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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債權債務關系范文1
――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為例
郭昌 郭慶祥
邯鄲職業技術學院 河北 邯鄲 056001
摘要:合同結算與清理條款的效力也許被認為是一個不言而喻的真理,而被法學研究忽視,但是合同結算與清理條款的效力在合同法體系下的地位與基礎如何?合同結算與清理條款效力的獨立性來自哪里?與合同的救濟方式的關系如何?均需要正當性解釋進而將其與整個合同體系融合,明確其法律適用。文中,以我國合同法的規范體系為視角,以規范分析的方法,探析合同結算與清理條款效力的正當性解釋。
關鍵詞:結算與清理條款效力 正當性解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該條文本身看似是一個完整的規范,但是該條的邏輯來講并非完整的規范結構,首先對“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應當援引合同法91條,而91條規定了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7種情形,其次對一個合同而言,應當判斷哪些是合同的結算和清理的條款,每個合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內容都不同,然而國內學者對于合同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的正當性將其視為與合同爭議解決條款一樣的效力,忽視了對合同98條規定的合同結算與清理條款的效力基礎及法律適用規則探討。
一、對合同效力的正當性的探尋
合同效力的正當性是合同具有拘束力、強制力的基礎性問題,也是古老的話題,“大陸法系國家把“合法的原因”作為合同效力的依據,而英美法系國家則認為并非所有的允諾皆有法律約束力,只有經過深思熟慮,具有“約因”的契約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睂τ诤贤男ЯΦ恼斝?,我國有學者有人將其歸結為“法律規定”, 然而,從羅馬法到近現代的合同法理論,合同或法律行為之效力正當性的問題主要應在倫理上被證成。
二、合同效力的正當性與合同法98條對效力割裂的基礎
合同的效力的來源于當事人意思合致,即合同的效力來源于合同雙方與多方之間的意思一致表示,合同各方可以在合同中對權利義務進行安排,并實現各方企圖實現的私法上的效果。合同根據合同主體的意思,取得其合同的效力,因此,根據合同法第8條,合同主體有信守合同的義務,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必然導致合同責任的承擔。
三、合同結算和清理條款的界定
我國合同法并沒有規定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概念界定,從目前的合同法教科書及學術論著的檢索也未檢索到對合同結算與清理條款的概念界定。結合法律規定,合同結算與清理條款是指雙方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為解決合同遺留事務而進行的約定。如建筑工程施工的工程款結算等事宜、長期供貨合同解除后雙方對賬等約定。因此,合同結算和清理條款與違約責任、保證金條款等不同。
四、合同終止原因下的結算和清理條款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91條,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如下幾種方式:(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而另根據合同法117條,發生不可抗力時,不屬于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而是規定免除其責任,因此,將不可抗力與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人遲延等納入履行障礙是符合邏輯體系的,在該體系下,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原因,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合同履行不可能的情形,合同一方可以根據約定或法律規定依照我國合同法94條、96條規定解除合同。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的情況下
在債務已經履行并使得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的情況下,保持合同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是否必要?應當說明的是在民事權利中很多權利的設定是以權利預設的方式達到調整的目的,如締約權利、撤銷權諸如此類的權利,但是是否需對效力的預設存有疑問,這也是98條特殊之處。因此,將合同整體效力與合同結算清理效力分開是必須的。再如合伙協議中,各合伙人已經同意合伙終止,但是合伙期間的財產并沒有清理,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但是工資并沒有得到完全給付,合同法98條在彌合訴權及債務得到正確完全給付具有邏輯體系連接的作用。
2.合同解除的情況下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溯及或不溯及地消滅,未履行行的部分不必繼續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依具體情形進行清算的制度,它是合同特有的消滅原因按照我國合同法94條,合同解除存在如下四種情況,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是提前拒絕履行的情況;三是發生遲延履行,經催告依然不履行的;四是遲延履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而根據合同法93條,存在合同一定解除情形。合同解除的后果之一是清算,這是對合同退出后清理各自權利義務的必要。對于合同解除有兩種觀點,合同解除合同溯及消滅(直接效果說),另一種觀點是不溯及合同的效力(間接效果說)。
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依照我國合同法免除的是責任,即不可抗力的發生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發生后一方可以向對方發出合同解除通知書解除合同。
3.在債務抵銷情況
在債務抵銷關系下,合同法98條尤為重要,“依照抵銷的效力,債之關系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消滅,稱抵銷的溯及效力,為許多立法例肯定”?!拔覈逗贤ā冯m然沒有明確規定這一效力,在解釋上亦應作相同解釋”。如果在可抵銷情況下,雙方債務已經消滅,后一方債務人已向對方支付利息,嗣后因抵銷而使債之關系消滅,則對方所受領的利息即屬于不當得利,可請求予以返還。因此在此種情況下,債權債務的清理是必須的程序,合同法98條的存在,為債權債務的清理提供法律依據。
4.債務人提存標的物的情形
債務人提存標的物是債的消滅的原因之一,然而,提存僅是視同向債權人履行,如果將提存視為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的尚有疑問,提存的事實使得債務人從債中解放出來,但是這種解放是整個債的解放還是僅履行義務的免除?提存后如果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那么意味債的消滅,但是本文認為在提存的情況下,僅在受領人將提存物受領后,整個合同債務發生消滅,提存僅發生履行義務免除的后果,提存為特定情況下法律規定的一種履行債務的方式免得債務方因此陷入遲延履行的境地,但是當受領人受領標的物依然存在合同各類抗辯權,因此將情形視為合同終止恐有不當。因此,合同清理條款效力的延伸點應當是在提存標的物受領時開始。
5.債務免除的情形
債務免除為單方法律行為,免除的意思到達對方生效。債務免除作為合同終止的法定原因之一,債務免除后債權債務消滅,然而,債權債務消滅,此時保持合同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延伸是沒有必要的,如果債務免除無效或撤回情況,那么合同依然有效,無需借助98條進行合同結算和清理。如果債務免除有效那么,98條適用的意義也不大。
解除債權債務關系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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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范本
離婚協議書范本2011
[案情]
[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程某不能生育未如實告知劉某,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劉某要求與程某離婚的主張,應予支持。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同時,按照雙方所簽協議的內容對財產進行了分割。
[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故協議內容無效,法院不應按協議的內容作出判決。
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但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則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是有效的,應當按照協議書的內容進行財產分割。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離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債權債務和財產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離婚協議涉及的是當事人身份關系的解除及因人身關系解除引發的財產關系的改變。
解除債權債務關系范文3
[關鍵詞] 代位權 合法性 客體 保全債權
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之權利(臺灣民法典第242條),謂之債權人代位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庇捎诖粰嘈惺箷Φ谌水a生效力,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債務人的權利處分自由和第三人對債的相對性的信賴利益”,應對其行使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睋耍粰嗟男惺挂ǎ?/p>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合同法》第73條中并無此規定,為《解釋(一)》第11條所補充。筆者認為,這樣的補充沒有實質意義。首先,權利為法律賦予或確認的,自身就包括了合法性認定。權利無合法與否之分,只存在有與無之別。債權亦然,否則不是法律層面上的債權。若合同不成立、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被解除,作為債權債務產生的基礎已喪失,也就不存在債權。當然,在不成立、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被解除的合同當事人之間還可能因合同不成立、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被解除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此時,則存在債權人依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所生之債權行使代位權之可能。其次,對于同為合同保全措施的撤銷權的行使要件,無論是《合同法》還是《解釋(一)》均無“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之要求。“把債權的‘合法性’作為代位權行使的要件是不符合體系解釋之要求的。”第三,在代位權訴訟中涉及到兩個債權,一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二為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而《解釋(一)》第11條僅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而無“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之規定,但這絕不意味著債權人可以基于其與債務人的債權代位行使債務人因賭博所享有的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筆者認為,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確定”作為債權人債權的限制更為合理。依債權的確定性,可將其分為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經公證的具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未經公證且未經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三類。對于第三類債權,即使債權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債權的存在及內容,但仍存在債務人提出抗辯之可能,故債權人只應基于前兩類債權提起代位之訴。因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被告為次債務人,若債權人以其不確定之債權提訟,次債務人很難依據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提出抗辯,次債務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損;即使債務人提出抗辯,并致使債權人不能提出請求也會使次債務人遭受損害。
二、代位權訴訟的客體適當
《法國民法典》第1166條規定,“債權人得行使其債務人的一切權利和訴權,惟權利和訴權專屬于債務人個人者,不在此限?!痹谌毡久穹ㄒ嘁幎ǎ龑儆趥鶆杖吮旧淼臋嗬酝?,都可以由債權人代位行使,而我國代位權行使的客體范圍相對較窄。根據我國《合同法》和《解釋(一)》的規定,代位權行使的客體為債務人的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到期債權。因此,部分學者認為我國代位權制度的客體過于狹窄,應予擴張。
擴大代位權行使的客體范圍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債權,但代位權制度畢竟已突破了債的相對性規則,對第三人產生了約束力,理應作出嚴格限制。“如果擴大代位權的適用范圍,將會對合同的相對性規則以及基于此規則所產生的各項合同法制度都造成威脅,甚至使物權法制度的存在也受到影響。”筆者認為,《解釋(一)》將代位權客體限定在“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比較合理,易于確定并清償債務。若允許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非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債權,要么對債權人意義不大,要么在清償債務時存在估值、轉化等問題,易引起新的糾紛。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不僅僅局限于合同之債,還應包括因不當得利所生之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所生之償還請求權等。
有學者認為,代位權應及于債務人的各種財產權利,包括所有權。筆者認為此觀點值得商榷。我國沒有消滅時效之規定,債務人的所有權不會因其不行使權利而消滅,因此也就不存在有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問題。若債務人不行使返還請求權,致使其實際控制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財產以實現債權,而不得提起代位之訴。
作為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債權需為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若債權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對于“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的理解理論界一直存有爭議。依《解釋(一)》第12條的規定,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為代位權行使目的及效力所限,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三、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并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依《解釋(一)》第13條規定,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理解該要件:
1.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包括以下要素:
(1)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這一要件是判斷債務人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權利行為的依據之一。若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未到期,債務人不得行使其權利,更無怠于行使之余地。
(2)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
關于“債務怠于行使債權”的判斷標準尚存在不同認識。有學者認為“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行使而且能夠行使權利而不行使”,其表現主要為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也有學者認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該而且能夠以提訟或申請仲裁方式主張其權利卻不主張。這兩種認識的區別就在于是否應將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作為判斷債務人是否怠于行使權利的標準?!督忉專ㄒ唬返?3的規定顯然采用了后一種觀點。筆者認為《解釋(一)》所采用的觀點較為合理。債務人主張其權利的方式很多,除提訟或申請仲裁外,還可以直接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但后一種主張權利的方式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債務人是否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難以證明,二是即使債務人從未向次債務人主張其到期債權,次債務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也可能謊稱債務人有主張其權利的行為。若采納第一種觀點,則會使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實現其到期債權的可能性大大減小,從而影響代位權保全債權或實現債權功能的發揮。
依現行規定,只要債務人就其債權提訟或申請仲裁就不能認定其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也就無行使代位權之理由。若債務人在其債權到期后,次債務人無正當理由遲延履行且債務人主張其權利不存在任何障礙的情況下,在一個相當長的期間內均不提訟或申請仲裁,僅在得知債權人欲提起代位權之訴時搶先提訟或申請仲裁,仍會導致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此外,若債務人在就其債權提訟或申請仲裁后,次債務人仍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不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其債權也不能實現,仍可能影響到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而依現行規定,卻不能因此認定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亦不能行使代位權。筆者認為,應將債務人以提訟或申請仲裁方式行使權利是否及時以及債務人在裁判后次債務人仍不履行時,申請強制執行是否及時作為判斷債務人是否怠于行使權利的標準之一。
2.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應包括以下要素:
(1)債權人債權已到期
《合同法》第73條中沒有債權人債權已到期之直接規定,《解釋(一)》第11條所列代位權行使條件亦無此內容,但《解釋(一)》第13條的規定中表明債權人債權已到期仍為代位權行使要件之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是否有足夠的責任財產,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之行為是否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在債權人債權到期前很難認定。尤其是我國代位權制度的“債權保全”功能已為“債權實現”功能取代,作出此規定尤其必要。
當然,也不是在任何情況下,債權人都只有在債權到期后才能行使代位權。在特定情況下,即使債權未到期,債權人也可行使代位權,如保存行為之代位。因為債權人實施這些行為的目的不是要求次債務人向自己履行,而是防止債務人權利的變更或消滅。
2.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為保全其債權,如債務人有足夠的財產清償債務,即使債務人不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也可以提訟或申請仲裁,并依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無行使代位權之理由。只有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并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即有保全債權之必要,債權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權。
《合同法》第73條“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規定在表述上存在瑕疵,容易將其理解為“已經或將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筆者認為,是否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應以債權人債權到期時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作為判斷標準。只有當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由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使其本應增加的責任財產不增加,并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時才能認定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顯然,此時債務人已構成遲延履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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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債權債務關系范文4
一、概括轉讓的含義、條件及類型
1.含義:概括轉讓亦被稱為概括承受,是指原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將其在合同中所擁有的部分或全部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這些權利和義務。
2.條件: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須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合同尚未訂立或合同關系已經解除,合同轉讓失去前提而不能成立;合同無效,依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自始無效,也不存在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如果合同是可撤銷合同,雖然在被撤銷前合同權利義務可概括轉讓,但轉讓后,原合同當事人的撤銷權應當視為已被放棄。
②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必須經對方同意。因為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在轉讓合同債權的同時也有債務的轉讓,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因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而使另一方受到損失,所以法律規定,必須經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③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包括合同一切權利義務的轉移。包括利和從權利、主義務和從義務的轉移。但專屬于債權人或債務人自身的權利義務除外。
④原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必須就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達成協議,且該協議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
⑤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⑥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還須遵循《合同法》的下列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到期債權的,按《合同法》的規定可向受讓入主張抵銷。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轉讓權利或者債務人轉移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3.類型:合同的概括轉讓有以下類型
①意定概括轉讓與法定概括轉讓。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而進行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稱為意定概括轉讓;根據法律規定而進行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則稱為法定概括轉讓。
②并存概括轉讓與免責概括轉讓。當事人雖將合同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受讓人,但轉讓人仍需對合同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并存概括轉讓。當事人將合同權利和義務及相應的法律地位統一地、完全地轉讓給第三人的為免責概括轉讓。
二、企業變動中的幾種概括轉讓
1.企業合并中的概括轉讓
企業合并,是指原存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的合并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新設合并,即由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合并成為一個新的民事主體;另一種是吸收合并,即由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中的一個合并了其他當事人而成為一個民事主體。無論是哪種方式的合并,均由合并后的民事主體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不論企業合并由何種原因引起,均會發生債權債務移轉的法律效果。企業合并后,吸收合并中的被吸收企業或新設合并中的原企業主體資格消滅,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其債權債務應由合并后的企業概括承受。企業的合并屬于企業變更,只需經過企業變更登記即為有效。此為公法上的事務,與他人的意思無關,不需要取得相對人的同意。企業合并后,原企業債權債務的移轉,依合并后企業的通知或者公告發生效力,不需取得相對人的同意。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單獨通知或者公告。以公告通知時,應當保證在通常情況下能夠為相對人所知悉。通知到達相對人或公告期滿時,債權債務的移轉即發生效力。合并后的企業即成為原企業債權債務關系新的當事人,享有一切債權,承擔一切債務。
2.企業分立中的概括轉讓
企業分立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和自己的決議分設為二個或二個以上的企業。分立方式上有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之分。原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公司的,為新設分立又叫解散分立;原企業存續,而其中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公司的,為派生分立,又稱存續分立。
《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公司法》還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边@一規定采用法定并存債務承擔與約定債務承擔的法力來解決公司分立后的債務承擔問題,科學合理切合實際。但應該進一步說明的是,對《公司法》所指“協議”到底應由何人達成,是分立后企業之間,還是分立前的企業與債權人之間?首先,企業分立導致債務轉移,根據“債務轉移須經債權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債權人應為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其次,企業分立行為一般為企業的單方行為,企業分立時關于債務承擔的協議不具有約束、對抗債權人的效力。再次,《合同法》第90條規定“協議”的主體為債權人和債務人,債務人應理解為分立前的公司。綜上,債務承擔協議應指分立前的企業與債權人達成的協議。總之,企業分立,產生法定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法律后果,不需要取得合同相對人的同意。企業分立,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概括享有和承擔,除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3.企業出售中的概括轉讓
企業出售是指將企業整個營業,包括營業上的資產和負債轉讓給他人的行為。企業出售時,被出售企業與他人訂立的合同關系往往一并發生移轉,因合同權利的轉讓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發生權利讓與的后果,而義務的移轉因設計債權人的利益,所以 在何種情形下以何種方式移轉,會存在很多問題。如果買賣雙方對債務由誰來承擔有明確約定,并經過債權人同意的,其債務應根據債權人同意的約定處理。如果買賣雙方對債務由誰來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沒有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出售前企業債務的承擔目前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因企業出售而發生免責債務承擔的后果。企業出售后,其原有債務由買受人承擔,出售人脫離原來的債務關系,不再承擔責任。買受人或者以其全部資產對出售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或者買受人僅以所購企業重新注冊的企業法人的資產對出售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此種后果,更加注重買受人對出售企業原債務的當然承受,對企業出售后買受人的責任要求更為嚴厲,并未將出讓人視為債務承擔的當然責任主體,此種制度的安排似欠缺合理性和妥當性。
(2)因企業出售而發生并存債務承擔的后果。企業出售后,其原有債務由買受人和出賣人共同承擔,出賣人不能夠脫離原來的債務關系,依然要承擔責任。買受人和出賣人之間形成類似并存債務承擔關系,二者需共同對出售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但買受人只有在承擔責任后才可向出賣人追償,出賣人并非承擔連帶責任,成立并存債務承擔更為科學合理。
(3)雖存在企業出售但并不發生債務承擔的后果。企業出售并不導致原有債務的轉移,仍由出賣人承擔原企業債務。企業出售時的買受人相對于出讓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而言,客觀上是外部關系人。對于出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就原營業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買受人事實上處于交易信息上的劣勢地位。買受人在受讓營業之際,不可能亦無必要查明其受讓營業之上所負擔的債務,或者確證出讓人于該營業之上所應享有之所有者權益,買受人唯一能確信的只是該營業資產的市場公允價值,并以此作為是否受讓營業的根本依據。若制度強制性對買受人科以重責,反而會人為制造交易成本和放大法律風險,阻礙市場潛在投資人購買企業,這顯然有違制度設計的可行度。目前,對于我國企業出售的相關制度的設計和安排,仍須進一步修改和完善,以求真正衡平出讓人、買受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
解除債權債務關系范文5
在當事人協商簽約過程中,可能由于一方有過失使本可以成立的合同導致未成立,并給相對無過失當事人為簽約而造成了損失;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之責任。這種責任學者稱之為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有自愿定約的權力,對最終是否達成合意并不承擔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并不強迫當事人一談即合,而是對締約中有悖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予以規則。《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因下列過失,并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從合同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概括出締約過失責任的一些法律特征:1、締約過失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過失而致使合同未成立。過失的存在是責任的前提條件。2、因一方的過失導致合同未成立。這一責任有別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責任。3、因過失導致合同未成立,并且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對方的損失是因為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不由過失責任者承擔。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一)同時履行抗辯權?!逗贤ā返?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叫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具備以下條件:1、須基于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這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的前提條件。單務合同因依法負有債務,因此不會發生抗辯權。2、根據合同約定或合同性質要求當事人同時履行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是指合同訂立后,在合同期限內,雙方當事人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義務。3、當事人互負的債務已到清償期。當事人行使抗辯權必須雙方債務都已到清償期,否則不能抗辯。
(二)后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是后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具備以下條件:1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該合同由一方當事人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存在履行的先后順序。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4或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后的當事人。
(三)不按抗辯權。不按抗辯權,又稱中止履行權?;蚍Q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又確切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債務或者又不能履行債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逗贤ā返?8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又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商業信譽的其他情形?!辈话部罐q權對于債權人自我保護,以對付利用合同履行的時間差騙錢片貨動情況和有意義,然而,行使不當又會給相對方造成損失。所以,法律對該權利的行使規定了一定的條件和程序。《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只旅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行使該權利要又確切的證據。對交易約定有先后順序的,本應先履行的一方發現對方是皮包公司,自己先履行后會蒙受不應有的損失,比如先履行的一方在履行前發現對方根本就沒有履行能力,這時就有權不履行,中止履行,也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在操作中不能濫用不安抗辯權來逃避違約金,反而提出對方沒有履行能力,從而中止履行。并不支付違約金,這是不行的。因此,行使該權利,要有確切證據。“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保?)中止履行應及時通知對方?!逗贤ā返?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3)中止履行后應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中止履行后有兩種后果:①對方提供擔保,合同恢復履行;中止履行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賠償。②對方不能提供擔保,中止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不支付違約金。以上三種抗辯權,與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存在是一致的,也隨權利的轉移而轉移。《合同法》第403條第3款規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這一條是關于中三方關系人都享有的抗辯權。《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窄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合同法》第85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边@兩條規定抗辯權隨著債權債務的轉移而轉移。
三、代位權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形勢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危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債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边^去我國民事立法中并未有代位權制度。從實踐看,確有建立代位權制度的必要。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是:(1)必須是能夠代位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具有人身權性質的債權、債權人不能代位。這些權利與債務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緊密相連,它缺乏可分離性、可替代性,因而不能成為代位權的標的。(2)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的債務均已到履行期限。沒有到期的債權、債務不能行使代位權。(3)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應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到期債權的狀況。如果債務人已經行使權利,不管行使的方式、效果如何只要行使了,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4)債權人行使代位的額度應與債權的額度大致相等。法律規定代位權有利于債權的實現,減少三角債,減少債務糾紛。
四、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危害債權的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權利。撤銷權不同于代位權,它不是債權人針對債務人的消極行為而行使的權利,而是針對債務積極行使的權利。《合同法》共規定了以下幾種撤銷權:(一)要約撤銷權?!逗贤ā返?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二)合同效力待定的撤銷權。《合同法》第47條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人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薄逗贤ā返?8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人在一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無權的行為人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法定人、被人有權追認或不追認,善意相對人也有撤銷或不撤銷的權利。善意相對人向對方當事人為通知,合同就撤銷。(3)無償法律行為的撤銷權?!逗贤ā返?92條第1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②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法》:第193條第一款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正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备鶕@兩條規定成立對贈與行為,如果無償受讓人不履行義務、或者損害贈與人的利益,贈與人、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有權撤銷。(4)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銷權《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合同時先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睂σ蛑卮笳`解、顯失公平、受欺詐等而訂立的合同,受損方有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撤銷。但不得自行撤銷;當事人沒有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5)債務人規避債務的撤銷權?!逗贤ā返?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明顯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法定情形是: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危害的。②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危害的。③債務人明顯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危害的,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務人免除其債務人的義務,而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這種撤銷權只能向法院提出,不得向仲裁機構提出。原因是法院審理案件可以有第三人,而仲裁機構審理,不能有第三人。《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痹凇逗贤ā芬幎ǖ奈宸N撤銷權中,前三種是當事人自己撤銷,后兩種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五、解除權
《合同法》第及93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雙方約定的事由的發生,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法》第93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钡?3條第2款規定是約定解除合同,及雙方訂立合同時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就解除。第94條規定的是法定解除合同,及雙方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解除條件,只要出現《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事由一方當事人就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時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解除權的期限是除斥期間,過期無效。解除權的期限,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無法定的,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權力的,解除權消滅?!逗贤ā返?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是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痹摋l是合同解除權行使方式。這里法官或者仲裁員只是認定解除權行使合法不合法,其解除是有效還是無效。他們不能行使解除權,解除不解除合同由當事人決定,解除權由當事人行使。法院認定行使解除權有效地時間,解除合同的時間是當事人發出的通知書上確定的時間。另外,無論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如果是執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合同,都應取得計劃批準機關的同意。如果是要求辦理登記的,都應辦理有關手續。否則,不發生有關法律效力?!逗贤ā返?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睂Σ糠忠呀浡男械暮贤慕獬械目梢曰謴驮瓲?,有的不可以恢復原狀。合同法有關解除權的規定,目的在于使無法履行,履行達不到合同目的的合同盡快解除,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使新的合同關系盡快產生,促進交易的盡快進行。由單方行使的解除權,其效力與單方行使撤銷權、或向法院、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的效力相同,但程序更為簡單,更利于當事人行使。
六、違約金
所謂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者由法律所規定的,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所支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痹摋l規定將原違約金做了以下修改:1、違約金不是法定的,而是約定的。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就只賠償損失而不支付違約金。2、違約金不具有懲罰性而具有補償性。約定了違約金,對方違約了又給相對方造成了損失,就應給相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過高過低可以調整,以損失額為準,違約金與損失額有密切的關系。3、違約金與發生的損失額應大體一致。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當事人可以要求增加或者減少。4、違約金具有免除債權人舉證責任的作用。如果當事人不是約定違約金,而是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額的賠償辦法,那么,案件的審理,首先要認定違約方應該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必須有損失、有違約、有因果關系,三者具備方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也沒有約定損失賠償額計算辦法,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就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舉證責任就更麻煩。請求賠償的舉證責任是受損方,提出索賠就要證明,這是比較麻煩的,因此,合同簽訂之時,就約定違約金。違約金同損害賠償的計算辦法一樣,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違約,就支付違約金,相對方不必證明有損害、損害的大小以及違約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再考慮其他要件,相對方不舉證,這在程序上很簡便。可見,違約金是預定賠償額,其作用在于可以免除債權人的舉證責任。5、違約金具有解除合同的功能,違約金與實際履行分開。一般的違約金是對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的補償,得到違約金后,原則上不能再要求實際履行。及支付違約金解除合同。違約金是賠償性的,承擔了違約金合同就不再實際履行了。但是,當事人在合同中專為合同的履行期限約定的違約金不是賠償性而是懲罰性的,懲罰性的違約金在得到違約金后,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要求強制實際履行,因為,它的性質只是對違約行為加以制裁,它沒有包括賠償。專為履行期限約定的違約金,不是為了解除合同,而是促使對方加快履行合同。這兩種違約金我們要區別對待,正確使用。
七、賠償金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钡?13條1款適用的情況是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也沒有約定賠償額及賠償辦法的情況。沒有約定則按法定,該條規定了兩個規則:一是全部賠償規則。該規則的賠償,及包括直接損失,同時也包括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實際損失,就是財務的毀損、費用的支出,是現實財產的減少。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是平時所說的利潤。二是可預見規則。一方違約,賠償對方的損失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叫可預見規則。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危害是多少就賠償多少,及按實際損失加以賠償,這是原則。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在內??傻美娴挠嬎悖谀骋粋€具體的合同關系中,可能很大,這樣可能不符合平等公平原則。合同任何一方,總是在交易前就要考慮合同履行要獲得多大的利益,合同無法履行要承擔多大的風險。一個交易是否發生,取決于交易者對風險及利益的預測,交易者對風險無法預測,就不敢貿然從事交易。法律規定可預見規則,就是用來平衡雙方的利害關系,限制賠償金,使雙方利益均衡。如何判斷違約方造成的損失時訂立合同時就預見的可能造成的損失,其裁判權在于法官。《合同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一方違約,相對方有義務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盡量減少損失。這個損失不僅是違約方的,也是受損方的,如果受損方沒有采取措施,致使損失繼續擴大,對于擴大的部分,違約方不賠償。防止損失擴大,也是限制損害賠償金額。法律為了平衡雙之間的利害關系,這樣規定既保護了受損方的利益,也減少了違約方的責任。
八、定金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另一方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作為一項合同制度,既有履行擔保功能,也有違約救濟功能。《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即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备鶕撘幎ǎ诤贤锛纯梢兰s定定金也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在適用時,定金和違約金,或者適用定金,或者適用違約金,二者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并用。這體現了定金也是擔保方式,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不是僅僅具有懲罰性。一方違約,由不違約方選擇定金或者違約金,這就從程序上方便了債權人,有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3、《民法學》湖南人民出版社,余衛明主編
解除債權債務關系范文6
離婚協議書范本Word下載一 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證號: 住址: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證號: 住址:
雙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證號碼:),并生有XX名婚生子( 年 月 日出生)
現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自愿解除夫妻關系。
二、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撫養。撫養期間,男方承擔婚生子的撫養費(包括醫療費、教育費、保險費) 元;
女方應悉心撫養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遺棄、家庭暴力行為;
男方每個月可以探望婚生女XX次,也可以到學校探望,每周可與婚生子共同居住XX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XX天,女方有協助的義務;
探望權的行使以不影響學業為準。
任何一方對婚生子身心健康有損害行為的,將視為放棄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直接撫養權或中止、取消探望權;
三、財產分割
(1)雙方認可婚后分開居住期間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的約定;
雙方認可婚后個人隨身物品歸個人所有。個人隨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飾、個人用品、手機、化妝品 等個人專用物品。
婚前財產:男方 女方
婚前個人債權債務:男方 女方
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權債務:男方 女方
(2)女方自離婚證領取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件,總計約**元;
銀行存款**元,歸女方**元,男方**元。
(3)雙方確認無其它共同債權、無共同債務。
四、男方確認給女方經濟補償**元;
五、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為,否則承擔違約金**元。
六、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自行處分自己的行為和財產。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書生效時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八、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部門保留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離婚協議書范本Word下載二 男方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證號:住址:
女方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證號:住址:
雙方于年月日在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證號碼),并生有1名婚生女(,19年月日出生)
現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自愿解除夫妻關系。
二、婚生女由女方直接撫養。撫養期間,男方承擔婚生子的撫養費(包括醫療費、教育費、保險費)元;
女方應悉心撫養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遺棄、家庭暴力行為;
男方每個月可以探望婚生女次,也可以到學校探望,每周可與婚生女共同居住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天,女方有協助的義務;
探望權的行使以不影響學業為準。
任何一方對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損害行為的,將視為放棄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直接撫養權或中止、取消探望權;
三、財產分割
(1)雙方認可婚后分開居住期間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的約定;
雙方認可婚后個人隨身物品歸個人所有。個人隨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飾、個人用品、手機、化妝品等個人專用物品。
婚前財產:男方女方
婚前個人債權債務:男方女方
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權債務:男方女方
(2)女方自離婚證領取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彩電一臺、冰箱一臺、洗衣機一臺、空調一臺、家俱一套、組合音響一套、生活日用品件,總計約元;
銀行存款元,歸女方元,男方元;運營出租車,作價元,歸女方元,男方元。
(3)雙方確認無其它共同債權、無共同債務。
四、男方確認給女方經濟補償元;
五、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為,否則承擔違約金元。
六、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自行處分自己的行為和財產。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書生效時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八、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部門保留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