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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險的條件范文1
道德風險最早是保險學中的一個概念,指投保人投保后,對其保險標的的注意程度會降低,從而增大了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經濟學家對這個概念一般化后,主要指委托人和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導致人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損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必為其承擔責任的行為。這種情況下,道德風險常常被稱為“道德敗壞”。它包括事前道德風險(即逆向選擇)和事后道德風險,前者被稱為隱藏信息的道德風險,后者被稱為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廣義的道德風險不僅包括狹義的道德風險,還包括由于人責任的有限性等原因導致人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對委托人造成損失的風險行為,即心理風險。在這種道德風險事故中人并不具有不道德或者違法傾向,只是由于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導致了道德風險的發生。在這些情況下,是由于委托人不能對人的心理、行為準確了解和控制造成,所以也屬于道德風險。本文研究的道德風險主要指狹義的道德風險中事后道德風險。這種道德風險常常被稱為“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對于這種道德風險,學界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它是一種敗德行為,是由于人的不誠實和不正直導致的風險事故的發生或擴大;另一種認為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使委托人利益受損的情況,并不必然地反映人的道德敗壞,它是經紀人最大化自身利益時所產生的一種負面效應?,F實生活中,往往是以上兩種情況混雜在一起。
二、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及表現形式
1.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的定義。失業保險產生道德風險問題,最初是由20世紀70年代的勞動經濟學家們提出的。他們從微觀經濟學的視角來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勞動力供給行為產生的影響,特別是工作搜尋理論的出現,為經濟學研究失業者的理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具體來說,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主要是指在失業保險制度下,保險方(失業保險機構)和被保險方(參保人、失業者)兩方當事人存在著信息強弱不對等關系,保險雙方的其中一方失業保險機構不能觀測到另外一方參保人的失業的真正原因、失業期間有無求職要求、是否積極努力地尋找工作等情況,因此處于信息的相對劣勢方,而參保人在失業后成為受益方,他(或她)對自身失業原因、生活狀況、工作環境以及工作搜尋努力程度等都有全面的把握,因此被保險人處于信息的優勢方。這樣,典型的道德風險問題便在失業保險領域產生了。
2.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在失業保險領域,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個方面:
(1)自愿失業問題。失業保險道德風險中的自愿失業是指參保人因主觀原因而導致失業,其目的在于獲得一定數額失業保險金的行為。在失業保險制度中,失業保險機構在認定參保人失業事實時,很難準確把握失業人員是否因主觀原因而導致失業的發生。部分參保人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主動自愿失業,冒充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雖然失業保險金的數額有限,不可能完全滿足失業人員的現實需要,但失業保險金是在參保人不參加任何工作的情況下發放的,因此失業保險金對于自愿失業者來說還是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的。
(2)隱形就業問題。隱性就業是指已在下崗再就業服務中心或失業保險主管部門登記為下崗或失業人員,并按期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在實現再就業后未向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申報就業狀況及勞動收入的情況。隱性就業的大量存在不僅會造成巨額失業保險基金的流失,同時也會造成失業保險制度的低效運行。
(3)延緩就業問題。延緩就業是指失業人員在失業后由于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很可能會為了享受閑暇,而降低自己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使自己處于失業狀態,直到失業保險金領取到期為止。延緩就業問題在西方高福利國家表現得尤為突出,因為在這些國家,政府所支付給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數額是較高的,一般是按照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的工資的40%-75%來支付,有的國家甚至是按照工資標準等額支付。按照這個標準,失業人員所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完全可以維持其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因此,這使得西方高福利國家的失業人員寧愿為了享受閑暇領取失業保險金而不去尋找工作,由此造成了延緩就業問題。即使在低失業保險金的發展中國家,盡管失業保險金維持在一個較低水平,但失業保險金的獲得并不需要失業人員付出勞動,失業人員仍然可以依靠失業保險金維持基本生活,因而較低的失業保險金也會促使失業人員故意延緩就業。在我國失業保險領域,主要的道德風險是由自愿失業和隱性就業導致的,而延緩就業是高福利國家失業保險領域道德風險的主要表現。
三、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產生道德風險的原因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其經濟發展水平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再加上我國政府把經濟建設放在首要的戰略地位,因此在促進經濟增長與保障勞動者福利之間更傾向于前者。因此,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制度本身暴露出諸多問題,嚴重地影響了失業保險領域的道德風險的規避。
1.失業保險替代率過低,平滑消費功能不足,隱性就業問題嚴重。失業保險替代率的高低關系到失業保險政策再分配功能和平滑消費功能的大小,失業保險金水平越高,越能平滑勞動者失業后的消費,以至于他們不會因失去工作而陷入極度貧困。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的失業者可以獲得低于失業人員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且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失業保險金,具體數額由當地確定。失業保險金水平通常為最低工資的60%-80%,失業保險替代率僅為20%左右。而國際上通行的失業保險替代率為40%-75%。在我國低工資的現實情況下,現有的失業保險金水平不能較好地保障失業者本人和家庭成員的生活需求,平滑消費的功能也極小。過低的失業保險替代率,導致大量的隱性就業人員存在。據勞動保障部門統計,在全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大約有50%-90%的下崗失業人員實現了隱性就業。另外中國社科院最新調查顯示,至少80%的登記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同時還有其他收入來源。由此可見,我國失業保險金過低,導致失業保險制度所提供的保障功能極為有限,失業保險所發揮的激勵再就業功能發生扭曲,隱性就業問題十分嚴重。
2.失業保險給付期不合理?!渡鐣kU法》規定,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的累計繳費時間確定,具體劃分為三個檔次: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為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參加失業保險時間越長,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越高。這一規定對于工齡較長、技能水平低的失業者和接近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更傾向于接受失業保險金而暫時離開勞動力市場。尤其是隱性就業人員,會更傾向于領取失業保險金直到期滿為止。因此,我國失業保險支付期限的不合理會導致失業者的道德風險行為。
3.失業保險基金再就業服務功能薄弱。我國失業保險基金不僅為失業者提供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還為他們提供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促進其盡快實現再就業的服務。然而在有限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中,用于再就業的資金微乎其微,如2007年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于再就業服務的資金僅占失業保險支出總額的10.8%,分攤到當年每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身上只有45元/月,這對提高失業人員的技能是遠遠不夠的,長期以來致使失業人員認為就業服務項目對其找工作沒有明顯幫助,不愿意參加此類活動,造成失業者采取不正當行為躲避就業服務項目的行為發生,進一步滋生道德風險行為。
4.失業保險的監督機制不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實行的是以政府為主導的管理體制,由于監督和懲罰不嚴,道德風險行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在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中,申請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和取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都有明確的規定,但享受資格條件對“非自愿失業”和“正在積極尋找工作”缺乏足夠的、有效的監督手段和可操作的措施,致使失業保險機構無法甄別出失業者失業的真正原因,對導致道德風險的隱性就業無法及時發現。由于監督機制的缺位,停領失業保險金的限制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合適工作”這一條款,很難真正實施。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審核、監督和懲罰,損害了失業保險的公平性,降低了人們對失業保險的信任度。
四、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防范措施
正是由于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導致了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難以規避,失業保險制度不能真正發揮其保生活、促就業、防失業的三大基本功能。為此,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規避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的防范措施。
1.增加決定失業保險金水平的參數,適當提高失業保險金替代率。目前我國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過低,不僅不能保證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而且還產生了隱性就業等道德風險問題。因此,在制定失業保險金水平時,一方面要適當提高失業保險替代率,切實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再就業的積極性;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的工資水平、家庭負擔、年齡等。在計算個人失業保險金時,應當與失業前的工資水平相聯系,規定工資水平上限,超過上限的部分不繳納失業保險費,領取失業保險金時按同一基數計算;有撫養子女和贍養無經濟來源的老人的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要高于沒有家庭負擔的失業者。這樣才能保證失業保險的公平性和持續性,減少失業保險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
2.縮短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與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相配合,可以達到減少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目的。國際上失業保險待遇的平均期限是六個月到十二個月,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則是每年的待遇領取期限不得超過十三周。這些標準值得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在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下加以借鑒。只有適當縮短我國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配合失業保險替代率的提高,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失業保險領域內普遍存在的隱性就業問題,從而使失業保險制度健康良性地發展。
領取失業險的條件范文2
關鍵詞:失業保險;隱性就業;道德風險;負激勵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8-0038-02
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為中斷就業而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基本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從建立以來逐步得到了完善,在為廣大失業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促進再就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失業保險在實施過程中待遇水平及繳費率,發放方式的不合理都會對勞動力市場具有一定的扭曲作用,使得在實施過程中隱性就業、冒領失業保險金、繳費積極性不高等道德風險問題逐步顯現,導致了失業保險制度低效運行。
一、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的運行現狀
按照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我國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單位為工資總額的2%,個人為1%,給付標準界定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水平之間。并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計算,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劃分了三個檔次,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失業人員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是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制度實施以來在為失業人員失業期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進其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制度運行的現狀來看,失業保險更多的是充當了臨時救濟的作用,隱性就業等道德風險問題的存在影響了其發展的可持續性。
二、中國失業保險道德風險存在的原因
(一)失業保險的待遇水平過低
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在確定時,面臨兩種困境,一方面,當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過高時,易陷入”失業陷阱”中,但是過低的給付水平難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當然也更難以顧及失業家屬生活,那么勞動者一旦失業,基本的生活水平將得不到保障,這不僅不利于勞動者的再就業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對失業者再就業產生負面影響。如果失業者以低工資實現再就業,低到不能滿足基本生活需要,那么,失業工人的理性選擇就是一邊領取失業保險金,一邊進行隱性就業,以獲得更多的收入,來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水平。由于信息不對稱,政府根本無法掌握失業者搜尋工作的行為,這樣失業保險領域里的另一種意義上的道德風險問題就產生了,也就是失業保險金不能激勵失業者積極的進行工作搜尋,或通過隱性就業來領取失業金,因為有失業保險金和隱性就業的收入,工人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就會降低,失業工人將會領取失業保險金直至領取期限結束。我國的失業保險金相對于其他國家來說,領取期限雖長但是待遇水平卻處于較低水平,低標準刺激了隱性就業的產生,在保險基金有限的情況下,無疑降低了失業保險的效率。同時也會對失業者再就業產生消極作用,待遇給付期長標準過低,很難促進失業人員進行低工資的再就業。
(二)統一的繳費率
中國現行失業保險的繳費率由政府統一規定,并未體現企業失業率和其保險費繳納之間的關系,統一的繳費率容易形成制度性的負激勵現象[1]。對于效益好而失業率低的企業,繳納的失業金多而相應的只有很少甚至沒有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所以這些企業常感覺繳納失業保險費是對效益差,失業率高的企業的無償補貼,因此這些企業對于參加失業保險的積極性不高,抵制,拖欠失業保險費的現象屢屢出現。而那些效益差,失業率高的企業,統一繳費率助長了其懶惰與依賴的思想。對于企業之間、行業之間的差異,使得搞制度在運行時忽視了宏觀經濟對失業的影響。
(三)待遇給付方式
一方面,我國失業保險金待遇并不與失業保險的繳費水平掛鉤,而是在規定了一定的繳費時間和領取期限的長短基礎上,在低保和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確定待遇水平,并且待遇的發放采取在領取期內發放等額失業金的做法,在這過程中,實際繳費水平高低之間差別在待遇計發環節被平均了。這種只與標準工資單項掛鉤的固定的支付模式,不僅有損失業保險的公平性,而且會抑制失業者重返勞動力市場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我國工資收入對失業保險基金基本實行全替代,對于失業者來說再就業取得收入時,就不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發放。這會導致制度實施時產生一定的負效應,失業人員常常會選擇放棄低工資和不穩定的就業崗位,或者選擇采取隱性就業的方式。而事實上,鑒于失業人員的就業能力普遍低下,低工資和不穩定的就業崗位即是必要的選擇。因為對失業者來說,重新就業不僅是獲得一份勞動收入,而是重回就業隊伍,使其可以在工作中積累勞動技能和經驗,防止成為慣性或長期失業者。
三、化解失業保險道德風險的建議
(一)縮短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
對于失業者尋找工作的行為,失業保險金支付額度的高低以及支付方式的不同將會產生不同影響。因此,對于制度應當進行合理的設計,在保障失業者生活的基礎上,應當積極地激勵失業者再進入勞動力市場。為了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平衡發展,抑制隱性就業問題,針對我國當前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過低以及保險期限較長的問題,應當進一步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和縮短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借鑒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每年的待遇領取期限不得超過13個星期,再結合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自身實際情況,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期限應在12-18個星期為宜,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按失業人員失業前最后5年內個人平均工資的50%~60%比例確定。只有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并相應地縮短我國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失業保險領域普遍存在的隱性就業問題。
(二)改變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方式
為了激勵失業者努力尋找工作,政府在設計失業保險制度時,需要設計能夠提高失業者尋找工作的機制:該機制一方面對于尋找工作的失業者的效用水平高于不找工作的失業者;另一方面能夠使努力尋找工作的失業者的效用水平要高于為找工作付出努力較少的失業者。因此,對于這種機制的設計,遞減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方式是一個合適的選擇。遞減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方式是在保證失業保險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失業保險金隨時間遞減支付模式,按照失業人員在不同的失業保險金申領期間,明確領取不同的失業保險金,當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延長時,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也應當減少。比如在隨時間遞減支付模式下,當失業者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時,3個月的領取金額依次為最低工資標準的80%、70%、60%。這種方式下實現了隨著領取期限加長,保險金待遇與最低工資水平的差距逐漸加大,隨著失業保險金的不斷下降,失業者的效用水平也在降低,這使得對于失業者來說,維持失業狀態喪失了吸引力,能促使失業者積極外出努力尋找工作,接受工作提議的意愿,使得有再就業能力的失業者提前就業,這種制度設計不僅降低了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金的依賴程度,并且激發了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的意愿,增加了失業者的再就業機會。
(三)建立行業差別繳費浮動機制
中國職工的工資水平差別很大,不同行業,企業的失業風險也不同。為此,需根據不同就業結構的不同特點以及各行業的失業情況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制及分段費率制。在各行業不同失業率的基礎上,對各行業失業保險費用征繳的比率與該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結合,實行不同的失業保險金繳納比率的制度,失業風險高的行業及企業可以適當調高其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而失業率較低的行業和企業相應的可降低其繳費率,這樣不僅形成一種公平制度,同時能夠在一定的程度上克服統一費率造成的負激勵現象,激勵企業減少失業,提高效率。繳費率還應該與宏觀經濟的景氣相聯系,在宏觀經濟景氣的不同階段實行不同的保險費繳納比率,當經濟景氣時費率較高,經濟不景氣時費率較低的制度,使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更具合理性。
(四)對再就業進行激勵
應當進行合理的制度設計,構建以就業為導向的積極的失業保險制度。增強制度的靈活性,加強失業保險制度對勞動者積極就業的經濟激勵。為了更好地激勵失業人員積極尋求再就業,政府可制定以下幾種獎勵措施:
首先,提前就業可獲就業補助。即在法定享受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內,因提前找到工作可獲得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險金[2]。這種物質獎勵額度是不斷變化的,與其失業的持續時間成反比,在失業后,失業人員越快實現再就業,就能夠得到越多的物質獎勵。
其次,在實現再就業過程中,為了減少失業人員的成本,政府應當在一個固定期限內,這個固定期限可以設定為半年或者甚至更短的時間,對于失業者在尋找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求職成本,對其進行一定的物質補貼,通過對再就業成本的減少,增加失業人員的工作搜尋努力程度,增加其再就業的機會。
再次,引入工作導向型政策,實現從福利到工作的計劃。特別是重點解決青年失業人口,長期失業人口的就業問題,減少被動等待失業救助的現象。將主觀努力作為獲得失業救助的重要條件,實施勞動福利計劃,勞動福利計劃是通過工作獲得援助的一種福利形式,接受失業保險的人被要求從事公共服務工作,并以此來交換失業保險金[3]。
參考文獻:
[1]劉燕生.社會保障的道德風險與負激勵問題[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9.
領取失業險的條件范文3
關鍵詞:就業;新常態;失業保險;創新機制
國家統計局2015年7月公布的上半年我國GDP初步核算為296868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7.0%,較2014年同期的7.4%,有所回落,經濟增速放緩已成事實。經濟學中有一個奧肯定律:失業率每高于自然失業率一個百分點,實際GDP將低于潛在GDP兩個百分點。奧肯定律揭示了經濟增長率與失業率之間存在著的替代關系。我國正經歷經濟增長率從高速到中低速的換擋期,經濟增長率的下降意味著失業率的增加。經濟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調整、創新驅動增長的經濟新常態下,失業率不斷攀升,結構性失業加劇,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卻逐年增長,表明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在設計上存在缺陷。
一、就業新常態的內涵
當前我國經濟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調整、依靠創新驅動增長,對就業形勢產生了深遠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第一,新增就業崗位持續減少。經濟新常態的一大特征是經濟增速放緩。根據奧肯定律,對勞動力的需求量相對減少,影響了就業崗位的增加,造成就業水平低,失業率升高。第二,結構性失業長期存在。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是經濟新常態的另一特征。通過技術進步、淘汰落后產能,加速衰退產業轉移、發展新興產業來推進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一大批缺少專業知識和一技之長的普通勞動者從就業崗位上被“排擠”出來,結構性失業將貫穿經濟新常態全過程。第三,大力支持創業。我國人口基數龐大、9億多勞動力,每年大學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困難就業人員、退役軍人逐年增加,人力資源轉化為人力資本的潛力巨大,就業總量的壓力也很大。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經濟發展動力主要依靠創新驅動,大力支持創業已成為經濟新常態下解決就業矛盾的必然選擇。
二、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社會集中籌措失業保險基金,為中斷就業失去工資報酬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期限的物質幫助,以保證基本生活,并通過技能培訓、就業介紹服務等手段,為其實現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基本生活、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在經濟發展和就業新常態的影響下,我國失業保險體系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結余和失業率攀升并存的困境
近年來,失業保險基金迅速增長。2003年滾存結余為304億元,2013年已達3686億元,增加了11倍。同時失業保險替代率、給付率偏低。我國失業保險待遇的確定標準不與參保者失業前的工資掛鉤,而是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數,加上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嚴格,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在經濟下行的情況下逐年減少,繳費與受益出現嚴重不對稱。國家統計局從31個大城市調查失業率結果顯示,2015年城鎮失業率保持在5.1%左右,特別是近年畢業大學生失業率居高不下,部分資源型、裝備制造型較重地區失業率很高。失業保險基金與失業率雙增長,失業金領取上存在“剪刀口”,反映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沒有達到帕累托最優。
(二)失業保險覆蓋面窄與結構性失業長期存在的窘境
新常態下,經濟結構調整將淘汰一批落后產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催生的新興就業崗位需要高技能、高素質的勞動者,職業技能和文化素質相對較低的勞動者被排擠出來,結構性失業將長期存在。而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上文化素質較低的農民工和職業技能欠缺的失業大學生,由于戶籍、地域等限制被失業保險排除在外,失業保險參保率始終差強人意。
(三)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功能薄弱
新常態下經濟發展動力主要依靠創新驅動,黨的十首次把鼓勵創業寫入就業方針,緊接著《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進一步把鼓勵創業政策落到實處,以期創業帶動就業。但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僅包括失業金、職業介紹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法》中沒有明確對失業保險金支出范圍的規定。在具體實踐中,失業保險基金主要用于發放失業保險金,就業培訓、職業介紹、創業支持的功能十分薄弱。
(四)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不規范
失業保險制度統籌層次低、基金管理效率不高、投資缺乏相應的制度環境,在通貨膨脹率較高時,失業保險基金無法做到保值增值,影響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
三、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制度創新機制構建
通過對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機遇和挑戰進行分析,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構建失業保險制度創新機制。
(一)失業保險專項基金管理機制
失業保險基金作為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資金,其籌集方式、支付水平和結余量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起著關鍵作用。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首先是對基金籌資的管理。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征收按照企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個人工資來進行計提,由市縣統籌按照企業2%、個人1%的比例繳納到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于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比較低,使得失業保險基金和各項管理制度比較分散,這不利于基金的調劑使用。建議提高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逐步建立中央調劑金,實現省級統籌,解決因各市縣經濟發展不平衡失業保險基金盈余有差的問題,確保失業保險金普遍性和公平性得以體現。同時,建立一個完善的可持續的基金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明確職、權、責三者的關系,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保值增值。
(二)失業保險對象和范圍的確定機制
失業保險制度的保障對象指非因本人意愿失去工作、中斷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但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率僅有40%左右,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過窄,不僅無法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且不利于緩解失業保險基金不斷增加的壓力。因此,失業保險對象和范圍的確定要遵循“大數法則”,一是提高法規明文規定應納入但尚未參與失業保險的就業人員參保率,做到應保盡保;二是重點瞄準進城務工有雇主的農民工群體和城鎮有雇主的就業群體。失業保險參保單位不分部門和行業,職工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三)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和給付機制失業保險金待遇給付和申領機制主要包括失業保險的申領條件、給付標準和給付期限。
1.申領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要求包括: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失業者必須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繳費滿一年的要求對于非正規就業群體來說過于嚴格,應適當縮短非正規就業群體繳費年限的要求,確定靈活的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對失業保險兩類不同受益群體應分情況區別對待。一類為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包括領取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喪葬補助,主要根據參保人員的繳費時間等確定;另一類為享受扶持促進就業的。除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參保人員外,參加失業保險未失業但存在失業風險的、領取失業金期滿的、登記失業但未參保的,以及剛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新勞動力等,根據不同情況為其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以及創業支持等不同的就業服務。
2.給付標準。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相同的,參保者繳費的多少與失業后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額無關,“高繳費,低收益”的可能性,引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逃避繳費的風險。建議我國采取薪資比例制,確定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以失業者繳費期內的平均工資和繳費金額為基數,確定一定比例,控制上限和下限,結合失業者的家庭贍養系數,確定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
3.給付期限。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按照參保人繳費年數確定領取失業金的時間,將其分為三個檔次:繳費者累計繳費滿1年者,給付最多12個月;滿5年者,給付最多18個月;滿10年者,給付最多24個月。這樣的計量方法過于籠統,無法體現繳費者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關系。應建立靈活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周期,綜合考量失業者的參保時間、失業者的年齡、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和失業狀況。同時,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還應把失業者在失業期間是否積極就業作為參考指標之一,建立失業保險金遞減機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越長,單位時間所領取的失業保險數額越少。這既能保障失業人員正常生活,也避免了失業人員過分依賴失業保險金,有利于提高其再就業的積極性。
(四)失業保險金使用效率評價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側重于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方面有所忽視,這造成失業保險基金在支出時“重生活”而“輕效率”。建立失業保險基金使用效率評價機制,著重要實現失業保險基金從“授之以魚”到“授之以漁”的轉變。
1.預防失業。
預防失業的對象主要是參加了失業保險,目前未失業但存在失業風險的群體。建議對存有經營危機等情況下未裁員的企業,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部分資金用于職工培訓和工資補貼;對于長期未發生裁員行為的企業,適當降低其失業保險費率或將其所繳納的部分失業保險費用于職工培訓,以調動企業的參保積極性,提高職工技能水平,減少結構性失業。
2.促進就業。
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中對促進就業的支出主要體現在職業培訓與職業介紹兩個方面。目前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往往采取訂單式培訓的方式,通過培訓機構推薦給用人單位,然后根據推薦失業者的再就業率,發放職業介紹補貼。然而,盲目的培訓不符合失業者職業發展的需求,達不到職業培訓應有的效果,上崗后容易出現新一輪的失業。可將眾多失業者進行細分,根據失業者自身需求加以培訓。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職業培訓行業,對促進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培訓機構實行獎勵性補貼。
3.支持創業。
在就業新常態下,對失去工作尋求創業的參保人,可通過營業執照、創業者繳納社會保險、完稅證明等憑證,發放“自主創業補貼”。補貼標準可分為“創業補貼”和“崗位開發補貼”,前者對首次領取營業執照并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創業者,給予創業獎勵;后者對創業者新創辦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根據創造就業崗位的吸納人數,給予崗位開發補貼。通過“自主創業補貼”替代傳統的失業金,從而鼓勵失業人群中的自主創業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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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險的條件范文4
一、養老保險
參保指南
參保條件:
城鎮居民參保:
1、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
2、不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我市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所需資料:
城鎮居民參保:
(1)戶口本原件;
(2)本人銀行存折(結算賬戶)原件;
(3)社會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
(4)填寫《韶關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申請受理表》一份;
注:重度殘疾人持上述辦理材料以及《殘疾人證》向戶籍所在地殘聯部門申報參保;
參保流程;
城鎮居民參保:
有需要參保的居民持上述辦理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門辦理相關的參保手續;
領取指南
領取條件:
1、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2、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應逐年繳費至60周歲后,按月領取養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繳納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3、不滿45周歲的城鄉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年滿60周歲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所需資料:
領取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
3、《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
根據不同領取情形,還需相應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殘疾人需提供殘疾級別為壹級或貳級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2)低保(五保)對象需提供民政部門確認的有效證件;
(3)退伍軍人需提供退伍軍人證;
(4)社會申辦退休人員還須提供《失業證》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本人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勞動手冊原件。
(5)申請因病提前退休的須提供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證明原件。
(6)申請軍轉干部提前退休的須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請書。其中單位退休人員由所在單位加具意見。
(7)申請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須提供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提前退休申報補充表或加蓋有關印章。
(8)如涉刑律者,須附法院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9)如到齡未及時申報領取待遇手續的,需補發養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要填寫《基本養老金補發申請書》(格式見附件),說明延遲申報原因和申明有關情況。有單位管理的退休人員,申請書須由單位蓋章核實情況。
領取流程;
1、單位或個人應在申領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前一至二個月(屬于續繳人員應在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向我局申報領取基本養老金
2、符合受理條件的,我局向申報人出具《受理回執》
3、經審核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基本養老金通過受托銀行劃入指定的賬戶。
領取失業險的條件范文5
前久,清華大學公開的養老體制改革方案引發了社會數輪爭議。該方案主要起草人楊燕綏表示,方案主要是于2030年前,實施居民65歲領取養老金的目標,而方案內容是延遲領取養老金,并非延遲退休。這又引發社會“退休即失業5年”的質疑,近日,楊燕綏回應稱,領取養老金和退休的年齡不等同在國外早有案例,如目前美國政府養老金領取年齡是67歲。
美國政府養老金領取年齡為67歲嗎?該方案設計者顯然并不了解歐美社保制度。
誠然,美國政府確實在社會保障計劃上設定了一個激勵延后領取社安金的機制,即1943年后出生的人,可領取標準社安金年齡為66歲,1960年后出生的人,可領取標準社安金年齡為67歲。但退休人員可從62歲時領取社安金,每月只能領取標準社安金的75%,63歲為80%,64歲為86.7%,而65歲為93.3%,而若70歲領取則可獲得超額部分。也就是說,美國政府的激勵延后領取社安金的機制,并非67歲“一刀切”。
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制度的設計只針對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計劃,該社會保障計劃是屬于美國政府公共服務范疇,其對象是面對勞動群體,且只要在退休前參加工作,并繳納強制性的社保稅,不管繳費年限,只要在法定的領取社安金的年齡段領取,都可享受到相應比例的社安金。
除政府為勞動者提供的社安金外,美國居民的退休保障還包括退休金和非金融資產等。退休金為國內熟悉的401K,即一種由雇員、雇主共同繳費建立的安全基金式養老保險制度。401K計劃養老金領取條件為:年滿59.5歲;死亡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發生大于年收入7.5%的醫療費用;55歲以后離職、下崗、被解雇或提前退休等。非金融資產主要指居民手中的房地產,即居民為提高退休生活質量,而可通過反住房按揭形式出售住房,以獲得相應的收入。
美國居民這種多保障的社保體系,使美國政府即使有激勵延遲領取社安金的政策,也不會導致退休即失業的情況,因為勞動者還擁有個人繳費型保障賬戶,且勞動者可在年滿59.5歲后就可領取,甚至55歲離職、下崗或提前退休后也可領取。
領取失業險的條件范文6
失業人員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之一,對其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障是體現社會公平,促進社會穩定的必要措施。在多項措施中,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就是獲得失業保險,但是我國的失業保險覆蓋面較窄,基金統籌層次較低,運行機制不夠成熟。因此,我國需要完善和創新失業保險制度,完善立法,通過擴大覆蓋率和提升基金統籌等方式以梳理與創新其運行機制,加強其促進就業的功能,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推動失業保險事業的新發展。
一、我國近年來失業與失業保險的數據分析
1.近年來城鎮失業人數與失業率較為穩定
近年來,雖然我國受到國際金融危機及歐債危機的影響,出口受到負面沖擊,但是在投資增長及擴大內需的作用下,我國城鎮失業人數較為穩定,失業率也穩定在4%到4.3%之間(見圖1)。這為失業保險的順利運行營造了寬松的環境。
2.失業保險的參保人數有明顯增長
2000年年末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突破1億人,2006年達1.12億,2008年達1.24億,2010年達1.34億,2011年末上升為1.43億人,比上年末增加941萬人。其中,2011年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2391萬人,比上年末增加401萬人。年末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197萬人,比上年末減少12萬人。全年共為64.4萬名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了一次性生活補助。近10年來,我國失業保險的參保人數有明顯增長,但是覆蓋率仍然偏低。
3.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累計結余不斷增長
從2003-2010年,我國失業保險受益人數持續下降,從741.6萬人下降到431.6萬人,隨著基金收入與支出的逐年上升,且收入增長更快,失業保險金的累積結余額越來越多,這與“現收現付,略有結余”的原則相違背[1]。由圖2可見,2005年的累計結余為519億元,2008年達1300.7億元。2011全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923億元,比上年增長42.1%,支出433億元,比上年增長2.2%,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存高達2240億元,如何合理使用該基金成為值得深入思考的話題。
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之欠缺
1.失業保險覆蓋面較窄,保險金標準較低并缺乏合理的調整機制
目前的失業保險主要針對于城鎮的企事業單位,城鎮的一個人數巨大的弱勢群體農民工獲得失業保險的比例很低,以及部分私營企業也沒有為員工辦理失業保險,而他們恰恰是最容易失業,最需要獲得失業保險的群體。至于更為廣大的農村,失地失業的農民更加未列入失業保險的對象。2011年我國城鎮就業人數35914萬人,而參加失業保險人數僅為14317萬人,只占城鎮就業人數的39.86%,大部分的勞動者還沒有納入這個體系。同時失業保險給付水平很低,以失業保險金與職工平均工資之比表示失業保險的替代率,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該比率分別為55%和45%左右,而我國的替代率極低,為20%左右[1]。失業保險金缺乏合理的調整機制,沒有充分考慮到物價與失業率的變化。而實際上,物價影響到失業人員的生活成本與生活質量,而失業率影響到再就業的難易程度,也就是影響到失業的時間長短。
2. 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較低
有少數地方尚未實現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多數地區尚未實現省級統籌。尚未實行省級統籌的區域內基金收支和結余不平衡問題較為明顯,不利于失業保險的平穩運行,也不利于保險基金的集中投資以不斷增值。
3.缺乏成熟的監測與預警制度
在不少基金統籌區域內監測工作覆蓋面較窄,監測企業戶數有限,并且沒有及時地增減調整。沒有建立失業動態監測工作定期通報、上報與匯總分析制度。在國家層面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僅就來源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數據季度就業形勢報告,缺乏原因與對策分析。失業預警與對異常數據的跟蹤分析機制尚未建立起來,從而不利于失業保險的調整與功能發揮。
4.失業人員患病期間難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收入急劇減少,甚至沒有獲得失業保險的情況下,如果患病就是雪上加霜了。因此,失業人員在患病期間不但應該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而且應該獲得大額醫療保險,以支付因大病、重病產生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其自身難以承受的醫療費用。
5.主動失業的道德風險
如果失業保險期過長,待遇過高就可能誘發主動失業,或者失業后不愿意積極再就業。另外,如果終身沒有失業,失業保險金最終也不全部或者部分返還的話,同樣可能誘發主動失業的道德風險。我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5到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僅以繳費時間定領取保險金期限未盡合理。
6.部分經辦機構辦事合規性和效率欠佳
據國家審計署2012年的第34號關于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結果的公告,部分地區擴大范圍支出或違規運營失業保險基金9215.40萬元。其中:用于基層經辦機構等單位工作經費6162.88萬元,用于平衡縣級財政預算2016.74萬元,用于購置固定資產等535.78萬元,委托理財500萬元。8個省本級、85個市本級和153個縣的經辦機構審核不夠嚴格,向91864名不符合失業保險條件的人員發放待遇8893.80萬元。部分地區失業保險尚未全程信息化操作,因此效率欠佳。有些大型企業每月人員變動、工資變化較大而耽誤了正常申報的時效,參保單位勞資人員辦理申報手續的往返次數較多,極不方便。因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高辦事效率是重要任務之一。
三、失業保險制度的完善與創新之路徑
1. 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創新設計保險金標準的調整機制
立法部門需要在充分反映各方面利益訴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與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民政與稅務等部門溝通協調,積極翔實地修訂失業保險條例,并研究出臺新條例的相關配套政策與細則。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的重點為弱勢人群包括農民工、非公經濟組織及私營企業從業人員等。在此基礎上,考慮在某些失地嚴重,消費水平偏高的農村地區試點失業保險。國家指導試點地區規范失業保險的對象范圍、支出項目和基金管理,妥善處理失業保險基金和就業專項資金的關系,分賬管理兩項資金,提高試點成效以積累實踐經驗。
借鑒2009年開始的改革較為成功的智利的經驗,考慮到失業率較高的情況下重新就業更為困難,要花更多時間,智利失業保險規定:在領失業保險金期限內,如果每月失業率均高于最近4年平均失業率1%,那么在失業金給付期結束之后,可以延長2個月,這2個月中發放的失業金約為失業前工資的25%[2]。因此,我國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主要應該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當地物價水平變動等情況而確定,逐步建立失業保險金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及調整機制,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2011年,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月人均水平達到614元,增長24%。雖然增加幅度較高,但是考慮到物價,特別是食品類物價上漲帶來的壓力,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依然十分有限。在今后10年逐步把失業保險的替代率提高到50%的水平,以保障失業人員的生活質量。
2. 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
我國需要積極推動縣級統籌地區實行市級統籌,實行市級統籌地區繼續鞏固完善,逐步向省級統籌推進。尚未實行省級統籌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省級調劑金制度,加大基金調劑力度,解決區域內基金收支和結余不平衡問題。實行市級統籌的地區應結合本地實際,明確統一參保范圍、參保對象、保險金標準等。全市統一基金管理和使用,實行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制度,有條件的地區要實現基金統收統支,其他地區也要統一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使用辦法,逐步實現全市范圍內統一調度和使用基金;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探索實施失業保險省級統籌。
在2011年底全國基本實現失業保險市級統籌的基礎上,探索各統籌中心失業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在注重安全性的前提下,通過債券投資、協議存款、購買保值型的證券投資基金等方式實現保值增值。
3. 建立失業動態監測與預警制度
各地社會保障部門要穩步推進失業情況的動態監測。在基金統籌區域內擴大監測工作覆蓋面,增加監測企業戶數。建立失業動態監測工作定期通報制度,提高監測數據質量。加強調查研究,改進和完善監測方法和數據上報及匯總分析系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需要每月對各地上報的監測數據進行全國性匯總分析,形成動態監測報告,并根據季度就業形勢分析的結果,對于異常的監測數據進行較長時間的跟蹤分析。
該部門還需要指導相關省市制定并實施失業預警試點方案。就業數據是反映就業發展狀況的信息窗和晴雨表,是適當調整失業保險的重要依據,也是完善預警方案的前提。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建立了失業動態監測制度,對企業崗位變化情況實施動態監測,建立了失業預警制度,及時了解經濟形勢對就業、失業的影響,把握就業形勢變化,有針對性地采取預防和調控失業的政策措施,這顯然有利于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失業動態監測不僅將規模以上、本地區支柱產業代表、易受經濟形勢、國家政策影響的企業納入進來,還結合浙江省勞動合同、勞動用工備案等制度的推進,將監測范圍擴大到盡可能多的企業。
4.保障失業人員患病期間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收入銳減的情況下,能否獲得醫療保險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各省市社保機構應設計和落實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確保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3]。武漢人社局、財政局2012年初聯合出臺政策,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率按照單位繳費率8%與個人繳費率2%之和10%確定,繳費基數暫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今后繳費基數的調整將參考失業保險基金的結余數額和職工醫保繳費水平而定。另外,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費,每月7元,失業保險金人員因此獲得大額醫療保險的保障。
5.減少主動失業的道德風險,促進再就業
失業保險需防止期限過長,待遇過高,如果終身沒有失業,失業保險金最終應該全部或者部分返還參保人員,以免誘發主動失業的道德風險。我國不應僅以繳費時間定領取保險金期限,勞動者年齡、教育水平、再就業確有困難的以及經濟不景氣等因素也應一并考慮,可考慮對就業難的失業人員在原有基礎上延長6個月,采用隨時間推移失業保險金累積遞減的方式,以促進就業。還可以借鑒智利失業保險近年來的經驗,將失業保險賬戶與養老金賬戶結合起來加以設計與運行,規定在參保人員退休時,失業保險賬戶基金可以轉入養老金賬戶[2],從而減少道德風險,促進再就業,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的退休收入。
由圖3可見,近5年來,每年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人數都在500萬以上,有小幅的穩定增長,但是由圖1 可見,失業率保持基本穩定,失業人員數量略有增加。為進一步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各社保部門須總結試點經驗,建立健全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政策體系和穩定就業的長效機制。爭取在財政補貼、再就業稅收優惠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政策的合力下,適當擴大比例將失業保險金用于就業補貼、創業資助、職業技能培訓與服務等項目,從而發揮失業保險在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積極作用。可供借鑒的有美國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經驗:給予求職補助,失業工人需要到外地求職發生的食宿和交通費的90%可獲補助,上限為每人1250美元;參加職業培訓者可額外增加26周的津貼[1]。
6. 加強失業保險基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