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制度的特點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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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制度的特點

西方法律制度的特點范文1

現代化理論的研究者們認為,現代化過程本身對于西方國家與非西方國家是有著不同意義的。對于西方世界來說,現代化是一種主動的自我擴張和發展的過程;而對于非西方社會而言,現代化則是一個被動的外來沖擊進而他化的過程,是引進和接受西方價值觀念、文化形態與制度規范的西方化過程。[19] 按照這一理論的邏輯,法制現代化的過程就是法律的西方化過程。非西方社會內部無法生成法制現代化的因素和條件,只有依靠西方法律文化的沖擊和傳播,才能使自身社會的法制逐漸走上現代化的道路。因此,法律文化的交流與傳播的過程,就是西方法律價值觀念和制度安排得以傳播并被非西方世界接受和采納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顯示出來的法律發展國際化的趨勢,就是法律發展西方化的過程。很顯然,這種理論邏輯是不能成立的。在這里,我們需要作一番辯證的歷史的分析。

從全球角度看,法制現代化確實是從西方起步的。羅馬法成為現代西方法制的歷史先導,它具有普遍性的世界意義。西方法制的現代化也不是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個別現象,而是具有世界化的趨向,是一個世界性的歷史進程。西方法制的現代化與西方商品經濟和政治革命的發展,處于同一個歷史過程之中。經過數百年的歷史演變,形成了具有現代特點的西方民主和法制,產生了以憲法為核心的西方法律體系,出現了諸如英國1689年《權利法案》、美國1787年聯邦憲法、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1804年拿破侖法典和1896年德國民法典等等對建構現代化西方法制具有重大的導向作用的重要法律文獻,使西方法制走在世界法制現代化進程的歷史前列。由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商品經濟基礎之上的,因而當它向以農業文明為基礎的非西方社會傳播時,必然要與非西方世界的法律文化發生撞擊。西方法律文化在非西方社會中的傳播與沖擊,從本質上講,體現了先進工業文明對落后的農業文明的征服,這種征服必然表現出自己固有的特點。因此,從法權意義上看,它勢必要用近代的體現商品經濟規律的法律關系逐漸取代體現自然經濟規律的法律關系體系,從而瓦解了非西方社會法律文化賴以存在的基礎,并且把非西方社會的法律納入西方式的軌道之中。從十九世紀后半葉以來,在西方法律文化的沖擊和影響下,在廣大亞非拉國家出現了一股所謂“泛西方化”浪潮。它是西方列強憑借經濟的軍事的優勢向非西方的廣大地區強行推廣自己的法律文化、制度結構和價值體系,其結果是非西方國家被迫或逐漸自學地按照西方法制模式,改造傳統的法律制度,以西方化的形式實現自身的現代化,從而促進非西方國家的地區的法律制度更新,把人類的法律世界逐漸作為一個整體聯系起來。

顯然,按照馬克思的看法,西方文明對非西方文明的沖擊,乃是一種歷史的進步,因為這是淵源于商品經濟的新型文明體系對傳統的村社制度的古老文明體系的挑戰。正是在這一沖擊和挑戰的過程中,非西方國家逐漸走上資本主義化或西方化的道路,從而跨入“世界歷史”的行列。這是不以人的善良的主觀情感和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歷史進程。同樣地,西方法律文化對非西方傳統社會及其法律文化的沖擊,無疑有著重要的意義。一方面,西方法律文化在非西方世界的廣泛傳播,導致了西方與非西方法律文化之間的劇烈撞擊。這是兩種價值體系的沖突。這是因為,近代西方法律文化與非西方社會傳統法律文化是在性質上截然不同的法律文明體系,二者比較起來,前者具有明顯的歷史進步性。在西方法律文明的沖擊下,建構于農業文明基礎上的非西方法制必然要發生重大的變遷。因之,在這個意義上,西方法律文化對非西方世界的沖擊,乃是一種歷史的進步,因為它充當了改變非西方社會傳統法律的不自覺的工具。另一方面,由于西方法律文化根源于商品經濟文明,其法權體系的基本價值取向是法治主義,因而它在一定意義上反映了人類社會法律發展的共同性趨勢。盡管這一法律架構是在西歐特殊的社會歷史條件下生成和發展起來的,但是這種法律類型確乎包涵著一些人類法律調整的豐富經驗和合理的規范設計,因之在西方法律文化向廣大的非西方國家和地區傳播的時候,它們能夠被這些國家和地區所接受和采納,從而融入世界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之中,成為人類法律文化的共同財富。

西方法律制度的特點范文2

中國古代軍事法勵士功能綜述

“勵士”的提法由來已久,古代兵家對此早有研究,“勵士”意為振奮軍人(士氣)。古代作戰主要使用冷兵器,所以特別看重戰爭中的精神因素。在古代,“勵士”亦稱作“勵氣”、“厲氣”,兵書里闡釋“勵士”的方法很多,許多兵書都曾論及,比如《六韜》的《勵軍》章,《吳子》的《勵士》章,《將苑》的《厲士》章等等。古代很多兵家結合實踐經驗,都對“勵士”的方法進行了一定的理論總結?,F代“勵士”理論研究側重點有所改變,但也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具體分析如下。

一、法律的激勵功能理論方面的研究

西方法律經濟學學科代表人物康芒斯?科斯早前就提出,“對法律經濟學家而言,過去只是一種‘沉沒了的’成本,他們將法律看成是一種影響未來行為的激勵系統。”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有著激勵的功能,諾思認為制度能夠“把個人的經濟努力不斷引向一種社會性活動,使個人的收益率不斷接近社會收益率?!本褪钦f,制度使得個人獲得個人經濟活動的全部收益,當然個人自行承擔個人經濟活動的全部成本;或者說,制度(法律)激勵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在西方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基礎上,國內關于法律激勵功能理論的研究也有了一定的發展。關于法律的激勵功能的內涵及定義,主要有三種觀點:付子堂教授指出,“法律對個體行為的激勵功能,就是通過法律激發個體合法行為的發生,使個體受到鼓勵去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為”。張維迎教授認為,“法律實際上是一種激勵機制,它通過責任的配置和賠償(懲罰)規則的實施,內部化個人行為的外部成本,誘導個人選擇社會最優的行為。”倪正茂教授按照法律的功能劃分出了激勵類法,他認為,“激勵法是對人的特定行為實施激勵的法律”。

關于法律的激勵功能的內在原理,主要有四條研究進路:一是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進路。國內學者運用法律經濟學的分析方法研究法律的激勵功能問題的代表是張維迎教授。他在《信息、信任與法律》一書中運用了法律經濟學的方法,從信息經濟學和激勵理論的分析視角,闡發了法律作為激勵機制的一般原理及其在部門法中的具體實踐。二是社會法學的研究進路。法律社會學就是以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法律現象。法律功能是法律社會學的核心問題。付子堂教授在《法律功能論》一書中從分析法律功能的發生入手,然后主要運用功能理論,從社會學的角度探討了法律功能的內涵、特點、實現等問題。三是激勵法學的進路。激勵法學是由倪正茂教授所創設的。倪教授認為,以法的功能作為標準,可以將法分為組織管理類法、懲戒類法與激勵類法。于是他在《激勵法學要言》等一系列論證中,圍繞“激勵法”的定義、特征、分類、原則、運行等方面系統論證了一套關于“激勵法”的理論框架。四是多學科交叉研究的進路。豐霏博士在其博士論文《法律制度的激勵功能研究》中提出,激勵功能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為解決法律制度激勵功能研究中的理論分散化問題,豐霏博士嘗試綜合運用現有的多門學科關于激勵方面的理論,形成新穎的理論工具和分析方法。

二、古代具體軍事法律制度勵士思想的研究

關于此研究的專著方面比較匱乏,但有專章論述勵士的,主要是里克主編的《治軍史鑒》的第七篇――“勵士篇”,該篇闡述總結古代豐富的勵士思想和諸多勵士的案例,從而總結古代勵士的方法,并具體論述了古代戰場鼓動和軍樂軍舞所具有的勵士功能。

關于此研究的學術論文方面的資料較多。筆者認為其中比較有理論價值的主要有:熊梅教授在《軍功爵制與秦軍戰斗精神的培育》一文中通過例舉春秋時期的秦國實行軍功爵制,從而有效地激發了秦軍的戰斗精神,揭示了法制對激勵軍隊士氣的重要作用,并且具體論證了軍功爵制發揮勵士功能的機制,理論分析比較有深度。陳琛和杜康明的《淺析秦軍事獎懲制度及啟示》、周思佟的《淺談軍功爵制的激勵作用》、李玉平的《略論秦王朝“軍功爵制”的激勵價值》等文章也都是通過歷史分析秦國軍事獎懲制度的概況、特點等內容,從而總結秦國軍功爵制激勵作用,并得出一定的啟示。卜建新在《軍樂的社會功能與本質》一文中通過對軍樂(古代軍法的一種形式)的歷史考察,總結其特點、社會功能和本質,提出軍樂對民族尚武精神有重要的教育培養作用。梁滿倉在《魏晉南北朝軍禮鼓吹芻議》一文中通過論述魏晉南北朝時期制度化的軍禮鼓吹的歷史演變,闡述了軍禮鼓吹制度對于激發將士士氣,提高軍隊戰斗力的作用。張國慶的《遼代激勵機制之特色與社會功能初探》通過歷史分析具有時代、地域及民族特色的遼代激勵機制,從而總結出遼代獎勵制度(主要是軍功獎勵制度)所實現的社會激勵功能。此外,李曉菲的《淺議元代賞功符牌的政治功能》、郭文佳的《論宋代軍人的優撫保障政策及影響》等諸多文章都殊途同歸,通過研究古代不同時代、不同內容的軍事法律制度,總結其具有的勵士功能以及其他功能。

三、軍隊激勵應用機制方面的研究

韓志輝的碩士學位論文《軍人戰斗精神的影響因素及激勵機制研究》實證研究了軍人戰斗精神的影響因素,總結了軍人戰斗精神的激勵機制的七種激勵方法,包括獎懲激勵法、目標激勵法、完善權益保障機制激勵法等。于淵的《構建軍人權益保障制度的法理思考》為我們構建軍人權益保障制度找到了法理依據,并提出完善軍人權益保障法律體系的一些基本舉措。宋陽、馮靜和張鑫的《完善軍隊人才激勵機制的思考》提出,傳統的激勵模式以及與人才激勵制度暴露出很多不足,所以必須運用針對性的激勵制度手段,完善我軍的人才激勵機制。黃儀貞的《完善我國軍人社會保障制度的思考》、楊連波的《完善軍人經濟權益法律保障的幾點思考》、叢文勝、李蔚疆和孫宏武的《關于依法保障軍人待遇的幾點思考》等文章都提出了關于軍人權益保障制度建設方面的思考,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

參考文獻:

[1][美]道格拉斯?諾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M].杭行譯.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4.

[2]梁宇紅.軍隊士氣評估模型的構建與應用研究[M].北京:出版社,2011.

西方法律制度的特點范文3

 

一、自然法階段

 

“自然法”英語為naturelaw或lawofnature,是西方

 

自然法學派所使用的一個概念。自然法是相對于制定法而言的,是國家所制定的法律之外性質更為普遍的行為規范這種規范適用于一切的人而非只適用于某一個人或某一時間或空間內的某一社會。它并非由任何人所創制,而是根據有理性的人的基本需要而存在著;故人憑借其理性即可以察知或認i識自然法是形成一切個別行為規則的源泉,并構成批判一切人為規范的內容善與惡、公平與否的標準換言之,自然法學者一般都承認有一種較高法或理想法存在,它是實證法的終極根據同時這些學者一般也相信絕對價值的存在,并且無不追求絕對的正義。

 

在18世紀以前的啟蒙運動和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自然法理論是主要的法學理論,同時也是社會上所普遍持有的觀念當時,主要的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康德等都是自然法觀念的信奉者。主要的政治法律著作所討論的問題,重心也在自然我認為,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有著特定的社會原因和歷史背景。

 

首先,在哲學上當時尚處于形而上學階段。形而上學階段和神學階段一樣,都相信終極價值、絕對價值的存在但是,與神學相區別,形而上學是通過思辯的形式來把握終極價值和絕對價值的。這種哲學思想在法學理論上的體現,就是相信在現實的法律制度背后,有一個終極價值和絕對價值存在,它是應然的范疇,正當性的最終根據,這就是自然-法古典時期的自然法逐漸由神的意志轉變為人的理性,這種理性的存在,是通過思辯的形式把握的,是非歷史的,也是非實證的。

 

其次,自然法理論是以“自然法——制定法”二元對立為基礎展開的,這種二元對立具有理論上的批判性,也具有理論上的建設性,而這兩種屬性正好適應了當時啟蒙和革命的需要。啟蒙和革命的任務是批判中世紀以來的神學觀念、封建的政治、經濟、法律與社會制度。面對這種歷史任務,自然法理論的意義在于:一方面,自然法的二元范式提供了批判現實的一切不合理的觀念與制度的理論武器,在“應然”的對照下,一切腐朽沒落的社會事物逐步喪失其存在的現實根據。另一方面,自然法理論在批判舊事物的同時,也為新興的市民階級提供了一幅建設未來社會關系與社會制度的藍圖。自然法理論并沒有因為猛烈批判現實而走向懷疑主義,相反,它的批判的起點,便是絕對真理和終極價值,雖然這種絕對真理和終極價值在“應然”之中,但它是被追求和無限接近的。由此可見,自然法理論在為新興的市民階級提供批判現實的武器的同時,也為其提供了社會理想和奮斗目標,在具有批判性的同時,不失其建設性。

 

第三,在現實層面上,自然法理論能夠為弱小的市民階級提供力量。在啟蒙和革命時期,尤其是在啟蒙時期,神權觀念和封建制度是當時居于統治地位的觀念和制度,是握有國家政權的力量。而市民階級雖然一天天在發展壯大,但它畢竟不是統治階級,沒有掌握國家政權,所以與它所反對和批判的現實力量相比,是比較弱小的。而自然法理論在表達市民階級的社會理想的同時,還為市民階級的斗爭提供了力量源泉因為自然法理論強調,自然法是性質更為普遍的行為規范,它或者源于永恒不變的人類理性,或者源于事物之間普遍而必然的聯系這種理論至少在輿論上,使得自然法理論相比現存的社會秩序與社會制度具有更強的真理性和普適性,更容易獲得全社會的道義上的支持。同時,由此形成的真理觀增添了市民階級追求體現本階級意志的社會理想的信心和勇氣,使得市民階級及其代言人能夠進行聲勢浩大的啟蒙運動和革命行動。

 

總之,正是由于自然法理論自身的特點和當時的社會原因與歷史背景,使得自然法成為這一歷史時期的理論研宄重心,自然法理論也因此成為當時的主要法學流派。

 

二、規則法階段

 

進入19世紀后,自然法理論日漸勢微,規則法逐漸成為法學理論的研宄重心,分析法學一度成為主要的法學流派所謂規則法,是指與自然法相對的、由國家等權威機構制定的、有國家強制力保證施行的實證的規范體系分析法學則是指認為只有規則法才是法、法學研宄應當以實證的規范體系為重心的法學理論或法律觀這里所說的規則法階段,是指存在于19世紀的、強調實證法律規范的、盛行分析法學的歷史時期。參照一些學者的提法,可以把這種理論和思潮稱為規則法律觀。

 

規則法律觀的基本觀點可以概括為下列四個方面:(1)真正的法或“嚴格意義的法”“適當意義的法”不是什么自然法,而是國家制定的法律,即“國家法”;(2)實在法或國家法是由法律規則構成的,是一個法律規則或法律規范的體系;(3)法律規則或法律規范是中性的,與價值無涉;(4)一個由立法機關制定的好的法律規則體系,即形式上合理的法律規則體系足以解決各種社會問題,執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推理規則就可以很好地審理各種案件,也就是說執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機器,不應享有任何的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則法律觀的盛行有著特定的社會原因和歷史背景。具體來說,這種社會原因和歷史背景可以概括為下列三個方面:

 

首先,在哲學思潮上,由于技術革命的成功和進一步的推進,形而上學的思辯逐步讓位于理性主義、經驗主義和實證主義通過思辯把握的抽象真理己不能滿足資產階級鞏固政權和法制建設的實際需要。這在法學理論上的反映,就是自然法非歷史的真理觀不能令人信服,也不能解決經驗層次的具體法律問題,于是理論上便轉向于經驗問題一一實證法律規范體系。

 

其次,進入19世紀后,西方國家反神權、反封建的啟蒙任務與革命任務己經基本完成,大多數國家都己經建立起資產階級國家政權,這便意味著自然法理論的批判任務和建立資產階級政權的歷史任務己經完成,其現實意義減退另一方面,資產階級面臨的現實任務是鞏固國家政權,保證政令的暢通,以在社會中形成統一的市場和穩定的社會秩序而規則法律觀的內容,正好能夠滿足這一現實任務的需要。因為規則法律觀強調國家制定的實證法律規范,這有利于政權的鞏固和統一法律秩序的建立,進而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市場的統一。

 

規則法律觀在西方統治時間雖然不長,但造成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它極大地推動了現代西方的立法活動,使西方在幾十年里法律規則迅速發展,成為一個龐大的規則體系,幾乎涉及人類的一切生存領域

 

三、活法階段

 

自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重視對法律的實際運行和實際效果研宄的社會法學理論興起,并越來越繁榮,自二戰以后成為西方法學流派中分支最多、勢力最大、影響最廣的一派因此,法學理論和法律思潮進入了活法階段.“活法”(livinglaw)又叫“行動中的法”“事實上的法”(lawasfact)等,與之相對應的是“紙上的法”(lawinpaper)、“本本上的法”(lawinbook)或“國家法”這個概念最初是由埃利希提出來的,后來由龐德、弗蘭克等人作了進一步闡述雖然許多學派并不使用這樣的概念,例如經濟分析法學、政策法學、多元論法學等等,但是它們關注的重心也在于法的實際運行和實際效果,所以也應歸在這類思潮之中。

 

作為一種新的法律觀,活法的理論主要強調以下幾個方面:(1)法不僅包括國家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實際的社會秩序,在某種意義上說,后者更為根本;(2)法學研宄不僅要注意書本上的法,更要注意法的實際運行、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實際聯系;(3)法律制度好壞不在抽象的標準,而在于其實際的效果活法理論的盛行同樣有其深刻的社會原因和歷史背景。這種社會原因和歷史背景可以概括為下列三個方面:

 

首先,自19世紀末以來,一方面,實證思潮進一步發展,實證主義作為一種研宄方法在社會歷史科學中被廣泛運用;另一方面,社會學理論蓬勃發展,為各種社會現象的社會學研宄提供了理論工具。反映在法學研宄中,便是實證色彩越來越濃,出現了法學研宄中的社會實證主義傾向。同時,大量的社會學方法被法學研宄借鑒和運用,使法律現象的社會實證研宄成為可能。

 

其次,19世紀盛行的規則法律觀只注意到法與國家的密切聯系,有的學者如凱爾遜甚至把國家和法律視為一個事物的兩個名稱,從而否認和割裂了法與其它社會事物,特別是與政治和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聯系雖然該規則法律觀揭示了法的技術性和工具性,卻否認了法的價值性和目的性,強調了法的獨立性卻否認了法對其它事物的依賴‘性這些觀點的局限性和片面性,隨著人們認識的深化和法制建設的發展,越來越顯現并遭到不斷的批判。社會法學派就是這一批判的產物和主要承擔者在批判中,他們創立了一種新的法律觀并創立了一個新的概念一一“活法”

 

第三,自19世紀末以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逐步步入壟斷階段,由于技術的進步和分工的發展,社會的連帶性質越來越強,社會生活越來越復雜,面對這種社會現實,自然法理論只停留在思辯的層面,規則法學又龜縮在實證法律體系之中,它們都不能有效地解決不斷出現的社會問題,所以活法理論應運而生面對新的社會現實,活法理論有一定的優勢,它可以通過實際效果確定法律制度是否科學合理,它可以把法律制度置于相互聯系的廣闊的社會環境中予以考察和分析,等等。由于活法理論具有這些優點,所以自二戰以來,活法理論的勢力越來越大,至今尚無衰退的跡象。

西方法律制度的特點范文4

一、明確課程目標

對于財會類專業來說,經濟法的教學目標分為多個層次:一是知識目標。由于該課程是會計資格應試課程,從事會計類工作須具備相應的會計資格,作為高職高專院校,課程的學習要滿足工作崗位的需要,因此,經濟法課程的學習要能夠滿足相應會計考試大綱的要求。二是技能要求。學校不同于培訓班,高職院校相關專業開設這一課程不僅僅要求學生能夠通過考試,還要求學生具備一定的相關技能,能夠使所學與其將來從事的日常工作相結合。比如,對于票據的學習,財會類專業的學生就不僅僅是了解它、認識它,還要能夠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填寫和使用。三是素質要求。會計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并且要求從業者嚴謹認真、條理清晰。嚴謹性、邏輯性亦是法律本身的特點,因此,在教學過程中,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要注意培養學生守法、嚴謹、有條理的職業品格。

二、編排課程體系

課程體系需要基于知識目標要求和知識邏輯特點進行有效的編排。經濟法的內容非常廣泛,會計資格考試中涉及的也很廣。比如,初級會計資格考試要求掌握法律基礎知識、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支付結算、稅收及稅收征管法律制度。中級會計資格考試要求掌握的范圍更大,包括基礎知識、公司合伙等主體法律制度,銀行證券等金融法律制度,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還有其他相關法律制度。面對如此龐雜的內容,首先在時間上,要根據學生的學習需要、學習水平來確定安排幾學期的經濟法課程。其次,在具體課程開設過程中,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編排。比如,可以滿足初級資格考試需要的課程內容,其幾大類知識塊彼此關聯性小,任課教師可以根據時間、學生學習的重難點分布來靈活安排課程的編排順序。但是適應中級資格考試的內容涉及范圍大,則需要對各塊內容根據學生的理解特點進行編排。一般經濟法教材按照經濟活動主體—經濟活動行為—經濟活動爭議的主線來安排章節內容,但是在教學過程中我們發現,完全依照這樣的主線,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并不易接受,應當把在整個課程的學習中能起到基礎性作用的知識內容安排在前。因此,比較合適的編排是首先做基本概念介紹,如法、法律關系等。其次學習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與生活聯系密切,涉及很多法學的基本知識、概念,雖然一些知識點難度較高,但是由于與生活聯系密切,很容易從學生的切身生活中找到實例,可以將知識點難度降低。再次,依次學習公司合伙等主體法律制度、保險破產等相關法律制度、銀行證券等金融法律制度、票據結算法律制度。因為在公司企業中,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是企業設立的法律基礎,權益主體變更如股權轉讓是涉及公司利益的重要法律行為,如果學生對合同有了基本認識,這些內容的學習效率就會提高。同樣,保險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保險合同。破產法的學習,會涉及到合同中學習的許多概念,如,優先受償權、擔保權人、債權,同時需要對企業的基本認知———票據法安排在最后,因為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法制度的設立思想與合同等法律規范不同,有很多不能以生活經驗推知,所以在前述規范學完之后,對比著學更易掌握。最后,在實體法部分學習結束后,進行程序法訴訟仲裁的學習。在實體法后學習程序法,對于程序法的一些設置理念問題也容易有更好的理解。整個內容的詳略則可以由教師根據資格考試重難點、學生的掌握程度、學習興趣、學習時間來安排。

三、靈活教學方法

(一)講授法

在以學生為主導的教學思路下,很多人認為教師講授的部分應該盡可能減少,還有人十分倡導西方的案例教學模式。但是,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不是判例法國家,英美的案例教學是建立在判例法基礎上的,加之法律概念十分專業,法律語言要求嚴謹準確,沒有相當時間的教師講授作保證,學生是很難系統清晰地理解相關知識的,所以講授仍然是經濟法課程的重要教學方式。采用講授的方式不意味著不以學生為主導,問題不在于講授法本身,而在于講授的方式。在教師講授的過程中,要注意思路清楚、內容銜接,并且也要遵循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來進行。由于一些法律概念較為抽象難懂,講授的過程中要不斷盡可能地結合學生生活所知所見摘取實例,引領學生思路,在教師講的過程中讓學生參與進來。

(二)案例教學法

真正的案例教學是在學生掌握基本知識點后展開的。雖然很多教師在知識點展開之前會先導入案例,但其實起到的作用也只是提出問題引起學生注意,并不能由此真正展開案例教學。因此,案例教學主要是指在學生掌握基礎知識后,組織學生剖析典型案例,鍛煉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使之能夠活學活用。在使用案例教學法的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案例選取。選取案例不僅是一個基本工作,也是案例教學的目標能否實現的重要前提。案例的選取要能夠反映學生所學這部分知識的重要或主要知識點,難度要適中,且結合學生學習過程中容易出現的一些主要問題設置題目陷阱。二是準備安排。案例討論的組織要結合案例囊括的知識點的多寡、難度的高低來進行。知識點較少或者難度較低的可以直接在課堂上組織進行。知識點多、難度較高的就應該提前布置給學生,因為一般經濟法教學的課堂時間都較為緊張,而學生進行題目閱讀、思考、查閱知識點需要相當的時間,且學生程度不同所需要的時間又有差別。不論是在課堂上還是在課下準備,這部分工作都是要求學生獨立完成的,教師要做好督促工作,講明這樣做的意義,要求學生自己完成。三是課堂討論。在準備工作完成之后,進入課堂討論階段。課堂討論可以讓學生就近自由組合討論,個人代表自己發言;也可以教師組織分組,代表發言,在此過程中建議小組人數不超過四人。在課堂討論的過程中要營造良好的討論氛圍,鼓勵學生積極參加討論,教師應注意不直接表露個人意見,并且包容學生的各種不同意見。在這個過程中找到正確結論固然重要,但更為重要的是讓學生真正置身其中思考問題,自我組織語言闡述問題,并且在與他人的意見碰撞中,反思自己的思路,逐漸找到正確方向。討論結束后,教師應及時總結,對知識點進行歸納。涉及重要知識點或者討論中出現問題較多的案例,可以要求學生整理形成書面作業。

(三)視頻教學法

視頻教學以多媒體為支撐,通過影像聲音的動態表現,增加學習的實用性和趣味性。采用視頻通常有兩類情形。一類是程序法教學中,選取較引人注意的案件,進行整體編輯,將整個庭審過程展示給學生。程序流程在學習中如果要口述需要時間長、枯燥乏味且學生仍然似懂非懂,運用視頻效果更好??梢砸髮W生課下進行預習,通讀教材相關文字部分,然后在課堂上展示真實的庭審過程,適時的暫停進行知識點的說明。如果課堂學生人數少、學習程度好,可以直接展示視頻,要學生自己總結階段,提出每階段庭審需注意的問題再對照教材掌握。當然就這部分內容來說還可以組織學生親赴法庭旁聽,但是真實旁聽最大的好處在于感受現場氣氛,就知識點學習而言,教師難以把控,且受到時間、交通諸多問題限制,因此,相對來說視頻展示的教學效果更盡如人意。還有一類就是通過視頻展示精心挑選的案例,通過案件的動態展示進行實體法部分的學習。這其實是案例教學法借助多媒體實施。最后,案例教學法和視頻教學法都面臨一個共同問題,就是學生能否認真參與進來,這是能否達到教學目的的關鍵,因此,學生的主動參與性就顯得十分重要。在教學過程中會有部分學生在準備、討論的環節中不參與或借著討論談論與教學內容無關的事,對于這些同學來說上述教學方法就起不到相應的作用。鑒于這種情況,教師需根據學生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首先要清晰地向學生說明案例討論的意義和作用,讓學生足夠明確充分重視;其次,課程考核評價方法要對此有所體現。分組討論后通常都是部分同學發言,會有一些學生消極懶惰倚仗他人,因此,教師要能夠對每一個同學進行評價,比如,在討論過程中教師可以隨機選擇小組中的成員表達觀點。這種課堂考評應作為平時成績的主要組成部分,進入到期末總成績的考評中,以此來督促學生積極參與。

四、指導學習方法

西方法律制度的特點范文5

關鍵詞:法學本科教育;勞動法;比較教學法

一、介紹世界上其他國家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引導學生較為全面地了解國外勞動爭議處理的制度模式及特點

勞動爭議是發生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及利益爭議。當勞動關系雙方發生糾紛且雙方無法通過協商一致解決糾紛的情況下,往往國家就不得不界入糾紛的處理,通過特定機構、運用特定程序去解決糾紛,避免勞動關系的緊張與惡化。由此產生的勞動爭議處理規則和程序,即是勞動爭議的處理機制。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建立了勞動爭議處理機制,這種機制因勞動關系的特殊性,而往往有別于其他普通民事糾紛處理模式、商事糾紛處理模式。各國對于勞動爭議處理模式的設計與選擇,也往往與其政治體制、法律傳統、歷史文化、經濟發展水平等有密切聯系,由此也形成了不同的勞動爭議處理模式,具有不同的特點,筆者在教學中,注意較為全面地向學生講述世界上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模式,歸納不同模式的特點,拓寬學生的學術視野。在課堂教學中,要注重講授勞動爭議產生的根源,向學生介紹世界上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主要模式及其特點: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產生與發展,是勞動關系,特別是資本與勞動之間矛盾關系發展的必然產物。只要存在資本的逐利性與勞動者靠出賣自身勞動力維持本人及其家人的有保障的生產,勞動關系的對立性就不會消除,勞動爭議的產生也不可避免。但是如果采用適合各自國家國情,特別是勞動關系狀況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及機制,則可以通過較為妥善地處理好勞動爭議,緩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矛盾。世界上建立了勞動法律制度的國家及地區,基本上都充分認識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功能與作用,建立并不斷完善各自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這些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盡管制度目、價值取向不盡相同,但也可以根據共性特點作一些分類:1.以國家分類,有四種典型模式。(1)美國制度模式。特點是分散性、任意性、民間性,側重于通過仲裁機構的仲裁解決糾紛。(2)德國制度模式。特點是程序多元化,對于勞動者一方提供的法律救濟比較到位。(3)瑞士制度模式。特點是強調絕對和平主義,盡最大可能通過協商解決勞資糾紛。(4)日本制度模式。特點是程序單軌但階段最多,力求不激化矛盾。2.以國家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介入程度分類,可以分為三類,即自主放任模式、引導調協模式和國家主導模式。(1)自主放任模式。以英國、美國為代表,對于發生的勞動爭議,政府往往并不主動介入與干涉,而是積極倡導勞資雙方協商處理,同時提供仲裁、政府調停、民間組織調解等多種非官方途徑和方式解決紛爭。勞動仲裁是國家力推的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方式。(2)引導協調模式。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這種模式下,國家及政府對于勞動爭議采取一種輕度介入的方式,以爭議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紛爭為主要處理方式,在雙方陷入僵局的情況下,國家以中間人身份平衡雙方地位和力量。其中,法國的工會力量十分強大,國家也助推工會采取罷工等必要的手段與雇主方力量進行對抗與制衡,而德國,國家推進勞動者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等方式來制衡資本家對企業的控制權。(3)國家主導模式。以日本、瑞典等國家為代表。國家在處理勞動爭議中處于主導地位,強調行政與司法機關對于勞動爭議處理的介入。即使是調解階段,國家也設立專門的勞動調解機構(如日本勞動委員會、瑞典勞動調解委員會等)與調解程序,參與并主持調解,盡可能促成雙方的調解,調解結果一經官方確認,雙方必須執行。3.以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在解決勞動爭議中的地位與作用分類,可分為四類:行政主導模式、司法主導模式、準司法模式以及行政司法并重模式。4.以勞動調解是否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分類,可以將勞動爭議處理模式分為:調解前置模式、調解優先模式與調解自由選擇模式。5.以勞動仲裁與勞動審判程序的銜接關系分類,可以將勞動爭議處理模式分為先裁后審模式、或裁或審、只裁不審、只審不裁等模式。我國采用的是“一調一裁二審的”處理模式,有別于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模式,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創造。通過對上述模式的劃分,引導學生認識到:世界各國對于勞動爭議處理模式作出的不同設計,雖然各不相同,但是模式的劃分只是相對的,不同模式間的界限不是絕對的,而且也都在不斷的總結、完善,甚至相互學習,共同融通之中。要緩和勞動關系雙方矛盾,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上,各國的目標是趨同的。隨著經濟全球化,勞動關系也呈現出外向性、國際化的趨勢,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機制也面臨趨同性的要求,總結各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中的共性的、成功的經驗和做法,可以成為應對這種挑戰的基礎。

二、通過分組討論、專題討論等方式,引導學生歸納、總結國外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共性特征

在對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域外的典型模式進行講授的基礎上,組織學生對于國外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共性特點進行專題討論。為此,一是安排課后準備。將班級40名同學分為八個組,每組5名學生,分別負責收集整理美國、英國、德國、法國、瑞典、日本、新加坡、韓國8個國家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特點。二是用兩個課時組織課堂專題發言,分別由各個組推舉的一名同學匯報各組的研究成果。三是用兩個課時組織課堂討論,對世界其他國家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共性特點進行討論和歸納。經過學生共同的努力,總結出世界其他國家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的特點及發展趨勢:

(一)對于勞資爭議是社會基本矛盾的認同

各國由于社會意識形態和法律文化傳統等的不同,對于勞動爭議的性質和發生原因等的認識并不統一。認為,在資本主義國家,勞資關系實質上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這兩大階級之間的關系。勞資爭議發生的原因在于資本對勞動力的剝削,他們的矛盾是不可調和的。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主流思想文化竭力否認和掩蓋勞動爭議所體現的階級矛盾,盡管如此,各國也都普遍認識到,勞動者與資本家之間的沖突不利于資本主義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是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必須要努力克服的首要問題。勞資沖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由于沖突也具有社會整合功能,可以通過解決沖突促進社會進步,因此,勞資沖突也是可以促進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建立有效地勞動爭議處理制度,通過對勞資雙方合法權利的救濟,抑制沖突的負面效應,減少沖突的發生和防止惡化,從而引導勞資關系向和諧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各國勞動法勞動及勞動爭議處理制度都明確把化解勞資矛盾,避免和減少勞資關系惡化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雖然西方各國回避了勞資爭議的性質和發生的根源,但是認識到勞資爭議是社會的基本矛盾和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對于各國重視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無疑是具有積極意義的。這也是勞動爭議制度得以逐步發展的基礎和條件。

(二)建立有效運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保障

勞動者與資本所有者雙方作為利益對立的兩方,當他們的利益發生沖突,意見難以一致的時候,就可能發展為對抗。運用法律手段來規范勞動爭議的處理,使勞動爭議發生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是西方各國處理勞動爭議的一項基本政策。二次大戰后,各資本主義國家紛紛加強勞動法,包括勞動爭議處理法等法律制度的建設,如前所述,大多數國家都先后制定勞動關系調整法、工會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等涉及勞動爭議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在法律制度的建立中,不少國家能夠尊重和體現“勞資力量平衡”“三方協商”和“集體談判”等基本原則和處理方法,傾斜保護勞工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勞動爭議能夠以穩妥和平的方式解決。同時,各國紛紛建立相應的官方、半官方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及時處理勞資雙方的申訴,爭議組織調解和仲裁,監督勞動法律的實施,較為有效地化解了大量勞動爭議。

(三)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上的三方性原則成為妥善解

決勞動爭議的一項基本原則和處理規則勞動爭議的當事人雙方是雇主、雇主團體和雇員、雇員團體,雙方的利益是對立的,這就需要一個代表公共利益的參與者,居中引導、調和他們的矛盾,以有利于縮小利益差距,達到利益平衡。國際勞工組織對于處理勞動爭議提出了組織機構上的三方參與原則,要求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要由雇主組織代表、工人組織代表和政府三方組成,致力于通過當事雙方的溝通、協商和調解解決爭議。隨后,各國勞動關系立法中均引進了這一原則,并成為本國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機制。如美國的仲裁機構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主要機構,其仲裁庭的組成,不管是常設機構還是臨時仲裁庭,都由三方代表組成。法國的一審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設立的勞工法庭,均由職業法官和工會、雇主組織各自推薦的兼職法官組成。

(四)調解、調停工作貫穿于勞動爭議處理的全過程

西方國家在勞動爭議的處理過程中,非常重視并強調運用調解、調停等手段促成勞資爭議雙方過成一致,解決爭議。一些國家甚至把調解作為仲裁、訴訟的前置程序或者作為仲裁、訴訟開始后的必經程序。在英國,調解是處理個體勞動爭議的主要形式,個體爭議發生后必須首先由國家特別設立的勞動調解機構———勞動咨詢調解仲裁委員會組織爭議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最終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對案件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才可以提起訴訟。在美國,勞動爭議發生后,聯邦調停調解局(FMCS)及其地區辦公室不僅應雙方的同意參與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調解,而且開展預防性調解,即在勞資雙方集體談判過程中提前介入,協助雙方達成協議;或者在雙方出現爭端時應邀介入調解,促成爭議化解。對于郵政和鐵路、航空等大型行業發生的勞動爭議,美國國會專門制訂單項法規,規定調解是前置程序。法國在全國和各省設立勞動調解委員會,對于發生的集體勞動爭議,由調解委員會組織調停。對于個體勞動爭議,德國、瑞典等不少國家專門設立勞動調解機構或在勞動爭議法律中專門設立了調解程序。

(五)加強勞動立法,建立專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是及時化解勞動爭議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勞動關系雙方利益具有對立性,當他們的利益發生沖突,矛盾難以化解的時候,就可能發展為對抗。運用法律手段來規范勞動爭議的處理,使勞動爭議發生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是西方各國處理勞動爭議的一項基本政策。二次大戰后,各資本主義國家紛紛加強勞動法,包括勞動爭議處理法等法律制度的建設,如前所述,大多數國家都先后制定勞動關系調整法、工會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等涉及勞動爭議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同時,各國紛紛建立相應的官方、半官方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及時處理勞資雙方的申訴,爭議組織調解和仲裁,監督勞動法律的實施。

西方法律制度的特點范文6

關鍵詞:日本法史學 研究方法 中國法史學

日本法史學是指對法律現象進行歷史性的研究并加以體系化的學問,法史學主要考察的是過去的法律事實。[1]日本早在1877年,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就開設了日本古代法和羅馬法講座,1893年又開設了法制史與比較法制史講座,此后逐漸演變為日本法制史和西洋法制史。到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的法史學研究進一步發展,開設了獨立的中國法制史,并以此為主,加上朝鮮、越南等東亞國家的法制史,形成了東洋法制史學科。目前日本的法史學包括日本法制史、西洋法制史、東洋法制史、法思想史、法學史五個領域。[2]日本的法史學界一般認為,把中國、歐美等國的“母法”及其學說放到母法國家的歷史中和把日本法中引進的外國法制度放到日本的歷史中去理解和發展,對于加深日本現行法的理解是極其重要的。因此,日本自明治維新開始,開始對西方的法制和法史開展研究。同時日本在大規模移植西方法律的過程中,為了使外國法律和日本傳統相結合,日本法史學界也加強對日本法史和中國法史的研究。

一、日本法史學中中國法制史的研究方法

法史學是一門既具有法學屬性,又具有歷史學屬性的二重性質的交叉學科,因此法史學的研究方法兼具法學與史學兩種屬性。而研究方法是一門學科的關鍵所在,可以說對于相同的事實運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可能會走出不一樣的研究路徑,特別對于法史學這樣一門依賴史實學科而言,研究方法的重要性更顯突出。日本作為世界上法史學研究最發達的國家,它的法史學的研究方法也應該是走在世界最前列的。本文試圖通過對日本法史學研究方法的解析,以期得出對中國法律史研究的可借鑒之處。

前文中提到日本法制史學科分為日本法制史、西洋法制史、東洋法制史、法思想史和法學史五個領域,筆者主要采取東洋法制史領域中的中國法制史作為分析日本法史學研究方法的范本。

中國法制史研究作為日本法史學的一門分支學科是在20世紀30年代以后。日本學者仁井田的《唐令拾遺》,滋賀秀三的《中國家族法的原理》,崗野誠的《論敦煌發現唐水部式的書式》等對中國法律制度的精深研究,讓包括中國專家在內的學者都甚為敬佩。

在仁井田的《唐令拾遺》中,仁井田廣泛收集中國古代典籍及日本史料,共復原唐令715條,約相當于條令的二分之一。在復原唐令的過程中,仁井田上溯前朝、下及后世,將魏晉以來直至宋明諸令中與唐令相關或相類者,皆作為參考資料附列于唐令之后。在他的另一部代表作《故制作年代考》中,仁井田與合作者牧野巽通過對宋刑統的研究,開元二十五年前的殘存文獻以及《通典》上所載的開元二十五年律疏的研究,得出結論為現存的《唐律疏議》不是永徽律疏,而是開元二十五年頒布的律疏。分析仁井田對中國法制史研究貢獻最大的這兩部著作,可以歸納出仁井田的基本研究方法就是對于法史資料的整理、校訂與考證,依據各代傳世的文獻記載對各方面法律制度做深入的研究。仁井田的《唐令拾遺》和《故制作年代考》就是在對過往史料的整理、考證基礎上所發之。而對于唐律疏議制作年代的考證又是一種微觀的研究方法,其論述范圍較狹窄,但是卻將這個問題挖掘的比較深。在這種微觀的研究,還體現在仁井田的另外一本著作《中國法制史研究》中,在這本書中,仁井田對中國古代刑法做了專深研究,對中國古代的罪刑法定原則主義、自首、共犯、刑事責任、故意與過失、株連制度、誣告反坐、刑罰體系等都做了詳盡的考證和分析,對刑罰這個問題的研究相當的深入和具體。在該書中,仁井田對元、明的日用百科全書式的民間契約雛形的搜集和研究,對清代以前各種珍惜契約文書的收集和解說,體現了日本學者在研究中國法制史過程中,重視大量傳世的契約文書。這種重視契約文書的研究是日本法史學中對“動態之法”研究方法的體現。

在上文中所提到的對唐令和唐律疏議的考證和研究,都是對一時代法典的編撰、立法情況及法典內容等“靜態法”進行研究,而對契約文書的研究則是注重對法在社會和民眾中的實施狀況進行研究。法律的實施,是使規則變成現實的法律關系和法律秩序的過程。在研究史料中“靜態之法”時,應該認識到立法與現實中法的實踐會存在脫節,因此如果只是研究靜態的法,很難掌握一個時代法律的全貌。因此,日本法史學者在研究中國法制史過程中,重視大量的民間契約文書、各代的刑案判牘以及近代社會習慣調查。在滋賀秀三1967年出版的《中國家族法的原理》一書中,通過運用各朝的判例以及民間習慣與調查資料,對中國古代的私法制度作了系統而深刻的論述。這是對民眾中實際實施的“活的法律”的動態研究,不同于以往的靜態研究,因此也就得出不同的研究結果,同時賦予過往的法律一種整體感和動態感。在運用動態研究時,日本法學家對近代社會習慣的調查是注重“田野考察”研究方法的一種體現。日本法學家重視實地、實物參觀、考察。如為了了解中國古代的法制與民間習慣,他們曾先后多次對中國臺灣、東北、華北進行調查。

日本中國法制史研究中歸屬于考證的研究方法就是注重對簡版資料、敦煌文獻的研究和譯注。崗野誠的《論敦煌發現唐水部式的書式》就是在研究水部式殘簡實物的成果,還有其《敦煌本唐刻婚律放部曲為良條(唐律斷簡)的再探討》在研究殘簡同時,借助于唐六典、舊唐書刑法志對其進行考證。這是將對出土文物的考證與史料考證相結合的研究方法。

既然是研究中國法制史,日本法史學界在研究中就不可避免的要運用比較的研究方法。在滋賀秀三的《中國家族法的原理》一書中,他將中國的“親屬”概念與日本的“親屬”概念進行比較,將中國的“家”一詞與羅馬法上的“家”(Familia)、日本的“家”進行比較,將中國的繼承制度與英美、日本的繼承制度比較。滋賀秀三這里運用的就是比較的研究方法。通過比較法史的研究,日本法史學可以加深對日本本國法的歷史和西方法文化史特點的認識。因為日本自明治維新以來,在日本法學院的法制史學科體系中,日本法制史和西洋法制史所占比重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將中國法制史作為比較研究的對象具有特殊重要意義。因為相較于西洋法的共同文化背景和傳統,中國古代法制具有自己獨特的發展過程和特點。而日本在古代與中國社會結構、文化傳統包括法律制度都曾有許多相同點,日本是在明治維新以后才脫離中華法系,對中國古代法制史的比較研究,可以加深對日本法律文化的理解。

日本法史學研究不僅僅只研究法制史,將法制史孤立起來,而是尋求法制史與社會經濟史的聯系,運用法社會學的研究方法立體的聯系的研究法律。表現在中國法制史的研究上則是將中國法制史研究與中國歷史、社會、政治、風俗等研究的相聯系,認為加深對其認識和研究。如仁井田后期與宮鳴市定關于宋代社會性質的辯論,以及與滋賀秀三就中國古代家族法問題的辯論。滋賀秀三的《中國家族法的原理》一書中通過對影響中國古代家庭經濟的各項因素作詳細考證以后,提出了“同居共財”的概念,就是運用這種社會分析方法的成果。

二、日本法史學對中國法制史的借鑒之處

此上這些是日本法史學中中國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在西洋法制史的研究中擴大對西方國家法制史的介紹和評述,進行日本法和西洋法的比較研究,對西洋法的研究更加專門化和細密化,這也是中國法制史研究的趨勢。比照日本法史學的研究方法,有哪些是值得中國法史學借鑒的?那就要知道中國法史學研究中對以上敘述的方法中哪些是沒有采用的,哪些是做的不夠的。

中國的法制史研究肇始于近代,是在引用西方的法律法學的概念和體系的基礎上建構起來的。因此近代中國法史學研究是用西方的法學概念成文法、習慣法、單行法、法典,并參照西方法學的體例如訴訟法、刑法、民法、法律思想來闡述、分析中國傳統法制史。此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基礎中日法史學研究都是相同的,因為兩者都是在移植西方法律體系和法學的過程中建立其屬于自己的法律和法學。

中國近代法史學研究繼續沿用了傳統史學研究中的考證、注釋之法,清代沈家本的《歷代刑法考》就是乾嘉學派精密考證之學術傳統的成果;程樹德的《九朝律考》更是近世難得的考證佳作;楊鴻烈的《中國法律發達史》一書也對眾多文獻進行考證,如對唐、金兩代土地契約的考證[3];以及當代楊廷福的《關于唐律疏議的制作年代》??梢哉f此考證、注釋之功力日本學者亦為嘆服。在使用傳統史學或者說律學研究方法的同時,近代中國法史學研究也采用了新史學的研究方法,強調歷史發展的規律性和因果關系思想,陳顧遠的《中國法制史》一書就打破了傳統法律研究中按朝代劃分的模式,用專題模式揭示中國傳統法制發展的前后相繼性和因果關系。這其中也蘊藏了中國法史學研究一研究傾向就是注重宏觀的歷史敘述與分析,而忽視“微觀”的細致研究,“微觀”的研究某一具體制度,如崗野誠的《論敦煌發現唐水部式的書式》恰是日本法史學研究中的可借鑒之處。近代法史學研究亦受到史學中疑古學派及史料學派的影響。如陳顧遠的《中國法制史》一書中專列“中國法制之史疑問題”,對于先秦的史料持懷疑態度,這也是中國法史學研究中的獨特之處。

近代中國法史學研究中也對其它學科的研究方法予以采用,如楊鴻列的《中國法律發達史》中對考古新發現的殷代甲骨文加以運用研究商代的法制狀況,利用金石學中對周代的研究成果研究周代的法制狀況。王國維提出的“兩重證據法”利用地下考古資料與古史相互印證。的《唐律殘篇研究》就是利用敦煌出土的唐開元律殘卷進行地研究,陶希圣以敦煌寫本唐代《水部式》為主要材料撰寫《唐代官管理水流的法令》[4]。近代中國法史學研究中亦開始采用比較的研究方法,如沈家本的《歷代刑法考》首開近代法史學縱的比較研究;程樹德的《九朝律考》對歷朝法律制度進行縱向比較;楊鴻列的《中國法律對東亞諸國的影響》則是開創了“橫”的比較,將中國法律與東亞其它諸國相比較。

而比較的法史研究方法是日本法史學研究之擅長,日本在1893年就開設了法制史與比較法制史講座。如日本成文堂1998年出版的齊川真的《日本法的歷史》第二編第一章“倭國..冊封體制”中,就將日本法的發展置于中華法系的大背景下闡述。[5]當代中國的法制史研究中也重視比較研究的方法,如張中秋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范忠信的《中西法律文化的暗合及差異》、何勤華教授主編的《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就是這方面的代表。

日本法史學研究中的注重社會調查的研究方法在當代中國的法史學研究中也逐步被采用,如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錢宗范、梁穎等人編撰的《廣西各民族宗法制度研究》就是在實地考察的基礎上寫就的。不過這方面的方法運用仍需向日本法史學借鑒,同時也要多加運用,擺脫法史學研究從“故紙”到“新紙”路徑的窠臼。

前文提及日本法史學者重視民間契約、民間習慣等“活的法律”做動態的研究,對于官府司法習慣與判例作實踐的分析,如1984年日本創文社出版的滋賀秀三《清代中國的法與審判》一書中,對清朝的刑民事審判機構、程序,審判外的私人制裁,審判中的情、理、法作了系統考察。[6]而目前國內對于法律中的“非正式制度”研究,多集中于民間契約的研究,如田濤等人收集出版的《徽州民間契約》,對于包括國家行政和司法慣例方面的研究卻多被忽略。這正是需要向日本法史學借鑒之處,多關注司法實踐和民間秩序,也需要官方檔案判牘、民間契約文書的整理與研究。對于司法實踐和民間秩序的研究,都是需要進行社會調查,運用社會學的研究方法,進行“田野考察”式的研究。調查的過程及整理檔案的過程,就需要向日本法史學借鑒另一重要的研究方法:對數字統計和年表等方法的運用。調查結果及司法檔案的精確都需要數字的統計和表格,這樣才可以在法史的研究中做到精確,更清楚的了解法律的實踐以及官方對法律的使用。

通過此上對于日本法史學以及中國法史學研究方法的各自分析,特別是擷取了日本法史學研究中的中國法制史研究與中國自己法制史研究做比較,可以看出中國的法史學研究在比照“世界上最發達的法史學”所存在的方法上的差距,如對于社會的立體的法史學研究方法使用的欠缺,對于法史學“微觀”研究的乏力,過于注重宏大的歷史敘述,而忽略了具體法律、專門法的研究,以及對具有嚴密科學性的統計數字和年表等方法運用的缺乏,這也正是我們需要向日本法史學學習之處。

參考文獻:

[1]陳根發.當代日本法學思潮與流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5.

[2]何勤華.20世紀日本法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25.

[3]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第三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93.

[4]王志強.略論本世紀上半葉中國法制史的研究方法[A].李貴連.二十世紀中國法學[C].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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