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離任審計的審計內容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離任審計的審計內容范文1
1995年,山東荷澤地區率先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試點以來,各地陸續進行了參觀學習,并進行了推廣實行,探索出了一些經驗和成效。一是初步建立了離任審計制度。正式把審計監督納入干部監督管理的軌道,初步形成了組織監督、紀律監督和審計監督有機結合的干部監督管理新機制,使離任審計工作走向制度化;二是初步規范了離任審計的操作方法。制訂了《離任審計實行辦法》,對離任審計的范圍、內容、程序、方法、紀律和成果應用都作了規范,使離任審計有章可循;三是初步取得了離任審計效果。通過離任審計,既檢查糾正了財務管理中的違紀違規問題,又為組織部門安排使用干部提供了參考依據。僅山東荷澤地區三年來,參照審計結果,使226名干部得到提拔重用,114名干部受到誡勉、降免職和黨紀政紀處理,75個單位82名干部被取消榮譽,15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充分顯示了離任審計在干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難怪組織部門概嘆“不審不知道,一審全明了,離任審計好,監督少不了”。
但是對照中央“兩辦”的規定,從實際操作的情況看,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還存在以下問題:
1.離任審計工作的認識統一不夠。1999年5月中央兩辦規定下發以來,各地雖然相應制定了試行辦法,但對離任審計的宣傳不力,黨政領導的認識不高,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不夠,離任審計工作尚未到位,致使離任審計工作執行混亂,流于形式,審計結果的運用受到影響,基本上把離任審計混淆于常規審計。如有的地方中央兩辦規定下發后,熟視無睹,無動于衷;有的審計機關對離任審計期望過高,認識偏激,沒有正確認識到審計認定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調任、免(辭)職、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一項參考依據,而不是全部依據。離任審計是加強干部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
2.離任審計制度的落實到位不夠。離任審計制度的落實涉及到組織、紀檢和審計三家。這也正是干部監督機制的聯合體現。有一個環節不落實,離任審計工作就會受到影響。從目前多數地方執行的情況來看,普遍存在審計結果的落實不夠,最明顯的就是“先任后審”的逆程序作法,這種“馬后炮”式的審計,給審計人員核實問題,搜集證據、征求意見、處理問題、落實結論等帶來諸多不便,特別是辦理了調任、轉任、升遷的領導干部若發現了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給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督部門處理問題帶來更大的難度,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如某地有一領導干部2個月前已下文轉任某局局長,組織部才委托進行離任審計,結果審計中發現原單位的財務違紀,處理時組織部門認為已作安排,不便,使這次離任審計結論得不到落實。
3.離任審計方案的可操作性不強?,F行的離任審計制度中審計范圍、程序、紀律和結果運用都是硬性規定了的,但在實際操作中離任審計的對象、內容、方法、質量要求、責任界定、評價標準以及離任審計各方的風險責任等方面都顯得不夠具體明確。比如審計對象上,如何規范立項,正確處理審計對象多而時間要求緊與審計力量少、經費少而工作要求高的矛盾;審計內容上有下屬單位的是全面審計還是只審所在機關的財政財務;在評價標準上,應把握什么樣的評價范圍和標準?在風險責任上,組織、審計、紀檢和被審計單位在離任審計工作中應承擔什么風險?審計應達到什么質量標準等等,都沒有一個詳細可操作的規定。致使目前一些離任審計操作中,繁簡不一,標準不同,結果的真實性和效益性受到影響。特別在責任的劃分和評價上,五花八門,空洞單調和不負責任,這顯然有失公正。
4.離任審計工作的實效性不強。由于目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人動頻繁,離任審計對象較多,有的時間跨度較長,而審計部門力量較少,審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審計方法上老一套,單純于就賬論事,審計資料的連貫利用也不夠,審計經費跟不上,往往使離任審計工作“馬拉松”,人疲馬乏,效率不高,嚴重影響離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如某地年初安排離任審計28個,全局6名審計人員全力以赴,拖至年底才拿出審計結果,這樣的結果在組織部門早已失去了使用價值。
二、加強和改進離任審計工作的對策
1.提高認識,加強離任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離任審計的宣傳力度,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意識,積極主動爭取各級領導的重視支持。嚴格按照中央兩辦《規定》,成立一個由黨政有關領導參加,組織、人事、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組成的離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專門負責離任審計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建立聯系會議制度,及時布置、反饋和研究離任審計工作,設立專門經濟責任審計科室,建立專門的離任審計數據庫,適當補足離任審計工作經費,真正支持審計執法,為離任審計工作撐腰壯膽,給離任審計工作創造一個寬松的環境。
2.注重成果,發揮離任審計工作的真正效應。要真正發揮離任審計的作用,必須把審計成果,特別是財政財務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作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這是離任審計工作成敗的關鍵,這就需要組織部門嚴格落實“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做到不審計不離任不重用,參考審計結果,再決定人事去留。為了解決換屆輪崗與審計時效不夠的矛盾,也可采取先離任待崗,再審計安排的方法,確保離任審計工作效率效果兩不誤。
離任審計的審計內容范文2
關鍵詞:任職監督 離任審計 國企領導 對策
加強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干部離任進行審計與監督,不僅是在新的形勢下對企業干部的監督與管理的關鍵環節之一,而且也是客觀反映國企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勤政廉政情況,更是建立完善國企領導干部監督機制和反腐敗斗爭的現實需要。實際上,離任審計比較偏重定量分析方面,而任職監督則偏重定性方面的分析。如此看來,同離任審計相比,任職監督的法律地位更高,可以說是較高層次的監督與管理。由于種種原因,當前我國在國企領導干部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方面還存在著諸多突出的困難和問題,因而很難形成合力,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對國企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的有效性。所以,推進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機結合,可以說是健全完善國企干部監督體系的重要方式。
一、推行國企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意義
(一)有利于強化國企領導干部的監督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有利于進一步強化干部監督與管理。我們知道,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就是要以領導干部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為基礎和前提,并通過對領導者任期內的資產、負債、損益等情況進行審查、考核、分析與評價,進而實現對領導干部的有效監督與管理。實際上,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結合起來,也可以作為加強干部管理以及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并逐漸成為了我國加強干部管理與監督的重要渠道之一。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對于教育廣大干部也意義深遠,進而達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最終目的。
(二)有利于預防國企領導干部腐敗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有利于進一步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我們知道,進行任職監督與離職審計,是加強領導干部勤政廉政的重要舉措之一。領導者怎樣正確使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依法行政,科學合理地分配、管理和使用現有資金,是關系到我國經濟建設持續穩定快速健康發展的關鍵所在。目前,我國對于領導干部的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效果來看,依然存在著一些極為突出的困難與問題。綜合分析產生這些困難和問題的根本原因,都與一些領導干部沒有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沒有認真履行自身所肩負的職能職責有著很大的牽連。因此,我們只有通過全面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不僅可以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那些無視國家財經法紀,、貪污受賄、弄虛作假等侵占國有資產的行為,而且可以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不斷提高駕馭經濟管理水平,增強遵章守紀意識以及自我制約能力。
(三)有利于國有資產安全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安全管理。目前,從我國的實際來看,特別是在深化改革開放過程中,有的領導者以合資、聯營、對外招商引資、辦企業等為幌子,把國有資產逐步轉為集體資產,甚至是個人財產,并從中牟取暴利,導致了我國國有資產的流失現象極為嚴重。而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機結合,則可以有效地遏制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不良現象,確保國有資的產保值和增值。
二、實現國企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表現形式
(一)實施群眾監督
進行群眾監督,其具體操作程序就是,通過從常委會討論決定以后,由組織部門牽頭組織,通過新聞、媒體、張貼公示、公告等有效形式,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進行任職或者離任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一般情況下,公示期限通常為7天。如果對于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公示沒有問題的,則可以按照正常任職程序履行手續。但是,如果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公示存在問題的,則需要由同級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牽頭,組成專門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與核實。經核查確實存在一定問題,但又不足以影響領導干部任職或離任的,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權限,進一步履行和完善有關任職或者離任手續。而對于確實存在比較嚴重問題,并可能影響整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則需要對任用人員和有關問題進行復查審議,并需要做出相應處理的決定。此外,對于構成嚴重違紀違法的,則需要報請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二)實施執法監督
執法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有效形式。對此,我們可以由組織部門向審計機構發放審計委托,然后由審計機構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有關領導干部進行經濟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落實有關財經法律、政策、收支、投資、負債以及經濟管理等情況,并進行全程審計、監督與管理。可見,推行執法監督,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三)實施自我監督
自我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根本形式。目前,自我監督的形式主要是同級監督或下級監督上級,對此,這就要求領導干部既要有高超的領導藝術,同時又具有自覺接受來自各方不同級別監督的意識。各級組織部門必須把對本單位領導干部的任期監督列入正?;?、法規化管理,上級領導部門也把所屬各級領導干部任期監督列入考核指標,這樣,從上到下、從下到上密切配合,上下聯動,形成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效約束機制。
(四)實施組織監督
組織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重要形式。因此,我們必須以審計部門提供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為前提和基礎,進一步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進行科學有效的監督,并切實做好任職或者離任的有關財務交接工作。此外,對于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在進行交接時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交接工作,并認真填寫任職或者離任財務交接情況說明書。在開展這些工作過程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門必須全程進行監督、指導和幫助,確保交接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值得一提的是,并依法按規定確定監督交接的有關人員。這樣做的最終目的,就是要讓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真正們認識到自己所應承擔的財務經濟行為以及有關責任。
三、當前國企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審計監督工作流于形式
審計監督工作流于形式,是當前對國企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實際上,雖然我國已經有了相應的任職和離任審計的規定。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由于少數國企領導干部的思想不夠重視,認識不到位,唯我獨尊,我行我素,辦事不按程序,個人說了算。在目前主要依靠下級監督的大環境下,職責權力有限,審計監督顯得十分乏力和無力,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影響制約了國企領導干部任職和離任審計監督職能的全面發揮。
(二)審計監督職責不夠清晰
一般情況下,我們開展審計工作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充分發揮相關職能部門的作用,既做到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又促使人才資源能量最大限度的發揮。然而紀檢審計監督部門是國有企業本單位的一個下屬部門。目前比較普遍存在著:審計上級怕丟位子,審計同級怕丟面子,審計下級怕丟票子的“三怕”現象,嚴重影響了審計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加上有些紀檢監察干部本身專業業務水平有限,即使事后發現離任的國企領導干部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是領導干部自身的問題,不會追究紀檢監察審計工作的責任。
(三)審計監督機制不夠健全
目前,從我國的實際來看,所執行的國企領導干部任職或者離任審計的工作規定、法律法規等都是上個世紀研究制定的,不僅內容極為簡單,而且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新形勢下我國各項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并已不能適應任職或離任審計工作的現實需要了。此外,也會經常出現移交過程中輕率了事、敷衍應付等現象。甚至有的接交手續不夠齊全和完備,新任同志常使因資料不齊、底數不清等問題和困難而無法正常開展工作。另外,也有可能出現因離前任領導履行職責不夠到位,導致了新任職的領導接任不久便暴露這樣那樣的具體問題。
(四)審計監督作用難以發揮
當前,在我國一些單位的審計過程中,在正常情況下,往往是下級審計上級,而且審計監察人員是國企本單位任用的,因而導致任職或離任審計工作都只是走走過場,流于形式,敷衍應付。這樣一來,就必然導致了審計監察工作領導要你審你就審,不要你審你就沒法審,失去了審計監察工作應有的作用。往往造成了審計報告進口袋的結果,形成了審歸審、審白審等不良現象。
四、實現國企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對策
(一)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就需要我們本著對國家、對人民負責以及統一、科學、高效的基本原則,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備、依法辦事、善于創新、勤政廉政的國企領導干部選拔上來。這其中最為關鍵的就在于必須進一步健全完善人事任免體制,而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則為其中重中之重的一環。實際上,堅持把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切實開展國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切實把對人和對事的監督結合,進而使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的內容更加全面、渠道更加寬暢,信息更加真實,范圍更加廣泛,效果更加明顯。所謂國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就是指審計部門受組織管理部門的委托,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對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監督、分析和評價的具體行為與活動。一般情況下,對國企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有任前、任中以及任后經濟責任審計三種。因此,審計結果可以作為評價、分析和判斷領導干部從事經濟工作的素質、決算水平以及履行經濟職責的重要依據。因而比起考察評議結果而言,就更具有準確性、客觀性和科學性,進而使得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都能實現定性、定量分析的有機結合。
(二)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效果
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效果,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重要舉措。這是因為,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以后,我們可以把審計結果作為國企領導干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以及駕馭經濟能力的綜合評價,也為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國企領導干部提供了科學的參考依據。此外,通過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結合,可以幫助審計部門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值得一提的是,通過任職監督或離任審計,可以加大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力度,促進領導干部進一步提高廉潔自律意識,也可以進一步增強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識,進而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的全面深入開展。
(三)加強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
加強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關鍵策略。只有通過加強宣傳教育和管理,提高領導干部對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重要意義和作用的認識,自覺接受并切實做好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此外,把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作為考核干部任職重要指標,不僅可以進一步規范國企領導干部的監督與管理,而且也是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關鍵渠道。在此基礎上,我們必須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的組織機構、明確職責,為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夯實基礎。
(四)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機制
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機制,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根本途徑。對此,我們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體制機制,逐步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質量和效率。首先,要組織安排好國企領導干部任職或者離任述職報告,要把審計對象以及內容重點放在任職期內負責的各項工作的完成情況、工作措施和主要成績、存在問題等方面。其次,要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進而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在任職期內履行職責職能的情況。再次,要組織開好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會議。必須本著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最終形成科學、客觀、公正的任職或者離任審計報告。此外,需要我們建立相應的綜合評價體系。即任職或離任審計要根據有關職能職責,對任職或者離任的國企領導干部執行政策法規、財務狀況、資產管理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價。同時必須建立健全違法違紀線索移交報送機制。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線索,需要及時移交有關部門立案查處。
五、結束語
總之,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機結合,是一項涉及到國有企業的領導干部行政管理、經濟管理、組織考核、監察審計、群眾監督等方面的系統工程。因此,我們必須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積極協調,明確職責,相互配合,溝通聯系,扎實有效地開展號國企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并切實在計劃、實施、考核、監督和管理等方面做到統籌安排,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努力形成合理、合法、高效、科學可行的監督制約機制。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變事后監督、事后審計為事前監督、任前審計,促使國企領導干部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逐步走向良性發展的軌道,真正發揮其發展國企、繁榮國企的應有作用。
參考文獻:
①馮丕同,石立波.建立離任審計模式 強化審計監督[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1(04)
②賈梅.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的耦合性思考[J].中國內部審計,2011(11)
③孟憲良,劉洪利.離任審計應注意的問題[J]. 當代審計,2008(06)
④郭長慧. 淺議領導干部離任審計[J].世界教育信息,2009(01)
⑤嚴濤. 淺談如何做好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J]. 現代經濟信息,2011(11)
離任審計的審計內容范文3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任期;離任;時間選擇
中圖分類號:F239.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0-01
一、問題的提出
提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間選擇這一問題原因有二:一是何時實施審計將直接影響到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效益和風險。舉個簡單例子:如果被審計對象任期很長,而審計只是在離任時進行,則任期內若有什么問題或損失就很難得到及時補救和挽回。二是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和制度對審計時間的安排尚無統一的規定和意見。本文擬就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選擇做一下簡要討論。
二、經濟責任審計時間選擇的現狀分析
目前在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通常會遇到兩種尷尬的局面:“做不完”以及“沒事干”。由于過去很多年實行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是在“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進行的規定,導致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帶來了諸多不便。
第一,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時常發生沖突。按以往規定,應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干部是在其任期屆滿或面臨升、降、轉、輪、調、退的時候,導致審計對象需要審計的時間跨度長、涉及內容多,因此審計部門的力量要滿足大批量、多工作量的審計顯然是不可能的;而在平時,由于沒有干部工作變動,組織人事部門沒有審計任務交辦,審計部門專職從事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卻閑著“沒事干”。
第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往往缺乏主動性。按照以往規定,經濟責任審計要組織人事部門委托后方才進行。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組織人事部門的委托就不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某種意義上,經濟責任審計部門成了組織人事部門的辦事機構,工作被動,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約。
第三,審計質量難以保證,審計風險相應增加。經濟責任審計是全方位的審計,涉及面廣,主要包括領導干部的決策、內部控制、遵紀守法等方面,如果進行大批量的突擊審計,難免會走馬觀花、蜻蜓點水,審計的深度廣度都達不到,這種經濟責任審計并不會對人事部門后續的人事任用產生實質性作用,實則造成了一種資源浪費。
因此,要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職能,有必要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選擇慎重考慮并做相應改進。
三、任期內審計與離任審計的選擇
天津市衛生局下發的津衛審〔2011〕492號文,《關于天津市衛生局直屬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第四條提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行任中定期審計、專項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領導干部任期內應當接受三年一次定期審計和上級相關部門及領導交辦的專項審計;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因工作調動、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原因離任的,應當接受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這樣做的好處有以下幾個方面:
1.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能更加體現監督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內審計較之離任時審計,更能發揮審計監督及時性和有效性的作用,使審計監督的關口前移,以利于防微杜漸,保護領導干部。
2.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更有利于干部的健康成長。干部的健康成長是漸進的,干部的考察和培養是一個過程。一次離任審計起不到長期考察培養干部的作用,通過任期內審計,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評價干部的業績功過,促進工作的改進,提高管理經驗,有利于促進干部的健康發展和單位事業的良性循環。
3.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將審計結果融入到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的考察評價之中。較之離任時審計,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更能及時向組織和人事部門考察干部提供較為經常、及時的信息依據,這樣更有利于對干部的考察和培養。
4.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堵住漏洞,挽回損失。當前有關領導干部涉及的一些經濟案件,涉案追溯時間往往較長,這也跟監督的滯后性不無關系,如果我們能及時定期開展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對于及時發現問題,保護國有資產安全,同時也保護干部起到重要的作用。
5.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還有利于解決離任審計時間緊張的問題。領導干部離任時往往時間倉促,此時安排審計一般審計期間跨度大,會造成審計時間緊張,從而影響審計質量。如期間已進行過任期內審計,一般而言,離任審計時間就會相對較短,這樣就能較好的解決審計時間緊張的問題,有利于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
需要指出的是,強調了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并不是不要離任審計,津衛審[2011]492號文件指出無論有否實施過任期內審計,領導干部離任時還是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這是因為離任審計可以對被審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職情況做出評價,對被審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經濟狀況進行審計確認,明確離接任雙方的責任界限。
四、審計時間的選擇
單就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而言,究竟應該在領導干部離任前實施還是離任后實施?對此時間的安排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安排合適的審計時間,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1.離任前實施審計。有的領導干部離任有明確的時間表:如到了退二線或退休年齡的、屆期滿后明確不再連任的、所在單位改制合并已有明確期限要求的。對于上述情況,應該安排在離任前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還有一些領導干部離任前,組織人事部門已有明確的意見,如調任(包括平調和晉升)的,審計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安排離任時間。另外,對于群眾意見較多,舉報不斷,且沒有經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前次經濟責任時間間隔較長的領導干部,則必須在離任前安排審計,即使已有任命,也要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再予赴任為宜。
2.離任后實施審計。對于任期內進行過經濟責任審計,間隔時間又短,離任前沒有充足時間安排審計的、臨時決定解聘或提出辭職的、以及其他必須立即離任且離任前安排審計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在離任后進行審計。
離任審計的審計內容范文4
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有許多,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其特點有危險性和可控性等,離任審計風險較之一般審計風險具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離任審計風險要大于一般審計風險。
1離任審計風險的特殊性的主要原因
(1)離任審計是在對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所在單位經濟活動審計的基礎上,對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作出客觀評價。如果離任審計結果失真,對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評價不實、不準,這種審計報告一旦被委托單位在選拔、任用干部時作為重要的決策參考依據而采用,就會造成很大危害,使審計人員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較大的風險。
(2)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大都控制一定的權力,對少數人而言,則可能存在著、違紀違規或嚴重經濟犯罪問題。如果某些法定代表人為掩蓋自己在經營決策上的失誤或某些不法行為進行集體舞弊,故意提供虛假資料,使審計人員無法發現這些舞弊,致使審計人員得出錯誤的結論,則審計風險就比較大。
(3)審計時限緊、被動應戰問題突出。離任審計是一個十分復雜的操作過程,不僅需要充裕的時間,而且需要配置相當的人力資源。由于干部免、審、任的時間差很小,或"未審先任",或"審任同步",導致時間倉促。加之目前審計力量普遍偏少,審計方案中確定的重點范圍和內容又要求審深審透,而領導干部一般任職期限都較長,這些單位形成的會計資料繁多,問題情況很復雜,且財務人員更換頻繁,新的財務人員對過去的一些經濟事實不甚了解,結果導致對離任干部的審計失之于粗,失之于寬。
2化解離任審計風險的對策
2.1離任審計風險的宏觀控制
(1)開展離任審計工作首先要緊緊依靠黨委、政府的領導。離任審計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黨政主要領導的重視是開展好這項工作的基本保證。各級黨委、政府應切實加強對離任審計工作的領導,把離任審計納入干部任用的必備程序,使離任審計報告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各級黨委、政府還應對離任審計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及經費保障等予以大力支持,為離任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2)要注重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各級黨政主要領導應進一步統一思想,切實加強對離任審計的組織領導,提高廣大干部認真接受離任審計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組織部門作為干部離任審計的牽頭單位,應提前向審計部門提供待審對象名單,合理安排免、審、任的時間差,為審計部門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紀檢監察機關應向審計機關提供被審對象的有關情況,及時調查處理離任審計移交的有關問題。
(3)要不斷完善離任審計法規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審計的地位和作用不斷提高,先行審計法律法規有些已經跟不上時展步伐。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也需要國家的審計法律法規與時俱進,不斷地進行適應性調整。除在審計領導體制改革上提供法律支持外,還應對離任審計工作統籌進行依法規范,由單純的合法性審計向合法性審計與效益審計兼顧轉變;由單純的低層次財務收支審計向高層次的客觀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轉變,并從領導體制、管理機制和實施程序等方面,為離任審計提供適應性較強的法律保障。
2.2離任審計風險的微觀控制
(1)分清責任,區別對待。正確區分離任人員的五組責任是評價的關鍵。一是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二是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三是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四是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五是故意責任與過失責任。這就需要審計人員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優秀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判斷能力。由于企業經營是連續的,前任領導遺留下來的問題,可能對本任領導產生較大影響,致使其任期目標的實現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礙。因此在分析評價離任人的任期業績時,要具體分析這種影響,劃清前任與現任領導的經濟責任。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方面往往是由集體決策的,如果某項決策失誤,導致大的經濟損失,而決策時離任人曾表示反對意見,這種經濟損失的責任就不能由離任人員來負擔,而主要應由其他領導成員負擔;又如在財務決策方面,如果財務負責人未請示報告離任人員,或采用先斬后奏辦法致使企業資金損失浪費的,這種責任也不能歸咎于離任人員。
(2)要關口前移,將任前、任中和離任審計有效結合。在實際工作中"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的現象普遍存在,導致審計目的模糊,審計作用弱化,尤其對已升任人員的審計,給審計人員帶來了無形的壓力。將關口前移,通過任前審計,從源頭上凈化干部隊伍;通過任中審計,較好地解決單純離任審計存在的"馬后炮"問題,實現監督的連續性,而且任中審計所積累的審計結論可以直接為離任審計所應用。將此三者有機結合起來,可以有效整合審計資源,降低審計風險。
(3)正確處理經營業績與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企業經營業績一方面是內部努力、挖潛的結果,另一方面也受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例如國家提高稅率時,企業利潤就會減少,任期目標就難以實現;反之,降低稅率或免稅、給予稅收優惠時,利潤就增加。又如,在離任人任期內,如果進行了資產評估或清產核資,很可能企業資產有較大升值,使離任時的國有資產增值率提高,這些都不是離任人的"功勞"。因此在評價離任人的業績時,要具體分析業績的因果關系,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離任審計的審計內容范文5
中辦、國辦近日印發《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方案要求,從2015年開始試點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審計評價,界定領導干部應承擔的責任。
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是順應中國經濟新常態,實現發展模式“脫胎換骨”的迫切需要。長期以來,“唯GDP論”“唯速度論”發展方式和政績觀,已對中國并不殷實的自然資源家底造成了侵蝕。環境容量收緊、生態系統退化、資源承載力吃重,已成社會共識。亦多次論述全面認識持續健康發展和生產總值增長的關系,強調“再也不能簡單以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來論英雄了”。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出臺,一個重要指向正是希望通過頂層設計解決廣大干部的發展觀、政績觀問題,撥正風向標,校正指揮棒。
簡言之,將“生態績效”納入離任審計是為了解決只顧發展速度、不問發展代價的問題。“十三五”規劃建議提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其中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是體現綠色發展的重要內容。除了劃定生態紅線以嚴格保障源頭預防、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以明確資源資產“清單”、完善環境治理各項措施以實現生態修復之外,通過嚴格執行離任生態審計,對生態損害責任終身追責也是確保綠色協調發展的重要一環。
離任“生態審計”制度是用制度治黨的體現,是對嚴格規范黨政領導干部環境行為的長效機制的精準落實。以審計為刃,做到顯性責任即時懲戒,隱性責任終身追究,調離升遷退休下海概莫能外,務使各級官員絕不敢再吃“祖宗飯”、斷“子孫路”。懲戒的目的更是為了引導,重點在于示范正確、引導正路,讓廣大黨員干部,尤其是主政領導真心接受、主動踐行綠色發展理念。
當前,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尚面臨信息基礎薄弱、數據提取困難、考評體系缺失、審計資源弱化等現實制約?!斗桨浮访鞔_“因地制宜、重在責任、穩步推進”的基本原則,無疑是腳踏實地的務實選擇。
要先破信息“瓶頸”。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是做好審計的“大數據庫”,但各地審計部門自編自審的情況不同程度地存在,解決辦法是破除行政擋板,打通職能部門數據共享渠道,為離任審計的切實落實打好基礎。
要形成工作合力?!吧鷳B審計”有著自身特性,僅靠審計機關單打獨斗顯然不夠。要強化領導機制,改善工作機制,創新管理機制,分類試點,漸次鋪開,統籌協調,合力共為,上下整合,整體推進。
離任審計的審計內容范文6
【關鍵詞】商業銀行 內部審計 經濟責任
隨著城市商業銀行內部管理規范的提高,內部審計在其組織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審計結論對領導的決策支持作用越來越明顯。作為傳統審計項目的行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分支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成為了組織人事部門對被審計人在離任、留任、提拔、辭(免)職、離(退)休、降級、撤職、獎勵和懲罰等方面提出意見時的重要依據之一。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行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還有待歸納提煉,審計方法還有待提高。本文將對商業銀行長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審計方法進行探討。
一、商業銀行行長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任期經濟責任是指被審計人任職期間,因行使經營管理權,對經營和管理所在行的行為及結果應當承擔的責任。行長經濟責任審計應全面反映行長任期經營管理狀況,以求客觀公正地反映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對于全面評價,評價的內容應包括行長任職期間的綜合經營情況、內部控制狀況、可持續發展能力、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和審批及其結果和誠實報告等方面進行評價。
(一)聘期目標責任評價
各級機構的行長在任職期間最直接的任務就是完成當期上級下達的經營目標任務。因此,對經營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應當是行長任期的一項重要評價內容。對商業銀行的行長,經營目標通常包括經營效益指標、資產質量指標、業務發展指標三個方面的內容。
1.經營效益指標評價
銀行是企業,企業的經營目標是創造價值,因此對效益的評價是任期目標考核首要的內容。經營效益評價應重點考慮投入產出比率,淡化絕對指標,可設計經濟增加值、經濟資本回報率、成本收入比以及費用收入比等指標。
2.資產質量狀況評價
銀行是經營風險的企業,資產的安全性放在第一位,資產質量考核也應該是行長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資產質產的考核應同時兼顧對歷史不良資產化解和被評價人任期內新發貸款質量,可設計不良貸款率、不良資產現金收回額、當年新發放貸款不良率以及新發放貸款損失率等指標。
3.業務發展指標評價
可圍繞全行業務規模的發展來設計指標,在審計中應關注資產的真實規模水平,防止虛增資產。為避免人為的指標波動,采用日均指標,可設計全口徑存款日均新增、各項貸款日均新增、存貸款當地市場占有份額等指標。
(二)內部控制狀況評價
根據銀監會《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內部控制評價包括過程評價和結果評價。過程評價是對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內部控制措施、監督評價與糾正、信息交流與反饋等體系要素的評價。結果評價是對內部控制主要目標實現程度的評價。具體實施評價時,應將全行的所有業務和管理活動進行分類,設計成不同的業務單元和管理活動,分別從五個要素考察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遵循性和有效性。評價可設計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某個控制點的差錯低于一定量的水平,則定性為控制有效,反之則是控制失效。內部控制評價要兼顧歷史和當前的現狀,并以當前現狀為主,對于內部控制水平較以往有較大進步的機構,應給予充分的肯定,但評級結果的提升不宜過大,因為內部控制有效的持續性還有待觀察,這是客觀事實的規律,也是審計職業審慎的要求。
(三)可持續發展能力評價
對一個行長的經濟責任的全面客觀評價,還體現在評價要做到當前成果與未來發展潛力的統一,內部審計應關注銀行的可持續發展能力。銀行可持續發展能力內在的體現為資源配置能力、管控能力、發展戰略和創新能力,外在的體現就是各項優質客戶的擁有程度和新興業務的發展,對新興市場領域的占有??沙掷m能力的評價可圍繞一個銀行的戰略發展方向,設計指標,主要考慮優質客戶群培育、新興市場領域的業務發展,如國際結算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發展等。對優質客戶的擁有程度可設計A級以上(含A)公司類及機構客戶信貸余額占比、總、分行級個人VIP客戶數新增、重要公司及機構客戶(含國際結算戶)和工資戶新增;評價對新興市場的占有可設計國際結算量新增、貸記卡業務新增等指標,電子銀行客戶交易量(含手機銀行)、電子銀行產品交易量等指標。
二、商業銀行行經濟責任審計方法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時效性強,審計的內容多,且質量要求高,難度相對更大。如何在有限的工作時間內,對被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做到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價?對這一審計人員常要面對的問題,筆者認為,改善審計技術和方法是關鍵。
(一)建立分支機構經營資料數據庫,重視日常資料的收集工作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準確性、客觀性,很大程度體現在被審對象任期內完成的各項經濟指標上。因此應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各行的有關經營信息資料,建立以支行為單位的審計數據臺賬,搜集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財務收支狀況和經濟指標,是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所以,平時應注意搜集這類信息,可以將這些經濟指標以及歷年查出的違規違紀問題制成一覽表,輸入計算機,根據審計任務的需要,隨時調用。在業務指標收集的基礎上,還需要對上述經濟指標進行橫向、縱向、歷史、計劃的比較分析,才能做到評價科學、準確。充分運用各種已有的數據和資料,能有的放矢工作,減少現場工作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二)應將離任審計和任中審計有機結合起來,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也更能發揮審計對業務的監督和促進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可分為離任審計和任中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是對現任行長經營情況、管理情況進行的審計。它改變了“離任審計”中的審計滯后現象。采取任中審計的方法,因被審人仍在崗位上工作,且在任的時間短,事實清楚,容易得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易于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同時任中審計也容易強化被審計人的整改責任,達到以審計促進規范經營的效果。在產生離任審計的要求,內審部門可利用任中審計的成果,只需對其任中審計以后年度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即可,大大縮短“離任審計”所需要的時間,并高效、快捷地完成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同時也可要報告中反映任中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對被審計人做出理為客觀全面的評價。
(三)應以事實為依據界定責任
在責任認定上,被審計人只對其任職期間分管工作的決策和審批行為及結果承擔直接責任;要做到客觀公正地進行責任界定,首先是事實應準確,其次需要在審計評價考慮以下幾對責任的界限,一是區分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重大經營決策和審批若由集體決策造成的風險或損失,應由集體負責,但被審計人在集體決策中表決反對意見的,應予剔除;若由被審計人個人決策造成的風險或損失應由個人負責。二是區分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對前任過失的遺留問題,現任不應當承擔責任,但對現任中仍在繼續投入的項目,現任應承擔責任,現任有責任整改前任遺留的問題。三是區分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在審計評價中,要對單位由于不可預見的外部因素造成的損失與主觀不努力或被審計人能力有限造成的損失進行客觀分析,作出恰當界定。同時,界定經濟責任的各項因素及結論應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分析闡述。
(四)改進審計方法,提高工作質量
加強審前非現場的分析,以風險為導向確定審計重點,有的放矢地開展審計工作,對影響機構發展的重要管理事項、重要業務項目、日常監控中發現的風險等方面進行重點檢查;開展訪談,兼聽則明,聽取各級員工對行長的定性評價,豐富審計線索,對員工反映的熱點問題進行查證,避免出現重大遺漏;加強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對事實要進一步進行核實,爭取交給被審計人確認的審計事實沒有重大分歧,樹立審計人員客觀公正專業和形象,從而提高審計結論的認可度,順利交換審計意見。
參考文獻
[1] 吳振廣,馬立平.經濟責任審計與業績綜合評價[M].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2001.
[2] 林鐘高,龔明曉.離任審計[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