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燒利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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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燒利弊范文1

論文摘要:垃圾處理已成為我國繼能源、交通、工業三廢之后又一重大難題,目前廣泛使用的垃圾填埋法、堆肥法、焚燒法等常規方法各有其利弊,通過對照比較垃圾焚燒處理是符合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經濟、有效地進行垃圾處理方式,是我國城市垃圾處理的趨勢。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隨著我國城市的發展和人民物資生活水平的提高,妥善處理垃圾已成為當務之急。據統計,我國人均生活垃圾年產量為440kg,且每年以8-10%的速度在遞增,大量的垃圾被運到城郊裸露堆放,已成為公害。全國歷年垃圾堆存量已高達60億噸,堆占耕地5億m2,直接經濟損失達80億元人民幣。因此,垃圾滋生已成為我國繼能源、交通、工業三廢之后又一重大難題,形勢嚴峻,刻不容緩。目前我國城市已發展到660個,城鎮人口2.6億,按每人每年產生440kg垃圾計算,則產生垃圾量為1.14 ×104萬噸,是可以使100萬人口的城市覆蓋1米。如何應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經濟、有效地進行垃圾處理,顯得至關重要。

1 垃圾處理的常規方法及其利弊

1.1 填埋法

根據工藝的不同,又分傳統填埋法和衛生填埋法兩類。

1.1.1 傳統填埋法

這種方法實際上是在自然條件下,利用坑、塘、洼地將垃圾集中堆置在一起,不加掩蓋,未經科學處理的填埋方法。

1.1.2 衛生填埋法

衛生填埋法是采用工程技術措施,防止產生污染及危害環境土地的處理方法。

此二種填理法處理量大,方便易行,投資省,是我國目前處理城市垃圾的一種主要方法。但此法缺點是填理后易造成二次污染(污染地下水源),被填埋的垃圾發酵產生的甲烷氣體易引發爆炸等,還占用大量農田面積,垃圾填埋場周圍臭氣等嚴重影響大氣環境。

1.2 堆肥法

堆肥法就是把城市垃圾運到郊外堆肥廠,按堆肥工藝流程處理后制作為肥料,成本低、產量大。由于經濟實用的化肥大量普及,堆肥量大,勞動強度大,全面比較后,市場越來越小。

1.3 焚燒法

按焚燒原理不同,全世界又主要分為爐排爐焚燒、流化床焚燒、熱解法三種。

1.3.1 爐排爐焚燒

就是將城市垃圾運到焚燒廠的垃圾池,經料斗慢慢進入爐堂,經過干燥、燃燒、燃燼三個階段,在大量氧氣的助燃條件下,垃圾在爐排中用不同方法攪動下,充分燃燒,燒燼的爐渣入渣池冷卻后,運往廠外填埋,垃圾燃燒后產生的大量高溫煙氣(850-900℃)進入余熱鍋爐換熱,過熱蒸氣再進入汽輪發電機組發電。

1.3.2 流化床焚燒

就是將城市垃圾運到焚燒廠倒入垃圾池后,經抓吊入料斗,垃圾從焚燒爐的頂端投放進爐內后,落在活動床的中央,然后慢慢通過熱砂床(600-700℃),其結果是垃圾被熱砂焙燒而失去其水分變脆,繼之分散到活動床兩側的流化床。在流化床內,脆而易碎的垃圾被劇烈運動的砂粒擠成碎片而很快燃燒掉。另一方面,垃圾中的不燃物則與砂粒一起移動到焚燒爐兩側,通過不燃物排出孔,與砂粒一起自動排出爐外。

此種新型流化床焚燒爐能夠在不經事先處理(破碎)的情況下直接進行焚化,是1981年研制成功的。它的典型代表是日本任原公司,目前單臺日處理量已達390t/d。但它的價格仍然和爐排爐一樣很高。

1.3.3 熱解法

熱解法是在隔絕空氣的條件下,垃圾在熱解裝置中受熱而使有機質分解,轉化成燃氣。燃氣進入余熱鍋爐換熱后,過熱蒸氣進入汽輪發電機發電。

此種方法是近10~20年研制出來的,是這三種焚燒法中最新焚燒理論。由于此種爐型結構簡單,無運動件,設備技術投資比較前二種便宜約50%,很有發展前途。它的產品以美國和加拿大公司為代表。

焚燒處理的優點是減量效果好(焚燒后的殘渣體積減少90%以上,重量減少80%以上),處理徹底。但是,根據美國的報道焚燒廠的建設和生產費用極為昂貴。在多數情況下,這些裝備所產生的電能價值遠遠低于預期的銷售額給當地政府留下巨額經濟虧損。由于垃圾含有某些金屬,焚燒具有很高的毒性,產生二次環境危害。焚燒處理要求垃圾的熱值大于3.35MJ/kg,否則,必須添加助燃劑,這將使運行費用增高到一般城市難以承受的地步。

2 技術發展趨勢對比

2.1 垃圾的焚燒的優勢

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迅速、城市化速度加快、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導致了城市垃圾量的不斷增加。我國目前已有600多座城市,城市垃圾量以每年7-8%的速度增長。而垃圾的處理不到1/3,真正達到無害化處理和能源利用的比例更低。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在城市周邊很難尋找適宜的垃圾填埋的場地,因此,造成我國城市垃圾處理問題相當嚴重。目前我城市生活垃圾90%采用填埋處理,但是如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填埋產生的高濃度滲出液,會造成地下水以及地表水的嚴重污染,對水資源造成嚴重威脅。同時產生大量的有害氣體,會污染大氣,如若處理不當,其產生的危害會延續幾百年甚至上千年。

垃圾焚燒處理是目前國外應用最普遍的垃圾處理方法,此方法的最大優點是垃圾資源化和減量化處理程度高。垃圾焚燒廠建立在城市周圍,運送垃圾方便,并且可以向城市提供電能或熱能,產生很好的經濟效益。垃圾焚燒發電已成為發達國家處理生活垃圾的主要途徑和電力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用計算機控制使焚燒爐運行在最佳運行工況,并且有先進的尾氣處理設備和嚴格的排放監測手段,使得垃圾焚燒對大氣造成的二次污染降到最低點

2.2 垃圾焚燒處理面臨的問題

垃圾分類收集是實現垃圾綜合處理的一個重要步驟。通過分類收集和相應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既可以保證有用資源的循環再利用,又可以大大減少垃圾的最終處理費用。目前我國各城市還沒有普遍實行垃圾分類收集,有的處于試點運行階段,而這與我們即將采用的垃圾處理方式不相適應。垃圾分類收集后,最終處置的垃圾量及垃圾成分都會發生變化,由于分類使有用的資源得以循環再利用,處置的垃圾量將減少,同時降低了垃圾運輸費及處置費。垃圾的分類還可以減輕機械磨損及腐蝕,延長焚燒爐的壽命,減少維護管理費用。同時也降低了有害成分的含量,易于二次污染的控制。垃圾的分類是大勢所趨。因此對于采用垃圾焚燒處理方式的城市,應充分考慮垃圾的分類。

2.3 環境保護措施

垃圾焚燒處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節約土地資源、環境保護及實現可持續發展道路。垃圾的資源發電可以實現垃圾的無害化、減容化、資源化。但由于垃圾的特性,在垃圾焚燒的整個過程中難免出現一些對環境不利的影響物質,因此必須采取相應的環保措施以達到垃圾焚燒的真正目的。垃圾焚燒處理的主要污染物有:臭氣、煙氣中的有害物質、垃圾滲出液、飛灰及反應物。目前煙氣的排放標準已經制定和實施。對于垃圾滲出液的處理方法,國內一般采用噴入焚燒爐內處理,但最好采用污水處理方法。對于垃圾堆放過程中產生的臭氣,也應根據相關標準進行處理排放。

3 結語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城市垃圾以衛生填埋和高溫堆肥技術為主,近幾年各城市開始進行垃圾焚燒處理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工作,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垃圾中可燃物、易燃物含量明顯增加,熱值顯著增大,一般經過分類、分選等預處理后,垃圾熱值已接近發達國家城市垃圾的熱值。因此我國一些城市,特別是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等已具備了發展焚燒技術的基礎。

參考文獻

[1]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建成[2000]120號.

垃圾焚燒利弊范文2

垃圾是人類生活和生產活動過程中拋棄的“廢物”。根據垃圾的來源可分為:生活垃圾、工業垃圾、農業垃圾、建筑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戰爭垃圾。按垃圾物質成分可分為:化學藥品垃圾、塑料與泡沫垃圾、玻璃質垃圾、金屬與合金垃圾、非金屬建筑材料垃圾及飲食廢物等垃圾類型。按垃圾賦存狀態又可分為:固體垃圾、液體垃圾(如化學試劑、工業廢水、污水等)、氣體垃圾(如廢氣、汽車尾氣及燃煤煙等)。

我們知道,氣態和液態垃圾直接排放到我們的生存環境中,固態垃圾在地球生物圈中發生腐爛、分解、轉化并釋放有害氣體與組分,再進一步遷移和擴散到生活環境的各個角落,從而導致疾病的發生與蔓延,危及人的生存。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約10億以上的人缺乏安全飲用水。

工業污水,特別是含鎘、鈷、鉛等有害離子和有害有機物污水的直接排放,會導致海洋、江河、湖泊及其流域水系(包括飲用水)與土質污染。

醫學專家的最新研究結果表明:人類呼吸道、消化道疾病、癌癥及難以治愈的各種疾病均與空氣污染和食用被農藥與化肥污染了的動植物有直接關系。由微量元素含量超標造成的地方病也與垃圾污染有一定聯系。

垃圾大戰

面對城市生活垃圾產生的態勢,全球各國都在努力探索垃圾處理技術,目前主要采取焚燒、填埋、堆肥3種較為常見的處理技術。然而,這3種處理方式又各有利弊。

填埋技術

填埋是最原始、最常見的城市垃圾處理技術,一般采用露天堆放、自然填溝和填坑等方式。將垃圾傾倒在某一規劃選定地域,然后分單位作業,層層壓實,用土等材料加以覆蓋,使其發生生物、物理、化學變化,分解有機物,達到減量化和無害化的目的。填埋最大特點是處理費用低,方法簡單,但容易造成地下水資源的二次污染。隨著城市垃圾量的增加,適用的填埋場地愈來愈少,開辟遠距離填埋場地又大大提高了垃圾處理費用。

人們最初采用這種處理垃圾的方法,使垃圾從表面上消失,但并未意識到填埋的垃圾不但侵占了寶貴的土地資源(據統計,全國每年用于填埋垃圾的土地約75萬畝),浪費了垃圾中寶貴的可回收資源,而且對環境也造成了危害。填埋的垃圾在腐爛、分解過程中釋放有害組分和氣體,通過滲透、擴散與遷移作用污染人們賴以生存的水源、土壤及其中的動植物。直到今天垃圾的大量出現,人們才意識到填埋的危害性。

沈陽市曾經對10處填埋場進行鉆探取樣,分析垃圾斷層樣品和地下水質,分析結果發現:地下水質惡化,污染嚴重,水混濁發臭,水中均檢出厭氧大腸桿菌;垃圾斷層樣品均檢出有毒有害物質。上海市每天有上萬噸垃圾運往郊區海邊堆放,一座座幾十米高的垃圾山拔地而起,造成周圍環境的嚴重污染。

達到國家部頒標準的衛生填埋場要求填埋場底層要有防滲工程;要有滲濾液導排及收集、處理系統;要有密度足夠大的填埋氣體收集系統及再利用措施;要有特殊的重型設備對作業場地進行分層碾實;要有對地下水、土壤氣體等環境的監測設施。

美國中西部工、商業中心――堪薩斯城,由于地處美國農牧區的中心地帶,大量牲畜、小麥和其他農產品在此集散和加工,有巨大的谷物倉庫和地下天然冷藏倉庫。人口不多,城市周圍是廣闊的鄉村,在遠離城市的一塊丘陵山地的低洼處選建填埋場,為了防止二次污染,他們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底部和周圍鋪有防滲層;分層鋪放,即堆放一層垃圾即蓋土壓實,有些垃圾堆放層還安裝導氣和導水管道,對產生的沼氣進行利用。

日本東京都江東區有一片花草繁茂的土地,人們稱之為“夢島”,整個夢島全部都是用垃圾填海造成的。

天津市在水上公園南側采用垃圾堆山,營造人工環境,變害為利,工程占地近80萬平方米,以垃圾與工程廢土按1:1配合后作為堆山土源,對于滲濾液和發酵產生的沼氣和山坡的穩定性等都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堆肥技術

堆肥技術是將生活垃圾堆積成堆,保溫至70℃儲存、發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將有機物分解成無機物,使有機垃圾穩定化的過程。經過堆肥處理后,生活垃圾變成衛生的、無味的腐殖質,既解決垃圾的出路,又可達到再資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量大,養分含量低,長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結和地下水質變壞,所以,堆肥的規模也不宜太大。自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應用“二次發酵工藝”使堆肥生產趨向于工廠化。堆肥產品可作肥料或土壤改良劑。

堆肥包括好氧發酵及厭氧發酵,好氧發酵工藝周期短、無害化效果好;厭氧發酵周期長、發酵氣對環境影響不利。這種垃圾處理技術應以垃圾分類為前提。因為從垃圾處理和利用角度看,未經分揀的垃圾成分相當復雜,僅僅靠機械篩分的辦法,許多有害物質就會隨著堆肥產品進入土壤,造成二次污染。

焚燒技術

垃圾焚燒指在遠離居民居住區對可燃性垃圾進行焚燒,以消除其對居民產生直接危害的處理方法。垃圾中的可燃成份在高溫(800℃~1000℃)下經過燃燒而充分氧化,最終成為無害、穩定的灰渣,這種方法一般可使垃圾減量90%,并可回收熱能用于取暖和發電。

由于垃圾的組成成分比較復雜,在開放系統中焚燒垃圾極易造成更加嚴重的環境二次污染。垃圾在燃燒的過程中,不僅釋放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氫、氟化氫等有害氣體和粉塵,同時在含氯塑料存在的條件下還會生成成分更加復雜、污染程度及毒性更強的多氯二苯并二惡英、多氯二苯并呋喃、烴類及芳香烴類等有機污染物質。二惡英是毒性最大的化合物之一,它具有強致癌性、生殖毒性、免疫毒性和內分泌毒性,其毒性相當于氰化鉀的1000倍、砒霜的900倍,國際癌癥研究中心已將其列為一級致癌物。除了劇毒之外,二惡英之所以可怕是因為它溶于脂肪,難以降解,半衰期時間長,屬于持久性污染物,一旦進入人體,7~10年都很難排出,而一旦累積到一定程度,就會致人死地。加上如果垃圾分類不完善,垃圾中含水量極高,且無輔助措施,焚燒過程中爐膛內的煙氣很難始終維持在不產生二惡英所要求的850℃~900℃。所以,如何控制焚燒垃圾時產生的二惡英成為世界性難題。這些有害物質在焚燒地隨著大氣、水的循環,污染人類生存空間和與人類息息相關的水、空氣、土壤、動植物等,從而危及人類。

但是隨著城市垃圾逐漸向我們逼近,填埋和堆肥都無法高效處理大量垃圾的情況下,垃圾焚燒開始受到了人們的青睞。焚燒是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垃

圾處理方法,目前看來是一種建立在政府向居民高額收費、政府大量補貼、垃圾源頭嚴格分類、垃圾熱值較高情況下的一種較為理想的處理方式。瑞典、日本等國已將垃圾焚燒制能作為開發新能源的一種途徑。從整體上看,我國采用焚燒技術尚處于起步階段。焚燒的設備、工藝和技術比較復雜,一次性投資巨大,而且如果解決不好排煙凈化問題,很容易使得垃圾這種固體污染轉化成氣體污染。

目前,比較先進的技術已經達到將焚燒垃圾產生的熱量用于發電和供暖。美國西屋公司和奧康諾公司聯合研制的垃圾轉化能源系統已獲成功。該系統的焚燒爐在燃燒垃圾時可將濕度達7%的垃圾變成干燥的固體進行焚燒,焚燒效率達95%以上,同時,焚燒爐表面的高溫能將熱能轉化為蒸汽,可用于暖氣、空調設備及蒸汽渦輪發電等方面。

美國礦務局將廚房垃圾在密閉高壓釜內加熱到380℃,經過20分鐘蒸餾,每噸垃圾可得32千克低硫燃料油。

我國某些城市引進日本垃圾焚燒裝置對醫院等單位的特殊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焚燒過程中產生的殘灰約占焚燒前生物垃圾重量的5%,一般為優質磷肥。

垃圾處理路漫漫

縱觀國內外對垃圾的處理方法,我們發現無論哪種處理垃圾的方法,都不能有效地處理和利用垃圾資源。難道我們就這樣任憑垃圾圍城了嗎?其實,在垃圾處理問題上,垃圾分類是關鍵的一步。一些國家提出過垃圾分類處理法,在源頭將垃圾分類投放,在實現垃圾的分類收集基礎上通過綜合處理,實現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思路,并已建立起相當完備的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體系。垃圾混合收集會增大垃圾資源化、無害化的難度。首先,垃圾混合收集容易混入危險廢物如廢電池、日光燈管和廢油等,不利于我國對危險廢物的特別環境管理,并增大了垃圾無害化處理的難度。其次,我國人均資源和能源并不十分豐富,垃圾混合收集造成極大的資源浪費和能源浪費。垃圾混合收集不利于垃圾中可利用物質的回收和循環利用,降低了可用于堆肥和焚燒的有機物資源化和能源化價值?;旌鲜占笤倮?分選)又浪費人、財、物力。

從國內外各城市對生活垃圾分類的方法來看,大致都是根據垃圾的成分構成、產生量,結合本地垃圾的資源利用和處理方式來進行分類的。如德國一般分為紙、玻璃、金屬、塑料等;澳大利亞一般分為可堆肥垃圾、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日本一般分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等等。如今我國生活垃圾一般可分為4大類:可回收垃圾、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垃圾焚燒利弊范文3

關鍵詞 垃圾特點 現狀 問題 資源化

中圖分類號:X705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隨著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的生活更加豐富,更加快捷,但與此同時城市生活垃圾量也在大幅度增加,城市垃圾已成為一個污染環境,困擾人類發展的社會問題。目前我國應對垃圾的方法主要是填埋,其次是焚燒和堆肥,但各有利弊,均不能很好地從根本上解決垃圾帶來的困擾,相比之下,城市垃圾的資源化利用是較好的出路。

二、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成分特點

城市生活垃圾是由多種物質混合而成的復雜體,由灰土、磚瓦、廚余等廢棄物和紙類、玻璃、金屬等可回收物組成,其構成主要受氣候條件、城市發展規模、居民生活習慣、居民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影響。因此,全國各城市、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區產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的組成都不盡相同。按照通常的分類,我們將城市生活垃圾分為灰土、磚瓦、紙類、織物、玻璃、金屬、木竹、食品等。據統計灰土、磚瓦類垃圾明顯減少,紙類、塑料等可回收廢物的比重顯著提高。

三、我國城市垃圾處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填埋。

填埋通常是在填埋場每鋪設40-75cm厚廢物,即采取壓實處理,壓實后在覆以15-30cm土層,如此下去,當達到最終設計標高后,在填埋層上覆蓋90-120cm厚的土壤,壓實后封場。填埋是從垃圾露天堆放和垃圾填坑發展而來,可分為填坑、填海和造山等處理方法,填埋它采用了先進的填埋工程技術,是垃圾處理的一大進步。填埋以其處理量大、方便、處理費用低等特點,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地采用,是大量消納城市生活垃圾的最有效也是最終的處理方法。

(二)堆肥。

堆肥是依靠自然界廣泛存在的細菌、放線菌、真菌等微生物,并在人工控制的條件下將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轉化為穩定的腐殖質的化學技術。堆肥處理占土地較少,工藝簡單,投資少,運行費用低,但同時也存在很多不足,堆肥不能處理不可腐爛的有機物和無機物,進行對肥前應將垃圾中的石塊、金屬、玻璃等不可分解的廢物和有毒廢物分離出來,否則垃圾的減量化、減容化無法實現,堆肥產品也無法真正實現垃圾的無害化和資源化。

(三)焚燒。

焚燒是將垃圾直接或混入少量燃料后送入垃圾焚燒爐中燃燒,放出熱量,轉化成可以利用的熱能和量少而性質穩定的固體殘渣。經過焚燒,垃圾中的病毒,細菌等被消滅,有機質廢氣被高溫分解,垃圾的體積也可減少89%-90%,能達到處理量大,減容性好,無害化徹底,處理速度快等特點。但我國的垃圾未分類,低位熱值低,加上我國焚燒處理工藝還存在諸如熱量損失大,煙氣凈化技術難度大,運行成本高,一次性投資大等特點而未大量采取焚燒的方法。

四、垃圾資源化前提—垃圾分類

要想垃圾實現真正的資源化,首要條件就是將垃圾進行分類,相比之下垃圾源頭分類更為方便,所以我們應該在管理好源頭環節時也充分考慮到后續收運處理等環節的問題,將生活垃圾從產生到消納的所有環節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考慮,建立一個可行性的垃圾管理、處理體系,實現垃圾的最優化管理,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垃圾的資源化。縱觀國內外,要實現垃圾的資源化,必須將垃圾做分類處理,并建立循環經濟管理模式,首先我們得思考如何實現垃圾的分類收集,可資源化的垃圾又該如何資源化的問題。

(一)垃圾分類收集的可行性分析。

垃圾分類收集是人們一直提倡的垃圾處理方法,但至今我國除了幾個示范城市外均未實行垃圾的分類收集,分類收集到底能否在我國的國情下實現,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我覺得可以實現。

1、垃圾中可回收比例逐漸增加。

眾所周知,垃圾的成份復雜,且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垃圾中可資源化的比例增加。據調查統計,早先我國有機成分占總量的60%,到2000年下降到43%,無機物早先占總量的40%,現也呈下降趨勢,而垃圾中可回收物所占的比例由1995年的11.79%上升到2000年的26.62%,這種趨勢顯示出垃圾回收是可行的。

2、 國家政策、法律、資金的支持。

黨的十七大報告強調要建設生態文明,國家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如2000年頒布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2004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由此可見,環境保護作為基本國策進入了國家經濟和社會生活的主干線。

3、垃圾資源化技術日漸成熟。

現在世界一體化、經濟全球化正在不斷加強,越來越多外來廠家投入垃圾的“淘金”行業中,我們可積極引進和吸收先進的技術,為我所用。

4、有先進的經驗可循。

國內試點城市及國外垃圾分類的技術和經驗教訓,我們均可借鑒學習,為我所用。還可采用多種宣傳手段,加強公民的環保意識。

(二)促進垃圾分類收集的措施。

1、將垃圾簡明分類。

分析各地垃圾的特點,將垃圾中的代表物品列出,分類要簡單明了,易實行,并將其印制成冊,免費發放至每家每戶。

2、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在各企事業單位,小區生活委員會宣傳垃圾分類的重要性、混合收集帶來的危害和分類收集的重要性。宣傳時應以學校,企事業單位開始,落到實處,以點帶面進行推廣。

3、制定獎罰制度。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法律法規,對居民的行為進行規范,對按要求分類的居民以免收垃圾處理費作為獎勵,而對不按要求分類的居民進行罰款,對屢次不分者進行公示,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

4、建立垃圾分類配套設施。

在公共場合擺放不同顏色的垃圾桶,在垃圾桶上印上代表物品的圖案,如紙類可印包裝圖案,金屬則可印易拉罐,電池等圖案,便于人們辨識和回收。

5、進行體制改革。

目前垃圾管理與處理均由政府包攬,政府部門既是管理者、處理者、又是監管者,這不利于政策的實行 ,應將這幾項職責分由不同的部門執行,有利于相互監督。

五、城市垃圾資源化的主要手段

開發垃圾資源化技術也是垃圾資源化必不可少的環節,否則,即使垃圾分類工作做的再完美,沒有垃圾資源化技術,垃圾也無法真正實現資源化。資源化的主要手段可以大致分為兩大類:(1)通過機械或物理的方法對垃圾進行處理,實現再利用;(2)通過生物、化學的方法對垃圾進行轉換利用。

(一)廢舊橡膠、塑料制品的資源化處理。

在垃圾中有大量的橡膠制品,這些橡膠制品無論是天然的還是合成的,都可以經過再生處理,獲得再生膠,使其恢復塑性和粘性。這些再生膠與樹脂清配合可作建材或工業包裝材料,與生膠混合、硫化后可重新應用于橡膠工業,高溫裂解后可制成橡膠油等等。

(二)廢舊電池的資源化處理。

廢舊電池對環境的危害眾所周知,但只要好好處理他就可將危害大大減小甚至是消除。

六、資源化與循環經濟

資源化與循環經濟是兩個相輔相成的概念,只有做到了資源化,才能實現經濟的循環,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而循環經濟又有助于資源化的開展。目前我們應在循環經濟型綜合管理模式下做到在基本完成衛生填埋無害化基礎上,以減少廢物的產生,實現廢物資源循環使用,物資再生利用為原則,以垃圾分類收集為手段,以政策、服務收費等為導向,減少垃圾產生量,發展垃圾資源化,逐步實現可循環、可再生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垃圾處理格局。

七、展望

要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盡可能避免垃圾的產生,實現垃圾的源頭減量。首先最優方案是避免垃圾的產生,如果無法避免,則盡量做到產生量最小,其次是按實際情況最大可能地進行回收利用,然后處理的目標應當是能源回收和減少最終處置量。中國應在垃圾管理經驗中充分認識到,垃圾末端處理的對策是被動的,只有對垃圾采取源頭減量和有效的資源化利用,才是解決垃圾問題的關鍵所在。

(作者:華中科技大學文華學院城建學部09級環境工程專業學生)

參考文獻:

[1]鄭連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目標.2001.4.134.

[2]李多松.淺議城市垃圾分類收集及綜合處理.2010.1.

[3]孫湘軍.中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對策探討.2002.3.10.

垃圾焚燒利弊范文4

【關鍵詞】北歐國家 環境政策 綠色增長

【中圖分類號】X506 【文獻標識碼】A

挪威、瑞典、芬蘭、丹麥以及冰島等北歐五國,由于地理位置相近、氣候環境相似、民族文化類同、歷史上存在長期的交往、且在近現代于多個領域廣泛開展合作及共同行動,這五個國家在國際社會上往往被作為一個緊密的“共同體”來看待。北歐國家自然稟賦豐富,但自然環境也相對敏感,在現當代曾爆發過水體、土壤酸化、海洋、湖泊富營養化、地下水污染等環境問題①。隨著當代環境意識的發展,北歐國家積極開發并執行有關環境政策,在環境治理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果。

北歐國家對環境問題開展系統性治理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70年代,其時,北歐國家針對日益嚴重的水體、空氣、土壤乃至噪聲等方面的污染問題,制定政策、開展行動。而隨后,以市場型措施的廣泛采用、氣候變化問題的產生、新型市場型措施的興起等為標志,北歐國家環境政策措施的發展可以被分為四個階段。②

針對大型工業排放源進行規制。相較于20世紀五六十年代而言,在該時期,源自大型工業排放源的地方性環境問題系統性爆發,給當地環境要素造成嚴重的污染,形成了許多“污染重鎮”。為此,大多數北歐國家成立本國的環境保護部,將環保工作的關注重點放在了大型工業排放源治理方面。③各國當局在對當地環境承載力加以評估的基礎上,以排污許可的方式賦予各個污染排放源排污權;根據環境評估的結果,考慮采用的清潔技術種類、排污設施技術參數等情況,對各工廠排放削減目標進行了計算及規定。各個規制對象被給予了充足的時間改良自身投資經營方式、執行前述要求。該類措施也被提升到更高的產業層面。

當時挪威的造紙業改革就是其中的例子。在挪威,為達到控制污染的目的,小型、低效、污染嚴重的造紙工廠被關閉,代之以數量更少、規模更大并裝備最新減排設備及技術的大型企業。整個產業被賦予了進行產業結構調整的充足時間。再者,為保證公眾參與而被廣泛采用的聽證對于許可制度具有重要意義,該程序允許當地居民代表自身利益,對擬議減排項目表達己方觀點。

在政策推行之初,由于監管具有較大難度,許可僅針對為數不多的排放類型,且要求相對簡單,往往只在年排放量或周排放量層面做出規定。其后隨著監管水平的提高,許可制度對規制對象的要求變得更為復雜且嚴格。④同時,許可程度的確定標準,也從污染源的排放規模更多地轉變為地方環境的承載能力。此外,為了滿足相應歐盟指令的要求,在北歐國家中,國家級環境標準漸漸取代了地方環境標準,對工業排放源做出指導與限制。

必須指出的是,具體排污許可程序花費不菲、耗時頗巨,而且僅能針對小部分工廠或設施,控制范圍有限。因此,在許多國家,該做法逐漸被一般性行業規范及標準、排污限值、生產過程規制等措施所替代。如今,北歐國家僅在針對大型、重點企業地區性排放等少數情況下,施用具體排放許可。⑤

少數市場型政策措施在實踐中被采用。在本時期,大多數北歐國家采用了數量有限的市場型政策措施,比如消費稅。消費稅最初目的在于增加財政收入,然而,針對汽油、礦物油、電等消費的稅目也能對環境產生積極的影響⑥;針對玻璃制飲料瓶、報廢車輛等方面,采取“押金―返還”機制(deposit refund systems);公共服務收費,收費針對自來水使用、污水處理,收取的資金被用于提供該方面公共服務、以及資助有關污染治理行動。⑦

挪威在1970年開始對燃油中的硫含量征稅,開征該稅主要基于環境目的,為北歐國家中之首例。該稅目與針對含硫燃油的使用規范、燃油硫含量質量標準、大型企業的硫排放許可等措施共同作用。該做法首開多種措施針對同一環境問題之先河。瑞典在20世紀80年代開征了一些行政管理稅(administrative tax)及產品費(product charge)。但是,由于其征收比率較低、設計方式較為原始,對環境治理的積極影響較為有限。

漁業在北歐經濟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為了保證捕撈漁業資源的可持續,所有北歐國家對漁業捕撈量的管理控制有著很長的歷史,傳統的作法是根據捕魚業者的歷史捕撈量來確定配給其一定量的不可交易的年度捕撈配額,從而對總捕撈量進行分配。

冰島的漁業資源管理政策。冰島是最早在世界上推行漁業可交易捕撈配額(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s, ITQs)的國家之一。1979年,該措施針對青魚捕撈實施并獲得了捕魚業者的支持,從而在1984年得以推廣到針對其他魚種的捕撈中。冰島漁業由此獲得大量效益。

根據北歐部長理事會有關報告的描述:有關機關根據基于第三方研究機構“海洋研究中心”(Marine Research Institute)的科學建議確定年度總捕撈量,并根據各條漁船特定三年內的平均捕魚量確定各自的捕撈配額,從而將捕撈總量分解落實到各個業者;在特定條件下,捕撈配額可以在配額所有人之間交易如有業者用盡其配額希望繼續進行捕撈,那么他必須向其他漁船購買相應的配額。另外,如當年配額并未用盡,不超過總配額20%的配額可以結轉保留到下一年度,而下一年度配額的5%可以提前預支;在監管方面,在船只上裝備有特定儀器設備,向衛星發送電信號、以確保對其相應情況的實時監控。同時,一年中有兩次登船檢查,由特派的監督人員跟船出海對配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所有捕撈情況必須在船只上岸后即時上報登記。據此,海洋研究中心對每艘船只的位置及其捕撈情況,有較好的掌握;通過漁業理事會(Directorate of Fisheries)的網站,捕魚業者能夠對具體到日期、魚種的漁獲上市信息有詳細的了解,從而決定出?;蛐菹?、以及是否購買、出售或結轉配額。有關配額變化、漁獲捕獲、上市等信息都會在網絡上顯示以便查閱。其核心理念在于讓市場引導業者作出決策;業者需要就自身捕獲的每噸漁獲繳納一定費用,這些資金被納入旨在推動漁業部門合理化發展的基金中。⑧

長期以來,北歐國家簽訂了許多環境保護國際條約,這些國際條約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本國環境政策的發展。?

廢棄物處理措施的開展?!把航皎D返還”制度。大多數北歐國家早在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即開展了針對玻璃制飲料瓶等的“押金―返還”制度。到80年代,塑料瓶被納入該措施的適用范圍內,個別國家還對鋁制容器采取該措施。其后,“押金―返還”措施進一步發展,被廣泛用于廢油、報廢車輛回收處理領域。

使用費制度。收取相應使用費也被北歐國家廣泛用于城市垃圾回收處理,以作為開展此類公共服務的經費來源。使用費一般采用統一費率,但也有個別產品按照規格或質量收取不同的使用費。?

行為許可制度。上個世紀80年代,諸如垃圾焚燒引起大氣污染、垃圾填埋引起土地、水體污染等源自都市、工業廢棄物的環境問題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就此,各國參照大型工業排放源直接規制的經驗,針對垃圾焚燒及垃圾填埋設定相應的行為許可。具體而言,該類措施的表現形式主要有,針對垃圾焚燒設施產生的一些危險物質設定排放限值、針對垃圾填埋設定污水收集及甲烷排放的技術要求等。

“源頭削減”措施。關于“從源頭削減廢棄物”的觀點引起了普遍重視。各國發展出了一些鼓勵物質回收利用、節能利用的基礎措施。據此,為減少產品包裝的使用,丹麥和瑞典先后對其征稅。

物質能量循環利用。一些歐盟指令成為制定垃圾處理政策的重要依據。這些歐盟指令設定了相應的物質、能量循環利用目標,并禁止以填埋方式處理可降解垃圾。近些年來,溫室氣體減排代替地方環境問題治理,成為了垃圾處理措施的主要關注點。

生產者責任制度。80年代間,北歐國家政府與其國內的生產者、進口商就生產者責任問題進行了多次談判,并形成一系列協議。這些協議要求報廢車輛、輪胎、電池、包裝、報紙、電子電器產品等領域的生產商,在其生產的產品被棄置后,對之進行回收處理。這些措施旨在減少垃圾體量,促進物質回收利用以及鼓勵產品可持續化。生產商或進口商一般會在銷售產品時,向購買者收取一定的收集處理費用。

垃圾處理稅。北歐國家普遍對垃圾焚燒及填埋征收垃圾處理稅。丹麥在1990年開征此類稅費,是采取行動的第一個國家。芬蘭緊隨其后,于1996年啟動相應措施。挪威和瑞典則在1999年完成該方面工作。在丹麥、挪威與瑞典,該稅目既針對傳統垃圾,也針對工業垃圾。個別國家基于填埋地點環境質量、廢棄物碳含量或焚燒設備的實際排放等方面的區別進行分型化征稅。

治理危險化學物質污染。北歐國家具有領先世界的化學品管理水平。在上世紀80年代,針對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對諸如重金屬或其他有毒物質的危險固廢進行管理控制是前述北歐大型工業排放源排污許可制度的重要內容。盡管該舉措曾產生較大的積極效果,然而,也存在著管理盲區,源自消費者使用行為的危險物質無法通過對生產設施的規制加以有效控制。舉例而言,生活中,對含鉛電池、含鉛汽油、獵槍鉛彈以及含汞溫度計等的使用或棄置,均可能導致釋放內含的有毒有害物質,極易造成地方性、區域性乃至全球性環境污染,危害不容忽視。

為治理危險化學品,北歐國家提出了兩項基本原則:

其一,積極開發環境友好型產品替代具有潛在危害的產品。

其二,即使在風險性質、危害程度尚未確定的情況下,也必須采取預防措施?;诖税l展出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命令性、志愿性的規制措施,內容涉及教育、技術指導、稅費、禁令、淘汰等多個方面。這些措施的實施有助于從長遠角度削減由危險化學物質造成的環境危害,并加速確定危險化學品削減的優先順序。除此以外,在該領域也采取了一些諸如含鉛電池的強制回收、牙醫診所汞化物收集事務強制托管等特殊舉措。

另外,通過編制化學品清單幫助政府或商業主體進行有關決策,也是北歐環境政策的一個特色。政府與商業主體、收購機構合作,幫助后者在工作過程中避免接觸、使用列載于清單上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同時,部分國家通過提供技術支持或啟動示范項目的方式,幫助企業開發環境友好型替代產品。這類制度也對禁令及淘汰措施的實施有很大幫助。再者,為保護本國環境、并與國際標準相協調,北歐國家積極參與諸如“歐盟化學品管理框架”(EU chemicals management scheme, REACH)下開展的國際合作。

治理交通、農業污染。多數國家在很早之前便對機動車購買、保有及燃料使用征稅,可見,交通是消費稅的早期目標之一。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機動車數量的增多,采取措施控制此類排放變得十分必要。雖然,由于北歐國家在國際汽車市場上僅占較小的份額,該地區對全球新增機動車排放的影響有限,但是,控制燃油中的有害物質、限制機動車使用仍是北歐環境政策的關注重點。瑞典對生物燃料的開發、混合動力汽車生產銷售進行了大力投資。而多數國家對含鉛汽油征稅,對含硫柴油、汽油設定稅目并規定規范,對私家車的氮氧化物排放設定排放標準、并要求安裝符合環保標準的尾氣處理裝置。

農業活動、家庭生活及個別工業活動容易產生諸如含氮化合物、含磷化合物等營養物質,這些物質被排放入淡水或海洋將對當地乃至區域環境造成嚴重損害。調查顯示,如今波羅的海缺氧區域的面積是上世紀60年代的4倍,海水富營養化的形勢表現出前所未有的嚴峻。為了改善這一情況,各國通過立法對農業活動進行了相應調整,并通過直接限制及稅收的形式控制殺蟲劑及化肥的使用。

環境標記(Environmental labelling)機制。1989年,北歐理事會啟動了北歐生態標記計劃(Nordic Ecolabelling Scheme),即天鵝標記(Swan label)計劃。該計劃由挪威與瑞典首倡,芬蘭、冰島及丹麥分別于1990年、1991年、1998年加入。相對的,歐盟生態標記計劃則在1992年開展,其目的之一在于取代既存的國家或區域生態標記,成為歐盟地區統一且唯一的生態認證。但這一目標并未實現。

至2008年,在歐盟領域內,共存在包括歐盟生態標記、天鵝生態標記在內的15個國家生態標記體系。這些生態標記體系旨在對一些相對于普通產品而言產生環境不良影響較少的商品或服務頒發生態標志。所有的生態標記計劃都是自愿性的,其向消費者傳達的信息是,通過本措施科學、嚴格程序認證的產品或服務相對于同類而言更為環保。該措施有助于推動產品、產業的環境友好化轉型,減輕環境壓力。

發展至今,北歐天鵝生態標記體系與歐盟生態標記體系非常相近。二者由同一秘書處操作運行,且認證對象中包括了18種重疊的產品類型,此外,二種體系對同一產品類型的認證標準非常接近。必須指出的是,北歐天鵝生態標記體系中包括的產品類型較歐盟生態標記體系的兩倍為多。

北歐多次對其生態標記體系進行評估,最近一次評估發生在2008年。評估結果表明,總體而言,該體系運行良好,采納生態標志的產品及其業者從中獲得較大收益。北歐天鵝生態標記包含了健康、質量、環保等要素,在引領北歐地區實現可持續消費的過程中發揮著積極作用,產生了實際效果。

2001年,“共同生態管理與審計計劃”(Community eco-management and audit scheme, EMAS)啟動。該計劃同樣也是自愿性的,旨在幫助企業優化生產流程,減輕環境不利影響并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氣候治理的興起(20世紀90年代)

碳稅制度的實施。20世紀80到90年代期間,許多國家開始關注人為溫室氣體排放所導致的全球變暖問題。北歐國家較早啟動溫室氣體減排工作。在90年代初期,除冰島以外的所有北歐國家都開始對化石燃料征收碳稅,其中,芬蘭于1990年征稅,是第一個落實該行動的歐洲國家。其后,在經歐盟批準后,瑞典與丹麥分別于1991年、1993年及時跟進。在冰島,水力及地熱是能源利用的主要形式,但如今,該國也在交通等有關領域對化石燃料征收碳稅。

碳稅一般以家庭或通行活動中使用的油類產品為征收對象,在此情況下,為避免稅負過重,既存的相應消費稅往往被下調。另外,由于北歐之外的國家并不歡迎此類做法,為避免對國際競爭造成不良影響,在開征之初,碳稅稅率一般較低且存在多種稅收免除情形。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后,瑞典下調了稅率較高的針對工業的“碳―能源結合”稅(combined carbon-energy taxation);自1993年開始,丹麥對工業二氧化碳排放的征稅十分慎重,直到2000年才漸漸提高稅率;至于挪威,其自始未對源自工業的二氧化碳排放征稅。但由于應對全球變暖的緊迫性日益凸顯、且碳稅制度在北歐以外的其他國家表現出一定成功經驗,從總體上來說,自90年代以來,北歐四個實施碳稅的國家的碳稅稅率呈現逐步上升的趨勢。必須指出的是,碳稅的征稅對象并不總是燃料中的碳含量,而且某些燃料及排放源仍是該稅目的豁免對象。

北歐國家:共同行動的倡導者。北歐國家推動溫室氣體減排全球合作的意愿十分強烈。由于在本區域內部進行減排效率低下,北歐國家很早就開始資助發展中國家的減排行動,并研究以北歐部長理事會或其他平臺為媒介推動共同減排行動的方法。

1992年簽署、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為減緩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奠定了重要基礎。其框架下的《京都議定書》對工業化國家設定了各自的階段性減排目標。對于丹麥、芬蘭、瑞典這三個北歐的歐盟成員國而言,其減排目標通過歐盟內部談判被進一步分化。而冰島和挪威尚不必承擔強制減排義務,兩國被允許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溫室氣體排放量相對1990年水平分別增加11%與1%。

為執行減排目標,議定書允許各國通過聯合履約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或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贊助、協助他國的減排行動。這對履行條約義務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北歐國家正是這些機制幕后的締造者、支持者。

此外,京都議定書允許附件一國家間進行排污權交易,該機制也為北歐國家所提倡。作為世界上最早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國家之一,2000年到2003年間,丹麥在發電業實施碳排放交易系統,并逐年削減許可制度設定的行業排放總量。

歐盟在2005年到2007年間規定了一項優先于京都議定書承諾期的排放交易期間。該體系隸屬于歐盟排放權交易系統(European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U ETS),對象包括電力行業等能源密集型產業,其目標是使這些產業相對“正常運營”的情況降低排放量的15%。另外,歐盟的“三個20%”的目標,要求歐盟截至2020年減少20%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占20%、能源效率增加20%。前述政策對未來北歐國家國內有關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具有重要意義。此外,歐盟可再生能源指令對各成員國、甚至挪威與冰島設定了可再生能源在本國能源供應結構中所占比例所應達到的目標。

市場型政策措施是最主要的溫室氣體減排手段。北歐國家主要采用市場型措施進行本國溫室氣體減排。排放權交易機制是歐盟排放權交易系統提供的主要政策工具。而對于燃油或其他能源的固定設施使用、交通等不適用排放權交易的領域,則主要依靠碳稅進行相應規制。

稅收調整的領域也包括了二氧化碳以外其他溫室氣體排放。2001年,丹麥對全氟化碳、六氯化硫、氫氟碳化物等溫室氣體征稅,以減少其排放。而早在1989年,該國就對氯氟烴征稅。挪威自2003年起對氫氟碳化物及全氟化碳征稅,征稅對象是包含這些成分的物質及產品。而再利用的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是稅收豁免的對象。

此外,挪威對特定工業部門的全氟化碳、六氯化硫排放實施談判議定(negotiated agreement)機制。這部分溫室氣體排放并未被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所涵蓋,而且為確保競爭力、當局也不愿對此設定稅收。談判議定機制是對該類物質排放許可及稅費空白的補充。由于同樣的原因,源自諸如鋁制品生產等能源密集型行業的二氧化碳排放也既未被施以稅負,也不在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適用范圍之內。這樣的情況直到2013年這些排放類型中的多數被納入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之中才有所變化。而針對可再生能源產品及高能效利用方式的各種補貼對于碳減排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作用,被廣泛采取。

新市場型政策措施時期(21世紀至今)

在運行之初,市場型措施更多的是命令控制型措施的補充或附庸。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市場型措施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并在溫室氣體減排等領域進行了越來越多的實踐,發揮著愈漸重要的作用。然而,通過開發新措施、改良既有措施的方式,市場經濟性措施仍有發展的空間。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在21世紀開始運行,這對包括北歐國家在內的參加國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瑞典、挪威的氮氧化物稅費。1992年,為治理酸化及超限排放問題,瑞典對大型固定火力發電設施的氮氧化物排放收取費用。該氮氧化物費對設備運營排放限值制度具有補充作用。1997年起,該項費用的收費對象擴大到了所有年產能超過25千兆瓦時的火力發電設施。制度實施之初,其收費標準是每公斤氮氧化物排放收取40瑞典克朗,2009年該項費率上調至50瑞典克朗每公斤。收取的資金將以基金形式,以各設施產能在總產能中所占比例為依據返還給繳費設施,也就是說,產能效率高的設備運營者將會從此“收費―返還”機制中受益,而產能效率低的設備運營者是凈支付方。該基金的設立有助于緩解可能對市場競爭造成的扭曲。由于其具備良好的、創新性的鼓勵減排及技術研發效果,瑞典氮氧化物排放費在國際社會中廣受好評。

為了在既存政策措施的基礎上,通過新設經濟高效的制度履行哥德堡議定書所載本國義務,挪威于2007年對氮氧化物排放征稅。其征稅對象主要包括:裝備功率在750千瓦以上發動機的工程機械、產熱10兆瓦以上的引擎、鍋爐或渦輪、海岸或海上油氣開采燃燒裝置;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在氮氧化物排放時產生。但是,對挪威與外國海港、空港間直航的船舶或飛行器、在國外海域進行捕撈作業的船只、與政府就氮氧化物減排達成環境協議的排放源等,免納氮氧化物排放稅;2008年,挪威環保部與14個同業公會共同簽訂環境協議,設立專項基金支持經濟高效型減排措施,據此,那些投資開發執行減排措施的設備及其運營者可以免繳氮氧化物排放稅;現在,該項稅收的稅率水平為每千克氮氧化物收取16挪威克朗,遠低于前述瑞典氮氧化物排放費的收費水平。為了使稅收不對行業發展造成太大沖擊,曾有大約4億挪威克朗被用于補償受征稅影響的企業。而隨著前述環境協議的簽署,此類補償費的額度相對以往有所下降。

無論是挪威或者瑞典,其做法都在努力避免傳統稅收可能損害經濟效益的缺點。通過一定方式,在不過度損害減排意愿的前提下將費用以特定形式返還給繳納者,有助于使這類稅費獲得全體利害關系人的支持。但必須指出,二者的做法還存在一定區別:對瑞典而言,排放費與直接規制規范對氮氧化物減排共同發揮作用;而挪威僅通過此類稅收對氮氧化物排放進行規制。2010年,丹麥也引入了氮氧化物排放稅。

瑞典的交通擁堵稅。斯德哥爾摩實施交通擁堵稅以緩解斯德哥爾摩市中心附近周邊公路、街道的交通擁堵狀況,并減輕由于擁堵造成污染物排放可能對健康、環境造成的損害。這方面財政收入主要被用于補貼公共交通。該機制于2005年8月試運行,并在經2006年進行的城市居民表決后、于2007年春正式運行。政府就一天中的不同時段規定了不同的稅率。2009年以前已完成注冊的環境友好型汽車直到2012年8月1日前能享受稅收豁免;而從2009年起新注冊的環境友好型汽車不再成為免稅對象。交通擁堵稅在納稅人申報個人所得稅時一并扣除,這樣的做法減輕了稅收可能對駕駛行為產生的影響。

分型化汽車稅。多年來,基于財政目的,除瑞典以外的北歐國家普遍對乘用車輛的購買或登記設稅。如今,該措施的目的轉為引導、鼓勵消費者購買能源效率、碳效率高的車輛。挪威在這一變革中處于領先位置,其經歷為“如何通過調整財政稅收的設計達到環境目的”做出了良好注腳。

為減輕由汽車造成的環境不良影響,從1982年起,挪威汽車購買稅的計稅依據逐漸由車輛價格變為價格與車重相結合,這一轉變在1991年最終完成。1996年,機動車購買稅的計稅依據完全變為包括車重、功率、排量在內的車輛環境特性。

在2006年,汽車登記稅通過按車重、排量及引擎規格計稅的方式,間接對二氧化碳排放征稅。而2007年,二氧化碳排量取動機排量成為計稅依據之一。自2009年起,登記稅對每公里里程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120克的低排放車輛進行稅收減免,而對每公里里程二氧化碳排放量高于250克的高排放車輛則征以重稅。此外,由電池或燃料電池驅動的電動汽車、氫燃料驅動機動車、氫燃料――電力混合動力車則不需繳納登記稅。而以濃縮乙醇為燃料的機動車及將來的混合動力車可以享受一定額度的稅收減免。針對摩托車、滑雪車的登記稅與機動車類似,也較為先進。

機動車購買稅則在2007年進一步改革,并直接導致柴油動力汽車在新增客車中所占比例增加、新增機動車單位里程排放量大量減少。有關當局指出,為了鼓勵低碳汽車的購買使用、增加高碳汽車的使用成本,在未來幾年將進一步推進有關稅收的稅率區別化發展。該變革同樣為混合動力車、電動汽車等提供了良好的使用環境。在未來,像電動汽車這樣的“零排量”機動車的生產使用水平將大大提高。

綠色證書。瑞典自2003年開始在本國電力行業推行綠色證書制度,要求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至少要達到一定程度。發電業者持有一定的綠色證書,其實際可再生能源發電產量、銷售額占總發電量、銷售額的比例,必須達到證書所載水平。為完成證書規定義務,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不足的業者可以向超額完成可再生能源發電目標的業者購買證書指標。2012年,挪威加入該體系,“瑞典―挪威”共同綠色證書體系宣告成立。

環境信息制度。環境信息有助于幫助人們在決策過程中考慮消費或生產的環境成本。在北歐,多種信息交流工具被廣泛采用,其中主要包括“產品溝通”(product-related communication)、“公共信息戰”(public information campaigns)以及“媒體溝通”(communication via the media)。而向生產者、消費者提供的有關如何增加能源儲備、提高廢棄物分類及循環利用程度等方面的信息,是溝通交流的主要對象。此外,有關新立法新規則、新“支持計劃”(support schemes)的信息也十分重要。信息措施往往與諸如補貼、立法等其他政策工具共同運用。

綠色政府采購(Green Public Procurement, GPP)。各級政府是產品與服務的重要購買者。近幾年,利用這種“采購權力”支持環境友好型產品與服務的做法在各國被廣泛推廣。北歐國家的政府采購量占到了其國民生產總值的16%。而對一些產業而言,公共主體是其最主要的買主,其中營業額巨大且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主要有建筑工程、信息技術、清潔劑制造銷售、交通服務及機動車等產業。根據有關報告,所有北歐國家都已制定有關綠色政府采購或可持續政府采購的行動計劃。其中一些行動被立法所固定。在北歐國家,綠色政府采購是中央政府的強制性義務。對其他公共組織,比如地方當局而言,實施綠色采購屬于強烈推薦事項。在地方層面全面實施綠色采購,對各國而言都是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

北歐部長理事會組織了多項有關綠色政府采購的調查研究。這些工作的著眼點包括歸納綠色政府采購優點、為綠色政府采購提供實用的指導方針及標準、以及向歐盟及其成員國提供較為成熟的有關北歐經驗。

北歐國家就綠色政府采購形成了一些“共同標準”。2009年,北歐部長理事會綠色政府采購指導小組(NCM steering group for GPP)建議歐盟委員會,在未來編制“面向更好環境的政府采購”通訊的過程中,在“共同綠色政府采購標準”章節參考北歐作出的這些標準集合。隨著綠色政府采購的廣泛實踐,為避免統一市場及泛歐盟競爭力減弱可能帶來的矛盾沖突,在未來應協調歐盟成員國與非成員國的采購標準,使二者相互兼容。對相同的產品采用相同的采購標準,有助于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執行綠色政府采購的行政成本以及投標公司的負擔。

生態服務付費(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PES)。為保全并改善環境生態服務能力,有條件自愿付費機制早在20世紀90年代即被北歐國家所采用。舉例而言,旨在增加生物多樣性、防治營養物質滲漏的農業行動計劃在北歐國家被普遍采用;生物多樣性保全及地下水保護行動計劃在丹麥、挪威、瑞典和芬蘭普遍存在;瑞典采用創新性支付行動計劃,利用紫貽貝(blue mussel)清理海岸水體中的營養物質;為緩解漁業壓力,漁船買斷行動計劃在丹麥、挪威實施;在芬蘭,還有為保護森林開展的森林采購行動,以及為治理水污染而對農用土地開展投標行動。

生態服務付費機制的實質,是一種附條件的行動承包活動。生態服務付費機制中,一個或以上的“買家”向一個或以上“賣家”支付一定費用,要求后者進行特定的環境質量保證。費用上限取決于生態系統收益者的支付意愿,而土地管理者放棄其對土地享有的合法權利的代價、土地管理者執行生態服務付費行動的成本則決定了付費的下限。具體“價格”可以由買賣雙方直接協商確定,而在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基于公共墓地而充當賣家時,也可以采取固定支付法。

北歐綠色增長經驗的借鑒意義

命令控制型治理的注意事項。命令控制型政策代表著最為傳統的環境治理方式。該類措施對管理水平的要求較低,且作用直接,見效快速,對于治理亟須改善的環境問題具有一定優勢。但是,這類政策的局限性也較為明顯,其行政成本較大,經濟代價顯著,容易對行業發展造成干擾。由于這些原因,治理環境問題不可專任命令控制型政策。在初步緩解環境問題后,應當降低對命令控制型政策的依賴程度,引入其他類型的政策措施對其進行輔助。但必須指出,命令控制型政策的特性決定了其在今后較長的一段時間內仍將是環境治理手段的主流。而對于一些不存在斡旋余地的“零容忍”環境違法行為,仍應以強制手段對其進行控制。

市場型政策對實現綠色增長具有重大意義。市場型政策是實現減排目標及開發環境友好型產品、技術的有效工具。該類政策一般以特定形式的經濟利益為承諾,吸引市場主體自愿采取符合環保要求的市場行動,經過細心合理的設計與執行,其將以最小的經濟代價,給規制對象提供有效的激勵。其有助于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并相對命令控制型政策而言更能為經濟增長提供持續性的動力。此外,市場型措施能夠鼓勵市場主體通過開發環保技術達到減排增效的目的,為綠色技術革命奠定堅實的基礎。

在被規制對象完成強制規范所載目標之余,命令控制型政策往往無法提供進一步的激勵??梢姡谶@一方面,命令控制型政策是存在局限的,其無法“自行完善”以適應日漸嚴峻的環保需求。而市場型政策則不然,更高水平的環保行動意味著更大程度的經濟利益,其對環保行為的鼓勵不設上限??梢哉f,北歐國家的經濟社會增長對環境改善,與各種市場型環境政策的采取有著密切的聯系。

排污費與資源費是實現綠色競爭的重要手段。通過稅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費、可交易許可等方式,對排污行為或資源過度開發行為收費,是實現綠色增長的重要手段。此類收費措施具有一定普適性,在抑制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還能為政府治理環境籌集必要經費,減少其財政壓力。另外,通過一定的再分配機制,這部分經費還可以彌合由于稅收等規制措施造成的市場扭曲。而對新興經濟體而言,這樣的機制還有著特殊的意義,這些財政收入可以被投入到需求迫切的社會發展優先領域,諸如教育、健康、氣候變化適應與緩解、消除貧困等。

采取行動消除公眾對市場型政策的顧慮。有觀點認為,交通擁堵的成因之一,是由于工作或生活的需要,在交通高峰時段人們除了駕車出行以外別無選擇。擁堵稅增加了人們的出行負擔,但卻難以減少用車數量。為消除這樣的反對意見,有必要對擁堵稅的設立目標以及實施效果進行說明:首先,擁堵費的實施在事實上緩解了高峰時段的擁堵狀況;其次,此方面的財政收入被用于發展公共交通。如果政策推行者對政策的利弊進行全面的分析、科學比較以及客觀積極的宣傳,那么,其將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公眾對政策推行的顧慮。

積極嘗試補充性政策措施。應當積極嘗試能夠對命令控制型政策、市場型政策起到補充作用的其他政策措施。這類措施主要適用于未采取前述政策的領域或市場型政策無法發揮應然激勵作用的領域,其表現形式主要有環境信息制度、生態標記及其他認證制度等。這類措施一般與市場機制相互配合,有助于改善當事人間的信息失衡,并可以通過一定方式為自愿完成環保目標的市場主體在市場競爭中確立優勢地位。

注釋

包錫南:《北歐國家的環境問題和農業環境保護概況》,《環境科學動態》,1989年第12期。

~、~、~、Greening the economy: Nordic experiences and challenges, TemaNord 2011:532,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11.

OECD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Reviews - DENMARK,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Paris, France, 2007.

~Greening the economy: Nordic experiences and challenges, TemaNord 2011:532,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11.

The Use of Economic Instruments in Nordic Environmental Policy 1999~2001, TemaNord Report 2002:581,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2002.

The Use of Economic Instruments in Nordic Environmental Policy 2006~2009, TemaNord Report 2009:578,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9.

~Greening the economy: Nordic experiences and challenges, TemaNord 2011:532,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11.

Nordic Environment: Greening the economy-the Nordic way,http:///en/publications/publikationer/2012-1001,2014年7月30日訪問。

The Nordic Swan - from past experiences to future possibilities. The third evaluation of the Nordic ecolabelling scheme, TemaNord Report 2008:529,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8.

Decoupling of CO2 Emissions from Energy Intensive Industries, TemaNord Report 2006:528,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6.

The Use of Economic Instruments in Environmental Policy in the Nordic and Baltic Countries 2001-2005, TemaNord Report 2006:525,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6.

Innovation effects of the Swedish NOx charge. Joint Meetings of Tax and Environment Experts. COM/ENV/EPOC/CTPA/CFA(2009)8/FINAL. Environment Directorate, Centre for Tax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Paris, France, 2010.

The Use of Economic Instruments in Environmental Policy in the Nordic and Baltic Countries 2001-2005, TemaNord Report 2006:525,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6.

The Use of Economic Instruments in Nordic Environmental Policy 2006-2009, TemaNord Report 2009:578,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9.

The Environment and Public Procurement - Common Nordic Procurement Criteria , TemaNord Report 2006:599,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6.

Benefits of Green Public Procurement, TemaNord Report 2009:593,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9.

Nordic Cooperation on Green Public Procurement: The First Set of Criteria Examples, TemaNord Report 2009:759,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9.

Towards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Nordic contribution 2006- 2009. Examples of and conclusions on project results relevant for EU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policy processes.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Working Group for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 (NCM-SCP), 2010.

The Environment and Public Procurement - Common Nordic Procurement Criteria, TemaNord Report 2006:599,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6.

Towards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Nordic contribution 2006- 2009. Examples of and conclusions on project results relevant for EU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policy processes.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Working Group for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 (NCM-SCP), 2010.

Environmental Communication to consumers - a Nordic manual, TemaNord Report 2006:750,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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