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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住房供應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建設資金,促進廉租房建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央擴大內需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建設廳<關于實施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指導意見>通知>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準入條件
第二條購買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以下稱廉租房)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我縣常住城鎮非農業戶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鎮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家庭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4平方米;
四)家庭成員未享受房改優惠政策購買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建房;
五)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出售價格
第三條城鎮廉租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廉租住房出售價格根據不同時期建筑材料政府指導價編制的決算,根據我縣實際。由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廉租住房預決算,由物價部門負責審核廉租住房成本,確定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分年度審核確定,一次性定價銷售。成本價包括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主體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等。
第四章申請購買程序
應當由戶主向縣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請,第四條申請購買廉租房家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表;申請表由縣建設局統一格式)
二)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①《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②由社區出據。
三)由所在單位或所屬社區出具家庭住房證明材料。有房戶應提供現居住房屋所有權證或相應權屬憑據,租房戶提供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收據;
四)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五)已連續領取6個月以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第五條廉租房按照“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登記—輪候”程序進行。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縣建設局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進行張榜公布,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縣廉租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核。
第六條縣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準予登記家庭的實際情況、房源供應情況。采用輪候、抓鬮、搖號等方式確定購買對象,并向申請購買廉租住房的家庭下達《廉租住房出售批準通知書》
第七條經縣廉租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批準其購買一套廉租住房。
第八條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申訴。
第九條經縣廉租住房保障領導小組批準下達《廉租住房出售批準通知書》后。繳款比例,抓鬮等方式確定樓層及房號,并按相應的比例實行樓層差別價格。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十條購買廉租住房。實行一次性付款。
第十一條享受廉租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申請購買廉租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住房的房屋交付后。
第十二條已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可以優先申請購買現住廉租住房。與縣建設局簽訂《購房合同》后,房款未繳清前,按未繳房款產權比例繳廉租住房租金。
第六章辦理房產證
第十三條房屋交付給購房對象且購房款及相關費用繳清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權屬登記部門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產權”字樣,界定國有產權和私有產權的比例,并注明購房總價、準予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需補繳房屋總價的10%土地收益金和補足所有優惠、稅費。
第十四條購買廉租住房免征房屋產權契稅。
第七章上市交易、繼承與抵押
第十五條已出售廉租住房必須過渡為全部產權方可上市交易。并實行上市準入制度。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戶在繳清房款辦理產權證后6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轉讓、捐贈等。辦理產權證后滿6年的要上市交易的可按購房合同約定的公私產權比例并參考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向縣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補足國有產權的價款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時按屆時交易相關規定繳納稅費辦理過戶手續。將所購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購買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六條購房對象確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原售價扣除折舊后回購。再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出租或出售。
第十七條所購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產權的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且繼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政府通過回購方式,所購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產權。將被繼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額折價補償給繼承人。
第十八條僅獲得有限產權的房屋。產權人不得將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貸款。
第八章售房資金的管理
第十九條廉租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實行廉租住房出售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h財政部門是廉租住房出售資金的管理部門??h財政開設住房保障資金專戶。
第二十條出售房屋時。購房戶根據相關證明,直接將資金繳入財政部門住房資金專戶。
第九章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用于實物配租或取得共有產權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實施物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取得共有產權的廉租住房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維修資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按照售房款的3%統一管理。待該區域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按規定程序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建設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與縣發改、財政、國土、民政、統計、稅務、街道辦等部門加強溝通與協作,切實推進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加強對廉租房的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檔案建設及管理、專項資金使用、保障實施等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對在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工作中、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擅自將廉租住房轉售、轉租、轉借的有關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不為其辦理手續。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擅自更改房屋結構或用途的將收回其所購買的廉租住房。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廉租房管理辦法范文2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各地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建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辦法指出,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應當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和保障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有關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2日的《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廉租房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租賃型保障房;購置型保障房;退出機制;價值屬性
一、保障性住房體系的邏輯分野
我國保障性住房的內涵框定十分寬泛,就中國住宅市場二元體系而言,保障房是與商品房相對應的概念,普遍認為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從現有立法來看,我國保障性住房種類繁雜并存在擴張解釋嫌疑,若不明晰其具體類型,既難以對其退出機制進行整體性把握,也無法與保障性住房發展的最新動態形成回應。目前,在我國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中,根據其產權性質可分為兩類:以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簡稱公租房)為主的租賃型保障房,和以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為主體的購置型保障房。這種分類標準有助于更好地呈現各類保障性住房的物權屬性,梳理其現有立法及制度缺陷,并根據權利性質、內容范圍、運行邏輯設計合理有效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
二、現行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存在的問題檢視
(一)租賃型保障房退出中存在的典型問題
1.退出標準認定模糊
現行《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當家庭收入超過當年最低收入標準時,應當及時報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并按期騰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赌暇┦辛庾》勘U霞殑t》規定因家庭收入、居住條件等發生變化,已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市房改辦應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收回承租的實物配租住房、保障性住房補貼或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實際問題是: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水平會經常呈現波狀動態――對于租賃型保障房承租家庭而言,是按照連續幾個年度審查收入水平標準,還是只要收入超過標準就須強制退房?
2.保障體系缺乏有效銜接
租賃型保障房退出難問題是受保障對象主動退出的積極性不高。在以往管理過程中,各地將廉租房與公租房割裂管理,廉租房的受保對象一旦收入變化則面臨退房壓力,亦或尋租新房源再享受公租房租金補貼。對于租賃型保障房,最主要問題則在于從不同時期具體情況出發以食物供應和需求補貼等方式組合滿足租賃型保障對象的需求。③從各地實踐看,多將廉租房與公租房的退出分立管理,并未認識到二者保障對象的關聯性,在租賃型保障房體系內也未建立相互銜接的制度機制,各地法規政策中常常出現“一刀切”做法。這不僅難以保證騰退機制的有效運轉,也無法實現租賃型保障房制度的循環累積效應。
(二)購置型保障房退出機制中出現的主要問題
1.退出交易方式規制不一
目前我國在經濟適用房領域,相應確立了較為明確的退出交易規則。④而限價房上市交易領域卻始終無法統一立法,各地方規范性混亂無序,具體標準參差不齊。如《廣州市限價商品住宅銷售管理辦法》⑤規定權屬登記滿5年,如果要上市或取得完全產權,要繳納契稅課稅價格與原價差價的70%作為土地收益價款給政府;《寧波市限價房管理辦法》⑥規定三年內因工作調離、因病致貧等特殊原因確需轉讓限價房的,須經當地住房保障機構批準方可上市交易。如上,我國購置型保障房退出交易的制度缺位以及各地規制不一的局面,造成了保障房系統的內部混亂。
2.政府回購主體慣常性缺失
我國現行購置型保障房上市交易平臺中,《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轉讓未滿五年的購置型保障房,必須由國家回購,5年以上的購置型保障房,政府亦有優先回購權;與此同時,也規定購房人可以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價款后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完全產權。⑦因此在現有法律體制下,“優先回購權”與“可以”二者之間關系應如何理解,現有表述未能厘清二者邏輯,在后期相關法規文件中需進一步明確。并且從各地實踐來看,法律雖規定了政府的優先回購權,但由于政府職能滯后與監管缺位,各地的購置型保障房往往繞過政府的回購領域,成為購房者利益尋租的場域。
三、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的對策建議
(一)出臺高位階立法,避免地方性法規混亂不一
目前,我國住房保障制度在許多方面僅規定了基本框架,對于具體操作方法缺乏細則化和程序化規定。尤其在退出機制的標準認定、懲罰方式方面,缺少嚴格的法律規制??梢钥紤]在各地方現有保障房政策基礎上出臺《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條例》,或在未來統一保障性住房基本法中加以明確規定。
(二)設置專業化管理機構,明晰政府責任
設立專門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還需明確政府的行政責任,就保障性住房退出而言,從資格審查至準入,無一不屬于一種授益型行政行為⑧。就保障性住房退出方式中的強制退出來講,屬于授益型行政行為的撤回。而授益型行政行為的撤回,是對行政相對人信賴利益的一種潛在破壞,必須有明確的標準與程序。在保障性住房領域的退出環節,政府應強化其在審查管理中的主體地位,在現行保障部門較為分散的情況下,行政部門不作為往往導致退出審查不到位、違規亂象滋生。如能強化行政主體的行政地位和權力機制,不僅可以使保障性住房政策得到具體貫徹,同時能夠有效地確保退出機制的有效運行。
(三)實現多梯度騰退管控,建立循環型交易機制
建立多梯度的保障性住房騰退機制,具體包括保障性住房同類型間的平滑性退出與不同類型間的騰退式退出。⑨其中,同種類間的平滑性退出是指在租賃型保障房內部的轉換。2015年,住建部要求全面實現廉租房與公租房的并軌運行,已為這一退出模式掃清障礙。同理,可在租賃型保障房系統內通過廉租房租金遞增機制實現保障房的平滑性退出。例如,自應退回廉租房起6個月內,廉租房租金交納可按照6-9個月內提升租金為150%、9-12個月提升為200%…最后達到或接近市場租賃價格⑩。從而實現廉租房與公共租賃住房的并軌管理。
注釋:
①根據《國務院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2011]45號)等文件精神。住建部要求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并軌后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②《南京市廉租房保障實施細則》第26條。
③不論是《經濟適用住房管理k法》亦或各地方性法規均規定,經濟適用房不滿五年的原則上不可上市交易,但住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④《廣州市限價商品住宅銷售管理辦法》第15條。
⑤《寧波市限價房管理辦法》第20條。
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30條。
⑦曹飛.我國保障房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J].鄭州大學學報,2013,(1)
⑧王笑等.論廉租房的審查退出[J].改革與開放.2014(1)
⑨賈春梅.保障房“轉換”式退出機制研究―騰退方式的有益補充[J].會計與經濟研究.2013(1)
⑩李玲,小議建立廉租房的退出機制[J].中國房地產,2008,(10)
廉租房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省建設廳、財政廳、民政廳、國地資源廳、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建設部五部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陜建發〔2009〕1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轄區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的規定,結合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和居民住房狀況,我市廉租住房面積宜控制在每戶50—60平方米之間(人均14平方米),以一戶二室一廳一廚一廁為主要戶型。樓地面和內外墻粉刷全部為普通標準。
第四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縣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縣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縣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市政府成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房管局,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市、縣建設局負責本轄區廉租住房建設的宏觀政策指導。市建設局負責安康城區廉租房建設選址規劃、設計、招標、工程質量監督等工作。
市、縣房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房管局具體負責安康城區廉租住房建設的報建、施工管理及廉租房的配租、管理工作。
市、縣發改委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的立項審批工作。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審核、劃撥工作。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籌措和監管工作。
市、縣區稅務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管理有關稅費的核減工作。
市、縣區物價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核定工作。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條件的制定和保障對象的審查工作。
市、縣區公安消防、供電、供水、有線電視等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的功能配套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基本條件為:
(一)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居民;
(二)城鎮領取社會低保的居民;
(三)城鎮無住房的居民;
第七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縣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由市、縣房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根據現有廉租住房資金的實際情況和本級財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資金需求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列入年度預算,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計劃,專項用于租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安康城區廉租住房財政預算資金實行市區共擔。市財政承擔廉租房建設所需資金,漢濱區財政承擔城區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貨幣補貼和租金減免所需資金。市、區財政根據廉租住房資金需求計劃將資金劃入安康城區廉租住房資金專戶統一管理。
第九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以收購現有舊住房和直管公房改造為主,并按住宅小區商品房建筑面積的8%提供廉租用房。實物配租應面向符合條件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條新建廉租住房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收土地出讓金和土地登記費;
(二)新建廉租住房免收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費、定額管理費、墻改費、統籌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和道路占用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除本條(一)、(二)項外,其他收費減半征收;
(四)廉租住房收入免征房產稅和營業稅;
第十一條房管部門購買個人居住超過五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作為廉租住房,免征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第十二條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分配實行申請、審核、公示、登記、輪侯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
申請人持書面申請報告、身份證、戶口簿、婚育證明、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最近一年,如有孤老、烈屬、下崗、殘疾證明的應同時提交),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
(二)審核
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辦事處)會同縣區民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社區(居委會)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進行復查核實,簽署審查意見后,報市、縣房管部門。
市、縣房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廉租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領導小組專題審定。
房管、民政部門及城區所在鄉鎮政府(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公示、登記
經審定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并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
(四)輪侯
經登記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對于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由廉租住房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減免租金;對于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縣房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市、縣房管部門應當根據輪候順序,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布。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
第十三條經市、縣房管部門確定符合租賃住房補貼條件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后,報房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房管部門按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并將補貼直接撥付出租人,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經市、縣房管部門確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退出機制。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公安、城區所在鄉鎮政府(辦事處)等有關單位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對家庭年收入超出當地最低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廉租住房補貼,或者在下一年度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提供實物配租的廉租房住戶,因家庭收入發生變化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且在合理期限內拒不搬離的,產權管理單位可依法予以強制搬離。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房管部門申訴。
第十六條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獲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
第十七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房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廉租房管理辦法范文5
西安市今年廉租住房保障戶數將達到21941戶。其中,發放租賃補貼15861戶,建設或收購廉租住房6080戶。西安還將繼續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經濟適用住房新開工189萬平方米、新竣工150萬平方米,完成投資21億元。
這是來自西安市政府部門的一組數據。數據顯示,雖然是一個經濟并不十分發達的省會城市,但西安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走在了全國的前列。
制度建設是基礎
“我覺得制度建設是最重要的?!蔽靼彩辛夥款I導小組的一位工作人員說,做好整體規劃是成功的關鍵,此后每年根據摸底的情況再進行及時調整。
這位工作人員說,西安的實踐經驗很多,最后都總結成了制度建設。“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制度建設是基礎,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資金管理都要健全,健全制度和機構,然后建立住房保障檔案,這些都是基礎工作。根據這些檔案,住房困難情況摸清之后,登記造冊。”
這是一個整體的規劃。這位工作人員強調,這樣一個規劃不是一年、兩年的規劃,每年各級政府要把這個作為一項任務布置下去,同時,要反饋整體完成的情況。
制訂完這些之后,下一步就是執行。
目前,西安基本形成一套自己的辦法,即以住房補貼資金為主,實物配租和資金核減為輔。這一套制度建設以后,逐步根據政府的財力情況來調整整體目標。“西安的下一步就是要逐步提高實物配租的比例,逐漸減少租金補貼?!彼硎?,這是大方向。
“無論如何,保障住房的建設與很多部門都有關系,尤其與這級政府對廉租房建設的重視程度關系重大?!睆?006年開始,西安市委市政府根據國發24號文,制訂了關于加大西安市廉租住房和經適房制度的意見就明確指出了,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設,這些年,西安市政府在逐步完善這些政策,而且取得一定的成功。
“我們基礎工作做得好,三級審查特別嚴格,目前還沒有發現做假的,對于申請人資格審核這一難題,西安通過公平透明的制度有效解決?!蔽靼彩蟹课莨芾砭窒嚓P負責人介紹,為確保享受實物配租待遇的家庭符合規定條件,所有申請者都將經過市、區、街道辦事處三級審查。符合享受保障住房條件的,還將公示15天。除通過媒體公布外,還在西安房地產信息網等網站,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所在的區、街道辦事處、出生年月、現住房情況等。
對于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者,報西安市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領導小組備案。隨后,才能進入分配住房階段。
“今年以來西安市廉租房建設力度加大,五一前新開工了40萬平米廉租住房,在全國來說這個規模也不算小。西安的目標是,‘十一五’末實現應保盡保?!边@位負責人表示,保障性住房建設方向明確,老百姓基本滿意。
集資建房的貢獻
畢業于2000年的菜先生,畢業以后進了一家西安的國有企業。2002年的時候,公司準備在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建一個新廠,順便以蓋職工宿舍的名義申請買到60畝土地,給員工建了9棟多層住宅。當時公司人認購的不多,因為距離有些遠,坐出租車到西安市中心大概要30塊錢。但沒有房子的人基本都買了,因為很便宜,是800元/平方。菜先生也買了。
菜先生的師弟于2002年畢業,在西安一個大學當老師。當時剛進學校就被通知可以集資建房子,當時交了3000元認購定金,2004年底正式開始建設,于2006年建成,在西安南二環的東南角,價格是1800元/平方。(南二環的房子市價大概3500元/平方左右)
集資建的房子沒有土地證,不可轉讓。菜先生認為,這對于滿足自身住房需求的人來說,這根本不成問題?!凹词共蛔〉脑?,也可以出租啊。”
事實上,在西安,像菜先生一樣享受到單位集資建房實惠的人不在少數。來自西安房管局的數字顯示,西安的經濟適用房中,單位集資建房的比例高達60%。
這或許可以視為西安保障住房問題解決較好的原因之一。畢竟,西安的財政能力有限,建設經濟適用房的投入巨大,如果沒有單位集資建房,西安現在的經濟適應房建設要遜色得多。
既解決了一部分市民的住房困難,又節約了財政資金,何樂而不為?當然,今天西安的單位集資建房已經相當成熟,不會再像最早一樣成為一些機關領導謀取私利的工具。因為管房局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機關、黨政機關不能建房,只有自有土地的國營廠礦企業才能建房。而且必須先報計劃,有多少沒有房子住的職工,才能建多少房子,建的房子只許少不能多。
保障住房政策
一、早在1998年,中國就提出了建立廉租房的社會保障體系構想。1999年建設部出臺《城鎮廉租房管理辦法》,提出由政府實施住房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二、2004年3月1日起實施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早在2003年11月15日就由建設部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這標志著我國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新機制正式啟動。相對于1999年4月的舊法,新法對廉租房的保障對象、保障方式、保障面積等都做了明確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廉租房政策。
此后,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分別印發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明確了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的有關問題。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2005]26號),對做好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工作進一步提出了要求。
三、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建設部公布了《關于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的通報》。截至2006年底,全國共有26.8萬戶家庭通過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解決了住房困難。然而,這一數字距離全國人均住房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有400萬戶,如果擴大到低收入家庭,總共有近988萬戶來說,只是杯水車薪,這樣的推進速度顯然令人沮喪。究其原因,地方政府的不合作應該是最大的阻礙。于是對于當時沒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四個地級市,141個縣級市公開通報,這應該是地方政府第一次認識到了中央推進廉租房建設的決心。
四、二七年八月七日《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簡稱24號文)公布,這一文件被認為是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重心的轉移,標志著從“重市場、輕保障”向著市場、保障并重”的方向調整。
2007年下半年以后,有關部門先后出臺了保障性住房的十六項配套政策,基本形成了包括土地供應、財政投入、稅費減免、信貸支持等政策體系,以及準入審批、統計報表、檔案管理、工程質量等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政策體系和工作機制。
廉租房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公租房;準入;退出
公租房,是北京保障性住房市場中的新生事物,定位是作為家庭在購買住房前,家庭財富積累期間的過渡性住房,所以準入門檻放寬。使過去不夠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標準,又買不起商品房的“夾心層”家庭,有了新的選擇空間。公共租賃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向“夾心層”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因其“覆蓋人群廣泛,補貼對象明確、操作透明,適于建立退出機制”等優點,得到了各級政府以及民眾的普遍認同與支持,也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高效的準入和退出機制才是這一制度良性運行的保障,是促使有限的公租房得到高效利用、落實安居工程的“生命線”。在北京,部分公租房似乎變成了新時代的“福利房”,有的是“人才福利”,有的是“國企福利”。《中國青年報》曾報道,北京經濟開發區和中關村國家創新示范區已經成為目前北京公租房建設的主力軍。鹿海園四里公租房小區內的800多套住宅應分配給諾基亞、奔馳汽車、中鐵十九局等公司的員工,這些企業都是開發區的納稅大戶。亦莊管委會有關部門稱:“開發區根據企業對區域發展的貢獻程度等條件向有關企業分配房源數額,各有關企業根據本企業自身員工住房困難等情況確定承租員工。”
一、北京公租房的準入和退出機制
(一)準入條件。就目前北京的《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來看,北京市的公租房主要向三類人群開放:(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二)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三)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規定標準,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從以上規定來看,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輪候家庭納入公租房的保障范圍,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已確定住房困難者的住房難問題,但從長遠來看,這種“應急式”做法會導致住房保障體系的惡性循環,有拆了東墻補西墻之嫌。在未對公租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整體運轉進行調整前,這部分廉租房申請者進入公租房系統顯然占據了本應劃給中低收入的公租房申請者的名額,對于這部分本能住進公租房而最終徘徊在界限之外的申請者,其公平獲得配租的權利必然受到損害,公租房制度設立之初也不能真正實現,分類別、多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的良好運行秩序也會遭到威脅。再者,收入、住房等準入條件規定不夠合理。準入條件是公租房制度保障范圍的具體化考量標準,是與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保障范圍進行區分的主要因素,也是防止“開著寶馬車住著保障房”等尋租現象發生的手段之一,所以收入、住房等方面的限制條件規定肯定是必要的。但是《辦法》中,僅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和人均收入作了規定,對其他財產性收入未做進一步的規定,如股票等有價證券以及車輛等。雖然《辦法》放寬了戶籍限制,但是未充分體現出戶籍人口和非戶籍人口的平等對待。在對外來務工人員進行條件設計時,規定“來本市連續工作達到一定年限”、“社保和稅收繳納達到一定年限”,但對于具體的年限標準并未做明確規定,這造成公租房制度保障外來務工人員具體范的圍模糊化,也使審核申請人資格的環節缺失參照標準,不利于提高審核環節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