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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計稅基礎范文1
一、世界各國的財產稅制比較
(一)財產課稅體系的比較
廣義地看,世界各國對財產的課稅主要分為三大體系,一是對轉讓財產的交易行為征稅,多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一般以營業稅、轉讓稅、登記稅、印花稅或增值稅等形式,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二是對占有、使用財產進行課稅,多以財產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分為對全部財產征稅(一般財產稅)和對個別財產征稅(如土地稅,房屋稅、房地產稅),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三是對轉讓財產的收益征稅,如土地增值稅,多采用累進稅率。
(二)財產稅比重的比較
據OECD組織資料顯示,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總額比例較高,美國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澳大利亞則高達99.6%。由于財產稅征收金額較大、權數較重,從而形成了“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稅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環機制,使其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調節作用。發展中國家財產稅占地方稅收入比重較低,但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收入。亞洲國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產稅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間。由此可見,世界各國財產稅在地方稅中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地方財力的重要來源。
(三)財產稅制要素的比較
1、課稅主體。轉讓財產交易行為的課稅主體多數以賣方為納稅人;也有以買方為納稅人,主要是設置不動產或房地產購置稅的國家,如韓國、日本等。世界各國對轉讓、占有和使用財產的課稅,納稅人一般是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
2、課稅對象和稅基。對世界上多數國家來說,財產稅最主要的課稅對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體征稅對象和稅基上又各有區別。有的國家單獨對房屋、土地課稅,計稅依據是財產的資本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或其年租金。各國征收財產稅的房屋范圍不盡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國、瑞典都將土地和建筑物的資本價值納入稅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樓繳納財產稅,剔除了商業財產;英國對包括樓房、平房、公寓、活動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價值為計稅依據征稅;有的國家將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財產一起課稅。如日本將原來分開征收的地租稅、房屋稅,船舶稅、鐵路稅等財產稅稅種合并征收固定資產稅。其中對房屋課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課稅對象包括納稅人擁有的一切房屋,計稅基礎是房屋的估定價值;巴西的土地稅分為農村土地稅和城市財產稅,前者的課稅對象是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城鎮土地不在應稅范圍內,計稅標準按土地面積和土地使用比率分為三類計征,后者的課稅對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計稅依據是應稅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評估價值。
3、稅率。比較廣泛使用比例稅率,在對財產轉讓收益和流轉額課稅時也采用累進稅率,僅有個別國家采用定額稅率。稅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的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確定。如美國、加拿大,稅率的確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較高一級政府只對其設限制規定。而丹麥、法國和日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征收的稅率都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額。
4、起征點和減免稅優惠。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稅收管轄權內,對財產課稅制定有起征點,如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對低于14萬元的財產價值不征稅,日本對土地占有稅也規定了免征額,確定了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的最低起征點。同時各國對農業用地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稅。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瑞典農業用地全部不計入稅基。法國對農場建筑實行免稅,其他許多國家都通過特殊估價和征稅措施給農業提供稅收優惠待遇,如日本對城區的農業用地按其估算價值的一半進行征稅;國際上對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稅待遇。如智利、法國都給林地提供了免稅照顧。
二、我國財產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個別財產稅,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包括進去。
我國的財產稅制在以下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一是財產課稅范圍窄、稅種少,收入規模小。據統計,全國財產稅收入約占稅收總收入的2.04%,約占地方稅收入的4.12%。據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間的統計,財產各稅占全部地方稅收的比重約5%~6%。由于所占比重過低,導致其職能弱化,難于充分發揮調節功能作用;二是內外兩套財產稅制,既增加了征管難度,又不符合世貿組織要求的統一、公平、公正的原則;三是計稅依據不合理、不規范;四是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和財產稅收政策不健全,稅收征管不嚴,部門協作配合不夠,稅款流失現象較為嚴重;五是個別稅種設置重疊,稅基交叉,存在重復征稅之嫌。
三、國際財產稅制借鑒
(一)稅種設置覆蓋面廣、征收范圍寬。目前,各國的財產稅覆蓋了財產的轉讓、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環節,體現了稅制調節課稅對象價值運動全過程的客觀要求。征收范圍較寬,不僅僅局限于城鎮房地產,而且也包括農村、農場建筑物和土地。遺產稅和贈與稅廣泛受到各國重視。
(二)各國普遍建立以市場價值(又稱改良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以價值為核心能夠準確反映真實的稅基,隨經濟的發展帶動稅基的提高進而穩步提高財產稅收入;同時,也可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三)稅率設計以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居多。對財產轉讓、占有、使用環節多采用比例稅率,對收益和所得環節多采用累進稅率,但這不是絕對的,各國根據各自的經濟、文化背景設計各具特色的稅率制度;各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但級次表現出減少趨勢。
(四)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規范而嚴密的財產登記和系統、完整的財產評估制度。這是財產稅課稅的基礎,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比較有較大的差距。
(五)建立內外統一的財產稅制。
四、改革財產稅制的建議
(一)合理設置稅種,增加稅種覆蓋面
1、合并、統一房地產稅制,設立房地產稅。合并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三個稅種,設立統一的房地產稅。一方面體現了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另一方面符合簡化稅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國際通行做法。而且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身屬于財產稅而非資源稅,“房依地存、地隨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規劃、評估緊密相連,城鎮土地的國家所有不影響三稅的合并和統一;且房價的上漲多半緣于地價的上漲,三稅統一有可行的理論基礎。
2、合并內外兩套車船稅稅制。對凡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不論車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頻率如何,均應繳納車船稅。
3、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在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上,一是要科學地選擇稅制模式?;谖覈z產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財產,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等實際情況,宜選擇美國等實行的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對贈與人的財產征收贈與稅。二是科學確定征稅對象、范圍及征管程序。參照國際慣例,課稅對象范圍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適當的起征點,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如設喪葬費用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債務扣除、捐贈扣除、合理負擔費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關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擴大財產稅征收范圍
1、擴大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一是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應該擴大到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及房屋。與此同時,相應調整降低農業產出稅負。二是對城鎮居民擁有的房屋征收房地產稅。隨著我國住宅商品化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產不斷增加,已經具備了對私有房產課稅的條件。同時,房屋的折算價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個人傾斜,因而對城鎮居民自用住房課征(比例稅率)財產稅在整體上將產生“累進”效應。在具體征收時,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對人均居住面積設置起征點,對城鎮居民自用房課征比例稅,使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涵蓋全部城鎮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設置房地產稅的稅目。我國房地產稅可下設農村土地使用稅和城鎮房地產稅,前者對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田、地、山、蕩占地課征,后者主要對城鎮企業和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課征。城郊結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處理可借鑒巴西的做法,即確定土地是否屬于城市房地產稅的課稅范圍,一是看其是否作為農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圍內至少有以下設施中的兩項:人行道、自來水主線、排污設施、街燈、公共學校。如土地不作為農用,又符合第二項要求,就應該視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科學確定財產稅的計稅依據
1、調整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從國際上看,財產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年度租金價值,改良資本價值(市場評估價值)、未改良資本價值和占用面積。改良資本價值制度的計稅依據是土地和房產的完全市場價值,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此外,該計稅依據具有“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收入富有彈性”的特點,是各國的房地產稅趨于采用該計稅依據的重要因素。當然,這需要相應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評價方法體系和房地產評估制度。
2、調整車船稅計稅依據。作為世界通行的財產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兩種:一是依車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車船的市場價值,即評估值。從理論上講,后者更科學,但是考慮到市場和評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現階段可采用前者作為計稅依據。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規定一個幅度范圍,各地方政府視本地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扣除比例。另外,對單位價值低于一定標準的車船給予免征照顧。
(四)合理確定各財產稅的稅率
1、合理確定房地產稅的稅率。參照美國、加拿大的做法,在確定稅率的形式和大小時可以賦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圍(如0.5%~3%)內的自。稅率的確定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
2、合理確定車船稅稅率。在以車船價值為計稅依據的情況下,改過去的固定稅額為比例稅率,以公平稅賦,比例稅率的大小應該與目前對車船的收費及環保問題統籌考慮。
(五)建立以財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征管運作體系
1、建立以房地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財產評稅制度體系。應建立完善的財產稅評估制度,制定評稅法規和操作規程,設置專門的財產評稅機構,是未來財產稅制發展的基本趨勢。
2、建立與財產登記、評估、稅收征管有關的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技術對信息進行搜集、處理、存儲和管理,以獲取有效的財產信息和征管資料。
(六)財產稅的稅收優惠問題
1、取消城鎮居民住房的財產稅優惠。避免對出租住房的歧視,有利于加強對個人私房出租的稅收征管??蓪乙幎藴蕛鹊木用褡》坎扇∑鹫鼽c的辦法予以免稅優惠。
車船稅計稅基礎范文2
關鍵詞:財產稅;功能;原因;改革方向
一、財產稅的功能
(一)籌集財政收入職能
財產稅是對納稅人的財產征稅,財產的范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廣,財產的價值一般也較為穩定,因此財產稅豐富的稅源和穩定的稅基保證了財產稅穩定的稅收收入。財產稅的征收主體一般是地方政府,以利于地方財政根據穩定的收入安排相應的支出。雖然隨著商品稅和所得稅的發展,財產稅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不再像以前那么明顯,在稅收體系中的地位也顯得很弱,但它仍然是各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有些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在全部財政收入中仍占有10%以上的比例,在許多國家和地區,財產稅還是各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在我國也是不可或缺的。
(二)調節貧富差距職能
在以前,人們之間的貧富差距可能主要是收入之間的高低之分,而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收入已經不能說明一切了,今天的貧富差距更多的是持有財產之間的差距。收入之間的差距可以通過所得稅予以調節,但所得稅無法通過對財富存量課稅而調節差距,而且還有大量的財富存量是通過繼承、贈予等方式獲得,因此財產稅就當然地彌補了這一不足。并且財產稅具有直接稅的性質,稅負不易發生轉嫁,相比于所得稅更能發揮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作用。
(三)調控房價職能
關于財產稅中的房產稅能否調控房價的問題意見不一,有贊成者也有反對者。贊成者認為房價之所以上漲過快是因為從事房產投機的人太多,從事房產投機的人太多是因為在中國沒有房屋保有稅,買房時可以不考慮保有的稅收成本,因此征收了房產稅就能增加購房者的保有稅收成本從而減少投機,這樣就能降低房價。反對者認為導致房價上漲的因素有很多,比如供求關系、市場格局和資本流動等都對房價有一定的影響,而且房產稅能否影響房價也取決于許多因素,最終是導致房價下跌還是進一步上升都有可能。
二、我國現行財產稅的功能發揮不足
(一)我國財產稅的主要功能定位
這里對財產稅的優化資源配置和調控房價功能暫不作討論,主要分析財產稅的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差距的功能。高亞軍(2006)認為,從稅收的經濟調節職能來看,財產稅應該在促進收入公平分配和財富的公平分配方面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我國現在的貧富差距有目共睹,已經超出了合理的范圍。所得稅也能對財產發揮調節作用,但它是對流量進行調節,對資本利得還給予稅收優惠,不能很好的調節財產轉讓中的收益。商品勞務稅中除了消費稅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調節作用外,沒有能夠發揮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功能的稅種。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的有限使其調節功能受到限制。因此財產稅應將其功能主要定位于經濟調節方面,而后再考慮其財政收入分配等其他職能。
郝琳琳(2010)與其持不同的觀點,她認為財產稅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原因有兩點。一是財產稅在財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較小,2007年以前從未超過5%,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最高也僅為10%左右,無法承擔起劫富濟貧的重任。二是我國尚未開征遺產稅。雖然在我國開征遺產稅是必然的趨勢,但由于相關財產認證、評估和保護制度的缺失,使開征遺產稅的條件還不成熟,所以遺產稅的缺失嚴重弱化了財產稅的收入調節作用。
(二)限制財產稅功能發揮的原因
我國現行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契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從稅制要素來講,無論在課稅范圍、課稅基礎還是稅率方面都有不足之處,導致財產稅沒能充分發揮它的以上功能,整個稅收體系和財產稅設計本身的不完善等其它原因也制約著財產稅功能的充分發揮。
丁蕓(2013)在他的文章中總結到,現行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效果總體來說不明顯的主要表現在:收入調節功能較強的稅收在稅收總額中所占比重過小、個人所得稅等相關稅種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比較微弱以及對低收入群體發揮保障作用的稅種沒有到位。這可以通過完善稅制結構,增加直接稅比重來調整,因為我國稅制結構一直以間接稅為主,間接稅都有稅負轉嫁的特點,最終稅負由消費者承擔,間接稅的累退性加大了收入差距,所以這樣的稅制結構制約了稅收調控收入分配作用的發揮。直接稅除了所得稅還有財產稅,財產稅對財產存量征稅,稅基較寬,稅源穩定且稅負不易轉嫁,因此可以通過合理的設計使富人多繳稅,窮人不繳或少繳稅。
朱為群等人(2012)在闡明財產稅公平含義及其衡量標準的基礎上,從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個維度,對我國同類財產和不同類財產所承擔的稅收負擔進行了分析。他們的分析結果表明我國現行的財產稅的公平性較弱。我國的財產稅對不同的財產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并以持有的財產種類、購買時間和用途等為計稅依據,而不是以代表納稅能力或受益程度的財產價值為征收依據。房產稅的計稅基礎是歷史成本而不是現值,使財產稅的征收額與經濟發展不同步。這些都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也就影響到了財產稅的收入和調節功能的充分發揮。
對于由財產稅公平問題和獲取信息水平而產生的財產稅不能充分發揮收入和調節功能不只是體現在財產稅上,對其他稅種來說,同樣也存在著是否實現了公平和獲取了充足的信息等因素,而這兩個因素之間也有一定的聯系。對于房產稅來說,如果很多房產不公開不透明,就會導致極大的稅源流失,還會進一步加大收入差距。
三、總結
通過以上的介紹和分析,我們對財產稅的功能以及影響其功能充分發揮的因素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首先我們應該肯定財產稅的收入和調節功能,但是財產稅也存在很多不足之處。財產稅沒有充分發揮主要功能的原因就是有些稅種的稅制要素的設計還不夠合理和完善,例如課稅基礎還不夠合理,房產稅以房產原值和租金為稅基已經不適應當前經濟的發展,應該以現值為稅基。因此,通過逐步完善財產稅各稅種的稅制要素,并與其它稅種相協調合理發展,并結合有效的財政手段,不斷充分發揮財產稅的各職能,是今后應該努力的改革方向。
參考文獻:
[1] 高亞軍,王銀梅.財產稅功能研究[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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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丁蕓.強化稅收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控功能[N].中國稅務報,2013-3-20(5).
[4] 朱為群,曾軍平,董文秀.中國財產稅的公平性分析[J].財政金融研究,2012(6).
車船稅計稅基礎范文3
【關鍵詞】物業稅;博弈;物業稅稅基評定
2003年10月,**中央第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實施城鎮稅費建設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稅費”。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權法》為開征物業稅提供了法律保障。隨著物業稅在北京、遼寧、江蘇、深圳、寧夏、重慶、安徽、河南、福建、天津等十省市模擬試點工作的進行,物業稅又再次被推向風口浪尖。但物業稅的具體開征還面臨著困難,理論界對開征物業稅的制度設計還存在不少爭議,本文認為,只有首先解決物業稅稅基的價值評定問題,才能為開征物業稅掃清前期障礙,討論稅制的制度設計問題遠比探討技術操作更為重要。
一、物業稅的相關理論
物業稅是以土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以及與其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等為課稅對象,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要繳納一定稅款,而應繳納的稅值會隨著不動產市場價值的變化而變化?!拔飿I”一詞是實物與權益的綜合體,通常在國外被稱為不動產,而在我國大陸則習慣稱之為房地產。國內學者對物業稅作了一系列的研究,甚至有人認為,物業稅就是財產稅,也可以稱之為不動產稅。這些觀點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物業稅的設計基礎。下面,本文闡述物業稅和我國現存財產稅的關系。
1、物業稅是財產稅的一種
財產稅是整個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概念上來說,財產稅是指以納稅人所擁有和支配財產本身(財產的價值或數量)為課稅對象的稅收統稱,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相比所得稅是對國民生產的流量課稅,財產稅則是對社會財產的存量課稅,其價值并沒有參與再生產的循環。財產稅以財產的可轉讓性和可保有性,又可分為財產轉讓稅和財產保有稅。
我國現行財產稅制中的主要稅種有房產稅、車船稅和契稅。物業稅也是財產稅的一種。物業稅的本質的實際內容就是房地產保有階段的稅收。物業稅,是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征稅,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按照不動產的價值都要繳付的一定稅款。物業稅的課稅對象是不直接參與流轉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由不動產的所有或支配人直接承擔而很難轉嫁。因此,物業稅具有財產稅的主要特征,屬于財產稅的范疇。
2、物業稅設計的理論基礎
一般說來,盡管國內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開征物業稅,但是關于物業稅的理論基礎卻存在較大的分歧,主要有“公平論”、“稅制完善論”、“財政收入論”、“受益論”和“資源配置論”等觀點。
(1)征收物業稅的“公平論”。“公平論”包括普遍征稅和平等征稅。所謂普遍征稅,是指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也即所有有納稅能力的人都應毫無例外地納稅。所謂平等征稅,是指所有的納稅人依照其所擁有的不動產價值取得的收入或實際支出等客觀因素來確定。稅收的公平標準主要是依據能力原則,要求納稅人應當根據他們的支付能力納稅。公平論是稅收理論的基礎,具有普適性,可適用于物業稅。物業稅對財產收入的公平調節功能,優于所得稅。但是單純強調物業稅的公平說,并不能真正反映物業稅的本質和特征。
(2)征收物業稅的“稅制完善論”。該理論認為完善的現代稅制應包括所得稅、商品稅和財產稅這三大體系。稅制完善論從稅收功能角度來認識物業稅,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實用性。但是,一個稅種的設立并不單是為了使稅收體制在理論上得到完善而存在,更重要的是該稅種的設立所能發揮的作用。因此,單純的稅制完善說也不能反映物業稅的本質和特征。
(3)征收物業稅的“財政收入論”。稅收都具有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和作用,對土地、房屋等課征物業稅,是為滿足財政支出需要,而籌集國家財政收入。依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物業稅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在我國現行稅制下,中央稅收比例較大,地方稅收較低,使得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是通過土地出讓金取得,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為問題。該理論認為物業稅的開征實際上是把一部分的一次性收入變成了長期現金流,增強了政府收入的長期性,激勵地方政府做出更有利于地方經濟發展的決策。
(4)征收物業稅
的“受益論”。物業稅“受益論”出現在20世紀60年代,是指以稅收主要為納稅人服務,即完全用于地方公共服務的提供,并沒有帶來福利的損失。受益論的觀點主要建立在兩大假設的基礎上——“用腳投票”和“城市土地利用分區”。在這種理論下,住戶不會因物業稅的征收或提高調整其房屋消費,個人按照對住房和公共服務的偏好選擇居住地區,配置到公共部門的資源是有效的,因為財產稅每年列支的稅費,相當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務的成本。
(5)征收物業稅的“資源配置論”。征收物業稅的“資源配置論”是建立在征收物業稅的作用方面來論述的。這種觀點將物業稅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期望通過征收物業稅達到合理配置土地等資源的作用,促進社會公平,優化資源配置。這種觀點需要國家在研究現行已經開通和征收房地產使用稅費的基礎上,合理計算并重新設計部分稅種,達到科學管理的目的。綜上,在各種有關理論的爭論中,本文比較傾向于“公平論”、“受益論”和“資源配置論”。物業稅的實施,必須以實現公平為基本目標,并體現地方政府公共服務的提供程度,這對地方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是非常有現實意義的。
3、開征物業稅的意義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內外的相關成功經驗表明,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高效完備的稅收制度。建立“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稅制體系已被國際證明為有效的市場調控的手段。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的諸多弊端難以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地產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而開征物業稅則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必然選擇,也是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存在稅權劃分不清、稅種設置不完整、計稅依據和征收范圍不合理、稅收政策不統一、配套的輔助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完善稅收體系工作,需要多個部門的共同協作和努力。本文期望以研究物業稅開征為契機,對設計適合我國稅收體系的稅基價值評定進行初步研究。
4、物業稅稅基評定中的“中國特色”
稅基即“課稅基礎”,具體有兩種含義:一是指某種稅的經濟基礎,例如流轉稅的課稅基礎是流轉額,所得稅的課稅基礎為所得額,選擇稅基是稅制建設上的一個重要問題,選擇的課稅基礎寬,稅源就比較豐富,調控的力度也會比較大;二是指計算交納稅額的依據或標準,即計稅依據或計稅標準,包括實物量與價值量兩類。
對于物業稅的稅基評定來說,課稅基礎應該是納稅人所擁有的“物業財產”。中國《民法通則》第5章第1節對所有權進行規定時,就使用了財產所有權概念。此處的財產,其實指的就是從法學角度所理解的物的概念。但我國《擔保法》第34條規定的財產,既包括物,也包括土地使用權等權利;中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的個人財產,同樣既包括物,也包括著作權、專利權等權利。這說明在中國現行法律中財產既可以指客體又可以指對客體的權利。所以說,物業稅的稅基評定就是對征稅客體和對客體的權利的價值評定。中國法律中對財產這個概念的解釋,為物業稅的稅基認定范圍掃清了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障礙——土地的國有性質。
眾所周知,我國的土地是國家所有的,土地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房地產的升值歸根結底為土地的升值。土地的使用權是使用人的權益,也可看作是使用人的財產。因此,物業稅的征稅對象應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對物業稅稅基的認定,應該是土地使用權價值和房屋所有權價值的統一,至于是分開征稅還是統一征稅,應視我國物業稅的稅制設計具體而定。
二、物業稅稅基價值評定的幾種觀點
1、稅基評定的“基準地價說”
這種觀點認為,物業稅的稅基價值認定可以直接通過基準地價簡單得到。《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對基準地價的定義是:“基準地價是指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對現狀利用條件下不同級別或不同均質地域的土地,按照商業、居住、工業等用途,分別評估確定的某一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平均價格”。認為基準地價是我國地價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了我國城市土地市場中地價的變化趨勢,是我國政府法定的公示地價之一。在剛剛開始研究制定基準地價時,期望其能夠成為國家對地價進行宏觀調控的依據和政府征稅的客觀依據,引導土地充分利用和合理流轉。但事實證明,我國房地產市場經過多年的發展之后,基準地價已經不再適用,且基準地價也不適合作為物業稅稅基價值的評定基礎。
(1)基準地價的形成基礎不夠科學。我國城鎮土地定級估價開始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當時土地市場很不發達,為了揭示城鎮土地資產的價值,實行“以城鎮土地分等定級為基礎、土地收益為依據、土地市場交易樣點為參考”的城鎮基準地價評估方法。城鎮土地的定級采用的是多因素綜合評價法,即根據影響城
鎮土地級別的因素因子,對城鎮土地的質量進行綜合評價,劃分出土地的級別。在土地級別劃分的基礎上,搜集每一個級別的交易樣點,將每一個級別的交易樣點地價分用途進行平均,得到每一個級別每一用途的平均價格,作為基準地價。這種方法存在明顯的弊病,由于在城鎮土地定級的過程中,因素因子的選擇、因素因子的影響權重、因素因子的等級功能分數、劃分土地級別的數目等都是人為確定的,使得定級過程中的隨意性很強。
(2)基準地價數據陳舊,已經無法滿足需要。以上海市基準地價為例,目前的基準地價體系是1998年的,2003年有所修訂,但數據與現實土地交易價格相差甚遠。2007年9月,上海青浦趙巷地塊成交的樓面單價近萬元,該地塊的基準地價僅為700元/平方米,成交價格已是基準地價的近15倍。因我國經濟有著日新月異的變化,這對基準地價的調整造成了不少壓力,許多小城鎮尚沒有建立基準地價體系,有的雖然建立了相關體系,但基準地價已經數年沒有更新,形同虛設。
(3)基準地價僅僅是“土地使用權區域的平均價格”,物業稅的稅基價值不僅包括土地還包括房產,因此,基準地價不適合作為物業稅的征稅依據。即使僅將基準地價作為對物業稅征稅過程中對土地價值的征稅依據,其脫離現實情況的數據不能真實反映納稅人擁有財產存量的多少,也會造成稅收的損失和不公平性,從而無法實現開征物業稅的意義。
2、稅基評定的“市場交易價格說”
這種觀點認為,物業稅的稅基價值評定可以直接通過對市場交易價格的分析和調整得到。認為市場交易價格最能反映納稅義務人擁有財產的多寡,通過分析剔除交易價格中的不理性因素,以此來評定物業稅的稅基價值。但這種觀點有不少弊病。
(1)雖然有市場可比的交易價格,但物業稅的征收對象是以被“占有”形式存在的,并未在征收階段實際參與市場交易。以變動的市場價格衡量納稅人占有的存量財產,在稅收上缺乏統一的標準,且財產所有人并沒有通過財產市場價格的漲跌獲得任何利益。因此,以市場交易價格征稅有一定的不公平性。
(2)公開市場價格的取得和應用存在一定難度。市場交易的公允價值是指信息完全對稱的情況下,無關聯的買賣雙方自愿公平交易所形成的價格,而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信息完全對稱的市場不可能存在,尤其房地產市場是一個發育不成熟的半市場化行業,公允價值很難得到。即使調整后的市場價格能夠反映理論上的公允價值,其取得和應用由于市場的多變性和征稅對象的獨一無二性都存在一定難度,可操作性極差。
(3)市場交易價格不能反映征稅客體的理性價值。在經濟學中,存在信息完全對稱的市場狀態,而現實的市場卻存在著許多信息不對稱和非理性因素。物業稅的征收要體現“公平論”、“受益論”和“資源配置論”的主要觀點,就不能僅僅依靠市場的力量去確定稅基的價值。稅基價值的評定要能夠引導市場價格的良性發展,而非簡單地肯定、迎合和追逐市場價格。因此,市場交易價格也不可取。
3、稅基評定的“評估價值說”和“認定價值說”
理論界對于物業稅稅基比較肯定的觀點應該是“評估說”和“認定說”。這兩種觀點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相悖的觀點。相同的地方是指“評估說”和“認定說”都認為物業稅的稅基價值評定工作應該由專業人士來從事,而其相悖之處在于對從事物業稅稅基評定工作的機構的性質和組織方式意見不一。大多數國家的物業稅都以房地產的評定價值作為計稅基礎,且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財產評定體系,有專門的財產價值評定機構。以專門機構的評定價值作為稅基價值有以下優點。
(1)按專門機構的評定價值征稅,能比較客觀地反映房地產價值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使多占有財產的納稅人多繳稅,少占有財產的少繳稅。按評定值征稅可以較好地調節土地級差收益,保護土地資源,也可以促進納稅人合理利用房產、土地,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和促進房地產資源的有效配置。
(2)按專門機構的評定價值征稅,稅基具有彈性。隨著房地產市場價值的漲跌,房地產價值隨之上下浮動,評定價值也會相應調整,體現了公平的原則。但評定價值不會完全按照市場交易價格變化,而是在剔除了市場的非理性因素而得出的合理價格,能夠充分體現專業性。
(3)按專門機構的評定價值征稅,對社區的公共投入可以得到相應回報。社區公共投入增加會提高社區內財產的市場價值,而財產市場價值的提高又會帶來稅收收入的增加,使得居民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符合征收物業稅的“受益論”。
按照專門機構的評定價值征稅具有以上優點,但這些優點都要依靠合適的制度設計才能夠發揮。在制度設計方面,必須使政府部門和評定機構既可以
互相協作,又可以互相制衡,高效、公正地完成整個物業稅的征收工作。但“評估說”和“認定說”之間也有不同的觀點,在于這兩種觀點對物業稅稅基評定的機構性質和組織方式認識不同。
“評估價值說”認為物業稅稅基價值應由“評估”得到,“評估”是一個中介行為用語,指社會中介通過現有的評估方法,確定物業稅稅基的方式:“認定價值說”認為物業稅稅基價值應由“認定”得到,“認定”不是一個中介行為,帶有“定”的性質,“認定權”應由國家設立的專門機構行使,以保持涉稅財物價值認定的權威性和可靠性。
三、物業稅稅基評定的路徑選擇
要確定物業稅稅基認定的路徑首先要分析物業稅稅基認定的利益相關者,畢竟,一種制度設計的最終出臺是依靠利益相關者各方的博弈而最終形成的。
1、物業稅稅基評定的利益相關者
物業稅稅基評定的直接利益相關者包括:物業稅的繳納者、地方政府、國家相關部委和稅基認定機構等;與物業稅稅基評定的間接利益相關者更是種類繁多,例如開發商、商業銀行以及房地產相關產業等。各類參與者的利益訴求不一樣,受到的資源約束不一樣,對物業稅稅基評定的態度也不一樣。在物業稅稅基評定制度形成的過程中,這些利益相關者都會從自身的訴求出發,參與共同博弈,最終達到均衡。分析物業稅稅基評定的利益相關者就是期望通過分析這些參與者各自的不同目的和行為,從而設定使整個物業稅稅收體系良性發展的機制。
2、稅基評定價值應當對物業交易價格有引導作用
在價值和價格兩個詞越來越被混用的今天,我們不得不重述價值和價格的區別:價格是價值的外在表現形式,是隨價值上下波動的,偶爾會偏離價值較遠。因此,價格和價值兩個詞絕對不應混用。物業稅稅基評定的一大使命就是稅基認定價值應當對物業交易價格有引導作用。因此,稅基評定是對征稅客體“價值”的認定,這同樣符合物業稅征收的“公平論”,剔除了市場價格的非理性因素。
3、由公立機構負責稅基評定更加符合中國國情
物業稅稅基評定的路徑選擇就是指稅基評定的途徑——是通過中介機構以及公立機構來實現。根據國內外的研究結論和上述分析,本課題認為物業稅稅基評定還是宜選用公立機構,理由有以下幾方面。
(1)從利益相關者博弈過程來看,公立機構能夠更平等的完成制衡職責。由物業稅的利益相關者分析,其構成各方屬于社會的“強勢群體”,如果由社會中介機構評估稅基,則中介機構的性質和“唯利是圖”的經營模式注定很難完成在整個機制中的制衡作用,最后很可能淪為某一利益集團的附屬物。如果由國家公立機構完成稅基的評定工作,能夠保證各個利益集團力量的對等,很好地完成制衡任務,并保護納稅人的利益。因此,本課題研究認為,物業稅稅基評定應該由公立機構完成,或者即使不由公立機構完成,也應該由公立機構履行對中介機構的指導和復核職能,促使中介機構行為的規范化,并在納稅義務人在稅基評定方面產生稅收爭議的時候,提供一個“認定”之所。
(2)從公立機構的性質和財力保障來看,更能夠保證稅基評定的公允性和準確性。公立機構由國家授權成立,其組織形式較為規范,財力有保障,可以公允獨立地完成稅基評定工作。從稅基評定機構的長遠發展來看,其還能從工作中促進評定方法的改進,進而引導評估中介行業的發展。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稅基評定都是由公立機構完成的。例如英國開征的住房財產稅,其住宅房產的價值是由其國內政府的內設部門進行評定的,美國各地政府也都擁有自己獨立的房地產評定部門。另外,我國香港特區政府則成立了差餉物業估價署從事專門評定工作。
(3)從全國物業稅征收體制來看,稅基評定宜采用分級管理的方式,使稅基評定機構與稅務部門層層對應??紤]物業稅征收的可操作性,物業稅稅基評定和救濟機制宜采用分級管理方式與稅務部門層層對應。例如縣級物業稅征收的稅基價值評定工作應由縣級稅基價值評定機構完成,市級物業稅征收的稅基價值評定工作應由市級稅基價值評定機構完成,稅收救濟應使產生稅基價值評定爭議的當事方可以向上級稅基價值評定機構反映。如果采用中介機構評估稅基價值的方式,則稅基評定爭議必須向公立機構提出申請,以保證爭議救濟的公正性和嚴肅性。
本文認為,我國物業稅的開征肩負著促進資源利用效率、完善稅制的重要職責,應該遵循公平、客觀、科學的原則,對物業稅理論的研究也應是長期的。本文從物業稅稅基評定的理論基礎和路徑選擇提出了部分看法,期望通過對制度的研究,促進物業稅的早日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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