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解除凍結申請書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解除凍結申請書范文1
申請人:李永成
申請事項:申請解凍阜南縣王家壩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在阜南縣農業發展銀行帳戶存款448910。00元。
XX年4月12日,申請人和阜南縣王家壩糧食購銷有限公司民間借款起訴到阜南縣人民法院,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后,阜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凍結了阜南縣王家壩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阜南縣支行的帳戶448910。00元。
現本案已于XX年5月23日雙方之間達成協議:王家壩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同意付給申請人原借款和利息,但需從已凍結帳戶中支付給申請人。為此,故申請貴院解凍王家壩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阜南縣支行賬戶款,并請貴院監督王家壩糧食購銷有限公司把此款還給申請人!
此致
阜南縣人民法院
財產解凍申請書二: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司訴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業經貴院調解結案,依據申請人申請,貴院已對被申請人價值15萬元的財產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包括銀行賬戶)?,F為方便被申請人工廠正常營運,經被申請人請求,申請人同意對被申請人銀行賬戶解除保全措施。特此申請。
此致
申請人:######律師事務所(蓋章)
律師: (簽字)
20xx年12月8日
解除凍結申請書范文2
一、訴訟保全的申請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訴訟保全。那么當事人如何申請訴訟保全呢?
1、申請的方式要符合要求。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2、申請的時間要及時。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后不能申請訴訟保全。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訴訟措施的,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財產保全。
3、請求的對象和范圍要明確。訴訟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
4、申請保全的措施要具體。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種措施必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5、申請的條件要符合法律規定。申請訴訟保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并,即提起訴訟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都不具有給付內容,不適用訴訟保全。(2)、必須具備訴訟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后果。
6、申請人要提供擔保。訴訟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的一種緊急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從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避免申請人敗訴后,被申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得不到賠償的情況發生,申請人在提出訴訟保全時,應當同時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或擔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
二、訴訟保全申請的審查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這是他的權利;在他申請訴訟保全的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這是他的義務。只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訴訟保全的條件,并且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都應當作出財產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時,沒有必要作調查,但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請認真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注意審查以下幾方面內容:
1、審查訴訟保全提出的時間。訴訟保全一般是由當事人在起訴以后判決執行以前或者在起訴的同時,向人民法院采用書面方式提交書面申請。以口頭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字、蓋章。申請書和筆錄應當載明請求訴訟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標的物或者有關財產的種類,數量、價額及所在地。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訴訟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此外,在判決生效后至該判決執行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毀財產的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2、審查請求保全的范圍和對象。訴訟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對案外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訴訟保全的對象界定應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夠自由處分為原則。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進行財產保全。有兩種情況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財產保全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避婈牭膽饌洹④娦栉镔|、款項,以及公益事業和慈善機構辦公產所、救災扶貧專戶也禁止進行財產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許予以財產保全,則必須嚴格依法律的規定范圍,例如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權下可以處分的財物應嚴格進行財產保全,法律規定被申請人的到期應得收益或債權,必須在有充分的證據和第三人就自己與被申請人享有的債權沒有爭議的前提下適用。
3、審查保全申請的條件。審判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訴訟保全措施。要申請訴訟保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并,即提起訴訟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因為訴訟保全的對象是雙方爭執的標的物,或者與爭議有關的財物,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案件在判決后能得到切實執行。而民事執行必須是給付之訴,即必須有給付內容。因此,如果申請人將不具有財產給付內容,采取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意義。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都不具有給付內容,不適用訴訟保全。(2)、必須具備訴訟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或者造成國家、人民財產的進一步損失,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后果。
4、審查申請人提供擔保。訴訟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的一種緊急的強制性措施。申請人申請訴訟保全的目的是為了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使財物完好地保存下來,待勝訴后實現自己的權利。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保全理由,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但由于當事人在起訴時就提出保全,案件尚未審理,無法查明案件事實,即使查明了申請保全理由充分,應予保全,也不能保證申請人一定勝訴,因此人民法院從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避免申請人敗訴后,被申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得不到賠償的情況發生,申請人在提出訴訟保全時,應當同時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驌2环弦蟮?,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擔保必須是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可供執行為標準,可以由申請人提供實物、現金或有價證券,也可以由申請人在銀行賬戶上的存款作擔保,由資信良好的個人作擔保,還可以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資信較好的大型企業出具擔保。以財產擔保的,擔保財產的價值應不低于保全財產的價額。
三、訴訟保全裁定的執行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認為符合訴訟保全的條件,或者認為有必要依職權決定訴訟保全的,都必須及時作出裁定。對于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執行。所謂情況緊急,是指如不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訴訟標的物或有關財產,就會被變賣、隱匿、轉移、毀損、揮霍或因自然原因滅失,從而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人民法院在執行財產保全的裁定時,應當根據裁定保全的措施種類如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執行。查封是將需要進行財產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者易地封存,查封被申請人的財物,是為了防止財物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所采取的強制措施;扣押是將財物送到一定場所予以扣留,或者就地扣留,在一定期限內不準被申請人處分和動用;凍結是依法通知有關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處分其銀行存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如扣留、提被申請人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為一定行為等。
在訴訟保全的執行過程中,往往有一些當事人以被保全的財產已設定抵押、財產不是其所有等為由對抗訴訟保全裁定的執行。在審判實踐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1、虛假抵押協議設定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抵押協議關系是以其擔保的主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的,但審判實踐中卻有一部分當事人,由于債務較多,為了逃避債務,事先與第三人串通簽訂虛假的抵押協議,以防被訴后財產被依法查封或扣押。這種抵押關系,行為人之間根本沒有債權債務關系,或者即使有少量的債權債務關系,只是作為檔箭牌。這種民事行為,不僅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認定為無效協議。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抵押協議與擔保債權債務關系均系真實的,只是因為債權人到期沒有履行付款協議,如抵押貸款中的貸款方沒有履行付款義務,這樣的債權債務沒有實際發生,因此,為其設定的抵押協議,對雙方就不產生應有的法律效力,亦視為無效。
2、抵押物的價值遠遠超過其擔保債權數額的抵押協議,超價值部分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抵押權是以保證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定的。從抵押權所起的這種保證作用來講,設定抵押關系時,抵押物的價值高于其擔保的債權數額,應當是允許的,但也應當保持基本一致。有些當事人簽訂的抵押協議抵押物的價值遠遠超過了其擔保的債權數額,有的甚至是債權數的數倍,這樣設定的抵押協議的意圖,有時候難以確定。但無論出于哪種意圖,在客觀上都會影響其他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因此,應認定超出價值部分的抵押無效。
3、多個債權人的債務人,將全部的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的抵押協議所設定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26日在關于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在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而使該債務人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抵押協議無效”。
4、抵押期限超過抵押物保質期限的抵押協議所設定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有些當事人以保質期較短的商品作抵押,如食品、飲料、藥品等;有的在債務清償期限屆滿時,因超過保質期限而失去價值,這不僅達不到設定抵押的目的,而且也影響其他債務的及時清償,同時這種抵押協議還會造成一定的危害,一方面會造成社會資產的浪費;另一方面過期商品流入社會直接危害人民健康。這種抵押違反了《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行為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因此,抵押期限超過抵押物保質期限的抵押協議應認定為無效協議。
5、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的,或事實上已實際占有并取得財物所有權的,只是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有些當事人為躲避債務,防止自己的財產被人民法院扣押,將自己的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如某公司負債累累,仍購買一輛桑塔納轎車,以該公司駕駛員的名義報牌,而該購車的發票卻入財務帳,該車的所有權應屬該公司所有。有些當事人懼怕財產被查封,向他人購置的財產,遲遲不過戶,仍以原戶主名義使用該財產,如蔡某有多筆到期債務要償還,其向李某購買一套房屋,并長期居住,但仍以原戶主李某的名義使用該房屋,而不辦理過戶過續。對這些車子、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的。
6、單位或其他組織公款以個人名義私存的,經審查屬實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個人賬戶予以凍結。有的單位和組織為防止銀行賬戶被凍結采取公款不入賬,搞帳外循環,公款私存,如某采購站欠某銀行貸款32萬元不還,乘在改制時將房屋出售,將所得款存在該站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法院核實后,依法作出保全的裁定,凍結該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該單位和個人均未提出異議。且在答辯期限內,被告主動將所欠借款本息全部還清,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訴訟保全的解除
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解除凍結申請書范文3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管理工作,維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東的*法權益,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實行集中登記托管的通知》(*政[20**]9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釋義
本辦法所稱的股權托管,是指以經依法登記注冊,并經**市產權交易中心認定的股權托管服務機構(以下稱托管交易所)作為具有公信力的托管機構,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東名冊、辦理股權登記托管、提供股權托管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托管公司,是指委托托管交易所進行股權登記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的轉讓鑒證,是指托管公司的國有股權在托管交易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之前,應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市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政[19*]124號)的規定,接受**市產權交易中心對股權轉讓程序和股權轉讓*同的審查,公布轉讓信息,公開掛牌交易,最終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的過程。
第三條股權托管原則
股權托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整體托管和規范運行的原則。
第四條托管交易所
托管交易所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普遍社會公信力的股權登記托管服務機構。托管交易所接受非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委托,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與股權管理、股份轉讓、股權融資相關的各項工作,促進各類股權*理流動,保護投資者和股東的正當權益。
托管交易所應當為股權托管的安全運行提供完善的場所設施、數據信息系統和信息資料備份。
托管交易所應當作好國有股權登記托管的統計工作,與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登記托管的國有股權于每季度末向以上部門報告;遇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托管交易所應當將經有關部門審核過的股權托管操作細則、業務流程、收費標準等,在托管交易所的工作場所或信息平臺公示。
第五條托管交易所的業務范圍
(一)股權托管登記業務。包括股權初始登記、股權變更登記、股權質押登記、股權凍結登記、股權注銷登記(股權登記終止)等。
(二)股權托管服務業務。包括股份權益分派、股權托管證掛失、股份查詢、股權管理信息披露、專業咨詢等。
托管交易所應當以接受托管公司委托,辦理股權初始登記為前提,開展其他股權托管登記業務和股權托管服務業務。
第六條股東名冊管理
托管公司自備的股東名冊在登記托管后,應與托管交易所管理的股東名冊保持一致。托管交易所負責對托管公司的股東名冊進行管理,并有義務向托管公司提供準確、完整的股東名冊。
托管交易所應當在完成股權初始登記后,及時將初始登記股東名冊與該托管公司注冊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應當于每年的1月15日前,集中將上一年度托管公司股東名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對并作為企業年度檢驗的參考依據。
第二章股權托管登記業務
第一節股權初始登記
第七條股權初始登記是托管公司股權在托管交易所的首次登記。股權初始登記由托管公司向托管交易所申請,集中統一辦理。
第八條股權初始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托管公司基本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住所、持股數額、股權性質、股權托管證編號、聯系電話等。
第九條股權初始登記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請、受理審核、簽訂股權登記托管協議、登記辦理和返回回執五個階段。
第十條托管交易所與托管公司簽訂股權托管協議后,托管交易所根據托管公司提供的原始股東名冊對股權歸屬進行確認,為托管公司的股東發放股權托管證,在股權托管系統內為股東設置股權帳戶,為股東代辦銀行資金帳戶。托管交易所編制新的股東名冊提交托管公司,托管公司聲明無異議后,托管交易所辦結公告。
第十一條辦理股權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股權登記托管申請書;
(二)公司董事會關于股權登記托管的決議;
(三)股份公司設立的批準文件;
(四)公司基本情況登記表;
(五)公司原始股東名冊;
(六)公司在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股東信息資料;
(七)公司章程復印件;
(八)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公司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
(十)股權確認法律意見書(股權明晰的除外);
(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
(十二)公司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十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股權托管證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托管公司名稱;
(二)股權托管證編號、股東名稱或姓名、工商注冊或身份證號碼;
(三)股東編碼、股權性質和數量;
(四)凍結情況、送配股情況、分紅派息金額、日期;
(五)開戶日期;
(六)托管交易所公章;
(七)注意事項。
第二節股權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股權變更登記包括交易過戶變更登記和非交易過戶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轉讓方和受讓方共同出具的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股權轉讓協議書;
(三)轉讓方的股權托管證;
(四)反映受讓方基本情況的有關資料;
(五)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交易過戶變更登記適用于下列情況:
(一)股權轉讓變更;
(二)股權置換變更;
(三)債權轉股權變更。
第十六條非交易過戶變更登記適用于下列情況:
(一)增資減資股權變更;
(二)遺產繼承股權變更;
(三)離婚分割股權變更;
(四)贈與股權變更和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所發生的股權變更。
第十七條國有股權在掛牌轉讓之前,應在托管交易所辦理股權登記托管。受股東委托,托管交易所可以已托管股權的掛牌轉讓,為出示產權交易憑證的交易雙方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并及時報請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其中涉及國有股權的須同時上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三節股權質押登記
第十八條股東以其*法持有的股權質押,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質押*同,并向托管交易所申請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質押*同自股權質押登記之日起生效。托管交易所對質押的股權進行凍結。
第十九條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質押雙方出具質押登記申請書;
(二)出質方出具質押登記聲明書;
(三)雙方簽訂的質押協議;
(四)雙方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五)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七)雙方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八)出質方股權托管證原件及復印件;
(九)出質方須出具股權所在公司董事會同意出質的決議;
(十)出質股份如是國家股的,還須出具政府有關部門同意質押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條擔保期限到期,解除質押登記。股權質押的擔保期間屆滿而質權人尚未實現債權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辦理擔保期間的延續手續。
第二十一條質權方實現債權或者雙方協商解除股權質押擔保后,到托管交易所辦理解除股權質押登記手續。
第四節股權凍結登記
第二十二條股權凍結登記適用于以下情況:
(一)已辦理質押登記,并在質押期限內的股權;
(二)因股權托管證掛失而應當凍結的股權;
(三)帶期權性質的股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不符*轉讓條件的股權;
(五)人民法院裁定凍結的股權。
第五節股權登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股權登記的終止適用于以下情況:
(一)托管公司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并;
(二)托管公司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解散;
(三)托管公司破產終結;
(四)股權登記托管*同期限屆滿并不再續辦托管;
(五)托管公司轉上市公司。
第三章股權托管服務業務
第一節股份權益分派
第二十四條托管公司委托托管交易所分紅派息的,應當與托管交易所簽訂委托協議,將分派方案提交托管交易所,并在分紅派息日前將足額資金劃入托管交易所指定的銀行賬戶。托管交易所應當按委托協議的約定,將分紅派息的資金劃入股東資金賬戶或股東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節股權托管證掛失
第二十五條股東遺失股權托管證,應當持有效證件到托管交易所及時辦理掛失手續。托管交易所應當依申請受理掛失,即時辦理股權凍結。
第二十六條托管交易所為股東重新開設股權托管證和股東資金賬戶的同時,應當注銷原股權托管證和股東資金賬戶。
第二十七條股東遺失股權托管證未按前款規定向托管交易所申請掛失、辦理股權凍結而造成損失的,托管交易所不承擔責任。但托管交易所應當向股東和有關部門提供相關資料,以便進行追償。
第三節股份查詢
第二十八條托管交易所應當提供下列股權查詢服務:
(一)托管公司查詢本公司的股東及股權;
(二)股東查詢其股權的過戶情況、分紅情況及公司的相關情況;
(三)經股東同意,債權人或者利益相關方對股權進行查證;
(四)司法機關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依法查詢。
第四節股權管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條托管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托管交易所提交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并通過托管交易所信息平臺公開披露,內容包括:
(一)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
(二)前5名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
(三)關聯交易情況;
(四)重大經營、訴訟等事項;
(五)其他應當披露的信息。
第五節專業咨詢
第三十條托管交易所可以接受委托,提供與股權托管相關的咨詢服務。
第四章違規責任
第三十一條托管公司的違規責任
托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交易所應當要求其限期改正:
(一)辦理股權托管登記業務時,提供虛假、失實材料的;
(二)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托管交易所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或者提供虛假、失實報告的。
(三)未經過托管交易所而擅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凍結和終止登記的。
托管公司因違規造成其他主體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股東的違規責任
股東辦理股權托管登記業務時,提供虛假、失實材料的,托管交易所應當要求其限期改正。股東因違規造成其他主體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托管交易所的違規責任
托管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予以查處: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二)向有關部門隱瞞應當報告的情況,或者提供虛假、失實資料的。
(三)參與股權交易;
(四)擅自對托管公司的股權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或者資料。
托管交易所因工作疏忽、操作不當或者違規行為造成托管公司或者股東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相關部門職責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托管交易所的股權托管工作進行監管,監督含國有股份的企業向托管交易所申請辦理股權登記托管。
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宣傳、解釋、協調和統計工作,對重大股權轉讓項目嚴格把關。完善股權托管操作細則,努力推進該項工作的全面開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含國有股份的企業在依法設立的股權托管機構辦理股權登記托管,對未進行登記托管的企業,其國有股權的變更不予辦理。
監察機關對股權登記托管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對不按規定登記托管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進行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托管交易所應當依據本辦法,制訂股權托管的操作細則和業務流程,并報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審核備案。
第三十六條市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有股權、依法可辦理登記托管的其他性質的股權或相關權益,參照本實施辦法進行登記托管。
解除凍結申請書范文4
緊急請求事項
2011年11月5日,石鼓區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被告衡陽市雁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廖**、第三人吳**、第三人蔡**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追加申請人為被告,查封了申請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號一層29.6㎡房產,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請求立即依法撤銷(2011)石民一初字第53-7號、53-8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申請人所有的石鼓區人民路49號一層29.1平方米門面(房屋所有權證號: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53455)的違法查封。
事實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產系申請人合法取得,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
2011年2月,珠暉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楊政林與廖**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申請人與楊政林、廖**及衡陽市商業銀行(抵押權人)協商并達成協議,由申請人代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償還銀行債務以解除抵押,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所有的石鼓區人民路49號一層門面311.445平方米即歸申請人所有。[見珠暉區人民法院(2011)珠執第105-5號民事裁定書]。
根據達成的協議,申請人代位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償還商業銀行貸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補償楊政林損失70萬元,后執105-5裁定書在房地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證號: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43306號,現變更為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號,稅費均由申請人支付,)。
因此,申請人是在衡陽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經相關當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對價后,取得人民路49號門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請人為被告適應法律錯誤。追加申請人為被告的行為有惡意亂作為的嫌疑。
貴院適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追加申請人為被告,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p>
法律規定只是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貴院卻追加申請人為被告。請問原告向申請人主張權利的同時是否想過,自己有沒有向申請人履行過義務_原告與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_原告與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什么_故申請人不是該案中適格的被告。
根據《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1條“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钡囊幎ǎ膊荒茏芳由暾埲藶闊o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敝幎ǎ芳赢斒氯巳嗣穹ㄔ簯摫M審查義務,3月份該案中止審理的理由就是申請人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并提供了所有權證復印件,石鼓區人民法院卻明知道申請人在該案中為被告的主體并不適格,依然追加申請人為被告的行為有惡意亂作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應立即駁回。
申請人是依據珠暉區人民法院2011年2月24日作出的(2011)珠執第105-5號裁定書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款“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钡囊幎ǎ瑧摿⒓瘩g回。
2011年12月23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衡中法督字第1號案件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江紅對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珠執字第105號楊政林與廖**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復議。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復議決定結果里就會認定,難道還需要石鼓區法院在該判決里面重復判決一次嗎_
四、裁定查封申請人房產適應法律錯誤,石鼓區人民法院對申請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一項“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rd
quo;、第94條第一項“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的規定,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并,即提起的訴訟請求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原告訴訟只是單純的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確認合同無效不需要申請執行,不存在有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是指“訴訟請求的范圍”,而不是財產保全申請書的請求,故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則。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這里法律的用語是“可以”。也就是說,法院是否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經過司法審查的。故石鼓區人民法院已經認定是本案是確認之訴,裁定將申請人房產查封錯誤,就應該本著“錯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銷。
五、法律明確規定對第三人合法所有財產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準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號房產是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有,而原告簽訂的《衡陽市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相對人是衡陽市雁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石鼓區人民法院卻張冠李戴查封了申請人購買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房產。
申請人是按照珠暉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辦理房屋產權的,且支付了貳佰多萬元的對價。申請人付款及房產過戶前后才幾個月,石鼓區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請人取得的房產,使申請人不能行使《物權法》所規定的權利人正當的權利。石鼓區人民法院此舉既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案件,原告明知申請人負有高額高息債務,故意使用惡意訴訟的手段。惡意訴訟離不開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權也應該受法律原則的指導,并不是毫無阻礙,任自由裁量者為所欲為。申請人希望執法者能基本執法,不求公平公正,只求不要碗底朝天,不要刻意給社會制造很大的安全隱患,與中央__屆六中全會提出的“構建和諧法制社會的決定”相違背。人民法院法官應尊重法律事實,依法辦案,而不是依個人好惡,憑一些很牽強的“道理”來裁判。如果依照本案追加被告的辦法,全中國十幾億人口,看不順眼的我就將他列為被告,急需貸款的我就申請財產保全將該抵押物查封。
人民法院必須認認真真地執行《憲法》、法律規定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辦案原則,人民法官必須忠實于法律,在對案件的審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決,依法維護每個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解除凍結申請書范文5
關鍵詞:凍結;銀行承兌匯票;法律風險
票據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是流通的信用證券,尤其對于銀行承兌匯票而言,已由商業信用轉為銀行信用,在經濟活動中擔負著支付、結算和信用功能,對于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商品流通,規范商業信用等具有積極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銀行承兌業務的不斷發展也引發了很多急需關注的問題,票據業務呈現出低信用風險、高操作風險的新特性。特別是近年來,受全球經濟危機的影響,國內實體經濟資金鏈日趨脆弱,長期游離于監管體系以外的非法票據交易行為被逼浮出水面,動輒上億的欠款和詐騙跑路現象時有發生,受害者索款無望的情況下選擇通過法律手段維權,由此引發大量的經濟和刑事犯罪案件。銀行作為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和多數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人不可避免的被卷入其中,面臨的防范操作風險形勢非常嚴峻,大大影響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正常開展。
一、某商業銀行協助公安機關凍結銀行承兌匯票案情簡介
1.基本案情介紹
2008年10月27日,山東省某服飾公司為江蘇省江陰市某針織公司簽發了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該銀行承兌匯票由某銀行承兌(下稱承兌行),匯票到期日是2009年4月16日。隨后,該匯票先后經過11手轉讓,涉及山東、山西、河南、江蘇、黑龍江5個省份,最后由吳江市某紡織公司背書給黑龍江某銀行(下稱貼現行)辦理貼現。該銀行在承兌匯票到期前,向承兌行寄送了匯票原件和托收憑證提示付款。承兌行以公安機關凍結為由出具退票理由書(2009年2月27日,山西某公安機關依據并未在票據上背書的個人報案凍結,凍結期限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09年8月26日止,理由是此銀行承兌匯票因涉嫌刑事詐騙),拒絕向貼現行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款項。承兌行和貼現行多次通過解凍申請書、律師函等方式向公安機關申請解除凍結,而公安機關依據案情涉案金額大,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繼續予以續凍。協調無果后,2010年5月,貼現行將承兌行告上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承兌行支付票據款項人民幣100萬元,并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山東省某服飾公司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符合關于票據制作的法律規定,為有效票據。經服飾公司申請,承兌行在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欄內簽章,表明到期無條件付款,依法成為該匯票的承兌人,承兌匯票到期后即成為該匯票的第一付款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該銀行承兌匯票經數次背書轉讓,最后持票人為貼現銀行。匯票的歷次背書是連續的,且貼現銀行取得匯票是基于真實的基礎交易關系,其取得匯票后應當享有票據權利,作為該匯票的付款義務人,應向最后持票人付款。公安機關以該票據涉嫌詐騙并凍結,但不能成為承兌行拒絕付款的抗辯理由。鑒于票據的無因性特征及承兌人在匯票到期后所負有的無條件付款之義務,遂依法判決承兌行向貼現行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款及利息。
2.案件當事人的觀點爭論
本案的庭審階段,原告貼現銀行和被告承兌行依據法律法規和案件事實情況各抒己見,爭議非常之大。
(1)原告貼現行的觀點:依據《票據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第四十四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十八條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中國人民銀行于1998年下發的《關于加強商業匯票管理促進商業匯票發展的通知》(銀發[1998]229號)規定:“承兌銀行對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應當承擔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除下列情況的票據外,承兌行不得拒絕付款:(一)持票人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據;(二)持票人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的票據;(三)持票人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的票據;(四)持票人取得背書不連續的票據”。顯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公安機關凍結票據不是法定的退票理由。
而且,貼現行在辦理票據貼現業務過程中,嚴格按照《票據法》、《票據實施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辦理貼現業務,貼現申請人提交買賣合同及增值稅發票復印件。依法審慎審查貼現申請人的票據及購銷合同和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及時辦理票據真偽查詢,經審查票據真實、要素齊全、背書連續,貼現人將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行為合法有效,貼現行及時支付相應的對價,系完全的合法持票人。
(2)被告承兌行的觀點:依法協助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的執行工作,是商業銀行的法定義務?!缎淌略V訟法》第11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9條規定:“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①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②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③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梢?,只要相關的法律文書和身份證明具備,銀行就要配合凍結,不予付款,否則銀行就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此也明確規定,銀行只是負責形式審查。只要有權機關提供有效的存款凍結通知書及經辦人員證件,程序合法,手續齊全,銀行必須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承兌行堅持依法履行協助義務并及時對持票人出示退票理由書,“無過錯、無責任”,不應承擔貼現行的任何資金損失和利息費用支出。
雖然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從票據的無因性出發,依據《票據法》等相關規定支持了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權益,但對公權力的沖突與碰撞---本案的焦點問題“公安機關凍結銀行承兌匯票是否合法?”仍然沒有正面評判。
二、商業銀行協助凍結銀行承兌匯票案例評析
在現行的票據法律體制下,體外票據交易行為趨利性強,誠信缺失,缺乏有效的法律規范予以約束和監督。一旦出現風險,往往采取虛假報案、惡意掛失等行為將風險傳導到銀行。本案作為當前票據糾紛的代表性案例,同目前大多數票據糾紛一樣,焦點在于如何維護票據的無因性特征和對有權機關凍結銀行承兌匯票行為的合法性做出準確界定。
1.票據的無因性界定
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均強調票據關系的無因性。根據票據無因性理論,票據的基礎關系獨立于票據關系,票據基礎關系(包括原因關系、資金關系、預約關系)的效力不影響票據關系的效力。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票據行為法律效力的無因性。票據的制作交付和背書轉讓等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就成立有效的票據關系。即使是票據的原因關系有瑕疵或被撤銷,也不影響合法流通票據的效力;二是行使票據權利的無因性,票據債權人行使票據權利,一般只要持有要求齊全、背書連續的票據即可,無需證明基礎交易關系的成立與存續;三是特殊的票據轉讓切斷抗辯制度?!镀睋ā返谑龡l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顯然,對抗持票人,票據基礎關系的效力不影響票據關系本身。
基于多方面因素,在無因性問題上,我國票據立法是欠科學的。1996年出臺的《票據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與票據法配套而出臺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在票據的無因性上采取了保守的態度和過渡性安排。規范票據行為的部分管理性法條仍然強調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的牽連性,即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不可分離,票據行為的效力不僅取決于其是否具備票據行為的有效要件,而且還取決于是否有票據基礎關系及票據基礎關系是否真實、合法、有效。例如《票據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等均有相應的規定。然而,票據的無因性是票據制度的支柱和靈魂。只有票據法律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互相獨立,作為基礎關系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不影響獨立存在的票據關系的效力。也只有票據關系與基礎關系相互分離,才能夠在票據的轉讓中,使持票人的交易風險大大降低,并減輕持票人的審查責任,從而能夠保障持票人、特別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權益。票據無因性原則的確立,使人們樂于接受票據,發揮了票據的種種功效,加速物資有序流動,促進經濟高效運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司法實踐的不斷積累,我國對票據關系的無因性最終給予法律確認。即2000年2月2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若干總是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10條、第21條的規定為由,對業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安機關凍結匯票的分析
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者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者部分存款的行為。凍結銀行承兌匯票系指銀行應有權機關要求,協助其對銀行承兌、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非基于票據關系原因而凍結支付票款的行為。對于銀行存款的查凍扣權限均為法定,確定查凍扣權力及權限的最重要依據是《商業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海關法》、《行政監察法》、《審計法》、《證券法》及相關管理條例等。目前,關于公安機關是否有權凍結銀行承兌匯票主要有兩種流行觀點:
一是有權凍結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該凍結權限是否包含銀行承兌匯票凍結止付呢?目前雖未有明文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應從廣義上理解,匯票上也存在著一種付款請求權,在性質上與存款、匯票一樣,故也可凍結。而且,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等在司法實踐中均在實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9條規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審查義務。同時,《民事訴訟法》一百零二條、一百零三條規定了不協助執行的法律后果??紤]到法律法規和實踐執行現狀,多數銀行對于凍結銀行承兌匯票行為,選擇按規定履行形式審查義務。只要相關的法律文書和身份證明具備,銀行就配合凍結銀行承兌匯票,不予付款。
二是無權凍結說。票據具有文義性、無因性的特點,為保障票據的合法流通,維護金融秩序的正常運行,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不應對《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作任何擴大解釋。有權機關凍結也并非無條件的,除了《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中的“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這一要求之外,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權機關凍結原因是持票人的前手涉及刑事案件,然而如果匯票已經被背書轉讓,前手已經不具有相應的權利。因為根據《票據法》的一般規定,善意持票人的權利優于其前手且可不受票據當事人間債務糾葛的影響。持票人也是善意取得票據,其權利理應受到保護,因此公安機關凍結該張匯票的做法有失妥當。
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在法經【1992】42號文件中明確地闡述了以下意見:如持票人是合法的票據權利人,則有權持票要求承兌銀行兌付,有關司法(行政)機關無權凍結該匯票。199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庭務會紀要,針對司法實踐中的票據凍結止付問題,提出以下審判指導意見:(1)發生票據詐騙或民事欺詐行為時對票據凍結止付的,因為票據具有流通性,一旦票據背書轉讓,就可能有正當持票人,在不能控制住票據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凍結止付,就可能損害正當持票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凍結止付只能對仍然在票據基礎關系人手中的票據進行,對已經背書轉讓出現了正當持票人的票據,不宜采取凍結止付票據的財產保全措施。(2)人民法院在涉及票據的財產保全中,應盡量控制票據,如果不能控制票據,人民法院出于需要可以向金融機構發止付通知書。但查明有票據的正當持票人時,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票據的凍結止付措施,以保護正當持票人的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十八條和《票據實施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過以上法律法規分析,筆者更傾向于維護票據的無因性特質,實踐中參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當事人申請凍結止付票據時,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財產保全的規定審查外,還應審查票據是否仍在與申請人有基礎關系的人手中,然后才能作出是否準許凍結止付票據的裁定。倘若被申請的票據已轉讓至與申請人無直接基礎關系的人手中,且持票人無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則不能再適用凍結止付措施”的規定,有權機關與金融機構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有條件的采取凍結銀行承兌匯票措施,而不應一概而論,依法維護合法持票人的合法權益。
三、商業銀行協助凍結銀行承兌匯票的法律風險及防控建議
1.商業銀行協助凍結銀行承兌匯票面臨的法律風險
由上述判例及法律法規分析可見,司法審判實踐中堅持票據無因性,對于公安部門等的“停止支付通知書”之類的凍結支付,并不認同,銀行無法以其作為拒付抗辯依據。同時,對流通中的票據,接受公安部門等的銀行承兌匯票凍結支付,無論是處在承兌行的角色還是處在貼現行的位置,銀行實際上處在兩難之中,面臨諸多風險。
作為承兌銀行,如果協助有權機關凍結銀行承兌匯票,匯票到期拒付后,在無證據證明持有人取得票據是出于惡意的情況下拒絕向其付款,將面臨被并承擔支付票款及賠償逾期支付利息損失的風險,也影響其在銀行同業間的信譽和在社會上的聲譽。如果不協助有權機關凍結票據,承兌行必然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
作為貼現行,合法持有票據被有權機關凍結止付時,貼現資金不能及時收回,不得不通過訴訟途徑維權,耗費大量的人財物力,往往出現贏了官司拿不回錢的結果,得不償失。
2.法律風險防控建議
(1)國家應進一步修訂完善現有的票據管理法律法規,明確票據的無因性。同時,加大調研力度,對《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出臺明確司法解釋,對“凍結銀行承兌匯票”執法行為出臺明確的、規范的、可操作強的指導意見,從而實現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有機統一。
解除凍結申請書范文6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章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