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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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條例

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條例范文1

第一條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行為,保護城市景觀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定著于建筑物、構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設施上,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等形式的廣告;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其他戶外媒體設置的廣告。

第三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辦法。

第四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符合設置規劃,設置位置適當,布置形式與街景協調。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

第五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廣告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資格、的內容審查和登記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設規劃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審批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實施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設局參與利用市政公用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審批工作。

市教育局、人事局、衛生局、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局、房管局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負責相關廣告內容的審查工作。

第二章戶外廣告設置

第六條申請戶外廣告設置、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二)戶外廣告、設置的時間、地點、形式符合市政府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要求及有關管理部門要求的事項。

第七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設計方案。在供電、供氣、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訊及其他管線周圍設置戶外廣告的,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八條下列場地和設施,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綠地綠化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九條戶外廣告設置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

利用市政公用設施、場地的戶外廣告設置權拍賣方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城市建設局擬定。

第十條招標拍賣戶外廣告設置權,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需要設置戶外廣告的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應當參加招標拍賣,有償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

第十二條拍賣戶外廣告設置權,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第十三條招標、拍賣的程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受讓人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后,持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等有效法律文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置、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筑物為其他單位做廣告宣傳的,依本辦法出讓。

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筑物為本單位做廣告宣傳的,其戶外廣告設置權可以不實行招標拍賣。廣告設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照市城鄉建設規劃局審批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辦理審批手續。廣告主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設置審批文書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設置。逾期作自行放棄設置權處理。

第十七條各類展銷會、訂貸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設置,有效期滿后應當立即清除。

利用升空氣球做廣告的,還應當符合國務院《通用航空管制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單位、城鄉居民、個體工商戶張貼各類廣告,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同意,在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并到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簡易登記手續。

禁止在指定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電桿、燈桿以及公共場所、街道、信箱、垃圾箱、護欄等張貼或亂涂亂畫廣告。

禁止在公共場所散發印刷品廣告。

第三章戶外廣告管理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必須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形式、規格、內容設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后,由戶外廣告經營者申請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7日內,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手續。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60日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設置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內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

第二十二條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對其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維修,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設置權使用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6年。具體期限在招標或拍賣公告中標明。

戶外廣告設置權使用期限已滿需要繼續廣告的,其戶外廣告設置權應重新進行招標或拍賣。

第二十四條在戶外廣告設置權使用期限內,戶外廣告內容或圖案變更而設置地點不變的,應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戶外廣告設置權轉讓時應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在戶外廣告設置權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書面通知戶外廣告經營者限期拆除,因拆除給戶外廣告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戶外廣告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利用市政設施、場地設置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所得收益由市城市建設局用于城市建設。

利用財政供養單位場地、設施、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所得收益全部上繳市財政。

除前兩款規定外,利用其他場地、設施、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所得收益,除按照約定付給場地、設施、建筑物、構筑物所有者占用費外,其余金額上繳市財政。

第二十九條戶外廣告設置權招標拍賣所得及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財政局、物價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另行制定。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條戶外廣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設置戶外廣告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市市容衛生管理監督辦法》,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從事戶外廣告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權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條例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廢舊物品回收業,是指經營生產生活性廢舊物資、書刊和鎦金銀及其制品(包括廢液、廢渣、廢料)、珠寶、文物及經營信托寄賣的行業。

第三條凡在我市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店、站、門市部(以下統稱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和流動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業戶,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距離鐵路線不少于米;

二、經營場所具有比較完善的安全防范設施,具備高度不低于2米的封閉式圍墻和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儲藏場所,儲藏紙張等易燃品還應具有封閉式倉庫;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從業人員必須依法經營。

第五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達到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經營、儲藏場所必須達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從業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必須配備齊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六、廢舊物品應分類堆放,堆場、堆垛、明火或散發明火地點相互之間應保持相應的防火距離。

第六條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經營廢舊物品回收網點的單位和個人,由其行業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出具證明,持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二、從事流動廢舊物品回收業的人員,本地的常住人口應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外地的暫住人口應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現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辦理登記并制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在辦法時間內辦理稅務登記,證照齊全方可從業。從業時要配帶胸卡并攜帶有關證、照。

第七條經審批合格允許開業的廢舊物品回收業網點和流動廢舊物品回收人員,因故停業、歇業、轉業或變更營業名稱、經營項目和法人代表的,均須向原批準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遷移經營地址的必須向有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由有關部門按辦法對其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繼續營業,對不符合條件或拒不辦理變更登記的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對經營地點設在居民區內或影響環境達不到環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批。

第八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要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

第九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禁止經營下列物品及相關辦法不許收購的物品:

槍支、彈藥、爆炸物、放射性物品、污染物、有毒害物等物品;內部和保密文件(定點收購部門除外);鐵路、石油、電業、郵電、城市公共設施等專用器材和軍用器材。

第十條經營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并如實進行登記。

任何廢舊物品回收業經營網點和經營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收購報廢機動車。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不得窩贓、銷贓;必須按辦法的收購范圍、從事營業活動。

第十二條廢舊物品回收業從業人員發現經營對象有下列情況,要采取措施嚴密控制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所持證件系涂改、偽造和冒名頂替的;

二、與通緝、通報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相似的;

三、出售的物品來源可疑或與通報的物品相似的;

四、形跡可疑的;

五、有關部門另外做出要求的。

第十三條凡屬收購公安機關查尋的贓物、罪證的,其違規收購物品或銷售違規收購物品所得物款,一律由公安機關收繳,并按有關辦法處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辦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相關辦法予以警告、沒收其全部非法收購的廢舊物資及非法收入、罰款、取締等處罰。

二、違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條的,有關部門將按相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對屢教不改的,要依法取締其營業資格。對明知是搶劫、盜竊的物資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仍然收購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的管理,對未經登記或不佩戴胸卡的從業人員,發現后立即取締,禁止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到居民住宅區內鳴鑼收購,影響居民工作和休息。

第十六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處罰,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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