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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執法局意見和建議范文1
一、改革之前的東港區執法現狀
東港區,地處黃海之濱,陸域面積885平方公里,海域面積3000平方公里,總人口62.3萬,是日照市的駐地區、中心區,下轄3個街道,6個鎮,1個省級高新區。改革前,全區執法單位53個,涉及價格、節能、衛生監督、城建監察、交通監察、食品藥品等多個領域,由區住建、工商、商務、財政、發改、交通、水利、農業、文體、衛生、安監等多個部門執行。
改革前主要存在的矛盾問題:一是機構性質與執法職能之間的矛盾。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法機構一般為行政機關或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中,受機構限額的限制,部分單位不能設置為政府工作部門,只能通過加掛牌子或作為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影響其執法職責職能發揮。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有文化執法職責,但因其機構屬于事業單位,無直接執法權限,執法職能只能通過委托或其他方式執法得以實現,執法工作處境尷尬。二是多頭執法、重復處罰、職能交叉矛盾突出。一方面東港區作為市駐地區,在管理區域上與市重疊,尤其在城市管理執法方面,市級執法部門作為執法主體,而東港區屬地管理,市區兩個執法層級,存在“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的問題;另一方面,多部門共同執法問題突出,比如文化、文物、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都管文化市場;內貿、外貿部門都管貿易;國土、農業、林業等部門都管土地資源;水利、地礦、建設等部門都管地下水,多頭執法既浪費了國家行政資源,又造成了執法尷尬。三是執法力量與執法任務相矛盾的問題。隨著權利下放,許多執法任務都落到基層,但受編制限額的控制,執法人員的力量遠遠達不到執法任務的需求。比如區食藥局是食品藥品監管的最基層,涉及領域廣、部門多、環節多,監管責任鏈長,情況復雜,特別是東港區作為市駐地區,相關餐飲企業總量達8000家,監管任務十分艱巨,監管力量與監管需求矛盾十分突出,而在各鎮、街道雖然新設立了9所食藥所,有4個鎮達不到至少5名制的要求,同時城區3個街道監管任務繁重,每所食藥所也僅有5名編制,由于受監管任務重、監管力量不足等因素的影響,農村、城鄉結合部、農村社區的食品藥品監管還存在盲區。
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推進情況
(一)積極探索創新,依法科學規范城市管理體制。一是調思路。針對城市管理基礎薄弱、職能交叉、多頭執法、重復處罰等問題,扎實做好全區執法機構調研工作,就執法層級、職責劃分,全面征求意見,摸清了全區執法機構底子,同時主動學習借鑒濱州市濱城區“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城市管理新體制,在市里整合教育、糧食、科技、體育基礎上,東港區結合實際,進一步擴大整合范圍,將城市管理、人防、旅游、科技、教育、農業、水利、糧食、農機、畜牧等與老百姓息息相關的13個部門的全部或部分執法職責一并納入整合,以新思路、新做法開啟城市管理新局面。二是轉體制。2015年9月份,市里將城市管理、旅游、人防、科技執法權力全面下放,東港區結合實際,進一步理順執法體制機制,改變過去單一執法、“各自為政”的模式,組建了東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下設執法大隊,在鎮街道和高新區派駐執法中隊,建立起“市區合一、分級管理、以塊為主”的執法體制,既通“上氣”,又接“地氣”,為規范城市管理、提升執法效能創造了有利條件。三是定職能。按照“政策制定、行政審批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監督處罰與技術檢驗檢測職能相對分開”的原則,將環境衛生、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的管理職責劃入區住建局,綜合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規劃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和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以及城市環保、工商、公安交通等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行政執法職能配置更加科學合理。
(二)突出工作重點,不斷提升綜合執法水平。一是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公開”的原則,在市里下劃的71名城管執法人員、8名文化、旅游、人防執法隊伍的基礎上,又調劑88名編制用于全區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將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旅游監察大隊、水政監察大隊、動物衛生監督所等機構的67名執法人員一并納入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后執法局在編執法人員達147人,執法協助人員101人,總人數達248人,基本達到了由“事權分散”到“相對集中”的目的;同時充分發揮鎮街道、高新區執法中隊的基層執法優勢,將執法力量全面下沉到基層,設立高新、日照、石臼、秦樓等10個中隊,在執法任務比較重的市區街道又分設18個執法分隊,將執法領域細化到網格,實行網格化管理,堅持把文明執法、和諧執法、陽光執法作為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生命線,堅持疏堵結合、管理服務并重,讓綜合行政執法“蹲下身”、“服人心”。二是完善制度體系,強化執法保障。組建的綜合行政執法局始終堅持把隊伍建設作為執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自覺做到抓學習、強隊伍、建制度。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重新制定了機關日常管理、綜合執法業務、財務后勤裝備管理等5大類37項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的機制。同時還分別采取集中業務學習、專題講座、分批輪訓、標準執法文書示范、典型案例分析、先進典型激勵和傳幫帶等形式,使學習培訓經常化、制度化,逐步構建起了統一規范的綜合執法制度保障體系。三是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探索執法新路。強化基層執法力量,結合2016年鄉鎮機構改革,在各鎮街道設立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與派駐到鎮街道的執法中隊實行合署辦公,黨委副書記兼任辦公室主任,配備副主任2名,其中1名副主任由執法中隊中隊長兼任,另配備1名副科級的副主任。鎮街道執法中隊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日常工作由各鎮街道指揮、調度和考核,業務上接受區法制機構及授權的行政執法局指導,鎮(街道)、高新區執法中隊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執法中隊長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書面征求鎮(街道)、高新區黨(工)委意見后按規定程序任免;其他干部的任免、調動征求鎮(街道)、高新區黨(工)委的意見;年度考核等次和評先評優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征求鎮(街道)、高新區黨(工)委意見。實現了城市管理“一支隊伍管全部”的行政執法模式。
(三)推進綜合治理,加快城市管理法制化進程。一是管理體制 “科學化”。完善出臺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三定”規定,通過合理劃分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權限,清理整頓、調整歸并行政執法機構,做到職、責、權相統一,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更加順暢、內設機構更加完善、工作職責更加明確、行政裁定落實更有保障。二是執法行為“協同化”。優化運行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區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綜合行政執法局、各職能部門和各鎮街道聯動,實現“一個號令管全城”。綜合行政執法局為執法主體,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兼任公安分局副局長,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各相關部門密切協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形成執法合力。同時,把執法延伸到園區、街道和城郊鄉鎮,對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實行執法管理,形成了上下協調、城鄉聯動、齊抓共管的新格局。三是管理方式“數字化”。積極探索創新城市管理新模式,全面推行網格化、數字化、精細化管理,把“大網絡”細化為數百個“小網格”,把城市管理的觸角延伸到城區的大街小巷和角角落落,形成了城市管理全程監控、快速反應的運行機制。建設并運轉了東港區數字化二級指揮中心平臺,設置了6個坐席負責派發、反饋數字化城管案件。數字化平臺建成后,先后開通了電話受理、網上投訴、群眾接訪等案件受理渠道,建成了電話、視頻監控、網站、傳真、電郵等綜合受理平臺,進一步暢通了城市管理案件的投訴舉報渠道。2016年,二級平臺共派遣案件28000件,處置案件25412件,處置率達到90%多,智慧化、精細化、高效化城市管理新格局正悄然形成。
三、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效
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以來,從體制上、源頭上進行了改革和創新,切實解決多層執法、多頭執法、執法擾民、重權輕責、等諸多問題。
一是理順執法體制機制,提高基層執法效能,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一方面清理整頓全區執法機構,撤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旅游執法監察大隊、水政監察大隊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設立綜合行政機構;另一方面整合執法力量,將原城市管理執法局執法人員整體劃轉到新組建的綜合行政機構;同時從涉改的農業局、水利局、文體新局、旅游局、畜牧局等部門(單位)采取整體或部分劃轉的形式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配強綜合執法人員,實現了由“粗放執法”向“精細執法”的轉變。
二是循序漸進,強化業務執法,確保劃轉的業務工作順利開展。改革以來,為確保新劃轉的執法業務平穩有序開展,區編辦多次組織人員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工作情況調研,對出現的問題及時跟進指導,積極協調有關職責部門,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加強對新劃轉業務的業務培訓,從文化、旅游、農業、農機、水政、動檢六個部門劃轉來的人員中抽調業務骨干組成了綜合業務科,負責新劃轉來的執法業務會商協調、執法融合以及案件辦理工作,新劃轉來的執法業務取得較為明顯的工作成效。文化市場監管方面:組織開展了文化市場暑期整治、“掃黃打非?護苗2016”集中專項整治行動、全區網吧規范化管理座會、網吧夏季安全生產和集中執法大檢查活動、校園周邊文化環境凈化等集中治理行動等,共檢查各類文化經營場所137家、出版物市場經營單位100余次,查處各類違規經營單位10余家,查處9家賓館酒店非法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收繳盜版書刊9240余本、盜版音像制品50余盤,取締不合格印刷企業1家。旅游市場秩序方面:以“旅游富市、旅游興區”為主線,積極開展旅游行業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黑社”、“野導”違法違規行為。2016年,取締日照安泰假期旅行社“黑旅行社”1家,現場檢查旅游團隊80余批次,收繳假導游證1個。同時,旅游糾紛(旅游投訴)處理工作不斷強化,共受理市長公開電話轉辦通知單旅游投訴16件,辦結16件,辦結率為100%,退賠游客損失共計360元人民幣,有力維護了我區旅游市場秩序。農業、農機、水政、動檢等大農業方面:在農忙秋收季節前,安排專人組成執法工作小組,深入到各街道及鄉鎮執法一線,發放明白紙、一封信2300余份,與原單位站所協調會商建立聯動工作機制,保障改革時期各項工作不斷崗、不掉線。
三是強化工作措施,與全市突出問題綜合整治工作相結合,圓滿完成2016年爭創全國文明城市系列工作。根據《2016年度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對群眾關注的占道經營、露天燒烤、戶外廣告、校園周邊環境秩序、道路沿線環境秩序、三輪車等六個方面的問題不等不靠,持續深入整治,攻堅克難,鞏固并擴大了整治成果。2016年,綜合行政執法局共組織及參與的聯合執法活動累計279次,出動執法隊員16000余人次,清理取締各類占道經營81300余起,清理規范各類店外經營、店外修理、店外洗車、店外懸掛9400余起,取締露天燒烤32戶,拆除各類違章廣告牌匾664個,清理各類亂涂亂貼亂畫小廣告20900余處、拱門120余處、沿街門窗貼字13000余處,拆除亂搭亂建違章建筑342處86232平米,清理“三大堆”390余處,會同各部門查扣非法營運三輪車2107輛次,四輪代步車39輛次,規范車輛亂停亂放8000余起。通過整治,全區市容環境秩序進一步改觀,規劃建設秩序進一步好轉,城市管理秩序進一步改善。
四是重視執法宣傳,營造良好執法環境,全面提升全區執法形象。首先是通過傳統媒介宣傳。印發了日照市城市管理辦法宣傳手冊1萬冊、城市管理宣傳單2萬份,組裝宣傳車24臺,出動宣傳車4000余車次,發放《日照市城市管理暫行辦法》等宣傳材料、明白紙6000余份,增強了市民的文明意識和參與意識。其次,通過網站和東港綜合執法微信等新媒體進行宣傳,傳播執法正能量。通過編輯大眾喜聞樂見的微信和新聞稿,吸引群眾關注,調動多方力量參與,以潤物細無聲的引導態勢,實現“為人民管理城市、靠人民管好城市、讓人民共享城市”的目的。
四、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是協調配合機制不夠健全。雖然擬定了《綜合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界定了區直有關部門之間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的相應關系及工作要求,但是在與原管理監督機構的協調配合、工作銜接、信息共享還存在不及時現象。
二是執法人員身份復雜。目前劃轉至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執法人員身份非常復雜,分別為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事業編人員。尤其是事業編制人員的執法證件申領的身份資格認證應當如何解決,確保他們能及時申領證件,持證上崗,正常開展日常執法工作,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三是劃轉執法事項多,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與綜合執法工作要求存在較大差距。目前,全區整合的部門單位共13個,行政執法權力事項860項,其中行政處罰832項、行政強制28項,涉及200多部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涉及了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群眾較為關心、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諸多事項。綜合執法機構人員實行中隊化管理,所有執法事項在一個中隊解決,對執法隊員來說,熟練掌握這么多項法律法規,取得所有的執法證件,難度很大。
五、意見建議
一是資源配置上向基層傾斜。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的要求,基層承擔著越來越多的工作壓力,建議在下放相關的職能職責的同時,應適當考慮機構、編制、人員方面的傾斜,不能造成區、鎮級工作量上去了,而其他的配套政策卻沒有及時跟進。在資源配置上要按照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要求,下劃部分行政編制到區、鎮一級,切實充實執法力量,解決基層執法力量不足的問題。
二是建立規范的協調配合機制。按照決策與執行相對分離的原則,綜合執法機構主要承接職能部門的執法職能和權限,與相關職能部門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工作關系。處理好綜合執法機構與相關部門的關系,需要在明確綜合執法機構的性質和職責的基礎上,建立起全面而規范的配合機制。主要包括:規劃編制合議制度、信息與資源共享制度、聯合執法制度、行政協調制度、行政協助制度等,加強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及時解決共同面臨的問題。
對行政執法局意見和建議范文2
一、基本做法和特點
1.創新執法理念,消除特權思想,樹立服務意識。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自20**年12月8日掛牌成立之始,**市委、市政府就提出“高標準組建、高起點亮相、高素質執法”的要求。市執法局的領導班子一致認為,要想實現高要求的目標,必須創新執法理念。他們通過外出學習和實踐總結,形成了“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理念,確立了“把城市管理與為人民服務統一起來,將管理寓于服務之中,在服務的過程中實現管理目標”的執法工作指導思想,并以此衡量行政執法的質量和效果。兩年多來,他們通過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監督機制,聘請有社會影響的人士和政協委員監督執法隊伍和執法活動,使執法隊伍中傳統的特權觀念受到重重制約,并完全轉變為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為實行柔性執法,實現良好的執法效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強化行政執法的親和力。
城管執法涉及到市容環衛、規劃、建筑市場、綠化、市政公用、工商行政、公安交通、交通運政、房屋拆遷等方面,執法對象的廣泛性和復雜性,給執法工作的開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一些城市的城管執法單位為完成執法任務,采取簡單粗暴的方式,進行“掃蕩式”、“封殺式”、“鐵面式”執法,有的甚至臨時聘用能打會武的社會人員參與執法,嚴重損害了城管執法的社會形象。其結果是執法環境遭到破壞,抗法事件不斷發生,反而給執法工作帶來了更大的阻力和困難。**市城管執法局通過學習考察和實踐,認識到要落實依法行政,推動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必須改善執法環境,樹立新型的城管執法形象。他們及時提出了“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的基本思路。首先要求隊伍建設必須嚴格按照公務員的標準和執法資格條件進行人員錄用,解決清理和解聘原各類協管員和其他臨時人員。他們還適時組建了“女子執法隊”,著重招錄大學本科生、研究生進入執法隊伍,增強執法隊伍的親和力和專業素質。其次局黨組制定了“每周一學、每月一題、每季一講、每年一訓”的學習培訓制度,通過聘請專家、教授講課,執法現場觀摩,典型案例剖析,軍事化訓練等方法,提升執法隊伍的素養,樹立親民、愛民和執法為民的理念,培養隊伍的責任意識和服務精神。目前,**城管執法隊伍已在市民心中建立起了較為良好的親和形象,得到了市民的支持和信任。
3.實行行政服務,慎用行政處罰,增強執法的人性化。
**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針對城管執法的特點,提出“將管理寓于服務之中,在服務的過程中實現管理目標”。要求執法“三先一慎”,即處理違法違章前先敬禮、先說教、先幫忙,慎處罰。在日常的執法活動中,“只要判斷能用服務的方式解決問題,就絕不使用強制方式去解決,寧可多跑幾趟路,多受一些麻煩,多做幾次服務也要讓問題和諧解決。”如在治理占道經營零散攤群點的執法中,他們不是簡單地取締封殺或罰款處罰,而是積極提供服務。首先從便民出發,聯系場地,尋找市場空閑資源,或新開市場,或對占道攤點統一規范,搞好服務后在引導占道經營戶“進店面、進居民小區、進市場(超市)”規范經營。既實現了改善市容面貌的目的,又保障了經營戶的經營權益。通過服務把“取締”變“安置”,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針對城市建筑垃圾清運中治理難的問題,他們專門成立了“建筑垃圾處置服務中心”,幫助建筑工地制定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合理制定拉運線路,指導建筑工地設置洗車臺和硬化出入口路面,還適時提供清掃人員和沖洗設施,同時輔以動態巡查,使垃圾渣土清運管理大為改善。為了擴大服務范圍,他們于去年三月開通了統一的12319服務熱線,調動了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執法管理活動。
4.實行行政指導,減緩執法的對抗性。
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據國家法律或政策,對特定相對人運用勸告、說服、建議、示范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引導相對人遵守或服從法律,以實現預期的行政目的的行為。行政指導是市場經濟國家行政管理民主化的要求和趨勢,是對傳統的行政強制的有益補充。**城管執法局在日常執法中,事事以勸導為先,規定了小商販首次違法違章接受勸告立即糾正不予處罰;農民臨時進城銷售農副產品違法違章只勸導不處罰;殘疾人員及下崗職工違反城管規定勸告幫助不處罰;警告有效,不再處罰。他們還印制了《不再違章保證書》,違章人員承諾不再違章并簽了保證書的,也不再處罰。再如,在處理藏族群眾在市區繁華路口叫賣刀具飾品的過程中,公安部門不便管,他們積極承擔起管理職責,采用行政指導的方式,起草具有行政指導性的《致藏族朋友的一封信》,并請來當地民族學院的老師和同學當翻譯,與藏族群眾溝通和交流。首先對藏族朋友來**經商表示熱情歡迎,同時宣傳**市開展創衛活動的情況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指導他們規范經商,并想方設法為他們經商活動提供幫助。藏族商販深受感動,上百名在街頭游蕩的藏族商販有的進入市場,有的自愿撤離街道。在治理馬路攤點中,執法隊在管理和服務的同時,出臺指導性新舉措,倡導居民住宅小區和醫院、公園等公共場所積極設立瓜果、蔬菜、便餐等方便市民生活的攤點,引導夜間不營業的院內市場,吸納周邊占道夜市。通過靈活運用行政指導方式,大大減少了執法的對抗性,緩解了社會矛盾。我們在**市街道隨機詢問了一位正在執法的隊員平日是如何進行執法管理的,她不假思索地回答了四個字“勸導、宣傳”??梢娫?*市柔性化的執法方式已成主導。
5.實行行政契約,建立執法的互動性。
行政契約,又稱行政合同,它是行政主體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據法律和政策與相對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行政契約同樣不象行政命令那樣強硬,也不同于民事合同表達的是自由意愿。它是一種彈性靈活的新型行政管理手段。在城市拆遷和建筑垃圾管理中,他們與建筑工地或拆遷單位簽訂《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責任書》,針對居住區“野廣告”治理難的問題,他們與小區物業或管理單位簽訂《居民居住區“野廣告”治理責任書》,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將執法任務轉變為相對人的合同義務,增強了相對人的責任感和主動性,使執法主體與相對人之間形成了一種良性的互動關系,保障了執法目標任務的順利實現。
6.實行行政獎勵,調動執法的公眾參與性。
行政獎勵作為國家和政府對為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的手段,在調動和激發公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上發揮了重要的行政作用。**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在行政執法中嘗試使用行政獎勵,使市民積極支持城管執法,共同營造出執法的良好社會效應。他們制定出《有獎投訴辦法》,與公示電話一并制成卡片向公眾散發,對制止或舉報違反城管法規行為的人員均給予100至150元的獎勵。同時對在城管執法工作中表現好的單位和個人還給予各種精神獎勵。通過獎勵,樹立榜樣,弘揚正氣,既激勵了公眾的參與熱情,又彌補了執法力量不足的實際困難。
7.實行行政扶助,提升執法的感召性。
行政扶助是國家和政府對社會困難群體和成員給予物質或非物質幫助和支持的行政行為。它體現了國家的責任和關愛。**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結合履行行政扶助義務,推動行政執法的開展。去年三月,殘疾人員宋國漢因不滿拆遷賠償規定,拒不搬離其在人行道上開設的廢品收購站。執法隊員利用平日與其建立起的感情,多次與其溝通談心,了解其生活情況后,通過多方協調籌措了3000多元資助于他,并一處一處為其尋找新的經營場所,直到其滿意。在關愛和誠心的感召下,宋國漢終于同意搬遷,執法隊員又利用休假日,幫其將堆積如山的廢品徹底清運,過后又多方協調幫其解決再就業問題,使這一有名的問題戶成為城管執法的支持者和擁護者。轄區某村道路改造,需要大量磚石回填路基,他們得知后,立即尋找拆遷工地,指導工地將建筑渣土拉運過去,變廢為寶,節省了村里的開支,村民代表送來錦旗和感謝信,感謝政府的支持和幫助。他們還積極組織為災區捐款,許多群眾親切地稱執法隊員是他們的貼心人。
8.實行行政調解,促進執法的和諧穩定性。
調解是我國民間解決紛爭的傳統方式,它有利于各方當事人在和諧的氣氛下,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和矛盾,促成社會的穩定發展。實踐中,調解方式越來越多地引入到了行政管理活動中。**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在處理城市拆遷補償、夜市及施工工地噪聲擾民等糾紛中,積極采用行政調解,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努力溝通各方意見,通過積極疏導協調,尋找共同點,解決分歧點,主持達成共識,化解紛爭,使城管中的糾紛反復率大為降低,有力地促進了執法的和諧穩定。
9.規范執法,剛柔相濟,確保執法的嚴肅性。
過去,剛性執法一統形勢,講嚴格執法就產生簡單粗暴,講文明執法又導致執法不作為。為走出執法不是過嚴就是過寬的怪圈,他們提出“規范執法”,將規范執法作為城管領域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有效抓手,要求堅持嚴格執法,靈活采用柔性方式,實現執法效果和執法目的的有機統一。他們認為,只有規范執法,才能既落實嚴格執法,又體現文明執法,促成兩者的統一。他們建立完善執法責任管理制度,成立了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制定《行政執法過錯追究暫行辦法》、《重大行政執法案件審理暫行規定》、《規范執法流程圖》,印制了《執法人員紀律規定》卡,實行“一崗雙責”。通過制度建設,他們明確了從隊員到局長的職權責任范圍,規范了行政執法的程序、法律文書以及自由裁量行為。重大案件必須集體討論表決,對不屬職權范圍內的案件必須及時移交,確保了執法的有效性和嚴肅性。
二、實際效果和影響
通過引入柔性執法方式,在**市各行政執法機關和廣大市民中樹立起了具有親和力和感召力的嶄新形象,城管執法的社會公信力大幅提升,行政執法工作也相應地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并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贊揚。兩年多來,全局沒有發生一起因執法不當引起的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沒有發生一起因執法不當引起的行政訴訟;沒有發生一起因執法不當引起的傷害事件。20**年人大、政協會議期間,該局共收到32份代表建議和委員提案,沒有一件是反映該局執法人員紀律作風的。實踐證明,行政強制并不是保證法律貫徹實施的唯一手段,靈活采用柔性的執法方式,剛柔相濟,規范執法,是實現良好的執法效果,提高城管執法水準的一條科學發展之路。
三、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柔性執法方式還僅停留在創新探索階段,有時僅是因案件需要而為之,未能形成完整的體系和制度。應當廣泛開展信息收集和調研工作,制定出系統的程序和辦法,確立其在行政執法中應有的法律地位。
2.對柔性執法缺乏專門的和系統的宣傳,未能產生連慣性影響效應。應當抓好典型,有針對性地對適易采用柔性執法的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試點和推廣,以適應現代文明社會發展的需要。
對行政執法局意見和建議范文3
經第25次市長辦公會議批準,現將市房地局《關于對依法征用、劃撥、出讓后的閑置土地進行處理和利用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執行。
關于對依法征用、劃撥、出讓后的閑置土地進行處理和利用的意見(市房地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全文為加強對本市建設用地的管理,配合房地產開發市場清理整頓,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依法處理和利用1997年10月1日前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未按規定期限開發利用的國有建設用地,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閑置土地的認定凡在1997年10月1日前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尚未開發利用的國有建設用地(包括征用集體土地和存量國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征用的集體土地,全部或部分征而未用,自政府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滿1年的;或實施土地平整、“三通一平”等基礎設施建設后,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二)劃撥的國有土地,全部或部分撥而未用,自土地管理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的;或實施地上物拆遷后,未動工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
(四)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它閑置土地。
二、關于閑置土地的處理
(一)對閑置期不滿2年的,征收土地閑置費用,并限期開發建設。
新征集體土地閑置的,每年征收相當于同類土地年產值5倍的土地荒蕪費;出讓土地閑置的,每年征收相當于土地出讓金15%的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由用地單位按月交納,逾期不交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直至動工開發或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閑置費由原土地審批部門收取。屬于市房地局收取的,市房地局也可以委托區、縣房地局代收。土地閑置費收取后,全額上交市房地局,由市房地局統一上繳市財政局。
(二)依法認定閑置期滿2年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閑置期滿2年的,土地使用權依法無償收回。經土地管理部門認定后,對其地上物、附著物給予適當補償;
2.以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閑置期滿2年的,土地使用權依法無償收回。受讓方對土地有其他投入的,經土地管理部門認定后,給予適當補償。
(三)閑置土地的具體處理辦法。
1.以征收土地閑置費并限期開發建設方式處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繳納土地閑置費(荒蕪費)通知書》,并商有關部門核發《限期動工開發通知書》,用地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動工開發,并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閑置費。
2.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處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核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撤銷用地批文,收回《城鎮建設用地批準書》,廢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土地管理部門通知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撤銷相應的批準文件。
三、關于閑置土地的利用閑置土地使用權收回后,土地納入市政府土地儲備計劃,經市政府批準,按下列辦法利用:
(一)對具備出讓條件的,由原土地審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進行出讓。對條件成熟的,應實行招標、拍賣。
(二)對暫不具備出讓條件的,可安排臨時用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可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其他新征土地也應盡可能繼續耕種、復耕;未拆遷用地,應維持現狀使用。
(三)臨時使用的閑置土地,經市政府批準,重新安排建設項目或出讓時,其臨時用地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騰退并無償交回,市、區縣政府及新的用地單位對臨時用地使用者不作補償。
四、關于閑置存量自有用地的處理和利用原用地單位以存量自有劃撥土地與他人聯合開發建設(一方出地,一方出資),并已于1997年12月1日前取得計劃部門自建或聯建立項后,至1998年11月30日未動工開發建設的,須在本意見實施之日起1年內到市房地局辦理用地審核手續;逾期不辦的,認定為閑置土地,依照本意見的規定處理和利用。今后,此類項目立項后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視為閑置土地。
五、處理和利用閑置土地的工作部署
(一)為了加強對本市閑置土地處理和利用工作的領導,成立北京市閑置土地處理和利用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汪光燾同志擔任組長。領導小組成員由市計委、市建委、市規劃局、市財政局和市房地局等部門有關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房地局,辦公室主任由柴俊彝同志擔任。清理閑置土地工作結束后,領導小組自行撤銷。
(二)結合本市房地產開發市場清理整頓,由市房地局會同有關部門對閑置土地處理和利用的意見進行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各區、縣房地局按照市房地局的統一部署,負責本區、縣閑置土地的清理調查并就處理和利用提出意見,報市房地局審批。具體工作從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動員和公告階段(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在市政府召開房地產開發市場清理整頓動員會后,由市房地局向社會公告,公布舉報電話,要求屬于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在3個月內向用地所在區、縣房地局申報閑置土地情況,逾期不申報的,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對行政執法局意見和建議范文4
一、分析檢查階段取得明顯成效
我局自學習實踐活動進入分析檢查階段以來,全局上下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市、縣委的部署要求,緊密結合實際,扎實推進各項工作,并取得了明顯成效。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堅持學習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深化。不斷鞏固和擴大學習調研階段的成果,緊密聯系經濟社會發展和干部隊伍思想實際,深入學習*屆三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紀念黨的召開30周年大會精神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深入學習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會議精神,進一步加深了對科學發展觀科學內涵的理解和把握,提高了運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的能力。
(二)充分發揚民主,征求意見廣泛深入。在前一階段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采取多種形式,在更大范圍廣泛征求了基層單位、黨員群眾和服務對象對推動科學發展的意見、建議,認真查找了影響和制約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共發放調查問卷180份,走訪座談155人,召開座談會8次;其中,沿街商戶36人,鄉鎮代表23人,縣直部門單位55人;黨代表2人,人大代表8人,政協委員1人,其他調查對象30人;共查擺問題20條次,梳理匯總為普遍性問題4個,集中性問題8個,一般性問題4個,個別問題4個。促進了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系統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思想共識的形成。
(三)高質量撰寫分析檢查報告,多層面接受分析評議。堅持把形成高質量分析檢查報告作為分析檢查階段的中心環節,在充分運用調研和民主生活會成果,扎實做好“四對照、四檢查”的基礎上,深入查找問題,深刻剖析根源,形成了高質量的分析檢查報告。并書面廣泛征求意見,召開局黨組擴大會議,進行研究討論,根據“四評、五議、兩公開”的要求,對分析檢查報告進行認真評議,進一步征求了改進意見和建議,得到了廣大群眾的認可。
(四)堅持統籌兼顧,各項工作扎實推進。一是為繼續加強學教活動宣傳氛圍,投資萬余元在辦公區綠化帶內設置高標準宣傳牌8塊,在兩座辦公樓之間設置近70平方米的大型學教活動宣傳牌1處。同時,見縫插針,分別在辦公樓大廳、活動辦公室設置設置宣傳標語、學習園地和查擺整改問題一覽表,使我局學教活動氛圍更加濃厚。二是自主創新,積極實施了“三讓、四員”工程。“三讓”,即讓班子強起來,讓黨員紅起來,讓城市靚起來;“四員”,即“以構建和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者為落腳點,強化以人為本,當好‘服務員’;以充分發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為著眼點,提高協調處置能力,當好‘協調員’;以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效能為拓展點,提早準備抓好落實,當好‘預報員’;以樹立良好形象為著力點,加強宣傳教育,當好‘宣傳員’?!叭尅惫こ痰膶嵤ⅰ八膯T”活動的開展把我局的學教活動推向了,班子結合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得到了切實的提高、黨員的模范帶頭作用得到了近一步的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熱情得到了提高。營造了人人爭當優秀、個個爭做學教活動排頭兵的濃厚氛圍。三是工作分工明細、責任到人,相繼制定了《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分析檢查階段配檔表》和《查擺整改問題一覽表》,明確了活動層面、活動內容、完成時限、責任人和查擺整改問題牽頭領導、責任人、責任單位、整改時限和開展進度,形成了全局抓學習、部門抓整改、人人得提高的良好局面。四是全面開展“察民情、送溫暖”活動。元月份,局領導班子成員滿載慰問用品,先后深入到卞橋鎮鎮北村和溫水鎮圍溝一村開展迎春慰問活動。給困難黨員和貧困群眾送去現金、大米、面粉、花生油等慰問用品。在天寒地凍的數九寒天讓群眾感受到了黨和政府的關懷與溫暖。共慰問困難黨員和特困群眾20戶,發放慰問品價值達15000余元。五是兩促進、兩不誤。正確處理好開展學習實踐活動和做好當前執法工作的關系,以學習實踐活動促進執法事業發展,把確保城市環境整潔、有序和為民辦實事作為首要任務,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擴內需、保增長的政策措施,積極應對金融危機帶來的壓力和挑戰,狠抓作風建設和規范化建設,確保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保持平穩較快發展。
二、對照科學發展觀,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過程中,我們班子建設狀況良好,團結務實、高效廉潔,有思路、有目標、有干勁,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這次學習實踐活動檢查分析階段,我們通過廣泛開展談心活動,多層次、多渠道征求意見,領導班子集體對照檢查、個人深入反思等舉措,認真對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查擺問題,找出以下不足:
(一)學習有待進一步強化。學習制度不夠完善,學習內容還不夠規范,存在重干輕學、學用結合不夠緊密的現象。主要體現在理論中心組學習往往因工作需要不能每次都如期進行;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理論政策學習的多,但在實際的執法中運用的少。
(二)統籌協調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深入實際調查研究不夠,掌握局情民意不透徹,個別環節工作措施還不夠到位,有時工作落實不十分到位。主要體現在統籌協調、部門聯動需加強,考勤制度、值班制度、特別是高峰出警制度需強化貫徹落實。
(三)創新工作有待進一步深化。創新觀念不夠,創新舉措少,缺少典型培養、總結提煉和對外宣傳推廣。主要體現在全面調全體黨員干部積極性、提高一線黨員模范太帶頭作用等方面還需進一步探索、提高。
(四)部分制約科學發展因素有待進一步破解。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盡管我們年年被評為全市先進,執法業績和執法成效在全市名列前茅,多次被各級領導表揚,但在執法上檔次、上水平方面與先進市縣相比還有待提高,在體制、機制創新方面還有較大的發展空間;在執法領域延伸方面,拓展不足,還沒有達到無縫隙、全覆蓋、還沒有形成24小時的執法意識;在行政執法進社區、進村居方面的推進步伐還有待于進一步的加快。
三、產生問題的原因分析
之所以存在上述問題,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進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歸納和分析,主要歸納出以下幾點原因:
(一)理論學習不夠深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瑣事多、執法環境差、很多問題又處在社會矛盾的交織點,工作千頭萬緒,各位班子成員分管的工作任務都比較重,大量的時間用在抓具體工作落實上,影響了學習的經常性和規范性。同時,大家又清醒地意識到,理論學習抓得不緊、學得不深、效果不太理想,最根本的還是主觀原因,主要是個人思想重視不夠。
(二)以人為本的觀念樹得不牢。對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研究不夠,思考不多,對干部職工在想什么、需要我們做什么,了解比較少。面對新形勢、新情況、新任務,個別成員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理解得還不夠很全面,執法觀念、執法方式尚未完全真正轉變,部署工作、研究問題習慣于沿用傳統的思維模式。
(三)是思想解放不夠。未能自覺地運用黨的基本理論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解決實際問題。這就造成了思想不夠解放,手腳放不開,政策運用的不活、不準、不到位,隊伍管理不嚴、不細、不規范,進而出現這樣那樣的不適應。
(四)以人為本意識還不夠強。執法為民意識還不是很強,因工作繁忙而深入群眾少,對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回應不夠及時,對民生問題特別是困難群眾的疾苦關注還不夠,對群眾合法權益維護還不夠很完全,對社會和諧穩定重視程度還不夠很深,保障人民群眾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有待加強。
四、今后努力方向和主要整改措施
針對上述問題和不足,今后的努力方向和主要整改措施是:
(一)抓學習,重教育,加強班子思想政治建設。不斷深化學習實踐活動,樹立學習是一種境界、一種追求的思想。加強學習型班子建設,研究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意見》,堅持每周的理論中心組學習制度,實行學習情況通報制度,要求班子成員認真制定和落實學習計劃,將學習情況在班子會議上通報,將學習成果拿到班子會議上進行討論。用學習實踐成果指導工作,破解難題。
(二)抓規范,重民主,加強領導班子組織建設。實行集體領導和班子成員分線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認真組織民主生活會、領導班子成員重要工作情況通報會、班子成員談心等活動,加強溝通協調,增強合作意識,努力形成既有集體領導、又有個人分工負責,既有認真履職,又有橫向協調、主動配合的良好局面,不斷增強班子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三)抓服務,強監督,加強領導班子作風建設。緊緊圍繞執法建設這個中心,以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為重點,研究制定規章制度,倡導立說立行,內強素質,外塑形象,率先垂范,以身作則,當好表率,切實改進作風,樹立勤政為民的好形象,確保工作有布置、有調度、有檢查、有落實。實行執法中隊干部向班子成員看齊、執法中隊隊員向執法中隊干部看齊。
(四)抓制度,嚴管理,加強領導班子紀律建設。用制度規范各項工作,促進執法管理。開展思想作風紀律建設活動,以發問卷、召開座談會、設置意見箱等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加大群眾監督力度。進一步制定完善機關科室和執法中隊日常執法工作運行管理制度,不斷健全會議制度、執法督察制度、車輛管理制度和高峰出警制度等。強化執法工作能力、群眾工作能力、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和工作落實能力建設。
對行政執法局意見和建議范文5
2011年4月2日,宣城市城管執法局接到舉報,反映敬亭山茶場一分場朱某房屋是違法建設。經立案調查,在宣城市規劃局的協查下,認定當事人朱某于2006年在原建筑面積約107.32平方米土基房的基礎上進行翻擴建,建設的兩層磚混結構,面積為396.8平方米的建筑屬未經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第一層四間213.79平方米,第二層三間183.01平方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宣城市城管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依法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
當事人朱某不服宣城市城管執法局限期拆除決定一案,向宣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2011年7月7日公開審理了本案。
二、案件焦點
原告朱某訴稱:原告在宣城市宣州區敬亭山辦事處敬亭山茶場一分場有私房一棟,在敬亭山茶場與該房性質相同的房屋還有許多,認為被告在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于2011年4月29日以違章建筑的名義單獨對原告作出宣城管(規劃)限拆字第(2011)012005號《限期拆除決定書》。原告認為被告作出該《限期拆除決定書》的行政行為違法,導致原告合法財產權利受到侵害,請求依法撤銷該《限期拆除決定書》。
宣城市城管執法局答辯認為:對于2011年4月2日的舉報,宣城市城管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向朱某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依法駁回原告朱某訴訟請求。
宣城市城管執法局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證據有:一、事實方面證據:1、現場勘驗檢查筆錄;2、對敬亭山茶場土地科長孫良華的詢問調查筆錄;3、對敬亭山茶場山南分場場長舒金平的詢問調查筆錄;4、違法建筑的攝影材料。上述證據,綜合證明建筑的違法性質、建設時間、面積、位置。二、程序方面證據:1、舉報材料;2、詢問調查通知書;3、立案審批表;4、協助勘驗委托書;5、協助勘驗意見書;6、責令改正通知書;7、執法告知書及送達回執;8、案件處理意見書;9、審案會議記錄;10、聽證通知書、聽證筆錄、聽證報告;11、案件處理審批表;12、行政執法通知書;13、行政執法告知書送達回執;14、限期拆除決定書;15、限期拆除決定書送達回執;16、敬亭山茶場提供的材料(包括房屋翻建報告、收費憑證)。以上證據證明原告違法的事實,以及被告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符合程序規定。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原告朱某提交的證據有: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身份情況。2、房產證復印件,證明原告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3、限期拆除通知書復印件,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4、翻建報告復印件,證明原告建房是經過茶場審批的。5、敬亭山茶場其他房屋照片,證明其他房屋都是經過茶場審批的。6、2008年對原告土地征收的文件,證明訴爭房屋土地是農用地,不屬于城市規劃范疇,不能適用城市規劃法對原告處罰。7、國土字資2008、2009年文件,證明城市規劃區外建房農場可以審批。
此案經庭審質證,原告朱某對被告提交的證據質證認為:第一、事實方面證據。1、對現場勘驗檢查的筆錄。勘驗檢查筆錄事前應該通知朱某,如果事先沒有通知,該筆錄是違法的。另外對測量人員的身份、資質也有疑問。2、孫良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其不能作為本案的證人,且其證明內容也是虛假的。房子長15米,寬7.2米,與事實不符,與房產證不一致。另外證人應該出庭作證,否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3、舒金平作證的內容也是虛假的。4、照片是朱某家的房屋,但是攝制的時間不能證明。綜上,上述證據不能證明本案事實。第二、程序方面證據。舉報事實不存在,是被告編造的。詢問調查通知書沒有朱某簽字,不能證明該通知書送達給了朱某。立案審批表僅憑此不能證明其證明目的,且相關人員身份、簽字、職務等都無法核實。請示和回函是違法的。另外意見書的內容也是不專業的,不是每個建筑都要規劃批準的,當時農村建房是不需要規劃批準的,行政執法局不應該聽規劃局的意見。處罰的勘驗一定是親自勘驗,不能借用第三方資料,說明勘驗人員沒有勘驗。朱某的建房行為是2006年的,不應該適用2008年的城鄉規劃法。對調查人員的簽名的真偽和日期都不能確認。審案會議記錄與事實不符,被告的補償方法方式沒有征得原告同意,另外被告也沒有和原告商談補償要求。行政執法告知書應該告知被處罰人依據、權限,但此告知書告知錯誤,視為違法,原告沒有收到告知書,送達違法。對聽證會事實是認可的,但對結果不予認可。拆除決定書送達回執,不符合留置送達的法律規定的要件。該送達是違法的留置送達。拆除決定書中沒有表述房屋是何時建造的,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翻建報告是實際情況,本案被告沒有告訴能使用城鄉規劃法的依據。敬亭山茶場違規建房是很普遍的,原告不能認同選擇性執法。第三、法律依據。朱某的土地是農業用地。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不是程序性規定。限期責令拆除涉及了原告的實體利益。
宣城市城管執法局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1無異議。證據2是原告原來的房子。證據3沒有異議。證據4只能證明原告建房花了錢,不能證明原告房子的建設是經過審批的。證據5,被告在敬亭山茶場最近拆除了不少違法建筑,不是選擇性執法。證據6與本案無關。證據7不能代表法律,不能以部門的文件來證明原告建筑是否違法,原告的房屋不具有合法性。
三、法院審判結果
對行政執法局意見和建議范文6
一、完善機構,暢通機制,提升工作質效
黨委書記、局長同志帶隊先后到省市縣、市和市等地學習先進經驗,積極與縣委編辦、縣司法局對接,將城管執法與綜合執法有機結合,同步推進。同志親自組織草擬“三定”方案,先后修改數次。一是優化內設股室,將原來的辦公室、政策法規股、城鄉環境綜合管理股、市政設施管理股、政工人事股、計財股、數字城管指揮中心、高新區管理股8個內設股室調整為辦公室、政策法規股、城鄉管理項目股(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辦)、城市管理監管股、財務審計股、政工人事股6個股室,進一步明確了股室職責分工,保障了政令暢通。二是調整了局屬事業單位,設立城區環境衛生服務中心、市政設施維護中心、園林綠化服務中心、數字城市指揮中心整合了城市管理機構。三是強化執法機構,設立縣綜合行政執法一大隊、二大隊、三大隊為局內設機構,規范執法機構的名稱,實行“局隊合一”,為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邁出了堅實的一步。2020年9月,縣委辦、縣政府辦印發了《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縣委編制委員會印發了《縣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有關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
二、認真梳理,積極謀劃,確保權責有效實施
2020年完成發改、經科、住建等12個縣級部門223項執法職責清理,目前已向市政府報送審核擬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共650項。一是深入學習,提早謀劃。通過深入學習省、市深化市場監管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相關文件,學習借鑒市、市等改革先行區的好做法、好經驗,結合我縣實際,系統的對12個縣級部門的行政處罰、強制權力事項進行梳理,為權責事項劃轉作好準備。二是積極對接,整合權責事項。針對與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有爭議的權責事項,通過征求意見、召開協調會等形式積極與相關職能部門和縣委編辦對接,按照“職責相近”原則,明確職責,進一步整合權責事項,確保權力責任事項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