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任審計意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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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任審計意見范文1

(一)保險利益的立法定義過于嚴苛

現行《保險法》關于保險利益的界定見諸于第12條所規定之“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所謂“法律上承認”,則意味著保險利益的界定必須以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為準?;蛘邠Q個角度來說,但凡沒得到法律明文認可的利益,均不構成《保險法》所述的保險利益。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不僅僅只局限于法律上承認或者法律上明確禁止這兩種,還應包括法律上雖沒有明確承認但也沒有明確禁止的“第三種利益”。按照“法無禁止即合法”這一現代法治的基本觀念來理解,“第三種利益”也應受到保護。而根據現行《保險法》的規定,“第三種利益”仍然不屬于保險利益。顯然,從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更好地發揮保險服務于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角度來看,保險利益的立法定義有待擴展。

(二)人身保險利益的主體約定不合理

現行《保險法》第12條要求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但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還涉及到一個非常重要的關系人――受益人,對于受益人,現行《保險法》只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和“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而沒有要求受益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眾所周知,設立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降低道德風險,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尤其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中,真正的道德風險因素其實來源于受益人,而非投保人。因此,保險利益原則所規制的對象應該是有權領取保險金的受益人,而非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若受益人與投保人并非同一人時,機械性地要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有悖于保險利益原則的本源。

(三)人身保險利益的認定標準模糊

現行《保險法》對于人身保險利益的認定標準,試圖兼顧英美法系的利益主義和大陸法系的同意主義?,F行《保險法》關于人身保險利益的認定標準見諸于第31條,第31條第1款首先明確列舉了具有保險利益的四種情形,第2款又補充規定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顯然,根據第2款的規定,無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滿足第1款所規定之四種情形,抑或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有無正當經濟利益關系,只要被保險人同意即可視作雙方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利益如此寬泛的認定,可能誘使投保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以利益相許引誘被保險人的同意,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進行賭博,則必然有悖于保險利益原則之避免賭博行為的目的,也不利于控制道德風險。

(四)人身保險利益審查責權不明

現行《保險法》第31條第3款明確規定了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可見,人身保險利益的存在是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投保人在投保時必須依據最大誠信原則,對其與被保險人存在的關系和利益進行如實告知。由于保險利益的認定屬于專業知識領域,普通大眾難以準確認定,因此保險利益的審查責任應交由保險人來完成。只要投保人投保時就其與被保險人的關系進行了如實告知,保險人一旦承保,則應意味著保險人認同保險利益的存在,將來不得以“投保時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宣布合同無效。但現行《保險法》對保險利益的審查問題并無明確規定,這就意味著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時如實告知了與被保險人的關系,保險人未做明確審查而簽發保單的情況下,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后果也由投保人承擔了。

二、人身保險利益立法完善建議

(一)開放式地拓展保險利益的立法定義

2014年8月13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了到2020年我國的保險深度要達到5%及保險密度要達到3500元/人的目標。如果保險利益仍然局限于現行《保險法》所要求的“法律上承認”,則將嚴重制約保險業的發展空間,《意見》中提出的2020年的遠景目標也很難實現。因此,為適應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提升保險業在經濟、民生領域中的地位,必須開放式地拓展保險利益的立法定義,將“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修改為“正當利益”,即保險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正當利益”。所謂“正當利益”,不僅包括“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也包括了法律上沒有明令禁止的,沒有違反社會公德的其他經濟利益。

(二)人身保險利益的主體應更正為受益人

建議將現行《保險法》中關于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要求更改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原則的核心功能是降低道德風險和防范賭博行為。要實現這2個功能,其核心應該是保證保險金的領取人與被保險人需要具有保險利益,而當保險金的領取人――受益人與投保人并非同一人時,要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沒有實質意義。

(三)進一步細化現行《保險法》第31條第2款

現行《保險法》第31條第2款規定,只要被保險人同意即視為具有保險利益。從現行《保險法》的條文來理解,“同意原則”是獨立存在的,即只要被保險人同意,而不需要滿足31條第一款規定的4中情形,保險利益就存在。脫離了特定關系限制的同意原則,不僅不能充分體現保險的保障功能,而且也不能有效地防止道德危險和賭博行為的發生。因此,有必要對于“同意原則”的對象加以適當的限制,進一步細化該條款。建議將第二款修改為:除前款規定為,如投保人和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存在合法經濟利益,且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視為具有保險利益。

離任審計意見范文2

一、內審檔案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內審檔案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審計人員對內審檔案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認識。實際內審工作中注重內部審計項目的實施,認為只要出具了內審報告,提出了內審意見,做出了內審處理決定,該內審項目就結束了。相對忽視內審項目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2、內審檔案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不夠。目前,基層人民銀行內審人員多數來自于各業務部門,從事過檔案管理工作的人員很少,缺少檔案管理的專業知識是不容爭辯的事實,基層內審檔案管理人員對于檔案管理的基礎理論、基本原則知之甚少,開展內審檔案管理工作時缺乏檔案管理理論的指導,內審檔案管理人員專業知識的匱乏,制約了內審檔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3、內審檔案規范化管理的程度不夠。由于內審檔案管理人員大多數沒有經過檔案業務知識的專門培訓,缺乏檔案管理工作經驗,對檔案的基本操作規程又知之較少,因此,在內審檔案資料收集、內審檔案資料整理、內審檔案資料歸檔、內審檔案資料保管等方面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規范化管理水平還有待與于加強和提高。

二、改進內審檔案管理工作的幾點建議

1、提高對內審檔案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內審檔案是人民銀行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充分認識到它在人民銀行業務經營和發展中的作用。要改變過去重審計項目的實施輕內審檔案管理的觀念,不斷提高對內審檔案管理重要性的認識。一要提高領導的內審檔案管理意識。隨著人民銀行內部審計范圍的不斷擴大,內審業務量逐年增加,領導同志應該將內審檔案管理當作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強化對內審檔案管理工作的監督,明確內審檔案管理人員的任務和職責,加強對內審檔案工作的組織領導。二要樹立內審人員的參與意識。審計工作人員在進行審計項目時,要樹立參與內審檔案管理工作的意識,把在審計活動中形成的文件、筆錄、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要按照內審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詳細的整理分類,應把此項工作作為內審檔案管理前期工作來做。三要提高內審檔案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內審檔案管理人員是內審管理工作的主要力量,必須樹立他們對內審檔案管理工作質量負全責的意識。

離任審計意見范文3

[關鍵詞] 妊娠;乙肝;孕婦;心理

[中圖分類號]R47 [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1673-7210(2008)08(c)-225-02

我國是乙型病毒性肝炎(簡稱乙肝)大國,乙肝表面抗原陽性即乙肝攜帶者約占人口數的10%,其中孕婦產前檢出乙肝攜帶率為6%~15%。妊娠合并乙肝的孕婦心理壓力很大,容易出現一系列的心理問題,這種不良心理必給孕婦身心健康和胎兒的發育帶來不良影響?,F代整體系統護理要求護理人員要更多地接觸患者,觀察和診斷患者的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問題并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1],下面就妊娠合并乙肝的孕婦的心理問題及相應的心理護理措施綜述如下:

1妊娠合并乙肝孕婦常見的心理問題

1.1樂觀開朗型

此類患者對所患疾病持無所謂態度,實質對疾病的預后知曉不多,好似初生牛犢不怕虎一樣。但是妊娠合并乙肝孕婦并發癥多,消化道癥狀明顯,產后大出血較常見,相當一部分患者病情反復且重,甚至可發展成重癥肝炎,療效欠佳,病死率也較正常妊娠高。所以要做好該型孕婦的宣傳護理工作。

1.2焦慮恐懼型

此類患者敏感多疑,格外關注自己身體的生理變化,十分注意各項化驗檢查,經常打聽與乙肝合并妊娠有關的醫療信息,甚至提出一些不適合自己的治療或護理要求。特別是了解感染乙型肝炎病毒后,在宮內和生產時可垂直傳播,使胎兒也受感染甚至還可引起早產、死胎、畸胎;了解乙肝的治療期長,病情易反復發作,妊娠可加重肝炎癥狀,加重肝功能損害。她們擔心胎兒發育畸形或感染乙肝病毒,害怕自身病情反復,又怕長期住院治療加重家庭經濟負擔,從而加重孕婦焦慮恐懼的心理。

1.3悲觀壓抑型

對此類患者來說妊娠是一個痛苦的過程,沒有將為人母的喜悅。她們對疾病缺乏治療信心,整天悶悶不樂,自暴自棄,對醫護人員不信任,表現出一種冷漠,無動于衷的悲觀態度,不配合治療,行為拘謹、寡言、長吁短嘆、痛苦自卑,心理傷害大于生理傷害。

1.4自卑憂慮型

此類患者因肝炎具有較強的傳染性,需要嚴密消毒和隔離,妊娠和乙肝都影響夫妻性生活,所以乙肝給孕婦蒙上一層心理陰影,生活中無形又拉開了孕婦與家人的距離。在妊娠這段特殊時期,孕婦心理表現很矛盾,即需要家人更多的關懷照顧,又怕家人被傳染。部分患者又怕丈夫及家人嫌棄自己,從而產生自卑感和孤獨感,拒絕與人溝通交流。被隔離而感覺壓抑,感到生活單調、無聊、孤寂。因此憂心忡忡。

2心理護理

2.1把握溝通技巧,正確認識疾病

醫護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和語言溝通技巧,使用角色互換思維,護理人員對患者應熱情接待,特別是對待樂觀開朗型,既要給患者充分的同情與關心,又要讓患者認識到疾病的嚴重性,從而配合醫療檢查,減少和控制垂直傳播。同時應該尊重孕婦的人格和意愿,為患者保密,以免給患者帶來不必要的心靈傷害,取得患者的信任,也為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打下基礎。

2.2加強孕期宣教,進行系統的孕產期檢查和隨訪

合并乙肝的孕婦對胎兒的關注遠勝于對自身疾病的關心。因此,護理人員應適當增加孕期健康知識講課,向孕婦提供妊娠的生理衛生、飲食營養和自我生理變化等知識,及時告知胎兒的生長狀況。研究表明文化背景如孕婦文化程度、孕期聽課、接受咨詢和指導次數與產后抑郁癥的發生率呈負相關[2],常規進行產前檢查,在產前開始進行初級預防和早期干預是十分重要的,也是目前研究所提倡的。

2.3重點加強對疾病的治療與護理,增強自信心

護理人員應掌握妊娠與乙肝的關系,了解最新的疾病、治療和預后的動態,進行有效的疾病觀察和護理,及早發現異常情況并妥善處理,以便積極配合醫師完成有效的治療??梢酝ㄟ^事實和成功病例,糾正患者以往對本疾病的錯誤看法和悲觀情緒,提高患者的心理應對能力,幫助其建立戰勝疾病的信心,使她們對妊娠分娩充滿信心,積極主動地配合治療和護理工作。

2.4及時與家屬聯系,爭取社會家庭的支持

產前對包括患者的丈夫、公婆及父母等家庭成員進行有關心理衛生宣教,正確處理好與患者之間的關系,讓患者擁有一個溫馨和諧的家庭環境,充分發揮社會支持系統的良好作用,穩定孕婦的心理狀態,以利母嬰平安地渡過圍產期。臨床實踐證明[3,4],丈夫及父母等家庭成員和醫護人員的關心有助于孕產婦保持心情愉快。

妊娠分娩對女性來說是一種伴隨不安的期待體驗,尤其當同時合并乙型病毒性肝炎時, 生理的巨大變化加上本身疾病的發展和預后會使她們產生各種心理改變,甚至導致嚴重的身心疾患。在臨床工作中,我們深入分析孕婦心理狀態,采取針對性的心理護理措施,不但增強了護患感情,還可提高孕婦的自信心,積極配合治療,從而戰勝疾病,獲得較好的分娩結局。

[參考文獻]

[1]戴曉陽,佟術艷.護理心理學[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99.2-3.

[2]張榮蓮,陳起燕,李艷華,等.產后抑郁癥發病因素的探討[J ].中華婦產科雜志,1999,34(4):231-233.

[3]賈守梅,馮正儀.產后抑郁癥的病因評估及預防[J].上海護理,2002,3(8):50-51.

離任審計意見范文4

    京高法發[2003]389號

    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各區、縣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已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3年12月15日第二十四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在審判工作中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望及時報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

    為正確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并參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當前我市法院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中的相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適用范圍

    1、本意見所稱物業管理糾紛是指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因物業管理行為發生的民事糾紛。

    現有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房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的,該公房使用人的權利義務等同于前款中的業主。

    2、不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單位(如村委會、自行管理公房的單位等)因提供物業服務與業主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意見。如果爭議的雙方系平等主體的,按照一般的民事糾紛處理。

    3、業主與業主之間、業主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的民事糾紛,不適用本意見。

    4、業主與業主團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之間因內部管理行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當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處理。

    5、商業物業管理區域或特種物業管理區域內因物業管理行為發生的民事糾紛可參照適用本意見,但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關于管轄

    6、當事人一方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另一方損害,發生違約與侵權競合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由法院根據訴訟性質依法確定管轄。

    三、關于訴訟主體

    7、業主委員會于下列情形下可作為原告參加訴訟,以其主要負責人(主任或副主任)作為代表人:

    (1)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業主公共權益的;

    (2)業主大會決定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企業拒絕退出的;

    (3)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拒絕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

    (4)其它損害全體業主公共權益的情形。

    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應當符合法定程序。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全體業主行使提起訴訟的權利。

    8、業主委員會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業主要求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的,不予準許。

    業主委員會起訴且法院已經受理后,業主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起訴的,不予受理。

    9、物業管理企業侵害的權益僅涉及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的,應當由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10、物業管理企業因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而起訴業主委員會或要求將業主委員會列為共同被告的,不予準許。

    11、物業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

    (1)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直接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

    (2)物業使用人接受物業服務,已經與物業管理企業形成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的;

    (3)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

    (4)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的。

    在上述(3)、(4)情形下,業主可以列為共同被告。

    12、因前期物業服務發生糾紛的,業主應以物業管理企業為被告。沒有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以實際提供物業服務的單位為被告。

    四、關于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

    13、物業管理企業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具備國家規定的物業管理資質的,可以確認其所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

    14、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后,違規將物業服務全部轉托給其他物業管理企業的,如果該轉托行為已經公告且業主接受了物業服務的,應依公平原則確定業主向實際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支付適當的物業服務費用。

    15、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當事人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解除合同并繼續履行合同的,視為合同自動延續。

    16、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后,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要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不予支持。

    五、關于管理權糾紛

    17、物業管理企業依據物業服務合同行使管理權。業主違反規定妨害物業管理秩序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18、物業管理企業違約或違規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營利,損害業主公共權益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返還收益。

    19、業主在物業共用部位搭建自用設施,妨害物業管理秩序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業主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并賠償相應損失。

    20、業主在小區內飼養動物,構成妨害物業管理秩序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業主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民事責任。

    21、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業主公約的規定裝修、裝飾房屋,損害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或構成妨害物業管理秩序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六、關于管理費糾紛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可以要求減收物業服務費用或要求返還多交的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項目和質量與合同約定標準差距明顯的;

    (2)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

    23、業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為由要求減免物業服務費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24、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雖未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業主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法院可參照政府規定收費標準或同類物業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確定應交納的物業服務費用。

    25、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企業依據約定請求一并支付滯納金的,應予支持。滯納金數額過高的,可以依據欠費方的請求予以適當調整,調整后的滯納金一般不應超過欠費金額。

    26、審理追索物業服務費案件,應依照現行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在適用訴訟時效時不宜過苛,除物業管理企業明顯怠于行使權利的,可認定其在持續主張權利。

    27、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七、關于代收代繳糾紛

    28、業主拖欠公共或特約服務等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進行追索。

    物業管理企業采取停止供應電、水、氣、熱等方式催交物業服務費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29、物業管理企業與電、水、氣、熱等供應部門因代收代繳發生爭議,致使供應部門停止電、水、氣、熱等供應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有權選擇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履行合同義務,并賠償損失。物業管理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后,認為自己沒有過錯的,有權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30、物業管理區域實行整體供熱的,部分業主要求停止供熱并以此為由拒絕交納供熱費,不予支持。

    八、關于管理責任糾紛

    31、物業管理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約定標準,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32、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有財物保管服務,在發生財物丟失或毀損時,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依保管義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合同沒有約定財物保管服務,但物業管理企業在其職責范圍內未盡到安全防范義務或未配置應有的安全防范設備,對財物丟失或毀損有過錯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33、物業管理企業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有車輛泊位,并對停放的車輛收取泊位維護費用,在發生車輛丟失或毀損時,按照雙方簽訂的停車管理服務協議確定賠償責任。沒有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物業管理企業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收費標準等因素合理確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34、物業管理企業或其聘請的施工人員在維修施工時,違反施工規章制度,不設置明示標志或不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造成業主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5、物業管理企業的受雇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給業主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6、因物業管理企業疏于管理,致使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娛樂、運動器材等公共設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業主在使用或靠近這些設施時受到傷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7、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電梯事故,造成業主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8、物業管理企業怠于行使管理職責,致使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火災、水災、物業坍塌等事故,造成業主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離任審計意見范文5

【關鍵字】 會計師事務所; 自愿性變更; 因素

近年來,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增多的現象引起了學術界和實務界人士的共同關注。就我國而言,根據中注協的相關統計數據,2000年以來A股市場變更事務所的上市公司數占總審計數的比例除2003年略低外(5.81%),其他年份均在10%左右,超過了國際成熟市場3%―4%的平均標準水平。

上市公司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變更分為自愿性變更和非自愿性變更。自愿性變更通常是指由上市公司自主地選擇與事務所的業務委托關系,這種關系的存續或終止完全取決于上市公司自身(王蕓、林君芬,2007)。非自愿性變更在國外主要指事務所的強制性輪換(張立民、黃楊,2004),而我國則指監管誘致性變更,即監管部門對違規的事務所實施暫?;虺蜂N執業資格而導致的上市公司對事務所的被迫變更(李爽、吳溪,2003)。本文著眼于上市公司自愿性變更(后文中簡稱“變更”)事務所的行為,從會計師事務所、上市公司本身及兩者之間的沖突三個角度出發,對國內外的相關文獻進行評述,總結剖析出其影響因素,為我國未來相關研究提出建議。

一、會計師事務所角度

從會計師事務所的角度來看,其所出具的審計意見、對上市公司的審計收費、審計師的主動離任以及審計師自身的穩健主義是影響上市公司自愿性變更事務所的主要因素。

(一)審計意見

國外對審計意見與事務所變更之間關系的研究始于Chow & Rice(1982),他們分析測試了1973-1974年間美國被出具保留意見的上市公司與其變更事務所之間的關系,結果證明收到不清潔審計意見的公司更有可能變更事務所。Krishnan et al.(1996)對上市公司變更事務所的概率與其受到清潔意見概率之間的關系作了檢驗,結果證明兩者存在正相關關系。Clive Lennox(2000)采用1988年至1994年間被出具保留意見的161家公司為樣本,運用Probit回歸設計了一個審計報告模型,以檢驗審計意見購買對事務所變更的影響程度,結果證明公司對事務所作出變更通常始于其被出具的不清潔審計意見。

在我國,耿建新、楊鶴(2001)對1995-1999年間A股上市公司發生的事務所變更情況進行研究后發現,除1995年,其他4個年度被出具過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上市公司變更事務所的比率都顯著高于未被出具過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上市公司。李東平、黃德華和王振林(2001)對1999年和2000年34家公司被出具不清潔審計意見與次年事務所變更之間的關系分析后認為,兩者存在正相關。陸正飛和童盼(2003)運用單變量回歸模型和審計意見估計模型分析了2000年及2001年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的審計意見購買與事務所變更的情況。研究發現,事務所變更與上年審計意見類型顯著相關。吳聯生、譚力(2005)運用修正的Lennox(2000)審計意見估計模型研究了2002年對事務所進行變更的公司。結論表明,中國2002年上市公司作出變更事務所不僅源于上一時期被出具不清潔審計意見,也源于對變更后審計意見改善有所預期。

(二)審計費用

一些學者的研究表明審計費用也是影響上市公司變更事務所的因素之一。DeAngelo(1981)在完全競爭市場的假設下,研究并證明了如果上市公司當前聘任的事務所不再具有低價格優勢,那么后任的事務所在獲得聘任的第一年將在審計費用上提供折扣。Simon & Francis(1988)對比研究了1979―1984年變更和未變更事務所的公司的審計收費水平。研究發現,為節省審計費用而變更事務所的上市公司在變更后的前兩年可以獲得審計價格上的優惠。Vivien Beattie & Stella Fearnley(1998)甄選了1987年至1992年間變更事務所的300家英國上市公司并對其進行問卷調查,結果表明,在多種影響因素中,審計費用的影響最為顯著。

上述研究證明了審計費用的突然上升會導致上市公司變更事務所,然而,費用逐漸上升是否會導致變更行為還尚待探討。

(三)跟隨行為

跟隨行為是指審計師離任而帶走部分客戶的現象。Chow et al.(2002)證明了審計師離任時通常會規勸他們所熟悉的客戶跟隨他們一起離開,因為這會為這些離任審計師在新加盟的事務所中獲得合伙人地位。劉峰等(2002)關于中天勤客戶流向的案例分析中指出,中天勤在2001年被吊銷執業資格之后,其注冊會計師紛紛加盟其他事務所,并且在中天勤提供2000年年報審計服務的64家客戶中,有21家選擇了2000年年報簽字注冊會計師所加盟的事務所為其提供2001年年報的審計服務。這一現象說明跟隨行為確實有可能是導致上市公司變更事務所的因素之一,然而這方面的實證證據還較為缺乏。

(四)審計師的穩健主義

審計師的穩健主義是指審計師偏好于降低利潤的會計政策,并且這種偏好與訴訟風險有關(Kim & Firth,2003;DeFond & Subramanyam,1998),因為審計師有動機要求客戶采用更為穩健的會計政策從而避免未來的訴訟風險(Thoman,1996)。訴訟風險來源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規模(Lys Watts,1994等)。Krishnan(1994)的實證研究表明審計師總體的穩健性傾向是影響上市公司自愿變更事務所的重要因素。

我國一些學者也從盈余管理的視角對審計師穩健性與事務所變更行為之間的關系作了探討。李東平等(2001)采用多元邏輯特回歸對1999年至2000年間的34家公司進行了分析。他們將應收賬款和存貨的應計利潤、非核心收益以及資產規模作為衡量盈余管理的變量,然而發現盈余管理變量與會計師事務所變更不具備顯著相關關系。雖然他們的研究在國內首次從盈余管理的視角來分析上市公司變更事務所的動因,但他們對盈余管理變量的選擇卻過于簡單。陳武朝、張泓(2004)運用修正的瓊斯模型對變更事務所公司的操縱性應計利潤進行了估計,分析發現,前任審計師在最后一年聘期內采取了比其他審計師更為穩健的會計處理方法,以致遭到公司變更。

以上文獻雖然對自愿性變更影響因素以及審計師穩健性兩方面的研究都有所深化,但僅從訴訟風險、盈余管理規模出發來衡量審計師的穩健性卻過于簡化。

二、上市公司角度

除會計師事務所方面的因素以外,上市公司本身的因素,如管理層變更、財務狀況、融資需求、成本以及其所處的政治經濟環境等也能對自愿性變更行為產生影響。

(一)管理層因素

本文所指的管理層因素包括管理層變更與所有權分配兩個方面。對于公司管理層變更是否能夠導致其變更事務所,國外學者尚存異議。Burton & Roberts(1967)采用問卷方式,對美國1952年至1965年間財富500強企業中變更事務所的620家企業進行研究后發現,管理層變更是引起事務所變更的一個重要因素。Mohammad Hudaib & T.E.Cooke(2005)以1987年至2001年間297家英國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了管理層變更與財務狀況對上市公司變更事務所的聯合影響。研究表明,財務狀況相同的情況下,管理層變更的公司更有可能導致事務所的變更。Schwartz & Menon(1985)著眼于美國132家破產公司以研究其變更事務所的動機,卻發現管理層變更并不是變更事務所的原因所在。

最近的研究中,王艷艷、廖義剛(2009)從我國上市公司所有權安排的角度,研究了利益輸送或“掏空”行為是否是影響企業向地方小所變更的動因及其后果。他們的結論表明,“掏空”動機和“掏空”行為是我國上市公司由高質量事務所向低質量事務所變更的原因。這一研究結合我國國情,從一個創新的角度分析了上市公司事務所變更的動因,能夠為我國審計實務界提供有益的建議。

(二)財務狀況與融資需求因素

Schwartz & Menon(1985)在研究影響財務狀況惡化的公司變更事務所的因素時,加入了財務狀況良好的公司作為對照組。研究表明,比起財務狀況良好的公司,財務狀況惡化的公司更有可能變更事務所。

除財務狀況惡化以外,一些學者還指出,公司存在融資需求也會對事務所的變更產生影響。Titman & Trueman(1986)指出,準備發行股票的公司會改聘規模較大的事務所以借助這類事務所的專業特長和聲譽成功發行股票。Randolph P.Beatty(1989)對1975年至1984年期間美國實施IPO的2 215家公司進行分析后發現,實施IPO時改聘知名的事務所可以降低公司股價低估的可能。Johnson & Lys(1990)的研究也表明,當企業具有融資需求時,便會向大所變更;而當投資和運營活動萎縮時,則會向小所擴張。這表明,企業會根據自身的融資需求而變更會計師事務所。

(三)成本因素

從成本的視角來看,審計服務有利于降低所有者與管理層之間的利益沖突(Watts 1977;DeAngelo 1981;Chow 1982)。由此,國外一些學者對成本是否是上市公司自愿變更事務所的誘因作了剖析,但我國在這方面的研究卻相當缺乏。Francis (1988)以1978年至1985年美國變更事務所的676家公司為樣本,研究了成本是否能對變更行為產生影響。研究表明,成本的變化確實是企業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之一。DeFond (1992)對1979年至1983年間101家變更事務所的美國公司進行了檢驗,認為沖突也是導致公司自愿性變更事務所的因素。繼上述文獻之后,鮮有學者對這一因素進行深究。

(四)環境因素

本文所指的環境因素主要包括地域因素和制度因素。對地域因素是否影響上市公司變更事務所的研究較少,且主要集中于我國。余玉苗(2000)發現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業務存在明顯的地域性,在1999年年報審計業務中,由本地事務所審計的上市公司比例平均達到79.4%。耿建新、楊鶴(2001)也認為地方主管部門、上市公司或會計師事務所都希望上市公司聘用當地的事務所進行審計,并且發現,與事務所不在同一地域的公司比與事務所在同一地域的公司更容易變更事務所。

陳冬等(2009)探索了制度環境對事務所變更的影響。他們通過分析中國企業民營化前后會計師事務所的變更后得出結論:民營化后上市公司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發生了變更。陳冬等人的研究將視線從傳統的經濟因素轉移,剝離出制度因素對自愿性變更事務所的影響,這對規范我國惡意變更事務所的行為具有現實意義。

三、沖突角度

沖突即指上市公司與事務所之間的摩擦,這種摩擦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對會計處理的分歧、文化沖突以及目標不一致。

Chow & Rice(1982)選取1926年在紐約交易所和柜臺市場(OTC)中交易的161家公司來研究是什么因素影響公司選擇事務所。經實證分析后他們證明,公司與事務所對企業負債衡量方法上的分歧會導致公司進行事務所的變更。DeAnglo(1982)研究SFAS-19在石油天然氣企業中運用的經濟后果時證明,對會計政策選擇的分歧是致使上市公司變更事務所的關鍵因素。Rankin(1992)的研究證明,當注冊會計師不同意客戶的會計政策時,客戶很可能更換事務所。DeFond etal.(2000)對中國的審計市場進行研究后提出,中國審計師的穩健主義與上市公司追求利潤最大的目標不一致導致了上市公司變更事務所的行為。

Scott Whisenant(2003)對1992年到1996年美國變更事務所的公司的管理層人員做了問卷調查,并按管理層給出的變更原因將樣本分為四類:公司結構改變、審計費用、審計師與客戶的摩擦以及其他類。結果表明,僅有大約5%的管理層在調查中表示變更事務所是由于審計師與客戶的摩擦,本文認為這可能是因為管理層為維護自身利益而對問卷調查的回復并不真實。

Charles J.P.Chen,etal.(2010)從2002年安永與中國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大華合并后,原大華事務所的客戶大量流失的現象出發,剖析了導致兩所合并后上市公司變更事務所的因素。他們運用檔案研究與訪談結合的方式,剝離出安永大華合并后客戶流失的主要因素:客戶與審計師的摩擦。這種摩擦有以下幾方面表現:一是對于財務報告的謹慎性(如壞賬、資產減值等處理)的程度。二是執行風險導向審計程序的四大所對客戶的會計記錄總持懷疑態度,這種態度使得處于“關系導向”文化中的中國客戶深感不悅。三是中國上市公司與四大所目標存在分歧,前者的目的是實現最大利潤,而后者卻強調規避審計風險。他們的研究從事務所合并這一新的角度展開對上市公司自愿變更事務所因素的研究,既彌補了前人的不足,也為企業合并領域開辟了新的視野。

四、結語

綜上所述,現有文獻證明了審計意見、審計收費、審計師的穩健主義、審計師與公司管理層的沖突以及公司治理方面的因素會對公司自愿性變更事務所的決策產生影響。然而,以往的文獻中除了Mohammad Hudaib & T.E.Cooke(2005)對財務狀況、管理層變更、審計質量進行聯合檢驗外,大多數文獻都忽略了各因素之間可能存在的交互影響;而且對上市公司自愿性變更事務所的因素分析也僅局限于某一時期市場總體的變更狀況,對所屬不同行業上市公司的變更行為尚未有學者進行分類研究。同時,現有文獻在探討會計師事務所的更換原因時,也很少考慮更換對繼任審計師審計質量的影響。雖然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較為普遍,但在自愿性變更事務所的問題中,對關聯交易方面因素的研究卻尚未有學者涉足,這是值得今后學者深思的。

【主要參考文獻】

[1] Charles J.P.Chen,et,al.Auditor Changes Following a Big 4 Merger with a Local Chinese Firm:A Case Study[J].Auditing:A Journal of Practice & Theory.2010.29(1):41-72.

[2] Chow,C.W.The demand for external auditing:Size,debt,and ownership influences[J].The Accounting Review,1982.57 (2):272-291.

[3] Clive Lennox.Do companies successfully engage in opinion-shopping? Evidence from the UK[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0(29):321-337.

[4] Vivien Beattie & Stella Fearnley.Audit Market Competition:Audit Changes and the Impact of Tendering[J].British Accounting Review,1998(30):261-289.

[5] 陳武朝,張泓.盈余管理、審計師變更與審計獨立性[J].會計研究,2004(8):81-86.

[6] 耿建新,楊鶴.我國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情況的分析[J].會計研究,2001(4):57-62.

離任審計意見范文6

摘要: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現象近年來屢屢出現,且呈上升趨勢。會計師事務所變更是證券市場監管的一個重要問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審計質量。本文在國內外相關文獻梳理的基礎上,對我國事務所變更的類型、趨勢以及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影響因素進行了深入的分析。最后,基于前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現狀及影響因素的分析,給我國的證券監管部門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 :會計師事務所變更;自愿性變更;影響因素

一、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現狀

(一)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含義

會計師事務所變更是指去除了由于會計師事務所客觀條件例如資源有限等原因導致的主動辭聘或者其與另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導致事務所名稱改變等情況,因為上市公司自身的選擇,放棄前任會計師事務所,而選擇一家新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年度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的情況。

(二)2007-2011 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變更數目及趨勢

2007—2011 年,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自愿性變更總數分別為107 家、153 家、560 家、163 家和290 家,變更比例分別為6. 06%、8. 51%、7. 72%、5. 79% 和6. 82%。

從表中可以看出,事務所變更數目從2008 年以來呈減少狀態,但是變更比例仍高于3% ~ 4%的國際一般水平。由此可見,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現象仍然有下降空間。

從表2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事務所變更的表現為:在07-09 這三年中,每年變更比重最大的依次為小所變更為小所,大所換為大所。后兩個年度都是大所與大所之間的同級變更。除了同級變更之外,比重較大的為升級變更,且其比重呈上漲趨勢。其次,我們還可以看出,降級變更與小所變更為小所的比率在不斷的下降,越來越多的事務所傾向于聘任大型會計師事務所。

由上表2009-2013 年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原因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總體來說,在事務所變更這一事項中,事務所合并或更名導致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占很大一部分,別的因素還有前任會計師事務所主要團隊加入后任會計師事務所所導致的變更,也就是“跟隨行為”、前任事務所服務年限較長或聘期已滿等。從表中可以看出,最近幾年因事務所合并或更名所導致事務所變更的比率已呈下降趨勢,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可能因為財務困境或者因前任事務所給其財務報表出具了非標準審計意見而進行事務所的變更,這會使上市公司能夠隱藏自己的經營危機,給投資者帶來了危害。

二、事務所變更影響因素

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影響因素十分復雜,但可以將事務所變更的影響因素劃分為公司層面的因素,事務所層面的因素,公司與事務所共同的因素以及外部因素(主要是政府因素),本文著重介紹前三種因素,并將共同因素歸入公司層面的因素或事務所層面的因素中進行介紹。

(一)公司層面影響因素的研究

1.財務困境

上市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而存在的經濟主體,它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進而增大企業的價值。所以,上市公司同樣也會為了避免損害公司形象及利益的事情的發生,而采取一切的手段。當公司遭遇經營困難時,立刻表現出公司營業收入及利潤的下降。為了使公司的財務報表看起來“漂亮”,不使股民對公司的股票喪失信心,導致股價縮水,公司遭受巨大損失,企業具有強烈的進行盈余管理的動機。而為了使這種盈余管理行為不被發現,那么就需要會計師事務所的“幫助”。所以,公司有可能會為了獲得這種“幫助”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另外選擇能夠給予他們這種“幫助”的其他的會計師事務所。當然這里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更換的會計師事務所有可能是在不自知的狀況下給予了上市公司“幫助”,也就是非自愿情況。例如,上市公司可能在接近年報審計的時間內臨時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導致新上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無法清楚的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內部控制制度等,這也就可能使新上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無法注意到公司為了解決財務困境而做出的盈余管理行為,從而出具了不準確的審計意見。

因此,當上市公司長期處于財務困境時,特別是當連續三年虧損,將被冠上“ST”的帽子,面臨被“摘牌”或“特別處理”的風險時,上市公司為了避免這種可能性的發生,將具有強烈的為了進行盈余管理而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動機,證券監管機構應該對于這種變更情況給予特別的關注。

2.事務所出具了不清潔的審計意見

導致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另外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因就是上市公司收到了不清潔的審計意見。當公司收到了不清潔的審計意見時,會給公司財務報表的可信度造成極其不好的影響,人們理所應當的會對你的財務報表數據、公司業績等產生懷疑,這從任何角度來看都是對公司的重大打擊。所以,不清潔的審計意見是上市公司無法接受的事情,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上市公司會不惜一切代價的采取一切措施來獲得無保留意見。當與前任會計師溝通無果,無法獲得無保留意見時,上市公司恐怕會毫不猶豫的變更會計師事務所來尋求變更審計意見的機會。

(二)事務所層面影響因素的研究

從會計師事務所的層面來看,審計收費過高、跟隨行為等是導致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的主要因素。

1.審計費用

審計收費過高也是導致上市公司變更會計事務所的因素之一。高額的審計費用對上市公司來說是一項沉重的負擔,尤其對那些經營狀況不是太好的公司來說更是如此。對公司來說,只要會計師事務所具有符合條件的職業資格等客觀條件,不同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無保留意見對他們來說其實沒有任何本質的區別,對于他們沒有任何的影響。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會盡力尋求審計收費較低的會計師事務所來減少公司的財務負擔。當與現任會計師事務所無法就審計收費達成一致的協議后,上市公司會另尋新的會計師事務所,這就造成了事務所的變更。

2.跟隨行為

跟隨行為是指客戶跟隨離任的審計師而選擇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當客戶與某個注冊會計師長期合作后,會對他產生異于其他人的信任。當這個注冊會計師離任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時,客戶為了繼續與他保持業務關系,也會更換年報審計機構,選擇他目前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

三、結語

證券監管部門應該重點監控那些表現出經營困難,即將陷入財務困境或者已經陷入財務困境的企業,因為相比較其他,他們更具有進行盈余管理的動機和理由。尤其是那些上年被出具不清潔意見而本年收到無保留意見的企業,應該認真審查本年審計意見的可靠性,防止出現審計意見購買等現象。只有加大監管力度,才能更好的維持證券市場的秩序。

參考文獻:

[1]耿建新,楊鶴.我國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情況的分析[J].會計研究,2001,(4):57.

[2]陸正飛,童盼.審計意見、審計師變更與監管政策一向以14號規則為例的經驗研究[J].審計研究,200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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