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范文1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范文2

現將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簡稱《辦法》,下同),轉發給你們(附后),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辦法》第五條中“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適用于《辦法》中第六、七、八、九條。

二、《辦法》中第五、七條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范文3

    小劉:我跟公司的合同簽的是兩年,2003年12月底已到期,領導批準續約,但至今一直沒簽。據說是公司要調整,所以目前都暫不簽,等調整之后再簽新合同,請問這樣合理嗎?如果在此期間被辭退,應該有補償金嗎?如果不簽合同在公司里工作,滿幾個月就算事實簽合同了?有這一說法嗎?

    分析:

    小劉所說的情況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事實勞動關系,在《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里,被稱為“應當簽訂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對于這種情況,勞動仲裁和法院處理有不同,勞動仲裁只要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就不承擔其他義務,其中包括可以不給經濟補償;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也只要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范文4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有標準

即使您是打零工,只要找到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為了自身利益,就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為一旦下列情況發生,導致合同解除,您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情況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結果:用人單位發給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年,按1年計算。

情況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結果:按上述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情況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結果:除了按上述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果辦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了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情況四: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好”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若違反法的規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秘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過失性辭退形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 預告辭退的許可性條件:預告辭退是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預告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權利義務關系。"預告"是指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也可以發向勞動者支付與預告期間相等的補償費的形式,取代預告通知。預告辭退限于勞動者無過錯,單一主客觀條件變化,勞訂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勞動法》規定預告辭退的法定許可性條件為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患病或以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定歷史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達成變更協議的。

(四)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經營狀況的手段,是無過錯辭退的一種特殊形式。用人單位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以裁員: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依法申請和法院準許開始整頓后,因出現剩余勞動力,需要把裁員作為預防的一種整頓措施。

(2)用人單位近營狀況惡化,發生嚴重虧損、開工不足、產品嚴重積壓之類的嚴重困難,需通過裁員來擺脫困境。

另外,進行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以上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又規定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范文5

    案情簡介:某日化廠是一家生產化妝品的老廠,小金等6人是該廠的銷售員,在該日化廠從事推銷工作已經多年。1995年6月,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一號令的規定,小金等6人都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廠方與他們順利地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后,雖然還是干原來的產品銷售工作,但他們心理上有了工作的壓力和緊迫感,工作上比以前更加賣力了。他們在銷售產品工程中,經常遇到個別客戶拖欠貨款的問題,清帳自然而然也就成了他們日常工作的一部分。2000年12月1日,廠方為了壓縮機構和精簡人員,出臺了《關于職工申請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該辦法規定:職工與廠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廠方可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3萬元。于是小金等6人向廠方提出了申請,并于2000年12月與廠方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一周以后,廠方將他們的人事檔案轉移到其所在的街道。當小金等6人去廠里領取經濟補償金時,卻遭到廠方拒絕。后來,他們又收到了廠方發出的《催款通知書》,要求他們在三個月內收回所欠貨款,逾期將扣發經濟補償金作為欠貨款賠償金。小金等6人怎么也搞不懂經濟補償金如何變成了賠償金,憤然將廠子訴至仲裁委,要求廠方支付給他們經濟補償金。

    日化廠認為,金某等6人在工作期間遺留的欠款,有義務為企業收回,所以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向他們發出了《催款通知書》,應當遵照通知書的要求執行。

    仲裁結果:本案經仲裁委調解后,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及日用化學廠《關于職工申請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裁決日用化學廠向小金等6名職工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萬元。

    評析:本案涉及的焦點是小金等6人與廠方解除勞動合同后,是否有義務為其催收所欠的貨款,廠方發出的《催款通知》對小金等6人是否有約束力。首先雙方沒有約定這六名職工要替廠子收回貨款,六名職工是以日化廠的名義,向外推銷日化廠的產品,這時六名職工與日化廠是一種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貨款沒有收回的法律后果應由日化廠承擔,日化廠應當通過其它法律行為維護自己的貨款權益,而不是簡單地把這種風險轉化給職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小金等6人依據《關于職工申請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與日用化學廠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行為。雙方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后,已不再有勞動關系,企業發出的《催款通知》是無效的,對小金等6人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他們完全可以不承擔《催款通知》中所規定的任何責任。企業扣發他們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貨款的賠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小金等6人與日用化學廠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比沼没瘜W廠以精簡人員為目的,制定的《關于職工申請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與《勞動法》不相抵觸。所以,日用化學廠應當向小金等6人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范文6

[案情]秦某與絹紡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后仍留在公司工作。2004年2月1日,秦某以遷址南京為由,向公司申請辭職,次日,公司作出同意辭職的決定,秦某即離開公司。2月11日、17日,公司到勞動部門為其辦理了養老、醫療保險停止參保手續。3月15日,秦某與公司人事部門工作人員串通,取得一份《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書》,載明“現因雙方協商原因,從即日起解除(終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又依據該合同書填寫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登記表》,并報經勞動部門審批。審批表中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為“雙方協商終止合同”,是否給付經濟補償金一欄填寫“3500元”。公司發現后向勞動部門申請變更與秦某解除勞動合同理由,聲明“我公司負責人事的同志未經公司同意,私自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為雙方協商,重新偽造了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書,辦理了騙取經濟補償金待遇的手續,請求更正?!蓖?月24日,勞動部門向公司發函,載明“根據單位書面變更手續,秦某不符合享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現予糾正。”

[法院意見]秦某向絹紡公司申請辭職,經公司同意后,雙方的勞動關系即行終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秦某不符合享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秦某與公司人事部門工作人員惡意串通獲得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材料和享受經濟補償金的審批手續,企圖以合法的形式達到違規領取經濟補償金的目的,違反了我國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據此認定該行為無效,駁回秦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秦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