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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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保險方法

領取失業保險方法范文1

關鍵詞 新常態 失業保險 創新機制

從國家統計局2015年的我國GDP統計數字來看,我國GDP同比增長態勢較前一年有所回落,這一經濟現象勢必會造成另一個現象的發生:失業率增高。失業率和經濟增長之間存在著非常緊密的聯系。奧肯定律早已解釋了發生這種連鎖反應的原因。新常態下經濟發展從高速換擋為中低速,失業率逐年升高,給產業結構調整等帶來壓力。本文從失業率增加、失業保險制度改進切入,深入探討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改革思路。

一、新常態闡釋

在我國經濟發生增速放緩的同時,也面臨著創新創業的大發展、產業結構調整等令人鼓舞的事件發生。在這種錯綜復雜的社會變革大背景下,就業形勢勢必要受到影響。主要體現在:就業崗位減少,失業率升高;結構性失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并列存在。落后產能的產業勢必要被淘汰,技術進步產業將形成新興產業,在這個升級轉型的大變革時代,結構性失業將貫穿在經濟新常態全過程。

同時,不容忽視的是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農村轉移人口依然在以每年遞增的數量增加著,就業總量給社會帶來巨大壓力。城市經濟轉型新常態下,人力資源轉化為人力資本的潛力雖然是巨大的,但主要還是要靠創新驅動。因此大力支持創業是解決當下就業矛盾的最佳方式。

二、新常態下失業保險的機遇和挑戰

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由社會統籌資金形成失業保險基金,為勞動者中斷勞動后提供的物質幫助。[1]在重新就業或者創業之前,失業人員可領取一段時間的失業金以有時間進行新的技能培訓、尋找就業機會。失業保險正是為了創造就業而采取的社會保險制度。在經濟發展和就業新常態的影響下。我國失業保險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是同時存在的。

第一,失業保險基金迅速增長,給付率偏低。而且失業保險待遇不與失業前的工資掛鉤,而是以最低生活保障為前提,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群控制在一定數額內。盡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在經濟下行的情況逐年在增加,但是繳費與收益卻出現嚴重不對稱的情況。由于近幾年經濟下行,制造業、能源業、重工業失業率攀升,失業保險基金與失業率同時增長,導致失業金領取上出現了剪刀口。

第二,失業保險覆蓋面較窄,一些落后產能的企業在被淘汰后,隨之文化素質較低的勞動者也被排擠出來。由于這部分人群的職業技能等無法適應新興就業崗位的需要,因此失業保險制度對這部分人群還沒有做到全面覆蓋。尤其是一些農民工、大學生,由于戶籍、地域等信息不對稱情況,導致失業保險的受益沒有普惠到他們的身上。

第三,失業保險基金是一個龐大的數額。但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目前依然存在著統籌層次低、基金管理效率低的情況。目前投資需要更加完善和嚴格的制度環境,但是失業保險基金恰逢通貨膨脹率居高不下的時代,失業保險基金在沒有增值的前提下,難以維系失業保險的可持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統籌層次低的問題,這是由于基金管理不規范所致。

三、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創建新機制設想

第一,建立失業保險專項基金管理。這是為了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用籌集方式、支付水平、結余量等方式保障失業保險制度有效運行的方法。保險基金管理是我國失業保險在機制創新上一大成功舉措。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工資和個人收入中的一定比例進行收取,采用市縣統籌、個人和企業各繳納一部分的方式,設立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但是失業保險的基金管理相對其他管理制度來說比較松散。不利于基金的調劑使用。對于中央調劑金的使用率不高,導致失業保險基金在各個縣市區的盈余有差別,有損于失業保險金的普遍和公平性。采取的應對措施就是激勵完善的可持續發展的基金管理制度,明確責權利劃分,對失業保險基金采取保值增值的方式進行管理。[2]

第二,對失業保險對象和范圍進行明確的規定,是我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的。在職工參加失業保險時,要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水平,首先要確保失業保險金是在不斷增加著。然后確保失業保險對象和范圍的確定符合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范圍;三是瞄準進城務工人員中的有收入群體等,按照普惠的原則,在非本人意愿失去就業機會后,都有權利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建立失業保險待遇申請和給付機制。根據社會保險法,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是:必須要繳納一年以上的失業保險費用,并在失業管理部門登記了失業。對于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適當減少失業保險繳納年限。不同受益人群享受不同的失業保險待遇。一種是給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群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住院津貼、喪葬補助等;一種享受扶持再就業政策的,根據參保繳費比例領取失業保險金。參加失業保險但是實際上沒有失業的人,可以領取補助,如失業保險補助,勞動力市場補助等。失業人員在領取了失業保險金后,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培訓。[3]

給付標準和給付期限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對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要進行劃分,建議確定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控制上下限,確定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數額后,按照繳費年數,如滿一年、五年、十年者進行相應的金額計量方法。充分體現繳費者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對現行的三個檔次進行劃分后,實施的給付期限應該進行及時的調整。根據參保時間、宏觀經濟運行情況,對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等進行考評,保證失業人員可以領到保險金,保證正常生活,才有積極性去迎接下一年度的就業機會。

第四,給予失業保險金評價較高的使用效率。隨著我國經濟轉型進入深水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逐步滿足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由于失業和就業之間的比重長期存在失衡,使得失業保險基金側重于保障低收入人群而忽視就業人群的情況得不到改善。

首先還是要預防失業。失業人數激增對于社會和諧、穩定、安寧等沒有任何好處。因此要通過避免經濟危機導致的失業人口倍增的現象發生。對于長期沒有裁員并及時繳費的企業應給予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獎勵。

其次是促進就業。對于失業群體開展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工作。盲目的培訓不能適應失業者的職業發展需要,因此,隨著新一輪失業率的攀高,對失業者的情況進行劃分。對再就業有突出貢獻的、創業的失業人員給予補貼或者獎勵。補貼按照創業補貼和崗位開發補貼進行領取。

四、結語

失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護勞動者權益、減少失業和促進就業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在新常態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對失業率的一種很好的對沖,國家應對新創辦企業的失業人員給予補貼,并通過自主創業補貼代替傳統的失業者,鼓勵失業人群自主創新求發展。

(作者單位為莒縣勞動就業辦公室)

參考文獻

[1] 任艷紅.關于有效發揮失業保險作用的思考[J].當代經濟,2015(26):40-41.

領取失業保險方法范文2

(一)適用對象擴大到鄉鎮企業及城市的合同制農民工。目前我國失業保險主要限于城鎮勞動者,而不包括鄉鎮勞動者和城市農民勞務者。考慮到失業保險的本質特征--普遍性,從理論上講,所有的有勞動能力且愿意就業的勞動者均應包含在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之內。失業保險的對象應包括各種勞動者。

鑒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之時,尤其是鄉鎮企業的迅猛發展以及城鄉勞動力的流動,在制訂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或修改條例時,應適當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將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充到鄉鎮企業及城市的農民勞務,應該允許在城市從事較固定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按屬地原則加入失業保險。

(二)考慮大學生的失業保險問題。大學生失業成了一種普遍存在、相對存在且將長期存在的社會問題,它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因為這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根據規定,則剛剛畢業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學生又是不可能領到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雖然《關于切實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將未就業的應屆大學畢業生納入“低?!狈秶?,但是領取“低?!背绦蚍彪s,條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促進再就業,創造財富,有助于促進社會的穩定和協調發展,有助于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二、提高失業保險制度的立法層次,健全失業保險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失業保險的法律依據主要為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稐l例》只是一個行政法規,而立法層次直接決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缺乏最高層次的立法,一方面,導致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困難。據1998年下半年的統計,全國企業拖欠保險費總額達365億元;另一方面,導致各種挪用、擠占、截流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層出不窮。從影響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妨礙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就業促進方面的支出。因此,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制度的實施需要立法層次的保證,這也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礎。

三、強化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功能

如前所述,失業保險制度應該包括生活保障和促進就業兩個方面。相比之下,促進就業更為重要。所謂促進就業是指通過就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幫助失業者提高就業能力,創造就業機會,目的是從根本上解決失業者的就業問題。

(一)加強職業培訓。中國勞動力具有絕對數量多而相對綜合素質低的特點,普通勞動力供給嚴重過剩,但符合產業結構調整和新技術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嚴重匱乏。對失業人員進行培訓,是促進就業的最有效的途徑。因此必須加強再就業培訓針對性,提高再就業培訓效果,提高再就業率。有關部門在開展培訓前,必須及時掌握勞動力市場的相關信息,同時加強對培訓對象具體情況的分析,采取個性化的培訓和就業服務,在培訓方式、培訓課程、培訓時間等方面,為失業者提供多樣化的選擇,提高培訓效果。另外,應該把失業登記部門與勞動部門、職業介紹部門合在一起,在失業人員進行失業人員登記,辦理失業金申領程序的同時,進行職業介紹登記,參加勞動技能的培訓,以提高再就業率。

(二)加大基金對再就業的傾斜。加強失業保險的促進再就業功能,基礎便是有資金作保證。對于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比例均應顯現出傾斜性,以協助失業保險的這一功能的更好發揮,體現失業保險在治理失業方面的主動性。1、加大失業保險基金對再就業的支出比例

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上,中國偏重單純的生活保障,在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等促進就業方面的投入明顯不足,不能有效為促進就業提供資金上的保證。由于中國失業保險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用于職業培訓項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再就業上的資金就具有較大的彈性,從而對再就業支出方面難以有足夠的資金保障,使再就業的實質性進展受到影響。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失業保險基金對再就業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國政府使再就業培訓經費放在各項失業投入的首位。中國的失業保險法規應擴大保險基金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費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當前的不確定比例固定下來,明確規定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于促進再就業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業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剛性。在確保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擴大現行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積極加大促進再就業的支持力度。

領取失業保險方法范文3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分析

從1986年頒布實施《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開始,到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的正式實施,中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相對完善,在保障失業人員生活和促進就業等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發展,改革的不斷深入,失業保險也面臨著一些問題需要解決。

一、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

失業社會保險是對遭受失業風險,暫時喪失工資收入的失業者設計的,因而失業保險覆蓋范圍主要應是勞動者。由于條件限制,我國最初的失業保險只適用于國有企業職工,這就忽視了對非國有企業職工的保障。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提高,我國在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中將適用范圍界定為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這就使得更多的勞動者能夠參加失業保險,保障自己的權利,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未將鄉鎮企業納入失業保險范圍。鄉鎮企業職工以農民職工為主,人員眾多,數量很大,在農村勞動力嚴重過剩,并不是每一個農民都有足夠土地耕種的情況下,鄉鎮企業的發展壯大緩解了這一困境。但鄉鎮企業經營狀況極不穩定,一旦這部分農民職工失去工作,而又暫無其它謀生渠道,又將產生眾多失業人員。不但使這部分農民生活難以維持,還會給社會造成不穩定。此外,還有一批非農民職工在鄉鎮企業工作,由于鄉鎮企業不參加失業保險,使這部分人群的權利也難以得到保障。

二是個體工商戶的雇員也未納入保險范圍。目前,我國個體工商戶的雇員數目越來越多,而按照《條例》規定,卻未將這部分雇員納入保障范圍,只是在附則中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納入失業保險。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關規定時,未將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納入范圍。個體工商戶的雇員本身就流動頻繁,失業現象時有發生,如不參加保險,則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加強立法至關重要。

三是農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完整的失業保險待遇。目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了許多具有農業戶口的合同制工人。根據《條例》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納保費,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目前用人單位在繳費時,工資總額中已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因此《條例》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的補助。而從各地實施情況看,一次性補助標準都不是很高。這樣規定顯然有失公平,無論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業戶口工人,都是為本單位工作的職工,應享受同樣的失業保險待遇。可考慮農業合同制工人個人也適當繳費,而失業后享受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是“職工”范圍法律界定不明。目前許多企業為了逃避責任,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視職工為“臨時工”,拒絕為其辦理失業保險。而實際上國家對臨時工的相關問題早有定論:“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钡跅l例中對職工的界定不明,使得一些企業鉆漏洞,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

五是新增失業群體。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所指的失業人員只限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而在現實中,尚有一類人群是從未參加工作的勞動力,其中又有一個頗為引人注目的群體———大學生失業群體。這部分人群沒盡繳費義務,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據一些國家的做法,對不能立刻找到工作的大學畢業生作特殊規定,給他們發放失業津貼。我國是否可借鑒類似做法:對其基本生活先做一定保障,幫助其就業,待其正式工作后,再支付相應保費。當然這種做法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而且對當事人的誠信也很難認定。

六是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數量巨大,這其中一部分人進入城鎮工作,而大部分仍留在農村,基本上處于失業狀態,但目前卻并未納入失業保險。

七是即使是《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參保,但到目前為止參加保險的主要是國有企業,其他性質的企業及事業單位參保率不高。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條例》中對繳費基數及比率作了相應規定,但繳費基數并不規范?!稐l例》中規定:“應參保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費職工按本人工資的1%繳費”。而對工資總額時間界定不明,是以上一年度單位工資總額平攤到本年各個月份作為基數,還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各地目前做法并不統一。

而且在基金籌集中,欠費現象比較嚴重,分析其原因:一是一些企業經營不善甚至無力付薪,更不用說繳納失業保險費了;二是有些效益的企業主觀上不愿繳費,覺得本企業職工失業不多,如果繳費,是在背別人的包袱;三是強制性不夠。對某些企業拒不參保,拖欠保費的現象,相關機構更無有效措施解決,導致應收未收,基金籌集困難。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盡管各國都規定了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但并非參加失業保險的人都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于失業保險制度擔負著促進就業的責任,因此各國對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都很嚴格,中國也不例外?!稐l例》中規定,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此條件規定了勞動者的義務,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的特性。但在現實中,某些用人單位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參?;蛲锨繁YM,繳費期限不足一年,那么失業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呢?有的省份規定:“用人單位拖欠保費的,職工失業后,按累計實際繳費年限發放待遇,所欠保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清繳。”但仍然未明確說明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而使繳費期限不足一年應如何處理。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非本人意愿”一般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但其中規定并不明確,如職工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影響正常工作,危害他人利益而被開除也能享受失業保險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對“非本人意愿失業”應詳加規定。

(三)依法辦理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按照《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如果超過這一期限,算自動放棄享受失業保險權利,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不再計算”。此條規定過于苛刻,如果失業人員發生一些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60日內(有些省份規定為30日)辦理申領手續,卻因此不能享受相應待遇,顯然其今后生活難以保障。可否條件放寬,減額發放保險金或保留其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計算。

四、失業保險待遇給付

我國對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項目規定較為詳細,除了按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領取不同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外,還規定了失業人員可享受的其它待遇,如:醫療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和撫恤補貼,以及減免職業技能培訓費和職業介紹服務費等,但這一規定尚不完善。由于失業保險制度作用不僅在于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承擔了促進就業的這一重任。因此,應對失業人員的就業提供更多措施。目前有些地區已經采取了相應方法,如對選擇求職的失業人員,就業服務機構應在60日內提供可供選擇的崗位2次。但這對促進就業來講卻并不全面。可借鑒其他國家(地區)的一些做法,比如臺灣法規定給予失業者創業補助、提前就業獎勵以及給雇傭失業工人企業獎勵。此外,可適當對一些特殊困難的失業者如傷病失業者,老年失業者以及孕婦失業者等特殊的弱者給予額外失業補助。

對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我國規定應高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樣既可以保障失業人員的生活,又可促進其再就業。從各地執行情況看,有的省份一般標準都在最低工資70%-80%之間,有的省規定為當地低保金的120%,但此項規定并不符合社會保險的公平效率的原則。一些失業人員在職時工資收入較高,自然比低工資收入的勞動者繳費要多,而在失業時,卻只能領取相同的金額,這顯然并不合理。因此可適當考慮以個人失業前收入的一定比例發放,例如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失業保險金不低于原工資的50%;同時可以規定一個最高限額,以避免以前高收入者的失業金仍然很高,喪失勞動積極性。此外,有些失業人員家庭經濟不好,負擔重,可借鑒少數國家的做法,適當調高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其實際生活水平。

失業保險待遇給付并不同于養老保險金的給付,它主要是對那些暫時失去工作的人群給予適當經濟幫助,因此,給付并非無期限的。我國針對累計繳費年限的不同而制訂了不同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這樣的規定既鼓勵了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積極性,又能促使失業人員盡快尋找新的工作。但由于失業嚴重程度經常進行變化,而且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尋找工作的機會并不均等,因此,可考慮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隨失業率高低做調整,并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規定不同的領取期限。

五、失業保險待遇的停領規定

由于失業保險主要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及促進其就業,因此,當失業人員的一些情況發生變動時,就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了。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以下情形:重新就業,不過《條例》并未明確解釋重新就業的內涵。如果失業人員只是暫時打零工算不算重新就業呢,而且如果重新就業人員不及時通報就業情況,相關機構很難知道實際情況,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但當這類人群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不能立刻找到工作,是否可以繼續享受以前應享受而未享受完的失業保險待遇呢;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相關機構介紹的工作,何為“正當理由”,并未有明確規定,因此實際操作很困難,可以借鑒國際勞工組織44號公約提出的參照標準:提供的職業與失業者的專業、能力、工作經驗相適應,必要時考慮年齡等。

六、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市級統籌,省、自治區可以集中部分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但仍有的市并未實行市級統籌,抗風險能力弱,而且各省的省級調劑金比例大不相同。因此,應努力提高統籌層次。

七、有關數據統計不準確

失業保險是針對失業人員提供保障措施,因此失業人員的數量關系到失業保險政策的制定和調整。因此,失業率這一統計指標能否準確和及時極為重要,但我國失業率卻不能完全反映我國失業情況。我國失業率指的是城鎮登記失業率,那些在城鎮打工的農民工及農村無活可干的勞動者并未統計在內;而且也并非全部城鎮失業人員都會到相關機構去進行失業登記。根據這樣統計出來的失業率制定政策必然影響失業保險的實施效果。

參考文獻:

[1]熊敏鵬等《社會保障學》[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

領取失業保險方法范文4

一、建立就業保障是失業保險制度應對挑戰的必然選擇

1.就業壓力帶來的挑戰。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越來越大的供需差距、經濟增長對就業的彈性逐漸降低都是不得不面對的客觀現實。

從勞動力供給看,“十五”期間,新生勞動力每年達到1400萬人,城鎮登記注冊的下崗失業人員截至2001年底已達到1250萬人,同時農村剩余勞動力已有1.5億人以上,“十五”期間每年還要新增加農村剩余勞動力500—600萬人,勞動力供給將是一個數以億計的龐大群體。而從勞動力需求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的全國62個城市勞動力市場供求信息就已經顯示,100個求職者只有75個就業崗位,供給已大于需求。2002年,各大城市的就業形勢依然嚴峻,以北京市為例,勞動力市場供求比例大致為1.4:1,即100個求職者中僅有71個就業崗位,供求矛盾由此可見一斑。

中國已經加入wto,將來各行各業會逐漸融入國際市場的競爭中去,這樣一來,雖然在新興產業、新興正規部門和非正規部門會創造新的就業崗位,但傳統正規部門會進一步減少,預示著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會進一步減少。

更為嚴重的是,一方面由于下崗職工在勞動力市場上的競爭力較弱,再就業率將會逐漸下降,失業大軍將不斷擴充;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增多,每年的外出流量仍會大于返鄉量,勞動力的供給將會不斷增長。可見,勞動力供給與需求的矛盾將越來越尖銳。

2.下崗職工向失業并軌帶來的挑戰。到2003年底,所有下崗職工都要出中心,轉換身份進入市場,尋求再就業,到那時,目前這種過渡性“雙軌制”保護機制將告結束,企業排出的富余人員將依國際慣例,直接表現為裁員或失業,其保障也相應地由失業保險承擔。下崗職工并人失業保險后,如果繼續按照現行制度,失業保險將難以應付如此沉重的壓力??梢酝ㄟ^預測下崗職工完全“并軌”后,即2004年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來看其影響。

失業保險金的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不大的情況下,主要是靠征收失業保險費得到的。失業保險金的年收入應該等于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乘以月繳費基數(并不等同于實際工資)乘以12,再乘以0.03(企業、員工繳費比例相加)。2001年,全國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為10355萬人,比2000年減少54萬人。全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187億元,比上年增長16.8%。考慮到失業保險制度的強制性會逐漸增強,參加失業保險人數按1.2億人計算,年繳費基數按7000元計算,這樣,得到失業保險基金收入也就是252億元。

再來計算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2001年,用于保險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費用支出88億元,為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向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調劑資金45億元,本年實現基金盈余54億元,到2001年底,全國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226億元。全年共有469萬名失業人員享受到不同期限的失業保險待遇。到年底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312萬。在此基礎上,可以算出每位失業人員在2001年內(每人的失業期限不同)得到的失業保險平均金額是2256元。假設2004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為失業人員的一半,即1000萬。由于下崗人員就業競爭力不強,在勞動力市場中處于弱勢,其失業時間將長于正常失業人員,而且由于其龐大的人口基數,因此,失業保險金子均金額必將大幅度提高,而且由于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也將必然提高。因此,我們將2004年的失業保險平均領取金額定為3000元。那么,僅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費一項就300億元,已經超過當年收入了,更別指望失業保險支付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的費用了。

在上述保守的估計下,“并軌”尚且對失業保險帶來如此的沖擊,而管理成本提高、基金管理不善等現實問題的存在定會使失業保險形勢更加嚴峻。

3.就業方式變化帶來的挑戰。在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由于經濟改革,產業結構調整或重組,曾使大批職工失去工作崗位。目前中國已經加入wto,由于經濟全球化帶來的競爭將更加激烈,加之人們生活理念、就業觀念的變化、經濟的全球化,所有這些定會帶來就業方式的多樣化,臨時就業、彈性就業、勞務式工作將大量出現。而就業方式的多樣化也符合我國當前和將來一段時間解決嚴重就業問題的政策選擇。我國政府實施積極的促進就業的政策,千方百計擴大就業規模,實現靈活的就業形式: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采取非全日制、臨時性、階段性和彈性工作時間等多種靈活的就業形式,提倡自主擇業。因此,新的就業方式定會帶來新的勞動力需求,必將為緩解就業壓力提供可能,但不是必然。因此伴隨著就業方式多樣化產生的將是不規則的失業,是針對傳統就業方式的傳統的就業保險制度不能解決的,在將來,從事臨時性工作、工作時間短的人會越來越多,由于沒有達到最低繳費期限,沒有資格享受社會保障權益的人會逐漸增多。如何適應新情況,是否覆蓋?部分覆蓋?全部覆蓋?如果處理不好,將這些新型就業方式的從業人員完全排除在失業保險范圍以外,或者完全覆蓋,可能都會抑制就業方式的豐富和發展,使就業壓力無法緩解。因此,這是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一個挑戰。覆蓋范圍擴大與否應從就業保障的角度、促進再就業的角度出發。

4.國際上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和發展趨勢也是在向提供就業保障轉變。近些年來,各國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一個突出的改革方向就是變消極的生活保障為積極的促進再就業,以實現積極的就業保障。許多國家不僅工作重心逐步向這方面轉移,而且在失業保險支出的分配上,也開始注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功能的發揮。如德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中,除60%用于保險給付外,余下40%中的大部分被用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及其補貼、補助企業雇傭等促進就業的工作上。目前,英國和法國每年用于職業培訓的經費分別為30億英鎊、170億法郎。德國的失業保險部門也成了各級政府推行各級勞動就業政策的責任機構之一。美國政府進入20世紀90年代,也更加重視職業培訓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克林頓執政時期就制定了《美國再就業法案》,主旨就是促進失業者得到他們所需的有效的、高質量的培訓。可以看出,目前各國失業保險制度中促進就業的規定越來越多,失業保險越來越向就業保險靠攏。

綜上所述,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最大的挑戰是日趨嚴重的失業現象,因為就業形勢嚴峻,“并軌”壓力巨大、新的就業方式大量出現都將導致失業人數驟增和失業現象的復雜。而失業率每增加一個百分點,便意味著社會保險基金不僅喪失了1%的勞動者的繳費,而且必須為每一個新增的失業者提供失業保險金等。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唯有強化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為失業人員提供就業保險,才能減緩失業保險制度的壓力,才能迎接未來的挑戰。

二、如何構建就業保障型失業保險制度

構建就業保障型失業保險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就是再遠大的目標也要通過一個個切實可行的計劃方案、一些實際有效的措施來實現。因此,構建就業保障型失業保險制度是一個逐步的、漸進的過程。

1.突出就業導向。失業保險是通過提高現金援助,為失業者贏得求職的緩沖時間,有時間尋找“適合”自己的工作,以此開展生產自救,幫助失業者重新就業。突出“就業導向”,是為了激勵失業者盡快就業??梢圆扇∫韵麓胧?/p>

(1)失業保險水平不宜高,避免“養懶漢”現象。做到這一點,要保持失業保險待遇水平與經濟增長相適應,以避免出現西方福利國家中的“失業陷阱”。而且失業保險水平的提高也意味著失業保險費率的提高,會加重就業者和雇主的負擔,使企業勞動力成本上升,市場競爭力減弱。

(2)拉大失業保險待遇,使失業保險待遇與領取時間掛鉤,如隨著領取時間的推移,失業保險金額度逐漸降低。失業期越短,當前給付額就越高??梢砸幎?,失業三個月內可獲較高水平的失業保險金,而失業超過三個月,則水平就低一些,逐月降低,直到降到一定基準。

(3)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加大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等促進就業方面的投入,為實現就業保障型的社會保險制度提供資金上的保證。

(4)抑制解雇,通過資助不景氣而被迫縮小規模的企業,力爭企業在不裁員或少裁員的情況下,內部消化過剩人員;資助一些條件差的企業,幫助其改善就業環境,減少解雇員工情況的發生;對企業為職工內部轉崗培訓所需設施提供長期低息貸款等方式抑制企業的解雇行為,從而減少失業,達到既減輕失業保險負擔,又促進就業的目的。

(5)愿意從事比自己能力低下的簡單工作可以獲得工作補貼。

(6)提供就業崗位。我國政府的服務部門可以為失業人員提供一些就業崗位,如清潔環衛工作等,一方面促進再就業,另一方面降低人力成本。

(7)引導失業人員樹立符合市場就業模式需求的就業價值觀念,認識到“學習——就業——再學習——再就業”模式的重要性。

2.完善培訓體系。一是勞動部門職業培訓機構應建立起科學的、合理的、靈活的、與再就業和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培訓機制,建立健全職業技能開發的組織機構,采取多種辦學方法和教學形式,全方位地組織失業職工進行提高素質的就業培訓;二是勞動部門要增加對再就業培訓工作的投入,加大技能開發投入的比重和培訓與就業結合的密度,圍繞當前經濟形勢和企業生產的發展目標,制定具體計劃和長遠規劃;三是鼓勵支持有條件的行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興辦培訓實體,挖掘各級培訓機構的潛力,建立多種形式、多個渠道的培訓網絡;四是構建完善的培訓網絡,應著眼于新興的行業和工種,根據社會的變化及發展需求隨時調整培訓內容,不斷推出符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就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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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失業保險;再就業;影響;探究

一、失業保險的定義

所謂失業保險是由國家確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辦法,使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他們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其核心內容是社會集中建立失業保障資金,分散失業風險,保障暫時處于失業狀態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并通過失業培訓,促進失業者盡快再就業。這種制度有兩大功能:一是保障生活;二是促進就業。正是由于失業保險的這兩大功能,人們又將其稱為失業現象的“減震器”和“安全網”。目前,失業已成為一種普遍性的社會問題,而世界各國主要通過失業保險來解決失業問題。

二、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現狀與不足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開始于1986年,并先后制定了三部有關法規:一是1986年10月國務院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二是1993年4月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對原有《暫行規定》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三是1999年頒布實施了《失業保險條例》,也就是目前仍在執行的規定。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導向就業機制的重要內容。我國的失業保險建立以來,有效地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了失業人員再就業,同時支持了企業改革。時至今日,失業保險更應扮演推行積極的就業政策,促進失業者再就業的角色。但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已在很多方面顯露出不足,對其進行改革和完善已是迫在眉睫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在價值層面上,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存在功能定位不夠準確和有違公平原則兩大不足。在立法技術上,缺乏一個層次分明相互協調的綜合性失業保險法律體系,且立法層次偏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對完善的法律責任;資格條件審核不嚴,欠缺資格審核機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資格條件的規定比較含糊或根本未做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和失業保險待遇偏低,計發辦法不合理,且與其他制度缺乏相互銜接促進再就業的措施幾乎空白。在失業保險的管理上,缺乏統一性和權威性;失業保險基金收多支少,開支不合理;失業救濟金發放失控等。世界各國的經驗表明,單純強調失業保險的生活保障功能已很難解決日益嚴峻的失業問題,必須探尋更積極的失業保險機制,發揮其抑制失業和促進就業的能動作用,才能真正發揮失業保險“社會穩定器”的減震作用,維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發展。

三、西方學者關于失業保險影響失業持續期的研究

對于失業保險與再就業的研究,西方學者早就開始了。西方學者對于失業保險影響失業者再就業行為這一問題從不同角度進行了較深入的理論和經驗研究,其研究的切入點主要有勞動力供給行為、失業持續期、勞動力流動與轉換等,其中,關于失業保險影響失業持續期的研究占絕大多數。失業持續期即失業者從發生失業到重新就業之間的時間間隔,失業持續期的長短是體現再就業水平和效率高低的主要方面。關于失業持續期研究的觀點主要有:一是主流觀點認為,高額度和長時期的失業保險水平,會延長失業者的失業持續期,使失業者花費更多的時間去尋找新的工作;二是認為失業保險金具有正面的激勵作用,能夠使失業者的搜尋工作能力得到增強,反而會更快地實現再就業。

認為失業保險水平與失業持續期存在正相關關系的觀點。近幾年的經驗研究結果與早期的結論基本上是一致的。在對美國的研究中,失業持續期對于失業保險給付額的彈性系數要高于0.5(Meyerl990),對于保險給付期限的彈性則要大大小于0.5;Hunt(1995)對德國的經驗研究也發現了兩者間的明顯相關關系;在對瑞典(Carling et al1996)的研究中,這種影響效應則要小得多;Ham and Rea(1987)研究得出加拿大的失業持續期明顯受到保險給付期限的影響,但不受保險給付額的影響;Abbring,van den Berg,and van Ours(2000)等發現荷蘭失業保險給付水平的下降能夠明顯縮短失業持續期,但在其分析中很難將失業保險給付的減少與其它政策因素分開進行比較,只能分析其聯合效應??傊?。雖然各國之間對于失業保險影響失業持續期的分析結果有所差異,但失業保險與失業持續期之間的正相關關系是存在并經過檢驗的。

關于失業保險水平對失業者的再就業行為影響的經驗研究方面,Mortensen(1977)、Burdett(1979)、Meyer(1990)、Katz and Meyer(1990)等人通過大量的經驗研究,證實了再就業率隨著失業保險給付期限的臨近而不斷上升。他們也考察了失業保險給付水平對再就業行為的影響,再就業服務等針對長期失業者的勞動力市場項目的作用。Edin and Holmlund(1991)、Carling et al(1996)等人以歐洲福利國家數據進行了分析,結果表明接近保險給付終點時,參與勞動力市場項目的失業者明顯增多,再就業率的變化則不明顯,充分證明了失業保險水平的提高對于失業者的再就業有著明顯的負激勵效應。

在研究方法方面,多數研究中均建立了計量經濟模型(如持續時間模型(duration model)、橫截面數據模型(cross section)等),采用各種數量和統計方法對失業保險的激勵效應進行了估計。在不涉及外生政策變量的研究中,典型的方法是對失業持續期與失業保險給付期限、給付水平或替代率、工資或收入水平以及其他人口統計變量進行回歸分析。在對失業保險影響失業持續期的研究方面,Tatsiramos等使用參數化存活分析(survival)等計量方法,建立了關于失業的參數化持續時間模型(durationmodel),將失業保險給付水平變化作為外生變量分析其對失業持續期的影響。一些學者還研究了失業保險對于不同收入和性別的失業者、失業保險體系外的失業者的再就業行為的影響效應。通過長期研究逐步形成了基于不同研究方法和角度的理論體系與模型,探索出了失業保險影響失業者再就業行為、失業持續期以及再就業率的基本規律。

四、我國對于失業保險與再就業方面的研究

我國對于失業保險與再就業方面的研究成果多數只是對失業保險對于失業者再就業行為的影響進行了簡單的定性描述。

在實證研究方面,僅有的實證分析的文獻是對失業持續時

間的研究,聶愛霞做了失業保險對失業持續時間影響研究綜述,認為我國關于失業保險和失業持續時間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文獻歸納起來有兩類,一類是從失業保險給付額度的存在或變化的角度進行探討;另一類是從失業保險給付期限變化的角度進行研究。如杜鳳蓮等利用調查數據分析了失業持續時間對中國城鎮人口再就業后工資的影響,發現失業持續時間每延長10%,再就業后工資就下降0.46%-0.55%;再有,王元月等根據工作搜尋理論和青島市失業者登記數據對享受不同失業保險給付期限的失業者的失業持續時間差異進行了實證研究。結論發現:享受失業保險者的失業持續時間明顯長于不享受失業保險者的失業持續時間,在失業保險給付額度相同的條件下,失業保險給付期限與失業持續時間成變動關系。在使用的方法和工具方面主要有存活分析方法;持續時間模型(馬馳騁,王元月;2006)證明了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同樣對失業者的再就業行為具有負激勵效應,延長了失業持續時間。

五、結束語

從以前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對于失業保險與再就業的關系方面大多只是僅限于文字性的描述,并沒有確切說明兩者關系的實證研究。本文沒有繼續從失業持續期的角度人手,而是從宏觀上對失業保險與再就業之間進行分析,結果發現失業保險與再就業各變量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關系,但失業保險與再就業的結合還不夠緊密,失業保險的再就業功能發揮并不充分。

第一,失業保險的參保人數、失業保險金的發放與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與再就業和國企再就業之間存在較強的相關性。盡管各自的增長是非平穩的,但它們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關系。

第二,雖然失業保險的參保人數、失業保險金、再就業培訓費與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與再就業有較強的相關性。失業保險對再就業有很強的影響,但失業保險參保人數并不是再就業的原因。這說明,目前失業保險的作用發揮不充分,主要停留在生活保障層面,在促進再就業方面發揮的功能還不夠,相反在一定程度上還助長了一部分人的懶惰情緒。因此,我們應該在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生活保障功能的同時高度重視失業保險的再就業功能。

領取失業保險方法范文6

經濟增長率、通貨膨脹和失業率通常被稱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的“晴雨表”,它們也是政府選擇正確的宏觀經濟目標和確定適宜經濟發展政策的主要依據。改革開放之初,由于當時宏觀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國的失業問題沒有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80年代中期之前主要表現為城鎮新增勞動力人口不能得到全部安置而形成的“待業”問題;8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的大量流動,特別是1993年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后,一些國有企業減員增效以及關、停、并、轉,“下崗”和失業逐漸成為新的特點。根據近年統計資料顯示,1993年,我國城鎮登記失業率為2.6%,1994年為2.8%,到1997年則增長到3.1%左右。而實際失業率則遠遠超過這些數據。據估計,1997年,我國的實際失業率已達到6.9%。降低失業率已成為今后我國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如何在更高層次上完善和發展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再次成為擺在我們目前的重要課題。

自從1905年失業保險制度在法國首創以來,全世界已有60多個國家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我國的失業保險是從1986年正式開始的,雖然起步較晚,但在制度建設方面已經取得了重大成就。機構普遍建立,規章制度逐步完善,既有中央一級的基本法規,又有地方一級的補充法規。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對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健全勞動力服務市場體系,促進企業的經營機制特別是用人機制轉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盡管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取得了上述成就,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形勢的變化,其缺陷也日益顯露出來,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勞動制度乃至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失業保險的覆蓋面較窄,保險能力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主要是在國有企業中,現在,雖然一些地方政府將實施范圍擴大到非國有企業,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國有企業的職工參加了失業保險,而大多數非國有企業的員工卻還沒有納入失業保險的范疇之內。據統計,1995年末,全國有9500萬人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約占全國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總數的78.7%。目前,不少地方的失業職工中,有相當多的人不能享受失業保險,社會上既存在“有險無?!钡膯栴},同時又存在“有保無險”的現象。從失業保險對登記失業人員的救助方面看,我國的失業保險體系也沒有能夠充分發揮出應有的保障功能。1996年全國被救濟的330.79萬登記失業人員一年內人均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只有418.8元,而當年全國職工人均工資為6210元,被救濟人員平均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只相當于在職職工人均工資的6.74%,遠遠低于國際上失業救濟金的平均水平(一般為在職職工工資的50%),這在當年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108.8%的情況下,連失業者本人的最低生活水準也難以維持,其保障功能是很脆弱的。

2.統籌層次低。社會保障基金的運行規律是:風險的承受能力與基金的統籌層次呈正比,統籌層次越高,社會保險的互濟性就越有保證。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絕大部分是由市縣統籌,而從實行失業保險的國家看,大部分是由國家一級統籌。失業保險范圍過窄,導致地區之間的調劑作用沒有發揮出來,如在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失業保險費征集困難,一旦出現問題又很難調劑使用,而地方政府的財政往往也都比較困難,沒有能力對匱乏的救濟金予以補足,致使一些地區不能按期支付失業人員的救濟金。

3.失業保險基金籌集不足,管理不善。社會保險的普遍性要求覆蓋面要大,還要求資金來源的多樣化。我國現行的保險制度是企業繳費,國家財政在特殊情況下提供補貼。實際上,僅僅只企業是按低于職工工資1%的比例交納失業保險費,國家財政補貼的情況幾乎沒有發生過。由于資金來源狹窄,救濟也就只能是低水平的。根據勞動部門統計,1986~1990年,全國享受失業救濟保險金的職工只有20萬人,年均不過5萬人;到1994年和1995年雖達到170萬人和250萬人,而實際上即使是把全部上繳的失業救濟金僅用于救濟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也只能救濟其中的一小部分。如果通過企業用工制度改革,將現在由企業承擔的下崗人員和富余人員全部推向社會,納入失業救濟對象,失業保險基金的缺口就更大了。基金監督機制不健全,導致許多地方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不善。據有關部門調查,許多地區提取的管理費用都超過了國家規定的2%的標準。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現象也比較嚴重。

4.再就業難以落實。一些地方的失業救濟和促進再就業工作相互脫節,給再就業工作帶來許多困難。在不少失業人員中還存在著“三不就(非國有不就、非機關不就、待遇不高不就)”的擇業觀念,而其中很多人的文化素質、專業技能偏低,從而出現有業不就、有業不能就的情況,這給再就業工作帶來很大的障礙,使再就業問題越來越難以解決,從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加大了完善失業保險的難度。

以上所述僅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隨著我國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更多的企業下崗人員和富余人員將被納入失業救濟的范圍,對我國建立不久且尚不十分健全的社會保障體制必將是一個十分嚴峻的考驗。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已迫在眉睫。

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在總體上要遵循兩個基本原則,一是要立足國情,提高我國失業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二是要向國際通行做法靠攏,借鑒世界上多數國家的經驗。為此,我們認為,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1.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加大保障力度。按照國際勞工組織公布的《國際勞工條約》的約定,失業救濟保險適用于所有工薪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很廣,幾乎覆蓋了全社會所有企業的職工。目前從我國企業改革的目標看,凡是有可能失業的勞動者,無論是國有企業的職工,還是集體企業的職工、外資企業的中方職工、私營企業的雇員、事業單位中訂立了勞動合同的職工,都應納入失業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符合條件的應享受失業救濟金。這既符合社會保障的發展方向,也有利于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必須盡快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失業保險制度。在此過程中我們還必須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必須打破覆蓋壁壘。從我國失業保險的覆蓋面來看,存在兩個壁壘:一是所有制界限,二是城鄉界限。目前我國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選擇了鄉鎮企業為就業主渠道,在鄉鎮企業就業的人數已達到1.13億,要將這么大一塊勞動力排除在失業保險的范圍之外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失業保險必須跨越這些界限。

(2)享受失業保障的資格條件。失業者必須是勞動者,并且收入中止;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包括就業期和受保期;必須有勞動能力,又有勞動愿望。

2.擴大個人承擔份額,建立失業保險社。失業保險基金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往往取決于多種因素,如一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歷史傳統和相關政策,政府、企業和勞動者個人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以及承受能力,等等。當今世界各國對失業保險金的籌集采用多種不同方式,根據我國國情,借鑒世界上大多數大家的經驗,由政府、企業和勞動者個人三方面作為承受失業主體,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籌集失業保險基金較為適宜。擴大失業保險中個人承擔的份額,是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嘗試建立“失業保險社”。失業保險社的資金由員工和企業或雇主根據行業風險的大小繳納,國家給予適當補助,資金以基金制運作。

3.提高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失業保險具有集中資金,分散風險的功能。為了充分發揮出這個功能,同時結合我國在不同地區失業的不平衡,應當最大限度地提高統籌的層次,建立并盡快完善“省級統籌,中央調劑”的目標運行模式,這樣不僅可以保證資金的集中程度,又能減少管理環節。 

4.強化失業者的再就業。根據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要從根本上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必須和再就業工程密切結合起來。因為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確保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為了促進失業者更快的重新就業。失業保險的立足點就是再就業。在構建失業保險的同時,必須致力于創造再就業機會,包括就業咨詢、指導,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的信息溝通提供便利,舉辦各種專業、技能、上崗培訓,舉辦各種以工代賑工程和“受庇護工程”,以收容長期失業、技藝差、低能或殘疾人。為了使失業保險制度和再就業工程緊密結合,在失業保險金的支付上,應當實行遞減制。因為失業保險支付水平過高,不僅帶來資金的壓力,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助長失業者的依賴行為,遞減制可以激勵失業者更加努力地尋找新工作。

5.完善有關失業保險制度有效運行的配套條件。失業保險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因此,必須以系統工程的觀念和方法對失業保險制度進行統籌設計,努力為其創造一個有效的運行條件。

(1)體制上的銜接。在宏觀上必須建立和健全對失業的宏觀調控體系,轉變政府職能,強化社會服務;在微觀上要加大深化企業改革的力度,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效益,增加就業崗位,以控制失業隊伍的擴大,推動和促進再就業。

(2)完善統計指標體系??茖W、正確地統計就業、失業的人數,計算失業率,是決定失業保險規模、水平、救濟標準以及加強失業保險金管理的重要依據。必須借鑒國外有益的經驗和國際標準與慣例,統一統計的口徑、方法,以建立失業預算指標和預警系統。

(3)健全法制。失業保險的一切活動都需要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否則就會滋生出種種矛盾和摩擦。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運作中產生的意識不強,部分企業拖欠、虛報現象,基金支出不當、管理混亂的現象時有發生,究其原因,缺乏法律規范和約束是其主要癥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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