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犯罪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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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犯罪辨析

摘要

2016年,北方的霧霾天氣成為了人們討論的“熱點話題”。大范圍、長時間的霧霾天氣以及洪澇災害的發生,使得民眾的生產與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威脅。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問題,出臺了一系列措施,目的是防止環境的進一步惡化。文章以環境問題為研究的邏輯起點,通過對環境污染犯罪進行區別辨析,分析歸納了環境污染犯罪的含義和特征,指出環境污染犯罪存在著漸進性、復雜性和行政從屬性的特征,正是由于上述這些特點,使得環境污染罪的實施的過程中,存在著嚴格責任適用和嚴重污染界定等難題。本文對這兩個方面的辨析給出了答案。

關鍵詞

環境污染;犯罪;辨析

當前,持續的環境污染已成為影響我國居民生產與生活的重大問題。環境是關系著我們子孫后代、與居民息息相關的話題,如何保護環境,促進環境可持續發展,這是人們思考和探索的重點。尤其作為最嚴厲的一道防線,從法律的角度如何更好的介入環境保護,在預防和懲治上下功夫,這是一個厚重而嚴肅的課題。從法律的角度看,環境污染犯罪是在對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基礎上的界定,探討環境污染犯罪,為人們的思想意識劃定紅線,促使單位或者個人更為謹慎地防止環境污染和破壞的發生,從而充分發揮自身在環境保護中應起的重大作用。

一、環境污染犯罪概述

環境污染是指隨著人類社會的高度產業化發展,人們向環境中處理的污染物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所帶來的環境問題。環境的污染破壞不單單是某一個國家所遇到的難題,而是整個地球上的人們所共同面對的話題。為了改善環境質量,緩解環境污染的持續化,規范人們生產生活中的行為,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律,希望能夠通過法律的手段改善環境污染的難題。從我國的情況看,環境污染犯罪只是眾多法律中的一部分。盡管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但是環境污染問題頻頻發生,進入刑事程序的案件還是少數,這充分說明了我國環境污染犯罪立法和執法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缺陷。為推動我國生態文明、美麗中國的建設,對環境污染犯罪進行辨析迫在眉睫。

(一)定義

要對環境污染進行剖析,首先需要明確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義。從相關的概念看,環境污染犯罪指的是一定的組織或個人,違反國家的相關規定,向環境中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廢棄物,超出了環境的承載能力,這些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了環境,給社會造成了危害。環境污染犯罪,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也是人們環保意識缺乏、急功近利的惡果。

(二)環境污染罪特征

由于環境污染具有特殊性,環境污染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并不能像其他犯罪形式一樣,帶來直接的法律行為。因此,其后果的嚴重性需要時間,其鑒定的過程較為復雜,其危害社會的范圍、時間持續更廣。具體說來,環境污染犯罪的特征主要如下:

1.漸進性:

環境罪危害后果的漸進性,重點強調的是污染物的破壞程度和破壞后果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顯現。同時,污染物造成的嚴重后果也需要權威部門的鑒定與檢查,這些都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反映出來。由于環境具有一定的自凈能力,短時間內少量的排放物可能并不能造成環境的污染與破壞,或是短時間內污染與破壞沒有體現出來。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長期排放必然會超出環境本身的承載能力,部分有害物質的后果會逐步顯現。積少成多,數量累積到一定程度后,環境就會嚴重失衡,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這與一般犯罪存在著很大的區別,通常說來,一般犯罪是隨著犯罪行為的實施,犯罪后果就會呈現出來。而環境污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后果具有嚴重的潛伏性和隱蔽性,這種情況下,環境污染犯罪的后果決定了其行為的危害程度具有間隔性。環境污染的行為結束后,環境污染的后果還會不斷嚴重、惡化、擴大影響范圍,危害民眾的生產、生活安全。環境污染犯罪的漸進性,強調的是某些污染行為發生時,當時的民眾并沒有感到異樣,但是這些有毒物質已經在人體內擴散,危害結果顯現時已為時已晚,污染的后果與結果需要很長時間甚至幾十年才顯現出來。

2.復雜性:

環境污染犯罪除了漸進性以外,還存在著復雜性。環境污染犯罪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行為,其侵犯的惡果需要一定的中介才體現出來。環境污染并不一定會直接導致該結果的出現,而是通過水、空氣、土壤等要素給受害人帶來危害,并非直接作用于對象,給人的身體或財產造成損害。事實上,環境污染的后果并不一定的是某一單一的企業排污行為所造成,而是基于自然的、人類的、環境的多種因素下共同發力的結果。實踐過程中,往往存在著數個排污主體共同處理廢棄物,共同使用同一排污渠道,或者向同一區域排放廢棄物,這使得污染源的確定非常復雜,同時又使得其他因素的影響造成新的危害后果,這種危害后果的形成不是某一犯罪主體的一次違法行為所導致的。加之排放污染物以后,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長時間持續存在,也將影響環境的質量和人類的生存環境,促使危害后果的進一步惡化。生態上的危害,人類身體的變化,動植物等資源的滅絕,都不是短時間內可以改變或者控制的。除了生態功能受損以外,其他的危害后果也無法在短時間內得以確定,綜合作用的環境污染犯罪,使得其在責任確認和因果關系推理上存在著重大困難。

3.行政從屬性:

從環境污染犯罪的行政意義上看,環境污染犯罪屬于行政犯的范疇,而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自然犯。一般而言,通常的犯罪主體是本體的惡,其違反了社會倫理道德,具有反道德反社會性,不能夠為人們說認可,自然就得到了社會的延誤,不許要法律來對其作出評價。而行政犯則不然,這是由于法律禁止的惡,是為了順應情勢的需要,貫徹行政措施的目的,對違反法律本身的行為進行禁止,加以懲罰。從環境污染犯罪的前提看,其首要前提是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只有這些規定出現嚴重的危害后果,才會被認定為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這種行政從屬性,使得行政立法和行政規定等成為了環境污染犯罪的前提條件。環境污染犯罪所需要的專業、技術等等內容,也都需要以環境行政法為依據,其客觀行為方式及程度也需要環境行政法的相關規定予以界定,其客觀行為方式與程度及環境行政立法和行政命令的有效性,都涉及到環境行政行為,這充分證明了環境污染犯罪具有行政從屬性。

二、環境污染犯罪辨析

從環境污染犯罪的特征看,環境污染犯罪的界定、后果的顯現、責任的推理都存在著一些模糊地帶。在環境污染犯罪的研究中,也存在著很多具有爭議的問題。最為典型的如嚴格責任適用問題、“嚴重污染環境”的標準問題等。

(一)嚴格責任適用與排斥辨析

嚴格責任的適用與排斥,這是設計到刑法責任界定的標準問題。很多研究者質疑,環境犯罪能夠適用于嚴格責任,這是值得商榷的。學者們之所以提出這樣的疑問,是由于嚴格責任的規定與使用違背了我國刑法的原則。在我國刑法適用過程中,存在著主客統一的原則,存在則會罪刑一致的要求。嚴格責任的界定與出現從法理上說,違背了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有悖于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大陸法系,一直以來都排斥嚴格責任的使用,即便是英美法系也對其使用進行了嚴格的界定,設立了一套嚴格的程序保障機制對其加以約束,我國并沒有這樣的程序基礎與淵源歷史。當然也有部分學者不贊成這樣的觀點,其認為環境犯罪中的“嚴格責任”并不完全等同于刑法犯罪中的“嚴格責任”,其本身就有自己的特色,在環境犯罪中,強調“嚴格責任”的使用,是基于當前環境犯罪污染狀況的嚴重現實,以及大家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需求,具有很大的意義。從筆者的觀點看,“嚴格責任適用”辨析,首先需要分析的是嚴格責任的內涵。在法律上,存在著無過失責任、嚴格責任、絕對責任之分,要界定環境污染犯罪,就需要找到合乎我國刑法基本原則和基本理論的嚴格責任的解釋,從實際效果的角度考察。在環境犯罪中,需要界定嚴格責任,對于行為人和被告人都是有實際操作意義的。由于環境犯罪中的被告,通常是基于自身的技術和自身的環境理解,其對自身的行為非常熟知,能夠較好的進行舉證。

(二)“嚴重污染環境”辨析

在環境污染犯罪的表述過程中,有著“嚴重污染環境”的表達。這個表達也使得犯罪的適用存在著值得辨析的地方。“嚴重污染環境”的界定存在著困難,污染環境罪危害后果的標準進行了降低,這導致環境污染犯罪的門檻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下降。環境污染犯罪本身的特性,決定了其需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的考核措施,不僅僅需要處罰一些對公私財產造成重大傷害的行為,還要考察一些對人身傷亡造成嚴重后果的環境犯罪行為。目前,刑法并沒有將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污染行為進行歸納,作為刑法處理制裁的行為,導致很多人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刑法對于環境權益的保護程度與保護力度,使得刑法的人文關懷和人文素養被大大降低。環境污染犯罪本身的操作性就存在復雜度高、辨識度低等困難,如果環境罪刑泛濫,但是刑事比例極低的現象得以出現,必然使得污染案件得不到合理的處理,相關的責任不能得到及時的歸納與推定。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界定與區別,使得相關的污染源和污染行為,失去了制裁的基礎,環境污染行為不能得到足夠的懲罰,環境污染犯罪的特點與特色,這使得相關的污染源更加擴大,并且難以排除,污染的途徑增多,污染的鑒定難度成本加大,禁而不止的情況屢屢出現。從筆者的觀點看,“嚴重污染環境”應該對其進行細分,除了參考界定《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外,還需要結合環境污染犯罪的實際情況和實際問題,以法律的規定為基礎,合理控制,規定懲治,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一個適當的調整與銜接。環境污染的嚴重,必然會使得社會可持續發展成為“空中樓閣”。北方霧霾的嚴重,南方洪澇災害的頻繁,異常氣候的出現都是破壞環境的后果。文章通過對環境污染犯罪辨析,分析歸納了環境污染犯罪的含義和特征,指出環境污染犯罪存在著漸進性、復雜性和行政從屬性的特征,正是由于上述這些特點,使得環境污染罪的實施的過程中,存在著嚴格責任適用和嚴重污染界定等難題。筆者基于自身的理解和認識,對這兩個方面的辨析給出了自己的答案。

作者:羅建宏 單位:廣東省惠州市龍門縣人民檢察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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