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范文1

問: 失業人員符合哪些條件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問:失業保險的繳費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答: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將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問:失業保險金的待遇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問: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否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問:失業人員如何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再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問: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哪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答: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范文2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金來源)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滯納金;

(四)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的地方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四條(失業保險登記)

凡屬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均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在職職工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新建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批準建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在職職工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被撤銷時,應當在30日內向原受理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

單位按其當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職職工按基當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按照養老保險費基數確定。

第六條(繳費時間和方式)

單位應當每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

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按月代為扣繳。

第七條(失業保險費的列支渠道)

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從行政費或者事業費中列支。

第八條(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

單位與在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后,應當告知其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在15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辦妥退工手續。

失業人員應當在接到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通知后的3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令手續時,應當遞交證明本人失業的有關材料。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人員,可以在回到原戶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第九條(申領的審核)

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15日內對其失業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

第十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二)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三)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五)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第十二條(剩余期限的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未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后又再次失業的,核定其期限時,應當將其剩余期限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可以自審核確認其具備條件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應當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就業服務機構按月發放。

第十五條(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以后重新失業的,可以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一)應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

(三)從事有勞動報酬工作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第十六條(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的。

第十七條(生育補助金)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請領取3個月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相同。

第十八條(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的地段醫院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并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但因計劃外生育,或者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病的,不得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醫療補助金標準為失業人員因就診所發生醫療費用的70%。醫療費用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擔確有困難的,失業人員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增加醫療補助金。

第十九條(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但因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死,不得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本市企業在職職工享受的標準確定。

第二十條(失業補助金)

失業人員雖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1至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但連續工作滿1年,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困患嚴重疾病短期內難以就業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三)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招用的本市農村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且返回農村后暫無勞動者收入、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領取3個月生育補助金或者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相同。

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長、年齡大的失業人員除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外,也可以同時申請領取失業補助金,失業補助金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25%。

第二十一條(扶持生產資金的領?。?/p>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獲準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自行組織就業的,憑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第二十二條(接近退休年齡失業人員的特殊規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非因本人主觀原因確實不能重新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確需放寬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齡。繼續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標準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退休)

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定期的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基金支出)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補助金;

(五)就業服務機構開展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基金的統籌和免稅)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失業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二十七條(就業服務機構經費)

就業服務機構所需經費,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市財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者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失業保險條例》或者《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爭議處理)

個人因繳納失業保險費問題與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個人或者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條(對管理機關違法行為的處理)

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失業保險基金,不得擅自動用或者挪用。對違反規定者,應當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視作繳費年限的規定)

年10月1日之前在職職工的工作年限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第三十二條(其他)

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其他勞動組織和外省市駐滬辦事機構中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的失業保險,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應用解釋部門)

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范文3

2、失業保險累積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無法領取失業金。

3、失業保險累積繳費年限為1(含)-10年的。領取的失業金額度為失業前一年平均繳費基數的40%;

4、失業保險累積繳費年限為10(含)-20年的。領取的失業金額度為失業前一年平均繳費基數的45%。

5、失業保險累積繳費年限為20年以上的。領取的失業金額度為失業前一年平均繳費基數的50%。

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范文4

    該制度的目標只是為被保險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資替代率將逐步調低,從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

    該制度在所有制方面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以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結合。

    該制度由企業和雇員共同負擔費用。

    該制度實行隨收即付與積累相結合的財務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給付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給付條件是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二)統賬結合的醫療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

    國務院于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三)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1988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并實施。

    失業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使其再就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都是失業保險的對象。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的保險費和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給付種類包括: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給付的條件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范文5

為執行《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失業保險規定》),做好與1986年《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政策銜接工作,現將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請認真執行。

一、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政策界限。

1、1994年6月5日前失業的人員,仍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確定其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1994年6月6日后失業的人員,按照《失業保險規定》確定其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并依照北京市勞動局京勞管發字〔1994〕364號《關于印發執行〈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四個管理辦法的通知》的具體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3、從1994年6月6日起,按照《失業保險規定》納入失業保險范圍,實行失業保險制度的企業(用人單位),在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手續前,從這些企業(用人單位)失業的人員暫緩確定其是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企業(用人單位)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手續后,由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對符合《失業保險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補發其失業救濟金。

二、1994年6月5日前失業,符合《實施細則》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從1994年6月起,按《失業保險規定》,調整失業保險待遇。

1、1994年6月5日前失業、符合《實施細則》規定,現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由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按《失業保險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重新核定其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具體辦法是:根據失業人員的連續工作時間,重新核定其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月數),扣除已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月數,即為失業人員繼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月數。重新核定的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低于《實施細則》規定期限的,仍按《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領取失業救濟金。

2、失業救濟金發放標準,1994年5月前按《實施細則》規定執行,從1994年6月起按我局《關于失業救濟金發放標準的通知》執行。1994年6月、7月按《實施細則》規定標準領取失業救濟金的,由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按新標準補發差額部分。

3、醫療補助費,1994年5月前按《實施細則》執行,從1994年6月起,按《失業保險規定》執行。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按照《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以失業人員本人1994年6月至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屆滿應領取的失業救濟金總額為基數,確定其累計的醫療補助費數額。1994年6月5日前失業人員患病報銷的醫療補助費,不計入本人累計的醫療補助費數額。1994年6月6日至1994年7月31日,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對失業人員1994年7月31日前患病、并已按《實施細則》規定予以報銷的醫療補助費,不再調整,這部分醫療補助費也不計入本人累計的醫療補助費數額。

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范文6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進其再就業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失業保險制度中所指稱的“失業”一詞,具有限定的法律內涵,通常指具有勞動能力并有勞動意愿的勞動者處于得不到工作機會或者就業后又失去工作崗位的狀態。根據我國國家統計局統計年鑒對“城鎮登記失業人口”的定義,在我國“失業”指“具有非農業戶口,在一定的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無業而要求就業,并在當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的人員”。

二、失業保險的特征

與其他社會保險險種相比較,失業保險具有下列特征:

保障對象有特定性。失業保險制度主要是為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保障對象限定為失業的勞動者,而且必須是非自愿性失業的勞動者。自愿性失業的勞動者,通常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只限定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2)保險待遇水平較低。失業保險待遇只能保障失業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國現階段,失業保險待遇水平控制在社會救濟水平和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之間,保障水平較低。(3)保險待遇有期限限制。失業保險待遇不能永遠享有,只能在法定期限內享受。超過法定期限,失業者即使沒有實現就業,也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在我國,依照《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4)保險功能具有雙重性。失業保險具有雙重功能:一是通過預先籌集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二是通過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結束和組織生產自救等綜合措施,提高失業人員的就業競爭力,為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提供幫助。正因如此,失業保險也被稱為“就業保險”和“主動式保險”。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45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社會成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為:

(1)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四)失業保險待遇的內容、標準和給付

1.失業保險待遇的內容。依照《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現階段我國失業保險待遇的內容主要包括:

(1)失業保險金,即失業者依法有權在規定的期間內領取生活費?!渡鐣kU法》第46條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間按照下述標準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2)醫療補助金。《失業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實踐中,醫療補助金一般分為門診費補助和住院費補助??紤]到醫療補助金的標準較低,保障能力較弱,不足以保障大病重病,《社會保險法》對現行的做法進行了改變,在第48條中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保?)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妒I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依法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準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渡鐣kU法》延續了這一規定,在第49條中也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笨紤]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制度中也規定了喪葬補助金待遇,實踐中可能會發生喪葬補助金待遇競合問題?!渡鐣kU法》第49條對此予以明確規定:“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保?)參加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和扶持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5)一次性生活補助(僅限于農民合同制工人)。為保障農民工權益,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用人單位已經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提前解除時,可以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用。

2.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失業保險金作為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主要保險待遇,其標準應當依法確定,其高低限應當適當。因為失業保險金具體數額的高低,關涉失業保險制度的生活保障和就業促進功能,如果標準太低則不足以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標準太高則不足以調動失業者再就業的積極性?!妒I保險條例》第18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薄渡鐣kU法》在立法過程中,有意見認為失業保險金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盡合理,應當根據繳費工資和家庭撫養人口確定。由于意見不一致,最后《社會保險法》第47條只規定了“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于是否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再作出規定,留待以后《失業保險條例》修改時再作調整。

3.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分為:貨幣給付和非貨幣給付。貨幣給付,是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直接給付一定數額貨幣給失業者作為失業保險待遇。非貨幣給付,是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培訓機構向失業者提供特定的非貨幣失業保險待遇(例如轉業訓練或技能培訓),相關費用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