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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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范文1

第一條  為支持職工個人購、建、大修自住住房,規范住房公積金政策性信貸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和《海南經濟特區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政策性個人住房抵(質)押貸款(以下簡稱本項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運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貸款人)向已繳存住房公積金并在當地城鎮購、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從業人員個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的政策性抵(質)押貸款。

第三條  辦理本項貸款實行個人財產抵押(或質押)和貸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及財產保險相結合的方法。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本項貸款對象為在本經濟特區范圍內繳納住房公積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從業人員。

第五條  借款人申請本項貸款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人連續一年以上逐月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專戶;

(二)購、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已交付總價款的50%以上;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可作為抵押的所購、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房地產,或可作為質押的受托貸款人認可的有價證券;

(五)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受托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條  本項貸款額度按“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余額×倍數”確定,但最高不超過借款人實際應付購、建、大修住房款的50%。其中,工作年限滿十年以上的從業人員,倍數不超過6;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從業人員,倍數不超過9.第七條  工作年限滿十年以上的從業人員,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從業人員,貸款期限可適當放寬,但最長不得超過10年。

第八條  本項貸款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按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年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年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從本項貸款回收的利息中向受托貸款人支付手續費,手續費率按不高于貸款利息收入的5%確定。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本項貸款應向本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

(三)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書以及交款憑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管理部門批準的建房證明文件和工程預算以及所建住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合法的所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收到借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各種材料后進行初審,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對初審合格的,委托受托貸款人進行貸前復審。受托貸款人接受委托后,應在一個月內做出貸款復查結論并報告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對貸款復查結論認為可行的借款申請,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給予貸款的答復,并與受托貸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協議。借款人應在接到答復后十五天內與受托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或質押)合同并辦理法律公證手續,同時委托受托貸款人辦法貸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及財產保險,在受托貸款人銀行開立個人住房儲蓄存款帳戶。

第十三條  第十二條手續完成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用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受托貸款人的委托貸款基金帳戶。

第五章  貸款抵押或質押

第十四條  借款人申請本項貸款應以本人購、建住房在建工程或本人合法擁有的房地產作為抵押,或以本人合法擁有的有價證券作為質押。

第十五條  本項貸款抵押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受托貸款人應對抵押物估價或委托有關機構估價,所需費用由抵押人即借款人負擔,抵押率最高為抵押物估價值的50%;

(二)以購、建住房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應持與售、建房單位依法簽訂的有效購、建房合同,到在建工程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同時出售、建房單位提供擔保,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正式抵押登記;

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應持《房屋所有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有關評估、確認報告,到房地產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其中房屋未辦妥《房屋所有權證》的,應代之以依法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待辦妥《房屋所有權證》后,再據以辦理正式抵押登記手續。

(三)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合同中注明受托貸款人為抵押權人;

(四)抵押權設定后,所有能證明抵押物權屬的證明文件(原件)均由受托貸款人保管,受托貸款人應出具保管證明并承擔保管責任。抵押人即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轉移、出租、變賣和饋贈,且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受托貸款人和為本項貸款提供貸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及財產保險的保險公司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本項貸款質押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受托貸款人應對出質人即借款人提交的有價證券進行查詢和認證。

(二)出質人應將確認后的有價證券交付質權人即受托貸款人保管,質押合同自有價證券交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日終止。

(三)質押期間,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責任,出質人對質押的有價證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或追索證券本息及收益。

(四)質押的有價證券兌現日期先于還款日期的,應選擇以下方式處理:

(1)到期兌現用于提前清償貸款;

(2)轉換為定期儲蓄存單繼續用于質押;

(3)用質權人認可的等額有價證券調換。

第六章  保險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委托受托貸款人與指定的保險公司為本項貸款辦理貸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及財產保險。

第十八條  貸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及財產保險的保險內容與責任按保險公司有關規定執行。保險期限應與貸款期限一致。投保額按貸款本息總額確定,保險費按“投保額×3.5%×保險年限”計算并一次付清。

第十九條  辦理貸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及財產保險所需全部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第二十條  抵押(或質押)期內,保險單由受托貸款人保管。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否則,受托貸款人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由貸款人負擔。在保險期間,抵押物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七章  貸款使用及償還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應當將本項貸款資金專項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購買、共建職工自住住房的,借款人不得自行從帳戶中提取本項貸款資金,應委托受托貸款人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建房單位的銀行帳戶。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在雙方約定的貸款期限內(節假日順延),按月均還款辦法歸還貸款本息。其公式:

                                   n

                             AI(1+I)

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

                               n

                            (1+I)  -1

其中:A為貸款本金;n為貸款(月)期數;I為貸款月利率。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額度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銀行有關規定加收罰息,以后還款須先補還逾期尚欠本息。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還款在一至三個月(期)內的,受托貸款人應每月及時發出催交通知書;超過三個月的,受托貸款人應于第四個月起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繼續向借款人催交三個月,如借款人仍未按合同約定償還逾期部分貸款本息的,由保險公司即時代為償還貸款本息,并在此以后按抵(質)押貸款合同規定按時交付欠款,直至投保人恢復履行抵(質)押貸款合同或保險公司付清投保人的全部欠款為止。受托貸款人在取得保險公司代為償還逾期貸款本息后,將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益通過合法手續讓渡給保險公司。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如提前償還貸款,應經受托貸款人同意,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再調整。提前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持受托貸款人的書面證明,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保險公司經核實后按實際貸款期限(以年計算)計算應收保險費,退還多余的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及保險三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其中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變更,按第二十五條辦理。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法定監護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即借款人還清合同規定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九章  違約及處置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違約或無法履約:

(一)6個月以上不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二)擅自改變本項貸款用途,將資金挪作他用,或阻撓、拒絕受托貸款人及為本項貸款提供貸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及財產保險的保險公司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

(四)未經受托貸款人同意,將抵押物或質物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

(五)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六)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合同、抵押(或質押)合同、保險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借款人有第二十九條所列違約或無法履約情形的,為本項貸款提供貸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及財產保險的保險公司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或質物,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扣繳處置抵押物(或質物)有關稅款;

(二)償還借款人所欠全部貸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支付處置抵押物(或質物)的費用;

(四)剩余部分退還借款人。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項貸款額度不足借款人實際應付購、建、大修住房款的50%的,借款人可就不足部分向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其他住房資金貸款,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執行,其他事項參照本辦法辦理。

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范文2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 貸款

[DOI]10.13939/ki.zgsc.2016.42.090

伴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迅速,為繳存人在購房時提供了資金保障,也帶動了住房公積金使用率的逐年提高。根據2016年5月30日住房城l建設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聯合《全國住房公積金2015年年度報告》顯示,截至2015年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89490.36億元,累計發放個人住房貸款53349.74億元,個人住房貸款率已達到80.80%,比上年年末提高11.91個百分點。其中天津市、江蘇省等6省市的個貸率已超過90%,全國住房公積金整體資金短缺風險與日俱增。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調節資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制約了其住房金融功能的充分發揮。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屬地化管理,資金封閉運作。住房公積金不可以進行地區間的資金調撥,又不能與住房公積金體系之外的銀行信貸資金或資本市場相互融通;另一方面,資產流動性差,住房公積金資金貸款業務單一,只能發放個人住房貸款(部分城市試點保障房項目貸款)。一般來說,個人住房貸款期限長,一般實際還貸年限在 10 年以上,貸款資產的流動性較差。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資金調節能力差,在應對流動性不足的狀況時難以從外界獲得資金融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具有收益穩、風險小、信用好、小額分散的特點,正是理想的證券化資產類型,因此,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應運而生,用以拓寬籌集渠道和化解流動性風險。

1 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第一,我國資本市場的逐步成熟和證券交易市場的逐漸規范,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提供了場所和技術手段。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已基本構建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和公司債市場發展迅速,這些都為公積金證券化提供了場所。

第二,我國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和居民儲蓄高速增長,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市場儲備了充足的潛在投資者。同時,隨著基本養老保險金覆蓋面的擴大,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率越來越高,資金的再投資問題將越來越突出;中國的保險業在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業務后,參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投資將成為其新的投資領域。主要機構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投資基金等,均可將收益安全、穩定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作為其投資方向的理想選擇。

第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完全滿足證券化資產的基本條件:即可接受的信用特征(保持一定時期的低違約率、低拖欠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等),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量,現金流量的期限結構清晰,本息完全分期攤還,借款者有廣泛的地域和人口等統計分布,資產有較高的變現價值,資產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

第四,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的資本市場中介服務已有一定基礎,并有銀行類似成功經驗可借鑒,同時,資本市場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方面已具備一定法律基礎。國家完全可以考慮將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作為一種政策性支持品種,在政策、稅收、服務費用等方面給予大力扶持。

2 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安排

2013年3月,證監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進一步明確,指以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

2014年9月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指出,增強金融機構個人住房貸款投放能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發行期限較長的專項金融債券等多種措施籌集資金,專門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貸款投放。2014年10月住建部、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提到要盤活存量貸款資產。有條件的城市,要積極探索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產證券化業務。

2016年2月,人民銀行等八部委印發《關于金融支持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若干意見》指出穩步推進資產證券化發展。進一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支持銀行通過盤活信貸存量加大對工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加快推進住房和汽車貸款資產證券化。

3 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實例

武漢公積金中心依據住建部等的《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和湖北省《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條件的城市,要積極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定,積極溝通有關方面,終于取得了支持。

2015年6月底,“匯富武漢住房公積金貸款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資產支持證券正式發行,以武漢市公積金中心為原始權益人。證券發行規模為5億元,其中優先級證券為4.75億元,次級證券為0.25億元,優先級證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次級證券由武漢市公積金中心自持。

“匯富武漢住房公積金貸款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將部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資產收益權為償付支持,就其資產特點而言,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具有收益穩定、風險較小、信用好的特點,是理想的證券化資產類型;以武漢住房公積金中心為原始權益人,民生銀行為托管銀行和資產服務機構,民生加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計劃管理人,東方花旗證券為財務顧問和主承銷商,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和上海新世紀評級為本專項計劃提供法律和評級服務。發行規模為5億元,其中優先級證券為4.75億元,次級證券為0.25億元,優先級證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詳見下圖。

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在將公積金貸款資產轉化為投資者可以購買的有價證券過程中,涉及原始權益人、計劃管理人、信用評級機構、主承銷商、托管銀行、投資者等各方面的利益。武漢市此次成功的探索,不僅考慮了技術層面,更重要的是制度建設方面的突破,為各地公積金中心提供了新的思路,提出了一條實施直接融資的可行途徑。

參考文獻:

[1]劉暢.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發展思路及方案研究[D].重慶:西南大學,2015.

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范文3

公司員工福利通知范文1

一、目的

為保障員工的利益,進一步推動公司企業文化建設,形成良好的企業向心力和凝聚力,根據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特點及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廈門達磊進出口公司的所有員工。需特別考核的部門、個人另外制定具體辦法,作為本制度的附件。

三、種類

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按國家規定執行的福利待遇(政策福利),以及根據企業自身條件設置的福利待遇(生活補貼、帶薪假期、各類禮金或實物形式等)。

四、權責

1、最高審核人:總經理

2、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執行,相關部門從旁輔助執行。

五、具體內容及要求

(一)政策福利:醫療、養老、工傷、失業、生育,統稱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1、社會保險

(1)公司將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項目。自辦理轉正手續后補交試用期的社醫保。

(2)保險繳費標準按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繳費基數及比例由公司和員工共同承擔。

(3)購買醫療保險后,員工患病應憑社會保險機構發給的憑證,到規定的醫院、衛生院等單位就醫。在外地就醫,應根據社會保險局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將藥費單與診斷書交到社會保險局報銷。如有特殊病癥,須到特定醫院就診,應事前向社會保險局申請,公司將不再為員工報銷醫藥費。

(4)根據崗位的特殊性,針對工作需要,部份崗位的員工公司將會另外繳交一份保險(團體意外險)。

2、住房公積金

(1)公司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自辦理轉正手續次月起繳納。

(2)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及比例由公司和員工共同承擔,員工繳交部分于員工每月工資內代扣。公司按100元的標準作為繳費基數。公司工作年滿一年的員工,提高繳存比例。根據員工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即增繳30元,凡滿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規定繳存上限標準的不再累加。

(3)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每年的7月1日調增繳存比例。

(二)、企業設置的其它福利待遇

1、帶薪假:依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中規定執行。

2、過節費(試用期為50%)、賀禮與慰問金(限轉正后)。

(1)過節費一般標準為200 元(節日包括:五一、十一),試用期過節費為正式員工的50%。

(2)定期舉辦“中秋節博餅”、“年終尾牙”。

(3)女員工在“三八”婦女節、50 歲以上員工在重陽節,可享有100 元過節費。

(4)員工生日可享有100元生日禮金。

(5)如員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晚婚條件,在員工履行請婚假手續呈報人力資源部時,公司將致新婚賀禮一份(價值800元左右)。(在公司工齡必須達到一年或一年以上)

(6)六一兒童節,家里有小孩(小孩年齡小于10周歲)的員工可享有兒童禮物一份。

(7)如員工在子女出生滿月時,公司將致賀禮一份(價值200元左右)。

(8)如員工在子女重點高中學校入學一個月內向人力資源部出示入學通知,公司為員工子女入讀重中高中學校致賀禮人民幣800元整;如員工在子女高等學校入學一個月內向人力資源部出示入學通知,公司為員工子女入讀高等院校致賀禮。

·入學高等院校本一致賀禮人民幣1000元整;

·入學高等院校本二致賀禮人民幣500元整;

·入學高等院校本三致賀禮人民幣300元整。

(9)員工在配偶、直系親屬(指子女、父母、外/祖父母)不幸去世,公司將致以慰問金人民幣500元整。

3、經濟補助

(1)該福利只針對因突發重大疾病或因突發事件而陷入嚴重經濟困境需要幫助的員工。

(2)由人力資源部發起募捐活動,盡可能的給予求助者力所能及的幫助。

4、福利補貼

(1)包括午餐補貼、通訊補貼、高溫補貼等,具體標準見相關管理規定。

(2)公司為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每年將進行一次例行體檢。

A.凡在本公司服務連續滿一年的員工方可參加公司年度體檢。

B.根據入職年限,員工享有不同體檢的規定:

·1年≤工齡<3年,享有1年檔體檢:實行例行體檢,檢查經費300-500/人;

·3年≤工齡<5年,享有3年檔體檢:例行體檢以外,增加針對性體檢1-2項,檢查經費500-800/人;

·工齡≥5年,享有5年檔體檢:例行體檢以外,可增加多項針對性體檢,檢查經費800-1000/人。

C.公司員工每人每年享有一次,不重復享有。如果員工自動放棄的,公司不予經濟補償。

5、員工活動

(1)公司提供活動經費,供公司全體或各部門舉行定期或不定期康樂活動,包括體育鍛煉(如羽毛球比賽)、聚餐和娛樂活動等。

(2)公司根據當年度的銷售業績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組織員工進行旅游活動。公司員工每年享受一次國內(或者國外)的旅游活動。員工享有的旅游福利由公司安排,分兩次成行。如有不參與旅游活動的員工公司給予部分休假補償,但不予經濟補償。

六、其他規定

1、如本制度與國家法規發生沖突時,人力資源部提出修訂方案,將更新細則呈報總經理審批。

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3、本制度呈報總經理核準簽發,公布施行,修改時亦同。

4、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公司員工福利通知范文2

親愛的各位員工:

感謝各位員工對公司的辛勤工作,為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使各位員工更好的為公司服務。現經公司決定特增加以下員工福利;

1、 員工燒烤:在工作稍微空閑的時候,可以組織員工去進行燒烤活動,時間地點待定。

2、 員工旅游:在5——8月之間將安排一次員工旅游,時間地點待定。 員工家屬聚餐:在年底的時候,將邀請員工家屬一起吃團年飯,讓家屬之間能彼此認識,以便更好的支持我們的工作。

3、 慶功聚餐:在公司有樓盤開盤的時候,只要業績理想,就會舉行慶功聚餐,感謝各位員工的辛勤工作,團結合作。

4、 家庭小聚餐:哪位員工家里比較寬敞的,公司可以統一購買食物,去他們家里舉行家庭式的小聚餐,一起輕松的聊聊天、吃吃飯、喝喝茶。

5、 與單位的合作聯誼:在特殊的節日里,可以與相關單位舉行聯誼活動,豐富員工的業余生活,也增進彼此之間的合作能力。

6、 員工生日福利:我們將對照員工的身份證信息,把大家的生日統計出來,以后每個月的員工生日,我們將送上一個蛋糕和生日紅包一個。(假如一個月有幾位員工生日,那我們將統一一個時間,一起慶祝,送一個蛋糕,大家一起分享,但紅包每位壽星都有一份。)

希望各位員工在這個大集體里能工作的開心,生活的愉快!

xx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員工福利通知范文3

為提高車間員工的福利待遇,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結合公司訂單量的不斷增長,經公司研究決定執行如下待遇標準:

一、 老員工介紹新員工獎:(100元/人)

老員工介紹新員工入職,具體獎勵條件如下:

A、 被介紹人必須在司工作滿6個月,獎金在被介紹人的第六個月的工資里發放;

B、 被介紹的崗位為:平車、及車、肯車、特種車、查衫、查度、燙工; 享受時間:被介紹人入職時間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

C、 介紹范圍:本廠的所有在職員工。

二、 新員工入職獎:(500元/人)

新員工入職的具體獎勵條件如下:

A、 凡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時間段入職的平車、及車、肯車、特種車、查衫、查度、燙工均可享受;

B、 新員工必須滿6個月,獎金發放時間是:滿6個月后,在次月工資里發放;

三、 老員工工齡獎(年終獎):

A、工作期滿1年以上(含1年)可享受年終獎200元;工作期滿2年以上(含2年)可享受年終獎400元;工作期滿3年以上(含3年)可享受年終獎600元;工作期滿4年以上(含4年)可享受年終獎800元;工作期滿5年以上(含5年)可享受年終獎1000元;

B、享受范圍:全廠所有員工(管理人員除外);

C、享受條件:春節放假前一個月、后一個月內請假不超過16小時(病假除外,有病例單),按公司規定準時放假和準時開工者;

D、年終獎發放時間:每年3月份的工資里發放上一年的年終獎;

E、計算方式:自員工入職當天起開始計算,滿年的,即可享受年終獎;舉例:張三于20xx年x月x日入職,即20xx年x月x日為滿一年,所以獎金在20xx年x月份的工資里發放。

四、 路費補貼:(280元/人)

A、 春節前后兩個月內請假不超過8小時,并按公司的放假時間休假,按上班的時間準時上班;

B、享受崗位:裁床、查片、掛片、車位、中燙、特種車、查衫、燙位、每年四月份工資和六月份工資各發一半 查度、包裝、裝箱、剪線;

五、 老員工享受外出旅游:

具體條件如下:

A、 工作期滿2年以上(含兩年);

B、 工齡計算方式:按公司旅游日計算;舉例: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旅游的時間為20xx年x月x日,在x月20日之前入職滿兩年的員工都可參加,即20xx年x月x日之前入職的員工都可以參加旅游。

請各部門負責人了解以上的獎勵條件,并向該部員工傳達以上通知內容。

特此通知!

簽名:

xx服飾有限公司

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范文4

原告與被告D廠于x 年2 月28 日簽訂轉貸協議,約定,貸款金額總計503 萬美元,其中包括買方237萬美元、101萬美元兩筆,期限分別為81個月、78個月,利率為5.17 % ;現匯貸款165萬美元,期限六年,利率為五年以上半年浮動利率;同時,貸款人收取手續費年率0.05 %。同日,為上述協議的履行,原告與被告D廠簽訂抵押合同,D廠以其所有的生產設備及辦公樓抵押給原告,并無抵押清單,亦未辦理登記。x年6月14日被告J公司為上述貸款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為495萬美元及利息所需外匯額度提供擔保。x年11月Y公司前身單位為上述貸款出具書,擔保上述貸款的償還。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放款。貸款后。D廠未全部履行還款責任,二保證人亦未履行保證責任。

本所律師擔任Y公司訴訟人,以下為律師詞摘要:

詞:

首先、從本案證據情況來看,我方與本案沒有直接關系,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

在庭審中,原告所舉出所有證據,從內容上都與我方當事人沒有直接的聯系。我方當事人的全稱是XX公司,它是于x年服從天津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依據國家法律設立的獨立的企業法人。而本案中,原告方認為與我方當事人有關系的XX局,則是具有國家機關性質的公法人。我方當事人與其雖有著歷史上的前后相繼關系,但是因為法律性質的根本不同,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權利義務方面的承繼關系。因此在x年才成立的我方當事人是不應對XX局在1993 年的行政行為承擔任何民事責任的。

其次、從天津市XX局的角度來看,XX局對本案中所涉的債務依照法律規定也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一)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鋁包鋼絲絞線項目償還貸款保證書》不應對x 年2 月28 日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所簽的《轉貸協議》 項下的債務產生法律后果。

本案原告依據其于x年2月28日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所簽的《 轉貸協議》 為事實基礎提起對本案三個被告的訴訟,但是.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卻實際發生于1993 年11月,這期間存在著將近4 個月的時差。最基本的法律常識、作為任何一項貸款的保證人所出具的還貸款的保證書都應在貸款協議簽訂之時或簽訂之后才應存在的法律文件而絕不會早在貸款協議簽訂前4個月就積極地為一個尚不存在的債務提供擔保。

(二)即使提供了保證,也并不導致XX局應對x年2 月28日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又簽訂的《轉貸協議》 項下的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

根據《擔保法》 實施前關于擔保問題普遍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x]8號)》 第12 條規定,“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證合同中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責任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如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XX局即使曾為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簽訂的某個“貸款協議”提供過保證,其保證責任也應以原保證責任的期限為限,或者應當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不應再為原告與第一被告在1994 年2月28日又簽訂的《 轉貸協議》項下的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三)XX局于x年11 月所出具的《 XX局鋁包鋼絲紋線項目償還貸款保證書》 并不具有以XX天津市冶金工業局的財產為本案中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究其實質只是一個行政文件,而不應是一個可以被推定為要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文書。

(四)即使XX局有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愿意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然而,其任何保證依據法律也均是無效的。這種意思表示不應對XX局,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對我方當事人也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6條規定:“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機關能否作經濟合同的保證人及擔保條款無效時經濟合同是否問題的批復》(法(研)復[1988]39 號)第1 條規定:“經濟合同的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應作為經濟合同的保證人。經濟合同中以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其保證條款,應確認為無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的立法精神。因此,在本案中即使與我方當事人有相繼關系的XX局在當時有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也應確認為無效的法律行為,它不應對天津市冶金工業局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因此也不應對我方當事人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最后,原告要求我方當事人對本案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一)所有證據材料均未有擔保方應承擔何種保證責任的約定。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x]8 號)》第7條“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應當首先請求被保證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被保證人的財產人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之明確規定,在本案中即使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其所應承擔的也僅是賠償責任,而不絕應該是原告認為的連帶擔保責任

(二)、因為本案所涉債務是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務。因此本案的保證人也只應對案中所涉債權的“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部承擔賠償責任。

在證據中可以清楚看到,本案所涉債務設有物的擔保。然而對于人保與物保的關系問題,在涉案的《轉貸協議》和《抵押合同》中均未有相關的約定,伺時在涉案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中也未有相關的規定。

《擔保法》第28 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力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本案中,在多個當事人為同一筆借款進行擔保的同時,D廠又以物提供了擔保,這一情況與上述規定相符。故此擔保各方僅應對本案中“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按合同約定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擔保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X年,XX、XX夫妻以買房的名義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借款。XX向西定縣住房公積金辦公室提供了一份其本人與九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房屋買賣協議,但XX并未實際購買該房屋。X年8月19日,XX、XX作為借款人,XX、XX(XX之妹)作為保證人與西定A銀行簽訂了《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同日,西定縣公證處對該借款合同進行了公證,公證內容包括三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上三方當事人的蓋章、簽字、指印屬實等。同日,西定A銀行向XX交付了10萬元借款,XX在個人住房貸款憑證上簽字確認。XX于X年9月、10月、11月、12月分別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共計3209.2元后于20xx年元月死亡,剩余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一直未予償還。

X年6月23日,西定A銀行向西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西定縣A銀行與XX、XX、XX、XX簽訂的借款合同,XX、XX、XX一次性歸還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訴訟費由XX、XX、XX負擔。

20xx年12月29日該案經西定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西定A銀行與XX、被告XX簽訂的借款合同為有效合同。20xx年元月之后XX、XX一直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月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西定A銀行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因XX已去世,被告XX應當歸還下欠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被告XX、XX作為XX、XX的借款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XX、XX辨稱XX借款并沒有用于購房,西定A銀行與XX屬串通欺騙XX、XX提供擔保,但XX改變借款用途是其個人的違約行為,亦無證據證實西定A銀行與XX惡意串通的事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被告XX、XX辨稱XX、XX、XX的住房公積金余額未達到貸款數額的30%,違背了《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的規定,但該借款合同并未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為有效合同。被告XX辨稱自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XX在法庭向其釋明后并未提出申請,要求法院依照特別程序進行審查,故無法認定XX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XX辨稱西定A銀行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但依照法律規定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引發的糾紛,貸款人(受托人)可以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XX的該辨稱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審法院據此判決如下:一、解除XX、XX、XX、XX與中國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定分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二、XX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中國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定分行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利息從X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4.35‰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三、XX、XX負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XX負擔。

被告XX、XX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中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1.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是否適格;2.XX、XX與西定A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應否承擔擔保責任。對此,中院經審理認為: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6號《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還貸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本案中西定A銀行主體適格。2.XX一審出示的證據不能證實其20xx年8月與西定A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簽訂合同當日西定縣公證處對三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公證,XX未出示相反證據推翻該公證書的效力,其次XX的利害關系人亦未依照法定程序對其是否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確認。故不能認定XX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3.西定A銀行與XX、XX及XX、XX于20xx年8月19日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綜上,XX、XX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各2300元由XX、XX共同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爭議焦點

關于“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是否適格”

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是否適格事實上就是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的資格問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第二款: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在銀行委托貸款實務中,經常會出現委托方與銀行以及借款人之間的爭議,特別是在借款人借款不還的情況下,應當由誰來歸還貸款,以及應當由誰來參與訴訟,成為了三方爭議的焦點。

被告XX、XX認為:該案中,貸款協議中的資金出借方應為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員會,而非西定A銀行,西定A銀行只是接受委托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而非真正的資金出借方,因此不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西定A銀行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委托貸款合同糾紛受托人和委托人都可以提起訴訟,因此原告西定A銀行在借款人不償還借款時有權提出上訴,原審程序合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6號《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不起訴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貸款協議的受托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該批復,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本案中,原告西定A銀行作為受托人在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時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適格。

關于“借款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被告在上訴時提出:借款擔保合同應為無效。同時提出了如下理由:(1)該筆貸款違背了《北寧市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的相關規定,未提供所購房屋總價30%的自籌資金證明和30%以上的首付款收據。(2)被告XX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應為無效,XX不應承擔擔保責任,原審法院錯誤地未予認定。(3)西定A銀行對XX、XX不具備申請公積金貸款條件及XX不具備擔保人條件是明知的,其存在惡意串通坑害XX的行為,擔保行為應為無效。(4)XX的借款用途是用于還與別人之間的借款,并未用于購房,是欺詐行為,擔保應為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只有在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規定時,合同才無效,違反其他法律規范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本案中,《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和《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系北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的內部管理規定,并不屬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范疇,因此西定A銀行與XX、XX及XX、XX于20xx年8月19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雖然違背了《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和《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的規定,但不違背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借款擔保合同的效力,應為有效合同。故被告的該上訴理由不成立。該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

XX一審出示的證據僅能證實其20xx年因患腦出血住院治療及20xx年因腦出血術后患腦萎縮和癡呆癥到醫院治療,并不能證實其20xx年8月與西定A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簽訂合同當日西定縣公證處對三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上三方當事人的蓋章、簽字、指印屬實進行了公證,XX未出示相反證據推翻該公證書的效力,另外XX的利害關系人亦未依照法定程序對其是否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確認。故XX的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該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

被告并未舉證證實惡意串通和欺詐事實的存在,因此被告的該上述理由不成立。該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

關于“銀行在委托貸款中的義務及違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銀行在委托貸款中的義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第二款: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從委托貸款的概念中可以知道,在“委托貸款”中存在三方主體,分別是:委托人、貸款人(銀行)和借款人。三方主體之間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委托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委托貸款法律關系,以及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貸款法律關系。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而是通過銀行這個媒介聯系起來。

那么在委托貸款的過程中一旦發生借款人到期不還的情況,委托人如何向借款人主張權利,銀行應不應當承擔責任呢?從法理上說,委托貸款關系其實就是一種委托合同關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作者認為委托貸款關系要受到該條規定的規制,即貸款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借款人,該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擔,但如果貸款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存在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貸款人應負賠償責任。此時貸款人是否存在過錯主要看其是否違反受托人應盡的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委托貸款中銀行作為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即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除了上述規定以外,基于委托法律關系,銀行在貸前調查、風險評價、貸款審批、貸款支付及貸后管理等方面也必須達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否則,造成委托人損失時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這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還需要將來在立法上給予更多的明確。

委托貸款中的違規行為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判斷標準,通常有以下幾方面:從肯定性識別上,首先是否明確違反后果是合同無效,其次是否將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否定性識別上看,首先僅是為了實現管理需要,一般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其次,針對調整對象而非行為內容而設定,一般也不屬于。綜合上面的考慮,在委托貸款的過程中出現了違規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還要看違反的規定是否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本案而言,《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和《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顯然不屬于。

本案的啟示

為了防止發生類似案件使銀行陷入信用風險糾紛,在委托貸款中,銀行應當從貸前、貸后以及糾紛發生后權利的行使三方面加強制度建設和管理,使風險降到最低。具體來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按照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進行貸前調查、風險評價及貸款支付,加強銀行監管。雖然委托貸款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要素由委托人確定,但銀行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受托人也應該重視對借款人的資質、信用狀況、財務狀況、還款能力等信息進行調查分析,盡量減小發生借貸糾紛的概率。

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范文5

一、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必要性分析

(一)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概念。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是資產證券化中的一種,是指金融機構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動性較差,但能產生預期現金流的住房抵押貸款結構重組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必要性。對于商業銀行而言,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有利于有效分散和轉移銀行面臨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有利于優化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資本充足率,降低銀行不良資產率;有利于提高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及盈利能力。對中央銀行而言,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一方面為央行調節貨幣供給穩定利率提供了新的工具;另一方面有利于完善中央銀行的宏觀金融調控。同時,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對于優化資源配置效率,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也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

二、我國全面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面臨的障礙

(一)商業銀行參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動力不足。商業銀行當前的一項迫切任務就是提高資產質量,而住房抵押貸款是銀行為數不多的優質資產之一,隨著個人住房貸款市場的擴大,這項優質資產對銀行整體資產質量的優化作用日趨明顯。一方面,如果進行表外證券化,貸款轉讓給SPV后就不能記入銀行資產,這等于減少了銀行的優質資產,會進一步提高銀行的不良資產比率。另一方面,如果實施住房貸款證券化,那么原本由銀行一家獨享的收益就要在證券化過程中被投資者和中介機構分享,銀行的收益會減少。因此,目前商業銀行要求實行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意愿不強烈。

(二)實施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制度

1、相關法規不健全,具體操作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和保障。我國抵押貸款市場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時期,市場法規尚未形成體系。一、二級住房抵押貸款相關市場的法律建設還沒跟上,特別是社會配套制度的政策法規還未出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交易涉及內容技術性強、專業化程度高、程序復雜,沒有健全有效的法律規范是不能操作的。我國近十幾年出臺的《擔保法》、《破產法》、《信托法》雖然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初步的制度框架,但在組建特設載體SPV、“真實出售”、“信用增級”及債權轉讓方面存在著很大的法律障礙,缺少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政策安排。

2、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障礙。發行MBS還會遇到會計、稅收方面的問題,不但會影響證券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也關系到每一個參與者的利益。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關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處理上還是一片空白,主管部門很難對證券化業務實行有效的監控。另外,目前的稅收制度對于資產銷售的稅收、特設載體的所得稅處理,以及投資者的稅收等方面,都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降低證券化的融資成本,是推動我國MBS開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

(三)市場條件的制約

1、一級市場發展不成熟。(1)目前住房抵押貸款的規模還很小。截至2003年底,我國金融機構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余額為1.18萬億元,占金融機構貸款總余額的10%,與國際經驗數據30%相比,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在銀行資產中所占份額較低。而創立MBS市場時,需要將抵押貸款債權構建成標準化的資產池,如果沒有相當規模的貸款積累,就無法找出足夠多的在還款期限、利率標準、房產性質、違約率等方面相同的債權,當然就無法實施“打包”、“重組”等標準化操作,發行MBS的資產池也就無法建立。(2)我國住房抵押貸款標準不統一的問題,造成了不同金融機構的數據口徑的不一致,直接影響到在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運用時難以形成具有相同利率、期限、違約率及提前清償率的抵押貸款組群。一方面限制了貸款需求范圍,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降低抵押貸款的風險。(3)抵押貸款的保險制度有待完善。現有的保險制度無法滿足抵押貸款一級市場上降低和分散風險的需要。

2、缺乏權威的中介機構。在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過程中,需要金融、證券、法律、信托、地產、保險等多方面機構的配合,涉及到很多中介機構,如信用評估機構、房地產評估機構、擔保與保險機構、公證機構等。然而,我國的中介機構起步晚、運作不規范,彼此之間關系的協調、職責的分配等問題,目前在法律上還未做出明確的規定。我國當前還沒有資質較高的債券評級、政府及商業擔保、保險信用增級、住房按揭債券發行與交易服務等機構。這些因素的存在,嚴重束縛了抵押貸款市場的發展。

(四)相應的技術人才短缺。由于抵押貸款證券化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涉及經濟、金融、法律等各個方面,需要大量掌握金融工程、計算機等方面綜合知識的復合型人才,我國目前十分缺乏相應的技術管理人才。

三、我國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法律體系,提供法律支持

1、適時修改、補充和完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涉及的《公司法》、《證券法》、《擔保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破產法》等法律,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適當放寬市場限制,積極培育投資主體。

2、積極研究制定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專業性法規,如《住房金融機構組織法》、《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投資基金管理法》、《房地產信托法》等,以保證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有序發展。

3、根據我國現行的會計和稅收法則,結合資產證券化的特性,在會計和稅收方面制訂具體的適用制度,確保住房貸款證券化在規范化、法制化的良性軌道上順利實施。一方面,政府應積極完善相關的會計制度,以便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實務操作提供確切依據。另一方面,考慮到在最初階段可能會由于較高的稅務費用而使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很難順利開展的現實問題,政府應為相關的參與主體提供一定的稅收優惠。

(二)完善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

1、擴大住房消費信貸規模。隨著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房居民消費熱點的形成,商業銀行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豐富貸款品種,增加對住房抵押貸款的資金投入,以適應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對資產基礎的客觀需要。商業銀行應根據購房者的年齡、收入、家庭情況、地區分布等的不同,針對不同市場制定出有差異的利率、期限、首付款組合,推行個性化服務,擴大市場規模。

2、規范住房抵押貸款發放運作機制。在積極擴大住房抵押貸款規模的同時,我們應加強對住房抵押貸款產品的標準化管理,商業銀行應該推出標準化的住房抵押貸款操作管理規定,包括貸款程序、抵押合同、貸款合同、財產評估報告、利率、分期付款計劃、貸款條件、保險服務、貸款管理等的標準化,實現風險防范與今后二級市場發展的統一。

(三)規范資產評估體系和信用評級體系。我國資信評級機構的建立應借鑒國外的發展模式,著重培育幾家在國內具有權威性的、在國際上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資信評級機構,通過加強國內評級機構和國際著名評級機構的合作,引進先進的信用評級技術和經驗,采用科學的評級方法,規范運作,完善資產評級標準體系。

(四)大力推動金融體制改革

1、加快國有銀行商業化改革步伐,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銀行體系,從源頭上規范抵押貸款的管理,確保貸款資產的質量,這是我國抵押貸款證券化能否健康發展的前提。

2、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客觀上要求實行利率市場化,使住房金融一、二級市場實現互動,發揮利率對資金供求的調節功能,實現市場平衡。因此,必須給予商業銀行一定的利率自,完善和優化現行的利率體系,逐步實現銀行存貸款利率的市場化,這樣才能保證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有一個合理的定價。

(五)建立政府主導運作方式。西方發達國家MBS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政府在MBS運作中起著核心作用。我們應該借鑒外國的發展經驗,借助政府的支持。

1、借助政府支持,組建專門的住房抵押證券公司:SPV。在當前的市場條件下,抵押貸款證券化可以采取如下方式:由有政府參與或政府背景的住房貸款證券化機構來充當SPV,可由國家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出資,也可由國有商業銀行(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共同出資設立。此種做法的主要處于以下考慮:一是政府可以借助法律、經濟、行政手段,引導與扶持住房金融機構的發展;二是有利于將抵押證券市場的發展納入宏觀經濟政策和貨幣政策的調控體系,強對銀行加強監管;三是有助于提高和強化SPV的資信能力,從而使SPV所發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更容易為投資者所接受。

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范文6

商品房購買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資格證書號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

號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法定人: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1、出賣人以【出讓】【轉讓】【劃撥】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城鎮建設用地批準書號】為:_________,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商品房【地名核準名稱】【暫定名】為: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情況

該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區_________縣_________路、道、街。

設計用途_________;建筑結構_________;建筑層數為_________層。

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圖見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賃等情況見附件二。

第三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萬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3、貸款方式付款。買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購房總價款的_________%,其余價款可以向_________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五條 房產交付

1、房產實物狀況、權利狀況,符合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的,不得交付。

2、出賣人須于_________前,將該房產及相關證明交付買受人。如遇不可抗力,雙方約定處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關證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條 產權轉移登記及其他相關設施登記

1、協議訂立后,買賣雙方應在30日內,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按照有關規定,其他相關設施應辦理登記的,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其他相關設施登記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處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約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內的,買受人有權向出賣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出賣人應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買受人有權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應支付買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出賣人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出賣人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出賣人應退還買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出賣人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出賣人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的實際損失超過出賣人支付的違約金時,出賣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3、_________。

第八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處理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內的,出賣人有權追究買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買受人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出賣人有權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人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買受人應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買受人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買受人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買受人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

第九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一)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二)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三)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四)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五)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六)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七)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十條 出賣人關于房屋產權狀況的承諾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設有他項權利的,出賣人應當在出售前征得他項權人的書面同意,并以書面形式公示和明確告知買受人。

第十一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二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本項目物業管理用房為_________m2,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單元_________房號_________,軸線范圍_________。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電;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氣;

4、_________;

5、_________。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條 風險責任的轉移

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如買受人未按約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出賣人應當發出書面催告書一次。買受人未按催告書規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的,則自催告書約定的驗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轉移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四條 保修責任

自買受人實際接收該商品房之日起,出賣人對該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設施承擔建筑施工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內的保修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1、墻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頂棚,保修_________月;

4、門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氣,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氣,保修_________月;

9、電路,保修_________月;

10、_________,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內,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無須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五條 質量爭議的處理

買受人對該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質量問題,買賣雙方產生爭議時,以_________出具的書面工程質量評定意見作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十六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

3、_________。

第十七條 房屋的用途

1、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2、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

該商品房移交后,買受人承諾遵守小區(樓宇)管理委員會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在小區(樓宇)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出賣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負責物業管理,買受人遵守負責物業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聲明及保證

出賣人:

1、出賣人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賣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出賣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出賣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出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買受人:

1、買受人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買受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買受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買受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買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條 保密

買賣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買賣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二十七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買賣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出賣人、買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賣人(蓋章):_________買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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