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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法律效益范文1
[關鍵詞] 電子商務;民商法;創新
一、電子商務運行過程的民商法考察
目前,國內外日益盛行的電子商務已實現了整個貿易過程中各階段貿易活動的電子化,通過電子方式處理和傳遞數據,包括文本、聲音和圖像,涉及貨物和服務貿易、在線數據傳遞、電子資金劃撥、電子證券交易、電子貨運單證、商業拍賣、合作設計和工程、公共產品獲得等多方面活動。
為便于對電子商務過程作民商法思考,可將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分為四個階段:1.交易前的準備。買方根據要購買的商品,準備好貨款,制定購貨計劃,利用Internet和各種電子商務網絡尋找自己滿意的商品和商家。賣方制定各種銷售策略和銷售方式,了解買方國家的貿易政策,在Internet網上尋找貿易伙伴和交易機會。2.交易談判和簽訂合同。買賣雙方對交易雙方細節進行談判,交易雙方利用現代電子通信設備和網絡技術,將經協商的各方的權利義務,將交易的商品品種、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期、交易方式及運輸方式、違約和索賠等合同條款,全部以電子交易合同作出詳細的規定。合同雙方可用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形式簽約,也可以通過數據簽名等方式簽約。3.這指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后到合同履行前辦理各種手續的過程。交易中要涉及到中介方、銀行金融機構、信用卡公司、海關、商檢、稅務、保險公司、運輸公司等部門。買賣雙方要利用DEI與有關各方進行各種電子票據和電子單證的交換,直到辦理完可以將所購商品從賣方按合同規定開始向買方發貨的所有手續為止。4.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賠補救。賣方要備貨、組貨,同時還要辦理報關、保險、商檢、取信用證等手續,并將買方所購商品交付給運輸公司包裝、起運、發貨。買賣雙方可通過電子商務服務器跟蹤發出的貨物,銀行和金融機構按照合同處理雙方收付款,進行結算后出具相應的銀行單據,直到買方收到自己所購的商品。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中出現違約時,受損失一方要向違約方索賠。
由此可知,電子商務不完全排除傳統民商法制度的有效性調整,只不過針對新的電子商務交易方式涉及的各種關系,對傳統的民商法作調整修改,設立公平、安全、可靠的規則,以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民商法律規范的挑戰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市場交易方式,在給社會帶來無限商機、促進經濟效益快速增長的同時,也使調整現代市場交易關系的民商法律規范受到極大的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電子商務民商事主體的確認方面
電子商務所創設的網絡服務商、配送企業、網上公司等新型民商事主體,不同于傳統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產生了新的法律問題。首先,這些新型民商事主體準入方面不規范。一是電子服務商的設立不規范,其設立的條件、程序以及經營的范圍缺乏相應規范;二是從事電子網絡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缺乏規范。傳統的民商事主體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由于網絡的虛擬性,物理主體一旦進入虛擬空間,物理上的特征全都消失。電子商務主體在電子商務平臺上以虛擬的形式出現,這個主體是否是一個合格的行為主體人們無法確認。再由于網絡市場的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性,使得電子商務經營商從事的經營活動多樣化,可以不受行業、部門、區域的限制,如果適用傳統民商事主體嚴格規定的經營范圍,便不足以體現網絡市場的特點,不利于電子商務便捷性、高效性的發揮。其次,電子商務活動各主體之間沒有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內容而言,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之間在原則上是沒有區別的,電子商務也是關于當事人之間某一物品或服務在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上的約定。因此,電子商務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與傳統商務是一致的。現存的法律制度中有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可以直接適用于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目前之所以還無法確認,問題還是在于虛擬空間、虛擬主體和行為無法在法律上予以確認,所產生的糾紛難以尋求解決的依據。
(二)電子商務的商行為方面
電子商務大量通過電子合同、電子支付等新型交易方式完成。電子合同、電子支付與傳統的書面合同、支付方式相比,其目的和作用雖然沒有變化,但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1.書面形式問題。在傳統的民商法規中,合同的簽訂及履行環節均涉及到了書面形式的問題,書面形式包括手寫、打字、印刷、電報、電傳、傳真等形式。因為采用以上形式,交易雙方都有留底,可以證明其所簽合同的合法性。電子商務中的電子合同是通過數據信息傳遞來形成的,是無紙化合同,如固守傳統的合同格式、書面、手簽名等形式,顯然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形成法律障礙。2. EDI電文的效力問題。傳統的書面合同和各種單據之所以被法律普遍認為可作為證據,是因為其本身即為有形物,可以長期保存,并且如對其修改、添加都會留下痕跡,一般都能識別。而以電子商務方式進行的商務活動,其合同、提單、保險單及匯票等單據存在的惟一證據就是電子數據。但電子數據的特點之一就是容易消失及修改,即使被修改也不會留下任何痕跡。且電子商務的進行是在計算機之間傳遞電子信息,這些信息都儲存、記錄在計算機里,不能算是原件,只能被認為是復制品或副本,這給電子數據效力認定帶來許多困難。3.簽字認證問題。在某一項單證上進行簽字,是法律所要求的最常見的認證方式。傳統商務中,很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某些合同或文件、單據等都必須有當事人的簽字。而在電子商務中,這一點很難做到,因為人們無法通過電子數據來傳遞親筆簽名。可見,電子商務中的電子簽名、數字簽名的效力及其安全認證等問題需要做出新的明確規定。4.合同成立問題。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過程是在計算機網絡中完成的,故在合同法上引起許多問題,除已述的合同書面形式等問題外,還有要約與承諾的撤回和撤銷問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例如,傳統商務中的一項要約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約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就可以撤回。電子商務中的要約撤回是不可能的。要約的傳遞和承諾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目前還找不到一種傳遞方法,能使要約人的撤回通知先于要約到達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此,在電子商務中,應采用何種生效的原則來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就需要立法加以明確[2](第128頁)。5.支付問題。傳統商務活動中,主要采用現金和支票兩種支付方式。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傳統的支付方式已經不能適應其要求,而必須由全新的電子支付方式來代替,其外在表現形式有兩個方面:一是電子貨幣,一是網上銀行。目前,電子貨幣是主要的電子支付方式,但面臨以下危險:一是丟失電子貨幣就等于丟失了現金,無法掛失止付,而這正是成為貨幣的條件之一,即隱匿姓名或不可追蹤性。更嚴重的是,偽造者可能復制系統數字從而生成數字化貨幣;二是當發行人破產或發生危機時,其發行的電子貨幣也會發生信用危機,一旦被拒絕接受,損失只能由使用者來承擔;三是系統風險,包括系統故障和外來攻擊。由于電子貨幣是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存入計算機內,并通過網絡進行傳輸,電子信息會由于計算機故障或網絡黑客的篡改而受到破壞,使用者將無法得到補救。
(三)市場交易的范圍與權利救濟方面
電子商務以網絡為通訊、傳播的媒介,以網絡為交易的運行為平臺。網絡本身是一個不受國界與地域限制、活動時空相對虛擬的大市場。這就注定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處于一個國際性、虛擬性、全新性的環境之中。而網絡的建立與電子商務的開展是以數字化知識、數字化信息為主導資源,通過這些數字資源的交換完成交易,實現增值。雖然這與傳統交易方式資本經營在物質形態上存在差別,但產生著同樣價值增值的效果。如果將數字資源的交換排除于市場交易的范圍之外,勢必會造成電子商務缺乏必要的法律調整,制約電子商務的發展。
同時,由于網上虛擬空間是一個開放、無國界、一體化的網上社會,網上并不完全自由,網上違約行為、侵權行為經常發生,對受到損害的權利進行救濟是理所當然的。傳統的權利救濟形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網上權利救濟采用那種方式最有利于合法權利的保護呢?有人否認國家對網絡的管轄權,提出建立獨立的網上救濟機制,這些都值得認真思考。
三、電子商務引發的民商法律制度的創新
電子商務作為21世紀的主導交易方式和競爭手段已是必然。它帶來的是全新的交易理念、日新月異的交易手段,必然要求作為現代市場交易準則的民商法創新,為其生存創造必需的法律環境,為其發展清除障礙。
1.強化電子商務民商事主體素質,賦予新型民商事主體的法律地位,明確其權利義務,以適應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避免交易陷入無序狀態,減少糾紛的發生。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是要承認虛擬主體可以是一個合格的民事主體。因為虛擬主體顯然是真實主體在網絡平臺上的體現,合格的真實主體是合格虛擬主體存在的基礎,只是他們以一種無差別的電子數據方式出現,使得人們對于其身份的識別產生困難,但承認主體的合法性與主體合法性識別是兩個不同的但并不互相排斥的概念,不能僅僅因為電子商務主體以電子數據形式出現,而在法律上否認電子商務主體的合法存在。
對此,必須承認網絡平臺上的主體可以是一個合法的主體,其次在法律和技術上設計出一種確認民商事主體的制度和方式。因此,需要在技術上設計出一種電子身份(全世界獨一無二的身份),并建立一種確認電子商務主體身份的法律制度。這個法律制度將確認電子商務安全證書管理機構,即CA中心有權力對電子身份進行確認,并有權力將其確認結果送至交易主體,確認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主體,有義務披露和以真實的或一個確定的身份進入電子商務的平臺,沒有這個確定的身份,即使交易者具備了真實空間中的合格條件,他在網上的交易行為也是一種無效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這個法律制度還將對個人的電子身份提供強有力的保護,防止和懲罰不法侵害和未經授權的使用,同時必須確認電子商務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這一相關的民商法律制度的創新已經迫在眉睫。
2.制定形式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或對傳統民商法律規范作出調整修改,以減少、消除電子商務法律障礙。電子商務法,可在廣義與狹義上予以解釋。廣義的電子商務法,包括了所有調整以數據電訊方式進行的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其內容極其豐富,至少可分為調整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形式的和調整以電子信息為交易內容的兩大類規范。而狹義的電子商務法,是指調整以數據電訊(DATAMESSEGE)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關系的規范體系。從聯合國及世界各國以“電子商務法”或“電子交易法”命名的法律文件的內容上分析,其間存在著明顯的共性,即它們所解決的問題都集中于諸如計算機網絡通訊記錄與電子簽名效力的確認、電子認證技術的選定及其安全標準、認證機構的確立及其權利義務等方面。這些實質上都是解決電子商務交易的操作規程問題的規范,所以都屬于狹義電子商務法的范疇。
為全球電子商務減少、消除障礙,各國都抓緊制定電子商務法律規范。如美國頒布了《全球電子商務框架》、《電子簽名商務法案》等,新加坡制定了《電子交易法令》等等。到目前為止,全球有30多個國家和地區已經或正在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
對尚未進行系統電子商務立法的國家,務實地采取對現行法律進行調整修改,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規,以便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的法律問題協調,我國就比較典型。在我國,新法律概念的界定與舊規范的廢除,是兩個相輔相成的基本方面,這是由法律體系的系統性所決定的。電子商務的有效運行,需以適應電子商務關系特征的法律保障體系為條件。而現實的情況是,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紙面環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羈絆,清除這些法律障礙,使電子商務活動更加順暢快捷的進行,同樣是電子商務立法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具體來講,當前的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應體現在“破與立”兩個方面。既要按照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原有的法律體系中不適應電子商務運行的規范[2](第11頁)。例如,我國傳統民商法規定合同尤其是涉外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并且在加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也對此內容作了保留。為了電子商務的發展,1999年10月1日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有關傳統條款進行了修改。例如,該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痹摲ǖ?1條對書面形式的解釋擴大為: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有關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和地點,《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是生效。采取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取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該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這些不能不說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3.遵循WTO規則,務實進行電子商務民商法制度的創新。Internet商務涉及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涉及知識產權、電信信息技術、金融、稅收等。WTO在這些方面均有了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電子商務的發展和規范有賴于網網相連的全信息基礎設施,有賴于電信自由化和開放,有賴于各國進行公平的、規范的通信、金融業競爭。因此,各國在制定有關的電子商務法令時,須著眼于方便全球商務。中國已是WTO的成員國,在涉及電子商務行為規則、電子支付規則,數據電文和單證規則、安全認證規則,電子商務糾紛處理辦法等等方面進行電子商務民商法制度創新時,要與WTO的規則和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切實保障中國電子商務民商法制度創新的國際協調。具體地說:1.電子商務行為規則。電子商務歸根到底還是一種商務行為,它需要民商法進行規范。比如商品或服務的種類、特許經營權、產品質量、商品配送、售后服務、消費者權益保護、公平競爭法則、各種主體(企業、消費者、網絡服務商、認證中心、網關銀行、配送機構等)各自的權利義務及相互間的關系、違法(違約)行為的處罰等等,這些都必須在電子商務行為規則中予以明確。2.電子支付規則。電子支付是電子商務的核心組成部分,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安全可靠的網絡結算體系,電子商務只是一種理念上的空中樓閣。實現電子支付的手段很多,既有傳統領域的信用卡、轉賬卡、ATM卡,又有新型的智能卡(SmartCard)、儲金卡(StoreValueCard即電子錢包)、數字現金(Digitalcash)等,這就要求民商法對數字現金的發行、流通、監管等作出規定;此外網際銀行的設立,銀行對客戶信息的認證、交易記錄,發證行與支付行、銀行與認證機構、銀行與交易雙方之間的關系及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都要在電子支付規則中予以明確。3.數據電文和單證規則。這是對電子合同和電子證據的專門規定,它包括數據電文和電子單證的法律性質、可接受程度、識別判斷方法;數據電文的生成、傳輸、接受規則;對數據電文儲存,備份、編輯的要求;加密及認證;EDI服務中心的設立和性質及它所提供的證據的客觀公正性;電子提單的轉讓、質押規則等等。它不僅對規范電子商務有著重要的意義,而且對司法審判實踐有著積極的指導作用。4.安全認證規則。在網絡上由于交易雙方互不相識,如何確認對方身份的真實性、保證交易的不可否認性、不可修改性就顯得尤其重要,CA中心就是負責數字證書的申請、簽發、制作、認證和管理的機構,它為交易雙方提供網上身份認證、數字簽名、證書目標查詢、電子公證及安全電子郵件等服務,可以說CA中心就是網上的“公證處”,因此民商法制度創新必須確定CA中心的法律地位,明確CA的權限和責任及其它所簽發的數字的證書效力。5.權利救濟的仲裁機制。網絡技術、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民商法以自治規則為主,民商法在性質上就是屬于“自治法”,只有通過仲裁協議加以補充才是切實可行的,充分發揮仲裁機制的作用是電子商務時代民商權利救濟的國際趨勢[3](第34頁)。
此外,我國在電子商務的民商法制度創新中,要借鑒他國立法成果,著重解決好數字信息化的法律地位,網絡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等方面問題。對合同締結中的電子人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給予明確規定,對網上格式許可合同的效力、限制等作出規定。電子商務立法還要規定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個人隱私保護條例。通過民商法制度創新,達到消除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障礙,消除現有法律適用上的不確定性,保護合理的商業預期,保障交易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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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 楚。關于電子商務立法的環顧與設想[J].法律科學,2001,(1)。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益范文2
以企業網絡營銷流程為基本研究對象,重點考慮流程中的各個環節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可把企業開展網絡營銷分為調研階段、開展營銷活動階段、后續活動階段。
1.1調研階段問題
1.1.1無形產品帶來的法律問題在開展企業網絡營銷過程中營銷的對象性質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已從有形產品的營銷進化到無形服務的營銷,大量的無形產品采用網絡的方式,比如音樂、軟件、咨詢服務的網絡營銷。營銷產品的虛擬化、數字化、無形化,使得第三方可能通過技術手段竊取交易過程中的產品或用戶的隱私,無法最大化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成為開展網絡營銷的一大障礙。
1.1.2行業競爭狀況互聯網散布的一些虛假信息和有害信息對社會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要比現實社會大得多,當然這其中不乏對一些企業進行的商譽詆毀行為及攻擊行為,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網絡營銷環境及廣大企業的利益。
1.2開展營銷活動中問題
1.2.1交易的安全問題營銷最終的結果是實現交易,交易的安全是比較常見的問題,也是解決開展網絡營銷企業信任問題的關鍵。網絡營銷是通過虛擬的互聯網實現的,交易的雙方并沒有面對面的交互,那么保證在互聯網上傳輸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認性是非常重要的,常見的安全技術如加密、防火墻等有時并不能對各種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在源頭上的杜絕作用,因此,需要加強法律和技術的雙重作用,才能最大化的維護網絡營銷的安全。
1.2.2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互聯網上進行交易簽訂的電子合同與傳統的紙質合同不同,電子合同的傳輸媒介和傳輸方式都是數字化形式的,這會導致其效力和認定比較復雜?,F今我國還沒有規范有關電子合同活動的專門法律法規,僅僅在一些普通法里有所規定,《合同法》確定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其中提到書面形式的合同也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即電子合同;還確定了合同的生效條件,其中提到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要求簽訂“確認書”。但是即便如此,在實際操作中電子合同數據還是會發生系統或人為錯誤,導致有關糾紛的產生,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糾紛很難解決
1.2.3網絡營銷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它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在網絡營銷過程中,最常見的侵權行為是侵犯商標權和著作權的行為。比如有一些營銷主體沒有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將其他企業的商品圖片等用在自己的產品宣傳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利于營造合法健康的競爭環境,更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1.2.4交易過程中認證的問題網絡營銷的目的是實現交易,認證機構就是解決交易雙方的信任問題的,它的核心職能是發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提供給交易雙方經過核實的、包含交易方基本信息的證明書。但是目前的認證機構在法律身份上比較尷尬,認證中心是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機構,而不是一般的實現商業利潤的機構,這意味著認證中心對交易雙方負有特殊的職業義務,這種義務到底是一種社會責任還是道德義務,一旦出現認證中心的偏袒行為要如何處理呢?法律對此還未涉及。
1.3后續活動階段研究內容
1.3.1交易活動后的稅收問題完成交易后的稅收問題一直是網絡營銷交易后的一大問題,電子交易的稅收征管沖擊著傳統的稅收制度?;ヂ摼W環境下,產品性質分類不明晰、主要營業場所確定困難、交易場所亦不明確,這些都給征稅工作帶來不少困難,有關部門對電子交易也難以控制,使得依法納稅工作難以進行。
1.3.2爭議的解決一旦企業在電子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其爭議的解決方法是很單一的,一般只能用傳統方法解決。如果采用訴訟方式,其成本必將很高,其中除了常規費用之外,還包括一些電子取證產生的成本,這有可能會遠遠高于合同本身的標的。
2針對問題提出對策
2.1更新營銷觀念,強化網絡意識
研究要充分認識網絡營銷給企業帶來的機會,把網絡營銷納入企業總體經營戰略中來。不把網絡營銷當成時尚的擺設,要把它視為企業開展營銷活動的新平臺,視為提高營銷水平、縮小差距的利器。
2.2研究工作履行功能等效的原則所謂功能等效原則就是在分析有關傳統紙質文件的法律要求基礎上,使電子文件能夠滿足這些目的和作用。傳統紙質文件在數據生成、儲存、
通訊和安全方面都已比較成熟,電子文件要達到這樣的要求需要有相應的技術和法律支撐,使電子文件不但具有與傳統文件相同的效力,甚至在數據來源、認證等方面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
2.3學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研究注意與國際資源接軌
由于互聯網突破了時間和空間限制,它對網絡營銷活動的規范作用,猶如國際通用協議一樣,具有國際通用性。企業開展網絡營銷必將沖破原有的地域限制,走國際化路線,因此在研究有關法律法規時,要盡量向國際規則靠攏,使企業少走彎路和實現利益最大化。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益范文3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認證、電子合同監管
一、電子合同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通過電子脈沖來傳遞信息,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國頒布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電子協議[1].電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范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系。[2]
2、電子合同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化。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采用的是電子形式,通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3],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3、電子合同具有技術化、標準化的特點。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準予以規范,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準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4、電子合同訂立的電子化。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采用的方式不同于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信息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5、電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通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愿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峨娮由虅帐痉斗ā分袑㈦娮踊囊馑急硎痉Q之為“數據電文”。
二、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于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為,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4]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p>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于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并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5]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6]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筆者認為,雖然電子商務是新型的商業活動形式,但是其與傳統商業活動的區別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應當是相同的。因此,就該問體的區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決。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斷網絡廣告是否屬于要約邀請的標準是: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圖。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于電子交易均采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7]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并愿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后,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后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學者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絡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筆者認為,撤回承諾同要約的撤銷同樣重要,這種民事權利不能剝奪,否則會破壞我國《合同法》的體系與精神。
三、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統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對于什么是“進入”,筆者認為,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于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發送,如果信息先后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則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么該信息被發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9]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碑斒氯说暮炞只蛘呱w章,意味著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傳統的簽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電子簽名主要是指通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時確保發件人發出的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的手段對數據電文的發件人身份做出確認及保證傳送的文件內容沒有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后發件人否認已經發送或者是收到資料等問題。[11]因此,驗證解密得到的結果與經過計算后的結果必然不同,從而保證了電子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12].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一樣都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是由特定的機構提供的,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服務。電子認證,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機構通過一定的方法對簽名及其所做的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一種活動。電子認證主要應用于電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開放性網絡環境中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電子認證是確定某個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換。[13]電子認證即可以在當事人相互之間進行,也可以由第三方來做出鑒別。電子商務活動常常是跨國境的,各個參與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國家的認證機構對各自的身份進行認證,并向電子商務活動的相對方發放認證證書,這在實踐中就需各國相互承認對方國家認證機構發放的電子認證證書的效力。
在認證機構的設立上,必須強調認證機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數字服務,并且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他必須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實性和公正性。電子認證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戶進行商業交易,也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活動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過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它必須能被當事人接受,也就是說,它應當在社會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們在網絡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認證服務。當事人對電子認證機構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網絡交易中默示承認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電子認證機構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認證機構應當是一種類似于承擔社會服務功能的公用事業,其營業的宗旨應該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環境,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合同交易,加快電子商務的發展。
五、電子合同生效
電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合同內容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護還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電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電子合同的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雖然我國的《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的生效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電子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边@些條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電子合同還需具備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電子合同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14]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是指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而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電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但不限與電話、電報、電傳、傳真、電郵、EDI、因特網數據等,具體通過封閉型的EDI網絡,局域網與因特網連接開放型的因特網或傳統的電信進行電子交易信息的傳輸。
(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電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有效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合同的內容上不得違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國,凡屬于嚴重違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的合同,應當認定其無效。
(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無法確認電子合同的形式屬于那一種類型,盡管電子合同與傳統上面合同有著許多差別,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擋新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步伐,立法已經在形式方面為合同的無紙化打開了綠燈。法律對數據電文合同應給予書面合同的地位,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滿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與法律上的“書面合同”文件,承認其效力。[15]
六、電子合同監管
網上廣告、網上購物、網上合同、網上支付等新型網絡交易活動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國家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的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大市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督管理責無旁貸,該項職能是由法律所賦予的。[16]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監管能促進網絡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經濟性,能有效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能減少合同爭議和違法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的發展。
我國現階段的電子合同監管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電子合同的實體法和監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適應現階段的要求。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是無法開展的。二是相關的技術與配套工程沒有確立,從而無法保證電子合同的監督與管理工作。電子合同交易的開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如市場主體制度的認證,電子合同效力、電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與真實性問題,電子證據、電子合同爭議的管轄權等等。目前的立法嚴重滯后,嚴重影響電子合同的交易和監管力度。三是現有的工商登記制度無法對網絡交易主體進行監管,沒有統一的認證機構。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的水平和能力有限,執法的手段單一。目前,我國基層工商機關自動化辦公水平有待提高,計算機知識、網絡技術有待加強。執法人員對網絡交易行為不了解,不能快速的對網絡市場信息進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從而影響了電子合同監管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電子合同交易的整個過程的監管,從電子合同要約,電子合同的訂立、電子合同的交付、電子合同的簽證、電子合同爭議的處理等。[17]筆者認為根據等同法則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合同的形式與性質,現階段我們不能用原有的方法來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管。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簽約前、簽約過程以及簽約后電子合同的履行等監管。電子合同簽約前的階段主要是對買賣信息的檢索,對整個交易行為做充分的準備工作,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門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應該對網絡市場予以規范和管理,為電子合同的廣泛使用提供良好的網絡環境,保障網絡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進網絡交易行為,提高履約率。[18]
筆者認為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立電子合同監管平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按照所轄區域設立電子合同監管平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對所轄區域的經濟主體經濟情況對公眾公開,以備市場相對人進行查詢和了解。這種信息包括對企業的信用、資金、企業產品質量,有無違規經營等一切公眾資料,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沒經權利人同意的不能公開。二、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該是對電子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審查。糾正電子合同中違法行為,查處利用電子合同進行違法交易的行為,以及違約的處罰。三是完善我國物流配送體系,加強電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合同交易的成功率。四是建立電子合同簽證網。電子合同簽證是對合同簽證的延伸,電子合同簽證網的建立能有效的彌補書面簽證的缺陷,減少人力、物力和才力方面的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建立網上電子合同監管投訴中心,及時反映合同監管中的問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六是加強電子合同的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有效的網絡監管體制,維護市場經濟的安全。七是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電子合同監管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他涉及的知識面廣泛,需要不斷的學習和更新知識結構。八是加強對工商部門職能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加強對電子合同監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宣傳力度。面對新的挑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的研習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熟悉電子信息技術,切實有效的對電子合同實施監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
OnTheBasicTheoryofElectronicContractTrade
Abstract:E-commerceistheinevitabledirectionofthecommercialdevelopmentinthefuture.Withitsdistinctwayofbeingmade,e-contractchallengesthetransitiononpapertermsoflaw,technology,supervisionandsoon.E-contractisthefoundationandhardcoreofe-commerce.Thelegalproblemsine-contractconstrainthedevelopmentandtheprocessofe-transition.So,itisnecessaryforourcountrytoacceleratethestepoflawmakingone-commerce,makeupthemechanisticofe-contractsupervision,andcompletethelegalsystemofe-contracttransition.Inthearticle,theauthorhasmaderesearchingandstatementonthelegalandtechnologicalproblemsofthee-contract,andalsohasmadeaproposalonthelawmakingandsupervisionofe-contract.
Keywords:electroniccontract;electronicsignature;electronicattesting;electroniccontractsupervision
注釋:
1、齊愛民、萬暄、張素華著:《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頁。
2、齊愛民、萬暄、張素華著:《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頁。
3、吳漢東:《論信用權》,《法學》2001年第1期。
4、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倓t》,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頁。
5、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5頁
6、張楚著:《電子商務法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頁。
7、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8、于靜:《電子合同若干法律問題初探》,《政法論壇》1999年第6期。
9、鄭成思、薛虹:《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法律問題》,《知識產權》2000年第5期。
10、邱永紅、魏麗:《國際貿易中應用EDI的法律問題新探》,《國際經濟貿易研究》1998年第2期
11、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12、唐春林、王穎、郭敏之著:《電子商務基礎》,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頁。
13、劉滿達:《數字簽名的法律思考》,《法學》2000年第12期。
14、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倓t》,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頁。
15、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16、吳懷福、張士茂:《電子商務中電子合同監管問題初探》,《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2期。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益范文4
[關鍵詞] EDI電子數據交換電子商務
一、EDI的概念及發展歷程
EDI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電子數據交換)的縮寫。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貿易程序簡化工作組(UN/ECE/WP.4)于1994年9月23日在日內瓦舉行的第40屆會議上通過了EDI的技術定義,同年聯合國標準化組織接受了這一定義,即“將商業或行政事務處理按照一個公認的標準,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或報文數據格式,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傳輸方法”。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EDI工作組(UNCITRAL/WG.4)于1994年10月14日在維也納舉行的第28屆會議上通過了其法律定義:EDI是用戶的計算機系統之間的對結構化的、標準化的信息進行的電子傳輸。
EDI最初的構想來自美國運輸業,美國運輸業1968年成立了運輸數據協調委員會(Transportation Data Coordinating Committee,TDCC)研究開發電子通訊標準的可行性,1975年TDCC了第一個EDI標準。1978年,美國成立了全國性EDI委員會――X12委員會,該委員會于1985年制訂了ANSI X.12標準。歐洲緊隨其后,于1986年推出了《用于行政管理、商業和運輸的電子數據互換》標準─EDIFACT。后來在聯合國的協調和主持下制訂了聯合國EDI標準,即UN/EDIFACT,作為國際通用標準,1990年3月正式推出的UN/EDIFACT標準被國際標準化組織正式接受為國際標準ISO9735。自此,EDI終于在標準上實現了全球化的統一。此后EDI在國際貿易、海關等相關領域迅速普及和推廣,使無紙化貿易最早的模式。
二、EDI在我國貿易領域應用的現狀
我國自1990年引入EDI技術以來,EDI的應用與推廣得到中國政府的高度重視。經貿部先后召開了中文EDI標準研討會和國際無紙貿易戰略與技術研討會,并把EDI列入“八五”重點應用項目。1991年,國家科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等部門共同組織成立了“中國促進EDI應用協調小組”,并“中國EDI理事會(CEC)”的名義參加了亞洲EDIFACT理事會(ASEB),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會員,有力地促進了EDI技術在我國的推廣應用。
1992年5月我國召開了“中國EDI發展戰略與標準化”研討會,決定建立國家EDI試驗系統(海關總署、中國遠洋運輸集團公司的外運海運空運管理EDI系統),地區EDI試驗系統(廣東、山東、江蘇、上海、福建)和行業EDI試驗系統(山東抽紗企業集團公司的輕紡出口業務EDI系統、中國電子工業總公司EDI應用系統)。1995年1月,中國海關完成了EDI海關系統的全部開發工作,制定了EDI海關系統所需的15個EDIFACT標準報文子集,開通了北京、天津、上海、廣州等EDI海關系統。1996年2月我國外經貿部成立了國際貿易EDI服務中心。同年12月18日,聯合國貿易網絡組織中國發展中心(CNTPDC)在北京成立,同年北京海關與中國銀行北京分行在我國首次開通EDI通關電子劃款業務。
與此同時,各省、市、自治區及中央部委也幾乎都設立了專門職能部門來負責協調EDI的應用推廣工作。經過各級政府部門的努力推廣,EDI從應用最多進出口貿易行業逐漸擴展到了商檢、稅務、郵電、鐵路、銀行等領域,開始在我國逐步得到推廣。
三、EDI在應用中遇到的問題
隨著EDI在我國的逐漸普及和推廣,一系列問題隨之而來,主要問題存在于法律層面和技術層面。
1.法律層面的問題
(1)計算機自動發出的要約和承諾的效力問題
以EDI方式進行的商務活動中,計算機可以根據交易雙方按預先編制的程序自動發出要約和承諾,從而使合同成立,而毋需當事人參與。對于此類要約、承諾是否有效,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否定說主要從主體不合格這一方面考慮;肯定說則更多得考慮到當事人的內心意思和網上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筆者認為計算機的自動回復程序是由合同當事人預先設置的,計算機的“行為”實際上是當事人意志的體現與執行,因此應該承認其有效性,并由當事人對其計算機系統做出的決定承擔責任。歐共體委員會在《關于EDI訂立的合同的研究報告》中亦做出類似規定。
(2)要約撤回、撤銷以及承諾的撤回的問題
合同法對要約撤回、撤銷以及承諾的撤回是這樣規定:要約(承諾)的撤回,撤回要約(承諾)的意思表示應在要約(承諾)到達對方之前或同時到達對方;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EDI的首要特征是電子傳輸,雙方通過計算機快速地處理和收發信息,尤其是EDI系統的全自動處理功能,能夠在收到要約后的幾秒鐘內就發出承諾電文,此時要約很難有撤銷的機會。對于要約或承諾的撤回,時間上的要求是“送達之前”或“同時送達”,這在電子商務中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國合同法對此未作規定。有學者認為可以規定:①被要約方應給予要約方充分反悔的時間(由法律具體規定),以使其能夠撤銷要約;②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只要該行為不會造成對方的任何損失或不便,并得到對方的許可,要約或承諾就可以撤回。
(3)合同的書面形式問題
大部分國家都要求某些交易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以書面作為合同的有效要件和證據,而這恰恰與EDI所倡導的“無紙貿易”相悖,成為EDI發展的一個法律障礙。EDI應用所面臨的書面形式障礙問題,20世紀80年代就引起了聯合國貿法會的高度重視,該會成立了國際支付工作組(現名為EDI工作組)對書面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礎上,于1992年提交的研究報告總結道: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要求,某些交易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有的是作為合同有效性的文件,有的是作為證據。對于書面形式的法律要求,可能出于不同的需要:①使合同的存在及其內容有切實的證據,以減少爭端;②使當事人理解訂立合同的法律后果,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③使當事人對書面合同或單證產生信賴;④基于行政管理,如稅收、會計、審計等的需要。據此,報告指出,要在法律上完全取消書面形式要求是不大可能的,比較可行的解決方案應是設法使EDI電子被視同書面形式。我國新合同法第11條已經將電子數據交換規定為合同的書面形式之一。
(4)爭議的管轄權問題
在EDI交易中,爭議的管轄權是一個很值得關注的問題,因為在EDI交易中,傳統沖突法的一部分連接點是不適用的,如合同的訂立地,因為通過EDI進行交易時,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不見面的前提下,在任何可以接入EDI網絡的地方與對方訂立合同,因此合同的訂立地根本無法確定。對此比較有效的解決方法是在合同中約定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發生爭議時使用的準據法。
(5)電子文件的證據力問題
證據效力是傳統的書面合同具有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功能,在合同發生爭議時書面合同就是確認合同的成立和內容的最有力的一項證據。EDI合同的存在形式非常特殊――由一系列電子數據構成,且合同的內容易于修改并不留任何痕跡,這些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的特點使其在作為訴訟證據時的可采納性和證據力打上了大大的問號。對此有學者提出由中立的第三方如EDI服務中心對電子合同進行備份,發生糾紛時作為訴訟仲裁證據之用?!稄V東對外貿易實施電子數據交換暫行規定》就做了類似的規定,這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法,但是對此第三方的法律地位、責任承擔問題,以及該由誰對其規范、約束等問題都有待于厘清。
2.技術層面的問題
(1)基于互聯網的電子商務的興起對EDI造成沖擊
隨著互聯網迅速普及,其便捷、廉價和龐大的用戶群使得以互聯網為平臺的電子商務模式迅速普及和發展,基于互聯網的電子商務逐漸被大多數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所接受,而且如EDI一樣的便捷,這對EDI造成了很大的沖擊。最顯著的例子是2003年沃爾瑪宣布與IBM合作,建立全球采購和物流控制的互聯網統一標準平臺,這意味著它從傳統的EDI改用更便宜的互聯網技術。
(2)EDI服務中心重復建設
目前,我國EDI服務中心存在重復建設的現象,如山東省有EDI中心5家~6家,僅設在青島市就有4家,分散了EDI業務,造成許多EDI中心擁有的用戶都很少,不能達到規模效益。
(3)普及范圍不廣
目前,EDI主要在沿海及內陸發達地區的部分行業中應用,其他地區及中小企業用戶由于計算機硬件設施落后,技術人員缺乏,EDI技術的普及和推廣受到限制。
四、EDI的前景展望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益范文5
【關鍵詞】政府采購信息化電子化
一、推行政府采購信息化的必要性
1.傳統采購存在著弊端
政府采購信息時效性不強,信息的只能在相關的報紙上,發行范圍受限制,效果不佳。采購成本巨大,采購程序不夠優化,有人為操作成分。傳統的手工操作,效率低下,采購文件、合同的編制均依靠紙質文本,既不利于采購過程的安全、也不利于文件的存檔工作。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傳統的政府采購方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2.政府采購信息化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作為一個信息傳遞的平臺,大大拉近了買方市場和賣方市場的距離,打破地域限制。政府采購部門可以通過網絡,在最短的時間內了解大量的市場信息,而選擇自己所需的商品,下單、簽合同可在互聯網上瞬間完成,縮短了采購周期,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賣方市場則輕易的將商品推薦給了買方,節約了采購成本。目前很多發達國家已經實現了信息化采購,我國的政府采購信息化還處在初級階段,實行政府采購信息化將縮短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
3.可充分提升采購質量
電子化采購可使采購部門優先獲得采購的主動權,充分考慮政府采購的實際需要,提出采購要求,在此基礎上實行競價采購,供應商在網上展開價格和質量的競爭,最有優勢的供應商勝出。相當與在很大范圍內選擇到了高質量的產品和服務,真正做到“貨比三家”,盡可能的找到質量和價格都最為理想的合作伙伴,防止質量事故的發生。對保證產品質量,打擊假冒偽劣起到促進作用。
4.實行政府采購信息化,可充分增加采購的透明度,加強監督力度
公共采購常出現腐敗,這一現象降低公共投資的效率,且阻礙經濟的發展。政府采購是“陽光下的交易”,政府采購信息用戶使得采購工作的每一步都在網上操作完成,實現無紙化辦公,避免紙質文件容易出現的含糊,延誤等人為因素,減少了人為操作,大大增強了采購的透明度,有效的避免了“權利尋租”等腐敗現象的發生,審計部門和公眾可以對采購過程全程跟蹤監督,減少采購過程的隱蔽性和暗箱操作,提升政府形象,增加客戶滿意度。
二、現階段政府采購信息化的所存在的問題
1.法律依據不夠完善
電子化采購是一種全新的數字虛擬化交易模式,通過網絡上數字化的虛擬市場實現交易,我們已經相繼出臺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填補我國在相關立法領域的空白,對我國的政府采購電子化的健康發展起了決定性的作用,目前尚存在諸多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完全針對電子化采購的法律法規,電子化采購中還有很多法律問題需要得到解決。另外,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數據電文的效力、電子認證法律制度、電子合同法、網上申訴機制等相關的法律。這些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電子化采購的執行和推廣。所以解決制度問題是政府采購實現信息化的關鍵。
2.各地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系統標準不統一
政府采購的網絡建設標準比較混亂,我國各級、各地政府的政府采購網站建設沒有統一的標準,缺乏統一的規范。各部門之間的各種系統兼容性差,信息資源難以共享,大量的信息資源不能充分發揮,形成嚴重的“信息孤島”局面,導致信息不及時,采購項目回應單一,不能吸引全國各地的供應商前來投標,浪費了大量的財力和時間,信息化程度低下。
3.采購人員素質有待加強
從事電子化政府采購的從業人員,既要熟悉計算機知識,也要精通政府采購的業務知識和政策法規。政府采購所涉及范圍很廣,所涉及的專業知識非常繁雜;而采購中心的人員很多是從事財政工作的或者是從事IT行業的人員,沒有能力對這些非常專業的要求做出判斷。而很多懂技術懂政策的專業采購人員不能熟練使用計算機與利用網絡平臺工作,這就影響了政府采購電子化的進程。政府采購缺乏專業的復合型人才。
三、完善政府采購信息化的措施
1.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
政府采購信息化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來管理和約束。目前我們迫切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或政策,明確電子采購程序、電子采購文件、合同和電子注冊以及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電子化政府采購安全標準等。完善傳統的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讓政府采購信息化有法可依。
2.統一電子化政府采購信息平臺
逐步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信息系統,實現政府采購各個業務環節的電子化,構建統一、共享的采購平臺。逐步實現從申報到驗收、從招標到評標、從支付到監督全方位電子采購流程。疏通采購信息的共享渠道,整合基礎信息的互通平臺,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為買方和賣方市場提供最新最快鍵的信息,增強采購的公平性,規范財政資金的利用。
3.建立專業化的采購隊伍
在工作中建設適應電子化采購的隊伍,,提高政府采購隊伍專業水平,擴大政府采購培訓范圍,不但要加強管理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的培訓,還要加強對采購單位領導、財務人員、財政部門一些人員、機構的基本知識的培訓,從而確保政府采購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努力打造一支既掌握政府采購專業知識,又熟悉信息技術的高素質、復合型的人才隊伍,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人才支撐。同時加強供應商隊伍的建設,宣傳政府采購信息化的理念,鼓勵供應商理解、支持并積極參加電子化采購活動。
4.借鑒國外先進的采購理念
實施電子化政府采購,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要求,也是國際上政府采購信息化的潮流。我國的電子化政府采購仍處在發展的初級段,我們應該虛心的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彌補我國現行體制的不足,因地制宜,逐步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化采購模式,在經濟全球化的大環境下,加快和國際接軌的步伐,努力實現由傳統采購向電子化采購的蛻變。
參考文獻:
[1]王晶晶.電子化政府采購的優勢及其效益評價方法研究[A].華章,2007,(10).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益范文6
關鍵詞:法律保障 供電營銷 營銷保障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電力作為現代社會發展的清潔能源,已經成為工農業生產、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無法替代的生活能源。近年來用電量大幅攀升,用電糾紛不斷出現,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通過法律手段做好電力營銷工作,筆者結合自己工作實際談一點粗淺看法。
一、完善供用電合同
供用電合同是為了維護供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由供用電雙方簽訂的一種雙方互負義務的合同,完善供用電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完善簽訂程序。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法人與其他組織都能成為用電合同的主體,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審查用電人主體資格。2、完善簽訂內容。供用電合同應當符合《電力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除此之外,還應補充合同履行地點、爭議解決條款等。3、重視和監控合同的履行。對于履行責任過程中經常出現的新情況,供電企業負責人應加強管理,制定新的措施來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尤其是兼并或重組、有無抽逃資金現象等,確保電費回收,杜絕資產流失。4、不斷完善合同條款。供用電合同中除正常應具備的相關條款以外,還有很多內容需要在附件中加以說明,如并網協議、電價計算公式等等,對一些大客戶和特殊客戶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尤其要注意這些方面。
二、規范工作流程
營銷工作是供電企業的核心工作,也是引發客戶投訴的關鍵環節,其抄、核、收直接影響著電網經營企業的效益,理順并規范其工作流程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保證數據的準確性:用電客戶辦理相關的用電業務手續后,要在營銷管理系統中錄入客戶的相關信息,在流程循環過程中確保各項數據準確性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2、保證電子數據與實際數據的一致性:加強監督檢查和審核,建立健全相應的考核機制,制定相應的工作獎罰規范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工作失誤和差錯,確保原始資料錄入的電子數據與實際對應。3、保證營銷流程各個環節有序銜接:隨著網絡化的全面保障,可以充分實現企業內部信息共享,在系統的各個環節實行全過程監控管理;同時,做好各部門之間數據的交換與分析,防止出現受理未安裝、安裝未抄表、抄表未收費等現象。
三、加強電費回收
多年來,農網電費回收一直是營銷工作的難題,由于農村客戶居住分散、線路供電半徑長、尤其部分客戶沒有形成定期繳費的意識等原因,造成不同層面的欠費,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電費回收工作:
1、加強電費賬務的管理,建立欠費預警機制和電費呆、壞賬責任追究制度。對電費的催收工作,必須按照單位、部門責任到人,實行層層分解,人人盯戶,了解掌握用戶生產經營狀況,及時催收電費。2、積極爭取政府支持,與農村村組建立誠信用電聯防機制,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智能表計改造工作,大力推廣用電信息采集和預付費管理,逐步實行先購后用,從源頭上防止客戶惡意欠費和逃費。3、積極運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定程序催收電費。對于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用戶,可采取每月分段收費,安裝智能費控表計等方式。對于拒收《催費通知書》、《停電通知書》的用戶,可以進行公證送達,必要時應依法或申請仲裁。4、加強電費資金管理,防止營業收費人員不嚴格執行電費資金管理,不按時將電費存入指定的銀行賬戶或存入賬戶,私自挪用等違規行為,加強電費資金的管控。5、發揚“三千”、“三勤”精神,對農村欠費用電客戶要三番五次上門催收,多宣傳有關政策,讓其改變傳統的繳費觀念,主動上門繳費。
四、建立客戶誠信用電體系
供電企業多年來為創建誠信用電體系一直在努力。通過創建誠信用電體系,對于供電企業來說,可以很好的提高工作效率,通過創建誠信用電環境,可以有效提高電費回收率,也可以取得廣大客戶的諒解和支持,同時是每一位客戶都能自覺遵守《電力法》、《供電營業規則》的相關規定,有效地防止竊電、違章用電等行為。
五、健全營銷保障措施
一是要加強營銷隊伍建設:加強營銷隊伍建設重點就是要加強營銷人員的管理,不僅要通過業務知識的培訓,提高營銷人員的業務處理能力,同時還要開展多種形式的營銷培訓,加強思想政治素質和隊伍整體素質。
二是要建立健全考核機制并注重考核:隨著規范化、專業化、標準化以及星級標準化建設,保證了績效考核管理的實施,對營銷人員實行工時定額等形式的管理,可有效促進營銷隊伍整體索質的提高。
六、規范用電秩序
加強用電檢查。對電力客戶定期不定期的組織人員開展用電營業普查,打擊違章用電和竊電行為,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一是利用供用電合同,明確產權和維護管理責任區分,使用戶重視安全事故;二是增強宣傳力度,向客戶宣傳解釋說明電能是一種特殊商品,“竊電”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徹底杜絕部分客戶“竊電不算偷,不竊白不竊”的想法;三是通過合同約定用戶竊電的法律后果,約定電費違約金的收取和計算方法,雙方認可執行;四是科學利用統計數據,實現對異常用電人的監測,利用同期電量比較分析,查處竊電;五是聯合公安部門,與當地的政府取得聯系和支持,和當地的村組建立群眾聯防機制,共同維護良好的用電秩序和環境;六是利用切實可行的舉報獎勵制度,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打擊竊電。對向供電企業能夠及時舉報竊電或違章用電的應當給予必要的物質獎勵,并要保守舉報人的信息安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