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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1
一、由于網絡經濟已經成為一種日益普及的市場經濟形式,作為主要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的監管主要包括規范網絡經營主體、監管網絡經營行為、保護網絡消費者權益三個方面。規范網絡經營主體主要指的是網絡經營主體的注冊登記,監管網絡經營行為主要包括網絡不正當競爭和網絡欺詐行為,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范圍較廣,主要表現為:網絡消費合同履行問題,主要表現為延遲履行、瑕疵履行、售后服務無法保證;網絡格式合同問題,主要存在著減輕、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條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網絡支付安全問題和網絡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加強網絡市場監管,要求嚴把網絡市場主體準入關,按照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嚴格對經營性網站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依法注冊登記。并且,對網絡衍生的虛假廣告、商業欺詐、不正當競爭、商標侵權、傳銷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互聯網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實際上,監管對象和內容始終被界定在上述三個方面。
二、網絡違法行為相關主體的責任承擔,當前的網絡違法行為除比較明顯的市場準入行為之外,更多的是涉及到廣告、合同和不正當競爭方面。主要分為三大類:一是無照和超范圍的網絡經營行為。這里面有一個是否監管到位的問題;二是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虛假宣傳與虛假表示、低于成本價銷售、商標與域名沖突、網站名稱與企業名稱及域名沖突、違法提供有獎銷售(服務)、采用超級鏈接技術擅自使用他人服務內容、詆毀他人商業信譽等行為。三是網絡商業欺詐行為。最常見的方式是通過網絡虛假信息,欺詐外地的消費者及經營者。對網絡違法行為主體的責任承擔應該明確為“行為者承擔”原則,實踐中以互聯網內容提供商違法行為比較突出,以假公司網絡廣告為例,互聯網服務商往往對其提供的內容沒有適當、有效的審核程序,從而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由此可知,互聯網服務商在網絡違法行為發生時往往擔負較為被動的角色,但無論怎樣,都必須對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方承擔直接或連帶責任。
三、針對網絡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分別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公司法》、《廣告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來分別予以規范,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和規模,可以按實際情況做出罰款、取締、警告等行政處罰。
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2
《票據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敝袊嗣胥y行《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銀行應預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罰款……。”那么,商業銀行有罰款權嗎?
一、罰款的法律含義
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屬于行政處罰中的財產罰。行政處罰是指國家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處罰作為一種執法行為,要保證其自身的合法性,就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處罰的機關要合法。根據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制度的要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應該是依法成立的并且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币簿褪钦f,行政處罰的決定只能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作出,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是沒有行處政處罰權的。不過,《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又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原本沒有行政處罰權的、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主管行政機關的授權下也可以行使行政處罰權。所以,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法人,不僅它本身是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而且,又因為它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所以,中國人民銀行也不能將行政處罰權授予商業銀行行使。
第二,處罰的機關必須具有處罰權。即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或者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的,應由其上級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由此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行政處罰權(如內部行政管理機關無權對行政機關相對方進行處罰),而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也并非能對所有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如中國人民銀行無權對違章駕駛行為進行處罰)。對于那些被委托授權了的、可以具體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而言也是如此,他們同樣要在主管行政機關委托授權的范圍內進行活動,超出了行政機關的委托范圍行使處罰權的,應當認定其處罰決定無效。
第三,行政機關相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行政違法性。即具有相應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行政相對人必須因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實施了違法行為,侵犯了行政管理法規所保護的國家行政管理秩序。所以,中國人民銀行也只能對確實觸犯了法律法規所保護的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四,行政處罰的種類和程度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罰則之內。任何一個有行政處罰權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事業單位)都只能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任何人都不得隨意創設和運用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處罰種類。
第五,行政處罰的程序必須合法。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依次為:受理立案、調查、審查和聽證、裁決等四個步驟。另外,依據《處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奔纯梢赃m用簡易程序。不管行政機關是使用哪種程序做出罰款決定的,都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載明被處罰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若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去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綜上所述,只有符合上述五個條件的行政處罰行為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個要素,不論是沒有法定依據還是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該項行政處罰都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在所有的行政處罰中,罰款是最常見的一種,它是行政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所做出的一種財產罰。由于罰款既能起到懲戒行政違法行行為的作用,同時又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的活動,因而在行政處罰中應用得最廣,幾乎在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都有罰款的規定。
二、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本質是違約
客戶在商業銀行開立活期賬戶并申請支票結算服務,當客戶出票后,該銀行就應當見票無條件付款。但是,如果客戶開出的支票上所記載的金額大于其活動賬戶中實有的資金數額,即透支,銀行還要對該支票五條件付款嗎?《票據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辦法》都規定得很明確;對客戶簽發的空頭支票,銀行可以拒付。那么,這樣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
首先,應當界定商業銀行在支票結算過程中的法律地位。在支票結算中,商業銀行要與兩個當事人發生法律關系:一個是支票的申請人,也就是出票人;一個是請求付款人,也就是持票人。而這兩個法律關系是不一樣的。商業銀行與出票人的法律關系包括兩種:一種是在客戶申請在開立活期賬戶時,與商業銀行之間形成的是存款合同法律關系,商業銀行在存款期間享有對活期賬戶資金的占有權和支配權,客戶則享有要求商業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支付本金和利息以及應自己的要求隨時將賬戶上剩余資金予以返還的權利。第二種是當客戶申請支票結算服務時,商業銀行與該客戶之間又多了一層民法中的委托關系,在此關系中,銀行享有支付了支票款項(實際是在客戶履行民事債務)后,向客戶收取一定數額手續費(費)的權利,負有見票五條件付款的義務;客戶則享有要求開戶銀行見票天冬件材款,以保證自己對收款人(持票人)在一般的民事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原因關系或稱基礎關系)中不會出現違約階情況,以及負有按照《票據法》的規定依法出票的義務。由此可見,雖然《票據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辦法》都認定出票人的開戶銀行在支票結算中的身份是付款人,但實際上,銀行與持票人之間是沒有任何民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的,銀行只是為了賺取手續費而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負有《票據法》上的付款義務而己。所以,這種所謂的“無條件付款”其實是有條件的(此處暫不討論《票據法》中所要求的持票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即并非只要是活期賬戶的所有人申請簽發的支票,商業銀行都要按票據上記載的金額予以兌付,因為商業銀行基于存款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約定,只對在存款余額內簽發的支票承擔付款責任,一旦客戶的出票金額超出了存款余額,該出票行為實際就是一種違約,商業銀行是無義務對違約出票的支票墊付款項的。因此,在支票透支的情況下,商業銀行當然可以拒付。
其次,商業銀行對空頭支票的拒付是符合《票據法》的基本立法精神的。拒付雖然在表面上看來是對善意持票人違約,違反了商業銀行開辦支票業務時對善意持票人做出的“見票無條件付款”的承諾,但實際上,拒付是在從根本上對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進行制裁。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對票據付款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票據是真實的。此真實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要求票據本身是真實的,即票據在制作款式、填寫內容、簽字或印鑒上都是真實的;另一方面,要求出票的原因關系要真實,即出票人與收款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關系。而簽發空頭支票恰恰是違反了第二個“真實合法”的要求:出票人要么在主觀上存在欺詐收款人的故意,以空頭支票騙取收款人的貨物或服務,這當屬違約(法);要么有將商業銀行的利益和信譽置之不理的過失或故意,使商業銀行無法對持票人兌現“見票無備件付款”的承諾。對商業銀行而言,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既違背了雙方在簽訂支票委托付款合同同時約定的誠實信用的義務,又影響了商業銀行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破壞了國家辛苦建立起來的支票信用體系,也當屬違約(法)。所以,對一張表面看來沒有什么毛病但實際上卻違約違法的票據,商業銀行當然可以予以拒付。這種處理方式,不僅可以使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信譽掃地,讓他人警醒不再與之有經濟上的交往,使其今后在社會中寸步難行,殺一做百,同時也對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起到的很好的促進和凈化作用。
三、中國人民銀行對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有罰款的權利
經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從民法和票據法的角度來看,商業銀行是完全有權利可以對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采取拒付的方式來處理的。那么,這是不是就意味著中國人民銀行為了進一步制止這種違約違法行為還可以對出票人處以行政上的罰款呢?
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3
【關鍵詞】香港 價格 法律制度
前言
價格體制是指與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價格形成、運行和調控管理的制度。香港經濟發展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奉行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最大限度的市場調節和最小限度的政府干預相結合,自主經營、自由競爭。這也是香港當局制定各項經濟立法和行政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據。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香港實行的是由政府、法定團體和行業公會互相銜接、互相補充的價格監管模式。香港的價格體制已形成與現代化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有調控的、與國際市場相連接的、成熟的現代市場經濟價格體制。對不宜競爭的、帶有公共物品性質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多種形式的直接調控管理;而對屬于競爭性的產品和服務價格,全面實行市場形成、政府間接調控的制度。無論價格的形成、運行和調控管理辦法都與現代市場經濟密切相關。
一、香港的價格法律體系
高度法制化是香港價格管理的一大特點,也是香港價格管理機制高效運轉的制度原因。香港是普通法適用地區,屬于典型的判例法體系。后,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為其法律制度的憲制性文件,并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特性,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備,更加適應回歸后的香港社會各方面的需要。
價格法規有兩種模式,即獨立型價格法規和混合型價格法規。所謂獨立型價格法規,即國家立法部門專門制定的價格法規,如,奧地利、挪威等國的《價格法》,日本的《物價統制令》,韓國的《物價安定法》,瑞士的《聯邦價格監督法》等:混合型價格法規,即沒有制定專門的價格法規,對價格的法律規范體現在其他各項專門立法中,如美國的三大反壟斷法案:189o年頒布的謝爾曼法案、194o年頒布的克萊頓法案、1914年通過的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香港的價格法律屬于混合型價格法律。
香港并沒有系統綜合性以成文法形式出現的價格法,對于各類價格行為的規范散見于各類法律法規之中。不僅繁多,而且齊全。任何價格和收費行為,都可以找到法律的依據,并受到法律的監督。香港雖然沒有專門的價格基本法律,但它價格法規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商業、電訊廣播、醫療衛生、公共財政、公眾安全、環境自然、行業規管、地政房屋、漁農礦務、船務港口、知識產權、刑事、民事、政府行政、交通運輸、司法等等各個方面的立法中對價格規管都有涉及,對各種價格與收費行為都有細致而且明確的規定。與價格和收費相關的法律條例散見于經濟生活各方面的立法中,使得幾乎任何價格和收費行為,都可以找到法律的依據,并受到法律的監督。諸多法律成龍配套,構成香港嚴密的價格監管法律體系。
香港的價格法律體系除了具有價格法規的一般特征,如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生活及國民經濟穩定與發展,明確價格違法行為并進行經濟處罰和法律懲罰等以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香港沒有專門的價格法律,但法律制度比較完備,涉及價格方面的立法,比較全面、系統,能適應現代社會各方面的需要。其價格法規表現形式為“制定法”和“判例法”,而“制定法”使用極為廣泛,已形成“制定法”為主體,與“判例法”并存,形成互為補充的法律架構。
2.對不宜競爭的、帶有公共物品性質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規管,體現了較強的政府干預色彩。雖然香港奉行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自主經營、自由競爭。但對不宜競爭的、帶有公共物品性質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則實行多種形式的直接調控管理。如《儲備商品條例》第3條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規管或管制任何儲備商品的最高價格”、“費用及收費”等等事宜訂立規例,凡違反任何上述規例,即屬犯罪。
3.對價格的規管非常細致。香港雖然沒有專門的價格法律,但在金融機構、行業規管、公民權利、雇傭勞工、政府行政、工程工務、公共財政、地政房屋、涉外事務、漁農礦務、人事登記/入境、環境自然、公眾安全/保安、交通運輸、司法、船務港口、執法、電訊廣播、訴訟仲裁、文康娛樂、刑事法律、教育、民事法律、醫療衛生、家事法律、宗教、商業法律、公益慈善、各類法團、財經事務、各類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中,對涉及價格與收費等事宜都有細致而且明確的規定條款。
4.對價格違法行為處罰重。香港的價格法律強調價格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特別嚴厲,其處罰方式主要是經濟處罰與監禁。在有關價格違法處罰的法律條款中,對違法者進行罰款或者監禁處罰的條款很多,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6B條規定,對于在公眾地方以高于批準價格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載運商或其代表發出的客票的行為,“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一千,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處罰款兩千及監禁6個月”;《石油(保存及管制)條例》第6條規定,獲授權人員可就石油供應商或經銷商貯存、供應、使用或處置石油事,向任何石油供應商或經銷商作出其認為適當的規管石油的供應價格或出售價格指示,任何供應商或經銷商“違反或沒有遵守根據第(1)款向他作出的任何指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十萬及監禁2年”等等。
二、香港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
(一)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
正確處理價格違法案件的基礎與前提條件是對價格違法行為性質的認定。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違反價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有過錯的行為,包括不履行價格法規、行政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義務和實施了的價格法規、行政法規或者規章中明文禁止的行為。認定價格違法行為,一般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違法的主體,即法律法規中規定承擔法律義務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二是侵害的客體,即該行為侵害了價格法律規范所保護的客體,包括社會、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等;三是危害后果。
在香港,固定價格,即各競爭者間明示或默契地協議,將其產品的售價固定在一個統一的水平…卜;維持零售價格,即同買方達成協議,規定買方必須按固定的價格零售其商品;搭售,即在合同中規定,買方在購買某種商品時,必須同時購買另一種產品等等價格行為都屬違法行為。另外,價格壟斷、低價傾銷、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價格行為也是被禁止的。
香港法律體系對價格與收費行為的規管制定了諸多細致的規例和條例,對違法行為的特征、構成及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做了細化和明確的闡述。任何違反這些價格規例和條例的行為都屬違法行為。這些規定,為懲處價格違法行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
(二)香港價格監管執法體系
香港沒有專門的價格監管執法部門,香港價格監管體系主要由消費者委員會、競爭政策咨詢委員會、各行業公會和政府部門的相關管理機構組成。它的價格監管執法體系主要是按行業歸屬于政府部門的相關管理機構以及法院。如,香港的資源環境價格主要由香港政府環境運輸及工務局規管,該局負責的規管事宜包括環境保護及自然護理、發展運輸基礎設施、提供運輸服務、交通管理事宜、公共工程、供水事務、斜坡安全及防洪措施等;負責監督屬下八個部門的運作,包括建筑署、土木工程拓展署、渠務署、機電工程署、環境保護署、路政署、運輸署和水務署。
(三)香港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
由于價格違法行為往往會對競爭對手、顧客或消費者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因而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目前香港價格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價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1.價格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
香港《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規定,犯罪是觸犯或違反法律而有刑罰之規定者。價格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也就是指價格行為觸犯或違反價格法律而有刑罰之規定者。香港價格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處罰金與監禁,并且這兩種處罰方式常并舉。
如價格欺詐的刑事責任,《盜竊罪條例》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規定,“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惟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于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后,可處監禁10年”,第18條“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也規定,“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惟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后,可處監禁1O年”。
對干擾正常價格也要承擔刑事責任,《防止賄賂條例》第6條“為促致他人撤回投標而作的賄賂”規定,“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提供任何利益,作為撤回為了與公共機構訂立有關執行工作、提供服務、辦理事情或供應物品、物料或物質的合約而作的投標,或不參與該項投標的誘因或報酬,或由于撤回該項投標或不參與該項投標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撤回為了訂立第(1)款所指合約而作的投標或不參與該項投標的誘因或報酬,或由于他撤回該項投標或不參與該項投標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防止賄賂條例》第12條“罪行的罰則”第i款規定,對違犯第6條所訂罪行者,一經循公訴程序裁定,“罰款五卜萬及監禁1O年”;一經循簡易程序裁定,“罰款十萬及監禁3年”,此外,“法庭須命令該人按法庭指示的方式將所收取的利益款額或價值,或該款額或價值中由法庭指明的部分付予法庭所指示的人或公共機構”。
《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4I條規定,在取得署長同意之前,“將任何新汽車(本地裝配汽車除外)以高于根據第4A(5)條所準許的款額的價格出售”、“將任何新的本地裝配汽車以高于第4A(6)條所準許的款額的價格出售”、“將并非新汽車或本地裝配汽車的任何汽車以高于根據第4A(7)條所準許的款額的價格出售”或“將本地裝配汽車(并非新汽車者)以高于根據第4A(8)條所準許的款額的價格出售”,以及如果本身為注冊分銷商,“沒有按根據第4A(1)條所作規定以書面公布零售價目表”、“沒有按根據第4A(2)條所作規定以書面公布零售價”、“沒有按根據第4A(4)條所作規定在其擬公布的零售價目表公布前至少7天或之前將該價目表的副本遞交署長”或“沒有按根據第4A(4)條所作規定在擬更改某型號的零售價時給予署長不少于5個工作天的通知”,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及監禁12個月”。
對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6B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在公眾地方以高于批準價格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載運商或其代表發出的客票”,任何人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一千,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處罰款兩千及監禁6個月”。
2.價格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
價格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價格違法行為對社會財產、他人財產或權利造成侵害所要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價格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的承擔,主要是對已經造成的權利損害和財產損失給予恢復和補救。如《商品說明條例》第35條“貨品根據第15(1)(f)條被檢取的損失補償”規定,“凡任何貨品被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5條檢取或扣留,政府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有法律責任補償貨品的擁有人因貨品被檢取或扣留或因貨品在扣留期間失掉、損壞或變壞而蒙受的損失”。
《郵政署條例》第18條“船長須接受郵包或郵袋予以運送”規定,“即將從香港開出前往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船舶(軍用船艦或具有軍用船艦地位的船舶除外)的船長,須將任何郵政署人員交付給他運送的任何郵包或郵袋接收上船,并須為此而發出符合署長訂明格式的收據”,而第l9條“無法派遞包或郵袋的損害賠償”規定,“根據第18條獲交付任何郵包的船長,須當作與署長訂有下述規定的合約:該船長以該等郵包而獲支付的酬金為代價,會在其抵達任何港口后立即將該等郵包妥為交付予郵包所致予的郵政當局,且不會有故意或可避免的延誤,以及如其在任何方面沒有履行該合約,則他會向署長繳付一萬的款項,作為違約的算定損害賠償?!?/p>
3.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是指違反價格法規定的行為人所要承擔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制裁。香港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的處罰方式主要有:處罰金、責令停止、頒布禁令以及起訴。
如在參照貨品的價值以評定和計算稅款時,《應課稅品條例》第26A條規定,“為參照任何貨品的價值以評定和計算稅款,該價值須為該貨品于有關時間在公開市場上由獨立于對方的買賣雙方在售賣中所能取得的正常價格”,同時規定任何進口的應課稅貨品和香港制造的應課稅貨品的正常價格,須根據“價格不包括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任何稅額”等五項假設厘定,其第46條“罪行與罰則”規定,“任何人違反根據本條例合法地施加、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條件、限制、規定或指示,即屬犯罪”,“裁判官如認為任何人意圖逃避繳稅而犯罪,則除可判處就該罪行所規定的罰款或監禁外,并可另處罰款,款額不超逾該人所就之而犯罪的應課稅貨品的須繳稅額的lO倍”。
責令停止,如對住宅物業的廣告宣傳的管理,《地產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9條規定,“持牌地產不得安排或準許發出任何全部或部分與其地產業務有關并載有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的廣告”;“持牌地產不得就其以持牌地產身分的住宅物業,安排或準許以有別于有關的客戶所指示的價格或租金或條款宣傳該住宅物業”;“如關于擬分租的住宅物業的廣告沒有明文述明該物業是擬分租的,則持牌地產不得安排或準許發出該廣告”。而在有關的住宅物業不再可供出售或購買或租賃或有關的地產協議終止后,“持牌地產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將所有由他發出或安排發出的廣告移去”。
頒布禁令,指對價格違法者頒布停止違法行為的禁令,包括命令價格違法者刊登限期改正的廣告、廢除及變更經濟合同、修補經濟合同條款及做社會服務等。如《海魚(統營和輸出)規例》第4D條“輸出許可證的發出、格式及取消”規定,在申請輸出許可證時,如果處長認為“申請所關乎的指明魚類的輸出本身,或此項輸出在顧及其他魚類的輸出后,可能對該指明魚類在本地市場的供應或價格造成不利影響”或“批準該項申請會因任何理由而違背公眾利益”,處長可拒絕發出輸出許可證,并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他拒絕發出輸出許可證。
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承擔方式除行政處罰以外,對特別嚴重或復雜的違法行為還進行起訴。香港實行的是由政府、法定團體和行業公會互相銜接、互相補充的價格監管模式,但是像消費者委員會等價格監管部門本身不具備行政處罰權,一旦它們認定某企業或個人行為違反法律規定需要給予處罰的,可根據價格行為調查結果,向法院進行起訴。
三、香港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
任何行政執法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它是實體規范得以正確實施的基本保障。價格處罰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種,它是價格執法機關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時所必須遵循的法定過程、方式與步驟的總和。香港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分為兩種,即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對于一些情節嚴重、事實龐雜、違法事實和應用法律有爭議的價格違法行為,香港相關部門以普通程序進行處理,依法將之上訴于法庭,案件審理包括立案、調查、定案處理、執行、結案、備案程序。
香港價格執法部門在對一些事實清楚、情節輕微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時,常采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為了達到易于執行的目的,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它是一種即時處罰程序,適用于對一些事實清楚,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適用法律明確的一般價格違法行為的即時處罰?!逗喴壮绦蛑巫飾l例》第3條“權力的轉授”規定,“凡任何公職人員根據本條例的條文,獲得權力以準許或同意進行任何事情,或獲得權力以發出進行任何事情的牌照,則該人員所屬機關的任何公職人員,如獲該人員書面授權代其行使上述權力,均可行使上述權力”。
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4
被申請機關: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請事項:申請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08)下行初字第27號、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杭行終字第190號行政裁定,特申請XX市檢察院依法監督,提出抗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向XX市司法局投訴律師XX違法違紀行為,在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損害我的合法權益。要求XX市司法局調查處理XX,并依法賠償損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訴材料后,沒有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履行法定職責。2008年7月21日,申請人在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處罰XX的決定。
本案通過立案審查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2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辯狀》上稱:接到投訴后,我局律師管理處即開展了調查工作,調取了五聯所得有關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上,并沒有關于被告依法調取五聯所有關材料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被告所提供“證據”違法。
被告所提供“證據”1、4、5、6、7、8都是從XX市律師協會中獲取,系違法。申請人先向律師協會投訴,由于律師協會的不負責任失去了申請人的信任,繼而向被告投訴XX的違法違紀行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規定的委托律師協會調查行為,因為有利害關系,律師協會還應該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證據,都是XX市律師協會的杰作。這些所謂“證據”,除了證明被告行為違法外,可以確切地證明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3、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
申請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投訴XX了違法違紀行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訴訟事務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之外,并沒有提供《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被告隱匿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為法庭開庭審理后沒有依法對證據進行認定,法庭對事實的判斷顯然有了錯誤。
4、被投訴人人XX違法違紀事實清楚。
1)違法違規律師XX提供無法履行“非訴事務委托合同”委托事項,欺詐申請人交付律師費。
2)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沒有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封存住院病歷材料。
3)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故意縮減申請人受損害事實。
4)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計算賠償標的,故意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計算標的60多萬,被縮減成5萬多)
5)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隱匿申請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證據。
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第十二項規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屬于《律師法》(原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對證據不作出事實認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辯狀》與其所提供證據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后,居然不對證據作出認定。
原審法院裁定及庭審筆錄證明原審法院沒有對證據作出認定
三、原審法院違反程序,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作出認定。
被告即沒有提供投訴后的登記證據,也沒有依據《XX市律師、律師事務所投訴檔案和不良行為檔案管理辦法》提供被投訴人XX投訴檔案以及根據以上律師違法違規行為所相應法律、程序規定應履行職責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被告沒有提供對被投訴人XX依法受理立案調查并作出具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處理意見。原審法院應根據事實認定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四、本案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已經通過立案合議庭審查,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原審法院不審查XX市司法局的違法行為,反而以“超過訴訟時效”剝奪申請人的合法訴權。
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依法履行了
法定職責,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法律上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的起算時間,但沒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限制時效。這項立法的用意就是維護公民的監督權、控告權、申請權、訴訟權等公民權利。
五、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訴人,被投訴人XX.司法行政機關為監管機關,所行使職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是XX及律師事務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經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取證,都跟XX及XX五聯律師所相關。原審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程序公正,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裁判。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說明原審法院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非常清楚。
此呈
VV人民檢察院
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5
一、任務目標
通過開展排查整治殘土車違法行為專項行動,進一步規范殘土排放、運輸、消納行為,有效遏制殘土車違法行為,形成規范、有序的殘土運輸市場,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使殘土車交通違法行為和交
通事故明顯減少,促進全縣交通安全形勢趨穩向好,為人民群眾營造良好出行和居住環境。
二、組織機構
為確保此次行動取得實效,成立方正縣集中排查整治殘土車違法行為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三、職責分工
此次行動采取現場辦公、聯合檢查、各負其責、分別處罰的模式。
(一)縣住建局負責聯合城管、行政執法等部門對全縣建筑工地進行排查,逐一建立管理臺帳,指導并監督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加強工地管理,檢查施工圍檔、沖洗設施、出入口硬化、保潔人員配備等措施落實情況;嚴把殘土車裝載、苫蓋、清洗、除水和監督“五個環節”。同時,對發現的不具備運輸殘土資質、違反合同約定運輸、不文明守法運輸以及相關執法部門抄告的違法違規單位和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限期整改,嚴重的列入“黑名單”重點監管。
(二)縣規劃辦要加強殘土車違法行為源頭管理,嚴格發放規劃用地許可證程序,并在發放開工通知單和工程開工驗線前,向住建、城管、執法、交警部門進行通報。
(三)縣城管局負責對運輸車輛核發《建筑垃圾排放處置證》和《建筑垃圾準運證》,對超載、遺撒偷卸、工地未硬鋪裝、未清洗車輪和號牌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出行政處罰。
(四)縣交通局負責加強對運輸資質的審核監管,對違法記錄多、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車輛的殘土車駕駛人一律取消從業資格;對已經取得貨車從業資格的駕駛人進行一次再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堅決清出貨運車輛駕駛人隊伍。
(五)縣工信局負責協調縣工商局、交通局、公安局對縣內所有汽車修配改裝業進行全面摸排清理,對違法為殘土車進行改裝的依法處罰。同時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切實加強對修配改裝企業的日常監管。
(六)縣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新聞媒體采取隨警采訪、公開曝光等方式,做好治理殘土車違法行為的宣傳報道,形成氛圍濃、震懾效應強的宣傳態勢。
(七)縣交警隊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證、牌檢查,以及對超速、超載、闖紅燈、涉牌涉證等交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八)縣公安巡警大隊和刑警大隊負責派專人配合交警大隊開展殘土車整治工作,并對阻撓執法、暴力抗法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保證聯合執法檢查工作正常進行。
(九)縣監察局負責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對各部門落實整治方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肅處理行政不作為、工作落實不力、失職瀆職等行為,對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嚴重污染市容環境的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和運輸單位嚴肅追究問責。
四、工作步驟
此次整治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排查準備及動員部署階。抽調縣規劃辦1人,縣住建局、交通局各2人,縣城管局、交警大隊各2人,聯動配合、全面排查。集結地點設在縣交警大隊。
1.由縣住建局提供全縣建筑工地準確信息,包括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工地地址、開竣工時間等基本情況,由排查組跟蹤調查。
2.排查組除按住建局提供的信息開展排查摸底外,還要延伸觸角、擴大范圍,全面開展殘土運輸專項調研,摸清轄區施工、殘土工地、消納場地、車輛、駕駛人和行駛線路的底數,掌握殘土運輸的突出問題、癥結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
3.配套出臺《殘土運輸管理的工地開工預審辦法》和《殘土運輸作業道路安全和衛生保證金管理辦法》,規范殘土運輸作業秩序。
4.借助摸排工地的契機,開展送法上門活動,各部門要依據職責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宣傳法律法規,提高其遵章守法意識。
5.由縣城管局選定一處殘土運輸規范、管理嚴格的樣板工地,召開現場會,推廣經驗,以點帶面,促進全縣建筑工地的規范化建設。
(二)集中整治階段。以交警、巡警聯合整治為主,每組抽調縣住建、城管、交通運輸等部門2人,混合編組、攻堅整治。
1.加強建筑工地監管。有效監管建筑垃圾排放行為,對不辦《建筑垃圾排放處置證》和《準運證》擅自運輸、未及時清運殘土造成污染、未經核準私自運輸、未對工地出入口進行硬鋪裝,以及出場車輛車廂外側、輪胎、放大號有泥土等污染物未清理的,依法做出行政處罰,并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2.加強運輸車輛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對發現的不具備運輸殘土資質、違反合同約定運輸和不文明守法運輸以及相關執法部門抄告的違法違規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厲處罰,嚴重的嚴肅追責,列入“黑名單”重點監管。
3.加強路面巡查整治。發現違法違章拉運行為及時進行查處,對密閉不嚴、沒有密閉、沿街撒落、偷卸、超速、超載、涉牌涉證、闖紅燈、未隨車攜帶準運證等嚴重違法行為進行嚴厲處罰。
4.定點設卡,對過往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行檢查。
5.堅持分片包干整治。以重點區域為主戰場和主陣地,加強工地管控、路面巡查、定點執勤、聯動處罰,要創新整治方法,強化執法的突然性、動態性、可變性,變常規整治為無規律整治、變明查為暗查、變定點查為流動查、變突擊查為常態查,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讓殘土運輸始終處在有效監管之下。
6.對全縣殘土車違法行為專項行動進行全面檢查考核,采取明察暗訪、集中檢查、突擊檢查等方式推進督導。
7.做好專項整治期間新聞宣傳報道工作。
(三)鞏固成效階段。對集中整治行動進行全面總結,獎優罰劣,探索建立長效監控管理機制。
1.堅持綜合持續整治。不間斷地采取有力措施,對殘土運輸污染行為開展持續整治,防止回潮,確保實現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的目標。
2.召開總結表彰大會??h交委會要對在專項行動中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部門予以表彰獎勵;對措施不力、問題頻發、整改不到位的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3.建立長效聯動機制。縣交委會要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落實重點地區、路段和部位監管人員,實行長期監控,并定期分析情況,及時處置新問題,建全完善長效聯動機制。
五、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落實任務。各部門要按照聯合執法集中整治的統一部署,明確任務,相互配合,協同執法,扎實推進,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處理,及時通報各類違法運輸行為。
(二)強化監督考評。有關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對聯合執法人員在工地監管、定點設卡、巡查等方面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在崗在位和履行職責情況,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弄虛作假、通風報信、的予以通報批評,由派出單位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三)建立“紅黑榜”。定期在媒體上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紅黑榜”,通報各建筑垃圾排放單位、運輸單位建筑垃圾運輸情況和主管單位對建筑垃圾運輸的監管情況。
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6
在信息系統工程的監理過程中,由于工程監理自身的行為不規范,以及信息系統工程建設過程中多種復雜因素的影響,可能出現一些違規行為,或者因工作失職造成施工質量、進度、投資目標控制和施工安全等方面問題。當出現這些方面的問題時,就有可能要追究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
IT監理的責任類型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可分為監理職業責任和非職業責任兩大類,其中職業責任是由于監理行業工作的性質決定的,是行業工作特殊性所獨有的屬性,一般是指監理單位要為其在監理委托合同中非故意的違約行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非職業責任則與監理行業工作性質和特點無關,它主要由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本身故意的違法行為造成,包括監理單位要為其在監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所承擔的行政責任,以及要為其在監理活動中的嚴重違法行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是一種團體(或集體)的行為,這一點有別于其他的專業人士(如醫生、律師等)。我國的監理體制推行的是總監負責制,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組建項目監理部,并代表監理單位全權負責履行監理合同中規定的監理義務??偙O理工程師在監理服務中發揮重要的作用,但監理服務的素質最終是由監理單位的整體服務來體現的。監理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之間,總監理工程師和項目監理部其他成員之間的約束機制對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具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在法律責任的分擔方面,需要考慮這一方面的因素。
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構成了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制度,這三種法律責任的性質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作為企業法人,是信息化建設行為主體之一,其行為不僅受監理委托合同的約束,一旦違約要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還直接受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約束,一旦違法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罰; 嚴重違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涉案的監理人員、監理單位及其法人代表要受到刑事追究和處罰。
職業責任
從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角度出發,職業責任通常指的是民事責任。從職業性質的角度出發,主觀上的有意或無意是鑒別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屬于職業責任承擔范圍的主要依據,導致職業責任損害的主觀原因必須是無意的,也就是說監理人員在自身的專業范圍內由于疏忽或無意的行為導致了建設方(業主)或依賴于監理服務的第三方的損失。例如,對于工程項目中存在的質量隱患,監理人員由于疏忽未進行檢查或雖然進行了檢查但未發現問題,從而造成了損失,除了工程承包單位必須承擔工程項目的質量責任外,監理工程師也需承擔自身的民事責任。但是,如果監理工程師發現了工程中的隱患但出于某種原因故意隱瞞從而造成損失的話,監理工程師需要承擔的責任就超出了民事責任的范疇。監理的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兩類:
過失責任人非圣賢,安能無過。過失責任是指監理工程師沒有履行其作為專業技術服務人員應該履行的責任,或是做了作為專業技術服務人員不應該做的事,而這些過失恰恰造成了建設方(業主)或第三方的損失,因此,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責任合同責任是指信息系統工程監理人員作為監理合同當事人的一方違背了合同的規定,沒有適當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從而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害,因此,必須依據監理合同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與民事責任相對應的是民事賠償?!逗贤ā返?1章“委托合同”第406條規定: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監理單位在監理合同責任期內的委托合同義務,無論如何細分和描述,都可以歸結為《合同法》中闡述的監督、檢查、驗收加上咨詢服務。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違反監理合同,或者由于過錯侵害了委托方的利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界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民事賠償責任的主要因素包括三方面:
監理單位存在過錯;
委托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
監理單位的過錯與委托單位的經濟損失存在著因果關系。
賠償金額的多少根據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26條約定,監理單位對委托人的“累計賠償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的總額(除稅金)”。
行政責任
從法律的角度出發,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非職業責任通常指的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從職業性質的角度出發,主觀上的有意是判定監理需要承擔非職業責任的主要依據,即導致非職業責任損害的主觀原因必須是有意的。
行政法上的“行政”一詞,特指國家行政,是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國家和社會事務實施管理的活動,其核心是國家的組織和管理活動。行政法律行為簡稱行政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相對稱,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產生法律效果以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
行政處罰是我國行政法中最重要、影響最廣泛的制度之一。行政處罰作為一種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制裁性手段,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行政處罰就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權力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關人給予法律制裁的行為。它是政府在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活動中,為了保證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的正常而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1. 監理單位的行政責任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 “監理單位不得偽造、轉讓、出賣《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證書》,不得轉讓或越級承接監理業務。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改正、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取消資質的處分。”
由此可以看出,監理單位承擔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在主觀方面,行為是故意的,如果沒有故意就不會受到行政處罰; 在客觀方面,監理單位自身必須存在以下不規范行為:
超越本單位資質承攬工程;
轉讓監理業務;
偽造資質證書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
轉讓、出賣資質證書,或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
2. 監理工程師的行政責任
除了監理單位要為其在監理活動中的違約行為和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罰以外,如果監理工程師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同樣也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缎畔⑾到y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撤銷登記、吊銷《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處分:
未經登記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業務;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
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因個人過錯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刑事責任
在當前不規范的信息系統工程市場中,部分工程承包商在工程招標中違背規則,以超低價中標后,便想通過偷工減料、降低工程質量、無根據地增加工程量等途徑來實現“失之東隅、收之桑榆”的目的,此時監理人員如果立場不堅定,缺乏職業道德、喪失誠信原則,就很有可能被主動射過來的“糖衣炮彈”俘獲。還有少數監理從業人員本身就心術不正,在監理工作中不講立場原則,墮落腐化,要么主動和少數不規范的施工承包單位沆瀣一氣,要么向工程承包單位“吃拿卡要”。
監理人員如果與承包商相互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事故或損失,就構成了犯罪,則必然會依據刑法來追究涉案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