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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巡察專題匯報范文1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新部署、新要求,我們從深入推進管理體制改革人手,撤消現有部門紀檢組,由市紀委根據工作需要派出若干紀工委、監察分局,每個紀工委、監察分局負責12―15個市級部門的紀檢監察工作。派出紀工委、監察分局受市紀委、市監察局垂直領導。改革工作計劃、3年完成,2007年啟動試點,市級部門試點面為20%,參加試點的區(市)、縣為30%;2008年試點面擴大至60%,2009年全面推行。
變“雙重領導”為垂直領導統一管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根據需要,向同級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檢組或紀檢員。這是加強黨內監督的一項基本制度。但是,派駐機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紀委、監察部門與所駐部門雙重領導、雙重管理的體制。派駐紀檢組長在組織和行政管理上要服從于所駐部門黨組(委)的領導,而在業務上則要接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指導,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監督主體隸屬于監督客體、監督者受被監督者領導的局面。在雙重領導體制下,部門黨組、(委)往往集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于一體,派駐機構難免不受其意志的制約和左右,不但增加了監督成本,而且弱化了監督實效。特別是派駐干部的工資關系以及其他后勤保障還保留在所駐機關,當個人利益與部門利益結成“親密關系”時,甚至可能成為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擋箭牌”,這是某些領導班子集體違規、共同“撞紅”的癥結所在。雙重領導體制不利于派駐機構放手大膽地開展監督,“站得住的頂不住,頂得住的站不住”,派駐機構獨立性不強、權威性不夠,監督虛位、缺位、不到位的問題日益顯現。而新的垂直領導管理體制,不僅消除了監督者接受被監督者領導所帶來的弊端,突出并強化了監督職責,包括對所駐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和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而且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協助紀檢監察機關組織協調部門和系統反腐倡廉工作的職能作用,有利于把黨風廉政建設融入到部門業務和管理工作之中,有利于推進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
實現監督主體與責任主體的有效分離。在雙重領導體制下,相當一部分派駐紀檢組長分管著紀檢監察業務以外的工作,整日事務纏身,難以集中精力抓監督工作。實施改革后,派出機構不再駐在地聯系部門,領導干部不再擔任部門黨組成員,特別是紀工委、監察分局的工作經費,干部行政、組織關系和工資福利,以及學習培訓、年度考核和獎懲等全部納入紀委、監察局機關集中統一管理,實現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完全分離。派出紀工委、監察分局專司監督職能,主要履行執行督察、行政巡察、協調督導、效能監察、維權執紀、制度防范等工作職責;采取聽取工作匯報、參加相關會議、參與相關工作、集體或個別談話、召開相關會議,以及組織年度巡查、專項督查和專題調研等方式開展工作,并賦予查閱資料、談話函詢、監察建議、績效評估、督查督辦等工作權限。為保證這種領導管理模式在加強外部監督的同時,不削弱內部監督,在部門內設機構中仍保留紀檢監察室(處),實現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監督主體的體制進一步減弱,作用能得到更充分的發揮,監督措施也可以得到更加有效的落實。同時,作為責任主體的部門黨組(委)和行政主要領導工作有抓手,真正擔負起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全面領導責任,“一崗雙責”制度得到較好落實。
對派出機構新的領導管理模式能否真正高效、順暢運行,還需要認真處理好四個關系:一是處理好紀委、監察局與派出機構的關系,二是處理好派出機構與聯系部門黨組(委)領導班子的關系,三是處理好派出機構與聯系部門內設紀檢、監察機構的關系,四是處理好派出機構與聯系部門干部群眾的關系,建立并完善紀委對紀工委管理監督、紀工委對聯系部門領導班子及成員有效監督、黨員群眾對紀檢干部實時監督的工作機制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