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法律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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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法律特征

電子合同的法律特征范文1

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在國際貿易中涉及電子網絡越來越頻繁,國際貿易電子合同是國際貿易電子化進程中的一大問題,如電子合同簽訂生效,法律效力,法律適用,履行及違約救濟等。本文探討國際貿易電子合同違約救濟問題,涉及法律適用、管轄權,以及在提交糾紛解決時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等問題。

【關鍵詞】

國際貿易;電子合同;違約救濟;法律適用;管轄權

在互聯網運用廣泛的大背景下,國際貿易合同在所難免的涉及到電子網絡,這給國際貿易注入了新的活力,帶來新的發展前景,但因為電子合同的網絡化,虛擬化以及各個國家對電子合同的立法發展程度不一樣,使得人們在運用電子網絡進行跨國交易時產生很多問題,且因為其國際性而難以解決。

一、國際貿易電子合同違約救濟中存在的問題

違約救濟的方式主要有訴訟,仲裁,電子自助,ODR等方式,在運用這些方式解決糾紛時會遇到很多問題,包括:1.電子數據能否作為證據來證明違約責任;2.違約救濟的法律適用;3.管轄權問題;4.新型的糾紛解決方式如ODR方式面臨法律缺失問題。

二、我國法律關于上述問題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边@表明我國承認電子數據是書面形式的。本法第34條:“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確定了電子合同簽訂的地點。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證據應當是原件,而這使得電子合同的證明力大打折扣?!渡嫱怅P系法律使用法》未對電子合同違約救濟的法律適用作特殊規定?!峨娮雍灻ā访鞔_了法律責任的承擔和電子簽名的認證的效力。

三、主要國際組織的法律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明確了數據電文的書面效力和可作為證據使用的條件,明確數據電文的范圍,對承諾和要約等問題有所規定,但本身卻不具有法律效力?!峨娮雍灻y一規則》用來應對電子簽名的安全性,可靠性等影響電子交易和其他形式真實性的基本問題。

四、完善我國國際貿易電子合同的探討

(一)電子數據證明力的確定和電子認證系統的建立

電子合同因其磁介質性和易更改性,使得在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大大下降,而電子合同往往是確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根據,證明力的減弱無法滿足當事人的愿望。電子商務認證是使電子商務具有基本的安全性,從而可以被人們作為商業交易形式接受的基本要求。對依法設立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認證的電子數據證據效力和電子簽名真實性應當承認。

(二)建立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報告制度

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報告制度主要包括: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信用第三方評價機制,交易者信用互評機制。

(三)法律適用問題的明確

對于網上履行的合同,原來的連結點確定原則難以繼續用來確定電子合同的連結點。但我認為在電子合同領域仍然可以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109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應適用的法律。最密切聯系原則是在當事人對合同糾紛沒有選擇適用的法律或者選擇無效的時候適用的主要原則。

合同簽訂地的認定相對于傳統合同簽訂地點的確定要困難一些,我國《合同法》與《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對于合同成立的地點作了相似規定,但其他國家的規定卻與此不符。對于聯合國的這一規定,各個國家如果借鑒的話,對于電子合同簽訂地點的確定會減少很多法律適用的糾紛。電子合同的履行分為網上履行和非網上履行,對于非網上履行可以適用傳統合同對履行地點的確定方法,對于網上履行的電子合同,確定其履行地點就很困難。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上,各國對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很有爭議。分別提出信息發送地標準、信息收到地標準及適用特征履行說標準,但這種學說特征履行方必須借助于一個物理上的連接點,這樣使得地點的確定更加復雜化。

我認為應當適用信息收到地標準確定履行地,這樣不違背傳統合同原則,容易被人們接受,其適應期間也較短。

(四)違約救濟中管轄權的確定

目前在國際上出現兩種否認國家管轄權的理論―新論和管轄權相對論,新論認為,在網絡空間中正在形成一個新的全球性的市民社會,這一社會能夠完全脫離物理空間的政府而擁有自治權力,從而否定網絡之外的法院的管轄。管轄權相對論認為:網絡空間完全可以成為一個新的獨立管轄區域,使用者可以通過自律管理來解決網絡空間中的糾紛,任何國家都可以管轄并將其法律運用于網絡空間內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動,其程度和方式與該人和該活動進入該國家可以控制的網絡空間的程度和方式相適應。

我認為這兩種理論都太過理想化,法律的產生就是因為人的自律能力有限,而且如果網絡擁有自治的權利,那么誰來扮演行業規則的制定者和權力的享有者,恐怕又會引起一場腥風血雨。因此管轄權的確定不應偏離傳統法律創設新的規則。

管轄權是對內國法院管轄的確定,根據我國法律對傳統合同的司法管轄權的規定:主要依據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在上述關聯地中,合同簽訂地和合同履行地比較難以確定,其確定方法可以借鑒上文中對這兩個地點確定的論述。

(五)新型電子合同糾紛解決方式的法律完善

我國的電子商務正處于起步階段,對于電子自助和在線解決的法律規定處于真空狀態,對此我國應該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法律,以配合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

五、結語

電子商務這一新興行業發展迅猛,法律的規定總是落后于發展,應當在傳統的法律上發展適合電子合同領域的法律,而不是創設全新的法律,因為電子合同始終屬于私法領域,貿然創設新的法律必然會引起法律部門之間銜接的不當,適用混亂等問題。

參考文獻:

[1]邵景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評析,法學,2000(12)

電子合同的法律特征范文2

【關鍵詞】電子商務合同 電子簽名 合同法 要約和承諾

21世紀是信息時代,隨著因特網的普及,和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電子商務被廣泛的應用于人們的商業交易中。電子商務的產生和發展不僅改變了傳統的交易模式,而且也改變了商業伙伴之間建立的合作關系模式,它不僅僅是一種技術變革,同時也影響著人類的生活,使人類有了全新的生活體驗和更高的生活質量。

一、 電子商務合同概述

(一) 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

根據我國學者的一般理解,“電子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用光學手段、電子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訂立的合同”。它是獨立于傳統的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之外的一種新型合同形式。電子商務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經電傳、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擬定的約定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契約形式,即我們通常意義上所指的以“數據電文”形式擬定的合同。狹義的電子合同是專指以交易為目的,由EDI(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擬定的合同。

(二) 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

1.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過程具有虛擬性。

(1)訂立過程的網絡化

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過程是通過網絡來進行的,其載體也脫離了過去單一的紙質形式,轉為數據電文的形式。電子合同儲存介質具有磁性化、無紙化的特征,因此電子合同也被稱為無紙合同。電子商務合同利用計算機及其網絡通訊功能各種信息,也就是通過網絡來傳輸信息流。

(2)交易主體的虛擬化

電子商務合同交易的雙方或者多方主體互不見面,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傳遞要約或承諾信息。簡而言之,合同的締約人是虛擬化了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作為網絡供應商也可以同時與大量客戶締結電子合同,因此,擴大了交易覆蓋范圍。

2.電子商務合同生效的時間和地點

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電子商務合同采用的是數據電文方式訂立的,一般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沒有主營業地時,以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電子商務合同的安全問題突出

電子商務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與傳統合同相比,具有易改動性和易消失性,作為證據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電子商務合同的保密性難以保證。電子商務合同是通過互聯網締結,這就給了某些黑客或者技術人員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合同信息的機會。

二、 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

(一) 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的一般原理即要約與承諾

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

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兩個要件:一是內容具體明確;二是要標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改意思表示的約束。”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作為要約的一種形式是以電子形式出現的要約,上述要約的特征也適用于電子要約。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不同于一般交易活動的特點。應將網上交易分為三類:銷售軟件、網上服務、銷售實物。第三種交易中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邀請.而在前兩種交易中,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所以,《合同法》第14 條的規定應該作為對于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

2.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承諾

《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首先,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承諾是通過網絡做出的承諾,需符合《合同法》中關于承諾的構成要件:①承諾須由受要約人做出。②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作出③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其次,電子合同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做出的。承諾人做出承諾的方式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為點擊的方式。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生效要件

1. 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的主體

一般合同生效都會要求合同訂立的主體具有締結該合同的行為能力,電子商務合同也不例外。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這里的主體分為自然人和法人。

2.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的意思表示真實

(1) 意思表示的真實是任何民商事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即再締約過程中沒有欺詐、脅迫和誤解等瑕疵,始終貫穿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時的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電子商務合同的締約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與其內心的意愿相一致。在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交易手段時,判斷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有著其特殊性.

三、 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和違約救濟

(一) 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原則

1.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就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履行合同的義務。履行的主體必須是合同所確定的主體,履行的方式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履行的時間地點恰當。舉個例子來說,對于電子合同而言,如果是離線交付,債務人必須依照約定發貨,或者由債權人自提。如果是網上交付,為了保證交付標的的質量,網上交付的一方就需要給另一方合理檢驗的機會。

2.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就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基于誠信原則要求對方協助其完成履行。這包括當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給予債務人適當的便利條件,并應適當受領給付。如果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之時,債權人應該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減少損失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違約救濟

電子商務合同的違約救濟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是信息產品交易,合同終止是由于違約引起的,還應當采取終止訪問、停止使用等措施。

電子商務合同的爭議常常被稱為“無國界”爭議,面對著過于沉重的訴訟負擔,在線糾紛解決機制應運而生。其主要解決方式有在線仲裁和在線調解以下兩種。

四、 電子商務合同的立法完善

(一)我國電子商務合同立法現狀

國際電子商務的日新月異,引起了我國的高度重視,相比國外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研究,我國在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研究方面相對落后,為了在這個領域內盡快發展,研究出一些法律措施,保障和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順利發展,我國積極參加了國際電子商務的法律交流和討論,也相繼出臺了一些調整電子商務合同行為的法律規范。

(二)完善電子商務合同立法的具體措施

1. 完善法律制度,培養復合式法律人才。

我國暫時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研究水平不能制訂一部完整的電子商務合同法,不妨先加入一些相關國際條約亦或對現行有關法律作擴大解釋,使現有的網上交易秩序得以有效規制從而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交易模式,其所涉及到的知識范圍更加廣闊,這就要求我們國家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從而更好的對電子商務合同的本質進行深入的研究。

2. 加強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電子商務的最大特點在于買賣雙方一般不直接通過對面交談,電話的聯系,也不到實體店進行采購,因此,一旦發生質量糾葛,消費者往往是權益最容易受到損害的一方。由于電子商務合同行為環境的特殊性,在立法過程中應注重向消費者傾斜的理念,注意保護消費者隱私。

3. 將電子商務合同的立法國際化

電子商務是以互聯為為工具進行商業交易。可以說,是一種無國界的商業活動。將電子商務合同的立法國際化有利于我國電子商務合同法律規范與世界接軌,另一方面,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成熟的立法經驗,可以減少規則沖突。

總之,商品經濟交中,交易模式推動者法律的產生和發展。就電子商務合同而言,其日新月異的變化,突飛猛進的發展都讓我國的立法技術水平和法學理論研究面臨著巨大的考驗。如何將電子商務合同的行為法律化、規范化,是我國該領域的法律所面臨的主要任務。我們需要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堅持公平、正義的立法理念,迎接電子商務合同對傳統法律的挑戰

參考文獻:

[1]奚憲銘,鞠成東《電子商務安全與法律》,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

[2]劉妍 楊志強《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電子商務的發展及其策略》;

電子合同的法律特征范文3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沒有宏觀的法律環境作支撐,電子商務只能是空中樓閣,根本不可能廣泛應用。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法律體系面對電子商務的沖擊時,已顯得力不從心。盡快地完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強化電子商務的安全管理,規范買賣雙方和中介機構的交易行為,明確交易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嚴厲打擊各種違法交易行為,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至關重要。

一、發展電子商務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是建立在計算機網絡基礎上的極具變革性的商業運營模式。隨著Internet的發展,Internet已成為全世界規模最大、信息資源最豐富的計算機網絡。Internet本身具有的開放性、全球性、虛擬性、自由性的特點,也成為電子商務的內在特征。電子商務的本身屬性決定了它必然會沖擊原有的法律體系,出現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

1.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

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大問題。國內不少專家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是Internet技術應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術性的網絡系統基礎上,它源于技術,因此,電子商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也只有技術的提高才能解決,即通過防火墻、加密技術、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技術,來確保網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但是,就目前而言,技術的提高并沒有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應用比較廣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層技術(SSL:SecuritySocketLayer)有明顯的安全隱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與MASTERCARD兩大信用卡國際組織共同發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進行安全電子交易的Scr協議(SecurityElectronicTransation)雖然比較好地解決了現階段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問題。但是,實踐證明,純技術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對各種惡意攻擊和網絡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約作用。只有法律和技術的雙管齊下,才能維護和保障電子商務的穩健發展。

2.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根本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這使得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條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及第33條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前者承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電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對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實現方式的一種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規定了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但是僅有以上幾點,電子合同仍無法操作。

為解決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中央有關部門及地方如上海、廣州等城市紛紛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這固然是對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的探索和嘗試,然而,法出多門,必然與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相沖突,最終還是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3.電子商務認證的法律問題

數據資訊的商業化應用,使得認證機構(CA:CertificateAuthority)的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的必需,否則,電子商務交易形式就可能因為缺乏中介信用而無法發展。

認證機構的核心職能是發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它提出的是經過核實的、交易雙方都關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證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誰、在何處、以何種方式電子簽名、其信用狀況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區、部門甚至企業都建立起認證中心,存在不少的隱患:一、認證機構是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機構,并非一般的實現某種商業利潤的機構。它對交易各方負有特殊的職業義務,這種義務是一種社會責任,是一種倫理道德。一旦出現認證機構偏袒交易一方或出賣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現象,法律有何規定?二、從營業目的來看,認證機構屬于公共企業,以向全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交易信用為已任,并非追求單純的經濟利潤為已任。它的利潤來自其規?;臉I務服務。

國內許多專家學者認為,目前,司法公證應介入電子商務,充當認證機構的角色,以避免電子商務法未出臺前發生認證機構的法律糾紛。但這對司法公證部門的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識產權問題

電子商務的無形化使知識產權保護更加艱難。

網絡上的諸如域名、網頁上各種各樣的文章、圖像、聲音、軟件及網頁的商標所涉及的商業秘密等都會牽涉到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問題。因此,保護知識產權與發展電子商務有著密切的聯系。

國際組織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紛紛制定了有關的條約,來保護知識產權。如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版權條約》,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

5.隱私問題

最近,美國《商業周刊》進行了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隱私權方面的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人擔心個人隱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絕電子商務歸究于個人隱私的無法保障。因此,在個人隱私問題上,各國政府應相互配合,在法律層次上和技術層次上進行廣泛合作,尋找出現尊重個人隱私,又允許個人自由,同時也允許政府以恰當方式進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問題

因電于商務具有全球性和開放性的特點,使各國政府都非常關心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各國政府都希望本國法院擴大管轄權,以維護本國利益。如果管轄權問題處理不當,定會引來各國問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各國應相互協調,以國際法的形式確立電子商務管轄權的操作規則。

當然,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遠不止上面幾個問題,還有如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的法律保護、電子商務的稅收等問題,這都需要人們以務實的態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鑒國外電子商務的立法經驗

國外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建設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走過多年的路程。

如果沒有一個成熟的、統一的法律系統來仲裁電子商務的各種糾紛,人們對電子商務就會望而卻步。世界各國多年的立法實踐經驗成果相當豐富,我們應充分借鑒和吸收成功經驗,服務于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

三、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

1.立足于國際立法趨同的取向

力爭與國際立法趨同是由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決定的。中國電子商務立法只有爭取與國際立法接軌,才能參與全球性的經濟競爭。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案》幾乎全部吸收了《電子商務示范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內容,如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認證機構及數字簽名的法律標準和驗證、電子記錄和簽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國電子商務綱要》第四原則所述,政府應該承認Internet的獨一無二的特征,現有的法律規章凡屬可能妨礙電子商務發展者均應修訂。

2.研究《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問題

《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問題,一般指未發出通知或通知錯誤的責任問題、電子提單問題、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地點、要約和承諾問題,還有稅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場準入、知識產權、司法管轄和國際協助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

此外,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應遵守以下原則:

1.體現國家意志,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而不是制約和阻礙;

3.立法要有遠見,要科學、更具可操作性;

電子合同的法律特征范文4

一 引言

二戰以來,現代科學技術突飛猛進,尤其是計算機網絡通訊技術的不斷開發和應用,使人的通訊聯絡比以往任何時代都更為便捷迅速。作為國際信息社會的象征,互聯網是計算機數字技術和現代化通訊技術的產物,是一個建立在現代計算機基礎上的成千上萬個相互協作的網絡以及網絡所承載的信息結合而成的集合體,在功能上,它集電話系統、郵政服務、購物中心、新聞媒體、信息集散地等系統功能為一體,成為名副其實的國際傳播媒體。

與此同時,互聯網和其他通訊技術的發展,使跨國貿易的成本大大降低,為眾多的用戶提供了廣闊的商業前景,人們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訪問網址去獲取國外的商業信息,網上銷售將成為與傳統銷售渠道并存的另一渠道,我們將進入一個以互聯網為媒介的電子商務時代。根據最新估算,到2000年互聯網將有6,000萬私人用戶,最遲到2007年,所有購貨合同的7.5%都將通過互聯網來完成,交易額可達6,000億美元。

現代科學技術的巨大發展,尤其是互聯網引入國際合同領域,給傳統國際合同法提出了新的挑戰,人們是否可以用傳統的國際合同法規則來調整網絡空間?本文試從互聯網合同的成立與效力、法律選擇、爭議的解決方式等方面闡述互聯網對傳統國際合同法規則的挑戰與沖擊。

二 互聯網合同的成立與效力

合同是當事人設立、變更和消滅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民法上,合同是產生債的主要原因,是民事流轉最普遍的手段。國際合同則是國際私法上債的重要依據,在國際民事流轉中占有重要地位。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無論在大陸法或英美法國家,合同僅在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達到一致時方能成立。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一般是面對面地提出要約和作出承諾,或者通過電話、電報、電傳以及信件方式進行?;ヂ摼W合同則不然,它是通過傳遞電子數據的方式來完成要約和承諾的,即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通過計算機互聯網進行。合同的簽訂過程幾乎在計算機的操作下完成。例如采用EDI交易,交易各方通過電子數據交換將訂約的意思表示傳遞給對方,而EDI具有自動審單功能,EDI交易的全過程甚至不需要人工的介入,計算機自動讀取數據內容并自動對電子數據文件進行回覆。那么,計算機自動處理數據文件是否可以視為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回答是肯定的。因為計算機程序是由人編制的,當事人通過互聯網訂立合同時,都預先設置好計算機自動回應程序。計算機的信息自動交流和處理都是遵從當事人預先設置好的程序而作出的反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正是通過其編制或認可的程序而得到反映。所以,通過互聯網訂立的合同和人與人之間直接信息交流訂立的合同一樣是合同當事人的合意。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第1款規定:

就合同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以采用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而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新加坡電子貿易法》第6條規定:“不得僅僅因為一個信息采用了電子記錄的形式就否認其效力、有效性、強制性?!笨梢?,互聯網合同是成立的。

在傳統的國內和國際貿易中,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形式簽訂,互聯網合同則不然,它采用電子數據交換方法簽訂,也完全可以儲存在磁盤或其他接收者選擇的非紙質媒介上,是一種“無紙合同”(paperless contract)。這種“無紙合同”是否符合目前國內、國際貿易中簽訂合同的書面要求呢?

此外,無論是國內貿易還是國際貿易,傳統的合同成立都要求當事人簽字或蓋章,防止合同內容被纂改和偽造,以保證合同內容和對方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在互聯網合同中,人們不可能通過電子方式親筆簽名或蓋章,它只需要每一方當事人采用電子密碼簽名即可,即當事人用符號及代碼組成電子密碼進行簽名,是一種經過加密的信息來確認交易對象的方法。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發展,這種簽名方式在國際商務實踐中將越來越廣泛地得到采用,法律對電子密碼簽名的認可和規范便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三 互聯網合同中的法律選擇

自從十六世紀杜摩蘭(Dumoulin,1500-66)提出“當事人意思自治”主張后,意思自治原則目前已成為合同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根據該原則,合同當事人有權在訂立合同時通過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選擇支配合同的法律,而且合同條款也是由當事人協商約定的。法律選擇必須是明示的,即通過在合同中載明支配合同的準據法,或必須從合同條款和案件事實中明顯看出這種選擇,如《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適用法律公約》第7條規定:

銷售合同受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支配。當事人的選擇協議必須是明示的,或者從合同的規定和當事人的行為整體來看可以明顯地推斷出來。

一般說來,選擇的法律將適用於合同,但是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也有被強行法或“直接適用的法”排除適用的可能。在合同中既無明示選擇條款又不能推定所選擇的法律時,通常的做法便是以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為準據法,并用特征性履行的方法來確定最密切聯系地。

在國際互聯網上,特別是在網上消費交易中,要求當事人在每筆交易中都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是不現實的,供貨商通常都預先在網上制訂好格式合同,利用其較為有利的經濟地位制訂有利於己而不利於對方的條款,如免責條款、法律選擇條款、法院管轄地條款、仲裁條款,對合同上的風險及負擔作不合理的分配。在“click-wrap”合同中,消費者只要點擊(click)“接受”或“拒絕”鍵,就決定了該合同是否成立,而消費者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各國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對經營者通過網上格式合同免除或限制自己責任采取規范限制的態度,如德國1976年頒布的《一般合同條款法》和英國1977年的《不公平合同條款法》等。但對於國際供貨合同,有些強行法并不一定適用。一項國際供貨合同具有三個特征:一、它是一種貨物買賣合同,轉移對貨物的占有關系或對貨物的所有權;二、締約雙方的營業地或住所地位於不同主權國家;三、合同具有跨國因素。通過互聯網訂立的供貨合同很容易滿足這些條件而成為國際供貨合同,使有些強行法如《不公平合同條款法》對消費者保護的規定得不到適用,因而即使假設英國法院判定《不公平合同條款法》適用於某一涉外合同,但采用互聯網訂立供貨合同的外國銷售商并不受其約束。例如,一位美國葡萄酒銷售商建立一網址,并用標準格式合同載明無管轄權條款,但聲明發生的所有爭議適用紐約州法。一位英國消費者因飲用該葡萄酒得病,他認為根據英國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供貨商并不能免除其責任。這是一項強行法,但它并不適用於阻止銷售商主張免除責任,因該合同是國際供貨合同。這樣便會導致供貨商利用其格式合同中的法律選擇條款選擇於己有利的法律而規避法律,這是一個有待各國共同解決的問題。

此外,如果當事人采用互聯網簽訂仲裁協議是否符合《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1958年《紐約公約》)第2條第2款的“書面協議”要求?而且《紐約公約》要求仲裁協議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簽字,網上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的電子簽名效力如何認定?

四 互聯網合同爭議的解決

甲 法院管轄

在國際私法中,各國對合同爭議的管轄依據的規定不盡相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類:

1、以地域為依據:合同訴訟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無論是主體、客體還是法律事實,總是與某國的管轄權具有空間上的關聯,這種空間關聯就成為該國行使管轄權的依據,如當事人住所、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合同標的所在地等。

2、以當事人的國籍為基礎:它是屬人管轄原則在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問題上的體現,側重於訴訟當事人的國籍。由於國籍具有相對穩定的特點,所以各國都不愿放棄屬人管轄原則。法國和其他仿效法國法的國家主要以屬人管轄原則作為確定國際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依據。

3、當事人意思自治: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定合同爭議管轄權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把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某國法院審理,該國法院便可行使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倍潜桓娼邮芄茌牎R粐ㄔ簩邮芄茌牭谋桓嫦碛泄茌牂?,已成為國際上普遍承認的原則。

從上可見,當事人的住所、合同簽訂地與履行地、國籍、意思均可成為某國法院對涉外案件的管轄依據。而且,特定法院的管轄區域是確定的,有明確的物理空間?;ヂ摼W使網絡空間(cyberspace)成為客觀存在,而網絡空間本身無任何邊界,是一個全球性的網絡系統,無法分割成諸多領域。要在一種性質不同的空間中劃定界限,這是傳統司法管轄權規則面臨的困境。

互聯網合同糾紛是在網絡空間的活動者之間產生的,如果當事人否定法院的管轄權,法院的管轄權就有被架空的可能。當多數網絡空間的參與者都不將爭議訴諸法院,法院的管轄權便不存在。因而,互聯網進入國際合同領域,使傳統的司法管轄權基礎發生動搖。

乙 網上仲裁與仲裁地的確定

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不僅使人們可用它簽訂仲裁協議,也可用於仲裁程序。當前,網上交易正呈現不斷增加的趨勢。作為網上交易產物的網上仲裁因其速度快、效益高、費用低的特點將越來越受到關注。“網上仲裁”是指通過互聯網聯絡進行仲裁審理的程序,不需要仲裁員親自到某個地點會合,也不需爭議各方到某個地點進行協商。但要確定仲裁地是個問題。假設人們指定由三名分別位於巴黎、倫敦、柏林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這時以首席仲裁員的從業地來確定仲裁地只能作為一種輔的方法,且該方法賦予首席仲裁員太重要的地位。相反,或許更為現實的是對於獨任仲裁員審理的案件,以其從業地為準來確定仲裁地。但該仲裁員可能是位環球職業仲裁者,在不同地方從業,因此這也不是令人信服的確定仲裁地的方法。這樣便會導致仲裁地空缺的問題。在此情況下,如果仲裁庭和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準據法不能包含實際仲裁所需的全部規則,根據國際私法的理論,仲裁地法將作為第二位的準據法,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組成和仲裁程序。而且要確定甚么法院有權干預仲裁、有權執行或拒絕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就必須確定仲裁地。如果雙方當事人未選定仲裁地或仲裁地不能確定,將無法確認何國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乃至爭議就得不到解決。

五 從法理學角度認識互聯網對傳統國際合同法規則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發展無論在時間上還是在空間上都突破了傳統交易模式的限制,因而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沖擊著傳統的交易規則。但交易模式的變革推動交易規則的演進,這幾乎是法律發展史上的永恒規律。

從法律上講,電子商務中通過互聯網進行有關交易信息的溝通本身就是一份合同的締結過程,信息本身就構成了合同的內容。信息傳遞是否準確,直接影響到合同的成立與執行。因此,保證交易主體之間通過互聯網進行信息交流與通過傳真、郵件等紙質媒介一樣可靠,是保證電子商務成功的關鍵。

由於互聯網上進行的電子商務是一個沒有時空、地域限制的大市場,防止公民逃避本國司法控制的法律機制將在互聯網上大打折扣。有鑒於此,許多國際組織都在不遺余力地推動各國對國內法改革,以使電子形式的合同成為法定的合同形式。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於1996年12月制訂了統一通用的規則,即《電子商務示范法》。該法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為各國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一個范本。從目前情況來看,一些主要的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德國以及新興工業國家(如新加坡)都頒布了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

六 結論:我國應采取的對策及措施

新媒介的出現是技術發展的產物,同時也對法律的發展提出了挑戰。隨著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采用互聯網簽訂合同進行國際商業交往必將成為國際潮流。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際經濟交往將更加頻繁,我國的企業要進入國際市場并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須充分運用和發揮互聯網的全球信息網絡作用。

對於日益發展的國際電子商務,我國應采取怎樣的對策和措施?

首先,我們要更新觀念,改變傳統紙質書面合同形式的概念。組織和加強對外貿商務人員的網絡知識培訓,使他們學會在網上交易中游泳,采用互聯網與外商簽訂合同。美國經濟研究中心創始人、現任總裁普雷斯托維茨(Clyde V. Prestowitz)告誡生產商和貿易商:“不學會在網上游泳,你將會被競爭大潮所淹沒?!逼浯危瑢ΜF有法律進行修改或制訂新的調控電子商務的法律,完善我國的有關立法,培養一種健全的法制環境。我們應該根據電子商務本身的特點對原有的法律體系不斷地加以完善改進。這主要包括:一是對現有的法律進行擴大或限制性解釋以適應現實需要;二是增添新的法律規定;三是取消或廢止已經不適應現實的舊法律規定。我國不妨借鑒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制訂一部吸收世界先進立法經驗又符合中國國情的電子貿易法。可喜的是,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合同法》在這方面已有所涉及,該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承認電子合同的形式和效力,但對電子簽名未作規定。在以后修訂合同法時,應肯定電子簽名同書面簽名具有同等的效力和執行力。

電子合同的法律特征范文5

關鍵詞:網絡保險;保險法律制度;交易成本

一、保險發展的保障:法律還是協議

由于法律制度滯后,在我國的網絡保險中,保險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交易大多是依據自定的保險協議來進行。協議雖然具有靈活性強、效率性高的特點,卻難以適應保險行業較高的專業性、規范性、強制性、社會性的特點,因而構建網絡保險法律制度十分必要。第一,在簽約成本方面,成本的內容主要是交易關系的達成,保險法律制度是基于保險這一商業活動所制定的專門性法律法規,自然對保險的簽約過程有著明確的規定,而協議則是基于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協商所達成,這種因人而異的協議缺乏專業性和規范性,從而引發惡意競爭,不利于保險市場的規范運行。第二,在履約成本方面,成本內容主要是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一項法律制度制定的目的之一即是對規范的對象所享有的權利和負有的義務進行明確。保險法律制度對于保險參與人(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均可按照法律法規作出統一規定,而保險協議只能是依照當事人的約定來確認保險參與人相關的權利義務,被保險人橫向比較,可能會提出新的要求,從而增加了履約成本。第三,在違約成本方面,成本內容主要是交易中的違約責任,責任制度屬于法律制度中的關鍵一環。保險法律制度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故對于違約方的責任具有很好地約束作用,反之保險協議由于是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故而違約責任只能是合同上的責任,對于違約行為而言,只能通過民事手段進行訴求,缺乏規范性和強制性。第四,在信息成本方面,成本內容主要是指對保險交易關系的第三人產生的影響,即是對被保險人的影響。保險法律制度對于被保險人的知情權、請求權等其他權利均可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保險協議由于只由保險的直接當事人進行協商約定,故對被保險人身份的確定及其是否明確知情不能很好地進行約束,進而不能夠充分地保障第三人的權益。第五,在監督成本方面,成本內容是指對于保險交易過程的監督,在保險法律制度中,監督制度可以作為其附屬法律制度來對保險活動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監督,一旦遇到問題即可立即予以糾正,而保險協議由于本身自治性,缺乏社會性和規范性,只能由雙方當事人參與,這使得保險過程整體上得不到監管,以致出現問題時并不能及時得到解決,從而導致保險交易的失敗。通過對保險交易成本各環節的分析可以看出,相比保險協議,保險法律制度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保險交易成本發生的五個環節里,保險法律制度的成本顯然要遠遠小于保險協議,這也使得保險法律制度的引入在利益考量上占據優勢,既可以節約成本,提升網絡保險交易的效率,又可以保證安全,維護保險參與人的權益。

二、保險法適用網絡保險:優勢和不足

我國的《保險法》于1995年通過,至2002年,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保險法》做了首次修改,至2009年重新修改并且實施以來,至今也有近20年的歷史,是一部較為完整、系統的保險法律?,F有的《保險法》總共四章九十三條,其規定涵蓋了普通保險活動的整個過程,內容明確。網絡保險由普通保險衍生,性質上和特征上依然與普通保險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例如在保險關系當中,網絡保險的主體、客體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均與普通保險相一致,傳統保險法適用網絡保險可以解決大部分問題。但是,網絡保險在交易時大多是依據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的協議來進行,使得網絡保險的運作始終存在法律風險和安全隱患,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網絡保險性質上屬于電子合同,電子合同數據的提交和保存往往沒有書面記錄,一旦因此產生爭議,舉證起來也是相當困難。由此也會使得網絡保險合同在效力上更容易產生瑕疵,發生爭議的可能性也會更大。第二,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的簽訂建立在保險相對人信息情況的完整性上,而網絡始終具有虛擬性的特征,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網絡保險合同時并不能依靠傳統的方式面對面的去核實投保人的身份信息和相關資料,投保人也不能通過保險公司的蓋章簽單來對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確定,這使得在網絡保險的運作中容易出現虛假信息,進而產生假保單等典型問題,從而使得投保人擔心會泄露其隱私,對隱私權進行損害,保險人則擔心出現虛假的要約,降低了保險運作的效率,損害了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第三,從監管層面看,傳統保險法律制度的監管主要在于實體場所的監管,而現階段保險監管部門尚未出臺針對網絡保險規范發展的專門制度,對網絡保險經營者監管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為少數不法分子利用網站非法銷售假保單提供了操作空間。綜上,由于網絡保險本身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網絡的虛擬性,使得人們在辦理保險業務時始終不能夠完全信賴網絡保險,尤其在保險額較大的合同簽訂中,被保險人更傾向于傳統保險的面對面交易。因此,建立網絡保險的法律制度對于網絡保險的發展至關重要。

三、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新建還是補充

法律同市場經濟一樣,存在著對收益最大化的追求,存在著不同主體的競爭以及資源分配、交換關系、交易成本,存在供給與需求、成本與收益的關系,也存在效率價值目標取向。本文從成本-收益的角度來進行簡單的分析,通過成本收益的方法來進行分析,即是在于分析引入該項制度所產生成本的各個環節和是否帶來收益的預期,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則證實了引入網絡保險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保險法律的成本方面,第一,在立法成本上,由于前文所分析的可行性,所以相比重新建立一套與網絡保險相關的法律,將現有的保險法律制度引入到網絡保險中避免了浪費大量的法律資源,包括立法機關的辦公費用、立法工作者的補貼費用等等,第二,在法律的運作上,主要在于法律的宣傳推廣以及實際操作方面,將現有保險法律制度引入到網絡保險中,因為其本來對傳統保險行業的影響力以及自頒布以來五年所形成的運行模式和套路,對于網絡保險這一衍生于傳統保險的新型交易活動而言,整體上現有的保險法律制度在適用時可以說是駕輕就熟。相比之下,構建新的網絡保險法律制度,實施運作和宣傳推廣等環節都是重新開始,既耗費了資源,也增加了投入,同樣提升了成本。在保險法律的收益方面。首先,從收益的主體上講,保險法律的收益主體主要是保險活動的參與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內,其收益的效果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將保險法律規范適用到網絡保險中,可以減少交易成本(包括在簽約、履約、違約以及信息成本等各方面),為當事人雙方帶來效益。其次,從收益的內容上來講,主要包括了經濟收益、社會收益等。在經濟收益上,將保險法律制度適用于網絡保險中,一方面可以規范和維護網絡保險的交易市場,使得市場按照保險法律所期待的秩序進行運作,這可以有效的將法律資源的配置和市場資源的配置結合起來,從而規范了保險市場的整體環境,減少了資源的浪費,帶來了經濟效益。另一方面,保險法律的適用使得原本有意于網絡保險但對其風險始終心有芥蒂的參與者能夠放心的投入到網絡保險中,這也必然會擴大網絡保險市場,進而帶來經濟上的收益。在社會收益上,以法律為基礎,建立起網絡保險的新的秩序,可以極大程度上規避諸如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投保后詐騙保險金、利用互聯網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以及在網絡支付環節盜劃、侵占保險客戶資金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使得交易主體可以在正規有序的環境中進行交易。通過成本收益的綜合分析可以看出,將現有的保險法律制度引入網絡保險中,既可以減少法律成本的產生,也可以增加法律收益,符合保險乃至金融市場的需求,也為網絡保險交易活動提供了公平、公開、公正的環境,有助于激勵市場主體參與競爭,創造價值,因此其所帶來的社會收益和經濟收益將是長期的、巨大的,這將對我國的保險業和經濟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通過分析也可清晰的看到將保險法律制度引入到網絡保險中,其收益要遠大于成本,符合經濟收益的條件,具有良好的效果。

四、網絡保險引入保險法:問題和措施

雖然保險法律制度能夠并且有必要引入到網絡保險中,進而來減少法律成本,增加法律收益,但這并不意味著保險法律制度可以全盤的照搬到網絡保險交易中來。因此,在將現有的保險法律制度直接適用到網絡保險時,則必然也會出現諸如法律沖突、適用范圍太大等一系列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保險合同的簽訂方面。首先,網絡保險的合同形式為電子合同,這與傳統保險的書面合同具有較大的區別。其次,傳統保險一般均是以面對面的簽訂方式進行簽訂,而網絡保險則是通過虛擬的方式進行電子數據傳送,在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人的核實處理方式均有所不同。因此如果按適用傳統保險法律制度,則在合同的形式以及簽訂的方式上必然會產生沖突。第二,在保險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處理方面。對于投保人來說,由于網絡媒介的擴散性,對于投保人的隱私權應當予以保護,而傳統保險法律制度沒有涉及到投保人隱私權的相關內容。對于保險人來說,針對投保人的惡意投?;蛘弑kU詐騙等違法性活動,保險人的核實處理的方式與傳統保險中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第三、在網絡保險的監管方面,由于監管的對象發生了變化,因而傳統保險的監管方式也不能完全適用于網絡保險中,應當依據網絡的特性進行適當的修改。由于直接將現有保險法律制度適用于網絡保險會存在一些問題,因而在傳統保險適用的過程當中,應當結合網絡保險的特性加以修改和調整,本文針對網絡保險的特性提出一些完善網絡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網絡保險中電子合同的規范

在網絡保險交易中,保險合同是以電子合同的形式出現,而電子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方式與傳統保險法律制度中的規定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在《保險法》規定中,保險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梢?,在這一點上如果沿用傳統保險法律制度,則存在根本性的沖突,故在適用時必須做出修改。必須要對電子合同成立時間和地點、電子保險合同法律效力等問題進行明確認定。網絡保險以互聯網為支架,以網絡傳播為媒介,在網絡保險的交易過程中,按照《合同法》的標準模式來說,保險人通過網絡媒介來提供格式條款,投保人則根據此要約,輸入個人資料,進行電子簽名后同認證書一起發給保險人,保險人再完成網絡保險合同的簽訂??梢婋娮雍灻麑τ诰W絡保險合同的簽訂起著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網絡保險交易的成功與否,因此在交易活動運作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與網絡相關的法律制度,如《電子簽名法》、《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等。我國的《電子簽名法》于2005年正式實施,被認為是中國首部真正電子商務法意義上的立法,它解決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這一基本問題,并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電子簽名的安全性,簽名人的行為規范,電子交易中的糾紛認定等一系列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將傳統保險法律制度適用到網絡保險中時,應當結合《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對《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合同”中書面的憑證批單、書面協議等簽約方式擴展為符合網絡環境的電子合同和電子憑證。

(二)網絡保險中保險主體權益的保護

由于網絡具有虛擬性和隱匿性的特點,因此在網絡保險的交易過程中,作為網絡消費者的投保人,在其權益保護的問題上,也面臨著較大的挑戰。就投保人的隱私權保護而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對隱私權作出規定,但在網絡保險交易中,投保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健康狀況以及保險金額等個人信息必須通過網絡提交給保險人,因此有隨時被收集、竊取和盜用的危險,對保險公司來說,保護客戶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是其義務所在,所以要加大對保險公司的要求,使其不得在追求利益的過程中損害投保人的利益。在此,應當在現有保險法律適用的過程中,明確規范告知義務的履行、道德風險的防范等問題。首先,加入保險人對投保人的個人信息保護的硬性條款,即規定保險人應當對投保人的個人信息負責,如有泄漏、惡意使用等行為,保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在網絡保險交易中,由于簽訂保險合同并非是面對面的進行,因此保險人并不能據此來進行判斷投保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例如未滿十歲的小孩來通過網絡進行投保或者是他人以本人的名字來簽訂保險合同等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法律行為能力者作出的網絡投保要約行為是無效的。因此,要增加確認投保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條款。

(三)網絡保險中保險活動的監督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主要是針對于傳統保險的交易行為而言的,如第一百五十五條中:“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而在網絡保險的交易中,由于互聯網的虛擬性特征,并沒有現實中的交易場所,應對交易場所等實體性的條款進行適當的修改,增加網上交易平臺的安全準則、網絡交易信息平臺規范、網絡保險的監察審計、網絡保險的區域監管等內容。在保險費用支付的環節上,投保人從保險費支付的網頁中,通過支付寶、網銀等電子轉賬方式來將資金轉入保險人的賬戶。如果沒有監管,很容易出現詐騙等違法行為,故此更應當結合網絡的特征加大對網絡交易各個環節的監管,在引入現有保險法律制度時,應當對《保險法》涉及監管的內容進行修改。除此之外,由于在網絡保險交易活動中,是由投保人以網絡為媒介與保險人(網絡保險公司或者網絡服務機構)來簽訂保險合同,故不需要保險人的參與,因而《保險法》第五章中關于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的規定應當進行適當的縮減,以避免法律資源的浪費。綜上所述,要建立和完善網絡保險的法律制度,讓網絡保險的發展做到有法可依,使網絡保險的法律制度能夠適應現有的《保險法》的基本框架并行之有效,就必須構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來規范網絡保險中存在的諸多專門性問題。

參考文獻:

[1]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楊密.保險電子商務發展與電子簽名法[J]..山西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5.

[3]張紅歷,王成璋.論電子商務中的交易成本[J].求索,2006.

[4]傅曉萍.網絡保險相關法律問題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07.

[5]錢弘道.法律的經濟分析工具[J].法學研究,2004.

[6]張雯.關于網絡保險交易的法律思考[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11.

[7]玉軍.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導論[J].甘肅社會科學.1999.

[8]劉曉星.網絡經濟條件下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對策[J].金融與經濟.2002.

電子合同的法律特征范文6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簽名;交易原理;電子認證;電子合同監管

Content abstract: Electronic commerce will be a future commerce development inevitable trend,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its unique works out the way to propose aspect and so on law, technology and supervision to the existing paper surface transaction challenges.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was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foundation and the core, in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legal matter has restricted the electronic transaction development, has hindered transaction advance. Our country should speed up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legislation work, establishes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supervision system, perfect electronic contract transaction legal regime. Author's has carried on the discussion and the elaboration on electronic contract in law and the technical question, and proposes the related countermeasure and the suggestion to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legislation and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supervision.

key word: Electronic contract; Electronic signature; Transaction principle;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Electronic contract supervision

一、電子合同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通過電子脈沖來傳遞信息,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國頒布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電子協議[1].電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范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系。[2]

2、電子合同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化。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采用的是電子形式,通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3],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3、電子合同訂立的電子化。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采用的方式不同于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信息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4、電子合同具有技術化、標準化的特點。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準予以規范,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準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5、電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通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愿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將電子化的意思表示稱之為“數據電文”。

二、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統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對于什么是“進入”,筆者認為,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于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發送,如果信息先后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則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么該信息被發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9]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三、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于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為,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4]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p>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于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并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5]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6]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筆者認為,雖然電子商務是新型的商業活動形式,但是其與傳統商業活動的區別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應當是相同的。因此,就該問體的區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決。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斷網絡廣告是否屬于要約邀請的標準是: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圖。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于電子交易均采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7]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并愿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后,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后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學者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絡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筆者認為,撤回承諾同要約的撤銷同樣重要,這種民事權利不能剝奪,否則會破壞我國《合同法》的體系與精神。

四、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轉貼于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意味著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傳統的簽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電子簽名主要是指通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時確保發件人發出的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的手段對數據電文的發件人身份做出確認及保證傳送的文件內容沒有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后發件人否認已經發送或者是收到資料等問題。[11]因此,驗證解密得到的結果與經過計算后的結果必然不同,從而保證了電子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12].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一樣都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是由特定的機構提供的,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服務。電子認證,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機構通過一定的方法對簽名及其所做的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一種活動。電子認證主要應用于電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開放性網絡環境中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電子認證是確定某個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換。[13]電子認證即可以在當事人相互之間進行,也可以由第三方來做出鑒別。電子商務活動常常是跨國境的,各個參與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國家的認證機構對各自的身份進行認證,并向電子商務活動的相對方發放認證證書,這在實踐中就需各國相互承認對方國家認證機構發放的電子認證證書的效力。

在認證機構的設立上,必須強調認證機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數字服務,并且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他必須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實性和公正性。電子認證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戶進行商業交易,也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活動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過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它必須能被當事人接受,也就是說,它應當在社會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們在網絡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認證服務。當事人對電子認證機構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網絡交易中默示承認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電子認證機構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認證機構應當是一種類似于承擔社會服務功能的公用事業,其營業的宗旨應該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環境,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合同交易,加快電子商務的發展。

五、電子合同生效

電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合同內容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護還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電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電子合同的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雖然我國的《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的生效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電子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边@些條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電子合同還需具備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電子合同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14]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電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有效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合同的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國,凡屬于嚴重違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的合同,應當認定其無效。

(三)電子意思表示真實。是指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而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電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但不限與電話、電報、電傳、傳真、電郵、EDI、因特網數據等,具體通過封閉型的EDI網絡,局域網與因特網連接開放型的因特網或傳統的電信進行電子交易信息的傳輸。

(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無法確認電子合同的形式屬于那一種類型,盡管電子合同與傳統上面合同有著許多差別,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擋新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步伐,立法已經在形式方面為合同的無紙化打開了綠燈。法律對數據電文合同應給予書面合同的地位,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滿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與法律上的“書面合同”文件,承認其效力。[15]

六、電子合同監管

網上廣告、網上購物、網上合同、網上支付等新型網絡交易活動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國家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的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大市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督管理責無旁貸,該項職能是由法律所賦予的。[16]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監管能促進網絡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經濟性,能有效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能減少合同爭議和違法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的發展。

我國現階段的電子合同監管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電子合同的實體法和監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適應現階段的要求。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是無法開展的。二是相關的技術與配套工程沒有確立,從而無法保證電子合同的監督與管理工作。電子合同交易的開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如市場主體制度的認證,電子合同效力、電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與真實性問題,電子證據、電子合同爭議的管轄權等等。目前的立法嚴重滯后,嚴重影響電子合同的交易和監管力度。三是現有的工商登記制度無法對網絡交易主體進行監管,沒有統一的認證機構。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的水平和能力有限,執法的手段單一。目前,我國基層工商機關自動化辦公水平有待提高,計算機知識、網絡技術有待加強。執法人員對網絡交易行為不了解,不能快速的對網絡市場信息進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從而影響了電子合同監管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電子合同交易的整個過程的監管,從電子合同要約,電子合同的訂立、電子合同的交付、電子合同的簽證、電子合同爭議的處理等。[17]筆者認為根據等同法則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合同的形式與性質,現階段我們不能用原有的方法來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管。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簽約前、簽約過程以及簽約后電子合同的履行等監管。電子合同簽約前的階段主要是對買賣信息的檢索,對整個交易行為做充分的準備工作,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門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應該對網絡市場予以規范和管理,為電子合同的廣泛使用提供良好的網絡環境,保障網絡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進網絡交易行為,提高履約率。[18]

筆者認為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立電子合同監管平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按照所轄區域設立電子合同監管平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對所轄區域的經濟主體經濟情況對公眾公開,以備市場相對人進行查詢和了解。這種信息包括對企業的信用、資金、企業產品質量,有無違規經營等一切公眾資料,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沒經權利人同意的不能公開。二、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該是對電子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審查。糾正電子合同中違法行為,查處利用電子合同進行違法交易的行為,以及違約的處罰。三是完善我國物流配送體系,加強電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合同交易的成功率。四是建立電子合同簽證網。電子合同簽證是對合同簽證的延伸,電子合同簽證網的建立能有效的彌補書面簽證的缺陷,減少人力、物力和才力方面的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建立網上電子合同監管投訴中心,及時反映合同監管中的問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六是加強電子合同的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有效的網絡監管體制,維護市場經濟的安全。七是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電子合同監管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他涉及的知識面廣泛,需要不斷的學習和更新知識結構。八是加強對工商部門職能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加強對電子合同監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宣傳力度。面對新的挑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的研習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熟悉電子信息技術,切實有效的對電子合同實施監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

注 釋:

1、齊愛民、萬暄、張素華著:《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頁。

2、齊愛民、萬暄、張素華著:《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頁。

3、吳漢東:《論信用權》,《法學》2001年第1期。

4、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倓t》,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頁。

5、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倓t》,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5頁

6、張楚著:《電子商務法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頁。

7、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8、于靜:《電子合同若干法律問題初探》,《政法論壇》1999年第6期。

9、鄭成思、薛虹:《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法律問題》,《知識產權》2000年第5期。

10、邱永紅、魏麗:《國際貿易中應用EDI的法律問題新探》,《國際經濟貿易研究》1998年第2期

11、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12、唐春林、王穎、郭敏之著:《電子商務基礎》,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頁。

13、劉滿達:《數字簽名的法律思考》,《法學》2000年第12期。

14、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頁。

15、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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