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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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

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范文1

ISO 26000對社會責任融入整個組織和付諸實踐提供了指南。ISO 26000認為,為全面融入社會責任,組織需要開展全面的管理變革,但這種變革在大多數情況下,能夠以現有的體系、政策、結構和網絡為基礎。

根據天津電力所處的社會責任實踐階段,本文主要討論全面融合社會責任階段所做的工作,具體就是其中的社會責任融入組織治理、制度和程序。指標體系建設是融入組織決策、組織結構、制度和程序的最有效手段。

ISO 26000:社會責任國際標準

繼ISO 9000質量管理體系和ISO 14000環境管理體系后,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于2010年頒布關于社會責任方面的重要標準ISO 26000。這也是社會責任領域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國際標準。

ISO 26000將企業社會責任(CSR)推廣到任何形式組織的社會責任,在全球明確了社會責任的定義和原則,確定了踐行社會責任的核心主題,并且描述了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將社會責任融入組織戰略和日?;顒拥姆椒āSO26000系統地總結了社會責任發展史,概括出其基本特征和實踐,指出了社會責任的最佳實踐和發展趨勢。

ISO 26000將社會責任議題歸納為七個核心方面,即公司治理、人權、勞工、環境、公平運營實踐、消費者問題以及對社會發展作貢獻等。這些主題包含了任何組織決策和活動對經濟、環境和社會的最可能影響。確認某個議題的重要性,既要考慮到利益相關方對它的關注程度,又要考慮到其影響可持續發展的方式。

該標準的出臺使社會責任探討的焦點,從是否應該實施轉移到如何實施得到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社會責任標準。當前,企業應當順應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國際變化,盡快建立符合自身實際、與國際接軌的社會責任指標體系,以全面了解自身履責狀況,系統、有針對性地提高履責水平,符合國際標準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報告,有效提高核心競爭力。

天津電力社會責任工作基礎

作為關系天津國民經濟命脈的國有骨干企業,國家電網天津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天津電力)承擔著優化地區能源資源配置,保障和促進天津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任務,擔負著建設、運營和發展天津電網的重大責任。

天津電力連續三年社會責任實踐報告,以豐富履責案例和統計數據,全面、系統、形象地反映了電網企業履責情況,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行為、績效和履責承諾,展示了開展全面社會責任管理,推動社會責任根植基層的具體實踐。

經過連續多年的社會責任實踐,天津電力已經由“什么是企業社會責任”,“為什么要履行社會責任”,“企業要履行哪些社會責任”深入到“如何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階段。

在第一個階段之后,公司迫切需要在確定企業社會責任一般性原則的基礎上,構建電網企業社會責任指標體系,解決以下問題:文字性描述較多,缺乏定量化指標;各年度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縱向評價和橫向對比缺乏依據;內容覆蓋面廣,但層次、重點不突出,對履責情況缺乏一般性的原則和科學化、系統化、規范化的衡量標準;作為非上市公司,第三方審計鑒證力不夠。

指標體系的建立是從傳統經驗管理向現代制度管理思想轉變的體現,使社會責任管理不再依靠經驗,而是通過制度和科學的方法,引入系統化、理論化的管理方法,將管理目標定量化、具體化。

更進一步,一個組織的管理目標,如果能按照時間關系和空間關系同時展開,形成有機的、立體的指標系統,不僅使各級社會責任管理人員和每個人對目標整體一目了然,也能明確各部門的目標。

ISO 26000為此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構建思路。

指標體系設計思路

構建社會責任指標體系,首先需要明確各級指標的選擇與設計應遵循什么樣的邏輯框架。天津電力社會責任指標按照一級指標的邏輯框架——中間層級指標的邏輯框架——末級指標的邏輯框架構建。

一級指標邏輯框架

對于一級指標,按照利益相關方進行劃分。根據ISO26000國際標準對社會責任的定義,企業應對其產品和決策行為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負責。據此,為進一步細化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一級指標將利益相關者劃分為政府、投資者、客戶、員工、商業伙伴和社區以及環境七個指標。

二級三級指標邏輯框架

中間層級及末級指標是在一級指標基礎上的細化。按照社會責任實踐的內容性質將指標體系劃分為能體現效率性的指標、能體現公平性的指標以及能體現可持續發展的指標。在具體構建這些二級指標時,對應ISO 26000各項議題的實踐要求,結合電網企業的實際,進行參考,確定擔責內容的二級指標。

限于篇幅,僅以與消費者有關的社會責任指標體系為例。

指標體系實施階段

1.基于ISO 26000的社會責任管理涉及到企業運營的方方面面,指標體系的具體實施需要具備一定的基礎,應選擇前期工作基礎好的單位試點推進。

2.ISO 26000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在指標體系建設過程中要強化行業專指性。將指標體系同計劃管理、經濟核算等工作有效結合,有明確的方向和具體的行動指南,在條件具備時與績效考核相結合。

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范文2

《指引》共包括總則、履行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推進社會責任工作的主要措施和附則四個章節。此外還包括兩個附錄,一個是社會責任指標體系和社會責任業績溝通指標體系,另一個則是相關術語和定義??傮w而言,從結構上看,《指引》已經超越了通常社會責任文字性指引;從內容和功能上看,《指引》也并非一般性社會責任實踐性指引,而是包括了社會責任管理指引的內容??傮w而言,《指引》具有如下五大特點:

一、國際視野與中國特色相結合

從社會責任理念上看,《指引》在吸收了ISO 26000社會責任國際標準關于“社會責任即為影響”理念,以及“組織履行社會責任根本目標是促進組織與社會共同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同時,將國資委和諧戰略中所倡導三大提升理念(經濟、環境和社會綜合價值創造能力顯著提升,社會溝通能力和經營透明度顯著提升、社會影響力和美譽度顯著提升)也完全融入其中。從社會責任實踐來看,《指引》將ISO 26000的七大議題作為核心實踐內容,同時結合中國實際和企業實踐進行了優化。此外,《指引》還較好地吸收了GRI《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G4版的內容,如強調供應鏈社會責任管理等。

二、行業特征與公司實際相結合

《指引》將能源供應列在社會責任內容之首,也較好地體現了公司所屬的行業特征及自身特點。作為全球性能源大公司,應對能源挑戰、滿足不斷增長的能源需求,為人類社會的繁榮和發展提供不竭的能源動力,既是中國石油的使命,也是能源公司共同且首要的責任。同時《指引》還從公司實際出發,并結合中國能源的具體情況,對能源供應的責任內容從深化科技創新、加大資源勘探開發、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提升清潔優質能源供應比重、推進新能源開發利用以及合作構建全球能源安全鏈六個方面加以了具體闡述。這些內容連同環境保護責任內容,在過去八年構成了社會責任報告披露的重點,既反映了中國石油在保障能源供給方面長期的努力,也表明今后仍將成為中國石油長期堅守的核心責任。

三、責任實踐和責任管理相結合

從內容上來看,《指引》一方面明確指出了公司社會責任八個方面的內容(能源供應、環境保護、組織治理、尊重人權、公平運營、勞工實踐、消費者權益、社區參與和社會公益),同時每個方面又列出了具體議題(共計38個次級議題)及其實踐要求和方向。另一方面,《指引》在明確指出推進社會責任工作的五大措施(完善社會責任組織管理和制度建設、推進社會責任指標體系建設、加強利益相關方溝通參與機制建設、強化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和推動公益活動專項工作管理水平提升)的同時,也體現出了一系列具有建設性意義的社會責任管理思想。如在組織治理中對決策的表述,要求在制定決策前要充分考慮決策可能帶來的不同利益相關方的經濟、環境和社會影響,在決策中要保證高效透明,統籌兼顧各利益相關方訴求,在決策實施后要跟蹤、評估和審計執行效果是否管理好了經濟、環境和社會綜合影響,以及是否兼顧各利益相關方的訴求,同時不斷予以改進。

四、責任指標和溝通指標相結合

《指引》附錄1中的社會責任內容指標體系將實踐內容按照國際標準定義為實踐議題,這議題相當于社會責任實踐的一級指標。而在每個一級指標下又包括38個二級指標(對應原內容體系38個次級議題,按照目標要求的性質進行的同名設置),在每個二級指標下包括119個三級指標(按照實現二級指標的具體行動要求進行設置,有些是方向性的,有些是定性要求,有些是定量衡量指標),這些細化的指標為公司各級單位在實踐中提供了針對性地參考。社會責任業績溝通指標體系則是公司在結合多年社會責任報告基礎上按照經濟、安全環境、員工和社會公益四個方面進行的劃分,共包含32個指標。社會責任實踐指標和社會責任業績溝通指標在互相區分的同時,又具有較好指向性和明確指導作用,同時在指標管理上也具有一定的創新性。

五、現實指導和未來引領相結合

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范文3

企業社會責任并非與現代企業相伴生,現代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是在20世紀20年代才開始興起。美國學者謝爾頓在《管理的哲學》一書中首次提出后,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經歷了不斷發展和演變的過程。但是直至最近幾年,企業社會責任這一字眼才在我國范圍內越來越引發人們的關注,上至政府高層,下至普通百姓,在論及企業與社會問題時,均認同企業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但企業社會責任究竟應如何界定,不同的人群卻又有著不同的觀點,學者們對這一問題也是各持己見,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企業社會責任只是一個籠統的概念,比較抽象,不同的人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理解。目前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較為主流的觀點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起對員工、對消費者、對社區、對環境的社會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支持社會公益事業、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等內容。

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

2008年汶川發生大地震后,各界人士紛紛捐款捐物,幫助受難同胞度過這場災難,一股愛的暖流在社會上緩緩流淌。許多企業捐款達千萬元甚至億元,受到了公眾的贊揚。與此同時,萬科集團總部以220萬元的捐款數額受到了質疑。萬科集團董事長王石回應到,中國是個災害頻發的國家,賑災慈善活動是個常態,企業的捐贈活動應該可持續,而不成為負擔。另外有消息透漏說,萬科集團要求內部普通員工捐款時以10元為最高額。王石的行為讓萬科和他個人陷入了一場公關危機。隨后王石在電視上公開道歉并稱公司將以1億元資金參與四川災區的臨時安置,災后恢復與重建工作。但1億元的付出并未真正解決這次危機,萬科損失慘重。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現代經濟運行中企業不承擔公眾期望的社會責任不僅不會降低企業的經濟成本反而會使企業付出更大的代價,遭受慘重的損失。在今天的中國,越來越多的企業為了自身的生存和長遠發展,也為了樹立品牌形象,贏得良好聲譽,開始自愿承擔社會責任。很多企業選擇自己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簡稱CSR報告),將其履行社會責任的理念、戰略、方式方法,其經營活動對經濟、環境、社會等領域造成的直接和間接影響、取得的成績及不足等信息,進行系統的梳理和總結,并向利益相關方進行披露。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分析

盡管剛才我們已經提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界限及重要性,但是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又出現在我們眼前,企業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究竟是法律層面上應當討論的問題還是道德層面上應當討論的問題。社會責任并不是懸在企業頭上的一把“利劍”,當有關主體或社會輿論對企業行為有所不滿時,便可以隨意將“未履行社會責任”這樣一頂大帽子扣在企業頭上。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進行一下簡單的舉例分析:

1、《公司法》中企業社會責任

2006年實施的《公司法》第五條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是公司法第一次明確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由于絕大多數企業是以公司形式存在并進行運營的,所以《公司法》當中關于承擔社會責任的規定可以被看做是企業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法律基礎。但同時我們也不得不承認,此條款只是倡導性的宣示條款,在司法實踐中無法憑借這一條款強制企業承擔具體的社會責任。因此該條款存在的形式意義遠大于實際意義。

2、《保險法中》中的企業社會責任

保險公司、銀行、證券公司并列成為我國金融服務業的三大支柱產業。因此,保險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有利于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進而推進國民經濟建設。繼2009年中國人壽第一次公司社會責任報告之后,我國各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發展的特點也了公司社會責任報告。保險公司為增強自身競爭力,提升品牌形象,開始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在國民經濟發展中,保險業有三大功能:經濟補償,資金融通,社會管理。保險業的功能決定了保險公司必須履行社會責任。經濟補償功能體現了保險公司分散客戶風險,補償客戶損失的責任。資金融通體現了保險公司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投資者之一,穩定市場資金運行狀況,保障經濟良性發展的社會責任。社會管理功能體現了保險公司保障人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為政府分擔社會職能的社會責任?!侗kU法》規定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不再限于“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再保險”三種業務,此規定不僅可以促進保險公司規模的擴大和實力的增強,還可以使許多保險業未涉足的領域得到保險公司的保障進而健康迅速發展,例如,“三農”發展,環境責任保險實行,城鄉醫療體制改革等。從而進一步加強了保險公司參與社會責任的范圍?!侗kU法》中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這應是保險活動中保險公司對投保人遵守社會責任的底線。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承擔的社會責任應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一個集中比較完整的體現。保險公司的三大功能使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體現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它涵蓋了我國學者認為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的范圍?!侗kU法》對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體系起到較好引導的作用。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企業社會責任

2008年底,蘭州市第一醫院相繼收治了15名患“腎結石”病癥的嬰幼兒。這些嬰幼兒的家長們都反映孩子一直食用三鹿嬰幼兒奶粉。醫院確診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超標導致嬰幼兒患病。隨后在全國其他省市也發生了相似的案例。此次事件危害后果嚴重,三鹿陷入困境,并最終破產。這次事件也讓很多知名品牌公司在檢查中暴露出一些問題,我國奶粉業的發展因消費者的抵制面臨巨大障礙,時至今日也未能完全恢復。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断M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賠償其受到的損失,此規定表明了消費者具有懲罰性賠償請求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這是對包括企業在內的經營者一個原則性的倡導。企業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遵守此原則,承擔社會責任。

4、《勞動法》中的企業社會責任

河南新密市的民工張海超在鄭州振動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出現了咳嗽,胸悶,吐痰癥狀,多次治療未果。后來有多家醫院對其做出了“疑似塵肺”和“不排除塵肺”的診斷結論。這些不確定的表述加上振東公司推卸責任,張海超的病不能按職業病進行治療。2009年7月,張海超為證明自己的職業病到醫院進行了肺組織活檢手術(即開胸驗肺),他用這種殘酷的行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最終振東公司因違反《勞動法》規定的保障勞動者健康,對從事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義務,受到了處罰,承擔對張海超等人的責任?!秳趧臃ā分性敿氁幎藙趧诱叩臋嗬陀萌藛挝坏牧x務。企業包括在用人單位之內應自覺遵守《勞動法》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人身健康,享受社會保險福利,參加職業培訓,獲得勞動報酬等權利。近年來農民工工資拖欠事件層出不窮,面對這些問題應拿起法律保護民工的合法權益,讓企業履行義務,承擔社會責任。另外《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規范也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做出了規定。我國目前處于社會經濟的轉型期,妥善解決勞資矛盾對企業承擔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有重大意義。

5、《環境保護法》中的企業社會責任

2010年7月3日,紫金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發生了銅酸水滲漏事故。此次滲漏使9100立方米的污水順著排洪涵洞流入了汀江。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嚴重導致大量網箱養魚死亡。紫金礦業對于此事件隱瞞了9天才向外公布,讓事態進一步惡化。事故發生后,調查組查明紫金礦業在本次事件中存在過錯,應承擔經濟責任,法律責任。此外紫金礦業還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減少對沿江居民和魚類養殖戶的損失,并治理被污染的河道?!董h境保護法》規定了單位環境保護責任制度,要求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其他活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另外還規定了三同時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排放制度等。企業如果違反制度要求,就應給予受害者經濟補償,承擔法律責任。在經濟的轉型期,企業應轉變觀念,主動承擔環境責任,使環境管理成為企業生產管理的一部分,為實現生態文明做出貢獻。

四、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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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個前瞻性認識:企業社會責任社會性的提出

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提出與人們對企業社會性之認識的逐步加深是密切相關的,而人們對企業性質的認識則是與企業存在發展的歷史進程同步的。企業發展史告訴我們:現代企業已發展成為一個融經濟性與社會性為一體的組織。也就是說,其不僅是一個經濟組織,而且還是一個社會組織;不僅要追求個體利益,還要關注社會利益;不僅要為股東、雇員等內部利益相關者負責,還要為消費者、供應商、社會成員和政府等外部利益相關者負責。

最能充分證明企業社會性的理論是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期的“受托人”理論、中期的“利益相關者”理論和后期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①其中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則成為了企業社會性的最強有力證明,但這也同時反映了受企業社會性特征之影響而誕生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從一開始就具有了社會性內涵。

最早在理論上倡導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是哈佛大學法學院的多德教授。他認為,“企業財產的運用是深受公共利益影響的,除股東利益外,法律和輿論在一定程度上正迫使商事企業同時承認和尊重其他人的利益,企業管理者應因此樹立起對雇員、消費者和廣大公眾的社會責任觀。”[1]47由此可見,最初提出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主要還是一種觀念、理念,或者說主要還是屬于道德層面的認識,這與現代企業社會責任理論越來越強調法律責任則有所不同。對此,我國學者主要是從社會利益、社會責任的角度出發來界定企業社會責任的,但對其到底是道德責任還是法律責任卻沒有明確區分,而且基本上是強調道德責任多,法律責任少。②正是基于這種認識,我國就有學者指出:“在我國,公司社會責任①到底是道德責任還是法律責任長期也是模糊不清的,但是基本上還是道德層面?!保?]對這種認識我們不能茍同。

這是因為,一方面,將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有其法理依據。如前所述,在立法未對企業社會責任作出明確規定的時候,公司社會責任還停留在道德責任層面。關于道德義務,作為美國現代最重要的法學家之一的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曾把道德區分為“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其中“義務的道德”主要是指體現社會生存的最基本的要求,是社會生活本身要求人們必須履行的義務。②

“義務的道德”一般來講是禁止性的,而“愿望的道德”是肯定性的。富勒認為只有“愿望的道德”才是法律規范的對象。由于企業的社會性特征決定了企業行為必然涉及到眾多利益相關者的權利,侵犯他人權利必然會導致法律責任,因此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自然不可能屬于“愿望的道德”,而只能是“義務的道德”?!啊x務’在邏輯上先于其他道德概念,其他道德概念以‘義務’的存在為先決條件,并且只有參照它才能得以理解”。[3]“義務是根本性的道德概念表明了在道德中義務性規則是基礎性規則,道德美德、修養也只有盡了道德的義務之后方能實現,……。因此,義務構成了立法者將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即道德法律化的內在性基礎?!保?]而且,在道德中義務性規則也是道德中的最低限度的標準,這種道德的義務規則完全可以加以普遍化,因為只有加以普遍化才有可能將這種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的可能性。所以企業社會責任完全具有上升為法律責任的法理基礎。

另一方面,將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有其現實依據。我國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第5條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边@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盡管該條款只是一個宣示性的作用,但是表明我國法律對于企業社會責任觀念是持肯定態度的。之后又在2006年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第7條中明確規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痹偌由稀断M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環境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稅法》等基本法律也不同程度的涉及了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雖然這些規定對企業運行中司法責任的落實沒有明確規定,比如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承擔形式、歸責原則、構成要件等方面都沒有具體涉及。從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在我國將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是具有理論和現實依據的。只是因為我國現行立法缺乏強有力的企業社會責任之追究機制,而使得本屬于法律責任層面的企業社會責任被部分學者“誤讀”為道德責任之范疇罷了。

一般來說,法律責任范疇內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主體對其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力的法律后果,這種法律后果是通過具體的責任形式或制裁方式來實現的,其體現的不僅是違法企業對某一個體的法律責任,主要還是違法企業對社會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也是考慮到現代企業之社會性決定了其違法行為不僅會給社會個體造成損害,更重要的是它有可能會在更大范圍內給社會中的不特定群體造成損害,嚴重危害社會整體利益。所以企業社會責任重在強調違法行為主體對社會應承擔的責任,而非僅對某一個體的責任。

那么,應當適用什么樣的責任形式去追究企業的社會責任呢?從我國現行立法確立的責任追究機制上看,違法企業侵害某一個體利益的法律責任追究主要依賴于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傳統責任方式去實現,比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拘役、徒刑、罰款、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等等;而對于違法企業侵害社會整體利益的法律責任追究無論是理論層面還是實踐層面尚缺乏獨立、系統、科學的救濟方式,對于應當通過何種責任形式去追究企業社會責任也缺乏系統化、類型化的分析研究,這種責任追究機制的缺失使得企業社會責任之實現喪失了應有的理論依據或法律依據,給司法實踐中合理、合法追究企業的社會責任帶來了諸多理論或法律障礙。

實際上,我國立法與實踐中并不是沒有追究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形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雙倍賠償”、《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賠償”等懲罰性賠償就是司法實踐中普遍采用的不同傳統法律責任形式的能夠有效彌補社會整體利益損失的責任形式,還有理論或實踐中出現的資格減免、信用減等、頒發禁止令等責任形式也是針對企業違法行為損害社會整體利益時可資采用的責任形式。關鍵是企業社會責任適用這些責任形式的法理基礎是什么?為什么追究企業社會責任可以采用這些責任形式?司法實踐中具體應如何適用等問題都有進一步研究的空間。我們認為,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是要“突破性”的認識到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性特征,這也是本文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的基本目的,這種認識或將成為進一步開展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研究的邏輯前提。

結合以上的分析,本文提出的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就是指企業社會責任的責任形式設置、體系構建以及制度創設等基于社會公共性考慮,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核心,以實現社會實質公平為目的,兼容社會法部門之多種原則、方式、制度而體現的一種全局性、公共性與整合性特征。其重在強調法律責任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

依據這種認識,企業社會責任之實現只能也必須依賴于能夠體現其社會性特征或者能夠有效彌補社會整體利益損失的責任形式了。以上提到的懲罰性賠償、資格減免、信用減等、頒發禁止令等均是在理論與實踐中發掘出來的具有社會性等典型特征的責任形式,這些責任形式也是以經濟法為代表的現代法部門在發展中逐步歸納、抽象、提煉出來并普遍適用于司法實踐的。因此,建立獨立、系統、科學的企業社會責任體系,就應以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為導向,既要借鑒民事、刑事、行政等傳統法律責任形式,還要重點關注包含經濟法責任在內的一切富有“社會性”特征的責任形式的利用和發掘,以探尋適合追究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法律救濟方式。

二、一個學理性解釋:企業社會責任社會性的法理基礎

通過考察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產生與發展過程,我們發現,基于對企業社會性特征之認識而興起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與經濟法現象的出現有著內在的密切聯系。因此,要深入探究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性特征,還離不開經濟法理論的支持,或者說,經濟法的真實存在成為了解釋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的重要法理基礎。

第一,經濟法的產生發展軌跡,昭示出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的正當性基礎。一般來說,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發端于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美國,以托拉斯為代表的巨型企業通過降低產品成本,提高生產效率,產生了“規模經濟”效應,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的消極影響,引發了嚴重的社會問題,主要表現就是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出現了大量的壟斷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而經濟法現象也出現于資本主義世界社會經濟矛盾日益突出的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以規制企業托拉斯為核心的美國《謝爾曼法》的頒布成為了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標志,之后經濟法則不斷加強從法律層面對企業危害社會秩序的壟斷行為、限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方面的規制。對企業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的規制表現在責任方式上就是若干具有“社會性”特征的責任形式成為追究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法律救濟方式。

第二,經濟法的國家干預理論,為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的論證提供了理論依據。從本質上講,企業社會責任就是對企業自由的限制與約束。企業社會責任暗含著一個理論假設,即:國家應當適度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以解決市場在保護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利益上的失靈。倡導企業社會責任,就意味著要對市場進行必要的調控,從而使市場既充分釋放其作為資源配置基本手段的功用,又盡可能地為企業社會責任提供適宜的生存空間,以此達成市場與企業社會責任在最大化其各自作用基礎上的和諧與均衡。[1]138

由此可見,企業社會責任必須置于一個有著國家干預的市場經濟環境之中。國家公權力介入企業經營活動,乃是導致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直接原因。“經濟法的理念是經濟社會化條件下的實質公平正義,其核心內容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實現”[5]。這種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反映到企業社會責任之追究機制上就必然體現為若干旨在平衡與兼顧社會不同利益群體的法律責任形式的普遍適用,如上文提到的信用減等、資格減免等等。在以往的責任理論研究中,這些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基本目的且主要由企業市場主體承擔的責任形式已逐漸被抽象、提煉、歸納,通過類型化分析和典型性分析等方法,成為了以經濟法為代表的現代法部門的獨特責任形式了。國家干預理論體現在責任追究機制上,就是要求企業市場主體適用的責任形式在具體設計上除了能保障投資者(即股東)的利益以外,更要最大限度的維護和實現股東以外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即社會利益)。由此可見,國家干預理論進一步說明了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第三,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念,決定了企業社會責任應具有的社會性特征。上述分析說明,經濟法就是建立在承認社會利益客觀存在的基礎之上的法律現象,其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己任,通過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以達到維護自由競爭之市場秩序的目的。但也正是經濟法的這種社會本位理念,為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興起以及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產生奠定了基礎。甚至可以說,從企業社會責任一詞的提出到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全面形成,均是在契合經濟法社會本位理念的過程中實現的,這就使得企業社會責任天然的具有社會性特征。所以說,經濟法以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為其終極目標,成為了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產生的理論先導,同時也是解釋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的重要理論依據之一。

三、一個關聯性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社會性的具體體現

由于已經把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范疇,因此法律責任理論自然會對其產生很大影響,其中尤以經濟法責任理論的影響最甚??梢钥隙ǖ氖牵岩呀浵鄬Τ墒斓慕洕ㄘ熑卫碚撆c正在建構中企業社會責任理論進行關聯性分析,將有助于解決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在制度設計與理論研究中存在的諸多盲點和難點。之所以能夠開展經濟法責任理論與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關聯性分析,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理由:

其一,從經濟法學理論上講,企業社會責任可以被視為經濟法的獨特責任形式之一。對此,有學者指出,經濟法的獨特責任形式就包括“如拆分企業、懲罰性賠償、缺陷產品召回、資格減免、信用減等、企業社會責任”[6]。可見,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種類型的責任形式與其他經濟法的獨特責任形式共同歸屬于經濟法責任理論,這也表明企業社會責任必然會受到其他經濟法獨特責任形式的影響,對兩者進行關聯性分析具有理論上的可能性。另外,由于以上提到的這些經濟法獨特責任形式主要也是由國家干預受體(市場主體)來承擔的,而以組織形式出現的企業就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這也說明,經濟法之獨特責任形式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由企業市場主體承擔的,這就為通過借用經濟法之獨特責任形式追究企業社會責任提供了直接理論依據。其二,現代法律責任制度發展趨勢表明,各種類型的法律責任之間具有一定的流動性是完全合理的。

“法律責任的外在界限和內在界限都取決于社會關系的自身性質。應當說,在法律責任與非法律責任之間,在各種類型的法律責任之間經常會有一個較模糊的區間,這使得責任之間會有一定的流動性,責任的具體形態也呈現出更豐富的多樣性。”[7]

面對現代日益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態既有民事、刑事和行政的傳統法律責任形式的綜合適用,又有經濟法領域特有的責任形式,這使得其呈現出一種以“傳統﹢獨特”內涵為主要特色的法律責任體系。與這種相對成熟的經濟法責任理論相比,目前的責任理論中還沒有關于追究企業社會責任之獨特責任形式的系統研究,這就使得借用經濟法之獨特責任形式去追究企業社會責任具有現實上的必要性。

其三,經濟法責任與企業社會責任,都具有社會性特征這個最顯著也是最重要的共性。也可以說,社會性特征這個共性是連接經濟法責任與企業社會責任的中介和橋梁。“在經濟法領域,對于法律責任的設定,在很多方面都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之考慮,經濟法的宗旨就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因而從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規制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是經濟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一個重要特征,強調經濟法責任不只是對個別當事人與國家的責任,當然還應包括對社會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看,可能這還是最為重要的方面。”[8]

簡單來說,經濟法責任的社會性是由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念決定的,其體現在責任形式上就是更多的重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法律責任形式的大量挖掘和適用。在這一點上,企業社會責任與經濟法責任一樣,同樣具有社會性特征,因而經濟法責任形式與企業社會責任形式之間可以、也必定存在有一定的流動,兩者之間完全可以相互借鑒對方的責任形式??梢哉f,兩者共具的社會性特征是我們開展經濟法責任與企業社會責任之關聯性分析的最重要原因。

上述分析說明,開展經濟法責任理論與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關聯性分析不僅是可行的,而且還是必要的。因此,需要把經濟法責任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聯性分析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基本分析框架。按照這種分析框架設計的研究思路,追究企業社會責任時,完全可依據其社會性特征合理選擇經濟法的獨特責任形式作為其法律救濟方式。

作為新興的法律現象,經濟法部門發掘出了若干富有特色的責任形式,像國家賠償、超額賠償、實際履行、引咎辭職、經濟責任、資格減免、信用減等、頒發禁止令等等,都已被經濟法論者相當一致的認為屬于經濟法部門所特有的責任形式。通過分析這些責任形式,我們發現以超額賠償、資格減免、信用減等、頒發禁止令等責任方式最能體現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同樣也是最適合追究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法律救濟方式。以下對這幾種責任形式略做說明:

首先,這里的超額賠償實際上也是懲罰性賠償,其主要由國家干預受體(市場主體)來承擔。比較典型的采用懲罰性賠償的例證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雙倍賠償”規定,美國《謝爾曼法》關于三倍賠償的規定等,都是為了追求懲罰的目的。其實,這里的懲罰性賠償并非什么新鮮事物,民事責任中早就有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之分。以合同違約責任中的支付違約金為例,民法學者普遍認同,從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的角度考慮,在立法上確定違約金為補償性的同時,要明確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糾正司法實踐中不保護可得利益的傾向。這樣,補償性違約金可以得到類似于懲罰性違約金的效力;另外,在確定違約金的基本性質為補償性的同時,也不排除當事人在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下,約定使用懲罰性的違約金。傳統私法使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還是比較少見的,主要還是以補償性賠償為主,而經濟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則有擴大適用的趨勢,如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96條中就有“十倍賠償”的新規定。由此可見,超額賠償并不以補償損失為原則,而是帶有懲罰性,適用這種責任形式不僅有利于保護消費者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又能通過法律強制力促使企業等市場主體認真履行社會責任。

其次,資格減免和信用減等從本質上講屬于“懲罰性責任”。任何一個違反經濟法的行為都有可能“同時對經濟整體及處于整體中的個體造成損害,又同時損害了社會整體利益與某一個體的經濟利益”[9]。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也不例外。因此在要求違法企業彌補社會個體損失的同時,再對其施以“懲罰性責任”,以盡可能補償社會整體利益的損失。除了罰款、罰金和自由罰等傳統的“懲罰性責任”形式以外,像資格罰、能力罰和聲譽罰等更會讓違法者付出慘重代價,使其震懾于法律的懲罰。這里的資格減免和信用減等就是關于資格、能力、聲譽等方面的懲罰,這些懲罰性措施均與傳統法律責任形式有所不同。在這方面,有一些現象或制度很值得關注和研究,如信譽評估制度、納稅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黑名單制度,等等,其中就可能涉及到信用減等問題。①理論上有一種可稱為“專業不名譽責任或制裁”②的責任形式已初見端倪。

這種責任或制裁具有經國家認可的行業責任或社會性制裁的性質,其實質是國家或者行業協會對企業的市場主體資格的取消或限制。此種責任形式在專業性較強的行業中已較為普遍地采用。如銀行同業協會公告,對長期欠債不還的客戶予以制裁,限制其貸款資格與信用能力等。③同時,立法上也有一定體現,像這些制裁措施就涉及到資格減免問題。④

再次,頒發禁止令是司法當局依職權或依被害人申請而采取的制止違法行為發生和防止損害擴大的一項救濟措施。禁止令一方面可以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起到制止的作用,還可以對沒有實施但即將實施的違法行為起到預防作用。如美國《謝爾曼法》規定,違反謝爾曼法,司法部或者受違反謝爾曼法的行為所損害的私人或企業可以要求禁令救濟。在經濟法中適用禁止令責任形式時,原則上并不以存在損害事實為必要條件。例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沒有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生產產品或銷售產品的,在未投放市場前,國家就可以頒發禁止令,禁止生產或銷售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最后,理論與實踐中還有產品召回、拆分企業等制裁措施也被視為經濟法特有的責任形式并被規定于有關經濟法律規范之中。⑤

從企業社會責任社會性特征的角度來看,這些責任形式同樣可以作為追究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法律救濟方式。當然,這些新型責任形式在責任主體、責任對象、適用條件等方面還有進行系統化分析和類型化研究的空間。

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范文5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 規制依據 規制動因 責任分配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

我國現行公司法雖然第一次將公司社會責任載入法律條文,但尚未對其具體內容進行界定。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界定的觀點主要有:“中國人民大學劉俊海教授指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在于公司的社會性、公司的經濟力量、明智的公司經營方略、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公司推動社會權實現的社會義務。中國人民大學史際春教授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本質上是特定的經濟和社會條件對公司的客觀要求,是指企業應當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礎上對利益相關各方和社會自愿承擔道德義務。甘培忠教授以經濟學“外部性”理論作為依據,將企業社會責任分層,指出作為一種以國家強力維度為保障的制度設計,負外部性的彌補是企業社會責任在法律強制意義上的所指與能指;與之相對,具有正外部性的企業捐贈、公共設施建設贊助等公益行為則是企業社會責任在道德激勵意義上的所指與能指?!蓖瑫r,在討論公司社會責任時,既要做好責任規制范圍的界定。同時需要把握好一個基本原理,即:公司社會責任往往表現為政府、法律、國家對企業的要求,以此作為企業與社會之間關系的媒介;同時,要避免把政府、國家的責任與公司責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會的要求過度轉化為法律、國家、政府對企業的強制性要求,或者國家、政府、任何團體和個人以社會的名義對企業進行權力干涉或權力的直接攤派。

二、規制依據

通過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會責任規制的依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道德、實體法、自律準則(主要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約束性較弱,所以不宜作為規制的直接依據,可作為輔助依據;實體法的直接規定具有剛性的弊端,不能體現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認為通過公司章程對公司社會責任進行規制是合理的選擇。一方面能夠體現現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當公司面臨責任承擔時,既可以直接約束股東,如果股東怠于履行責任或給履行責任造成障礙,可依據《公司法》來賦予章程強制性。我國《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我認為《公司法》的規定可以作為裁判的依據,屬于法律強制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維度。但該條規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確相關的操作細則,具體包括司法解釋、商務部的操作規范等等。

三、規制動因的改進路徑

以責任承擔的驅動力為標準,可將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動因分為,制度動因、道德動因和利益動因。其中,制度動因主要包括國家或政府對其社會責任的轉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權力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攤派。道德動因主要包括突發社會事件的捐贈(如“5.12”地震)和社會公共物品維護費用。利益動因是指企業為了獲得直接的經濟利益而對社會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產品投入到社會公共基礎的建設,創出品牌,讓社會更了解自己的產品,使公司獲得無形收益)。在社會需要幫助時,首先應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繳納稅費等);其次企業(公司)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再次,應平衡考慮股東利益與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因此,規制動因的改進路徑應當是:在劃清公司社會責任和國家、政府的責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權力的責任攤派的基礎上,以股東利益動因為基本出發點,激勵股東承擔社會責任動因,實現動因平衡——股東利益和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

四、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分配

鑒于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營企業)在資產、技術、等基本經濟實力上的懸殊差別和資產來源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會責任的分配也應加以區分。首先,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配。國有企業在資金、技術乃至政策壟斷等等方面都具有絕對的優勢。換句話說,國有企業占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其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公司法》應當規定國有企業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擔社會責任,同時強化透明度和監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上市公司對社會的影響度明顯強于中小企業,因此上市公司能夠憑借其影響力從民眾和社會中獲得巨大的利益。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場資源,耗費了更多的法律資源(現代社會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復雜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分配,主要承擔其所在社區的公共投入,細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配。對于中小企業,發展是第一位的,具體規制為,引導中小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小范圍內培養該群體的社會責任理念,即消費者責任、債權人責任、直接環境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制。而在社會捐贈、道德義務等方面的社會責任作出公司的預期規劃,根據自身實力承擔責任。

注釋:

郭秀華,等.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綜述.中外法學.2008(1).

參考文獻

[1]吳越.公司人格本質與社會責任的三種維度.政法論壇.2007(6).

[2]史際春,等.論公司社會責任:法律義務、道德責任及其他.中國民商法律網.2009年.

[3]周友蘇,張虹.反思與超越:公司社會責任詮釋.政法論壇.2009(1).

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范文6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規制依據規制動因責任分配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

我國現行公司法雖然第一次將公司社會責任載入法律條文,但尚未對其具體內容進行界定。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界定的觀點主要有:“中國人民大學劉俊海教授指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在于公司的社會性、公司的經濟力量、明智的公司經營方略、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公司推動社會權實現的社會義務。中國人民大學史際春教授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本質上是特定的經濟和社會條件對公司的客觀要求,是指企業應當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礎上對利益相關各方和社會自愿承擔道德義務。甘培忠教授以經濟學“外部性”理論作為依據,將企業社會責任分層,指出作為一種以國家強力維度為保障的制度設計,負外部性的彌補是企業社會責任在法律強制意義上的所指與能指;與之相對,具有正外部性的企業捐贈、公共設施建設贊助等公益行為則是企業社會責任在道德激勵意義上的所指與能指?!蓖瑫r,在討論公司社會責任時,既要做好責任規制范圍的界定。同時需要把握好一個基本原理,即:公司社會責任往往表現為政府、法律、國家對企業的要求,以此作為企業與社會之間關系的媒介;同時,要避免把政府、國家的責任與公司責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會的要求過度轉化為法律、國家、政府對企業的強制性要求,或者國家、政府、任何團體和個人以社會的名義對企業進行權力干涉或權力的直接攤派。

二、規制依據

通過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會責任規制的依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道德、實體法、自律準則(主要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約束性較弱,所以不宜作為規制的直接依據,可作為輔助依據;實體法的直接規定具有剛性的弊端,不能體現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認為通過公司章程對公司社會責任進行規制是合理的選擇。一方面能夠體現現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當公司面臨責任承擔時,既可以直接約束股東,如果股東怠于履行責任或給履行責任造成障礙,可依據《公司法》來賦予章程強制性。我國《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蔽艺J為《公司法》的規定可以作為裁判的依據,屬于法律強制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維度。但該條規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確相關的操作細則,具體包括司法解釋、商務部的操作規范等等。

三、規制動因的改進路徑

以責任承擔的驅動力為標準,可將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動因分為,制度動因、道德動因和利益動因。其中,制度動因主要包括國家或政府對其社會責任的轉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權力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攤派。道德動因主要包括突發社會事件的捐贈(如“5.12”地震)和社會公共物品維護費用。利益動因是指企業為了獲得直接的經濟利益而對社會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產品投入到社會公共基礎的建設,創出品牌,讓社會更了解自己的產品,使公司獲得無形收益)。在社會需要幫助時,首先應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繳納稅費等);其次企業(公司)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再次,應平衡考慮股東利益與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因此,規制動因的改進路徑應當是:在劃清公司社會責任和國家、政府的責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權力的責任攤派的基礎上,以股東利益動因為基本出發點,激勵股東承擔社會責任動因,實現動因平衡——股東利益和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

四、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分配

鑒于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營企業)在資產、技術、等基本經濟實力上的懸殊差別和資產來源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會責任的分配也應加以區分。首先,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配。國有企業在資金、技術乃至政策壟斷等等方面都具有絕對的優勢。換句話說,國有企業占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其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豆痉ā窇斠幎▏衅髽I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擔社會責任,同時強化透明度和監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上市公司對社會的影響度明顯強于中小企業,因此上市公司能夠憑借其影響力從民眾和社會中獲得巨大的利益。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場資源,耗費了更多的法律資源(現代社會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復雜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分配,主要承擔其所在社區的公共投入,細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配。對于中小企業,發展是第一位的,具體規制為,引導中小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小范圍內培養該群體的社會責任理念,即消費者責任、債權人責任、直接環境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制。而在社會捐贈、道德義務等方面的社會責任作出公司的預期規劃,根據自身實力承擔責任。

注釋:

郭秀華,等.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綜述.中外法學.2008(1).

參考文獻:

[1]吳越.公司人格本質與社會責任的三種維度.政法論壇.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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