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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組織范文1
證券管理體制是指一個國家通過立法設立或認可,對該國證券行業進行制度化管理、控制和協調的整個體系。它包括對證券發行和交易、證券公司的成立與運行、證券交易場所的組成與其活動、證券從業人員的資格與行為規范,以及其他與證券業有關的組織或行為進行管理、控制、協調的所有政府部門和自律性組織機構。由于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階段不同,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不同,因而各國證券業管理體制也不完全一樣。我國目前正處于證券業發展的初級階段,對于如何有效地運用證券市場,調動社會閑散資金,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發展國民經濟,尚缺乏經驗。本文試圖通過對世界各國證券管理體制的比較,結合我國經濟實際情況,探討適應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中國證券管理體制。
一、各國證券管理體制
(一)證券市場組織形式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的組織機構基本上由四部分組成的,即證券管理機構、證券投資機構、證券發行機構和證券交易機構。1.證券管理機構?,F在各國證券管理體制中的機構設置.可分為專管證券的管理機構和兼管證券的管理機構兩種類型,都具有對證券市場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職能作用。美國是采取設立專門管理證券機構的證券管理體制的典型國家。在美國聯邦政府下設有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具有監督執行美國證券交易法、信托條款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和公開事業控股公司法的職能。在聯邦政府監督下.美國各州也有制定證券法的職權。實行專門證券管理機構體制或類似這種體制的國家,還有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和印度等國,但這些國家都結合本國具體情況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變通。英國的證券管理體制傳統上由證券交易所“自律”為主,政府并無專門的證券管理機構。證券發行登記是由英國貿易部下設的公司登記處兼管。英格蘭銀行只是根據金融政策的需要,才對一定金額以上的證券發行行使審批權。荷蘭名義上財政部對證券交易所和上市證券擁有管理權,但實際上證券管理完全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德國的證券交易由證券交易所根據《交易所.法》進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州政府監督。意大利的證券交易所應接受財政部所屬的“證券及公司委員會”的監督。2.證券投資機構。證券投資機構是指專門從事于集聚社會公眾的資金投資于各種不同種類的證券,以降低(分散)投資風險和提高投資收益的專業性機構。證券投資公司是主要投資機構,其組織形式可分為:公司類型、信托類型和其他(如保險)類型。3.證券發行機構。證券發行機構通常稱之為證券的發行市場,或稱初級市場,證券的發行市場一般沒有固定的市場場所。主要機構有財政部門、金融組織控制的證券商(如投資銀行、金融公司、證券公司)、持股公司和工商大企業等。4.證券交易機構。證券經發行后就進入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是高度組織化的二級市場.是最主要的證券交易機構和場所。世界各國證券交易所的組織類型,分為會員組織和公司組織兩種類型。一般說來,工業發達國家的證券交易所大多采取會員組織形式;發展中國家的證券交易所采取公司組織形式。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一般為非營利目的的社團法人,除適用證券交易法外,也適用民法的規定,其會員為證券自營商和證券經紀商。公司制組織形式的證券交易大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參與公司組織作為股東的證券經紀商和證券自營商的名額、資格和公司的存續期限.規定由股東大會選舉管理機構,即理事會或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各個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分管各項業務。(二)宏觀管理構架世界各國證券業的宏觀管理構架主要分為一級管理和分級管理兩種:l一級管理。一級管理也稱不分級管理,通常是指政府部門很少參與或不參與證券業管理,只由自律機構進行管理。一級管理主要是指英國式的由證券商行業協會進行的、政府不加干預的自律性管理。這種管理形式經1987年底英國證券業改革“大震動”和同年10月香港證券業“股災”的反省后,已逐漸向分級管理靠攏。2.分級管理。分級管理又分為二級管理和三級管理,二級管理是指政府和自律機構的管理;三級管理是指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加上自律機構的管理。分級管理一般有兩種形式,一類是政府主管部門與自律機構分別對證券業進行管理,形成官、民間的權力分配;另一類是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分別對證券業進行管理,形成各級政府間的權力分配。目前世界各國采用最為廣泛的是政府與自律機構分別進行管理的二級或三級管理制度,其中較為典型的是美國、法國和意大利等國的管理制度。分級管理在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和經濟上的可操作性達到了適當的平衡,因而這種模式已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采用。以行業公會為主的一級自律性管理,較易造成行業壟斷和龐大利益集團的形成,引起社會投資者的不滿,從而對國家經濟發展和吸收外資產生阻礙,所以又逐漸被摒棄。英國和香港地區政府近年來通過種種手段加強對證券業的管理,就是這方面的一個例證。完全以政府行政部門對證券業進行管理的模式極少為各國采用,其原因是政府公務人員對證券業的管理技能、利益相關程度,以及政府財政預算本身的限制,都造成政府對證券業管理的局限性。(三)政府管理模式世界各國政府對證券業的管理模式主要分為:獨立部門管理、財政部管理、中央銀行管理、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共同管理。其中以獨立部門管理最為普遍。1.獨立部門管理。以中央一級的獨立部門對證券業進行管理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以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為代表的國會立法型。其特點是,證券管理部門獨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之外;二是以法國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為代表的內閣部委型。其特點是,證券管理部門隸屬于行政內閣管理之下,成為相對獨立的行政管理部門;三是以意大利全國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為代表的多部委協調型。其特點是,將所有與證券多少有一點關系的政府管理部門都置于該委員會中,看上去人人有發言權,實際上由于各方面利益的沖突以致無人有發言權,最后造成不得不依賴于自律機構行使對證券業的管理。2.財政部管理。各國財政部對證券業的管理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日本大藏省證券局為代表的行政技術管理型,其特點是,管理部門被賦予相當大的權威,以“指導”和監督證券業的運行;二是以荷蘭財政部證券司監管下的證券交易所自律機構為代表的自律指導監管型。其特點是,財政部只對證券業自律機構作出一般性的監控管理,而不做實質性的干預。3.中央銀行管理。由中央銀行對證券業進行管理的國家極少,德國萬能銀行式的管理或許勉強可以稱為這種管理模式中的一種。德國證券業管理主要通過聯邦銀行管理委員會,對銀行機構參與證券業務和其他涉外證券交易,實施特許證管理。另一國家牙買加雖然名義上是由中央銀行管理,但實質上對證券業的管理卻是由經中央銀行認可的自律性機構來實施的。4.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共管。由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共同對證券業進行管理的方式并不常見,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新加坡中央銀行所屬貨幣管理局與財政部共管的證券管理委員會。但在實際操作中,仍以證券商的自律機構管理為主;二是馬來西亞的吉隆坡股票交易所,雖為獨立機構,卻受到財政部和中央銀行的監督。股票交易所下屬的資本用戶管理委員會、外資委員會和資本發行審議會等,均須向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報告;三是葡萄牙股票交易所執行委員會,作為財政部(主管證券市場)、中央銀行(主管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所三家共管的執行機構,對證券業進行管理。(四)證券業與銀行的關系1.證券業與中央銀行關系。就融資機制看,證券業與銀行業分屬于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二者在爭奪社會閑散資金上,存在著尖銳的競爭。中央銀行管理證券業,往往對銀行業網開一面,不利于證券業的正常發展。因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證券業不直接由中央銀行管理。但這并不排斥中央銀行利用證券市場來實施其貨幣政策。在西方一些主要工業化國家,公開市場業務是中央銀行調節金融的三大法寶之一(另外兩個是貼現政策和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所謂公開市場業務活動,就是當信用過于擴張,擬加以緊縮時,中央銀行就在證券市場上拋售有價證券,使得貨幣流通量減少,迫使商業銀行收縮信貸規模,提高利息率.實行緊縮政策;反之,中央在證券市場上買進有價證券時,就可以增加貨幣流通量,促使利率下降,實行膨脹政策。2.證券業與商業銀行關系。目前各國主要有兩種關系形式:一是日本和美國為代表的證券業與銀行業分開模式在日本有四大證券公司,包攬了絕大部分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美國大型證券公司比日本要多.其作用基本相同:二是西歐國家商業銀行兼做有價證券業冬模式。德意志銀行是德國最大的商業銀行.同時也是有價證券市場的最大經紀人。瑞士三家最大的商業銀行,也包攬了絕大部分有價證券交易。雖然各國證券業與商業銀行業的關系模式不同,但證券市場與銀行信貸管理卻一直保持著密切的聯系。目前,世界各國商業銀行對證券交易普遍實行貸款制度.這項貸款稱之為經紀人貸款,或稱“墊頭貸款”,貸款對象是證券經紀人和證券商。對經紀人貸款,一方面為銀行短期資金運用開辟了途徑;另一方面作為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交流的橋梁,也為中央銀行適時調節兩個市場提供了場所。中央銀行對銀行信用和證券市場的管理,主要通過對銀行及經紀人辦理股票抵押貸款予以控制.即按市場資金供求狀況隨時調整經紀人股票抵押“保證比率”,以此調節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均衡。
二、我國證券業管理現狀
我國自1981年恢復發行國內公債以來,各種有價證券業務發展很快,據不完全統計,截至199。年末各種債券股票等累計上市量2000多億元,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的證券發行市場。目前中央一級證券管理部門有:國家計委負責證券計劃的協調,人民銀行負責證券經營機構的審批、證券管理法規制定以及各種有價證券的流通等,財政部負責各種國債發行、兌付,以及與此相關法規的制定,此外還負責財政系統所屬經營國債公司的審批和管理;國家體改委負責企業股份制試點和股份制公司成立的審批,以及企業股份制相關法規的制定;全國證券業協調小組負責協調各種有價證券管理事宜。1986年和1987年,我國股票市場先后在上海和深圳興起,經過幾年發育,已經初具規模,表現在:1.股票商隊伍不斷壯大,股票市場看好。上海經營股票的有申銀、萬國、海通三大證券公司,下設網點10多個,從業人員30叮多人。深圳經營證券機構由初創時的3家發展到12家.交易網點由4個擴展到16個,從業人員由34個增加到400多人。從1990年開始,上海、深圳股市先后形成熱潮。據估計,兩地較穩定的股民就有30多萬人,若加上曾臨時、短期介入股市的人,股民則更多。在證券交易點,經常出現爭購股票的熱鬧場面。股票交易為企業開辟了直接融資渠道,籌集了大量社會閑散資金。到1990年底,上海市通過股票交易共籌集資金n.5億元;深圳市6家上市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出售股權共籌資5.2億元,還通過股市吸引外資8000多萬美元。2.股市初步走上規范化軌道。上海證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開張,深圳證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試營業,1991年正式成立.在世界上引起強烈反響。證券交易所的建立是股市發展的一個飛躍,它使股市從分散交易、分散過戶轉變為集中交易、集中過戶,所有股票買賣都委托經紀人在交易所競價成交,實行“兩先三公”原則,即時間優先、價格優先、交易公開、公平、公正,從而有效地打擊了場外黑市交易,保護了投資者權益,使股市走上規范化軌道。3.建立起股市管理體系。上海、深圳的股市管理體系分為幾個層次:以市政府證券市領導小組為決策機構,人民銀行分行為主管部門,證券交易所為集中交易管理機構,證券公司聯席會議為自律性行業組織。這個體系除審批交易網點設置、股票上市、擴股增資外,還在股市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股市管理條例和法規。目前我國中央一級證券業
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組織范文2
論文摘要:證券監管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的保障,針對我國目前證券監管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改善證券監管的幾點措施。
證券監管是指證券市場管理機構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證券的發行、交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規范性的監督管理活動。多年來,證券市場發展的經驗教訓表明,市場與市場主體的成熟與否與證券監管的成熟與否是相輔相成的。系統完善的證券監管體系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的保障,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正常運轉的外在條件。伴隨金融對外開放,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必將面臨新的機遇與挑戰,而有效的市場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如何建立適應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己成為一項十分急迫的任務。
一、我國目前證券監管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國證券市場有明確的監管原則和目標,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和發展階段,使證券監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運行,還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統一的監管體系。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型,也稱政府主導型模型,其特點:一是強調立法管理,具有完備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二是設立統一的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承擔監管職務,與自律性監管模型相比,這種監管模式更具有權威性,更加嚴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能。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市場發育程度,目前選擇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式無疑是明智的,但僅僅依靠監管會及其派出機構,顯然是無法搞好證券監管的,需要建立一個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組織在內的監管體系。同時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失靈,又使監管環節中斷,無法預警和防范市場風險,整個監管體系出現機構殘缺、功能缺損的現象。
(二)證券市場自律功能尚未充分發揮作用
首先是自律組織不健全,據統計在目前近千家證券商、中介機構中,加人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團體僅為121個;其次是自律組織管理混亂,現階段的自律組織,形式上由兩個證券交易所及其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組成,但實際運行中,各方彼此獨立,地方證券業協會隸屬關系各異,難以協調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大多屬于官辦機構,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與《證券法》規定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對自身會員的自身約束、相互監督起到對政府監管的補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機制不同,對證券監管力度也存在差異,致使各證券交易所在執行仲裁和行使懲戒職能時會出現不一致,所以,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作用不強。
(三)現行證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還不完善。其一,缺乏相應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所法》、《投資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尚未出臺,這不僅使國內現有的交易行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據,而且證券法規體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帶來可操作性差等問題。其二,在具體的交易規則等方面,影響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護少數股東權益的條款,這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其三,在法律體系的協調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規和全國性法規的矛盾;其四,對證券市場證券商的規范化管理和監督執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現在對一些特殊主體監管不力,如對少數證券公司在從事證券及非證券自營業務時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處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監管職能錯位
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對資本市場的監管相比,我國政府的監管存在明顯的職能錯位,這也是我國目前證券市場中存在的最大的問題,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業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證券監管部門疲于應付證券市場中不斷出現的經常性問題,缺乏中長期的證券市場戰略規劃研究;同時在監管手段上,仍注重計劃與審批手續,將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證券市場,這種違反證券市場操作的強制性管理方法成為證券市場秩序混亂的誘因,也是幾年來證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證券協會形同虛設,發揮不了應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監管人員素質不高。
證券監管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操作性都很強的專業工作,要求從事此項工作的監管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專業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國際化的條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場操作手段也會應運而生,這就需要市場從業人員的素質與之相適應。但從目前來看,我國各級監管人員在數量、知識結構、業務素質等方面難以適應監管工作的客觀需要,因而監督管理人員素質的提高是提高監管水平的關鍵。
二、改善證券監管的幾點措施
(一)順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組建一體化的衍生監管體系
由于混業經營將是我國人世后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在我國目前的保護性過渡期內應該改變以往的分業監管體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與混業經營相適應的監管體系,加強整個金融監管的協調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調、交流監管信息,解決好分業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研究對策,有目的、有計劃地聯合建立金融監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報制度、質詢制度,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為全面混業監管做好準備;另外,還要提高素質,明確職責,改進手段,強化聯合監管力度,不斷提高綜合監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二)加強自律管理,完善市場機制
證券市場的復雜性,法律的滯后性兼之證券管理機構超脫于證券市場之外,使得證券管理機構不能及時明察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很難實現既要保持市場穩定有序,又要促進市場高效運作的管理目標,所以,我國在對證券市場實行全面監管的同時,應借鑒英國式的自律性監管體制的做法,加強自律組織的建設,以法律形式確認自律機構的法律地位,賦予其制定運作規范、規劃,監管市場,執行市場規則的權利;應明確規定自律組織承擔日常業務管理,有權制定、執行日常業務管理規則,并行使懲戒職能;建立我國證券業自律組織體系,這種體系由證券業協會和交易所組成的證券交易所協會組成,但自律組織并不是完全脫離證券組織機構,而應接受其指導、監督和管理,具體可以通過自律組織資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規則審批、授權、仲裁等方式進行,政府監管機構應采取措施,促使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建立市場監察部,加強內部管理,政府應扶持證券業協會的發展,使其在對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市場交易活動的監視,市場參與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專業技能培訓等方面發揮作用;應改變目前證券業協會大多屬于官辦機構和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關負責人兼任的做法;同時應明確各地方證券業協會的隸屬關系,建立統一的自律組織體系,統一證券交易所的管理體制,以便更好的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
(三)加強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健全和完善法律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立法滯后,法規不完備,沒有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在證券市場發展的過程中,國家沒有及時制定相應的法規和政策,相當長時間沒有出臺證券基本法,其間雖然制定法規法章250項,但大多屬于臨時應急性質,缺乏穩定性。1998年《證券法》雖然出臺了,但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基金法》、《投資信托法》等遲遲未出臺,這在法律手段上,表現為可操作性差,執法力度弱,因此應盡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可操作性,盡快制定《基金法》、《期貨法》,處理好《證券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避免出現不一致問題。證券監管機構應根據市場出現的新問題,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對市場變化保持靈敏反應。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
包括為批準一項許可申請所必要的初步信息,為進行持續監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視察或危急情況下的非常信息,為實行有效監管,需要獲取整個市場組織的質量信息、市場交易信息、市場數據信息、公司運行信息,相應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駐監管員制度,定期報送風險報告和監管報告,隨時報告重大風險事項,實行市場監管督辦制度,限期整改、分級上報;實行監管質詢制度,要求被監管方對資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做出解釋;實行監管公告制度,隨時向公眾公布監管結果,公布舉報電話,建立投資者、中介機構、新聞媒體參與、證券會實行的“四位一體”社會化監管。
(五)積極參與國際證券監管立法,努力推進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
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組織范文3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協會的宗旨是根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發揮政府與證券經營機構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證券業的開拓發展。加強證券業的自律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市場體系。中國證券業協會于1991年8月28日成立,總部設在北京。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為證券公司?!蹲C券法》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個人會員只限于證券市場管理部門有關領導以及從事證券研究及業務工作的專家,由協會根據需要吸收。
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證券業協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召開。證券業協會設會長、副會長。證券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依章程的規定由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組織范文4
關鍵詞:資本市場;監管;成效;體制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3-0071-02
1 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現狀分析
中國現行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最突出特點就是分業監管。中國金融體系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但在資本市場上就是多頭管理,政出多門。中央和地方各管―塊,不同品種證券的市場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種證券的―二級市場之間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現是:證監會是中央主管機構,地級人民銀行在市場監管上頗有影響,財政部、中央銀行介入市場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場所的管理上擁有很大的權利。
自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我國資本市場監管就伴隨著始終。但我國資本市場仍然危機四起,從20世紀90年代的股市異常波動,到現在上市公司頻頻發生造假事件,這表明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的不到位,市場運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現狀,將有助于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的發展。
1.1 我國資本市場監管機構
我國現行的資本市場監管體制可以說是集中型監管體制,在分業集中監管的基礎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實行適度的統一監管。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證監會作為對證券業和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執行機構,監督檢查所歸口管理部門。由于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證券機構的審批,這意味著對于證券中介機構的監管權限在兩個部門被分割開來。
在1992年以后,人民銀行不再是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但它仍然負責審批金融機構。這意味著證券機構在審批和經營管理上受人民銀行和證監會的雙重領導。中國人民銀行還負責管理債券交易、投資基金。
財政部負責國債的發行以及歸口管理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
在我國資本市場監管體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區證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證監會一起管理滬、深證券交易所。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響其正常操作。
1.2 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的成效分析
我國資本市場監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國資本市場監管所投入的成本與我國資本市場運行結果的分析,可以從我國資本市場效率與監管的角度來分析。市場監管能否有效糾正市場失靈,充分保證市場效率,關鍵在于監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監管制度是資本市場監管的基礎和效率的保障。中國資本市場的制度缺陷,特別是監管制度的缺陷導致市場失靈與監管失效的同時存在,成為轉軌過程中資本市場監管的基本現狀,對資本市場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說明這一點。
根據市場證券價格對信息反映的范圍不同,把市場劃分為弱型效率市場、半強型效率市場、強型效率市場。經濟學界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論進行實證分析和理論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對弱型效率市場、半強型效率市場進行研究。以往對我國資本市場弱型有效市場的實證檢驗有,俞喬(1994)對上海、深圳股票市場股價變動的隨機假設進行檢驗。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綜合股價指數的觀察值,通過對誤差項序列相關檢驗、游程檢驗和非參量性檢驗,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價變動是“隨機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兩地股市非有效性結論[1]。
半強型有效市場檢驗的有:楊朝軍等(1997)選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間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為樣本,對各家公司股價在公告前后的變化進行詳細地分析,以檢驗市場對送配信息的反應。結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經能夠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說明中國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開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達到半強式效率市場,而筆者在對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數進行實證分析也得出我國股市尚未達到半強式效率市場的結論。
2 我國現行資本市場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2.1 資本市場監管體制建設不完善,證監會效能不足
在中國資本市場管理體系中,除了多頭管理、政出多門以外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的人員編制不足和缺少足夠權威,導致削弱實際監管效果。很顯然,在證監會和地方監管部門之間存在著重復監管的現象,而監管職責在證監會和人行之間的分割,又導致某些監管領域落入夾縫之中。而對于市場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針對證券商和機構投資者,事實上缺少監管。
2.1.1 證券監管機構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不足
證監會在名義上是主管機關,但在國務院組成部門中只是附屬機構,只能起協調作用,監督的權利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現階段市場已形成了以股票、債券為主的企業債券、基金、可轉化債券同時發展的直接融資工具體系。而從目前的監管機構分工來看,中國證監會主要監管股票、基金、可轉化債券;財政部主管國債的發行、兌付;中國人民銀行主管企業債券的發行。證券主管部門存在著多頭化,易產生整體監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體監管效率和證券各品種之間的協調配套發展。
2.1.2 證監會地方辦事機構行政能力的獨立性受到制約
本地政府在本地區證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證監會派出機構,與地方政府有很深淵源,受地方政府干預的可能性很大。證券市場運行中屢屢發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國證券監管系統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國證監會的權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級的地方首長的干預,其獨立性受到很大制約。
2.1.3 證監會權力制約不能有效輻射其全部管轄范圍
證監會權威性的不足與監管權力分散性是相聯系的,監管權力從橫向看分布于證監會、銀監會、財政部和國資委等機構之間,各部門之間的政策法規、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標亦有沖突之處,居高不下的協調成本大大降低了監督管理的效率。從縱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間,多家平行機構從不同側面,各個地方從不同范圍(地域)對資本市場進行監管,造成利益的沖突、責任的推卸、監管的盲點和監管力度的不平衡,影響了資本市場的統一性,造成某些領域事實上的無人監管。
2.2 資本市場監管理論創新不夠,市場管理者不能有效進行理論建設
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理論研究主要還是局限在對資本市場現行問題的補救上。由于市場發展太快,政府監管部門忙于應付大量的日常事務性工作,沒有充分發揮機構投資者的中堅作用,證券市場的基本建設在某種程度上被忽略了,對資本市場結構、運行問題缺乏理論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風險預警體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問題。為了解決一些短期內凸現的緊急問題,往往采取不顧長遠的急救方法,雖暫時解決了問題,但是卻為今后的監管工作帶來了隱患,參考證券市場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們看到幾乎所有國家的證券監管機構都有一個明確的行動宗旨和一系列行動細則組成的綱領性監管框架,這種框架是其監管部門長期行動的準則。在缺乏長遠規劃的情況下,監管上被動地長期處于救火狀態就是難免的。
2.3 資本市場自律性監管不足,沒有充分發揮市場自律性監管機制功能
我國目前的自律組織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滬深兩地交易所自律組織;二是證券業協會。兩個層次在行業自律中都存在問題,首先是兩地交易所存在明顯的地方利益,其對市場交易的監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預,因而難以真正貫徹公平、公正的指導原則。其次是中國證券業協會作為一家行業性質的民間協會不能發揮自律作用,這與目前證券市場多頭管理格局有關。因此,證券市場發展至今,監管與自律仍然處于嚴重不平衡的狀態。
2.4 資本市場監管法制建設不健全,市場主體法律意識不強
國家對于上市公司退市問題存在法律盲點,難以準確把握執法尺度。并且退市標準不統一,尺度難把握。對于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督,主體不夠明確。由于現行法律對地方人大如何監督中央駐各地的管理部門沒有明確規定,省人大及人大財經委難以對駐各證管辦實施監督。實際上,《證券法》等于沒有明確對證券監管部門進行監管,以及應該由誰來監管。
3 啟示及對策
通過對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現狀及問題分析,如何有效強化資本市場監管職能、提高資本市場運行效率,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點:
3.1 構建資本市場監管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
及時發現有關宏觀經濟指標的異常反映并及時進行調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機發生的。這里的關鍵是要建立比較完善的靈敏的資本市場危機預警指標體系。
3.2 強化資本市場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穩定一國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制度。強化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關鍵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動態監管機制,加強資本市場會計審計制度落實,規范上市公司組織結構,以此來消除利潤操縱行為的發生,加強對企業所募集資金使用和投向的監督。
3.3 積極穩妥地推進股權分置改革
股權分置改革是完善資本市場監管體制的一個重要步驟,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直接體現了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的作用機制是否合理,是關系到廣大投資者、上市公司、資本市場切身關系的一件大事。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是我國資本市場向國際市場靠攏,迎接WTO挑戰的迫切任務。
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組織范文5
論文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睆默F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傊?,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組織范文6
一、證券監管體制的基本模式
(一)政府型監管體制
(二)自律型監管體制
二、我國自律管理體系的現狀
三、強化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的建議
(一)轉變觀念,強化自律管理的意識
(二)完善《證券法》及相關體系,明確自律管理的定位
(三)健全自律管理的規則
(三)加強自律管理機構的組織建設
提要:在短短的幾十年里,我國的證券市場得到了迅速的。但其中也暴露出來不少的,證券監管體制不完善就是其中之一。我國的監管體制層次過于單一,還沒有形成政府、證券業本身自律及等多個層次的監督體系。本文主要就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體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體系的幾點拙見。
關鍵詞:證券監管自律管理政府監管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
對證券市場進行權威性、制度性的法律監督,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良性、有效運作的重要保證。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特定的環境下伴隨市場體制的逐步建立成長起來的,擔負著為國民經濟服務的重要使命。但從證券市場誕生之日起,由于種種原因,證券市場在具體運行過程中,出現了各種不規范的行為,干擾了證券市場正常的運行秩序,阻礙了證券市場和國民經濟的有效發展。要從根本上構筑有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加強證券監管,其重要前提之一就是要理順證券監管體制。
一、證券監管體制的基本模式
綜觀世界各國的和現狀,證券監管體制并沒有固定的、一成不變的模式,各國證券監管體制因對證券市場和對證券監管手段功效的認識不同以及法律傳統不同而各不相同,并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而或多或少地發生變化。但從總體上看,證券監管體制可以分為兩大類,即政府型監管體制和自律型監管體制,并且近年來這兩種監管體制出現了融合趨勢。
(一)政府型監管體制
政府型監管體制是指政府通過立法及設立全國性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整個證券市場實施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美國是實行這一監管體制的典型代表。此外,加拿大、韓國、德國、法國、日本、我國的地區等也實行政府型監管體制。政府型監管體制的突出優點表現在:(1)監管機構超脫于證券市場的當事者之外,避免了市場監管與自身利益沖突出現的可能性,因此更能嚴格、公平、有效地發揮其監管作用,特別是能夠兼顧證券業和投資者的利益,注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2)設有全國性的管理機構,可以有效協調全國各證券市場,防止出現由于群龍無首、過度競爭或惡性競爭而引起的混亂現象,并且能夠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提高資本的流動性和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3)政府型監管體制注重立法管理,而法律的穩定性、明確性和強制性特征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使這種政府管理手段更具有嚴肅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當然這種體制也存在一定缺陷。證券市場的管理具有相當復雜性,涉及面廣,單靠政府的證券主管機關而沒有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配合就難以勝任其職,難以實現既有效監管又不過分干預市場。證券市場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場,證券交易在實質上是一種信用交易,受市場信用程度的;同時,證券交易日益與高相結合,在交易方式、交易手段上不斷創新,市場也變得瞬息萬變,如果不身在其中,就難以及時把握其變化。因此,如果僅僅依靠政府主管機構,要實現對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必然要求政府深入市場,這不可避免地導致政府過分干預市場;而如果保持政府監管的適當程度,又難以確保政府監管的及時和有效。
(二)自律型監管體制
自律型監管體制是指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外,較少干預證券市場,對證券市場的管理主要是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組織自我管理,以促進行業的公平、有序發展。實行此種體制的典型代表是英國,其他原英聯邦國家和地區也多采用這一監管體制,如澳大利亞、新加坡、馬來西亞和我國的香港都采用這種體制。自律管理在某種程度上是與政府監管相對的,因此恰恰能在政府監管的局限性方面顯示出自身的比較優勢和特殊作用。一般說來,自律型監管體制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1)它為充分的投資保護跟競爭與創新的市場結合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2)它不僅讓證券交易商參與制定和執行證券市場管理條例,而且鼓勵模范地遵守這些條例,這樣的市場管理將更有效。(3)能夠自己制定和執行管理條例的私營機構,與靠議會變更管理條例的機構相比,在經營上具有更大的靈活性。(4)證券交易商擁有專業知識,對現場發生的違法行為有充分準備,并且能夠對此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反應。(5)這種監管體制將政府排除在證券市場監管之外,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對證券市場的不必要的干預,從而保證證券市場活動能按照市場進行。
自律型監管體制也有其局限性,第一,自律管理通常把重點放在市場的有效運作和保護證券交易所會員及其他證券業自律組織成員的經濟利益上,對投資者往往沒有提供充分的保障;第二,管理者的非超脫性難以保證管理的公正;第三,由于缺乏強硬的法律后盾和基礎,管理手段較軟弱,一旦發生證券市場的震蕩或危機,便會顯得無能為力;第四,由于沒有全國性的管理機構,比較難以實現全國證券市場的協調發展,容易造成混亂狀態。
由于上述兩種體制各有優點,也各有缺點,在經歷了多次股災之后,以及隨著證券市場日益國際化,出現了證券市場監管體制融合的趨勢。政府型監管體制和自律型監管體制正在發生改變,出于證券市場監管及時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組織和政府機關在分工監管的基礎上,相互協作和補充,自律管理和政府監管被緊密結合在一起。其中,政府更多地作為法律的執行者、政策的支持者和違法行為的查處者,而證券交易所和其他自律組織更多地作為市場運作的組織者、市場秩序的一線監管者和違規行為的發現者。[1]例如,美國是典型的政府型監管體制,但其證券商協會、證券交易所等在證券監管中也發揮一定作用,特別是場外交易市場,主要靠證券商協會管理。英國在自律管理的基礎上,根據1986年通過的《服務法》建立了證券和投資局(SIB),1997年更名為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專門負責證券市場的管理,雖然這一機構不是官方機構,但其管理方面吸收了政府型監管體制的許多做法,把自我管理和法令管理融為一體。
二、我國自律管理體系的現狀
充分的自律意識和自律管理是證券監管的充分條件,而政府只有在此基礎上加強監管,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境外證券市場發展的成功實踐告訴我們,自律管理制度成功的關鍵在于處理好政府監管和自律管理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應該是互為依存,相互補充的。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余年發展,已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體系,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得到了重視,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發揮。但我國證券法所規定的證券市場監管基本上是行政監管為主,而未對自律監管作系統性表述。這主要是因為我國處于轉軌時期,市場發展主要是由政府主導和推動,市場的監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權力,監管體系缺乏層次性。自律管理機制和職能的發揮沒有真正到位,在法律上證券市場自律管理也就缺乏相應的地位。由于歷史原因和特殊的國情,現階段,我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都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相應得,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實行的自律管理,也常常被認為是政府監管的延伸。自律管理與政府監管的權力邊界不夠清晰,職責分工和監管機制還沒有理順,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疊,有的地方出現了缺位或越位。
證券業協會是由證券經營機構組成的全國性的會員組織,所有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加入證券業協會,沒有加入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營業。證券業協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自律性的章程或規則,進行行業管理;協調證券業與其他行業的關系;代表會員共同利益,反映會員愿望與要求,為會員提供必要的服務;協調會員之間及證券業內的關系,解決會員之間及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糾紛;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和協會章程的會員給予紀律處分;收集及整理證券業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就證券業的重大問題想主管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證券業盡管是一個行業自律組織,但其領導機制是半官半民,決策層由國家有關部委領導擔任,這使得其自律監管職能履行不實、成效不大。證券業協會自成立10年來僅開過第一次會員大會,除組織一兩次學術會議、業務培訓之外,還沒有擔負起主要的職責。正是由于證券業協會不能充分反映會員的要求,無法代表會員的利益,而證券經營機構也并不把證券業協會視為自律組織。
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我國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問題主要有:(1)上市監管形同虛設。我國現有兩大證券交易所——深交所和上交所,由于我國股票發行采取額度控制、實質審批的原則,交易所之間競爭激烈,相互掙搶公司上市,上市監管無從提起。(2)市場披露混亂。完善的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得以良好運作的保證,也是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的先決因素,然而,交易所并沒有很好地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職責。(3)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業協會的會員,自律組織重疊。另外,證交所的職責履行也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地方政府出于保護自身利益,保證稅收與資金,削弱了證交所的自律監管作用。
三、強化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的建議
(一)轉變觀念,強化自律管理的意識
我國證券監管體系中,自律管理不完善,原因是方面的,既有政府干預證券市場過多,使自律機構無用武之地的原因,也是因為證券市場建立時間短,自律機構及其規則不完善所致。應當說在證券市場建立和初期,自律管理薄弱有其特殊的意義。作為一個新興市場,在市場機制和政府監管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自律監管的作用是蒼白無力的,過分依靠自律監管可能非但不能起到保障市場有效運作的作用,而且可能造成市場失控和投資者的巨大損失;而只有當市場具有一定的成熟度或政府監管制度較完善的情況下,自律監管的優點才能充分發揮。經過十幾年的摸爬滾打,我國的證券市場已日漸成熟,高大量于證券市場的運作之中,創新的速度也得以加快,政府監管作為體外監管的滯后性,應變性差等弊端日益突出,這就要求自律管理給予必要補充。我們必須要從傳統思想的藩籬中跳出來,充分認識到完善自律管理對實現證券市場有效監管的必要性。
(二)完善《證券法》及相關體系,明確自律管理的定位
現行《證券法》并未對自律管理給予系統的闡述,從某種意義上而言,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權力更多是一種行政授權而非源于法律直接規定。法定自律是更為高級的自律制度,能夠提高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的效力層次,保證自律管理的權威性,劃分清自律管理和行政監管的權責邊界。因此在修改《證券法》時,首先應明確自律管理機構的監管權限,從授權自律轉向法定自律,恢復自律管理的本來面目;其次要理順自律管理與政府監管的關系。在立法中,改變過去以政府監管為主的模式,建立起自律管理與政府監管并重的格局。理順二者關系最重要是界定清二者的職權范圍,協調二者的關系。證監會應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以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和保障市場機制正常運作為主;在監管上,主要精力應放在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全面性上。而自律組織首先應該是行業利益的維護者,然后才是市場秩序的監管者。具體而言,證券交易所應充分發揮一線監管優勢;證券業協會可以對各類市場參與主體的市場表現進行考核和評分,公布考核結果。自律組織在授權范圍內有權建立和解、調解機制,為一定范圍內的證券糾紛提供解決渠道,建立起我國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而且自律組織應充分發揮其在證券市場與證券主管部門之間的紐帶作用,促進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
(三)健全自律管理的規則
作為自律管理機構,必須有相應的自律管理規則,這種管理規則必須不同于國家法律,而體現為行業規則和該自律組織的內部規章,這些規則和規章必須嚴于法律的要求,比法律具有更強的操作性。但從我國深、滬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有關內部規定看,其主要內容是要求會員或成員遵守國家或地律法規,而幾乎沒有本組織的特有的要求和規定。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這些組織不具有自律組織的特征。因為遵守法律只是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基本的、最低的要求,即使不是某一自律組織的成員也同樣要遵守國家有關證券法規,這是法律強制性本身要求的,不存在自律。[2]自律組織沒有屬于本組織的完善的規則,那么它的一切管理活動都會猶如海市蜃樓,既然規定了成為本組織會員的條件和會員的行為準則,就應該規定不符合或違反會員條件或行為準則的處理辦法,否則所有的條件和準則都只會是一紙空文,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在這一方面急需完善。
(四)加強自律管理機構的組織建設
第一,減少證券業協會的行政色彩,將其辦成非官方的民間機構。協會的領導成員由其會員大會通過民主選舉在會員中產生,而不是由有關部委的負責人組成,使證券業協會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而不是政府部門的附屬物。第二,證券業協會應切實地進行自律管理,強化行業自律。比如可以由證券業協會對各類市場參與主體(如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中介機構等)的市場表現進行考核和評分,公布考核結果。對考核好的機構,其業務經營在同等情況下享有優先權,這樣不僅證券市場的自律行為有了比較堅實的基礎,而且維護了證券業協會在行業自律中的重要地位。第三,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在現有基礎上不斷改進和完善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機構,逐步形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和交易管理人員的合理分工,建立規范化的注冊和監管程序。證券交易所應當充實會員管理和上市公司管理的有關機構,對會員公司和上市公司實施有效管理。
總之,面對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不斷探索,在借鑒外國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完善證券市場自律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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