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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筑管理辦法范文1
建筑裝修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管理,保障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裝飾裝修,是指裝飾裝修人使用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內部和外表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包括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
本辦法所稱裝飾裝修人,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以及實施對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對有文物保護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建筑進行裝飾裝修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抗震、環保、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采用節能、節材、節水、防火、環保的建筑裝飾裝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行工廠化裝飾裝修。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逐步減少毛坯房供應。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房產管理、公安消防、環境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建筑裝飾裝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筑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服務,規范行業行為,并受理建筑裝飾裝修咨詢和投訴,協調建筑裝飾裝修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行業協會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影響公共利益的建筑裝飾裝修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安全隱患以及影響相鄰業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舉報、投訴;收到舉報、投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條 省外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到本省承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持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及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外出施工證明,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用于建筑裝飾裝修的材料應當符合有關設計要求和國家產品質量、有害物質限量及燃燒性能控制等標準,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等相關規范和標準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
第十二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依法與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簽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況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裝飾裝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稱、品牌、型號、規格、等級和數量;
(三)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辦法;
(六)質量保修范圍和期限;
(七)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途徑。
第十三條 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四條 在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企業同意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企業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
(二)損壞建筑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
(三)未經燃氣企業或者供熱企業同意擅自拆卸、改裝燃氣、供熱管道或者設施;
(四)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觀設計;
(五)擅自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建筑構配件,或者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防火間距、耐火等級、防火分區、消防安全疏散條件;
(六)未經相關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各類廣告牌匾;
(七)其他影響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處理好排水、供水、供電、通行、通風、采光、環境衛生、油煙排放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并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污水、噪音、振動等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雙方約定長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約定執行。
保修期自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投入使用時,其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的要求。
第十九條 從事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認證,并對其出具的檢測結論負責。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
第二十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將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禁止以其他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的名義從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禁止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進行招標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裝飾裝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進行競標,不得將一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項目肢解后發包。
第二十二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禁止以掛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第二十三條 國家規定限額以上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實行備案制度。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的,應當隨主體工程一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未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的,應當單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五條 裝飾裝修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確定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
(二)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按照規定進行了審查;
(三)有保證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并按照規定辦理了中標確認書、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核等手續;
(四)依法應當委托監理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已經委托監理;
(五)裝飾裝修資金已經落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裝飾裝修人是使用人的,裝飾裝修人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除提供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委托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單位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
第二十七條 裝飾裝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裝飾裝修人應當自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檔案,并自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移交有關項目檔案。
第四章 住宅裝飾裝修管理
第二十九條 鼓勵裝飾裝修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裝飾裝修人委托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對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進行施工的,其從事水、電等管線施工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應當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和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商品房買受人銷售未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明確住宅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包含規范住宅裝飾裝修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裝飾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需要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結構圖、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應當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復印件或者能夠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裝飾裝修人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二)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方案;
(三)涉及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事項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有關單位同意的書面證明或者有關單位的變更設計方案。
裝飾裝修人不提供前款規定材料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督促其提供;對拒不提供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權按照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禁止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三十四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工期;
(二)允許施工的時間;
(三)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四)住宅外立面設施、防盜設施和其他設施的安裝要求;
(五)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六)保證金的收取與退還;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六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在施工現場掛牌,明示施工單位名稱和施工人員姓名及聯系方式,并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做閉水試驗。
第三十八條 封閉陽臺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保持物業的整潔、美觀。
第三十九條 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垃圾,應當按照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的約定進行堆放和清運,不得向戶外拋灑,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傾倒。
第四十條 因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相鄰住宅滲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電的,裝飾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屬于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責任的,裝飾裝修人可以向其追償。
第四十一條 每天12時到14時、19時到次日7時,不得進行影響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裝飾裝修活動。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發現裝飾裝修人和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城管執法、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委托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施工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組織竣工驗收。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交付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時,應當向裝飾裝修人出具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竣工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對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有約定的,還應當出具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負責采購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的,應當向裝飾裝修人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公共建筑裝飾裝修人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住宅裝飾裝修人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建筑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未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裝飾裝修人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未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或者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的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適用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的規定。
從事工業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參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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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筑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城市建筑工程 質量管理 辦法
中圖分類號: TL372+.3 文獻標識碼:A
進入21世紀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建筑施工技術取得了飛速的發展,在一些城市,隨著建筑工程項目的不斷開發,城市土地資源逐漸緊張起來。因此,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確保土地資源合理利用顯得越來越重要。近些年來,我國建筑行業處于高速發展時期,建筑市場也十分活躍,但是,對應的施工技術以及管理水平發展水平很低,導致了建筑市場競爭不規范,建筑工程質量參差不齊現象的發生。因此,加強城市建筑工程質量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 建筑工程的質量管理
對建筑工程的質量管理,就是通過一系列的監控措施或控制手段,保證工程的建設按照設計規范和合同要求標準保質保量的完成。
(一)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原則
(1)在對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過程中,應該遵循以市場經濟為第一原則。堅持科學、公正,鼓勵公平競爭。
(2)應當遵循預防、控制為主的原則,始終堅持以工程的質量為標準。
(3)堅持以用戶至上的原則。在對建筑工程進行嚴格控制的同時還應當盡量滿足用戶的要求。
(二)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主要因素
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中,存在影響建筑質量的5大因素:建筑材料、人、機械、方法和環境。
(1)建筑工程材料。建筑工程材料直接關系到建筑的質量水平。材料是否合格會對建筑工程的承載強度和結構剛度產生影響,進而會對建筑施工安全產生影響。
(2)施工人員。施工人員是建筑施工的主體,從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都會對工程的質量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因此,施工人員的素質水平高低直接決定了建筑工程質量水平的好壞。
(3)機械設備?,F代城市建筑工程過程中,因為施工場地限制,不可能使用大量的施工人員,因此用到施工機械的情況很多。施工機械一班不直接作用于工程主體,因此對工程質量產生不了直接的影響,但是如果施工人員違規操作或者施工機械因保養不夠而不能正常運行,就會對建筑的安全和質量造成間接的影響。
(4)施工方法。在進行建筑工程的施工中,施工工藝是否先進、施工方案
是否合理、施工操作是否正確等都將對建筑工程的質量產生重大的影響。
(5)環境因素。建筑工程的環境條件指的是對建筑工程質量起重要作用的
一系列環境因素,而其對建筑工程的質量產生一定的影響。
盡管很多企業和單位對質量管理工作越來越重視。但是在實際管理中仍然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目前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主要存在的問題是:一、施工企業管理問題。比較突出的現象是在建筑質量與建筑成本產生矛盾時,很多企業會選擇保護成本。二、監理單位管理問題。監理單位存在的問題是不能及時指出存在的質量問題,監理人員知識結構不足,滿足不了實際工作的需要。
二 城市建筑工程的質量管理方法
(一)加強對設計單位的資質和方案的審查。
建筑工程設計是工程建設的重要階段,建筑工程的設計合理與否對建筑工程的最終質量能夠產生直接影響。因此在對設計方案審查的同時,應當加強對工程設計單位自身的資質審查,從而全面的確保對工程質量的控制。在對工程方案進行審查時,應當確保設計滿足防火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同時要嚴格執行設計質量負責制和設計質量事故經濟賠償制度,盡量將建筑工程的質量問題消除在工程的設計階段。
(二)加強質量監管,完善監理制度。
監理制度的推行是從第三方的角度,對工程質量進行客觀公正的監督,從而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管,因此政府機構應當完善監理制度相關措施,并通過法制形式確保對監理的制度考核。在對工程進行質量監理時,要將監理項目記錄的到監理工程師的個人工作檔案當中,作為其工作考核的標準之一。對于有嚴重失職記錄的監理工程師,要嚴格處理,取消其監理資格。
(三)加強對施工單位市場行為的監督與約束。
施工單位的自身的素質水平直接影響到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因此,在招投標的過程中,應當嚴格履行資質審查制度,確保施工企業的施工水平。在施工過程中,還應對工程施工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嚴格執行上崗制度,推動施工單位自檢制度的形成,從而對建筑工程的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四)加強對建筑材料的質量管理。
合格的建筑施工材料是建筑施工質量的保證。因此在對建筑施工進行質量監控時,應當加強對建筑材料的控制,最大限度的確保建筑材料的質量。在實際控制過程中,可以通過以下措施進行質量監控。做好材料的檢測工作,材料進入施工現場前,要對材料進行質量檢測,保證材料符合施工的質量要求。
(五)強化建筑工程的現場質量管理。
建筑工程現場施工過程中,受外界環境影響的因素很多,會直接影響到施工效果和工程的質量水平。因此對建筑的現場質量管理首先要完善施工現場責任制度,確到責任到人,同時對于施工現場的可變因素要積極的預防,通過多種措施強化工程的現場質量管理。
(六)加強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質量管理意識
工程質量的水平和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離不開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因此加強管理人員的意識,提高施工人員的業務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工作人員通過專業的培訓,提高專業水平,熟悉建筑工程知識,不但能夠使企業走上正規化、規范化、專業化之路,而且能夠使企業管理人員和現場施工人員盡心盡責的做好本職工作,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水平。
三 結束語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水平直接關系到工程質量的好壞。只有加強對設計單位的監督審查、加強對建筑工程現場施工的質量監督管理以及完善工程監理制度,才能對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進行有效的控制,不斷提高工程質量,建造優質工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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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筑管理辦法范文3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的城市建設,搞好住宅小區的開發,為城市居民群眾創造一個方便、安全、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說的住宅小區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在舊城區成片改造和新區建設中,形成的以住宅為主體的市政、公用和服務設施配套、功能比較齊全的居民生活區。占地規模不小于五公頃,建筑面積不少于五萬平方米。
不論是舊城區改造或新區開發的住宅小區,都要經過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條 凡屬我市舊城區改造和新區開發的住宅小區,其規劃、開發和建設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城市開發建設的主管部門。下設市建設開發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小區開發建設管理、組織、協調和行業管理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長春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編制中、長期住宅小區綜合開發規劃;
二、會同市計劃部門,對小區綜合開發進行可行性研究及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各類開發公司進行資格審查和行業管理;
四、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確定商品房價格;
五、管理和協調環境效益費的使用;
六、負責小區開發建設中糾紛的仲裁。
第五條 住宅小區要以全面提高城市綜合開發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為中心,做到“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
第六條 市城建、公用、環保、公安、房地、物價、網點、電業、電信等有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都要積極配合,共同搞好小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小區規劃管理
第七條 住宅小區建設要貫徹國務院對長春市城市總體規劃批復的精神,由市計劃、規劃部門會同房產部門,每年劃出一定數量的破舊危房地段,由各開發公司進行成片開發改造,各類建設項目都要安排在統一開發和改造的地區。
經批準插建的單位建投項目,按規定繳納環境效益費。
第八條 住宅小區的規劃設計,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按照長春市總體規劃,委托具有資格的規劃設計單位,提前做出開發小區的規劃方案和詳細規劃,采取公開招標,專家評審的方式,選定最佳方案。
第九條 編制小區規劃,必須明確用地規模和建筑功能,嚴格控制合理的建筑間距和人口密度,合理確定道路、公共設施和和生活服務設施的分布位置,以及適應小區建后日常管理需要的設施。
小區的規劃設計方案,由市建委會同計委、城建、公用、房地、環保、消防、電力、電信、教育、公安、網點等部門共同審查會簽,保證小區的開發建設與全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銜接,與城市整體建設協調發展。
第十條 凡規劃小區內有各級人民政府確定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歷史文物有關部門等,必須嚴加保護,不得擅自損壞和拆除。
第十一條 小區的規劃設計經批準后,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修改時,要按程序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小區內的建筑設計經批準后,在施工過程中如有變動,必須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
規劃管理部門應定期檢查各項規劃設計的實施情況,及時制止、糾正各種違反規劃的行為。
第十二條 小區內不得興建污染環境和產生噪聲(超標準)的生產、加工型企業以及影響居民生活安全的易燃易爆品生產和保管單位。在小區內存在的上述企業和單位應作出搬遷計劃,逐步遷出,未遷出前應采取積極措施,保證將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第三章 開發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開發建設要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提前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與住宅建設要同步進行。
第十四條 對小區開發建設計劃實行宏觀控制,市建委要會同市計劃部門,按市財力制定出遠、中、近期綜合開發計劃。市建設開發管理辦公室根據控制計劃,編制年度開發計劃,并組織各開發公司實施。
第十五條 凡列入年度開發建設計劃的小區,由開發管理辦公室,公開向具備資格的開發公司進行 招標,確定開發單位。
第十六條 中標的開發公司的動遷工作,應在可行研究批準后進行,在拆除原有房屋前,須向房屋產權部門辦理拆除批準手續及建成后的產權事宜,不得先拆后報。同時要通知及時斷絕供電、煤氣、給排水,并處理好現場。不得出現“跑、冒、滴、漏”;不得影響小區外周圍用戶的供電、供氣、供水和排水。
第十七條 小區原住戶的動遷安置要按照《長春市城市建設動遷安置例條》及市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八條 實施小區開發建設的公司要采取招標的方式選擇設計、施工單位。對建筑造型要求較高的公用建設項目,還要由市建設開發管理辦公室和規劃部門召開招投標會議,選擇最佳方案。
第十九條 小區的給排水、煤氣、電力、電信、道路、綠化、環衛等配套設施,要由專業部門按規劃進行設計并組織施工,開發單位與專業部門簽訂工程設計施工協議,確保房屋建成后,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小區內凡經批準的建筑工程和各種工程管線位置,在開工前必須經規劃管理部門定線檢查,發放“建設許可證”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條 施工過程中不得損壞地上、地下非改造的市政設施,運輸車輛不得損壞人行道、邊石和樹木,不得將泥土帶入街路上,多余的建筑殘土要及時清運保證市容整潔。
第二十二條 小區規劃紅線四周,在施工期間要進行圍圈,需要封閉的道路,要報經公安、城建部門批準。開工前,開發單位要辦妥占道、挖掘道路、砍伐樹木等手續。
第四章 建成后驗收
第二十三條 小區建設全部竣工后,由開發建設單位向市建委提出全面竣工驗收報告,市建委在接到竣工報告后十天內組織驗收小組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小區,發給驗收合格證。
對規模較大,建設周期較長的小區,可按建設組團分次進行中間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發給驗收合格證。
第二十四條 小區驗收工作由驗收小組負責。驗收小組由市建委牽頭,并由市房地、城建、公用、環保、公安、電業、電信、規劃、網點、教育和所在區人民政府以及小區管委會等部門派人組成。
第二十五條 提請驗收的小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小區內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位置、高度、立面造型及裝修色調等,符合規劃審定的要求;
住宅房屋內供電、供水、排水、供暖、煤氣等設施能正常運行;
二、小區內公用服務設施、配套工程按規劃審定的項目已全部建成。由于施工季節影響的綠化工程可延至翌年。
三、小區的動遷戶全部回遷或作了妥善安置,全部房屋可一次交清無遺留問題。
第二十六條 小區竣工驗收依據是:
一、國家對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
二、城市規劃和計劃等部門審定的小區建設規劃;
三、小區內各類建筑工程的施工圖紙及有關設計文件;
四、竣工圖和技術檔案資料。
第二十七條 對未達到驗收標準的小區,根據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對施工單位實行保證金制度,在小區驗收前,開發單位按基本工程造價預留百分之五的工程款,待驗收合格后,返還施工單位;
二、對小區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要限期解決,超過限期未解決的問題,由開發單位負責解決處理,屬于施工單位責任,所發生的費用由保證金支付,不足部分扣工程款;
三、對未按照規劃建設、公共設施不配套及原動遷戶不能按時回遷的小區,除責成開發單位限期配套解決外,不再批準開發新的小區;
四、由于小區配套不完整,影響住戶居住而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開發單位負責賠償。對無力組織小區配套建設的開發單位,要取銷其開發新小區的資格。
第二十八條 小區接管工作從驗收合格后進行,小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接管,開發單位逐項移交,市建設開發管理辦公室派人監交,并對接管中出現的糾紛予以裁決。
開發單位在建設工程全部移交后,要派有關業務人員協助小區管委會熟悉情況,并參與組織小區各單位、居民遷入工作,直到小區遷入工作全部結束。
第五章 商品房價格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開發小區內商品房的價格要以計劃成本為主要依據,并考慮不同地域、結構、設施、環境、質量、朝向、樓層等因素,以質論價,分等定價。
第三十條 凡銷售商品房的開發公司必須編制開發建設經濟費用測算表和建設銀行審定后的工程概預算資料,報市建設開發管理辦公室,市建設開發管理辦公室會同市物價局、市建設銀行等部門共同確定商品房價格。
第三十一條 商品房的價格應由開發小區成本、計劃利潤、稅金、環境效益費等項構成。超收部分按一定比例,上繳市財政,專戶存儲,不得挪作它用,做為城市建設資金來源的一部分,用以補助棚戶區和建安比低、邊遠區的小區改造。
第三十二條 開發公司的商品房實行預售的辦法,售購雙方須簽訂購房合同,寫明房屋地點、結構、戶型、朝向、價格、樓層和交付使用期限。同時,購方要交預售價百分之五十的預交金,購售雙方都要嚴格履行合同,購方每延期一天交款,向售方交付千分之一違約金;售方每延期交付使用一天,向購方交付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六章 費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 為加速棚戶區和邊遠區的改造,要根據所處地域、環境的差異,按規劃面積對開發單位征收環境效益費,作為城市建設資金來源的一部分,專款專用,由市政府批準使用。環境效益費標準如下:
第一組團 50-100元/平方米
第二組團 30-49元/平方米
第三組團 20-29元/平方米
第四組團 19元/平方米以下
環境效益費用由市建設開發管理辦公室代收,然后上繳市財政專戶。市開發管理辦公室與各開發公司簽訂協議,在協議簽定時交20%,主體工程完成時交50%,工程竣工時交30%。各開發單位必須及時繳納,并責成各建設銀行代為劃撥收款。
各組團的地域范圍,如附表。
第三十四條 為降低商品房屋售價,凡按批準的規劃配套建設的開發小區,可享受如下優惠:
一、減半征收基礎設施配套費、排污費;
二、免收人防工程費;
三、水、電按新增容量計算。
四、由開發單位在開發小區內按規劃和格局建設的商業網點,可按商品住宅部分規定減半交付面積,建成的網點無償交市網點建設辦公室統一安排使用。開發單位不按規劃建設商業網點的。其商品住宅部分,按《長春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規定的商業網點比例和金額交納網點費。
第三十五條 小區內按審定方案需要拆除的市政設施、環衛設施,有關部門免收一切費用,建成后一次無償交付城建、公用部門統一管理使用。
需要移地另建的市政、環衛設施及樹木、園林景點等要根據實際情況,由開發單位按規定支付有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 各開發單位要按開發總投資的千分之二點五,向市建設開發管理辦公室繳納開發管理費(列入開發成本),用于小區開發的各項經費支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處罰規定,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城鄉建設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第三十三條各組團地域范圍
第一組團:
北起遼寧路——長白路——東八條街北段
至永寧路;
東至伊通河;
南至自由大路(伊通河——自由廣場——工農廣場段);
西南沿工農大路(全程);
西至長沈鐵路。
第二組團:
一、北起景陽大路(全程)——工農(全程)——斯大林大街(工農廣場——自由
廣場段)——自由大路(自由廣場——伊通河
段);
東至伊通河;
南至南環城路。
二、北起西安大路(與和平大路交匯處——西安廣場段)——青龍路——青川路(西段)——龍泉路——青蔭路;
東至長沈鐵路;
南至景陽大路(全程);
西至和平大街(與景陽大路交匯處——西安大路段)
三、北起長吉鐵路;
東至東盛大街;
南至直升路;
西至伊通河。
第三組團:
一、北起北環城路(西段);
東至長哈、長沈鐵路;
南至景陽大路;
西至西環城路。
二、北起長吉鐵路;
東至東環城路;
南至直升路;
西至伊通河。
注:已列入第二組團范圍的除外。
第四組團:
一、北起北環城路(東段);
東至東環城路;
南至長吉鐵路;
西至長哈鐵路。
二、北起直升路;
東至東環城路;
歷史建筑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經濟的發展和人口數量的增多,為建筑行業的發展壯大提供了契機,近幾年來我國建筑行業蓬勃發展,建筑的數量也隨之不斷增多,同時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內容。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對建筑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施工人員施工的重要保障,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可以說是建筑工程質量的可靠保證。
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概況
1.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內容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作為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體現了施工單位整體的管理水平,對建筑工程是安全進行具有重要作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主要是依據國家建筑的標準和規范,施工單位需采取安全管理手段,以避免和解決施工中的安全問題,以達到相關的標準和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大體涉及下述內容:(1)安全技術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術管理主要是施工單位通過施工現場的情況和施工材料設備,制定安全技術保護措施,提前對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進行預防,保證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2)安全施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安全施工制度,主要是制定好工程施工項目以后,施工單位根據目前建筑工程施工的國家規范和標準制定出與工程實際情況一致的施工安全制度,以此保證施工依照安全制度進行;(3)安全組織管理工作,建筑工程中進行安全組織的管理主要是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以后,施工單位要嚴格管理,保證各項安全制度的落實,同時還要提高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充分發揮人員的積極作用。
1.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幾方面:(1)有利于提升我國建筑的國際化水平。自從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和生產力水平有了顯著提高,國家的開放程度也有了很大的發展,這為建筑行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國外的建筑企業開始進入我國的市場,繼而提高了我國建筑企業的國家化視野和水平,并且在工程實施的過程中,也需要依據國際化的水準執行;(2)有利于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的完善,既促進了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壯大,同時也帶了一些負面的影響。部分施工單位過分追求經濟效益,建筑工程建設資金不足、設計未完善以及前期準備工作不足就提前施工,施工單位采取非法手段進行競爭等,這些都降低了我國建筑行業的質量,暴露出了存在的問題,這也使相關建筑行業規范制度相繼出現,從而進一步規范我國建筑行業發展;(3)促進施工質量的提高。在建筑工程施工的過程中,進行安全管理有利于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提高和完善,實施安全管理有利于對施工的施工周期、造價、成本費用等進行明確,同時還可以保證施工人員規范施工,從而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質量,滿足建筑承包方的需求。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2.1安全管理部門缺少獨立性
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作為施工單位管理的重要內容,體現了施工單位管理的水平。目前來看我國建筑單位施工的管理部門大部分是通過政府和科研部門建立的,導致管理部門的獨立性較差,進而影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他們不能充分行使管理職權,致使施工單位整個安全管理部門出現問題,工作效果和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2.2安全管理比較松懈
建筑工程質量的高低與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密切相關,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與建筑工程的質量有很大的關聯。目前來看我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意識較為缺乏,施工單位過分注重施工的進步和工程成本,把工程的經濟效益放在首位,忽略了施工的安全質量管理,往往壓縮用于安全管理的資金,由此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另外,在管理人員在管理過程中也比較松懈,整體呈現出消極、不認真的態度,從而為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埋下隱患。
2.3安全管理的法規不夠完善
近些年來我國立法不斷健全,關于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規也在逐漸增多,但是整體來看建筑工程有關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質量體系也需要進一步發揮自身的作用。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促進了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建筑安全管理的相關標準和規范能做到與時俱進,使其適應建筑的需要。我國建筑行業安全管理相關法律和規范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法律法規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在減弱,所以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安全管理的相關法律。
2.4施工人員的素質較低
建筑工程施工的工作人員素質與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關系。首先施工人員是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者,但是我國施工人員的素質普遍較低,同時專業技能和專業知識掌握較差,不利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實施;其次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不高,相關制度和標準的制定經常存在不完善之處,降低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效率。
3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3.1強化安全管理教育
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作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體,對安全管理的順利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加強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教育是重中之重。首先需要對現有的員工進行安全教育的培訓,定期組織施工人員學習安全施工的知識和了解工程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廣泛采納施工人員的意見;其次還需要保證施工氛圍和施工環境的安全,從而可以提高施工的效率,使建筑工程施工順利實施;最后還要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不僅需要進行技術和專業知識的教育,還需要增強管理人員的施工經驗。
3.2增加安全的投入
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保證足夠的投入是十分必要的。安全投入主要從兩個方面做起,一是增加安全管理的人員投入,二是增加安全管理的資金投入。目前施工單位過分注重經濟效益,壓縮了在安全管理上的投入,所以應該合理調整建筑工程施工投入的結構,保證安全管理的順利實施。人員的投入主要是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人員進行配備,保證有足夠數量的工作人員能夠進行安全管理,資金的投入是安全管理需要一定的資金,進行設備的購置和相關計劃的制定,所以資金的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3.3嚴格做好安全考核
在實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過程中,還需要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和獎懲制度,以此促進安全管理的順利實施。在建筑工程施工的過程中,需要根據相關的考核標準和考核規范來評價建筑工程的質量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并且評價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員是否復核工作的標準。對于考核結果優秀的工作人員給與精神和物質的獎勵,對于工作出現的疏忽立即進行處理和解決。
3.4采取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過程中,即使做好了相關的安全管理工作,仍然還會發生意外事故,所以,應該制定安全事故的緊密處理措施,準備救援物資和相關的藥品、設備等,以防事故發生缺少應急機制。
4結語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作為施工單位管理的重要的內容,與建筑工程的質量息息相關,所以加強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十分必要。在進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要充分發揮國家、社會和企業的力量,國家應加強安全管理的立法工作,社會應對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施工單位則要加強自身安全管理的執行,推進建筑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黃茂利.詳細論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J].建材發展導向,2011,09(9):314-315.
[2]黃超.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探討[J].建材與裝飾,2015(18):135-136.
歷史建筑管理辦法范文5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建成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四條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市容部門、開發區相關管理部門根據市市容部門的統一安排,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的具體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環境保護、公安、國土資源、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綠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條 因工程建設等原因產生的建筑垃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處置責任。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15日內,向市市容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建設單位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拆遷許可證;
(二)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建筑垃圾產生總量、計劃處置外運量、土方工程計劃施工工期);
(三)計算建筑垃圾處置量的圖紙資料。
市市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明文件。
第七條 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當與所在區市容部門(開發區相關管理部門)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及時清理,保持施工現場整潔。
施工現場出入口的道路應當硬化,配置相應的車輛沖洗設施,保持駛離工地的車輛清潔。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應當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運輸。
第九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市市容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符合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二)有已安裝符合標準的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的運輸車輛,車輛核定總載重量不少于80噸;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個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
第十條 市市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對核準的企業頒發《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將其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予以登記。
市市容部門應當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運輸企業及已登記的車輛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運輸企業在承運建筑垃圾前,應當持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簽訂的委托運輸協議向市市容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單車運輸證。
市市容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建筑垃圾單車運輸證。建筑垃圾單車運輸證應當記載建筑工地名稱、運輸企業名稱、車牌號、行駛的路線和時間、建筑垃圾傾倒地點等事項。
第十二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經核準的車輛運輸;
(二)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遺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單車運輸證;
(四)遵守交通規則和環境噪聲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消納專用場地的建設納入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容、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消納專用場地應當配備相應的攤鋪、碾壓、降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出入口道路應當硬化并設置規范的凈車出場設施,保持駛離場地的車輛清潔。
第十四條 各類建設工程、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經市市容部門實地勘察,可以作為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市市容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信息平臺,分類提供建筑垃圾產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按照價格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居民因裝飾、維修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并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統一清運。
零星建筑垃圾運輸應當采用袋裝或者密閉的方式,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泄漏,并在市容部門核定的地點傾倒。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消納場所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置或者超出核準范圍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施工現場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容部門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運輸的,由市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的,由市容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使用未經登記的車輛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的,處以每車1000元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的,處以每車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隨車攜帶單車運輸證的,處以每車100元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采取密閉化運輸的,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擅自設立消納場所受納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肥東、肥西、長豐三縣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xx年8月1日的《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0號)同時廢止。
再生技術可使建筑垃圾零浪費我國目前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已經有了一定的技術基礎,無論是實驗室的研究還是市場應用都有了一定成果。
建筑垃圾中的許多廢棄物經分揀、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為再生資源重新利用如:廢鋼筋、廢鐵絲、廢電線和各種廢鋼配件等金屬,經分揀、集中、重新回爐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種規格的鋼材;廢竹木材則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磚、石、混凝土等廢料經粉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漿、抹灰砂漿、打混凝土墊層等,還可以用于制作砌塊、鋪道磚、花格磚等建材制品。
歷史建筑管理辦法范文6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我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范圍內處置建筑渣土,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實行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成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我市建筑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其所屬建筑渣土管理機構負責建筑渣土處置的具體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建筑渣土處置管理工作。
各級規劃、公安、建工、交通、市政、房管、國土、公用、電信、園林、環保等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產生建筑渣土的單位扣個人,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承擔建筑渣土污染治理和處置的責任;不具備處置能力的,可委托建筑渣土管理機構有償處置。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領導,對立建筑渣土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處置管理
第七條 產生建筑渣土(如建筑施工、拆遷、鋪設、修繕、裝修等)的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十五日內,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拆遷許可證》等有關證照和資料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申報工程規模、產生建筑渣土的數量、種類和建筑渣土處置計劃,辦理《建筑渣土處置許可證》。
建設單位須交納建筑渣土污染治理費,施工單位須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和交納市容環境衛生保證金。
第八條 凡需要建筑渣土回填的,應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中報所需渣土的數量、種類、回填地點、時間,由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統一安排調劑。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張掛《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口》。對施工現場出入口的環境衛主落實專人清掃保潔。礦產生的建筑渣土應及時收集、清運。不準將建筑渣土傾倒在生活垃圾桶(臺、池)內和綠化帶、河道、街巷(空地)等處。
確需將建筑渣土暫存于施工現場的,應在場內集中準放;從事道路施工或管線施工的,應對施工區域和非施工區域實行必要的分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周圍環境衛生。車輛出入施工現場,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車輪沾帶泥土污染道路。
第十條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負責督促施工單位在三十日內(占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將建筑渣土處置干凈,報經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驗收合格后,退還其市容環境衛生保證金。
第十一條 個人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筑渣土,經區、街道辦事處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后,可將建筑渣土堆放到指定的臨時堆放點,并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不準將建筑渣土傾倒在生活垃圾桶(臺、池)內和綠化帶,河道,街巷(空地)等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渣土。確因施工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必須按批準的臨時占道范圍、時間,對建筑渣土實行封閉式堆放。
第十三條 運輸建筑渣土的車輛(包括施工單位自備車輛)。必須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登記注冊,按一車一證申辦《建筑渣土準運證》。《建筑渣土準運證》不準出借、轉讓、涂改、偽造。
第十四條 運輸建筑渣土的車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承運未經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核準處置的建筑渣土;
(二)應裝載適量、密閉運輸,保持車容整潔,嚴禁撒漏污染道路,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三)隨車攜帶《建筑渣土準運證》,接受監督檢查;
(四)建筑渣土必須運入指定的受納場傾倒,進場后應服從場地管理人員指揮,按要求傾卸渣土,并取得回執以備查驗;
(五)禁止在城區內擅自傾倒建筑渣土。
第十五條 建筑渣土管理的具體收費項目及其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和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審核下達。所收經費用于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
第三章 受納場管理
第十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需要,有計劃地設置和建設建筑渣土受納場。
單位具備條件的,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可設置和建設建筑渣土受納場,并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行業的統一管理、監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設置受納場受納建筑渣士。
第十七條 建筑渣土需運入受納場處置的,受納場應予受納。自行安排受納場的,應向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提交受納場的土地使用證書或租用協議,以及受納場權屬部門同意受納的證明。
第十八條 建筑渣土受納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納場四周設置不低于2米的實體圍欄;應配備防塵、滅蠅、防污水外溢等設施,嚴禁污染周圍環境衛生;
(二)不得受納未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處置的建筑渣土;
(三)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廢棄物;
(四)應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內設施完好、環境整潔。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受納場拾揀廢舊物品。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未經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核準,擅自處置建筑渣土的,除責令限期補辦申報審批手續外,并可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限期內不補辦審批手續的可強制其暫停處置建筑渣土;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除責令立即整改、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清除污染外,并可視情節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除責令清除外,并可視情節處以一干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除承擔建筑渣土處置費用外,并按每噸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除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外,并可視情節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貴令其暫停施工;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未經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登記核準、擅自運輸建筑渣土的,除責令立即停運、限期補辦登記審批手續外,并可視情節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一)、(二)、(三)、(四)項規定的,除責令立即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清除污染外,按每車五十無以上一百元以下處以罰款,可并暫扣、吊銷其《建筑渣土準運證》;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五)項規定的,除責令立即清除污染外,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責令限期封閉受納場、停止受納建筑渣土、清除污染外,并可視情節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除責令限期整改、采取補救措施、清除污染外,并可視情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直至責令其封閉受納場;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除責令改正外,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對市容環境衛生造成污染損害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末清除的,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可代為采取補救措施,有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罰款額為五十元以下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出示證件、開具處罰票據當場執行;罰款超過五十元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發出處罰決定書,被處罰者應按指定的地點和期限繳納罰款。罰款應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罰沒收據,并按規定全部上交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依法管理。秉公執法,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對拒絕、阻礙其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建筑渣土是指因進行各種建設、鋪設、拆遷、修繕、裝修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泥土、廢渣及其它廢棄物(工業、生活垃圾和有害有毒、易燃易爆廢棄物除外);
(二)建筑渣土處置是指對建筑渣土的收集、堆放、運輸、中轉、回填、受納等各個環節;
(三)建筑渣土受納場是指按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需要設置的建筑渣土堆放、處置場地。
第二十七條 建筑渣土的處置量,以噸為計算單位,不足一噸的以一噸計算。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罰款金額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