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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處罰條例范文1
第一條為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監督管理,保障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和公眾的健康與安全,保護環境,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技術的應用與發展,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環境保護和公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生產、使用、銷售中的放射防護(簡稱放射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許可登記
第五條國家對放射工作實行許可登記制度,許可登記證由衛生、公安部門辦理。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放射防護設施的設計,必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審查同意,竣工后須經衛生、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驗收同意,獲得許可登記證后方可啟用。
涉及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治理的工程項目,必須在申請審查的同時,提交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竣工后必須經衛生、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驗收同意。
第七條任何單位在從事生產、使用、銷售射線裝置前,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在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前,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并向同級公安部門登記。涉及到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的,還必須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保護部門遞交環境影響報告表(書),經批準后方可申請許可登記,領得許可登記證后方可從事許可登記范圍內的放射工作。
第八條凡申請許可、登記的放射工作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所從事的放射工作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裝備,并提供相應的資料;
(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相適應的專業及防護知識和健康條件,并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
(三)有專職、兼職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者人員以及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并提交人員名單和設備清單;
(四)提交嚴格的有關安全防護管理規章制度的文件。
第九條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每1至2年進行1次核查,核查情況由原審批部門記錄在許可登記證上。
從事放射工作的單位在需要改變許可登記的內容時,需持許可登記證件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終止放射工作時必須向原審批部門辦理注銷許可登記手續。
第三章放射防護管理
第十條從事放射工作單位的上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系統的放射防護工作,并應定期對本系統執行國家放射防護法規和標準進行檢查。
從事放射工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的放射防護工作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十一條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產、使用、貯存場所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場所必須設置防護設施。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放射性標志和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工作時,必須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并設置危險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在地面水和地下水中進行放射性同位素試驗時,必須事先經所在省級環境保護、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貯存場所必須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泄漏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必須進行登記、檢查,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三條從事放射性同位素的訂購、銷售、轉讓、調撥和借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持有許可登記證并只限于在許可登記的范圍內從事上述活動,并向同級衛生、公安部門備案。嚴禁非經許可或者在許可登記范圍之外從事上述活動。
第十四條進口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當地衛生、公安、環境保護部門登記備案;進口含有超過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礦品、成品、消費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口岸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放射性監測檢查。
凡從事含有放射性的來料加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涉及到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的,必須事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保護部門遞交環境影響報告表(書),經批準后,到所在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登記。
第十五條托運、承運和自行運輸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裝過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必須按國家有關運輸規定進行包裝和劑量檢測,經縣以上運輸和衛生行政部門核查后方可運輸。
第十六條生產裝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射線裝置、放射防護器材,必須符合放射防護要求,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十七條生產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消費品、物料和伴有產生X射線的電器產品,必須符合放射防護要求,不合格的產品不得銷售。
第十八條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輻照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材和其他應用于人體的制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第十九條對受檢者和患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線進行診斷、治療、檢查時,必須嚴格控制受照劑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第二十條放射工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對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已從事和準備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體格檢查,并接受放射防護知識培訓和法規教育,合格者方可從事放射工作。
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事故(簡稱放射事故),實行分級管理和報告、立案制度。
第二十三條發生放射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防護措施,控制事故影響,保護事故現場,并向縣以上衛生、公安部門報告。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必須同時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發生放射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及醫學檢查治療費用,并支付處理放射事故的各種費用。但如果能夠證明該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放射防護監督
第二十五條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放射防護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放射工作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放射防護法規;
(三)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放射事故;
(四)組織放射防護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法規教育;
(五)處理放射防護監督中的糾紛。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保護部門對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源的射線裝置在應用中排放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實施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表(書);
(二)對廢水、廢氣、固體廢物處理進行審查和驗收;
(三)對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實施監督監測;
(四)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放射性環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七條縣以上公安部門對放射性同位素應用中的安全保衛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登記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
(二)檢查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源保存、保管的安全性;
(三)參與放射事故處理。
第二十八條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放射防護監督員。放射防護監督員由從事放射防護工作,并具有一定資格的專業人員擔任,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任命。
第二十九條放射防護監督員有權按照規定對本轄區內放射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可以按照規定采樣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涉及保密的資料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執行,并負有保密責任。
第三十條放射防護監督員必須嚴守法紀、秉公執法,不得、。
第六章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或者個人,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限期改進、停工或者停業整頓,或者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直至會同公安部門吊銷其許可登記證的行政處罰。
在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中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衛生、環境保護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決定處罰的行政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但對放射防護控制措施的決定,應當立即執行。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在收到復議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不履行又逾期不的,由決定處罰的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由于違反本條例而發生放射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線裝置進行破壞活動或者有意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放射性同位素--指不包括作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質。
射線裝置--指X線機、加速器及中子發生器。
伴有產生x線的電器產品指不以產生X線為目的,但在生產或使用過程中產生X線的電器產品。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公安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環境污染處罰條例范文2
關鍵詞:建筑材料 室內污染 污染源 常用方法 對策
隨著生活方式的改變,人們生活和工作于室內的時間越來越長,室內環境空氣質量成為工作和生活環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筑裝飾材料的種類、數量越來越多,更新換代越來越快,新型材料不斷被應用于室內裝修,由此引發的室內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已成為國內外研究的熱點。
一、室內主要污染源
1 居室中的甲醛氣體
它來自于裝飾材料的各種人造板,粘合劑,油漆,涂料,塑料貼面,壁紙等。事實上很多裝修過的民居和公共場所,甲醛是超標的。甲醛具有較長的揮發期,能導致多種不良建筑綜合癥的發生。
2 放射性及氡氣
放射性主要來源于天然放射性核素。天然放射性核素有鈾系、釷系等。氡氣是放射性元素的衰變產物,也具有放射性。建筑裝飾材料中放射性多來自于石材、陶瓷以及建筑物的圍護結構材料。其中花崗石中放射性較多。放射性核素通過呼吸道或食物等途徑為人體所攝取并積累在體內。放射性對人體的損傷是由于人體接受其電離輻射能量所引起的。據資料,氡氣是導致肺癌的的第二大殺手,還可能導致血癌。
3 光污染及熱污染
光污染是由于外墻熱反射玻璃幕墻的位置或方向設計不合理造成的,熱污染除由熱反射玻璃引起的外,還可能由于夏季使用空調而造成局部熱島效應引起。另外,裝飾材料廢棄物,如:廢渣難以重新利用和不能很快降解,也造成對環境的污染。
二、現階段室內污染治理的常用方法
1 空氣清新劑:效果明顯,異味立即消失,且價格便宜。但它只是用一種氣味遮蓋另一種氣味,有害物質并未消失。
2 消毒劑:殺死病菌、細菌,價格便宜。但其功效單一,僅對細菌、病毒有效,且不能持久,氣味重,會造成二次污染。
3 活性炭:有效吸附空氣中的灰塵、異味,但它只是吸附,不能分解。
4 苯、甲醛捕捉劑:有效去除苯、甲醛污染。但僅針對苯或甲醛,且持續時間短。
5 光觸媒:納米技術,去除各種污染。此技術處在探索及市場驗證階段。它的主要成分為納米級的二氧化鈦。二氧化鈦是一種安全無毒的產品,可用作食品添加劑。它利用空氣中的水和氧氣,在光照條件下生成有強還原性或氧化性的負氧離子等,與空氣中的有害物質反應生成水和二氧化碳,同時起到防霉、除臭的效果。光觸媒的功效可以代替甲醛、苯捕捉劑、消毒劑、空氣清新劑;光觸媒只起催化作用,類似植物的光合作用,功效持久,本身無毒,無二次污染,安全有效。
三、室內環境污染的防治
1 從源頭抓起,預防為主
1)盡量采用符合國家環保標準和污染少的裝修材料及高科技的綠色環保型裝修材料;
2)應保證建筑物具有合理的室內空間、采光、通風、良好的外部環境綠地、水和空氣,預防室內空氣污染的產生。
2 治理室內空氣污染,降低危害
1)通風換氣:新建和裝修的房間應盡量延長入住時間。剛裝修完7 d~14 d,室內污染物濃度高,其他治理方法的作用都不大,最好的辦法就是開窗通風,交流室內外空氣,這是降低室內環境污染最常用、最有效、最經濟的方法。
2)吸附法:如采用活性炭、灰泥、硅藻等物質,對室內空氣中的有害氣體進行吸附以降低其含量。但是吸附法不能降解有害物質,而且只要吸附達到飽和就需要更換吸附材料,處理成本較高。
3)選用適當的室內空氣凈化設施:根據居室、廚房、衛生間不同的污染特點,選用具有不同功能的空氣凈化裝置,如非平衡等離子體空氣凈化器、排油煙機、臭氧消毒器、家電廠家研制開發的具有空氣過濾功能和凈化功能的健康空調等,以降低室內空氣污染。
4)化學降解法:目前應用較多的光觸媒、空氣觸媒凈化技術,是利用催化氧化法,即在有催化劑的條件下對空氣中的有害氣體、細菌體進行氧化分解,將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轉化成無毒無害產物并殺滅細菌?!坝|媒”技術工藝簡單、成本低、對室內重度污染的治理見效快。
5)植物生態技術:在居室內放置一些抗污染的花草,以及從桉樹、茶樹、檀香樹等提取的植物精油,都能起到“空氣凈化器”的作用。實際中,常青藤能吸收90%的苯;吊蘭能“吞食”室內96%的一氧化碳、86%的甲醛和氮氧化物;天南星的苞葉能吸收80%的苯、50%的三氯乙烯;仙人球、蘆薈、鐵樹、虎尾蘭、萬年青、雛菊都具有空氣凈化功能;茉莉、丁香、金銀花、牽牛花分泌出來的殺菌素能夠殺死空氣中的一些細菌,并抑制結核、痢疾病原體和傷寒病菌的生長;植物精油對空氣中的致病微生物,如流感病毒、金黃色葡萄球菌、結核桿菌、溶血性鏈球菌等能起殺滅作用。但以下這些植物不宜放在居室中:蘭花、月季、百合、郁金香、黃杜鵑等。6)遮蓋法:在建筑裝飾過程中,盡可能地封閉地面、墻體的縫隙,能降低污染物的析出量,減少對人體的危害。
3 加強檢測,確保健康
1)來源于建筑裝飾材料中的苯、甲醛、氡等有害物不是短時間就可以揮發掉的;2)越來越多的現代化辦公設備和家電進駐室內,由此產生的空氣污染、噪聲污染、電磁波及靜電干擾、紫外線輻射等給人們的身體健康帶來不可忽視的影響。新建、新裝修、長期居住的房間都可以委托專業環保機構進行室內有害物質的檢測,針對檢測結果請專家提出合理的處理方案,防止室內污染對人體的危害。
室內環境質量的要求不斷提高,綠色建筑和環保建材的需求日益增加,對我國不斷發展的建筑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工業帶來嚴峻挑戰,為此我國應吸收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和生產技術水平,結合國情、環境特征和經濟技術條件,進一步深入開展室內污染等各項研究開發工作。
參考文獻:
[1]王菲鳳.現代裝飾材料所致空氣污染及防治對策[J].福建師范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0,16(3).
[2]徐業林等.居室內裝飾材料釋放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分析[J].現代預防醫學,2000,27(3).
環境污染處罰條例范文3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粉煤灰排放、貯存、運輸、綜合利用、科學研究以及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粉煤灰是指企業在生產時煤粉燃燒過程中排出灰渣的總稱。粉煤灰綜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煤灰及其制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利用。
第四條粉煤灰的綜合利用,必須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節約用地、節省能源、保護環境以及相關企業技術改造的責任目標。
第五條粉煤灰綜合利用貫徹因地制宜,多種途徑,各方協作,鼓勵利用和誰排放、誰治理;誰利用、誰受益的原則,擴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實施有關粉煤灰綜合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組織監督檢查;
(二)擬定粉煤灰綜合利用規劃和計劃,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
(三)負責粉煤灰的排放、貯存、運輸和開發利用的管理,協調各排灰、運灰、用灰單位之間的關系;
(四)參與排灰建設項目和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的審查批準、評價論證、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協助監督檢查粉煤灰制品的質量;
(五)負責粉煤灰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
(六)負責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的科技開發和科研成果推廣的有關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有關職責。
計劃、經貿、環保、土地、財政、稅務、技術監督、交通、建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價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粉煤灰綜合利用實施協同監督管理。
第七條粉煤灰排放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粉煤灰排放、貯存、污染防治和開發利用的管理;凡不具備粉煤灰綜合利用條件的排放單位,必須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達到能夠利用的條件,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粉煤灰的排放、貯存、綜合利用的實施情況。
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要排放粉煤灰的項目,必須執行主體工程與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安排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的,計劃部門不得批準立項。
第九條承擔工程建設設計的單位在進行工程設計時,應當優先設計粉煤灰綜合利用及其制品;凡有條件綜合利用粉煤灰而不予設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初步設計,不得審批開工報告。
設計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各類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施工。
第十條粉煤灰制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并由質量監督、產品檢測、驗評等部門,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對從指定的取灰點自行裝運原狀粉煤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費、變相收費或者阻攔裝運,排灰單位應當為用灰單位和個人提供方便條件,運灰時不得損壞貯灰設施。
第十二條粉煤灰使用單位和運輸單位在利用、裝運粉煤灰時,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第十三條在距離粉煤灰貯存場二十公里的范圍內不準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廠;現有實心粘土磚廠在生產實心粘土磚時必須摻用百分之十五以上的粉煤灰。
第十四條對在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設計、建設、施工、科研和管理等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粉煤灰排放單位,必須每季按實際排放量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每噸一元的粉煤灰綜合利用專項資金。
未按照規定繳納粉煤灰綜合利用專項資金,并經催交仍無故拖延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六條粉煤灰綜合利用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加強計劃管理,嚴格審批手續。
粉煤灰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是:
(一)粉煤灰制品企業用灰補貼;
(二)使用原狀粉煤灰工程建設項目及施工單位的補貼;
(三)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的科技開發和科研成果推廣;
(四)獎勵在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綜合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單位和個人,享受下列各項優惠:
(一)列入本市市級科技發展計劃或者本市的地方重點新產品試制、鑒定的粉煤灰綜合利用科技開發項目,享受科研物資、科技貸款、產品試銷價格、國外智力引進等方面的有關規定的優惠;
(二)新建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投資方向調節稅享受國家規定的零稅率。項目投產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征收增值稅和所得稅;
(三)粉煤灰綜合利用生產項目,享受優先貸款,優先安排能源供應的優惠;
(四)用灰單位和運輸粉煤灰的密封特種專用車輛,經交通部門批準可享受減免養路費照顧;
(五)從事粉煤灰制品生產的企業,每利用一噸粉煤灰可以從銷售收入中提取一元,用于有關職工的勞保福利;
(六)按規定摻用粉煤灰生產的建筑材料和建材制品,適用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的優惠;
享受前款規定優惠的單位,對所留取的稅費應專門用于粉煤灰綜合利用擴大再生產以及技術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粉煤灰綜合利用單位申請享受前款各項優惠時,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優惠手續。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設計單位設計服務費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處以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工程直接費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罰款;
造成貯灰場設施損壞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依照國家環境保護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處罰;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必須限期改造,到期繼續生產實心粘土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生產;
(五)排灰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粉煤灰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的,責令限期繳納應繳納的全部資金,并可以處以二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人員,,索賄受賄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公務和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環境污染處罰條例范文4
關鍵詞 循環利用 再生資源 環境問題 可持續發展 建筑垃圾
1建筑垃圾特征
(1)時間性。任何建筑物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隨著時間的推移,建筑垃圾處理所有建筑物最終都會變成建筑垃圾。另一方面,所謂“垃圾”僅僅相對于當時的科技水平和經濟條件而言,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科學技術的進步,除少量有毒有害成分外,所有的建筑垃圾都可能轉化為有用資源。
(2)空間性。從空間角度看,某一種建筑垃圾不能作為建筑材料直接利用,但可以作為生產其他建筑材料的原料而被利用。
(3)持久危害性。建筑垃圾主要為渣土、碎石塊、廢砂漿、磚瓦碎塊、混凝土塊、瀝青塊、廢塑料、廢金屬料、廢竹木等的混合物,如不做任何處理直接運往建筑垃圾堆場堆放,堆放場的建筑垃圾一般需要經過數十年才可趨于穩定。在此期間,建筑垃圾粉碎機廢砂漿和混凝土塊中含有的大量水合硅酸鈣和氫氧化鈣使滲濾水呈強堿性,廢石膏中含有的大量硫酸根離子在厭氧條件下會轉化為硫化氫,廢紙板和廢木材在厭氧條件下可溶出木質素和單寧酸并分解生成揮發性有機酸,廢金屬料可使滲濾水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屬離子,從而污染周邊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氣,受污染的地域還可擴大至存放地之外的其他地方。
2建筑垃圾的危害
2.1建筑垃圾隨意堆放易產生安全隱患
大多數城市建筑垃圾堆放地的選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隨意性,留下了不少安全隱患。施工場地附近多成為建筑垃圾的臨時堆放場所,由于只圖施工方便和缺乏應有的防護措施,
2.2建筑垃圾影響空氣質量
隨著城市的不斷發展,大量的建筑垃圾隨意堆放,不僅占用土地,而且污染環境,并且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空氣質量。
2.3建筑垃圾占用土地降低土壤質量
隨著城市建筑垃圾量的增加,垃圾堆放點也在增加,而垃圾堆放場的面積也在逐漸擴大。垃圾與人爭地的現象已到了相當嚴重的地步。
3中國建筑垃圾的排放與利用情況
(1)我國建筑垃圾的數量已占到城市垃圾總量的30%-40%,以500-600噸/萬平方米的標準推算,到2020年,我國還將新增建筑面積約300億平方米,新產生的建筑垃圾將是一個令人震撼的數字。然而,絕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經任何處理,便被施工單位運往郊外或鄉村,露天堆放或填埋,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費、垃圾清運費等建設經費,同時,清運和堆放過程中的遺撒和粉塵、灰砂飛揚等問題又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
(2)我國從2003年7月1日起已在170多個城市全面禁止生產實心粘土磚,作為建筑垃圾主要存放場所的磚塊銳減。另一方面,大量有再生價值的材料也因填埋而浪費,如北京在重建西直門立交橋和大北窯立交橋時,拆除的數千優質混凝土沒有作再生處理,直接買地填埋。核心問題是建筑垃圾的循環利用在我國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往往將它歸于只能用于路基的低檔材料,沒有充分合理的利用,也沒有將建筑垃圾循環再生作為一個產業來發展。盡管如此,近年來我國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方面和裝備的研究工作已經逐漸展開,并取得進展。
(3)國外建筑垃圾的利用情況,發達國家已經正在積極探索將垃圾變為一種新資源,一直發展成一個新興產業。
4建筑垃圾的處理對策
(1)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筑垃圾的處理和回收利用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社會的各個層面,該如何處理就需要有組織進行協調解決,各建筑施工有關單位要站在講政治、講大局、講穩定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分工明確,齊抓共管;要建立健全渣土設置與管理專項方案。
(2)政府要為建筑垃圾處理提供資金保障。建筑垃圾廢料不是商品,本身是沒有價值的,只有經過加工處理再利用后才會產生新的價值。在建筑垃圾的回收處理利用過程中,常常使處理單位無利潤可圖,缺少了積極性,直接影響利用工作的進行,因此必須由政府通過某種渠道在利用過程中給予經濟補助,調動企業的積極性。
(3)降低建筑垃圾對環境的污染。我國建筑垃圾處理技術及回收利用率較低,建筑垃圾大部分被運往垃圾填埋場堆放或填埋,不但占用了大量寶貴的耕地,而且對土壤、水源、植被等自然環境造成了相當大的危害。同時,在運輸過程中給城市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嚴重影響了城市環境和城市形象。
(4)建立健全合理的政策法規。近些年來,我國對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的重要性雖已有清醒認識,但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國家還沒有建立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規定的處罰條例,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及規定建筑垃圾必須進行分類收集和存放的條款還不完善。所以,應出臺相關政策法規,實行有效地獎懲制度。
5結語
推進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實現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的同步推進、協調發展,是今后的發展方向。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利用牽涉到社會、經濟、環境等多項問題,是個系統工程。因此,需要全社會的快速、廣泛的積極地參與進來。共同促進可持續發展,創建美好家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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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處罰條例范文5
法律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p>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八條“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和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二、醫師、護士執業注冊核準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p>
2.《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護士注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98項)“護士執業許可的主管部門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p>
三、核發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p>
2.《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p>
3.《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還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p>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發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復核一次。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換發新證?!?/p>
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靶l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p>
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及人員執業許可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p>
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3.《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p>
4.《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p>
五、放射性工作人員從業資格合格證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二款“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相適應的條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的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行政處罰〔共368項〕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p>
六、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七、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給予警告,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p>
八、醫療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九、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十、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
十一、醫療機構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p>
十二、醫療機構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十三、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p>
十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p>
十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的
處罰種類:警告、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的?!?/p>
十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
十七、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p>
十八、未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修建公共衛生設施致使垃圾、糞便、污水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三)未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修建公共衛生設施致使垃圾、糞便、污水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p>
十九、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p>
二十、對被甲類和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未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被甲類和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未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的?!?/p>
二十一、造成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六)造成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
二十二、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七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七)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擴散的?!?/p>
二十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八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八)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p>
二十四、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九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九)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二十五、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十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十)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p>
二十六、招用流動人員的用工單位,未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并未采取衛生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十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十一)招用流動人員的用工單位,未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并未采取衛生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二十七、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十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
二十八、單位和個人非法經營、出售用于預防傳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九條“單位和個人非法經營、出售用于預防傳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處相當出售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危害嚴重,出售金額不滿5000元的,以5000元計算;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行政處分?!?/p>
二十九、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一條“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和責任單位,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個體行醫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不改的,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p>
三十、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p>
三十一、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p>
三十二、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p>
三十三、醫療衛生機構拒絕接診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三十四、醫療衛生機構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p>
三十五、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的?!?/p>
三十六、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的?!?/p>
三十七、醫療衛生機構對臨時應急采集的血液未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于臨床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臨時應急采集的血液未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于臨床的?!?/p>
三十八、醫療衛生機構未遵守標準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遵守標準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的。”
三十九、醫療衛生機構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
四十、醫療衛生機構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p>
四十一、醫療衛生機構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的?!?/p>
四十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未按照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p>
四十三、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p>
四十四、違規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違規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執業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四十五、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物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九條“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沒收違法物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物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四十六、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六十一條“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p>
四十七、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第一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p>
四十八、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第二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
四十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p>
五十、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第三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十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第四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五十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七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第五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依照《條例》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五十三、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一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p>
五十四、醫療衛生機構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二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p>
五十五、醫療衛生機構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一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五十六、醫療衛生機構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p>
五十七、醫療衛生機構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
五十八、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五十九、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按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二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的,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十、醫療衛生機構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三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六十一、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有《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p>
六十二、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有《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許可證件?!?/p>
六十三、醫療機構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
六十四、醫療機構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
六十五、醫療機構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六十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p>
六十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p>
六十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后,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后,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六十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p>
七十、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p>
七十一、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責令停業整改,并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其經營者、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十二、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責令停業整改,并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其經營者、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十三、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三條“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拒絕接受查驗和衛生處理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七十四、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四條“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七十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依法履行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七十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拒絕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拒絕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p>
七十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七十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拒絕接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接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p>
七十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監測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監測職責的?!?/p>
八十、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p>
八十一、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
八十二、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
八十三、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采樣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采樣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的?!?/p>
八十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p>
八十五、疑似病人故意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疑似病人故意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八十六、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p>
八十七、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未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未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并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p>
八十八、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未達到滅菌要求,或者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用后沒有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要求。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應當一人一用一滅菌。凡接觸皮膚、黏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達到消毒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后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八十九、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p>
九十、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物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排放廢棄的污水、污物未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車輛、工具沒有隨時進行消毒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排放廢棄的污水、污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車輛、工具必須隨時進行消毒處理。”
九十一、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p>
九十二、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不真實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應當符合衛生部的有關規定。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
九十三、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產品備案憑證或衛生許可批件產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
(一)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產品備案憑證或衛生許可批件的;”
九十四、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的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
(二)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九十五、消毒服務機構消毒后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消毒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發生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的。”
九十六、消毒服務機構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消毒服務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消毒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發生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消毒服務業務的?!?/p>
九十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
(一)未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
九十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購進、分發、供應記錄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
(三)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購進、分發、供應記錄的。”
九十九、接種單位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購進記錄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一)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購進記錄的。”
一百、接種單位未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二)未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p>
一百零一、接種單位在接種前,未依照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三)醫療衛生人員在接種前,未依照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的。”
一百零二、接種單位未依照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四)實施預防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未依照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的?!?/p>
一百零三、接種單位未依照規定對接種疫苗的情況進行登記并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五)未依照規定對接種疫苗的情況進行登記并報告的。”
一百零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一)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p>
一百零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二)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的?!?/p>
一百零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未依照規定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三)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未依照規定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
一百零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四)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p>
一百零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接種資格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所儲存、運輸的疫苗予以銷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拒不改正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吊銷接種單位的接種資格;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拒不改正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p>
一百零三十九、違規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通過大眾媒體消除影響,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一百二十、未經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指定擅自從事接種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未經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指定擅自從事接種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持有的疫苗的,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p>
一百二十一、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衛生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并處違法持有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p>
一百二十二、未完成兒童計劃免疫任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完成兒童計劃免疫任務的?!?/p>
一百二十三、拒絕為兒童進行預防接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拒絕為兒童進行預防接種的?!?/p>
一百二十四、弄虛作假,未按計劃免疫程序進行預防接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弄虛作假,未按計劃免疫程序進行預防接種的?!?/p>
一百二十五、造成預防接種責任事故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造成預防接種責任事故的?!?/p>
一百二十六、,造成疫苗供應嚴重失調、失效或冷鏈設備損壞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造成疫苗供應嚴重失調、失效或冷鏈設備損壞的。”
一百二十七、貪污、挪用計劃免疫經費及其器材、設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貪污、挪用計劃免疫經費及其器材、設備的?!?/p>
一百二十八、拒絕執行兒童計劃免疫接種證、卡制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拒絕執行兒童計劃免疫接種證、卡制度的?!?/p>
一百二十九、隱瞞不報或未按規定時限進行相應傳染病疫情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隱瞞不報或未按規定時限進行相應傳染病疫情報告的?!?/p>
一百三十、未取得《婚前健康檢查許可證》,擅自開展婚前健康檢查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婚前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修正)》第十六條“未取得《婚前健康檢查許可證》,擅自開展婚前健康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出具的任何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均無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婚檢活動,并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罰款一律上繳國庫?!?/p>
一百三十一、違反《**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而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而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p>
一百三十二、在公共場所室內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等非指定地點吸煙的或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未設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處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p>
2.《**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城市市區內的醫院、影劇院、體育館、機場、港口、會議室等公共場所室內及公共交通工具內,除指定地點外,禁止吸煙。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禁止吸煙。
禁止吸煙的場所應當設有明顯的禁煙標志?!?/p>
一百三十三、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對供水單位處以下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p>
一百三十四、雇傭他人冒名獻血的,偽造、涂改、出租、買賣、轉借《無償獻血證》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雇傭他人冒名獻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偽造、涂改、出租、買賣、轉借《無償獻血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該證件,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百三十五、非法采集血液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采集血液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非法采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血站,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三)已取得設置批準但尚未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即開展采供血活動,或者《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再次登記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變造、偽造《血站執業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3.《**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一百三十六、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p>
2.《血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血站出售無償獻血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p>
一百三十七、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p>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p>
一百三十八、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十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p>
一百三十九、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器材、設備,罰款
法律依據:
1.《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器材、設備,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血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非法采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血站,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三)已取得設置批準但尚未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即開展采供血活動,或者《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再次登記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變造、偽造《血站執業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活動的?!?/p>
一百四十、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
處罰種類: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p>
一百四十一、醫師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p>
一百四十二、醫師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颊叩膿尵群驮\治,造成嚴重后果的?!?/p>
一百四十三、醫師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p>
一百四十四、醫師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p>
一百四十五、醫師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一百四十六、醫師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p>
一百四十七、醫師不按照規定使用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p>
一百四十八、醫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八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一百四十九、醫師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p>
一百五十、醫師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十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一百五十一、醫師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一百五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醫師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二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p>
一百五十三、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
處罰種類: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一百五十四、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一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p>
一百五十五、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p>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p>
一百五十六、醫療機構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拒不校驗的
處罰種類: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p>
一百五十七、醫療機構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一百五十八、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p>
一百五十九、醫療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一百六十、醫療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醫療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予以警告、處以罰款?!?/p>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一百六十一、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
處罰種類:警告、中止注冊直至取消注冊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p>
一百六十二、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其他規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中止注冊直至取消注冊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p>
一百六十三、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許可證,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百六十四、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處罰種類: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p>
一百六十五、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p>
一百六十六、非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罰款
法律依據:
1.《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p>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一百六十七、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p>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給患者造成傷害,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百六十八、未經批準擅自設置人類庫,采集、提供的非醫療機構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人類庫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置人類庫,采集、提供的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p>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給患者造成傷害,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p>
一百六十九、具有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規定開具品和第一類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類的
處罰種類:取消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醉藥品和第一類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類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p>
一百七十、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的
處罰種類: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品和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具有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開具品和第一類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類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p>
一百七十一、未取得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品和第一類處方
處罰種類:警告、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品和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未取得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品和第一類處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暫停其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一百七十二、具有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規定開具品和第一類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類的
處罰種類:取消其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品和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具有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規定開具品和第一類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類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p>
一百七十三、醫療保健機構未取得產前診斷執業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產前診斷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未取得產前診斷執業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產前診斷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p>
一百七十四、對未取得產前診斷類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個人,擅自從事產前診斷或超越許可范圍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對未取得產前診斷類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個人,擅自從事產前診斷或超越許可范圍的,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p>
一百七十五、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p>
一百七十六、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二)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一百七十七、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三)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p>
一百七十八、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一百七十九、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宮內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復通、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宮內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復通、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的?!?/p>
一百八十、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p>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一百八十一、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p>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超聲技術或者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p>
一百八十二、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p>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的?!?/p>
一百八十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罰款、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p>
一百八十四、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一百八十五、中醫醫療機構不符合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醫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取消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不符合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p>
一百八十六、獲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中醫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整頓、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醫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取消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二)獲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未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p>
一百八十七、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處以罰款?!?/p>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p>
4.《**省中醫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醫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設立中醫醫療機構的?!?/p>
一百八十八、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p>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p>
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或者申報不實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p>
4.《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或者預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一百八十九、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p>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p>
3.《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p>
一百九十、建設單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p>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p>
3.《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p>
4.《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凡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同意,擅自施工、投產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罰款和停業整頓的處罰。但停業整頓的處罰,需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p>
5.《**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同意或者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批準手續并對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建設項目進行治理,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辦理手續或者不治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一百九十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p>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建設項目竣工,未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者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p>
4.《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凡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同意,擅自施工、投產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罰款和停業整頓的處罰。但停業整頓的處罰,需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百九十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2.《職業衛生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一百九十三、用人單位未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p>
一百九十四、用人單位未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p>
一百九十五、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p>
一百九十六、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p>
一百九十七、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一百九十八、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p>
一百九十九、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p>
二百、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p>
2.《**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告知勞動者職業危害真實情況或者未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的。”
二百零一、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二百零二、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百零三、用人單位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二百零四、用人單位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用人單位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p>
二百零五、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p>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條例規定,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逾期不采取措施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罰款和停業整頓的處罰。但停業整頓的處罰,需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p>
二百零七、用人單位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二百零八、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p>
二百零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p>
二百一十、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p>
二百一十一、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p>
2.《**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按每人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每次處罰合并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
(三)不安排疑似職業病的勞動者作出明確診斷或者不按規定安排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檢查治療的;”
二百一十二、用人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2.《**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按每人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每次處罰合并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
(四)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或者不按規定時限報告職業病情況的?!?/p>
二百一十三、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p>
二百一十四、用人單位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九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2.《**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p>
二百一十五、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p>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未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p>
二百一十六、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百一十七、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不予核發資質證書或給予停止使用資質證書3至6個月直至收回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p>
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申請資質或者年檢、抽查時,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不予核發資質證書或給予停止使用資質證書3至6個月直至收回資質證書的處罰?!?/p>
3.《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一十八、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p>
二百一十九、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未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未佩戴個人劑量計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p>
二百二十、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未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或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p>
二百二十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二百二十二、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二百二十三、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二百二十四、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p>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健康損害后果的,可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p>
二百二十五、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二百二十六、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p>
二百二十七、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p>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p>
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p>
4.《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p>
二百二十八、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審定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百二十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不按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4.《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百三十、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4.《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百三十一、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2.《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p>
二百三十二、用人單位使用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動者從事高毒作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動者從事高毒作業的?!?/p>
二百三十三、用人單位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
二百三十四、用人單位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未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未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的?!?/p>
二百三十五、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
二百三十六、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使用童工的。”
二百三十七、用人單位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一)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
二百三十八、用人單位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二)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百三十九、用人單位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三)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百四十、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四)對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p>
二百四十一、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情形,未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五)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情形,未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p>
二百四十二、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六)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
二百四十三、用人單位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七)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p>
二百四十四、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未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八)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未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p>
二百四十五、用人單位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關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九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九)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關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p>
二百四十六、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對在存在威脅生命、健康危險的情況下,從危險現場中撤離的勞動者,取消或者減少其應當享有的待遇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十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十)勞動者在存在威脅生命、健康危險的情況下,從危險現場中撤離,而被取消或者減少應當享有的待遇的。”
二百四十七、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聘請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聘請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的。”
二百四十八、用人單位未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設置淋浴間、更衣室或者未設置清洗、存放和處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二)未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設置淋浴間、更衣室或者未設置清洗、存放和處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百四十九、用人單位未安排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一定年限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三)未安排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一定年限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的?!?/p>
二百五十、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到,處以一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p>
2.《**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p>
二百五十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p>
2.《**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p>
二百五十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二百五十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拒不改正或有其它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2.《**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二百五十四、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2.《**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二百五十五、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二百五十六、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p>
二百五十七、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處以罰款?!?/p>
二百五十八、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不標明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規定事項的,或者違反規定不標注中文標識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六條“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不標明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規定事項的,或者違反規定不標注中文標識的,處以罰款。”
二百五十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處以罰款?!?/p>
2.《**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p>
二百六十、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二百六十一、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二百六十二、拒絕衛生監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拒絕衛生監督的,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p>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400元至1500元罰款: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拒絕衛生監督者?!?/p>
二百六十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p>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
(4)違反《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者?!?/p>
二百六十四、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
(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
二百六十五、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者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責令其停止施工。”
二百六十六、違反本細則第八條,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八款“違反本細則第八條,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處以1500元至2萬元罰款:
(1)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罰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罰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罰款8000元至1萬元;
(4)造成死亡者罰款1萬元至2萬元?!?/p>
二百六十七、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經衛生防疫機構確定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7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90天止:
(1)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經衛生防疫機構確定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者?!?/p>
二百六十八、缺乏基本的衛生條件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7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90天止:
(2)缺乏基本的衛生條件?!?/p>
二百六十九、經兩次罰款處罰后仍無改進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7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90天止:
(3)經兩次罰款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二百七十、經九十天停業整頓處罰后仍未改進的
處罰種類: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十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吊銷“衛生許可證”處罰:
(1)經九十天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p>
二百七十一、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十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吊銷“衛生許可證”處罰:
(2)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者?!?/p>
二百七十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據: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p>
二百七十三、不在規定時間派出救護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不在規定時間派出救護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1000元罰款?!?/p>
二百七十四、不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不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1000元罰款。”
二百七十五、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未按規定配置、維修、保養、更新社會急救醫療器械和設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未按規定配置、維修、保養、更新社會急救醫療器械和設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罰款,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p>
二百七十六、急救分中心未按規定做好社會急救動態信息資料的登記、統計、匯總、保管及報告工作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急救分中心未按規定做好社會急救動態信息資料的登記、統計、匯總、保管及報告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罰款,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p>
二百七十七、不服從市急救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不服從市急救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可處警告或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可處警告或1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百七十八、重特大事故不及時上報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重特大事故不及時上報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可處警告或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可處警告或1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百七十九、不按規定設置急救電話、電話記錄未按要求保存或干擾社會急救醫療呼救專用電話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不按規定設置急救電話、電話記錄未按要求保存或干擾社會急救醫療呼救專用電話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可處警告或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可處警告或1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百八十、擅自動用社會急救醫療值班救護車、藥械和設備執行非急救任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擅自動用社會急救醫療值班救護車、藥械和設備執行非急救任務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可處警告或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可處警告或1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百八十一、急救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推諉或拒絕搶救急、危、重傷病員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五項“急救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推諉或拒絕搶救急、危、重傷病員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可處警告或5000元罰款;”
二百八十二、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擅自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的
處罰種類:沒收其全部毒性藥品、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其全部毒性藥品,并處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罰款。情節嚴重、致人傷殘或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百八十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而發生放射事故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對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而發生放射事故的單位,由立案調查的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責令事故單位限期改進,并處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二)發生嚴重事故的,責令事故單位限期改進或者停業整頓,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責令事故單位限期改進或者停業整頓,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情節惡劣或者后果嚴重的,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吊銷其許可登記證件?!?/p>
二百八十四、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取得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件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運輸、儲存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取得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件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運輸、儲存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百八十五、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件過期或者超許可登記范圍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運輸、儲存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件過期或者超許可登記范圍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運輸、儲存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進,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百八十六、發生放射事故隱瞞不報或者弄虛作假的
處罰種類:吊銷其許可登記證件、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對發生放射事故隱瞞不報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分別吊銷其許可登記證件,并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p>
二百八十七、醫療機構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p>
二百八十八、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p>
二百八十九、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二百九十、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二百九十一、醫療機構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p>
二百九十二、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p>
二百九十三、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p>
二百九十四、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p>
二百九十五、醫療機構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p>
二百九十六、醫療機構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二百九十七、銷售未經檢測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未經檢測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p>
二百九十八、使用、銷售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銷售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p>
二百九十九、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簽和說明書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簽和說明書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p>
三百、經《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行政處罰,逾期仍不改進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一)經第二十條的行政處罰,逾期仍不改進的?!?/p>
2.《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未經檢測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二)使用、銷售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三)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簽和說明書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百零一、生產、進口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未經檢測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二)生產、進口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未經檢測的?!?/p>
三百零二、生產、進口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三)生產、進口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p>
三百零三、偽造、涂改、轉讓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或者檢測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四)偽造、涂改、轉讓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或者檢測報告的?!?/p>
三百零四、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含放射性物質的玩具、炊具、餐飲具或者娛樂用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五)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含放射性物質的玩具、炊具、餐飲具或者娛樂用品的?!?/p>
三百零五、使用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娛樂建筑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六)使用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娛樂建筑物的。”
三百零六、用人單位未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或者申報不實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或者申報不實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百零七、用人單位不采取職業病危害預防措施而導致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不采取職業病危害預防措施而導致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導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三百零八、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p>
三百零九、用人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p>
三百一十、用人單位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百一十一、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觀察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四)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觀察的?!?/p>
三百一十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依法履行非典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p>
三百一十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拒絕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拒絕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三百一十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非典預防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百一十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拒絕接診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接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p>
三百一十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非典監測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監測職責的?!?/p>
三百一十七、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百一十八、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
三百一十九、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p>
三百二十、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采樣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采樣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的?!?/p>
三百二十一、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非典預防、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百二十二、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三百二十三、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百二十四、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四十五條“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拒絕接受交通衛生檢疫和必要的衛生處理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p>
三百二十五、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突發事件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責任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p>
三百二十六、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及時采取突發事件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責任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百二十七、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責任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按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三百二十八、醫療衛生機構拒絕接診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責任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p>
三百二十九、醫療衛生機構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責任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三百三十、接受單位、登記機構、設立組織庫的醫療機構買賣捐獻的遺體、遺體組織或者違背捐獻人的意愿提取遺體組織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省遺體捐獻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禁止接受單位、登記機構、設立組織庫的醫療機構買賣捐獻的遺體、遺體組織或者違背捐獻人的意愿提取遺體組織),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吊銷其執業證書。”
2.《**省遺體捐獻條例》第二十三條“禁止接受單位、登記機構、設立組織庫的醫療機構買賣捐獻的遺體、遺體組織或者違背捐獻人的意愿提取遺體的組織?!?/p>
三百三十一、未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接受遺體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省遺體捐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接受遺體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p>
三百三十二、診療科目或者范圍超出登記范圍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省中醫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醫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三)診療科目或者范圍超出登記范圍的?!?/p>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百三十三、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醫藥院校和培訓班、進修班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省中醫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醫藥院校和培訓班、進修班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中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銷,沒收違法所得?!?/p>
三百三十四、醫療機構未取得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擅自購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機構在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購置大型醫用設備的?!?/p>
三百三十五、醫療機構購置已淘汰的大型醫用舊設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在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購置已淘汰的大型醫用設備的。”
三百三十六、醫療機構未建立或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在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建立或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p>
三百三十七、醫療機構使用不合格大型醫用設備進行檢查治療或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非專業人員操作大型醫用設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機構在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使用不合格大型醫用設備進行檢查治療或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非專業人員操作大型醫用設備的?!?/p>
三百三十八、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未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措施,未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1.《**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六條第一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由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一)項規定的,處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2.《**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措施,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百三十九、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未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的標志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六條第二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由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二)違反本規定第四條(二)、(三)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2.《**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的標志;”
三百四十、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未清除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六條第二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由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二)違反本規定第四條(二)、(三)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2.《**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四條第三項“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三)清除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
三百四十一、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六條第三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由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三)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四)項規定的處以處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罰款。”
2.《**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可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收繳罰款時,應出具統一印制的收據。在禁止吸煙場所,有條件的應當設立吸煙室或指定適當的地點作為吸煙區。除本規定第二條所列以外的公共場所(如:各類辦公室等),其管理單位應當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的標志,提倡、引導吸煙者自覺不吸煙?!?/p>
三百四十二、未經考核認定而從事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婦女兒童保健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考核認定而從事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工作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百四十三、婦幼保健所或婦幼保健定點單位降低保健服務標準,損害保健對象利益,或者造成保健責任事故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市婦女兒童保健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七條“婦幼保健所或婦幼保健定點單位降低保健服務標準,損害保健對象利益,或者造成保健責任事故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止保健服務。”
三百四十四、大型建設項目或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任務書時,沒有委托由衛生監督機構認可的衛生專業機構編制衛生評價報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大型建設項目或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任務書時,須委托由衛生監督機構認可的衛生專業機構編制衛生評價報告?!?/p>
三百四十五、建設項目的施工設計未根據衛生監督機構在審核初步設計時提出的審核意見進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施工設計應根據衛生監督機構在審核初步設計時提出的審核意見進行。施工設計經衛生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p>
三百四十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擅自變更設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確需改變衛生監督機構的審核意見內容的,須經衛生監督機構同意?!豹?/p>
三百四十七、建設單位的施工單位阻撓、拒絕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監督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衛生監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改正?!?/p>
2.《**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監督員可持證進入施工現場進行衛生監督,建設單位的施工單位不得阻撓、拒絕。”
三百四十八、建設項目未經衛生監督機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處罰。
(三)建設項目未經衛生監督機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補辦有關手續或限期整改,并可以給予警告或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百四十九、非法經營、出售預防用生物制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預防用生物制品生產供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非法經營、出售預防用生物制品的單位和個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并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根據情節,可給予行政處分。”
三百五十、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準,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p>
2.《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三百五十一、未按保健食品批準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未按保健食品批準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
2.《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三百五十二、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準內容使用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準內容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
2.《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三百五十三、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事項?!?/p>
三百五十四、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未依照規定開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
三百五十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未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技能培訓和考核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技能培訓和考核的;”
三百五十六、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發現急性血吸蟲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報告時,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現急性血吸蟲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報告時,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百五十七、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未對本行政區域內出售、外運的家畜或者植物進行血吸蟲病檢疫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對本行政區域內出售、外運的家畜或者植物進行血吸蟲病檢疫的;
三百五十八、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未對經檢疫發現的患血吸蟲病的家畜實施藥物治療,或者未對發現的攜帶釘螺的植物實施殺滅釘螺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對經檢疫發現的患血吸蟲病的家畜實施藥物治療,或者未對發現的攜帶釘螺的植物實施殺滅釘螺的?!?/p>
三百五十九、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衛生調查,或者未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衛生調查,或者未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權限,責令停建、關閉;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百六十、單位未依照規定對因生產、工作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未定期組織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工作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未定期組織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的;”
三百六十一、對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對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三百六十二、在碘鹽的加工、運輸、經營過程中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在碘鹽的加工、運輸、經營過程中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處以罰款?!?/p>
三百六十三、出廠碘鹽未予包裝或者包裝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出廠碘鹽未予包裝或者包裝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處以罰款。”
三百六十四、在缺碘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鹽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在缺碘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鹽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p>
三百六十五、碘鹽加工、批發企業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碘鹽加工、批發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第十六條“碘鹽加工、批發企業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碘鹽加工、批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三百六十六、碘鹽加工、批發企業不具備衛生條件要求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可以并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碘鹽加工企業不具備衛生條件要求的?!?/p>
三百六十七、用以加工碘鹽的食鹽和碘酸鉀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可以并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用以加工碘鹽的食鹽和碘酸鉀不符合衛生標準的?!?/p>
三百六十八、碘鹽的加工、包裝、運輸、儲存、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可以并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碘鹽的加工、包裝、運輸、儲存、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三百六十九、在碘缺乏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鹽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碘缺乏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該產品價值1倍以下的罰款?!?/p>
行政確認(共2項)
一、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組織診斷處理,并出具診斷證明
法律依據:
《**省計劃免疫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成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負責轄區內兒童計劃免疫工作中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診斷和處理,并出具診斷證明,其他單位和個人出具的診斷證明一律無效?!?/p>
二、對出入檢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法律依據:
《國內交通檢疫條例》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或者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發現檢疫傳染病疫情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簽發檢疫合格證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憑檢疫合格證明,方可通行?!?/p>
行政強制〔共13項〕
一、封存物品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對該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p>
二、取締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3.《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p>
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5.《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的,予以取締?!?/p>
6.《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予以取締?!?/p>
7.《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未經護士執業注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p>
8.《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擅自開展性病??圃\治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p>
三、銷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并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p>
4.《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封存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檢驗或者消毒。經檢驗,屬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衛生處理或者予以銷毀?!?/p>
四、隔離、醫學檢查及其它應急醫學措施
法律依據: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六條“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及其它應急醫學措施?!?/p>
五、強制檢疫
法律依據: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條“對拒絕隔離、治療、留驗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以及拒絕檢查和衛生處理的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交通工具、??繄鏊拔镔Y,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采取強制檢疫措施?!?/p>
六、強制消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拒絕消毒處理的,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七、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四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采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p>
八、停止供水
法律依據: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當發現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對二次供水單位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
九、查封、扣押
法律依據:
《品和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發現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品和管理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p>
十、繳銷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對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十一、醫學觀察、對疫點進行隔離控制和消毒
法律依據:
1.《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有關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監督檢查以及預防控制措施,并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本辦法的行為?!?/p>
第十四條第四至第十項“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四)對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采取必要的醫學觀察措施;
(五)對醫療機構的消毒、隔離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六)對疫點進行隔離控制和消毒;
(七)對醫療機構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體進行消毒處理;
(八)對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進行專門的業務培訓;
(九)對公眾開展健康教育和醫學咨詢服務;
(十)依據有關規定實施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措施。必要時,向集中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醫療機構派駐人員,協助醫療機構開展預防控制工作?!?/p>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二十四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旅客乘坐車船,應當接受交通衛生檢疫,如被初驗為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還應當接受留驗站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其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或者其他應急醫學措施?!?/p>
十二、封閉場所、隔離治療、醫學檢查、醫學觀察,現場消毒,隔離撲殺
法律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關于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五)進行現場消毒;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采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十三、撤銷、取消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保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兩次以上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并由原發證機關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p>
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3.《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一)因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給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后果的?!?/p>
行政給付(共2項)
一、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法律依據: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p>
2.《**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p>
二、對因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員,給予補助、撫恤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行政裁決(共1項)
一、裁決兩個以上申請人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爭議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p>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41項)
一、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衛生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p>
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三)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四)對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p>
2.《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行使化妝品衛生監督職責,并指定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p>
4.《品和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執業醫師開具品和處方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p>
5.《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p>
6.《輻照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輻照食品的監督檢查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p>
7.《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集體用餐的監督管理工作。”
8.《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及職業中毒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p>
9.《**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在轄區內(一)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二)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本級和下級衛生防疫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和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的傳染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三)依法查處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p>
10.《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p>
11.《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二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規范對集貿市場舉辦者和食品衛生管理員的食品衛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照本規范執行的,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對違反《食品衛生法》的進場經營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p>
12.《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按管理權限,對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大型醫用設備使用和操作規范情況以及應用質量的安全、有效、防護進行監督和評審;對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取得資質情況進行監督檢查?!?/p>
13.《**省婚前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和民政行政部門應經常對承擔婚前健康檢查任務的單位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發現違背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對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執業資格?!?/p>
14.《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地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已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組織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一次;審查發放《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當年和復核年度各減少一次。”
15、《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監督和指導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其中個體經營者的培訓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區衛生防疫機構負責。”
16.《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第四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并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的不當行為?!?/p>
17.《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和檢定機構應當對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無償調閱有關資料。”
18.《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一)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疫情報告;(二)醫療機構、留驗站(所)的隔離、消毒、防護和醫療廢棄物處理;(三)公共場所的消毒;(四)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疫點的環境消毒;(五)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消毒產品、防護用品的質量;(六)依法開展其他監督檢查工作。”
19.《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p>
20.《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等情況;(二)放射診療規章制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等制度的落實情況;(三)健康監護制度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四)放射事件調查處理和報告情況?!?/p>
2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22.《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p>
三、衛生標準的監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衛生標準的監測;勞動部門負責勞動衛生工程技術標準的監測?!?/p>
四、組織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對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防治和常見病矯治,接受轉診治療
法律依據: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對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防治和常見病矯治,接受轉診治療?!?/p>
五、對疫情登記報告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核實、檢查、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應當對轄區內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的疫情登記報告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核實、檢查、指導?!?/p>
六、采取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法律依據:
1.《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六條“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有權采取下列相應的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一)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人員、交通工具及其承運的物資進行查驗;
(二)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及其他應急醫學措施;
(三)對被檢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實施控制和衛生處理;
(四)對通過該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繄鏊瑢嵤┚o急衛生處理;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衛生檢疫措施?!?/p>
2.《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七條“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有權對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一)發現有感染鼠疫的嚙齒類動物或者嚙齒類動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
(二)發現鼠疫、霍亂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鼠疫、霍亂病人;
(三)發現國務院確定并公布的需要實施國內交通衛生檢疫的其他傳染病?!?/p>
七、核查反映用人單位有關勞動保護的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四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單位有關勞動保護的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如實、具體提供反映有關勞動保護的材料;必要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查閱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報送有關材料?!?/p>
八、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防護性能進行定期檢驗和不定期的抽查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防護性能進行定期檢驗和不定期的抽查;發現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用人單位立即消除隱患;消除隱患期間,應當責令其停止作業?!?/p>
九、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進行調查和判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p>
十、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p>
十一、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
法律依據: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p>
2.《**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應急演練,推廣新知識和新技術。”
十二、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法律依據: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p>
2.《**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二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定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十三、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p>
十四、調查處理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
法律依據:
1.《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應當及時填寫《食物中毒報告登記表》,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p>
2.《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在管轄范圍內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一)中毒人數超過30人的,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二)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三)中毒事故發生在學校、地區性或者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的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四)其它需要實施緊急報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p>
3.《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末,匯總和分析本地區食物中毒事故發生情況和處理結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4.《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情況。”
5.《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對食物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工作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依法進行?!?/p>
6.《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八條“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除采取搶救措施外,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控制措施?!?/p>
十五、培訓考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要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測塵機構加強業務指導,并對測塵人員加強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p>
2.《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制訂和落實災害事故醫療救護人員的培訓計劃。重點掌握檢傷分類、徒手復蘇、骨折固定、止血、氣管插管、氣管切開、清創、縫合、飲用水消毒等基本技能,并定期舉行模擬演習,達到實戰要求?!?/p>
3.《**省食品衛生管理員管理辦法》第九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員培訓計劃,組織食品衛生管理員的培訓并負責發放培訓合格證明?!?/p>
4.《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各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有責任協助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搞好培訓工作?!?/p>
5.《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管理辦法》第八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要定期組織對培訓工作進行考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或衛生管理人員的考試題目由省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擬定,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組織考試。對成績合格者,發給培訓合格證。”
十六、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法律依據: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十七、執行職業病防治監督任務
法律依據:
《**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職業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職業病防治監督任務。職業衛生監督員執行任務時可以進入作業現場,調查取證,索取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協助,不得拒絕、阻礙檢查。職業衛生監督員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用人單位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p>
十八、負責傳染病技術鑒定
法律依據:
《**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辦法》第四十條“市和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成立應急傳染病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傳染病技術鑒定。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p>
十九、對建設項目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衛生監督機構(一)對城鄉建設規劃提出衛生要求;(二)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選址、定點、初步設計、施工設計進行衛生學審核和衛生評價;(三)對建設項目的施工過程實施衛生監督;(四)參加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五)受衛生行政部門的委托,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p>
二十、表彰和獎勵
法律依據:
1.《預防用生物制品生產供應管理辦法》第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在預防用生物制品的研究、生產、質量控制、現場考核、推廣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p>
2.《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搞好統計服務,充分利用可以公開的衛生統計資料為社會和公眾服務。提供衛生統計數據,編輯、出版和發行衛生統計資料實行有償和無償服務相結合。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應對下列統計人員或集體給予獎勵:(一)在衛生統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二)堅持依法統計,抵制統計違法行為有突出表現的?!?/p>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p>
4.《**省食品衛生管理員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衛生管理中表現突出的食品衛生管理員給予表彰和獎勵?!?/p>
二十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二)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三)醫德醫風情況;(四)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五)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情況;(六)組織管理情況;(七)人員任用情況;(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項目?!?/p>
二十二、對所轄區域預防用生物制品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預防用生物制品生產供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預防用生物制品的統一監督管理?!?/p>
二十三、審查批準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
法律依據: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四條“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經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在指定范圍內開展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p>
二十四、對母乳代用品銷售、進口進行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第四條“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母乳代用品銷售、進口的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國內貿易等部門及輕工總會,根據本辦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母乳代用品的生產、銷售、廣告、宣傳等進行管理。”
二十五、對涉及食品衛生的新、擴、改建工程進行衛生學審查和竣工驗收
法律依據:
1.《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新、擴、改建工程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及有關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答復。必要時,可指定專業技術機構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和現場勘察,作出衛生學評價。”
2.《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工程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依照新、擴、改建工程選址和設計的衛生審批意見,進行工程驗收,并提出驗收意見;對職工食堂、餐館的工程驗收,應在十日內提出驗收意見。必要時,衛生行政部門可指定專業技術機構對竣工驗收工程進行衛生學評價?!?/p>
二十六、衛生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
法律依據:
《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按照《統計法》行使衛生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執行本部門、本單位統計執法情況檢查,不受任何侵犯?!?/p>
二十七、責令改正
1.虛報、瞞報、偽造、篡改衛生統計數字的;拒報或屢次遲報衛生統計數據的;侵犯衛生統計機構、衛生統計人員行使《統計法》與本《辦法》職權的;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法律依據:
《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衛生統計數字的;(二)拒報或屢次遲報衛生統計數據的;(三)侵犯衛生統計機構、衛生統計人員行使《統計法》與本《辦法》職權的;(四)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p>
2.醫療機構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p>
3.醫療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p>
4.醫療機構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p>
5.醫療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6.醫療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7.醫療機構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8.醫療機構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p>
9.醫療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p>
10.醫療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p>
11.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十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p>
12.未采取綜合措施,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的。
法律依據:
《**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p>
《**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綜合措施,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p>
13.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于患者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14.刁難、阻礙保健對象接受保健服務的。
法律依據:
《**市婦女兒童保健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刁難、阻礙保健對象接受保健服務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成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p>
二十八、實施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p>
二十九、對職業病危害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申報的情況進行抽查,并對職業病危害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三十、對職業病危害事故進行報告、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
1.《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七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實施緊急報告:(一)特大和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報告;(二)一般事故,應當于6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p>
2.《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十條“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衛生監督統計報告管理規定》,負責管轄范圍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并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和同級工會組織通報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情況。”
3.《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根據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二)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三)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四)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p>
4.《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公安、安全生產部門、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p>
三十一、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二、對備案的醫療美容機構美容項目進行審核
法律依據: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發現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開展某醫療美容項目的條件和能力,應及時通知該機構停止開展該醫療美容項目?!?/p>
三十三、對已開辦的美容醫療機構和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并重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辦法施行后一年內,按本辦法規定對已開辦的美容醫療機構和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并重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三十四、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情況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申請和有關資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其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過衛生行政部門審查?!?/p>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審查意見,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p>
三十五、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驗收,做出驗收意見,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法律依據: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衛生驗收申請和有關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建設項目做出驗收意見,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三十六、組織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法律依據:
《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三十七、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監督
法律依據: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監督,對食堂采購、貯存、加工、銷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環節應重點進行監督指導。加大衛生許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嚴格執行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標準,對衛生質量不穩定和不具備衛生條件的學校食堂一律不予發證。對獲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要加大監督的力度與頻度。”
三十八、本行政區域內產前診斷技術應用的日常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產前診斷技術應用的日常監督管理?!?/p>
三十九、負責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監督管理?!?/p>
四十、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法律依據: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p>
2.《**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四十一、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環境污染處罰條例范文6
本文主要圍繞《行政處罰法》聽證程序的規定,結合國內外一些聽證理論和實踐,談一談目前行政處罰聽證存在的主要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序言部分概括了當前聽證的發展以及我國行政處罰聽證存在的不足,表明寫作目的,引出全文。
第一部分以《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為脈絡,結合處罰實踐,論述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聽證適用范圍過于狹窄、啟動聽證的規定存在缺陷、有權請求和參加聽證的主體單一、通知的規定過于簡單、主持人制度不完善、聽證結論的有效影響小、聽證形式單一。
第二部分主要參考國內聽證研究成果及實踐經驗,借鑒國外先進聽證立法,提出完善我國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的幾點措施,即:擴大行政處罰聽證適用范圍、修改啟動聽證的程序規定、規定行政處罰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聽證請求權和參加聽證的權利、完善通知規定、建立規范的聽證主持人制度、確立案卷排它原則、豐富聽證形式。
最后,在總結全文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修改《行政處罰法》的建議,并呼吁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目錄:
引言
一. 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的現狀及主要問題
(一)聽證適用范圍過于狹窄
1. 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2. 不包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二)啟動聽證的規定存在缺陷
1. 啟動聽證的程序單一
2. 啟動聽證的規定語言表述上存在缺陷
(三)有權請求和參加聽證的主體單一
(四)通知的規定過于簡單
(五)主持人制度不完善
1. 主持人的選任欠缺中立性
2. 主持人缺乏專業性
3. 主持人的職權規定不明確
(六)聽證結論的有效影響小
1. 沒有確立案件排他原則的原因
2. 聽證結論的有效影響小
(七)聽證形式單一
二. 完善我國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的措施
(一)擴大行政處罰聽證適用范圍
1. 將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納入聽證的范圍
2. 將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納入聽證的范圍
(二)修改啟動聽證的程序規定
1. 增加處罰機關應當主動舉行聽證的規定
2. 修改處罰機關依申請舉行聽證的規定
(三)規定行政處罰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聽證請求權和參加聽證的權利
(四)完善通知規定
1. 完善通知的內容
2. 規定通知的方式
(五)建立規范的聽證主持人制度
1. 確保主持人的中立性、專業性
2. 明確主持人的職權
(六)強化聽證記錄對最終決定的約束力:確立案卷排它原則
1. 案卷排它性制度的概念
2. 發揮聽證筆錄約束力的重要性
3. 案卷排它原則的實際運用情況
4. 應在行政處罰聽證中確立案卷排它原則
(七)聽證形式應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而多樣化
1. 可以規定非正式聽證
2. 可以實行繁簡分立原則
3. 可以增加事后聽證的規定
結束語
論完善我國行政處罰的聽證制度
引言
聽證制度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1]為各國所廣泛采用。美國依其憲法中正當程序條款發展了較為完善的聽證程序。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對他人不利決定前必須聽取對方的意見,每一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法國的聽證被稱為對質程序。重要的行政處罰涉及當事人的大額財產及其他重要權益,需要特別慎重對待?;谶@種考慮,我國1996年《行政處罰法》率先在行政處罰領域規定了聽證程序,這是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的一個重要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義。[2]但是,由于《行政處罰法》已經施行了十年,又缺乏較為詳細的配套性規定,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制度性建設欠明確與具體,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其不足之處已逐漸顯現。隨著《立法法》、《價格法》、《行政許可法》等的相繼出臺,聽證的范圍已從原來的行政處罰領域逐漸向其他行政決定領域、行政決策領域乃至制定抽象行政行為的立法領域延伸。實踐中,聽證程序的應運已然超越了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3]聽證這一體現程序公正的核心制度,已越來越廣泛地引起世人的矚目。因此,及時總結以往聽證工作的經驗,完善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已是一項緊迫任務。本文主要圍繞《行政處罰法》聽證程序的規定,結合國內外一些聽證理論和實踐,談一談目前行政處罰聽證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方法。
一、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的現狀及主要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行政處罰程序中,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人要求,須公開舉行聽證會,在質證和辯論的基礎上作出處罰決定。[4]《行政處罰法》是我國行政處罰聽證制度賴以建立的基礎,它對聽證程序的規定如下: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行政處罰法》對聽證程序的規定較為簡單,因此造成理論和實踐中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聽證適用范圍過于狹窄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關于聽證的適用范圍是這樣規定的: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說《行政處罰法》用正面列舉和反面排除的方法將聽證的適用范圍限定在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上。雖然用了個“等”字,但在有權機關對該“等”字作出法律解釋之前,該“等”字并不具有任何實際意義。[5]所以行政處罰的聽證適用范圍實際上就僅限于三類處罰事項。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行政處罰(如:勞動教養、驅逐出境、禁止進境或出境、限期出境、通報批評等)。[6]而只規定三類處罰事項可以聽證,范圍確實過小。
1. 聽證適用范圍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從以上規定的字面意義和其所處位置可以推測出立法者的意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不適用該法的聽證程序而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而且,關于聽證程序適用范圍的規定中確實沒有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在內。所以有必要看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程序,包括: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四個環節?!吨伟补芾硖幜P條例》目前已經被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所取代,那再來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關處罰程序的規定,包括:調查、決定、執行??梢娺@兩部法規定的程序,其公正性、合理性根本無法和以抗辯、質證為核心的聽證程序相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是最嚴厲的、對當事人影響最為直接和重大的一種,本應該更審慎、更嚴肅地對待。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設定權上就可以看出,立法者一直很重視這類行政處罰。[7]可是,在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規定中不僅看不到這種謹慎和嚴肅,而且還仍然適用已經被廢止的、相對粗糙的,不符合現代程序精神要求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程序規定,這實在讓人難以理解的。行政處罰法中的這種規定顯然和立法者在處罰權設定中體現出來的重視態度不相符,有違“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宗旨和公正原則。
2. 聽證適用范圍不包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現實案例中,有些沒收非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數額達數十萬元,大大超過罰款的聽證金額。如:2005年6月2日,江蘇某市環保局對該市一物資回收公司作出了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3.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13.2萬元的數字遠遠超過了《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則》中規定的較大罰款數額,[8]但由于缺乏聽證的依據沒有舉行聽證,不但該公司對處理結果不服,而且在社會上也引起了對該案是否應當聽證的廣泛爭議。[9]這類案件,不管將其以何種理由排除在聽證范圍以外,都難以服人。這也是人們在實踐中普遍感到必須解決的問題。從某種角度講,這是客觀實際的需要。
(二)啟動聽證的規定存在缺陷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這些規定從啟動聽證的角度分析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1. 啟動聽證的程序單一。
啟動聽證的程序只有一種,即依申請舉行,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因為在行政處罰案件中有些對于當事人的處罰金額、沒收違法所得與非法財物的數額特別巨大;還有一些對特殊企業的處罰,特別是對其進行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處罰涉及到廣泛的社會公眾利益。大名電信一案就是很好的例子。該企業的降價措施使任何一家電信企業都難以經營,對該企業的處罰金額也相當大而且對其的處罰涉及廣大電信用戶的利益。[10]這種涉及面廣、處罰力度大的案件如果按現有的聽證規則,很可能因為被處罰人一人放棄聽證權利,造成眾多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無法參與聽證。對于類似這種行政處罰案件如果不規定處罰機關有義務依照職權直接舉行聽證,是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權益,也不利于保護社會公眾利益的。
2. 啟動聽證的規定語言表述上存在缺陷。
就是這一種啟動聽證的規定本身也存在語言表述上的缺陷。按照《行政處罰法》法條的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立法原意是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提醒義務,同時要求當事人及時行使聽證權。但按照我們的語言習慣這樣表述就把“告知”作為了“提出”的前提條件,換句話說當事人只能在“告知”后“提出”,如果行政機關由于主客觀原因不“告知”,那當事人即使知道有權聽證也無法“提出”聽證要求。顯然該條在語言表述上還是可以再完善的。
(三)有權請求和參加聽證的主體單一
理論上,可以把聽證參與人定義為,除主持人之外參加聽證程序,享有一定權利并承擔一定義務的人,包括“參加人”和“其他參與人”。前者包括參加聽證程序并與行政決定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及其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后者包括與行政決定沒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11]《行政處罰法》多次使用“當事人”這一概念,雖未指明其確系何人,但從整個法律規定來看,應當是指行政機關調查人員認為有違法行為,將要給予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是對于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地位卻沒有規定,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例如:1998年11月12日,馬某在漢口開往上海的客輪上被于某猥褻一案。當時港口公安分局以《行政處罰法》沒有相關規定為由,駁回了馬某的聽證請求,造成馬某無法參與聽證維護其權益。[12]這種涉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案件還有很多,除了侵害型治安處罰案件中權益受被處罰人侵害的受害人,還有環境污染處罰案件中的受污染一方、多個被處罰人中未申請或未按規定申請聽證的擬被“共同處罰人”,他們都是“其他利害關系人”。在這些案件適用聽證程序時,賦予他們申請或經行政機關通知而參加聽證的權利是理論和實踐不可回避的問題。[13]
(四)通知的規定過于簡單
在合理的時間前得到通知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程序公平的最低要求。聽證往往涉及當事人的重要權利,當事人有必要了解聽證所涉及的事項、聽證如何進行,只有這樣,當事人才能進行充分的準備,與行政機關形成有效的對抗。[14]因此,通知的內容不能過于簡單。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僅列時間、地點為通知內容,就過于簡單。這種沒有關于聽證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要點的通知并無實質性的作用,當事人往往明知可以要求聽證和聽證即將舉行卻不知或無法有針對性地作充分的準備,以致聽證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作用大打折扣。[15]另外對于通知的方式《行政處罰法》也只字未提。
(五)主持人制度不完善
聽證會的實質在某種程度上與司法庭審相似,如同法官的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會上的作用可想而知,其自身素質水平、獨立性以及職權如何將直接影響到聽證會的效果,這一點也為實踐所證明。《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這樣簡單的規定顯然不能符合建立規范的主持人制度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個問題:
1. 主持人的選任欠缺中立性。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中,聽證主持人與案件調查人員是內部的職能分離關系,并且與案件有厲害關系者,可以被申請回避,因此,此環節可以保證某種程度的公平。[16]但是,分析我國現行規定與實際做法,主持人基本由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擔任:或者由行政機關有關負責人擔任,或者由行政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擔任,或者籠統規定由行政機關的非調查人員擔任,或者簡單規定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不管采用何種具體方式選任主持人,由于主持人就是擬作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總是難免讓當事人感覺到主持人與調查人員在共同對付自己。
2. 主持人缺乏專業性。
主持聽證,需要主持人熟悉相關行政管理領域的專業知識和涉及的法律規范,同時還需要主持人具備控制聽證進程的能力,對主持人提出了較高的專業要求。但行政處罰法目前對主持人的專業性規定不多,也缺乏培訓制度,導致實踐中不少地方出現了怕當主持人、不愿當主持人的現象。
3. 主持人的職權規定不明確。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程序中的地位類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為了保證聽證的順利進行,各國都規定了聽證主持人在聽證中享有的權力。如韓國、日本規定了主持人主持聽證的權利;美國、葡萄牙和我國澳門地區不僅規定主持人有組織聽證的權力,還有作出初步決定或者對決定作出建議的權力。[17]遺憾的是《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聽證主持人的職權。以上問題現在尚未突顯出來,但隨著行政程序制度建設和改革的深化,已經適用聽證程序范圍的逐步擴大,這些問題遲早會被提出來深入討論的。[18]
(六)聽證結論的有效影響小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第四十三條規定“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第三十八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1. 《行政處罰法》沒有確立案件排他原則的原因。
從以上規定可見,處罰決定的作出應當充分考慮和重視當事人在聽證程序提出的意見及證據材料,但聽證筆錄及相關材料并不構成決定的唯一依據。暗含的意思似乎是,行政機關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決定,而這僅僅依賴聽證程序未必能做到。這種考慮有其道理。(1).聽證程序查清事實的功能確有其局限性,不能過于依賴;(2).從行政效率、經濟成本以及法律秩序穩定性考慮,不宜也不可能多次舉行聽證會。處罰決定的作出,必須建立在可靠的事實證據和合理的分析基礎之上,僅僅依賴一兩次聽證會,是不夠的。[19]所以,《行政處罰法》當初沒有確立案件排他原則。
2. 聽證結論的有效影響小。
《行政處罰法》的這種規定,沒有對聽證筆錄的效力作出規定,未在制度層面上確立案卷排它原則。這樣實際上就難免使得聽證活動的作用大打折扣,造成聽證結論的有效影響小。也就是說,在現有規定的情況下,行政處罰的決定人仍可憑在聽證案卷記錄之外的當事人所未知悉和未申辯的事實作為依據去作出處罰決定,這實際上是與聽證程序所要求的對當事人所舉證、陳述和辯論所認定的事實予以充分考慮,和行政機關不得以當事人不知曉和未經辯論的事實為依據作出裁決的本質特征相背離的,其后果將使聽證結論的有效影響小,難免成為某種形式的走過場而已。在目前實踐中,很多聽證會結束后,行政機關并沒有根據聽證會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作決定,出現了“聽而不證”現象。[20]1996年11月,北京市某區環保局對一美食娛樂中心因噪音污染以及未經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驗收而擅自運行等問題進行處罰的過程中,就把聽證程序誤解成一種只是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程序,沒能充分發揮聽證會的作用。[21]
(七)聽證形式單一
行政必須兼顧民主和效率。在追求效率的同時,要保證最低限度的公正,而在講究民主的同時,必須保持適度的效率,以避免民主成為過分的奢侈品。一般而言,舉行聽證會要求行政機關有足夠的人員、時間和財力。同時,它對參加人也有一定的要求,例如按時到場,舉證質證、辯論等。所以不是所有處罰案件都必須適用聽證程序。同樣地,適用聽證程序的處罰案件有輕重緩急之分,所以不一定所有能適用聽證程序的處罰案件都應當嚴格適用同樣的聽證程序?!缎姓幜P法》只規定了一種聽證形式。這既不適應行政聽證制度的自我發展, 也不能滿足現代行政管理的需要。聽證要遵循保證工作效率的原則,也就是說行政處罰的聽證不但要求民主、公正,而且也要求效率。如果不同情況的處罰案件都只適用一個聽證程序,就會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其結果也不利于公眾的利益和社會的發展。特別是在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范圍逐漸趨于擴大的今天,面對不同的案件,要處理好公正與效率的矛盾,成本與收益的關系,只有一種聽證程序是不夠的。
二、完善我國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的措施
(一)擴大行政處罰聽證適用范圍
1. 將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納入聽證的范圍。
應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如行政拘留、勞教等納入聽證的范圍。無論何種原因,都不應該將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排除于聽證程序之外。[22]。因為,就剝奪相對人的權利性質而言,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罰其嚴厲程度超過財產罰。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序列中,人身自由權是優于財產權的,而對公民最重要的人身自由權利的保護程度卻不及其他權利,不能不說是現有聽證制度的一個缺陷。所以,我的建議是:要么先修改《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改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然后再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建立聽證制度。要么就直接修改《行政處罰法》聽證的適用范圍,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罰,如:行政拘留、勞教等納入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建立人身罰相應的聽證制度,既是健全聽證制度的重大措施,也是完善我國基本人權法律保護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
2. 將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納入聽證的范圍。
應把與罰款聽證金額等值的沒收違法所得與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和罰款一并都納入聽證范圍,以體現財產罰的公平性。[23]
(二)修改啟動聽證的程序規定
1. 增加處罰機關應當主動舉行聽證的規定。
首先,可以參考《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將《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關規定修改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處罰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其次,應當完善“法律、法規、規章”中對于“應當聽證的事項”的規定。因為如果沒有在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配套的應當聽證事項的規定,那么《行政處罰法》的這條規定也就等于一紙空文。
2. 修改處罰機關依申請舉行聽證的規定。
修改后的規定在語言表述上不應將處罰機關的“告之”作為當事人“提出”聽證的先決條件,也就是說當遇到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提出聽證請求的處罰案件時,處罰機關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但是如果由于主客觀原因處罰機關沒有履行告之義務,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處罰機關提出聽證要求,處罰機關在接到當事人申請后應按照規定啟動聽證程序。
(三)規定行政處罰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聽證請求權和參加聽證的權利
由于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往往影響到第三者的合法權益,那么就有必要允許他們申請或經行政機關通知而參加聽證。很多國家的聽證參加人的范圍都有擴大趨勢。比如:在美國,聽證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和“參加人”,近年來,法院對于當事人、參加人范圍的擴大一般持支持態度;德國將權利或利益直接或見解受行政決定影響之人都以當事人對待;[24]日本《行政程序法》中規定:聽證主持人認為必要時,即對非案件當事人的第三人,依照作出該不利益處分所依據的法令,認為其與該不利益處分有利害關系時,聽證主持人可要求該利害關系人參加聽證程序,或者許可其參加該聽證程序的申請。依此規定,不利益處分中,所有利害關系人的參加聽證或參加聽證的申請權均受到法律保護。[25]我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也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因此,我認為《行政處罰法》應當明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梢栽黾右豢钜幎ā芭c擬作出的行政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聽證,或者由主持人通知參加聽證”。[26]
(四)完善通知規定
1. 完善通知的內容。
處罰機關舉行聽證,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處罰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只是籠統地規定應當告知及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而不涉及聽證的主要問題,相對人就無法做必要的聽證準備,難以行使自衛抗辯的權利。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54節乙款規定,通知必須包含下列事項:
(1).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性質;
(2).舉行聽證的法律根據和管轄權限;
(3).聽證所要涉及的主要事實和法律問題。
“如果行政機關僅僅通知當事人出席聽證,沒有通知聽證的問題,因而當事人無法準備防衛,根據這種聽證所作出的裁決,違反法律的規定和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因此無效”。[27]這些規定對完善行政處罰法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結合我國實際,行政處罰聽證的通知內容應當包括:
(1).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基本情況;
(2).聽證時間、地點;
(3).主持人基本情況;
(4).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依據和理由;
(5).聽證的主要程序;
(6).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義務;
(7).缺席的法律后果等。
并且應當規定,通知沒有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聽證涉及的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行政處罰無效。[28]
2. 規定通知的方式。
通知的方式一般應采用書面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進行公告。實踐中聽證前的告知通常采用三種方式:一是書面直接送達,二郵寄告知,三是公告送達。各地及各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法的具體辦法除規定上述三種送達方式外,還包括委托送達,口頭告知(但要記入筆錄)等。[29]可以作為修改《行政處罰法》的參考。
(五)建立規范的聽證主持人制度
1. 確保主持人的中立性、專業性。
正如法官必須在訴訟中保持中立,必須熟悉法律,并掌握如何控制庭審進程的技巧一樣,主持人也應當在聽證中保持中立性、專業性。惟有中立,才能確保主持人不偏不倚地對待所有參與聽證的主體;惟有專業,才能確保行政聽證高質量地順利進行。美國這方面規定比較完善:美國的聽證主持人稱為行政法官,他們由文官事務委員會從具有律師資格和工作經驗的人中,通過考試錄用;行政法官具有獨立性質,不受行政機關首長直接控制,除非有文官事務委員會所規定和確認的正當理由,否則行政法官不能被罷免。行政機關無權自己任命行政法官,只能從文官事務委員會所確認合格的人員名單中選擇任命人員。他們在編制上是所在機關職員,在任免、工資等方面,不受所在機關控制,1981年修正的州示范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法官集中使用制,即在州行政部門設立行政聽證局,行政法官根據聽證局的指派可以在不同機關服務。不難看出,美國的行政法官從有律師資格和行政經驗的人員中選任,專門從事聽證工作,富有經驗,有獨立于行政機關的一系列保障,更有利于公正決定的作出。[30]因此,在我國,完善主持人制度的上策無疑為借鑒美國的做法,建立行政聽證官制度。而中策則是發揮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在聽證中的積極作用。我國大多數行政機關內部設有法制機構或專門工作人員,負責本機關的法律事物。經過多年建設,這些法制機構及工作人員已有相當規模,他們在處理法律事務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行政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識和經驗,他們相對獨立于執法調查人員,也比較客觀公正,先由他們集中承擔本機關的聽證主持人工作是適宜的。[31]總之,應當盡可能確保主持人的中立性、專業性。考慮到在中國建立此項制度的較大困難,目前以采用中策為宜。[32]
2. 明確主持人的職權。
建立規范的聽證主持人制度還應當明確主持人的職權。從主持人的性質來看,他應當享有指揮聽證程序進行的權力,具體包括:決定聽證會的進程;決定是否中止、延期舉行聽證會;接納雙方證據,對過分重復、不重要的證據予以排除;進一步收集證據,弄清案件事實;采取必要措施,維護聽證會秩序;以及最后擬定聽證報告等等。還有一點很重要,就是應當考慮賦予主持人就案件作出建議性決定的權力。一方面是因為他主持聽證,對案情清楚,能夠提出合理建議。另一方面是因為行政機關作決定的人員可能沒有參與整個聽證,而聽證材料又往往篇幅浩大,很難在短時間內根據或充分考慮這些材料作出公正合理的決定,因此,作決定時事實上少不了主持人的幫助。但最后的決定往往會涉及一些需要作通盤考慮的事項,而主持人對此可能會缺乏了解和掌握,因此,決定又不能由主持人最終作出。美國的行政法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作初步決定和建議性決定。對于初步決定,行政機關可以進行主動復議,以糾正偏向;建議性決定也主要是提供行政機關作最后決定時參考。這就較好地界定了機關首長與聽證主持人之間的職責范圍。[33]
(六)強化聽證記錄對最終決定的約束力:確立案卷排它原則
1. 案卷排它性制度的概念。
案卷排它性制度是指行政機關按照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只能以案卷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為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于自已證據的權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記錄為根據,審查行政決定合法與否,行政機關也可以以此為由排除干擾,獨立作出決定。[34]
2. 發揮聽證筆錄約束力的重要性。
聽證筆錄的約束力是行政決定聽證制度的核心問題,因為聽證制度的設計是將對實體公正的追求置于行政效率之上,如果聽證的記錄對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沒有任何約束力,當事人主張未能反映在決定中,則聽證會的進行就沒有了任何意義,流于形式,反而徒費人力、物力,降低行政效率,對當事人的心理也造成嚴重傷害,增加了當事人對行政決定的抵觸情緒。作為一項高成本的制度,確保聽證會能對最終作出正確決定真正發揮作用,是這項制度的生命力所在。
3. 案卷排它原則的實際運用情況。
目前在一些法律、法規中已經確立了聽證程序的案卷排它原則。如:《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薄秳趧有姓幜P聽證程序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不得以未經聽證認定的證據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根據聽證情況,按照本規定第九章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雖然沒有將“聽證筆錄”作為公安機關作出處理決定的根據,而是將“聽證情況”作為根據,但聽證筆錄就是聽證情況的完整記錄。因此,意思也是一樣的,對于舉行了聽證會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渡虾J行姓幜P聽證程序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
4. 應在行政處罰聽證中確立案卷排它原則。
我認為,為了充分發揮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效能,應當在行政處罰聽證中確立案卷排它性制度。即:處罰機關對經過處罰聽證作出的處罰決定只能以案卷為根據,其中的證據以及有關文書必須是經過處罰聽證所查證屬實的;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所未知悉和未辯論的事實作為依據。如果處罰機關要采用聽證案卷記錄以外的事實和證據,必須告知當事人,并對其提供辯論的機會或重開聽證會。建立處罰聽證程序的案卷排它性制度對強化聽證程序意識,保障當事人聽證的合法權益,防止處罰機關濫用職權意義重大。同時,這一制度的建立,也有助于凸現聽證主持人所作的聽證報告書的作用。這對于強化聽證主持人的權利義務觀念,促進聽證主持人的規范化建設將起到積極的作用。[35]
(七)聽證形式應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而多樣化
我國應在完善和規范行政處罰基本聽證程序的同時,視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采用更為多樣的聽證形式,規定多種形式的聽證也可避免因行政處罰聽證范圍的擴大而導致效率低下。
1. 可以規定非正式聽證。[36]
聽證可以分為調查性和裁定性兩種,又稱為非正式聽證和正式聽證。正式聽證又稱審判性聽證,是指當事人一方有權對另一方所提的證據發表意見,進行口頭辯論和質證,而行政機關必須根據聽證的記錄作出決定的程序。非正式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制定法規或作出行政裁決時,只需給予當事人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以提供行政機關參考,行政機關不須基于記錄作出決定。[37]非正式聽證是處罰公開的體現,一方面可以增進處罰機關吸收各種不同的意見,使處罰決定更加科學、適當;另一方面可以彌補正式聽證犧牲工作效率的缺陷。規定非正式聽證也是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的具體落實和保障。相比正式聽證,非正式聽證具有成本低、靈活性強、效率高的特點。聽證本質上是行政機關提供給相對人對將作出的行政決定陳述、申辯的機會和權利,非正式聽證和正式聽證都能保障相對人這種權利的行使,區別在于正式聽證對于相對人權利的保障在形式上更為嚴格,更有利于相對人權利的行使,更能增加許可機關保障相對人權利和依法行政的責任感,但是相比非正式聽證,成本較高。因此,我認為對于那些關系公眾切身利益的處罰事項以及處罰機關必須采取正式聽證程序的,處罰機關應遵守規定采用正式聽證形式。除此之外,在法律沒有規定排除聽證的例外情況和非緊急情況下,處罰機關可以適用非正式聽證。
2. 可以實行繁簡分立原則。
行政處罰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聽證程序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繁簡不同的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一般說來,涉及社會或相對一方權益越大,適用的程序就應越嚴密;反之,可以考慮采用簡單、便捷一些的聽證程序。這里面實際上有個利益權衡問題,即在被保護的利益和因此產生的各種消耗之間進行權衡,以期不導致得不償失的后果。當然,在適用非正式、簡易聽證程序實現行政效率目標的同時,要通過具體制度保證最低限度的公正。聽證程序的核心是參加人的了解權和陳述、申辯權。這兩項權利是公證不公證程序的分水嶺。即使適用非正式聽證或最簡單的聽證形式,也必須確保當事人這兩項權利,確保效率不脫離公正。[38]
3. 可以增加事后聽證的規定。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缺乏事后聽證的規定。事后聽證程序的缺乏同樣導致了聽證程序適用范圍的狹窄。借鑒世界上聽證較為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可以發現,聽證并不一概采取事先聽證的形式,而是區分不同的情況,分別采取事先和事后兩種聽證形式。甚至存在事后聽證的比例高于事前聽證的情形。[39]聽證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事先進行,以避免當事人陷入不可彌補的損失之中。但是有些聽證也可以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后舉行。例如,在緊急情況下,行政機關必須立即作出決定,否則將使公共利益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而行政決定的作出又不能違背最起碼的公正程序,即不要任何形式的聽證程序。此時,可以在時間上予以變通,舉行事后的聽證。
結束語
我國行政處罰的聽證制度,是基于《行政處罰法》有關聽證的規定建立起來的。但是,由于《行政處罰法》關于聽證的規定僅兩條,過于原則、抽象,而且施行已有十年。因此,導致聽證程序缺乏可操作性,一些重要的制度,如職能分離制度、主持人制度、案件排它制度等,欠明確與具體。對于聽證的適用范圍、聽證參加人的資格和地位、聽證的形式等方面的規定,也已不能適應聽證發展趨勢和處罰實踐的需要。這些都嚴重影響到行政處罰聽證制度功能的發揮。所以,我認為要完善我國行政處罰聽證制度,首要任務應盡快修改《行政處罰法》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重點放在擴大聽證范圍和參加人范圍、修改啟動聽證的程序、建立規范的主持人制度、確立案卷排它原則、豐富聽證形式等方面上。當然,綜上暴露的問題,僅依靠某部法律的修補來解決是不夠的。我們期待能有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或者統一聽證制度的單行立法,將包括處罰聽證程序在內的行政聽證程序進行全面的規定。這對于統一聽證規則,發揮聽證制度在行政處罰領域以及其他各個行政領域的積極作用有著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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