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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法行為罰款細則范文1
論文關鍵詞 非機動車 行人 交通違法
一、合理完善非機動車與行人交通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 完善非機動車交通相關的法律法規
首先,要完善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標準體系建設。由于目前國家關于電動自行車的標準體系太過陳舊,應盡快建立科學、合理、完整的相關國家標準體系,給現在關于電動自行車標準的爭議一個明確的回應。同時,要建立和完善國家標準的有效審查和定期評價制度,避免國家標準的停滯不前,與社會經濟的發展脫節,保證國家標準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
其次,國家應統一立法,完善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目前,各地區對于電動自行車的相關法律規定并不統一,尤其是對待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政策更是相差甚遠。筆者認為,應當由國家統一制定全國范圍的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使各地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有法可依。
最后,各地區可在國家統一的行政法規的框架和原則內,針對本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更強的實施細則。具體可包括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管理和使用等環節,實現對電動自行車的全程、全方位監管,改變目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管理相互脫節、各自為政的狀況;同時,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試推行電動自行車準駕制度、非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等制度,真正將電動自行車納入正規管理軌道,從根本上改變管理失控、無序行駛的現狀。
(二)完善行人交通相關的法律法規
健全的法律和執法體系既是降低行人交通違法率的重要保障,也是行人自身安全出行的可靠保障。但是僅僅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無法全面有效的解決行人交通違法的所有問題。在實際的道路交通管理中,現行的法律法規存在諸多問題,如違法成本太低沒有震懾力,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可操作性不強等等,需要出臺配套的行政法規來完善行人交通的法制體系,規范出行行為,對行人交通違法行為起到震懾作用,最終保障機動車、非機動車與行人在“通行權”上的相對合理與公平,從而達到減少行人交通違法行為數量和降低事故率的目的。
首先,在立法上要提高行人交通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國外對于行人交通違法的處罰都非常嚴厲:在美國,對行人交通違法各州的罰款數額從2美元到1000美元不等,但是處罰記錄都要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中,而且如果情況危急,當地警察還有權力對亂闖紅燈的行人進行拘留;澳大利亞對行人亂穿馬路的行為罰款200澳元(約1300元人民幣);新加坡對行人亂穿馬路的行為懲罰更加嚴厲,第一次闖紅燈,罰款200新元(約人民幣1000元),第二、三次闖紅燈,最重可判半年到一年的監禁。相比之下,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為:“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很明顯可以發現在經濟快速發展、物價不斷上漲的今天,這樣的處罰非常輕,已經無法起到震懾的效果。筆者認為,盡快立法提高行人的交通違法成本是行人交通管理的重要措施。一方面,可以通過立法提高對行人交通違法的罰款金額,提高違法成本,這也是國際上多國的做法,而且已經有了非常好的效果;另一方面,與國際上多樣化的處罰方式相比,我們單一的罰款效果欠佳,應通過立法增加對行人交通違法的處罰方式,要盡快將對道路交通違法的處罰方式與國際接軌,借鑒國際上的有效做法,比如,讓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與個人的信用記錄相掛鉤,通報給所在單位或者媒體等等,以此約束行人交通違法的隨意性。
其次,要提高行人交通違法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實踐中交通管理部門執法難的問題一直存在,主要是因為相關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較差,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手段難以施行。比如說在交警對行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許多行人都是“耍賴”,喊著“我沒帶錢,沒帶身份證,你能拿我怎樣”,而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交警無其他措施可以采取,執法也很無奈。筆者認為,在下一步的立法中應及時予以明確,統一處罰的手段和方式。比如,未來的身份證會逐步的攜帶指紋等信息,如果行人“耍賴”,既不交罰款也不交代個人信息的話,交警可強制其輸入指紋,通過公安網查找其身份證信息,讓其無法逃避處罰;或者通過攝像、拍照等方式獲取當事人照片,通過公安網查找其身份信息,確定當事人真實身份,進而進行相應處罰。
二、完善非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設施建設
(一)行人、非機動車道路設施建設
目前,雖然我國機動車保有量在快速增加,公共交通也在不斷完善,但是還有很大一部分居民出行還是靠非機動車或步行,加上非機動車的經濟、便利以及較快的速度,行人與非機動車,作為與快速機動車交通形成對比的“慢行交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替代性,未來長時間內仍是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而行人與非機動車使用的“慢行交通空間”則依舊是城市道路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道路交通的設計、建設和管理部門,就應當將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同樣地提供安全的道路和交通環境,即提供更快捷、更安全、更舒適的“慢行交通空間”,改變現在偏向于機動車通行與道路建設的現狀。
首先,在城市道路規劃過程中要體現非機動車、行人優先的理念,盡快將非機動車道的規劃納入道路規劃。遇有交叉路口,要首先考慮方便非機動車、行人出行,可在道路規劃及建設過程中引入“城市慢行交通理念”,比如可以將交叉路口的機動車道從立體空間上與非機動車道進行分離,使機動車道交叉路口整體抬高形成高架快速交通流,非機動車道與人行道在地平面通行從而形成慢行交通流。這樣可以有效避免非機動車和行人與機動車在路叉通行所增加的危險,保障行人與非機動車的通行安全。筆者所在的石家莊市裕華路與中華大街交叉路口的機動車道就是按照這種方案設計的,實踐證明,這種設計很好的進行了“機非分離”,既保證了非機動車和行人在橋下的“慢行空間”的安全通行,又使得機動車可以在橋上的“快行空間”放心、安全、快速通過。
其次,為了避免非機動車與機動車搶道而造成的交通秩序混亂和交通事故隱患,在現有的關于非機動車不能侵占機動車道的基礎上,要盡快的制定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杜絕機動車對非機動車的“侵犯”,比如說,要盡快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不得以擠壓非機動車道來增加機動車道的寬度,要嚴懲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停車等等。與此同時,隨著近年來我國機動車保有量的持續快速增長,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則相對滯后,大中城市此類矛盾更加突出,從而造成機動車大量侵占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解決這一矛盾的根本方法是在城市的規劃過程中要重視對城市功能的科學、合理設計,根據公眾日益增長的停車需求,政府有關部門應盡快主導修建占地較少的立體停車場、地下停車場等,同時還可以將大型停車場的入口通過空中走廊或地下通道直接與機動車道進行對接,使機動車直接跨越非機動車和人行道進入停車場,從而有效防止大型商業區附近機動車擠占非機動車道的現象,達到避免交通擁堵、防止交通事故的目的。諸如此類,只有將違法治理與完善城市功能相結合,才能切實解決機動車侵占非機動車道的突出問題。
最后,政府部門應盡快加強非機動車交通出行系統的總規劃,為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提供安全暢通的道路空間。應盡快修改不合實際的非機動車道路技術標準,讓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有路可行,平等保護所有交通參與者的路權。通過完整的非機動車道路網、合理的交通設施布局、平整的非機動車道、清晰的交通標識等交通管理設施,保證非機動車交通的安全性、連貫性、舒適性,完善非機動車交通體系的建設。
(二) 行人過街設施建設
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有很大的差距,道路呈現多個等級,差別也較大,因此在行人過街基礎設施的建設上,應在堅持按照“慢行交通空間”優先、行人優先的理念前提下,根據不同道路的不同需求來不斷完善。
首先,城市快速道路及主干路,作為城市交通的主動脈,其最初建設的目的就是保證機動車輛的快速通行,因此目前此類道路上車速快、車流量大,因此必須避免平面交叉,而傳統的過街天橋或者地下通道等立體交叉設施又不能實現行人的方便、快捷、省力出行,這樣的不便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更多的違章通行,因此未來在立體交通系統的建設過程中要減少傳統的過街天橋、地道橋,應更多的在修建機動車道時將機動車道高架通行或者入地穿行,將地面規劃為“慢行交通空間”,降低行人的通行成本,減少行人橫穿機動車道的概率,在實現行人安全過街的同時,保證機動車的行駛速度。
其次,在城市的支路以及小區或單位內部,要以保障行人通行為優先。與快速道路與主干路不同,城市支路以及單位或小區內部,道路設計目的應首先是方便通行、保證安全,其次才是速度,所以在過街設施的設計理念上更要以行人為主,通過在道路上設置減速帶,增加平面交叉的人行橫道數量和信號燈等措施,強制機動車減速,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
再者,要滿足特殊人群對過街設施的要求。目前我國各地普遍為特殊人群設置有專用的交通設施,但部分過街設施設置還不夠科學,設計、規劃部門應在設置過街設施時多考慮殘障人士的需求,如為盲人在道路交叉口設置聲音提示,為坐輪椅的殘疾人士在人行橫道與人行道交界處應考慮設置斜坡,方便其通行。
最后,要加強交通設施的研究探討、合理配置。交管部門和設施管理部門對于交通設施要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障其正常使用,要不斷引進新技術,改變新觀念,研究新方法,使交通設施的配置更加科學、合理。要結合現有的SCOOT( Split-Cycle-Offset Optimization Technique )、ACTRA ( ADVANCED CONTROL & Traffic Responsive Algorithm) 和SCATS等信號控制設備,研究多時段、多相位控制方法,加裝流量感應設備,實施“綠波帶”(線協調控制)、自適應流量控制和同相位區域連鎖控制,探索信號控制設備同地理信息系統(GIS)、交通誘導系統及交通指揮系統相集成,實現交通智能自動化控制。
(三)大力發展公共交通
在規范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行人交通秩序的同時,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公共交通事業增加投入,加快制定公交優先戰略的具體政策,促進公共交通事業有效、合理的發展。通過增加公交線路,增加公交車的運行時間,擴大公交、地鐵的覆蓋范圍,用高質量、優服務吸引更多的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公交、地鐵、輕軌、鐵路、機場多元化通行,減少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上路的數量和幾率,緩解機動車以及非機動車對城市交通管理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三、完善非機動車與行人行政管理相關制度建設
(一)交通違法治理向非機動車與行人傾斜
一是加大對非機動車與行人的執法力度。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要積極依法管理,及時勸阻違法行為人,嚴格查處和糾正,加大執法力度,把對非機動車與行人交通違法管理上升到與對機動車駕駛人管理的同等高度,提高交通管理對非機動車與行人的震懾力。執勤交警在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亂穿亂拐、逆行,行人闖紅燈、翻越護欄等現場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中,必須見違必糾、糾違必嚴,對于那些企圖逃避交通違法處罰的,應該做好耐心的教育工作,讓他們主動承認,知悉自己違法行為的危險性;對于不聽勸阻,仍然違規違法通行,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處罰,形成嚴管嚴糾的態勢,轉變非機動車與行人的錯誤觀念,樹立交通守法意識,確保人民群眾出行安全。
二是提高執法中的技術含量以提高執法效率。例如,可以研發一種系統,這個系統可以根據行人的體態特征、頭像、指紋等信息與公安網身份數據庫校對來確定違法行人的身份信息等等來進行違法處理。
三是交管部門執法人員要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交通執法人員應當樹立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理念。在管理上,要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執法水平,實施人性化的管理;在執法過程中,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按照操作流程依法實施處罰,保證被處罰人陳述、申辯和提出異議的權利,從而促進和諧交通的建設,整個社會才能更加和諧。
四是要切實解決對非機動車和行人的行政處罰執行問題。要結合國家正在完善的司法執行改革,將行政處罰中失信被處罰人違法信息納入失信懲戒系統,依法依規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其他方式向社會予以公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相關信息,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相關人員予以信用懲戒和限制消費。必要時,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從而保證行政處罰能夠得到有效執行。
(二)加強超標電動自行車源頭的治理
在我國,電動自行車的保有量早就超過了2億輛,但是,這其中有百分之六十以上都是超標車,不能在速度、重量、功能等方面達到國家標準。為有效解決電動自行車超標的問題,應該盡早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的監管,聯合交管部門、工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一起,形成合力,定期抽查或檢查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制造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逐步建立和完善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的市場準入制度,對無證經營或者生產超標電動自行車經處罰仍不停止的要堅決予以取締,責令停止生產、營業,將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使用納入正規渠道管理。
(三)做好交通法普及教育,形成長期機制
一是加強基礎階段交通安全教育。要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主要是在中小學校和幼兒園階段,要進一步明確教育部門、宣傳部門、交通管理部門等共同的責任,明晰各部門的職責,避免互相推諉。
二是加強源頭教育。交通違法處罰的最終目的還是指引行人自覺遵守法律,所以提高個人素質、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安全意識、文明意識才是交通管理工作的源頭。對法律心存敬畏、深刻理解違反法律的后果,了解違法一定會付出沉重的代價,人們自然會遵紀守法。所以,無論是學校、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都必須從源頭抓起,長期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引導其遵守交通法,自覺抵制交通違法。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各單位有此義務的 。交通管理部門應對各單位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進行監督。
交通違法行為罰款細則范文2
節前北京交警整治七座以上客車交通違法 處罰客載貨21起昌平交通支隊高速路大隊聯合市交通執法總隊二大隊、首發路產公司等部門,在京藏高速公路進京方向清河收費站處,對七座以上客車超員、超速和違法載貨等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專項整治。
下午的專項整治中,共檢查七座以上客車153輛,處罰客車違法載貨21起,其它違法36起,檢查發現旅游大客車未配備逃生安全錘2起。
記者了解到,此次七座以上客車的專項檢查整治,是為了有效震懾客運車輛的各種交通違法行為,為確保中秋、國慶兩節期間京藏高速的客運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北京交通違章處理:具體扣分細則詳細解讀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轄區內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換發、補發、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條件具備的,可以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業務。具體業務范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嚴格、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信息,便于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查詢駕駛證使用狀態、交通違法及記分等情況,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四條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人,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駕駛人考試、駕駛證核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打印機動車駕駛證,不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打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一,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并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條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按規定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一。
申請人使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經過身份驗證后,可以通過網上提交申請。
第二章機動車駕駛證申請
第一節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人準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附件1)。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準駕車型代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二節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6、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7、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單眼視力障礙,優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且水平視野達到150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雙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8、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項第5目規定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兩指健全,上肢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項第6目規定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八)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一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
第十五條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正在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已在校取得駕駛小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可以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準駕車型。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被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第十七條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八條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六)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二十條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第十九條規定的證明和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于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提交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
第二十一條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于復員、轉業、退伍的人員,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于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的,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行;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于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申請人屬于內地居民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護照或者《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第二十三條實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自學直考的地方,申請人可以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機動車,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技能,按照第十九條或者第二十條的規定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
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自學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本規定要求的駕駛許可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規定直接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
(一)原機動車駕駛證因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被注銷的;
(二)原機動車駕駛證因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注銷的;
(三)原機動車駕駛證由本人申請注銷的;
(四)原機動車駕駛證因身體條件暫時不符合規定被注銷的;
(五)原機動車駕駛證因其他原因被注銷的,但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六)持有的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交超過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受理,并按規定審核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屬于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核查申請人的出入境記錄;屬于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核查申請人的駕駛經歷。
對于符合申請條件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規定安排預約考試;不需要考試的,一日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六條車輛管理所對申請人的申請條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項有疑義的,可以對實質內容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時,應當詢問申請人并制作詢問筆錄,向證明、憑證的核發機關核查。
經調查,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辦理;有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
第一節考試內容和合格標準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
第二十八條考試內容和合格標準全國統一,根據不同準駕車型規定相應的考試項目。
第二十九條科目一考試內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機動車登記等規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三十條科目二考試內容包括:
(一)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起伏路行駛、窄路掉頭,以及模擬高速公路、連續急彎山區路、隧道、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
(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考試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三)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通過單邊橋;
(四)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考試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對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準駕車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第三十一條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加減擋位操作、變更車道、靠邊停車、直行通過路口、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其他準駕車型的考試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大型客車、中型客車考試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試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間考試里程不少于5公里。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考試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試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間考試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試時,應當進行模擬夜間燈光考試。
對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復雜道路駕駛考試內容。對其他汽車準駕車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第三十二條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內容包括: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要求、惡劣氣象和復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爆胎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處置知識等。
第三十三條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免予考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四條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
內地居民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取得該機動車駕駛證時在核發國家或者地區連續居留不足三個月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屬于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各科目考試的合格標準為:
(一)科目一考試滿分為100分,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
(二)科目二考試滿分為100分,考試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其他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80分的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滿分分別為100分,成績分別達到90分的為合格。
第二節考試要求
第三十六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預約的考場和時間安排考試。申請人科目一考試合格后,可以預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有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同時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成功后可以連續進行考試??颇慷⒖颇咳缆否{駛技能考試均合格后,申請人可以當日參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申請人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車輛管理所在六十日內不能安排考試的,可以選擇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其他考場預約考試。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預約系統,采用互聯網、電話、服務窗口等方式供申請人預約考試。
第三十七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內核發學習駕駛證明(附件2)。
屬于自學直考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按規定發放學車專用標識(附件3)。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在場地和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規定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學習駕駛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學習駕駛證明可以采用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紙質學習駕駛證明和電子學習駕駛證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打印或者下載學習駕駛證明。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隨身攜帶學習駕駛證明,使用教練車或者學車專用標識簽注的自學用車,在教練員或者學車專用標識簽注的指導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
申請人為自學直考人員的,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應當在自學用車上按規定放置、粘貼學車專用標識,自學用車不得搭載隨車指導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十日后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二十日后預約考試。
第四十一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二十日后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三十日后預約考試;
(三)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四十日后預約考試。
第四十二條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車輛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內完成科目考試。
第四十三條申請人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一日申請取消預約。對申請人未按照預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的,判定該次考試不合格。
第四十四條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后預約??颇咳踩拿黢{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第四十五條車輛管理所組織考試前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計算機系統當日隨機選配考試員,隨機安排考生分組,隨機選取考試路線。
第四十六條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車輛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選拔足夠數量的專職考試員,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民警、文職人員中配置兼職考試員。可以聘用運輸企業駕駛人、警風警紀監督員等人員承擔考試輔助評判和監督職責。
考試員應當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接受社會監督。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講解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身份;考試中應當嚴格執行考試程序,按照考試項目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后應當當場公布考試成績,講評考試不合格原因。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七條考試員、考試輔助和監管人員及考場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不得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考試成績,不得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不得收取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的財物。
第四十八條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考試需求建設考場,配備足夠數量的考試車輛。對考場布局、數量不能滿足本地考試需求的,應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使用社會考場,并按照公平競爭、擇優選定的原則,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程序確定。
考試場地建設、路段設置、車輛配備、設施設備配置以及考試項目、評判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荚噲龅?、考試設備和考試系統應當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考場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考試場地、考試車輛、考試設備和考場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節考試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辦事大廳、候考場所和互聯網公開各考場的考試能力、預約計劃、預約人數和約考結果等情況,公布考場布局、考試路線和流程。考試預約計劃應當至少在考試前十日在互聯網上公開。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候考場所、辦事大廳向群眾直播考試視頻,考生可以在考試結束后三日內查詢自己的考試視頻資料。
第五十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對考試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實時監控考試過程,沒有使用錄音、錄像設備的,不得組織考試。嚴肅考試紀律,規范考場秩序,對考場秩序混亂的,應當中止考試。考試過程中,考試員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監考過程。
車輛管理所應當建立音視頻信息檔案,存儲錄音、錄像設備和執法記錄儀記錄的音像資料。建立考試質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視頻信息檔案,發現存在違反考試紀律、考場秩序混亂以及音視頻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應當進行調查處理。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抽查音視頻信息檔案,及時通報、糾正、查處發現的問題。
第五十一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根據考試場地、考試設備、考試車輛、考試員數量等實際情況,核定每個考場、每個考試員每日最大考試量。
車輛管理所應當對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教練車、訓練場地等情況進行備案。
第五十二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每周通過計算機系統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駕駛證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控、分析。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每月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控、分析,及時查處、通報發現的問題。
車輛管理所存在為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等嚴重違規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情形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停該車輛管理所辦理相關業務或者指派其他車輛管理所人員接管業務。
第五十三條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社會公布車輛管理所考試員考試質量情況、三年內駕齡駕駛人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社會公布轄區內駕駛培訓機構的考試合格率、三年內駕齡駕駛人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試合格率對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質量公開排名,并通報培訓主管部門。
第五十四條對三年內駕齡駕駛人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倒查車輛管理所考試、發證情況,向社會公布倒查結果。對三年內駕齡駕駛人發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責任倒查。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駕駛培訓機構及其教練員存在縮短培訓學時、減少培訓項目以及賄賂考試員、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向學員索取財物、參與違規辦理駕駛證或者考試舞弊行為的,應當通報培訓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考場、考試設備生產銷售企業存在組織或者參與考試舞弊、偽造或者篡改考試系統數據的,不得繼續使用該考場或者采購該企業考試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發證、換證、補證
第五十五條申請人考試合格后,應當接受不少于半小時的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參加領證宣誓儀式。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申請人參加領證宣誓儀式的當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屬于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屬于復員、轉業、退伍的,應當收回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并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第五十九條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持有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愿降低準駕車型的,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機動車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的條件,但符合準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降低準駕車型。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六十二條車輛管理所對符合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在一日內換發機動車駕駛證。對符合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在一日內注銷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符合規定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后,原機動車駕駛證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申請補發。
第六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向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換證、補證業務時,應當同時按照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第一節記分
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附件4)。
第六十六條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后,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荚嚭细竦模浄钟枰郧宄?,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二節審驗
第七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持有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第七十一條機動車駕駛證審驗內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二)身體條件情況;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及記滿12分后參加學習和考試情況。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的,以及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審驗時應當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對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未按照規定參加學習、教育和考試的,不予通過審驗。
第七十二條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七十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參加審驗時,應當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第七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駕駛證期滿換證、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可以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延期辦理。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和延期事由證明。
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延期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三節監督管理
第七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新取得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實習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應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考試,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時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附件5)。
第七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
在增加準駕車型后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十六條持有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按規定在車身設置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附件6)。
有聽力障礙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佩戴助聽設備。
第七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五)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六)被查獲有吸食、注射后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七)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八)年齡在7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九)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十)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有第一款第七項情形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二年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有第一款第八項情形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有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記錄的,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七十八條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并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辦理降級換證業務: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構成犯罪的;
(二)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
(三)連續三個記分周期不參加審驗的。
機動車駕駛人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降級換證業務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注銷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作廢。
機動車駕駛人辦理降級換證業務后,申請增加被注銷的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且沒有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第七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注銷的駕駛資格不屬于最高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年實習期內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第八十條機動車駕駛人聯系電話、聯系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從業單位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信息變更后三十日內,向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備案。
第八十一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定期將聘用的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督促及時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和參加機動車駕駛證審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轄區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輸企業通報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和交通事故等情況。
第四節校車駕駛人管理
第八十二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一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八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核查,確認申請人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十五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審驗時,應當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建立校車駕駛人的信息交換機制,每月通報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和審驗等情況。
第八十七條校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有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五)有記滿12分或者犯罪記錄的;
(六)有傳染性疾病,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
未收回簽注校車駕駛許可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其校車駕駛資格作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九條申請人在教練員或者學車專用標識簽注的指導人員隨車指導下,使用符合規定的機動車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教練員或者隨車指導人員承擔責任。
第九十條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未按照第三十九條規定隨身攜帶學習駕駛證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教練員或者隨車指導人員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條規定放置、粘貼學車專用標識的。
第九十二條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教練員或者隨車指導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使用符合規定的機動車的;
(二)自學用車搭載隨車指導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的。
第九十三條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學習駕駛證明的;
(二)學習駕駛證明超過有效期的;
(三)沒有教練員或者隨車指導人員的;
(四)由不符合規定的人員隨車指導的。
將機動車交由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申請人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符合第七十五條規定的;
(三)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懸掛實習標志或者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照第八十條規定申報變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采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逾期不參加審驗仍駕駛機動車的。
有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依法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考試成績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的;
(三)為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發放學習駕駛證明、學車專用標識的;
(四)與非法中介串通謀取經濟利益的;
(五)違反規定侵入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系統,泄漏、篡改、買賣系統數據,或者泄漏系統密碼的;
(六)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的;
(七)收取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財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使用執法記錄儀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九十八條國家之間對機動車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國家之間簽訂有關協定涉及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協定執行。
第九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托人換證、補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延期辦理和注銷業務。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人共同簽字的申請表或者身體條件證明。
第一百條機動車駕駛證和學習駕駛證明的式樣、規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件》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身體條件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一百零二條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另行規定。拖拉機駕駛證式樣、規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件》的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戶籍地以外居住的內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提交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住宿登記證明;
4、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機關核發的五年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住宿登記證明;
5、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住宿登記證明;
6、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停留、居留證件,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住宿登記證明;
7、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記載的住址;
3、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公安機關核發的住宿登記證明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
(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外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核發的具有單獨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違法行為罰款細則范文3
1基本情況:
2003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共接警1624起,出警1624起,立案受理道路交通事故456起,死亡35人,傷509人,直接經濟損失340920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四項指數分別+3.64%.+66.67%.-3.26%.-3.43%;共發生逃逸事故22起,偵破10起,破案率45.45%;結案321起,結案率70.39%,歸檔321起,歸檔率70.39,行政訴訟案件0起;向市交警支隊復議10起,維持8起,撤消2起,能夠按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有序;共收到錦旗12面,感謝信11封,滿意率達90%。
2清案情況:
(一)死亡事故審結、責任認定、調解情況:
2003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我大隊轄區無發生特大交通事故,立案處理的死亡事故共32起,現已審結歸檔24起,結案率為75%,其中按期責任認定29起,按期認定率為90.63%。
(二)案件移送、拘留及行政處罰情況:
2009年依照法律規定移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16人;拘留91人,吊銷當事人駕駛證14本,注銷4本,吊扣證件121本
(三)傷人事故審結、責任認定及調解情況:
2003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共辦理傷人交通事故379起,現已審結歸檔260起,歸檔率68.60%,其中按期責任認定273起,按期認定率72.03%。
(四)財產損失事故審結、責任認定及調解情況:
2003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共辦理財產損失交通事故45起,現已審結歸檔35起,歸檔率77.78%,其中按期責任認定45起,按期認定率100%。
(四)逃逸案件發破情況和對未破案件如何組織再偵的情況:
1、2003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我大隊共受理逃逸案件22起,現已偵破10起,偵破率為45.45%,對于偵破后的事故當事人,大隊均能按照相關規定嚴格處理,沒有存在降格處罰問題。
2、對于歷年來未破案件,我隊主要通過新聞媒體公布案件,分發案件協查通報,上墻公示的形式發動群眾提供線索等簽途徑繼續偵查,并適時到其家中進行搜查,加大偵破力度。
3交管業務辦案情況:
(一)辦案程序、辦案質量。
1、交管股受理接處泉港轄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辦案人員均有相關的事故處理證。
2、事故處理工作中著重從“接處警”、“立案”、“責任認定”、“調解”、“歸案”等環節,注重辦案時效性程序,辦案質量有所提高。
3、依法辦理強制措施審批手續,及時做到法律文書合理規范,建立各種事故處理臺帳。
4、重視對交通事故車體檢驗證據。大隊自行設計增加事故處理現場處置工作的《車輛痕跡勘驗記錄》、《事故現場車輛靜態勘驗記錄表》、《肇事車輛勘驗記錄表》三種勘驗記錄表格,強調對人、車、路三大主體因素相互間的相互碰撞點的確定,注重對當事人的自述材料及旁證材料的證據力作用,為我們進一步調查取證打下了良好基礎。
(二)事故公開、公正處理。
1、大隊于2000年六月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責任認定委員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委員會議事規則》,從制度上保證了公開、公平、公正地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責任認定,充分發揮了責任認定委員會的作用,按民主集中制依法、公正辦案。
2、自2003年3月份開始,大隊在原有的“事故公開處理室”的基礎上新配備了電腦、投影機、大屏幕等一系列多媒體電腦網絡,通過在大屏幕上回放現場照片,放大現場勘察草圖、分析事故成因,講解當事各方的交通違法行為及其對事故發生的作用大小,過錯程度,從而促進事故處理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及工作透明度,人民群眾滿意度也得到了進一步的鞏固和提高。我們的工作也得到了省總隊、泉州市紀委、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隊、區委、區政府、區公安分局等部門領導的充分肯定,并被評為泉州市人民政府行風建設示范單位。
(三)、內業管理
這半年來,交管股在規范案卷內業文書及檔案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提高,配備了專職內勤人員,對交通事故的檔案建立、移送
、交接、登記和歸檔等工作進行專人負責,并及時輸入電腦納入微機管理,在事故吊扣證件方面也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造冊,并在今年十月份開始,全面啟用新的交通事故法律文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前,對事故預押金和事故罰款、事故處理收費等方向也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來執行。
4交管業務辦案薄弱環節
1、個別案件存在未及時調查取證的情況,致使有些案件出現超期責任認定的現象。
2、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存在暫扣肇事駕駛員證件或暫扣肇事車輛未及時開取暫扣憑證現象。
3、存在對個別當事人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超期。
4、因為分管事故處理的大隊領導班子調整的關系,在今年5-6月份間,出現一些案件未能及時審批,從而出現責任認定書超期送達的現象。
5、在對群眾的解說和調解方面還不夠耐心細致,致使當事人到支隊申請復議7起,行政訴訟1起。
6、一些調解結案的案卷未能及時整理歸檔。
7、在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交通事故處理方面有較大的變動,辦案民警在工作中對新法的有關規定解說工作做的還不夠,致使部分群眾因不理解而造成工作中被動的局面。
6針對存在辦案薄弱環節,將采取以下措施整改。
1、繼續深入貫徹全市交警系統開展的“嚴肅執法紀律,規范執法程序,提高執法質量,落實‘五條禁令’”隊伍紀律整頓活動,組織全體民警系統地學習道路交通處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辦案;注重辦案時效,鞏固辦案成果,提高辦案質量。
2、建立嚴格完整的暫扣憑證管理使用規定,督促辦案民警按有關辦案程序、規定開具暫扣憑證,及時登記、上交所暫扣的證件。
3、每月按照大隊制定的《執法質量量化考評制度》對股里民警辦案情況、辦案質量進行量化評比,獎優罰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