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審批局的意見和建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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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審批局的意見和建議

對行政審批局的意見和建議范文1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行政許可,包括本局依法承擔的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的許可、非行政許可事項的備案(核準)和部分行政服務事項(具體事項見附件1)。

第三條本局依法履行的行政許可職能,統一歸口行政審批處。行政審批處下設*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審批計量分中心和特檢分中心,分別承擔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以及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監督檢驗行政許可事項。

第四條行政審批處進駐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公,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和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報上級行政部門審批,行政許可信息采集、匯總、報送,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政策法規處負責行政許可規范性文件的審核,負責行政許可的法制監督、組織受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和需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審核,負責行政許可的復議和訴訟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監察室負責按有關規定落實行政許可及后續監管工作的責任追究,負責處理對行政許可和后續監管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組織開展行政監察。

第七條相關業務處負責制定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程序,以及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或上級局辦理規則變化更新許可工作程序,負責提出許可信息通報的內容、形式和特殊要求,負責行政許可后續監督管理。

應采取日常巡查、監督抽查、專項檢查、年檢年審等方法,加強監督管理。

第八條市局稽查支隊應依法查處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行為,并將查處后其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及時抄告行政審批處和相關業務處。

第九條申請人可到市行政服務中心質監窗口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行政審批處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申請事項,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該申請事項,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二)對依法不屬于本局行政許可職權的申請事項,應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對依法屬于本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依法受理。申請材料中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指導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條對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許可事項,由行政審批處負責接收,實行聯合審查。聯合審查由分管該項業務工作的局領導主持,行政審批處牽頭召集相關處、所參加,作出該申請事項是否有必要授權的決定。

有必要授權的,申請人可按該許可事項辦理程序提出申請;若沒必要授權的,不予授權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行政審批處應當出具相應的加蓋局受理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者《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第十二條在實施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及定期檢驗行政許可須進行檢驗(檢定)的,計量、特檢行政審批分中心應當及時轉交檢驗(檢定)部門作檢驗(檢定),檢驗(檢定)所需時間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檢驗(檢定)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法定或承諾的期限內完成檢驗(檢定)任務,并出具檢驗(檢定)報告或證書。

第十三條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許可須進行專家評審、現場考核,且屬本局組織評審的,行政審批處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考核),行政審批處或承擔考核單位及時告知申請人考核期限及所需時間。

對現場評審合格,依法需要封樣檢驗的,評審人員還應按照有關要求封存樣品,告知申請人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

對評審(考核)中發現的問題,需要申請人整改的,其整改情況由評審人員進行確認,簽署整改意見

評審(考核)組應當根據評審(考核)情況,如實出具書面評審(考核)報告,連同產品抽樣檢驗報告和整改意見送交行政審批處。

第十四條行政許可規定是由申請人約請經省局認可的評審機構進行現場鑒定評審的,評審機構要在規定時間內將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報送行政審批處。

第十五條對從事特種設備作業或計量檢定人員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代辦制。分別由相應的考試機構或業務處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考試,核查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并集中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人員名單和相關資料統一報送行政審批處。

考試機構或業務處應事先公布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等內容。

第十六條行政許可事項分為即辦類和承諾類(事項辦理分類見附件2)。

對即辦類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審批處負責進行審查,由受理人員當場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屬于本局發證權限的承諾類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審批處負責組織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事項的法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經營場所、管理制度的符合性,以及對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影響程度、現場考核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等內容,由承辦人員提出審查意見,若不屬于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審批處長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屬于上級局發證權限的承諾類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審批處負責按上級局要求組織審查。由承辦人員提出審查意見,審批處長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的建議,承辦人員在法定期限內連同申請材料報上級局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七條對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申請事項,行政審批處提出行政許可建議,經征求相關處室意見和報行政審批分管局長同意后,提交局長辦公會議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由審批分管局長簽批。

第十八條行政許可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其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告知方式,凡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且能知悉具體利害關系人的,由承辦人員直接告知有關利害關系人(隨附許可事項申請材料),并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組織聽取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陳述意見,制作筆錄;凡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本局在當地主要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予以公告,一般采取書面方式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經行政審批處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由本局政策法規處負責組織聽證。

聽證程序按《浙江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經審批處長或分管審批的局領導批準,承辦人員分別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審核意見》,加蓋本局行政許可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行政審批處負責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并應當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送達方式主要采用直接送達和掛號郵寄送達。送達行政許可文書,應當制作送達回證,由申請人簽收。

第二十二條行政審批處應當在送達文書的同時,將行政許可的決定錄入行政許可公示系統,予以公開,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本局相關業務處通報許可信息。所需許可信息由相關業務處負責提出,形成書面意見遞交行政審批處,通報要求的提出或變更均由行政審批處確認后報政策法規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行政許可實行檔案管理制度,行政審批處應當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行政許可全部材料按一事一卷原則裝訂歸檔,按行政許可卷宗歸檔要求整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即辦類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在窗口當場辦結。

承諾類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若對外有承諾期限應當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承辦人員認為20日內或在承諾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于截止前2日報行政審批分管局長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依法應當由上級局作出許可決定的,行政審批處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上報。

對于行政許可辦理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行政審批處和計量、特檢行政審批分中心應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10日內,將加蓋本局印章的許可證件或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印章的證書,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行政許可事項需要聽證、檢驗、檢測和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

本意見中有關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

第二十七條行政許可應當公開公示下列事項:

(一)法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三)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規范性文件;

(四)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定依據、條件、程序、期限;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六)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

(七)行政許可的決定;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公開公示事項。

第二十八條公開公示可采用以下一種或數種方式進行公開:

(一)利用當地新聞媒體;

(二)在受理審批的辦公場所設立公開欄、電子觸摸屏等;

(三)編印行政許可辦事指南和便民手冊;

(四)利用政務信息網站;

(五)便于公眾知情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條公開公示事項(除行政許可決定由行政審批處公開外)由各業務處負責提出,政策法規處匯總并審查,局信息辦公布。

各業務處室應確定專人負責,及時掌握法律、法規、標準或上級局辦理規則對行政許可事項提出的新要求,同時將需要更新的公示內容及時書面通報行政審批處和政策法規處。

第三十條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形成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一條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本局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對行政審批局的意見和建議范文2

一是領導高度重視。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重視,對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張少軍書記要求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嚴格落實行政審批“兩集中兩到位”,加大跟蹤和行政問責力度。陳先運市長要求各部門抓緊清理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建立服務承諾“倒逼”機制,著力打造最優營商環境。

二是健全審核機制。在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中,建立三方審查機制,強化審核論證和集中聯審。市編辦、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抽調人員成立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審核辦公室,分組對各部門提出的清理意見進行初審,并多次匯總討論研究;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聯席會議集中聽取了審核匯報,對審核辦公室提出的初審意見進行集體研究和集中聯審。

三是部門協調配合。編制部門在工作中結合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進一步分析梳理各部門承擔職責情況;法制部門在審核中注重依法行政,嚴格論證行政審批事項的法律法規依據;監察部門加強對清理工作的監督監察,確保工作開展實效。各部門協調配合,認真組織研究論證,及時溝通清理過程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協調推進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和取消、下放工作。

二、明確標準要求,精心組織實施

一是明確工作目標要求和清理范圍。市政府下發《關于進一步清理和取消、下放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臨政辦字〔2013〕126號),明確本次清理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的范圍是全市42個相關部門、單位以及8個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門,共包括246項市級行政審批事項。其中,市政府各部門實施的216項,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門實施的30項。明確了工作目標,市政府各部門清理和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力爭將市級行政審批事項逐步壓縮到100項以內。

二是嚴格執行清理和取消、下放標準。制定出臺了7項清理標準,全面梳理行政審批事項。需要予以取消的共有4項:對于沒有法定依據的審批事項和國務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審批事項一律取消;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予以取消;長期未實際實施、取消后不影響社會管理的,予以取消;通過質量認證等事后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相對人能夠自主決定的,予以取消。需要予以取消或調整的1項:對于雖有設定依據,但與實際管理要求不相適應、難以達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調整。需要予以調整的1項:對于一個審批事項需多部門、多環節審批的,原則上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職能由一個部門承擔和權責一致的要求進行調整。需要予以下放的1項:對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文件明確規定由設區的市級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外,可以由市級以下機關實施的,按照方便行政相對人、便于監管的原則,予以下放管理。

三是規范程序抓好工作落實。首先,各部門主要領導組織研究,圍繞“三定”規定進行了全面梳理和充分論證,依照標準按時提出了部門意見;其次,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審核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專家及管理相對人對市直部門提出的處理意見逐部門、逐項審核論證,分成2個審核小組分組對接相關部門,提出了對行政審批事項的處理建議;再次,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對處理建議進行了集體研究和集中審核論證;最后,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向社會公告保留、取消、下放和調整的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三、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工作實效

一是完善監督檢查制度。重點監督檢查行政審批事項是否得到徹底清理和取消、下放;引入市場機制的審批事項是否落實到位;保留的審批事項是否建立了規范的責任制度和監管機制以及審批效率是否提高;審批事項公開、審批監督制度是否落實。通過重點檢查、全程監督,不斷加強對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切實提高政務服務水平。

二是加大指導督導力度。在清理過程中,市編辦組織專門人員按照“三定”規定梳理各部門承擔的職責,從編制工作角度嚴格把關;市法制辦組織專業人員重點研究行政審批事項的法律法規依據和部門規章要求,確保依法行政。同時,市政府把市級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和取消、下放工作進展情況納入全市服務企業“四比四看”和“政策措施落實年”活動督導內容,定期進行專項檢查并通報檢查結果,確保工作高效有序進行。

對行政審批局的意見和建議范文3

廣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廣東廣州 510440

[摘要] 衛生學技術審查是建設項目規劃報建報批階段所需的衛生防疫方面的專業技術意見,與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衛生學預防性審查有一定的區別。本文提出衛生學技術審查的定義,對衛生學技術審查與預防性衛生審查進行分析對比,指出兩者不同之處,并闡述衛生學技術審查的主要內容,以提出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衛生學技術審查工作的建議。

[

關鍵詞 ] 建設項目;衛生學意見;技術審查;建議

[中圖分類號] R637.8[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672-5654(2014)03(b)-0017-03

按照有關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建設項目初期進行衛生學預防性審查,并由出具相關行政審批文件。但在政府優化行政職能、減少行政審批工作的大背景下,為減少中間環節,部分地區則以建設項目衛生學技術審查意見代替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意見書,以提高建設項目報建報批工作效率。

1衛生學技術審查的定義

199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30條規定“興建城市規劃內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中,必須有衛生防疫部門提出的有關意見及結論”。2004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28條再次明確“興建大型建設項目需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2011年,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規定“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此后,各地出臺的相應管理辦法中,也要求對建設項目進行預防性衛生審查。由此可見,建設項目應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

但為了簡化行政審批手續,各地政府部門為提高建設項目審批效率,對預防性衛生審查作了技術性修改,以適應建設項目報建報批管理流程。2013年5月,廣州市規劃局《廣州市建設工程項目優化審批流程試行方案規劃報建階段實施細則》,提出“在建設項目具體審批過程中,衛生防疫是規劃報建階段非常重要參考審查意見,建設單位要在建筑設計方案中落實各專業部門技術意見后進行規劃報建”。據此,建設項目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所提供衛生防疫方面調查意見本質上是衛生學的專業技術審查意見,而非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批意見。

實際工作中,將建設項目規劃報批階段的衛生防疫調查定義為衛生學規劃設計技術審查,以區別衛生行政部門預防性衛生審查的行政審批。所謂建設項目衛生學技術審查就是衛生防疫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的前期建設進行現場調查和設計審查,并出具《建設項目建筑設計衛生學意見》(以下稱衛生學意見)技術性審查文件,方便建設單位辦理報建報批的技術審查工作,而非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查的行政審批工作。

2衛生學技術審查與預防性衛生審查的區別

衛生學技術審查和預防性衛生審查均是從最初的衛生防疫調查演變而來,具有同宗同源的特性。隨著建設項目管理的深化改革及疾控中心與衛生監督所職能的區分,實踐中,衛生學技術審查與預防性衛生審查也存在諸多不同之處。

①審查性質不同。2011年底,廣東省衛生廳根據國務院、衛生部有關規定了《關于新、改、擴建公共場所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查的程序規定》,強調“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查工作”。 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查是衛生行政部門一項重要的工作職能。而疾控中心作為衛生局直屬的衛生防疫部門、一個技術與服務機構,并非衛生行政機構,也無行政職能,所提供的建設項目衛生防疫方面的建議只是一項專業技術審查意見。

②審查范圍不同。理論上講,衛生學技術審查含概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各類建筑。但預防性衛生審查則按照“五大衛生”和專業分工,由不同的部門或機構實施。

③審查關系不同。預防性衛生審查是行政部門主動介入,帶有一定強制性,是行政審批關系。衛生學技術審查則是受建設單位委托并簽訂《服務協議書》,構成一種技術咨詢服務合同關系。

④出具的文件性質不同。預防性衛生審查后并出具《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意見書》或《建設項目衛生監督意見書》,具有行政審批效力。而衛生學技術審查出具的《《衛生學意見》,僅作為規劃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一個依據,只是一份專業技術指導意見。

⑤審查作用不同。對于衛生學預防性審查則通常從建筑環境對建設項目的衛生標準進行全過程分析評估,提出建設項目潛在的衛生危害及所需采取的衛生防范措施,是建設項目衛生管理綱領性文件。衛生學技術審審僅僅從建筑功能與平面布置的角度,說明建筑設計衛生設施的合理與否,是建設項目一項技術性參考文件。

⑥審查時間不同。疾控中心衛生學技術審查與預防性衛生審查盡管在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階段進行,但預防性衛生審查強調的是在選址與設計過程,衛生學技術審查則限定在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報批之后、簽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

⑦所需資料不同。預防性衛生審查作為行政審批,所需資料也是按規范、標準所規定處理,具有相對獨立性和強制性,要求比較嚴格。衛生學技術審查的前提是要取得規劃部門的批文,只需提供申請表(函)、規劃批文、項目平面圖、空調圖紙、給排水圖紙及衛生防疫設計專篇等資料,有必要時會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有關環評與可研方面的材料,靈活性比較大。

3 衛生學技術審查主要內容

《衛生學意見》以規劃部門批文、設計圖紙、衛生防疫設計專篇為依據,并經現場調查后,結合現行規范與標準有關規定,答復建設單位有關建設項目衛生學意見方面的技術性文件。在實際操作中,由于設計文件深度尚不能達到施工圖的要求,《衛生學意見》主要針對項目特點提出相應的建議與要求?!缎l生學意見》主要內容及審點包括:選址與建筑功能說明、裝飾材料、二次供水、空調通風換氣、餐廳廚房、公共設施及其它方面。

3.1選址與建筑功能說明

首先根據規劃批復文件應明確擬建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其次對擬建項目周邊環境及市政配套進行現場調查,說明現場日照、通風、采光、交通、供水、供電及排污等情況滿足項目建設要求;第三是調查擬建項目周邊一定范圍內有無污染源或潛在的污染源,是否對項目建設或建成后產生不利影響。最后,根據上述條件判斷擬建項目選址是否可行。

同時,對項目的建設規模與功能作簡要說明,特別要明確如餐廳、會所、商場等人流比較集中的公共場所的布置情況,以便有針對性進行衛生學審查。

3.2建筑裝飾材料審查

辦理項目衛生學審查時,還沒有開始裝飾設計,而在施工圖設計階段及施工階段,衛生部門難以對建筑材料的選擇進行監督。完工后卻需要進行室內環境的檢測,氡、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物等有害物質指標的好壞是受建筑裝飾材料影響比較大。為此,《衛生學意見》特別強調所選用裝修材料應符合衛生要求,對人體健康不得有潛在的危害。

3.3 空調通風審查

對于一般建筑而言,在空調通風方面,主要強調不同衛生環境下機械通風、通風量及換氣次數的要求,有時也會對室內溫、濕度提出要求。對于采用集中空調系統的公共場所,則強調按照《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WS394-2012),明確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建設要求,包括各功能空間換氣次數與新風量、空調送排風及新風布置、冷卻塔設置、新風口設置、風管制作材料、防塵防蟲媒的、水系統消毒等方面的要求。同時還應考慮空調系統(通風機、制冷機)等和內外環境的防噪聲設施齊全,能滿足消煙、除塵、消音、防震等衛生標準的要求。

3.4 給排水系統衛生審查

給排水衛生要求,主要考慮二次供水及供水設施的衛生要求。強調及二次供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二次供水設施的安裝應符合《二次人共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1997)的規定,以保證供水質量、避免交叉污染。明確:生活飲用水箱應獨立設置,遠離污染源,貯水池容積不宜超過用戶48小時的用水量,水箱建議采用不銹鋼水箱并設密閉防污的上蓋(或門)等;貯水箱(池)的進出水管間距不宜太近或落差太小,宜成對角布置,進出水管應合理布置,溢水管道應設防污染裝置;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市政供水管道直接連通,設施管道不得與非飲用水管道連接;排水系統應保持通暢,要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類、昆蟲通過排水道潛入生活水池的有效措施;宜設置室內污水排放管道系統的專用通氣管,合理設置管道水封及管道排水坡度等等。

3.5 餐廳廚房審查

餐廳廚房在日常衛生學技術審查中所占比例比較大,并且專業性比較強,存在的問題也是比較多。過去,《衛生學意見》會用較大篇幅說明廚房餐廳的衛生要求。但在機構改革后,餐廳廚房衛生管理已不涉及衛生行政部門管理范疇,通常建議按食品藥品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平面布置和流程設計,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

3.6其它方面審查

對不同的功能空間作有針對性的衛生學審查,如文體活動中心、公共衛生設施、商場商鋪、展廳展館、地下車庫等等,要根據相應的衛生標準和設計規范進行審查,并提出相應的意見與建議,明確相關衛生要求。同時,還應明確建設項目燈光照明、溫濕度、噪聲控制等微小氣候應符合該場所的衛生要求,以及公共空間宜配備有效的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

4 存在的問題與改進措施及建議

①本文所謂的衛生學技術調查最早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所要求的建設項目施工環境衛生調查,后來由于疾控中心與衛生監督所職能分開,疾控中心一直在承擔該項工作。但疾控中心不具行政審批職能,為了推進建設項目的報建報批,這項工作慢慢就成了規劃部門所要求的專業技術意見,以一個技術手段解決了行政審批的手續問題??紤]到衛生行政部門職能架構、衛生監督部門人員配備等因素,疾控中心能否以主管部門授權的形式承擔建設項目的衛生學預防性審查工作,還需政府部門的進一步研究明確。

②預防性衛生審查監督,按有關法律、法規、衛生標準規定,是貫穿于建設項目選址、設計、施工、驗收、運營全過程的行政行為,但大部門項目僅限于設計與驗收兩個階段。于衛生學技術審查而言,也只是規劃報批階段介入建設項目的衛生審查工作。衛生預防性審查偏重于行政審查,與建設項目技術管理比較強的特性相背離,在操作層面上共性也比較少,實際工作中建設單位對衛生審查也不甚重視。為此,對于建設項目的衛生審查,能否突破行政審批的局限,轉換為建設項目衛生學技術審查全過程管理,確保建設項目“三同時”得到很好的落實。

③隨著現代科學日新月異的發展,各種新材料、新技術層出不窮,對建設項目功能設置也是越來越復雜、要求也越來越高。但有關衛生審查的規范和標準是落后于時代的發展,特別是一些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還是上個世紀80年布的,難以適應建設項目中新的危害因素、新的生產方式及新的設備的技術審查需求。為此,有必要加強和加快衛生規范、標準的制訂或修訂。

④衛生學技術審查本身也具有多學科、綜合性強的知識結構特點,再加上工作人員整體素質、技術水平不高的因素,有必要進一步優化《衛生學意見》的內容與形式,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一方面要求單位重視,加強衛生學技術審查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技術水平、學識水平;另一面是加強規范化培訓,結合標準、規范,細化審查內容,強化服務意識,不斷提高審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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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審批局的意見和建議范文4

一、認真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

1、真抓實干,保障有力。

領導班子制定實施方案,深入企業走訪調研,通過解放思想大討論、典型案例剖析等活動集思廣益,強化理論學習。領導班子率先垂范,開展主題宣講專題報告,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理論指導實踐,實踐出真知,掀起學習實踐活動的熱潮,審批中心全體黨員均通過了理論知識測試。

2、突出特色,卓有成效。

通過學習調研,牢固樹立科學發展理念。分析檢查存在的不足,堅持群眾路線,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開展民主懇談會與民主生活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著力解決審批服務提速、聯審會商制度、重點項目代辦服務、鄉鎮便民服務中心體系建設、審批電子監察與效能監督、中心隊伍和制度建設等關系中心科學發展的重要問題。突出實踐特色與審批服務特色,以“企業服務年”活動為契機,開展“政企立體助動”等具體幫扶舉措,為企業排憂解難。

二、積極穩妥推進各項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1、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項目清理檢查工作。對國務院、省政府要求取消的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項目,我辦組織中心各相關單位進行全面的清理檢查,并將清理結果在區審批門戶網站和中心大廳進行公布。暢通監督渠道,接受廣大群眾監督。

2、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年是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建設年,*年是規范年。通過規范,發揮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最大作用,使之更具活力,更有生命力。根據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實際情況,結合審批工作基本原則,我辦在走訪調研的基礎上,對包括工作制度、入駐項目、辦事流程等內容在內的《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規范化建設意見》草稿進行擬定。

3職能歸并工作。根據省四家單位聯合發文要求,全省開展職能歸并“兩集中、兩到位”工作,這項工作已列入市政府對區政府黨風廉政責任制和“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內容。上半年,我辦對實施這項工作的基礎條件和存在問題進行深入調研分析,初步形成符合我區實際的可行性建議。

三、深化審批方式創新工作

1、項目代辦工作。項目代辦制度是政府職能轉型的有效載體,也是當前經濟發展困難時期,政府服務企業、克難攻堅的重要舉措,可有效縮短項目審批周期,有利于企業抓住市場信息變化,取得率先突破困局的機遇。同時,鄉(鎮、街道)村(居)兩級建立便民代辦制度,可降低群眾辦事成本,是踐行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經上半年的探索實踐和借鑒兄弟縣(市、區)的成功經驗,已對項目代辦制度的組織機構、基本原則、工作流程、雙方職責等具體內容有了具體設想,現正在起草實施建議。

2、制訂(修改)相關審批流程。對審批工作中反映出來的“職能部門協調不夠,審批流程不暢”等問題進行專題協調,建立了職能部門協調會議制度。上半年,我辦通過職能部門協調會議,制訂了“拆(擴)建基本建設項目簡易流程”和“外立面裝修項目審批流程”,并為一些審批中遇到困難的企業召開協調會議,尋找解決方案。同時,督辦工業性投入、重點工程和塘河整治工程審批工作,協調解決好審批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存在的困難:

一、實施項目代辦制的組織和經費保障尚未到位。借鑒其他地區成功操作經驗,項目代辦制是通過設立專門政府代辦機構,配備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來實現的?,F我區編委尚未通過設立項目代辦機構的文件,經費保障也未到位。

對行政審批局的意見和建議范文5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起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擬定市政府各部門以及經行政授權單位的行政審批事項進入中心的方案,組織、協調中心各窗口單位的有關審批事項,制訂有關行政審批規則,指定聯辦事項的受理窗口,組織窗口單位聯審會議,并監督執行中心的協調意見和聯審決定。

(三)負責對各窗口單位行政審批工作的考核,負責對窗口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四)負責監督檢查各窗口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審批行為;負責受理、核實和協調處理服務對象對中心成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影響、妨礙經濟發展或損害其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

(五)調查研究經濟發展環境情況,綜合分析投訴案件信息與動態,擬制相應的工作計劃和建議。

(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心設3個職能科室。市經濟發展環境投訴中心設在中心,與中心督查科合署辦公,受市紀委(監察局)和中心雙重領導。

(一)辦公室

協助領導協調各科室及中心工作關系,負責中心重要會務工作,承擔中心文秘、檔案、財務、財產管理、車輛調度、設施設備維護、安全保衛等行政后勤工作,負責政府行政審批信息簡報工作,負責中心組織人事、工資編制等工作,負責中心窗口工作人員的崗位培訓,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業務科

負責制訂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制訂聯審規則和確定聯審事項,負責協調市行政審批工作,組織和協調中心各窗口的行政審批事項,負責中心窗口的設立與調整,負責政策研究工作,負責中心的審批事項統計、信息和網絡管理,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督查科

負責監督和檢查市行政審批工作與中心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負責對中心各窗口單位行政審批工作的考核、窗口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負責收、退件的認定復核和辦結時間的查驗,督促檢查聯審會議重大事項的辦理情況,負責辦理服務對象的投訴,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對行政審批局的意見和建議范文6

一、主要問題

目前我縣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的整體情況而言,雖然運行較為平穩,但與先進發達地區相比,與我縣經濟發展相比,與投資者、居民的期望相比,與縣委、縣政府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致使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廣度,多數企業和市民對行政收費項目之多、手續繁雜意見較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少數單位認識不夠到位,缺乏改革熱情。少數單位負責人大局意識、組織紀律意識淡薄,過多地強調困難性、習慣性,對縣委、縣政府有關審批項目進駐和辦理政策、規定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

(二)行政服務中心管理的職能不強。行政服務中心與各窗口單位只是一種協調服務的關系,雖然縣委、縣政府賦予了一定的管理權力,但實際上很難運用到位。

(三)“前店后坊”現象仍然存在。有些單位沒有在中心設立窗口進行集中辦公、公開辦事。少數單位為保住自身的審批權力,對一些重要的審批事項仍未做到應進盡進,存在“小權進、大權不進”,將重要的服務項目、關鍵的辦事環節,仍放在本單位辦理,把行政服務中心窗口作為“收發室”,“兩頭受理、收費標準不一”的現象依然存在,嚴重弱化了中心的服務功能和服務質量。如地稅部門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了窗口,而國稅卻沒有。地稅進“中心”,但稅務登記卻沒有進。

(四)項目設置不合理,綜合功能發揮不明顯。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之初,被片面地理解為集中收費,在項目設置上過多地考慮收費項目,行政審批職能相對弱化;極個別窗口單位內部管理松懈,機制不順,前方和后臺缺乏銜接;導致一站式服務功能不能充分發揮,在項目銜接上,出現“斷鏈”現象,集中、高效、協同的服務鏈條和網絡還沒有完全成型,未能充分發揮出集中、整合的綜合服務功能。

(五)普遍缺乏改革的主動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行政審批事項的設置與取消,其權力在于省以上行政機關。而縣及縣以下只是具體的執行者,根本無權規定或調整上級機關設定的審批程序,更談不上取消審批事項或進行其他處理。基于這種狀況,改革其實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行為,如果上級機關不給予必要的授權,縣及縣以下的行政審批單位只能被動地進行改革。少數單位對一些并不需要由其審批的項目,其上級主管部門卻要求有其審批意見。對同一審批事項涉及前置審批的,特別是民爆器材、礦山、化學危險品的經營審批,國家有明確的審批條件和期限規定,一昧地強調簡化程序和壓縮時限有一定困難。

(六)窗口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服務意識有待提高。窗口工作人員基本都是單位挑選的精兵強將,一般都能完全勝任窗口服務工作,但有的單位人為弱化窗口職能,把一些難管理、素質不高、業務不精的人派至窗口工作,這些人認為自己是在原單位受不到重用而被派來的,再加上“中心”制度全,管理嚴,對工作產生抵觸情緒,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自然也就不高。

二、對策和建議

為有效解決好我縣行政審批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切實推進我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們進行深入思考,現借鑒先進發達地區,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一些針對性建議,供領導參考。

(一)進一步落實《行政許可法》、《安徽省行政許可若干規定》,嚴抓項目清理。緊密結合《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務中心服務項目管理的通知》(皖政辦[20*]6號)的實施,按照《行政許可法》、《安徽省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精神,由縣法制辦、監察局、招商局、物價局、財政局、行政服務中心等單位抽調專人,對全縣各審批和服務單位的服務項目、收費依據和標準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摸底和清理,按照審批、核準、備案分類登記造冊。

(二)建立專門機構主抓此項工作。為切實推進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解決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功能弱化的問題,著力完善行政服務中心的功能建設,切實賦予其必要的審批管理權和監督權,建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組,縣負責人任正、副組長,下設“審改辦”,行政服務中心中心、監察局、法制辦、物價局、財政局等負責人具體協調辦事。“審改辦”負責清理、精減、確定進駐中心項目,制定中心建設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目標、管理方式等,由政府頒布實施,強力推進,為做好服務項目管理工作提供組織保障,建立起政府主抓項目進駐,中心管理協調的運行機制。為切實

(三)規范審批項目運作,提高審批效率。在項目清理的基礎上,根據中央、省、市有關精神,從實際出發,按照合法、合理、效能的原則,對與市場經濟體制和世貿組織游戲規則不符的縣級審批項目,對不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妨礙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發揮有效作用的縣級行政審批,堅決予以取消;能用市場機制代替行政審批解決的問題,就用市場辦法運作;凡是用法律手段解決的,就用法律手段解決。堅決取消各單位自行設立的行政審批項目。對仍在執行、但明顯不符合實際工作需要或違背市場運行規則的審批事項,各審批單位也要積極、主動地向上提出建議和要求,不能機械、被動地去加以理解執行。對需要保留的審批項目,要制定出科學、規范、高效的操作規程,對審批對象、條件、程序、結果實行四公開,進一步完善公開辦事制度。要進一步實行聽證制度,對專業性和技術性強的審批事項,實行專家審查、咨詢制度。并將結果在新聞媒體、政務公示欄、便民卡、觸摸屏、聲訊電話上予以公布,內容包括審批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時限、監督電話等。

(四)加強服務項目動態管理,注重服務項目的整合和開發。對清理后經規范保留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其他公共服務項目,按“應進俱進、一事一地、充分授權”的原則一律進駐“中心”進行綜合管理。各部門不準“截留”、“分流”、“回流”,不允許該進中心的項目留在部門,不允許違背一事一地的原則,搞兩頭受理,不允許項目進入中心后再擅自撤回,由于客觀原因確需撤回或取消的,必須報經政府審查同意。由于受目前行政服務中心辦公場所的有限,中心的服務窗口數量可以保持在30個左右較為合理。項目進駐要分批進行,窗口單位和服務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從有利于投資、有利于發展,著眼于為經濟建設提供“一條龍”服務的角度,對服務項目進行認真篩選確定,把與企業設立登記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項目優先納入中心,進行認真整合配置,優化流程,構建項目齊全、靈活高效、運轉協調的服務網絡和鏈條。按照“無條件進、有條件出”的原則,窗口單位依法增加、取消或變更服務項目,應及時向行政服務中心中心備案。窗口單位對有關行政許可項目提出調整要求,應經中心提出意見,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報縣政府批準。

(五)進一步優化審批方式。

1、為有效杜絕“前店后坊”、“小權進、大權不進”等違規現象,要把各窗口單位的行政審批職能剝離出來,交至窗口集中行使,原單位不再受理,并實行審批領導和股室成建制進駐窗口、刻制審批專用章等制度。各部門要將工作重點轉移到審批后的監督和管理上。建立“一家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完成”的并聯審批制度,變流水式審批為同步式審批,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對一個審批項目,尤其是對企業登記審批和經濟事務類的審批,要實行并聯審批制度,明確由一家有權威的單位牽頭全程服務,相關單位進行聯合審批,減少相互間的推諉、扯皮。對一些暫時手續不全的特急的重大項目,經有權批準后,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可以“先上車后買票”,邊建設邊辦理相關手續。要進一步擴大縣行政服務中心的服務范圍,由對外來投資項目審批擴大到縣內所有需要審批的項目,實行“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同時行政服務中心要積極組織八個流程,涉及到辦企業的有四個,即:外商投資企業法人開業審批登記總體流程、內資公司制企業法人開業審批登記總體流程、個體工商戶開業審批登記總體流程、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享受優惠政策辦理流程。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有四個,即:辦理各類戶口流程、機動車駕駛證辦理及審驗流程、辦理各類房屋交易和權屬登記工作流程、辦理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流程。

2、為減少審批層次和環節,提高服務窗口就地辦結率,在中心服務窗口普遍推行“三項審批新制度”,即“一審一核”制、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告知承諾制和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制等新的審批方式,建立政府重大項目快速辦理機制,設立“綠色通道”。進一步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勇于創新,善于創新,真正達到:外地辦得到的事情,我們應當辦到;外地辦不到的事情,我們努力辦到。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限。要繼續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各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辦理時限,要在現有基礎上再縮短1/3以上,具體方案報縣法制辦審核把關??h法制辦要對各單位呈報的辦理時限進行認真審核,確保承諾的時限兌現。各有關部門要建立首問負責制、一次說情制、限時辦結制和失誤追究制,向“零差錯行政”邁進。

3、行政服務中心大廳里要實行首席代表制。各部門指定一名負責人作為窗口審批工作的首席代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全權負責申請人提出審批事項的辦理。各部門要賦予首席代表一定的決定權,對一些經授權可直接辦理的申請,按照規定的流程和時限,直接給予申請人以明確答復。同時,各單位要指定一位主管領導全面負責窗口的審批工作,定期不定期到窗口指導工作,及時解決窗口工作出現的問題,以加強窗口辦理工作的管理。

4、推行“一事一地”、“充分授權”和“既受又理”。“一事一地”,是指同一審批事項只能由一個部門、在一個地點受理,凡進“中心”辦理的事項,不得在“中心”之外再受理和辦理,凡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部門和事項,各部門原設立的服務窗口、辦證大廳等不得以各種理由繼續保留;“充分授權”,是指各進駐部門向在“中心”設立的窗口充分授權,實行“首問”負責制;“既受又理”,是指“中心”既能受理,又能及時辦結。在現行機制下,為了讓窗口真正擁有審批的權限,甚至給窗口配備了審批專用章,效力與單位的公章相同。

(六)加大紀檢監察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社會監督約束機制。針對行政審批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配套的問題,在加強規范、約束和監督以及保證落實上下工夫。紀檢監察機關要全程參與對項目的清理、精減,監督項目辦理和收費行為,定期組織督查,有力地約束和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各部門不僅要加強經常性的自查,而且要將審批行為置于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之下。人大、政協對“中心”的視察調研要制度化,及時發現和研究問題,向政府建言獻策;新聞媒體要對拖延辦理、惡意刁難、違規收費等行為進行曝光;經常性地組織群眾評議,及時將評議結果公開,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建立紀檢監察機關、新聞媒體、社會輿論、群眾評議“四位一體”的監督網絡,全程、立體地約束和規范服務項目管理工作。要聘請人大代表做監督員,每年堅持向社會發放《征求意見函》,辦理了電話800業務,設立經濟發展投訴中心,等方便群眾監督和投訴。制定責任追究辦法,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及早出臺《*縣行政審批管理辦法》、《*縣行政審批責任追究辦法》、《進一步加強行政服務中心建設》等有關政策,明確審批部門和審批人應負的責任,將各單位窗口工作實績納入目標考核和政風評議范圍,建立各項制度和長效機制,克服服務項目管理工作中的反復現象。加強對審批行為的監督。對每個審批項目,都要明確審批人員的責任和義務,制定相應的內部監督措施,建立社會質詢制度和定期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實行行政審批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決克服該審批的不審批,不該審批的亂審批等行政審批的隨意行為。審批機關不按規定的審批條件、程序實施行政審批,甚至越權審批、濫用審批、,要追究審批機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特別要強化行政監督,查處一批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人和事,開展了“萬人評議機關”活動,使機關行政效率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企業、服務市民群眾的水平明顯提高。將“一站式”服務從形式到內容作了進一步調整,隨需隨辦,隨叫隨辦,主動上門,跟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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