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鑒定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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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鑒定方法

精神病鑒定方法范文1

關鍵詞:刑事強制醫療;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精神病鑒定羈押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6)08-0097-03

《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285條規定了公安機關的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強制醫療決定做出前對其進行約束。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該措施只做了概括性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了諸多問題,如其法律定性不清、效力不清、救濟途徑缺乏等,過程混亂,極易出現侵犯人權的情況。既然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已經納入司法程序,那么公安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也應去除行政化特征,納入司法軌道。

一、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定性

公安機關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是指公安機關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以防止危害自身或公共安全的強制措施[1]。該措施并不屬于五類刑事強制措施的范疇,不是行政措施,更不是處罰措施,而應定性為特殊的強制措施。從性質來說,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具有強制的性質,限制人身自由,與刑事強制措施的性質相同;從目的來看,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是為了公共安全,預防精神病人對自身和他人實施危害行為,刑事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從適用對象來看,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具有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適用對象是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若鑒定的結論是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則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從具體措施上來說,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兼具羈押性和治療性。因此,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較刑事強制措施而言具有特殊性,把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定位為特殊的強制措施較為合適。

二、三種保護性約束措施的區別

《刑訴法》中公安機關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程序設計主要是考慮到對精神病人進行鑒定以及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如果不對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可能對自身和公共安全產生威脅。與此措施相似的是《精神衛生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根據《精神衛生法》第40條的規定,精神障礙患者在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時,可以實施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5條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對醉酒的人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那么,《刑訴法》規定的公安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與《精神衛生法》規定的保護性約束措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5條規定的保護性約束措施有何區別?公安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屬于刑事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預防精神病患者實施暴力行為,保護公共安全,實施主體是公安或強制醫療所,實施對象是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但行為方式在實踐中比較混亂,有些地方的公安機關將被強制醫療人送到強制醫療所,有的則放到看守所進行羈押。《精神衛生法》的保護性措施具有民事屬性,其目的是為了制止、平復患者情緒,是臨床醫療中一種常見的手段,實施主體是精神病醫院中的醫務工作人員,實施的對象是精神病人,方法上是采取約束、隔離等方式?!吨伟补芾硖幜P法》規定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屬于行政性質的即時強制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防止醉酒的人對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實施主體是拘留所,實施對象是醉酒之人,方法是約束其人身自由。

三、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缺乏制度規范

《刑訴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高檢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公安機關規定》)共只有五條條文規范此措施,對于具體的操作流程法律規范不周,對侵犯人權埋下了隱患。實踐中,公安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存在以下問題:(1)約束期限不明確,是公安機關懷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但尚未進行精神鑒定時采用的,還否是從犯罪嫌疑人被鑒定為精神病患者時開始采用?《刑訴法》條文中只說“在法院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前”適用,但并沒有規定最長時限。(2)未規定保護性約束的具體方式?!豆矙C關規定》第334條只規定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要“注意約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但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包括哪些、能否適用刑事強制措施、約束的邊界在哪里等不明。(3)《高檢規則》第546條、第547條規定檢察院對公安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不當、應采用而未采用、違法情形等進行監督,但檢察機關具體如何監督不明確。(4)公安機關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訴訟階段不周延,未規定在鑒定階段是否適用。精神病人可能在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期間進行鑒定的,由于法律對精神病鑒定的期間未作限制,且精神病鑒定的期限不算在辦案期間內,因此可能會出現超期羈押的情況。(5)《公安機關規定》規定公安機關在法院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前“可以”采取該措施,條文中的表述是“可以”,公安機關就有可能出現不作為的情況,使得精神病人不能及時受到約束而危害社會,同時也有可能導致權利濫用,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2]。此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性質、方式、種類、實施場所、家屬如有異議該如何處理以及解除約束性保護措施的條件等程序問題均未有明確規定。

四、精神病鑒定羈押制度和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一)精神病鑒定羈押制度

國外一般是通過鑒定羈押制度來解決對犯罪嫌疑人鑒定期間的羈押問題,如俄羅斯、德國、日本。精神病鑒定羈押制度,是指為了鑒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狀況是否正常,而強制性地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留置并將其關押在精神病院進行觀察和鑒定的制度[3],我國學者比較熟悉的應該就是留置鑒定的提法。留置鑒定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確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或受審能力,而將其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場所,對其精神狀態或身體狀態進行留置觀察的一種強制措施[4]。筆者認為這兩者是相同含義,只不過提法不同。

(二)精神病鑒定羈押制度的主要內容

精神病鑒定程序啟動后,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羈押措施暫時停止執行,實行鑒定羈押程序來約束犯罪嫌疑人,防止其繼續危害社會或發生自傷、自殘等行為。當犯罪嫌疑人被鑒定為精神病后,將被繼續留置在精神病院等待法院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精神病鑒定羈押不同于一般的未決羈押,兩者的區別在于:一是鑒定羈押以保障精神病鑒定的順利進行為目的,而一般的未決羈押主要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二是鑒定羈押制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較短,如德國不超過6周,我國臺灣為2個月零7天;三是鑒定羈押的場所主要是在精神病院,在鑒定的過程中,為了保證鑒定工作的順利進行,可以對被鑒定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將其強制固定的方式。鑒定羈押性質上等同于羈押,是對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剝奪[5]。

(三)精神病鑒定羈押制度和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區別

1.決定主體不同。精神病鑒定羈押制度的決定主體是法官,只有法院可以申請或依職權對留置鑒定作出裁定,其他任何機關無權作出,俄羅斯、德國等國對此都有規定。德國還特別規定了留置裁定前必須聽審,即應當事先聽取鑒定人及辯護人的意見,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干預[6]。而我國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啟動主體和決定主體是公安機關。

2.時間跨度不同。《公安機關規定》第333條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該條文中的表述是“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這就表明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在是經鑒定為精神病人后才采取的,時間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鑒定為精神病人后,法院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前,送往強制醫療所進行治療。而精神鑒定羈押制度是為了進行精神鑒定,若鑒定出來是精神病,則繼續留置在精神病院等待法院的決定。兩者是有區別的,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時間跨度小于精神鑒定羈押制度。

3.適用程序不同。精神病鑒定羈押制度一般會在決定前進行嚴格的聽證程序,聽取鑒定人、辯護人、家屬等多方意見。而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直接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報請批準,檢察機關只有法律監督的權力。

4.救濟途徑不同。對于公安機關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只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采取的措施不當的,或有體罰、虐待等違法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并沒有規定當事人的救濟途徑。而外國較多的是可以通過司法審查的方式來進行監督,多數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抗告、準抗告等其他專門性救濟程序里,少數直接規定在鑒定羈押程序里[7]。

(四)是否應用精神病鑒定羈押制度代替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國外多數國家的精神病鑒定羈押制度采用行政聽審的方式,由法院最終決定是否對強制醫療人進行羈押。這個制度固然是好,對保障精神病人的人權有重要意義,但是在中國目前的司法環境下卻不可行。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目前我國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是有考核標準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并不算在考核成績里面,因此公安機關往往不會花太多精力在強制醫療案件上;其次,我國并沒有建立起司法審查制度,法院案件量大,分身乏術,行政聽審的代價太大,成本太高;再次,留置需要專門的場所和工作人員。由此可見,國外的精神病鑒定羈押制度并不真正適合中國。筆者認為,在進一步完善我國公安機關的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制度的前提下,公安的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還是能夠發揮它的有效作用。如此一來,既符合了中國的訴訟經濟,又能夠顧及人權保障。

五、對于完善公安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建議

第一,明確適用對象。公安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只適用于刑事訴訟程序,對象為實施暴力行為的、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二,明確羈押的期限。為了防止變相羈押,必須對羈押期限作出明確規定。筆者建議鑒定期間就適用公安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經鑒定,犯罪嫌疑人為不負責任的精神病人時,約束措施可以延長至法院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時。鑒定后不能認定其患有精神疾病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立即結束,恢復原有的刑事程序。

第三,統一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形式。被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精神病人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嫌疑人,他們患有精神疾病,有社會危害性,因此需要專業的醫療措施來進行保護。明確規定公安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形式是將精神病人送至強制醫療所進行治療。

第四,明確規定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可以折抵刑期。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具有強制措施的性質,限制了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其強制程度可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相比。明確規定該措施實行期間可以折抵刑期,有利于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屬對公安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或同級檢察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同時加大檢察院對公安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法律監督力度,明確公安機關濫用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法律責任。

精神病人在社會上往往帶有一種恥辱的烙印,即便以后康復了,也很難徹底擺脫曾經被貼過這種標簽的陰影。對于這個弱勢群體,我們要多一點關心,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權益。公安機關的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也是對于個體人身自由的剝奪,但是其法律依據和法理基礎非常薄弱。刑事強制醫療程序中公安的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進一步明確規范,以保持公共安全和個體權利之間的平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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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玨雄.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102.

精神病鑒定方法范文2

【摘要】 目的 探討精神損傷的原因及司法鑒定程序、標準等相關問題。 方法 對94例涉及精神損傷被鑒定案例的鑒定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對器質性精神損傷及功能性精神損傷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 結果 重型及中型顱腦損傷所致精神損傷以智能障礙為主,輕型顱腦損傷以應激障礙及神經癥樣癥狀為主,二者比較有極顯著性差異(χ2=51.658,P

【關鍵詞】 顱腦損傷;精神損傷;司法鑒定;評定標準

Correlation analysis on different causes inducing to judicial expertise of mental injury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causes related to mental injury and the issue on procedure and standard of judicial expertise. Methods The data of 94 expertise cases involving in mental injury were retrospectively analyzed, the issues relative with organic mental injury and functional impairment were discussed. Results Severe and moderate head injury mainly leaded to disturbance of intelligence, and mild injury leaded to stress disorder and neurosis symptom mainly, there was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them(χ2=51.658,P

【Keywords】 Head injury;mental injury;judicial expertise;evaluation standard

近年來,隨著我國各項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人們法制觀念的不斷增強,精神醫學鑒定中涉及精神損傷、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的鑒定案例逐年增多。作者通過對在我院進行精神醫學鑒定的精神損傷司法鑒定案例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為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精神損傷鑒定標準》提供參考依據。

1 資料與方法

1.1 對象 樣本選自2002年~2005年在開封市第五人民醫院因精神損傷鑒定案例,共94例,其中男48例(51.1%),女46例(48.9%);年齡6 a~71 a,平均(35.54±16.89) a;農民59例(62.8%),學生16例(17.0%),工人8例(8.5%),干部3例(3.2%),司機1例(1.1%), 無業者7例(7.4%); 文盲10例(10.6%), 小學30例(31.9%), 初中37例(39.4%),高中13例(13.8%),大專4例(4.3%);交通事故52例(58.5%),糾紛被打23例(24.5%),工傷3例(3.2%),3例(3.2%),恐嚇4例(4.3%),辱罵4例(4.3%),醫療糾紛2例(2.1%)。

1.2 方法 對入組的鑒定案例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以《中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與診斷標準》第2版(修訂版)(CCMD2R)[1]及《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2]為診斷標準。傷殘評定參考《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GB186672002)及《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評定時機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醫療終結期后)。所有數據采用SPSS11.0統計軟件處理,并進行χ2檢驗。

2 結果

2.1 鑒定為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共55例。52例交通事故和3例工傷患者均造成腦實質性損傷,其中重型顱腦損傷36例,中型14例,輕型5例。所致精神損傷類別比較,見表1。

表1 顱腦損傷所致精神損傷狀況(略)

表1顯示,重型及中型顱腦損傷所致精神損傷以智能障礙為主;輕型顱腦損傷以應激障礙及神經癥樣癥狀為主。重型及中型顱腦損傷所致精神損傷與輕型比較差異有極顯著性(χ2=51.66,P

轉貼于

2.2 鑒定為功能性精神障礙共39例。其中有直接關系24例,間接關系15例。所致精神損傷類別比較,見表2。

表2 功能性精神障礙的精神損傷比較(略)

表2顯示,因精神刺激所致功能性精神障礙精神損傷以反應性精神病和創傷后應激障礙為主。直接因果關系與間接因果關系比較有極顯著性差異(χ2=39.0,P

3 討論

本資料顯示,94例鑒定案例中男女比例為1.04:1,且以青壯年居多,表明他們參與社會交往活動較多,受傷害的可能性較大。職業以農民為主,其次為學生;文化程度以初中及小學居多,表明被鑒定者的文化程度較低、社會經濟狀況相對較差。器質性精神障礙多由交通事故引發,功能性精神障礙多由糾紛被打引發。55例腦器質性精神障礙中,重型顱腦損傷多導致智能障礙,輕型顱腦損傷主要表現為神經癥樣癥狀及創傷后應激障礙,與報導一致[3],說明重型顱腦損傷中大腦皮質功能損害比較多見,為器質性智能損害精神病性障礙。因為智力是包括學習、記憶、語言、知覺、邏輯思維與機能運用等在內的綜合心理過程,是大腦皮質的高級功能,所以顱腦損害與智力的改變呈一定的相關性。有些患者顱腦損傷輕微,也出現了明顯的精神障礙,說明與個體的素質、受傷環境及心理因素有一定相關,主要遺留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有報導交通事故引起腦外傷性精神障礙中,主要為腦挫裂傷或腦震蕩后綜合征(79.7%),其次為腦外傷所致智能障礙(34.9%)[4]。在39例功能性精神障礙中,以創傷后應激障礙、反應性精神病、癔癥居多(χ2=39.0,P

無論是刑事訴訟案件還是民事訴訟案件中,精神損傷鑒定的意義都是確定受害方精神損傷的性質、程度及因果關系。但由于整個社會對精神疾病缺乏認識,在經濟發達城市僅有不足10%的顱腦損傷患者進行精神損傷或傷殘鑒定,而非顱腦損傷的患者實施精神損傷鑒定極為罕見[5]。本資料顯示,55例腦器質性精神障礙患者,鑒定時實施傷殘評定8例,其余由法醫鑒定人員評定。39例功能性精神障礙患者均無精神損傷程度的評定。有專家認為,精神損傷屬于司法精神病學的范疇,精神損傷程度的鑒定應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病醫院承擔,由專業從事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專家評定。還有人認為,精神病醫院的司法鑒定人員可以對涉及精神損傷的被害人作出精神科診斷、對精神疾病與外傷的因果關系加以分析,并就精神疾病的預后、轉歸進行說明,而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由法醫鑒定人員掌握實施。所以,對精神損傷程度究竟由誰來評定的問題,應該統一。2003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制定了涵蓋重傷、輕傷、輕微傷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三度八級損傷標準),增加了精神損傷的多項鑒定條款,提高了精神損傷的鑒定地位。

社會的各行各業均可能涉及精神損傷,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及對精神醫學知識的了解,精神損傷鑒定將逐漸被社會認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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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袁尚賢.法醫精神損傷學[M].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5:24

精神病鑒定方法范文3

【摘要】 目的 探討司法精神病鑒定案例的性別差異,了解比較男、女被鑒定人的不同特點。方法 對1991年1月~2003年由公、檢、法、司送我院進行鑒定的192例案例資料進行調查。其中男性106例(A組),女性86例(B組)。采用χ2檢驗對兩組數據進行分析。結果 兩組在一般人口學、鑒定案由、法律能力和法律關系、責任能力的評定及精神疾病分類中的癔癥、反應性精神病等方面均有顯著性差異(P<0.05或<0.01)。結論 司法精神病鑒定中以男性鑒定案為多,且多為暴力案件,害案件;女性多為精神損傷、離婚案、性受害案,且比率極低。男、女性別差異的確切原因不明。

【關鍵詞】 精神醫學;司法鑒定;性別;差異

Analyses on sex differences of medical appraisal in forensic psychiatry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gender difference of appraisal cases in the forensic psychiatry, and understand 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ale and female examinees. Methods The data of 192 cases from Jan 1991 to 2003 consisted of 106 male cases and 86 female cases were analyzed with Chisquare Test. Results Two groups had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demography, purpose of evaluation, legal capability, legal relationship and level of responsibility, as well as mental illness, such as hysteria, reactive psychosis (P<0.05 or <0.01). Conclusion Cases of jurisdictional identification of mental diseases are mainly male, and many are violence and sex infringement; the female cases are mainly mental impairment, divorce and sex injury, and proportion is very low.The gender difference in forensic psychiatric appraisal is very complicated.

【Keywords】 Psychiatry; forensic appraisal; sex ; difference

隨著司法鑒定制度的不斷完善及法律意識的加強,近年來委托鑒定的案例愈來愈多,人們對司法鑒定的要求也愈來愈高。為了提高司法鑒定質量,進一步為司法機關審判和民事糾紛處理提供科學依據,作者對我院近幾年來的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材料進行了回顧性的總結分析。

1資料與方法

1.1資料 對象均為1999年1月~2003年12月由公、檢、法、司送我院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案例,共192例,其中男性106例(55.2%),年齡10~63a,平均33.9±10.2a;民族:漢族75例(70.8%),少數民族31例(29.2);文化程度:小學55例(51.9),初中38例(59.2%),高中以上13例(12.2%);職業:農民60例(56.6%),工人14例(13.2%),無業20例(18.8%),學生6例(5.7%),干部6例(5.7%);婚姻:未婚37例(34.9%),已婚65例(61.3%),離異4例(3.8%)。女性86例(44.8%),年齡12~54a,平均33.6±10.0a;民族:漢族68例(79.1%),少數民族18例(20.9%);文化程度:小學52例(60.5%),初中22例(25.6%),高中以上12例(13.9%);職業:農民61例(70.9%),工人11例(12.8%),無業9例(10.5%),學生3例(3.5%),干部2例(2.3%);婚姻:未婚14例(16.3%),已婚68例(79.0%),離異4例(4.7%)。男女之比為1.23∶1。男女年齡比較(t=2.50,P<0.05),差異有顯著性,民族、婚姻、文化程度、職業,差異有極顯著性(χ2=1.73,16.87,25.44,29.97,P均<0.01)

1.2方法 對我院近5年來司法精神疾病鑒定案例進行回顧性分析,重點探討男女間的差異性。采用自制調查表收集相關人口學資料,鑒定案由,法律能力,責任能力評定,疾病分類等項目。對所有數據應用SPSS12.0軟件包統計處理,并進行χ2檢驗。

2 結果

2.1 男女年齡、民族、婚姻、文化程度、職業等方面均有顯著或極顯著性差異(P<0.05~0.01)。女性較男性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已婚者居多。

2.2 男女兩組鑒定案由比較,見表1。表1顯示,男性被鑒定人以暴力案件、害案、經濟案件及服刑人員鑒定為主,女性被鑒定人以精神被害案、離婚案、性受害案為主。

2.3男女兩組責任能力鑒定結果比較,見表2。表2顯示,男性被鑒定人以責任能力、精神損傷及服刑能力為主,女性被鑒定人以精神損傷、責任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性防衛能力為主。

2.4男女兩組精神疾病分類比較,見表3。 表1 男女兩組鑒定案由比較 注:暴力案件包括兇殺、傷害、損害公私財產、縱火、妨礙社會治安、綁架等。經濟案件包括盜竊、搶竊、販毒、詐騙。*P<0.01, P<0.05表2 男女兩組責任能力鑒定結果比較 表3 男女兩組精神疾病分類比較表3顯示,男性被鑒定人疾病分類前二位為精神分裂癥,精神發育遲滯,女性為精神分裂癥,反應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精神發育遲滯在總案例中分別占第一位與第二位。女性被鑒定人癔癥和反應性精神障礙明顯多于男性,差異有極顯著性(P<0.01)。

2.5男女兩組行為能力比較,見表4。表4 男女兩組行為能力比較

3討論

本調查結果顯示,近5年間我院司法精神醫學鑒定共計192例,其中男性106例(55.2%)女性86例(44.8%),表明作案大多數是男性[1],但較有關文獻報道[2]的男女之比可達8∶1明顯低。

本組資料還顯示,男性和女性被鑒定人以40歲以下居多,這與該年齡段的刑事犯罪率處于高峰期以及精神疾病處于高發年齡有關[3],但兩組年齡間比較也有顯著性差異(P<0.01)。女性年齡較大與有關文獻報道[4]年齡較輕有相勃之處,但呈低文化、已婚較多與文獻[4]相符。這可能與寧夏地處邊遠地區,重男輕女思想觀念較深,致使女性受文化教育的機會比男性少有關。職業方面男女均以農民居多,此一方面可能是受病理性因素支配和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及作案工具方便有關,另一方面農村對精神衛生知識了解少,與其防御機制差有關[3]。

本組資料鑒定案由以男性暴力案件、害案居多,女性以精神損傷、離婚案、性受害案居多。提示,男性暴力傾向遠大于女性,而女性做為弱勢群體,理應在婚姻、精神損傷及性生活上得到社會重視。

鑒定診斷上,男女被鑒定人均以精神分裂癥為第一位,與“精神疾病患者所發生的犯罪或違紀等危害行為最多見的是精神分裂癥病人”[5]相符。但女性被鑒定人在癔癥和反應性精神障礙2個診斷類別上明顯高于男性被鑒定人,兩組有顯著性差異(P<0.01),與“婦女犯罪中以癔癥比例特別高”[5]相符。當然,這個結果可能與本地區婦女所受文化教育及心理素質較差有關。所以提請社會應重視提高婦女生活事件的應對能力的教育。至于司法精神疾病鑒定中的男、女性別的差異的確切原因,還有待進一步深入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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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鑒定方法范文4

【摘要】目的探討陽性與陰性癥狀評定量表在精神分裂癥罪犯中的應用現狀。方法采用陽性與陰性癥狀評定量表對46例接受監管治療的精神分裂癥罪犯進行評定,并與中國常模對照。結果精神分裂癥罪犯的陽性與陰性癥狀評定量表總分及各分量表分均明顯低于全國常模,差異均有極顯著性(P<0.01)。結論陽性與陰性癥狀評定量表可直接用于精神分裂癥罪犯的評定,幫助監獄工作人員識別精神癥狀,為司法鑒定和臨床診斷提供詳實的依據。

【關鍵詞】陽性與陰性癥狀評定量表;精神分裂癥;罪犯

ThePANSSonprobationinthecriminalswithschizophrenia

【Abstract】ObjectiveToexploretheapplicationofthePANSSinthecriminalswithschizophrenia.Methods46prisonerswithschizophreniawereassessedandcomparedwithnationalnormusingthePositiveandNegativeSyndromeScale(PANSS).ResultsTotalandeachfactorscoreofthePANSSwereallsignificantlylowerintheprisonersthaninthenationalnormanddifferencesthemostsignificant(P<0.01).ConclusionThePANSScanbedirectlyusedforassessmentinprisonerswithschizophrenia,behelpfultoworkersidentifyingmentalsymptomsandprovidedetailedandtruthfulbasesforforensicpsychiatricexpertiseandclinicaldiagnosis.

【Keywords】ThePANSS;schizophrenia;criminals

自1987年Kay等研制了陽性與陰性癥狀量表(PositiveandNegativeSyndromeScale,PANSS)以后,作為衡量精神分裂癥精神癥狀的新標準化測量工具已被世界精神醫學界廣泛認可和應用,展示出良好的前景。1997年,何燕玲等[1]將PANSS引入國內,并很快應用于精神科臨床,同時制定了中國常模[2,3]。但PANSS能否適用于正在監獄中接受強制監管治療的、罹患精神分裂癥的罪犯(以下簡稱“精神病犯”)尚不清楚。作者采用PANSS對上述精神病犯進行了初步評定,并與中國常模進行比較,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1對象與方法

1.1對象樣本選自北京市延慶監獄內正在接受強制監管治療、并經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確診為精神分裂癥的北京籍罪犯,共46例,均為男性。其中:年齡23~58a,平均(37.5±7.9)a;文化程度:文盲3例,小學8例,初中16例,高中(中專,中技)17例,大專及以上2例;婚姻:未婚30例,已婚12例,離婚3例,喪偶1例;已接受監管時間5mo~20a,平均(7.6±4.7)a;接受監管前發病者18例(39.1%),監管后發病者28例(60.9%);病程1a~18a,平均(6.6±4.8)a。

1.2方法根據PANSS的評定原則和標準,由2名接受過PANSS培訓的精神科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同時進行評定。評定前先查閱該犯的司法鑒定資料和案件資料,并從負責監管工作的監獄人民警察處和負責醫療護理工作的醫護人員處了解該犯1w內的情況。然后再直接對該犯進行精神檢查和PANSS的評定。

2結果

精神病犯PANSS各分量表評定結果與常模比較,見表1。

表1精神病犯PANSS評定與常模比較(略)

注:*取量表粗分的近似整數值計算T分與百分位分;**常模樣本195;***P值均<0.01

表1顯示,46名精神病犯PANSS評定總分、陽性、陰性及一般精神病例分量表分均明顯低于全國常模,差異均有極顯著性(P<0.01)。

3討論

有調查顯示,正在監獄服刑的罪犯是各種精神疾病的高危人群和高發人群,患病率遠高于普通人群[4~6]。目前,在我國監獄內的工作人員中,接受過精神科專業和心理咨詢訓練的人員極少,加之精神病犯精神癥狀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等原因,使他們難以識別和判斷。PANSS具有合適的心理測量性能[3],不僅包括了精神分裂癥的基本癥狀,還可用于精神分裂癥特有癥狀的分類和程度評定,手冊中還提供了臨床定式檢查提綱和詳細的操作定義與評分標準,可清楚的辨認出每一種精神癥狀;本研究顯示,PANSS可直接應用于正在監獄中接受監管治療的精神分裂癥罪犯,不需要對其進行重新修訂。因此,PANSS不僅適用于精神科臨床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可作為測量工具,幫助監獄的非精神科醫務人員和心理咨詢人員乃至普通的監獄人民警察熟悉和了解各種精神癥狀,并對罪犯中出現的精神癥狀進行初步的識別,為精神醫學司法鑒定和臨床診斷提供比較詳實可靠的臨床資料和科學依據。另外,本文結果發現精神病犯的PANSS總分及各分量表分均明顯低于全國常模,提示強制性的監管治療對患者精神癥狀的控制和病情的緩解均有良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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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馬世民.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M].上海:上海醫科大學出版社,1998:335

精神病鑒定方法范文5

關鍵詞:強制醫療;立法價值;公共安全;公民自由

目前,精神病人實施的暴力侵害事件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一方面,暴力侵害行為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甚至危及到公共安全;另一方面,近年來媒體所曝光的很多案件中,“被精神病”事件1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法定權利也阻礙了司法權威的樹立。①這使得如何在保障公眾免受精神病人暴力侵害與保護精神病人本身合法權益之間尋求平衡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擬從強制醫療程序的立法價值考量,探尋目前我國司法實踐領域所出現的問題,提出完善建議。

一、強制醫療程序的現行立法建構

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進行了專章規定②,具體可以作如下分析:

(一)適用條件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嚴重危機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由此可見,我國的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的條件有三:其一是確有實施暴力行為,并且對公共安全與公民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脅;其二是經過司法鑒定被認定為精神病人;其三是存在再度危害社會的可能性。所以,刑事強制醫療程序并非適用于所有暴力危害行為,其僅僅適用于那些經過司法鑒定被認定為精神病人,并且有可能會繼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的人。如此立法技術可以避免相關當事人被無故認定為精神病人而被限制、剝奪人身自由。

(二)決定主體與啟動程序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權決定對相關當事人適用強制醫療程序的機關,這就在立法上統一了強制醫療決定權的歸屬問題③。

關于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新法作出了“建議―申請―決定”這種遞進式的規定:其一,“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其二,“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其三,人民法院可以在人民檢察院未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梢?,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對于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只有建議權和申請權,其決定權只能歸屬于人民法院。

(三)審理程序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28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強制醫療程序進行審理時,必須遵守如下規定:第一,應當組成合議庭;第二,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第三,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見,立法完全將強制醫療程序作為一種訴訟程序來對待,而有別于此前的行政審批程序。

(四)救濟程序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7條第二款的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于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梢?,立法是將強制醫療救濟權分別賦予了被決定強制醫療人與被害人兩方,而救濟途徑則是申請復議。

(五)解除機制與監督機制

由于被強制醫療的人是否具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是不確定的,相應地,強制醫療的期限也就不可能會具有確定性。但是如果不區分具體情況無休止地限制或者剝奪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于法理、人道都不妥當。因此,修訂后的刑訴法的第288條規定了兩種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權利,其一是強制醫療機構依據定期評估產生的申請權,其二是被強制醫療人本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權,按照字面理解,這里的申請肯定是需要一定依據的。

同時新法還規定了強制醫療機構與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權。該機制的設置目的在于防止權力濫用而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出發點在于平衡公共安全與公民自由。

二、強制醫療程序立法價值考量

法的價值一方面體現在作為主體的人與作為客體的法之間需要和滿足的對應關系,另一方面則體現在對主體有意義的、可以滿足主體需要的功能和屬性。[2]就強制醫療程序來看,其意義莫過于解決精神病人犯罪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就其立法價值考量,有人道主義、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等方面,但是筆者以為,關于刑事強制醫療最重要的立法價值就在于對公共安全與公民自由之間的平衡。

人道主義是強制醫療程序設置的核心價值之一,體現的是國家對人道主義的關懷。根據公安部的資料統計,我國精神病人每年實施的危害事件在萬件以上[3]。強制醫療程序被引入到刑事司法領域,一方面旨在保障普通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另外一方面旨在對涉事精神病患者進行約束與治療。

就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而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當事人經過法定程序被認定為精神病人,其要么沒有刑事責任能力要么具有限制的刑事責任能力,要求他們承擔與普通當事人一樣的訴訟義務,明顯不公平。另外就司法效率方面來看,強制醫療程序的設置可以有效地防止精神病人再度實施危及公眾利益的暴力行為,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和防止公共安全再度被侵害的成本增加。

強制醫療程序之最重要立法價值,在于公共安全與公民自由之間的平衡。從上文所闡述的強制醫療的立法分析開來,其適用范圍上有三個條件的限制,即并非所有實施了暴力侵害行為的精神病人都可以適用強制醫療。從保障公共安全方面來說,對這類人進行強制醫療能夠防止甚至避免肇事精神病人再度危害社會,能夠對社會公共安全起到良好的維護作用;而從保障公民自由的角度來看,立法上設定的限制性條件是為了保障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使其不會輕易地被司法機關無故限制或者剝奪。再從強制醫療的決定權設置、啟動程序、審理程序來看,無一不體現立法機關對于強制醫療程序啟動的審慎態度。

可以將強制醫療程序看成是兩種不同利益之間的博弈,一方是社會公共安全,另一方是公民個人人身自由?;厮菸覈P于強制醫療的立法與實踐,主要體現在《刑法》第18條第一款④與《人民警察法》第14條⑤中,其實質就是行政機關的審批程序。這樣的程序設置很容易造成對涉案當事人權利的漠視,只要行政機關批準認定是“精神病人”,涉案當事人往往是無法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救濟的??梢?,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出臺之前,強制醫療這個天平一直都是傾向于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共安全。而隨著一些“被精神病”事件進入到公眾視野之中以及國外先進立法經驗不斷地被援引,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設立專章對強制醫療程序進行了規定,其每一條規定都能夠體現出立法對公共安全與公民自由進行平衡的考量。

三、我國刑事強制醫療司法實踐中的問題――以公共安全與公民自由的平衡為基點

總體上來說,新《刑事訴訟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司法程序領域強制醫療的空白,初步建構起一個強制醫療程序體系,對于促進強制醫療程序正當化的進程有積極的意義。但是仍然存在著種種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往往會導致公共安全與公民自由之間的失衡。

(一)精神病鑒定程序的混亂性

根據目前適用的刑訴法第284條的規定,精神病鑒定程序應當具有“前置性”,只有依法經過鑒定被認定為精神病人,才能適用強制醫療程序。而目前的法律規定首先只提到了鑒定程序,并沒有具體說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是法院如何啟動精神病鑒定程序。其次,缺乏統一的鑒定標準,鑒定結論的權威性受到影響。

(二)被申請人參與程序的困難性

強制醫療雖然不像刑罰那樣具有懲罰性,僅僅是指不代表國家對當事人的否定性評價,不會引起前科的后果,不具有改造犯罪人的目的,[4]但是在于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方面,其與刑罰并無不同。通常,在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精神病治療期間,會承受一些治療方法或者是治療手段上的風險,可能會導致其更加痛苦甚至是死亡。因此,在決定是否適用強制醫療時,應當充分尊重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意思。而目前刑訴法中關于強制醫療的規定中,沒有體現出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參與權,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可能只是這個制度的一個“客體”[5]。

(三)復議程序的粗獷性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7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救濟權。但是,如此簡單的規定并沒有對復議的次數、時限等等作出具體規定,而且也沒有規定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復議方式,究竟是書面審理還是再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都不明確。這些細節上存在的問題,必然會導致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影響到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權益。

(四)執行機構的不確定性

修訂后的刑訴法雖然對強制醫療程序進行了結構性的規定,但是并沒有規定執行機構。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通常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安康醫院來執行強制醫療程序。這對于整個強制醫療程序來說是很荒唐的,的確是由法院來決定是否適用強制醫療程序,但是執行權是掌握的行政機關手中的,究竟如何進行強制醫療就往往由行政機關說了算,這對于被申請人或者是被告人來說,是非常不合理的。

因此我們可以作出這樣的結論:我國立法中關于強制醫療程序的規定,側重于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對維護被申請人或者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卻有所忽略。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需要加強對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權利的保障,防止當事人的權益“被讓位于”公共利益。

四、我國強制醫療程序完善建議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我國強制醫療程序的本質在于保障公共安全,而對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權利保障存在缺陷。如此簡單的法律規定,不能完全涵蓋強制醫療程序中所出現的各種問題。今后的司法解釋,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完善我國精神病之司法鑒定程序

首先,應當將整個精神病鑒定程序納入到強制醫療法律規定之中,使得司法機關有法可依,不至于程序混亂。其次,應當明確精神病鑒定程序的啟動權應該由法院掌握,同時將精神病鑒定程序啟動的申請權賦予當事人雙方、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再次,應當明確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時間。精神病司法鑒定程序屬于特別程序的一種,是伴隨整個訴訟程序推進的一個程序,因此必須要在人民法院立案以后才能進行[6]。

(二)強化當事人的參與度

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攸關各方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適用強制醫療程序時應當充分考慮到有關當事人的意見。因此,應當在立法中規定當事人的出庭程序。某些案件中,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并未完全喪失表達能力,仍然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和表達能力,法院應當保障這些人的參與權,并且察言觀色,然后再結合案情來判斷其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以及是否具有再度危害社會的可能性,而不能僅依據書面的鑒定意見就決定啟動強制醫療程序。

(三)明確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次數、時限以及方式

當事人一方對強制醫療的決定不服的,其申請復議的程序可以參照刑事訴訟中申請回避復議的程序來開展,即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只能申請復議一次,時限為15日,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合議庭審理的方式。

(四)明確規定強制醫療程序的執行機構

筆者以為,單獨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安康醫院執行強制醫療的方式頗為不妥。應當根據不同患者的不同情況,交由不同的機構來執行強制醫療[7]。對于那些具有嚴重暴力傾向,會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應當設定專門的強制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而對于那些病情較輕,對于那些社會公共安全危害性較小的患者,可以由安康醫院負責對其進行治療與監管。

(五)完善強制醫療程序的配套設施

雖然從立法上對強制醫療程序進行了規定,但是因為相關配套設施的不完善而使得強制醫療司法實踐舉步維艱。據統計,目前我國只有24所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安康醫院,長期以來,許多被鑒定為精神病人的當事人并不能全部都會被強制醫療機構收容治療,即使被收容治療,在案件終結后,也必須由家屬將精神病人接回,這導致強制醫療程序的司法實踐處在一個“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窘境。因此,在加強立法的同時,必須督促各級政府機構加強強制醫療機構的建設,加大投入資金的比例。同時,政府機構還需要為本轄區范圍內的強制醫療機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保障被收容治療的精神病人的權益。

五、小結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強制醫療程序的規定雖然在立法上只是一小步,但是對于精神病人暴力侵害案件的司法實踐來說卻是一大步。這些法條的出臺一定程度上統一了各地對于精神病人暴力侵害案件的態度,對于我國法制社會的進步而言無疑具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其中關于強制醫療程序決定機關、啟動程序、審理程序、救濟程序、解除條件以及監督機制的設定雖然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但是今后的司法解釋一定會對之進行完善。且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強制醫療程序的立法理念具有時代性與科學性,即切實保障公共安全與公民自由之間的平衡,這對于推進社會主義中國的法制進程以及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重要的意義。(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注解

①所謂“被精神病”,是指在近年出現的某些案件中,當事人本不是精神病人,而被認定為精神病人而強制送進精神病院進行隔離治療的做法,“被精神病”的當事人往往投訴、申訴、皆無門。典型的事件有有湖北省十堰市網友彭寶泉“被精神病事件”與河南漯河市農民徐林東“被精神病事件”等。

②詳見2013年《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中第四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284條至289條。

③在新刑訴法的相關立法規定出來之前,關于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決定權究竟屬于誰的問題爭論紛起,大部分學者提出應該歸于司法機關,而司法實踐中的強制醫療決定權往往都掌握在行政機關的手中(典型的就是公安機關)。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p>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14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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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鑒定方法范文6

【摘要】 目的 探討肇事精神分裂癥患者康復期的心理狀況與社會支持系統的效果。 方法 對121例肇事精神分裂癥患者康復期的心理、社會支持系統及臨床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 結果 患者康復期主要表現為懼怕親人拋棄,婚姻危機感強烈,極為關注家屬、親友、鄰居及社會的態度,對回歸社會憂心忡忡,常感后悔、內疚,易產生輕生念頭。結論 有效的心理干預和良好的社會支持系統可增強患者的治療依從性,提高療效,減少復發,促進早日回歸社會。

【關鍵詞】 肇事;精神分裂癥;康復期;心理狀況;社會支持系統

An analysis on psychological status of schizophrenics with making trouble at recovery stage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effect of psychological status and social support system of schizophrenia with making trouble at recovery stage. Methods 121 schizophrenic patients in recovery stage were conducted with the retrospective analysis on psychological status and social support system and clinical data. Results The patients in recovery stage mainly showed fear of being abandoned and marriage crisis, paid much attention to the attitude of family numbers, relatives, neighbors and community. They worried much about returning to the society, and were full of repent and guilt and easy to commit suicide. Conclusion The efficiency 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 and better social support system can enhance the compliance of the patients, improve curative effect, and make them return society early.

【Keywords】 Making trouble; schizophrenia; recovery stage; psychological status; social support system

精神分裂癥是一種常見的病因尚未完全闡明的精神病,常有特殊的思維、知覺、情感和行為等方面的障礙和精神活動與環境的不協調[1]。在我國發生違紀或違法犯罪等危害行為的精神病患者中最常見的是精神分裂癥患者。作者針對肇事精神分裂癥患者康復期的心理與社會支持進行了分析,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對象 121例精神分裂癥患者均為肇事傷人致死并經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的住院患者,均符合ICD10精神分裂癥診斷標準。其中男102例,女19例,男女之比為5.6:1。作案時的平均年齡為33±9.05a。文化程度:大學3例,中專9例,高中17例,初中62例,小學27例,文盲3例。職業:工人64例,農民28例,無業22例,學生2例,干部5例?;橐鰻顩r:未婚58例,已婚49例,離婚6例,喪偶8例。病前性格:內向88例,外向33例。

1.2 方法 對121例肇事精神分裂癥患者康復期的心理、社會支持系統及臨床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

2 結果

2.1 患者傷及的對象 傷及親人(包括妻子、子女、父母、兄妹等)76例、鄰居23例、同事6例、陌生人及不相關人員23例。傷及1人者101例、傷及2人以上者20例。

2.2 患者的心理狀況 多年臨床證實,有暴力行為的精神分裂癥患者在康復期普遍存在強烈的思念家人的思想,擔心家庭破碎、家人拋棄,尤其是已婚患者更怕對方要求離婚。本組患者中對方要求離婚者占90%以上,造成了患者思想的較大波動。由于長期住院,患者產生外逃觀念,對前途失去信心。藥物治療只能消除精神癥狀,而社會支持對平衡患者的心理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本組作案時平均年齡為33±9.05a,年齡偏重于青壯年,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91例(75%),男性是女性的5.6倍。由于年輕,又有一定的文化知識,病情恢復后,思想較活躍,對以后的生活考慮較多,不安于住院生活,從而加劇了患者回歸社會的心理。本組121例患者肇事傷及親人76例(62%),包括妻子、兒女、父母、兄妹等?;颊邇刃膸в袕娏业呢摼胃校蠡?、內疚,易產生輕生念頭。而傷及鄰居、同事等的患者病情恢復后,心理波動較小,但與傷及家人者一樣具有強烈的回歸社會的心理。

病例1:王某,男,34a。因殺害妻子經司法精神醫學鑒定,診斷為精神分裂癥而入院。作案時認為妻子有外遇,并聽到妻子與一男子講話,但只聞其聲不見其人,認為妻子有了外遇,遂用菜刀將妻子砍死。經住院治療精神癥狀消失,其父母無論從精神上還是從生活上都給予了患者大力的支持和幫助,住院3a來病情穩定、未反復,經多方努力家屬接患者出院。經隨訪,能堅持服藥,并做個體生意維持家庭的生活。

病例2:張某,男,47a,農村干部。因殺害妻子經司法精神醫學鑒定,診斷為精神分裂癥而入院,留下兩個兒子因無人照管被送進兒童福利院?;颊呓浿委煵∏榫徑夂筮M行工療活動如常人,由村干部協調并接其出院,因無家屬照顧,以致幾年來患者病情多次復發,反復住院。

3 討論

精神病患者產生的攻擊和暴力行為是否較一般社會人群比率高,迄今還沒有確切的文獻報道。肇事精神分裂癥患者的管理各國大同小異,基本都實行強制醫療。據日本河崎茂教授介紹,日本對這類患者也是如此,出院則只需1名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的醫生判定為已愈,即可回歸社會。李功迎等[2]報道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強迫入院率為22.2%,這部分患者入院時大都有明顯的自殺、自傷、傷人或攻擊他人的行為,對他們強迫入院既保護了別人,也保護了患者本人。據統計肇事精神病患者的再次犯罪率遠遠低于正常人[3]。而在我國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惟恐患者再次產生暴力行為,如家屬拒絕接受患者,社會人群的不理解,導致患者不能回歸社會。本調查顯示,肇事精神病患者多為青壯年,>75%的患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所以對重返社會的期望值較高。

金秋蓮[4]報告,精神分裂癥患者的藥物治療是一個長期過程,社會支持體系有利于患者出院后的康復,可與藥物治療具有相同的重要作用。通過心理分析,在對精神病患者的社會支持中,血緣親屬的作用得到了肯定[5]。社會的支持能緩解精神病患者的心理壓力,有助于克服困難,提高患者的適應能力和疾病的康復。關于康復期精神病患者是否能回歸社會,是否較一般人群更具危險性,對此許多人抱有不同的看法。H.Hafaner和W.Boker(1973)對536例犯罪研究結果表明:精神分裂癥患者較一般居民平均暴力發生率低。在殺人案例中,精神狀態正常的人,即一般的殺人犯約占2/3,而精神異常者約占1/3[6]。精神病患者作案往往是受其病態的思維和精神病性癥狀支配下發生的。在患者的康復期若能較好地鞏固取得的療效,使患者長期保持正常的思維和健康狀態,即可避免暴力行為的發生。如病例1康復后獲得了良好的社會支持,重新回歸社會,能堅持服藥鞏固治療,并能承擔家庭生活的責任及義務。如病例2缺乏社會、親人、家庭的溫暖和支持,患者常產生消極觀念,以致病情不斷反復,同時也給臨床治療與護理帶來一定的難度。

總之,肇事精神分裂癥患者在康復期藥物維持治療的基礎上,給予相應的心理干預和社會支持十分重要和必要,若能及時獲得家屬的關心、體貼,可增強患者的治療依從性,從而提高心理治療的效果,減少疾病的復發,減輕家庭及社會的負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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