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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對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1
【關鍵詞】機構投資者;公司治理;市場環境
機構投資者是相對于個人投資者而言的,是指以自有資金或信托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團體,它的產生是基于投資的專業化、 組織化和社會化,它是金融信托業發展的必然結果。與個人投資者相比,機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巨大,其對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首先,機構投資者不但有動力也有能力對公司價值進行合理評估和對股票進行合理定價,他們更具備“精明投資者”的特征;其次,機構投資者可以對公司管理層提出各種議案,以及通過媒體等公開途徑迫使管理層接受提案,所以他們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積極投資者”的特征,通過影響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提高公司質量,實現超額收益。
一、我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現狀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持股比例的不斷上升,機構投資者作為資本市場中一個比較活躍的主體,對待公司治理的態度逐漸從消極的間接治理向積極的直接治理轉變,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對經營者的有效監督。目前,我國機構投資者已初步成了以證券投資基金為主體,其他機構投資者相結合的多元化發展格局。截至2008年年底,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QFII和社?;鹚念悓I機構投資者持股市值占A股流通市值的比重分別為20.02%、2.20%、1.83% 和1.15%,合計比重為25.20%,如果再加上企業年金、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機構以及一般機構,則所有機構投資者持股市值占A股流通市值比重為54.62%。
國外實踐己經證明,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壯大有利于促進公司治理機制的完善,事實上這也是國內管理層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的主要動因之一。隨著我國機構投資者的迅速發展,近年來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實踐活動也逐步增多。如2000年3月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在勝利股份兩大股東發動的“勝利股權之爭”中,憑借其持有的4%股份,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明確反對“兩輪投票制”等方式,成功化解兩大股東的對立態勢;2002年以證券投資基金為首的機構投資者集體反對中興通訊發行H股事件;2002年以大鵬證券為首的機構投資者促成天歌科技重組,并派人員進入管理層監督公司經營;2003年基金聯盟反對招商銀行發行可轉債事件等。但從總體來看,我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并不高,這可以從機構投資者持有股票的期限方面反映出來,因為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必定是一種長期的投資行為,即其投資期限相對較長,而衡量投資期限的直接指標,就是投資者的股票周轉率。據統計,紐約證券交易所股票的平均周轉率為55%,而大機構股東的周轉率僅為15%—20%,而在我國,機構投資者的年周轉率都達到200%以上的水平,這種情況說明,投資者對于長期持股沒有信心,在交易便捷的證券市場,“用腳投票”相對于在公司治理大會上的發言、辯論等,成本更小,更能及時回籠現金流、鎖定利潤,風險更小,這就直接導致了機構投資者行為的短期化,使得機構投資者整體上難以發揮其參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我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障礙分析
機構投資者利用其投票權在參與上市公司治理中會遇到很多問題:首先機構投資者本身管理能力、參與能力、管理體制、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等不夠完善;其次,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及整個外部市場存在缺陷,這些都有可能成為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障礙。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機構投資者自身公司治理機構存在缺陷
只有當機構投資者具有一定的公司治理能力,積極參與管理,并有助于公司價值的長期增長,機構投資者才會對公司進行積極管理。而目前我國的機構投資者本身在公司治理中也存在種種問題,如內部人控制、委托等。機構投資者的“內部人”是代表他人進行投資、經營管理的,與公司的經營者相比,他們更缺乏監督,在實現了約定的最低投資收入后,他們也許就不再追求終極受益人所得利潤的最大化,而轉向追求自身滿足程度的最大化。此外,如果機構投資者本身組成分散,且利益代表者虛位,那么它就會聘請外部經理人來管理,這些經理人通常放棄機構投資者擁有股份的相應投票權,或其行為沒有受到監督。一旦機構投資者參與治理的公司再聘用外部經理人,就變成了人監督人。機構投資者內部的這種委托關系使其經理人員的行為取向并不一定符合機構投資者的利益。這樣,他們在行使股東權力時,就可能會多從他們自身(機構投資者的內部經理人)的利益考慮,與被監督的經營者保持一種暖昧的合作關系而怠于行使監督權。同時,在現有的機構投資者中,大多只有有價證券管理人員,而精通公司治理的管理專家則較少甚至沒有,因此,機構投資者本身的機制缺陷就限制了機構投資者的長期投資行為。
(二)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存在缺陷
我國上市公司絕大部分由國有企業改制上市,上市之初即存在流通股與非流通股之分,其中非流通股均為國有股或國有法人股。為了保證國有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不流失,非流通股比重遠遠超過流通股,而且不上市流通。在這種情形下,一方面國有股占絕對控股地位,另一方面國有股不上市流通,這樣就出現了國有股(包括國有法人股)“一股獨大”,在這樣的條件下,其董事會和經理層構成往往難以按多數股東的意愿去選擇和確定,上市公司既缺乏合理合法的、充分的激勵機制,又缺乏嚴格規范的、有效的約束機制。這樣,在特定的歷史和法律背景下形成的股權結構不可避免地決定了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具有明顯的缺陷,即造成事實上的“內部人控制”。從而使得流通股股東總體上處于弱勢地位,在公司治理中缺乏話語權,無法通過有效方式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所以對機構投資者的任何積極股東行動都難以奏效,這就會影響機構投資者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積極性和有效性。
(三)市場結構層次存在缺陷
雖然我國的機構投資者已經有了參與公司治理的意識,但大多數的投資者更多看重的是公司的短期價值和業績表現,而忽略對企業長期戰略價值的關注,這主要與我國證券市場不成熟、層次結構體系不完善有關。
國際經驗表明,成熟的證券市場應該是主板市場與二板市場;場內交易市場與場外交易市場;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股票市場、債券市場與金融衍生品市場構成的多層次結構體系。這種金融市場結構體系,為投資者進行投資組合,規避市場風險提供了場所,能夠滿足不同層次投資者的需求,有利于培養長期穩定的投資者群體。而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主要集中于主板市場,而且主要是股票現貨市場。由于證券市場交易品種單一,缺乏對沖機制,投資者只有做多才能獲利,市場的這種單邊性特點、結構性缺陷,不利于吸引和培育長期、穩定的機構投資者。
三、和諧治理框架下,結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建議
如何消除障礙,在和諧治理框架下,使機構投資者成為積極的股東,改善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應主要采取以下對策:
(一)優化機構投資者自身的治理結構
機構投資者作為基金資產的受托人,管理的是他人的財產而不是自身的財產,因此,他的行為指向并不一定要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進而也不必然有動力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另外,由基金持有人到機構投資者再到所投資的上市公司,新增加的鏈使得最終受益人與上市公司的距離拉遠,從而可能會降低監控的有效性。因此,首先必須提高機構投資者管理人員的素質,提高各個基金公司高學歷人員比例;其次,要重視獨立董事的作用,確保機構投資者的董事會中有足夠的能獨立于基金管理層的獨立董事;再次,必須加強信息披露,機構投資者必須對其業務及行為的信息進行充分披露,以使投資者了解其真實的收益狀況,此外,我國的機構投資者也可以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制定所屬行業的內部治理綱領,為其會員在改善內部治理方面提供指導,并采取相關措施,使其會員能逐步地采納和執行這些相關建議。
(二)優化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發揮機構投資者的和諧治理作用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集中度非常高,國有股占據控股的地位,這使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無力與之抗衡;同時,由于國有股一股獨大問題的存在,流通股與非流通股同股不同權等現象也阻礙了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有步驟地創造條件推動機構投資者參與上市公司治理,一方面,可以通過國有股減持再造上市公司股權結構,降低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形成上市公司大股東、管理層、機構投資者及戰略投資者分享控制權、互相監督制衡的局面;另一方面,還要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股東分類表決制度,確保機構投資者在參與上市公司治理過程中能夠代表中小投資者的權益,發揮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和諧治理作用。
(三)進一步完善市場環境
首先,要構建多層次多品種的證券市場結構體系,創造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市場環境。一是要逐步探索解決我國證券市場結構體系的缺陷,構建多層次多品種的證券市場結構體系,拓寬機構投資者投資領域。如盡快建立規范的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推出國債期貨、加快證券市場的發展等。二是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完善退市制度,構造有利于長期投資的市場基礎。上市公司質量是證券市場的基石,只有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才能增加證券市場的公信力,強化機構投資者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意愿。三是應進一步完善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會計與審計準則及各項配套的法律法規并嚴格執行,以嚴控和規范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審計,同時應建立動態化的信息披露監管機制,在信息披露以后的一年或至少半年內,市場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所披露重要信息的有效性、真實性應進行監管和跟蹤核查,防止少數上市公司利用其特殊的條件操縱市場,誤導投資者,對于上市公司惡意欺詐、造假等違法和違規行為應進行嚴厲的懲罰,除了對有關責任人做出永久性市場禁入以及依據刑法規定進行刑事處罰外,還應制定連帶性的民事賠償制度,加大對違規上市公司和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力度,強化注冊會計師的風險意識,使欺詐者的成本遠遠超過收益。
其次,要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證券市場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特別是在當前我國機構投資者發展并不成熟的情況下,更需要政府的推動。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某些方面對相關問題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同時在某些方面又對機構投資者做出了過多的限制。因此,應當結合我國具體的國情,進一步完善我國機構投資者的投資法律,可以嘗試通過立法使機構投資者直接參與到其所持有股票的公司的治理中,實現機構投資者作為股東的投票權。另外還可以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強化機構投資者作為營運人的義務,調動機構投資者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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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對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2
關鍵詞:公司治理;會計信息披露;問題;應對措施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7-000-01
一、公司治理中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1.會計信息披露不完整
我國在制定會計信息披露相關制度的過程中,還有一些問題存在,很容易使上市公司有機可乘,影響會計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一些上市公司高估資產、虛假包裝的情況很常見,這種現象會誤導投資者做出錯誤的判斷。為了獲取到更大的利益,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只重視對財務方面信息的披露,卻忽略掉了對其它有價值的非財務信息的披露。
2.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
為了確保上市公司對外部宣傳的信息更加真實,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出了相關規范,隨之而來的是相關證書市場不斷發展壯大,現有的會計制度根本不能適應新業務的快速發展。再加上我國對現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關法規層出不窮,很難統一進行管理,很容易影響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完整統一性。
3.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信息時效性發揮的作用也開始逐漸顯現,如果投資者獲取到的信息缺乏時效性,則會影響其正常的投資決策。而上市公司如果不及時向投資者提供真實可靠的投資信息,將會構成欺詐交易。因此,為了推動社會經濟市場的快速發展,對上市公司來說提供時效性的會計信息是很有必要的。
4.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
對會計信息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要確保其信息的真實性。如果企業管理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向公眾或者投資者提供虛假的信息,不僅影響投資者的正確判斷,同時還與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相違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投資順序,會使投資者的利益遭到損害,因此始終確保會計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是十分重要的。
二、公司治理中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問題的原因
1.有關法律不完善
現階段,我國制定上有關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制度都是在西方發達國家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例如我們熟知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證券法》、《公司法》等都為會計信息披露的實施提供了大致框架。在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下,與會計信息有關的業務、工具等開始不斷涌現,很容易造成現行的法律法規與之不相適應,在對會計信息進行認定時還仍然是一片空白。再加上相關的法律法規是由多個部門出臺的,增加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這也是造成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問題的原因。
2.利益驅動
在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企業的所有者都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為了追求利益,公司都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行為,進而造成會計信息失去平衡。一些公司在上市之前,為了獲取到更多的資金支持,需要做好大量的準備工作,在發行股票的過程中開始打造自己的財務,將有利的一面在投資者面前展示,隱藏那些對于公司不利的信息,這種方法可以提升公司股票的價值,但是卻使會計信息的披露失去了真實性。
3.監管力度不完善
公司治理中的信息披露應是以公開透明、公平執行、易于操作為主要目的。再加上現階段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部門的服務范圍非常廣泛,可以行使本部門權力的監管部門卻很少,監管部門缺乏權威性,由于我國的監管部門分散比較零散,很難團結一致來共同管理證券市場。除此之外,由于我國法律規定了會計事務所是公司制要負86.4%的責任,使責任人的責任風險大幅度降低。這些因素很容易造成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在對公司進行審計監管過程中,影響審計報告的準確性。由此不難看出,監管力度不完善也很容易引起會計信息披露的虛假行為。
4.治理結構不合理
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過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革而形成的,因此有很多問題存在。例如設置機構較多、股東大會只是一種形式、缺乏內部審計、股權結構不合理、監事會不能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等。這些不合理的現象都會造成公司財務出現混亂,影響財務信息的真實性。
三、公司治理中應對會計信息披露的措施
1.提升證監會的管理力度
為了提升中國證監會的權威性,在理清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業務的同時,還要盡快賦予證監會的監管功能,使證券市場盡快認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首先要將其他政府部門的監管權力向證監會轉移,使證監會成為全國唯一的證券監管機構。其次,要不斷擴大中國證監會的規模,雖說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比較成熟,也建立起了規模強大的證監會。我國的證券市場還不夠成熟,更需要建立起規模龐大的證監會。
2.不斷建立健全公司內部監督機制
在公司治理中,首先要對公司內部的經濟活動加強監督,嚴格把關,對于財務人員來說,應積極抵制不合規范的財務事項,在工作過程中要及時糾正不合規范的會計行為,為了確保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合法性,財務人員對有疑問的經濟活動要及時提出質疑;另外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公司內部的監督制度,主要包括有重大事項決策審批制度、內部牽制制度等,對于公司內部的違法行為要加大懲治力度,提升公司內部人員守法遵法的意識。
3.健全法制,嚴格執法
首先,為了使公司治理中的會計信息披露質量得到提升,要不斷完善會計法規,應根據經濟的需要,在原來規章制度的基礎上,不斷對會計法規進行改進和完善。其次,由于我國的執法力度比較弱,在懲治會計人員的造假行為時,其懲罰力度較小,極易滋生會計造假的行為。對于執法機關來說,應加大對會計造假行為的懲罰力度,進而降低會計信息披露的造假行為。
參考文獻:
證券市場對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3
關鍵詞:社保基金;機構投資者;治理結構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社?;饘⒊蔀樽C券市場最主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不完善,社?;鸬葯C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就顯得尤為重要。這種參與不僅僅可以使社?;鸬葯C構投資者達到保值增值的目標,同時,對上市公司本身的公司治理也意義重大。
一、我國社?;鸬葯C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1.有助于解決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內部人控制”問題。我國上市公司基本上脫胎于國有企業,國有股和法人股一直占絕大多數。這一現狀導致以下問題懸而未決:股權結構過于集中,股權流動性差;董事會機構性質不明,權責不清,獨立性不強;監事會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
近年來,上司公司的內部人控制問題越來越得到重視,但并未得到根本改觀。隨著企業改革和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推進,在股權多元化過程中,大力發展投資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強化來自外部的機構投資者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僅能為公司治理體制改革準備基礎,而且有利于促進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
2.可改進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將社?;鸬葯C構投資者引入股權過于分散或國有股權過于集中的股份公司,有利于加強對企業管理者的監督。監督至少可約束企業管理者行為,保護股東的權益。由于占上市公司總股份60%以上的是不能流通的國有股、法人股,在這種情況分散的投資者很難對管理者構成制約。同時,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資產長期和大股東攪在一起,通過關聯交易等方式,上市公司的資產和利潤很容易轉移到控股股東手中。因而,嚴重損害了其他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為解決此類問題,通過發揮社保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監督作用是可行的。因為,無論是社?;鹩脟匈Y產變現收入投資于股票二級市場,還是國家直接將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撥付給社?;?,社?;鸲紝⒊蔀樯鲜泄镜闹匾蓶|,將在所投資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中發揮一定作用。
3.可改變中小投資者對公司治理的消極行為。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多為小股東,在股份分散的情況下,小投資者既缺乏監督約束的能力,也缺乏必要的手段,使其在“用手投票”中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相反,他們更傾向于采用“用腳投票”方式來保障自己的利益。社保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可改變或部分抵消目前中小投資者對公司治理的消極行為。
二、社?;鸬葯C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條件
要使機構投資者對公司治理發揮更有效的作用,尚需一些必要的條件。
(一)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要求所投資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合理。如果控股股東絕對控股,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作用將受到較大限制,因為機構投資者對公司的決策影響較小,甚至根本不可能替換較差的管理者或使其有關提案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中,有相當一部分仍然是國有股絕對控股,而機構投資者規模有限,這就限制了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發揮。投資主體多元化是解決我國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必要措施。所以,社?;鸬葯C構投資者進行投資,進而參與公司治理,需要所投資公司的公司治理比較合理。
(二)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基礎是機構投資者目標適當。只有當機構投資者具有追求長期盈利的目標時,機構投資者才可能進行長期投資,才可能通過對上市公司的積極參與以謀求公司價值的長期最大化。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以中小散戶投資者為主要投資人,由于小投資者的目標是短期的,決定了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也只能是短期的。因此,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實際上只具有投機的本質,這與其缺乏長期投資目標的戰略投資者有非常密切的關系。相對而言,保險基金、退休基金、社會保障基金等具有長期目標,適合成為參與公司治理和穩定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同時,由于其投資目標的長期性,使得其本身有動力和必要參與公司治理。
(三)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前提是自身要有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力。在我國,機構投資者利用自身大股東地位,采用與上市公司聯手散布虛假消息等方式來炒作股票的行為非常普遍。因此,要防止社?;鹱鳛闄C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時,利用自身大股東地位損害其他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發生。這就要求在參與公司治理過程中,社保基金作為監督者也要有“監督監督者”的制度安排,才能保證社?;饏⑴c公司治理初衷的實現。當機構投資者隨著規模的擴大,隨著本身機制的健全,相應管理能力的提高,機構投資者對公司進行積極管理和監督的動機將相應增強,投資者的行為也將表現為投資長期化,從而有助于資本市場的穩定。
三、社?;鸬葯C構投資者如何參與公司治理
(一)社保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通過用手投票的方式參與公司治理。社保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用手投票主要指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再由董事會對經理進行監督或由監事會對董事會及經理進行監督。一旦經營者的行為偏離了所有者的目標,所有者便可通過程序罷免董事或經理。用手投票機制作用的發揮要依靠成熟的經理人市場來督促經理人勤勉工作。同時,在股東大會上作為股東行使投票權,改選公司董事,推選新的董事會主席。這樣,既保證了董事會決策的獨立性和科學性,又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用手投票還體現在公司增資擴股時,機構投資者會為他們提供的資金附加一些約束條件,主要是針對公司治理的改革。比如,要求改選董事會成員等。
(二)社?;鸬葯C構投資者通過用腳投票的方式參與公司治理。社?;鸬葯C構投資者用腳投票主要指股東通過在證券市場出售所持股票來表達持股意愿,通過直接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來表達對公司內部治理或經營業績的意見。公司股票價格是公司經營質量的指示器。如果發生經營危機,低廉的股票價格將吸引大批接管者,一旦接管成功,收購者就會撤換公司高層經理。這種外部控制模式,對資本市場、經理市場和商品市場的依賴程度極高。因為拋售會導致股價下跌,降低公司在資本市場中的投資價值,影響公司的再融資能力,從而間接解聘經營者;機構投資者對公司公開發表不同意見,這種意見對公司的股價和信譽都會產生不利影響。但社?;鹱鰹闄C構投資者“用腳投票”,是促使所投資公司的管理層更加兢 兢業業,因為社?;鸬葯C構投資者如果大規模減持某只股票,對上司公司的影響不僅僅在于資金抽走問題,其所帶來的示范效應波及更廣泛,負面影響可能更大。
(三)社?;鸬葯C構投資者用手投票與用腳投票的關系。用腳投票和用手投票是社?;鸬葯C構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兩種基本方式,兩者的目的相同,但投資取向和發揮作用的效果、途徑是不同的。對管理者履行職責過程中越權和違規行為的防范和制約及對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及后果的糾正和補救,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內容?,F代企業制度中公司治理結構要解決的問題之一是規范出資人在企業內外部的產權競爭行為,企業出資人面臨的競爭不在產品市場上,應對產品市場的競爭是經理人的事。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出資人面對的最大競爭是產權市場的競爭。社?;鹱鳛闄C構投資者以所擁有的股權作保證,時刻監督著所投資公司的治理結構,不僅對經理層的合法經營盡心盡責予以關注,而且對其他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的行為進行監控。因此,這種機制實踐上是投資者以用腳投票來監控經營者,并保證“用手投票”的有效性,促進所有者與經營者的信息對稱,保證治理結構中激勵和約束機制的均衡。社?;鸬葯C構投資者通過積極參與所投資公司的治理,能防范和減少風險,使社?;鸬葯C構投資者的資本金在保值增值的同時,也促進和完善所投資公司的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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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對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4
【摘要】本文分析了監管機制中他律監管與自律監管的均衡模型,構建了證券市場監管機制對上市公司績效的影響機理,最后提出基于上市公司績效提高在我國完善監管機制應解決的關鍵問題。
上市公司整體績效的提高,必須在科學的監管機制下才能取得。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投資者、金融中介機構、自律機構和政府的行政監管部門等共同構成的開放的金融市場,是極其復雜的多方博弈的世界。因此,證券市場的高效運行離不開有效的證券市場監管。
企業經營績效的好壞不僅關系到企業能否生存,而且直接影響企業未來的發展和國民經濟發展。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要通過促進資源優化配置,達到整個市場企業績效的不斷提高,最終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戰后發展起來的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與中國香港地區在證券市場監管的表述中更多地突出了“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政府理念。因此,完善的證券市場監管機制應該能夠促進上市公司整體績效的提高。
“機制”一詞最早是物理學和機械工程研究領域中的概念,后來這一概念被廣泛應用到生理學、心理學、哲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多門社會學科中,其內涵也演變為一個系統的組織或部分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從系統論的角度看,機制的主要特征有兩個方面:一是具有自動實現系統均衡的功能;二是通過子系統之間的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來實現系統均衡功能。筆者采納系統論的觀點,即證券市場監管機制應該是證券市場監管結構中各組成部分通過制度安排相互影響、相互協調,共同發揮作用。
一、證券市場監管結構均衡分析
(一)證券市場監管結構
“結構”一詞的英文為Structure,具有兩層含義:一是表示某種關系的組合。其中,各部分之間的相互依賴以其同整體的聯系為基礎;二是指各個組成部分在整體中的地位。前者是指結構是由相互聯系的各部分組合的整體,而后者是指組成結構的各部分間組合量的比例和質的聯系。
對證券市場監管的研究有必要深入到監管結構內部對構成監管的各個組成部分及其相互關系進行周密的研究,以期更好地發現證券市場監管的內在規律。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有法律監管、行政監管(又稱政府監管)和自律性質的監管。各種監管形式各自存在優、缺點,因此存在著適用的條件、時機。為了方便分析,筆者將法律監管與行政監管作為外部監管,將行業自律協會的監管劃分為自律監管。
(二)他律監管與自律監管的有機結合――基于最優資源組合理論
筆者假定存在圖1中的等監管程度線,該線上的每一點都表示自律與他律的結合程度。由于他律監管和自律監管的邊際效率都是遞減的,所以等監管程度線必然凸向原點。離原點越遠,監管程度越高,圖1中監管程度R(a)<R(b)。需要說明的是,由于自律監管和他律監管均是有限度的,所以圖1中超出Et和Es的部分都是沒有意義的。
如圖2所示,Et和Es分別是他律監管和自律監管的監管限度。在這個市場中,可以達到的最高監管程度可以用通過K點的曲線L3來表示??梢约俣?,按照證券市場的本質邏輯,存在著對市場監管的最低程度要求,設為L1,并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由于市場參與者數量增加,交易種類擴大、市場結構日趨復雜,跨市場交易日益增多,金融衍生工具層出不窮,所以對監管的最低程度要求也將上升,如圖2中從L1到L2的變化。市場發育程度低時,對市場監管的最低要求也低,即處在圖2中L1的水平。顯然,此時僅依靠自律監管或他律監管就可達到L1的要求,所以L1與S軸和T軸都有交點。這就是證券市場發展初期許多國家唯一依賴他律監管而許多發達國家更多依賴自律監管的原因。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市場對最低監管程度的要求也在不斷上升,L1逐漸向遠離原點的方向運動,達到L2的水平。從圖2中可以看到,單靠他律或自律已經不能對市場進行有效的監管,必須有機地結合他律和自律兩種監管方式。由于他律監管與自律監管都要耗費成本,在同等成本下,需要尋求監管程度的結合點。圖2中當等成本曲線與等監管程度曲線相切時,即點K(Es,Et)是最佳結合點,也就是他律監管與自律監管的有機結合點?,F實中可以看到,隨著市場的發展,在建立之初單純地依賴自律或他律的證券市場,最后都不約而同地選擇了他律和自律監管相結合的監管體系。至于他律和自律在監管體系中各占多大的比重則要視各國的具體情況而定,同一國家也會隨著市場發育程度的變化而變化。
二、證券市場監管機制與上市公司整體績效的關系
證券市場監管結構中他律監管與自律監管必須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才能發揮其自身優勢,發揮最大的效率,達到效益最大化。證券市場的監管結構、監管機制是共同發揮作用的。
(一)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促進上市公司企業制度創新
實現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服務是現階段我國證券市場的一個特殊功能。證券市場監管者嚴格強調的透明度、普遍實行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是良好的企業治理結構的重要內容,企業控制權的轉移也能改善治理結構。因此,現代證券市場還作為一個控制權市場而存在。對我國的證券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對于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發揮改善企業治理結構的功能、防止經濟結構惡化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充分發揮證券市場對公司治理結構改善的促進功能,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才能從根本上使國有企業擺脫困境,提高國有企業的整體質量。
(二)信息披露機制與上市公司績效的關系
彼得?F?德魯克在《公司績效測評》中認為:根據美國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經驗,“一旦金融市場對上市公司使用別的價值評估標準,指標體系的改革進程自然會加快,……正是政府的規定才使財務標準變得如此至高無上,并驅使人們花費大量時間使之完善”。投資者“不相信公司愿意公布比證券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內容更多的信息,……最后只有證券管理委員會之類的政府機構出面,才可以解決這個棘手的問題,比如說,建議(甚至要求)上市公司在報告中公布非財務信息”。
通過對圖3的分析可以看出,對于投資者來說,只有通過良好的信息披露監管機制,信息披露監管部門通過對信息披露的一些實質性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將一些質量低劣的公司拒之門外,從而降低投資者決策失誤的概率,加上市場中介機構為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方面的服務,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及時性和有效性能夠使投資者迅速、及時地了解資本市場上的價格變化,才能充分了解企業的真實狀況,正確評估投資項目的風險和收益,作出理性決策,將資金投向資產優良的企業,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其結果是上市公司整體績效的提高;而對于上市公司尤其是優質的上市公司來說,為了防止“二手車市場”效應,會承擔信息披露義務,規范信息披露行為,杜絕證券欺詐發生,只有將經營者的行為置于公眾監督之下,才能保證公司管理層盡心盡責地為股東謀求最大利益,促進公司自身經營績效的改善;對于證券市場來說,只有通過信息的充分披露并保證高度透明,將企業的狀況展現在投資者面前,讓廣大投資者綜合各種信息自主決策,才能使有限的資本流向效益高、前景好的企業,從而提高市場效率,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績效。從這個層面上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是影響上市公司績效的核心機制。
1.公司聲譽價值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質量
Grossman & Hart(1980)認為,逆向選擇不利于標的資產估值,理性潛在買者會對資產進行打折,如果沒有相應的修正機制,就會形成檸檬市場。在這種情況下,好的資產擁有者為了使自己的資產區別于劣質資產,就會采取相應措施向外部投資者傳遞相應信息,而該過程也就是增加信息披露的過程。Fombrun(1996)等的實證表明,公司聲譽價值的提高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關系,將對公司價值產生積極的正向效應。Wesley(2004)通過構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標,對拉美三國信息披露增量和公司價值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實證,檢驗結果表明,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公司價值越高。
通過分析發現,上市公司聲譽價值是外部投資者基于信號傳遞的未來預期基礎上形成的。(張宗新,2005)不同類型的公司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策略,好公司選擇高水平聲譽投資以避免次品車市場的價值折價;差公司只能選擇消極性信息披露策略以防止公司真實類型報漏。針對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次品車問題,不同類型的上市公司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策略,從而產生信號傳遞機制的聲譽投資效應。信息披露信號傳遞公司的價值信息,積極信息披露多而信息供給水平相對高的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相應較高,有利于增加公司的聲譽價值;而信息披露程度低的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相應較低。
2.有效市場條件下接管機制對企業家行為的影響
在信號傳遞機制下,由于那些為出資者和公司利益而工作的企業家會利用股票價格的信號機制改進自己的工作,對具有機會主義行為的企業家,股票定價機制本身仍是缺乏約束能力的。因此,接管機制就是用于監控企業家行為的約束機制。
從目前來看,在西方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上針對公司的接管主要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敵意接管;另一種為積極股東行動,此種接管較為溫和。敵意接管時,無需取得目標公司企業家的同意,或者繞開他們,直接向公司股東發起收購要約。敵意接管的存在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它能夠對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發揮作用,不斷促進企業制度創新的外部環境和條件,也是保證市場經濟順利運轉的重要經濟機制。敵意接管這一機制作為出資者約束企業家的一個控制工具,是市場為公司外部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制度安排。
(三)行政監管――股價――企業績效的影響機理
行政監管對企業績效的影響主要是通過影響股價波動來發揮作用的。在證券市場上,投資者對股票內在價值的預期和對股票短期投機收益的預期共同決定著對股票投資價值的預期,進而通過證券市場資金的供求關系決定著股票的供求關系和股票價格。
1.股市政策引起股價波動
世界各國股票市場發展的實踐表明:股市政策的實施會對股票市場價格波動產生直接的影響。只是不同的市場對政策的敏感性和反應程度不同,這實際上就是所謂股票市場的“政策效應”。股市政策可以使用制定法律法規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干預的形式。往往直接干預會對股市產生更大的沖擊。
2.股價機制促進企業家不斷提高上市公司績效
所謂股價機制,是指在證券市場上通過股票價格的高低及其波動情況來反映股票發行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變動情況,并以此引導或影響投資者(股東)對企業的篩選和監控(李承友,2001)。相應地,股票價格能否正確反映公司的運營狀況就成為股價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條件。股票定價機制之所以能有效發揮對企業的監督促進作用,主要與股票價格所具有的相關性和客觀性的密切程度有關。因為股票價格相關性反映的是市場對公司潛力后勁的動態評估,是證券市場對公司未來收益能力的評價,它所包含的信息著眼于未來,不同于提供對過去業務總結的會計信息。因此,通過股價定價機制可以抑制企業家損害出資者的經營行為。李承友(2001)認為,證券市場定價機制對企業經營或制度變革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用股票價格反映公司企業家的經營能力,并決定其去留;二是將公司企業家的報酬與股價相聯系。筆者贊同這種觀點。
3.行政監管――股價――企業績效的關系
由此,可以構建證券市場行政監管與企業績效的關系。因為政府行政監管導致股票市場的“政策效應”,“政策效應”對股票價格產生沖擊,股價信號傳遞機制一方面影響股東對經理人的經營業績的考評;另一方面影響投資者對未來盈余的預期,從而產生對股票未來股利的預期,進而影響投資者的決策,影響企業的資金流。兩個方面共同影響企業的績效變動。當績效變動又會影響投資者對未來盈余的預期,形成行政監管――股價――企業績效的影響關系。
三、基于上市公司整體績效提高,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機制的途徑
張新(2003)的實證研究表明,同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業績大幅度高于非上市公司。這充分體現了證券市場對企業績效改善的巨大促進作用,但是根據思騰思特(Stem Stewart)管理咨詢公司(中國)對中國、美國、英國、日本、澳大利亞(1996――2000)、印度(1998――2001)、巴西(1997――2000)的比較分析,以經濟增加值(EVA)指標衡量,結果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的水平處于中上等水平。因此,證券市場監管機制對公司經營績效的促進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監管結構與監管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和優化。
(一)合理確定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象和內容
1.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對象應包括
證券發行人,發行市場的證券商,證券交易市場上的證券商,投資者(包括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
2.監管內容主要有
(1)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信息披露情況;(2)投資者行為是否合法,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與結算過程;(3)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和自律管理情況;(4)上市公司對股東的回報情況;(5)證券商的經營范圍。
(二)規范我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
規范我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推進獨立董事制度,強化董事會的約束機制
要給予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的條件,建立適當的獨立董事任職標準,強化監管,使獨立董事名副其實。
2.調整董事會功能,推行職務不兼容制度
減少董事會與高層管理人員的交叉任職,提倡上市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分設,增加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比例。建立董事會的內部專職委員會,包括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與提名委員會等,并在各種專職委員會內部合理配置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與獨立董事的比例,以強化董事會的執行功能。在薪酬、提名和審計等關鍵的委員會中,降低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的人數,增加獨立董事的比例。
(三)把信息披露監管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核心問題
針對我國信息披露監管不力的局面,應進一步明確信息披露監管的目標、完善信息披露的監管體系。參照國外成功的經驗,繼續采用政府行政監管和自律監管相結合的方式。逐步由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共同構成功能互補的具有明確責任和權限的監管體系。
1.在責任和權限的設置上
證監會主要監管首次信息披露、制定相關的信息披露規則。
2.證交所監管持續性信息披露
證交所在負責上市公司持續性信息披露工作中,除了具有發現違規案件的權利外,還應具有查處違規案件和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權利;要進一步加強對信息披露違規者的處罰力度。在必要的時候,證交所可以證監會的名義進行強制處罰。
3.政府部門仍然負責首次信息披露的監管
監管包括上市公司配股、增股時再融資條件的審核。
4.證券業協會要發揮行業自律監管作用,制定內部自律性管理規則,對違規成員進行相應的處罰
規范的中介機構可以協助監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特別是替上市公司出具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
(四)努力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推行信用評級制
對上市公司進行信用評估是優化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機制的根本問題。目前對上市的信用評估還沒有得到觀念上的重視,企業的信用狀況還沒有得到普遍的評估和披露。證券市場監管機構應將我國的信用評估工作作出規劃,考慮首先在上市公司推行。大力建設我國的專業信用評估機構也是迫不容緩的問題。在不遠的將來要形成企業以良好的信用為發展要務,證券市場監管機構根據企業的信用狀況決定監管的力度和方式,投資者把專業的信用評估機構對企業的信用評級作為投資的重要參考依據。要把對公司的信用評級作為建立對上市公司長期約束機制的立足點。
(五)對證券市場中介組織加強管理,提高其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功能
證券市場對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5
關鍵詞:公司治理評價;評價方法;指標體系
中圖分類號:F276.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2-0024-02
1 對國外公司治理評價實踐的回顧
國外較早的公司治理評價實踐始于1998年標準普爾的評價體系,隨后各個地區和國家的投資機構、指數公司、評級機構等紛紛推出了自己的評價體系。其中比較著名的有Deminor(1999),里昂證券亞洲(2000),穆迪公司Moodys(2003),世界銀行,富時國際 (FTSE)以及泰國、韓國、印度等國家和地區的評級機構。
1.1 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以下簡稱SP)
SP的公司治理評價包括國家分析(反映治理環境)和公司評價(反映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機制)。國家分析主要對法律基礎、監管機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場基礎四個方面的構成因素進行分析評價;公司評價則圍繞所有權結構與影響、公司與金融相關人的關系、財務透明性與信息披露、董事會與經理層結構和運作綜合得出。
1.2 Deminor公司治理評價系統
Deminor公司治理評價系統,其評價項目體系包括四個方面:股東權利和義務、接管防御范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董事會結構與功能。Deminor評價體系特別強調接管防御措施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如接管防御的范圍(涉及指標包括董事會是否可以運用毒丸條款、金降落傘、期權條款等)。
1.3 里昂證券亞洲的公司治理評價模式
里昂證券亞洲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專門針對新興市場,其評價要素包括對管理層的約束、公司透明度、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履責基礎、違責追究、公平性、公司的社會意識等方面,側重于對內部治理機制的考核。
1.4 世界銀行的公司治理評估
世界銀行關注股東權利、股東的平等對待、利益相關者角色、披露及透明度和上市公司董事會職責。該評估為發行者和投資者的選擇提供依據,主要是對一國治理環境的評價。
1.5 穆迪公司的公司治理評估
穆迪公司(Moodys)的公司治理評估是作為增強信用分析的一部分而引入的,一般包括以下7個部分的分析: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關鍵審計/責任功能、利益沖突、主管薪酬和管理層發展及評價、股東權利、所有權、治理透明度。
2 國內公司治理評價實踐的研究回顧
國內對于公司治理評價研究的實踐相對較晚,但是發展較快,并且成果較豐富,公司治理評價主體主要表現為學術研究機構、商業機構和監管方,在研究實踐上呈現出了學術化、市場化和官方化的特點。
2.1 北京連城國際的董事會評價體系
連城國際將董事會治理分為經營效果、獨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誠信與過失、決策效果5個方面。并以2001年披露年報的深滬兩市1135家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對董事會治理的優劣進行排名。
2.2 大鵬證券研究所裴武威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裴武威(2001)的治理指標體系主要包括四大部分:所有權結構及影響;股東權利;財務透明性和信息披露;董事會的結構和運作。該指標體系更為集中和簡潔地反映公司治理的四個重要因素,但是局限于內部機制的評價而缺乏外部機制和環境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2.3 海通證券研究所吳淑坤(2002)等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吳淑坤提出的評價體系包括三個部分:公司治理環境評價;公司治理個性化評價;公司治理與公司管理的匹配性評價。從股權結構(18%)、股東權利(17%)、財務及治理信息披露(25%)、治理結構(25%)、治理與管理的匹配性(15%)等角度構建上市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2.4 施東暉、孫培源(2003)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施東暉、孫培源(2003)指出,中國現行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主要是“關鍵人控制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治理結構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控股股東行為的規范和內部人控制問題。其指標體系為控制股東行為(35%);關鍵人的聘選、激勵與約束(25%);董事會的結構與運作(25%);信息披露的透明度(15%)。
2.5 香港大學張俊喜對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指數的研究
張俊喜結合中國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三大方面的機制:內部機制―控制模式,外部機制―市場機制以及中國特色的國有股“一股獨大”,認為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指數包括八個組成部分:CEO是否兼任董事會主席或者副主席、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的比例、高管人員薪酬、第一大股東的持股量、上市公司是否擁有母公司、第二大股東到第十大股東持股的集中度(衡量其他大股東對第一大股東的制約制衡作用)、是否境外上市以及第一大股東是否為國有法人。
2.6 臺灣葉銀華等(2003)的公司治理與評級研究
臺灣學者葉銀華從董(監)事會組成(40%)、股權結構(20%)、管理形態(10%)、關聯交易(20%)、大股東介入股市程度(10%)等五個方面,設置17個變量考核臺灣地區上市公司治理狀況,將治理績效評為七個級別。
除以上評價體系之外,還有證監會長沙特派辦、福州特派辦提出的對公司治理評價實踐的研究,中誠信國際的上市公司治理評級體系,鵬元資信的治理評級,利華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的評級實踐以及學術研究領域眾多學者所提出的評級體系。隨著巨潮治理指數(399322),深證治理指數(399327)在深交所的運行,上證公司治理指數在2008年推出,H股也即將推出治理指數,國內有關公司治理評級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正不斷被引向深入。
3 對國內外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再評價
3.1 各種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評價內容不盡相同
首先,在評價內容上各有不同和側重。SP特別注重對公司治理外部環境的分析評價,側重于評級的嚴格性。里昂證券亞洲側重于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考核,孫培源、施東暉(2003)強調控股股東行為的規范和內部人的控制問題,南開治理指數強調公司治理的合規性。其次,在評價的指標體系上差異很大。不同的評價體系對于公司治理結構中的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信息披露等都有極大地關注,但同時基于對公司治理水平相關影響因素的認識不同,指標體系尚有很大差異。如吳淑坤(2002)設計了治理與管理匹配性的指標;葉銀華等(2003)設計了關聯交易指標。更為突出的區別是指標體系中是否含有財務指標的衡量,如連城國際、證監會長沙特派辦、巨潮治理指數(代碼:399322)、深證治理指數(代碼:399327)和即將推出的上證治理指數體系中都涉及財務指標,這似乎顯示了治理評價實踐領域中指標設計的一種趨勢。
3.2 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適用范圍各有側重
SP試圖建立全球不同市場都可通用的評價體系,Deminor將評價對象的目標限定為歐洲上市公司,里昂亞洲將評價對象的目標限定于泰國、韓國等新興市場國家的上市公司,而國內商業性評價機構將評價體系的使用范圍限定于中國上市公司,香港,臺灣也有適合于該地區自身的治理評價體系。所以,一種具體的評價體系因評價主體的不同也會有側重和傾向。機構投資者和各種官方指數的治理評價可能對于投資者更具價值;商業性評價機構的評級對于上市公司提升自身治理水平和聲譽更具意義,比如中化國際聘請SP所作的治理評級提升了其自身價值;而學術領域的研究對于引領和推動治理評價實踐的發展意義重大。
3.3 賦值方式、權重分配和計算原理不盡相同
大部分體系都采取對評價要素主觀賦值,要素分值在要素內部項目之間進行分解,加總計算要素評價得分而得出評價結論的量化評價方法。這是一種以經驗為主、逐步調整優化的建模思路,但是由于不同的體系評價內容差距大,需要對定性的治理特征進行定量描述,所以在賦值、賦權和計算方法上差別很大,由此也必然造成在最后的評價結論上的非標準性和不一致。
3.4 與國外上市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相比,國內的評級重形式而輕實質。
比如從指標設計可以看到,我們的評價在反映公司治理形式的治理結構方面比較多,而國外評價較多的是反映在運行機制上的公司治理質量。而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在結構上日趨完善,但是在運行機制上存在著較為突出的問題,恰恰這一點,在設計指標體系時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
4 對于我國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總體性思考
4.1 公司治理評價體系評價了什么
學術界對公司治理評價的研究似乎有另外一種傾向,就是指標體系的“大而全”,理論上講,指標越全面,越能反映公司治理的全面情況。如果評價的指標體系只反映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則這種評價是典型的“公司治理特征評價”;如果評價指標包含了例如財務指標和市值指標,則這種評價是典型的“公司治理績效評價”;而如果評價指標甚至包含了對滿意度、社會責任等的考慮,則這種評價實質上已經超越了一般意義的“治理評價”或是“績效評級”。而在現階段公司治理評價實踐的領域來看,筆者比較贊同“公司治理績效評價”。另一方面,評價體系的指標設計過多會因為數據的“可獲得性”而使評價缺乏“操作性”。所以指標的設計要在不斷的實證檢驗中加以提煉,以使指標具有反映治理績效的“顯著性”。
4.2 公司治理評價由誰來評價
國內現行的評價主體大致分為三類:商業機構、學術群體和官方監管機構。隨著公司治理評級商業機構的不斷發展,學術研究領域的不斷深入,各種官方治理指數的出現,中國公司治理評價已經顯現了市場化、學術化和官方化的特點。實質上,這是一種合理的評價主體架構,體現了對公司治理評價的不同需求,應該鼓勵多種商業性機構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競爭發展,使其在實證檢驗中不斷發展。
4.3 公司治理評價指標體系要不斷發展,與時俱進
治理環境的客觀變化要求公司治理評級體系的相關內容也要作出相應的變化和調整,這也是評價體系在不斷實踐驗證過程中的必然反映。這一點在學術領域和實踐領域都得到了支持,比如南開治理指數在每年實證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公司治理評價報告并適時調整指數體系;連城國際在2002年較早的董事會評價體系的基礎上已經發展到了現在涵蓋品牌、文化治理狀況的評價;深證和上證的治理指數也會在每年適時更換樣本公司。公司治理評價,無論是對其進行學術研究還是商業實踐,都要與時俱進的圍繞著如何真實反映公司治理狀況這一核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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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對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6
【關鍵詞】股權結構 公司治理
一、緒論
通過眾多學者的研究發現,股權結構相對該公司而言是否合理,成為公司長遠發展的關鍵所在。那么,如何在過往的經濟案例中,尋求適合公司發展的股權結構,并如何通過股權結構的改革促進公司治理的優化,最終使之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等問題成為本文的核心問題。
二、中關村證券的巨額虧損問題
中關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通過對原汕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擴股、更名遷址而設立的一家全國性綜合類證券公司. 該公司將自身定位于高科技產業的投資銀行。該公司擁有經營股票承銷及主承銷業務資格、證交所市場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等綜合類券商全部業務資格,注冊資本15.4億元,股東包括“中關村科技”等數十家國內知名企業。
(1)中關村證券公司內部審計曝光,家底不實。2005年5月,股東出資中相當大一部分并未按照招股書中所言用于建設營業部和購置IT設備等,而是被用于償還汕頭證券遺留的舊賬。同時發現,原汕頭證券遺留資產中存在大量不良資產,主要由債權構成,但由于債務單位破產、訴訟時效已過等原因,大量資金無法收回。(2)中關村證券公司炒作表外業務。重組之后,中關村證券就將業務分為表內和表外兩部分核算,表外的經營均通過關聯公司完成。表外經營業務重點之一就是炒作股票。(3)關聯公司占用大量資金。中關村證券重組之后的財務報表上對資金流轉加以掩飾。而在2005年年底之前,中關村證券從未將關聯公司完成的表外部分納入合并報表的范圍,也從未將表外部分的會計憑證和賬簿提供給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三、中關村證券巨額虧損問題分析
(1)股權結構不合理。中關村證券股權相對集中。中關村科技、首都國際投資公司、理工創新投資公司這三家公司雖然不占絕對控股地位,只是相對與其他股東股權比例較高,但其他股東持股分散,而且聯合困難,使該股東難以控制公司運作。中關村證券公司的這種現象也是我國公司普遍存在的“一股獨大”現象的表現。
公司的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于公司的經營激勵,競爭監督,前景發展等諸方面有較大影響。“一股獨大”這種股權結構對控股股東很難有制衡作用,小股東缺乏參與公司治理的動力,真正參加股東大會的只有極個別的大股東。大股東利用其控股地位,控制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任免:無法形成真正有效的股東約束,造成公司治理中的組織機構形同虛設,減弱了公司內部治理效率。從某種程度上說,大股東的監控是公司內部治理效能提高的關鍵。然而,大股東又處于缺位的尷尬境地,公司內部治理無法達到高效。而這種股權結構不合理恰恰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徹底,不完善的主要根源,也是種種不規范的源頭。
(2)中關村科技與關聯公司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上市公司為“圈錢”而無限度地增發、擴股,上市公司為大股東貸款作無原則的擔保等不良現象,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缺乏保護機制,同時這也影響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3)大股東侵害小股東利益的問題。中關村證券在召開會議,任何重大事件上,所謂小股東的表決權便形同虛設。由于我國的公司治理制度選擇雙層制法人治理結構,即在股東大會下并行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這種治理結構在發揮重大作用的同時也暴露出問題,以大股東為公司主宰,但我國缺乏恰當的主體來擔當積極而合格的股東,結果是出現了內部人控制和大股東機會主義等現象。
(4)股權流動性差。中關村證券公司是一家非上市公司,股份基本上都是國家股和法人股。因此,股權的流動性非常低,國有股權基本上不流動,無法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實現轉讓。董事長的身份界定模糊, 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董事長與總經理之間責任分工不明。股東大會流于形式,董事會治理機制虛置,監事會由于其非獨立性不可能形成對財務狀況、董事及經營層的有效監督。在這種狀態中,公司的實際經營決策大權主要由公司高管人員掌握,形成嚴重的內部人控制。
四、結論
公司治理目前已成為全球市場經濟國家共同面對的問題,也是國內外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關注的一個新興學科領域。中關村證券,一個曾經是注冊資本上億的大規模的證券公司,在短短5年資產就耗盡,不僅自身沒有了發展前景,還使一些上市公司受到牽連,損失嚴重。不僅應當從公司本身來看待這個問題,還應該從中國證券業這個大環境中來分析這個問題,在已有的客觀環境下,如何謹慎的改變風險,趨利避害是各證券公司應該認真考慮的,證券公司應該秉著為投資者服務,為投資者盈利的目的來進行這一系列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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