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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論文范文1
論文摘要: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源遠流長,豐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國原始社會的堯舜禹時期,伴隨著社會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出現,傳統法文化也在習俗文化的基礎上得以產生。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歷經幾千年積淀而成,在構建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過程中,應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論述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淵源,發展過程,以及其所體現的時代價值。并且利用民法方法論的價值分析方法分析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以求繼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積極價值,推進當今司法建設。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堯舜禹時期,伴隨著社會階級的分化與國家的出現,傳統法文化就在習俗文化的基礎上得以產生。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顯示了其鮮明特色,獨樹一幟。主要深受中國特殊的國情和文化傳統影響,禮與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1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演進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源遠流長,豐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國原始社會的堯舜禹時期,伴隨著社會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出現,傳統法文化也在習俗文化的基礎上得以產生。
夏商周三代,在法律的精神方面,確定了“明德慎罰”的原則。要求當時的統治者要張明禮儀道德,加強犯罪預防,一實現理性結合,達到國泰民安的目的。這一時期,重視“禮治”,使得禮學文化得到了充分發展,成為“制治之源”。
西周時期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歸納出“禮以遵其志,樂以導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刑,政綜合為之的法律學說。中國封建時代的法律文化,形成于戰國秦漢時代,成熟于魏晉隋唐,發展演變于宋元明清,具有完整的發展命脈。
漢朝統治者總結了秦朝“二世而亡”的歷史教訓,確立了以“德主刑輔”為標志的儒家綜合為之的法文化學說。這詮釋了法律之學,已經與先秦時期自由研究方法有所不同,它受制于封建綱常禮教,聽命于官方的權威說教,基本上是一種官學。唐代是以往各種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在法學上的最大貢獻是完善了封建法學體系,使封建行政法學分離出來,形成獨立的分支。唐朝開元時期,在《唐律疏議》的基礎上,制訂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完整的封建行政法典。形成了相互分立又相互為用的兩大法學分支,對后代產生了重大影響。明清之際,資本主義經濟的萌芽與初步發展,影響到法學建設。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顯示了其鮮明特色,獨樹一幟。主要深受中國特殊的國情和文化傳統影響,禮與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2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時代特點
以宗法家族主義為本位的的倫理法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構成因素。在普遍重視倫常觀念的中國古代社會,倫理觀念形成了以權利義務為基本內涵的法律關系。之后,隨著儒家思想被確立為國家的統治思想開始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相結合的倫理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也是倫理主義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義為基礎,以家族為本位,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宗法倫理為核心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體表現是:禮法結合,以禮統法;德刑并用,以德為主;重人治,輕法治;重刑法,輕民法;皇權至上,以言代法。
中國古代社會歷史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等級的長期存在和牢不可破。禮就在于通過論證等級秩序和結構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禮對社會秩序的維護,是通過確立“別貴賤,序尊卑”的等級制度來實現的。強化社會政治的等級規范,是禮制的一個重要功能,以此來達到維護社會秩序,整合社會的目的。禮不僅是嚴格的政治等級制度,而且是一種嚴格的日常行為規范。禮確認王權的特殊地位的合法性,中國古代的思想家非常重視禮在治理國家、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3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分析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因素豐富多彩。如:人治觀念、皇權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級觀念,特權思想,司法與行政合一等,這些因素與現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必須徹底根除。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許多積極因素并未失去其價值,值得我們繼承與發揚。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于我們了解中國的國情,深入研究法學理論,挖掘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成果,促進當今法文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1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蘊含人文精神
中國文明具有人文性的特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蘊含人文精神,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對個體人格價值的尊重。他所肯定的是群體而不是個體。個人價值收到了身份,性別,血緣等級的嚴格限制,個人權利相對于義務是第二位的這是我們認識中國傳統文化應當考慮的。人本主義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精華,體現在法律領域,就是主張立法、司法都以民為本。早在兩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確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順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說:“民者,國之本也”。他主張立法當以便民為本。這種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觀念,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并不過時。我們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產方式產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現,同時也是對人們的各種利益和需求進行調整的重要手段,社會主義法以確認、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實踐中,必須時刻關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無視民眾的需要,也不能強迫民眾接受他們所不需要的東西。
3.2 禮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在古代中國律多指制度規范,法的價值剝離為禮,于是禮就成為了中國古代法律所追求的目標。以禮為主,禮法結合是中國古代剛柔相濟的管理模式。在實踐中,中國古代管理者發現禮治并不是完美無缺.禮治必須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剛柔相濟,相得益彰,相輔相成,二者成為中國古代管理的兩根支柱。同時強調禮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礎,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彌補禮治不足。所以,禮是一種“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種所謂“不以規矩不成方圓”的“經緯蹊徑”。社會安定,政治穩定,則偏重于禮治;若社會動亂,政治不穩定時偏重于法治。禮治是基礎,是前提,禮治必須有法治的配合。禮由氏族社會一般的祭祀習慣,演變為中國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極強血緣關系合為一體的家國相通統治模式的結果,也是數千年立法、司法的實踐、選擇的結果,“禮”蘊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圓通、和諧的特征,至今閃現理性的光芒。
4 結束語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歷經幾千年積淀而成,在構建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過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需要批判,也要繼承,要吸收中國產同法律文化的精華,去其糟粕,我們既要實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價值體系的轉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權。這是我們在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理論和實踐中需要特別注意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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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武樹臣.中國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
法治文化論文范文2
1、高校在大學生就業指導中,缺乏對學生就業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教育,進而導致大學生就業法制化的缺失。出現以上現狀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高校對于就業的相關法規不重視,以及自身就業法規知識的缺乏。這是導致學生不能在高校就業指導工作中獲得就業法規的根本原因。高校缺乏健全的專業機構和人員配備。在目前高校的就業指導工作開展過程中,全校就業指導老師的配備非常少,一般為一個或者兩個,其次一般由輔導員擔任學生就業指導工作,專業化程度是遠遠不夠的。因此大學生在遭遇就業法律糾紛時,很難得到母校切實有效的幫助。高校缺乏對大學生就業法規的普及。由于高校對法律的不重視以及人員配備不健全,導致學生缺乏學習就業法律的途徑。
2、用人單位招聘工作中的法制化缺失隨著社會競爭的加劇,越來越多的大小企業興起,因此企業的發展水平和企業的資質水平也出現參差不齊的狀態。不同的企業在大學生招聘中的用人觀念和法律意識也是不同的,由于學生缺乏對自身合法權益保障的武器,一些企業或用人單位便憑借這一點,顯性或者隱形地侵占學生權益。如勞動合同的不平等設置、各種陷阱如試用期延長、收取培訓費以及隨意調動和開除大學生等現象。這些缺乏法制化招聘工作尤其在一些小中型企業較為常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淡薄,生活經驗缺乏。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淡薄,是一些用人單位肆意謀求自身利益,侵害大學生權益的主要原因。用人單位對就業法律法規認識不夠或者道德的缺失。政府和學校維護大學生就業權益的手段缺乏。學生遭遇就業糾紛時,學校或者政府不能提供有效的幫助,學生很難從政府或者學校得到實質性的幫助。
3、人才市場大學生就業中的法制化缺失人才市場也是大學生獲得工作機會的一個有效途徑,隨著人才市場的不斷發展,人才市場逐漸發展成為一個非公有制單位,成為大學生就業中值得信賴的就業平臺。但是人才市場在就業工作開展中,仍然出現一些法制化缺乏的現象,如人才市場仍然出現一些騙子公司或者用人單位的虛假宣傳等,對大學生的就業產生嚴重的影響。其次,人才市場在法制宣傳上,也存在著只注重形式的現象。出現此現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人才市場對于法制意識的不重視,在招聘程序上不規范,對用人單位的資質審核不達標以及對人才市場的相關制度沒有進行嚴格的監管。
4、大學生自身法制化意識缺失大學生自身法制化意識的缺乏,不只是體現在用人單位的選擇上出現不清晰的現象,還體現在對就業法律的關注程度上。很多大學生在就業工作中,過于注重高薪,低工作量或者過于注重工作機會的獲得而缺乏對公司的長遠發展的考慮。其次,大學生在就業中的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由于社會的一些不良思想,也讓大學生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質疑,在遭遇就業糾紛時,很難意識到要用法律維權。
二、實現并加強大學生就業法制化的有效措施
1、政府部門的相關措施政府在對社會市場經濟進行調控時,相關部門要重視對大學生就業合法權益的維護。因此,政府需要加強監督力度,對用人單位的用人制度進行嚴格的規范,在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等方面,對用人單位進行落實,保證用人單位與就業的大學生簽署合法的合同,對大學生的合同和檔案進行統一管理。另外,政府要對侵犯大學生合法權益的單位進行嚴厲打擊,讓用人單位了解違法用人的后果,同時也讓大學生樹立維權的意識,讓大學生在就業中遭遇不公平待遇時能夠自主舉報和投訴。最后還可以通過對用人單位建立統一的考評制度,來完善對用人單位人事管理的監督。
2、高校部門的相關措施高校法制化的加強需要通過三個方面展開,首先是要以提高大學生就業質量為就業工作重點,因此需要高校就業指導部門加強對大學生就業中的法律問題的重視,建立新的就業指導觀。其次則需要高校對大學生就業建立實質性的法律援助機構。高校需要配備專業的法律人才隊伍,為大學生就業維權提供法律上的幫助,為大學生主持公道。最后,高校則需要在就業指導工作開展中,加大對就業法律法規知識的教育,培養學生就業法律素質。大學生自身方面的措施大學生在大學學習中,要樹立法律意識,自覺學習相關法律,對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款要進行熟悉和了解。另外,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要學會認清用人單位的資質水平,在入職前對自身利益要有一定的認知,在遭遇就業糾紛時,也要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來保障自身權益,不能忍氣吞聲。
三、結語
法治文化論文范文3
專題一:如何進行化學實驗觀察
化學是以實驗為基礎,研究物質的組成、結構、性質及其變化規律的自然科學。在化學知識中,許多知識如化學概念、基本原理、元素化合物性質等,都是通過化學實驗而獲得的。因此,在化學學習中必須學會對實驗進行正確的觀察,并在觀察的基礎上根據實驗現象得出結論,從而掌握化學知識。那么,如何正確觀察實驗、在實驗觀察過程中應該注意一些什么呢?
首先,應明確實驗目的,確定實驗觀察的重點。
設置課本實驗的目的在與實現某一學習目的,實驗目的決定了實驗觀察的重點。只有明確重點觀察的內容,抓住本質的現象,才能有效地觀察,有效地學習。如在初中化學〈序言〉課的實驗,所設置的幾個實驗都是為學生順利理解和掌握物理變化和化學變化而設置的。因此,觀察的重點應放在反應前后物質是否發生質的變化,從而確定變化屬于物理變化還是化學變化。如鎂帶的燃燒實驗,觀察的重點是鎂在燃燒后的產物的性質和鎂帶有何本質的不同,確定反應是否新物質生成,從而判斷該反應是否屬于化學變化。而不能僅僅注意實驗過程中的“發出耀眼的強光,放出大量的熱”這一非本質的現象。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實驗的目的——掌握物理變化和化學變化的實質。
其次,明確觀察的要素和程序,全面、有序地進行實驗的觀察。
對于實驗,特別是一些過于復雜的實驗,往往存在多個實驗觀察的要素,實驗過程中必須全面、有序地進行觀察,才能實現實驗教學的目的,從而深入、全面地掌握化學知識。
那么,如何有序地、全面地觀察化學實驗呢?
第一階段(實驗前)——觀察要素為:1、反應物的物理性質(如反應的顏色、狀態、氣味等);2、反應條件(如是否加熱、通電等);3、反應裝置(用什么作反應器具、裝置有何特點等);4、*作順序(如何組裝實驗裝置、添加藥品先后順序如何等);5、其他(如藥品的用量、實驗注意事項等)。
第二階段(實驗中)——觀察要素:反應過程中的主要現象(如是否有顏色變化、是否有氣體生成、是否有沉淀析出、是否發光、放熱等)
第三階段(實驗后)——觀察要素:1、是否有新物質生成?2、新物質的顏色、狀態、氣味、溶解性等;3、儀器拆分順序;4、儀器整理等。
隨著實驗的深入和知識水平的提高,越來越要求學生能夠深入全面地進行實驗的觀察,全面掌握化學知識。如果不能全面地進行實驗的觀察,往往會因為觀察的片面性而導致種種問題,如無法獲得全面的知識。更為嚴重的是在實驗具體*作過程中,可能回導致失敗或危險,如加熱固體藥品時,試管口為向下傾斜,導致試管破裂;用氫氣還原氧化銅實驗時,如果不遵循實驗前先通氫氣一段時間后再后加熱、實驗后先撤酒精燈一段時間后再撤氫氣的順序,必然導致實驗失敗和危險(爆炸)等。
第三、協調多種感覺器官。
實驗現象的觀察,往往不僅僅依靠眼睛觀察來完成。在很多實驗中,還需要借助手、鼻等感官。如第一章關于硫燃燒的實驗中,除用眼觀察之外,還需借助鼻聞(二氧化硫的氣味)、用手摸(摸集氣瓶感覺熱現象)等。只要這樣,才能全面獲得感性的材料。
此外,實驗現象的觀察過程中,還要克服下列不良習慣:1、只注意強烈刺激作用的現象,而忽視其他現象;2、由于不能高度集中注意力,忽略了稍縱即逝的現象;3、只注意觀察實驗過程中的現象,而忽略對實驗*作順序、裝置特點的觀察;4、只觀察不思考等。
化學學習方法之二
專題三:學會加工
加工,指的是對所感知的事物通過特殊的思維方法對獲?。ǜ兄┑酿I信息進行處理的過程,其目的在于是新知識與已有的知識取得聯系,增進對新知識的理解。加工在學習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高效獲取知識的基本條件之一。
對信息加工的重要方法有:1)類比法;2)比較法;3)質疑等。在學習過程中必須學會這些策略,從而順利實現知識的學習和掌握。那么,在學習過程中如何類比、比較和質疑呢?
第一、學會類比
類比是根據兩類或兩個事物之間某些屬性上的相同或相識所作出的一種推斷。這是加工的重要方法。它既可使抽象的內容具體化、形象化。也可使陌生的事物熟悉化,從而實現對新知識的掌握。這種方法在學習中廣泛地得到應用。如在高一學習鹵族元素極其化合物性質知識時,抓住該元素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核外最外層電子數相同,均為7個,從而類推出它們的單質及化合物在化學性質上具有與Cl2與及其化合物相似的化學性質,從而順利實現鹵素其他元素對應單質及其化合物性質的學習。這里應該注意的是:1)要考慮不同事物之間的可比性。即善于發現事物相同或相似的本質上屬性,只有本質上屬性相同或相似,才能作出類比;如鹵族元素原子最外層電子數相同這一本質屬性,為鹵族元素及其化合物之間的類比提供基礎。2)要注意類比的或然性,正確類比,防止類比的負遷移。換句話說,就是在抓住事物共同屬性的同時,也應注意差異性一面。如鹵族元素原子最外層電子數相同,但由于其電子層數不一樣,因此其化學性質上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例如,不能有Cl2+H2O==HCl+HClO類推出F2+H2O==HF+HFO等。
第二、學會比較
比較是對兩種或兩種以上易混淆的相關事物進行對比分析的一種常用方法。常用的比較方法有對立比較、差異比較和對照比較等。如在學習氧化還原反應時,氧化和還原、氧化劑和還原劑、氧化產物和還原產物等屬于對立的概念,在學習過程中,要抓住這些概念內部間的對立面來比較,以留下深刻的印象,實現記住一個就掌握另一個的一箭雙雕的效果。又如對易混淆的同位素、同素異形體、同分異構體、同系物等概念,學習時著重從其定義、特征、使用范圍等差異面進行比較,抓住各自的不同點,從而掌握四個概念。要學會比較,關鍵在于對化學事實進行分析,弄清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發現它們之間的差異。這樣做不僅能揭示事物的關鍵特征,而且還能更加容易掌握新概念的涵義。
法治文化論文范文4
一、法官的知識文化
知識是法官司法的智能之源。法官審題蝗案件大到社會穩定、企業生死,小到鄰里糾紛、家庭官司等等,所的知識包羅萬象。這就要求法官要有一個符合自身文化特質的知識結構。據此,法官所應具備的與審判相適應的知識文化,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學知識。法官不是機械搬用法條的法律工匠,必須掌握相當法學理論知識,才能對屬地人文字含義、立法宗旨、法律原理、條文體系等多方面進行理解和分析,從而保證正確的運用法律。
二是政治知識。法官是國家政治的維護者,擔負著國家統治的使命。學習政治是法官的天職,是法官能否作出公正和正義判決的重要因素。忽視政治學習,法官就會迷失政治方向,并難于正確運用法律促進社會的進步。
三是歷史知識。一名法官不了解歷史,他對各項法律制度就會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也無法對其實施的法律后果進行合乎歷史發展規律的明智推斷,從而,也就無法完成依法治國的神圣使命。
四是文學知識。法官要有豐厚的人文底蘊。浡總計文學名著,不僅可以錘煉自己的文學表達能力,而且有助于法官更深刻的了解社會、認識人生、加深人文底蘊、增添價格魅力,并在嚴肅的司法活動中體現社會主義的人文關懷。
五是與審理案件相適應的其他知識。法官應當要有豐厚的人生歷練具備豐富的社會知識和閱歷,熟悉當地的風俗習慣和風土人情,并了解所審理案件的其他學科的知識,惟有如此,才能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得到更好的體現。
二、法官的精神文化
法官的精神文化,體現著法官的價值取向和意識gady.px包括法官的司法思想、理念、道德、精神等諸多方面,是法案文化的核心。
一是在司法思想上,必須樹立司法為民的指導思想。因為法官履行保護人民、打擊犯罪、制裁違法、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等神圣職責,最終是為國家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務的。
二是在司法理念上,必須樹立大局、公正、高效、文明、廉潔等現代司法理念。因為自覺服從并服務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重視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法官正確司法的前提和關鍵是檢驗法官政治堅定性的重要標準。
三是在司法道德上,必須樹立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等職業道德觀,并具備正直善良、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等高尚的道德操守。
三、法官的行為文化
法官的行為文化是指法官在調節社會關系(含法官群體關系)中所產生的活動文化。它包括法官的司法審判行為、司法宣傳行為、司法社交行為、司法人事行為等等,是法官知識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折射。
法官的司法審判行為,在于通過審判活動保護人民、打擊犯罪、制裁違法、定紛止爭、化解矛盾,建立和諧文明的社會關系。
法官的司法宣傳行為,在于通過審判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活動,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秩序。它包括公開宣判、庭審直播、以案說法、公布典型案例、組織重大疑難案例的討論、提出司法建議等行為。
法官的司法社交行為,在于通過法官嚴肅而謹慎的社會交往活動,避免因其不當言行而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以維護法官公正、廉潔、文明的司法形象。它包括法官保持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約束業外活動等行為。
法官的司法人事行為,在于通過法官的人事活動優化法官群體、激勵法
官司法,它包括法官的準入、選任、培訓、晉升、輪崗、考核、獎懲、保障等行為。
四、法官的制度文化
法官制度文化是約束法官行為的規范性文化,是法官精神文化和行為文化的保證,并受社會制度的司法制度的制約。
司法審判制度,重在規范法官的司法和宣傳行為,以確保為民司法和審判權、執行權公正高效的行使。
法治文化論文范文5
因此在以追求務實的法學教育環境中,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已經成為一門漸趨弱勢化的學科。
運用講授教學法,系統傳遞核心知識
由于中國法制史這門學科是以中國法制發生、發展為基本線索,以大量史料為理論來源,具有時間跨度長、涵蓋內容廣泛且零散、文字艱深晦澀、專有名詞難以理解等特點,因此教師在采用講授教學法時,要注意兩方面的問題。
(一)優化教學內容,做到詳略得當,重點突出
在講授宋代法律制度時,教師先簡要介紹宋代的政治、經濟文化背景,使學生初步了解宋代在中國封建社會發展史上具有承前啟后的地位,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不僅促進了科學技術的提高、文化教育的興盛和思想觀念的更新,還使得宋代法制文明依然居于世界的前列。隨后教師以重點和難點為主線系統講授核心知識體系,在兩宋法制指導思想方面,應重點講授程朱理學和永嘉功利學派對宋代立法思想的影響;在立法活動上,主要講授《宋刑統》、編敕、編例和條法事類;在行政法律制度上,應著重于兩府三司的中央行政機構、由御史臺和諫院組成的中央行政監察機關、宋代科舉制度改革和歷紙、磨勘等職官考課制度;在刑事法律制度上,應把重點放在《重法地法》等刑事特別法和折杖法、編配法等宋代獨具特色的刑罰制度上;在民事法律制度上,教師講授的重點是,宋代因佃戶、雇工、婢女等有了民事主體資格而擴大了民事權利主體范圍,婚姻制度受程朱理學的影響而進一步強化了夫權,宋代物權體系以所有權、典權、永佃權等為主要內容,契約制度以擔保制度、契約中介制度和競標締約制度為主要特色,繼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繼承、戶絕繼承以及女性、遺腹子、私生子、義子、贅婿等的財產繼承;宋代經濟法律制度可結合王安石變法講授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青苗法和市易法等,此外還有獨具特色的禁榷律法;在司法制度方面,重點介紹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刑部和審刑院,宋代臨時審判機構案議、制勘院、推勘院,還應結合《洗冤集錄》、《折獄龜鑒》和《棠陰比事》等著作講解宋代證據制度。
(二)從學生熟悉的背景知識人手,激發學生的濃厚興趣
法治文化論文范文6
1.法院文化的內涵及重要意義
1.1法院文化的內涵
法院文化是文化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是帶有明顯的法院特征的,其作為一個整體性概念,具有兩方面意義:一方面,對內而言,它呈現出團體文化的特征,能形成很強的自我規定性;另一方面,對外而言,社會對法院的看法及評價等會借助各種力量反過來影響法院文化的走向,形成一個雙向的過程。
關于法院文化的界定,王勝俊院長在全國法院文化建設工作會議上就曾作過精辟概括: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長期審判實踐和管理活動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價值觀念、行為方式、制度規范以及相關物質表現的總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重要內容。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是以法官為主體和代表的特定人群的集合,德沃金在他的《法律帝國》中曾經說過,“如果說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那么法官就是法律帝國的王侯?!庇捎诜ü僭诜ㄔ豪锏牡匚缓妥饔?,法官文化必然成為主流文化,其中價值取向作為法官文化的靈魂和精髓,也必然成為法院文化建設的核心與關鍵。因此,加強法官群體的精神塑造,弘揚“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是法院文化建設的重中之重。
1.2構建法院文化的重要意義
1.2.1法院文化具有導向功能,有助于法院的內部團結。法官群體作為法院文化的主體,必然深刻受到來著其體系內已存在的價值觀念或理想目標的影響,從而形成法官個人的信仰與理念。同時,法院文化作為文化的子概念同樣具有凝聚人心的功能。它能利用共同的價值取向將法官群體凝聚在一起,團結協作,形成堅不可摧的力量,從而為法院發展提供不竭動力。
1.2.2法院文化具有約束力,有助于規范司法行為,遏制腐敗。法院文化所倡導的共同價值觀念是法官群體在追求公正的司法這個終極目標的過程中形成的,它指引著法官更好地樹立起思想品德、職業道德與社會公德,使法官個體自覺地進行自我約束和控制,有力的預防邊緣行為轉變成違法違紀行為的可能,從而極大地推動法院廉政建設。
1.2.3法院文化具有輻射力,有助于社會與法院的互動。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時時處處與社會公眾利益產生直接的聯系。法院文化通過法官公正地辦理每一個案件使公眾能夠更加真切地感受司法的力量和價值,從而增加對公平正義的信仰,發自內心對裁判的服從。同時也能讓社會公眾更好的感受和了解法院文化,擴大法院文化的影響。
2.目前我國法院文化存在的問題
2.1 法院文化建設的觀念有待轉變及制度存在缺失
許多法院逐步意識到法院文化建設的重要性,并相應的開展了一系列文化興院的舉措,但存在盲目嫁接、片面重視物質文化建設、簡單化、功利化等錯誤觀念。此外,盡管各級法院已經圍繞法院文化建設工作制定了相應的規劃和實施綱要,但目前法院系統尚未制定一套統一的科學的制度對法院文化建設加以規范,無法進行“量化考核”,導致法院整體文化品位得不到有效提升,法院主體文化與精神實質難以契合,最終導致法院文化建設“有形無實”。制度體系建設本身屬于法院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級法院也非常重視制度建設工作,但大部分是將既有的制度體系匯總起來作為法院文化建設的成果,而忽視為法院文化建設這項工作本身提供制度保障。由于與法院文化建設有關的工作安排和物質保障等未能在制度體系中得到充分體現,其結果必然導致法院文化建設工作難以持續和穩定地開展,人手不足、資金短缺、敷衍了事等現象就容易出現。
2.2法官自身行為失范導致社會評價不高
自古以來,老百姓渴望清官,歌頌清官,“清官”情節影響深遠,由于歷史原因,人們總是習慣性的把“統治者”與“裁判者”聯系在一起,認為法官也是“官”,因而并不充分信任法官。在現代社會,普通老百姓對法官群體是否認同主要取決于法官對案件的審判。在現實生活中,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由親情、友情乃至上下級等關系所組成的復雜關系給法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也帶來了沉重的壓力,并有可能影響了法官中立、司法公正。在情、理、法的抉擇以及面對各種誘惑時,不同文化背景、專業層次的法官如何能巧妙合理的應對,也成了一個當前法院文化建設中一個棘手的問題。
3.關于加強法院文化建設的幾點思考
3.1繼續深化內部法院文化的發展
3.1.1培育先進的法院文化,必須充分認識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制度建設是法院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通過對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擬定一定的標準,對其行為和心理進行合乎一定目的的規范性調整,使法院文化建設能夠持續穩定的開展,以減少法院文化建設中存在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切實提高法院文化建設工作的實效性。此外,在法院文化建設中取得的一些成果要及時轉化為法官群體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使法院文化建設不僅是一次精神的洗禮,更是成為促進司法活動科學發展的強大助力。制度建設需要強化其激勵性特征,在制度的設計和實施時應當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充分體現人性化管理的特點,從而激發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工作積極性和遵章守紀的自覺性。
3.1.2 以理想信念教育來深化法院文化建設。通過宣傳及學習先進典型,引導和激發法官的自覺公正行為,調動法官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最大限度地促進審判工作的全面發展;通過確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法官群體的基本準則,使其深刻理解“司法為民”的內涵,做到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忠于人民的理念;通過培養法官的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和職業意識,形成強烈的職業向心力,營造文明、公正、廉潔的法院文化,從而營造崇尚法律與尊崇法官的良好司法環境。同時,還應當不斷強化廉潔意識,打造廉政文化。司法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其必須公開透明,否則將極易滋生腐敗,而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廉潔自律是公平公正能否實現的保證。法官應當牢固樹立法律永遠是非賣品的意識,加強自身修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監督制度,不斷完善司法公開制度,確保法官隊伍的清正廉潔。
3.2實現對外部法院文化的改造
現如今,法院文化建設在全國各級法院如火如荼的展開,但我們必須認識到,法院文化建設不能僅停留在內部建設的層面,還需依靠法官群體的努力,在司法實踐中架起與社會溝通的橋梁,實現對民眾心中法院文化的改造,實現法院文化尤其是法官文化的社會化。
3.2.1首先,需要有一個高素質的法官群體。社會大眾很少會專門去研習法律,往往都是通過司法行為來熟識法律。一份公正優質的裁判文書,展現的是法律的魅力和人文的關懷,可使民眾不再是表面上接受法律,而是發自內心的真正信任和尊重法官,由衷形成法律信仰。因此,我們應當通過搭建各種學習平臺,開展經常性的輔導講座、案例研討等,努力擴大法官的知識面,同時,通過開展走訪群眾、專題調研、學術研討和法制宣傳等活動,努力提高法官的文化素養和綜合素質,提高法官做群眾工作的能力,以及不斷的挖掘和培育先進典型,引領干警向先進模范學習,強化爭先創優的意識,達到由內部法官文化去影響外部法官文化的目的。
3.2.2其次,需要有一個接納司法公開的態度。在如今思想多元、利益多元的社會背景下,全面推行司法公開,實行陽光司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的必然路徑。強化司法公開,不僅是指司法審判活動的公開,同時也包括擴大民主參與,促進其他司法活動的公開。目前,正在運行的人民陪審員、訴調對接、巡回審判等制度即為民眾參與司法的生動體現。尤以陪審制度為例,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于民眾更加直觀深入的了解和認識法院文化,有利于法官吸納民意,借鑒民間智慧,更加全面的看待案件事實,從而作出客觀公正的裁判。通過讓民眾參與和監督司法,也體現出法院文化民主性和開放性的態度,既達到對民眾進行法律宣傳教育的目的,也改善了法官群體的社會評價,也既為外部法院文化改造的實現創造了條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