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網絡安全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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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網絡安全制度

不動產網絡安全制度范文1

關鍵詞;互聯網;物權;網絡登記制度

1 網絡時代物權法的價值理念

網絡時代物權立法的價值取向——意思主義的回歸與矯正。對于意思主義模式而言,公示僅是物權變動產生對抗性、追及性、排他性和優先性效力的前提,如果能夠在物權公示制度方面進行適當調整,就應該是最佳的立法選擇模式。

法律的價值理念是社會經濟條件的反映,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目標。雖然法律的價值體現了主體的主觀需要,但這種主觀需要并非是主觀臆想的、不切實際的,而應該與特定社會的客觀規律的相一致 。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物權法價值理念應在本質上是向物權自由主義(意思主義)回歸,同時,使效率價值的地位在物權立法價值體系中的地位得到應有的恢復,并對安全價值給予了妥當的安排。

現行二元制的物權公示制度,尤其是物權形式主義和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公示制度,存在兩大致命缺陷:一是背離了作為私法精神的意思自由;二是違背了物權法所應該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效率價值,其效果不僅必然會造成對物的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的流失,而且也會妨礙交易的進行,不利于實現物權法追求高效率的基本價值目標 。而現行物權公示制度的缺陷影響了網絡時代物權自由和效率價值。

2 網絡時代物權公示制度立法選擇的依據

2.1 物權公示制度承載意思自治和提高效率雙重價值目標。

物權公示制度應該包括公示的方法、效力兩方面的內容。物權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應該貫徹私法自治原則,以提高效率作為其基本價值理念,作為物權法之重要內容的物權公示制度也應該承載意思自治和提高效率這雙重價值目標,并以此作為立法選擇的依據。首先,物權公示制度的選擇應該遵循意思自治的私法基本價值理念。根據這一理念,物權公示的方法和效力的立法選擇應該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不能強制規定物權公示作為物權及其變動效果的有效要件。公示對于物權及其變動而言,只能是一種可資選擇的,且具有對抗效果的制度安排。其次,物權公示的立法選擇應該恪守提高效率的基本價值目標。從物權立法的功能來看,其在提高效率方面主要是通過充分發揮物的價值和促進交易效率來實現的。

為此,物權公示制度不僅應該以充分發揮物的價值和功效為基礎,同時也應該有利于物權變動(交易)的快捷。

2.2 創設動產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的可能性。

對于動產擔保物權的創設而言,由于在立法技術上既可以轉移占有——交付,又可以不轉移占有而通過登記由債務人繼續占有和使用,因此,為了既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又能夠不使物的使用價值流失,合理的方法是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而不是以交付作為其公示方法。從經濟學的角度上講,在登記的費用足夠低、效率又足夠高的情況下,對于動產擔保物權的設定,最為理想的模式應該是采取登記方法。因為對于物權人(債務人)而言,既可以獲得資金,又可以繼續使用物;對于債權人而言,既可以保障其債權的實現,又不需要支付對物的管理成本。

對動產用益物權的創設而言,由于在立法技術上必須轉移物的占有,只能以登記作為其公示方法。但由于非網絡時代條件下登記的成本和效率問題,如果以價值較低的動產為客體設定用益物權,則很可能是不經濟的。這也正是為何在現行物權立法中用益物權一般只能以不動產或大型動產為客體的真正理由 。從理論上講,在一般動產之上設定用益物權,應當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一是權利人進行物權公示的成本很小或幾乎為零,效率又很高;二是社會公眾獲取該信息的成本也同樣很低或近乎于零,效率也很高。

2.3 建立動產物權公示制度的合理性。

當登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且其成本足夠低、效率足夠高的情況下,現行物權法有關動產之上不可以設定用益物權和抵押權的規定將失去合理性,允許以登記作為一般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并可以在其上設定用益物權和抵押權將成為物權法的合理選擇。然而,按照現行物權法,由于用益物權和抵押權的設定必須以登記作為其有效要件,而在一般動產之上無法設定用益物權和抵押權。

理論上講,在物權變動中實行意思自治一般會有助于提高效率,意思自治和提高效率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沖突。如果意思自治和提高效率這兩種價值目標發生沖突時,提高效率應該讓位和服從于意思自治。因此,在進行物權公示制度的立法選擇時,應該以意思自治為第一價值目標,以提高效率作為其第二價值理念;這也正是物權法作為其私法屬性的必然要求。

3 網絡時代物權公示制度的立法選擇

在非網絡時代條件下物權立法在公示制度上不得不實行二元制而非統一的物權公示方法,這種區分動產、不動產而分別實行不同的公示方法是立法在非網絡時代條件下不得已的選擇,是以巨大的制度成本為代價的,并非是顛撲不破、一勞永逸的制度選擇,因此,如果條件具備,理應對既有的制度進行相應的變革。

在網絡時代,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應當采取統一、高效的網絡登記公示制度。因為在網絡時代,開放、自由、快速、高效的互聯網為建立統一、高效率的權利公示制度奠定了無比優越的物質和技術條件。高效、便捷的網絡權利公示方法和獲取公示信息的網絡登記公示制度不僅極大地改變了傳統不動產(登記)公示的條件,也使在傳統條件下一般動產無法通過登記進行公示的觀念和狀況得到糾正,使得以網絡登記作為一般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在一般情況下也是經濟合理的。

但有人擔心,網絡物權登記制度會產生安全隱患,公示信息的安全性無法獲得保障,容易被人篡改或丟失;權利人的(物權或財產信息)隱私可能被侵犯,因此,權利人可能不愿意進行網絡公示。這種擔心雖然有一定的道理,但筆者認為,第一,這種擔心登記信息的安全性問題并非網絡登記所獨有,同樣,在現行登記制度中也存在登記信息的安全患,比如登記簿面臨被篡改、銷毀或焚毀、被盜、信息被水侵蝕而無法辨認等等。第二,物權作為私人財產權的一種,其信息確實屬于私人信息——隱私之范疇,但是只要進行權利公示,不管是利用網絡等還是傳統書面登記,就一定是對私人信息的公開,也就一定存在被他人知悉的可能性。因此,除非取消公示制度,否則,這種有關財產的隱私便無法避免被他人知悉。實際上,從

公示制度自身的功能來看,其目的就是通過公開并讓社會公眾知悉權利人的權利(信息),從而獲得對抗他人的法律效果——保障其權利的對抗性效力;對他人而言,只有在其知悉公示信息的情況下令其承擔與公示信息相應的后果才是公平、合理的。因此以網絡登記可能因權利人的隱私面臨被他人知悉為理由而否認或拒絕它的觀點,其理由是不充分的。第三,網絡時代物權變動模式可以實行公示對抗主義,可以最大限度地尊重權利人的隱私。在此模式下,網絡公示——網絡登記對于物權變動僅僅成為其獲得對抗他人的要件,而不是其生效要件;即使不進行網絡公示,其物權變動在當事人之間也同樣可以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只是不能對抗他人。登記對于不動產物權轉移是強制性,而傳統登記同樣面臨信息安全問題,但是為何這些國家卻不因此而取消登記制度,因此,我們不能僅僅因為網絡登記可能面臨這種問題而否認它、拒絕它。第四,在網絡時代物權變動實行公示對抗主義模式,在登記方式上實行統一的網絡登記制度,但是這種登記并非是強制性的,而是可選擇性的,登記并非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只是其對抗要件。如果當事人擔心公示自己的隱私(物權或財產信息)可能會被別人知悉,他可以選擇不公示或秘密交易,其交易在當事人之間仍然是有效的或在當事人之間仍然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只是由于不進行相應的公示,便不能產生對抗他人的法律效果;相反,如果當事人覺得這種物權可能存在權利瑕疵或可能被他人追奪,他也可以選擇登記,這樣,其物權就可以對抗他人。最后,任何事情(技術)都不是盡善盡美的,都會存在缺陷和

值得改進的地方,網絡登記信息庫的安全隱患問題,筆者認為它只是一個技術問題而非法律問題。對于這種安全隱患,我們同樣可以采取網絡登記備份及相應的網絡安全技術予以解決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安全隱患??梢姡鲜鰮木W絡登記的安全性心理雖然可以理解,但是其理由經不起推敲。

網絡時代物權法,在價值理念上應當回歸意思主義,且開放、自由、高效的互聯網為建立統一、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網絡登記制度提供了條件,因此,在網絡時代,對物權變動模式的選擇,應實行意思主義或對抗主義;網絡登記,只是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網絡時代物權公示方法為當事人利用網絡進行物權公示和查詢物權信息提供了無與倫比的優越條件,在一般情況下,為了使自己的物權具有對抗性,當事人或社會公眾都愿意將自己的物權進行公示。

不動產網絡安全制度范文2

福建不動產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細化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方便人民群眾辦理不動產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不動產登記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應當與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記,保持權利主體一致。

第三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照《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辦理或者接受指定辦理跨縣級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的,應當在登記完畢后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人以及不動產坐落、界址、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登記結果告知不動產所跨區域的其他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四條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土資源部受理并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用島的登記,由國土資源部受理,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依照國土資源部《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等規定辦理。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簿

第五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不動產單元,是指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

沒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土地、海域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該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與土地、海域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

前款所稱房屋,包括獨立成幢、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以及區分套、層、間等可以獨立使用、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

第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以宗地或者宗海為單位編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圍內的全部不動產單元編入一個不動產登記簿。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的不動產登記電子存儲設施,采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電子數據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復制或者篡改不動產登記簿信息。

第八條 承擔不動產登記審核、登簿的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不動產登記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承擔不動產登記審核、登簿的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考核培訓。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九條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并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條 處分共有不動產申請登記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不動產份額,應當與受讓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

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申請登記,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

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供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有關監護關系等材料;因處分不動產而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父母之外的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不動產的,有關監護關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監護的法律文書、經過公證的對被監護人享有監護權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被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自然人處分不動產,委托人申請登記的,應當與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簽訂授權委托書,但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除外。

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處分不動產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認證或者公證。

第十三條 申請登記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全體申請人提出撤回登記申請的,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第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后,還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查驗:

(一)申請人、委托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授權委托書與申請主體是否一致;

(二)權屬來源材料或者登記原因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權籍調查成果是否完備,權屬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積是否準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繳費憑證是否齊全。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重點查看下列情況:

(一)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況;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況;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查看不動產滅失等情況。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前進行公告,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組織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二)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

(三)依職權更正登記;

(四)依職權注銷登記;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進行,公告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告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及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擬予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擬予登記的不動產坐落、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

(三)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構;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的;

(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持協助查封通知書要求辦理查封登記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動產權利決定生效后,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登記事項存在異議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填寫并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除辦理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和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外,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應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專用章。

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樣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共有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向全體共有人合并發放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共有人申請分別持證的,可以為共有人分別發放不動產權屬證書。

共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應當注明共有情況,并列明全體共有人。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污損、破損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換發。符合換發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換發,并收回原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滅失,不動產權利人申請補發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門戶網站上刊發不動產權利人的遺失、滅失聲明15個工作日后,予以補發。

不動產登記機構補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應當將補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并在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上注明補發字樣。

第二十三條 因不動產權利滅失等情形,不動產登記機構需要收回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將收回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事項予以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或者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公告作廢。

第四章 不動產權利登記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是指不動產權利第一次登記。

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未登記的不動產,組織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首次登記。

依照前款規定辦理首次登記所需的權屬來源、調查等登記材料,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獲取。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二)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

(三)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四)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

(五)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

(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化的;

(七)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生變化的;

(八)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第二十七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不動產權利轉移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贈與不動產的;

(二)以不動產作價出資(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動產權利發生轉移的;

(四)不動產分割、合并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五)繼承、受遺贈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發生轉移的;

(八)因主債權轉移引起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動產權利轉移引起地役權轉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動產權利轉移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不動產滅失的;

(二)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的;

(三)不動產被依法沒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消滅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放棄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的書面材料。

第二節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九條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依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二)土地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為申請;

(三)土地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

第三十條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二)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 農民集體因互換、土地調整等原因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互換、調整協議等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三)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條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消滅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三條 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依法利用國有建設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二)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

(三)土地出讓價款、土地租金、相關稅費等繳納憑證;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規定的土地權屬來源材料,根據權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以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批準文件。

申請在地上或者地下單獨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二)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

(三)房屋已經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產調查或者測繪報告;

(五)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條 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將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申請登記為業主共有。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依法一并轉讓。

第三十七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發生變更的材料;

(三)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協議;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稅費等繳納憑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互換、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受遺贈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動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須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第三十九條 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登記,按照本實施細則中房屋所有權登記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節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四十條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四十一條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

(四)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條 因依法繼承、分家析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等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權屬來源材料;

(二)依法繼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產的協議或者材料:

(四)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的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條 申請宅基地等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登記的,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五節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

第四十四條 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依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建設公共設施,從事公益事業等的,可以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

第四十五條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二)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

(三)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四)建設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完成后,申請人申請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享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四十六條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轉移、消滅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業兼并、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申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等相關材料,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

第六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第四十七條 承包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灘涂以及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用地,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的,可以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地上有森林、林木的,應當在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

第四十八條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生產活動的,可以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首次登記。

不動產網絡安全制度范文3

1.以信息構建與信息交互為定位的信息管理專業教育——以美國iSchool聯盟院校為樣本的分析

2.公司的媒體信息管理行為與IPO定價效率

3.2001—2010年境外信息管理研究進展——基于相關文獻的計量分析和內容分析

4.信息管理“專業課程鏈”的建設與實踐

5.信息管理人才專業特長初探

6.公共危機信息管理EPMFS分析框架

7.普適醫療信息管理與服務的關鍵技術與挑戰

8.基于BIM技術的工程項目信息管理模式與策略

9.構建連鎖超市生鮮農產品供應鏈的信息管理體系探討

10.基于知識圖譜的個人信息管理研究熱點與前沿分析

11.大數據背景下信息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新影響因素研究——以湖北高校為例

12.能力結構模型驅動的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研究——基于10余所高校的調研分析

13.大數據:信息技術與信息管理的一次變革

14.信息管理技術視角下微博研究綜述與趨勢分析

15.論涉稅信息管理能力與稅制結構優化

16.基于信息生態鏈理論的信息管理流程重組

17.教育大數據背景下學分銀行信息管理平臺設計理念與技術架構研究 

18.中國大陸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研究現狀評述

19.面向整體政府的政府信息管理研究——以澳大利亞為例 

20.大數據環境下信息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模式分析與構建

21.高通量下水稻育種網絡信息管理系統

22.基于國營農場的作物生產信息管理系統設計與實現

23.從信息管理到知識管理

24.智慧的交融 有益的啟示——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十三五”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專題研討

25.大數據視角下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建設研究

26.企業信息管理人員信息行為和信息素養研究

27.從國際個人信息管理專題研討會(ISPIM)看當前個人信息管理研究的熱點

28.面向公共危機決策的信息管理機制研究

29.基于RFID與ZigBee的羊場養殖信息管理系統

30.政府危機信息管理聯動系統模型構建

31.信息管理系統在醫院績效考核分配中的應用研究

32.基于BIM的建設領域文本信息管理研究

33.移動智能設備個人信息管理——以在校大學生和研究生為例

34.基于.NET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的設計與實現

35.大數據時代下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培養模式研究

36.供應鏈管理模式下產業主體協同創新機制研究

37.基于遠程通訊的農田信息管理系統設計與實現

38.從邊緣到中心:信息管理研究的學科范型嬗變

39.信息管理理論視角下差錯信息資源的研究

40.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醫藥衛生方向)專業學生擇業預期與就業能力研究

41.信息管理學科整合的變革路徑研究

42.混合架構智能溫室信息管理系統的設計

43.信息管理視域下的差錯信息研究

44.iSchool運動背景下信息管理類專業的特色與分野探析

45.突發事件預警系統中的信息管理和信息服務

46.個人信息管理研究探析

47.再論知識管理與信息管理

48.公安派出所綜合信息管理系統設計與實現

49.整合視角下高校信息管理平臺創新及其構建

50.國外個人信息管理現狀及發展動態述評  

51.我國農產品供應鏈信息管理研究進展

52.從信息管理到知識管理的發展

53.通用信息管理系統開發平臺的設計與實踐

54.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實踐能力培養模式研究

55.一種面向個人信息管理的Post-WIMP用戶界面模型

56.考慮信息泄露的供應鏈信息管理策略

57.云計算環境下檔案信息管理系統風險分析

58.基于元數據的城市規劃信息管理新方法探索——走向規劃信息的全面管理

59.信息生態學——企業信息管理的新范式

60.基于WebGIS的農業空間信息管理及輔助決策系統

61.世界典型城市公共危機信息管理系統及其比較

62.基于“信息管稅”戰略的稅收管理創新

63.對20年來我國互聯網新聞信息管理制度的考察

64.云計算在工程造價信息管理中的應用

65.大數據時代地方高校實現協同創新信息管理平臺構建及路徑

66.政府危機信息管理及決策機制研究述評

67.論城市突發事件的應急信息管理

68.基于物聯網與云計算的灌區信息管理系統研究

69.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問題與對策

70.食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體系研究

71.國內外信息管理研究的流派與研究框架

72.食品安全檢測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的應用架構

73.企業信息管理系統的實現

74.智庫建設背景下的美國中央情報局信息管理實踐與啟示

75.歐美的公共信息管理及對我們的啟示

76.電子商務環境下信息管理模式研究

77.以活動為中心的個人信息管理

78.基于RFID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統模型研究

79.危機管理研究進程中信息管理發展脈絡及基本特征

80.信息管理和知識管理辨析

81.面向政府危機決策的公共危機信息管理模式研究

82.基于Web的高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的設計與實現

83.關于信息管理

84.從信息管理到知識管理

85.信息管理一級學科的變革路徑研究

86.基于BIM協作平臺的工程監理信息管理研究

87.煤礦安全監管信息管理系統的研究及探討

88.危機信息管理研究綜述

89.計算機信息管理技術在網絡安全中的應用

90.關于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建設若干問題的思考

91.基于云計算的知識產權信息管理的發展

92.計算機信息管理技術在網絡安全中的應用

93.基于數據挖掘技術的保護設備故障信息管理與分析系統

94.不動產登記信息數據整合及管理基礎平臺建設研究

95.知識管理與信息管理比較研究——從企業管理的角度

96.試論國家綜合性危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

97.基于多學科融合的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教育體系構建研究

98.從信息管理優化角度探析稅收風險管理的有效實施

不動產網絡安全制度范文4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al esta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technology as the core of modern information processing technology, all aspects of real estate management, more and more places to start construction of digital archives, very in-depth greatly improves use estate files.

Keywords: real estate management; network information, automation, digital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F293.3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目前,由于房地產,房地產管理結構,越來越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相對滯后,積壓了大量的歷史資料必需的條目,房地產管理結構利用的快速發展是比較低的。如何用現代化的手段,加強了房產檔案數字化技術實現新的突破,在房地產管理結構管理已成為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急于解決的問題。房地產管理結構的數字化,可以方便快捷地查詢房產檔案信息,便于產權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巨大的工作量,以確保檔案查詢工作速度快,質量高。因此,實現房地產管理結構信息的收集,整理,查詢,使用數字化管理,檔案管理,可以提高水平和質量,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一、現代化房地產管理的概念和特征的文件1)房地產文件的概念房地產文件,注冊房地產許可,房地產交易,房屋拆遷,建設用地和土地租賃活動。通過收集,整理,鑒定,住房情況及自然地條件下的使用,文字應當歸檔的材料,圖紙,圖表,照片,錄像帶,錄音帶,軟盤和其他磁性媒體內容的文件載體材料。2)房地產管理結構的特點(1)法律證據房地產是除了承認的合法權利外,在房地產權屬確認,僅出售不動產所有權驗證有效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文件。由于房地產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增加房地產的經濟行為。如房地產交易,分析生產,抵押,繼承,扣押,保存,評價過程中產生的各類糾紛,人民法院判決如何,房地產管理結構作為重要證據。(2)動態 所造成的動態性質的文件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房地產,房地產本身發生了變化。如住房條件的變化,拆遷房屋財產損失等。二是引起變化的外部條件屋村文件的更改。包括物業測量方法改變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路街道的變化,變化的方式導致轉讓所有權和其他房地產的房地產交易編號。房地產動態文件確定需要房地產管理結構,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一致性和房地產目前的現狀,潛力性。(3)數量龐大的頻繁使用房地產和房屋產權文件是一對一。有一個產權,將推出房地產文件。因此,大量的房地產文件,數以百萬計在一些大城市房地產的文件。據調查,為了進行房地產交易,分析生產,繼承,抵押,查封,評估和利用房地產管理結構的日常業務過程中,大城市平均每年3-6萬次,中型城市LA 30000次,小城市2千-1萬次。總體而言,房地產管理結構利用數量是非常大的。(4)區域壟斷房地產管理,屬地管理的基本原則。因此,當地房地產管理房地產管理部門開展在該地區獨家房地產管理結構壟斷的過程中,如果你不規范的管理和開發,將直接影響到房地產行業在該地區和整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穩定。2)房地產管理結構的數字化視覺(1)應建立房地產管理的業務規則管理系統的基礎上。房地產所有權的數字文件,應該建立一套完整的認證體系,產權,業務數據,電子文件和GIS數據存儲管理集成和應用集成。它是很難建立一個全面的房地產管理的關鍵。在這三者之間的數據連接,并建立一個有效的完整性,業務規則的基礎上,一方面,全權屬登記管理的實施,充分保證認證的物業,獨家性,針對性和條件的準確性。另一方面,實現房地產管理地理空間可視化,建立和維護文件地理相關,所有制界限,以實現精確管理。它可以實現“圖 - 證書 - 文件”一體化的,結合圖紙繪制管住房管理水平。(2)應建立基于對房地產管理業務規則動態更新機制和其他靜態文件是不同的。房地產所有權文件的事務應該在任何時間房地產所有權和變化的構成一個動態的,面向企業的數字文件系統。通過數字化的文件系統內置基于業務規則的動態更新機制和應用程序映射,房地產及物業管理應用提供適當的系統界面,上線跟蹤房地產權屬變化(轉讓,變更,抵押/查封,損耗等)。數字檔案館,數字檔案館的動態更新的狀態和內容,并確保嚴格的同步狀態房地產所有權和一致的。(3)應建立系統的規范和標準。 建立數字檔案。應根據系統的整體架構和技術要求進行統一的規范和標準,以指導具體工作的實施。如不同的文件掃描模式,掃描的每個文件的內容,在您的電腦上掃描后保存格式等,這是備案的基礎上,提供使用的效率和準確性起著決定性的作用。(4)應建立開放式系統。數字檔案館和其他房地產管理系統和電子政務網絡技術集成和資源共享的需求,考慮到未來的發展,系統的整體結構應具有兼容性和可擴展性。能容納不同廠家生產的不同類型的先進產品,使整個系統易于升級,可以是與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豐富,完善和提高。(5)系統安全體系應建立。計算機管理工具將帶來工作效率。但對文件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計算機硬件,軟件,數據和網絡安全等方面。因此,以使配置服務器機房,消防防雷措施到位,制定了詳細的責任制度,安全系統,提高能力的分類系統,設置網絡防火墻,傳輸的數據進行加密,解密,定期數據備份。三、加快建設房地產管理結構數字化建議1)改進房地產管理結構信息系統的發展一般房地產管理結構信息系統應具有以下特點:(1)信息的存儲管理功能。 (2)房屋的會員信息,多種輸入功能。 (3)信息的查詢檢索功能。 (4)總統計分析。(5)信息共享能力。房產地籍信息不應該只考慮縱向兼容的房屋管理,規劃和管理信息系統,市場信息和其他相關業務橫向兼容,以實現信息交換和共享。 (6)信息更新功能。由于房地產信息是一個動態的信息,出租,贈與,繼承,等等都在不斷發生變化,無論是在舊的信息到該文件中,但也跟上現實,保證準確。 (7)豐富的應用功能。系統應提供的各種應用程序,如各種地圖的疊加處理,基本的回歸分析數據,導出數據生成,圖形和其他軟件。(8)各種輸出功能。根據用戶的不同要求進行輸出,如圖形,列表,住房面積,所有權證書信息,輸出信息。(9)系統維護功能。(10)系統應具有安全性約束的一種手段。2)房地產權屬檔案數字化管理的總體規劃的指導下,一步一步實施階段。數字化過程中必須考慮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歷史上形成了大量的文件和新文件的庫存激增,每年有多少,提交單獨合理的規劃和設計程序。目前有效的權屬登記信息首次申請,以確保數字檔案可以在很短的一段時間的利用價值;數字化過程中添加文件密鑰文件不影響正常認證工作的日常登記,備案工作,可以安排認證后歸檔。3)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員工的素質人才是第一資源,網絡經濟的主要后盾。房地產管理結構管理現代化是不斷提高的優化過程中,總是依賴于人事檔案質量的提高。建立一支精通房地產經營與熟悉計算機基礎知識的專業隊伍,房地產管理結構管理,是實現現代化的關鍵。因此,檔案工作人員,來調整自己的知識結構,需要的理論,文化,技術及其他專業及科學知識。尤其重要的是,全面掌握文件系統的專業知識,包括理論知識,主文件,檔案的基本理論知識和文件保護技術的應用。房地產管理結構管理現代化在不斷提高的優化過程中,總是依賴于人事檔案質量的提高。建立一支精通房地產經營與熟悉計算機基礎知識的專業隊伍,房地產管理結構管理,是實現現代化的關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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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增月.淺論圖書館管理及服務創新[J];改革與開放.2010(02).

[3]曾娜.網絡檔案信息資源組織研究[J].管理學通訊.2010(01).

[4]對房地產權屬管理的建議[J].城建管理,2008 (4).

[5]房地產產權的規范化管理[J].黑龍江史志,2005(5).

不動產網絡安全制度范文5

如果說利潤是任何一家銀行所追求的目標,那么安全必然是取得這一目標的保障。在電子網絡空間中,銀行業務變的更加迅捷、方便。但同時越來越多的人也認為銀行業務變的更為不安全了。電子空間中復雜的法律關系使眾多的糾紛都無法作出一個令人信服的結論。在這種情況下,妥善解決銀行業務中所出現的疑難法律問題,樹立人們對銀行電子業務的信心,比追求經濟效益更為重要。本文將從銀行電子業務中較為突出的電子貨幣、電子結算等問題著手,分析其中的法律問題,并提出監管的粗略設想。

    一、傳統銀行業務面臨挑戰

    (一)、  銀行電子化的發展概況

高科技信息產業的興起,為人類帶來了另一個無窮可能性的世界。雖然它何去何從現在還難以預測,然而數字化環境的發展已經對世界造成了全面的沖擊這是有目共睹的。有許多專家預測,由于因特網技術的廣泛應用,世界上至少會有20多種行業成為恐龍一樣的過時之物。曾經盛級一時的傳統銀行業也不能幸免。無論這種預言是否會成為現實,傳統銀行業必將發生革命性的變革是無庸質疑。事實上,我們已經看到了這種變化的征兆。

1973年美國將1937年以電報電話手段建立起的“聯儲電劃系統”改建成電子化的“聯儲電劃系統”,即建立起銀行間清算服務的電子計算機系統,點燃了銀行業電子化的革新浪潮。不久,因特網的崛起,使銀行進入了internet,改變了銀行傳統的管理和服務方式。1995年,美國的第一家網絡銀行-安全第一網絡銀行開業。它沒有建筑物,沒有地址,只有網址:sfnb.com.客戶可以在任何時間地點,只要擁有一臺電腦和一個調制解調器,還有一個網絡帳號,就可以享有24小時的服務。[1]這種新興的銀行形態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普遍認為它將成為21世紀銀行業發展的主流趨勢。

(二)、銀行開展網上業務的原因

  銀行網上業務的發展是與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緊密相連的。在人類經濟生活中,銀行一直充當著資金流的流動和管理的角色。隨著網絡經濟的興起,網上物的交換帶了支付活動,由此產生了網上的資金流動。網上資金流的需要成為銀行開展網上業務的原動力。在電子商務中,銀行是連接生產企業、商業企業和消費者的紐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銀行是否能有效的實現電子支付已成為電子商務成敗的關鍵。

(三)、網上業務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

銀行依托迅速發展的計算機技術和通訊技術,利用滲透到全球各個角落的網絡,屏棄了傳統銀行業務由店堂前承接業務的服務流程,把銀行的業務直接在網上推出。它所提供的3A[2]服務是傳統銀行所不能比擬的。但同時,它也面臨著許多嶄新的問題。首先,消費者的信心問題。美國波士頓咨詢公司曾對客戶不愿使用網絡銀行的原因進行過市場調查。結果顯示,80%是出于對風險因素的擔心。如果消費者對網絡銀行信心不足,這種新的銀行類型必然難以正常發展。其次是技術安全問題。毫不夸張的說,現代信息技術使得銀行如同把金庫建在計算機里,把鈔票存在數據庫里,使資金流動在網絡里,因此,安全就成了事關銀行生死的頭等大事。1999年一名俄羅斯學生通過互聯網進入花旗銀行的電腦系統,非法轉移了數以百計的資金??梢?,為網絡銀行構建一道高效的技術“防火墻”刻不容緩。同時,網上銀行也遇到了眾多的法律問題。銀行電子化網絡化對傳統的以調整紙質流通工具為基礎而構建起的金融法律規范產生了巨大的沖擊。

銀行作為資金融通的組織機構,它主要的融通對象就是貨幣資金,它所有的業務基本上都圍繞著貨幣而開展。貨幣形式的演變,必然會引起銀行以及銀行各種業務的相對應的變化:不同時代的人們接受了不同的貨幣形式,也就接受了與貨幣相適應的銀行模式。貨幣形態從真實貨幣向電子貨幣方向演化,使得資金流動從依賴紙幣支付憑證交換向電子支付發展,銀行概念從實體銀行向虛擬銀行方向漸進,服務方式也從“人-人”對話向“人-機”對話方向轉變。所以,我們首先要了解電子貨幣中的種種問題,然后再對現在網絡銀行開展的各種業務進行法律上的審視。

二、電子貨幣的法律問題

(一)什么是電子貨幣

  伴隨著迅速發展的電子商務而出現的電子貨幣,是繼中世紀法幣對鑄幣取代以來貨幣形式發生的第二次標志性變革。中世紀的變革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核心的銀行貨幣創造體系。而這次變革直接對現有體系提出了挑戰,并對貨幣政策以及金融監管都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因此,電子貨幣的問題受到了各國普遍的關注。

(1)電子貨幣的含義及其發展:

目前的電子貨幣基本上是各個發行者自行設計開發的產品,種類眾多。因而國際金融機構和各國貨幣當局尚無法在法律上對電子貨幣作出嚴格的界定。不過它們還是對什么是電子貨幣提出了一些的看法,其中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定義較有概括性。

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電子貨幣是指在零售支付機制中,通過銷售終端不同的電子設備之間以及在公開網絡上執行支付的儲值和預付支付機制。所謂儲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質中可以用來支付的價值,如智能卡。這種介質亦被稱為電子錢包。當其儲存的價值被使用后,可以通過特定設備向其追儲價值。而預付支付機制則是指存在于特定軟件或網絡中的一組可以傳輸并用語支付的電子數據,通常被成為數字現金。它通常由一組組二進制數據流和數字簽名組成,可以直接在網絡上使用。

電子貨幣的雛形或稱初級階段,應追溯到1915年世界上第一張信用卡的誕生。信用卡的發行是支付方式的一大突破,并為電子貨幣時代的到來奠定了基礎。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各國政府及民間組織研制出更加類似或接近紙幣或硬幣的電子貨幣類型。這些新型的電子貨幣被通俗的稱為“現金模擬型”電子貨幣。

(2)電子貨幣與通貨

電子貨幣是在傳統貨幣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電子貨幣產品主要被設計用來替代流通中的通貨。它與傳統貨幣在本質、職能及作用等方面是相同的,本質上都是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儲藏手段和世界貨幣五種職能。電子貨幣除了具有貨幣的這些一般屬性外,與通貨相比,它是一種“無形”貨幣,有著許多通貨所不具有的屬性:電子貨幣由電子脈沖代替紙張傳輸和顯示現金,通過微機處理和存儲,沒有傳統貨幣的大小、重量和印記;通貨一般由中央銀行或特定機構壟斷發行,而電子貨幣從目前來看,既有中央銀行發行的,也有一般金融機構甚至非金融機構發行;傳統通貨是以中央銀行和國家信譽為擔保的法幣,由貨幣當局設計、管理和更換,被強接受和使用,而目前的電子貨幣大多由不同的機構自行開發設計,其擔保主要依賴于開發商自身的信譽和資產,其使用只能宣傳引導,不能強迫使用;電子貨幣在使用中要借助法定貨幣反映和實現商品的價值,結清債權和債務關系;

(3)電子貨幣系統的運作

一般來說,電子貨幣系統的整個運作過程涉及到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分銷機構、贖回機構及清算和結算機構。發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為了限制發行機構可能潛在的具有無限制的創設電子貨幣從而導致通貨膨脹的壓力,通常規定電子貨幣與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等值,發行機構有義務等值贖回客戶向其提示的未使用的電子貨幣余額。正常情況下,發行電子貨幣相當于吸收存款,在發行機構的資產負債表上表現為負債,發行機構將電子貨幣的預付款即在途未用資金進行投資以獲得收益。分銷機構分銷電子貨幣。贖回機構接受客戶要求贖回的電子貨幣。贖回機構可能是托收人,將客戶贖回要求信息傳遞給發行機構,并將來自發行機構的資金退還給客戶;也可能是委托人,從客戶手中購買電子貨幣然后從發行機構處贖回資金。清算和結算機構通過支付系統網絡傳輸信息和資金。這些電子貨幣系統的參與機構不因為改變了交易媒介而使原有的風險消失,相反,各種各樣的風險更加容易不同程度的威脅金融系統的安全。

(三)電子貨幣所引發的問題

(1)電子貨幣是貨幣嗎

雖然人們形象的稱呼這種新型的貨幣為電子貨幣,但是它究竟是否已經成為一種貨幣還要慎重考慮。對于信用卡、儲值卡類的初級電子貨幣,只能視為查詢和轉移銀行存款的電子工具或者是現存貨幣進行支付的電子化工具,并不能真正構成貨幣的一種。而類似于計算機現金的“現金模擬型”電子貨幣,則初步具備了流通貨幣的特征。但是,要真正成為流通貨幣的一種,它們還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被廣泛的接受為一種價值尺度和交換中介;

——必須是不依賴于銀行或發行機構信用的用于清償債務的最終手段;

——自由流通,具有完全的可兌換性;

——本身能夠成為價值的保存手段,而不需要清算、結算來實現其價值;

——完全的不特定,支付具有匿名性等等。

按照這個標準來考察電子貨幣。首先,它們的價值是以既有的現金、存款為前提的,是其發行者將既有貨幣的價值電子化的產物,持有電子貨幣僅意味著持有者具有以其持有的電子貨幣向發行者兌換等價值現金或存款的權利。其次,根據貨幣法定的原則,電子貨幣要真正成為通貨的一種,還需要一國立法的明示認可。所以,現有的電子貨幣可以被認為是以既有貨幣為基礎的二次貨幣,還不能完全獨立的作為通貨的一種。

(2)安全性問題

電子貨幣的流動性風險同電子貨幣的發行規模和余額相關。通常情況下,發行機構不需要也不可能保持用于贖回電子貨幣的100%的傳統貨幣準備。但是,如果某些因素觸發了人們對某一電子貨幣系統的信心危機,發行機構就可能無法將在途未用資金的投資變現而滿足電子貨幣的贖回要求,甚至失去等值贖回其發行的電子貨幣的能力。嚴重情況下,可能形成系統性的風險。

電子貨幣的特殊屬性決定了它不能進行物理防偽,只能依賴于加密、數字簽名等技術手段,如何防止偽幣的大量出現造成系統的損失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由于電子偽幣和真幣在技術上完全一樣,而且只要掌握了關鍵技術和數據,偽造起來輕而易舉。一旦一個電子貨幣系統受到攻擊,其發行者就面臨是否接受與贖回其發行的電子貨幣的兩難選擇。很顯然目前的網絡安全技術水平對于防止非法侵入而言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有人提議有必要規定電子貨幣的最大持有量及最大交易量,以減小安全系統被侵入的情況下的損失。

除開電子貨幣的技術特點,消費者、發行人、零售商和其他系統參與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和法律關系也比較的復雜。糾紛一旦產生,各個參與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就顯得十分重要。關于電子支付糾紛中的責任劃分,本文下一部分將重點討論。

另外,  一些電子貨幣類型的完全匿名性,也使洗錢、逃稅等犯罪活動更加方便。

(2)對央行的貨幣政策的影響

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影響實際上是一種累計性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電子貨幣的使用范圍。央行貨幣政策最終目標的實現依賴于適宜的政策中介目標和有效的政策工具和傳導機制。當電子貨幣的數量達到一定規模時,現有的貨幣政策體系就可能出現一些問題。

電子貨幣是被設計來替代流通中的通貨的,因而電子貨幣的大量使用會影響貨幣的流通速度,它對貨幣流通速度的影響是隨機游走的,這樣流通速度作為政策指標的有效性在短期內將大大降低。同時,由于電子貨幣發行的分散、過程連續,加之電子貨幣使得通貨與活期、定期儲蓄甚至證券買賣之間的資金轉移能便捷迅速的進行,金融資產之間的替代性加大,各層次貨幣的計量變的十分的困難,要準確測量某一層次的貨幣總量幾乎變的不可能。可以想象,貨幣構成的復雜性和流通速度的變動性使中央銀行無法正確的解釋貨幣量變動的真正含義,央行制定貨幣市場利率和貨幣政策的難度將大大加大。

(三)對電子貨幣的應對策略

對于法律研究者來說,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電子貨幣能否適用于傳統的商品分類以及現行的法律。舉例來說,如把電子貨幣余額當作一種存款,那么任何一種現行的有關存款的法規都是可以適用的。然而現行的法規并不一定是最適合電子貨幣系統的。

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創新體系的監管也處于一種兩難的境地。一方面,如果中央銀行過早介入或事后證明其規則過于嚴厲,就會阻礙電子貨幣創新的發展造成本國電子貨幣發展的相對劣勢。但如果中央銀行監管的過遲,一旦風險成為現實,再進行管理的成本必定很高。正因為如此,各國對如何對電子貨幣進行監管抱有很審慎的態度,討論較多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發行機構

從技術上來看,任何機構都可以發行電子貨幣。電子貨幣可能的發行人包括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在美國,提供電子貨幣服務的非銀行機構的存在實際上得到了聯儲的容忍。而歐盟各國的央行建議只有銀行才可以發行,因為這樣央行就可以提供與傳統銀行存款同等程度的保護與監管。

如果電子貨幣的發行權僅限于銀行,那么現有的對銀行的法規可以延伸到這個新產品上。但無疑會限制這一體系的競爭。相反,如果更多的機構被允許發行電子貨幣,更激烈的競爭會帶來更大的收益,但是監管問題又難以解決。畢竟非銀行的其他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相對銀行而言受到的監管要少,我們必須考慮較少的監管在電子貨幣領域所可能引發的風險。

2、關于發行

大多數國家對電子貨幣發行者的準備金沒有額外的要求,基本上按現有金融業的規則進行管理。但是日本要求發行者繳納相當于其發行的電子貨幣余額的準備金。

三銀行網上支付業務中的法律糾紛

(一)電子支付[3]

電子貨幣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支付方法,通過電子貨幣賴以生存的銀行計算機網絡系統-電子資金劃撥系統,就能在瞬間內完成資金的支付和劃撥。在這種支付體系中,貨幣成為一串串以比特(bite)形式存在的數據流,成為一個符號,而資金的流動只是一些電信號的傳遞、轉移。在網上進行支付結算,在國際銀行界已成為確定不移的趨勢。在美國,隨著銀行網上結算系統的建立,以及銀行自動結算系統的電子終端相繼裝到各種商業銷售中心與零售商店,美國1978年頒布了第一部涉及電子金融的法律-《電子資金劃撥法》。

網上結算領域中法律糾紛眾多而且風險責任承擔不易確定。網上資金劃撥表面上看仍然與傳統的業務一樣,只涉及銀行和客戶兩方當事人,但其完全通過電子網絡進行交易,所以涉及到的當事人很多,除了顧客本人、網上銀行等金融機構之外,資金劃撥系統經營主體,通訊線路提供者,計算機制造商或軟件開發商等眾多的相關人都可能受牽連。因此,當出現某種故障無法準確的進行資金劃撥時,法律責任很難確定。而且一旦發生了錯誤,傳統的“紙票據”通常還有允許的期限采取補救辦法,而采用電子劃撥就很難有糾正的回旋余地,往往造成很大的損失。例如下面的這個案例:

美國1975年發生的EVRA公司訴瑞士銀行一案,原告是一個芝加哥商人。他通過電子資金劃撥向船主支付運送貨物的運費(他和船主的合同中約定原告必須提前一個月預付租金,否則船主可以解約)。瑞士銀行是電子資金劃撥的中介銀行,1973年4月26日,因被告沒有完成原告一項27000美元的支付命令而給原告造成了210萬美元利潤損失。原告就210萬利潤損失向瑞士銀行提起訴訟。法院認定瑞士銀行有疏忽行為,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后瑞士銀行不服,上訴美國第7巡回上訴法院,法院最終判決限制銀行的責任,此結果得到了銀行界的擁護,但卻引起電子資金劃撥用戶的不滿。[4]

  在電子支付過程中發生支付不能,對銀行來說是很嚴重的業務事件。如果糾紛不能妥善的解決,會大大損害銀行的信譽,并在一定的程度上延緩了金融電子化的進程。因此,確定糾紛中各相關當事人的責任是十分重要的。

(二)支付不能時的責任劃分

1、  第三人的責任

以上一個案例為例,如果導致瑞士銀行沒能按時劃撥資金的原因是劃撥系統的硬件或軟件或是網絡通訊線路出現問題,那么是否應該讓這些第三人來承擔原告的損失呢?

首先,這些第三人與銀行之間存在的僅僅是買賣合同或技術開發合同或服務提供合同等之類的關系。一般而言,在這些合同中,這些第三人的義務只是日常維修和提供零配件,而不可能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提供的設備或線路有問題,所造成的所有損失都由他們承擔。即使有這樣的規定,也是很不公平的。因為他們所承擔的風險和所獲得的利潤相比懸殊太大。金融業務的交易額巨大,如果計算機或通訊技術出現問題就一律向他們追償,那么沒有人會愿意向金融機構提供設備和服務了。更何況,支付不能究竟是由網絡設備或通訊服務造成還是別的原因造成的,本身就很難以證明。

此外,從產品質量的角度考慮,對于這種高科技產品,許多學者都認為應該堅持過錯責任原則。原因很簡單,技術開發的風險不應該由開發商單獨承擔。而且,即使要追究責任,怎樣認定這種高科技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高科技產品的變化發展速度如此之快,國家和行業都無法給其指定一個確定的標準,其缺陷難以衡量。

國際上對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也是予以限制的。新加坡《電子交易法》中規定:除了某些例外情況,一個網絡服務提供商根據任何法律規定都不會因為提供通道為第三人傳輸數據電文資料而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它的立法依據在于,網絡服務提供商應予以保護,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他無法控制其通過網絡所傳輸的資料的內容。

2、  銀行的責任

現在的銀行給客戶提供各種各樣的便捷的服務,但這些都未能改變銀行與客戶的基本的法律關系。因此,雖然客戶似乎是面對著機器進行操作,但對他而言,這個機器就是銀行的化身,它在客戶眼中代表著銀行,它所進行的一切活動都應該由銀行來承擔責任。

國外對銀行承擔的責任問題有一些可供借鑒的規定。例如美國的《1978年電子資金劃撥法》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有義務根據客戶的指令以正確的數額和及時的方式進行劃撥或停止事先已授權的劃撥的支付。國外的法律為銀行所設定的責任比較嚴格,如果是銀行沒有進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造成客戶的損失,應該由銀行來承擔責任。銀行自己受到損失了的,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表明是客戶的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的,也應自己承擔。這是因為,當發生了支付不能或錯誤支付時,第三人的責任是很小的(原因我們已經分析過,除非在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而言,他不應該為此事故負責)。而在銀行與客戶的關系中,客戶屬于經濟上的弱者,在交易中由經濟中的強者來承擔較大的風險以保護弱者的利益是較為合理的考慮。

目前,各個國家的銀行都采用保險的方式來分散風險。

3、客戶的責任

以上的分析并不意味著客戶就完全不承擔責任。客戶采用銀行的資金劃撥系統,就必須遵守銀行相關的規定。在損失發生后,按照民法的有關原則,客戶有義務及時通知銀行并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但總而言之,客戶承擔責任在大部分的國家和地區都是被嚴格限定的。如香港銀行公會、存款銀行公會于1997年7月14日聯合實施的《銀行營運規則》規定,只有在客戶存在欺詐或嚴重疏忽時才承擔責任。

(三)、電子數據的證明力問題

在處理由于支付問題而產生的糾紛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遇到計算機記錄、卡片數據、終端收據等的法律價值問題。比如客戶與銀行計算機系統對于所達成的交易的意見不一致時,如何確定電子數據的證明力。這在國際上以及各個國家已有較統一的規定。1996年5月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第29界會議制定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其中第9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以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信息,應給予應有的證明力。新加坡1998年6月29日通過的《電子交易法》采納了這一規定:不得僅僅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在美國,也通過判例確定了這樣一個規則:認為電子金融轉移系統中的計算機紀律記錄是在有規律的商業活動中產生的,作為證據是可以接受的[5].這就從法律上肯定了計算機記錄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的法律價值。

四、網上的存貸款業務

(一)網上存貸款的現狀

同銀行的支付結算功能一樣,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也一直是銀行的基本業務。雖然目前網絡銀行最主要的營業范圍是電子支付,但是,網上存貸款業務也在興起,客戶很方便的在網上就可以申請到貸款。臺灣玉山銀行早在1996年就推出了這種網絡貸款業務??蛻糁灰诰W絡銀行上留下姓名、年齡、職業等資料,并回答工資收入、不動產等問題,電腦就會自動評估其信用等級并存檔,電腦評估獲得60分以上者都可以獲得60萬元以下的貸款。香港大新銀行也引進了多媒體貸款申請機。電子化貸款業務為經濟爆炸時代里急需現金周轉的客戶帶來了許多方便??梢灶A見,隨著將來數字現金的大量使用,網絡貸款業務將更加普及,業務會更全面,伴隨著網絡貸款業務所產生的諸多問題也將日益引起關注。

(二)我國貸款業務規章對網絡貸款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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