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的法律性質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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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見的法律性質

指導意見的法律性質范文1

一、監管主體不明確

明確監管主體是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首要前提。這一問題又與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密切相關。上述《指導意見》將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定義為“只貸不存”的普通公司。即小額貸款公司僅是企業法人,而不是金融機構。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同時上述金融機構也接受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由此可以看出,小額貸款公司并不屬于銀行業監管管理機構的監管職責范圍。而依照《指導意見》,應由省級政府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是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這一規定意味著仍需由當地政府指定具體機構負責監管,實質上依然無法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體。實踐中,各地方政府在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時,存在不同的監管機構如金融辦、發改委、工商局、財政局、公安局等部門,甚至將銀監會派出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納入監管主體,導致共同監管的局面。多部門的分頭監管容易造成監管亂象,有可能導致不同機構間在監管的共同區域相互爭執推諉,如果監管工作不能夠專業化和精細化,將無法及時有效地發覺風險所在。

二、監管依據不足

《指導意見》授權各地省級政府明確一個相關機構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監管主體,各地在制定管理辦法過程中又將監管權一分為二:一是根據《指導意見》的授權,由省級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經批準方能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這意味著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資格的批準是一項企業設立的前置性許可,依照我國《行政許可法》,有關企業設立的前置性許可,在當前無法律法規規定、國務院也未以“決定”方式設定的情形下,作為行政規章的《指導意見》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無權進行設定;同時,作為和省級政府平行的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的相關授權行為在立法上也缺少依據。二是由區縣政府負責實際的運營監管。由于在我國小額信貸公司不能吸收公眾存款,而當前小額信貸資金來源單一,那么在貸款需求旺盛的時候,小額貸款公司難以遏制通過非法途徑增加資金來源的沖動,易引發非法集資等嚴重問題。由于打擊擾亂金融秩序犯罪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因此區縣政府在防范和打擊相關經濟犯罪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但是除此之外,在小額貸款公司的運營監管中依賴于豐富的金融監管知識和經驗。在這方面,由于缺乏相關的專業人才區縣政府監管能力尚顯不足,其所取得的監管效果值得懷疑。

三、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相關完善

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無疑是我國金融創新的又一成果,對促進小額信貸市場競爭,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及扶持“三農”問題的意義重大。但是作為新生事物,小額貸款公司在我國的發展尚處于摸索試點階段,一方面,相關法律法規、制度還很不完善。這就需要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為支撐,只有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和制度上的支持,小額貸款公司才能健康快速地發展。當前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的《指導意見》僅是行政規章,法律位階過低,同時相關配套法律措施也不完善,小額貸款公司發展過程中還有諸多難題亟待解決。應重視小額貸款公司在試點階段突出暴露的法律監管問題,將相關問題提高至立法層面,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性質,使其能夠在稅收等方面享受金融機構的同等待遇,這不僅有利于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降低企業的運作成本,促進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另一方面,針對是否有必要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有學者認為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即不存在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的問題,從節省監管成本的角度考慮沒必要進行金融監管。然而,近年來,從各國小額信貸機構發展情況來看,隨著其資金來源呈多樣化,規模呈擴大化,小額信貸機構在一些國家已經形成相對完善和成熟的監管機制。這些國家政府為小額信貸的長遠發展都制定了相應的監管制度框架:在小額信貸機構不吸收存款時采取非審慎監管的辦法,即對信貸業務準入、防止金融犯罪、明確利率等方面的設置條件,滿足即可進行小額信貸業務;當機構吸收存款時則轉為正規的小額信貸銀行,由銀行監督部門采取審慎監管的辦法。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性質決定其監管體制和運行規則,“身份缺失”將有礙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發展,筆者認為,應當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屬性,在這一基礎上明確銀監會是我國小額貸款公司唯一的監管主體,這在我國目前缺乏監管小額貸款公司的有效框架的背景下是有一定意義的。銀監會作為監管主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可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與前文不具有金融監管權限的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相比,能夠合理解決監管依據不足與監管核心規則缺失等問題。銀監會作為金融監管機關,國家已有相關專門立法賦予其監管權并可實施相應的監管措施,能夠承擔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職責。同時,有關部門也應密切配合銀監會的監管工作,在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發展中充分發揮作用,推動其合法有序發展。

指導意見的法律性質范文2

2002年3月,開發商廣州市和興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其下屬的子公司和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由和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其開發的樓盤和興雅園提供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為2002年3月22日到2008年3月22日。開發商交樓后,小區業主陸續入住,但小區一直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家住和興雅園21棟1803房的業主吳海培自2008年5月起開始拖欠物業服務費,雖經物業服務公司多次催繳,業主以前期物業管理期限眉滿為由,拒絕向物業服務公司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公司在多次催繳無效后,于2009年5月向法院提訟,要求業主昊海培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交納自2008年S月到2009年5月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及逾期交納的滯納金。

案件爭議焦點

前期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物業服務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么?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法院判決

2008年3月22目前期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物業服務企業仍按照前期物業服務約定的服務質量提供了物業服務,業主也實際上享受了物業服務,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因此法院判令業主吳海培交納物業服務費及滯納金。

【三種觀點】

由于種種原因,前期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物業服務企業可能繼續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而此時前期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如果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業主交納合同期限屆滿后的物業服務費,業主往往會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為由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那么,在業主委員會沒有成立之前,前期物業服務期限屆滿,而開發商也沒有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合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行為屬于何種法律性質呢?在這個問題上,目前主要有如下三種觀點:

1、附隨義務說

該說法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币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相關義務,即合同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是在履行后合同義務。

2、無因管理說

該說法認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后,由于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尚未被選任或進駐等原因,原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事實上提供物業服務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支出的必要費用。

3、自動延續說

該說法認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解除合同并繼續履行合同的,視為合同自動延續。即前期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

[筆者觀點]

對于第一種觀點,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附隨義務其設立的目的在于促進實現主要給付義務以及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利益。由于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系中附隨義務居于從屬地位。

前期物業服務期限屆滿之后,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繼續提供的物業服務顯然不屬于附隨義務,而屬于主要合同義務。附隨義務的主要目的是促進主要給付義務的實現,其主要內容是通知、協助、保密義務。附隨義務與主合同義務兩者的義務內容不同,因此,不宜認定前期服務期限屆滿后的物業服務法律關系為附隨義務。

對于第二種觀點,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睙o因管理作為債的一種發生依據,主要是為了倡揚社會互助的善良風尚,弘揚助人為樂、扶危濟困的社會倫理。而在前期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是否具有這種扶危濟困、弘揚助人為樂精神的目的呢?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獨立法人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是以營利為目的商事主體。顯然,其在合同期限屆滿后為業主提供的服務不屬于這種弘揚“好人好事”精神類型的“無因管理”行為。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合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管理或者服務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據此,如果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后的物業服務行為認定為“無因管理”,則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管理人只能要求受益人(業主)支付必要的費用,即在提供物業服務中直接支付的費用,而不能收取必要費用之外的額外報酬。這與在現實生活中,物業服務企業一般都要求業主按照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是矛盾的,也違背了“無因管理”倡導的“崇義貶利”、“仁者愛人”的宗旨。

對于第三種觀點,某些地方的高級法院在其的指導意見中有明確的規定?!侗本┦懈呒壢嗣穹ㄔ宏P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第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解除合同并繼續履行合同的,視為合同自動延續?!渡虾J懈呒壢嗣穹ㄔ好袷聦徟械谝煌リP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第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滿后,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沒有續簽物業管理合同,但又對物業繼續進行了管理的,該如何確定其行為性質?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所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委員會(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則為出售單位)未與物業管理企業重新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但物業管理仍然對物業進行管理,為業主提供了服務的,業主也接受其管理和服務的,可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一般來說,雖然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但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委員會沒有成立之前,或者業主委員會雖然成立,但還沒有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之時,原物業服務企業還是按照原來物業服務合同的服務標準提供了物業服務,業主實際上也享受了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內同等的物業服務,則按照民法的“等價有償原則”,業主應當按照原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標準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服務費。法院在處理這種情況時,一般認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其中包含的對于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的條款仍然有效,只是合同的期限為不定期。

指導意見的法律性質范文3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我國小額貸款公司機構數量及貸款余額增長迅速,截至2011年6月末,全國小額貸款公司機構數量5,267家,同比增加1,901家;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2,875億元,同比增長70.19%,2012年上半年小額貸款公司新增貸款就達977億元,同比增長9.28%。作為一種服務于“三農”的新型金融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對于規范民間融資、緩解農民貸款難、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引導農村金融創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小額貸款公司是在《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等行政規范性穩健的引導、扶持下設立并運營的,其政策性、過渡性特點非常明顯,且小額貸款公司成立的時間較短,各項業務的開展均處于摸索和嘗試的階段。因此,與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相關的配套制度、法律規范尚不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手段還有一定的欠缺,其在經營發展中還存在一些風險因素,需要引起高度關注。

一、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發展中面臨的風險

(一)融資渠道有限,流動性風險較高。為了防范系統性風險,人民銀行在試點中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能組織存款,其貸款資金的來源渠道主要是股東的實收資本和向商業銀行借款。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小額貸款公司易于出現融資問題。一是由于股東實收資本有限,增資門檻較高,不能大量增加資本金,擴張過程中易出現資金枯竭的問題;二是《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渠道和金額進行了嚴格限制,其從商業銀行融入資金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三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工商企業性質導致其不能享受到金融行業中的同業拆借、再貸款等融資方式及相應利率優惠。對于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的嚴格限制,雖然有效地控制了風險,但是這一方面限制了小額貸款公司運用負債手段發揮杠桿作用的效應,導致資金來源的緊張,也使得流動性風險較高,同時也提高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成本。

(二)風險控制能力薄弱,隱含信用風險。目前,處于發展初期的我國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控制能力普遍較弱,與商業銀行相比,大部分的小額貸款公司沒有符合其經營特點的信貸管理軟件和客戶評級系統,客戶的信用記錄也未納入到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對客戶的了解主要靠走訪、調查,簡單地依據經驗、人緣、地緣等關系來判斷客戶的風險狀況,主管隨意性較大。對不了解的客戶則通過提高利率,增加抵押品金額等方式發放貸款,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收益,但風險也因此提高。此外,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撥備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提風險撥備的比例是參照銀行機構的現行規定,按貸款余額的1%計提一般貸款損失準備,但由于小額貸款公司所經營貸款產品的風險遠高于銀行機構的資產風險,因而較低的風險撥備實際上難以覆蓋較高的貸款風險,這無形中增大了小額貸款公司的信用風險。

(三)監管體系不完善,易發生操作風險。雖然《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性質、市場準入、監管機關、業務規則及監管措施等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定,但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處。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界定過于簡單,法律地位不明確。其被界定為非金融機構,卻從事著貸款方面的金融業務。這也使得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體定位不準,其相應的監管部門往往由地方政府委派指定,這使得負責監管小額貸款公司的部門不盡相同,不僅有金融辦、發改委、工商局、財政局、公安局等部門,有的地方還將銀監會派出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納為監管主體。這不僅使得部門之間在監管的共發地帶易相互“扯皮”,而且會導致監管工作難以專業化與精細化,無法及時發現監管對象的風險所在。由于監管的缺位,會導致小額貸款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壓力不足,而在內控制度欠缺和人員素質不高等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可能會引發小額貸款公司發生操作風險。

(四)市場退出風險。在市場退出方面,小額貸款公司缺乏有針對性的破產監管制度。小額貸款公司雖不能吸收公眾存款,但根據《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可以從委托貸款資金、信托資金、證券非公開發行融資資金與民間借貸資金中籌集資金,同樣會存在大量的負債業務和對外擔保、出具保函等表外業務。而且,小額貸款公司放貸的對象多位中小企業或“三農”企業,這使得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風險更為突出。如果簡單將小額貸款公司的解散和破產程序按照一般企業處理,不使用我國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規定,不對小額貸款公司上述債權人利益加以保護,這勢必會使小額貸款公司成為破產難以處理,甚至發生區域性金融風險,成為社會不安的風險源頭。

二、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的控制

(一)拓寬融資渠道,有效降低流動性風險。首先,可以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小額貸款公司的合作,建立制度化的、可持續發展的資金補充機制,并引導銀行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合作協議,且在協議中明確銀行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的服務內容;其次,是在法律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允許小額貸款公司采取股權質押或抵押資產再抵押的方式,從商業銀行融入不超過資本凈額50%的資金,授信額度可在合作協議簽訂時一次性確定,而在授信額度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隨貸隨用、隨借隨還;第三,小額貸款公司應提升自身的營運能力以彌補資金的不足,實行規模化經營,利用規模優勢優化資金配置。

(二)健全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體系,有效控制其風險。第一,應賦予小額貸款公司金融企業的法律地位,結合我國國情制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法》、《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法》和《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的屬性確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并明確銀監會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體;第二,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資本約束、風險為本的要求,切實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慎監管,尤其是針對農業和縣域中小企業貸款的特點,探索建立差異化的監管技術和方法;第三,要指導小額貸款公司加快建立與其業務性質、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并根據業務需要督促其建立相關業務管理機構,確保主要風險指標達到監管要求。此外,還應進一步完善協調監督保障機制,充分發揮人大、政協以及新聞媒介的監督作用,如實披露小額貸款公司經營信息,以確保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運行。

(三)完善內控機制,加強對信用風險的防范。一是要堅持“內控內管、制度優先”的原則,做到一項業務一套制度,建立健全有關議事決策、業務操作、內部管理、財務會計、風險控制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做到制度能夠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二是應建立健全覆蓋的風險損失補償機制和超額準備,小額貸款公司必須按照要求,足額提取風險準備金,建立規范的內部風險補償機制。同時,隨著公司業務規模的擴大,風險程度的增加,公司應從其利潤留成中提取一定額度的超額風險補償金,以防范超預期、大額度的貸款損失;三是完善各項管理手段,對小額貸款公司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優化、資產損失準備提取、風險集中度把握、關聯交易操作等方面實施持續、動態跟蹤監控,盡可能做到對風險隱患早發現、早處置,避免出現信用風險,從而導致系統性風險的發生。

(四)制定相應的市場退出機制,有效處置風險。一方面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處置,應加快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退出機制,例如小額貸款公司的退出應使用我國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規定,以此保護小額貸款公司的債權人利益和社會穩定;另一方面要構建小額貸款公司的中央和地方分層監管體制,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誰處置風險”的原則,明確由省或地市人民政府對其承擔風險處置責任和實施非審慎監管,中央層面主要負責試點政策、明確發展規劃、開展動態監測、引導服務方向和防止系統風險的發生。

主要參考文獻: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S].2008.

[2]陳斌彬.完善我國小額貸款公司法律監管的思考[J].南方金融,2009.12.

指導意見的法律性質范文4

關鍵詞:天氣原因;合理延誤;法律賠償;完善機制

中圖分類號:D9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7-0155-02

航班延誤伴隨著航空運輸業的發展而產生,其中,因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產生的航班延誤已經達到了很大比重。根據我國民航總局的統計,在2006年至2008年間,因天氣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的比率分別為19.9%、19.7%和22.31%。在產生此類糾紛時,乘客往往無法依據現有法律法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致他們往往會采取謾罵、吵鬧、擾亂機場秩序等形式來表達自己的不滿。

一、航班延誤概述

關于航班延誤的法律問題最早可以追溯到1929年《華沙公約》第19條規定:“對于航空運輸中延誤所引起的對旅客、行李或貨物損失,承運人應負責任?!庇捎谠谶@項條款中沒有對航班延誤做出一個明確定義,因此,學者們進行了廣泛爭論,大多數學者認為,航班延誤是指承運人在整個航空運輸過程中未能按約定時間將旅客、行李或貨物送往目的地。本文贊成這種觀點。

航班延誤分為合理延誤與不合理延誤,二者的分水嶺在于其產生的原因。一般來說,造成航班延誤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天氣原因、空中管制原因、民航原因和旅客原因等。國內外絕大多數學者均將天氣原因視為不可抗力,認為因不可抗力產生的航班延誤為合理延誤;而因民航等方面的原因產生的航班延誤屬于不合理延誤。

按照航空運輸的對象,可以分為旅客運輸(客運)和貨物運輸(貨運)。旅客運輸,是指以旅客及其行李為運輸對象的航空運輸;而貨物運輸則是以貨物為運輸對象。本文所指的航班延誤,若無特殊說明,均為客運航班延誤。

二、航班延誤的性質―違約

航空運輸基于承運人與消費者之間的機票而產生,這種機票在性質上屬于航空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是指航空運輸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它是航空承運人與航空消費者所達成的自由協議,消費者要支付一定數額金錢,承運人應該按照約定時間將旅客、行李或貨物送至目的地。在我國,對違約采取的是無過錯責任,即只要一方沒有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就構成違約。因此,承運人因天氣原因而使航班延誤,構成了對航空消費者的違約。

三、國內外法律的規范現狀

因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航班延誤,不論是我國法律、外國法律、還是國際公約,都將其作為一項免責條款來對待。

(一)我國法律

鑒于航空延誤的特殊性,我國對因天氣原因致航班延誤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體現在1996年《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和2004年《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等法律條文中。

1.《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

《國內運輸規則》制定于1985年1月1日,在1996年2月28日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并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在對承運人責任的規制方面,該規則也顯示了一定的進步性。

“由于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承運人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可由旅客自理。”這條規定是傾向于減輕承運人責任的,只有當承運人有過錯時,他才會向旅客承擔提供餐食或住宿義務,而如果是因為天氣原因,則在餐食和住宿方面,旅客需“自掏腰包”。

2.《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自2004年7月1日起實行。此次《指導意見》加大了承運人責任,其目的是為了使全年航班正點率達到80%以上,但是卻完全忽略了在不可抗力環境下,航空消費者應該得到的損失賠償。

從以上國內法律性文件來看,因天氣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承運人當然可以免責。那么,國外的情況是否也是如此呢? (二)外國法律

針對承運人航空延誤法律責任問題,美國法律和歐洲法律均有較系統的規定。

1.美國法律

美國對航班延誤問題進行規定的代表性文件,是在1999年9月美國航空運輸協會的14家航空公司的旅客服務計劃。這些航空公司的服務計劃沒有統一的標準,但是對航班延誤的規定卻大同小異,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在延誤發生后,美國的各航空公司提供五分鐘免費電話卡、餐飲服務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供餐飲方面美國航空公司對航班延誤的原因進行了分類,對于可控制的延誤(也即不合理延誤)發放飲食餐券,對于不可控制的延誤(也即合理延誤)卻只是提供飲料和餅干。這一差別待遇,減輕了承運人因天氣原因致航班延誤的服務義務,更免除了其對航空消費者的法律賠償責任。

2.歐洲法律

在歐洲,航班延誤主要規定于《歐共體關于航班拒載、取消或延誤時對旅客賠償和幫助的一般規定》(261/2004條例)。這部條例對航班延誤后的承運人法律責任進行了較詳細的規定,其中有一項條款跟以往法律大不相同,即無論是由于什么原因(包括了天氣原因等合理延誤),承運人都要給予旅客一定的經濟賠償。也就是說,承運人承擔的是完全的無過錯責任。但遺憾的是,這部條例只是一種指導性的意見,并不具有國家強制性。

(三)國際公約

航班延誤的法律問題最早出現在《華沙公約》中,后被《海牙議定書》、《危地馬拉議定書》等文件繼承,最終被《蒙特利爾公約》修改。本文僅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華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進行分析。

1.《華沙公約》

《華沙公約》對規范航空運輸體系具有無可否認的歷史性地位,它是第一個對國際航空運輸進行規范的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承運人對旅客、行李或貨物在航空運輸過程中因延誤而造成的損失應負責任?!边@是一個籠統性的條款,過于簡單和模糊,對承運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沒有具體規定,更對天氣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法律賠償問題只字未提。

2.《蒙特利爾公約》

《蒙特利爾公約》第19條對航班延誤做了詳細規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承運人不對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擔責任?!睂嶋H上,《蒙特利爾公約》第19條是對《華沙公約》第19條和20條的融合,并沒有實質上的改進。在對天氣原因等合理延誤的法律賠償責任問題上,國際公約采取的態度是免除承運人的責任。

四、完善機制

從國內外法律條文來看,因天氣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微乎其微。本文針對這一現象在立法機制、監督和管理機制等方面提出幾點建議。

(一)完善相關立法機制

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26條的精神,合理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誤,航空公司不予負責。這是自1929年《華沙公約》起各國就采取的一貫態度。要從根本上改變這一現狀,完善這些法律的相關條文是重中之重。

我國可以規定以下條文“航班延誤(包括因天氣等原因的合理延誤和因航空公司等原因的不合理延誤)時,承運人應當對旅客承擔賠償責任?!敝劣谫r償責任的范圍,可以借鑒法國航空公司的規定,包括餐飲費、乘車費等,并提供休息場所。當然,在要求航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還要確保乘客知情權(乘客享有及時且充分知道航班延誤信息的權利)的行使。

在立法過程后,司法機關可以對那些有爭議性的地方進行解釋,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行統一和明確。當然,在司法過程中,還應當充分維護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為具體個案的情況不可能完全相同,即使是再完備的法律,仍然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

(二)完善相關監督和管理機制

即使我國完善了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在處理實際問題時,還需要一套完整監督和管理體制的配合。

第一,航空運輸合同(機票)是承運人提供的格式條款合同,上面記載的事項關乎旅客的切身利益。相關政府部門應當依法審查航空公司的運輸條件,對免除承運人責任的條款予以糾正。

第二,在發生航空延誤后,相關政府部門應當派員到達延誤地點,對航班延誤的情況進行鑒定,并對承運人是否安頓好旅客、是否提供餐飲等進行現場監督。

第三,我國民用航空總局應當對各個航空公司制定的服務細則進行審查和備案,并督促其向社會公眾進行公布,做到公平、公開和公正。

第四,建立航班延誤信息查詢制度。航空公司和相關部門應當隨時更新航班延誤的狀況,并告知旅客離起飛大約在多長時間之后。

第五,構建航班延誤糾紛速裁機制。航空公司應設立一個專門機構,用于處理因航班延誤而產生的糾紛,建立一個合理處理乘客投訴的制度。以此舒緩承運人與旅客之間的矛盾,也避免了當事人在人群中爭吵現象的發生。

第六,航班延誤是航空業不可避免的事情,航空公司的相關人員應當改善其自身素質和服務態度。航空公司應當對服務人員進行統一培訓(主要是在禮貌性等方面),使其不至于跟乘客謾罵、吵鬧起來。

總之,只有在完善、健全各項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對航空公司和承運人的監督、管理力度,才能從根本上降低航班合理延誤(指因天氣原因的合理延誤)沖突糾紛的發生。

五、結語

航空業迅速發展,相關法律條文也應當與時俱進。航空運輸的特殊性決定了航班延誤的時有發生,因天氣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一直是被人們遺忘的角落,由此產生的糾紛,往往是通過航空公司與旅客之間的私下和解而告終。然而,這種治標不治本的方法,浪費了大量人力資源,而且收縮性太強,沒有統一標準。從而引發一系列沖突,如此便不利于航空運輸業的發展和社會的快速進步?;诖?,本文提出了一種全新的思路,引入了幾點完善機制,旨在徹底解決這一復雜性的難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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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娟娟,葉紀.航班延誤原因解析[J].中國民用航空,2012,(3).

指導意見的法律性質范文5

關鍵詞:民間融資;民間借貸;中小企業融資;區域性小銀行;小額貸款公司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9-0-01

一、民間融資的概述

民間融資,是指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以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按照借貸利率的不同,簡單分為友情借貸(一般利率)和高利率借貸(高于國家法定規定);按照參與借貸關系的主體不同劃分,可以分為個人形式的民間借貸、公司形式的民間借貸(即地下錢莊和企業間借貸);按照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可以分為民事性民間借貸和商事性民間借貸。

我國民間融資近年來發展迅猛,融資規模逐年擴大。但因為缺少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如許多人抱著投機的心態,依靠吸引民間資本,擴充資金數量,壯大自身發展規模,并不核實款項的性質,為整個資金鏈的良好健康發展留下陰影。

二、鼓勵融資渠道多樣性

(一)區域性小銀行

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民間借貸經常以“熟人關系”作為交易及契約執行的基礎,在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方面具有獨特的信息優勢。如浙江溫州當地的某銀行利用地域、信息以及中國傳統文化的優勢只在特定區域開展業務,無論貸款標的大小,均需借貸人子女或父母做連帶責任人,不良貸款率遠低于其他大型商業銀行。民間借貸的優勢是對借款人信息的及時把握,一旦離開了“熟人社會”的依托,放貸人的風險也將驟然上升,其優勢功能就會因此而喪失,所以區域性小銀行應當限制經營地域,不能盲目擴張。

(二)小額貸款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并沒有充當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者,這說明新形勢下的借貸問題開始復雜化,借貸金融業務也可由其他機構如省級政府主管部門來監管。但是,正因為監管機構的非專業性,小額貸款公司面臨著政府介入過度、資金來源單一化以及監管模式不透明等諸多弊端。進一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性質、市場準入、監管機關、業務規則和監管措施是小額貸款公司能否長久健康的發展下去的關鍵所在。

雖然區域性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制度尚未成熟,但是從客觀上豐富了金融市場。若公司間直接貸款也能夠松綁,這三種融資形式必然會為中小企業發展帶來新的契機。

三、立法建議

(一)制定特別法規范民間融資市場

我國現行法律對于不以營利為目的民間借貸,無論其是否有償,在不違反四倍基準利率限制的條件下,都予以保護。對于以營利為目的的民間借貸,如果沒有經法定機關核準并登記,則屬于非法金融行為。這種籠統的將營利性民間借貸歸為非法金融行為是不利于緩解當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情況的。比較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對于以營利為目的并專門從事借貸業務的機構和個人的借貸行為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即制定專門的民間借貸法。

(二)限定主體范圍

通過最低注冊資金與申請人資格審查制度限定主體范圍。由于民間借貸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實業型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民間借貸公司“只貸不存”,注冊資本應當高于我國《公司法》對于普通公司的一般規定。而且民間借貸行業極易與犯罪聯系,因此對民間借貸公司設立申請人及主要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就顯得尤為重要,避免民間借貸公司變為犯罪分子的洗錢天堂。

(三)限定利率范圍

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的標準,如果規定得過高,可能有的借款人會為償債不惜犯罪;如果規定得過低,可能會出現無人愿意放貸,信貸供給出現短缺,甚至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利率的限制可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貸款用途;(2)貸款的種類;(3)放貸人的種類;(4)發放用于特定用途的貸款。最高利率可以是一個固定利率,也可以是取決于某些指數的浮動利率,如中國人民銀行貼現率。

四、小結

客觀地說,我國資本市場并不缺錢,民間資本高達數萬億,從長遠來看,只有不斷創新的金融工具和不斷完善的金融市場法規才能保障民間借貸的穩步發展。同時亟望監管部門通過合理的途徑來加以引導,使其能為我國各類企業在融資問題上發揮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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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銀監會和央行聯合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2008-5-8.

[9]白山.小額貸款公司的競爭優勢與發展定位.金融觀察,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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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有星.論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定位與核心規則.中國商法年刊,2009:409.

指導意見的法律性質范文6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電商平臺;分期付款;消費;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6)10-0059-06

一、引言

2015年是互聯網金融發展元年,“互聯網+”概念席卷神州大地,國內產業格局被互聯網產業逐漸顛覆,互聯網金融獲得快速發展①。與此同時,伴隨著國家鼓勵消費政策的推行②,互聯網金融發展為消費提供更靈活的資金支持,國內消費信貸規模逐年攀升③,消費金融服務的提供者也從傳統的銀行和新興的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逐步擴展到互聯網企業,其中電商平臺依靠其較早從事互聯網業務及因此而積累的海量消費數據的優勢,圍繞國內中低收入群體消費需求,利用分期付款形式為廣大中低收入群體提供消費信貸服務,逐漸在消費金融領域立足,尤其是針對大學生、藍領等消費群體的電商分期平臺出現,有效地彌補了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對中低收入群體消費信貸支持的空白,大大提高了我國居民消費能力,率先占領互聯網消費市場。然而電商平臺為居民提供消費信貸業務導致了傳統金融秩序的變化,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形式本身也存在諸多的法律爭議。本文擬探討上述法律爭議,并結合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和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主要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管對策。

二、電商平臺分期付款興起的原因分析

盡管銀行仍提供國內絕大多數的消費金融服務,但因為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強勢沖擊,銀行紛紛效仿互聯網電商,依靠作為金融機構的優勢建立了自身的電商平臺④,消費金融公司、P2P也均瞄準這一互聯網金融的“新藍?!薄9P者以為,電商平臺分期付款模式之所以風靡國內,除了其能極大滿足國內居民消費需求外,還有以下三個主要原因:

(一)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驅動

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發展離不開互聯網金融體系,此種消費模式是在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形成并發展壯大的,其風險和管理模式構成了互聯網金融的一環,包含在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之中。因為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過程中,圍繞消費而提供金融服務產品和增值服務增多,“消費”+“互聯網金融”使消費更加便捷化和網絡化,消費金融創新產品也層出不窮,極大提高了人們的消費能力,消費金融在互聯網金融發展中逐漸占據一席之地。由此,互聯網消費金融的概念逐漸流行。2015年十部委聯合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指出,互聯網消費金融屬于互聯網金融的組成部分,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指導意見》本意是希望通過規范消費金融公司利用互聯網從事消費金融業務的行為。然而,最初通過互聯網從事消費金融服務的并非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而是最早從事網絡購物的電商平臺(包括B2C、C2C等),例如京東商城于2014年推出“白條”系列消費金融產品,率先進入消費金融領域,阿里集團也較早布局,隨后推出“花唄”系列分期付款服務。自此,電商平臺分期付款模式風靡了互聯網消費市場,銀行、消費金融公司也不得不尋求改變。

(二)我國消費金融需求的必然要求

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屬于消費金融的重要一環。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內居民消費能力和消費需求猛增,特別是耐用消費品、旅游等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消費需求不斷增加,甚至大學生這樣暫無經濟能力的消費群體的消費需求也日益顯現,但國內金融體系卻很難滿足上述消費需求,受限于中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傳統銀行的小額信貸和消費金融公司的消費貸款通常把這類潛在消費群體拒之門外。另外,為有效控制信貸風險,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仍遵循著傳統的信貸審批制度,手續煩瑣,條件苛刻,靈活性不足,覆蓋人群有限。

相對而言,電商平臺依托長期從事互聯網服務的優勢,緊緊抓住中低收入群體的消費需求“痛點”,為他們提供專門的消費信貸支持。僅就互聯網消費金融服務的規模和用戶數量來看,目前電商分期付款平臺的市場占有率是消費金融公司以及銀行在互聯網消費領域所無法比擬的。

(三)電商平臺分期付款本身的優勢

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形式有著銀行消費信貸、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等無法比擬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消費“脫媒化”,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可以做到所有消費信貸流程均可以在互聯網終端上完成,不受時空的限制。第二,利用“大數據、云計算”進行征信,控制風險。電商分期付款平臺依靠自身積累的強大互聯網數據的支持,建立精準的風險控制模型,可有效減少線下審批環節,極大降低成本。第三,消費群體“草根化”,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向所有互聯網用戶開放,中低收入群體被納入消費金融體系。第四,分散、小額、無擔保,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布局諸多的消費場景,大到房屋裝修,小到購買生活消費品均可以使用互聯網分期付款產品,即使沒有擔保也能通過分散且小額的消費信貸模式有效降低違約風險。

三、電商平臺分期付款主要的法律爭議

依靠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電商分期付款平臺獲得爆發式增長,諸如“白條”、“花唄”、“任性付”、“分期樂”等分期付款產品已是許多年輕消費者的首選。然而,電商分期付款平臺作為互聯網消費領域的“領頭羊”卻游離在國家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之外,擴張式增長背后卻是平臺質量參差不齊、盲目貸款,消費者盲目消費、電商平臺不正當競爭等問題頻發。其中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是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形式存在諸多法律爭議,引發了社會各界的討論。

(一)電商平臺分期付款性質界定模糊

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產品正在搶占傳統銀行信用卡分期消費市場份額,涌現出諸如京東租房、旅游“白條”、螞蟻“花唄”等支付產品。然而,有些銀行開始暫停京東“白條”業務的信用卡還款通道,認為京東“白條”是京東商城提供給客戶的一款貸款產品,不屬于信用卡消費的范疇,所以用信用卡“以貸還貸”不合法律規定。京東金融則認為該產品為京東的應收賬款。學者對此持不同意見,有些學者認為京東白條已具備了授信、透支、還款、分期等實際功能,可以認定其為類似貸款或信用卡之類的產品,不能將其簡單地定性為賒銷。融360理財分析師劉銀平則指出如果用京東白條延遲付款后再用信用卡還款是一種“用信用還信用”的行為,這種行為確實違規,雖然還沒有被監管層明令禁止,但卻是游走在灰色地帶。本文亦認為京東“白條”系列產品不能簡單定性為賒銷。

(二)電商平臺易擾亂金融秩序

從銀行和電商分期平臺為消費者提供的消費模式來看,兩者均是在消費者進行消費時,電商平臺或銀行提前替消費者把貨款支付給零售商,消費者嗣后再向銀行或電商平臺分期償付;在消費模式上,兩者提供的產品本質上沒有任何差別。然而,電商金融平臺的出現會在一定程度上擾亂金融秩序。同樣以京東“白條”為例,消費者對京東“白條”還款是通過綁定銀行信用卡來實現的,一旦消費者不能還款,風險就轉嫁給銀行,與此類似,其他類型的消費信貸產品最終的風險亦由銀行承擔。其次,京東除向消費者提供自營的產品外,還提供京東租房“白條”、分期樂等產品,涉及零售商、京東與用戶三方主體,京東等電商平臺事實上充當了銀行的角色,涉足了金融機構的業務。最后,從兩者的法律地位來看,信用卡分期還款業務是銀行作為金融機構而推出的一種小額貸款產品,仍屬于消費信貸的一種類型,銀行從事消費貸款業務屬于銀行業法定的業務范圍,而電商平臺并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的資格,無論從金融監管角度,還是法律合規的角度,電商分期付款平臺并不能從事與銀行信用卡貸款一樣的業務。鑒于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交易模式類似于消費者向銀行償還信用卡項下欠款,已超出了《合同法》的規制范圍,也超出了普通消費者和電商平臺(商家)二者之間的關系,如果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范圍之外,會擾亂正常金融秩序、誘發金融風險。

(三)電商平臺作為征信主體的合法性存在爭議

上文提到電商平臺分期付款“涉嫌”為消費者提供消費貸款的爭議,因而電商平臺面臨與銀行信用卡消費貸款一樣的風險――能否收回提前為消費者支付的貨款,其關鍵在于風險控制模型的準確性,基礎就是征信。目前我國已出臺了《征信業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及《征信機構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等與征信有關的法律規范。考慮到個人信用信息的敏感性和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個人征信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上述法規均對于個人征信機構的設立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包括準入條件、行為準則、法律責任等?;谏鲜龇傻囊幎ê豌y行業風險控制的要求,筆者發現,電商平臺建立的征信體系是否符合上述法律和標準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爭議。

我們知道,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互聯網技術建立風控模型是電商平臺從事分期付款消費的主要特點和其競爭優勢所在,某些電商甚至還建立了自己的征信體系或互聯網信用數據庫(如螞蟻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京東的“天網”系統),這種通過互聯網建立的征信體系也可稱作民間征信體系的組成部分。但電商企業的征信面對的質疑從未停止過,大數據產生的金融信息的使用及監管等方面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

一方面,電商平臺征信機構不能搜集消費者的所有信息,《管理條例》對個人信息采集施加了限制,“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⑤,加之《管理條例》“禁止征信機構采集與個人、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⑥。現實情況是依靠大數據征信的電商平臺搜集的信息“五花八門”,只要用戶在平臺上留下的痕跡,都被網絡數據所記錄⑦,通過此種形式搜集的信息,是否包含上述敏感信息或者收集信息是否征得用戶本人同意,也就存在很大的爭議。

另一方面,根據《條例》第七條⑧以及《管理辦法》第五條⑨之規定,民間征信機構要從事征信業務必須經央行批準以及滿足注冊資本等其他相關強制性規定。雖然已有電商取得了征信主體資格⑩,如“芝麻信用”獨創的“芝麻信用分”逐漸向線上和線下推廣使用,但現實中,較多電商平臺僅僅是依靠著長期從事網絡服務而積累的用戶信息而設計征信系統或模型,并未依法去申請征信“牌照”(如京東、分期樂、趣分期?等)。因此,大多數電商平臺征信并不符合法律規定。

四、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市場的監管對策

前已述及,國內的金融體系不能與快速增長的消費需求相匹配,尤其是對中低收入群體的信貸支持仍比較滯后,與美國、歐洲等發達國家的金融體系存在較大差距。而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形式恰恰能為居民消費提供較為靈活的信貸方式,一定程度上彌補我國金融體系的不足。但電商分期付款平臺不屬于現行金融法律的監管范圍,金融機構無權從正面對其電商平臺分期付款進行監管。此外,電商平臺利用互聯網的涉眾性使分期付款面臨的信用風險要比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的消費信貸的風險要高,電商分期付款平臺的野蠻生長,對于我國構建健康、安全的消費環境極為不利。對此,本文結合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主要針對上述的爭議問題,試圖從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層面提出相應的監管對策。

(一)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

根據十部門共同頒布的《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該堅持“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隨后國務院頒布的《關于積極發揮新消費引領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給新動力的指導意見》(下稱“《新動力指導意見》”),強調要為擴大國內消費建立配套的制度,進一步鼓勵消費形式創新。為貫徹落實《新動力指導意見》,2016年3月央行聯合銀監會共同頒布了《關于加大對新消費領域金融支持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提出積極培育和發展消費金融組織體系,加快推進消費信貸管理模式和產品創新。

從上述系列文件意旨可以看出,國家鼓勵互聯網消費金融領域的創新,只要是對消費市場有提高的互聯網消費金融模式,監管當局都應持鼓勵和寬容態度,堅持對互聯網金融“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前已論述,電商分期付款平臺雖不屬于金融機構,不受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但《指導意見》指出電商企業屬于互聯網金融的從業機構之一,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屬于消費金融的重要部分,是在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產生并發展壯大的。并且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形式能補充我國金融體系的不足,提高消費水平,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市場價值已經顯現。因此,對于電商分期付款平臺的監管,應在明確電商分期付款平臺的法律地位基礎上,給予適當的發展空間,明確并堅持“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

(二)完善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市場的監管法律制度

電商平臺雖然不屬于金融機構,不受央行與銀監會的監管,但電商平臺仍受傳統民商事法律的約束,其行為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對于現行電商分期付款平臺質量參差不齊、市場秩序混亂的現象以及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引起的法律爭議,本文提出以下完善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市場的法律監管制度:

1. 完善電商平臺從事分期付款業務的市場準入制度。

(1)明確規定經營范圍。電商平臺分期付款業務與銀行信用卡分期消費業務都是為消費者提供消費借貸,但兩者的主體地位差別很大,電商平臺并不具備金融機構的主體資格,不能從事金融業務。然而,根據上述一系列指導意見精神,電商平臺要想從事小額消費貸款業務,可以成立消費金融公司,取得金融機構牌照。然而,消費金融公司的準入條件較高,限制較大,很多電商平臺較難符合《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準入條件,面對電商分期付款呼喚監管的現實狀況,筆者認為應首先明確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法律性質,在此基礎上對電商平臺的經營范圍進行明確,對電商平臺從事分期付款業務的經營資格進行認證。此外,在實際操作層面,工商登記機關應該對此類電商企業的設立和變更登記做好相應的配套工作。

(2)設置行業從業門檻。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從事消費信貸業務的工作人員除了取得相應的學歷資格外,還要經歷一系列的職業前培訓和相關的資格考試,嚴格按照銀行業監管法律規范和銀行內部業務操作規程開展消費信貸服務。目前電商平臺分期付款業務的操作流程主要在網絡上完成,但是分期付款產品的研發、推廣、銷售等均依賴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網絡化的審核和產品的推廣離不開較高的職業道德要求。因此,要針對電商平臺消費分期付款業務設置一定的從業門檻,對從業人員進行系統的職業培訓和嚴格的職業考核。

(3)引導電商平臺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電商分期付款平臺從事消費信貸業務,風險控制離不開合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對于電商平臺而言,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有許多可供借鑒之處。在借鑒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基礎上,電商平臺也應積極利用自身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的優勢,在實現對消費者網絡化授信的前提下,設計并運用一套科學合理的互聯網實時審貸分離的模型工具,對每一筆分期付款服務進行嚴格的檢驗并建立預警機制。此外,在完善合理的消費授信模型下,秉持審慎放貸的原則,建立科學的在線消費金融服務審批流程,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防范風險。

2. 完善我國征信法律制度。鑒于我國目前的征信體系,法律應適度放寬征信主體市場準入的標準,為互聯網征信機構提供制度供給,以便與民間征信機構實現信息共享和溝通渠道,增加我國信用信息的來源,完善征信機構的信用評價標準。

在電商平臺取得合法的征信主體資格之后,電商分期付款平臺若要實現有效控制風險的目的,電商企業間還必須建立相互之間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在此基礎上,央行信用數據庫要逐步實現與電商平臺信用數據庫的有效對接,打破單打獨斗、各自為政的狀態。央行需要逐步使全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向廣大的電商企業開放,兩者間形成相互參照和補充,使信用信息適應全民消費的需要,爭取形成以央行為主導的、各民間機構為補充、電商平臺為有機組成部分的征信體系,三者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在建立有效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的過程中,電商分期付款平臺應逐漸改善信用評價標準。大數據、云計算對于客戶的信用分析應轉化為“厚數據”。具體而言,電商平臺應該在網上建立與消費者的互動,在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完善對消費者身份情況的調查機制,比如借鑒證券開戶時驗證身份的方法,保證消費者申請授信的真實性。同時綜合對于消費者過往的消費行為數據的分析,對消費者的信用進行準確的判斷。

(三)建立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產品的信息披露制度

結合我國目前的信用和制度建設尚不完善的情況,消費者步入消費過度負債的可能性較高,例如由于此前監管當局叫停了大學生信用卡業務,對于有著較強消費需求而沒有消費能力的大學生群體,分期付款平臺打著“低首付,零利息”等廣告,使很多不具備經濟能力的大學生有了過度消費的途徑,但實際上大學生分期付款平臺的利率比銀行信用卡要高出5%左右,并且最近由于大學生分期付款平臺的發展,高校之中產生了嚴重泄露大學生相關信息的現象。因此,要建立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產品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電商分期憑條充分向消費者披露分期付款產品的風險,同時規定電商分期平臺不得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與此同時,法律應規定電商平臺對消費者提供用于申請授信額度的信息以及注冊賬戶等信息要盡到合理的保護義務。

(四)創新糾紛解決機制

對于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消費者而言,在享受便捷的互聯網消費的同時,也希望因網絡消費而產生的糾紛能夠快速、方便地解決。因此,電商分期付款平臺也應該參照《指導意見》規定,建立在線糾紛解決機制?,或者與互聯網金融的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相互配合,統籌建立在線解決爭端的機制(ODR),利用互聯網技術優勢,以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包括在線仲裁、在線調解等),搭建電商平臺與消費者糾紛的在線糾紛解決機制。

加強互聯網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并不是僅通過強調服務提供者的義務來保護消費者,消費者也要養成理性消費的習慣,切忌沖動消費、過度消費。另外,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和相應的消費知識儲備也是消費者保護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們要積極引導消費者學習和儲備互聯網消費金融的相關知識,培養理性消費文化,特別要引導不具備超前消費能力的消費者強化理性消費意識,尤其是對大學生消費群體的宣傳和教育。

五、結語

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形式靈活地補充了現行消費金融體系的不足,也符合國家挖掘消費的政策導向。伴隨著國內金融體制的改革和銀行等金融機構涉足互聯網消費金融,電商平臺類分期付款的產品將不斷涌現,電商平臺與銀行的競爭將異常激烈。但電商平臺在尚未取得合法金融機構地位之前,其發展也受到較大的限制,在與銀行的競爭中無疑處于劣勢地位,這與電商平臺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地位極不相稱,國家政策層面已經放松,但法律制度方面仍比較滯后。面對電商平臺上述問題,亟須法律層面的應對,以保障互聯網消費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

注:

①2015年十部門聯合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認為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ヂ摼W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

②2016年3月24日,央行聯合銀監會了《關于加大對新消費領域金融支持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從積極培育發展消費金融組織體系、加快推進消費信貸管理模式和產品創新、加大對新消費重點領域金融支持、改善優化消費金融發展環境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新消費領域的細化政策措施。

③據艾瑞咨詢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消費信貸規模達到13萬億,同比增長24.7%。艾瑞咨詢預計,2014―2017年中國消費信貸規模依然將維持20%以上的復合增長率,預計2017年將超過27萬億,相較于2007年將增長7.4倍。

④例如工商銀行的融e購、建設銀行的善融商務、交通銀行的交博匯等。

⑤參見《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⑥參見《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⑦電商平臺希望盡可能搜集用戶信息,目的就是為了分析用戶消費偏好和還款意愿,設計風險控制模型,以便分析授信風險。

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⑨《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設立個人征信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⑩2015年1月,央行印發《關于做好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的通知》,允許芝麻信用、騰訊征信等八家機構涉足個人征信業務,以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芝麻信用”)為例,該公司依靠阿里集團及關聯企業的信息積累,迅速發展壯大,現“芝麻信用”的數據來源并不局限在阿里體系內用戶在阿里相關網站上留下的各種信息,還包括用戶自己提交的信用信息,甚至還包括公安、法院、政府數據及商戶回流的數據。然而,2015年12月通過全國企業信息信用公示系統的查詢,由螞蟻金服出資成立的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其經營范圍并不包括個人征信業務,僅僅包括企業征信業務、企業管理咨詢等。

?需要說明的是,“趣分期”和“分期樂”主要針對大學生消費群體,為控制風險,它們的征信較為保守,采用“網絡+地推”模式,建立校園,以便核實大學生身份。

?《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把互聯網金融分為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七個方面,明確肯定了互聯網消費金融作為互聯網金融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消費者保護的規定,提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明確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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