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法律制度的要素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法律制度的要素范文1
植根于經濟生活中的法律不僅具有維系社會正義的使命,而且還有實現配置資源,調整各主體利益,促進社會財富增加的功能。資源的配置反映了參與資源配置活動的主體的利益關系,而各主體的利益關系又體現了各主體對資源的使用所獲得的收益之間關系。法律的經濟功能通過作用于資源的配置活動,達到調整整個資源配置過程中各主體收益的分配關系。經濟活動的前提是資源存在稀缺,從而產生人們對稀缺資源的配置活動。以市場而論,通過價格機制資源配置達到均衡,但是僅僅完全通過市場的價格機制來調整資源的配置,有時會顯得效率不高,結果往往會造成不合理的均衡或會造成對市場的扭曲或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在經濟活動中,人們認識到經濟是可操縱的,從而發現法律的經濟功能能彌補市場的不足。人們的利益沖突來源于資源的稀缺,對資源的配置實際上體現了對資源占有和利用的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即體現為資源所有
人之間和資源所有人與利用人之間)。人們之所以占有資源,之所以建立所有權制度,其目的就是為了獲得較多利益的分配。由于利益不等而產生的經濟沖突,可以通過法律制度來調整,使經濟活動主體的各方利益在一定的秩序中達到均衡,使各方主
體利益分配達到最大的滿足,從而達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資源利用效率最大化,這正是經濟活動要達到的目的,也是法律制度的經濟功能在資源配置中的體現??梢哉f資源的稀缺性帶來的人與物之間的配置關系只是形式,而實際上是體現資源所有和利用兩方面的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才是資源配置實質內容。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解決好國家、企業、個人的利益關系,就要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而國家、企業、個人擁有的要素資源的多少,投入的多少是利益分配的基礎。要激發要素所有者投入的積極性就要用法律的形式確認要素所有者的地位,以及要素利用者在經濟運行中的利益,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調整投入者的利益機制,消除要素所有者和要素利用者在經濟活動中的障礙,使要素資源所有者和要素利用者在經濟活動中權利得到保障,利益得到規范的調整,通過對要素所有者和要素利用者利益的分配調整,使要素所有者和要素利用者的收入得到合理公平的分配,使要素所有者和要素利用者在經濟活動中發揮最大的積極性,這樣才能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與生產力發展相適應的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具有積極的作用。雖然法律的作用在市場調節中越來越顯示出它的優越性,越來越顯示出它的無限吸引力,但政府設計的法律制度是受市場規則限制的,是受價格機制左右的,也就是法律制度的建立是需要符合
市場規律的,只有符合市場規律的法律制度,才是合理的法律制度,否則會造成政府干預的失靈(法律失靈)[1](p.58),而合理的法律制度能彌補市場機制調節下的要素資源配置的不足。因而研究法律的經濟功能,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就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一項重要任務。法律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就其作用的過程來看,可區分為兩個層次。一是作為市場機制形成前提的法律制度,如產權及交易法律制度;二是在市場機制運行中,由市場機制的天然局限而需要由法律手段直接干預的方面,如專利法律制度。無論前者或后者,就其功能來講,均可分為確認功能、協調功能與分配功能三個方面:
一、確認功能
經濟活動中,各種參與經濟活動中的要素,可以分為物質生產領域中的要素和非物質生產領域中的要素,整個經濟活動中的要素是通過物質生產領域和非物質生產領域的要素共同構成的,整個經濟活動是通過物質和非物質要素的運動來實現的,促進經濟的發展就是使兩個領域中的要素在相互作用、相互依賴的條件下合理配置,要發揮各要素的作用,就是要解決好各要素在配置中的外部性問題,減少因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成本,使外部性轉化為內部性,這就要求首先要明晰各要素的所有者,即在經濟活動中人對各要素的歸屬要求。要確認要素歸屬,尤其是確認生產要素所有者對要素的合法占有,是資源配置的前提,要素所有權的確認,意味所有權人的確認,要素所有權人的確認,意味著所有人擁有對要素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四項權能,而要素所有權人的確認是通過法律的確認功能來體現的。在要素所有權人確認過程中,必然體現出要素所有權人的多元性,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權主體的多元化,體現為國家所有、個人所有及混合所有各種所有制,由于各主體對要素的所有權是通過法律的形式來確認的,因此法律的經濟功能在確認所有權的活動中就需對此加以規范,對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應當確認為國家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確認的財產,任何人都不得不經國家允許擅自占有和使用國家財產,更不能從中收益。對于個人所有(即私有)同樣任何人包括國家不得隨意改變個人所有的產權,雖然國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變個人所有權,但需對由于改變個人所有的產權而給個人帶來的損失應予以補償,國家與個人應當是平等的關系。在西方經濟學中,確認個人所有權被認為是減少交易費用的有效途徑,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應當充分保護個人所有的經濟制度。對于混合性的所有,即一個組織的財產權利是由多個主體共同所有,各方都擁有充分的對財產行使所有權的要求,而此時的所有權形式通常變為以股權方式獲得,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混合性的所有權形式是一種不可缺少的方式。利用法律的經濟功能來確認所有權有以下幾方面的好處:
1、各主體地位明確,誰擁有什么和擁有多少可以確定。
2、要素主體的所有權具有非他性(獨立性),即確認了主體的所有權,意味著排除他人占有,此謂產權明晰。
3、維護性,要素所有者能盡力為其所有的要素投資,且是講求效率的投資,誰擁有要素,誰就會維護要素。如對于勞動這一要素,擁有勞動要素的人,自己就會追加勞動力的生存、發展的投資,追加維護費用。對于擁有技術這一要素的所有者就會不僅使用這一技術,而且為這一技術的有效性延長而追加投資(如增加科研費用和增加科研時間等)。4、具有請求權,包括請求恢復原狀、返還原物和賠償損失等,當要素所有人因產權歸屬發生爭執、非所有人妨礙所有人行使權利、他人因侵權行為破壞了所有人的要素標的物時,以及所有權人的要素被他人占有和他人侵害所有人的所有權而給所有人造成經濟損失時,可以請求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而這些請的權利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來確認和規范,通過法院來實現。5、公開認可,要使要素所有人對所占有的要素獲得社會公眾的信任,保護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可以利用公示制度,使所有者享有的要素權利取信于公眾,它是要素產權的一種外部表現形式,這種制度使社會公眾一見而知某人對某物享有所有權,了解到所有權的移轉,以維護所有權人對要素的占有的秩序和交易的安全。這種公示制度是通過產權的登記、產權登記變更、產權占有、產權交付等方式來體現的,使社會公眾能確信要素所有者和要素所有權權能的轉移。有明晰的產權,才有明晰的分配,有明晰的分配,才是有效益的分配,有效益的分配,才能創造出激勵的機制。因此,要使要素資源分配得以有效的實現,也就必須確認要素所有權。
二、協調功能
當確認了所有權,要素所有者就是具備了所有權各項權能的完備所有者,他可以自己使用要素并據以獲得效益,也可以將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進行分離和組合,使所有者讓與其中的一項或多項權能同他人進行交易獲得報酬。因為,要素所有人注重的是如何使自己的要素增值,至于財產是由自己占有、使用或者交給他人占有、使用則并不重要,只要能使自己的要素得到補償和增值。西方經濟學認為所有者的權能的分離是減少交易成本、解決外部性問題的有效辦法[2](pp.128-143)。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制度也是從單一主體到承認多元主體的發展過程,1804年法國民法典只有關于自然人的規定,后來才逐步發展為包括法人在內的各種多元主體權利制度。多元主體的經濟是有效利用要素資源的競爭經濟,在一定經濟環境中,多元主體的經濟形成,需要建立所有制中各項權能的分離的法律制度,從而來協調要素所有者、要素利用者、第三人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而法制的經濟功能正可以為此而建立規范的制度,從而協調要素所有者,要素利用者,第三人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也正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的,所有制不是一種簡單的歸屬關系,而是一種過程[3](p.236)。因此,當要素的所有權歸屬到一定的主體后,要素在經濟活動中的具體利用形式,可以通過變革要素所有者的權能來實現對要素的最佳利用,甚至從整個社會利益考慮,變更所有權的主體,同樣也是為達到要素最佳利用的法律途徑,例如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在堅持公有制的前提下,通過變革公有財產具體利用方式和拍賣中小國有企業使所有權發生轉移,實行社會主義多元主體化的經濟體制的改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分配關系,就是要協調好要素所有權主體,要素利用者主體和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所有權的法律制度的原理肯定和確認了所有權主體的地位,同時也肯定了確認所有權權能分離后形成的他物權主體(要素利用者)的地位,各方主體通過所有權法律制度,協調各主體間的物質利益關系,使各主體在相互依懶、共存共榮的法律環境中利益得到合理分配。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國有資產的委托制度、公司制度,就是所有權權能的具體運用下法制協調功能的具體體現。
特別應該指出的是:在世界經濟進入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時代,加入WTO的中國,更應了解、執行國際化的規則,建立更加完善的透明的法律制度并保證依法行事,協調好國內外各經濟要素的關系。同時,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由于各經濟要素的所有者和利用者之間在所有制、地區分布、企業性質和規模不同而帶來的市場信息不對稱的缺陷,也可通過法津的協調功能,為各經濟主體提供更多的信息,從而予以彌補。
三、分配功能
資源的配置背后體現的是人與人的利益配置,人們對其要素的占有、支配是為了獲得要素所體現的人的利益,法律的分配功能正體現了各要素主體及他物權主體(要素使用者)在經濟活動中利益分配的調整。如何使各要素所有者和要素的使用者的利益得到合理配置,使各方利益得到最大的滿足,實際上就是要解決要素使用效率的問題,也就是通過分配功能設計一種激勵制度來影響要素的使用效率,而要素的使用效率,體現出要素所有者、要素使用者在經濟活動中的收益分配效率,一種收益分配效率高的制度,為要素所有者和使用者建立起一種激勵的機制,表彰他們的貢獻,使他們能滿足自己的欲望。一種不能保障要素所有者和使用者利益,不能體現他們的貢獻的制度,將是一種浪費要素的制度。解決要素的配置效率,就是要解決要素各方應得的利益,要素使用效率高,意味著要素各方的利益能得到較大的滿足。過去我們的平均主義、“吃大鍋”的制度就是一種要素低效率使用的制度。在經歷了漫長的吃“大鍋飯”道路后,認為要使這種沒有激勵效益的分配制度得到改變就要建立能激勵各要素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積極性的制度。按照西方經濟學研究的成果,私有產權比其它利益安排對資源的利用更為有效。當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公有產權的地位不容忽視。在產權配置時確認私有產權的地位,將為全社會要素資源的利用獲得最有效的配置,我國所進行的分配制度的改革,就是用法律的分配功能來激勵要素所有者和使用者最大限度地利用要素,實際上是來調整和解決要素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分配。與過去相比更重視私有產權和要素利用者的地位,我國的實踐是通過變革分配模式來實現。具體為:
1、公有產權的權能的分離,在確認公有產權的同時,將公有產權通過權能的分離,使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各自擁有合法的地位,享有行使權能而應獲得的利益。使公有產權的實現形式多樣化,構成新的分配激勵機制。實際做法是通過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利用承包制、租賃制、股份制等產權的實現形式,先后進行了利潤分成、利改稅、利潤承包等,使國有企業從一個沒有競爭活力、被動經營的模式轉變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走向市場的模式,從而使分配制度從根本上發生了變化。我國制定和頒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就是法制分配功能的體現,使公有性質企業的職工之間、企業與國家之間的分配關系建立在有激勵效益基礎上。國有企業在不改變公有制的前提下,使國有財產所有權的權能通過法律形式分離,明確了要素所有者(國家)和要素使用者(企業及個人)的地位和應享有的利益分配權利。證明了各種所有權權能運用下的多種主體要素使用效率比單一主體下獨立行使所有權全部權能的效率更高。
2、所有權的主體多元化變革,改變過去公有產權主體一統天下的局面,發展了非國有多元經濟,即個體經濟、私營經濟、集體經濟、外資經濟等體現多元主體化的所有者共同參與經濟活動,通過法律的分配功能,確認了分配實質是一種利益的交換,而利益的交換是不同所有權主體之間的所有權及其權能在市場的轉移,各要素的所有者以及所有權分離的權能的獲得者的存在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前提,單一的主體不可能形成完整的交換。有缺陷的交換,分配就不能起到激勵的作用,分配的效率就不能體現,因而沒有不同的要素主體存在,就沒有真正的交換和分配,從而也就沒有真正的市場和市場經濟。實踐證明,多元化的要素主體參與經濟活動,是市場經濟的要求,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優勝劣汰機制形成的基礎。要素所有者及要素使用者的分配就是在這樣的基礎上建立的,法律的分配功能也是對這一基礎的反應。通過市場競爭,價格機制的調節,體現出要素的真正的價值,使要素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分配達到均衡。我國的稅收制度、“股票期權”制度和年薪制度的確認就是按要素分配利益的法律體現。
參考文獻:
[1]周林彬.法律經濟學論綱[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法律制度的要素范文2
論文關鍵詞 法律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概念
20世紀科技的飛速更新使得社會迅猛發展,從某種程度上也刺激著學術界加快研究的步伐,法社會學(sociology of law)和比較法學(comparative law)的研究也不斷發展,隨著研究的不斷地深入,法律文化的研究比重也不斷的加大,那么尋求一個關于法律文化的精確概念對于法的比較社會學研究(a comparative sociology of law)而言就顯得頗為重要,因為“法律文化”是法社會學和比較法學之間的一個溝通的橋梁。
一、弗里德曼關于“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
1969年弗里德曼最先提出了“法律文化”這一個概念,這一概念發表于《法律與社會發展》。在此之前,幾乎很少有學者獨立的思考關于“法律文化”這一獨立的概念因素,也很少人將法律文化同法律制度的構建、法律發展、社會發展等相關因素聯系研究。關于法律文化,弗里德曼通過提出一系列的問題給我們描繪出一個關于法律文化的問題輪廓,這樣可以讓人們更明晰的認識了解法律文化。關于提出法律文化這一概念,弗里德曼從多元的角度對法律文化做出了研究,同時希望通過多元的角度解釋法律文化本身所具有的特點,“法律文化指向一般文化中的習慣、意見、做法或想法,這些因素使社會勢力以各種方式轉向法律或背離法律” 。社會和制度不能獨生法律,這時候就需要一個介入元素決定社會集團或者社會個體對于法律產生一個態度,那么這個介入元素就是弗里德曼所謂的法律文化。文化具有獨特性,每個國家的法律都不同,文化還具有延續性,因而“法律文化是與整個文化具有有機聯系的有血有肉的習慣,而不是某個社會可以選擇或購買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會遺傳標志的中性人造品,具有共同法律遺產的國家之間存在法系上的相似之處?!?/p>
二、法律文化作為分析性概念的研究
根據上述文字對法律文化概念提出的論述,我們可以得出一個較為明晰的結論,法律文化作為一種文化介質處于法律制度的輸入和輸出地中心環節上,它的存在給予了法律制度存在性和真實性。要更清晰地學習法律文化的概念,我們就應該將其作為一個分析性的概念還原到法律制度的研究框架下,這樣才能更詳細更明晰的理解法律文化這一概念。
談到法律文化概念這一問題,除了主要研究《選擇的共和國》著作中關于法律文化的觀點,我們應該就這一概念在弗里德曼其他相關論著中涉及法律文化這一概念的內容加以審視和研究,通過清晰的了解才可以展開討論并通過討論得出對問題的批判。弗里德曼對研究法律制度的研究始終采取的是一種外部的觀察方法,運用社會學的角度來看待法律,這種觀察方法不同于內部觀察研究的方法。從內外部力量的研究來看,法律文化都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弗里德曼通過外部社會力量影響法律規則的角度來研究法律文化和法律之間的關系。弗里德曼認為法律制度的結構要素和文化之間相互的作用產生一種復雜的有機體。傳統的法學研究主要關注的是制度的結構和實體兩個方面的內容,但是法律制度真正的意義價值是一種的外部社會價值,經常對法律起作用的社會因素與弗里德曼提出的“法律文化”概念精密相關。因此,弗里德曼將法律文化界定為“某部分公眾所持有的關于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價值、觀點、態度和期待”。 通過上文的論述,明顯的看出弗里德曼賦予了法律文化一種分析性的功能,他認為法律文化是一種介于社會變化同法律變化之間存在的一種干涉性的變量。在研究了弗里德曼對法律規則對外部社會影響后,我們發現了法律文化同法律之間的關系,當法律行為和人們的行為有因果關系時,這時候法律行為就產生了一種影響。這里所指的法律行為是指:權利的掌握者如法官、律師、立法者和權利官員在法律制度范圍內采取的任何相關系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決定、命令和規則等。研究法律行為不是為了說明法律規則本身,這里是強調規則用作的過程中是何種力量讓人們去遵守規則的。法律之所以可以對人們產生影響,顯示了人們對規則的反應,人們的內在價值的體現等,這些因素都和法律文化有著密切的關系。由此,法律文化作為“法律行為對外部社會之影響”的要素之一,從而法律文化就成為分析法律制度運作的一個重要的概念。因此,將法律文化作為一個分析性的概念研究對于法律制度的建構和法律發展的推進有很重要的意義。
三、法律文化概念及其相關文化聚合體的研究
法律文化作為一個術語必須具有其實踐的可行性,要使其的存在有特定的意義,我們就不能僅僅將其看做是海量相關因素的一個抽象概念的存在,相反我們要將法律文化放入到文化學研究這一龐大的研究體系中去。我們應該放大研究范圍,面對法律態度、價值、習慣以及社會行為模式這些聚合體時,我們可以發現這些聚合體和弗里德曼提出的外層法律文化相契合。當上述的法律聚合體的規??s小限定時可行性才是一種可能,只有這樣才能和大范圍研究的文化相區別。
在深入研究法律文化概念和相關文化聚合體時,首先要了解一下文化聚合體,文化聚合體是用來指稱所有相關因素所組成的一個復合體,它所涉及的文化內涵不僅僅是單一的文化,而是一種多元素的復合。因此我們在研究法律文化時應該注意其和文化聚合體的關系,法律文化作為文化聚合體中的一種因素,我們不應該將法律文化和文化的其他方面區別開來研究,如果區別開研究,就陷入的單一研究的陷阱。如果需要將法律文化同文化在研究時區分開來,應當在存在區分的必要性即設定某種假設前提時,才可以進行區分。這就意味著,法律文化應該僅僅是文化的某一個層面,或者是通過法律的視角觀察研究文化聚合體而得出的一種結論。按照這種理論研究的路徑和思路,法律文化的存在應該只是文化聚合體中的一部分,相反法律文化不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概念性問題。那么按照這樣的思路研究下去,關于文化的范圍也就存在界定的問題。如果將一種文化概念限定在文化聚合體的范圍之內,而不是單獨的把某種文化概念視為一種獨立的統一體,如果將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概念限制在某種文化聚合體的范圍之內來解釋,那么法律文化概念所顯現出來的模糊性問題在某些方面就可以得到緩解。
在研究法律文化概念時很容易使人們將法律從社會這個整體中分割出來,但是事實上法律始終是貫穿與整個社會體系之中的,如果想要把法律從社會整體中割離開,那就需要將文化分析成各種因素,這時候就需要法律文化概念要有很大的精確性。然而文化作為一種概念性的理論存在只有指稱文化聚合體是才有理論意義,這種意義上的文化所產生的概念并不具有我們所要求的精確性。當法律文化出現在一個相對復雜的復合體背景下時,法律文化這個概念的存在就有一定的價值,在某種特定的情形之下,弗里德曼意義上提出的法律文化這個概念可以當成一種具有精確性的工具來使用。
四、法律文化概念可能面臨的困境
弗里德曼關于法律文化這一概念的提出對于西方學界來說是一個重大的突破性事件,但是隨著廣泛關注和研究的深入,不同的批判聲也慢慢的浮出水面,在批判聲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人物有英國的學者科特雷爾和荷蘭的學者布蘭肯伯格,他們不僅是對弗里德曼這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提出批判,在批判之后他們還提出了替代性的概念和對法律文化概念提出的一種不同的界定。
英國學者科特雷爾對于弗里德曼提出的法律文化概念有著自己的觀點和看法。首先,他認為法律文化概念本身是法律發展中的一個原因性的因素,并且是法律社會學理論系統中所闡述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因此法律文化就需要一個精準的指向。但是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概念的構成要素中:包括習慣、意見、想法等都只是一個一般性的描述,相對與這些概念沒有一個實際的可操作性的規定?;谏鲜龅呐杏^點,科特雷爾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來代替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那就是“法律意識形態”。他的法律意識形態包括實踐所包含、表達及塑造道德流行的觀念、信仰、價值和態度的一種總的概括。
法律制度的要素范文3
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和普及,對我國商業工作的開展和國際貿易的進行都具有深遠的影響,更是給我國生產和生活帶來巨大的影響,特別是給我國稅收提供了新的增長源。而且電子商務的出現給我國傳統的稅收利益的分配和監管也產生了影響。當前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主要是針對有形產品制定的,同時將產品的歸屬地以及銷售地作為管轄范圍。實現納稅義務和納稅人之間的聯系。針對電子商務本身具有網絡化和數字化特征,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不能服務于電子商務。
1 建立新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網絡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都不完善,電子商務起步較晚,應用相對加大力度。根據電子商務發展情況看,我國電子商務目前正處于萌芽期,而近些年伴隨著我國工業的發展,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我國網民的數量在不斷增加,電子商務的發展也進入了飛速發展的階段。國際電子商務交易額在我國進出口貿易處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高,我國稅收法律制度面臨著更大的沖擊和挑戰,如何做好電子商務背景下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制定仍是目前我國一個重要任務。如何解決國內產業發展和增加稅收來源兩者之間的矛盾,在國際稅收利益分配中做好我國利益的最大限度的維護,還有就是在未來國際稅收法律制度以及國際稅收條約簽訂的過程總贏得主動權。只有做好以上幾個問題的處理工作,制定相關的戰略措施,才能保證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正確性,避免因取向和選擇的不正確,使得我國在電子商務貿易的交易過程中處于不利的位置,降低我國稅收流失的風險和在電子商務領域的貿易和談判中不利地位。
2 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制定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2.1 堅持國家利益的最大化的原則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中需要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方面是要求電子商務能夠符合和順應我國產業的發展方向,這也是提升我國對外貿易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就是電子商務作為我國重要的稅收來源,是我國財政稅收的重要部分。站在國家利益的角度,需要我國在進行電子稅收戰略制定時堅持國家利益最大化,發揮稅收政策的杠桿作用,實現電子商務發展和稅收利益兩者有效的結合,更好為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提供服務。
2.2 公平高效的經濟環境 從電子商務的本質上研究,電子商務和傳統的貿易都是交易手段和交易實現方式的轉變,在本質上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沒有任何的區別,所以在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制定上要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做到既不歧視稅收政策,也不盲目的開展免稅政策,這樣才能確保我國市場秩序的公平,減少因人為因素造成經濟活動扭曲的現象,保證我國電子商務的有序發展,做到滿足國家稅收利益的需求。我國政府需要提升對電子商務工作的重視,通過采取基礎設施、市場秩序以及法律制度等手段進行電子商務工作的保護和對電子商務工作進行投入,從而做好取代簡單稅收減免。
2.3 對外開放和國際合作 任何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在進行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時,在面對國家稅制時會產生很大的矛盾,總是希望能夠做到兩套稅制的同時實行。而在面對WTO規則和經貿組織等給出的壓力時,又要做好內外稅收政策的一致。所以需要我國做到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處理好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電子商務稅制的平衡,實現與WTO規則及相關國際組織電子商務示范法的銜接。此外需要我國在進行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制度的建立時充分考慮國際電子商務規則,盡量減少被動接受國際規則。實現國家電子商務稅收利益的文化,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幫助我國電子商務關系的發展,同時我國要積極的聯系廣大的發展中國家,采用提升來源地的方式,擴大發展中國家在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利分配的地位。
3 建立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法律制度
3.1 在戰略選擇方面 針對目前世界各國的發展形態和戰略選擇情況,美國所采取的免稅方式已經不能滿足我國發展的需求,雖然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速度在不斷提升,但從整體上看我國電子商務仍然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電子商務中很多產業都不夠成熟,沒有建立完善和強大的產業,所以免稅方式不利于我國各產業的發展,更無法滿足我國稅收利益的需求。同時,過于嚴格的稅收法律制度不利于未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和進步。進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選擇時,一定要結合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以及未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計劃,制定出更加長遠和滿足我國整體利益,又符合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形勢的稅收法律制度。
3.2 做好發展計劃 目前我國商務部門和工信部門等管理者已經針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展開了研究,也在逐步制定符合、服從和服務于我國電子商務未來發展戰略的稅收法律制度。此外,制定符合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的策略,需要做到巧妙的應對美國電子商務的免稅壓力,達成與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一致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最后就是要積極主動的參與電子商務國際法律制度的制定,利用我國強化的市場和發展快速的優勢,將我國未來的發展計劃盡力的應用和貫徹到國際組織制定的電子商務稅制中去,做好我國利益的保護工作。
3.3 做好網絡稅收工作 收集、分析網絡交易的稅源情況。當前,稅務機關應調查、分析網絡交易的稅源情況。一是調查銷售額未達到納稅標準的網絡商店的銷售情況;二是調查銷售額達到納稅標準且納入稅收管理的網絡商店的銷售情況;三是調查達到納稅標準未納入稅收管理的網絡商店的銷售情況。查清稅源,加強稅收管理,防止稅收流失。
法律制度的要素范文4
【關鍵詞】環境稅;法律制度;環境保護
近年來,為了抑制生態環境的惡化,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國采取了排污收費制度等一系列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費政策,這些稅費政策在保護環境、減少環境污染方面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于我國尚未設立專項的環境稅,單純依靠收費很難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保護形勢,稅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開征環境稅已勢在必行。
一、環境稅內涵的概述
環境稅,又稱生態稅、綠色稅、庇古稅等,至今還沒有統一的公認的定義。從內涵上來說,環境稅有狹義、中義和廣義之分。狹義說認為環境稅就是指環境污染稅,包括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等;中義的環境稅就是指對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經濟主體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強度和對環境污染的破壞程度進行征收或減免的一種稅收。廣義的環境稅是指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經濟主體征收的稅收。廣義的環境稅的內涵更廣,結合目前我國環境保護的實際情況,對環境稅的理解不應過窄,采取廣義說比較妥當。環境稅是指政府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籌集環境保護資金和調節納稅人環境保護行為,通過法律或行政手段征收的一系列稅收的總稱。
二、環境保護費改稅的必要性
排污收費是由國家環境資源保護機關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污染防治費用。排污收費制度為環境保護提供了部分資金,其一部分收入為各級環境保護機構的建設提供了資金。但是,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是典型的“末端控制”思想的體現,不具備較強的防止污染的作用。首先,排污費收費標準長期偏低。我國確定的排污費征收標準低于防治污染設施運轉費用,使得企業寧愿選擇交納排污費,也不愿意治理污染,不愿意生產工具的改進,減少了企業治理環境污染的積極性。其次,排污費的收費范圍小。排污費的征收對象十分明確,主要針對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和海洋污染。征收排污費的對象是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而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對低于國家規定范圍內的污染物排放,不需征收排污費。再次,排污費的使用、管理不合理。排污費只納入地方財政、中央財政不參與資金的分配,這樣就削弱了國家的宏觀調控職能。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排污費應該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污染防治,但是地方政府及其環保部門經常以各種名目將排污費挪作他用。鑒于排污費存在著不足之處,我國有必要推進費改稅,開征環境保護稅,希望通過稅收手段促進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環境保護。環境稅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經濟手段,具有彈性大、效率高、透明公正的優點,通過環境稅要求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和個人繳納一定的污染稅作為環境治理的支出,不僅可以控制污染排放和改變經濟主體的行為,而且還可以為控制污染籌集資金,引導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促進資源流通,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三、我國開征環境稅的可行性
在發展循環經濟的過程中,各國通常采用構建環境稅法律制度來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盡管我國尚未設立專項的環境稅,但是近年來在公眾和各級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國開征環境稅已具備了基本理論基礎和實踐基礎。(1)國外環境稅的成功經驗為我們提供了借鑒。環境稅作為一種重要的環境經濟手段,許多OECD國家都將環境稅收作為優先使用的環境政策,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環境稅收制度已逐步成為各國保護環境的有力手段之一。針對我國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和現行稅法中稅收措施的不足,借鑒國外環境稅經驗是條捷徑,但是切不可盲目照搬國外的模式,因為各個國家的環境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并不相同,環境稅法律制度也應該要充分體現本國國情。(2)排污收費制度為開征環境稅奠定了基礎。排污收費是直接向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按照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征收一定的費用。通過近30年的實施和改革,我國的排污收費制度在理論基礎、法律依據、測量標準、實踐效果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效果,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征管體系。我國開征環境稅,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改革,適度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其征收標準,從而實現環保目的。(3)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稅收法律體系為建立環境稅提供了立法基礎。我國于1979年制定了《環境保護法》(試行),1989年在修訂了《環境保護法》(試行)的基礎上,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這是我國環境資源保護的基本法。目前一系列環境保護法規和稅收法規體系基本建立,為建立環境稅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黨和政府部門也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要通過利用稅收與收費等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為環境稅的出臺和實施創造了條件。
四、我國環境稅的立法原則
(1)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一國建立環境稅的首要原則,也是最重要的原則。所謂公平原則是指政府征稅要使納稅人所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能力相適應,并且須在納稅人之間保持均衡。對于擁有不同經濟條件和納稅能力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其納稅能力征收不同的稅收,對具有相同納稅能力的主體,需要征收相同的稅收。各納稅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必須要受到平等地對待。環境稅的設定必須限制在有限的范圍內,防范課稅的過度,不能侵犯納稅人的生存權,要體現社會公平。(2)效率原則。效率原則就是在征收環境稅的過程中,要控制環境稅征收的成本,要做到以最小的稅收成本來獲得最大的稅收收入,以提高稅收行政效率;效率原則還要求環境稅收應當有利于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使資源的利用更具有經濟效率,在設計稅制時,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提高市場經濟運行的效率;環境稅效率原則還要求以最小的稅收成本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即稅收社會效率原則。我國現行稅法在許多方面都略顯復雜,針對這一原則,我們要做的就是簡化稅制,使稅收法律制度更加簡單、透明,使我國的稅制更加的科學。(3)稅收法定原則。稅收的課征事項,法律均應該明確的規定,并且要嚴格依法納稅和依法征稅。環境稅收法定原則包括:一是稅收要素的法定性,即稅收應該以法律規定為依據。二是稅收要素的明確性,即凡是稅收要素的規定必須在法律中得到明確規定而不出現歧義。三是課稅要素的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稅務機關必須依法律的要求和步驟征收稅款,其無權自行降低稅率、確定征免范圍等。四是課稅要素的程序保障性,即稅款的課征應該以適當的程序行使,解決法律爭議的程序要符合稅法。(4)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原則。我國開征環境稅應當要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對于那些污染環境的行為我們要開征環境稅,來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然而開征環境稅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對經濟的發展會有一定的影響,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中應科學的設置納稅主體、客體、稅率,考慮企業的整體稅負,在保護環境開征環境稅的同時,要把環境稅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
五、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之完善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專門的、獨立的環境稅,專項環境稅的構建還在積極的探索之中,我國與環境相關的征稅規定和政策還比較零散,環境稅收體系還很不完善。由于我國沒有開征獨立的環境稅,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來源,使得稅收對環境的保護作用沒有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因此,當務之急是完善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使之符合我國的國情和經濟發展的要求。
(1)全面設置稅種。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并不存在專門出于生態保護目的而設立的稅種,與生態環境有關的稅種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城市建設維護稅。我國基本沒有開征與污染物排放直接相關的環境稅,稅種少,覆蓋面小,現行環境稅收范圍存在過于狹窄的問題,這些稅的缺位使得稅收手段在環保中的效用性沒有很好的體現出來。我國應該開征各種環境稅,全面設置稅種,在此基礎上完善現有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種,調整不利于環境保護的舊稅,開征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新稅,以彌補原有稅制系統環境保護功能的欠缺。(2)完善環境稅收優惠政策,征稅政策與稅收優惠政策相結合。稅收優惠政策指國家為了鼓勵循環生產,在企業生產節能產品、環保設備以及綜合利用資源等方面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征收環境稅可以增加財政收入,而增加的收入可以作為稅收優惠政策資金的來源。如果開征環境稅的同時還采取寬松的稅收優惠政策,將稅款返還給企業和個人,就減少了企業和個人的負擔。征稅政策與稅收優惠政策相結合,可以充分發揮稅收的杠桿調節作用,促進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存在沖突、環境稅優惠政策力度不夠、稅收優惠政策比較單一、范圍比較狹窄等等,所以應該完善我國的環境稅收優惠政策。(3)加強環境稅的征管。對環境稅的征收管理方面,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環境管理事權的合理劃分,適應分稅制的要求,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稅權,建立地方稅法體系,是構建環境稅時應該加以考慮的前提條件。在我國地方稅權基本上是缺失的,地方政府因為稅權的虛設導致其財政收入難以滿足財政支出的需要,政府就會致力于尋求稅收以外的其他收入來源,從而導致各種行政亂收費現象的橫行。因此,我國應該在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和安排的同時,調動地方積極性,把環境稅收款項作為專項資金,用于環境保護。
環境稅的改革和完善,應充分體現本國國情,考慮我國具體的環境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切不可盲目照搬別國的模式。環境稅的改革和完善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我國在構建環境稅時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分期、分批進行,不可操之過急,并且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地進行改革,推進環境稅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說,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各項措施中,征收環境稅是通過經濟手段解決環境問題的主要方式,也是籌集環境保護資金的最有效的方法。在我國的稅法體系中,還沒有系統的環境稅收法律制度,期待不久的將來環境稅法體系的建立與完善,能夠構建出符合我國實際的環境稅法律制度。
參 考 文 獻
[1]陳少英.生態稅法論[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2]計金標.生態稅收論[M].中國稅務出版社,2000
[3]李惠玲.環境稅費法律制度研究[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4]王金南等編著.環境稅收政策及其實施戰略[M].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6
[5]張計超,許文立,劉帥.關于我國征收環境稅的思考[J].企業導報.2010(12下):40
[6]郝妍.循環經濟下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學.2011
法律制度的要素范文5
關鍵詞:生物技術產業;可持續發展;法律問題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0751(2013)09—0056—05
一、引言
現代生物技術的出現,翻開了技術革命的新篇章,其在農業、海洋資源開發、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廣泛運用,為人類生存和發展帶來了新的活力,如有助于提高農作物產量、優化動植物品種、提供新的醫藥品種和醫療方法、加快有毒物質降解和凈化環境等。生物技術革新及其產業化發展已成為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引導并促進生物技術革新及其產業化發展成為各國增強國際競爭力的重要途徑。生物技術產業的發展伴隨著一系列風險,如現代生物技術使人類遺傳信息成為可以掌握的珍貴資料,但同時帶來這些信息資料被竊取、買賣、非法利用的風險,克隆人實驗、基因武器實驗、轉基因食品生產等都威脅到人類社會的健康、安全發展。法律作為社會生活的一面鏡子,反映著人類社會的復雜程度,同時,其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管理工具,引導和規范著人們的行為,促成良性社會生活秩序。如何既實現生物技術經濟價值的最大化,又規范和引導生物技術產業健康、高效發展,防范和消除生物技術產業發展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不良影響?目前,學界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尚不夠全面、深入。鑒于此,筆者試對生物技術產業發展所涉法律問題進行研究,以期為構建我國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相關法律制度提供理論參考。
二、生物技術產業及其法律需求
(一)生物技術產業的概念
目前,國內外學術界對“生物技術”并無統一的定義。美國生物技術工業組織(BIO)將其界定為“利用細胞的和分子的處理加工去解決問題和制造產品,是相關技術的集成”;《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定義是“以利用生物系統、活體生物或者其衍生物為特定用途而生產或改變產品或過程的任何技術應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定義是“將科學與技術應用于生物有機體及其部分、產物和模型,以改變生物及非生物材料而創造知識、產品以及服務”,以此為前提,OECD還給出了生物技術內容的補充界定。通過對以上定義的分析可以看出,這些定義對生物技術的內涵總體上界定得比較寬泛、 抽象(只有OECD通過補充界定予以一定程度的明確),這反映了現代生物技術發展尚面臨諸多不確定性因素。
國內外對“生物技術產業”的稱謂也不統一。如美國、英國和印度稱為“生物技術產業”,日本學界多稱“生物產業”,我國有“現代生物技術產業”、“生物技術產業”、“生物產業”等稱謂。有學者認為,生物技術的產業化本來就是現代生物科學與工程技術相結合的產物,因而“現代生物技術產業”的稱謂顯得啰嗦,而“生物技術產業”這一稱謂過多地強調了產業的技術性特征或生物技術的應用。受此影響,2004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高技術產業司與中國生物工程學會組織編寫的《中國生物技術產業發展報告》中首次使用了“生物產業”的稱謂,并提出這一稱謂“有助于生物產業從科學家人群逐步進入政府、企業、投資者等社會大眾的思維模式中”①。從2006年開始,該報告的名稱變更為《中國生物產業發展報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7年出臺的《生物產業發展“十一五”規劃》、國務院辦公廳2009年印發的《促進生物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國務院2012年印發的《生物產業發展規劃》均采用了“生物產業”的用語??梢娫谖覈?,“生物產業”與“生物技術產業”并無本質區別,都是指以現代生物技術為支撐、依托生物資源的各類產業。
(二)生物技術產業的特征
生物技術產業不僅具備其他產業所共有的要素,如存在于商品經濟社會、追求規?;a和利潤最大化等,還以其獨有的特征而與其他產業相區別。第一,生物技術產業以現代生物技術為發展的原動力。脫離了這一前提,生物技術產業便失去了作為一種產業得以存在和發展的根基。第二,生物技術產業體現了生物資源作為生產資料的不可替代性。無論是在技術研發還是產品生產階段,生物資源都是生物技術產業的基本原材料,生物資源的生物特性決定了其不可替代性。第三,生物技術產業滲透于各傳統產業中。生物技術的應用涉及藥品、保健品、食品的生產以及農業、能源、海洋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等諸多領域,使這些領域的產業面臨重大變革的機遇和挑戰。第四,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風險性大。生物技術產業以生物資源為基本原材料,生物資源的應用范圍廣且潛藏危害人類健康和環境安全的風險,這種風險一旦轉化成現實的損害,其后果將是不可逆的。第五,生物技術產業使傳統倫理觀面臨挑戰。生物技術產業通過技術手段革新使改變生命體成為可能,這種改變的結果必將對傳統生命倫理觀造成沖擊。基于以上特征,對生物技術產業發展必須進行法律規制,既要鼓勵其技術創新、創造經濟價值、提高人類生產生活水平,又要使其發展程度和方向符合社會需求,兼顧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生態安全,以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法律需求
生物技術產業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形式,其出現與發展帶來了新的利益需求和利益主體,多種利益需求之間(如私人利益之間、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難免會發生沖突,不同的利益主體在不斷地進行博弈。這種沖突和博弈需要一種權威性的力量予以調控,以既平衡不同主體的利益需求,又實現社會的健康、穩定發展。在當代社會,這種權威性的力量主要來自法律,法律創設一定的規則并通過內在的公信力和外在的強制力敦促人們予以遵守。從這個角度看,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法律需求不僅來自該產業本身,還源于社會以及作為公共權力代表的國家對該產業發展的需要。
生物技術產業發展要求國家至少提供兩個層面的法律制度:第一,基于生物技術產業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而提供一般的法律制度。具體而言:在宏觀層面上,為了鼓勵生物技術產業發展而采取財政、金融、稅收、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性法律制度,同時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防止企業惡性競爭而確立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機制;在微觀層面上,提供激勵生物技術產業經營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同時為了維護交易秩序、規范企業經營行為而進行相應的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制度變革。第二,基于生物技術產業的特性而提供特殊的法律制度。包括基于生物技術產業的技術性特征而提供激勵技術創新、確保技術成果轉化等保障性法律制度;基于生物技術產業的生物資源依賴性而提供對生物資源的獲取與交易進行分類監管的法律制度;基于生物技術的應用范圍廣且關乎人類健康與環境安全、風險性極大而提出對具體的研究、開發、生產等行為進行合理監管的法律制度;基于生物技術產業發展將帶來倫理觀方面的挑戰而提供科學的倫理價值判斷和評價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程度較低,與我國生物技術科研水平和生物資源擁有情況不相匹配,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國當前的法律制度未能因應其需求。我國目前缺乏規范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綜合性法律規范,現行法律文件中亦少有專門規范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內容。立法的缺失使得我國關于生物技術產業的行政管理效果不佳,相關監管機構權責不清晰、權力劃分不明且面臨監管缺乏依據、監管的邊界模糊等問題。
三、法律如何規制生物技術產業發展
現代國家通過法律調整著社會的方方面面。盡管在不同領域的具體內容不同,但法律對不同領域的調整方式基本相同,一般有兩個步驟:第一,明確不同情勢下法律所追求的價值,這是制度構建與運作的根基,也為進一步明確法律規范的內容指明方向。第二,確定法律規范的內容,以明晰具體行為的可為與不可為的邊界,進而形成一定的社會生活秩序。對生物技術產業而言,經由“價值定位—法律規范”這一動態過程而形成的法律秩序,能保障其良性、有序發展。
(一)生物技術產業法律的價值定位
價值研究是所有法學研究的基礎。價值定位解決“為何要立法”和“法律應當規范什么”的問題,這是構建法律制度的前提,也為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提供依據。明確法律的價值定位,對不同的法律價值追求之間進行排序,是立法回應生物技術產業發展法律需求的第一步。生物技術產業法律規制既要立足我國作為最大發展中國家的基本國情,加大該產業的發展力度,又要保護生態環境和生物資源,規范資源使用行為;既要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又要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和健康權,禁止違背倫理的實驗,防止生物藥物、轉基因食品等被非法交易和濫用?!皟r值問題雖然是一個困難的問題,但它是法律科學所不能回避的。”②上述價值問題都是生物技術產業立法所必須面對的,對之進行深入研究和理性分析,才能為生物技術產業法律的創設和實施提供價值層面的依據。
法的基本價值要素包括秩序、正義、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這是任何部門法(實體法或程序法)所共同具備的,生物技術產業法律也不應例外。除此之外,生物技術產業法律還應體現其特殊的價值要素如人權保障、可持續發展等。生物技術產業法律所追求的多層次價值目標都有自己的內涵和特性,在不同的情勢下,其必然發生沖突。例如,開展何種研究、開發何種產品是研究人員和企業的自由,而國家為了保護生物安全,必須制定相關法律制度來規范這些行為,由此可能產生自由與正義、安全、秩序、可持續發展等價值目標之間的沖突。又如,現實中一些發達國家通過種種形式免費利用發展中國家的基因資源進行生物技術方面的研究,甚至對其研究成果申請專利,以享有獨占的、排他性的使用權,如此就侵犯了發展中國家的和生物資源受益權,帶來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效率與公平價值目標之間的沖突。③
面對沖突,必須設立一定的評判標準對不同的價值要素和利益保護進行定位、排序,以使法律的創制和運行有據可循。對生物技術產業法律而言,這種標準的確立可以有三種形式:第一,通過授權性法律規范來確認和促進生物技術產業發展,以保障技術進步、經濟增長等價值目標的實現。這里,“確認”是指確定生物技術產業發展主體的法律地位,明確其權利義務;“促進”是指對生物技術產業發展進行法律制度設計和運行機制安排,從法律層面為其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和條件。第二,通過禁止性法律規范來限制生物技術產業發展中的不利因素,以保障社會可持續發展價值目標的實現。這里,“限制”是指對生物技術產業發展中可能產生不同結果的法律行為,由具體主體進行分類監管,以防范其可能帶來的社會風險。生物技術產業法律應立足于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因此,應當禁止不利于這一目標實現的行為,讓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第三,通過義務性法律規范及其他規范的共同引導來指引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方向。義務性法律規范重在明確某一行為的“可為”與“不可為”的邊界及后果,為生物技術產業主體提供行為模式參考。通過上述法律規范的架構和實施,可以促成生物技術產業領域良好的發展秩序。
(二)國外生物技術產業法律制度借鑒
美國、日本及一些歐洲國家的生物技術產業發展居世界前列。由于各國生物技術產業發展模式各異,其相應的法律制度也有所差異。美國的生物技術產業法律涉及多個領域,主要體現在資金支持、稅收優惠、教育跟進、產業集群發展、促進研究成果產業化和商業化利用等方面。美國多年來形成的比較穩定的科技管理體制(立法、司法、行政三個系統不同程度地參與科技管理),保障了其生物技術產業法律制度的有效實施。④日本在20世紀80年代就把生物技術列為未來著力發展的國家技術,并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發展生物技術產業,如日本1999年公布的《開創生物技術產業的基本方針》中提出了“生物技術產業立國”戰略,并于2002年頒布了《生物技術戰略大綱》;通過制定和完善關于技術轉移機構(TLO)的法律,保護生物技術研究方的知識產權;制定“產官學”合作制度,進行金融制度改革,保證了生物技術產業化過程中的資金來源。⑤德國等歐洲國家生物技術產業的發展離不開其環境保護法律和科研專利權、科研成果開發方面的法律和資金保障機制的支持。⑥
總體來看,發展中國家對發展生物技術產業都非常重視,許多國家在立法上予以了高度重視和有力協調。如印度對生物技術產業發展推行了一系列扶持性法律措施:第一,制定、完善了相關法律制度,包括促進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綜合性法律制度,以及單列的專利技術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尤其是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技術研究及其商業性開發審批、人類基因的研究管理等制度。第二,建立了專門的機構加強管理,如成立了全面負責和協調全國生物技術工作的國家生物技術委員會(1982年成立,1986年升格為國家生物技術部),成立了由科學家和管理專家組成的科學顧問委員會以及16個生物技術特別工作組,從中央到地方都設有針對生物資源管理的專門機構。⑦第三,出臺了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促進措施,包括簡化審批程序、取消對工廠生產能力的數量限制、鼓勵出口、自由進口、免除關稅等措施。第四,加強對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資金支持,包括加大政府投資力度、改革風險投資機制、鼓勵對生物技術產業投資等。第五,開展有關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教育,重視生物技術科研人才的培養和這方面的國際合作。⑧除印度外,一些發展中國家在生物技術產業法制建設的某些領域也各有所長,如一些生物資源豐富的國家在生物資源的法律保護方面做得較好,值得其他國家予以借鑒。
任何一國的法律都有其賴以生長的土壤,如果脫離該國經濟、政治與文化背景而僅將其法律規則進行移植,那么“能真正從一個法域遷移到另一個法域的東西充其量不過是一堆毫無含義的語詞形式”⑨。在研究他國生物技術產業立法時,除了關注法律制度的內容,還應對作為法律制度實施載體的具體機制的設立與運行進行審視,考察法律制度與機制出臺的文化背景。我國生物技術產業法律制度和機制的設計與完善,也應放置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與法制建設狀況、傳統文化淵源等背景下進行考慮,對國外的法治建設經驗應重點作立法技術和立法方法方面的借鑒。
四、我國生物技術產業法律制度建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7年編制的《生物產業發展“十一五”規劃》,是我國第一次將生物技術產業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戰略性高技術產業進行整體規劃和部署的法律性文件;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促進生物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比較系統地提出了我國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方向、重點任務和政策措施。生物技術產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決定了我國生物技術產業法律必須體系化和專門化,加強以下三個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設已刻不容緩。
(一)明確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法律原則
生物技術產業法律應以其特有的原則作為制度構建的基礎并貫穿制度建設始終。綜合我國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法律需求,我國生物技術產業法律的基本原則應包括三個方面:第一,鼓勵科技進步原則。生物技術的產生與發展是科技力量整合的結果,科技創新是生物技術產業持續進步的基礎與動力,沒有科技進步,就沒有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第二,促進產業優化發展原則。生物技術產業發展應以企業主導發展為基本模式,以經濟增長為目標,順應市場規律;政府通過在宏觀層面上進行產業結構、產業布局、產業組織、產業政策等方面的合理安排來促進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第三,可持續發展原則。生物技術產業的發展不應以犧牲長遠利益為代價,無論是技術研發還是商品生產,都應當注重經濟、社會、文化、資源、環境等方面協調發展。
(二)構建生物技術產業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⑩。生物技術產業法律體系是國家法律體系的一個子系統,由旨在促進生物技術產業發展、防范相關風險和損害發生的法律規范構成,包括保障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綜合性法律文件,以及各部門法中調整生物技術產業法律關系、規范生物技術產業發展行為的法律原則和具體制度。我國生物技術產業法律體系的構建,應以我國現有法律體系為基礎,結合我國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現狀及其未來需求,審視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并進行相應的補充和完善,建立起系統、協調的規制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體系。具體而言,我國應以“趨利”和“避害”兩條主線來進行生物技術產業法律制度構建:第一,構建引導和支持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法律制度,包括知識產權保障制度、公平競爭保障制度、財稅保障制度、特殊企業經營管理制度、投資制度、生物技術轉移及生物技術產品交易制度等。第二,構建預防和應對生物技術產業發展中的風險的法律制度,包括基本人權保障制度、生物安全制度、環境保護制度等。上述制度交融于不同的法律部門中,單獨或交叉規范著生物技術產業法律關系。在不同的生物技術產業領域(如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領域),還可以專門規定予以特殊適用的具體制度。
(三)完善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監管機制
在生物技術產業發展中,有無具體的監管主體、能否依法監管十分重要。美國對食品生物工程產業發展有一套相互配合的法律制度進行規制,該產業領域每一種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都受到一個主導機構和多個相關機構的共同管理,這些機構依據法律授權履行著健康和安全保障的義務,同時負責消除因法律實施不到位而產生的危害。監管機制作為實施生物技術產業法律的配套措施,其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法律制度的實效。監管機制的完善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第一,明確具體的監管主體,防止發生無人監管或多個監管主體相互推諉致使監管缺失的現象。第二,建立清晰、暢通的監管系統,如此既便于監管主體行使監管權,也便于對監管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第三,嚴格監管責任,以有效避免監管不力的現象發生。
五、結語
法律從無到有、從簡單到復雜,與人類社會發展相互影響。進入生物經濟時代,已有的法律面對生物技術產業蓬勃發展的客觀現實呈現出種種不適應性,這些不適應性可統稱為生物技術產業發展法律問題。這些問題是復雜的、多元的,其中蘊含著深層次的新興價值觀念與傳統價值理念之間的沖突,也體現出現有法律調整范圍狹窄、無法規范新的社會行為的弊端,凸顯法律規范的內容與實施機制不配套而產生的法律尷尬。這些問題產生于經濟社會發展中,其解決之道亦深藏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大環境中。我國經濟、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現狀及其未來走勢是建構我國生物技術產業法律制度的起點和終點,同時,我國應對其他國家在發展生物技術產業過程中提出的先進的法律理念和制度進行分析、借鑒。當前,基礎理論研究是我國生物技術產業法律制度創制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對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的價值定位、不同價值目標之間的排序等進行分析、論證,才能推動我國生物技術產業法制建設事業蓬勃發展。同時,我國應注重生物技術產業法律制度與機制的整體性構建。當前,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并不完善,在此前提下,對我國生物技術產業法律制度進行整體性構建的任務并不輕松。新的制度安排要立足于現有基礎,注重對現有制度和機制進行完善,并使新舊制度、機制之間有機銜接,形成統一整體,發揮制度建設的整體功效。
法律制度的要素范文6
強制應急措施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的環境要素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時,有關政府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以解除或者減輕危害的環境法律制度。采取應急措施制度的主體只能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皬娭茟贝胧敝械摹皬娭啤眱H指有關部門對排污單位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強制。
強制應急措施制度是我國環境事故管理中的一項關鍵性的法律制度。強制應急措施的特征:1.應急性。即必須是在環境受到嚴重現實威脅的情況下,才可采用該制度;2.臨時性。強制性措施常常是一些非常措施,如停止生產、停止排污等。這些措施應在事故處理完畢后停止執行;3.強制性。表現在排污者及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恰當地使用此項制度將有助于消除環境污染與破壞所造成的危害或阻止危害的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