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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規處罰制度范文1
【關鍵詞】上市公司;法律監管;現狀;完善
一、我國上市公司監管現狀
總體來講,我國上市公司監管采取了傳統的以規則為基礎的監管模式。其規則的基本框架是,以《公司法》、《證券法》、《刑法》相關條文及國務院相關條例為核心,以監管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主體,以交易所及協會的規則、細則為補充。同時,為了對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說明并提供可操作性,監管機構或交易所及協會組織制定了大量的工作指引及監管機構的通知、典型案例說明、監管處罰案例等。因此,我國監管機構是通過具體規則為監管對象設定明確的權利義務。
二、我國上市公司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完善
完善的監管法規是上市公司規范化運作的前提,也是監管者進行監管的依據。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監管法規主要包括《證券法》和《公司法》,此外,還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等。我國監管法規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上市公司主體資格的認定標準單一、上市公司經營過程的監管措施不健全以及上市公司違規的處罰較輕等方面,完善與上市公司外部監管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勢在必行。
(二)信息披露不完善
目前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僅僅是公開披露財務報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這些信息較多是過去的信息,未要求其披露更多近期的和前瞻性的信息,以便各利益相關者充分衡量公司現實的和未來的盈利能力,與董事高管相關重大事項方面應要求披露的相關信息也沒有明確要求,所以對信息披露要求的法規和細則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監督體系不完備
目前,在我國上市公司的監督體系中,明顯存在著社會公眾監督的缺位。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的監督缺乏的不是監督意識,而是監管平臺。在我國上市公司法律監管體制中,我國證監會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可以說我國正是采用的是集中型的監管體制。集中型監管體制有他一些固有的缺點,如證券法規的制訂者和監管者超脫于市場、對市場反應比較遲緩、政府官員的專業知識問題等,這些缺點往往導致政府監管優勢的相對削弱。目前我國證券監管機構體系尚未理順,證監會無論在監管的范圍及時效上,還是在監管及處罰力度上都還不健全、 亟待改進和完善。
(四)違規處罰不及時、不嚴厲
由于上市公司存在著趨利行為,若違規成本小,一部分上市公司就敢于違法違規,因此,加大違規處罰力度勢在必行。如現行《公司法》規定,若上市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假記載,或有重大違法行為的,證監會將暫停其股票交易。這一處罰規定太輕,也太單一,因此,在《公司法》中應進一步補充和完善處罰規定,如可增加對其處以罰金,對制造虛假信息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等規定。
三、我國上市公司監管制度的完善
(一)制訂完善的監管法律體系
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的過程,就是管理和約束市場經濟的完善過程。證券市場是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因而,對證券市場進行穩定、權威的立法監管,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首先,我國應該以《公司法》、《證券法》為核心,完善上市公司主體資格認證、經營過程中的監管、違規處罰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起與國際證券市場法律體系相銜接,覆蓋各個環節的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其次,我國的立法部門要建立定期對上市公司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理的機制,對于缺少規范的盲區要及時的立法,對于操作性不強的要及時出臺相關的配套規則。
(二)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
要對違規者有效地實施監管, 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進行, 即提高違規者所支付的違規成本和違規行為查處的概率, 從而最大限度降低違規者的違規期望所得收益。首先,完善證券法中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 提高違規者成本。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不僅通過責令違規者賠償受害投資者的損失可以有效地剝奪違規者通過違規行為所獲得的非法利益, 而且給違規者強行加上了一種經濟上的巨大負擔。其次,建立信息披露的風險預警系統, 提高對違規行為的識別力,建議建立一種上市公司的風險預警系統,通過科學的風險預警系統的監測, 當有著內部邏輯的眾多監測指標出現異常情況時, 自動發出不同種類的風險預報,并將之轉化成一般投資者能夠理解的信息。
(三)構建協同型的上市公司法律監管體制
為改善監管質量提高監管效率,打擊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為市場的創造良好的環境,我們必需充分考慮國情,充分發揮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建立一種協同型的上市公司法律監管體制。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三位一體的協同型監管機制需要各方主體劃分層次、明確職責。首先,政府監管部門在市場監管中不應事必恭親,將只對重大的、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不能實施的進行監督。其次,證券交易所、注冊會計師協會等自律組織機構,也是一線的監管者,在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的監管上,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他們應該積極豐富監管手段,加強監管工作。最后,社會監督現在越來越發揮著重要作用,特別是互聯網技術、電視傳媒技術的發展,使社會監督的潛力日益發揮出來。
(四)加大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公司法》第十章明確界定了各種違規行為的具體處罰規定,這些處罰規定對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所有公司都適用。但是,即使處罰規定再完善,如果執法者不能嚴格執行,或者處罰的力度不夠,其也很難起到應有的作用。為此,執法者必須對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尤其是對嚴重損害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違規行為,要從重從嚴處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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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規處罰制度范文2
提要本文從當前我國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出發,通過分析其問題存在的原因,對我國證券市場的未來發展提出建議。
一、當前我國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為取得上市資格,部分公司提供虛假信息。陳漢文對中國證監會自1996年1月至2000年3月查處的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所做的初步統計和《中國股市重大違規事件不完全記錄》顯示,幾年來,我國證券市場共有7例涉及會計信息造假問題。具體為:石油大明為達到股票發行及上市目的,在申報材料中隱瞞將股本由12000萬股壓縮至4800萬股的事實,并在招股說明書中虛假陳述;藍田股份上市時,偽造材料虛增資產3870萬元,將發行前的總股本由8370萬股改為6696萬股;羅牛山在申報材料和招股說明書中,隱瞞股本總額和股權結構定向募集時的實際情況;紅光實業在申報上市材料中虛增利潤15700萬元,并隱瞞其關鍵生產設備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的重大事實;東方鍋爐為騙取上市資格,提前公司注冊時間,同時編造公司1992年至1994年財務報告,虛增利潤150萬元;大慶聯誼、綜藝股份為取得上市資格,分別將公司成立時間提前至1993年9月20日和1992年10月3日。據統計,虛假信息披露,包括發行時虛假陳述和上市后虛假信息等約占違規信息事件的13.2%。
(二)披露信息的含量不高。衡量會計信息含量高低的一個重要標準是它所提供的會計信息能否為各類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提供有用的依據。主要表現為:1、公司的償債能力。如存貨的結構和變現能力、應收賬款的賬齡段的金額、逾期債務和金額較大的債務等,有些公司借故保護商業秘密不予公布;2、缺乏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部分公司管理層抱著“能不說就不說,能少說就少說”的觀念,投資者很難了解上市公司在擴大就業、維護職工權益、保護資源與環境等方面所做的努力,也就很難規避這方面的風險;3、關于關聯交易的披露。主要在關聯交易定價政策、資金被關聯方占用的緣由、對占用資金如何處理、資金占用是否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等缺乏充分披露。
(三)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上市公司的年報要求是在次年的四月份出臺,這對于廣大投資者無疑是很不公平的。拿“紅光實業”來說,成都資產評估事務所在收取其10萬元“評估費”后,于1997年3月根據紅光公司要求對原成都市財務資產評估服務所1992年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作出修改,補入部分土地價值,致使該資產評估報告中的總資產增加,這顯然對投資者是不利的,影響其決策行為。
(四)信息披露的非主動性。上市公司往往把信息披露看成一種累贅和額外的負擔,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種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股東應該獲取的權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動地去披露有關信息,而是抱著能少披露就盡量少披露,能夠不披露就不披露的觀念,這種認識上的偏差使得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處于一種被動的應付的局面。
二、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從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情況來看,影響信息披露質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公司自身的因素
1、公司體制問題。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傳統的國有企業改制而來,一股獨大現象嚴重。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缺乏為全體投資者負責的誠信意識,協助大股東進行占用資金、挪用資產等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事情。同時,通過會計造假、隱瞞重大事項等虛假信息披露手段逃避監管,從而滋生了大量違規信息披露事件。
2、利益驅動。一些上市公司為了樹立良好的形象,通過提高業績來提升股價,便于公司再融資,實現高價配股或增發,以達到圈錢目的;一些特別處理的公司為免于摘牌,也想方設法提升業績。為達到上述目的,上市公司不惜采用任何手段粉飾業績,甚至通過會計造假來操縱利潤。
(二)會計政策不健全,影響信息披露質量。由于我國正處在經濟轉軌時期,一些會計政策法規的制定往往落后于實務,對于一些新業務的會計處理也缺乏規范,最明顯的是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及非經常性損益的會計處理缺乏明確的規范,隨意性很大,以致成為許多公司調節收入、操縱利潤的途徑。
(三)處罰力度仍然偏小,虛假信息披露者沒有得到足夠的懲罰。我國《證券法》中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在實踐中,對信息披露違規行為一般都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解決,對違規信息披露者難以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在行政處罰中,中國證券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個人處罰主要以警告和罰款為主,而市場禁入和建議撤職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罰的比重相對較低;在交易所的處罰手段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是內部批評,其次是公開譴責,而警告和罰款等較重的處罰措施的使用頻率較低;在被處罰對象方面,虛假信息披露的責任方一般都歸于上市公司,對具體責任人的處罰較少。在監管部門缺乏足夠的處罰權力和處罰手段的情況下,虛假信息披露者的收益遠遠高于損失,這是導致我國信息披露違規頻頻發生的重要原因。
(四)中介機構監管薄弱,客觀上縱容了中介機構的協助造假行為。上市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年度財務報告、資產評估都必須按規定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方可有效。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對中介結構監管不足,從而導致少數中介機構喪失公正原則,協助上市公司造假,客觀上助長了上市公司虛假信息披露行為的發生。
三、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的對策
為了規范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針對當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善:
(一)健全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抓緊上市公司會計規范的實施和修正工作,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會計規范體系,健全以會計準則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該修正工作應以財政部門為主,充分考慮證券監管部門和上市公司等方面的合理建議,適時制定出市場所急需的、新的規范法規,對上市公司所必須披露的會計信息內容、披露時間、披露方式及違規后的處罰應作更詳盡的規定,兼顧各方面的利益,增強其可操作性,并建立一整套會計準則。
(二)依法嚴厲處置信息披露違規者,積極推進證券市場民事訴訟。在對違規者的行政處罰方面,交易所應該嚴格執行現有的規章制度,對于違規信息披露行為及時調查,依法處理,一查到底,決不縱容違規者欺騙投資者的行為;同時,要防止以處罰上市公司來代替處罰違規者個人的傾向,對于違規信息披露的責任人應當明確個人責任,嚴格按照現行規定處以罰款或市場禁入等行政處罰,從而維護一線監管的嚴肅性,對違規者產生較強的威懾作用;在推進證券市場民事訴訟方面,交易所要利用自己的專業優勢和信息優勢,積極配合執法部門的調查取證,讓受損的中小投資者及早獲得法律救濟和民事賠償。
(三)采用新技術、新方法,豐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手段。證券交易所在這方面可采取的具體措施包括:建立網上實時監控系統。利用計算機技術實現互聯網上有關上市公司信息的實時監控,保證及時發現問題,快速進行反應;設立網上公開電子郵件舉報信箱,廣開信息渠道,收集和掌握上市公司動態情況,動員和利用全社會的力量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推動建立上市公司監管信息平臺(證券監管信息網)。加強中國證券會、各地證券管理辦公室和交易所三方的溝通,實現監管信息共享;推行上市公司傳真自動接受系統,全面實現上市公司文檔的電子化;配合中心數據庫工程,實現部門業務信息系統與全所信息系統的全面整合,等等。
(四)交易監管與信息披露相結合,提高信息披露監管效率。對信息披露和交易的聯合監控,能提前發現上市公司作假和進行虛假信息披露的可能性,從而確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公司違規處罰制度范文3
本次處罰共懲處了17家銀行業機構,包括華夏銀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平安銀行、恒豐銀行、以及作為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交易對手的招商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等機構;同時對8名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警告和罰款。
《投資者報》記者注意到,票據處罰、同業業務及不良貸款違規轉讓等成為此次監管處罰中金融機構重點違規事項。
就在大批量的監管處罰公布后,4月12日,銀監會7號文《關于切實彌補監管短板提升監管效能的通知》。這已經是銀監會兩周內的第7個文件,密度之大空前,此前銀監會還相繼了《關于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的通知》、《關于開展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等6個文件,要求各銀行對存在的一些違規行為進行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可以預見的是,銀行業監管收緊已是趨勢。
華夏銀行、恒豐銀行等
被處罰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處罰中,華夏銀行有包括理財產品投資非標資產總額占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比例超過監管要求;非潔凈轉讓、非標資產等共有24項違規事實,也是此次處罰機構中違規事實最多的一家,總計罰款1190萬元。
華夏銀行方面對《投資者報》記者表示:“此次監管處罰是對2015年監管檢查問題的處罰結果,反映出我行在合規經營方面尚存在不足。針對銀監會指出問題,我行已進行認真研究,逐項查找問題原因、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切實消除和化解風險隱患,并以此為契機,在全行進一步樹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
華夏銀行合規混亂或許與華夏銀行高管層一直處于不穩定的狀況有關。高層管理者空缺嚴重,原董事長樊大志剛剛履新沒多久就離職,今年4月1日,選舉的新董事長李民吉,是一名銀行新兵,此前并未擔任過銀行機構高管職務。
此次銀監會的處罰函中,《投資者報》記者注意到,恒生銀行也有非真實轉讓信貸事實;騰挪表內風險資產;將代客理財資金違規用于本行自營業務,減少加權風險資產計提等總計18項違規事實,總計罰款達800萬元。其中,違規項還包括“未在規定時間內披露更換行長信息”,去年年底,恒豐銀行決定免去林治洪行長職務,但并未披露相關原因,目前恒豐銀行行長一職還處于空缺。
票據、同業及貸款業務成違規雷區
《投資者報》記者注意到,票據業務、同業業務及不良貸款違規轉讓等成為此次監管處罰中的重頭戲。
票據方面,多家銀行存在違規現象。例如華夏銀行商業承兌匯票的內部控制存在嚴重風險漏洞;濟南和平路支行挪用信貸資金,用以兌付銀行承兌匯票和購買結構性存款,并以此質押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南京分行、溫州分行、廣州分行等多家分行存在違規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商業承兌匯票;北京分行挪用信貸資金兌付到期銀行承兌匯票等。
平安銀行也存在票據方面的違規,具體是未嚴格審查貿易背景真實性辦理票據承兌、貼現業盞取
同業業務方面,信達資管存在為同業投資行為提供隱性擔保的違規事實,平安銀行存在為同業投資業務提供第三方信用擔保的違規事實,而恒豐銀行則存在以保險類資產管理公司為通道,違規將同業存款變相納入一般性存款核算;違規變相接受同業增信;重慶分行違規提供同業增信等事實。
不良貸款違規轉讓方面,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行、廣州天河支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等多家銀行分公司存在違規轉讓非不良貸款的違規事實。
分公司、分行支行如何管理成問題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處罰中,也出現了不少分公司或者銀行旗下分行、支部的的身影,例如信達資管旗下的北京市分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陜西省分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等因違規收購個人貸款、管理不盡職導致風險發生等原因被處以30萬元到150萬元不等的罰款。相關地方負責人也因對違規事實負有直接責任而受到警告罰款等處罰。
公司違規處罰制度范文4
中國證監會公司監管部副主任童道馳在公司治理與董秘自律管理國際研討會上發表演講時指出,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真實的問題,主要不是因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而是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監管部門除了事前把關,更重要的是加強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事后查處和懲罰。
童道馳說,從成熟市場的經驗來看,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以信息披露為主,主要是監管上市公司是否及時、準確、真實、全面地披露有關信息。對于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強調的是事后的處罰和查處,并輔以健全的法律和訴訟手段,提高違規成本。
在題為《上市公司的現狀、問題及如何監管》的演講中,童道馳還對上市公司“做假帳”的問題及其成因作了分析。他指出,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缺乏內控機制,是“做假帳”的一個重要原因,除此之外,還有會計準則和會計服務不到位、中小股東訴訟機制未建立、監管力量和手段不足等方面的原因。
針對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質量問題的觀點,童道馳指出,應該正確認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他介紹說,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質量,證券監管部門采取了許多有效措施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如實施上市公司檢查制度,建立監管責任制,加強派出機構和交易所的一線監管,建立公司監管檔案和風險分類管理制度,加強對募集資金的管理,完善上市公司退出機制,與當地政府合作聯手監管。監管部門還致力于推動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了《關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制定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等。
公司違規處罰制度范文5
據Wind資訊統計,今年以來,違規現象并未減緩,截至4月30日,共有12家公司因違規而遭受監管部門的譴責、批評或處罰,這還不包括上市公司高管的違規行為,若綜合考慮各種行為,則上市公司違規現象可能更為嚴重。另外我們發現,若將考察周期前溯至2010年,正好有12家公司多次因違規而被處分。
在管理層多重監管之下,上市公司仍屢屢犯案,業內人士指出,違規成本過低是上市公司“屢教不改”的重要原因,包括譴責在內的處分并未觸及上市公司根本利益。而5月1日正式推出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及日前正在征求意見的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則明確規定,譴責等處分將與上市公司退市機制直接掛鉤,如創業板公司在36個月內被公開譴責3次將被勒令退市,退市制度無疑為上述“慣犯”敲響了警鐘。
12家公司違規被處分
盡管《公司法》、《證券法》及《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對違規行為有明確的規定,但部分上市公司卻置若罔聞,屢屢觸碰法律的界線甚至直接違法。
今年前四個月,共有12家公司因違規而遭受處分,其中包括5家ST公司。記者發現,在12家違規公司中,實施處分的主體除了證監會和交易所等常規監管部門之外,環保部門與質監部門等行政執法單位也赫然在列。
最近一次被處分的公司是延華智能(002178)。深交所公告指出,延華智能在披露2011年三季報時,曾預計去年全年凈利潤同比增幅在30%以內,但今年2月份的業績快報卻顯示,公司去年實際上虧損1075萬元。由此深交所認定延華智能未在今年1月31日之前及時業績修正公告觸犯法規,因而給予延華智能通報批評的處分并記入誠信檔案。資料顯示,延華智能是2012年首家因為2011年年報披露問題而遭處分的上市公司。
而今年最早因違規而受處分的非ST公司是勝利股份(000407),與延華智能不同的是,勝利股份隱瞞了重大關聯貸款事項。2010年12月,勝利股份參股子公司勝通海岸向勝通海岸的大股東青島城投提供8.5億元的貸款,期限為3個月。青島城投本應在2011年3月份還本付息,但后來延期至2011年12月,貸款期限變成一年。相比于勝利股份去年22.9億元的營收而言,8.5億元的款項屬重大資金使用,然而勝利股份并未及時披露該事項,遂被認定違規,勝利股份及董事長、總經理、董秘等4名高管被深交所通報批評。
上述公司的處分主體均為證券監管部門,永安藥業(002365)、英威騰(002334)則分別被湖北省環保廳及徐州銅山質監局行政處罰。
永安藥業是曾被國家環保部掛牌督辦的企業之一,環保部列述了永安藥業的三大罪狀,分別是1.4萬噸酒精法環氧乙烷生產裝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產,污水處理站排水長期超標排放,現場檢查時弄虛作假,因而環保部責成湖北環保廳依法查處永安藥業。最終,湖北環保廳對永安藥業罰款380萬元,而湖北潛江環保局亦對永安藥業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永安藥業是2011年首家因為污染問題而遭受處分的公司。
英威騰則是因為控股子公司徐州市中煤坤仕華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產礦用防暴電氣以及生產條件變化未辦理重新審查手續而受到徐州質監部門的處罰,最終英威騰被罰款60萬元。
其他公司如中創信測(600485)由于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未及時披露而被公開譴責,江山化工(002061)因隱瞞了股東大會有效表決人數未達法定人數的事實而被公開批評。
12家公司“屢教不改”
相比于延華智能等公司而言,江蘇三友(002044)、準油股份(002207)等12家公司可能更為惡劣,因為這些公司近兩年來"屢教不改",經常光顧監管部門的執法榜單。
資料顯示,江蘇三友分別于2010年6月和2011年12月被深交所和證監會處分,前者因為江蘇三友將2004年的股權變更事宜隱瞞了6年才披露,后者則因為江蘇三友在公司股權結構明明發生變更的情況下虛假陳述。對于兩次違規事件,深交所、證監會分別給予批評及罰款的處分。
準油股份先后于2010年7月及2011年8月被新疆質監部門和深交所處分。資料表明,準油股份在未取得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證的前提下貿然從事油田鋼制管道防腐保溫作業,由此被行政處罰10萬元。2011年,準油股份刻意隱瞞2010年虧損的事實,先后兩次公告稱公司2010年是盈利狀態,因此被深交所記入誠信檔案。
類似的公司還有兆馳股份(002429)、安妮股份(002235)、九龍山(600555)、科達股份(600986)等,其中安妮股份及九龍山均被處分3次,是證券市場不折不扣的"老油條"。
Wind資訊顯示,若將時間繼續前移,則多次違規的公司數量將更為驚人,并且違規現象呈現出屢禁不止的態勢。
公司違規處罰制度范文6
關鍵詞:募集資金投向;變更;動機;博弈分析
中圖分類號:F234.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09)01-0049-08
一、引 言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證券市場飛速發展,上市公司數量、規模不斷增大,上市公司通過證券市場籌集的資金數額迅速上升。但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卻始終不如人意。近年來頻頻出現的上市公司大量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現象就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近年來,國內一些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分析研究了我國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問題。如劉勤、陸滿平將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動機分為善意變更和惡意變更兩類。朱武祥從投資審批體制、上市公司內部決策機制、決策方法、程序等方面分析了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原因。劉少波、戴文慧將募集資金投向變更區分為隱性變更和顯性變更,并提出融資成本、市場機制、公司誠信和治理機制這四重約束缺失是導致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主要原因[1]。張為國、翟春燕通過實證分析指出融資規模、變更時間、股權集中度、關聯交易對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有顯著的影響,并且,公司在變更募資投向后長期業績明顯下滑[2]。李虎從戰略與績效的視角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向的多元化與變更的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指出二者存在顯著正相關關系。
在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上一般很少出現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情形。主要原因在于這些國家的上市公司對股權融資非常慎重,一般將其作為投資項目融資方式的最后選擇。同時,由于其市場功能完善,上市公司股價與公司業績、投資行為息息相關,上市公司即使變更募集資金投向也主要是基于利潤最大化和股東價值最大化而進行的審慎變更。因此,監管部門無需對此進行特別監管。
我國的證券市場具有特殊的制度背景,上市公司頻繁變更募集資金投向也是這一背景下的特有現象。這不僅影響到證券市場上資金的合理配置,妨礙證券市場規范運作;而且,募集資金投向的頻繁變更極大地損害了上市公司自身的信譽和形象,將對上市公司長遠的發展帶來消極影響。如吳壽康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效率較低,上市企業股本擴張無序,企業普遍存在過于關注股票二級市場表現的情況。徐沛認為大部分上市公司每年的經營增長率與通過股權融資募集的資金關系不大,股票市場資源配置的最終目的并未實現。李心愉對上市公司配股資金的使用效率進行實證分析,表明配股資金的使用效率低下,嚴重扭曲了配股機制[3]。
上述文獻都是運用實證分析來研究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內外部原因以及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本文將針對上市公司的調查問卷結果著重分析其變更募集資金投向行為的內在動機,并通過監管的博弈模型分析,提出改善我國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問題的政策建議。
另外,本文將“合規使用募集資金”定義為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及可轉換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嚴格按照招(配)股說明書中承諾的有關投資項目進行投資,沒有改變原募集資金的投向。而“違規使用募集資金”則指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及可轉換債券所募集的資金,沒有按照招(配)股說明書中承諾的有關投資項目進行投資,而是改變了原募集資金的投向。因此,本文主要研究上市公司已承諾的募資投向是否發生改變的問題,而不是上市公司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改變募資投向的問題。
二、我國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現狀
自2000―2005年期間,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共有594家上市公司、1 383次了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公告,涉及金額達1 223.1億元。其中2000年共有224家上市公司、555次公告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涉及募集資金總額達464億元,約占近年來變更總額的40%數據來源于巨潮資訊網及相應的上市公司公告。統計時間以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公告日所在的年份為準。對于同一家公司發生的多次募資投向變更,本文以每次公告作為研究對象。。其中,ST珠峰竟然1年中公告了11次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數據來源于該公司2000年的公告。
,其他還有很多上市公司公告了3―6次。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到,自2002年以來,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次數及公告次數大大減少,上市公司隨意改變募資投向問題已大為改觀,這與日益嚴格的監管政策密不可分。如2001年先后了《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報告指引》、《進一步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募集資金管理的通知》。新《證券法》也加強了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商業銀行專項賬戶。但是,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的現象并未消失,表1顯示,到2005年仍有33家公司、55次公告變更了募集資金投向,涉及募集資金總額為44.8億元。
進一步對變更募資投向情況進行分析,可以發現,2000―2001年間,有441項募資計劃投資項目的實際投資額為0,即對募集資金的原定投資項目根本未進行投資,占同期變更投向次數的49.3%(441/894);2002―2003年間有159項,占同期變更投向次數的49%(159/324);2004―2005年有67項,占41%(67/165)數據來源于巨潮資訊網及相應的上市公司公告。。這表明我國上市公司在募集資金時對投資項目的選擇隨意性很大,近半數募集資金的實際目的與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投資項目根本無關。2002年以后,雖然監管部門加強了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管理,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次數及公司數都大大減少,違規挪用募集資金的現象也有所改善,但以圈錢為目的而臨時拼湊投資項目的現象仍然存在,募集資金的使用和投向問題仍然值得關注。
三、我國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行為動機分析
(一)關于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問卷調查
1.問卷設計
為了進一步分析我國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行為,我們針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目的、募資方式、變更投向的行為動機、方式、效果及影響等方面設計了一份調查問卷。
2.問卷調查及其結果
本文的調查對象為東北三省120余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證券部長及證券事務代表。本次共發放調查問卷120份,收回有效問卷31份。雖然收回的有效問卷樣本較少,但問卷結果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情況。
通過對問卷結果進行統計分析,我們發現,上市公司在募集資金時存在以下現象:
(1)在31家接受調查的上市公司中,有16家公司(占52%)在需要資金時首選的融資方式是發行股票,而選擇其它三種融資方式的公司合計還不到一半。其中比例最低的是自籌資金,僅占被調查對象的6%。
(2)有2/3的上市公司(20家)是先募集資金然后再尋找合適的投資項目。其中有4家“經?!边@樣,有16家“有時”這樣。
(3)在被問到“準備募集資金之初公司是否有募資成功后就改變投向的打算”時,僅有9家公司的回答是“沒有”,21家公司回答“有”。在這21家公司中,有13家(占57%)表示希望先占有資金,然后再尋找投資項目。他們的理由主要是:募集資金的規??梢源砉驹谧C券市場的影響力和形象;股權融資的成本比較低。
(4)在調查變更募資投向的募集方式時發現:4家公司發生在IPO時期,占13%;10家公司發生在配股時期,占32%;17家公司發生在增發新股時期,占55%。這說明無論在何種股權融資方式下都有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可能。(5)對變更投向后募集資金的主要流向的統計顯示:18家公司改投新項目,占58%;8家公司用于兼并收購,占26%;3家公司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占10%;2家公司資金被大股東占用,占6%。
(6)19家上市公司(占接受調查公司總數的2/3)認為變更募集資金投向不會對上市公司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甚至還有2家公司認為變更募集資金使用根本不會對上市公司造成任何影響。
(7)絕大多數上市公司認為變更募集資金投向不會對公司業績帶來負面影響,其中有25家公司(占被調查總數的81%)相信變更投向會后公司業績會有所改善或者有顯著改善;僅有1家公司認為變更投向將帶來公司業績下降。(8)多數上市公司認為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應通過法定程序進行,并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但仍有11家公司(占被調查總數的35%)認為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可以不通過法定程序進行,或者不披露相關信息。絕大多數公司認為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決議有必要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但有6家公司認為這種討論僅是形式上的,而非實質上的。
(二)問卷分析
1.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原因分析
雖然自2002年以來,監管當局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監管措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現象仍然存在。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原因,也并非變更投向公告中解釋的那樣,由于市場情況發生了變化致使原定投資項目難以達到預期效果,或是公司在募集資金到位后發現了更為有利可圖的項目或者投資渠道。我國上市公司頻頻變更募集資金的原因不能完全歸咎為客觀市場環境的變化和監管不嚴,而應更多的從上市公司本身尋找原因。
(1)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的使用存在誤解
我國資本市場建立的初衷是解決企業發展資金匱乏的問題,但是,由于歷史和體制上的原因,我國上市公司往往過分關注融資規模,缺乏資金成本意識、忽視對資金使用的管理。相當多的上市公司在募集資金時并沒有明確的投資意向或合適的投資項目,而是有其特殊的動機:
①上市公司具有過度融資的傾向。
在調查中我們發現,許多上市公司并不是因需要資金而融資,而只是為融資而融資,表現出強烈的占有資金的欲望。在接受調查的31家上市公司中,共有20家公司存在“先募集資金再尋找合適投資項目”的現象,占被調查總數的近70%,只有11家公司回答從不存在上述現象。結果,我國證券市場上形成了一種奇怪現象:一方面,眾多公司爭先排隊等候上市以及“配股熱”、“增發熱”;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卻大量閑置銀行,或用于委托理財、被大股東占用等。
②通過股權融資改善其資本結構。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的資金自我積累能力微弱,銀行貸款是其主要的融資渠道,許多企業在上市前具有過度負債的不合理資本結構。為了改善資本結構,這些公司將股票市場募集來的資金用于充實資本金、償還銀行貸款,以降低資產負債率。資產負債率越高的公司,也就越有動機利用股權再融資途徑充實自有資本。在問及變更投向的資金的主要用途時,有3家上市公司將補充流動資金列在首位,6家上市公司將補充流動資金列在第二位,7家上市公司將它列在第三位。
③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聲譽。
上市公司在證券市場籌集資金也會出于增強公司在證券市場的知名度這一動機。發行股票是公司的一種籌資方式,但并非所有的公司都有資格發行股票。公司要發行股票必須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股本規模、盈利能力等條件,符合證監會和證券市場對IPO、增發、配股融資所做的具體要求。因此,股票發行過程本身就是對外宣傳、擴大影響的過程。發行股票可以提高公司的信譽和知名度,為今后的經營活動奠定良好的基礎。在調查中,有12家(近40%)上市公司認為,募集資金的數額越多,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的影響力越大,形象越好。
籌集資金原本是資本市場最基本的功能,但是如果人為夸大籌資功能,把為企業籌資作為股票市場的核心任務,勢必導致上市公司質量下降,扭曲股票市場的運行機制。當公司以“圈錢”為融資的首要目標時,為成功募集到資金,在當初立項時就臨時拼湊項目,募集資金到位后自然不可能按照計劃進行投資,于是就會頻繁發生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現象。
(2)上市公司對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不充分
調查中有16家公司(占總數的1/2以上)認為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是因為改投新項目可以比繼續從事原項目獲得更大收益,還有3家公司認為原項目因過時而停建或停產,被迫改投新項目以減少損失。雖然許多上市公司將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原因解釋為原項目的產品市場、行業背景以及實施條件等出現了新的變化,但上市公司投資決策和程序不科學、對投資項目缺乏充分論證也是造成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西方國家,上市公司投資項目的財務分析過程要建立在嚴格的市場調查分析基礎上,從宏觀環境、商業環境分析到行業發展、公司競爭能力分析以及市場需求規模、銷售量、競爭與價格行為預測等整個過程條理分明、慎密嚴謹。通過周密的分析,制訂多種方案,以保證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而我國上市公司投資項目的提出十分輕率和倉促,公司內部缺乏細致有效的投資決策程序,在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中沒有進行充分的調研分析,投資決策往往遵循舊的習慣和經驗,決策過程跳躍、不連貫,甚至輕率和隨意。(3)上市公司對當前募集資金審批制度的規避
調查問卷還顯示,部分上市公司在募集資金時已經有明確投資意向,但未在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中如實披露。其中,有10家上市公司(占1/3)擔心披露真實項目會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有12家公司(占2/5左右)擔心真實項目不易獲得批準,因此用易獲得批準的項目來代替,以便順利募集得到資金。
從股票發行上市的審核制度來看,長期以來證券監管部門都是通過指標和額度來進行控制的。盡管2004年頒布實施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主承銷商推薦股票發行上市的保薦責任,但保薦制仍屬于核準制的形式之一。監管部門以行政方式控制發行額度,使得我國股票一級市場長期處于嚴重的資金供不應求狀況,能夠進入證券市場籌集資金的公司受到嚴格的限制,監管部門越是提高上市門檻,公司排隊上市的欲望也就越強烈。為爭取到上市指標和發行額度,各家公司只好不擇手段的“尋租”,甚至以虛假材料、過度包裝來騙取上市資格。
(4)受少數利益集團的利益驅使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特殊性,上市公司中有相當一部分“脫胎”于原先的國有企業,即將原來國有企業的優質資產剝離出來重新組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將其包裝上市進行融資,而將業績差的資產留在原企業形成母公司??毓傻哪腹居兄^強的動機設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資金來改善自身的經營狀況。為了達到長期穩定占有資金的目的,母公司常常促使上市公司以股權方式進行再融資,將控股上市公司視為自己的“提款機”,緩解自身的資金緊張狀況。這使得大多數中小股東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股票市場成為少數利益集團重新分配財富的場所。
既然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并非為了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而是為了追求少數利益集團的財富最大化,上市公司的融資行為也就不符合融資順序理論。在接受調查的31家上市公司中,有16家公司表示需要籌集資金時首選的融資方式是發行股票,占總數的52%;有4家表示是發行債券,占總數的13%;有8家表示是向銀行借款,占總數的26%。通過分析變更投向的募集資金主要流向,我們發現,有8家公司變更投向的資金主要用于兼并收購,還有2家公司的資金是被大股東占用。
2.關于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對公司影響的分析
在調查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對公司的影響時,我們發現,有21家上市公司(約占被調查上市公司總數的70%)認為變更募集資金使用投向不會對上市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影響不大,僅有10家公司(30%)意識到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會對上市公司造成長期重大的影響。多數上市公司(25家,占80%)相信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后公司的經營業績會有所改善、甚至可以顯著改善,5家公司認為變更資金投向對公司業績沒有直接影響,僅1家公司認為公司業績將下降。
無論上市公司出于何種原因變更募集資金投向,都違背了在招股說明書中對投資者的承諾,影響到投資者的投資決策,進而影響到公司在證券市場的信譽。但是,由于公司管理層缺乏對公司進行價值管理的素質,多數公司對于變更募集資金行為的后果估計不足。
四、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與監管的博弈分析
(一)博弈模型的建立
我國自2004年開始實行證券發行上市的保薦制度,要求保薦人從IPO前的輔導、募集文件的核查到上市后的持續督導這一過程中持續關注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此外,規范和約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行為的部門還包括證監會、證交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而且證監會還負責對上述監管機構實行再監管。為便于分析和闡述,下文將以上部門和機構統稱監管部門。為了分析現行制度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效果,本文構建了一個上市公司與監管部門之間的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
1.博弈假設
(1)博弈中主要有兩個參與人: 一是包括證監會、證交所、主承銷商或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在內的監管部門;二是募集資金的使用者――上市公司。博弈雙方都了解自己的行動策略和收益,但對另一方的策略和行動信息的了解是不完全的。
(2)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行為有兩種策略可以選擇,即監管或不監管。通過監管,監管部門可以判斷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使用行為是否違規,但要付出監管成本為C(C>0)。而監管部門不監管時的費用支出為0。(3)上市公司的行動策略為合規使用募集資金與違規使用募集資金。上市公司合規使用募集資金時獲得的收益為R1,違規使用募集資金時獲得的收益為R2。由于上市公司有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動機,因此假設R2>R1。
(4)假設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的概率為p,不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的概率為1-p;上市公司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概率為q,合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概率為1-q。
(5)若監管部門發現上市公司違規使用募集資金,將在媒體上公開發表聲明,這時上市公司將損失金額L(主要指聲譽損失,L>0),監管部門獲得機會收益L。
(6)上市公司違規使用募集資金時,監管部門即使進行監管,但由于業務水平、執業環境、職業道德等因素限制,可能沒有發現問題。假設監管部門監管時發現問題的概率為w,沒有發現問題的概率為1-w。
(7)當上市公司違規使用募集資金而監管部門沒有進行監管時,有兩種情況發生:一是證監會或社會公眾發現監管部門的失職(假設概率為r),這時監管部門將被追究責任(這時尚未追究上市公司的責任),損失金額F(F>0);二是證監會或社會公眾未發現監管部門的失職(概率為1-r),這時監管部門沒有損失。
2.模型的建立
根據以上假設條件,上市公司與監管部門的不完全信息博弈矩陣可表示如下:
在預期收益最大化原則下,上市公司以q*的概率選擇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監管部門以p*的概率選擇監管。由于R2-R10且C0,故p*和q*均不能為0,則監管部門不監管而上市公司合規使用募集資金的均衡狀況不可能實現。
通過對上述混合策略的納什均衡解進一步分析,我們可以得到影響上市公司及監管部門行為概率的因素。
對上市公司而言,由q*=C/(wL+rF),有:
①增大監管部門監管時發現問題的概率w,即當我們強化相關監管人員的執業水平、改善其執業環境、提高監管工作的質量時,上市公司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概率會降低,也就是說有效監管具有“威脅”作用。如果監管部門發現問題的概率w下降,q*將增大,上市公司選擇違規的概率將上升。
②提高上市公司違規使用募集資金時的損失L,即建立完善的聲譽機制或加重對違規上市公司的罰款,將會降低上市公司違規的概率,這表現為懲罰機制的作用。反之,若L下降,上市公司違規的概率就會上升。
③若證監會提高對監管部門失職的查處概率r,即通過提高監管部門的職業道德和執業水平,督促監管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上市公司違規的概率也會降低。反之,若r降低時,上市公司違規的概率將會上升。
④證監會對失職監管部門給予的處罰F越大,監管部門越會盡職盡責,上市公司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概率也越小。反之,對失職監管部門給予的處罰F越小,監管部門將疏于監管,上市公司選擇違規的概率就會上升?,F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中雖然詳細規定了保薦機構的監管職責,但對于失職機構和人員的處罰過輕而且比較籠統。
⑤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C越大,監管部門監管的積極性將越低,可能導致監管部門疏于對上市公司的監管。這會使上市公司違規的概率增大。
對監管部門而言,由p*=(R2-R1)/wL,有:
①上市公司違規時的收益與合規時的收益之間的差額(R2-R1)。R2與R1之間的差額越大,上市公司越有動機違規使用募集資金,則監管部門越有必要對其進行監管,這時監管的概率p*將增大。
②監管部門監管時發現問題的概率w越大,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就越容易被發現和受到處罰,監管部門的監管就不必高頻率和經常化。但一旦發現上市公司違規,就要對其進行嚴厲處罰。因此,加重上市公司違規使用募集資金時的損失L,上市公司違規的概率會降低。
五、啟示與政策建議
(一)啟示
1.在既定的制度背景下,由于上市公司具有強烈的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動機,監管者不監管而上市公司合規使用募集資金的狀態是難以實現的。但是,我們可以通過有效的監管制度設計來約束上市公司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行為,如完善監管環境、強化募集資金管理、加強對監管部門的再監管等。
2.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行為選擇取決于其違規時的期望收益是否大于不違規時的期望收益。影響上市公司收益的因素有:運轉良好的證券市場聲譽機制,加重違規上市公司的聲譽損失可以降低其違規時的期望收益;監管部門監管時發現問題的概率,通過完善監管部門的執業環境、提高執業水平、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會提高違規上市公司被發現的概率,進而降低其違規收益;證監會對監管部門及上市公司的再監管力度,提高證監會對失職的查處比率,強化對失職行為的處罰力度,也會降低上市公司違規時的期望收益;上市公司違規收益與合規收益之間的差額,通過完善投融資環境及合理的制度安排降低上市公司獲取的違規收益,提高合規使用資金的收益。
(二)政策建議
通過上文對調查問卷結果的分析以及上市公司與監管者之間的博弈分析,筆者發現,要改善我國上市公司頻繁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狀況,監管部門必須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但是,這個問題又不能一味的通過嚴格監管加以解決,而應注重監管制度的設計,強調監管措施的可實施性和有效性。
1.加強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項目選擇的引導
幫助上市公司構建細致、科學、規范的內部投資決策機制,增加對管理層隨意輕率上項目的限制。管理層對募集資金投向的可行性分析必須提供有依據的市場需求預測,并綜合考慮投資項目的市場風險。對于重大投資,特別是公司本身不熟悉、與當前主營業務不相關的多元化投資,必須借助一家甚至多家有公信力的專業咨詢機構給出咨詢報告。
增強上市公司董事會對募集投資項目決策的謹慎性和評價責任。董事會作為上市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者,在決策方面缺乏認真、慎重、科學的態度,使得決策水平低下,直接導致了上市公司頻繁更改募集資金的投向。應要求董事會對投資項目決策的必要性及風險出具評審意見,并提出具體可行的風險管理措施。董事會對投資失敗,特別是對與當初募集資金投向可行性報告的假設和預測存在的差異,必須給出合理的分析和解釋。
加大主承銷商或保薦機構的專業服務功能,改善投資項目可行性分析的質量,增強風險揭示作用。保薦機構提供公司融資方案分析報告,特別是要給出發行新股的必要性、規模等方面的專業分析和充分的證據,減少因缺乏融資方案比較分析導致的過度股權融資。
2.證監會和保薦機構等部門應強化對資金募集和使用的監管
要在保證一定查處比率的前提下,加重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中違規違法行為和保薦機構失職的處罰力度。通過對上市公司監管的博弈分析,我們發現有效的監管制度實質上是查處比率與處罰程度的一種協調。在一定的查處比率前提下,為了提高監管效率,就必須通過加重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名譽損失等手段來強化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和保薦機構的再監管。如對長期出現募集資金閑置的公司和募集資金投向頻繁變動的公司,應在一定期限內不允許其進行再融資,對于失職的保薦機構和相關人員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等。
保薦機構和證監會還應完善執業環境、提高相關人員的執業水平、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改善監管質量,以提高違法違規行為被發現的概率。
要建立對募集資金使用有關責任人的處罰機制。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活動的有關責任人包括上市公司管理層和中介機構。通過建立對違規使用募集資金行為有關責任人的處罰機制,提高違規違法行為的成本,讓有關責任人對其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行為負責。
3.完善募集資金的發行審批制度
考慮到有的項目投資期較長,資金需要分批投入,應借鑒國外“一次核準,分次發行”的融資辦法。上市公司在總額發行計劃內,依照各年資金的實際需要制訂相應的發行方案。監管部門將該公司首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評價作為其二次發行合理性的依據,對于不嚴格執行資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計劃的,可以取消以后的發行額度。這樣,通過一次核準、分次發行,在方便上市公司按需融資的同時,也迫使上市公司對資金的使用更加認真負責,避免了募集資金的閑置和隨意變更。
實行募集資金項目的配方制,即一部分用自有資金、一部分用銀行貸款、一部分用募集資金的方式。募集資金申請和獲得批準的周期太長,而企業客觀上又不能等募集到資金后再去找項目。好的項目并非要完全用募集資金,項目建設前期需要的資金可以考慮采用銀行貸款或自有資金。配方制的優勢一方面在于可解決由于募集資金到位晚而影響項目進展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可顯示出上市公司對該項目的決心,從而增強廣大股民對其投資的信心。
4.完善公司內部的治理和監管
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公司中的作用。一方面,由于獨立董事往往是具有某一領域(如會計、審計、法律、金融證券、產業與行業發展等)專業知識的人士,其對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能夠做出較為科學的判斷;另一方面,獨立董事出于其“獨立”性,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董事會的行為,防止大股東濫用募集資金的行為發生,從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規范和健全股東大會的決策程序,為中小股東參與股東大會提供便利的條件,加強對董事會的監督,解決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不負責任的態度,從而消除隨意更改募集資金投向的問題。一方面要不斷推進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多元化,另一方面要積極培育中小股東的參與意識,增加其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突飛猛進,網絡投票制度已經開始實施,但大多數中小股東并沒有積極參與進來,因此要積極創造中小股東參與網絡投票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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