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減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減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1
關鍵詞:個人碳交易 成本效益 社會認可
一、引言
根據2008年簽署的《氣候變化法》(Climate Change Act)的規定,到2050年英國應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80%碳排放量的長期目標,其中到2020年應當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26%。要完成長期目標意味著英國每年要減少大約4%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近年來英國采取了許多經濟方面的手段來減少能源利用以努力減少碳排放,包括采用歐盟能源標識(EU energy labels)、加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等,盡管如此,根據英國環境、食品與農村事務部(DEFRA,the 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2008年報告稱,從1990年到2007年英國凈CO2排放量只減少了8.2%。由此,英國許多專家學者以及政府機構開始探索新的政策領域,以有效減少碳排放,完成既定目標。2004年至2005年,英國許多學者都致力于研究個人碳交易,有些研究還取得了政府支持。2006年至2007年,英國環境部國務大臣David Miliband對于在減少英國碳排放上引入個人碳交易表達了濃厚興趣,從而助推了更多學者和組織對個人碳交易的研究熱情,到2008年來自于英國更多大學的專家、智囊團以及政策制定機構廣泛地對個人碳交易進行了更深入的探討。英國下議院環境審計委員會(EAC,The Environmental Audit Committee)在2007年至2008年度報告中指出,英國政府如果要完成至2050年的碳排放目標,僅減少工商企業的碳排放量將毫無意義,必須考慮減少來自于家庭和個人的減排問題。個人碳交易能促使人們在行為方式上變得更低碳化,且其在促成更大幅度的減排上比征收碳稅更有潛力。對于個人碳交易也有不同聲音。作為專門負責環境保護的政府部門,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的2008年中期研究報告,在對個人碳交易的研究進行了回顧后,認為目前個人碳交易缺乏社會認可而且實施起來成本遠大于收益,因此就當前而言,個人碳交易只是一種超前的觀點(An idea currently ahead of its time)。通過筆者查閱英國近年來關于個人碳交易的研究文獻發現,專家學者以及英國下議院環境審計委員會(EAC,Environmental Audit Committee)的研究結論與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截然不同。本文分別從個人碳交易的內涵及具體形式、來自政府的關注、引入方式、成本與收益、社會認可等方面來概述英國學者及政府方面的研究成果,以期為我國尋求更多緩解減排壓力措施提供有益的政策參考。
二、英國個人碳交易研究概述
( 一 )個人碳交易的內涵及具體形式 2006年,Simon Roberts和Joshua Thumim在向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提交的名為《個人碳交易概要――思想、問題與接下來的步驟》研究報告認為,個人碳交易是一個有吸引力而又簡單的概念,包括個人碳排放津貼(Personal carbon allowances)、個人碳排放配給(Personal carbon rations)、碳排放信用額度(Carbon credits)等。Tina Fawcett(2010)認為,個人碳交易是一個包含了大量特殊政策建議的概念集合,旨在以更有效、更公平方式來改變人們行動以減少碳排放。盡管個人碳交易有不同的版本,而它們的共同特征是給予每個人免費的可交易碳津貼,涵蓋了直接源于其家庭能源利用以及個人交通排放的碳,而不包括體現在購買的商品或服務中的碳排放;且這種津貼將逐年減少以與國家長期的碳減排目標相一致。在個人碳交易的整體概念框架下,有多種不同的具體政策建議。其中兩個經常被學者們提及的是個人碳排放津貼(PCA,personal carbon allowances)和可交易能源配額(TEQs, Tradable energy quotas)。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分別由兩位獨立研究人首先提出(Hillman, 1998;Fleming, 1997),后來學者們對其進行了完善(Hillman and Fawcett,2004;Fawcett,2005; Starkey and Anderson, 2005)。個人碳排放津貼的主要內容:每個成年人都分得數量一致的可交易碳津貼,這包括來自于他們家庭能源利用以及個人交通(含飛機旅行)所排放的碳量;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的津貼較成年人少,且由其家長負責管理。個人碳交易的另一種實施形式是,由Fleming1997年首先提出的可交易能源配額,其所涵蓋的范圍比個人碳排放津貼更廣,包括了整個經濟社會的碳排放量。對于個人部分,除了不包括飛機旅行的碳排放外,其他與個人碳排放津貼完全一致。可交易能源配額由許多碳單位(Carbon units)組成,每個碳單位代表了排放一噸CO2的權利。在這種體系下,任何組織必須通過全國性的拍賣來購買碳排放許可,這種形式將取代當前實施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Fleming認為可交易能源配額為人們對氣候的擔憂和飛漲的油價找到了解決問題的答案。
( 二 )個人碳交易的政府關注 英國政府對個人碳交易系統的關注始于2004年,國會議員Anon在提交的個人提案中建議,引進家庭碳排放交易機制,設置國家碳排放最高限額。盡管經過討論該提議沒有被作為法規,而從此掀起了政府關注個人碳交易的序幕。英國環境部國務大臣David Miliband在2006年至2007年報告中呼吁,需要全社會為減少碳排放作出貢獻,因為和工商企業一樣,個人在減少碳排放中也能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個人碳交易能幫助人們認識到他們是如何通過自身行為的變化來對環境保護做出貢獻的。Miliband對個人碳交易系統的關注,直接導致DEFRA授權對個人碳交易問題進行研究的計劃。2008年DEFRA和EAC分別了它們關于個人碳交易的研究報告。DEFRA主要擔心的是個人碳交易的社會認可與成本問題,懷疑這兩個問題是否能被滿意解決,故得出結論,認為個人碳交易就目前而言有些超前。政府部門應當繼續參與到個人碳交易問題的討論,而進一步的研究工作應當由學術、研究機構而不是由政府來進行。與DEFRA得出的結論不同,EAC在一個月后其研究報告,對實施個人碳交易給予了更大支持,并對DEFRA擱置對個人碳交易的進一步研究表示深切遺憾。其研究結論認為,個人碳交易在幫助減少國家碳足跡上必不可少。盡管尚有進一步工作要做,而個人碳交易一定是一個可行的政策選擇,應當立即、認真地施行。
三、英國個人碳交易研究對我國的啟示
中國目前經濟發展仍是嚴重依賴導致大量碳排放的化石燃料,單位產出的能耗過高,能源消耗量大。2009年,根據英國風險評估公司Maplecroft公布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數據:中國每年向大氣中排放的二氧化碳超過60億噸,位居世界各國之首。據《京都議定書》第一期承諾要求,2012年之前發展中國家無需承擔全球碳減排,而在2012年之后中國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溫室氣體減排壓力。中國在1990年至2005年單位GDP的能耗下降了47%,基本實現了既定目標。2009年中國政府公開承諾到2020年比2005年單位GDP碳排放下降40%-45%,顯示了我國政府在節能減排、推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的決心。而需要關注的是,“提高能效、節能,越往后越難?!睘閷崿F“十一五”目標,中國已經關閉了很多鋼鐵、焦炭、火電、水泥、造紙等高污染企業,把容易減排的、容易提高能效的都減排了,以后提高能效、減少排放困難程度會更大。同時,我國政府下了很大功夫完成了“十一五”的節能減排目標,主要是行政強制措施,而行政強制手段存在違背市場規律、社會接受難、政企不分、易產生社會矛盾等缺點。所以必須需要尋求新的碳減排領域。據Maplecroft公司在2009年公布的涵蓋185個國家和地區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數報告,澳大利亞和美國的人均碳排放排在前兩位,分別為20.58噸和19.58噸。中國排在第44位,人均碳排放為4.6噸。而不容忽視的是,隨著中國工業化和城鎮化步伐的加大,中國公民個人碳排放量正在迅速增加。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數據,2010年中國全社會用電量4.19萬億千瓦時,經計算較上年增長14.56%,保持較快增長。其中,城鄉居民生活5125億千瓦時,同比增長12.02%,增幅與上年基本持平。另外,據統計,2009年全國車市銷量增長最快的是豪華車,其中高檔大排量的寶馬進口車同比增長82%以上,大排量的多功能運動車SUV同比增長48.8%。與此相對照,不少發達國家都愿意使用小型汽車、小排量汽車。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并不一概反對小汽車進入家庭,而是提倡有節制地使用私家車。日本私家車普及率達80%,但出行并不完全依賴私家車。在東京地區私家車一般年行使3000至5000公里,而上海私家車一般年行使1.8萬公里。長期以來,大多數人已經形成了高碳排放的消費習慣及從眾消費心理,要想改變現狀,而僅僅依靠相關政府部門加強宣傳和教育,通過不斷提升公民職業道德素質來減少個人碳排放將是一個長期過程。要想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各級政府必須采取干預措施,積極尋求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碳排放問題。同時,各級政府部門應深刻認識到,要實現節能降耗目標,不只是依靠制造業、建筑業等工商企業的節能減排,也應當包括人們日常生活習慣中許多節能細節。對于世界第一人口大國來說,每個人生活習慣中浪費能源和碳排放的數量看似微小,一旦以眾多人口乘數計算,就是巨大的數量。據中國科技部《全民節能減排手冊》計算,全國減少10%的塑料袋,可節省生產塑料袋的能耗約1.2萬噸標煤,減排31萬噸二氧化碳。
效仿英國在個人碳交易方面的研究及嘗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限制個人碳排放中的作用,實施個人碳排放交易,完全大有作為,況且個人碳排放量已具備測定及實施條件?,F時主要任務應當是積極進行個人碳排放交易的前期研究工作,積極探索節能減排的新領域,為政府相關決策部門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議。當然,在個人碳減排方面不能盲目照搬國外個人碳交易的成果,中國有自己的實際情況,應探討適合中國自身情況的減少個人碳排放的辦法,尤其是政府職能部門在加大政策宣傳之余,充分認識到碳交易對個人自覺形成低碳、綠色環保意識,低碳行為養成的重要意義,采取有效的財政激勵措施,如對那些低排放者給予補貼等,引導低碳生活。學術界必須著手去探討引入市場機制解決個人碳排放問題,為相關政策制定提供參考。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指標體系研究”(項目編號:2012-QN-227)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1]Tina Fawcett, Personal carbon trading: A policy ahead of its time? /locate/enpol,2010.
[2]Bird, J., Lockwood, M. Plan B The Prospects for Personal Carbon Trading,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 London.2009.
[3]DEFRA, A Framework for Pro-environmental Behaviors,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London. 2008d.
[4]DTI, Meeting the Energy Challenge: A White Paper on Energy. The Stationery Office, Norwich.2007.
[5]Fleming, D.. Tradable Quotas: Setting Limits to Carbon Emissions. Elm Farm Research Centre, Newbury,1997.
[6]Miliband, D.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House of Commons Debate 14 December 2006. Hansard, London.,2006.
[7]Prescott, M. A Persuasive Climate: Personal Trading and Changing Lifestyles.RSA, London.,2008.
[8]Simon Roberts and Joshua Thumim, A Rough Guide to Individual Carbon Trading:The ideas, the issues and the next steps,Report to DEFRA。DEFRA.gov.uk,2006.
減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2
關鍵詞 EUETS 共同區別責任 對策
中圖分類號:X322 文獻標識碼:A
隨著世界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日益尖銳,世界各國在反省中意識到只有謀求經濟發展與環境的和諧統一,才是世界得到延續和發展的關鍵所在。2011年12月11日德班氣候峰會結束,與會各方并沒有達成什么實質性的環境保護協議。在這次會議上,歐盟代表確認從2012年1月1日起,歐盟都會將國際航空業納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歐盟單邊征收航空碳排放費的這一法案,其出臺過程引起了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強烈反對,各個國家和國際組織都采取措施,以應對歐盟把國際航空運輸納入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后對自己的不利影響。
一、EUETS產生背景及其內容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下文簡稱EUETS)是歐盟氣候政策的中心組成部分,它以限額交易為基礎,提供了一種以最低經濟成本實現減排的方式。它是世界上首個多國參與的排放交易體系,是歐盟為了實現《京都議定書》確立的二氧化碳減少排放的目標,而于2005年建立的氣候政策體系。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所覆蓋范圍包括12000多座電站、煉油廠、鋼鐵廠及其他工業設施,幾乎占歐盟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一半,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
“歐盟航空碳稅”則是對于有航線飛經歐盟領域的航空公司也將同樣適用歐盟規定的排放配額,每個航空公司2012年所獲配額依其2010年排放量在歐盟的總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來定,此外航空公司2012年排放量上限將被設定為2004-2006年平均排放量的97%或2.13億噸二氧化碳;而到2013年,民航業排放量上限將被進一步減少至2004-2006年平均排放量的95%或2.09億噸二氧化碳。在2012年,85%的配額免費發放給各公司,其余部分以拍賣的方式出售。 如果沒有買足配額,航空公司就要為每噸的額外排放支付100歐元的罰款,違規嚴重者也有可能導致停航或扣押飛機。
二、歐盟及其支持者對EUETS域外管轄權的解釋
EUETS作為歐盟為了完成《京都議定書》確立的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標而建立的碳排放交易體系,是為了保護環境而主動采取的減排措施,不是一種新型的變相的貿易壁壘。歐盟認為這種措施沒有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規定,因為WTO關心的主要是在關稅和非關稅措施方面的非歧視待遇。即使航空碳稅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國內稅費措施,但由于它平等適用于歐盟內外的所有航空公司,故不構成任何國際貿易法意義上的歧視待遇。所以歐盟航空碳稅沒有違反WTO的規定,沒有違反相關的國際貿易法。
歐盟還聲稱將全球的4000多家航空公司強行納入EUETS,也沒有反國際法。因為被納入EUETS的航空公司的飛機都是在歐盟境內有航線的,要求各家航空公司的飛機排放標準符合歐盟制定的碳排放標準,這不是將歐盟的內國法律強行域外適用。 被納入EUETS的各家航空公司飛機的起飛和降落在歐盟境內的客觀現實,構成了EUETS的屬土管轄權。
三、美國對EUETS采取的應對手段
美國作為世界第一航空產業強國,針對歐盟將美國的航空公司強行納入EUETS,美國方面反應極其強烈。美國為了維護其利益,減少因EUETS出現給其造成的巨大的成本負擔,美國主要采取了下列幾種措施:
1、積極。2009年12月,美國航空運輸協會及其3個成員航空公司美國航空、大陸航空和聯合航空向英國高等法院,控告英國通過立法,將歐盟的規定變成國內法,反對英國將大多數美國航空公司納入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隨后,歐洲法院的首席法律顧問作出初步裁決,稱航空碳稅完全符合國際法。
2、政府施壓。美國政府在歐盟宣布將國際航空納入EUETS后,對歐盟的做法軟硬兼施。在多次公開場合批評歐盟單方面征收碳排放稅同時,美國國務卿希拉里還專門致信歐盟委員會主席,強烈要求將美國航空公司豁免適用EUETS法案。
3、聯合對抗。EUETS宣布實施后,美國多次參與反對“歐盟航空碳稅”國際會議,無論是新德里會議還是莫斯科會議,或是在華盛頓召開的反對“航空碳稅”的第三次國際會議,美國作為反對EUETS最有發言權的國家,都始終表示將繼續強烈反對歐盟侵犯非歐盟國家、反對歐盟單方面將國際航空納入其碳排放交易計劃(EU ETS)。
4、立法保護。美國還尋求立法反對EUETS,美國參議院已經一致通過了一項議案,將保護美國的航空公司在飛經歐洲時,不用支付歐盟規定的碳排放稅。此項議案禁止美國的航空公司遵守EUETS,并保證美國政府在美國航空公司因違反EUETS而被處罰的時候予以國家協助。
四、EUETS對中國的影響和我國的反應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的發展本就承擔著巨大的壓力。在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下,我國的航空業依然保持在一個較高的增長率,這是十分困難的。由于我國航空業起步較晚,所以航空技術相對于其他航空強國差距十分明顯,而且航空公司的運營成本也是極其高昂的。在這種情況下,EUETS將我國航空公司納入其中,這對我國來航空產業來說沖擊很大。
歐洲作為我國航空市場的主要運營地,而中國航空公司到達歐盟境內的航線正在快速增長,因此歐盟市場是不可放棄按照歐盟碳排放的征收方法,中國民航業僅2012 年一年將向歐盟支付約8 億元,2020 年超過30億元,9 年累計支出約176 億元。 突如其來的巨大負擔,將會使航空公司的正常利潤銳減,最終將會導致成本附加給乘客,這對中國的航空產業是不可承受的。
鑒于EUETS帶給我國航空產業一個前所未有的挑戰,我國政府迅速作出反應:(1)我國、美國、俄羅斯、巴西、印度等主要大國,簽署了反對將航空業納入EUETS的聲明或宣言,并與歐盟進行了部長級別的交涉。(2)中國航空運營公司抵制歐洲公司的客機買賣。比如中國航空運營商向空中客車公司訂購的價值至少120億美元的飛機訂單已被阻止,此舉旨在抗議歐盟的排放交易收費計劃。(3)國務院授權中國民航局公告,在未經政府有關部門允許的情況下,各航空公司禁止提交碳排放數據,禁止參與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
但是我國對ETS法案的質疑并沒有得到實質的進展,所以為了維護我國航空產業的利益仍需努力。
五、我國應對ETS的建議
(一)聯合其他國家和航空組織共同。
即使美國航空運輸協會及其運輸公司的以失敗告終,仍然是一項有力的對歐盟施壓的武器。我們可以聯合更多的國家和國際航空組織,要求歐盟法院對EUETS的合法性予以審查。
首先歐盟將國際航空運輸納入EUETS,對于在歐盟境內的航空公司的飛機排放的碳予以征收碳排放稅我們還可以國家的屬土管轄權理解,但是對于在歐盟境外排放的碳征稅而是違反了1944 年《芝加哥公約》中明確規定的“航空原則”、“禁止對燃油征稅”等國際法準則。其次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歐盟以自己的碳排放標準要求中國的航空公司,這在事實上違背了《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節能減排問題上的“共同但有區別”原則。
(二)協商達成控制航空碳排放的雙邊或全球性協議。
EUETS法案作為以環境保護為名義的法律,并不缺乏國際上的支持者。在這種情況,我們如果只是一味的抵制EUETS,會造成我國的國際聲譽巨大損失。因此我們應該以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的客觀事實為理由,無論是中國與歐盟的雙邊談判還是全球性的航空碳排行放會議,我們都應該從兩個方面爭?。?/p>
1、要求歐盟給予資金和技術支持。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清潔發展機制,參與該機制的附件一國家通過在非附件一締約國(主要是發展中國家) 投資溫室氣體減排項目, 從而獲得該項目產生的經核證的排放減少量以充抵其超出額度的排放量。由于發展中國家的減排成本遠低于發達國家, 所以清潔發展機制能為附件一國家大大節省減排費用。 而EUETS將國際航空納入后,實際上已經加重了我國在航空減排上的義務,理應給我國額外的資金和技術支持。
2、推遲中國參與EUETS時間。所有國家都有責任致力于應對氣候變化等全球性環境問題,但是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承擔責任應區別于發達國家,這是由中國的經濟發展和技術水平決定的。我們可以協商將中國參與EUETS的時間延遲到一定年限,給予我國適當的過渡階段。
(三)建立國內碳交易市場沖抵國外碳稅。
歐盟航空碳排放交易系統明文指出,參與EUETS的各個國家的航空公司,如果所在國家有自己覆蓋航空業的碳排放交易市場,那么這些航空公司就可以享有進出歐盟的豁免權,既不必提交本公司的碳排放數據,也不用強制參與歐盟的碳排放交易。例如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已經提出要將航空業納入各自的碳交易市場。這樣對于已經建立國內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國家來說,本國的航空公司就能夠減少一定成本,不會因為歐盟的碳排放標準而承擔更大的損失。
歐盟的上述規定實際是國際經濟法中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表現。國際雙重征稅是指兩個國家各自依據自己的稅收管轄權按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征稅期限內同時征稅。如果中國航空公司在國內已經被征收了碳稅,那么根據國際經濟法的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理論,中國的航空公司就不用強制參與EUETS,也不必提交碳排放數據。
我們應盡快在國內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以沖抵國外各種碳稅帶來的影響,這樣既大幅降低航空公司成本,也能有效啟動中國碳交易市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自主成立碳排放交易市場是沒有實際執行力和公信力的,所以政府主導的,以法律指令予以約束的碳排放交易市場,才是真正可以發揮作用的
ETS帶給我國航空業巨大的沖擊,這是挑戰也是機遇。我們可以在壓力下完成對航空技術的升級完善,但是為了我們的民族航空產業,還是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去緩解我國立刻加入ETS帶來的負擔。我們可以采取訴訟,仲裁或談判去爭取必要的航空業發展時間,爭取更好的技術。ETS畢竟是為了保護環境,應是一種全球性的保護環境的系統,但是應根據不同國家的發展狀況,以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在不影響或少影響民族航空業的前提下,我們不能讓ETS成為一種事實上的貿易壁壘。
(作者: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注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http:///zh/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蘭花.歐盟航空減排貿易指令的國際法分析.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2,14(03) .
減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3
[關鍵詞]國際組織;碳排放;約束機制;計量標準;減排政策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3)05-0035-05
根據美國世界資源研究所的研究和統計,大氣中現存的人為排放的溫室氣體70%以上來自發達國家。從1850年至2005年的155年間,全球共排放CO211,222億噸,發達國家共排放了8,065億噸,占全球總量的72%,其中歐盟占27.5%。從人均累計排放看,歐盟542噸,德國958噸,英國1,125噸。世界人均173噸,中國僅71噸。根據世界自然資源研究所的統計,1850年至2004年美國累積碳排放總量居世界第一,人均歷史累積排放達1,105.4噸。美國能源情報署的數據顯示,截至2006年,美國占世界總排放量的累計百分比高達41%[1]。面對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國際組織試圖通過建立一套有效的機制來約束碳排放的行為,很多國家也試圖通過制定一些碳減排的政策法規來響應國際組織的倡議,從自身做起積極為保護人類生存環境而共同努力。
一、國際社會碳排放約束機制
由于溫室效應的全球性特征,CO2的減排措施從理論上被認為只有在一個全球性的國際框架體系中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CO2的減排政策首先是建立在一個國際協作的框架體系之中[2]。國際社會碳排放約束機制主要包括制定一些帶有制約性的公約或協議,并提出一些碳排放標準,來規范、指導和引領各國的碳減排。
1. 制定約束性公約和協議
國際社會通過一些國際性的組織來制定各種公約或協議來督促世界各國對減排CO2承擔各自的義務。自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聯合國大會上獲得通過之后,1997年簽訂的《京都年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在1990年的基礎上,2008年~2012年5年間減排5.2%。2007年制定的《巴里行動計劃》,堅持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應對氣候變化,提出了減排的具體目標、途徑和措施。2009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15次會議提出的后續目標要求發達國家到2020年比1990年基準年減排40%,到2050年實現排放為0(至少減排95%以上)。在這些框架約束下,世界很多國家都在制定各種碳減排規定,努力實現各自目標。如歐盟十五國根據《京都議定書》共同致力于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將總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基準年(主要是1990年)基礎上削減8%。再如日本,為了響應京都議定書,完善了整個氣候變化政策框架。1999年生效的應對全球變暖措施促進法案,規定了政府、地方組織、行業和公民在開發和執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計劃方面的任務。但也有些國家公開表示了抵制,如美國等國家,部分原因是由于雙方之間存在一些分歧,當然最主要的是美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這也說明,盡管聯合國等國際組織頒布的這些公約和協議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真正執行到位還有著比較漫長而艱難的路要走。
2. 碳排放核算標準
碳排放核算是碳減排量計算、碳排放信息比較的基礎。碳排放核算標準的出臺使得無論是對于個體或組織、還是產品或活動的碳減排工作有了量化的依據,為合理地評價和約束碳排放提供了有力條件。
對各種社會活動的碳排放量進行核算成為衡量低碳經濟成效的一個重要指標。為使核算成果具有可比性,自20世紀末以來,發達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如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英國標準協會(BSI)等已通過大量調研形成了系統的碳排放核算標準,涵蓋了國家、企業(組織)、產品和服務、個人等多個層面。經過多年的發展,出現了一些認知度較高的碳排放核算標準,如ISO14064、GHG Protocol、PAS 2050等。這些標準的實行,為促進全球碳減排起到了巨大推動作用。
低碳經濟的特點為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但對于“低碳”有兩種理解,一種是基于終端消耗的碳排放量低,另一種是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量低[3]。相應地,國際組織也制定了兩種核算標準。
(1)基于終端消耗的企業/項目碳排放核算標準。此標準主要面向企業(組織)或項目層面。對項目的碳排放核算包括對該項目設計減排量的“審定”和項目實施后實際減排量的“核查”。目前適用于企業/ 項目碳排放核算的標準有GHG Protocol(2004)和ISO14 064(2006)系列標準。GHG Protocol標準范圍涵蓋京都議定書中的6種溫室氣體,并將排放源分為3種不同范圍,即直接排放、間接排放和其他間接排放,避免了大范圍重復計算的問題,為企業、項目提供了溫室氣體核算的標準化方法,從而降低了核算成本;同時為企業和組織參與自愿性或強制性碳減排機制提供了基礎數據。ISO14064(2006)作為一項國際標準,規定了統一的溫室氣體資料和數據管理、匯報和驗證模式。通過使用此標準化的方法、計算和驗證排放量數值,可確保組織、項目層面溫室氣體排放量化、監測、報告及審定與核查的一致性、透明度和可信性,可以指導政府和企業測量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促進了GHG減排和碳交易。
(2)基于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核算標準。此項目主要面向產品或服務層面, 給出了對某產品或服務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估算方法和規則。ISO將生命周期定義為, 通過確定和量化與評估對象相關的能源消耗、物質消耗和廢棄物排放,來評估某一產品、過程或事件的壽命全過程,包括原材料的提取與加工、制造、運輸和銷售、使用、再使用、維持、循環回收,直到最終的廢棄。因此,各個核算標準制定的關鍵在于收集整理產品生命周期各個階段的碳排放數據, 并采用適當方法進行碳排放估算?,F今較為主流的核算標準有PAS2050和ISO14040 / 14040(2006)。
3. 建立能源指標體系
國際組織制定了一些強制性節能減排指標體系,來約束碳排放。盡管節能與碳減排仍有一定的區別,但它們之間的緊密聯系是主要的。也就是說,節能減排的直接結果很大程度上也就是減少碳排放。因此,這些節能指標體系仍然對碳排放約束有著直接的可操作性意義。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建立了可持續發展能源指標體系(EISD),該指標涉及社會、經濟和環境3大領域,包含30個核心指標。世界能源理事會(WEC)建立了能源效率指標體系包括測度能源效率的經濟性指標和測量子行業、終端用能的能源效率的技術經濟性指標,共23個指標。
在綜合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中,對于能源與排放指標,聯合國建立的指標體系中包括人均年能源消耗、能源使用強度、可再生能源消耗份額、溫室氣體排放量、SO2排放量和NO2排放量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指標體系中包括能量強度、無鉛汽油的市場份額、能源供給和結構。歐盟(EU)建立的指標體系包括電力價格、天然氣價格、溫室氣體排放、經濟能源密度、可再生能源所占份額等等。
二、發達國家碳減排政策措施
對于大部分發達國家來說,京都議定書規定了其碳減排的目標和時間表,那么他們就需要根據這些既定的目標,運用相關的政策工具來加以實現。目前國際上的各種低碳減排政策工具主要包括經濟政策和其他一些行政性和法規性措施。
1. 通過經濟政策工具實現碳減排
總的來看,發達國家實行的經濟政策主要包括碳稅、排放權交易、復合排放權交易和財政補貼等[4]。
(1)碳稅。碳稅是針對CO2排放所征收的稅,是達到既定碳減排目標成本最小的減排政策工具。不同國家和地區在不同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碳稅的實施效果有較大差異。但從長期來看,碳稅是一個有效的環境經濟政策工具,能有效地減少CO2的排放。歐盟正在討論實施統一碳稅以彌補2005年1月實施的碳排放貿易體系的不足。加拿大BC省在公布2008年度財政預算案時規定,從該年7月起開征碳稅,即對汽油、柴油、天然氣、煤、石油以及家庭暖氣用燃料等所有燃料征收碳稅,不同燃料所征收的碳稅不同,而且未來5年燃油所征收碳稅還將逐步提高。
(2)排放權交易。排放權交易指對SO2、化學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和CO2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所進行的交易。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紀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排污權交易是市場經濟國家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2004年全球碳排放市場誕生,其交易方式為: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規定,協議國承諾在一定時期內實現一定的碳排放減排目標,各國再將自己的減排目標分配給國內不同的企業。當某國不能按期實現減排目標時,可從擁有超額配額或排放許可證的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或排放許可證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同樣的,在一國內部,不能按期實現減排目標的企業也可以從擁有超額配額或排放許可證的企業那里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或排放許可證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排放權交易市場由此而形成。
(3)復合排放權交易體系。這一體系將以價格為基礎的碳稅和以數量為基礎的一般排放權交易制度結合起來,為排放權價格設定了安全限制。這一交易體系一共有兩種類型的排放權。一種被稱之為永久排放權,它的多少決定了擁有它的經濟主體在每一年能夠排放的CO2量的多少。另一種被稱之為年度排放權,其多少決定了擁有它的經濟主體在一個特定年份允許排放的額度。一個經濟主體某一年允許排放的總量就等于這兩種類型排放權的總量。
(4)財政補貼。財政補貼屬于一種激勵政策,通過對無碳項目或低碳項目如可再生能源、節能技術投資與開發等項目的補貼來減少CO2排放。同時,減少或避免通過定價政策規定能源的低價格,然后對石化能源企業或煤電企業進行價格補貼或虧損補貼,那樣會導致增加CO2的排放,產生負面效應。
2. 制定碳減排法律制度
由于法律制度強制效果比較顯著,很多國家通過制定法律制度來對碳排放進行約束。如德國和英國。除了遵守歐盟的法律和規定外,它們還積極制定和實施一系列法律制度,運用法律手段對碳減排予以保障[5]。
德國的碳減排法律主要包括能源與氣候變化綜合方案、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輸送法、能源產業法、可再生能量資源法案、生物質條例、可再生能源供熱法以及能源建筑法等其他一些法律,基本上已經形成有關碳減排的法律體系。其中,2007年德國政府推出的能源與氣候變化綜合方案是氣候變化的代表性立法。
英國在碳減排方面成效比較顯著與其制定的有關法律制度有著很大的關系。這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氣候變化稅、電力與燃氣(碳減排)法令以及碳減排能效機制法令等。根據《財政法2000》和《氣候變化稅收規定2001》,英國政府于2001年4月開始征收氣候變化稅。《電力與燃氣(碳減排)法令2008》在2008年1月31日生效后,英國據此建立了碳減排目標制度。而根據2010年3月頒布的《碳減排能效機制法令》又建立了碳減排承諾制度。
3. 制定碳排放計量、監測方法和標準
減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4
[關鍵詞] 減碳路徑; 碳捕捉; 水泥; 對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3. 053
[中圖分類號] F06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03- 0115- 02
1 減碳路徑
水泥生產中CO2氣體排放的主要來自于生料中碳酸鹽的分解、燃料的燃燒和消耗電力導致的間接排放。若要有效地減少水泥生產的碳排放量,需要從這3個方面入手研究有效的減碳方法,降低水泥生產的氣體排放量,達到預期的減碳目標,緩解溫室氣體對世界環境造成的破壞[1]。
水泥的制造原料是含有石灰石等碳酸鹽成分的生料,由于碳酸根的不穩定性,碳酸鹽經過高溫煅燒就會受熱分解出CO2氣體,所以行而有效的方法是采用碳酸鹽成分低的原料進行生產;在燃料燃燒方面,可以采用的方法包括采用助燃劑幫助燃料充分燃燒,提高燃料的產熱效率,從而減少燃燒的燃料用量,減少CO2氣體的排放,也可以使用替代燃料代替現有的燃料;電力的消耗是水泥生產的全過程都需要的,燃煤發電的排碳率并非我們可以降低的,所以我們需要從水泥的生產環節和工藝入手減少用電總量,從而達到減少CO2氣體排放的目的[2]。
1.1 電石渣代替生料生產水泥
生料的主要成分是碳酸鈣,所以替代物中也需要有鈣,但是不能含有碳酸根。符合這個要求的物質就是電石渣。電石渣是生產聚氯乙烯產生的工業廢料,可通過電石(CaC2)水解后產生,其主要成分是Ca(OH)2。
CaC2 + 2H2O C2H2 + Ca(OH)2
按照CaC2和Ca(OH)2的分子量進行簡單估計,每噸電石經過反應可以得到1.18噸Ca(OH)2。因而如果不能將電石渣利用于其他生產,將會占據大量的空間囤積堆放這種工業廢料。而且電石渣容易流失擴散,會導致周圍的水源污染,土地堿化。如果能將電石渣用于水泥的生產,則不僅可以解決電石渣的處理問題,還能減少水泥生產過程中的CO2氣體排放,保護環境。
水泥生產的生料中主要成分是石灰石,1噸水泥熟料的產出大概需要1.28噸的石灰石。石灰石中80%的成分為CaCO3。如果換成電石渣,按照Ca元素平衡計算:
CO2 ~ CaCO3 ~ Ca(OH)2
44 100 66
x 1.28t × 80% y
■ = ■ = ■
x = 44 × 1.28 × 80% ÷ 100 = 0.45056 t = 450.56 kg
所以,如果用電石渣生產水泥,每噸水泥熟料將會減少450.56 kg的CO2。水泥熟料和水泥的換算比例系數為0.85,則使用電石渣生產每噸水泥可以減少450.56 × 0.85 = 383 kg的CO2氣體排放[3]。
1.2 減少燃料燃燒的CO2排放
燃料的燃燒產生的CO2也是水泥生產過程中CO2氣體排放的重要組成。煤炭用于直接燃燒時都是不能完全燃燒的,這造成了煤炭熱能的浪費。若能從提高煤炭燃燒的效率方面進行改進,通過添加助燃劑來提高煤炭燃燒的效率,不僅可以減少煤炭資源的消耗,還可以減少CO2的排放。
利用助燃劑提高燃料的燃燒效率一直是眾多學者們關注的重點,經過他們不懈的努力,已經得到了一些可以用于工業生產中的成果。添加助燃劑能夠提高煤炭燃燒效率的原理主要是改善煤炭的燃燒特性,降低煤炭的著火點,加快燃燒的速度,提高鍋爐熱效率。
根據已有的數據可以知道,燃煤添加劑可以提高鍋爐熱效率10%以上,省煤15%~25%。按照省煤20%的效率來計算,在不添加助燃劑的情況下,每噸熟料的生產需要0.15 t的燃煤。添加助燃劑后每噸熟料需要的燃煤量為0.15 t × 80% = 0.12 t,同時可以得到CO2排放量為295 kg,即每噸水泥的生產,煤炭燃燒產生250 kg的CO2氣體。
目前,發達國家中很多已經利用替代燃料進行水泥生產了,例如德國海戴爾伯格水泥集團中的已經存在了替代78%和66%化石燃料的兩個水泥廠;美國水泥生產中5%的燃料來自于廢棄物;奧地利水泥廠使用廢塑料、廢紙張及一些復合材料代替了70%的化石燃料。通過這些廢料的利用,減少了化石能源的進口,降低了外匯支出,從而保障了國家的能源安全不會受到世界能源價格上揚的沖擊[4]。
對于中國的國情來說,利用廢料作為替代燃料沒有被大范圍推廣是有我們自身的特殊原因的。我國是煤炭開采大國,所以煤炭的價格較為便宜,而且可以直接用于生產,如果使用廢料作為替代燃料進行水泥生產,水泥企業還需要對替代燃料進行預處理,建設相應的設備,引入先進的技術,這些投資都比較高。因此,受到市場利益驅動而還未擁有太多社會環保利廢責任感的企業決策者們并未對替代燃料有太大的興趣。但是為了順應國際上節能減碳的發展要求,采用替代燃料進行水泥生產將會成為我國水泥行業的發展趨勢。
1.3 水泥生產的節電減排
電力的消耗是水泥生產中的又一重要資源消耗,并且伴隨著水泥的生產過程,無法替代。我國的發電模式主要為火力發電,即通過燃燒煤炭等化石燃料產生大量的熱將水變成水蒸氣,水蒸氣帶動汽輪發電機發電。所以減少電力的消耗就意味著減少了化石燃料的燃燒和CO2氣體的排放。
水泥生產過程的節電措施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首先,優化水泥生產的工藝流程,改進機電設備從而減少電力的消耗;其次,水泥生產過程中原料會經歷從高溫煅燒到低溫冷卻的過程,這個過程浪費了大量的熱能。如果這些能量能夠被再次利用,即用于水泥生產的其他環節,則可以減少電力消耗,從而間接地減少了生產成本和CO2的排放,在經濟上和環境上都有是有利的。
在對現有的水泥廠機電設備進行測試后,可以發現水泥行業中設備不合理致使電力浪費的現象較為普遍和明顯,主要表現為輸送設備電機負載率低、入窯風機防封運行、球磨機無功消耗大、功率因數低等問題。針對不同的原因可以分別采取加裝電機輕載節電器、加裝電動機變頻調速裝置和采取相機的節電措施。
在水泥生產中,如果可以利用好熟料生產后窯尾產生的300 ℃以上的余熱,將這些熱量進行回收重復利用,用于水泥生產后續的工藝環節,則不僅可以節約發電用煤,還可以減少碳排放,具有很強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應。經過對具體水泥廠的數據采集和調研,水泥生產采用余熱發電重復利用可以減少25%的電力消耗。結合優化的工藝和設備,水泥生產中的電力消耗可以減少40%~45%,所以每噸水泥生產電力消耗的氣體排放可以減少到約60 kg。
1.4 其他可以實施的減碳方法
二氧化碳氣體的減排除了從排放的源頭處采取措施減少產出量外,還可以對產生的氣體進行處理,從而減少二氧化碳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國際上對于溫室氣體減排采用的技術主要分為3類:讓能源高效率利用、使用替代燃料和能源、二氧化碳的捕獲和封存技術。水泥生產企業作為二氧化碳排放大戶,如果排放的二氧化碳也可以被回收利用,經過分離、捕集、封存和固定使其不會再影響環境,封存和固定后還可以方便再次利用,則對于經濟和環境都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碳捕集與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CCS)技術是指將CO2從排放源分離,經富集、壓縮并運輸到特定地點,注入儲層封存以實現CO2被捕集的與大氣長期分離的技術。這項技術是一系列相關技術的集成,包括捕集技術、運輸技術和封存技術,主要應用對象是排放氣體規模較大的排放源。這意味著單個工廠或者生產線想單獨實現并應用這項技術的成本和難度都非常高,單個水泥廠或者鋼鐵企業這樣的排碳大戶都不可能將這項技術應用到自己產品生產的工藝流程中。那么,這種可以實現零排放的理想化減碳技術如何才能應用到生產當中呢?答案是依靠國家的關注與支持,政府、科研機構和企業能從不同的層次為這項技術的實現提供幫助。
2 實施中的局限和難題
前文中對減碳技術的研究都是在理想狀態下考慮的,而且僅僅把實施后的成果作為研究的主體,忽略了這些技術或工藝方法在實施中的難度和投入。例如在用電石渣生產水泥中,因為電石渣來源于乙炔的生產,所以得到的用于生產水泥的電石渣漿的含水量達到75%~80%,正常流動時的水分為50%,所以電石渣不易流動,其運輸和存儲都存在一定的難度,且電石渣脫水困難,是不易處理的工業廢料。此外,電石渣的物理性能和化學成分與石灰石都不同,所以在生料煅燒過程中兩者的化學反應是不同的,電石渣中的Ca(OH)2在溫度達到550 ℃以上時就會分解出CaO,所以其會在預熱器中進行分解而不是在分解爐中進行,過早出現的游離的CaO因為活潑的性質很容易和生料中的其他氧化物發生反應,這也與石灰石的配料不同。在水泥生產中,人們往往會希望電石渣所用的比例盡量高,甚至達到100%替代石灰石,但是電石渣分解會產生大量的水分,導致廢棄成分中水蒸氣的比例增加,已經分解的氧化鈣就會吸水形成氫氧化鈣因而黏附性增加。當水蒸氣與窯氣中的有害成分發生凝聚反應而循環富集時,則更容易產生結皮堵塞現象。所以如何控制電石渣的比例從而不會影響水泥的生產質量是電石渣代替石灰的技術能夠得以實施的關鍵。
在使用廢物替代燃料進行水泥生產中也會面臨廢料的成分是否會影響水泥質量的問題。如果廢料的燃燒產物與水泥生料成分相似,那么對水泥質量的影響不會很大。另外在廢料燃燒后排放的廢氣是否會對環境造成更加嚴重的影響也是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如果燃燒廢料后排放的廢氣不僅會影響環境甚至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那么使用廢料代替燃料的這個做法就得不償失了。
將余熱重復利用這項技術的實現需要有將熱能轉化電能的設備和技術作支撐。目前我國已經有可以實現余熱發電的水泥廠,但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包括主蒸汽參數與現有汽輪機相適應的問題、熱力系統問題、套頭熟料冷卻機廢棄取熱問題和200℃以下低溫廢棄余熱的利用問題等。只有這些問題能夠得到解決,余熱重復利用這項減碳技術才能真正達到成熟從而大規模應用于水泥的生產中。
3 減碳對策
經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水泥生產的減少碳排放工作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在積極尋找和創新減碳技術的同時,還可以在其他方面采取減排的對策措施,從而更加全面地減少水泥生產的碳排放。
3.1 提高集中度
目前我國生產水泥的小企業數量多,但每個水泥廠的產量并不大。這樣的零散生產模式勢必會造成能源的浪費和大量不必要的碳排放。而且小型水泥生產企業能力有限,沒有條件將最新的節能減碳技術應用到生產中。對此,國家可以通過相關政策將小規模的水泥企業整合集中,實現資源共享和流程互通,并且統一更新減碳設備和流程,從而實現碳減排。
3.2 提高技術水平和人員素質
水泥生產的碳減排需要專業的人員和先進的技術,因此國家應該鼓勵相關的專業人員積極投身到水泥生產的減碳技術研究中,并且提高水泥生產流程中相關操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增強他們減碳生產的意識,從而在細節中減少碳排放。國家還要增加對減碳技術研究的投入,更新水泥生產設備,積極淘汰落后的高碳排放的機器,更新水泥生產設備,將最新的減碳技術應用到生產中,實現減碳效率的最大化。
3.3 一定的政策支持
國家在水泥生產的減碳措施實施上可以出臺一些相關的政策,支持和激勵水泥企業低碳生產。例如對于在保證水泥質量前提下減碳效果顯著的水泥企業減少稅收、讓減碳效果好的企業優先競標大型工業項目的水泥提供商、定期對水泥企業的低碳效果進行評優從而提升低碳水泥企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等。這些政策都是可以促進和激勵水泥企業走低碳生產道路,從而實現整個水泥工業的低碳生產。
主要參考文獻
[1] 縱振海,馬林,田之文. 利用干排電石渣生產水泥的技術難點[J]. 水泥,2009(11):22-23.
[2] 許京法. 利用電石渣煅燒水泥熟料的生產工藝[J]. 水泥,2005(9):13-18.
減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5
(一)碳排放權制度和碳稅制度的理論基礎與爭議情況
碳排放權制度將排放溫室氣體確定為一種量化權利,通過權利總量控制、初始分配與轉讓交易推動溫室氣體減排;碳稅制度根據化石能源的碳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稅,以降低化石能源消耗,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二者的理論淵源,可分別追溯至科斯定理與庇古定理。環境經濟學理論認為,經濟活動的負外部性是環境問題的重要成因,即經濟活動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而這種負面影響又沒有體現在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格之中,致使市場機制無法解決環境污染問題造成“市場失靈”[4]。如何將負外部性內部化,存在科斯思想與庇古思想的路徑之爭。科斯思想是通過交易方式解決經濟活動負外部性的策略??扑拐J為,將負外部性的活動權利化,使其明晰與可交易,市場可對這種權利作出恰當配置,從而解決負外部性問題[5]?;诳扑顾枷?,碳排放權制度的作用機理得以展現:首先確定一定時期與地域內允許排放的溫室氣體總量,然后將其分割為若干份配額,分配給相關企業。配額代表量化的溫室氣體排放權利,若企業實際排放的溫室氣體量少于其配額所允許排放的量,多余的配額可出售;若企業實際排放溫室氣體量超出其配額,則必須購買相應配額沖抵超排部分。通過總量控制形成的減排壓力和排放交易形成的利益誘導,可有效刺激企業實施溫室氣體減排[6]。1997年,《京都議定書》確立“排放權交易”“清潔發展機制”“聯合履行”3種靈活履約機制,碳排放權交易作為一種溫室氣體減排手段首次在國際法層面得到認同①。歐盟2003年通過第2003/87/EC號指令決定設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作為實現減排承諾的主要方式。庇古思想通過稅收方式解決經濟活動負外部性。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溫室氣體導致氣候變化,惡果由全社會共同承受。若政府根據溫室氣體排放量或與之相關的化石能源碳含量征稅,使氣候變化方面的社會成本由作為污染者的企業負擔,企業基于降低自身成本的經濟利益考量,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同時,所征稅金可用于支持節能減排技術的研發與應用,抑制負外部性,激勵正外部性,實現環境保護[7]。1990年,芬蘭在世界范圍內率先立法征收碳稅,隨后瑞典、荷蘭、挪威、丹麥等國效仿[8]。有意見認為碳排放權制度與碳稅制度是相互替代關系,在溫室氣體減排領域,只能二選一。在美國,有學者主張采用碳稅減排[9],另有學者的觀點相反[10]。立法者猶疑不決,在第110屆國會,就有Lieberman-Warner法案(S.2191)、Waxman法案(H.R.1590)等數個立法草案要求設立碳排放權制度,Stark-McDermott法案(H.R.2069)、Larson法案(H.R.3416)則要求采用碳稅制度[11]。中國學界在此問題上的觀點亦是針鋒相對,碳排放權制度與碳稅制度各有學者支持[12]。也有意見認為碳排放權制度與碳稅制度可在溫室氣體減排領域協同適用。持這一意見的學者內部,有不同的觀點:對同一排放源,碳排放權制度和碳稅制度可重疊適用,二者并行不悖①;碳排放權制度和碳稅制度各有作用空間,不同類型的排放源應受不同制度規制[13]。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面臨減排重任,認真對待碳排放權制度與碳稅制度的關系論爭具有重要意義。
(二)碳排放權制度與碳稅制度的應然關系
從1990年芬蘭引入碳稅至今已20余年,從2005年歐盟開始實施碳排放權交易至今也已9年。結合理論與實踐,在經濟激勵型制度內部,碳排放權制度與碳稅制度不是相互替代關系,二者可在溫室氣體減排領域協同適用;但碳排放權制度與碳稅制度各有其適用范圍,二者不宜針對同一排放源重疊適用。原因在于碳排放權制度與碳稅制度各有其優劣,優勢互補,可最大程度地發揮減排的激勵效果。
1.對大型溫室氣體排放源采用碳排放權制度
第一,碳排放權制度能夠更有效地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碳排放權制度與碳稅制度的作用原理相異,前者是通過總量控制確保減排目標實現,再由市場決定碳排放的價格,后者則是通過碳稅稅率確定碳排放的價格,再由市場決定減排效果如何。碳稅如欲產生理想的環境效果,其稅率之高必須足以使企業采取溫室氣體減排行動,同時又不致過分影響經濟發展。在實踐中,由于受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制約,政府事先很難恰當地確定碳稅稅率,碳稅的減排成效具有不確定性。征收碳稅雖然可以取得減排效果,但減排成效不能充分實現。如丹麥原本計劃通過征收碳稅在1990年碳排放水平的基準上減排21%,實際卻增長6.3%[8];挪威1991年開始征收碳稅并將之作為減排的主要手段,但1990年至1999年碳排放量不降反增19%[14]。碳排放權制度因實行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減排效果事先確定。如實施碳排放權交易的歐盟2009年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實現減排17.4%,在2008年的排放水平上減排7.1%[15]?!堵摵蠂鴼夂蜃兓蚣芄s》強調要把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一個安全的水平,這一目標意味著到2050年世界碳排放量須比目前降低至少50%[16]。顯然,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更有助于目標的實現。
第二,碳排放權制度有助于降低減排的社會總成本。企業之間的減排成本具有差異性,如生產技術集約的企業通過技術改良進行減排的空間較小,相對生產技術粗放的企業其減排成本較高。在碳排放權制度下,減排成本高的企業可通過購買碳排放權的方式實現由減排成本低的企業替代其進行減排,從而使減排的社會總成本最小化。美國曾以排放權交易的方式推行二氧化硫減排,結果不僅超額完成減排目標,而且相對命令控制型手段,每年節省成本至少10億美元[17]。碳稅因為無法交易,不具有降低社會減排總成本作用。
第三,碳排放權制度更有利于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國際合作。氣候變化是全球問題?!堵摵蠂鴼夂蜃兓蚣芄s》將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確立為共同責任。碳排放權制度可為各國協作實施減排提供可靠的制度平臺,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即為區域內各國合作進行溫室氣體減排的范例。征收碳稅涉及各國國家,難以進行合作。
第四,碳排放權制度能夠獲得更廣泛的社會認同。碳稅制度建立在企業承受不利益之上,企業被動繳納碳稅而不能直接從中受益,對征收碳稅難免有所抵觸。在碳排放權制度下,企業如能超額減排,多余的配額可以出售謀利。在碳排放權制度實施之初,往往實行權利免費取得,企業減排成本較低。相較于碳稅,企業更青睞碳排放權制度。從民眾角度而言,增加新的稅種普遍受到抵制,征收碳稅亦不例外。碳稅的征收將增加能源生產成本,能源生產商通過漲價方式將新增成本轉嫁至消費者,最終由民眾為征收碳稅“埋單”。實行碳排放權制度所導致的生產成本增加最終也由民眾負擔,但沒有稅收之名,來自民眾反對聲小,政治阻力相應也較小。越來越多的國家計劃或已經引入碳排放權制度,實施碳稅制度的國家也積極向碳排放權制度靠攏。韓國計劃2015年引入碳排放權交易制度[18],挪威在2008年時將未受碳稅規制的行業納入了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7],澳大利亞計劃在2015年將碳稅制度轉換為碳排放權制度[19]。既然碳排放權制度和碳稅制度適用于大型溫室氣體排放源減排不存在理論上的障礙,能否對大型溫室氣體排放源重疊適用此兩種制度?2012年《氣候變化應對法》(征求意見稿)第12條規定有碳排放權制度,要求企事業單位獲取碳排放配額,排放溫室氣體不得超過配額數量,節余的配額可以上市交易;第13條規定國家實行征收碳稅制度。起草者對二者關系的認識,體現在第13條第3款:“超過核定豁免排放配額排放且不能通過企業內部減增掛鉤、市場交易手段取得不足的排放配額的企事業單位,除了依法繳納碳稅外,還應當就不足的排放配額向當地發展與改革部門繳納溫室氣體排放配額費?!备鶕摽钜幎ǎ黄髽I若超額排放,不僅要繳納碳稅,還要繳納溫室氣體排放配額費。換言之,同一企業不僅受到碳稅制度的規制,還受到碳排放權制度的規制,碳排放權制度與碳稅制度可針對同一排放源重疊適用。此種處理方式值得商榷。首先,從實踐情況看,對某一碳排放企業單獨適用碳排放權制度,只要制度本身設計合理,就足以產生良好的減排效果,無須碳排放權制度與碳稅制度雙管齊下,重疊適用的必要性不足,可謂“無益”。其次,在重疊適用的情況下,企業若選擇從市場中購買碳排放權達到排放要求,還須另行承擔繳納碳稅的成本;若選擇通過改進生產技術減排,則不僅不需要從市場中購買碳排放權,還可以減少繳納碳稅的數額。如此一來,企業寧愿花費更多的成本改進生產技術減排,也不愿從市場中購買碳排放權,造成碳排放權需求的萎縮。缺乏需求,活躍的碳排放權市場不可能建立,碳排放權制度減少社會減排總成本的功能也無從談起。從歷史實踐看,為解決因二氧化硫排放導致的酸雨問題,財政部、原國家環??偩衷鴮嵤杜盼蹤嘤袃斒褂煤团盼劢灰自圏c實施方案》,在電力行業試行排放權制度,試圖通過二氧化硫排放權交易的方式實現減排。試點未取得預期效果,原因之一是電力企業購買排放權后仍不能豁免繳納排污費(類似于碳稅),企業寧愿治理污染也不愿從市場中購買排放權,實際上形成了排放權“零需求”局面。電力企業普遍惜售排放權,又幾乎形成了排放權“零供給”局面[13]。
此外,在重疊適用的情況下,企業既要為碳稅付費,又要為碳排放配額付費,增加了經濟成本,對經濟發展沖擊未免過大。綜觀各國立法例,沒有對同一排放源重疊適用碳排放權制度與碳稅制度的先例。采用碳排放權制度的歐盟雖允許各成員國采用碳稅措施,但明確規定碳稅只適用于碳排放權交易未能覆蓋的設施①;征收碳稅的挪威加入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參與交易的只是碳稅所沒有覆蓋的行業。中國企業承擔碳稅與碳排放權雙重成本,減損中國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價格優勢,可謂“有害”??傊?,對大型溫室氣體排放源應適用碳排放權制度減排,且不宜碳排放權制度與碳稅制度重疊適用。即使從便于操作等角度考慮對大型排放源暫時采用碳稅制度減排,也應在條件成熟時逐步轉換為碳排放權制度,并且在轉換完成后不再繼續對大型排放源征收碳稅。
2.對中小型溫室氣體排放源適用碳稅制度
相對于碳稅制度,碳排放權制度具有明顯優勢,但也存在局限,主要是機制設計復雜,運作成本較高碳排放權制度的運行過程可分為碳排放權總量控制、初始分配和轉讓交易3個環節,每一環節的成本均不低廉。美國以排放權交易的方式成功實現二氧化硫減排,其經驗之一就在于要求所有受管制實體安裝污染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確保能夠真實記錄企業的排放數據[20]。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的監測、報告和核證,須耗費人力、財力和物力。因為碳排放權交易運作成本高昂,為確保制度效率,在確定碳排放權制度的覆蓋范圍時只能“抓大放小”,即只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大的大型企業納入管制范圍。如歐盟第2003/87/EC號指令設定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門檻條件,要求納入交易范圍的燃燒裝置功率在20MW以上,造紙工廠的日產能超過20噸②,等等。對于碳排放權制度所不能覆蓋的中小型排放源,若不對其碳排放加以任何管制,一方面可能造成企業之間不公平,違背平等原則;另一方面眾多中小型排放源碳排放積少成多,不能確保取得減排①§25740ofCaliforniaPublicResourcesCode(2011)。效果。碳稅根據排放源的化石能源消耗量或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并借助既有稅收征管體系施行,機制運作簡單、成本相對低廉。因此,對碳排放權制度所不能涵蓋的中小型排放源,可通過征收碳稅使之承擔碳排放成本。例如,為數眾多的機動車是二氧化碳的重要排放來源,但因其性質所限難以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實踐中,歐盟成員國西班牙和盧森堡于2009年開始征收機動車碳稅[21]。
二、碳排放權制度、碳稅制度與低碳標準制度之關系
(一)低碳標準制度的理論與實踐
低碳標準是在綜合考慮科學、經濟、技術、社會、生態等因素的基礎上,經由法定程序確定并以技術要求與量值規定為主要內容,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為主要目的的環境標準,是技術性的環境法律規范。國家通過制定與實施低碳標準,對管制對象在生產、生活中的碳排放提出量化限制或技術要求,并以法律責任保障這些量化限制或技術要求得到遵守,從而產生碳減排效果。這一過程的實質,是科予管制對象減排的法律義務,以義務主體履行法律義務的方式達到法律調整目標。低碳標準如欲取得實效,法律責任的合理設置不可或缺。在傳統環境治理中,環境標準所屬的命令控制型手段曾長期居于主導地位。即使在碳排放權與碳稅等經濟激勵型制度興起之后,低碳標準仍不喪失其意義,因為相對于碳稅制度中存在合理確定稅率、碳排放權制度中存在合理進行總量控制等復雜疑難問題,低碳標準有更多簡便易行之處。實踐中,歐盟與美國在溫室氣體減排方面都采用有低碳標準,如歐盟要求輕型機動車生產企業出產的小客車在2015年前達到行駛每千米排放不超過135gCO2的標準(135gCO2/km),到2020年進一步降低至行駛每千米不超過95g(95gCO2/km)[22];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為實現2050年在1990年碳排放水平上減排80%的目標,設定了可再生能源比例標準(renewableportfoliostandard),要求到2020年受管制設施利用替代能源量占其能源總量的33%①。
(二)碳排放權制度與低碳標準制度的應然關系
碳排放權制度與低碳標準制度各有其適用范圍,對于同一排放源,不能同時適用。
1.在無法適用碳排放權制度
減排的領域,可適用低碳標準制度。溫室氣體減排可從多個領域著手,而碳排放權制度因機制設計復雜,適用范圍有限。碳排放權制度要求精確統計排放源的碳排放量,在某些領域這一要求的實現或者不可能或者不經濟。例如,數量龐大的居民建筑消耗能源是大量溫室氣體排放的最終來源,若對建筑朝向、太陽輻射、建筑材料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設計出低能耗建筑,無疑有助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這一目標,通過碳排放權交易顯然難以實現,通過要求居民建筑的設計和建造必須符合一定節能標準的方式則易于達到。低碳標準的適用領域廣泛,對碳排放權制度無法覆蓋的領域,可通過低碳標準制度減排。2012年《氣候變化應對法》(征求意見稿)第42條規定交通工具應當符合溫度控制標準、節能標準、燃油標準和溫室氣體減排標準;第43條規定城鎮新建住宅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新建建筑節能標準。
2.在適用碳排放權制度
減排的領域,不應再適用低碳標準制度。根據碳排放權交易實現減排的作用原理,在實施碳排放權制度時,企業可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自主決定是通過自行減排的方式還是從市場中購買碳排放權的方式達到排放要求,自主決定是采取此種措施減排還是彼種措施減排。易言之,碳排放權制度不要求所有企業一律減排,企業具有自主選擇的靈活性,可以采用此種方式減排也可采用彼種方式減排,只要企業的碳排放總量不超出其配額擁有量即可。碳排放權制度所具有的降低社會減排總成本的功能,正是建立在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由選擇低成本的措施達到碳排放要求的基礎之上。在低碳標準制度下,所有企業不論減排成本高低,一律被強制要求達到某種碳排放標準,或者符合某種技術要求,企業沒有自主選擇決定的空間。對某企業適用低碳標準制度,該企業就不能自由選擇減排與否與減排方式,從而有礙碳排放權制度發揮作用。由此可見,碳排放權制度的柔性與低碳標準制度的剛性具有內在的沖突,對同一排放源二者不能同時適用,否則低碳標準制度將會給碳排放權制度的實施造成羈絆。這一點已經為中國與美國曾經開展的二氧化硫排放權交易實踐所證明。中國《兩控區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設施“十五”計劃》要求137個老火電廠全部完成脫硫設施建設[13]。強制要求電力企業安裝脫硫設施減排,與排放權制度下企業可自行決定不減排而從市場購買排放權達到排放要求以及可自主選擇減排方式的機理明顯相悖。在制度設計上未尊重排放權制度,又怎能期待其在實踐中發揮作用?美國以排放權交易的方式取得二氧化硫減排成功,就在于尊重了電力企業對減排與否與減排方式的選擇權,沒有以命令控制型措施干擾排放權交易制度的靈活性和成本效率性[23]。2012年《氣候變化應對法》(征求意見稿)對碳排放權制度與低碳標準制度關系的處理,集中體現在總則部分第13條第1款:“國家對能源開采和利用實行總量控制制度。企事業單位利用能源不得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低碳標準,排放溫室氣體不得超過規定的配額。”根據規定,企事業單位同時適用低碳標準與碳排放權制度。如此規定之下,碳排放權交易難以順暢運行,其實施效果亦難保障。《氣候變化應對法》應合理界定碳排放權制度與低碳標準制度各自的作用范圍。一旦決定對某一行業采用碳排放權制度減排,就應當尊重碳排放權制度的作用機理,讓低碳標準制度退出該領域。
(三)碳稅制度與低碳標準制度的應然關系
碳排放權制度與低碳標準制度不能針對同一排放源重疊適用,不影響碳稅制度與低碳標準制度重疊適用。碳稅制度的作用機理與碳排放權制度相異,其實施不要求賦予企業選擇權,因此與低碳標準制度不相沖突。如果確有必要,碳稅制度與低碳標準制度可針對同一排放源重疊適用。如對機動車按照單位里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碳稅,并不妨礙對該機動車適用碳排放標準。碳稅通過經濟誘導的方式促使公眾減少對機動車的使用,有助于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碳排放標準對機動車的溫室氣體排放效率進行最低程度地控制,亦有助于溫室氣體減排,二者并行不悖。實踐中,歐盟對輕型機動車制定碳排放標準,部分成員國如西班牙、盧森堡、葡萄牙等同時又對機動車征收碳稅。2012年《氣候變化應對法》(征求意見稿)第69條規定“凡是購買或者消費煤炭、石油、天然氣、酒精等燃料或者電力的,都應當繳納碳稅”,結合第42條對交通工具適用低碳標準等其他規定可推知,起草者認同碳稅制度與低碳標準制度可對同一排放源重疊適用。碳稅與低碳標準可重疊適用,不意味著應當重疊適用。對某一排放源是否二者重疊適用,需視具體情況斟酌。
三、結語
減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范文6
關鍵詞:碳足跡;棉紡織企業;現狀
1 引言
“氣候變化”、“低碳經濟”、“低碳生活”已被人們熟知,但是其基本的量化參數,即碳的排放量和對氣候變化的影響,人們知之甚少。碳足跡是衡量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的一項重要指標。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表征了人類生產與消費行為引起的直接與間接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近幾年中,隨著國際相關組織和發達國家的大力推行,碳足跡開始在工業節能減排、產品生態標識等領域廣泛應用。
我國棉紡織行業受到國內紡織工業整體較低水平的限制,整個行業并不能夠完全擺脫高能耗、高排放及勞動密集型的落后狀態。棉紡織行業的碳排放和碳足跡的研究意義十分重大:首先,對政府而言,可以使政府能夠從更微觀的角度來監測高碳排放環節,有助于政府制定棉紡織工業節能減排政策,淘汰落后產能,提高節能減排政策實施的效率,為國家調整產業結構提供技術支持;其次,對于企業而言,為企業提供了一種核算生產階段碳排放的自檢方法;最后,國際上碳足跡認證正成為一種潮流,我國的棉紡織行業要在碳認證上取得主動權,必須要在自身行業碳排放研究工作上迎頭趕上。
2 碳足跡的定義和計算方法
2.1 碳足跡的定義
碳足跡首先是由英國[1]提出,具體通過測量碳消耗產生過程中導致全球變暖的主要元素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來評估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影響。碳足跡基于生命周期理論,分析產品生命周期或產業周期內直接與間接的碳排放量的一種方法。
“碳足跡”主要是指人類在生產和消費活動中所排放的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氣體總況,反映的是評價對象所釋放的溫室氣體數量(以二氧化碳當量作為計算單位)以及對氣候的影響。目前國際上對于碳足跡的定義尚未有統一的表述,各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對碳足跡的定義見表 1。
其中,以英國碳信托公司(Carbon Trust)所提出的定義較為全面、較為準確。在定義中,對碳足跡的描述不僅包括了CO2,還包括了其他 5 種產生溫室效應的氣體[包括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氫氟碳化合物(HFC)、全氟化合物(PFC)和六氟化硫(SF6)的系列氣體],這些溫室氣體的碳足跡都通過CO2當量來進行計算。整個產品的碳足跡通過全球變暖潛值GWP(Global Warming Potential),即單位質量的某種溫室氣體排放在給定時期內(比如100 年),對全球變暖的影響與CO2的相對比值來量化[1]。
2.2 碳足跡的計算方法及比較
環境毒理學與化學學會(SETAC)歐洲生命周期評價(LCA)指導委員會于2008年討論了對于碳足跡衡量方法的需求及相關標準,認為根據ISO 14040系列標準,現行的LCA方法完全可以計算與產品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量[2]。碳足跡可視為LCA中關于全球變暖潛力(GWP)的評價結果。目前主要使用的碳足跡計算方法可以分為:流程分析法(Process Analysis, PA)和輸入輸出分析法(Economic Input2Output, EIO)。
2.2.1 流程分析法
從產品端頭向源頭追溯,連接與產品相關的各個單元過程(包括資源、能源的開采與生產、運輸、產品制造等),建立完整的生命周期流程圖,再收集流程圖中各過程單元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并進行定量的描述,最終將所有的溫室氣體排放統一使用CO2作為當量表征。不同溫室氣體之間的轉換可參照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組織的溫室效應當量因子[3],見表2。完整的流程分析方法計算較為精確,多用于評估產品或企業的碳足跡;而簡化的流程分析法的操作性較好,多用于評估個人或是家庭的碳足跡情況。
2.2.2 輸入輸出分析法
與PA相反,EIO從源頭(原材料開采、農作物種植等)開始向后延伸,直至最終廢棄。評價中使用國家層面各個部門(采礦、運輸、產品制造、銷售等等)的平均數據,并通過將產品相關部門間的供應鏈強度相乘來計算整個系統的碳足跡。該方法數據收集簡單,在分析宏觀碳足跡上有著明顯的優勢,主要用于城市或國家層面的碳足跡計算。
3 棉紡織行業的碳足跡研究
3.1 棉紡織行業實施碳足跡研究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中國的能源消費量已經從1978年的5.7億噸標準煤增加到2009年的30.5億噸標準煤。2007年中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經達到60億噸,占全球約四分之一。預計到2020年,中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將與美國并駕齊驅。2010年5月27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式向各地下達了2010年18個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目標任務,其中涉及紡織服裝業的內容主要有,印染產業淘汰31.3億m相關產能,化纖產業淘汰55.8萬t相關產能。2010年8月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向社會公告制革、印染、化纖等3個行業中遭到淘汰的落后產能企業,其中涉及到印染企業201家[4]。2010年12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其中涉及紡織行業的有35項。政府對紡織行業節能減排的規劃從宏觀到具體,并在年底以專文的形式對減排的具體工作做出了指導。棉紡織行業作為碳排放大戶,有必要切實注重棉紡織品生產的每道工序的低碳排放,運用LCA技術,從獲取原材料、生產、使用到最后的處置階段,計算棉紡織品的碳足跡;根據每段工序的碳足跡值,提出降低排放的建議和措施;據調查,發達國家在不久的將來會要求發展中國家的紡織、印染等企業在產品上貼有碳標簽,以明確說明產品在整個生產周期內的碳排放,以此來判斷產品是否符合生態要求,是否符合低碳經濟時代的環境要求。
3.2 棉紡織行業的碳足跡研究現狀
3.2.1 棉紡織行業碳足跡調查
近年來國內外逐步開展了對碳足跡的研究。如Sovacool 等[5]對全球12個大都市區的碳足跡進行了評價分析,并提出了減少碳足跡的政策建議。碳足跡是在生態足跡概念的基礎上提出的,但在大部分研究中被用來表征碳排放量 [6-8] 。在紡織企業里面,旭榮集團和海東青集團已經開始在做碳足跡研究這項工作。在檢驗機構里面,SGS和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也已經在進行紡織品碳足跡、碳標簽認證這一方面的研究。
棉紡織行業協會通過對2010年經濟效益指標排名前100名(主營業務收入)棉紡織企業節能減排相關有效數據進行分析,其工業用電量同比增加了6%,擴大產能是用電量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2010年紗線平均號數為20.03tex,平均號數同比降低0.32%,沒有明顯變化。噸紗用電量2010年為2585千瓦時/噸,同比略有上升,只有0.89%。噸紗線綜合能耗同比下降3.38%。通過“2011棉紡節電會”問卷調查,其結果顯示,100家國內棉紡織企業中,對碳足跡不了解的57家,了解碳足跡但沒有進行實施的30家,了解碳足跡且進行實施的13家。可見棉紡織企業對于碳足跡實施的意識十分薄弱,節能減排工作落實不到位,任務十分艱巨。
目前,有關棉紡織行業碳標簽的研究報告很少,棉紡織企業對這方面的意識還比較淡薄,處于較為被動的狀態。現階段提出計算棉紡織品碳足跡并給予實踐的棉紡織企業則相對更少,有關溫室氣體排放的數據,也比較缺乏。目前國家也尚未出臺針對棉紡織企業的溫室氣體減排要求。雖然在2008年金融危機的刺激下,很多棉紡織企業開始有意識地實施節能減排,但是就目前來看,棉紡織行業的節能減排工作仍然不容樂觀。棉紡織品生產過程碳足跡計算還缺少實際模型,一些生產過程中仍然存在節能減排空間,節能減排任務依舊艱巨。
3.2.2 棉紡織行業碳足跡討論
在現階段的紡織品整個生命周期的碳足跡的調查中,分析發現一些需要明確思考的問題。(1)由于碳足跡的概念缺乏明確的定義,導致計算過程中的邊界難以確定。例如天然植物性纖維原料在生長過程中的碳足跡涉及到的諸多不確定因素(如植物自身生長代謝等),而且農業階段碳足跡的可控性效果欠佳,基本處于粗放式經營狀態,因此較難確定農業階段的碳足跡。(2)不同的碳足跡理論對數據的使用與否具有不同的選擇。例如我國天然植物性纖維的種植較難以統一的標準去衡量和降低農業生長階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3)特殊數據計算統計的標準及可靠性是目前的難點。例如紡織品的使用頻率和方法以及洗滌方式情況較多,現階段缺乏統一的標準和有效的計算使用階段及回收階段碳足跡的方法。(4)從原料種植到工業生產,再到產品使用階段乃至產品最終廢棄階段的整個周期較長,最終產品碳足跡的計算精確度難以保證。(5)從紡織原材料的生產加工直到成衣制造都有較強的生產能力,產品的質量評價指標的基準點不確定,易讓碳足跡的評價建立在不健康的競爭基礎之上。
現階段可以嘗試將核算重點放在產業周期上,研究范圍界定為從紡織原材料進廠直到最終成品出廠的整個工業生產過程。這樣就可以解決產品生產周期長、農業階段和使用階段碳足跡核算困難等問題。參照產品碳足跡的概念,嘗試定義產業周期碳足跡:紡織品在生產加工階段,從原材料進廠之后直到最終成品出廠之前所涉及到的所有直接與間接碳排放量。紡織品產業周期碳足跡的計算采用過程分析法,計算過程如下:(1)繪制產品工業生產階段的工序流程圖,范圍包括從原材料進入工廠到成品出廠,如圖1為棉紡工業生產階段的工序流程圖;(2)確定邊界,在此過程中應當及時更新信息并修正過程圖;(3)收集產品工業生產階段的材料數量、活動和排放系數的資料;(4)計算產品碳足跡,計算過程應盡量合理分配公共管理部分的碳足跡;(5)評估碳足跡計算的精確度。計算紡織品產業周期碳足跡同時能夠有效地確定出工業生產階段碳排量較高的環節,引導相關部門針對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減排措施。
4 結語
碳足跡對減少碳排放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對于政府、企業而言,確定碳足跡是減少碳排放的第一步,有助于企業真正了解產品對氣候變化的影響,了解自己在產品生命周期中主要的溫室氣體排放過程,由此采取可行的措施減少供應鏈中的碳排放,以利于制定有效的減少碳排放的方案。在方案制定過程中,根據碳足跡的分析結果,還可以預測采用的減排措施對目前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的影響,從而實現對不同減排措施的擇優與改進。企業還可以通過碳足跡的計算宣傳自己的碳減排行動。企業通過碳足跡分析向消費者提品碳足跡信息,讓消費者對產品生產的環境影響有一個量化認識,繼而引導其消費決策。
在遏制氣候變化、低碳經濟以及低碳生活――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推動下,開展棉紡織企業的產品碳足跡以及碳標簽的研究勢在必行。碳足跡作為衡量產品生命周期內的碳排放的工具,可以有效地為棉紡織企業提供節能減排的方向。中國作為最大的紡織品出口大國,必須要順應時代潮流,積極開展碳足跡、碳標簽的研究,以應對即將到來的碳壁壘,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
參考文獻:
[1]ETAP. The Carbon Trust Helps UK Businesses Reduce Their Environmental Impact[R]. 2007.
[2]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 ISO International Standard 14040: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Life Cycle Assessment-Principles and Framework [M]. Genev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1997.
[3]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 2006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 (2006年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 [M]. Geneva: IPCC, 2006.
[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年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公告[EB/OL].2010 C 08 C 08.
[5]Sovacool B K, Brown M A. Twelve Metropolitan Carbon Footprints: A Preliminary Comparative Global Assessment [J]. Energy Policy (2009), doi: 10. 1016/ j. enpol. 2009. 10. 001.
[6]Weidman T, Minx J. A Definition of Carbon Footprint [EB/ OL]. 2007. Http:/ / .uk/ docs/ ISA2UK Report 07 - 01 carbon footprint. PDF.
[7]BP. What is a Carbon Footprint [EB/ OL].Http: / / Bp. com/live assets/ bp internet/ globalbp/ STAGING/ global assets/ downloads/ A/ABP ADV what on earth is a carbon footprint.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