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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研討發言材料范文1
一、關注民意 促進民生
我是有律師身份的人大代表,在27年執業生涯中,承辦了許多民、商事案件,經常接觸那些常見、多發的典型案例。從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座談會、專題會以及我設立的“代表信箱”中,常會有許多承載著民眾呼聲的信息,它們確實反映了一些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從大處著眼,從小事做起,為民眾呼吁,向政府建言,本是人大代表的職責所在。當然,群眾反映有些瑣碎的事情之間看起來并無關聯,但是背后蘊含的執法不嚴、監管缺失等問題卻是共性。作為代表個人,雖然我無權直接處理這些個案,但我不能只做個“郵遞員”、“二傳手”,我至少可以做好一個“咨詢員”,近十年間,我累計接待2000多人次,通過提供義務法律咨詢,指導、引導民眾理性反映訴求,合理解決紛爭。我至少還能做一個“輿情分析員”,將相關信息做好整理、分類的工作,在理性分析后,針對共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供有關部門決策時參考。幾年來,我先后提出《關于集貿市場合理布點的建議》、《關于排堵保暢、加強交通標識、設施維護的建議》、《關于統一適用動拆遷標準,防止雙重標準引發矛盾的意見》、《關于做好“城中村”改造前的過渡期管理工作的建議》、《關于化矛盾、控穩定、保平安、促和諧的補強性建議》等26份意見和建議,引起了市人大、市政府的重視,有關部門也積極回應、擇項采納。
二、發揮專長 參與立法
市人大作為地方立法機關,承擔著繁雜的地方性法規立、改、廢的任務。我作為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聘請參加的專家咨詢組成員、市人大立法研究所研究人員,約50多次直接或間接地參加地方性法規的研討工作。我認真學習立法技巧,努力提高參與立法的能力。但凡我接到法規草案稿后,都會仔細研讀、尋找相關材料,撰寫修改方案,并積極主動地發言。
例如:我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遞交“關于修訂《法律援助若干規定》的意見和建議”,提出的適度降低法援門檻,提高法援經費標準的具體意見被采納,讓更多的人能享受法律援助的陽光;我曾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在《關于加強民事執行工作的決議》中突顯法院是司法執行的法定主體、執行工作的主角,應承擔依法執行的主責的意見被采納;建議在《上海市條例》修改中注意解決訴、訪分流,訴、訪分處的問題。
三、精心授課 普法知法
近八年來,我一直擔任《市民與法》人大代表系列說法活動的主講人,先后赴社區、街道主講了“相鄰關系糾紛”、“物業糾紛”、“老年人權益保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食品安全法”等課程。為了講好這些課,我比較注意:1、備課需察民情。例如,為了講好“相鄰關系糾紛”這一課,我走訪了街道和居委會,采集了百姓身邊鮮活的案例,記錄了市民盼望解決或存在疑惑的問題,經過整理納入備課的提綱和制作的PPT的圖文之中,然后尋找可適用的具體法條,提出有指導性的解決途徑和方式。2、授課要解民惑。例如,我在徐匯區主講“社區常見的物業糾紛”時,注意收集新、老小區百姓糾結和關注的問題,厘清涉及行政管理、企業運作、業主自治的關系,涉及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等諸多關系,居民們聽了以后感到有啟發。3、課后應思民憂。例如:我在普陀區為某街道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課程時,就注意收集當下群體性矛盾、非正常、集體上訪、外來務工人員等方面的情況,闡述多元化調處糾紛機制的基本內容、原則以及綜合治理法規的框架。內容有詳有略,案例有大有小,取得了上下互動的課堂效果。
如今,常有街道邀請我在市人大計劃安排之外為其授課,因為《市民與法》是傳輸法律的平臺,普法知法是法律發揮效能的前提,我當然欣然接受,無償、無怨。
四、秉直監督 依法履職
法治建設研討發言材料范文2
1、組織召開市女能手協會理事會議,協會全體理事、各縣(市)區婦聯分管主席參加了會議。會議商議了協會*年全年工作計劃,并對今后一段時期協會工作的發展方向進行了研討。
2、籌備市婦聯半年度工作會議、母親素養工程第一期骨干培訓班、寧波市第二屆巾幗人才招聘會、文明家庭創建活動協調小組擴大會議、第五期“巾幗文明崗”負責人培訓班。
3、開展市優秀來料加工經紀人推薦工作。
4、與市衛生系統和貿易系統婦委會聯合對兩個系統“巾幗文明崗”創建工作進行抽查和指導。
5、啟動《巾幗文明崗創建指南》(第二輯)一書的采編工作。
6、市人大、市婦聯協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立法工作。近期市婦聯、市人大內司委完成修改《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修改稿第二稿。
7、6月1日,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丁祖年帶隊的《浙江省〈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立法調研組在甬調研,調研重點為《浙江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草案征求意見工作,省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主任陳美云一同參加調研。在甬調研期間,調研組召開了寧波市婦女權益保障市級相關部門和寧波市婦聯系統代表兩個層面的工作座談會,廣泛聽取了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婦女兒童權益保障工作及《浙江省〈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草案修改意見建議的匯報。調研組還考察了寧波市天波港聯電子有限公司和寧波歐琳廚具有限公司,聽取了兩個公司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的工作情況匯報,并就企業女職工婚育情況、女職工孕產期保護情況及女職工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等問題進行詳細情況了解和意見聽取。
8、組織市婦聯離退休老干部活動,由市婦聯權益部向老干部匯報維權工作。
9、對《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考規則》草案、《省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草案)》、《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草案)》、《關于深化農村平安創建活動的實施意見(暫行)》提修改意見,并報相關部門。
10、參與6·26國際禁毒日活動——組織婦女維權志愿者進戒毒所開展幫教活動。在市禁毒委今年開展的第二輪創建“無毒社區”活動評選表彰活動中,寧波市婦聯被評為第二輪創建“無毒社區”活動先進單位。鄞州區婦聯獲全國愛滋病防治工作先進集體。
11、根據省婦聯要求,在全市開展平安家庭創建宣傳月活動,并完成總結材料上報。
12、5月27日,市婦聯、市教育局聯合在兒童樂園舉行寧波市“與愛同行快樂成長”城鄉兒童手拉手游園活動。來自奉化、鄞州、北侖、江北等地的留守兒童和結對“愛心媽媽”及其孩子,外來務工子弟學校的學生,還有市區的小朋友代表共400余人參加了活動;市委副書記郭正偉同志親臨現場并致辭,市委宣傳部、市婦聯、市教育局等有關領導也參加了本次活動,還分別向留守兒童和外來務工人員子弟代表贈送了節日禮物。
13、5月27日,在華茂外國語學校舉行“七彩童年”寶寶秀大賽決賽。從1000余名參與初賽的學齡前兒童篩選出的180名兒童參加了決賽,最后產生54名活力寶寶。還通過專家評選結合網絡點擊率,評出了10名可愛寶寶。
14、在全市中小學生中開展的“爸爸(媽媽)我想對您說”有獎征文圓滿結束。共收到征文1000余篇,分別評選出一、二、三等獎和優秀獎30名;并選取了部分優秀征文在寧波日報《城事周刊》上刊登。
15、5月26日,寧波電視臺、市教育局、市婦聯、團市委、慈善總會在萬達廣場聯合舉辦“請讓我來幫助你”手拉手活動。
16、5月26至27日,組織3對媽媽與留守兒童參加全省留守兒童代表“杭州一日游”活動。
17、5月30—31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的領導分頭帶領市政府婦兒工委成員單位領導慰問了海曙、江北、江東、鎮海、北侖、余姚等地的部分小學和幼兒園,與小朋友們一起共慶節日,并向全市110多萬少年兒童致以節日的祝賀,向廣大辛勤工作的少年兒童工作者、輔導員和幼兒工作者表示慰問和感謝。市、縣兩級黨政領導共慰問2363所學校、幼兒園、福利院等,贈送慰問金、物品等價值751.5萬元,贈送各類書籍306052冊。
18、做好“六一”宣傳工作。據統計,今年“六一”期間,我市各級各類媒體刊播稿件數1299件,各級婦兒工委辦發放宣傳資料362574份。
19、6月,全市開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動次數1513次,共有544429人次接受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全市幫困、助學結對總數5791,其中留守兒童結對數1937對。
20、和團市委、文明辦、教育局、體育局聯合下發《關于舉辦“聯通杯”寧波市第一屆家庭乒乓球大獎賽的通知》。
21、6月11日至12日,省婦聯召開家庭教育工作會議,市婦聯作了題為《拓展陣地創新載體推進家庭教育工作全面發展》的經驗交流發言。
22、完成市級和諧文明家庭、先進協調組織、綠色家庭評選工作;綠色家庭示范點認定工作;全國家庭教育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先進縣(市)區、優秀家長學校推薦申報工作。
23、市婦女研究會上報的“和諧社會視野下的和諧家庭建設”研討會被市社科院列為寧波市社會科學學術團體資助項目。
24、落實全國婦聯全民健身“城市之間”趣味運動會寧波賽區6個社區的相關工作。
25、下發婦聯系統第二期心理咨詢師培訓通知,啟動舟山心理咨詢師培訓項目。
26、繼續指導下屬單位人員進編工作。對下屬單位班子進行年度考核。完成公務員招錄工作。
27、開展“三八紅旗手”情況調研,將《寧波市“三八”紅旗手有關情況》的匯報材料上報市委督查室。對特困全國“三八紅旗手”情況進行公示,對部分全國“三八紅旗手”進行慰問,對60周歲以上無固定收入的特困全國“三八紅旗手”進行補貼,并做好相關宣傳工作。
28、組織機關全體人員接受局域網操作相關知識培訓。
29、繼續做好婦女兒童文物征集相關工作。
30、本月完成的文字材料:完成市委市府辦公廳*年重點督查工作材料《市婦聯參與法治寧波建設情況總結》、《關于要求核撥母親素養工程*—2008年所需經費的請示》、《流動人口中的婦女兒童工作情況匯報材料》、《關注留守兒童共建和諧社會》、《*年上半年市婦聯參與平安建設工作總結》、寧波市婦聯申報全國家庭教育先進集體材料、寧波市網絡家長學校申報全國家庭教育優秀家長學校材料、《寧波市婦聯基層組織建設工作開展情況》、調研報告《履行婦聯職責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等等。
31、6月15日,組織機關黨總支“七一”活動:參觀東部新城和科技園區創業中心等;組織參加市第十五屆運動會的健美操比賽并獲第三名。
32、6月19—30日,組織各縣(市)區婦聯主席、園區婦工委主任、機關婦委會主任到北歐、英國考察。
33、組織女科技工作者協會活動,上報市科協市女科技工作者協會志相關材料。
34、上報作風建設年活動有關報表。上報組織部對目標管理體系設置的意見。
35、建立處級干部和下屬單位負責人廉政檔案。
36、組織機關干部體檢。
37、接待湖州市婦聯、青島市婦女再就業信息指導中心等單位來我市考察。
38、本月36件、來訪21件、來信5件、來電10件。
七月份工作計劃
1、召開市婦聯半年度工作會議、市文明家庭協調小組擴大會議、召開全市平安家庭表彰會暨現場推進會、全市家庭教育工作會議暨家長學校現場經驗交流會。
2、舉辦母親素養工程高層次講座暨第一期骨干培訓班、市第二屆巾幗人才招聘會、市第五期“巾幗文明崗”負責人培訓班、中英愛滋病防治培訓項目培訓班舉辦、團體會員負責人聯誼活動。
3、對市“巾幗文明崗”義務監督員組成人員進行調整。
4、聘請市女能手協會法律顧問,為女能手經營管理提供法律幫助。
5、進一步征集“百千萬活動”參觀點,并編制宣傳冊。
6、赴余姚開展“巾幗致富科技下鄉”活動,活動將與協會行業小組活動相結合,本期的內容暫定為兔業養殖知識培訓。
7、啟動第二屆“十佳創業女性”評選工作。
8、匯總梳理意見,制定市婦聯作風建設年活動整改措施。
9、各黨小組為單位,組織一次民主生活會。
10、繼續開展基層組織規范化建設調研,出臺有關婦聯基層組織規范化建設的文件。
11、完成反家暴立法第三稿并組織在甬高校法律老師進行討論。
13、籌備女村支書培訓班、第二輪巾幗維權志愿者招募工作。
14、貫徹落實《浙江省婦女健康促進工程》實施方案,并根據寧波實際情況,會同市衛生局等部門制訂加強婦女病普查力度、提高婦女健康水平的具體方案措施。
15、聯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好學生*年暑期活動。
16、開展省級綠色家庭評選工作。
17、做好第五輪文明機關申報工作。
法治建設研討發言材料范文3
論文關鍵詞 主任檢察官 辦案責任制 主訴檢察官 聯席會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以落實“誰辦案、誰決定、誰負責”的司法改革任務,自此主任檢察官改革試點工作拉開了帷幕,最高檢決定在全國法治基礎較好的7個省份的17家檢察院進行試點工作,我院于2014年7月1日起開始試行。
一、 主任檢察官的職權
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是指主任檢察官與多名檢察官等組成的辦案組在檢察長及檢委會領導下,對授權范圍內的案件依法獨立行使決定權并承擔相應辦案責任的制度。 傳統檢察機關辦案采用三級審批模式,即檢察人員承辦、處長審批、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雖然此種辦案模式可以確保案件質量,但存在著行政色彩過于濃厚;辦案效率低;無法明確責任主體;檢察官責任心、榮譽感不強等問題。因此建立“權、責、利”相統一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成為檢察工作改革的方向和重點。
(一)公訴部門主任檢察官的職權
主任檢察官履行職權應遵守法律規定,對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檢察長、檢委會行使的職權,應當由檢察長或檢委會行使,主任檢察官的職權源自檢察長的授權。
公訴部門主任檢察官享有的決定權包括:1.改變案件管轄;2.決定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補充偵查;3.對證據材料進行復查、勘驗、鑒定。4.傳喚、拘傳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接受訊問;5.依法延長審查起訴的辦案期限;6.改變起訴意見書認定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包括增減事實和罪名;7.建議公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追捕漏犯;8.除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根據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中的風險等級確定)外,對于符合起訴條件的一般性案件和所有簡易程序案件提起公訴;9.追加、變更起訴指控的;10.決定依法排除通過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
主任檢察官應提出處理意見直接報檢察長審批的事項包括:1.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等強制措施或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2.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意見;3.對有關單位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或移送犯罪線索;4.贓證物、其他扣押物品的發還或者解除查封、凍結。
下列案件主任檢察官審查后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或檢委會審批決定:1.根據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標識的辦案風險屬于一、二級風險的案件;2.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案件;3.撤回起訴的案件;4.抗訴案件;5.復議案件。
(二)主任檢察官與主訴檢察官職權的比較
與我院原實施的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相比較,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進步一擴大了主任檢察官的決定權,在行政審批流程上也得到了簡化。具體改革如下:
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面臨的挑戰
(一) 權力下放與權力制約的矛盾
主任檢察官制度是對檢察權的重新配置,實質在于“放權于檢察官”。此舉有利于檢察權去行政化和提高辦案效率,但是權力的膨脹勢必需要一定監督。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內的案件會依據主任檢察官的意見進行處理。若缺乏對主任檢察官辦案的監督,可能會導致主任檢察官權力濫用。
(二) 法律適用的統一問題
三級審批模式下,承辦人的工作重心傾向于對個案的把握,著重案件的法律效果;相比之下作為領導的檢察長、部門負責人更注重案件的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削弱了部門負責人甚至檢察長的權力,某種程度上將會給案件的全局性工作帶來一定負面影響。同時在三級審批模式下,所有案件終將集中至檢察長一中,對同類案件的處理結果基本上是統一的;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下,由于每位檢察官的生活閱歷,司法理念和價值觀都有所不同,因此對于案件的把握和處理方式也將有所區別,從而出現同案不同處理的現象。
(三) 辦案壓力增大
隨著辦案量和辦案難度的逐年增加,主任檢察官制度減少了案件的行政審批流程,這無疑增加了主任檢察官的辦案壓力。同時也會使一些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不經逐層審批或消化直接進入了檢委會程序,增加了檢委會的工作量,由于檢委會召開的時間和次數受到許多因素的限制,致使在召開檢委會的過程中不能使每一個案件都得到充分的討論和研究。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主任檢察官聯席會制度可在其中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當主任檢察官與辦案組成員意見不一致時,或遇到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時,部門負責人可在聽取主任檢察官意見后,與主任檢察官進行溝通,或組織召開主任檢察官聯席會進行討論。
三、 主任檢察官聯席會制度
主任檢察官聯席會(簡稱“主任聯席會”)是指由主任檢察官組成,由部門負責人主持召開的,針對主任檢察官辦案組有爭議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進行討論、研究的業務會議。
(一) 主任檢察官聯席會的功能定位
檢察機關辦案制度一改以往層層審批、集體討論的模式,擺脫了權責不清的困境。也進一步維護了司法獨立,去除了檢察機關內部濃重的行政色彩。從上述角度出發,筆者認為主任聯席會的本質是民主自由的議事機構而非決策機構。其功能在于化解辦案組內意見不一致時的矛盾,幫助主任檢察官全面把握疑難、復雜案件,案件研討和對最新法律法規的學習等。若賦予主任聯席會一定職權,則會使聯席會變相成為一級行政機構,再一次約束了主任檢察官的職權,同時也違背去行政化的初衷,不但不能提高辦案的效率,也再一次使集體決策失去了追責的意義。
(二) 主任聯席會的功能
1.復雜案件討論。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給檢察機關辦案提出了更高要求,對于受社會關注的重大、疑難、敏感案件除了要考慮法律適用外,還需對社會效果進行考慮,單憑主任檢察官一人之力難以做到面面俱到。聯席會的平臺可以使主任檢察官集中對復雜案件進行討論,一方面因為主任檢察官們擁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另一方面沒有職務差異的平等交流有利于深入交換意見,為主任檢察官的決策提供全方位的參考。
2.監督主任檢察官行使權力。主任檢察官的權力被擴大后,如何監督、制約權力是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關鍵,既要滿足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又要確保主任檢察官合理行使手中的職權。若要求檢察長或檢委會監督主任檢察官的工作又有違改革的目的。在主任聯席會上各主任檢察官可自由發表對案件的看法和意見,并形成會議記錄留存,雖然聯席會只是議事機構,但會上討論的意見對承辦主任檢察官來說也是一種隱形的權力制約。
3.統一法律適用。實踐中由于各主任檢察官的法學理念、文化素養和生活經歷的不同,將會出現類似案件處理結果不同的現象。主任檢察官在聯席會上可以在討論個案的同時,把握一類案件的特征、難點及處理意見,并在今后的辦案過中秉承此經驗,逐漸在部門內部統一法律適用。同時也可在主任聯席會上對近期的已判決案件進行總結歸納,確保對案件準確定性并提出適當的量刑建議。
4.檢委會的過濾器和減壓閥。檢委會主要負責檢察機關內部規范制定和解釋、總結檢察工作經驗、討論重大疑難案件及其他有關檢務工作問題。實踐中,越來越多的疑難案件或不起訴案件的匯報充斥著整個檢委會的工作,使檢委會無暇顧及全局性工作。同時檢委會委員平日工作繁忙,難以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查看案件材料。
主任聯席會應成為檢委會的過濾器和減壓閥。一方面,盡量將疑難、重大案件解決在部門內部,使檢委會有更多的機會研討典型問題或全局性問題。另一方面,近年來不起訴案件數目逐年增長,此類案件若逐一在檢委會上詳細匯報、討論和表決將降低檢委會的工作效率。將不起訴案件先經聯席會談論,并形成一致意見或將會議記錄附卷移送檢委會審閱,可以給檢委會以參考,提高檢委會的效率和對案件把握的準確度。
(三) 主任檢察官聯席會與主訴檢察官聯席會的異同
主訴檢察官聯席會(簡稱“主訴聯席會”)制度是在推行主訴制基礎上,由公訴部門負責人召集主持,由主訴檢察官參加的就重大疑難案件和有關業務建設等問題進行討論的會議模式。與主任聯席會制度相比較,相同之處在于兩種制度下聯席會都是非正式會議制度,屬普通議事機構而非決策機構,即主訴聯席會與主任聯席會的定位是相同的。
通過上文的比較可發現主任檢察官權限遠遠大于主訴檢察官的權限,因此相比主訴聯席會,主任聯席會肩負著更加重要的使命,例如在主訴制度下,檢察官的辦案權限受部門行政領導和檢察長的雙層監督,而主任制度下,主任檢察官對非重大、疑難案件除法律規定只能由檢察長決定的事項之外,不必經過行政部門領導和檢察長審批便可作出最終決定,主任檢察官行使權力時缺少了監督機制。所以筆者認為主訴聯席會與主任聯席會最顯著的區別在于主訴聯席會的功能側重于案件討論,而主任聯席會在保障案件研討的功能的同時也需注重主任檢察官制度下“放權”與“權力制約”的動態平衡。
(四) 主任檢察官聯席會的不足
1.缺乏統一的運行機制。我院自試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起,除了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了主任聯席會的職責,后又出臺了較為具體的《主任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試行)》,但是在實務中,主任聯席會并沒有按照既定的方式召開,也沒有發揮它應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規則》等現行法律法規均未對主任聯席會做出明確規定,使得其在實踐中會被忽視。其次是改革試點單位未就聯席會制度做出具體的實施細則,目前只出臺了框架性的制度,使得聯席會難于按照統一的規定具體實施。同時在長期實施的行政審批辦案模式下,案件承辦人就案件的切磋和討論習慣私下小規模進行,或是直接征求處長意見,目前尚未形成疑難案件上報主任聯席會進行討論的意識。筆者認為主任聯席會若要發揮其預期的功能,并能長期穩定、高效發展下去的當務之急是制定統一的運行機制。
2.異化為主任檢察官規避責任的避風港。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下主任檢察官的權力被空前擴張,一些主任檢察官產生了逃避責任的心理,當遇到棘手案件時便提請召開主任聯席會討論,希望以集體討論的方式分擔辦案的責任和風險。如果主任聯席會的意見與自己的意見相一致,則增強了主任檢察官內心確信;如果意見不一致,則上報分管檢察長或檢委會最后決定,主任檢察官不必再承擔直接責任。此種運行模式與主任檢察官辦案責制改革的初衷和目標背道而馳。此外主任聯席還應堅持決策參考的功能定位,并明確經主任聯席會討論的案件,責任仍由承辦主任檢察官自行承擔。
四、 主任檢察官聯席會制度的完善
基于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改革特點及上述主任聯席會的功能及定位,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完善主任聯席會制度。
(一) 主任聯席會的召開
聯席會由處長負責召集,因處長公務繁忙,為適當減少處長工作、保障主任聯席會高效進行,可在部門設立聯席會秘書一職以輔助處長在主持主任聯席會方面的工作。當主任檢察官與辦案組成員意見不一致時;或者遇到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時,認為難以做出決定的;可以提請召開主任聯席會進行討論、研究。部門負責人在審核案件時,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決定召開聯席會。 主任檢察官在提請召開聯席會時應將被討論案件的結案報告或簡要案件報告一同提交處長或聯席會秘書。處長或聯席會秘書應結合案件的性質、期限及本部門所有主任檢察官的時間安排,在三個工作日之內安排召開主任聯席會,并將案件材料至少提前一天發放至各主任檢察官,以便于提前熟悉案情并做適當準備。
(二) 主任聯席會的組成人員
顧名思義,部門負責人、本部門各主任檢察官、被討論案件的具體承辦人及聯席會會議記錄人員是聯席會的當然組成人員。
其中部門負責人負責主持會議;主任檢察官需要對案件進行匯報或在會議中發表自己的意見;具體承辦人負責匯報案件;記錄人員負責詳細記錄會議內容并負責本部門會議記錄的存檔工作,具體案件的討論記錄交由案件承辦人附卷宗留存。
除了上述人員外,分管檢察長、相關部門(如偵查部門、偵監部門或上級院公訴部門、法律政策研究室)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加主任聯席會。
(三) 主任聯席會的議事程序
主任聯席會由處長負責主持。首先由承辦人匯報案件、提出案件的疑難點或爭議點,同時闡明承辦人的觀點和理由;其次,主任檢察官可以就案情本身和承辦人意見進行詢問,以便更好地熟悉案件;再次,各位主任檢察官針對案件發表意見并說明理由;最后由處長總結各種意見。承辦人或聯席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記錄參會人員的發言,會后記錄人員將記錄進行整理,由發言的主任檢察官簽字確認并由聯席會秘書留存原件,需進一步向檢委會匯報的案件應將相關聯席會會議記錄一并上報。
聯席會秘書需定期將會議記錄與上會案件最終處理結果(檢委會決定或法院判決書等)進行歸納總結和參照對比,日后作為考核主任檢察官的業務水平的依據之一。就此我院《主任檢察官會議制度》也作了相關規定:主任檢察官在聯席會上的發言,將作為主任檢察官業績評價參考指標之一,由部門負責人進行評價,納入主任檢察官考核評價體系,并作為主任檢察官民主評議內容之一。
法治建設研討發言材料范文4
一、依照法定職權行使行政權力情況
市容秩序方面:
(一)全面加強市容秩序管理,嚴格標準,規范管理。1、圍繞市容環境的提檔升級,按照“街長、片長”負責制和“一崗雙責”的要求,全面加大市容秩序的集中整治力度;2、全面做好定點辦事處的迎檢工作,突出以街巷、小區為重點的環境綜合整治,力求在解決背街小巷臟亂差面貌上取得新突破,通過整治全面提升街巷市容秩序和難點治理面貌。
(二)全面做好示范路創建工作。強化對二環西路、三環南路、淮海西路延長段、湖北路的市容秩序長效化管理,按照“街長、片長”負責制的要求,全面落實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嚴格落實“保潔全天候、管理無縫隙、責任全覆蓋”的管理責任制,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簽訂率100%,市容環境基本做到整潔有序、美化亮化。
(三)加強農貿市場周邊管理。菜場周邊秩序一向是市容管理最棘手的地方,在下半年,我們將此作為工作的重點之一嚴格考核,通過錯時執法和無縫隙管理來確保菜場周邊秩序井然有序。
(四)進一步強化夜市燒烤管理。我們計劃從明年初開始,針對占道夜市燒烤制訂詳細的整治方案,從6月初開始,組織人員加大對夜市燒烤的不間斷巡查力度,同時,定期聯合工商、環保、公安等部門,加強集中整治。
(五)積極開展攻克市容難點活動。根據市局下達的任務及考核方案,協調各辦事處采取措施,切實解決市容難點,協調各辦事處根據各自實際,妥善調整執法人員的作息時間,嚴格落實定人定崗、嚴防死守,確保湖濱劉場農貿市場、西苑農貿市場、段莊農貿市場、礦西農貿市場等處占道問題得到有效控制和解決。
(六)全面落實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繼續把落實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和執法責任制作為解決市容難點的突破口,確保市容環衛責任書的簽訂率和履約率達到100%。
(七)堅持堵疏結合,進一步加強馬路市場、疏導點的管理。按照“便民、統一、影響不大”的原則,進一步規范設置非機動車維修、修配鎖、修鞋、等便民服務網點,同時加強對馬路市場的市場化管理考核力度,保持馬路市場秩序井然、經營有序、衛生整潔。
(八)對停(洗)繼續保持長效化管理態勢。通過整治,要達到取締一批無照經營、打擊一批違規違法經營、整改一批不規范經營的工作目標。
環境衛生方面:
(一)目前,我區重點道路8條,三環路及城市出入口8條,區管道路56條,道路保潔面積338萬平方米、綠化帶保潔面積80萬平方米;179條小街巷保潔面積62萬平方米,共計保潔面積480萬平方米全面實施市場化保潔,我區全年投入1245.2萬元。道路、街巷市場化保潔公司為潔士、紅帽子、國華、格瑞、蘇彭五家物業,共有保潔人員1260人,管理人員59人。紅帽子物業公司及鑫啟物業公司全面負責我區55座公廁保潔權管理(實際73座含城中村32座)。為進一步加快“數字化”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建設步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環境衛生進行科學有效地管理。對全區道路、街巷、居民小區、城中村、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環衛專用車、環衛停車場等本底資料進行及時更新。為全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決策提供了真實、可靠、有效的依據。
(二)創新監管模式強化巡查機制
建立以區局、辦事處、社區三級考核管理為基礎,以有經驗的環衛工人擔任市場化保潔專管員進行日常檢查為輔助,全面開展分時段、分班次的無縫隙考核和精細化管理,做到早普掃考核每周三次,巡回保潔天天有記錄,晚間檢查每周二次的分班次管理,并采取現場存在問題、現場及時解決、限時處理完畢等方式,及時督促檢查、協調解決保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完善規章制度督導巡查落實
建立巡查簽到制度,為保證將巡查簽到制度落到實處,采取“守點、管面、走線”的方式,在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上以保潔標段為基礎,在保潔標段上分別設置2至3個簽到點,點位設在沿途免費開放公廁及中轉站中,每個點位上印制“簽到薄”,要求辦事處環衛分管科長、市場化監督考核員、路段保潔公司的項目經理、責任班長、公廁管理員必須到簽到點簽到,并在“簽到簿”上詳細記錄自己的巡查活動情況,包括時間、存在問題、處理方式及結果和巡查人員簽名等內容。
(四)加強設施維護確保運行順暢
為加強免費公廁的管理,我們明確專人負責公廁考核工作,加大檢查力度,重點對取消收費后人流量增加,保潔難度增大的窗口地帶公廁進行監督考核,確保衛生質量達標,設施完好。在中轉站管理上,安排車輛提前進站確保垃圾日產日清;定期設備進行例行保養,及時清理池內衛生;認真開展消殺工作,防止蟲害,確保中轉站運行正常。
(五)詳實數據統計,實施順利收費
《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管理暫行辦法》經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來,我局全面完成征收對象基本情況統計工作。開展各類宣傳活動。十四個辦事處先后印制宣傳橫幅140余條,宣傳板14幅,張貼宣傳標語5000余份,發放宣傳單30000余份,出動人員210名,出動宣傳車14輛,宣傳材料張貼到各小區宣傳櫥窗、告市民一封信發放到每家每戶,盡量做到宣傳不留盲點,不留死角。為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的順利實施夯實基礎。
戶外廣告方面:
(一)加強野廣告工作的檢查力度
市局野廣告從一月份開始考核,針對今年市局野廣告考
核采用暗訪的方法,我局加大了對各辦事處的檢查力度。每次檢查完后都將問題及時反饋給具體負責的執法人員,同時通過經常與辦事處人員溝通,到現場一起檢查等方法調動辦事處的積極性,通過各辦事處相互間的學習對比,激發辦事處的工作熱情。
(二)加大臨時性廣告的考核檢查力度
2月份以來,針對銷售旺季的到來各商家開始了新一輪的宣傳,我區內臨時性條幅、布幔亂掛現象有所增多,我局組織從2月份開始每半個月對全區內的條幅、布幔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全年共清理臨時性條幅、布幔270余處,同時加強了對各辦事處城管執法中隊的檢查考核力度,有效遏制亂扯亂掛現象。
(三)大力督促門頭店招改造工程進度
在制訂效果圖并積極申報領導審核的同時,大力督促今年市重點工程和示范辦事處創建涉及道路的門頭店招改造工作的施工進度,合理安排拆除與施工的結合,確保拆除后24小時內工程隊進場施工,施工中積極配合監理人員嚴把質量關,力爭按時保質的完成店招改造工作。目前已完成西苑中路、黃河南路、礦山東路等十六條道路門頭的基礎鐵架安裝,安裝面積達17000余平方米。
(四)加大戶外廣告規劃落實力度,大力拆除違規戶外廣告設施
按照市局下發的《市戶外廣告規劃》排定全年落實拆除計劃,并組織相關辦事處對第一、二季度涉及的城南大道、工農路、蘇堤路、三環東路、西安路等六條道路的180余處違規廣告設施進行拆除。同時根據市督察大隊每月下達的督辦單,分別對世紀大道農業銀行高炮、大彭路兩處高炮、徐豐公路一處高炮、三環東路一處高炮、解放南路郵政局樓頂大型廣告等十六處大型已經進行了拆除。
違法建設管理方面:
(一)違法建設拆除情況
截止6月20日,全區共拆除各類違法建設140余處,面積86000余平方米。市規劃局共下達違建任務34處,目前拆除13處,整改率38.2%。其中下達新增違建12處(含部隊違建1處),目前拆除5處,整改率41.7%;下達存量違建22處,拆除8處,整改率36.4%。
(二)各類督辦單辦理情況
截止6月1日,共下達市、區領導批示、媒體曝光、群眾投訴等違建督辦78處,整改34處,整改率43.6%。
(三)做好2013年存量違建拆除上報工作
按照市規劃局下達的《關于下達2013年集中拆違任務調查摸底的通知》,要求區2013年拆除存量違法建設10萬平方米,我局根據實際情況對各辦事處今年的拆違數量進行合理分配,同時要求各辦事處上報拆違的具體點位,制定拆除方案,嚴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上報和拆除工作。
(四)做好人大代表議案的辦理工作
2013年我局共辦理人大代表建議2起。一起為區人大代表建議“鞏固老小區整治成果的建議”,接到該建議后,根據近年來區加大小區違法建設拆除和老小區整治的有關情況及時給人大代表回復,并將下一步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告知人大代表,該代表對答復較為滿意;另一起是市人大代表的聯名議案,我局負責協助辦理,代表建議“加快城區城中村改造和拆違步伐、進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我局根據代表的建議將近年來區的違法建設治理情況和對城中村內違法建設的監管、拆除情況進行答復,并將下一步的工作計劃、措施告知人大代表。
園林執法管理方面:
2013年以來,我局已接市園林局轉來和群眾舉報違法案件共29起,立案查處11起,責令恢復原貌18處。面積約為2387平方米。
重點工程建設方面:
今年我局主要負責淮海西路西段、二環西路、湖北路示范路立面整治工程和三環南路綜合整治工程,欣欣路立交橋立面改造工程、三環南路人行過街天橋立面改造工程,以及永安廣場周邊建筑立面改造以及永安街、奎山街、軟件園周邊建筑提檔升級整治等工作。由于今年的重點工程任務重、時間緊、要求嚴,我局齊心協力,認真做好工程開工前和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按照時間進度要求,確保今年的重點工程順利完工,不拖全市城建重點工程的后腿。
執法檢查監督方面:
我局嚴格按照計劃,認真嚴謹地完成各項工作,及時反饋各種投訴、行風熱線、督辦單等查處的各項問題,使整改率領先于其他各區;及時對市、區各項成績進行匯總,做到獎罰分明;對各項考核工作做到公正、公開,聯合其他各科室進行檢查并及時下發考核通報、“片長街長”通報、督查通報,進行匯總。
定點辦事處創建方面:
2013年,三個辦事處代表我區作為定點考核辦事處參與考核,占總考核成績的40%。目前,我我局在全市率先落實“街長片長”管理體制;各辦事處執法中隊09年在全市率先全面落實“一崗雙責”;并在各辦事處所屬的社區全部建立社區城管服務站,完善城市管理“四級網絡”體制建設,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數字化城管建設方面:
2013年以來,在市數字化中心的業務指導下,我局和各相關單位的通力配合、支持下,我區數字化城管工作,繼續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平臺試運行良好,不折不扣落實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各項管理指標較2010年都有所提升。
二、科學民主決策情況
(一)依法決策情況
我局嚴格按照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定要求,會審,人員包括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法制機構負責人、一線執法機構負責人等,如涉及相關部門的,有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對法律界限較模糊的涉嫌違法行為和特別重大案件,還邀請了上級法制部門和有關法律專家共同參加。
(二)自由裁量權合理、適當行使情況
我局嚴格按照自由裁量權處罰標準要求,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堅持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內,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違法后果等因素,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合理確定處罰的種類和處罰幅度。
(三)重大事項實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集體決定相結合制度的落實情況
我局制定了較為完善的行政決策制度,嚴格執行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針對重大事項,我局認真組織,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性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四)決策中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事項的公示并舉行聽證制度的落實情況
我局舉行的聽證會實行“陽光操作”,嚴格遵循統一規定的程序,其范圍包括由居民代表,并邀請一定比例的利益當事人如經營業主代表列席旁聽,自愿參加的社區居民也可列席旁聽。社區聽證會正式代表具有投票表決權。
會議議程:主持人在介紹與會人員、基本情況后,提出聽證預案(處置意見或整治方案),正式代表投票表決。與會人員(包括經營業主和受害居民)可圍繞主題自由發言。
表決形式:聽證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集中意見。現場選舉唱票員、計票員等工作人員,現場唱票,主持人現場宣布投票結果,并于聽證會結束后3日內將表決結果在社區內公示。
職能部門根據居民表決結果,按法律程序,督促其完善相關手續,依法經營;對需整改的問題,責令問題責任人限期整改;對必須取締的問題,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取締;對要求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督促其辦理。
(五)決策違法責任追究制度落實情況
我局制定了依法行政決策違法責任追究制度,今年以來,沒有發生依法行政決策違法責任案件。
三、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
(一)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制定及執行情況
我局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省《關于全面實施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區依法行政工作布置要求,制定《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規劃》和《依法行政工作2013年計劃》,按照規劃和計劃,我局認真組織部署、分解職責、宣傳發動、檢查督促,依法行政工作成效顯著。
(二)依法行政五年規劃有關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我局按照市、區依法行政工作要求,為依法行政工作能夠得到有力貫徹和執行,保障區城市管理工作各項檢查考核得到好成績,經過調查研究,制定了《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處罰程序制度》、《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審批制度》等20多個規章制度,根據我局實際工作需要,按照部門工作職責分工,嚴格檢查、考核、督促和獎懲。保障了我局各項城管工作,檢查考核都能得到有力貫徹和執行。
四、規范行政執法情況
(一)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我局嚴格依據省住建廳規范化隊伍建設要求,保證辦理執法證的執法隊員都是事業編制身份,堅持全員都參加每月組織的法制培訓,使同志們熟悉城管隊員行政執法的基本行為規范,明確了當前城管執法的工作性質特點,對當前城市管理現實情況有了較為基本了解。根據在崗情況,按照執法證信息建立花名冊,統籌進行管理、考核。
我就按照建立執法人員業績檔案要求,科學合理設計電子檔案格式,按照建檔內容要求,認真梳理執法人員個人信息,組織錄入檔案電子表格,做到一人一檔,檔隨人走,現在行政執法檔案已經基本建成。
(二)行政執法案卷歸檔情況
我們堅持對執法中隊的一般程序案件進行審核,嚴格審定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執法程序、法律法規運用的合法性、準確性,堅持各執法中隊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案卷每月上報備案歸檔,制作電子檔案規范行政執法案卷歸檔工作。
(三)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規范行政許可行為,依法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監督、行政許可責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及執行情況
我局嚴格依據《行政許可法》,結合行政執法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系統,堅持認真梳理執法主體、法律依據,按照行政許可權力依法行政,堅持信息及時公開。相繼制定了《區城市管理局行政許可責任追究》、《行政許可監督制度》等規章制度,根據我局實際工作需要,按照部門工作職責分工,嚴格檢查、考核、督促和獎懲。保障了我局各項城管工作,檢查考核都能得到有力貫徹和執行。
(四)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履行法定職責和規范執法工作情況;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和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1、認真落實“片長、街長”制度。為切實把城管責任履行起來,不斷加大管理力度,將“一崗雙責”和“片長、街長”有效結合起來,使“片長”參與城管工作制度化、長態化,積極實踐和探索城市管理長效機制。健全“一崗雙責”和“片長、街長”考核辦法,充分調動班子成員和各社區居委會主任參與城市管理工作的積極性。建立通報制度,將日常考核結果,直接通報至“片長”和“街長”,嚴格兌現獎懲。
2、建立城市管理工作研討制度。我局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城市管理工作,并形成制度,就怎么去做好和抓好城市管理工作進行探討。另外,“片長”、“街長”和執法隊員對轄區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研,尋求有效解決辦法。
3、加大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拆除力度。根據區拆違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的任務,按照要求完成拆除任務,認真落實監管辦法,嚴控新增違法建設的出現。結合道路整治,按時間節點要求拆除所有違章搭建、恢復所有破墻開店。
4、與所有沿街業戶簽訂市容環衛責任書。與全區所有沿街業戶簽訂市容環衛責任書,明確其權利和義務,實行門前一定范圍內市容環境承包,強化監管,充分調動沿街業戶參與城市管理的積極性,使其切實履行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實現城管與經營業戶的和諧互動。
5、認真落實數字化城管下達的整改任務。及時做好與市數字化城管平臺的對接,對分類交辦的問題,依據數字化城管部件、事件標準派遣到各責任辦事處、社區和有關部門。各相關部門要做好終端接受和信息員定位等工作。區城管局根據工作程序,按照“分配任務及時、調度及時、上報準確、通報嚴肅”的要求進行考核。
我局嚴格按照市局法制培訓學習內容要求,堅持每月組織全局干部職工集中深入學習城市管理方面相關法律法規。和《關于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規范政府行政行為法律法規的學習,使干部職工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強化責任意識,轉變工作作風,全面推行政務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
我局堅持規范化城管隊伍建設,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建設和管理:
1、從提高領導班子建設水平入手,不斷增強隊伍的凝聚力和戰斗力。班子建設是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核心,班子建設得好壞,直接影響隊伍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2、從加強隊容風紀管理入手,努力塑造隊伍良好形象。隊容風紀是一支隊伍形象的直接體現,是隊伍素質的最直觀、最外在的反映。從一言一行、一點一滴抓起,保持隊伍良好的儀容舉止、行為規范。要堅持文明執法、禮貌待人,努力塑造黨和政府放心、人民群眾滿意、社會廣泛認可的良好隊伍形象。
3、從提高隊伍執法水平入手,不斷提高行政執法能力。要把學習法律、法規知識作為一項長期任務,根據行政執法隊伍實際,全面開展法律業務知識學習和遵紀守法教育,采取崗前教育、集中培訓和日常學習等多種方式,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不斷提高執法工作水平,堅持嚴格執法。
4、從加強廉政建設入手,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廉潔自律、秉公執法,是隊伍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嚴格執行市區廉政方面的規章制度,堅決查處吃拿卡要、等違紀行為,提高廣大執法人員遵紀守法、拒腐防變能力。
(四)建立完善規范化管理體系,夯實正規化建設基礎制度是規范隊伍行為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強隊伍自身建設的有效保障。結合目前執法隊伍比較分散、人員素質不齊的特點,應建立健全各項隊伍管理規章制度,形成規范化管理體系
為加強城管執法的規范有序,我局建立健全了各項隊伍管理規章制度。以全面建設政治合格、紀律嚴明、作風過硬、執法規范、保障有力、人民滿意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為目標,圍繞省住建廳創建規范化建設星級單位的要求,全面開展了創建活動。2010年年底,通過了省廳考評小組的驗收,被評為三星級單位。今年我局嚴格執行規范化建設星級單位標準,保持規范化管理不放松。
(五)規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處罰報備報審情況
我局按照省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規范要求,明確局分管領導負責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領導工作,明確局辦公室定期開展規范性文件梳理清理等工作,及時更新補充新文件并加以實施,對廢止的文件及時清理。
(六)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情況
我局積極推進行政訴訟案件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我局今年沒有發生訴訟案件。
(七)行政復議決定和訴訟判決、裁定的履行情況
我局今年堅持行政執法規范,沒有發生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案件。
(八)規范收費和“收支兩條線”落實情況
我局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查處分離制度,規范了行政處罰查處和處理程序。按照市、區“收支兩條線”要求,嚴格執行行政處罰罰繳分離制度,使每一個行政處罰案件的罰款全部、及時地到銀行繳納。
五、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一)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領導情況
今年,成立了局“一崗雙責”、“街長片長”網格化管理領導小組,明確崗位職責,制定了相關規章制度,制定了監督考核標準。全面落實“一崗雙責”、“街長片長”工作機制,在相關路段設立公示牌,在電視、網絡上公示街長、片長及執法人員的手機號碼,責任區域,工作職責等,在此基礎上以“嚴管街”為軸心,向周邊的小街巷、居民小區延伸和擴展,構建全覆蓋的管理網絡和無縫隙的責任體系,有效地推動了城市管理長效化管理新進程。
(二)行政執法責任的分解、落實情況
明確局長為全區城市管理網格化第一責任人,推行管理內容立體化,明確辦事處領導為轄區第一責任人,執法人員是責任區管理第一責任人,對責任區內的市容、環衛、戶外廣告、非機動車停放等城市管理相關的全部事項,行使管理權、審批建議權,責任人對轄區內其他管理人員進行統籌管理,具有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權立體化捆綁式的管理新模式。
(三)科學設立執法崗位職責、規范執法程序情況
我局根據城市管理實際工作需要,按照網格化管理要求,結合市局考核檢查標準,科學設立執法崗位。根據城管主體職權,嚴格按照執法流程,對簡易程序卷宗放在執法中隊歸檔,對執法中隊的一般程序案件進行審核,嚴格審定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執法程序、法律法規運用的合法性、準確性,堅持各執法中隊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案卷每月上報備案歸檔,制作電子檔案規范行政執法案卷歸檔工作。
(四)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效果
我局對執法中隊在執法區域履行管理職責與監管職責等方面進行督促、檢查、考核,采取聽匯報、看資料、查卷宗、跟蹤執法效果、隊員法律法規測試等形式,按照我局制定的考核標準,對各執法中隊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量化評分,內容涵蓋規范性文件的制訂等方面。每次檢查結束后,均形成書面情況通報,及時查糾不良執法行為,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對工作負責,考核優等的執法隊員及時進行獎勵、表彰?,F在全區執法隊員中已形成“比、學、趕、超”的良好氛圍。
(五)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情況
我局制定了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今年以來,沒有發生行政執法違法責任案件。
(六)行政執法年度評議自查情況
今年以來,我局積極協調各相關部門、辦事處、居委會、及群眾代表等服務單位,進行行政執法年度評議自查工作,舉行座談會5次、在街道、市場發放調查問卷500份。廣泛開展聽取人民群眾的呼聲,感受居民生活的真實情況,了解人民群眾生活中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掌握部分相關單位存在的問題,梳理在具體執法工作中存在問題的發生發展原因,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具體措施,進行整改整頓。到現在,評議發現存在的問題,已經基本整改。
六、防范化解社會矛盾情況
(一)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情況
我局完善行政調解各項工作制度,成立了局行政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了城管系統行政調解網絡和各項配套工作制度,充分發揮行政調解的作用和優勢,努力把矛盾化解、解決在萌芽狀態。
(二)對群眾來信來訪的受理和處理情況
我局專門設立了投訴舉報電話,明確辦公室負責接聽,制定了相關規章制度和處理問題辦理程序。群眾舉報投訴渠道暢通、制度健全、辦理及時,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七、落實推進依法行政保障措施情況
(一)法律宣傳學習情況
組織機關各科室人員,定期開展城市管理方面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各科室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和特點,開展宣傳教育進機關、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活動。
(二)法制隊伍建設情況
我局強化法制工作機構建設,配置精通法律法規和有一定責任心的工作人員到法制科工作,現法制科有工作人員5名,保障了我局法制建設各項工作需要。
(三)政府信息公開情況
我局充分利用城管網、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系統、新聞媒體,宣傳欄等形式,大力開展城市管理執法主體、執法職權、規章制度、行為規范、法律法規等內容的信息公開,及局重大事項、重要決策、重點工程招標等活動的公開公示。
法治建設研討發言材料范文5
鑒于如何以正當程序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已經在審判實踐中表現得非常突出和緊迫,我院研究室認為及時解決和規范這一問題既是我院重視并著力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助于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進一步擴大司法改革的成果。為此,我院研究室將這一問題作為專題調研課題進行了調研。在研究室的主持下召開了專家研討會,專家們論證了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性質以及目前切實保障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指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我院審判人員應當轉變司法理念,樹立程序觀念,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以程序公正保證實體公正,最終實現司法公正。在聽取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室對我院審判實踐中存在的諸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習慣作法的主要表現形式、形成原因等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調研、分析,并提出了相應對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我院維權活動的開展?,F將專題調研報告如下:
一、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性質及內涵
訴訟權利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公正審判的權利。這種權利從訴訟法的角度出發,也可以稱作程序保障請求權或司法保護請求權。以往審判人員常?!爸貙嶓w、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當事人的程序保障請求權。法院進行司法改革以來,針對傳統觀念和習慣做法也進行了一些調整和改革,但這些調整和改革都未從根本上明確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權利,關注的焦點也基本上集中在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即法院如何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律規定的程序原則的貫徹和實施上,而忽視了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程序權利)對法院審判活動行為的約束作用。在調研過程中,我們認識到要想切實保障和落實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就必須首先明確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性質和內涵。
(一)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性質
隨著社會法治化步伐的加快,各國都在不斷擴充公民接受公正裁判權利的渠道,許多國家都規定了公民有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即程序保障請求權。一些國家將這種權利作為法律制度的核心并在憲法中予以規定。我國憲法雖然沒有關于程序保障的直接規定,但是憲法第33條關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25條關于公開審理、第126條關于法院獨立審判等的規定,卻可以看做是程序保障的憲法依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含著公民可以平等地享受包括憲法在內的所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以及通過法律程序實現權利及獲得權利救濟的內容。而第125條和第126條就是實現第33條規定的程序保障權利的有效方式。所以,第33條、第125條和第126條的規定不僅是憲法原則,而且也是程序原則的憲法化。因此,我國程序保障的指導思想是建立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基礎之上,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究其實質是憲法權利。
(二)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內涵
憲法和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具有以下內涵:
1、程序主張權。即當事人在訴訟程序開始以后,享有充分的權利就涉及實體法及程序法問題的事實和法律闡述自己的主張。程序主張權賦予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并就該主張提出證據并加以證明的權利,同時要求法院必須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主張權的機會,法院的裁判必須就當事人主張的具體事實、依據特定的法律進行。
2、程序平等權。它包括兩層含義: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法院平等地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所謂平等保護是指法官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的機會便利和手段;法官對各方的意見和證據予以平等地關注,并在制作裁判時將各方的觀點均考慮在內。
3、程序法律行為的及時終結權。當事人享有要求法院在法律規定的審限內及時審結案件的權利。具體表現為當事人應當有權知悉個案的審理期限;如果案件延審,當事人有權詢問原因及解決的辦法;因為法院的原因造成訴訟遲延時,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及時審結案件。
4、對法院和法官的請求權。當事人對法院和法官的請求權可以概括為(1)要求法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就當事人的請求進行審判的請求權,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了此項權利;(2)要求法官中立的請求權。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法官的中立,但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以及訴訟法都規定了回避制度,這是憲法關于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的具體化和制度保障;(3)要求法官行為理性的請求權,法官的行為必須以確定、可靠和明確的認知為基礎而非隨意或恣意,法官對其決定應當闡明理由;(4)要求適用法律統一、確定的請求權。這種統一和確定包括各地區、各個法院之間對相似案件處理上的偏差值在正常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基本一致,即執法原則和尺度的統一。
二、更新司法理念,強化程序意識,切實保障和維護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
司法公正不僅包括實體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在訴訟法上實體公正也就是結果公正,是指法院裁判的內容正確、適當、無誤,它包括案件事實認定真實和法律適用準確兩方面。公正的裁判結果是法院或法官通過整個訴訟過程所要達到的一種理想結果。然而,這種理想結果的實現必須以程序公正為前提。雖然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產生公正的結果,但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產生的不公正感和人們對程序不公正的評價卻會降低人們對實體公正的信任程度,甚至動搖實體公正的根基。因此,以正當程序來保障法律的實施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它是保障當事人實現法定權利的需要
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不僅是訴訟法規定的權利,而且也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但是以往當事人在行使訴訟權利的時候,常常由于不諳法律或者存在阻礙當事人接受裁判權利的各種障礙而不能在實質上充分行使其訴訟權利。而強化程序保障,則通過在訴訟中充分給予雙方當事人對等的“攻擊”、“防御”機會,并形成制度化的程序以及在訴訟過程中嚴格遵守這樣的程序要求,來保障當事人法定權利的實現。
(二)它是法院全面履行審判職能的需要
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法院的審判職能是其最重要的職能。以往法院的審判職能主要體現在追求司法的實體公正上,認為程序公正只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手段而已,處于輔助地位。這種實體至上的作法和觀念導致實踐中將實體法適用正確與否作為評判裁判結果的主要標準,使訴訟程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受到極大損害。從某種意義上講,實體公正是相對公正,因為這種公正要受到時空條件的限制,很難有唯一的標準或結論。而訴訟程序則是被憲法以及訴訟法明文規定的,違反訴訟程序的結果是顯而易見的,與實體公正相比,程序公正更具有絕對性的特點。審判實踐中法官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不予采納或不予重視,開庭審理走過場,合議庭“審而不判”等現象實質上都是“重實體輕程序”的表現。的確,相對于實體規范而言,程序具有其工具性的一面,但我們同時也應當看到,“適當的實體規范是經由程序鋪設的軌道通過公正、有效的程序形成的”。因此,程序公正不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具有優先性。樹立程序與實體并重的思想,在保證法院全面履行其審判職能的同時,對我國的司法實踐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它是推進和深化司法改革的需要
法院的一系列審判方式改革措施的推進,已經開始涉及審判組織的改革,如審判長選任機制的實施。這意味著今后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案件的權力越來越大,如何防止審判權力的濫用將是今后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程序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監督制約作用。因為程序的公開性使法律程序的要素已為公眾知曉,法官的行為必須要受程序規則的約束和公眾的監督。一方面,程序的公開便于各級人大、各級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另一方面,程序的公開也通過保證當事人對程序的了解和參與程度,限制法官濫用審判權。因此,完備的程序能夠限制恣意的發生和權力的濫用,對司法改革的深化亦起到保障和推進作用。
(四)它是訴訟民主和文明執法的客觀需要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訴訟制度應當是民主的訴訟制度。司法審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司法審判的透明度就越高,程序的公開性就越強,程序的作用得到越充分地發揮;反之,司法審判越具有專制特征,司法審判就越不透明,程序的秘密性越強,而其作用就越弱。因此,訴訟民主要求訴訟程序的每一個階段和步驟都應當以社會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五)它是提高訴訟效率和效益的需要
強化程序保障的價值在提高訴訟效率和效益方面主要體現在:一是強化程序保障有利于迅速及時解決爭訟。訴訟效率強調以最少的時間耗費來解決爭訟,當事人訴諸法院的目的在于讓法院盡快解決爭議。因此,對訴訟案件的認識不可能無限期地進行下去,對訴訟行為必須有時間上的限制,審理期限和訴訟期間的設置便是出于此目的。強化程序保障要求法院做到遵守審限規定,及時審理案件,提高辦案效率,以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遵守程序安排可使當事人以最少的花費利用訴訟制度達到其訴訟目的,法院以最少的司法資源的耗費解決爭訟。在民事訴訟中有關訴訟費用、訴訟周期、訴的合并、簡易程序以及代表人訴訟等制度,都是為了實現訴訟效益而設立的,是實現訴訟效益的保障。在訴訟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簡化訴訟程序,實現訴訟效益也是現代訴訟制度所追求的目標。
(六)它是當代司法與國際接軌的需要,是法制進步的標志。
我國的法制建設起步較晚,經過近20年的努力,已經構建了比較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最初的法制建設主要是以經驗為指導,以實體法為中心,工作也主要是應急性的。英美國家對接受程序保障極為重視,并將其作為一個基準來衡量一個法律或者一個程序是否正當。程序公正觀念已被越來越多的國際文件承認和接受。中國入世之后,中國政府承諾我國人民法院將努力做到“平等、統一、獨立和透明”,所有這些都必須以程序公正為保障。而我國憲法關于程序保障的規定比較抽象,對程序建設也尚未形成體系,一些程序規則還比較粗糙,不利于操作,需要進一步分析、論證和技術處理。因此,強化程序保障不僅是我國司法系統恪守政府承諾、維護我國司法權威的前提條件,也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和法制進步的標志。
三、當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妨礙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突出問題
雖然憲法和訴訟法為當事人借助訴訟程序接受司法救濟和裁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由于各種條件的限制和存在于審判人員頭腦中的傳統觀念的束縛,長期以來,在審判實踐中,訴訟的各個階段都或多或少、程度輕重不同地存在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影響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問題和習慣作法。
(一)在立案審查階段,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執行立案制度不規范,當事人享有的知情權得不到充分保障。如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不向當事人說明不能立案的具體原因和理由,或對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向當事人指明具體問題或明確應當補正的訴訟材料,而是簡單處理,不予立案。
2、立案部門辦事效率有待提高,不能做到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都能在法定立案期限內及時立案。
3、在是否受理當事人的反訴問題上存在不規范問題。當被告提出反訴時,若反訴理由不能成立的,審判人員僅口頭告知不受理反訴,不對當事人充分闡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符合反訴條件予以受理的,審判人員簡化訴訟程序,縮短對方當事人的答辯期限,或者當事人答辯后,未依據訴訟法的規定將答辯意見送達反訴人。
4、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對訴訟費數額異議權的行使。如不詳細告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的具體事項,當事人對預交訴訟費金額產生異議未全額繳納時,簡單視為當事人放棄訴訟權利。
5、對當事人提出的正當查詢事項不予答復或者互相推托等。
(二)在庭前準備階段,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對當事人進行的訴訟指導不夠,尤其沒有針對個案有重點地進行指導,使得當事人不知道自己在訴訟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也就不能很好地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2、對當事人舉證的指導和引導不夠。由于當事人一方較難歸納和總結出案件爭議的焦點和需要提交的證據,并且受經濟條件的限制和法律水平的制約,很難要求所有當事人都能針對自己的訴訟主張圍繞爭訟焦點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因此,法官有必要根據具體情況對當事人進行舉證指導。
3、證據材料的接收沒有統一的手續和收據。有的審判人員接收證據材料時,不向當事人出具收據,材料丟失后又無據可查,或者拒收證據材料時,不向當事人解釋拒收的理由。
4、需要勘驗時,不能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成年親屬,致使有些當事人或其成年親屬不能及時到達勘驗現場,或者在勘驗筆錄上沒有各方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
5、不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或者變更合議庭成員后不發變更通知。
(三)在開庭審理階段,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開庭不在指定的法庭,而是隨便指定地點,或者在指定的法庭開庭時,不按照最高法院的規定著裝及準時開庭。
2、不能全面落實關于公開審判的有關規定,如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沒有公告,或者以法庭太小、沒有事先登記、沒有準備等為由不允許群眾參加旁聽,或者不允許新聞記者進行采訪和發表有關報道。
3、庭審時,不能充分保證當事人當庭陳述或辯論所享有的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權利。對當事人沒有圍繞案件重點或事實進行陳述或辯論時,不對其進行指導,而是隨意打斷當事人的陳述或辯論,或者不能保證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的陳述權和辯論權,偏袒一方,或者當事人認為尚有未闡明的問題需要再次進行陳述或對該辯而未盡辯之事宜請求再一輪的辯論時,法官不予許可。
4、對當事人在某些事項上持有異議并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時,不對異議作出答復。如當事人對鑒定結論、鑒定過程或者法院委托的鑒定人持有異議時,或者當事人認為合議庭對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的處理不當持有異議時,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申請不作答復。
5、調解和撤訴沒有完全堅持自愿原則,存在“以勸壓調、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現象。
6、中止審理沒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或者中止審理后不向當事人說明中止審理的理由。
7、拒絕當事人或者律師提出的合理的查閱、復印卷宗材料的要求。
(四)在舉證、質證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審判人員對當事人舉證的范圍和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沒有界定和理順。有的審判人員主動代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而有的審判人員則在舉證和查證分工上搞絕對化,對其有義務調查收取的證據不去收集,而讓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或應由法院調查取證時,以給當事人或律師開具調查令的方式代替依職權取證。
2、不及時處理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保全申請,致使有些證據滅失或因延遲難以取得,當事人不得不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3、以提高審判效率為由,不按規定程序進行質證;對一方當事人在庭上才提交的新證據,不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當庭即予以質證,使庭前證據交換變成走過場;或對庭審后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交給對方當事人經過質證程序即作為定案的依據。
4、對于當事人確實由于客觀原因超過法院規定的舉證時限提交證據的,簡單以超過舉證時限為由否定該證據所具有的證明效力。
5、對當事人本應一審提交的證據而留待二審、再審舉出,故意鉆法律空子或者玩弄訴訟技巧的行為不能及時予以處罰,使按規定提交證據的當事人要承受二審或再審法院依據新證據改判的結果,既給當事人增加訴累,也不利于維護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五)在合議庭評議方面,有些合議庭成員沒有充分認識到作為法定審判組織,合議庭應對案件集體負責,不能再依賴庭長、院長對案件的審批把關,造成合議走過場,對有關案件事實以及當事人的訴辯意見等不進行評議;合議質量不高,合議庭成員經常棄權或者發表模棱兩可的意見;審判人員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以自己的意見作為合議意見;泄露合議庭成員的具體意見等。
(六)在裁判文書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有些裁判文書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相關證據情況客觀、如實反映不夠。
2、審判人員擔心言多必失,在裁判文書中對案件爭議內容缺乏必要的表述,回避矛盾和問題。
3、由于文字綜合水平有限,文書不能準確概括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以及辯護意見,有的文書文理不通、有多處錯漏
4、文書不能充分體現質證和認證的過程以及理由,缺乏對證據的充分分析和論證。
5、文書理由部分套話過多,不能針對當事人的理由和請求明確表示采信、支持或反對的理由,尤其在總結性說理的“本院認為”部分,往往偏重認定結論,忽視認證說理,削弱了裁判的說服力和公信力。
(七)在宣判以及審限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宣判行為不規范。具體表現為:宣判活動不在指定場所進行,有些案件違反訴訟法的規定,簡化宣判程序,以送達代替宣判;有些審判人員不履行宣判的必要程序,讓書記員代為宣判,或者不向當事人宣讀判決,即催促當事人簽收;對當事人提出的質疑不耐心解釋說明。
2、在審限管理方面主要是案件不能在法定審限內結案時,審判人員不提前告知當事人延審并說明延審的理由;一審結案時向二審法院移送卷宗較慢,或者二審結案后向一審法院移送卷宗較慢,導致審判周期的人為延長。
(八)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對涉案款物的管理沒有統一的交接手續和憑證,不利于妥善保管款物;對依法沒收、發還、變價處理的涉案款物缺乏相應規范的管理方式。
(九)在執行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執行效率不高,個別案件久拖不執;或者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不能積極執行受托執行的案件。
2、改變執行程序,不能按規定順序清償,或者不按公平原則分配執行的財產。
3、實踐中有些執行員觀念上存在“重視保護申請執行人權益,漠視保護被執行人權益”的現象,導致不能平等保護當事人雙方的權益。
4、中止執行或執行終結沒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5、尚未完全杜絕與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同吃、同住、同行”或者以方便執行為由借用交通工具。
6、對執行標的物的管理不嚴。
四、關于對產生諸多妨礙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問題的原因分析
以上我們列舉了在訴訟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當事人不能充分行使其訴訟權利的具體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究其實質主要是由于審判人員缺乏必要的程序規范意識和訴訟民主意識造成的。具體分析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在審判管理上過分側重法官辦案規范化,沒有充分認識到訴訟程序的價值意義
以往由于忽視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表現在審判管理上,法院過分強調法官辦案規范化,而對法官如何保護當事人訴權,防止法官侵害當事人訴權的監督、管理不到位。在審判人員的觀念中,解決糾紛是訴訟所追求的唯一目標,而對解決糾紛過程中所要求或實現的程序正當性就不去追求了。實行審判方式改革以來,在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強化庭審功能及強調公開審理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均未涉及如何從整體上、宏觀上體現訴訟的程序正義性,程序的作用也未得到充分的發揮。這與現代司法理念的要求相距甚遠?,F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徹底扭轉傳統觀念,充分認識到訴訟程序的價值,在審判中追求合理、正當、科學的司法程序,以程序公正促進司法公正。
(二)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性質缺乏必要的界定和認識
以往我們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性質的認識從未上升到憲法權利的高度,總認為憲法是對基本法律原則的規定,沒有涉及具體的訴訟權利。一個國家倘若不能給予社會成員以充分的司法保障,幫助他們及時、適當地獲得司法救濟權利,這個國家的法治就很難最終實現。因此,法官應當明確訴訟程序的設置源于憲法的程序規定,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受憲法及法律保護,審判人員無權限制和剝奪,我們在訴訟各個階段體現程序的平等、公開等權利是對憲法原則的體現。
(三)法官對訴訟程序的主導意識過強,缺乏訴訟民主意識。
當前,隨著司法改革進程的推進和司法的不斷進步,在審判活動中要求法官必須居中裁判,在訴訟法律制度的規范下,以訴訟參與人為主體,圍繞案件事實、爭執焦點、是非責任、適用法律等問題,通過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言辭對抗,在法官指導下,當庭陳述、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當庭辯論以及公開認證,從而解決訟爭。因此,法官應當從傳統的干預或替代當事人行使各種權利的習慣羈絆中解脫出來,不能把訴訟權利和審判權混淆起來或者以審判權代替訴訟權利,而應全面、客觀地聽述、聽證、聽辯。從而在審理案件中處于超然的中立地位,對案件持客觀態度,使審判方式更趨規范、科學,更符合審判規律。
(四)證據立法相對滯后
我國訴訟法對證據的規定比較原則,并且大多數都是在實行審判方式改革之前制定的,而我國訴訟模式在從職權主義向以職權主義為基礎、吸收當事人主義優點的轉變過程中,必然要求相應配套法規的修改或完善。其中由于證據立法的相對滯后,對證據制度的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及尚未制定完備系統的證據規則等原因導致在實踐中引發了諸多實體和程序上的問題。如舉證制度不健全,對當事人舉證的指導和引導工作未給予足夠重視;對舉證時限沒有具體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提出證據,造成訴訟效率得不到提高,訴訟成本變得昂貴;證據交換制度有待規范和健全等。這些問題不僅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而且也不利于司法公正、高效價值目標的實現。
(五)其他方面的原因
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還有諸多方面的原因,如案件數量逐年上升,審判工作超負荷運轉的狀況日益嚴重,為片面追求結案率使審判人員忽視程序規范要求,將精力主要放在案件實體審理上,不重視程序的嚴謹、規范。
五、解決妨礙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問題的相關對策
針對目前妨礙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各種問題,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
(一)在立案審查階段,應做到:
1、規范立案程序,所有案件均由審前程序機構統一進行審查立案、證據交換、排期、送達后轉審判庭依法審理,嚴禁各審判庭擅自收案立案。
2、提高立案部門辦事效率,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在法定立案期限內及時立案。對經審查發現的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中不符合要求的問題應一次全部用書面材料指明,并告知當事人正確的手續及應交訴訟費數額,以減少當事人往返次數。
3、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要向當事人說明不能立案的具體原因,講清道理及依據,不能簡單處理或冷硬橫推。對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但當事人堅持的,應以書面方式告知其不予受理,并對不予受理的具體原因及法律依據予以明確。
4、依法按規定收取訴訟費,書面詳細告知當事人交費的具體事項,如交費數額、地址及帳號。當事人對預交訴訟費金額有異議的,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申請法院復核,法院應盡快作出復核通知。對當事人提出的緩、減、免交訴訟費申請,應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5、凡當事人明確提出反訴請求遞交反訴狀的,審判人員必須收取,并出具訴訟材料收取憑證。經審查認為反訴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按照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發出受理通知書,并保障被反訴方15天的答辯期。經審查反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應書面通知反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及依據。
6、立案部門對當事人的正當詢問和請求必須件件及時予以答復,不能推托。
(二)在庭前準備階段,應做到:
1、加強對當事人參訴、應訴的指導,針對個案有重點地告知當事人案件的爭訟焦點和庭審要求,明確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2、對當事人進行舉證指導,向當事人明確舉證原則和方式,指導當事人圍繞訴訟主張和案件焦點舉證。
3、對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書面材料,審判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接收訴訟材料時,必須開具收取清單和回執。當事人提交原件的,結案時當事人要求退還的,審判人員應制作復本并注明核對無誤后,將原件退還當事人。
4、需要接待來院的當事人時,必須由兩人以上在法庭接待,禁止審判人員私下或單獨會見當事人。
5、當事人確實由于客觀原因超過法院規定的舉證時限舉證的,不能簡單否定其效力,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對該證據的交換、質證等措施。
6、需要勘驗時,應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成年親屬到場,到場各方當事人及其親屬須在勘驗筆錄上簽字。當事人及其親屬接到通知后,拒絕到場或無故不到場的,不影響法院勘驗。
7、對于涉及專門領域的事實問題,當事人無力舉證而申請我院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鑒定機構或個人進行鑒定。當事人不能達成共同委托意向的,由我院決定委托有相應資格、資質的鑒定機構或個人進行鑒定,但應當告知當事人具體的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當事人有異議的,須書面提出申請,合議庭對當事人的書面異議應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
8、為保障當事人申請回避權的行使,審判人員在送達應訴傳喚手續的同時,一并將《應訴須知》及合議庭人員組成通知送達當事人,訴訟過程中變更合議庭成員的,亦應向當事人發變更通知。
9、在采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強制措施后,審判人員應即時將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若被執行人提出復議申請,應書面將復議決定通知復議申請人,必要時可由法官主持雙方聽證。
10、為確保庭審規范,合議庭成員在開庭前應在審判長主持下共同研究確定案件爭議焦點、合議庭成員的分工以及庭審程序等。
(三)在開庭審理階段,應做到:
1、必須嚴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規定,除特殊情況外,開庭必須一律在法庭、著審判服進行,法庭布局及席位設置不得擅自變更;嚴格執行關于公開審判的有關規定,包括提前公布案情、開庭時間、地點以及允許符合旁聽條件的群眾參加旁聽、允許新聞媒體進行采訪、發表相關報道等。
2、庭審陳述、辯論階段,應保證當事人享有平等的當庭陳述、當庭辯論權,法官在必要時可以提醒或指導當事人的陳述或辯論,但除當事人陳述、辯論脫離爭議焦點和審判范圍外,審判人員不得無故終止、打斷當事人發言。當事人認為對方發言脫離爭議焦點和審判范圍時,有權向合議庭提出異議,合議庭應當庭對該異議作出支持或否定的決定。
3、庭審中一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時,是否當庭質證,應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庭審后一方提交的證據,應及時送達對方當事人,并限期提出書面意見,如確屬涉及重大事實的證據,應另行開庭質證。
4、對用于鑒定的材料,法官應進行質證,在鑒定過程中如出現新材料,雙方當事人有知悉權和異議權,法院應對當事人的異議進行審查。鑒定結論作出后,應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鑒定結論、鑒定過程以及鑒定人有異議的,法院應當開庭質證,必要時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5.當事人要求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時,法院應當開庭質證,并要求該證人到庭,否則不能將該證言作為定案的依據。
6、當事人認為合議庭對訴訟中擾亂訴訟秩序或侵害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時,有權向合議庭、庭長、院長提出異議,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必須書面答復當事人。
7、調解和撤訴必須堅持自愿的原則,嚴禁采用強迫手段強制當事人接受調解或撤訴,當事人有權要求書記員將主持調解的審判人員的言論記錄在案。
8、案件是否中止審理,必須按照程序規定報庭院長審批,審判人員不能擅自決定。
9、當事人有權對庭審筆錄進行核查,要求補正,可逐頁簽字予以確認;對庭審中形成的筆錄及訴訟材料,當事人和律師提出要求查閱或復印的,承辦人不得拒絕,法律規定的、隱私案件除外。
(四)在舉證、質證行為的規范方面,首先應明確當事人舉證的范圍和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最高法院在《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因此,對屬于法院職權范圍內調查取證的,法院不能委托當事人或律師取證,必須親自收集,不屬法院取證范圍的,法院不能代行舉證義務;其次,堅持當庭舉證、當庭質證以及認證內容必須公開。為此,必須將庭前證據交換工作落到實處。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法官在質證過程中應當處于主持、聽證的狀態,無需答辯或反駁當事人的質詢;第三,及時處理當事人對證據保全提出的申請,不予采納時,應書面告知當事人。
(五)關于合議庭評議:在實行審判長選任制后,應統一實行固定合議庭制,同時建立和完善審判長主持下的合議庭負責制。合議庭應當充分發揮其享有的依法獨立審判、評議、決定案件的作用。具體為,合議不能流于形式,走過場,合議庭成員應在審判長主持下,就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提供的證據以及辯護人、人的辯護、意見等逐一評議,合議庭成員應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合議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判人員個人無權決定合議庭的意見;一旦意見確定后,無論意見是否統一,都必須嚴格執行合議庭評議意見,并不得泄露合議庭成員的具體意見。
(六)在審限管理方面,應做到:不能在法定審限內結案的,審判人員應提前向當事人發出延審通知書,并說明原因,以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為縮短審判周期,凡我院審結的一審民事案件,應盡快將上訴狀送達對方當事人答辯,答辯期滿或收到答辯狀后,應盡快將卷宗移送二審;凡我院審結的民事二審案件,應在宣判后盡快將一審訴訟卷宗退回一審法院。
(七)在裁判文書方面:訴訟文書樣式必須符合最高法院的樣式要求,增加文書的公開性,即公開審判經過,公開訴辯意見,公開舉證和質證要點及公開認證意見等;增強文書的說理性,論述要有針對性,對當事人所述事實理由和請求有針對性地明確表示是否采信、支持或反對及其理由,同時論證說理要嚴謹、充分;提高裁判文書的公正性,注意平等對待和表述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不能帶有傾向的取舍當事人的陳述意見,其中“原告(上訴人)訴稱、被告(被上訴人)辯稱、第三人訴稱”部分可由當事人在審判人員指導下自行起草或者由審判人員歸納后由當事人簽字認可后,直接在裁判文書中表述。證據的采信也必須注意公正,不能有選擇地引用或者刪節證據;提高審判人員文化素質和語言文字的綜合表達水平,從而提高裁判文書的文字水平。
(八)在宣判方面:宣判必須嚴格依法公開進行,先期公布宣判案件的具體情況,并允許旁聽;宣判活動應統一在法庭或指定場所進行,嚴禁以送達代替宣判;宣判時,承辦人和書記員必須到場,宣讀裁判文書全文后,耐心聽取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具體意見,回答當事人的質疑,解釋說明裁判理由,且須向當事人交待必要的訴訟權利;書記員應將上述內容在宣判筆錄中記明,并由當事人審閱無誤后簽字;口頭宣判的案件,應在法定時限內向當事人送達書面裁判文書。
(九)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應嚴格規范涉案款物管理,對涉案款物實行專人、專庫、專帳管理;完善接收涉案款物的手續,接收涉案款物時,必須認真清點、核對,并當場開具正式收據,入卷備查;對涉案款物進行沒收、銷毀、變賣等處理時,必須手續齊全并能在卷宗中如實反映;對涉案款物必須妥善保管。
(十)在執行管理方面,執行員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開展執行工作,使執行程序法定化,同時高度維護雙方當事人的知情權,增強執行的透明度,力求在執行工作中實現執行程序合法、執行主體平等、執行過程公開、執行效率及時和執行結果合理等原則。具體要求為:
1、堅持嚴格貫徹“執立分離”原則,執行案件統一由告訴庭負責立案,執行庭或執行員不得擅自立案或者先執后立。
2、注重提高執行效率,執行案件應爭取在法定時限內執結,不得推諉和無故拖延;堅決根除“地方保護主義”,對其他法院委托我院執行的案件,應及時反饋執行情況。
3、采取執行措施時,既要考慮法律效果,也要考慮社會效果,尤其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濫用強制措施。版權所有
4、中止執行和終止執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并嚴格經庭院長審批,執行員個人不得擅自決定中止執行或終止執行。
5、堅持執行廉政的有關規定,避免與執行申請人或被執行人“同吃、同住、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