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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范文1
【案情】
王某駕駛小型轎車與顧某駕駛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顧某受傷,兩車遭遇不同程度損壞。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顧某承擔次要責任。事故后道路救助基金中心及時墊付了顧某醫療費50000元,后顧某向法院要求王某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道路救助基金中心的墊付情況,及時告知其相關案情,遂道路救助基金中心為使其墊付款能夠及時追償,申請作為第三人參與此次訴訟。
【理論基礎】
近年來,隨著我國交通事業的蓬勃發展,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倍量增加,在此類案件中,傷者能不能得到及時救助小則關系到個人安危,大則與社會穩定和諧息息相關。但根據現有的車輛保險制度,當事人若想得到理賠,必須通過事故處理、評殘等程序,將經歷一個較長的周期,從而無法滿足傷者及時救助的需求,故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讓傷者及時解決資金鏈的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關于救助基金的完善,經歷了一個較為漫長的過程。早在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①、第75條②就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2006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其中第24條、第25條對救助基金的適用情形及來源作了進一步規定,即在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肇事車輛未參加交強險及肇事后逃逸這三種情況下可以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費用,這部分基金費用源自于按照交強險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未投保交強險的罰款、追償的資金、基金孳息等。條例第26條又規定了具體管理辦法的出臺單位。
此后幾年并未有設立關于路救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使得該基金更多地停留在理論層面,造成大量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家屬無法通過這一途徑及時獲得搶救費用的墊付。直至2009年,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和農業部聯合頒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對路救基金主管部門、管理機構、資金籌集渠道、運行模式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2011年2月,江蘇省出臺了《路救基金管理辦法》,旨在增強試行辦法在江蘇省的適用性,并由省政府牽頭成立了救助基金工作協調小組,將該服務外包給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即為省救助基金管理人,并且成立了“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救助基金服務中心”(下稱“江蘇省路救中心”)負責基金的具體運行。同年6月,江蘇省財政廳等六部門聯合出臺了《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償管理細則(暫行)》。至此,江蘇省范圍內的路救基金制度基本完善。
【案例評析】
上述案例即涉及到救助基金的追償問題,通過追償保證基金中資金運轉的是該制度順利運行的重要環節,但在實踐中,追償權的行使存在一定困難,通常會碰到受害人拿到賠償款但不予返還墊付資金的問題,且救助基金運作的情形之一包括事故責任人逃逸,對逃逸的責任人追償更是困難。本案中紫金保險公司主動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行使自己的追償權,一方面可以避免受害人拿到賠償款后不返還的情形出現,同時也可以節約司法資源不用進行二次訴訟增加訴累。由于目前我國在救助基金追償方面尚未建立良好的體系,使得救助基金數額劇減,影響該項制度的順利運行,使順位在后的受害人無法得到及時充分的救助。
總而言之,道路救助基金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追償的訴訟主體資格不明確。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開展追償工作,必須具有訴訟當事人的地位?!兜缆方煌ò踩ā冯m然提出設立救助基金,但并未規定基金是否擁有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墊付費用的權利?!督粡婋U條例》規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擁有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墊付費用的權利,但并未明確基金管理機構能否以獨立法人身份,通過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2009年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頒布的《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同樣未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確,目前僅有部分地區設立了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有參加訴訟的主體資格。還有許多地區尚未出臺相關的管理細則,使得道路救助基金制度無法得到進一步完善。
其次,追償過程存在困難。一些受益人在得到事故賠償后,不主動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有的甚至故意逃避償付救助基金的墊付款,導致墊付的救助基金無法追償。一些逃逸案件因種種原因無法破獲,對于該部分案件,受害人無法得到責任人的賠償,墊付的救助基金也就無法進行追償。另外事故責任人無力償還也是追償過程中的一大難題,經過法院調解或判決責任人應當償還基金墊付款,但其中部分案件責任人確無支付能力,肇事車輛亦沒有保險,無法成功追償的情況也比比皆是。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改善:第一,利用各類媒體,加大對救助基金的宣傳力度,讓百姓了解設立該項救助基金以及追償救助基金墊付款的必要性、重要性,加深群眾對該基金制度的了解并且消除群眾可能存在的誤解,對逃避償付救助基金墊付款的行為予以曝光及懲罰。第二,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要主動審查是否存在道路基金的墊付情況,如果存在應及時書面告知救助管理部門,讓他們參與到訴訟中來,為救助基金的追償作保障。第三,建立以公安、法院、檢察院為牽頭、保險公司積極參與的救助基金追償執法聯動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救助基金墊付、肇事者不履行、逃避償還義務等情況,協商解決救助基金追償遇到的實際問題。只有依靠這種長期有效的手段,道路救助基金制度才會進一步完善,讓更多的人得到幫助。(作者單位: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注解:
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范文2
下面我就當前我縣道路交通安全面臨的形勢和存在的問題作以分析,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請各鄉鎮、交委會各成員單位對照檢查,緊盯薄弱環節,補齊短板,為下一步工作開展開好頭、打好基礎。
一、2020年截至目前交通事故及查處重點交通違法行為總體情況
(一)交通事故情況,2020年截止目前全縣道路交通事故四項指標全面下降,共發生一般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起,死亡*人,受傷*人,財產損失*元,分別為下降*上升*。事故發生轄區分別為:*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起,其中受傷*人,死亡*人,*、*、*均未發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通違法查處情況,2020年全縣共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起,其中現場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起,占違法總量的**%,查處飲酒駕駛*起、醉酒駕駛*起,無證駕駛*起,行政拘留*人,刑事拘留*人。
二、2020年截止目前全縣道路交通事故總體情況
2020年截至目前。全縣共發生各類道路交通事故*起,其中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起,警保聯動調解*起,截止目前發生一般程序以上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起,與去年同期相比四項指數分別下降*、*%,上升*。目前來看總體向好,預防道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項措施,正在發揮作用。
三、存在的問題與短板弱項:
(一)鄉鎮農村交管機制運行工作滯后。各鄉鎮農村“兩站一室”發揮作用不明顯,機制不健全,未按要求有效開展工作,農交安APP使用率不高,未按要求上傳勸導日志,尤其是***對縣交委會安排的工作置之不理,基本上未開展工作。各鄉鎮兩站一室經費長期以來落實滯后。新掛牌成立的三個鄉鎮交警中隊發揮作用不明顯,未能按要求完成交通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二)道路安全隱患治理工作不到位。各鄉鎮及職能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治理工作不重視,未能按要求開展隱患排查工作,*、多次對縣交委會排查下發的隱患問題及整改通知書,不整改、不上報整改落實情況,導致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能形成閉環,存在誘發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期風險。
(三)目標責任形同虛設。各鄉鎮及職能部門落實一崗雙責不力,對單位內部人員管理不嚴。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仍然突出。無牌、超速、不系安全帶駕駛機動車,電動車違法載人及不戴頭盔駕駛電動車交通違法行為突出。尤其是公職人員、黨員干部駕駛電動車不戴頭盔交通違法行為占比較高。
四、交通事故防控措施及建議
(一)、要強化源頭管理,繼續開展轄區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h交委會要進一步加強對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的監督檢查,重平時、重基礎、重預防、重落實,嚴格按照目標管理辦法落實部門管理責任,充分發揮綜合治理作用,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提升政府管理服務水平和能力,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諧。各鄉鎮要充分發揮“兩站一室”作用,與鄉鎮交警中隊協同作戰,加強宣傳,加強排查,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縣公安交警、交通、應急管理、住建等部門要相互配合,繼續加大對事故多發點段、危險路段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確保排查治理取得成效,確保道路安全暢通,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
二要繼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夏末將至,天氣多變,沙塵天氣、高溫天氣容易使駕駛員駕駛反應遲緩,發生交通事故概率加大。公安交警部門要結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和特點,積極有效開展定期不定期的交通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強重點地路,重點時段的管控,強化國省道以及各縣鄉公路、特別是馬鬃山馬橋連接線的交通安全管理;始終以高壓態勢嚴厲打擊無牌、無證、超員、超速、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等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確保全縣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效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三要靠實責任,推動工作新機制。各鄉鎮充分發揮“兩站一室”的作用,完善工作機制,預防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各鄉鎮政府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危機感,切實履行工作職責,提高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確保農村道路安全暢通。
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范文3
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條中資保險公司(以下稱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注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志。
第十三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第二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賠償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試行。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或者墊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核實有關情況的,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未經保監會批準,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準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一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志,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辦法,由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另行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范文4
隨著廣大百姓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我國交通事業的不斷發展,汽車已進入廣大百姓家庭,但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也在不斷攀升,給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帶來巨大損失。如何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是引人深思的話題。
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交通運輸業具有點多、線長、面廣、量大、流動分散、情況復雜的顯著特點,且隨著道路運輸車輛的大幅增加,駕駛員新手猛增,誘發交通事故的因素依然較多,道路交通事故仍將處在一個多發期。盡管國家出臺一系列的政策、采取種種措施來遏制這種局面,但在短期內難有大改觀,重大惡性事故屢見不鮮。城市快速路、城鄉結合部、偏遠農牧區的交通安全問題將更加凸顯,道路交通供需矛盾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系統性矛盾將更加突出,道路交通安全面臨的形勢也很嚴峻。
(一)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全社會對道路交通安全重要性、艱巨性、長期性認識不足,甚至錯誤地認為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主要靠手氣、靠運氣,認識模糊,缺乏應有的緊迫感和責任感,看不到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部分駕駛人員缺乏交通安全意識、法制意識、文明意識,普遍存在著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等現象;行人乘車人存在違章穿行行車道、違章攔車扒車、違章跨越隔離欄、違章闖紅燈信號等不安全行為,缺乏交通安全法制意識、文明意識和自我防范意識。
(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不到位。雖然近年來持續開展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活動,但所產生的實際效果不明顯,呈現出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投入不足,宣傳的力度不大,宣教工作的深度廣度不夠。
(三)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責任及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部分客運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觀念淡薄,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交通安全管理,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實不到位,客運車長期由私人承包經營,掛靠問題嚴重,一些客車雖然安裝了衛星定位裝置,但企業未落實運營全過程監控,衛星定位裝置都管控作用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未能充分發揮。貨運車輛多為個體經營方式,無法從源頭進行管理,失控漏管現象尤為突出。
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對策措施
(一)全面落實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加強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組織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必要的投入,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二是嚴格駕駛員的聘用和管理。定期組織駕駛員參加安全學習和培訓,強化其職業道德意識,督促駕駛員嚴格遵守各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業務素質,及時對違法駕駛員進行教育和處理。三是加強企業所屬車輛技術管理。建立完善和嚴格落實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維護保養制度,落實專人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對車輛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二級維護,并記入車輛技術檔案。
(二)強化駕駛員安全教育,著力提高道路交通參與人的安全行車意識及應急處置能力。一是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道路交通參與人尤其是駕駛人的安全、法制和文明意識。以提高駕駛人安全文明行車意識和知識為主題,廣泛、持久開展駕駛人再教育活動,采取多種渠道、場所和形式,靈活多樣地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各族群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意識。二是規范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嚴把許可準入關。在駕駛人管理方面,應突出強化對重點車輛駕駛人的管理,建立更加科學合理的駕駛人考試制度,突出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意識的養成,提高駕駛人在各類道路條件、各類自然環境和各種氣候條件下的駕駛技能,降低誘發道路交通事故的人為因素。三是創新機動車駕駛人管理辦法。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必須充分發揮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的作用,廣泛動員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各行各業齊抓共管共教,方能見到實效。如可以施行對駕駛人采取分類管理的辦法,即:按照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影響程度劃分為一般駕駛人、重點駕駛人和重點車型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對重點駕駛人和重點車型駕駛人實行重點管理。四是提高駕駛員應急處置能力。駕駛員應掌握緊急情況下的理論知識,掌握車輛的性能和局限,以及自身的能力和限制,及時作出正確的判斷,切實提高駕駛員應急操作水平。
(三)把好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嚴格履行“三把關、一監督”職責,把運輸經營者資質條件作為經營許可和企業經營資質評定的重要內容。對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業務的當事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一律不得審批或者核準。同時,加強日常監督考核,一旦發現經營者資質“縮水”,要立即下發整改令,督促企業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要降低其經營資質直至取消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四)切實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要進一步加大對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道路等各個環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對安全管理薄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實、事故多發的運輸企業,要督促其立即停業限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取消其營運資格。組織深入開展查處客車超員、查酒后駕車、查超速、查機動車涉牌涉證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重點突出客運企業、場站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專項行動。充分依靠和發動各族群眾,加強對營運客車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監督,鼓勵、獎勵乘客及各族群眾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認真查處,構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長效機制。
“車禍猛如虎”!全社會應時刻牢記“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切實把握好可掌控的因素:駕駛員、行人乘車人、車輛技術狀況、道路通行條件,從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方面入手,探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新方式、方法,逐步把高科技運用到行車安全中,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防范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參考文獻:
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范文5
1.1人的因素
人是交通安全的主導因素,主要指各種道路交通參與者,包括各種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駕駛員、乘客、行人和其他人員。在人、車、路和環境構成的綜合體系中,人駕駛車輛,人使用道路,人管理交通環境。據資料顯示,由人的因素造成的交通事故約占總事故的95.30%,其中因機動車駕駛員的過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占87.5%,非機動車駕駛員占4.7%,行人、乘客占5.19%,其他人員占2.63%[3]。人對交通安全的影響主要從不安全行為來體現。比如,駕駛員有未按規定讓行、忽視警告標志信號、逆向行駛、心理素質較差、安全意識淡薄、不遵守交通規則、超速行駛,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等不安全行為。造成這種不安全行為的原因包括心理、生理、駕駛技能等主觀原因和交通管理、教育、培訓、設施環境、天氣環境等客觀原因。譬如,駕駛員遇到一些突況,猛然意識到路面破損但已躲避不及而產生驚恐時,駕駛員心率波動會明顯加快,無形中增加了行車的風險系數。
1.2車的因素
車是交通安全的關鍵因素。車輛性能的好壞對交通安全有重要影響。車輛是否有良好的安全行駛性能直接關系到交通事故的發生。首先,車輛本身具有防止或減少交通事故的能力,主要體現在車輛的穩定性(它在各種情況下行駛時不翻車、不倒溜、不側滑),車輛的制動性、動力性、行駛平順性、輪胎、視野和燈光等因素。其次,一些安全裝置如安全帶、安全玻璃、安全氣囊、安全門和自動制動系統等可以在事故發生后盡可能地減少事故的損傷程度。最后,一些汽車“帶病”上路,該維修的未及時維修,該報廢的存在僥幸心理行駛在道路上,有的地區汽車年檢、性能檢測過于形式化,沒有切實落到實處。這些都能導致交通安全存在隱患。
1.3道路的因素
道路是交通安全的基本因素。據統計,10%的交通事故與道路條件有直接關系。當道路幾何線形、路面附著條件、道路安全設施等方面存在問題時,交通安全將存在隱患,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會成為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有些道路路面破損,比如說路面塌陷,沒有得到及時的修護,極有可能誘發交通事故。路面結構是交通事故不容忽視的因素。在路面結構為砂石或土路的路段上的事故發生率比路面結構為水泥或瀝青的高。前者與后者相比,承載力小,容易造成路面塌陷,磨損輪胎,引發交通事故?!叭裏o”(無標志、無標線、無信號)同樣是交通事故的一大誘因。另外,有些道路無隔離設施,也是引發交通事故的潛在因素。
1.4環境的因素
環境因素是交通安全的綜合因素。環境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人工環境因素。自然環境是人們在交通活動中所處的特殊環境,是道路交通環境的重要部分,是由各種自然環境條件構成,其中主要由地理環境、道路綠化和雨、雪、霧、冰雹等氣候條件,噪聲、廢氣等人為因素構成,自然環境的變化直接影響著道路交通安全。在雨雪天氣,路面濕滑,車輪與路面的摩擦系數低,容易翻車、側滑、倒溜。在霧天行駛,駕駛員的視距變短,不能及時地處理一些突況,預防事故的發生。人工環境包括道路土地利用、行駛障礙物和路側干擾等,這些都會造成交通問題。譬如綠化會影響交通安全,路側的樹冠遮擋駕駛員的視線,綠化對交通標志的遮擋,不能滿足行車凈空要求。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響著交通安全。
2道路交通事故樹的分析
2.1確定影響事件
對于道路交通系統而言,交通事故嚴重影響道路交通運營系統的穩定。如何預防預測交通事故、降低事故發生頻數、提高安全等問題一直倍受關注。事故樹分析法是從要分析的特定事故或故障開始(頂上事件),層層分析其發生原因,直到找出事故的基本原因,即故障樹的底事件為止[4-5]。其能夠有效地解決道路交通問題,為道路交通運營機構提供理論依據。
2.2事故樹分析一般步驟
研究人員分析某一系統時可根據實際條件和需要采取以下步驟:①確定所分析的系統;②理解所分析的系統;③調查事故、查明原因;④確定事故樹的頂上事件及相關原因事件;⑤構建事故樹圖;⑥定性分析;⑦定量分析;⑧制定預防事故的對策措施。上述事故樹分析步驟中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在事故樹實際分析過程中,一般只進行定性分析。實踐表明,定性分析能得出比較好的結果。
2.3事故樹的編制過程
①確定頂上事件(第一層);②確定造成頂上事件的直接原因事件(第二層);③確定接下來的其他層次事件。
3道路交通事故樹的編制
從頂上事件開始,一層一層按照演繹的方法把道路交通事故各原因事件用邏輯門連接起來,繪制出反映各事件之間因果關系的樹形圖。
3.1交通事故最小徑集
事故樹和成功樹互為對偶,依據對偶原理,將事故樹變換成其對偶的成功樹,將邏輯門作相應的轉換,然后求出成功樹的最小割集,即事故樹的最小徑集。
3.2重要度分析
一般情況下,基本事件的結構重要度越大,它對頂事件的影響程度就越大。結構重要度分析可采用兩種方法:一種是精確求出結構重要度系數;另一種是用最小割集或最小徑集排出結構重要度順序,是一種近似判斷方法。根據結構重要度分析原則:①在同一最小徑集中出現且在其他最小徑集中不再出現的基本事件,結構重要度相同;②同一基本事件中,低階最小徑集的結構重要度大于高階最小徑集的結構重要度;③兩基本事件僅出現在基本事件個數相等的若干最小徑集中,在不同最小徑集中出現次數相等的各個基本事件,其結構重要度相等;④基本事件中,出現次數多的結構重要系數大,出現次數少的結構重要系數小。
4降低道路交通風險的措施
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先進的配套設施對降低道路交通風險有著顯著的作用[8]。參照目前交通管理控制常用的方法和道路交通的實際情況,本文將從駕駛員、車輛和駕駛環境三方面對降低該路口的交通風險、保障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安全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議。
4.1駕駛員
影響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事故的因素有駕駛能力(駕駛行為和駕駛能力)、身體素質(生理和心理素質)及復雜的交通環境。根據《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及其測評要求》,將速度估計、應變能力、操縱機能、夜視力、深視力和動視力作為反映駕駛適性的標準,形成駕駛適性檢測?;敬胧┯校孩賴栏癜凑諜C動車駕駛證管理和機動車駕駛員操作技能培訓與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考核發證程序,杜絕無證駕駛的情況和買證賣證的不法行為。②加強駕駛員安全教育以提高駕駛員的的安全意識,使駕駛員能夠自覺遵守交通法規。③提高駕駛員的駕駛技能。④推廣記分卡制度定期進行安全考察評估,視情況對駕駛員給予相應的獎勵和處罰。⑤對于疲勞駕駛人員,可借助行駛記錄儀來提醒,減少疲勞駕駛帶來的不便。
4.2車輛
車輛是現代道路交通中的主要元素,其汽車構件、轉向性能、制動系統等直接影響汽車安全行駛。我國機動車雖然種類多,但與國外相比,存在動力性能差別大,安全性能低,管理難度大等特點。同時,機動車在長期使用過程中承受外部的環境應力、內部功能應力和運動應力等各種應力,使汽車技術狀況參數以不同強度和不同規律發生著變化,致使車輛性能參數劣化、性能不佳、裝置故障、機件失靈或零部件損壞等,最終肇致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所以,為增強車輛的安全性能,應采取的措施有:①對車輛應完善安全設施并進行定時維護和保養;②實行機動車檢驗社會化;③完善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嚴禁車輛違法改裝,嚴格汽車年檢、性能檢測程序。
4.3優化駕駛環境
駕駛環境包括天氣條件和道路狀況。暴雪、冰雹等天氣情況會使路面濕滑,阻礙道路交通。而大霧天會降低能見度,影響駕駛員的視線,這些天氣條件都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道路是交通運輸的基礎設施,許多道路結構不合理的設計(如道路線性驟變、有過長的陡坡等)易使駕駛員操作不當,釀成事故。道路標志標線設置不科學、標識不明等常常會誤導駕駛員正確操作,造成事故的發生。所以合理規劃道路就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考慮天氣條件設計道路時應該采取如下措施:①避免有過長的陡坡,對于線性驟變的道路應改變線性或多加警示標志,提醒駕駛員注意道路線性的變化。②對事故多發路段進行重點養護和必要的道路改造,同時還要對駕駛員進行限速,必要時設置減速標線、減速板或減速條。③合理布置隔離設施,減少各種類型交通流相互之間的干擾,降低交通事故的風險。
5實例分析
以蘭州交通大學東門處的一個典型T字形交叉口為研究對象,現場調查了交通流量和交通沖突,然后利用交通沖突理論分析了該交叉口的交通風險狀況。針對實際情況,我們將從交叉口改造這方面對降低該路口的交通風險、保障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安全提出合理化建議。。調查發現,該交叉口雖然具有一定的展寬,也進行了一定的交通設施優化設計,但在某些方面仍然有待改善。在交通標志標線方面,寶石花路交通標線模糊不清,左、右轉誘導標線設置也有待改進;在隔離設施方面,考慮到機非影響,可在安寧西路斜街東西進口設置機非隔離欄等。完善的交通安全基礎設施不僅可以保證通行車輛的通暢及行人的安全、減少交通事故,同時還可以有效提高交叉口通行效率。針對交大東門T字路口,具體改造措施如下:①在南北方向人行橫道的中間增設行人安全島。當交叉路口人行橫道的寬度超過20m時,一般考慮設置行人安全島。設置安全島,能提高人行橫道的通過能力,與機動車發生沖突的概率就會大大降低,可以提高行人過街的安全性;同時也意味著會占用一定空間,但是合理設計能夠給車輛和行人帶來雙重便利。由于交大東門T字路口南北方向人行橫道寬度超過了20m,因此應在中間設置行人安全島,以減少交通沖突的發生。②對于西向進口道的機動車來說,可以讓向南行駛的車輛提前右轉彎。提前右轉就是讓西向進口道的車輛提前右轉,駛出交叉口,從而提高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由于不存在與其它流向的車輛產生沖突,因而對交叉口的干擾非常小。據有關研究表明,一個提前右轉車道就能夠將交叉口的通行能力提高到原來的120%。但是提前右轉的條件是,交叉口有充分的空間保證機動車提前右轉而不影響非機動車輛和行人的過街通行。③對于東西進口需要掉頭的車輛可以在交叉口前提前掉頭。在有中央分隔帶的交叉口,為掉頭車輛提前開口,雖然不會減少交叉口沖突類型,但可以減少交叉口的沖突數。④增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隔離帶,同時也可以設置非機動車提前停車。在非機動車、機動車流量均較大的信號燈控制交叉口,將非機動車停車線設置在機動車停車線前方,可以相應的減少沖突類型,但同時會增加機動車延誤時間。⑤可以對該路口人行橫道進行拓寬并將其和網格線前移。人行橫道拓寬保證交叉口有足夠的空間,人行橫道以及網格線前移可以減少車輛通過交叉口的通行時間,盡可能的讓更多的車輛在信號周期中的綠燈時間通過,提高綠燈時間的車輛通行率,大大地減少車輛的延誤。如果交叉口的空間不夠,就會導致各個方向的車流產生很大的沖突,尤其加劇對東向車道左轉的車流沖突,引發交通安全隱患。⑥加強安全教育和引導,倡導行人走南北方向的過街地道。地下過街設施的設置能徹底地實現人車分流,消除大部分的人車沖突,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減少行人的違規行為,從而間接地減少車輛的不必要延誤,增加通行能力,確保行人過街安全。但是,交大東門T字路口過街地道(交大地道和BRT地道)離路口均有一段距離,人們更愿意直接走較近的人行道,因此應該加強教育和引導。
6結語
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范文6
一、目前處理交通事故應當適用的法律
在《安全法》出臺后,特別是在《實施條例》出臺后,1960年2月11日國務院批準、交通部的《機動車管理辦法》,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均被廢止。同時,公安部也公布了新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也是自2004年5月1日起實施。1992年8月10日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號)同時廢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的其他規定與《程序規定》不一致的,以《程序規定》為準。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與交通事故有關的法律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在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廢止后,關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計算的依據改為《解釋》。
因此,目前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安全法》、《實施條例》、《程序規定》以及《解釋》。其中,《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主要解決了交通事故處理時交通事故當事各方的關于交通事故實體與程序規定,《程序規定》解決了公安交警部門執法的程序,而《解釋》則解決了交通事故發生人身損害時,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
二、《安全法》實施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由那些新的規定
《安全法》實施后,交通事故處理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有許多新的規定,主要變化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將“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安全法》詳細規定了交通事故當事人、醫院以及交通管理部門的救治義務,最大程度的的保護在事故中受傷人員的生命安全?!栋踩ā芬幎耸鹿受囕v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者,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交通警察應當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醫院應當及時搶救傷者,不得因搶救費用問題而拖延救治。同時規定了搶救費用由第三者責任保險及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現行墊付。
(二)規定了交通事故的簡易處理程序,加快交通事故的處理速度。對于事故當事人來說,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當事人如果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事故原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同時,交警處理事故時,對于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三)取消責任認定,改為事故認定,且事故認定中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不再復議?!栋踩ā穼嵤┣?,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對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安全法》實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同時,取消了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復議。這一規定強調了事故認定書是鑒定結論這一屬性,更加符合我國有關民事訴訟的有關證據的規定。
(四)調解采取自愿原則,且不再是訴訟的前置條件。《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管理機關調解只調解一次,調解不成的或調解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的,公安機關也不進行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檢驗、鑒定或者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也不予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使交通事故的概念更加科學,擴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圍?!栋踩ā返谝话僖皇艞l規定了“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一定義將交通事故分為兩種,一種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另一種是意外造成的,意外包括了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這一定義擴大了交通事故的含義,是我國交通事故的定義基本與國際接軌。
(六)加重了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栋踩ā芬幎?,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有機動車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了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一規定將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損害賠償責任全部加在機動車一方,即使機動車采取了必要措施,行人、非機動車違反了法律、法規,也僅能“減輕”機動車的責任。
三、《安全法》實施后,交通事故處理實際操作程序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在場人員在事故發生后如何處理
依照《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第八十七條對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以及行人交通事故的處理也作了規定: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對于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安全法》對目擊人員及其他知情人員也設定了義務?!栋踩ā返谄呤粭l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皯敗倍謱⒛繐粽咄槿藛T舉報設定為法定義務。這大大有利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處理。
此外,《實施條例》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設施毀損的情況也進行了規定,《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報警后在事故現場的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報警后,應當依照《處理程序》進行具體處理。具體程序十分詳細,這里不再展開敘述。依照《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報警后在事故現場應進行如下處理:
首先,交警應當組織對人員的搶救?!栋踩ā返谄呤l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同時,《安全法》與《實施條例》對搶救傷員的費用的墊付及通知相關部門墊付費用的義務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強調了人的生命終于一切,切實保障了受傷人員的生命與健康。
其次,交通警察應當對現場進行勘驗?!栋踩ā返谄呤l第二款與第三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字?!秾嵤l例》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F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短幚沓绦颉穼彬灛F場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交警應當依照《處理程序》對現場進行勘驗。
再次,對于為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事故,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秾嵤l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三)事故責任的分擔以及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
《安全法》及《實施條例》對事故責任的分擔進行了規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依據這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的,依照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實施條例》對此作了進一步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除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外,責任均由機動車承擔。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排除了行人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自傷、自殺以及借交通事故訛詐錢財的情況。但是,這一規定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違章是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給機動車駕駛人一方,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機動車駕駛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也僅僅是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因此,這一規定目前受到廣泛的討論與質疑。
交通管理部門在勘查現場后,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通過上述規定可以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證據的一種,而不是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行政行為作出文書。因此,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再提起復議,但是,如果當事人有足夠的證據可以推翻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證據規則,判斷是否采納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
(四)交通事故的調解與訴訟
依照《安全法》的規定,調解完全采取自愿原則,且調節不再是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栋踩ā返谄呤臈l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秾嵤l例》對調解程序有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第九十六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五)道路以外發生的事故的處理
對于道路以外發生的事故處理,依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依據《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車輛、行人與火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安全法》實施后,人身財產損失的計算與確定
《安全法》實施后,對于損害賠償的范圍及計算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依據這一原則,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使用民法通則的規定確定賠償得范圍及數額。而對于人身損害賠償,則要適用《解釋》的有關規定。
(一)依據解釋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范圍主要包括: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因交通事故致殘的,賠償范圍包括: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賠償范圍包括: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同時,對于沒有提起刑事訴訟的交通事故,責任方還應承擔受害方的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二)依據《解釋》的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梢詤⒄债數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9、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0、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