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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性范文1
尊敬的李顯龍總理閣下,
各位同事:
很高興同大家在新加坡再次相聚。我對李顯龍總理和新加坡政府為會議所作的周到安排表示衷心的感謝。
隨著工業化的快速發展,人類使用化石能源,創造了巨大的物質財富,但同時也產生了大量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全球能源、氣候變化和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成為我們面臨的共同挑戰。東亞峰會就這個重大戰略性問題交換看法,反映出本地區國家加強合作,應對挑戰的愿望和決心。
主席先生,在此,我愿就應對氣候變化闡述中方的看法和主張:
第一,氣候變化是全球性問題,需要各國攜手合作,共同保護我們的家園。發達國家應該正視自己的歷史責任和當前人均排放水平仍然居高的現實,嚴格履行《京都議定書》確定的減排目標,在2012年后繼續率先減排。發展中國家應該根據自身能力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為應對氣候變化做出力所能及的貢獻。國際社會應該加大對發展中國家的支持,發達國家應該履行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承諾,切實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能力。
第二,氣候變化從根本上說是發展問題。應該把經濟增長、社會發展、環境保護統籌協調起來,建立適應可持續發展要求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為應對氣候變化而停滯發展,或者無視氣候變化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都是不可取、不可行的。據估計,今天全球約有24億人仍以煤炭、木炭、薪柴、農作物秸稈作為主要燃料,有16億人沒有用上電。讓貧困人口得到現代能源的服務,進而享受發展的機會,是一種道義責任和社會責任。因此必須強調,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應該促進而不是阻礙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消除貧困。
第三,《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奠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最具權威性、普遍性、全面性。公約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公平原則,凝聚了國際社會共識,反映了各國經濟發展水平、歷史責任、當前人均排放上的差異。我們應該以公約和議定書作為國際合作的基本框架,也歡迎將其他開展務實合作的倡議和機制作為公約框架的有益補充。
第四,技術進步對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具有決定性作用。國際社會要增加資金投入,擴大信息交流,加強節能、環保、低碳能源等技術的研發和創新合作,特別是加強技術推廣和利用,使廣大發展中國家買得起、用得上。在這方面,不能只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把應對氣候變化的任務全部推向市場。發達國家應減少貿易和技術壁壘,支持盡早落實公約關于技術轉讓的規定,建立切實有效的技術轉讓和技術合作機制,提高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第五,適應氣候變化是發展中國家最為關心的問題,是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的重要組成部分。發達國家應本著共同發展的伙伴精神,積極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適應能力,增強應對氣候災害的能力;盡快啟動《京都議定書》的適應基金,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開放;完善全球環境基金和清潔發展機制的運作,使發展中國家更加受益;擴大適應資金來源,為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支持。中國將于明年舉辦“東亞峰會氣候變化適應能力建設研討會”,就本地區國家如何提高對氣候變化的適應能力進行探討。
主席先生,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是一個中低收入的發展中國家,是遭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較為嚴重的國家。中國政府充分認識到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性、緊迫性,本著對本國人民負責、對全人類負責、對子孫后代負責的精神,主動采取了一系列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措施,取得了重要進展。
國際輿論比較關注中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但不要忽視這樣一些基本事實:中國人口占世界總人口21%;中國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還比較低,不到發達國家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中國仍有2000多萬農村貧困人口和2200多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人口,城鄉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還不平衡。為了改善和提高13億中國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中國的“發展排放”在一定時期難免會有所增加。作為一個制造業大國,中國生產的商品為世界各國享用,但卻承受著“轉移排放”帶來的越來越大的壓力。我們希望,各方在關注中國的排放時要充分注意到這兩個因素。
中國政府將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將科學發展觀作為執政理念,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規定,結合中國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制定并公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成立了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我們明確提出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具體任務,包括到2010年實現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供應結構中的比重提高到10%、將工業氧化亞氮排放穩定在2005年水平,同時努力實現森林覆蓋率達到20%、新增改良草地2400萬公頃、治理退化和沙化及堿化草地5200萬公頃、自然保護區面積占國土總面積比例達到16%左右、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積2200萬公頃等。我們知道,這些任務非常艱巨,但我們有決心和信心,經過艱苦努力,一定能夠實現。
中國堅持走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高產出的新型工業化道路,是國際社會加強環境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實現可持續發展努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期待得到包括東亞國家在內的國際社會的大力支持。中國將根據公約和議定書,本著“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承擔應有的國際責任和義務。中方贊同本次會議發表的《氣候變化、能源和環境新加坡宣言》,愿與各方一道,將宣言的精神和倡議落到實處,共同促進東亞地區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推動建設一個和諧發展、清潔發展、可持續發展的東亞。
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性范文2
一、中國100強碳信息披露的總體情況
根據CDP的2014年《中國100強氣候變化報告》,中國企業在低碳排放領域逐步與國際接軌,但是,由于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才剛剛開始,中國企業在氣候變化認知水平和管理能力方面還有待加強,特別是在潛在風險認知和整體績效水平方面。具體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的變化。
1、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意識提高
企業逐漸意識到披露環境信息的重要性,披露的企業數量和回復質量也隨之上升。2014年CDP問卷回復情況進一步改善,2008年回復企業只有5家,2013年是32家,到2014年是45家,回復企業數再創歷史新高。42家企業還通過其他途徑如企業年報、其他合規性文件等披露其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排放表現。CDP問卷涉及超過80個問題的回復質量比往年有了較大的提高,體現在披露信息數量更多、更準確、更全面、更系統和結構化,與公眾和投資者的溝通越來越積極。
2、企業應對氣候變化主動性提升
企業從應對氣候變化管理與戰略、風險與機遇和排放數據等3個層面披露相關信息,從回復企業數量(45家)和回復質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直接反映了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的主動性進一步提升。對內,71%(32家)企業有董事會指定的個人或委員會總體負責氣候變化事宜,80%(36家)企業把氣候變化風險整合到公司綜合風險管理流程中,近90%(40家)企業把氣候變化整合到公司商業戰略,從組織結構和戰略制定層面,把氣候變化放在了突出位置。對外,企業加強與政策制定者、行業協會和研究機構的溝通,提高自身政策影響力和競爭優勢。
3、企業碳管理體系有待優化
隨著國家淘汰落后產能、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不斷深入,企業將面臨越來越多的政策變化風險,直接影響企業競爭優勢。從戰略層面整合資源建立一個有效的碳管理體系,系統化制定碳目標,管理節能減碳和應對氣候變化問題,是企業轉風險為機遇的前提。回復結果顯示,雖然節能減排項目和應對氣候變化舉措在減碳結果上一致,但絕大多數企業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在目標、組織結構和戰略層面上并未統一。少數企業正嘗試把這兩個目標及其應對措施統一起來,但現階段結果并不理想,企業仍需做出更多努力。
二、中國100強企業碳信息披露的問題分析
經過對CDP報告的分析發現,中國100強在公開信息、與利益相關方溝通方面表現出了積極與透明的意愿,但在企業具體的碳數據披露方面則相對含蓄。
1、從披露比例看
在2014年,全球共4540家企業向CDP披露了氣候變化數據。中國企業100強中,有45家對CDP進行了回復。雖然聯交所樣品總量不到上交所樣品總量的一半,但是回復數量卻僅比上交所少7家,占聯交所樣品總量63%,而上交所回復數量僅占其樣品總量的37%。同樣,42%的H股回復企業愿意公開其向CDP披露的信息,而A股企業低于8%。這說明了,聯交所上市企業對應對氣候變化信息披露的重視程度比上交所高,也從側面反映了聯交所監管力度和投資者影響力較上交所大。
總體上2014年我國對CDP的回應率為45%,回復率再創歷史新高,提供信息的企業呈上升趨勢。但仍然不足總體比例的一半,可見披露的比例總體偏低。
2、從披露行業來看
作為高排放企業,公共事業、基礎材料、工業和消費者非必需品等4個行業的回復率持續走低,不利于政策制定者、投資者和消費者了解其應對氣候變化情況。而雖然2014年金融行業企業樣本量略微下降(6.45%),但回復量卻是2013年的1.7倍(17家)。這些金融企業主要包括銀行(10家)、保險業(3家)、房地產(3家)和綜合金融企業(1家)。他們直接參與了中國企業環境投資及服務的過程中,如綠色信貸和環境相關保險產品開發和提供,對應對節能減碳政策變化和企業需求更加敏感,也更強烈地意識到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在中國的重要性,因此積極參與CDP應對氣候變化信息披露項目。
3、從披露的內容來看
文字性信息披露較多,定性描述多,數據性的、涉及實質性具體行動的內容較少,傳遞的信息量不夠充分。如回答問卷中在管理與戰略、風險與機遇兩個部分,企業回復率較高,但在排放情況披露模塊,企業持保守態度,回復率小于20%,愿意公開數據的企業數量則更少(僅3家),披露和公開數據的公司也主要為低排放企業。這主要因為,上市企業普遍認為具體排放數據很有可能會影響投資者決策,尤其是工業、能源、基礎材料等行業的高排放企業,由于其單位產業增加值能耗和排放量數據較高,在能源成本、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方面存在較高風險,在披露相關數據是會更加謹慎。而對于信息技術、金融等低排放行業的企業來說,數據披露的風險相對較低。從另一個側面,也可以看出哪些企業對自身應對氣候變化成效(主要體現在減排量和排放強度上)、風險控制能力和投資者溝通等能力更有信心。
三、改進我國企業碳信息披露的建議
由CDP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調查以及對我國部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分析可以看出,近些年來,社會公眾和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意識逐步提高,在環境保護、證券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積極推動下,中國環境信息披露機制,取得了較大進展。但是,環境信息披露的機制、尤其是碳信息披露的機制還不完善,存在諸如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不規范;政府信息缺乏強制性和法律保障等等。參照國際碳信息披露(CDP)制度,結合我國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現狀,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完善法律法規
(1)建議環境保護部、中國證監會等相關部門盡快共同制定出臺《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在該《辦法》中進一步明確碳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2)修訂《環境保護法》、《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等法律的相關內容的規定,通過法律確立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制度,特別是對企業碳信息披露的地位和作用給予重視,使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有法可依。
該辦法除了統一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方式、范圍、內容,以及強制性公開和自愿公開、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具體內容外,還可對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管理事務,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環保機構、證券監督機構以及媒體等相關方的權利和責任,公司內部和第三方核查程序,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機制,獎勵處罰措施等作出具體要求。
本人通過研究港股上市公司香港利豐集團(股票代碼494)2014年年報發現,其辟有專門章節披露溫室氣體的排放量、用電、用水、用紙的總量,從2009年起落實全面可持續發展的策略,每年確定減排各項目標。因為,2008年香港特區政府推出了《香港建筑物的GHG排放及減除的核算和報告指引》,強制要求企業披露碳信息。
我們高興地看到,上交所金融創新實驗室2014年了《滬市上市公司碳效率分析與產品開發研究》,報告建議監管機構盡快出臺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規則,從自愿性、鼓勵性披露逐漸轉為強制性披露。
總之,辦法應同時具有自愿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避免節能減排不力的上市公司給廣大投資者帶來的資本風險,推動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向更透明、更公開、更健康的方向發展。
2、建立碳管理的合作機制
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監管具有跨部門性,無論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還是監管工作的具體執行都需要環保、發改與證券等相關部門的相互配合。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監管工作主要由證監會負責,但碳管理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環保部門、發改部門作為碳管理的政府監管部門,在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監管工作中也應當扮演重要的角色。
為保證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環保部門、發改部門與證券監督部門應加強合作,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監管工作,協調部門間的相關信息通報,協同進行核查,協同做出決策,并執行相應的獎勵與懲罰措施。
3、建立有效的碳排放數據收集及核算體系
碳信息的披露要以準確可靠的數據為基礎,沒有數據,量化就無從談起,碳信息的披露更是難以實現。從部分上市社會責任報告的分析中不難看出,即使同一行業或相近行業,碳信息的披露口徑也尚未統一,這就造成了不同企業之間披露的碳信息缺乏可比性,信息價值大打折扣。因此,我國必須盡快建立起適合中國企業的數據收集及核算體系。目前國際上比較流行的碳排放數據收集和計量的方法,主要來自ISO 14064溫室氣體核證標準和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我國企業可以參考國際上通用的方法,結合國內現狀,摸索建立適合中國企業的碳排放數據收集及核算體系。
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性范文3
【關鍵詞】互嵌 國際機制 全球治理 氣候變化 國際貿易 公民社會
【作者簡介】德國康斯坦茨大學政治與管理學系博士生
一、背景介紹
當前,“全球化”趨勢日益加劇,全球性危機層出不窮,直接危及國家安全、國際安全和人類安全。這些挑戰的波及范圍和深度已經超越傳統國界,超出單個國家應對的能力,我們已經身陷“風險社會”。
國際貿易波動會影響國內經濟發展,影響收入分配、社會穩定和政府能力等,并引致安全隱患,它已經成為國際上的重要安全議題,并將其他領域涵括了進來。 在既有貿易體系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鴻溝”越來越大,不公正的貿易體制一方面使弱國和貧困人口喪失利用貿易走向未來的能力,另一方面,這種不公正非但不會讓貿易帶來和平,反而會在國家和族群間播下沖突的種子。
同時,氣候變化問題也已然成為全球最為緊急的安全議程。氣候變化已然對國際社會、相關國家和受影響群眾形成明顯威脅。 這種隱患與威脅可能會不平等地施加于應對能力極其有限的最脆弱國家和人群身上。 作為一種子系統安全威脅,氣候變化與經濟、社會、政治等安全領域密切相關,這種議題間的“聯結政治”(linkage politics)最終必定會產生由氣候威脅引致的“安全復合體”。
但是,這兩個議題在全球治理體制建構過程中屢次折戟。作為當前最為成熟的國際體制,世界貿易體制自2001年便開始啟動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多哈回合發展議程,時至今日,其達成依舊充滿疑問。自《京都議定書》之后,作為正在建構的國際機制,氣候變化應對體制的進展乏善可陳。與哥本哈根會議相比,坎昆會議雖然在減排測量和減排基金方面達成共識,多國也表達“滿意”態度; 但是,《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紛爭和共識的具體實施卻令人擔憂其前景。
同時,從1999年西雅圖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至今,國際公民社會組織在國際談判上展現著更為明顯的能見度。國際公民社會雖在規模和動員能力方面然稍顯稚嫩,但作為獨立行為體,它已經基本形成一套獨具特色的話語體系。面對兩大議題步履維艱,公民社會組織開始跳出“”和“新自由主義”思潮的框架,批判國際談判體系及其主導思維的適應性問題,希望另辟蹊徑,尋找解決全球問題的方式。
這兩種機制的遭遇和新行為體的興起展現了當前全球治理面臨的困境,即一方面,全球問題迸發,人們對治理質量和數量的需求劇增,當前全球治理體制無法回應大眾需求;另一方面,面對全球問題,國際機制自身效能乏力,治理效果不彰;第三,新興行為體并未得到主流國際機制認可和接納,民間社會的力量被實質地排除在外;最后,全球治理理論也面臨國際關系理論與國際實踐的挑戰。
為清晰地剖析全球治理中存在的機制創建和效率乏力問題,本文特別選取貿易議題和氣候變化議題及其內在“互嵌”結構作為案例研究對象,從全球治理相關框架出發,通過對議題本身、回應機制以及參與行為體進行分析,對當前最為成熟的國際機制(全球貿易體制)和正在創建的國際機制(氣候應對機制)進行理論審視,以期通過案例分析展現全球治理中議題交疊和機制關聯的內在機理,并通過公民社會的視角來探討當前國際體制與社會大眾需求之間的“鴻溝”。
目前而言,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尤為重要。首先,無論是氣候變化議題還是貿易議題都是當前全球治理的熱點,關系著國家和民眾的切身利益。
其次,氣候機制是建構中的嶄新機制,貿易體系則是轉型中的成熟機制,將二者進行結合研究有助于探討國際機制建立過程中的共性因素。人為分割全球治理體系和國際機制議題并不能解決問題,當多元議題盤根錯節之時,對議題互相“嵌入”問題進行分析,有助于國際機制研究的進展。
第三,作為全球治理和國際政治新興行為體,公民社會組織很少關注單一議題,將貿易和氣候納入到公民社會組織的視角中,有助于更為實際地展示全球治理中“不一樣的聲音”,有助于發掘公民社會組織話語作為一個體系的特性,更有助于為未來全面討論全球治理體系提供基點。
二、理論分析框架:議題交疊、機制關聯和新興行為體
“風險社會”趨勢的加劇凸顯全球治理體系的困境。無論是基于現實國家利益,還是基于建構中的全球共同責任,各國都希望并紛紛訴諸不同問題領域的國際機制應對當前的挑戰。但是,全球治理的“制度叢”(institutional complexes)并沒有展示出足夠的回應力和有效性,甚至形成“制度擁塞”現象。 全球問題的波及范圍和破壞性遠遠超出國際體制的駕馭能力,不同問題領域互相交纏,對當前國際體制形成更大挑戰。同時,各種機制大多建立在人為劃分的專業知識基礎之上,缺乏對治理框架下的不同機制契合程度的考量。這使機制間的關聯性和內在沖突日益明顯,影響著國際機制的回應性,削弱了全球治理體制的有效性。此外,以國家為中心的治理體制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合法性質疑。機制“需求-供給”鴻溝需要公民社會主體的參與。
本文將從問題結構、機制關聯和新興行為體等角度對當前全球治理和國際機制理論進行審視,并從理論角度尋找導致困境的原因和內在機理。
1. 交疊的問題結構
“全球化”趨勢日益深入,其脆弱性和敏感性影響也不斷擴展,首先,全球性問題繼續并且以加速方式迸發,遠遠超越以前的問題數量;其次,問題影響范圍日益擴大,影響程度越來越深入;第三,全球性問題開始“結合”起來共同侵蝕國際安全和人類安全, 這都挑戰著專業化和單一化的問題應對模式。
恰如奧蘭•揚(Oran R. Young)所言,許多全球問題出現“非線性”特征,并且問題的演變經常會被“突然地、惡性地并且無法挽回地”中斷,然而,當前全球治理措施適用范圍略顯簡單,難以應對“以前從沒有碰到過、突然改變、無序變化和緊急發生”的問題。 基歐漢(Robert Keohane)曾經指出,如果僅僅將世貿體制作為跨政府的貿易機制,其運行“非常成功”,但是若將貿易和其他問題領域的聯系(貿易與……的問題)考慮在內,則會出現問題。 吉爾平(Robert Gilpin)也認為,貿易問題其實已經聚集到“文化、國家和其他不容易通過討價還價找到折中方法的復雜問題上”。
2. 關聯的國際機制
國際機制之間的相互關聯機理日益明顯,超越了治理機制的設計初衷,制度關聯(institutional linkage)的方式與契合程度影響著國際機制有效性的發揮。 盡管全球治理框架包含“制度叢”或各種“安排的聚集束”(clusters of arrangements), 但是全球治理的效力依然飽受質疑。
現存的治理結構是“一個復雜的非中心化的權威格局”,其優點是“這些互相獨立的體制具有在國際秩序的其他組成部分遭受嚴重挫敗后生存下來的能力”。但是,由于體制由不同行為體“因不同的目的”而建立,并且參與創制的人“頻繁地”聚焦于建立具體的單一體制,“很少或者根本就不想協調”其在不同機制中的工作,并建立相關機制間的關系,因此機制劣勢也顯現出來,即“體制在解決問題的重疊和交叉方面能力還很不夠”。
“具體問題的體制密度越來越高”, 應對單一具體問題的國際體制在其運行中也越來越依賴于“與其他制度安排的復雜聯系”。這種制度之間的互動對相關體制的運作結果具有重要影響,“進一步看,隨著將來國際社會中功能性不同的活動之間相互依賴性的增強和國際體制密度的增加”,制度間的“撞擊”和互動“注定”凸顯。
3.全球公民社會興起
非國家行為體,特別是全球公民社會(global civil society),越來越成為全球治理之中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新行為體出現直接沖擊著當前的全球治理結構和國際機制的回應性需求。
全球性問題的解決不可能單靠國際政治主要行為體就能實現。第一,當前國際結構形態早已步入“復雜聚合體系”(complex conglomerate system)時代, 全球公民社會興起,與其他非國家行為體一起成為國際政治和全球治理的有機組成部分,并與國際行為體形成多重關系。
第二,以國家行為體為主要參與者的全球治理體制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合法性挑戰。 當前的主流國際體制在程序上無視其他行為體的參與和透明度,在結果上則可能淪為大國牟取利益進行再分配的“漂白”工具,從而造成弱勢行為體利益的被剝奪與不公。
第三,國際機制“有效性”和“回應性”要求全球公民社會的參與。公民社會在網絡塑造、議程設定與倡導、推動國家合作、提升公共參與以及促使公共政策變化等方面有助于提升國際體制的問題解決能力。
奧蘭•揚認為,盡管全球治理中,國家依然是最為重要的行為體,但是非國家行為體的作用正在加強,特別是全球公民社會“正在形成”。 他堅信“有證據”顯示“一種次要的社會體系正在國家社會周圍成長”,全球公民社會已變成“全球治理中社會環境”的有機組成部分,相應地,在國際體制背后存在著“一個非國家行為體和全球公民社會的關系領域”。
他同時指出,在實踐方面,“國際體制中非國家行為體起著重要作用”,基于社會的影響,“全球公民社會發揮作用的力量”可以對相關國際體制的運作帶來巨大壓力。所以,單從研究方面而言,就需要“更多地關注那些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通過復雜的方式互相作用的制度安排”;同時,有必要探討全球公民社會在全球治理中發揮作用的機制,并提出國際社會及體制與全球公民社會之間的聯系是全球治理中值得關注的“一個新的研究議程”。
綜上所述,全球化潮流對國際社會結構的“解構”依舊在繼續,不同問題領域之間的交叉也日益展現,以前應對具體問題的專業化機制及其關聯反而成了制造問題的“罪魁”。與之相關,以國家為中心的國際機制需要予以改變,全球公民社會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及其對國際機制有效性的影響也需要厘清。
三、“貿易-氣候”互嵌結構:議題交疊與機制關聯
1. 文獻回顧
對貿易議題和氣候變化議題之間的聯結研究尚屬一個比較新的課題。對氣候議題“話語”的建構大多把握在思維主導的國際組織手中,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環境署、聯合國貿發會議、世界銀行等。 對“氣候”話語在國際組織中發酵的現象,已經有學者作了闡述。
國內關注單一議題的學者比較多,對氣候變化與貿易聯結的關注大多是介紹國外相關研究進行闡釋。在目前的文獻中,有的學者從政策方面呼吁重視氣候變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有的從作為環境問題組成部分的氣候變化 和貨物貿易規則角度,初步探討國際貿易機制與氣候變化應對機制的“松散的潛在的聯系”;也有學者根據世貿組織與環境署報告,介紹梳理氣候和貿易之間的關聯。
但是,公民社會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和認真的審視。雖然公民社會也比較早地意識到貿易和氣候的關聯,卻未進行理論化, 遑論從公民社會話語體系角度對氣候變化及貿易議題進行深入研究。人們對貿易與氣候變化之間的聯結關注明顯不足,需要改變。
2. 貿易與氣候關系:概述
氣候變化“很有可能”由人類活動導致。 自由貿易作為工業化與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支柱,全球貿易發展與溫室氣體的排放有著緊密聯系,對氣候變化負有歷史責任。
一方面,貿易利益誘惑是西方國家開展工業化的動力,工業化等人為因素是導致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原因。貿易開放主要從三個方面影響溫室氣體排放,即規模效應(Scale effect)、結構效應(Composition effect)和技術效應(Technique effect)。
其次,支撐國際貿易運行的環節,特別是貿易運輸所使用傳統能源而遺留的“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也是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來源。
此外,缺乏管制的貿易自由化還扮演氣候變化“共犯”角色。在利益驅動下,若干能夠吸收溫室氣體、減緩氣候變化進程的資源被“商品化”并進入市場;或被利于產生市場利益的資源替代或擠占空間。
當然,如果人們能夠從貿易中獲益,可能逐漸要求有助于環境和氣候現狀的產業結構和貿易體制。規模效應和技術效應實際上是反方向運行的。貿易拓展并不必然導致全球暖化,但是合理貿易體制有助于改善全球暖化現狀。
3. 全球貿易體制和氣候應對機制的關聯
全球性問題的解決之道通常并不局限在單個領域,而是“牽一發而動全身”,與其他領域和國際機制緊密關聯。
對貿易和環境關系的關注源于《21世紀議程》。 先于氣候治理框架存在的國際制度(如貿易、能源、金融和政治)已經影響著全球變暖的進程,若不同時調整這些體制,氣候治理框架自身無法遏制全球變暖步伐。
更為重要的是,國際機制是國家行為體特別是大國權力利益分配的產物。議題不同的國際機制建構也遵循同樣的權力利益邏輯,氣候談判不僅關系權力利益分配,而且也必然影響到作為有機系統的全球機制“群”中的權力利益調整。
鑒于氣候變化造成的嚴重影響,國際社會自20世紀70年代便開始關注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排放問題,并于80年代開始探討利用國際制度來治理氣候問題。從1988年政府間氣候變化專業委員會(IPCC)成立開始,國際氣候治理制度框架日益擴充,主要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劃》、《波恩政治協議》、《馬拉喀什協定》、《氣候變化與可持續發展德里部長級宣言》、《巴厘島行動計劃》、《哥本哈根協議》和最近的《坎昆協議》等。這些協議構成應對氣候變化的先期框架,但是真正的氣候應對機制及其實施框架尚未達成。
成立于1948年的多邊貿易體制(GATT/WTO)可以稱得上是最為成熟的國際機制。目前,它包含153個會員,以WTO規則為基本規范的雙邊和地區性的貿易體制也逐漸增多, 國際貿易體制的先期存在也使氣候危機應對不得不考慮其與貿易體系的聯系與路徑依賴。
首先,貿易途徑已經成為支配氣候應對措施(減緩、適應與資金支持等)的思維。當前流行的氣候變化應對機制中無一不充斥著資本、市場和貿易的影子。
減緩 (Mitigation)和適應(Adaption)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主要措施。 其中,氣候變化應對措施又可以細化,如《京都議定書》引入“共同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排放貿易”(Emissions Trading)、和“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三個國際減排額度的主流機制,由此發達國家可以通過這些靈活機制與發展中國家合作在全球范圍內減排,又同時使二者共同獲益。再如,《斯特恩報告》中提議四種應對方式,即“碳排放貿易”、技術合作、采取行動減少森林砍伐和適應措施。 此外,這些策略還包括各種能夠改善氣候現狀的技術與服務,鼓勵使用高效低排放的能源和使用其他綠色產品等,也包括幫助受影響人群適應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相關技術、服務和產品。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條第5款和《京都議定書》第2條第3款都強調一種“有利的和開放的國際經濟體系”,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不能在國際貿易中受到任意不公正的歧視和隱蔽限制。
這些措施的實際運行基于市場和貿易的思維,并在國際機制特別是貿易體制之下運轉。如“碳交易”等實質上基于貿易和市場機制;各種產品和技術的流通擴散也需要貿易體制支撐。支持者辯稱,這將能夠利于減緩氣候變化的技術和商品的自由流通,推動全世界的氣候變化減緩進程。
其次,在當前的多邊和雙邊貿易體系中,對氣候治理的關切已經成為一種“顯學”。但是,多邊貿易規則并沒有針對氣候變化的具體適用規則,只是將其視為環境議題予以規范,從而構成當前貿易與氣候應對措施的基本框架。
孕育世貿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特別強調貿易開放和可持續發展之間的關系?!抖喙块L宣言》(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第31條針對貿易和環境議題,也提出“削減或適當地消除環境產品和服務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世界貿易體系中的相關規則,特別是多哈發展回合,如果能夠真正實施,有助于國際社會特別是脆弱國家提升氣候變化應對適應能力;規則的不當使用則可能危及氣候制度框架的有效性。
從貿易角度來看,應對氣候變化主要要求當前貿易體制能夠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加強不同國家之間的氣候相關服務、技術和商品流通,提升受影響國家和群體的應對能力。貨物和技術的自由流通涉及多邊貿易體制中的關稅或配額規則、補貼政策、非關稅壁壘問題、技術標準、衛生標準、知識產權問題和與之相關的服務貿易。 通過這些政策,推動“氣候友好”(climate friendly) 的技術和服務自由流動,并建立貿易與環境之間的相互支持體制。(參見下頁表一)
WTO希望通過三個方式減緩氣候變化。第一,通過價格和市場機制將溫室氣體排放內部化;第二,通過開發金融機制推動“氣候友好”商品和技術開發與流通;第三,通過設立相應技術要求來推動相關技術和商品的使用。 同時,氣候減緩措施及預期措施都會與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則相聯系,如污染許可證自由分配。各種“邊界碳調整”(border adjustments)也可能采取這種形式。 WTO設立貿易技術壁壘委員會(TBT)致力于確保管理、標準、測試和認證程序等不會帶來繁冗障礙,并以規則保障高效能源技術和利于減緩氣候變化的技術不會在國際貿易中被施加障礙,從而保證對氣候變化的減緩和適應;這也可保證缺乏技術的國家更加容易地獲取相關技術。
但是,現在的多邊貿易體制及其規定實際上限制了氣候變化應對技術、服務和商品等要素的自由流通。第一,貿易規則限制了氣候政策的選擇范圍,技術產品流通阻礙和發達國家的補貼在當前世貿體系下容易形成貿易摩擦和沖突。 若干貿易體制條款可能會阻礙氣候變化的減緩。
第二,當前貿易規則不利于“氣候友好”技術的轉讓,特別是非關稅壁壘問題和知識產權問題的阻礙?!扒鍧嵃l展機制”的推廣會經常遭遇貿易壁壘的阻礙。 若干發展中國家因知識產權無法采用“氣候友好”的技術、產品和服務。
由此可見,原本兩個不甚相關的領域和治理機制已經難以阻擋地結合在一起,形成難以分離的綜合體。在多哈回合談判之中,氣候和環境商品、技術與服務是多哈回合受阻的重要原因;而在氣候變化談判之中,與貿易緊密相連的關稅壁壘、綠色壁壘、技術轉讓和知識產權問題,也是阻礙氣候措施達成的主要力量。 2009年底WTO失敗與哥本哈根氣候談判草草收場也為貿易與氣候議題的關聯提供了負面證明;而2010年世貿組織多哈回合談判進程的緩慢也似乎與坎昆會議細節問題(如氣候友好技術與產品轉讓)的磋商成效受到掣肘。
那么,貿易和氣候議題談判為什么會“同病相憐”?除關注行為體的傳統“利益博弈”之外,有無其他分析路徑?當前全球主流的國際體制和全球治理思路與當前多種議題談判同時進入“死胡同”有沒有內在聯系?
四、批判的力量:全球公民社會看“貿易-氣候”體制
作為新興行為體的全球公民社會,它擁有一套與國家行為體不同的問題意識和觀察視角,并在全球治理和國際政治之中扮演著不同角色。
根據波蘭尼(Karl Polanyi)的觀點,資本主義制度下市場和社會間存在著持續的張力,自發調節的市場無法持續下去,市場秩序可能會給社會帶來破壞性的后果,同時,正是因為市場的威脅,社會意識的日益覺醒,形成了“自我保護的社會”,從而與國家展開互動,以應對商品化對社會的破壞性后果。并且,對市場價值而言,社會價值不應該是從屬性的。
就公民社會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方面而言,基歐漢和奈認為,“全球化造就了各種非政府行為體……的擴散,它們期望自己的聲音為人所知”,并在全球治理結構中,非政府行為體,尤其是全球公民社會渴望參與到“與自己休戚相關的領域之中”。
全球公民社會對氣候治理中的貿易自由化傾向進行反思便是在全球多層次治理層面上“波蘭尼命題”的體現,也是其參與“休戚相關”領域的表現。在貿易和氣候變化議題方面,公民社會反思并批判了當前氣候治理體制建構過程中的市場拓展現象,并從社區、民眾和權利的角度展現了其與國家行為體之間的互動與沖突,凸顯了公民社會的自我保護機制。
本文分析了23家貿易相關國際非政府組織及組織網絡 自2006年氣候議題升溫以來至2010年12月份坎昆會議閉幕的聲明、工作論文、社區調查和研究報告及訪談,聚焦于貿易與氣候變化的關系,并追蹤“反”貿易自由化組織網絡――“我們世界不容出賣”網絡(OWINFS)的相關理論觀點,希望從全球公民社會視角來梳理公民社會話語的完整脈絡。
1.從觀點到模式:公民社會的批判
公民社會在氣候議題領域影響力逐漸增強,提出了較為完整的分析框架,著力于批判當前的主流氣候機制,提出替代性(alternative)建議。全球公民社會試圖通過抗議、倡導和政策建議等方式撼動主流國際機制、國家以及跨國公司權威,呼吁建立氣候治理框架時能夠拋棄“新自由主義思路”。公民社會分別從全球暖化的原因、應對手段的誤區、貿易體制問題等方面對主流觀點予以批判和反思。
第一,自由貿易及其驅動的能源密集型(energy intensive)工業發展源于西方的新自由主義模式,正是它們的集合才最終加劇了工業革命以來全球暖化和氣候變化問題。要遏制氣候變化步伐必須從貿易根源上尋找答案,也正是現在的新自由主義主導的多邊貿易體制才使得氣候變化減緩步履維艱。 這也恰恰符合波蘭尼所認可的打破國際沖突怪圈的“關鍵性步驟”在于“扭轉社會生活應該從屬于市場機制的理念”。 烏爾里希•貝克(Ulrich Beck)也曾經指出,人類面臨的威脅是由社會所制造的風險,西方社會所主導的經濟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制造了風險,同時也加強了對風險的掩蓋。
第二,當前主流的氣候治理框架是由發達國家占優勢地位的新自由主義發展和管制模式,是從推崇市場機制的新自由主義思潮出發的。但是,市場機制并不是萬能的,其本身就有若干內在問題。 在這種模式主導下,用于解決氣候危機的各種手段,實際上就是“購買”適應和減緩措施。 以貿易和市場為機理的“碳交易”、“碳轉移”以及“清潔發展機制”等,都充斥著對市場的過分信任,被指責為“大騙局”(Big Hoax)。 《京都議定書》生效后,“碳交易”發展迷茫、“碳價格”被發達國家控制、 氣候危機惡化已證明以貿易作為治理手段的疲軟。
第三,在新自由主義機制之下,貿易過分自由化會催生若干錯誤手段,并主宰當前氣候變化談判議程。 公民社會組織質疑WTO“貿易導向”(trade-oriented)的“環境產品和服務”(EGS)自由化是解決氣候危機的關鍵。若干學者也提出質疑,即關稅削減能否推動“氣候友好”技術和產品的擴散。
公民社會指責WTO以“多哈發展回合”為名義推進自由化,這非但不會帶來發展,更不會解決氣候變化,因此它們呼吁終止自由貿易,并在新自由主義體系外尋找氣候變化的手段。 有學者認為,多數國際組織一邊將“氣候保護”掛在嘴邊,另一面卻和往常一樣堅持本業。 (參見表二)
就清潔發展機制而言,其初衷是通過市場和產權界定來對環境保護予以經濟激勵,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搭建橋梁并提供實際幫助,在經濟發展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減少排放。但是,碳排放商業化和市場化的機制在實踐中偏離軌道,被扭曲成投資者獲取暴利的途徑。市場機制的介入實際上削弱了《京都議定書》效力。 清潔發展機制可能產生新的貧困和擴大的不平等,加劇資源私有化,損害社區的永續發展,甚至還會浪費各種資源,危及糧食安全。 此外,若干跨國公司通過碳交易逃避減排責任,其權力因貿易自由化渠道而得到強化,加之大多推行清潔發展機制的母公司都位于發達國家,因此這些措施被看作對發展中國家實行的“碳傾銷”(Carbon Dump)或“碳殖民主義”。
第四,盡管當前貿易談判和氣候談判存在差別,但是國際貿易機制中的主要成員也同時主宰著氣候變化談判,因此氣候談判很可能也被納入新自由主義的市場主導范式中。新自由主義體制不僅在過去幾年中拖累金融體制,并且還很有可能導致氣候變化談判裹足不前。 有學者通過文本分析認為主流的國際組織僅僅將氣候變化視為“空包彈”(Empty Signifier),它們并不想改變,而僅僅是“將氣候保護‘納入’全球霸權秩序卻無需改變世界經濟的社會結構”。
2. 從權利正義到弱勢人群:公民社會話語的特質
公民社會希望以“權利為本”(rights-based)方式,推動相關機制從“市場迷信”與“經濟發展”向“永續社區”(sustainable community)發展和“人民”(peoples sovereignty)終極關懷方向轉變。正是這種價值和轉變從深層塑造了全球公民社會與國家行為體不同的問題意識、批判視角和方法論視角。
首先,與政府及政府組織聚焦國家利益分配和義務承擔相比,公民社會更加強調公平和正義的基本理念。國家行為體在制度建構中主要關注競爭性的權力結構和氣候變化導致的國家與國際安全后果。全球公民社會則將氣候變化發展限定為“氣候正義”(Climate Justice)議題,并將視野落到人類安全領域。這種公平不僅是國家之間的公平,也從相關國家國內不同群體間角度上來看待公平。氣候變化的起因是發達工業國家,但是在各國危機應對能力不平衡的前提下,氣候變化的消極影響對生態脆弱和欠發達國家而言尤其惡劣。
其次,全球公民社會強調“權利為本”的邏輯起點,特別是欠發達國家的發展權利和弱勢人群的基本權利與發展權。與一刀切地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極端觀點和“權力利益為本”不同,國際非政府組織提出“溫室發展權”(Greenhouse Development Rights)概念框架,在既定全球氣候變化指標的基礎上,關注基本人權,賦予相關貧困人群以發展權,并免于其氣候義務。
第三,與國家及其衍生行為體聚焦于維持或者改革現存國際機制不同,全球公民社會則具有明顯的“反體制”色彩,這種色彩也源自于公民社會的“反全球化”傳統。有些國際非政府組織人員認為,如果將應對氣候變化作為一種斗爭,那么這種斗爭并不是東方與西方或者南方與北方之間的斗爭,而是全球民眾與從氣候危機中漁利的跨國公司和國際金融機構間的斗爭。
第四,公民社會在工作手法方面呈現不同于國家行為體的特征。它們更加重視自下而上的工作方法,注重從微觀社區的實際需求出發,強調參與的重要性,打破國家的界限,從全球主義的視角來對待相關的弱勢群體,并能通過自身參與發現被故意或無意忽視的盲點議題、人群和相關議題。
最后,與國家行為體相比,全球公民社會或非政府組織更關注社區層面多元弱勢群體生計影響,它們關心不被重視但長遠而言有重大影響的人群和議題,除為欠發達國家發聲之外,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弱勢關懷還包括“氣候強制移民”、“氣候難民”以及其他受影響人群,特別是婦女群體、兒童、少數民族、土著居民及其傳統文化傳承,并強調本土社區資源保護的重要性。
公民社會組織堅信愛因斯坦所言:“我們不能用制造問題的方法來解決問題?!惫裆鐣^點超越傳統自由制度主義和現實主義窠臼,能對解決全球問題提供新思路,并利用其關注權利為本、微觀層面和社區參與的優勢,在社區層面催發公眾意識,在行動中尋求可行的解決之道。
當然,從公民社會角度來看待全球問題,可能陷入“只破不立”,顯得比較“激進”和“革命性”。雖然其若干策略方法在某些社區推行取得成功,但是其普遍性還是未知數。其獨特話語體系可以激發我們思考與反思當前國際體制進展過程中的問題,把這些問題納入到主流思維框架中,將有助于更好地縮小民間社會需求與國際體制供給之間的鴻溝,也能更好地維護大眾的利益與發展權利。
如果在當前主流國際體制中,能夠真地引入“人民”、“權利為本”和“永續發展”等公民社會的需求,減弱結構對民眾權利的限制,縮小國際機制“需求-供給”鴻溝,這將不啻于一場全球治理的新試驗。
五、結論與建議
本文從問題領域結構、治理機制連接和行為體等視角出發探討了國際自由貿易體系與氣候變化間的關系,解答了貿易開放對全球變暖的負面推動作用、氣候變化應對框架及具體措施中的貿易思維和當前國際貿易規則體系對氣候變化應對的阻礙等問題。同時,本文關注了全球公民社會在氣候和貿易議題領域的聲音,在對主流觀點進行分析、批判和反思的基礎上,展現出它們的獨特視角。本文試圖對其進行理論化總結,解釋其動力機制,從而有助于豐富當前國際關系多元視角的氣候變化議題研究。
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性范文4
世界氣象日宣傳標語【1】
1、隆重紀念“3·23”世界氣象日!
2、20xx年世界氣象日主題——xxxxxxx。
3、極地氣象變化與全球氣候變化密切相關!
4、加強極地氣象研究,促進對極地生態系統的保護!
5、從可持續發展戰略高度認識氣候變化的重要性!
6、加強對氣候和氣候變化的研究,更好地應對人類面臨的各種挑戰!
7、加快氣象現代化建設,增強氣象防災減災能力!
8、加強防災預警體系建設,增強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能力。
9、提倡簡樸的生活文化,與大自然和諧相處!
10、準確預報天氣與氣候變化,為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11、加強氣候生態資源監測評估與綜合利用!
12、減緩、遏止氣候變化,保護藍天白云綠水青山!
13、為了我們的子孫后代,善待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
14、《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3月21日正式宣布生效,我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
15、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16、全民行動起來,為人類的現在和未來而保護氣候!
世界氣象日宣傳標語【2】
1、人工影響天氣利國利民。
2、加強防雷知識教育,提高雷電防護意識。
3、加強防災預警體系建設,增強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能力。
4、加強極地氣象研究,促進對極地生態系統的保護。
5、加強氣候生態資源監測評估與綜合利用。
6、加強應急管理,服務國計民生。
7、減緩、遏止氣候變化,保護藍天白云綠水青山。
8、健全雷電檢測制度,杜絕雷電災害隱患。
9、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由氣象臺站統一向社會。
10、全民行動起來,為人類的現在和未來而保護氣候。
11、科技讓天氣服務人類。
12、利用氣球開展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無資質證的單位施放的氣球。
13、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14、糧草未動,氣象先行。
15、隆重紀念“3·23”世界氣象日。
16、埋頭苦干做氣象,安全建設有保障。
17、普及氣象知識,增強安全意識。
18、普及三防知識,增強抗災自救能力。
世界氣象日宣傳標語【3】
1、施放氣球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2、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施放氣球活動。
3、利用氣球開展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無資質證的單位施放的氣球。
4、人工影響天氣利國利民。
5、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6、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由氣象臺站統一向社會。
7、依法加強我市防雷減災工作,提高全社會的防雷減災意識。
8、認真貫徹落實《河南省防雷減災實施辦法》。依法加強防雷減災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性范文5
各利益相關方、非政府組織、管理機構和消費者均要求獲得信息,了解氣候變化對于企業的實際和潛在影響。政策制定者和管理機構制定了溫室氣體(GHG)的強制性報告,開展排放權交易計劃,并公布披露規則和相關解釋。氣候變化相關報告的政府指導工作也正在展開。在對109個國家進行調查后,德意志銀行最近指出,有270項政府決策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設立了目標。
全球各國環境部長在監控與測量溫室氣體排放方面制定了相關規則,同時,各國財政,安全和商務部長也積極參與,制定措施和予指導意見,以獲取信息,了解氣候變化的風險和對企業的影響。
法令披露
丹麥、法國和瑞典金融監管機構現在要求企業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相關環境問題。在英國和日本,公布環境問題在年度申報中已成為必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lon)明確表示,現行證券法應該適用于披露氣候變化帶來的風險。安大略省證券委員會(ontario Secu-rities Commission)也被要求表明立場,是否支持加拿大證券法適用于披露氣候變化帶來的相關問題。
氣候報告對于企業也愈發重要。這不僅為了應對當前和未來監管工作,也可以管理風險,增強品牌力和獲得競爭優勢。全球60個國家數以千計的大型企業都向碳信息披露項目(CDP)報告了氣候變化風險、機遇、戰略和溫室氣體排放情況。2009年,82%的全球500強企業按照CDP的要求公布了相關信息。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公布也成為普遍。超過1.000家公司按照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的G3指南,正式和登記了可持續發展報告。在主財務報告中,公司報告了更多的非財務問題,包括氣候變化問題。
在英國,德勤2010年11月了對于英國上市公司碳報告情況的調查結果。調查顯示,在受調查的100家英國上市公司中,超過半數(57%)的公司公布了一些碳信息,超過三分之一(37%)為公司碳足跡提供了相關數據。五分之一(20%)的公司正式報告了減排的確切目標。
但是德勤調查同時發現,報告缺乏一致性;沒有第三方對數據進行核實(只有8%的受訪者支持第三方核實);同期相比的具體信息不夠充分,這些都使大多數報告的讀者難以評估企業碳足跡減少的成績。調查結果并非表明企業不愿意監督和報告氣候對于它們的影響,而反映了可用工具的不成熟,氣候報告現狀的復雜性以及(多數可能情況下)報告以及計量標準的缺乏。
氣候披露標準委員會(the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 rdsBoard)最初致力于世界商業和會計領域的工作,該委員會對于保證一致性極為重視。但是,科學和技術(尤其是度量學和計量科)也可以發揮關鍵作用。所以,英國國家物理實驗室(NDL)也參與進來。
NPL是英國國家測量基準研究中心,也是世界實驗室網絡的一員,為測量提供技術系統支持。英國所有經濟與社會活動都依賴NPL的測量工作,而NPL使得這些測量保持統一,并滿足活動目標。NPL開展研發工作,開發測量技術,提供咨詢,維護標準,并確保國家間標準的一致性。
一百多年來,NPL致力于保證計量系統可以推動經濟發展和提高我們的生活質量。
最近,NPL與企業、政府和國際同行們展開了協商,以了解應當如何支持國際社會減緩氣候變化帶來的努力。這次協商指明了一系列方法,幫助測量系統更好地參與進來,尤其是支持低碳技術的發展、更加精確的氣候數據的收集,努力實現“碳”報告、稅收、貿易和監管目標的統一評估。
過去十年里,各國政府和其它組織創造了一種叫做“碳”的商品,代表溫室氣體對全球變暖的影響。眾多市場、稅務,報告和管理工具都得到發展,旨在為該商品制定一個實際或虛擬價格,以減緩大氣中溫室氣體含量的增長速度,繼而最終降低我們生存的地球的溫室氣體的存量。為了使這些工具有效,實施對象――“碳”商品必須與實際數量相聯系,而我們也正努力創造一種受理解、可控制的方式對數量加以測量。
現實可行的全球碳價格
當前,在制定可行、一致的全球碳價格問題上,我們只是剛剛起步。這是因為,受到影響的企業與活動數量非常有限;并不是所有的溫室氣體都被涵蓋在內;有效價格低廉?,F在,我們需要建立碳與實際排放量或減排量之間的合理聯系。我們現行的稅收、交易政策和管理工具為建立這種聯系提供了可能?,F行工具大體上可以滿足目標的實現。
然而隨著我們不斷前進,如果可以帶著緊迫性前進的話,情況將變得有些不同:更多的企業和活動將參與進來;更大范圍的溫室氣體種類將被列入其中;新的低碳技術受到引進;碳價格上漲。我們需要確保碳與實際溫室氣體排放量或減排量的關系也隨之變化。一旦它對企業有經濟上的利好,使得企業改變生產活動,從而產生了1%的碳成本變化,我們需要保證,該變化也將減少1%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如果碳與排放間的聯系未得到建立,操作層面的變化便毫無影響力,甚至使情況變得更糟。而我們的稅收、交易政策和監管工具便不能達成目標。
這至少將產生四種后果:
1.在其它商品的交易、監管中(例如天然氣與污染物),我們常常忽視透明度的重要性。但是現在,我們需要確保這個碳計量系統繼續滿足透明度的需求。
2.假如我們需要選擇與融合監測和報告,就必須確保碳與實際排放量緊密聯系。
3.隨著監管工具的發展,我們需要以一種可控、統一的方式重新回顧科學、技術和協議,確保該聯系能準確地維持在既定水平。甚至,當技術不再適應需要時,我們可以改變測量與報告方式。盡管很難,但改變也許是必須的。
4.我們需要發展新的科學技術來支持測量工作,滿足新情況。例如,怎樣測量碳捕獲與封存中的長期泄露量,這是一個需要解決的技術難題。
國際測量體系有利于解決這個難題。NPL尋求繼續在測量科學、技術和標準領域發揮國際領導作用。
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性范文6
1發達國家的低碳經濟模式與相關經濟立法
基于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性,發達國家紛紛出臺政策、制定法律,鼓勵并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壯大。
1.1美國
作為世界頭號大國,美國也是能源大國。雖然美國堅持不批準《京都議定書》也聲稱不承擔相關義務,但其法律法規卻對國內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例如1976年制定的《固體廢棄物處置法》,2005年出臺的《2005年國家能源政策法》。美國一些態度積極的州也出臺了相關法律,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2010年5月12日,《美國電力法》草案揭開了神秘面紗。該法案對《清潔空氣法》進行修正,針對美國主要碳污染源建立逐步降低的碳排放量上限,包括發電廠、重工業、和交通運輸業[1]。
1.2日本
作為《京都議定書》的發起和倡導國,日本在低碳經濟發展方面亦做出了巨大的努力。2008年6月,日本首相福田康夫提出了日本新的防止全球變暖對策即“福田藍圖”,表示日本減排的長期目標是到2050年使本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比目前減少60%至80%。此外,日本還注重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鼓勵和推動節能降耗,發展低碳經濟。例如,《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固體廢棄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法》、《促進容器與包裝分類回收法》、《家用電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綠色采購法》等法律的頒布實施,為低碳經濟的有效推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證[2]。
1.3其他國家
除了美國、日本之外,法國、瑞典、韓國等諸多國家在低碳經濟發展方面亦做出了特色。2008年4月30日,法國政府公布一系列新的環保法律草案,涉及建筑業、交通、農業和能源等多個方面。2010年1月13日,韓國總統李明博在《綠色增長基本法》草案上簽字。對于資源匱乏、經濟低迷的韓國而言,《綠色增長基本法》不僅回應了全球溫室氣體減排的責任承擔,更重要的是,它將韓國推向“漢江奇跡”之后的第二輪劃時代經濟轉型期[3]。通過對以上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發展現狀的分析可以看出,發達國家發展低碳經濟的主要措施中最有效的措施是制定相關的法律規范。
2我國當前低碳經濟的發展現狀與相關經濟立法
2.1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環境背景與能源背景
近年來,全球氣候呈現出劇烈而顯著的變化,中國氣候也受到了強烈的影響。我國PM2.5污染問題日益凸顯。據2006年底的《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預測,未來中國氣候變暖的速度將進一步加快,很可能在未來50年至80年全國平均氣溫升高2℃一3℃;到2030年,中國沿岸海平面可能上升幅度為10-16cm,導致海岸區洪水泛濫的機會增大。氣候變化將使農業生產的不穩定性增加,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到21世紀后半期,中國主要農作物,如小麥、水稻和玉米的產量最多可下降37%;今后20年至50年間的農業生產也將受到氣候變化的嚴重沖擊[4]。改革開放以來,快速的經濟增長不可避免地帶來了資源消耗、碳排放增加的問題。煤多、油少、氣不足的資源條件決定了我國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煤炭仍將是主要一次能源。由于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發展階段也需要大量的鋼材、水泥和電力的供應,“高碳”產業仍是我國經濟增長的帶動產業。
2.2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制約因素
雖然我國有關低碳經濟發展的計劃政策逐步完善,并從理論邁向了實踐,但是仍然存在著諸多制約因素等待克服。①我國目前正處于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的階段,人口增長、消費結構升級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使得資源的需求和溫室氣體的排放不斷增長。②我國經濟發展呈現粗放式的特點,對資源和能源依賴度較高。③能源結構以煤炭為主,“富煤貧油少氣”的能源結構決定了中國以煤炭為主的能源生產和消費格局長期存在。④在現階段全球產業分工體系中,中國產業仍處于低端位置。⑤新能源發展水平有待提高。⑥我國低碳創新能力不足。
2.3我國目前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相關經濟立法
由于快速的工業化、城市化和能源消費增長,2006年中國煤炭消費已成為全國第一。雖然《京都議定書》中沒有規定中國的減排義務,但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下,中國積極制定并實施減緩氣候變化的國家對策,體現了對全球環境事務負責任的大國態度。2005年2月28日,我國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大力鼓勵開發利用生物質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2008年10月2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白皮書,詳細闡明了氣候變化與中國國情、氣候變化對中國的影響、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和目標、減緩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適應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提高全社會應對氣候變化意識、加強氣候變化領域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體制機制建設等重大問題的原則立場和諸種積極措施。2009年4月2日,總書記在G20峰會上的發言指出,應該大力推動國際新興產業合作尤其是節能減排、環保、新能源等領域合作,積極培育世界經濟新的增長點,大力加強國際科技合作,充分依靠科技進步的力量,不斷增強世界經濟增長的內在動力[5]。在低碳經濟發展的初始階段,強制性力量將起主要的推動作用。雖然我國制定和實施了許多法律、法規、規劃,但沒有形成系統完整的體系,許多方面仍處于空白。而發展低碳經濟離不開法律的支持,尤其是經濟法方面,因此,必須完善現有的經濟法規范,構建低碳經濟法律制度。
3推進低碳經濟發展模式的相關經濟法思考
我國目前只有《煤炭法》、《電力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一系列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法律,僅僅有這些法律是遠遠不夠的。我國還應當借鑒其它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構建我國低碳經濟法律框架,完善低碳經濟法律法規體系。首先,制定一部綜合的《低碳經濟促進法》。其次,完善原有相關的經濟立法體系。經濟法包含的法律部門廣闊,涉及低碳經濟的法律部門有自然資源法、能源法、環境法、稅法等。
3.1自然資源法
自然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自然資源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現行的自然資源法存在著很多問題,為了發展低碳經濟,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必須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以適應發展的需要。首先,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立法指導思想。低碳經濟是一種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模式,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立法指導思想就是對低碳經濟的貫徹。其次,完善現有的自然資源法。①就土地法方面,完善土地利用方面的規定。完善現有關土地利用方面的立法,還需要從碳減排和碳增匯兩個角度提出低碳導向的土地利用政策配套體系。其中碳增匯政策包括土地利用結構優化、水土保持和生態保護、林地、農地、草地和濕地的管理等七個方面;碳減排政策包括土地利用結構優化、農業碳減排、建設用地碳減排和土地生態補償機制構建等[6]。②就森林法方面,修改森林法,建立林業碳匯制度和森林碳貿易機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社會對林業的需求已經由單一的經濟需求轉變為生態、經濟、休閑、文化等多種需求,森林法應把“發展現代林業,建設生態文明”作為林業發展的基本宗旨,重新明確林業的地位和作用:林業在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態建設中具有首要地位,在應對氣候變化中具有特殊地位[7]。
3.2能源法
能源法是調整能源開發、利用、管理活動中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我們要設法向低碳經濟轉型,控制氣候變化,就應將能源法的變革作為關鍵的策略。在低碳經濟理念下,能源立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應該包括:能源可持續利用原則或能源安全原則;節能高效綜合利用原則;能源清潔利用原則或能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相結合原則;能源國際合作原則[8]。我國正在制定中的《能源法》作為能源領域的基本法,在能源法律制度中起著重要的統領和指導作用。其核心理念就是要貫徹“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通過法律制度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效率,強化能源環保[9]。發展低碳經濟,不僅要制定統一的《能源法》,還要完善一系列的能源法律法規。首先,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法律法規。其次,修改《節約能源法》,制定《建筑節能法》。再次,修改《電力法》并大力發展熱電聯產。最后,制定《政府綠色采購法》規范政府辦公耗材、辦公場所、交通工具。政府機關可以通過控制采購計劃,推廣使用高效節能產品,將低碳節能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目錄[10]。
3.3環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