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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任務范文1
關鍵詞:土地;規劃;協調;研究
Abstract: China's large population, relative shortage of per capita resources, reserve resources are very scarc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people and land prominent. Current and future a period, is the key to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 in China, and also an important period of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uture urban development, the occupation of cultivated land is inevitabl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land supply and demand will become increasingly acute. Contradiction of city scale increase and cultivated land decrease, is a practical problem tha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urgently needs to solve.
Keywords: land planning; coordination; research;
中圖分類號:F301.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兩規協調是解決這一棘手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兩規在規劃目標、編制思路、技術方法與相關數據采用等方面存在一些分歧,導致了當前兩規在指導區域城鄉土地的開發利用上的諸多矛盾,帶給城鄉土地管理極大的不便。因此,盡快協調兩規的關系對于改善我國人地關系,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發展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兩規的相互關系
(一)兩規的區別
1、對象和范圍
土地是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共同規劃對象,但各自側重點不同,從范圍來看,城市總體規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城市規劃是在城市土地使用組合基礎上進行城市空間形態布局,主要是對城市用地進行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是全域覆蓋,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及其它土地,通過調節土地布局和各行業土地規模,合理規劃利用土地。由此可以將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理解為點與面、部分與整體的關系,互為依據、相互銜接。
2、目標及任務
城市規劃為了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的發展,其任務則是合理確定區域城市的性質、規模、功能和發展定位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是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全域的土地,通過分析土地利用結構現狀,根據國家經濟發展對土地的需求,結合區域的土地供給能力、人口承載力以及開發利用戰略,確定規劃目標年的土地控制指標。
3、規劃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區域重大基礎設施的建設,根據區域定位、人口、經濟、社會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區域的發展規模及方向、城市綠化和配套農產品基地建設等,對城市的各項建設活動作出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依據區域土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現狀的基礎上,結合土地利用結構調整,考慮各項經濟社會建設的用地,以保證整個轄區經濟社會的發展需求,是以土地利用為中心,優化土地利用結構為主要內容的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規劃與建設,土地供給與土地需求的關系。
(二)兩規的一致性
1、根本原則一致性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是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根本原則。
城市總體規劃是區域性和綜合性的規劃,基本出發點和最終歸宿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完善空間功能布局,統一部署安排各項經濟社會活動。
兩項規劃的側重點各有不同,但都以土地作為主要規劃對象,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相關各部門的發展規劃為參照進行規劃編制,核心內容都是圍繞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共同的目標都是為了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2、要求一致性
兩規具有共同的編制要求,即實現土地利用的集約節約化,兩規應當在集約節約利用土地的過程中發揮至關重要的控制性作用。
3、任務一致性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任務都是統籌安排各類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全局性規劃,其規劃的是規劃行政區域內全覆蓋的各類用地;城市總體規劃的側重點是統籌安排規劃區,集中體現在規劃建成區內的各項建設用地。
在土地利用中,兩者互相聯系、互相作用、互相指導。城市規劃要依據土地利用規劃,依據土地供給趨勢進行城市規劃編制;土地利用規劃要充分結合城市、城鎮和大型設施的發展布局情況,做到與城市總體規劃及城鎮相關規劃體系相一致,否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難于編制和實施。因此,兩項規劃在土地利用上應當彼此互相協調、有機銜接、彼此制約和互為補充。
4、法律地位的一致性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各自有與之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兩規不協調的根本原因
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核心是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兩個基本點為切實保護耕地、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用地。規劃的基本指導思想是“以供給定需求”,采用自上而下,層層指標控制,指標下達的方法。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量不能突破上級規劃分解下達的控制指標,補充耕地量不得低于上級規劃分解下達的控制指標。
城市總體規劃的基本指導思想是“以人定地”、“以需定供”。城市建設用地是通過經濟社會現狀,然后預測規劃期間的人口及城市化水平,確定人均建設用地等標準;各類用地、功能分區是根據對土地的實際需要,經綜合平衡、論證后確定的,沒有嚴格的控制指標。
由于指導思想與方法的明顯不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結果自然會有不同。
三、兩規協調建議
1、制定合理的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充分考慮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條件,以及自然環境承載力狀況,制定符合地區發展實際,社會、經濟與環境相協調的發展目標,形成對地區發展的統一指導。
2、協調統一建設用地規模、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人口規模預測值、用地分類指標和城市建設用地范圍等。城市規模的確定是兩規協調、銜接的重點,也是兩規爭議集中所在。
3、從宏微觀兩個層面協調兩規的用地布局,且在規劃實施上要一致有效。在兩規的協調過程中,城市總體規劃應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指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用地布局上起到的宏觀調控作用,城市總體規劃則詳細的布置城市建設范圍內各類用地的布局。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任務范文2
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的《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工業化、城鎮化仍處于快速發展階段,建設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保護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的形勢日趨嚴峻,統籌協調土地利用的任務相當艱巨。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根本方針,統籌土地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導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的重要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科學分解并層層落實《綱要》確定的土地利用主要指標,盡快組織完成地方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地方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主要用地指標和用地布局安排必須服從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相關規劃,也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和總體布局安排。要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嚴格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從嚴審查各類建設規劃中的用地規模和標準,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及時調整和修改,核減用地規模,調整用地布局。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注重協調配合,認真落實《綱要》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順利實施,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嚴格落實保護耕地目標責任制,確?!毒V要》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任務范文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的基礎,是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據,也是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隨著我市城市化、工業化的強勢推進,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必須重新編制。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做好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42號)精神,現就做好鄉鎮、街道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劃修編的指導思想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全面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五個統籌”,深入實施“工業立市、開放興市、合力建市、生態靚市”的發展戰略,緊密結合各鄉鎮、街道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堅持“保護、保障、挖潛和集約利用”的總體要求,正確處理內涵挖潛與外延擴張、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長遠利益和當前利益的關系,通過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轉變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推進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
二、規劃修編的基本原則
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具體應遵循以下原則:
1、用途管制原則。統籌安排各類重點建設用地,明確各土地利用區塊的用途,特別要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引導與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農用地。
2、耕地占補平衡原則。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力度,適度開發宜耕后備資源,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3、集約節約用地原則。規劃圈外的建設用地要逐步向圈內置換,著力挖潛盤活存量閑置、空閑土地和已建設的粗放低效土地,強化“雙控”指標體系,切實提高土地利用率。
4、可持續利用原則。重視保護與改善生態環境,充分考慮環境容量和生態承載力,保障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5、因地制宜原則。各類建設用地須充分考慮土地的自然、環境、區位等特性,充分利用坡陡在25度以下的低丘緩坡區的非耕地,盡量避免占用耕地。
6、與上一級規劃協調一致原則。根據市級規劃下達的規劃控制指標進行土地用途布局和規模結構調整。
7、公眾參與原則。采取公開展示等方式向社會并征詢意見,廣泛聽取各社會階層的意愿,協調政府與公眾需求,推行“陽光規劃”。
三、規劃修編的期限
本次鄉鎮、街道規劃修編基期年為*年,規劃期限為*—2020年(其中近期為*—2010年,中遠期為2011—2020年)。規劃修編要突出保障*-2010年建設用地。
四、規劃修編的主要內容
1、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和土地供需趨勢分析;
2、明確規劃目標、期限、范圍和任務;
3、土地利用布局和結構調整方案;
4、進行土地用途分區,制定用途管制規則;
5、落實各項規劃用地位置;
6、重點建設項目用地規模和布局方案;
7、突出解決好農村居民點的布點及規模縮并調整問題;
8、落實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9、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措施。
五、規劃修編的前期工作任務
由于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受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標控制,在上級政府對市級規劃指標安排尚未明確前,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前期工作重點是:
(一)規劃準備(*年8月15日前)
1、成立組織。成立以鄉鎮、街道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領導小組,明確分管領導,落實精干工作班子,積極有序地開展工作。
2、制定計劃。根據規劃修編的程序步驟,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明確每一步驟的工作任務、工作內容、完成日期和責任人,積極推進規劃修編工作有序開展。
3、籌措經費。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量大、涉及內容多,成果資料復雜,報批要求高,各個鄉鎮、街道都要安排落實好規劃修編專項資金,做到??顚S?,保證規劃工作順利進行。
(二)收集資料和前期調查(*年8月15日-9月15日)
1、收集鄉鎮、街道的自然、社會經濟基礎資料,包括1997-*年人口資料、經濟發展資料、統計手冊,工業功能區塊情況、產業發展情況,*年度黨委、政府工作報告等。
2、收集土地利用的現狀和規劃資料,包括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料(文本、說明、圖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調查與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
3、收集各種相關規劃資料,包括鄉鎮、街道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和*-2010年等近期發展計劃、交通規劃、水利規劃、旅游規劃、生態鎮規劃、農業區劃和綜合開發規劃,規劃期間重點建設項目、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項目及中心村、行政村建設布點等情況。
4、收集建設項目用地規模、集約用地以及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資料。
5、完善鄉鎮、街道的集鎮規劃,按照鄉鎮人口、經濟狀況核定集鎮用地面積;將工業功能區塊納入集鎮用地范疇,工業用地要與上一輪規劃銜接,應進入鄉鎮工業功能區塊,原則上不再單獨選址;應充分利用荒地、荒坡地安排建設用地,盡量少占用耕地,集鎮用地面積的擴大應與農村村莊用地面積的減少相掛鉤。
6、做好村莊布點規劃。根據鄉鎮、街道行政村規模調整的實際情況,確定中心村位置,按照“中心村用地擴大與自然村面積減少”的原則,做好中心村及其它其它村的定點規劃。
(三)調查研究(*年9月16日—10月30日)
1、評價上一輪規劃。各鄉鎮、街道要對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認真評價,梳理上一輪規劃已用空間和剩余空間的面積和位置,總結規劃實施取得的成績、經驗和存在問題,為新一輪規劃修編提供借鑒。以土地更新調查成果為基礎,完善土地利用現狀圖,形成規劃工作底圖。
2、調查內容。包括土地利用現狀更新調查資料的核實,人口調查,基本農田及標準農田調查,建設項目與用地需求量調查,土地整理、建設用地復墾開發潛力調查,土地生態環境現狀及建設調查等。
3、研究內容。依據調查結果,對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現狀、潛力及存在問題進行分析、評價、研究。預測規劃期間常住人口總規模、各業用地需求,分析規劃期間土地供需狀況,為規劃修編提供依據。
(四)確定規劃初步目標(*年11月1日—15日)
根據鄉鎮、街道調查研究的結果和鄉鎮、街道經濟社會規劃等相關規劃,確定好規劃初步目標。初步目標應突出規劃期內土地利用的主要任務,一般包括保護耕地、統籌安排各業用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目標。要按近期和中遠期確定規劃目標及任務。
(五)編制規劃草案(*年11月16日-*年1月15日)
1、根據鄉鎮、街道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將上一輪規劃剩余的建設用地、待置換用地控制指標進行適度調整,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地用途布局和規模結構的調整方案。
2、按照初步擬定的規劃方案,依次在規劃工作底圖上落實基本農田、重點建設項目、土地整理開發、建設用地復墾、生態建設等規劃控制指標。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地塊的規劃用途。
3、編制規劃草案,初步形成規劃文本(初稿)。
六、有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新一輪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是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落實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舉措,是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客觀需要,是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群眾土地權益的重要保證,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土地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能力的必然要求。各鄉鎮、街道要提高認識,不斷總結經驗,高度重視規劃修編工作。
(二)加強領導,科學規劃
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未來鄉鎮、街道區域內各業、各類土地利用的綜合協調和統籌安排,必須在當地黨委、政府(辦事處)主要領導的領導下,動員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
規劃修編應當貫徹“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依法、民主、科學辦事,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任務范文4
《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及時調整了我國土地管理立法的指導思想,明確規定:“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p>
是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步驟??沙掷m發展是針對以資源高消耗和環境污染為特點的生產和消費體系來支撐整個社會文明的傳統發展模式而提出的“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造成危害的發展”明確地把“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成為強化土地資源管理,防止土地資源衰退與短缺,實施土地可持續利用的重要保證。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因此,我國把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作為土地資源立法的指導思想,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有序、高效、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
一、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切實保障有限的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貫徹執行國家土地利用政策,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土地的需求,以及地區的自然、社會經濟條件而編制的合理分配土地和調整各類土地的利用結構與布局的戰略構想和設計方案。《土地管理法》實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明確要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規定土地用途;同時還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原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構成及其編制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和原則。《土地管理法》第1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蓖恋乩每傮w規劃編制的原則包括:(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五)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內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不同,地域空間尺度不同,各級政府負責編制和實施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任務和內容也不盡相同。總的來看,國家、省、市、縣、鄉 五 級規劃體系中,從上至下,規劃任務和內容由宏觀逐漸向中觀,進而向微觀轉變。 國家和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高層次的政策性規劃,主要起宏觀調控作用;地區(市)級規劃是由由省級規劃向縣級規劃過渡的中間層次,其中,市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仍屬于政策性規劃的范疇,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屬于管理型規劃;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管理型規劃,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依據,也是保證省級和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現的關鍵。 根據地級規劃所規定的土地利用方向、重點基礎設施的布局,結合本縣的土地資源特點,確定縣內的土地利用方向、各類用地的規模和布局,重點確定耕地、土地開發整理和城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布局,并把指標分解到鄉;進行土地利用分區,編制各分區用途管制規則;制定實施規劃的措施。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程序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一般可分為準備、編制、審批三個階段。即組織與技術準備階段、編制規劃階段、規劃審批和公布實施階段 。
為了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質量,切實保護土地資源,特別是作為社會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基礎的農用地和必要的建設用地的合理配置,國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二、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強化耕地保護措施,保障土地資源合理的開發利用
實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新舉措?!锻恋毓芾矸ā返?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边@是根據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土地資源承載能力已接近極限的基本國情而確立的法律原則。我國過去土地管理法雖然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但因具體措施不力,保護手段落后,亂占濫用土地,掠奪式使用耕地的現象仍在繼續蔓延,土地資源衰退現象十分嚴重?!锻恋毓芾矸ā穼⑼恋匕从猛緞澐譃檗r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并明確界定其法律概念。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國家對土地用途實行建設用地總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標管制,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耕地保護是《土地管理法》的重點。耕地保護的實質在于預防耕地減少和退化,防止對耕地造成污染、破壞和損害,以有效地提高和改善土地的自然經濟條件,促進土地對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支撐作用。當前,我國土地利用的結構和布局基本是合理的,但土地利用、土地供需矛盾尖銳,人均耕地面積不斷下降,耕地承載力已接近極限;土地利用尚不充足,土地退化、損毀和質量下降問題突出。因此,切實保護耕地已成為當務之急。《土地管理法》確立了“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的法律原則,并明確規定耕地的特殊保護等相應的措施。
1、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負責開懇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懇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懇費,專款用于開懇新的耕地。因此,現金補償不得以現金替代應開懇的耕地,借以穩定耕地的保有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年度利用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懇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
2、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依照《土地管理法》, 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列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利保護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疏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國務院規定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它耕地。國家對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基本農田及其以外耕地超過35公頃的,因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征用,也必須由國務院批準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和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3、禁止閑置、荒蕪耕地,提高土地利用質量。 已辦理土地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繳納土地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4、加強未利用地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我國土地資源保護所面臨的一個嚴重問題。水土流失不僅直接減少現有的土壤面積,而且還能使土地地質退化,土地生產能力衰退。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在對耕地特殊保護的同時,對未利用地的開發也作了相應的規范。從總體上看,國家鼓勵單位或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土地;開發未利用的土地如果適宜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但是,開懇未利用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開懇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潭灘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懇,圍墾的土地,要有計劃、有步聚地退耕還林、還湖、還牧。
三、建立土地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土地利用管理
土地監督檢查制度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土地利用狀況、效果的檢查、監測和驗證等一系列經濟、技術和法律措施的總稱。其主要內容包括:(1 )建設用地總量和耕地保有量的監督檢查,確保耕地保有量不減少;(2 )土地用途的監督檢查,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耕地轉為非耕地,保證國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順利實施;(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查處弄虛作假、移花接木等行為;(4)占用耕地補償和開懇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占多少, 墾多少”原則得以實現;(5)土地利用狀況及其效果的監督檢查, 加強對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土地污染,以及閑置、拋荒耕地等違法行為的查處;(6)土地權屬的監督檢查等。
四、為適應新形勢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制度改革是解決當前土地資源利用不當與保護不力的重要手段。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土地產權制度、征用制度、儲備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土地征用實質是土地產權及其收益的重新配置,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產權的安全性、穩定性和延續性是土地資源高效利用與保護的根本動力。當前土地征用范圍過寬、補償過低、失地農民安置不當已經成為較大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嚴重影響未來公益性用地的供給,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大大降低。以穩定土地市場為目標的城市土地儲備制度行為異化,經營性用地儲備比例過高,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基礎設施等用地供給不足;同時,土地儲備規模不適,制度運作風險與資金負擔過大。只對當期地方政府負責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刺激了低地價、零地價等惡性競爭行為,導致建設用地供給失控,土地資源嚴重浪費。因此,必須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明晰土地產權邊界,規范政府土地行為,保障一般經濟主體與未來政府的合法土地權益,為土地資源高效利用與合理保護奠定結實的制度基礎。
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和保護還有賴于政府的宏觀調控。我國土地市場的發展現狀決定了要求政府必須執行產權界定,完善市場交易規則,建立土地收益分配體制,培育市場競爭主體,完善土地市場體系等職能,促進土地資源流動和優化配置。同時,由于市場無法對土地資源,尤其是耕地、林地和草地等資源所發揮的生態和環境功能進行全面評價,無法自動內部化土地利用中的外部成本,必須建立有效的公共政策體系,以消除外部性、彌補市場缺陷。由于分割的地方土地市場難以控制土地出讓中的惡性競爭行為,需要由省政府統一實施適用于不同區域、不同產業(尤其是工業)的用地門檻制度,為建立區域統一土地市場奠定基礎。同時,改變當前工業用地過于分散、土地浪費與污染嚴重的局面也需要政府通過規劃優化工業用地布局,加強用地與治污管理。完善政府土地宏觀調控機制,是實現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必要輔助,也是土地保護得以實現的基本要求。
1.建立科學有效的保護機制,切實保護耕地資源
未來一段時間內,耕地保護政策體系面臨著巨大的考驗,審時度勢地調整現有耕地保護思路,建立科學的耕地保護機制是實現快速經濟發展階段耕地資源保護的重要舉措。
2.建立健全土地市場機制,高效配置土地資源
數量龐大的建設用地能否用好,是耕地保護目標與經濟發展目標能否同時實現的重要基礎。我國20多年的市場經濟改革經驗表明,市場及價格是實現資源高效利用的最重要的工具。進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場,全面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是緩解我國土地資源稀缺的重要舉措。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任務范文5
關鍵詞:土地規劃;城市規劃;銜接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近年來引起我國規劃學術界爭議的問題之一就是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問題。在現行的體制下,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規劃分別由國土(土地)管理部門與規劃(建設)部門編制,由于在法律、體系、技術、方法等方面的差異,造成兩種規劃在許多方面難以協調。但兩者都是以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為基本目標,兩種規劃的銜接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在此就兩種規劃的銜接提出一點建議和措施。
1 兩種規劃的關系
1.1 土地規劃
土地利用規劃是為了合理開發、利用、整治、保護土地采取經濟、技術、工程等綜合措施而進行長期土地組織的布局與配置。它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本任務是從國家全局和長遠利用出發,在保護耕地的前提下,協調各類用地需求,統籌安排各類用地規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開發和整理,以促進土地資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2 城市規劃
城市規劃是指城市人民政府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所作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
城市規劃的任務是:根據國家城市發展和建設方針、經濟技術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計劃、區域規劃,以及城市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和建設條件,布置城市體系;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布局;統一規劃、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綜合部署城市經濟、文化、基礎設施等各項建設,保證城市有秩序地、協調地發展,使城市的發展建設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城市規劃的根本作用是作為建設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據,是保證城市合理地進行建設和城市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及正常經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是實現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綜合手段。
1.3 兩者的關系
由規劃范圍來看,兩者的關系是整體與局部,面與點的關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整個區域的規劃,城市規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2 兩種規劃協調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兩種規劃的規劃思路不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思路是依據上一級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新增建設用地面積、新增建設占用耕地面積等控制指標,以供給制約和引導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剛性的。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時, 沒有自上下達的規劃控制指標,重在從需要出發,著眼于發展,在對城市的社會、經濟、歷史、地理、資源、產業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發展的客觀規律,提出城市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的設想,很少考慮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問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有控制規劃,而城市規劃屬無控制規劃。由此導致,地方政府熱衷于城市總體規劃,都期望把自己城市做強做大,而任意擴大城市規模的傾向,規劃部門為迎合政府意圖,加上自身利益觀念的驅使,也喜好大規劃,對與土地規劃的銜接造成很大的困難。
2.2 兩種規劃參數的統計口徑不一致
2.2.1 人口。城市總體規劃中,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規劃)建成區內的非農業戶籍人口、農業戶籍人口和一年以上的暫住人口。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城鎮人口僅為城市和建制鎮建成區范圍內常住人口的總和(含常住的非農業戶人口、農業戶人口和集體戶人口),不包括流動人口。不難看出,前者所稱人口的范疇顯然要比后者大。
2.2.2 用地指標。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的選取依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 一90) 的規定, 不考慮規劃期年耕地水平和規劃目標年耕地保有量。
土地利用規劃中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分為城鎮居民點用地指標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指標,編制過程中為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建設用地總量與均量都要受到耕地保有指標的限制。
2.3 兩種規劃采用的土地分類體系各異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51 號)中最新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用的土地現狀分類,其用地類型為3 個一級類、10 個二級類和33 個三級類。
城市總體規劃中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l37—90), 其用地類型分別為10 個大類,46 個中類,73 個小類。
兩種規劃對地類存在名稱一致而內涵不相一致的問題,兩者既有交叉,又有重復,另外還有內涵一致而土地利用類型名稱不一致的問題。如《城市用地分類》中城市建設用地包括采礦用地,而國土資廳發〔2009〕51 號文的規定為:城鎮附近的采礦用地并入城市、建制鎮用地,城鎮范圍以外的區分為獨立建設用地和采礦用地。
再加上城市總體規劃用地面積采用1:l0000 或l:5000 比例尺圖紙上量算結果;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是在GIS 軟件中進行面積量算?;A圖件、量算方法和量算誤差不一致,最終導致同一地類不同內涵不同面積,相同地類無法歸類比較。
3 加強兩種規劃協調的對策
3.1 以可持續發展理論作為兩種規劃的根本指導理論
既要尋求發展,又要保護環境和資源。在城市規劃中應綜合考慮城市發展的資源與環境問題,預測在不同決策方案下城
市系統的潛在發展水平在土地資源承載力的約束下,提出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規劃建議。拓寬城市規劃的內涵和領域,形成可持續觀指導下的城市規劃的新思路。
3.2 建立完善的規劃體系
區域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深化,是二者在空間布局和物質基礎上的落實,為城市規劃和其它規劃提供了宏觀和區域范圍的經濟技術依據。城市規劃必須以區域規劃為依據。
國土規劃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總的戰略方向和目標以及規劃區的自然、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條件,對國土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進行全面的規劃。土地規劃的編制是以國土規劃為依據。
因此要加強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的協調,就要盡快地開展區域規劃或國土規劃的編制工作,以便在區域層次上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規模,城鎮體系規劃,尤其是城鎮規模與布局,土地利用與經濟發展,土地利用與工業化、城市化之間相互關系進行協調和安排。建議開展城市用地合理規模問題的科學研究。
3.3 統一各項參數
為加強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的銜接,建議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時,使用統一的人口和土地的數據。
城市用地統計應當以城鎮地籍調查數據為準。城市用地分類、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的調查等方面應當考慮城市規劃和建設部門的需求。城市總體規劃要充分利用城鎮地籍調查資料和城市土地定級估價資料。各級城鎮體系規劃應當精確確定城鎮數量、規模和布局,為編制相應土地利用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3.4 統一用地分類標準
建議城市規劃區內仍然可以采用城市用地分類,為了適應土地資源管理工作,可對其做適當的調整與修正,而在規劃區外可采用全國土地利用分類,這樣既可以避免用地分類標準上的相互沖突, 也為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的銜接提供了有利條件。
3.5 從法律角度加強良種規劃的協調
目前,我國還沒有真正的一部針對土地規劃的法律,導致土地規劃缺乏法律依據,這也是造成土地規劃與城市規劃脫節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應盡快籌備起草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土地規劃法》,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城鄉土地和各部門、各產業用地統一管理,規范城鄉土地利用規劃行為,對城鄉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協調土地利用規劃與相關規劃之間的關系,在土地利用層次上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規劃體系。
參考文獻:
[1]王萬茂,土地利用規劃學[M].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2000.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任務范文6
【關鍵詞】土地規劃;問題;解決對策
引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推動了城市化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土地作為城市建設過程中最為重要的基礎條件之一,絕對是不可或缺的生產要素。我國的土地資源是有限的,想要使其得到充分利用就必須進行科學管理的規劃。
1、土地規劃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
1.1存在片面性和盲目性 農村土地規劃及其管理主要涉及到縣、鄉兩級國土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存在缺乏專業的土地規劃的知識,同時,鄉鎮農村土地規劃的編制實施管理存在缺陷,使得規劃農村土地存在著片面性和盲目性。
1.2缺乏動態性 對于區域內的土地自然屬性、生態環境以及人文地理等方面缺少全面細致的分析,這樣導致土地利用過于簡單化,從而造成其指標預測精確度下降。加上規劃本身的約束性,有些規劃受到不確定因素的影響,需要做出調整或者更改,之前的規劃方案就可能作廢,或者是很難做出相應的變化來及時調整。實際工作中,許多地方的土地利用規劃調整的依據并沒有根據客觀情況來進行科學合理的預測規劃,在原基礎上做表面工作,編造相關數據,使得土地規劃成為僵化的形式,從而導致了土地利用規劃工作與現實脫節,削弱了規劃指導控制作用,規劃也就越來越脫離實際。
1.3缺乏可操作性 對于建設用地的預測和安排也只是根據有關部門現有的規劃展開的,創新能力極其低下。且在一些土地規劃的制定過程中,一些地方思想保守落后,觀點缺乏新穎性,土地規劃方案執行性不強,無法體現土地規劃的預測性、先進性。土地規劃的問題比較嚴重,利用土地的目標、實施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也缺乏特色,尤其缺乏地方特色,特別是還有一些地方的土地規劃出現雷同。
2、土地規劃存在問題的原因
2.1規劃方法問題
2.1.1部分規劃思路、規劃方法不合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突出了保護耕地的理念,強調在規劃上實現耕地數量的不減少,這種規劃的思路不能全面、綜合地貫徹土地利用規劃的原則,明顯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這是典型的計劃經濟的規劃方法和資源配置方法。實踐證明,這種層層下達指令性控制指標的規劃方法是失敗的,耕地保有量,并未保住,建設用地總量也沒有控制住。另外,過于強調規劃的控制,缺乏彈性,不能很好兼顧各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劃指標地區分配的不合理。同時,指標分解過程中任意性較強,為保證部分硬性指標,不得不大幅減少其他指標,以達到總體平衡。規劃目標不合理,實際用地必然要突破指標的控制,在土地管理上產生問題,對地方的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2.1.2規劃分類體系不完善 主要存在以下問題: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五級規劃都是對土地利用現狀的類型進行結構和布局的調整,規劃內容基本一致,重點不突出,模式僵化。②以縣、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實施性規劃,作為整個規劃體系的基礎,仍停留在總體規劃的層面上,規劃的深度不足。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專題規劃沒有系統規定,專題規劃編制不夠規范和全面,導致相關的規劃目標的預測依據不充分。④規劃劃定的土地利用分區的分類較粗,針對性不強,尤其是與各部門規劃的內容差異較大,難以銜接。
2.2規劃的實施保障制度方面
2.2.1公眾參與度不足 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上而下指標控制的規劃方法,規劃編制過程沒有公眾參與機制或公眾參與度低,造成了缺乏公眾監督以及公眾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了解,從而使規劃編制和實施失去群眾基礎,導致規劃實施過程中缺乏群眾認同而增加困難。此外,雖然規定了鎮級規劃的公告制度,但不少地方沒有認真執行。
2.2.2與城市規劃的關系未理順 由于宣傳力度不足,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本身存在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跟隨城市規劃走的現象普遍存在。
2.2.3靈活性不足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后,規劃的調整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這雖然維護了規劃的嚴肅性,但也造成了規劃執行的靈活性不足。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最低層次機關為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地級市人民政府,這樣涉及規劃調整的,沒有針對項目的具體情況來設定條件,不管項目類型、用途以及不符合規劃的面積大小如何,均應上報審批。其間經過的審批層級較多,程序較為復雜,耗費時間長。
3、解決土地規劃中的問題的方法
3.1深入規劃體制改革 土地規劃要高效有序與編制實施空間規劃密切相關,有效解決土地規劃中存在的問題,必須改革規劃體制,加強規劃的銜接協調力和綜合管理力,減少規劃數量,嚴格界定各類規劃的范圍,建立起在市場經濟發展下,以主體功能規劃為基礎,土地規劃等專項規劃為補充,各類規劃定位清晰、功能互補的規劃體制。
3.2提高專業化水平 我國現在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階段,經濟以及社會結構都在不停地發生變化,所以對規劃編制也要不斷地進行相關的調整,在一定時期內無論規劃做得多詳細總會有許多新問題、新情況,所以規劃應進行有科學依據的調整,不能為了追求穩定而不進行相關的調整。只有根據實際情況的改變,對規劃進行調整才能保證規劃的順利實施。土地規劃的復雜性要求相關人員必須不斷豐富自己的知識,通過各種方式學習各類關于專業用地及相關法律策的知識,提高自身綜合分析能力,確保規劃水平,提高規劃的現實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在今后的規劃工作中,要盡可能多利用科技手段作為分析政策影響、跟蹤區域問題、籌劃重大決策的重要支撐。
3.3嚴格土地利用的計劃管理 要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按照計劃編報程序,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地制定包括農用地轉用、耕地保有量、土地開發整理、耕地保護等指標在內的年度用地計劃。公路選線應盡量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其他行業建設發展規劃的編制涉及土地利用的,亦應遵循節約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3.4改進規劃動態性 改變傳統的靜態定性定量的研究方法,采用一種全新的動態定性與定量研究相結合的分析方法,采用動態的規劃方法來制定具有動態特點的規劃方案。用動態方法可以把規劃劃分成幾個階段,并且在每個階段有明確的任務指標要求,這樣對于實施者來說就容易把握了,規劃也就容易得到落實。
4、結束語
綜上所述,本文首先對我國當前土地規劃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影響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解決當前我國土地規劃問題的有效對策。
參考文獻
[1]姚存卓.淺析規劃管理部門在存量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途徑[J].規劃師,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