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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管理條例范文1
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不服公安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引起的行政案件,對違法認定書依法判決撤銷。
2002年1月29日,村民徐某駕駛自卸大貨車由西向東行駛,在某鎮衛生院門口超越??吭诼愤叺墓卉嚂r,將橫過公路的張某某撞倒。該車右輪在制動剎死的情況下,將張某某拖行了8.85米后,又從其身體碾過后停住,致使張某某當場死亡。縣公安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民警對現場進行勘查后,又對肇事司機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進行了抽檢,經鑒定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24mg/100ml血??h交警大隊于2002年2月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在該起交通事故中,駕駛員徐某酒后駕駛,觀察不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張某某系未成年人,橫過公路時沒有成年人帶領,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因此雙方應對該起事故承擔同等責任。死者父親張某對該認定書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維持了被告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張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提出縣交警大隊在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沒有對肇事車輛性能進行鑒定,對肇事司機在事故時已經處于醉酒狀態未作出充分認定,并且認定張某某突然橫穿公路,沒有證據證明。所以認定肇事司機與死者負同等責任是錯誤的,請求市中院依法撤銷交警大隊的責任認定書。
徐州市中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中縣交警大隊沒有查明事故車輛是否為證照齊全可以上路行駛的車輛,事故路段有無交通警告標志、事故車輛是否超速等基本事實,造成責任認定事實不清。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出臺有關醉酒的界定標準,但是司機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過高是不爭的事實。另外,公安機關認定張某某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公路證據不足,由此作出同等責任認定缺乏事實根據和邏輯推理過程。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均有不當之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判決:1、撤銷一審判決;2、撤銷縣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判令縣交警大隊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交通事故管理條例范文2
第一條 公司機動車輛管理辦法
(一)機動車輛證照申辦、年審的管理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證照及手續統一由公司辦公室管理,并由專人負責編號、存檔;
2、公司機動車輛年審、證照年審、新車上戶、車輛保險等統一由公司辦公室管理,并由專人負責辦理,各車輛駕駛員配合辦理;
(二)機動車輛調度與使用的管理
1、公司公務車由公司辦公室調度和管理;公司部門用車須報公司辦公室同意,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調度;
2、公司貨運車由公司辦公室和零售部協同調度和管理;日常調度主要由零售部負責管理;
3、儲備站公務車、槽車用車的使用,由該站主管部門進行調度和管理;
4、公司送氣摩托車由零售部調度,分派的駕駛員(送氣工)自行管理;
(三)機動車輛安全與維護的管理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槽車、貨運車)的日常安全與維護,由分派的專職駕駛員負責,如部分車輛無專職駕駛員,則由臨時駕駛員負責對車輛的安全與維護,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監督與管理;
2、公司送氣摩托車的安全與維護由分派的送氣員自行負責;
3、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槽車、貨運車)必須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車場或存車處;
第二條 機動車輛考核辦法
(一)公司公務車的考核辦法
1、公司各部門公務用車須向公司辦公室申請用車,公司辦公室須登記用車部門往返地點和派員人數,審核同意后方可派車;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 30元;
2、公司公務車(包括儲備站公務車)嚴禁公借私用,公司員工如需私用必須向其主管部門說明,由部門主管報公司辦公室審核,再報總經理審批后方可派車,且油耗費用自理;如違反本條例而發生公車私用行為,則考核違規人員100元;
3、公司公務車凡公休日時間,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車場地。如個人需用,須報總經理同意后方可使用,且一切費用自行承擔,違者罰款300元;
4、公司公務車(包括儲備站公務車)外借須經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同意;如違反本條件則考核違規人員100元;
(二)公司貨運車的考核辦法
1、公司貨運工作,駕駛員須有運輸往返地點和油耗記錄,每日的派車記錄統計須由零售部負責人審核并簽字;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30元;
2、公司貨運車油耗、公里數,由零售部負責人每月底向公司辦公室統計報表;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30元;
3、儲備站槽車油耗的考核辦法按公司貨運車考核辦法執行;
(三)機動車輛相關費用考核辦法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每月油票由公司辦公室統一購買和發放,辦公室須根據月油耗統計表和油耗定額,報總經理審批方可購買;對超定額部分,報總經理批準后,進行考核;
2、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每期的油票由部門負責人領取,油票報領表須有部門負責人核定并簽字后發放;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30元;
3、儲備站公務車、槽車的事故考核及處理辦法由該站自行制定,報公司備案;
第三條 交通事故及理賠的管理及考核辦法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駕駛員如因自身違章、違紀駕駛,而造成交通處罰事件,則由違章駕駛人員自行承擔交通罰款;
2、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駕駛員如因自身違章、違紀駕駛行為,而造成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賠償或懲罰,公司則有權扣除該事故駕駛員的保證金,并根據用工雙方簽定的駕駛責任書,追究責任人相關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3、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賠償或懲罰,根據交通管理事故鑒定報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法》等相關規定執行;事故造成的機動車輛經濟賠償按保險公司有關理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未盡事宜
1、公司對公務車、貨運車油耗的定額,由公司測算后下達指標,進行考核;
交通事故管理條例范文3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十七大”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全面推進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強化社會管理力度,提升交通安全意識,進一步加強縣交通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為縣經濟再度騰飛開創安全、文明、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二、工作要點
(一)提高交通系統科學管理水平,實施道路交通暢通工程,確保人民群眾交通安全及生命財產安全,杜絕“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減少一般、輕微事故發生數;
(二)加大交通安全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宣傳力度,以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貫徹落實為載體,推行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
(三)加強學習培訓,以交通系統工作人員、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船員、公路施工企業的負責人和安全人員、公路養護人員為主,開展交通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全面提高交通安全意識;
(四)進一步加強對海事部門、運政部門、路政部門執法活動的領導和監督,確保交通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五)海事部門、運政部門完善三級臺賬,建立動態管理登記,使臺賬準確,嚴整和科學;
(六)繼續開展嚴打整治和交通事故嚴防活動,加強路面監控,加大路檢路查力度,對非法營運、超載等嚴重違章行為進行從嚴查處,從源頭上有效的控制交通事故的發生;
(七)加大督查力度,嚴把道路運輸“三關一監督”,認真履行“三關一監督”工作職責,加強源頭管理,嚴格執行“三不進站、五不出站”管理制度,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管;
(八)加大道路運輸稽查工作力度,對道路運輸市場實施有效監督,依法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
(九)海事部門突出重點時段、重點船舶和重點水域的檢查和現場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確保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十)抓好公路施工企業、公路養護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對重點部門、要害部位、施工現場、主要機械設備,實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肅查處違規、違章現象。
(十一)加強路政部門巡查力度,切實維護好路產路權;整治公路兩側違章建筑和占道為市、打糧曬谷、堆放雜物等行為,及時清除路障,確保公路安全暢通。
三、工作措施
(一)強化安全目標管理,明確交通安全責任。繼續推行“一崗雙責”,狠抓交通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的全面落實,與相關單位及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各項指標進行量化,納入對相關單位及部門的年終責任制考核內容,定期對各單位交通安全工作進行檢查、評比。
(二)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完善交通安全宣傳工作機制。認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通過新聞媒體、廣播、宣傳展板、派發宣傳材料、組織召開會議等形式,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加大督導檢查力度,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協助上級職能部門對各下屬單位及各掛靠車輛單位的交通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履行情況、各級領導部門關于交通安全生產方面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帶有普遍性的交通安全生產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發生的影響較大涉及>!工作匯報,組織基層單位經驗交流,共同促進交通安全生產工作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安排,分類指導,推動交通安全生產工作協調發展。
交通事故管理條例范文4
一般認為,除單方交通事故外,交通事故是雙方或多方之間因發生碰撞、輾軋、刮擦、翻車等事故引起的。但在交通事故中,還有一種情況是既沒有發生碰撞、輾軋,也沒有刮擦、翻車等現象,甚至還沒有違章現象,但也是引起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原因(暫且稱其為第三者因素),由于第三者因素在交通事故中的“隱蔽性”,往往被疏忽,因此極易逃避責任,甚至依目前的有關法規也無法追究其責任。在當前路面情況較為復雜的情況下,因第三者因素引發的交通事故已不鮮見,很有必要引起人們的重視。
根據第三者因素在交通事故中的不同表現,可將其分為惡意的第三者因素和善意的第三者因素兩種情況。惡意的第三者因素在引發交通事故的過程中往往表現為“主動性”。一些愛搞惡作劇的交通參與者往往會出現這種情況,比如有些司機駕車故意軋濺泥水、石塊“襲擊”他人,縣至故意逼拐其他車輛或行人,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因此惡意的第三者因素往往伴隨違章行為而發生,但也有難以認定其有違章行為的情況。某縣交警大隊就曾受理過這樣一起交通事故:大拖司機趙某在駕車正常行駛時,因有一輛藍色小貨車在超越大拖過程中,向右打方向逼拐大拖,慌得趙某只好也向右打方向避讓,結果將大拖開向了人行道,將正常行走的母子倆撞成重傷。在該起事故中,藍色小貨車在超車時向右打方向應該算是一種違章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二款規定:遇到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而且是發生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其并沒有與大拖發生碰撞、刮擦等事態,并已逃逸。該縣交警大隊在處理該起事故時,并沒將該起事故作為逃逸事故處理,認定趙某承擔了全部責任。又如女教師李某駕駛輕便摩托車行駛至路面上有污水的路段時,為躲避一輛恰好駛過此處的桑塔納轎車軋濺的污水,向右打方向,結果與一輛正常行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在該起事故中,女教師李某承擔了全部責任,桑塔納轎車既沒與輕便摩托車發生碰撞刮擦,又難以認定其有違章行為,依現行的有關法規很難認定其應該承擔責任??墒聦嵣希K{轎車司機軋濺污水的行為,其主觀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惡意,因其應當預見到其軋濺污水的行為會妨礙其他通行者的安全,而應該采取繞行或待其他通行者過去后再行等措施。
善意的第三者因素不如惡意的第三者因素那么明顯,所誘發的交通事故也比較少,但并不一定是小事故。其行為者往往是不成心、不經意地影響了他人的交通安全,而且沒有違章行為發生。善意的第三者因素所誘發的交通事故往往發生在一些駕駛技術不熟練、應變能力差的駕駛員身上。有這樣一個案例:尚不足兩年駕齡的李某駕駛大貨車行至一彎道處時,因路邊一正常行走的老農將手中的鋤扛到肩上,誰知老農抬鋤時照的影子恰好在大貨車擋風玻璃上閃過,晃得李某一驚,以致飛馳的大貨車瞬間失控,撞上了左側的行道樹,李某受重傷,大貨車嚴重損環。該起事故中,老農抬手扛鋤并沒有過錯,也犯不上用道德準則去譴責,但這一行為也實實在在地成為引發該起事故的原因。
第三者因素、特別是有違章行為的第三者因素,其行為者本身雖沒直接參與肇事,但卻成為誘發一些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因此,很有必要重視起第三者因素所帶來的危害,消除這一交通安全隱患。要提高駕駛人員的素質,培養駕駛員精湛的駕駛技藝和心理穩定性及高度負責的職業道德,提高駕駛員應付意外情況的能力。同時,加強全民交通安全教育和道德教育,讓每一個交通參與者自覺維護交通秩序,消除第三者因素的出現,共同創造良好的交通環境。
交通事故管理條例范文5
首先,規定醫療費須“憑據支付”,沒有指出結案后繼續治療費可不憑據支付,這就使繼續治療費的支付方式陷入單一,即只能在醫院收取費用后取得單據,才能憑據要求侵權方支付。而醫院通常對病人按月收費,這樣便造成受害方只能按月向侵權方索要繼續治療費,如此就會引發以下問題:
1、按月支付,當侵權方由于某種原因不能繼續支付時怎樣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權益?比如由公民承擔責任的,當該公民早正治療的受害人死亡時;由法人承擔責任的,當法人破產、停產、期滿終止等不能履行賠償義務時。如果受害方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則又違反了《民法通則》第123條和《辦法》第35條的規定。
2、當侵權方能履行卻不按期甚至不履行其賠償義務時,受害方將只能不斷地采取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的方式來實現權利,這樣既會形成訟累又不切合實際。
其次,鑒于按月或按段支付方式存在上述缺陷,在實踐中,很多法院判令侵害方一次性支付繼續治療費給受害人,但這樣又引發下述問題:
1、醫療費應“憑據支付”,對尚未發生的費用其醫療單據又從何而來?而無單據則違反《辦法》第37條的規定;
交通事故管理條例范文6
關鍵詞:船舶 事故 適航性
1.現狀
目前,除海事部門強制或船方主動向船舶檢驗部門申請臨時檢驗以確保船舶安全適航外,內河部分船舶發生事故后,因無須向保險公司索賠,各方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未經正確適航性研判擅自開航,造成部分內河事故船“帶病”航行,存在一定安全隱患。本文就內河船發生事故后,如何正確開展適航性研判,提出一些意見和見解。
2.造成事故船“帶病”航行的原因2. 1內河船方習慣性瞞報事故險情
雖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船舶報告事故險情的義務,但發生事故后,在船舶和貨物未受到嚴重損失且無人員傷亡,各方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無需海事部門出具《海事簽證》或《事故調查結論》向保險公司索賠時,船方往往瞞報事故險情,使得船舶“帶病”開航。
2 . 2事故險情瞞報查處不嚴
由于內河通航水域狹長,水網交織,船舶流量較大,且內河海事管理機構信息化監管手段尚處于起步階段,無法對轄區內所有船舶實施全程有效監管,船舶瞞報事故險情時有發生。同時也有基層海事管理機構對事故險情采取不報不理的原則,有的為保證轄區良好安全記錄,甚至不希望船方上報事故險情,忽視了對事故船適航性的安全監管以及對瞞報事故險情船舶的行政處罰。
2 . 3法律法規對事故船適航性研判規定可操作性不強
雖《船舶檢驗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和《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等船檢規范要求,船舶在發生事故、影響船舶適航性時,向船檢機構申請臨時檢驗;《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59條規定:海事部門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以此要求船方和船舶所有人保證船舶的安全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31條也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應當在船舶簽證簿中予以記載并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以便于對其實施后續安全監管,但由于法律法規間缺乏銜接,對事故船適航性的研判程序、研判責任和研判標準不明確,導致其可操作性不強。海事執法人員對是否需要對事故船適航性進行研判不清楚,有的則受專業知識限制,不敢輕言研判,任由船方處置;有的要求船長出具《船長開航前聲明》以自保。
2.4內河船舶維修點少且分布不均,事故船很難找到合適的維修點
由于內河各地船舶修造水平發展不平衡,船舶維修點分布不均,有時事故船不得以“帶病”開航或拖帶到遠距離的維修點修理。
3.對策
3.1提高船員安全意識,為事故險情上報營造寬松環境
①提高船員安全意識和專業水平。通過開展船員培訓、定期實操性檢查、企業安全宣傳等方式,提升公司船員專業能力和安全意識,同時明確發生事故后應急處置程序以及船舶適航性研判程序,提高保障公共安全、船舶自身安全的能力和意識,遵章守法,主動報告事故險情,認真檢查并研判船舶受損程度,確保事故船按法定程序開航。
②加大事故險情巡查力度。通過提升信息科技監管手段、完善巡航執法機制,加強巡航檢查力度,強化船舶航行過程監管,提升海事執法能力及時發現并排查事故險情,正確宣傳并引導事故船正確研判船舶適航性,確保事發后繼續安全航行。
③簡化事故船臨時檢驗手續。在降低事故船申請臨時檢驗費收取標準的同時,加快船舶檢驗平臺的聯網和數據共享,放寬對事故中受損船舶臨時檢驗的限制,切實簡政放權、服務船方。例如:破除區域壁壘,授予事發地船舶檢驗機構對非本船籍港事故船實施臨時或公證檢驗的限制性條件,賦予其主動檢驗的權限。
3 . 2優化事故險情上報程序,強化瞞報責任追究
①優化事故險情上報程序。在明確小事故不列入事故統計范疇的基礎上,繼續明確險情數量不納入年度安全形勢考核等制度,優化事故險情分級上報原則;同時嚴肅處理不按規定上報事故險情的下屬單位和個人。
②強化瞞報責任追究。明確一般等級及以下或無人員傷亡的事故險情,不追究責任船員的責任,為各方齊心協力消除隱患、共筑水上交通安全營造寬松的良性氛圍。同時,對隱瞞事故險情,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的,依據《內河條例》第76條對遇險后未履行報告義務的船舶和責任船員予以處罰,以降低船方瞞報行為。
3 . 3完善立法,制定事故船適航性研判規定
通過立法,明確船方、海事管理機構和船舶檢驗機構等部門在研判事故船適航性、允許船舶開航等方面的責任、權力與義務,劃清“公權”與“私權”的界限,保護公民權利,確保事故船和公共安全。
(1)明確研判權限。根據內河交通安全實踐、社會經濟發展現狀、海事法律法規及船檢技術規范要求等,綜合考慮事故船受損程度、船舶類型、貨物種類和船員配備等因素,明確船方、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檢驗機構等各方研判船舶適航性的權限、責任和義務,做到既方便船方又保障公共安全。
例如:參考《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中《水上交通事故分級標準表》,可將權限分為:①對事故船船體表面及相關舾裝構建輕微凹陷、刮痕等,船舶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的船舶的適航性,由船方自行研判;②對未構成事故船船體骨架結構損壞的小面積(不超過50cm×50cm)凹陷、水線以上部分小面積(直徑不超過10cm)穿孔、船體上層建筑損壞等不影響動力系統正常運轉和船舶安全操縱或船舶直接經濟損失5-20萬元以下的,由海事管理當局指派執法人員現場研判;③對事船翻沉、船體骨架結構損壞的大面積凹陷、船體進水、動力和操縱系統損壞等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由海事管理當局責令船方申請船舶檢驗機構實施臨時檢驗,并及時跟蹤并督促船舶維修。
(2)明確適航性研判和開航程序。通過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方式,明確船方、海事管理當局、船舶檢驗機構等在事故船適航性研判、責令臨時檢驗、允許事故船開航等方面的程序規定。例如:制定《事故船適航性研判手冊》、《事故船復航工作流程》和《事故船安全開航指引》等,進一步明確各方研判標準、流程、開航程序等事宜。
(3)明確適航性研判責任。通過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明確船方、海事管理機構和船舶檢驗機構在研判事故船適航性方面的責任及海事管理當局安全監管責任。例如:船方自行研判并開航的,由船方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負全部責任;由海事管理當局研判并允許開航的,由海事管理當局對研判結論負責,但不免除船方開航前檢查和航行中采取安全措施的責任;由船舶檢驗機構或專家組研判的,由船舶檢驗機構或專家組對研判結論負責。
(4)重視事故船后續安全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等法規,進一步完善事故調查程序、船舶安檢選船標準、巡航監管制度、船舶簽證規范等,建立事故舶后續跟蹤檢查制度,明確海事管理當局對事故船實施安全監管的責任,強化后事故船續安全監管。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31條等法條對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在船舶簽證簿中予以記載,并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等法律法規要求,強化后續跟蹤和安全監管。
3.4完善內河船舶修造體系
完善內河造船和船舶維修基地的布點規劃和建設扶持,鼓勵內河造船業融資和發展,打造內河船舶建造、零配件供應、設備維修、信息反饋于一體的船舶“4s”店,為遇險船舶維修提供便利。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船舶檢驗工作管理暫行辦法[S].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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