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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電子商務已經悄然改變了人類傳統的商業習慣與商業形態,出現了網絡購物、跨國代購、網約車經濟、共享經濟等新興的互聯網經濟。但隨之而來的是電子合同欺詐現象的日益增長,因此,我國需要對國際貿易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文章對國際貿易中電子合同欺詐問題進行了研究,介紹了國際貿易電子合同欺詐的概念和欺詐形式,分析了我國在該問題上的立法現狀,并對防范國際貿易中電子合同欺詐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國際貿易;電子合同欺詐;法律規制
一、國際貿易電子合同欺詐的概述
(一)國際貿易電子合同欺詐的概念
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通過電子合同而完成的跨國貿易在我國對外貿易中所占比重也在逐年增加,但是隨之而來的是一種新型的合同欺詐形式——國際貿易電子合同欺詐。所謂國際貿易電子合同欺詐是指在國際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向對方當事人通報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導致對方當事人陷入誤解。與之簽訂國際貿易電子合同,然后通過雙方履行該合同以獲得某些非法利益。其欺詐行為是建立在實施電子合同基礎上的。
(二)國際貿易活動中的電子合同欺詐的形式
作為電子商務中所特有的合同形式,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沒有根本區別。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合同的含義和功能也沒有變化,但簽字過程和承運人的選取上卻有別于傳統合同。基于這些差異,國際貿易電子合同欺詐的形式不同于傳統合同欺詐形式。電子合同欺詐形式主要包括:合同主體欺詐、合同條款欺詐、電子合同履行欺詐。電子合同主體欺詐中常見的類型是虛構合同主體和合同主體變更。虛構的合同主體是指通過虛假單位的名義或以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義與其他主體簽訂合同。比較常見的形式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皮包公司使用虛假信息、虛假名稱、虛假材料等各種方式進行商業欺詐,這樣的皮包公司并沒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合同主體變更欺詐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貿然允許第三方取代其資格,而合同的相對方沒有對第三方的情況進行評估,在這樣的情況下,可能會損害合同相對方的利益并產生合同欺詐。合同條款欺詐,主要是通過預先建立的格式條款形式進行合同欺詐?!逗贤ā返?9條第1款規定:“合同中的一些內容采用格式條款訂立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公平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但是在國際貿易電子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通常預先制定有利于己方的法律適用條款或仲裁技巧、質量條款,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貿易術語,或者利用自身優勢地位來隱瞞合同主要條款,豁免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負擔并排除對方主要利益目的。因此便產生了格式條款欺詐。電子合同履行欺詐。《合同法》第60條規定了當事人履行合同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即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可以看出,合同履行應遵循適當和協同互利的原則。通常情況下電子合同履行欺詐表現為電子合同的當事人使用虛假的電子認證,變更、偽造電子簽名或者收費簽名的行為。
二、我國在國際貿易電子合同欺詐問題上的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立法現狀
我國在互聯網經濟方面立法活動的特點是分散、混亂的。但是,隨著近年來互聯網經濟的發展,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法規已日趨完善。2004年頒布的《電子簽名法》第32條規定:“偽造、冒用或者挪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并且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是關于利用電子簽名進行欺詐法律后果的規定,對于保障電子合同的正常履行具有積極的作用。我國2013年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確立了網絡購物“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這一規定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少在線購物過程中電子合同欺詐的發生。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出臺,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正式施行。《電子商務法》第10條規定,電商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的登記。這也就是說在今后的國際貿易電子商務中,不管是什么類型的代購經營者都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并且應同時具有采購國和中國的兩個營業執照?!峨娮由虅辗ā返?2條加強了經營者的舉證責任,對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這樣的規定對于平臺運營方、平臺內經營者都提出了提供相關證據的義務,這一規定有助于改變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強化了對消費者的保護。此外,關于互聯網經濟的法律規制還散見于近年來頒布的諸多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例如,2000年國務院制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工商總局制定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1年公安部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014年工商總局制定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這些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對電子合同欺詐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范作用,對于國際電子商務貿易發展作出了重要的貢獻。
(二)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我國在電子合同欺詐問題上的立法活動進展很快,已經誕生了《電子簽名法》與《電子商務法》兩部正式法律,但是我國應該認識到當前相關立法現狀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首先,立法速度比較慢,立法質量不高?!峨娮雍灻ā肥?005年施行的,而《電子商務法》是2019年才施行的,這兩部專門的正式法律確立的時間相差14年,在這14年間,電子商務事業蓬勃發展,立法活動嚴重滯后于電子商務的發展。該領域的法律規范規定過于抽象,更多的是一些原則性規定,在應對復雜多變的電子合同欺詐問題上顯得力不從心。不能很好地規范電子合同欺詐問題。其次,法律層次低,多是一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國務院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工商總局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公安部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立法層次較低,各部門單位在立法時多考慮的是本部門利益,所立之法也是本部門擅長專注領域的立法,這便不利于對電子合同的有效規制。但好在,隨著2019年《電子商務法》的出臺,立法層次低問題已經有所改善,《電子商務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協調了現有法律,朝著法律統一化方向發展。另外,《電子商務法》仍有需要改進之處。該法第3章規定的是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僅僅11條,多是原則性條款,對實務操作的指導性有待提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該法對格式條款有所提及,但對于常見的在線點擊合同并未作出詳細規定,這不利于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希望在今后的修訂中能夠做出補正。
三、關于防范國際貿易中電子合同欺詐的建議
立法活動具有一定滯后性,電子商務是一種新型經濟模式,其在發展過程中暴露出許多問題,這些問題都需要法律監管。因此,我國必須加快電子商務立法活動,防范和打擊國際貿易中電子合同欺詐,保持經濟平穩有序發展。
(一)借鑒域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立法經驗
域外許多發達國家在發現電子合同欺詐問題之后,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狀況與法律實踐經驗,進行立法活動。這為我國立法提供了參考依據,在對國際貿易電子合同欺詐進行立法規制時,既不能照搬域外立法成果,也不能安于國內法律現狀。在關注國家現實的基礎上,借鑒國外國際法律經驗,制定符合我國經濟環境的電子合同法。目前,相當多的國家已經認可了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中的相關規定。例如關于自動電文系統和關于電子錯誤的規定,我國《電子商務法》對于這兩個概念也有簡單提及,但是內容規定不夠具體,實務可操作性較差,不能對于實務中的問題進行有效的指導。我國需要學習域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立法經驗,改進我國的《電子商務法》。
(二)合理地發揮政府在電子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發揮政府在電子合同管理中的作用,以強有力的行政力量打擊電子合同欺詐問題。應該指出的是,加強政府管理同建設服務型政府,減少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并不矛盾。首先,我國行業自律性很強的企業較少,在國際貿易當中,不少企業信譽較低,因此發揮政府在電子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對于防范和打擊國際貿易電子合同欺詐具有積極意義。其次,發揮政府的作用強調“合理”與“適度”,不能無限擴張政府權力,不能以行政力量干擾正常的商務行為。
(三)根據電子商務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電子合同欺詐問題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商務法》第49條規定:“消費者成功付款后,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擅自修改合同。”一些電子商務平臺使用格式條款規定,在已經下單和付款成功后,并不意味著雙方已建立合同關系。消費者在海淘時經常遇到商家隨意“砍單”的事情,所謂“砍單”就是商家發現由于自己商品便宜而被消費者下單,進而取消訂單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我國《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砍單”行為不合法,合同成立后商家不能隨意取消訂單,也不能通過格式條款規定消費者支付價款成功后,商家還能隨意取消訂單,為自己的毀約行為預先免除自身責任,這樣的格式條款完全無效。我國電子商務法這樣的規定有利于維護交易公平,利于消費者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電子人制度
電子人來源于電子交易合同,現代人并不滿足于電子交易最初的形式,為追求更高效率,電子人隨之產生。電子人顧名思義,指的是它可以獨立,接收,無需人工審?或操作,甚至能部分或全部的履行合同,電子人就是一種電子手段、計算機程序或其他的自動化手段。電子人具有兩面性,它的產生雖然便利了網絡交易行為,但它也容易被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所利用,進行網絡欺詐。我國的《電子商務法》48條規定了自動交易信息系統,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電子商務法》并沒有明確規定電子人的具體含義和相應的制度規定。因此需要在今后的電子商務法修正案或者相關司法解釋中對電子人進行詳細規定,賦予電子人相應的締約能力,并且規定電子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由使用電子人的相關方承擔。
(五)改進電子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規定
隨著電子合同的普及,我國《合同法》應該與時俱進,完善有關于電子合同中格式條款的內容。電子合同格式條款提供者應提醒另一方注意“避免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以便另一方能夠在知道和了解免責條款內容之后,作出是否訂立合同的選擇。實務當中,對于電子合同的條款內容也應像對待紙質合同一樣仔細斟酌,所有的條款都要明晰,對于其中的免責或限制條款內容,一定要仔細對待,防止忽視,進而影響到己方的實體權利,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六)立法工作適度超前
法律具有滯后性,法律滯后于一定的社會現象。一旦某個問題出現,經常出現無法可依的狀況。國際貿易電子合同處于不斷發展的過程中,立法工作適度超前不僅能滿足當前需求,而且在未來電子合同發展中出現某一問題也能夠應對,未雨綢繆,避免法律資源的浪費。此外,立法活動上適度超前可以保證法律的穩定性。電子合同的立法適度超前,對于那些想要通過立法漏洞進行合同欺詐的不法經營者也是一種警告,讓他們在行事之時有所顧忌。因此,從法律上填補漏洞也很有必要。
四、結語
關于國際貿易電子合同欺詐問題的相關法律必須與時俱進,電子商務中,如果缺乏相關法律法規就不能對貿易市場進行有序引導與規制,就會產生等一系列問題。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電子商務法》在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該法對于規制電子合同欺詐,維護消費者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們也應該認識到,該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有關部門應該加強研究,出臺相應的配套法規與規章,有關司法機關應該結合法律規定與司法實務,出臺相對應的司法解釋,立法工作者以及法律學者也應該繼續深入研究電子合同內更深入的問題,規范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
作者:李建橋 單位:西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