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車船稅實施條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車船稅實施條例范文1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對節約能源的車船,減半征收車船稅;對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征車船稅。
二、對于減免車船稅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聯合《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船舶)減免車船稅的車型(船型)目錄》實施管理。
對于不屬于車船稅征收范圍的純電動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聯合《不屬于車船稅征收范圍的純電動燃料電池乘用車車型目錄》實施管理。
三、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減免車船稅目錄管理規定
(一)認定標準。
1.節能型乘用車的認定標準為:(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和雙燃料乘用車);(2)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優于下一階段目標值,具體要求見附件1;(3)已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
2.新能源汽車的認定標準為:(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和其他車輛;(2)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3)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最大電功率比大于30%;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綜合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現行的常規燃料消耗量標準中對應目標值相比應小于60%;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含輕型、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同類車型相比應小于60%;(4)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要求。具體要求見附件2。
3.節能型商用車和其他車輛的認定標準另行制定。
(二)申報程序。
符合上述認定標準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輛,包括目前正在生產(進口)及已經生產(進口)的車輛,由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列入《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減免車船稅的車型目錄》或《不屬于車船稅征收范圍的純電動燃料電池乘用車車型目錄》(以下統一簡稱為《目錄》)的申請。申請材料格式見附件3。
(三)《目錄》審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申請情況組織審查,不定期《目錄》公告,明確不屬于車船稅征收范圍的純電動、燃料電池乘用車的車型,明確屬于車船稅減免范圍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的車型。
(四)《目錄》核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開展《目錄》車型專項檢查,對《目錄》車型產品質量、性能指標進行抽樣核查。汽車生產企業、進口汽車經銷商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質量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產品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虛假信息騙取《目錄》資格的汽車生產企業、進口汽車經銷商,取消該申報車型享受車船稅相關優惠政策資格,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四、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船舶的認定標準、目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五、為促進節能和新能源技術的不斷進步,根據我國車船的標準體系、節能評價體系、技術進步和型號變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適時修訂、調整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的認定標準,完善相關認定辦法。
六、本通知所稱節能汽車,是指以內燃機為主要動力系統、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優于下一階段目標值的汽車。
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主要或全部使用新型能源的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純電動汽車,是指由電動機驅動,且驅動電能來源于車載可充電蓄電池或其他能量儲存裝置的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是指具有一定的純電動行駛里程,且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可從非車載裝置中獲取電能量的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是指以燃料電池為動力源的汽車。
七、各級財政、稅務部門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訂具體落實辦法,認真做好《目錄》車型車船稅減免工作。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本通知傳達到本地區內相關汽車生產企業、進口汽車經銷商,并督促汽車生產企業、進口汽車經銷商做好《目錄》申報等工作,積極落實好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車船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
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規定,根據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情況,在廣泛聽取產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相關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裝備和產品目錄、進口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目錄、進口不予免稅的裝備和產品目錄等予以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見附件1)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2年修訂)》(見附件2)自2012年4月1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本通知附件1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2年修訂)》(見附件3)自2012年4月1日起執行。對2012年4月1日以后批準的按照或比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列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照章征收進口關稅:
(一)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
車船稅實施條例范文2
6月23日傍晚,北京遭遇十年以來最大降雨,局部地區雨量達到百年一遇標準。大雨導致多條環路及主干道積水擁堵,部分環路斷路,地鐵1號線、13號線、亦莊線等線路部分區段停運。北京市公安交管局網站的實時路況顯示,截至23日18時,降雨給北京交通造成很大影響,尤其是西部和南部地區,降雨強度大,造成西四環五路橋、豐北橋,南四環大紅門橋,西三環蓮花橋、豐益橋,西二環菜戶營橋、白紙坊橋,菜戶營南路鐵道橋,南三環洋橋下路口等路段中斷無法通行,個別路段積水甚至達到1米多深,北京市區南二環、南三環、北二環、北三環、北四環全線的東向西方向車輛排隊行駛緩慢。
■ 點評:天公不作美,廣州內澇沒多久,今年江淮一帶水還沒排干凈,北京接著也內澇了。由此可見,國內的市政基礎建設僅限于我們眼看的地上部分,至于地下排水系統則肯定是“滿目瘡痍”,暴雨來得及、來得猛是一回事,但排水系統的“不作為”是這次京城內澇的主要原因,試想如果將城市地上建筑的一半財力投入到地下排水系統的建設中,何庸之有!
車船稅讓利節能車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其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根據征求意見稿,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免征車船稅,其他混合動力汽車按照同類車輛適用稅額減半征稅。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7月14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確定車輛具體適用稅額時,應當遵循綜合考慮本地區車輛保有情況和稅負狀況;乘用車應當依排氣量從小到大遞增稅額;客車應當依照大型(核定載客人數大于或者等于20人)、中型(核定載客人數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分別確定適用稅額;根據本地區情況變化適時調整。
■ 點評:其實,發展節能型新能源車,不在于推出新車型和新技術,只要做好兩件事,一件是配套的充電電樁;另一件是在價格上切實讓利。不用誰動之以情,誰都會曉之以利,買車價格便宜,用車費用低,充電省事快速,也就沒人愿意扎堆去買傳統動力轎車了。
美研發預知堵車設備
針對城市交通堵塞,人們已經普遍使用谷歌、微軟等技術公司研制的“實時路況”軟件,然而很多時候,等到人們發現前方有堵車時,已經為時過晚,來不及改道了。IBM公司和加州交通局開發的一個“堵車預警系統”會收集每輛汽車的GPS信息,通過數學模型,在堵車尚未發生時便可以預測出哪兒會發生擁堵,市民們甚至可以提前多達40分鐘便得知交通路況。這個系統顯示的,與其說是“實時路況”,不如說是“未來路況”,它顯示的是很近的未來將發生的路面狀況。這一系統一方面有著傳統的實時路況系統,另一方面,又結合了日常的,和已經發生了的交通出行模式,通過數學模型預測出可能將在哪兒發生堵塞,司機甚至可以提前40分鐘就知曉哪個路段將難以前行。
■ 點評:實時路況技術是個好東西,如今后裝的導航產品逐步開始實現telematics功能,起碼哪條路段在堵車可以清楚知道,但美中不足的是,在城市以外的郊區,數據覆蓋顯然力不從心了,不過未來,實時路況信息技術肯定會大大的向前發展。至于未來路況?一旦城市里的實時路況信息做好了,也就不存在所謂的未來路況信息了。
人民日報曝光公路亂象
上世紀90年代,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現象十分嚴重,不僅極大增加了物流成本,還造成民怨沸騰。因此,從1994年起,國家開始對公路三亂不斷進行治理,但治理17年之后,亂象依舊。歷時17年的治理,公路亂罰款的現象始終不能得到有效遏止,根源何在?最主要的難點是我們至今沒有徹底切斷地方財政和基層執法部門與罰款之間的利益紐帶。盡管《行政處罰法》要求地方財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執法部門返還罰款,但在私利面前,一些地方依然置國法于不顧,地方財政和執法部門合伙分發罰款。
■ 點評:記得2007年時,輿論就曾大規模就公路收費問題展開過討論,事隔4年后再來,公路收費巋然不動。這倒不是說公路收費不應該,但起碼應該區別對待,如詬病頗多的廣深高速,在收回投資后,收費依舊,作為中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廣深高速之牛是中國高速收費之貴群像的一個代表,倒有幾分“此山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打此路過,留下買路財”的山大王氣息。
比亞迪低調重歸A股
時隔三年再度沖擊A股的比亞迪,削減了35.13%的融資規模,董事長王傳福在網上路演時表示,巴菲特不會趁A股回歸之際大舉拋售手中所持比亞迪股份。根據公司公告,發行價定為每股18元,對應市盈率為20.47倍,低于主承銷商瑞銀證券此前給出的21.08元至30.81元的詢價區間。比亞迪董事長王傳福在網上路演時表示,投資者巴菲特目前對公司投資額2億美元,其持股并無拋售限制但目前未有減持。根據比亞迪的公告,發行價格為18元/股,對應市盈率為20.47倍,此次發行股票數量為7900萬股。這與比亞迪此前打算募資21.92億元銳減了35.13%。
■ 點評:上市融資是企業做大后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必然之路,國內很多實業企業多選擇在香港上市,其背后的潛臺詞頗多。和市場型股市相比,國內不管是滬市市場、深市市場,或者是中小板或者未來的國際板,政策性干擾因素太多。
海外國內油價還相差懸
6月15日,紐約商交所7月輕質低硫原油期貨合約結算價暴跌4.56美元,至每桶94.81美元,跌幅4.6%。盤中最低曾跌至94.01美元,創2月22日以來的最低水平。這也是國際油價連續第4個交易日低于每桶100美元。
車船稅實施條例范文3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稅收優惠;捐贈制度
文章編號:1008-4355(2011)02-0010-07
收稿日期:2010-02-16
基金項目:2010年貴州省教育廳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地項目“完善我國稅收優惠制度研究――基于非營利組織視角的分析”(10JD20)
作者簡介:李玉娟(1977-),女,貴州遵義人,貴州省教育廳經濟學發展與應用研究中心研究員,貴州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中圖分類號:DF43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2.02
中國非營利組織稅收優惠制度的發展以2008年作為一個分水嶺,就在這一年,旨在促進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稅收優惠法律政策相繼出臺。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同時生效實施;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同時生效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同年聯合下發《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2009年3月10日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金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審核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0年11月28日財政部印發了《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如此密集的法律措施,與之前已經實施的法律法規存在哪些區別?這些措施會對中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產生怎樣的影響?實踐中這些措施還存在怎樣的問題?本文將在對新舊法規對比的基礎上,結合非政府組織的具體實踐,嘗試對這些問題進行解答,希望能為促進中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略盡綿薄之力。
一、我國非政府組織稅收優惠制度的最新發展
非政府組織的稅收優惠問題屬于非政府組織理論研究的傳統內容。在2008年之前,早已有學界前輩進行過研究。最早的經典論著當屬1999年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蘇力等人的著作《規制與發展――第三部門的法律環境》,但這本書涉及第三部門的整個法律環境,并不局限于稅收領域;緊接其后,張守文教授于2000年在《法學評論》發表了《略論對第三部門的稅法規制》一文,專門討論第三部門的稅法環境。這篇文章可以稱得上該領域的奠基之作,后來的研究者幾乎或多或少都受其影響。之后隨著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的迅猛發展,對該領域進行研究的人越來越多,但受到當時中國法律現狀的制約,這一時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介紹國外的相關理論和實踐及中國存在的差距。代表性的譯著有:貝爾,布查爾特,艾德勒,等.通行規則:美國慈善法指南[M].金錦萍,等,譯.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07;代表性論文有:安體富,王海勇.非營利組織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與改革取向[J].地方財政研究,2005,(12);代表性碩士論文有:陳麗.我國非營利組織稅制問題研究[D].蘇州大學,2007。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專門成立課題組在《稅務研究》2004年第12期發表文章《非營利組織稅收制度研究》。從一般意義上講,國家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從大的方面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對非營利組織本身的稅收優惠,第二層次是對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企業和個人實行的稅收優惠。本文對2008年新法規的剖析也將從這兩個方面結合法規的具體規定而展開:
(一)對非營利組織本身的稅收優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第4項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是免稅收入,但并未給出具體標準?!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回答了“什么是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這個問題。根據該條例第84條的規定,所謂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條例第85條回答了第二個問題:“什么是符合條件的收入”。非營利組織獲得的國家財政撥款、捐贈收入、銀行存款利息以及社會團體所收取的會費免征企業所得稅,但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性活動,無論是否與其宗旨相關,所獲得的收益都將被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企業和個人實行的稅收優惠
1.企業進行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
1993年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而《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從3%到12%,提高幅度之大,遠超過許多業內人士的預計,這樣規定可以更好地激勵企業進行公益捐贈。
2.企業進行公益捐贈稅前扣除稅基發生變化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稅基是“應納稅所得額”,而《企業所得稅》規定的稅基是年度利潤總額。這兩個概念有什么區別呢?《企業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簡單地說,應納稅所得額為收入總額減去各項扣除。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利用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那么,何為年度利潤總額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年度利潤總額是年度收入總額減去年度總成本,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盈利。年度利潤總額是年度收入總額減去年度總成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年度收入額減去成本,還減去允許的各項扣除。也就是說,在年度收入總額一定的情況下,年度利潤總額大于至少是等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這樣,在比例一定的情況下,以利潤總額為基數計算扣除,一般都大于至少是等于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基數計算的扣除,但都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就是說,以利潤為基數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表明對企業公益性捐贈的稅收優惠力度在增大。
3.對個人進行公益捐贈時的稅前扣除比例予以明確
《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薄秱€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p>
(三)明確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條件
非營利組織要鼓勵更多的企業和個人向其捐贈,前提條件就是要享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這種資格的申請條件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2條中表述為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條件,它包括:(1)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3)全部支持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4)收益和營運結語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5)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6)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7)有健全的財物會計制度;(8)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9)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針對第9項的兜底性條款,《通知》第4條作出了概括性界定:(1)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1)項到第(8)項規定的條件;(2)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3)基金會在民政部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登記在3A以上(含3A),登記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應當在申請前1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登記在3A以上(含3A),登記1年以下的基金會具備本款第(1)項、第(2)項規定的條件;(4)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依法登記3年以上,凈資產不低于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锻ㄖ返慕缍ǚ浅>唧w,將指標進行量化,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了過去行政審查的隨意性。同時,資格的申請和民政部的年檢掛鉤,資格的獲得不是一勞永逸的;當年檢不合格、達不到上述條件時,資格將被取消,這種動態的監管方式更有利于鞭策非營利組織的發展。
(四)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程序日益完善
2008年前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陸續授予特定基金會和社會團體捐贈人稅前扣除資格,共有20個左右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獲得其捐贈人的稅前全額扣除資格,50個左右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獲得稅前按比例扣除的資格。但由于這些稅前扣除的資格都是國家稅務總局逐個審查通過,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程度的行政隨意性,并且因為稅收優惠在程度上的人為差異,導致慈善資源向個別非營利組織過度集中的不公平現象[1]。但《通知》明確規定了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程序:(1)由中央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2)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申請;(3)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按照上述管理權限,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分別每年聯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企業和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群眾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同時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報告;(2)登記證書正本、副本復印件;(3)組織章程;(4)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受贈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注冊稅務師的鑒證報告;(5)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年檢結論、評估結論。
二、現行稅收優惠制度存在的問題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盡管與2008年前的無序狀態相比較,目前關于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制度已經基本形成體系,既有對非營利組織本身的稅收優惠,也有對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企業或個人的稅收優惠;既有法律層面的宏觀把握,也有行政法規的具體細化。這種變化一方面是我國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結果,另一方面也是我國非營利組織自身建設不斷完善的結果。然而,從非營利組織的具體實踐來看,還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稅收優惠僅僅涉及所得稅,其他稅種尚未完善
現在政府開征的稅種有21個之多,但由于非營利組織的業務大都比較單一,日常真正要交納的稅種大概只有6、7個。除了企業所得稅外,主要有:第一,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6條的規定,對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該規定顯然是針對科研、教育機構和殘疾人福利組織的。第二,營業稅。對非營利組織的優惠較多,主要體現在《營業稅暫行條例》第6條。該條規定免征營業稅的項目主要有: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等[2]。第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從中可以看出,除了企業所得稅外,其他稅種的優惠都還停留在行政法規的層面,法律位階較低,分布散亂,有一定的執行難度。
(二)享受稅收優惠的主體依然是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未考慮大量的草根非營利組織
從本文第一部分介紹的法條來看,現階段我國對非營利組織實行的稅收優惠,無論是對非營利組織本身的優惠還是對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企業或個人實施的優惠,都有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在民政部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換句話講,那些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這個眾所周知的原因即是我國目前對非營利組織實行的“雙重登記管理體系”,為避免沖淡主題,筆者在這里不再累述該制度的缺陷,相關的論述已經非常多。未能在民政部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盡管在數量上占據絕對優勢,盡管在各自的領域內運作得有聲有色,甚至在國外也有一定的影響力,無論如何都不可能享受這樣的稅收優惠。為了能夠享受政策優惠,很多優秀的非營利組織不得不另辟蹊徑。早在2007年,借勢中國紅十字會,著名影星李連杰就成立了“中國紅十字會李連杰壹基金計劃”。就在第二年10月,非公募機制的上海李連杰壹基金公益基金在上海民政局注冊成立。為什么李連杰在擁有了公募基金身份的“壹基金計劃”外,還要注冊一個非公募基金呢?原因就在于“壹基金計劃”只是紅十字會下的一個計劃,不是法人實體,沒有注冊登記,無法獲得法律上的合法身份,很多活動都不能開展,包括申請稅前扣除資格。與國內著名基金會合作,借用它們的賬戶,是不少草根民間組織的折中之舉。比如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合作,接受捐贈就合法了,但花錢的時候必須經他們同意,還要交5%-10%的管理費[3]。這些規定極大地制約了草根非營利組織的發展。
(三)相關法律法規的行政執行效率較低,導致實踐中非營利組織積怨較大
2008年密集的法律法規的出臺,讓長期壓抑的非營利組織受到極大鼓舞,他們對新法的實施曾經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甚至有媒體預言:這標志著中國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春天終于到來了。然而,由于長期積累的官僚作風和官僚習氣,這些曾被寄予厚望的措施并沒有如想象中那般鼓舞人心。相反,由于預期過高,部分非營利組織甚至感覺到比過去更苛刻。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青基會)是中國成立較早、聲譽較好、影響力較大的公募基金會。它成立于1989年,早在21年前即發起實施了具有廣泛聲譽和影響的民間公益事業――“希望工程”。但在2008年底它卻收到了稅務機關開出的5500萬元的天價稅單。這筆稅來源于2008年汶川地震期間青基會接受的4億元捐款,其中2億元被撥付災區,結余款仍有2億元,按2008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的稅率計征,青基會就要掏出5500萬元繳付國庫。當然青基會早就申請了免稅資格認定,但認定過程之復雜遠遠超過他們的預期。從2008年底三部委聯合《通知》以來,一直到2009年8月20日,三部委才公布“2008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 ,全國共有66家非營利組織獲得資格,同期也公布了“2009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只有3家非營利組織榜上有名。在此期間,青基會為了免交這筆天價稅單,聯合國內另外幾家有類似遭遇的基金會聯名進行抗議。具體的案例,參見:章劍鋒.中國公益基金會“抗稅”實錄[EB/OL].[2010-12-11].省略/articles/1942/single.這種抗議活動不僅不利于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更不利于我們建立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
(四)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收入征稅令人困惑
新法明文規定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收入應當按規定征稅。根據目前的法律,公益性基金會每年用于公益事業的總支出額必須達到上一年凈資產余額的8%?,F實的情況是很多基金會如果把當年的收入扣除25%的所得稅后,達不到8%的公益支出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動用本金,將導致本金趨于減少,增值收入不能持續,基金會規模將日益萎縮。私募基金會的日子更不好過。因為私募基金會不像公募基金會可以通過廣告進行公募,他們要募款本身就很困難,要將慈善公益金進行保值增值又陷入困境:放在銀行里,看似保險,卻是負利息,本金不少,但不能跟CPI(居民價格消費指數)競爭……買股票、買基金等看似受益高的領域又冒大風險?!斑\氣好的靠投資掙到了些錢,但統統又得先上交25%的稅,而一旦投資失敗,基金虧空,那就自己哭天喊地去吧?!蹦壳皣鴥人侥蓟饡念I軍人物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就面臨同樣的問題。2009年友成增值3000多萬元,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要上交750萬的所得稅。這極大地挫傷企業辦大型基金會的積極性,對于企業出資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來說,把原始基金控制在最小,花多少注資多少倒是最省心的運作模式了。北京萬通基金會是第一個吃螃蟹的機構。2008年4月注冊成立時,原始基金數額為400萬元人民幣。到了2009年,已經變更為200萬元。作為全國原始基金數額最高的非公募基金會,華民慈善基金會2008年3月注冊成立時原始基金是2億元,曾經信心勃勃地宣稱要在10年內做成百億元的基金會,但現在卻積極主張把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縮小到法律允許的最低限度――在中央政府有關機構登記的以2000萬元為限,在地方政府有關機構登記的以200萬元為限[4]。不少基金會對此問題都很困惑,他們認為既然是非營利組織,所有的收入不能用于分配,那么無論收入是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只能用于公益事業,為什么還要對營利性收入征稅呢?
三、促進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轉變觀念,放水養魚
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非營利組織還處在發展的初期階段。美國聯邦稅務局免稅司2008年11月的年度報告稱,美國全國享有聯邦免稅待遇的組織大約有180萬個,它們擁有的總資產超過3.4萬億美元,雇傭的工作人員達到940萬人,約占美國總就業人數的7.2%[5]。根據中國社會組織網公布的統計數據,截止2008年底,全國共有民間組織413660個,職工4758332人,遠遠低于美國水平;同時,作為接受捐贈的主力軍,中國的基金會規模更不能適應當前中國捐贈事業的發展。截止2008年底,全國共有基金會1597家,其中公募基金會943家,非公募基金會643家,境外基金代表機構11家,當年捐贈現金收入535983.6萬元,實物折價171102.7萬元。上述數據是筆者根據中國社會組織網(chinanpo.省略/web/index.do)公布的統計數據計算而得。根據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統計,2009年中國所有基金會的資本規模,包括政府撥款、會員費用和捐贈,共有1800多億元,遠遠不如美國蓋茨基金會一家的資本規模[3]。非營利組織目前的狀況和當年民營企業的狀況非常相似,不同的是,為了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從上到下都給予了很多扶持,但對于起步階段的中國非營利組織而言,其發展環境就困難了許多。因此,解決上述問題的首要前提還是要轉變觀念。調查表明,目前在政府層面真正意識到非營利組織的重要性并予以扶持的并不多,而且非常有意思的現象是,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同樣和經濟發展水平相對應。越是經濟發達的地區,對非營利組織的政策環境越寬松,該地區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勢頭越好。以2008年為例,我國基金會數量排名全國前五位的省份依次是:廣東、江蘇、浙江、上海、北京。資料來源:《2008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
(二)對營利收入不應進行征稅,而應通過信息公開,加強監管
從通常的法律分析角度看,非營利組織也是特殊企業,就像不事經營的事業單位一樣,當他們取得了應稅收入時,就要交稅。有的法律專家認為,免稅收入只限于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收入,發生了營利性收入,自然屬于應稅范疇,否則社會上所有飯店開業前都先找非營利組織合作,或者先成立非營利組織,再以此名義開飯店,就很方便避稅了。站在法律的角度看,這樣的觀點無可厚非,但持這種觀點的人顯然對非營利組織的具體實踐并不了解。通過上述的分析,我們已經可以看到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收入征稅的不利后果。筆者的觀點是:對這一塊收入不是不應該監管,而是監管的方式不對。應通過信息公開,加強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管。2010年7月8日,基金會中心網(省略.cn)在北京宣布啟動,全國1858家公、私募基金會的基本信息在這一天正式向全社會公開。然而,在所有基金會中,僅有620家公布了財務信息,而公開項目信息的只有24家?!吨袊嗄陥蟆飞鐣{查中心近日公布的“捐款透明度公眾調查結果”顯示,“透明度”是當下中國公眾對受捐機構的首要要求;對目前公益機構的信任度表示“不滿意”和“非常不滿意”的公眾占到31.9%。針對這項調查,零點研究調查咨詢集團董事長袁岳表示,此項數據是通過網絡調查而來,更全面的數據恐怕會更不樂觀。在基金會中心網上,網友可以通過關鍵詞和地理位置找到自己關注的基金會。目前網上可以看到的信息包括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業務范圍等,在基本信息外,網友還可以看到部分基金會的財務報告、項目運作情況[6]。因此,與其通過征稅的辦法進行監管,不如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所有公、私募基金會必須通過網站公布其財務信息,畢竟“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
(三)加強非營利組織自身的建設
無論稅收的政策如何優惠,都僅僅是非營利組織發展的外部環境,要促進我國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最根本的還是應該加強非營利組織的自身建設。如果非營利組織自身的問題太多,外部的政策再優惠也無濟于事。關于非營利組織的治理問題,本身也是一個大的話題。筆者在這里只能簡單地進行分析。首先應加強非營利組織專業化建設。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許多非營利組織的積極參與極大地推動了中國非營利組織建設的進程,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一過程中也暴露出中國非營利組織的稚嫩。在巨大的災難面前,許多非營利組織普遍表現出經驗和專業知識不足,無法提供及時救助和支持;很多非營利組織在成立之初僅憑發起人的一腔熱血,缺乏發展規劃和明確的工作目標,工作隨意性加大。其次應加強非營利組織人才建設。目前非營利組織中的人員結構呈現出“兩頭高中間低”的特征,即低齡和老齡人員較多,低齡主要是在校學生,高齡主要是一些離退休人員,中年人較少。這當然與中年人工作、家庭負擔較重有關,但也與整個社會對非營利組織的認可、支持不夠有關。中年人往往是社會的中堅力量,他們在智力、財力、人生閱歷方面都占有優勢。今后非營利組織的建設要更加重視人力資源建設,通過有效的激勵機制和制度保障,鼓勵更多的社會精英投身于非營利組織。
參考文獻:
[1] 金錦萍.論我國非營利組織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其法理基礎[J].求是學刊,2009,(1):91.
[2] 陳風,張萬洪.非營利組織稅法規制論綱――觀念更新與制度設計[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科版, 2009,(5):610.
[3 ]曾言.麥田基金會誕生記[J].南風窗,2010,(23):33.
[4] 張本蘭.非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縮水[EB/OL].[2010-11-17].省略.cn/newsview.php?id
2676.
[5] 徐彤武.美國民間組織:身份、事業和運行環境[G]//黃曉勇.中國民間組織報告.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195-198.
[6] 黃英男.基金會中心網開啟公示之旅,完全透明仍任重道遠[EB/OL].[2010-07-12]. epaper.省略/html/2010-07/12/content_567697.htm.
The Newly Development of NPO in China aboutTax Allowance and Existing Problem Analysis
LI Yu-juan
(Research Center for the Development & Application of Marxist Economics, Guizhou Provincial Educational Bureau, Guiyang 550025, China)
車船稅實施條例范文4
第一季度,局在省局和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稅收工作,圍繞省局和縣委、縣政府的總體工作部署,堅持“為國聚財,為民收稅”的稅收工作宗旨,大力組織稅收收入,強化稅收征管,加強稅法宣傳,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有效促進各項稅收工作順利開展。
一、第一季度工作情況。
(一)落實責任,保質保量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
今年以來,面對宏觀調控繼續加強、經濟稅源結構單一等不利因素,我局發揚“五加二、白加黑”和一天也不耽誤的精神,采取積極措施,努力抓好組織收入工作。強化收入預測分析,通過利用征管數據平臺和實地調研跟蹤等方式,了解重點稅源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全面把握經濟稅源態勢,摸清稅源底數,切實把握好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權;建立領導聯系點制度,班子成員到掛鉤分局定點指導工作,科學制定、合理分解稅收任務,確保組織收入工作任務、措施、目標全面落實到位。1-3月份,全縣地稅組織收入25763萬元,比上年同期收入20569萬元增收5194萬元,增長25.3%,實現了第一季度開門紅。其中:組織稅收收入22861萬元,比上年同期收入16638萬元增收6223萬元,增長37.4%。組織教育費附加收入234萬元,地方教育附加收入140萬元,社保基金收入2496萬元,工會經費收入31萬元。
(二)強化征管,著力推進信息管稅。
完成舊版發票核銷工作。采取“兩級審核”和“雙向查對”的方法,并對收回的發票實施專人保管,專人保存,專車運送,定點銷毀。據統計,截至1月16日我局共銷毀35箱舊版發票和用票人繳銷存根聯,凡屬政策性調整和改版后停止使用的舊版發票已全部清理并銷毀,避免其流入市場。
實施重點稅源監控報表制度。對??邬i程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國信(海南)龍沐灣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10個納入監控的企業,實施重點稅源監控報表制度,及時報送重點稅源企業報表,在數據采集環節嚴格把關,確保表中數據準確。
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根據省局工作要求,對納稅人欠稅數據進行確認,已將第一批經核實確認的納稅人欠稅數據填報《納稅人欠繳稅款統計表》上報省局(征管處),促進清理欠稅工作的有效開展。
抓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年所得13萬元以上個稅自行申報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嚴格把好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審核關,確保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順利完成。對年所得13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做好宣傳提醒、輔導和受理申報工作,督促、幫助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并結合各分局經濟發展、個人所得稅稅源規模和稅源結構、加強高收入者征管情況及自行申報人數等綜合因素,確定工作目標人數,要求各分局將目標責任落實到人。
做好第一季度個體工商戶重新核定工作。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和發票使用情況,做好信息采集。從實際出發,深入調查、了解轄區內新開業戶情況,對新開業戶按規定程序認真進行核定。以此次核定工作為契機,全面了解和掌握所管轄區的管戶及稅源情況,并通過系統登記情況進行比對,避免已登記未核定的現象發生,防止出現漏征漏管戶,做到管戶清、稅源明。
推進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成立土地增值稅清算協調小組,進一步加強對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對土地增值稅清算小組的監督、管理、協調,做好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監測和分析判斷,加大清算力度,提高清算效率,穩步有序地推進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
認真部署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培訓制定具體打擊活動工作方案,布置打擊活動,展開調查摸底,掌握我縣發票違法犯罪行為情況,為全面展開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奠定基礎。對檢查組成員進行業務培訓,學習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檢查工作規程、注意事項及如何鑒別發票真假等業務知識。
(三)加強稅法宣傳,優化納稅服務。
大力宣傳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貫徹落實車船稅法工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及時公告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相關事宜,方便廣大納稅人了解和掌握新稅法的有關內容,使納稅人交“明白稅”、“便捷稅”、“公平稅”,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和經濟發展環境。
(四)豐富稅務文化,加強隊伍精神文明建設。
學習貫徹十精神。我局邀請了省委黨校教授來我局作題為《學習貫徹十精神,加快地稅工作跨越發展》專題講座。。。。。。
深入基層下訪慰問。
春節期間,局領導深入“聯村進企”駐點村委會黃流鎮鋪村,對困難黨員和老黨員進行慰問,為他們送去了慰問金及米、油等慰問品。同時,縣局成立4個下訪慰問工作組,由縣局領導帶隊,深入基層下訪慰問地稅系統離退休老同志、困難職工、重大疾病人員,幫助解決實際問題,體現組織的關懷和溫暖。
植樹造林綠化寶島。積極響應省局“千人植樹” 活動和全省“綠化寶島”大行動的號召, 組織干部職工到抱由鎮南美村植樹造林, 并與教育局、林業局攜手開展 “綠化校園 美化心靈”植樹造林大活動,共投入資金10萬余元,栽種200多棵樹苗,為建設文明、和諧的國際旅游島揮鋤添綠。
啟動雷鋒活動月。召開全縣地稅系統學習雷鋒動員大會,要求全局干部職工統一思想和行動,爭做“雷鋒式干部”、爭創“雷鋒式團隊”,自覺把理想信念和奮斗目標同稅收事業緊密結合起來,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強化工作紀律、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樹立依法治稅、愛崗敬業、誠信服務、廉潔高效、奉獻社會的地稅形象。組織觀看了學習雷鋒專題電影《最后的講座》。組織稅務干部和青年志愿者深入縣大安敬老院開展“學雷鋒 送溫暖”活動,為孤寡老人送去家人般的溫暖,也展示了文明稅干的風采。
婦委會工作卓有成效。我局在紀念“三八”婦女節102周年大會上,被授予“海南省三八紅旗集體”榮譽稱號;納稅服務分局被授予“縣三八紅旗集體”,我局干部職工還榮獲 “縣三八紅旗手”、“平安家庭”和“五好文明家庭”榮譽稱號。
團購商品房進展順利。我局在縣吉祥路實行團購的商品住房工程基礎設施已完成,于月中旬二層樓封頂,已組織干部職工按時交付房款,并與房地產商和銀行訂立合同,確保團購商品房工作順利進行。
二、第二季度工作安排。
(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牽頭、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我縣地稅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研究審議我縣地稅系統推進依法行政中長期規劃,確定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目標和任務,做好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強化稅源專業化管理。積極推進稅源管理,對重點稅源行業及稅源大戶進行認真的調研、督查,提高征管質效,促進收入增長。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建筑安裝企業自開票資格認定及發票管理。對轄區內所有房地產及建筑安裝企業納稅人開票資格逐一進行重新審核和認定,不符合條件的一律取消其自開資格,停售自開發票;具備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房地產、建筑安裝企業,嚴格按照審批流程在房地產一體化子系統中進行建安自開票納稅人資格認定操作。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建筑安裝業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
(三)強化信息管稅。充分利用現有的數據信息,通過分析比對,加強稅源管理。一是做好第二季度工商業戶核定定額工作。按照縣局個體工商戶重新核定工作要求,做好工商業戶下季度重新核定和報送核定審批工作,加強稅務登記信息和工商部門登記信息比對,清查漏征漏管戶;二是加強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礦產資源稅信息比對。對稅費征管信息系統中納稅人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申報征收及財產登記信息進行分析比對,進一步加強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征管,從源頭上實現稅源控管,有效防止稅收流失。同時,對省局海南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數據,認真進行信息比對分析,摸清礦產資源稅稅源。
車船稅實施條例范文5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業生產者 納稅籌劃 會計核算制度
一、引言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以社員互助為主,對外參與市場競爭,努力實現全體社員利益最大化,具有較強的公益性。合作社作為新形勢下農業產業化進程中的新生事物,得到國家政策的大力扶植。但在合作社大規模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其中爭議較多的是合作社財稅問題。2006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這意味著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享有現有的各項涉農稅收優惠政策,但現有稅收優惠政策散見于各分稅種中。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政[2008]81號),明確合作社可以作為“農業生產者”身份,并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減免4項稅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稅問題影響該組織的經濟行為及收益分配等,也是影響組織存在與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正確對待合作社財稅問題成為促進合作社積極發展的關鍵。本文將以江西省南昌市、贛州市、萍鄉市、宜春市、撫州市等地合作社所涉及的財稅問題為例,以降低合作社稅負為目的,探討如何解決合作社在發展中碰到的財稅問題。
二、專業合作社稅制現狀
(一)專業合作社購進或銷售貨物相關稅制 2008年《通知》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2009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对鲋刀悤盒袟l例》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農產品按低稅率計征增值稅,低稅率為13%。此外,財稅[2008]56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而《通知》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由此可知,對合作社向非本社成員銷售的以上農業生產資料,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交增值稅。對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飼料應區別對待:若屬于財稅[2001]121號文件中規定的飼料,則免征增值稅,否則按低稅率計征增值稅。2007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合作社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合作社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如符合所得稅優惠條件,也可同其他類型企業享受相關稅收優惠。詳見表(1)。增值稅對合作社購進貨物無特殊規定,但在有些情況下,外購貨物可能不承擔增值稅或關稅:如(1)農民專業合作社進口用于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的科學研究的種子、種畜、魚苗,可以暫免征收進口環節的增值稅;(2)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引進改良種用的馬、驢、牛、豬、羊、家畜、魚苗、大麥、燕麥、高粱等農產品,最惠國最低稅率為零;(3)對于直接用于農業科學研究、試驗的進口儀器設備,可以暫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4)直接向非成員的農業生產者收購農產品。對于合作社在我國境內購入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業運輸車,需繳納車輛購置稅,并進入車輛成本。農業運輸車不享受任何稅收優惠。對于合作社購銷業務中涉及印花稅問題,可根據《印花稅條例》規定,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農牧業保險合同免稅。《通知》規定,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專業合作社提供勞務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畜、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免征營業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納稅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納稅?!逗献魃纭返诙l指出,合作社以其成員為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物資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免征營業稅。2007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如從事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及遠洋捕撈,可免征營業稅。
三、專業合作社涉稅業務調研
(一)稅務部門盡量落實合作社優惠 首先,稅務部門作為國家行政職能部門,應積極履行國家政策指導,扶植合作社發展。如專門指導合作社準備相關手續,實行辦證一條龍服務并主動及時上門檢驗基地等;提醒合作社為他人代開或代開其它品種會遭受處罰;為合作社銷售產品免費提供發票或代開發票,一月結一次。贛州市稅務局做法合理規范,為合作社農產品銷售統一印制“江西省贛州初級農業產品銷售發票”, 領取發票要交工本費6.3元/本;合作社如不方便可采用電話申報納稅。其次,稅務部門積極實施合作社優惠政策,使稅收減免政策得到落實。許多國稅局和地稅局免收相關的稅務登記工本費;從事農業生產及服務所得收入,在產量核定范圍內一律免流轉稅及企業所得稅等。根據此次調研,上猶縣、上高縣等地農業生產合作社真正處于零稅負的狀態下經營。
(二)農經管理站發揮稅務協調職能 農經管理站對合作社涉稅(費)業務做了大量協調工作。首先,農經管理站幫助合作社了解稅收。在江西省農業廳農經處的統一組織下,舉辦多次省、市、縣級培訓課程,幫助合作社了解業務核算,重點系統介紹稅務知識,提醒合作社有權利享受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樹立正確納稅觀念,避免偷稅漏稅行為。為解決合作社實際問題,省農業廳農經處領導帶領專家,多次深入到各市縣的合作社,專門針對他們的業務進行指導,強調合作社會計核算要區分是否是銷售農產品,自產,勞務免稅,是否與成員進行交易等。其次,各地農經管理站的工作人員經常到所屬地區合作社了解他們的生產及管理情況,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協調。如到當地的工商部門及稅務機關,協調幫助農民順利注冊成立合作社,并享受稅收減免。贛州上猶縣部分果業合作社由于合作社財務制度不健全,未提供會計報表反映合作社應稅與非應稅業務,按月定額繳納100元企業所得稅,農經管理站幫助合作社盡快完善財務核算制度,最終以查賬征收方式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廣昌縣富發苗鴨合作社在經管人員的幫助下,通過查找合作優惠的相關資料,使得合作社每度0.99元的商業用電變成0.66元的農業用電;豁免每戶300元的工商管理費;全免每年20000元的檢疫費用。
(三)專業合作社積極完善自身管理與核算 首先,合作社積極完善自身財務核算。合作社中農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受生活習慣、教育程度等影響,財務核算基礎比較薄弱,不僅影響了自身的長遠發展,也不利于稅務機關的征繳工作。因此,合作社多次積極主動派人參加省市農經處組織的合作社財務核算制度知識的培訓,甚至社長親自參加學習;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建立完善的財務核算制度,并納入到合作社章程中;通過專門設置人員或委托專門機構進行完整賬簿核算。其次,嚴格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相應文件辦理稅收優惠,如稅務登記時提供“驗資報告”和“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等;保存各種原始憑證;區分產品、業務類型在核定數量范圍內開具發票;按期零申報納稅;提供稅務機關要求交納的財務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四、專業合作社涉稅業務問題
(一)國家稅收管理不足 (1)存在擴大稅源的作法。部分稅務機關只注重合作社的經濟行為產生稅收效應,未看到合作社的發展是國家為解決“三農問題”,提高農民生活水平而實施的一種鼓勵保護政策。首先,稅務人員政策執行力不足。部分稅務人員對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研究不夠,不能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國家鼓勵成立合作社,提出各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但據了解鄱陽益民特種水產養殖專業合作社2007年辦證時,按萬分之五交了1000元左右的印花稅;進賢質量監督局收取了統一代碼證技術服務費60元/家。其次,各地稅務機關稅收裁量力度不一致。由于對合作社保護意識不同,對各地合作社一些可收可不收,可多收也可少收的稅收繳納情況有差異。如南昌縣合作社均無繳納所得稅,吉水縣國稅局從2009年開始對吉水縣八渡鎮的合作社采用統一每個季度定額征收300元企業所得稅;又如贛州市可免費領取或代開銷售發票;吉安縣橫江葡萄專業合作社2007年領用免稅發票需要交納2000元押金。最后,稅務部門在執法中不考慮合作社農業生產的特性,做出不利于合作社的行為。農業生產有很強的季節性、周期性,但稅務機關仍會統一要求合作社每月或每季申報納稅,因此對于生產周期長的農產品的合作社納稅申報期限較短,不便于納稅人申報納稅,如養豬合作社。(2)合作社稅收管理立法及執法制度存在漏洞。首先,稅收優惠政策不明確。一方面制度界定不明確,如未明確合作社成員年終取得的兩次盈余分配應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還是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可以免所得稅;合作社擁有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拖拉機、捕撈工、養殖漁船車船稅是減還是免。另一方面優惠政策本身的復雜性和歧義性。由于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的多樣性與政策的復雜性疊加在一起,使得合作社涉稅核算更加復雜,可操作性不強,理解上容易產生歧義,導致對于同一合作社同一經營行為可能會涉及到不同稅種。如萍鄉市蘆溪縣武功山蔬菜專業合作社,收購成員蔬菜直接出售,免流轉稅和所得稅;收購成員蔬菜經所屬的蔬菜加工廠簡單加工后出售,稅務機關認定是一種購銷行為,需交流轉稅和所得稅。其次,合作社稅收征管方面的相關規定不明確。至今合作社稅收征管沒有具體詳細的規定出臺,致使稅收管理無章可循。根據調研發現許多稅收征管方面的問題:(1)合作社各種繳稅通知書上填寫的單位為:私營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種稱呼;(2)免稅資料的審批或備案,各地稅務機關處理手續繁簡不一;(3)稅款包租處理,如吉水縣國稅局從09年開始對吉水縣八渡鎮的合作社采用統一每個季度定額征收300元企業所得稅;(4)在發票領購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既有購銷又有加工,沒有明確界定是提供商業銷售發票還是提供工業銷售發票;領購發票的手續及費用各地也不一致;
(二)職能部門給合作社帶來“被動稅負” 由于與協助合作社相關制度尚未配套完善,導致合作社在接受各國家職能部門“幫助”的同時發生了應納稅行為。青原區新圩鎮爐下農機服務專業合作社2010年獲得農業局撥款48000元,但為提供農業局所認可的收據,向青原區地稅局索要發票時,不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720元。很多合作社都遇到收到縣以上財政補助如何提供收款依據的問題。如果農業廳或縣財政選擇實物補助,合作社的收據有效,財政部門愿意用銀行的付款通知書做賬,地稅局可認定這項補助是免稅的等等,合作社都可以減少這720元的稅費支出。因此要解決合作社涉稅問題,還需要國家從合作社利益出發,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三)專業合作社自身涉稅業務籌劃不足 多數合作社財務核算不健全、不規范,導致稅務機關稅收管理無法正確落實優惠政策。在這次調研中,多數賬簿設置非常簡單,部分沒有會計、沒有設置賬簿,會計核算非常不規范、不準確,難以準確劃分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準抵扣項目和不準抵扣項目,也無法確認收入和費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這使得稅務機關在征稅時帶來很大困難,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帶有很大風險,農民的切身利益也得不到真正保障。目前合作社財務核算不健全,對納稅知識缺乏深入了解及籌劃,如稅務機關要交,就能拖欠多久就拖欠多久;實在拖不了,稅務機關說交多少就交多少;這些納稅意識不利于合作社合理安排自己業務實現稅費的節約,合理享受到應有的稅收優惠。
五、專業合作社稅務完善政策建議
(一)完善專業合作社稅收管理體制 (1)稅務部門應樹立“放水養魚”意識。湖北長陽縣合作社與國稅局因一個政策文件出現兩種截然相反的解讀,引發社會多方反響,湖北省農業廳合作辦主任張清林倡議,對合作社各級各部門應“放水養魚”,而不是將其掐死在“襁褓”中。圍繞這種思路可以建議國稅部門出臺更多實在稅收優惠政策,繼續擴大合作社稅收優惠范圍,如明確規定合作社擁有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產免繳納房產稅;合作社成員年終取得的兩次盈余分配免個人所得稅;對合作社購入農業用車輛免車輛購置稅;對合作社通過加工廠對農產品進行簡單加工后生產出的產品給予一定稅收優惠,鼓勵農民通過再加工提高農產品經濟附加值為自己創造財富。各地稅務部門也應盡量從保護合作社利益角度出發,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2)進一步細化和補充合作社的稅收征管制度。完善征管程序和系統設定,強化農民專業合作社戶籍管理;規范發票使用規定,加強發票管理和審核,提高發票管理水平,如規定合作社銷售可開具省級稅務局統一監制的免稅發票;細化或補充政策規定,使政策清晰明了、簡便易行,增強政策執行的準確性,可將合作社及其成員作為一個農業生產單位整體對待,圍繞這個單位整體細化或補充相關政策,如補充合作社為成員代購代銷所得免征所得稅;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減免稅管理,重點加強減免稅資格的審查和社內企業成員的鑒別,以及社內成員自產農產品銷售和社外購進農產品銷售的界限的劃分,讓合作社享受到應享受到優惠;稅收手續需要簡化,減輕合作社報稅的工作,還可以考慮結合農產品的生產周期作為納稅期限。
(二)降低專業合作社“被動稅負” 目前針對合作社經營行為,法律和政策只規定了方向,各部門只有從“扶持合作社做強”的立法精神出發,法律和政策才能真正有效落實。稅務機關有義務強化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督促合作社進一步完善會計核算制度,真正落實國家相關優惠政策,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減免稅管理;農業廳加大宣傳正確納稅意識,并進行專門農業方面稅務知識培訓,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自主納稅遵從度;統一印刷合作社合法收據,可借鑒贛州市農民監督管理辦公室監制的合作經濟組織專用收據;縣財政或農業廳重新考慮對合作社的項目扶助模式,如給予實物扶助,而且擴廣扶持面;在國家支持下,出臺農業自然災害險;扶植同地區同行業合作社組織力量強大,如成立行業協會等組織,成為合作社互助渠道,代表農民利益與相關部門溝通。
(三)專業合作社強化自身納稅管理 (1)合作社提高會計核算水平和自主辦稅能力。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提高依法納稅意識,嚴格遵照稅收政策規定處理涉稅事宜,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自主健全會計核算,按照法律規定設置成員交易管理臺帳,以合法有效的憑證如實核算,區別社內交易和社外交易分別核算,自產產品和成員產品、非成員產品分別核算,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別核算,保證會計核算規范、完整、合法、準確。(2)提高納稅籌劃能力。在熟悉遵循稅收法規制度前提下,合作社可通過站在戰略角度對自身業務統籌安排,如重新設立新的組織;選擇生產行為,只生產銷售能享受免稅優惠的產品或勞務,達到節稅目的。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課題“支持政策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績效的實證研究”(項目編號:11YJC790290)及江西省農業廳科技支撐課題“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政策研究”(項目編號:NY201026)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1]陳岳、王春曉:《農民專業合作社涉稅政策淺析》,《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9年第12期。
[2]張倩:《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產權問題探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學報》2010年第4期。
車船稅實施條例范文6
【關鍵詞】 跨國公司; 避稅; 反避稅
目前,全球共有6萬多家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在全世界擁有80多萬家海外分公司,它們掌管著全球1/3的生產、2/3的國際貿易,跨國公司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的主角??鐕緸樽陨砝孀畲蠡?,普遍存在利用有關國家稅制差異、漏洞、優惠政策及缺陷進行納稅籌劃,規避納稅義務??鐕镜谋芏愋袨椴粌H造成相應國家稅收損失,損害了與外資合資、合作的東道國企業的利益,而且擾亂了各國經濟秩序,逃避外匯管制。因此,如何規制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政府高度關注的難題。
由于外資在中國開放初期的經濟發展中占有較大的權重,當時政府在對待在華跨國公司避稅問題上態度不明朗,反避稅工作一直有所保留。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已經成為高儲蓄和高外匯積累的國家,截至2011年9月末人民幣存款余額79.41萬億元,外匯儲備32 017億美元,連續多年穩居全球第一??梢哉f,目前是中國政府對在華跨國公司的不合理避稅行為進行嚴治的最佳時機。同時也應看到,雖然在華跨國公司的避稅降低了其對中國經濟發展的貢獻,但仍不能低估外資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因為除了資金以外,跨國公司還帶來了先進的技術、管理經驗等中國缺少的生產要素。因此,如何協調二者的關系是事關中國經濟發展和引資政策走向的大事。
一、跨國公司在華的避稅情況及原因分析
中國改革開放之初,為了解決國內資金短缺,對外資企業實行稅收優惠制度。如,外資企業實行兩檔所得稅率,即15%和24%(多數外資企業實際執行的所得稅率是15%),而除微利企業外,所有內資企業稅率為33%;再加上內外資企業在增值稅、營業稅等稅種方面的內外資稅率差異;外資企業免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和車船稅等,外資企業相對內資企業整體稅賦較低。實踐證明,這一制度提高了中國吸引外資的速度和規模,但內外資企業兩套稅制帶來明顯的不公平競爭也引起很大的爭議。一些內資企業為規避不同稅制帶來的不公平競爭,通過各種形式包裝成“假外資企業”以避稅,擾亂了市場稅收秩序。從整個世界來看,目前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和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8.6%。一些跨國公司正是利用中外企業稅率差異,將中國作為其擴大企業整體收益的避稅地而到中國投資。
從1994年開始,中國根據WTO普遍國民待遇原則進行稅制改革,逐步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制度。截至2010年12月1日,中國現行稅收體系中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原來內外資企業分設的稅收制度均已先后實現了統一。從理論上說,內外資企業稅制統一明顯增加了外商投資企業的稅賦,壓縮了其避稅空間,但實際上,這并沒有影響跨國公司在中國的投資熱情,其在中國投資的企業數量及投資規模在整體上一直呈現大幅度增長態勢。截至2009年一季度,中國實有外商投資企業達到43.39萬戶。外商投資企業實有投資總額為2.35萬億美元。2010年,中國實際吸納外商直接投資創造了新的歷史記錄,達到1 047.4億美元,比2009年上升17.4%,占全球外商直接投資總額近8.45%(1.24萬億美元),中國是僅次于美國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的第二大國。而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的《2010―2012世界投資前景調查報告》中也指出,中國仍是跨國公司首選的投資目的地。
實際上,內外稅制統一對跨國公司的影響微乎其微,只是使他們失去了一部分避稅空間,并不能有效阻止外商的避稅行為。因為內外資企業稅率差異僅僅是中國對外資稅收政策優惠的一部分,對于生產性外資企業的“開業虧損抵補”、“免二減三”等優惠政策在稅制改革中并沒有變動,而跨國公司正是利用這些優惠政策,人為地進行盈虧設計達到避稅的目的。例如,跨國公司可以通過關聯交易中的轉移定價、避稅港、隱瞞收入或增加成本費用等手段將在中國盈利的子公司的利潤轉移到國外的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中,使其在中國子公司的賬面處于虧損狀態,來達到延遲獲利年度(最多可以持續5年),造成實際上的零賦稅。如果從第六年開始盈利,還可通過“免二減三”的政策,繼續不交稅或少交稅。因此,在華跨國公司如果納稅籌劃做得好,可以7年不交稅,3年減半交稅,甚至到第10年優惠稅收政策不再適用時關閉已有的公司,再另設立一家新公司,開始新一輪的避稅。
此外,在華跨國公司普遍存在的“長虧不倒”現象本身也說明跨國公司是“虛虧實盈”,存在避稅行為。據國家稅務局不完全統計,在中國經營的跨國公司持續多年虧損面在60%以上。這些虧損企業中只有1/3是客觀原因引起的,另外2/3虧損企業屬于非正常虧損。地方稅務機關對其中一部分跨國公司的稅收審計也發現,這些虧損的跨國公司中的大部分在通過各種手段進行避稅,估計每年給中國造成稅收流失達1 000億元左右。
二、政府規制跨國公司在華避稅的措施
在華跨國公司是中國的居民,在享受中國主要由稅收而支撐的社會公共福利的同時,通過各種手段不盡或少盡納稅義務。因此,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不僅使中國流失大量稅收,而且侵占了其他居民應得的社會公共福利。由于跨國公司是否避稅取決于避稅獲利的誘惑力與稅收調整損失的比較。如果避稅獲利大于避稅損失時,跨國公司必然會采取避稅行為。因此,政府的避稅措施應從增加避稅的難度和成本,降低在華跨國公司避稅獲利空間入手。
(一)填補現行稅收制度的漏洞
任何國家的稅法都有一定的不足或缺陷,中國稅法也不完善,這為在華跨國公司進行避稅提供了空間。例如,中國消費稅是按照出廠價進行征收,一些跨國公司便成立自己的銷售公司,用較低的出廠價把產品賣給銷售公司,這樣便可規避消費稅以增加利潤。再如,中國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獲得利潤分配給外商投資者、外國所有者的部分,可以免征預提所得稅,這樣,外商投資企業就可以通過先分配股息,再轉讓股權,達到節省稅收的目的。因此,相關部門應針對實踐中出現的企業利用稅收制度漏洞的避稅行為進行深入研究,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逐步完善現有的稅收制度,規避在華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
(二)推進反避稅立法及實施工作
在關聯企業之間進行貨物、資金和勞務交易時,跨國公司不按照市場價格計價是逃避稅收的主要做法。2009年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是對《企業所得稅法》別納稅調整條款的細化,它一方面有助于規范在華跨國公司的關聯交易;另一方面也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提供具體的操作辦法和細則。《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與2010年出臺的《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制度》、《反避稅案件專家小組會審制度暫行辦法》,2008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稅[2008])、《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國稅發[2008]114號),以及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共同形成了涵蓋各個法律級次在內的反避稅法律框架和工作機制。應該說,經過20年的努力,中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反避稅立法和相關制度,但目前當務之急是如何使這些立法和相關制度“落地”,即要有一套科學的、嚴密的、規范化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使其更有操作性和實際意義。例如,應進一步明確勞務收費標準,對相應的勞務項目確定稅務上可接受的最低標準;對不同無形資產內在價格估價和使用壽命應給出相應的判斷標準等,使反避稅工作者有統一的行為規范和操作標準,更好地進行納稅稽查和反避稅工作。
在反避稅工作中應嚴格執行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制度和專家小組會審制度。要規定清晰的反避稅稽查的工作程序和具有操作性的納稅調整方法,提高對避稅案件審核質量。全面實施反避稅調查和磋商的“專家小組會審制度”,每個案件必須經過集體會審程序,由專家小組對立案、審核分析、結案各環節進行統一評估審核,避免各地在調整方法和補稅力度等方面出現差異,促進全國統一規范的形成,并以此強化稅務機關的“內控機制”建設,降低反避稅工作的執法風險。
(三)逐步完善“預約定價”稅制
由于避稅公司與稅務機關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雙方博弈的結果都是成本大于收益?!邦A約定價”是在稅務機關與跨國公司之間實現雙方帕累托最優的制度創新。它將反避稅措施的事后稅務審查改為事前調整,將理論上的轉讓定價收益在雙方之間做了一個分割,雙方的收益都比“非合作博弈均衡”情況下(避稅,查處)有所提高,形成“合作博弈均衡”情況。中國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中第一次正式提及這種反避稅措施。2010年,中國對外公布了第一份《中國預約定價安排年度報告(2009)》,增加了預約定價制度的透明度。雖然從短期來看,由于稅務機關相對于避稅公司仍存在信息不完全,在與企業簽訂預約定價協議時可能處于劣勢,但如果政府堅定不移地長期推行這種反避稅措施,并將其逐步制度化、法制化,在重復博弈中會逐漸把不完全信息變為完全信息。當然,目前“預約定價稅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具體的操作細則與相關配套制度的建設。一是盡可能獲取充分的在華跨國公司的經營信息和其所在行業的信息,科學地確定“預約定價”;二是嘗試和探索更為科學合理的“預約定價”標準和方法。
(四)加強信息化建設
相對跨國公司而言,稅務稽查機構在博弈中處于信息不完全和能力不對稱的弱勢地位,這造成了目前反避稅最大的障礙――法律取證難度較大。首先,在華跨國公司的有意避稅行為是典型的“高智商犯罪”,而中國的反避稅機構和人員還缺乏應對這種高智商犯罪的經驗;其次,國內有關部門,如商務部門、海關和駐外機構等對國際市場、國際稅收、市場行情、價格資料等未實現信息共享,無法進行聯網核查在華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最后,國內稅務稽查機構與國際相關機構信息交流不夠,很難有效識破外商投資企業利用關聯交易虛瞞利潤的行為。
由于監控關聯交易中的轉移定價最有效的方法是信息公開,因此,進行反避稅的信息化建設應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一是由政府成立專門機構,建立商品價格、市場行情、各國稅制差異等與避稅有關的信息庫,為各地稅務機關的執法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依據,改變過去由于信息不暢所帶來的被動狀況,提高這方面的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二是利用現有的網絡資源在全稅務系統實現反避稅信息共享,進行反避稅聯查,降低反避稅成本;三是建立稅務部門與工商管理、商檢、衛檢、海關、商務部等多方信息聯網與反避稅協調,形成一個覆蓋面很廣的反避稅監控系統;四是完善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中轉移價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業在財務報告中詳細披露關聯交易轉移定價的基本要素;加強注冊會計師對關聯交易的審計,判斷其是否符合公平原則;加大對信息披露違規公司的處罰力度。
(五)提高反避稅專業人員的數量與素質
雖然近幾年各地稅務機關高度重視反避稅專業隊伍建設,但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0年反避稅工作情況的通報》(國稅函[2011]167號)中可知,全國反避稅專職人員僅為228人,這些人員工作的對象是全國的企業。由于專職稅務稽查人員較少,一方面不能對所有的外企進行稽查;另一方面即使是對被抽查到的外企也不能做到徹底審查。同時,目前的反避稅專業人員都是從其他崗位轉過來,或公開向社會招聘,還沒有高校或機構專門培養專業的反避稅人才。雖然國家稅務總局不斷加大反避稅培訓力度,先后舉辦了OECD反避稅多邊培訓、無形資產和股權轉讓專題討論等,但短期針對實踐問題的培訓難以滿足反避稅工作中對大量高素質人才的需求。由于反避稅工作是一項長期的、涉及面廣的復雜工作,因此,國家應首先選擇在有實力的高校設立培養反避稅人才的專業,有計劃有步驟地培養反避稅工作需要的專門人才;其次,開展反避稅工作人員資格認證工作;再次,針對反避稅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進行持續的業務提升培訓;最后,建立行業分析團隊和全國反避稅行業專家庫,指導全國反避稅人員在具體行業的反避稅工作。
(六)將地方政府的引資工作與政績分開
地方經濟發展情況是衡量地方政府官員政績的主要指標,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多數地方政府將招商引資作為一項強制完成的指標列入到地方政府官員政績考核中,如果稅務部門對在華跨國公司進行嚴格的稅務稽查,將會減少在華跨國公司的利益,影響其投資熱情,地方政府官員的政績難以完成。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地方政府可能會為外商避稅開綠燈,縱容外商的避稅行為。這實際上是一種犧牲稅收權益為代價的盲目引資行為,而且這種地方保護主義傾向也進一步加大了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避稅查處的難度。目前,無論是從外匯儲備,還是國內居民儲蓄來看,中國經濟發展的資本儲備相對比較充裕,應根據2010年4月6日出臺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調整利用外資的結構,注重引資質量,將招商引資從地方政府官員的政績指標中剔除,或降低招商引資指標在政績指標體系中的比重。
(七)實行“誰受益誰擔成本”的原則
根據中國新的稅收制度,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及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稅收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與地方政府按60%與40%的比例分享;在增值稅方面,稅收收入的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收入。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通常免征歸地方的外資企業應納稅收,而反避稅成本卻大多是由地方政府來承擔,即地方政府反避稅存在明顯的“外部不經濟”。這說明地方政府在反避稅問題上存在“兩難”選擇。
為解決反避稅收益與成本不對稱這一制度沖突,應實行“誰受益誰擔成本”的原則。如果反避稅收益歸國家所有,則應由國家承接反避稅成本;如果反避稅的收益由國家和地方共享,則反避稅成本應由國家和地方共擔。2011年5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反避稅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反避稅專項經費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門用于國家稅務系統進行反避稅工作,包括反避稅調查費和反避稅雙邊(多邊)磋商費。但這一專項經費僅僅是工作費用,不包括地方稅務部門反避稅專職人員的工資和津貼,這部分費用還是由地方財政支付。因此,對于反避稅機構和反避稅工作人員辦公經費和工資成本,根據“誰受益誰擔成本”的原則來確定是由中央財政支付,還是地方財政支付,或者雙方分擔。這樣做既可以明確反避稅工作的責權利,使反避稅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又能保證反避稅工作的獨立性,維護公平的稅收秩序。
(八)對在華跨國公司采取抽查加罰款制度
什么樣的制度下有什么樣的行為,在華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可以說是不合理的制度下企業的“合理”行為。在中國超過半數的跨國公司實際上存在避稅行為,這本身就說明外企在中國的避稅成本很低。如果對在華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采取只補交稅款而不罰款的溫和策略,則應進行100%稽查,但這樣做,一方面會大幅度增加反避稅成本;另一方面目前中國反避稅專業人員有限,不可能對所有在華跨國公司進行監控,對查處的避稅公司僅僅補交稅款,也不會對其他跨國公司起到震懾作用。因此,較為現實的選擇是采取抽查加罰款的制度,增加在華跨國公司的避稅成本,使其避稅成本大于避稅所得,以降低避稅發生的概率。
對在華跨國公司納稅情況的抽查要重點關注以下對象:1.持續虧損或微利且不斷擴大經營規模的公司;2.存在大量關聯交易且價格不正常的公司;3.資本來源于國際避稅港或關聯交易公司設在避稅港的公司;4.利潤水平明顯低于行業水平,或與其承擔的功能風險明顯不匹配的公司;5.曾經被查處過有避稅行為的公司;6.其他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公司。
(九)建立三級反避稅工作管理機制
隨著跨國公司大量入駐中國,跨國公司在華經營的觸角已經深入到各地區和各行業。要想真正抑制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需要建立三級反避稅工作管理機制,形成全方位反避稅監控體系。1.建立省級以下稅務部門中獨立的專門反避稅機構,行政隸屬于地方稅務部門,根據反避稅收益歸屬,反避稅機構的工作經費和工作人員工資與津貼由省級財政和中央財政共擔;2.建立省級反避稅機構之間橫向業務網絡,定期進行反避稅跨省聯查、信息溝通和經驗交流,由國家稅務總局的反避稅處統一領導和橫向協調;3.成立專門的與其他國家反避稅機構合作與交流的機構,隸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反避稅處。
相對內資企業而言,在華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有其特殊性,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反避稅處的工作應分為兩個領域:一個是專門針對內資企業的反避稅工作室;另一個是專門針對外資企業的反避稅工作室。同時,針對外資企業的反避稅工作室再進一步分為兩個工作組:一組負責協調國內各省級反避稅機構的橫向業務聯系與協調;另一組則負責與國外其他國家進行國際避稅協作與交流。
【參考文獻】
[1] 那力,臧韜.中國視角:收入來源國與跨國公司的稅收博弈[J].稅務與經濟,2009(4):90-96.
[2] 何楊.轉讓定價與避稅地:唇齒還是盾矛[J].涉外稅務,2008(3):29-33.
[3] 匡小平,吳智峰.跨國避稅中跨國公司與稅務部門的行為機制――從非合作到合作的博弈分析[J].財政研究,2008(1):5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