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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使用稅計稅辦法范文1
[關鍵詞]生態稅收;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稅;生態稅收優惠
生態稅收又稱綠色稅收、環境稅收,是指保護環境和資源的各種稅收的總稱,包括一切對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有作用的稅種和稅收條款,甚至可以包括各種法定征收的費用。在國外的文獻中,雖然生態稅收的名稱不少,但研究的內容是一致的,即如何通過稅收手段來實現對環境與資源的保護。可見生態稅收的含義是十分廣泛的,并非簡單意義上的單個稅種,而是由多個稅種和多項稅收措施組成的科學、完整的稅收法律體系。它是與流轉稅、所得稅并列的一個大類。生態稅收體系具體有以下內容:一是稅收限制。即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資源的特定行為和產品征稅,如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噪音稅、開采稅等。二是稅收引導。即利用稅收優惠與鼓勵措施引導投資,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目前國際上采用的生態稅收優惠措施主要有減稅、免稅、投資抵免、加速折舊、提取公積金等。稅收限制是一種事后的懲罰,帶有消極性與被動性;稅收優惠則是事前的鼓勵,具有積極性和主動性。但是,由于征稅所得款項都必須依法用于治理相應的環境污染,使得征稅的消極性和被動性相對減弱。這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和制止了污染物的排放,同時也為環保事業提供了專項資金。鑒于此,在生態稅收體系中征稅始終處于主導地位,而稅收優惠則只能作為配套措施來運用。
一、我國生態稅費政策的現實考察
(一)生態稅費政策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發展取得了極其顯著的成績,但也產生了嚴重的環境問題。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已經成為制約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最重要瓶頸之一。雖然目前我國并不存在純粹意義上的生態稅收,但近年來采取的一系列具有生態價值的稅費政策,與政府的其他政策措施相配合,在減少或消除環境污染、加強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其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對環境污染行為實行排污收費制度。二是當初并非為了生態目的,而實際上卻具有生態效果的稅種,如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三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減少污染行為而采取的分散在其他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增值稅對綜合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適用低稅率或者給予免稅優惠;企業所得稅對環保企業給予的稅收優惠;農業稅對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增加肥力、植樹造林等有助于環境保護的農業生產活動給予稅收優惠,等等。上述稅費政策通過采取稅收限制與稅收優惠相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限制污染、鼓勵保護環境與資源的政策導向。但是,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形勢,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稅收在環保方面應有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發揮,還存在著很多問題。
(二)生態稅費政策問題分析
1主體稅種缺位,環保資金難保證。隨著環境污染程度的加劇和污染范圍的擴大,治理與改善環境狀況的任務日益艱巨,要求財政提供的資金不斷增加。世界各國的經驗表明,在保護環境的各項措施中,稅收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征收環境保護稅則是籌集環保資金的最有效方法。然而,我國現行稅法中卻沒有以保護環境為目的針對污染行為和產品課稅的專門性稅種,即環境保護稅(以下簡稱環保稅),環保資金主要通過征收排污費籌集。環保稅在整個生態稅收體系中應處于主體地位,該稅種的缺位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而單純依靠收費籌集的環保資金已經很難滿足日趨嚴峻的環境形勢的需求,開征環保稅已勢在必行。
2排污收費制度立法層次低,征管不到位。我國的排污收費工作始于1982年,雖然2003年對1982年的《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重新頒布了《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排污收費制度,進一步規范了排污費的征收、使用、管理,使新的排污收費制度出現了一些新的重大變化,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1)立法層次低,征收不規范。作為輔助行政手段運用的排污收費屬于政府行為,立法層次低,權威性差。在大量的亂收費和亂攤派使企業負擔能力很低的情況下,排污費難免會使污染者認為是在承擔政府的某種“攤派”,因而產生抵觸心理。再加之征收工作缺乏剛性,隨意性強,征管不到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普遍存在。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議價收費”、“感情收費”等不正常的現象,大大降低了其應有的調節作用。(2)對拒繳和挪用排污費者的處罰力度不夠?!稐l例》規定對逾期拒不繳納排污費的,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這樣規定罰款的額度明顯過輕。對于追求利潤的企業來說,繳納排污費比起對環保的投資依然少得多,所以他們寧可繳納排污費或罰款來代替對環保的投資。同時該罰款數額與《稅收征管法》的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處以50%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規定也不一致。此外,《條例》對環保專項資金使用者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行為,僅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剝奪其10年申請專項資金的權利,并處以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這也是極其微弱的處罰。因為作為挪用者懷著僥幸心理,如果擠占、挪用資金能夠產生更大經濟效益的話,那么剝奪其申請權利就無足輕重了。
3相關稅種設計時環保因素考慮不夠,生態功能難以有效發揮。(1)資源稅。首先,性質定位不合理。按照征收目的的不同資源稅可分為一般資源稅和級差資源稅兩種。一般資源稅是對占用開發國有自然資源者普遍征收的一種稅,目的是通過對國有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達到政府保護資源和限制資源開采的意圖。級差資源稅是對占用開發國有自然資源者因資源條件差異獲得的級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種稅,目的是通過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為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條件。由于大多數自然資源屬于公共產品,生產者與消費者往往因不需要或很少需要支付費用而過度使用,因此,為了更加有效地保護資源和合理利用資源,其他國家的資源稅多采用普遍征收為主、級差調節為輔的原則。我國現行資源稅的指導思想為“調節級差與普遍征收相結合”,但實際上卻以調節級差收入為主,屬于級差性質的資源稅。這種性質定位不僅與世界潮流相悖,而且由于其沒有給出資源價格,不能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部化,因而極大地限制了資源稅作用的有效發揮。其次,征稅范圍過窄。我國現行資源稅只對礦產品開采和鹽的生產征稅,使大量具有生態價值的水、森林、草原、灘涂等資源長期處于稅收監控之外。這不僅與公平稅負原則不符,同時也使利用資源生產的后續產品的比價極不合理,從而導致了非稅資源的過度消耗和嚴重浪費。第三,稅額設置不合理。由于歷史的原因,資源稅單位稅額設置偏低,而且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而與該資源開采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弱化了稅收對資源的保護作用。第四,計稅依據有待調整?,F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資源的銷售數量或使用數量。這意味著對企業已經開采而未銷售或使用的應稅資源不征稅,直接鼓勵了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造成了資源的積壓和浪費。(2)消費稅。消費稅設立之初并沒有考慮消費應稅產品的行為所產生的外部環境成本,但在統一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再疊加征收一道消費稅,以及對含鉛與不含鉛汽油實行差別稅率和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實行稅額減征等,確實體現了限制污染的稅收意圖。但是,消費稅征稅對象限于5大類、11種消費品,其中與環境有關的僅有8種,課稅范圍過窄,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沒有列入征稅范圍,如電池、氟利昂、化肥、一次性產品(相機、剃刀、飲料容器、塑料袋)以及煤炭等,這對環境的保護也是極其不利的。(3)城市維護建設稅和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實繳稅額為計稅依據,專門為城市維護建設(包括環境治理)而征收的一種地方稅。稅款具有專款專用的特點。但此稅主要依賴于上述三稅,稅基不穩定。若三稅減免,必然會減少城市維護建設稅,從而影響環境保護的資金來源。在車船使用稅中則規定機動車船主要按輛或載重噸位征收,而對車輛由于性能、油耗和尾氣排放量的不同對環境損害程度的差異等因素則不予考慮,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與車輛對環境的污染程度沒有關系。此外,由于車船使用稅征收額度較輕,實際操作中很難起到緩解交通擁擠和減輕大氣污染的作用,而需要更多地使用交通管制手段。
4生態稅收優惠形式單一,整體協調性差。我國現行稅制在流轉稅、所得稅和其他稅種中直接或間接地含有環保性質的稅收優惠,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以下弊端:(1)稅收優惠在形式上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與免稅,受益面較窄,且缺乏明顯的針對性與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2)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生態稅收優惠措施過于零星、分散,大多為臨時性、階段性的保護政策,缺乏系統性與前瞻性。有些稅收優惠措施在扶持或保護一些產業或部門利益的同時,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卻起了負面作用。如增值稅中為支持農業發展,規定對農膜、農藥尤其是劇毒農藥實行低稅率等。
二、構建我國生態稅制的模式取向
(一)對排污收費實行費改稅,開征專門的環境保護稅
根據中央“清費立稅”的精神,對現行排污收費制度進行稅收化改造,提升其立法層次,開征專門的環保稅。在實行費改稅的過程中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問題:(1)征稅范圍要合理。鑒于我國當前首要的生態環保目標應是扭轉水污染、大氣污染及工業固體廢物污染不斷加劇的趨勢,因此,應首先選擇工業污水、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業固體垃圾以及超過國家環保標準的噪聲作為課稅對象,待條件成熟后,再進一步擴大征稅范圍。(2)稅基確定要準確??山梃b國外的通行做法,以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濃度作為稅基,即按照納稅人某種活動所產生污染物的實際數值或估計值來計稅。這樣做一方面可直接刺激企業改進治污技術,減少其廢物排放;另一方面這種以排污量為稅基的做法使企業可以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治污方式,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3)稅率制定要適中。稅率不宜訂得過高,以免抑制生產活動,導致社會為“過分”清潔而付出太高的代價;也不能過低,否則其調控功能將難以有效發揮。因此,最優稅率應使企業的邊際控制成本與邊際社會損失成本相等。可采用彈性定額稅率從量計征,以便使防治污染的總成本在每一時期都能趨于最小化。(4)稅收征管選擇要科學??勺鳛榈胤蕉?,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各級政府應按照“??顚S谩钡脑瓌t,嚴禁擠占挪用,確保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益,真正做到“取之于環保,用之于環保,造福于社會?!蓖瑫r,應加強環保部門與稅務部門之間的聯系,明確各自職責。環保部門負責定期對污染源進行監測,及時向稅務部門提供計稅信息,而稅務部門則負責稅款的征繳。(5)懲罰力度要加大。對違法者懲處一定要嚴厲,使拒繳稅款和挪用環保專項資金的風險遠遠大于其收益。建議對上述違法行為統一適用《稅收征管法》,實現與征管法的有效銜接。
(二)改革相關稅種,增強其環保功能
1改革資源稅。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確立普遍征收為主的征收機制。建立一般性質的資源稅,弱化其原有的調節級差收益的功能,向所有自然資源開采、生產單位和個人普遍征收,并合理確定資源的價格,最終實現政府通過征稅調節自然資源的供給和需求,進而影響自然資源配置的目的。(2)擴大征收范圍。首先應將水資源、森林資源和草場資源納入征稅范圍,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和森林、草場資源的生態破壞問題。待條件成熟后,再將其他資源(如土地、海洋、地熱、動植物等)納入征收范圍。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對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規范、完善,建議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統一并入資源稅中,不管是城市還是農村,只要是采伐、墾荒、興建工程以及生活設施建設用地等,都應根據土地的地理位置、開發用途、使用期限等情況征收資源稅。這將有利于緩解我國人口多與耕地不足之間的矛盾,促進有限的土地資源得到優化配置。(3)調整稅率。首先,對鐵、煤、石油等非再生的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實行定額稅率與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辦法,即先在開采或生產環節實行定額稅率從量計征,之后在銷售環節根據銷售價格再實行比例稅率從價計征,力爭使資源稅在節約非再生資源、稀缺資源方面切實發揮作用。對其他資源則仍采用定額稅率,統一在開采或生產環節從量計征。其次,對所有應稅資源普遍調高單位稅額或稅率,并適當拉大稅檔之間的級距。通過提高稅負和運用差別稅率強化國家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管理,防止資源的亂采濫用。(4)完善計稅依據。對從量定額征收的應稅資源的計稅數量由銷售或使用數量改為實際開采或生產數量,而對是否已經銷售或使用則不予考慮。上述做法不僅可以使納稅人能夠從自身利益或市場需求出發合理開采資源,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杜絕損失浪費的現象。同時也便于源頭控制,防止稅款流失。
2完善消費稅。(1)擴大征稅范圍。將那些用難以降解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各類包裝物品、一次性使用的電池以及會對臭氧層造成破壞的氟利昂等產品列入消費稅的課征范圍。(2)在繼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實行差別稅率的基礎上,對排氣量相同的小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別對待,以體現對具有環保功能的汽車在稅收上的優惠,從而促使消費者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消費選擇,提高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果。(3)提高稅率。應對既危害健康又污染環境的香煙、鞭炮、焰火等消費品以及用引起公害的不可再生資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汽油、柴油等消費品課以重稅。
3改革其他相關稅種。改革城市維護建設稅,首先將其由附加稅改為獨立稅,使其擁有獨立的稅基,成為獨立的稅種;其次,把征稅范圍擴大到鄉鎮,稅名改為城鄉維護建設稅。改革車船使用稅,首先應統一現行的車船使用稅和車船牌照使用稅為車船稅,使之成為一個真正的財產稅稅種;其次,根據車船污染程度確定不同的差別稅率,按污染程度分檔征收,并對生產、銷售以及購買環保節能型車船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第三,適當提高征收標準,使其緩解交通擁擠和減輕大氣污染的生態效用得以充分發揮。
(三)完善稅收優惠措施,優化生態稅收體系
首先,增加生態稅收優惠形式。除繼續保留必要的減免稅優惠形式外,還應增加投資抵免、加速折舊、提取公積金,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手段,合理有效地引導資金流向,激勵企業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其次,盡可能取消或調整不利于環保的優惠政策。如取消對能源的不合理補貼;在適當時機取消對農膜、農藥特別是劇毒農藥的優惠增值稅稅率的待遇。此外,還應根據我國的環保目標,嚴禁或嚴格限制有毒、有害化學品及可能對我國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產品的進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產品的進口關稅。
[參考文獻]
[1]李蘭英對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生態稅收體系的思考[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2,(8):39-42
車船使用稅計稅辦法范文2
(一)財產課稅體系的比較
廣義地看,世界各國對財產的課稅主要分為三大體系,一是對轉讓財產的交易行為征稅,多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一般以營業稅、轉讓稅、登記稅、印花稅或增值稅等形式,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二是對占有、使用財產進行課稅,多以財產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分為對全部財產征稅(一般財產稅)和對個別財產征稅(如土地稅,房屋稅、房地產稅),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三是對轉讓財產的收益征稅,如土地增值稅,多采用累進稅率。
(二)財產稅比重的比較
據OECD組織資料顯示,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總額比例較高,美國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澳大利亞則高達99.6%。由于財產稅征收金額較大、權數較重,從而形成了“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稅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環機制,使其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調節作用。發展中國家財產稅占地方稅收入比重較低,但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收入。亞洲國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產稅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間。由此可見,世界各國財產稅在地方稅中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地方財力的重要來源。
(三)財產稅制要素的比較
1、課稅主體。轉讓財產交易行為的課稅主體多數以賣方為納稅人;也有以買方為納稅人,主要是設置不動產或房地產購置稅的國家,如韓國、日本等。世界各國對轉讓、占有和使用財產的課稅,納稅人一般是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
2、課稅對象和稅基。對世界上多數國家來說,財產稅最主要的課稅對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體征稅對象和稅基上又各有區別。有的國家單獨對房屋、土地課稅,計稅依據是財產的資本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或其年租金。各國征收財產稅的房屋范圍不盡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國、瑞典都將土地和建筑物的資本價值納入稅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樓繳納財產稅,剔除了商業財產;英國對包括樓房、平房、公寓、活動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價值為計稅依據征稅;有的國家將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財產一起課稅。如日本將原來分開征收的地租稅、房屋稅,船舶稅、鐵路稅等財產稅稅種合并征收固定資產稅。其中對房屋課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課稅對象包括納稅人擁有的一切房屋,計稅基礎是房屋的估定價值;巴西的土地稅分為農村土地稅和城市財產稅,前者的課稅對象是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城鎮土地不在應稅范圍內,計稅標準按土地面積和土地使用比率分為三類計征,后者的課稅對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計稅依據是應稅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評估價值。
3、稅率。比較廣泛使用比例稅率,在對財產轉讓收益和流轉額課稅時也采用累進稅率,僅有個別國家采用定額稅率。稅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的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確定。如美國、加拿大,稅率的確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較高一級政府只對其設限制規定。而丹麥、法國和日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征收的稅率都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額。
4、起征點和減免稅優惠。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稅收管轄權內,對財產課稅制定有起征點,如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對低于14萬元的財產價值不征稅,日本對土地占有稅也規定了免征額,確定了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的最低起征點。同時各國對農業用地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稅。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瑞典農業用地全部不計入稅基。法國對農場建筑實行免稅,其他許多國家都通過特殊估價和征稅措施給農業提供稅收優惠待遇,如日本對城區的農業用地按其估算價值的一半進行征稅;國際上對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稅待遇。如智利、法國都給林地提供了免稅照顧。
二、我國財產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個別財產稅,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包括進去。
我國的財產稅制在以下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一是財產課稅范圍窄、稅種少,收入規模小。據統計,全國財產稅收入約占稅收總收入的2.04%,約占地方稅收入的4.12%。據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間的統計,財產各稅占全部地方稅收的比重約5%~6%。由于所占比重過低,導致其職能弱化,難于充分發揮調節功能作用;二是內外兩套財產稅制,既增加了征管難度,又不符合世貿組織要求的統一、公平、公正的原則;三是計稅依據不合理、不規范;四是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和財產稅收政策不健全,稅收征管不嚴,部門協作配合不夠,稅款流失現象較為嚴重;五是個別稅種設置重疊,稅基交叉,存在重復征稅之嫌。
三、國際財產稅制借鑒
(一)稅種設置覆蓋面廣、征收范圍寬。目前,各國的財產稅覆蓋了財產的轉讓、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環節,體現了稅制調節課稅對象價值運動全過程的客觀要求。征收范圍較寬,不僅僅局限于城鎮房地產,而且也包括農村、農場建筑物和土地。遺產稅和贈與稅廣泛受到各國重視。
(二)各國普遍建立以市場價值(又稱改良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以價值為核心能夠準確反映真實的稅基,隨經濟的發展帶動稅基的提高進而穩步提高財產稅收入;同時,也可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三)稅率設計以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居多。對財產轉讓、占有、使用環節多采用比例稅率,對收益和所得環節多采用累進稅率,但這不是絕對的,各國根據各自的經濟、文化背景設計各具特色的稅率制度;各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但級次表現出減少趨勢。
(四)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規范而嚴密的財產登記和系統、完整的財產評估制度。這是財產稅課稅的基礎,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比較有較大的差距。
(五)建立內外統一的財產稅制。
四、改革財產稅制的建議
(一)合理設置稅種,增加稅種覆蓋面
1、合并、統一房地產稅制,設立房地產稅。合并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三個稅種,設立統一的房地產稅。一方面體現了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另一方面符合簡化稅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國際通行做法。而且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身屬于財產稅而非資源稅,“房依地存、地隨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規劃、評估緊密相連,城鎮土地的國家所有不影響三稅的合并和統一;且房價的上漲多半緣于地價的上漲,三稅統一有可行的理論基礎。
2、合并內外兩套車船稅稅制。對凡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不論車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頻率如何,均應繳納車船稅。
3、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在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上,一是要科學地選擇稅制模式?;谖覈z產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財產,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等實際情況,宜選擇美國等實行的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對贈與人的財產征收贈與稅。二是科學確定征稅對象、范圍及征管程序。參照國際慣例,課稅對象范圍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適當的起征點,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如設喪葬費用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債務扣除、捐贈扣除、合理負擔費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關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擴大財產稅征收范圍
1、擴大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一是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應該擴大到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及房屋。與此同時,相應調整降低農業產出稅負。二是對城鎮居民擁有的房屋征收房地產稅。隨著我國住宅商品化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產不斷增加,已經具備了對私有房產課稅的條件。同時,房屋的折算價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個人傾斜,因而對城鎮居民自用住房課征(比例稅率)財產稅在整體上將產生“累進”效應。在具體征收時,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對人均居住面積設置起征點,對城鎮居民自用房課征比例稅,使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涵蓋全部城鎮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設置房地產稅的稅目。我國房地產稅可下設農村土地使用稅和城鎮房地產稅,前者對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田、地、山、蕩占地課征,后者主要對城鎮企業和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課征。城郊結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處理可借鑒巴西的做法,即確定土地是否屬于城市房地產稅的課稅范圍,一是看其是否作為農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圍內至少有以下設施中的兩項:人行道、自來水主線、排污設施、街燈、公共學校。如土地不作為農用,又符合第二項要求,就應該視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科學確定財產稅的計稅依據
1、調整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從國際上看,財產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年度租金價值,改良資本價值(市場評估價值)、未改良資本價值和占用面積。改良資本價值制度的計稅依據是土地和房產的完全市場價值,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此外,該計稅依據具有“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收入富有彈性”的特點,是各國的房地產稅趨于采用該計稅依據的重要因素。當然,這需要相應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評價方法體系和房地產評估制度。
2、調整車船稅計稅依據。作為世界通行的財產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兩種:一是依車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車船的市場價值,即評估值。從理論上講,后者更科學,但是考慮到市場和評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現階段可采用前者作為計稅依據。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規定一個幅度范圍,各地方政府視本地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扣除比例。另外,對單位價值低于一定標準的車船給予免征照顧。
(四)合理確定各財產稅的稅率
1、合理確定房地產稅的稅率。參照美國、加拿大的做法,在確定稅率的形式和大小時可以賦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圍(如0.5%~3%)內的自。稅率的確定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
2、合理確定車船稅稅率。在以車船價值為計稅依據的情況下,改過去的固定稅額為比例稅率,以公平稅賦,比例稅率的大小應該與目前對車船的收費及環保問題統籌考慮。
(五)建立以財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征管運作體系
1、建立以房地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財產評稅制度體系。應建立完善的財產稅評估制度,制定評稅法規和操作規程,設置專門的財產評稅機構,是未來財產稅制發展的基本趨勢。
2、建立與財產登記、評估、稅收征管有關的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技術對信息進行搜集、處理、存儲和管理,以獲取有效的財產信息和征管資料。
(六)財產稅的稅收優惠問題
1、取消城鎮居民住房的財產稅優惠。避免對出租住房的歧視,有利于加強對個人私房出租的稅收征管??蓪乙幎藴蕛鹊木用褡》坎扇∑鹫鼽c的辦法予以免稅優惠。
車船使用稅計稅辦法范文3
(一)財產課稅體系的比較廣義地看,世界各國對財產的課稅主要分為三大體系,一是對轉讓財產的交易行為征稅,多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一般以營業稅、轉讓稅、登記稅、印花稅或增值稅等形式,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二是對占有、使用財產進行課稅,多以財產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分為對全部財產征稅(一般財產稅)和對個別財產征稅(如土地稅,房屋稅、房地產稅),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三是對轉讓財產的收益征稅,如土地增值稅,多采用累進稅率。
(二)財產稅比重的比較據oecd組織資料顯示,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總額比例較高,美國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澳大利亞則高達99.6%.由于財產稅征收金額較大、權數較重,從而形成了“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稅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環機制,使其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調節作用。發展中國家財產稅占地方稅收入比重較低,但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收入。亞洲國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產稅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間。由此可見,世界各國財產稅在地方稅中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地方財力的重要來源。
(三)財產稅制要素的比較1、課稅主體。轉讓財產交易行為的課稅主體多數以賣方為納稅人;也有以買方為納稅人,主要是設置不動產或房地產購置稅的國家,如韓國、日本等。世界各國對轉讓、占有和使用財產的課稅,納稅人一般是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
2、課稅對象和稅基。對世界上多數國家來說,財產稅最主要的課稅對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體征稅對象和稅基上又各有區別。有的國家單獨對房屋、土地課稅,計稅依據是財產的資本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或其年租金。各國征收財產稅的房屋范圍不盡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國、瑞典都將土地和建筑物的資本價值納入稅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樓繳納財產稅,剔除了商業財產;英國對包括樓房、平房、公寓、活動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價值為計稅依據征稅;有的國家將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財產一起課稅。如日本將原來分開征收的地租稅、房屋稅,船舶稅、鐵路稅等財產稅稅種合并征收固定資產稅。其中對房屋課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課稅對象包括納稅人擁有的一切房屋,計稅基礎是房屋的估定價值;巴西的土地稅分為農村土地稅和城市財產稅,前者的課稅對象是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城鎮土地不在應稅范圍內,計稅標準按土地面積和土地使用比率分為三類計征,后者的課稅對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計稅依據是應稅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評估價值。
3、稅率。比較廣泛使用比例稅率,在對財產轉讓收益和流轉額課稅時也采用累進稅率,僅有個別國家采用定額稅率。稅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的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確定。如美國、加拿大,稅率的確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較高一級政府只對其設限制規定。而丹麥、法國和日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征收的稅率都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額。
4、起征點和減免稅優惠。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稅收管轄權內,對財產課稅制定有起征點,如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對低于14萬元的財產價值不征稅,日本對土地占有稅也規定了免征額,確定了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的最低起征點。同時各國對農業用地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稅。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瑞典農業用地全部不計入稅基。法國對農場建筑實行免稅,其他許多國家都通過特殊估價和征稅措施給農業提供稅收優惠待遇,如日本對城區的農業用地按其估算價值的一半進行征稅;國際上對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稅待遇。如智利、法國都給林地提供了免稅照顧。
二、我國財產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個別財產稅,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包括進去。
我國的財產稅制在以下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一是財產課稅范圍窄、稅種少,收入規模小。據統計,全國財產稅收入約占稅收總收入的2.04%,約占地方稅收入的4.12%.據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間的統計,財產各稅占全部地方稅收的比重約5%~6%.由于所占比重過低,導致其職能弱化,難于充分發揮調節功能作用;二是內外兩套財產稅制,既增加了征管難度,又不符合世貿組織要求的統一、公平、公正的原則;三是計稅依據不合理、不規范;四是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和財產稅收政策不健全,稅收征管不嚴,部門協作配合不夠,稅款流失現象較為嚴重;五是個別稅種設置重疊,稅基交叉,存在重復征稅之嫌。
三、國際財產稅制借鑒
(一)稅種設置覆蓋面廣、征收范圍寬。目前,各國的財產稅覆蓋了財產的轉讓、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環節,體現了稅制調節課稅對象價值運動全過程的客觀要求。征收范圍較寬,不僅僅局限于城鎮房地產,而且也包括農村、農場建筑物和土地。遺產稅和贈與稅廣泛受到各國重視。
(二)各國普遍建立以市場價值(又稱改良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以價值為核心能夠準確反映真實的稅基,隨經濟的發展帶動稅基的提高進而穩步提高財產稅收入;同時,也可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三)稅率設計以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居多。對財產轉讓、占有、使用環節多采用比例稅率,對收益和所得環節多采用累進稅率,但這不是絕對的,各國根據各自的經濟、文化背景設計各具特色的稅率制度;各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但級次表現出減少趨勢。
(四)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規范而嚴密的財產登記和系統、完整的財產評估制度。這是財產稅課稅的基礎,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比較有較大的差距。
(五)建立內外統一的財產稅制。
四、改革財產稅制的建議
(一)合理設置稅種,增加稅種覆蓋面1、合并、統一房地產稅制,設立房地產稅。合并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三個稅種,設立統一的房地產稅。一方面體現了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另一方面符合簡化稅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國際通行做法。而且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身屬于財產稅而非資源稅,“房依地存、地隨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規劃、評估緊密相連,城鎮土地的國家所有不影響三稅的合并和統一;且房價的上漲多半緣于地價的上漲,三稅統一有可行的理論基礎。
2、合并內外兩套車船稅稅制。對凡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不論車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頻率如何,均應繳納車船稅。
3、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在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上,一是要科學地選擇稅制模式?;谖覈z產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財產,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等實際情況,宜選擇美國等實行的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對贈與人的財產征收贈與稅。二是科學確定征稅對象、范圍及征管程序。參照國際慣例,課稅對象范圍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適當的起征點,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如設喪葬費用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債務扣除、捐贈扣除、合理負擔費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關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擴大財產稅征收范圍1、擴大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一是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應該擴大到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及房屋。與此同時,相應調整降低農業產出稅負。二是對城鎮居民擁有的房屋征收房地產稅。隨著我國住宅商品化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產不斷增加,已經具備了對私有房產課稅的條件。同時,房屋的折算價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個人傾斜,因而對城鎮居民自用住房課征(比例稅率)財產稅在整體上將產生“累進”效應。在具體征收時,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對人均居住面積設置起征點,對城鎮居民自用房課征比例稅,使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涵蓋全部城鎮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設置房地產稅的稅目。我國房地產稅可下設農村土地使用稅和城鎮房地產稅,前者對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田、地、山、蕩占地課征,后者主要對城鎮企業和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課征。城郊結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處理可借鑒巴西的做法,即確定土地是否屬于城市房地產稅的課稅范圍,一是看其是否作為農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圍內至少有以下設施中的兩項:人行道、自來水主線、排污設施、街燈、公共學校。如土地不作為農用,又符合第二項要求,就應該視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科學確定財產稅的計稅依據1、調整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從國際上看,財產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年度租金價值,改良資本價值(市場評估價值)、未改良資本價值和占用面積。改良資本價值制度的計稅依據是土地和房產的完全市場價值,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此外,該計稅依據具有“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收入富有彈性”的特點,是各國的房地產稅趨于采用該計稅依據的重要因素。當然,這需要相應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評價方法體系和房地產評估制度。
2、調整車船稅計稅依據。作為世界通行的財產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兩種:一是依車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車船的市場價值,即評估值。從理論上講,后者更科學,但是考慮到市場和評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現階段可采用前者作為計稅依據。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規定一個幅度范圍,各地方政府視本地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扣除比例。另外,對單位價值低于一定標準的車船給予免征照顧。
(四)合理確定各財產稅的稅率1、合理確定房地產稅的稅率。參照美國、加拿大的做法,在確定稅率的形式和大小時可以賦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圍(如0.5%~3%)內的自主權。稅率的確定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
2、合理確定車船稅稅率。在以車船價值為計稅依據的情況下,改過去的固定稅額為比例稅率,以公平稅賦,比例稅率的大小應該與目前對車船的收費及環保問題統籌考慮。
(五)建立以財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征管運作體系1、建立以房地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財產評稅制度體系。應建立完善的財產稅評估制度,制定評稅法規和操作規程,設置專門的財產評稅機構,是未來財產稅制發展的基本趨勢。
2、建立與財產登記、評估、稅收征管有關的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技術對信息進行搜集、處理、存儲和管理,以獲取有效的財產信息和征管資料。
(六)財產稅的稅收優惠問題1、取消城鎮居民住房的財產稅優惠。避免對出租住房的歧視,有利于加強對個人私房出租的稅收征管??蓪乙幎藴蕛鹊木用褡》坎扇∑鹫鼽c的辦法予以免稅優惠。
車船使用稅計稅辦法范文4
論文摘要:綠色稅收是政府保護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手段。面對我國目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建立和完善我色稅收體系勢在必行。本文就我國已有的環境稅收政策進析,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探討如何改革和完善現行環境稅關稅制,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綠色稅收體系,進而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綠色稅收(Green Tax)又稱環境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宏觀調控自然環境保護職能憑借稅收法律規定,對單位和個人無償地、強制性地征收財政收入所發生的一種特殊調控手段。充分體現了國家以自然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宏觀稅收調控職能。綠色稅收是稅收體系中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它不僅包括污染排放稅、自然資源稅的生態稅費而且凡與自然生態環境有關的稅收調節手段也都應包括在內。
一、我國現行綠色稅收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1我國現行綠色稅收的現狀。
經過20多年的發展完善,我國環境稅收體系在調控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減少環境污染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僅環境排污收費一項,國家就規定了污水、廢氣、廢渣、噪聲四大類100多項排污收費標準。1994年稅制改革后,23個稅種里消費稅、資源稅、車船使用稅、城市建設維護稅等稅種都與生態環境有關,現行的稅制中采取了保護環境多種措施,主要包括:(1)增值稅對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廢舊物資,且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根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上注明的收購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抵扣銷項稅額。(2)消費稅將污染環境的煙、鞭炮焰火、不可再生的成品油類和高能耗的摩托車、小汽車列入征收范圍,并根據污染的輕重設計了不同的稅率。(3)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向中國綠化基金會的捐贈,可按稅收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4)資源稅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列入了征稅范圍。
2我國現行綠色稅收的現狀存在的問題。
(1)缺少環境保護的獨立稅種。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稅種?,F行稅制中雖然有些稅種涉及到環境保護方面,但其調控的力度往往不夠,難以達到保護環境的最佳要求。
(2)排污費的征收存在不足。我國現行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偏低,收費標準低于污染防治費用,使得環境污染單位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花錢防治污染。相對于稅收制度,排污費制度的立法層次較低,致使其征收方式不規范,征收范圍比較狹窄,強制力較弱,征收乏力,拖欠現象嚴重。而且收繳上來的排污費,缺乏預算約束,監督考評制度也沒有到位,致使該部分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太理想。挪用、擠占、拖欠、積壓排污費資金的現象普遍存在,嚴重影響到污染治理資金的使用效益。另外,我國的排污收費歸地方政府所有,中央財政不參與分配,費用征收和使用地方差異較大。在經濟發展的中心目標指導下,地方政府也往往利用此項收費作為吸引企業入駐的一項優惠政策而使得這一收費制度形同虛設。
(3)我國的資源稅的征稅范圍過窄。長期以來,我國的資源稅只是針對開采的煤、石油、天然氣、礦產品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收,一直都被作為一種調節級差收入的手段,沒有考慮對于水、土地、森林、海洋等目前污染嚴重或稀缺的資源要素進行征稅。在政策制定執行過程中,其環境保護功能往往被忽略,過低的資源價格驅使著企業不重視資源開采使用的效率,過度開發、資源浪費現象受到利益驅逐的地方政府的默許,反而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征收的范圍過于狹窄,資源稅率很低,只能補償資源占用的級差收入,與節約資源的宗旨相去甚遠。
(4)環保稅收優惠政策形式單一。現行稅制中為貫徹環境保護政策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比較單一,主要限于減稅和免稅。而且多從國家的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進行考慮,勉強和環保結合,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對于不同企業采取“一刀切”的辦法,根本不能有效的鼓勵人們增加使用低污染的產品,也不能激勵企業最大程度的減少污染。
(5)與環保相關的稅種環保力度不夠。雖然從2006年4月1日起,我國對從1994年開始實行的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但是消費稅的環保作用并不明顯。對電池、口香膠、一次性塑料袋、食品包裝用具、化肥等這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沒有列入征稅范圍,征稅范圍仍然太窄;汽油、柴油、鞭炮、焰火、一次性木制衛生筷、實木地板等一部分應稅消費品適用的稅率偏低,沒有發揮消費稅的環保功能。另外,現行車船使用稅制度對車輛分類按輛或按凈噸位定額征收,稅制的設計基本上沒有考慮環保因素。由于同一類型機動車的性能、油耗、尾氣排放量不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也不同,所以對該類型的機動車采用相同稅率、按輛或按凈噸位征收的方法顯然有失公平,更不利于污染的防治。此外,由于車船使用稅征收額度較輕,實際操作中很難起到緩解交通擁擠和減輕大氣污染的作用。
二、構建中國特色的綠色稅收體系的建議
國外綠色稅收研究和實踐表明,環境稅不僅可以改變污染者的行為,而且其稅收收入還可以用來保護環境和改善稅收結構,實現環境、經濟和社會“三贏”。我國是一個人均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同時又是資源消耗大國、環境污染大國,生態問題一直十分嚴峻。未來的幾十年里,我們對自然資源的需求將越來越大,資源消耗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問題擺在眼前迫切需要解決,建立并完善綠色稅收體系已成為我國進一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之一。
1.改革排污收費制,開征專門的環保稅種。
我國的綠色稅收具體應包括以下幾個稅種:能源污染稅、水污染稅、固體廢物稅、大氣污染稅、噪音污染稅等。另外,中央財政和地方政府應合理分配所征收的環保稅收。建議環保稅劃作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由地方政府征收,環保稅款要建立環保專項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制度。環保專項基金一是用于污染源的治理,由政府建設環保設施或以有償的方式提供給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費用;二是為環??蒲胁块T提供科研經費研發有利于節約資源和降低污染的新技術、新工藝,實現生產的低成本、高效率。
2.完善現行資源稅制度
資源稅的開征不僅是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也能起到全面保護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稅收作用,故應對現行的資源稅進行完善,主要辦法有:(1)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將征稅對象擴大到礦產、水、森林、草場、土地等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稍黾铀Y源稅,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2)完善計稅方法。將現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由按應稅資源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計征改為按生產數量計征,對資源稅的征收應采用累進制的方式,將資源的使用量劃分檔次,拉大稅檔之間差距,稅率逐級跳躍式增加。(3)將有關土地課征的稅種并入資源稅??煽紤]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同時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適當提高稅率,嚴格減免措施,統一內外稅制,加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意識,共同調控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4)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資源的回收利用和開發利用替代資源。
3.開征燃油稅
在我國,燃油稅的實施方案早就被政府列入規劃,但由于種種原因到目前為止沒能實行。從生態環境保護的角度看,開征燃油稅,是解決我國資源短缺和環境惡化的一項有力措施。一方面可以從經濟利益上制約對石油資源的消耗,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勵人們使用環保交通工具,或使用潔凈的替代能源,從而減少燃油對大氣的污染。目前國際油價不斷攀升,而人們對于燃油的消費則缺乏理性。在國際油價持續走高的環境下,及時推出燃油稅是提高民眾節約能源意識的一種重要手段,同時也有利于汽車行業的產品結構調整,促進節能型及能源替代型車輛的生產,降低汽車行業的能源消耗水平。
4.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支持企業和單位治理污染,在稅收政策上要給予傾斜。除了以“三廢”為原料生產的產品可以享受免稅之外,對利用“三廢”生產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僅免征環境保護稅,還應在一定時期內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治理污染設備、環境檢測和研究儀器,應免征或減征進口關稅;對投資于環境治理與保護項目的企業實行投資抵免和再投資退稅政策進行鼓勵;鼓勵企業購置治理污染的設備,購置款可以按一定比例在稅前抵扣,企業環保性固定資產允許加速折舊;對環保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給予環保產品生產企業以適當的稅收減免補償;鼓勵科研單位和企業研制防止污染的技術和設備,對開發的新技術轉讓收入,在一定時期給予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照顧。
5.調整完善其他相關稅種
對污染環境的消費品,可通過征收消費稅,提高其生產成本,通過價格信號限制破壞生態環境的消費,鼓勵健康性的消費和保護資源環境的綠色消費。將那些用難以降解和無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預期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而又有相關的“綠色產品”可以替代的各類包裝物、一次性使用的電池、塑料袋、餐飲用品以及氟利昂等產品列入征稅范圍,可增設煤炭消費稅稅目,加大消費稅的環境保護功能;對于資源消耗量大、環境污染嚴重的產品,應征收較高的消費稅,鼓勵廣大消費者進行綠色消費、清潔消費。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繼續采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小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別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綠色”燃料的小汽車免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作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另外,考慮到燃油稅的調節作用,在改革車船使用稅時,應與燃油稅相互配套,以更好地發揮其環保功能。
除了以上幾項主要建議之外,還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通過廣泛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減輕綠色稅收納稅人的排斥情緒。公民自覺的環保納稅意識是綠色稅收政策順利有效實施的基礎,政府應通過印發宣傳材料、舉辦宣傳活動、利用新聞媒體等方式,加強對環境保護觀念的宣傳,增強公民的環保和納稅意識,以保障綠色稅收政策的實施。
第二,綠色稅收必須堅持稅收中性原則,不能加重公民及企業的納稅負擔,不能對社會經濟生活造成負面影響。在開征環保稅種的同時,可利用所得稅進行改革的契機,降低相關稅率,解決企業和居民的稅收負擔問題,使其承擔的總稅負基本保持不變。
車船使用稅計稅辦法范文5
關鍵詞 地方稅體系
一、現行地方稅的分析
按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目前屬于地方稅的稅種主要有5種情況
一是用94年稅制改革時公布的稅種。如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二是仍沿用舊稅制的稅種。如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農林特產農業稅、耕地占用稅。三是尚未開征的稅種。遺產與贈與稅國務院分稅制辦法中已將其收入劃給地方但至今未能開征。四是幾種特殊的稅種。如筵席稅和教育費附加。五是新稅制老稅名,如契稅。
目前,地方稅比較突出的問題是稅種雜亂體系性差稅基窄稅源淺;稅種多收入少;征管難度大,執法涉及面廣。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未設立沒有能保證地方財政收入穩定而增長的關鍵性、主體稅種各稅相互協調、配合差,開征時間、稅制內容沒有統一的規劃,形成紊亂無序的狀態。所以當務之急是建立地方稅的稅收體系構思地方稅的改革藍圖確定主體稅種。
二、地方稅改革的關鍵
(-)建立地方稅目標體系
建立完善的科學的地方稅體系是一項長遠而艱巨的系統工程。為此,應首先建立改革的目標體系。我認為地方稅的目標體系應為流轉稅;主要包括地方流轉稅、教育稅、農(牧)業稅;所得稅.主要包括地方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財產稅:主要包括房產稅、車船稅和遺產與贈與稅;資源稅主要包括資源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其他稅: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等。
(二)構造地方稅主體稅種
目前地方稅收目標體系未建立,造成諸多問題。其中收入不能滿足地方政府實現其職能的需要是比較突出的其主要原因在于現行地方稅沒有主體稅種哪一種稅也難當地方政府籌集資金的大任。建立地方稅主體稅種為地方確立收入支柱,并在此基礎上構造輔助的其他稅種。主、輔稅種相輔相補主次分明不僅能滿足地方政府的財力所需。而且構成了調節地方社會經濟的稅收體系。
第一,將現行的按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改為地方流轉稅;將現行的按企業級別(次)征收的企業所得稅。改革為地方所得稅。形成地方流轉稅(包括營業稅)和地方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的雙重主體稅種的地方稅體系。從而使地方稅收中有稅基比較廣泛、征管效率高、收入相對穩定的主體稅種。從目前的情況來分析,營業稅在為地方組織收入和發揮調節地方社會經濟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從發展的角度來分析,所得稅將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
第二,建立其他稅種為次的輔助稅種。財產稅是地方稅收的重要稅種。稅基穩定稅收收入保障性好。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大多將其作為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我國因目前情況的決定只能以財產稅為輔助稅種,資源稅、特定行為稅,均作為地方稅收的輔助稅種。
第三實施一些地方其他稅種。在全國統一稅收政策的前提下中央下放部分稅收的管理權限,地方據情而定稅種、決定具體稅收制度、確定開征或停征。即地方對一部分稅種具有相對較完全的稅收管理權限。
(三)地方稅收體系建立的依據
建立如上的地方稅收體系其依據是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職能的劃分。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主要在于在市場對資源進行配置的前提下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講究經濟的效率、社會的平等、發展的穩定。按市場經濟的規律和內在要求界定政府的職能范圍并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職能作出科學合理的劃分是我國目前亟待解決的。在政府職能明晰的前提下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能范圍以此來確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范圍。為此地方稅收的設置要依據地方政府職能的大小和財政收支范圍來確定。
2公共產品提供的層次性。公共產品是指具有市場非競爭性和使用非排他性的產品。公共產品又區分為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純公共產品是指具有完全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如國防、國家行政管理等,純公共產品需要公共提供所謂公共提供是指政府通過稅收來集中資金以用于支付公共產品生產成本、以便向公眾無償提供。準公共產品是指不完全具有非競爭性或非排他性但社會成員普遍所需要的產品如教育、交通、社會福利等,準公共產品由政府提供,一部分由市場或私人提供。政府能夠提供的準公共產品的數量要受制于政府職能和開征稅收的數量。根據公共產品的性質及純公共產品與準公共產品的區分,以及其受益范圍公共產品的提供具有較強的區域性和層次性。對不同的公共產品應區分情況分別由政府提供和私人提供。政府提供又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之別。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產品需要相應的中央稅收的征收來取得收入;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產品需要相應的地方稅收的征收來取得資金。所以,要以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多少為依據建立地方稅收體系完善地方稅制。
3分稅制財政管理體系的要求。分稅制確定了中央和地方事權及支出的劃分在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和地方的支出。地方稅收的設置只能以地方事權和支出來確定。
4經濟發展狀況。地方稅收的建立還必須充分考慮地方經濟狀況和發展前景。第一。稅源是地方稅的根本地方稅收要根據地方稅源情況而設置具體的稅種有什么樣的稅源則應建立什么樣的地方稅收的具體稅種.第二,地方政府對地方稅收有較大的管理權限可以根據地方具體情況,開征適合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的稅種這些稅種當然要根據地方經濟狀況和發展前景而確定;第三地方稅種的具體內容,應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的具體稅源、稅收征管、自然條件等因素來確定。
三、地方稅改革的相關問題
地方稅收的改革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我認為應采取整體設計、分步實施的辦法。首先設計地方稅收改革的宏偉藍圖建立地方稅收體系的改革目標制定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主體稅種突出的稅種之間相互協調.配合的科學的地方稅收體系其次,根據我國社會經濟情況和各地方的具體情況和需要有步驟地實施具體的地方稅種隨著條件的成熟逐步建立、發展和完善地方稅收。
地方稅具體改革的內容
1地方流轉稅。
改革現行營業稅擴大稅基,提高稅率,進一步強化現行營業稅在地方稅中組織收入和調節社會經濟的作用。
改革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更名為地方流轉稅。納稅入為在我國境內有生產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在城市、在農村的內資、外資企業;征稅范圍為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收入,包括生產、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計稅依據為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收入額和其他收入額;稅率為計稅依據的1%至5%地方具體確定。
改革教育費附加,更名為教育稅。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有生產經營收入的所有單位和個人;計稅依據為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收入額和其他收入額:稅率為3%。
改革現行的農(牧)業稅和農林特產農業稅。將 1958年年頒布實行的農業稅制廢止,頒行新的農(牧)業稅辦法(包括農林特產農業稅),對農林特產農業稅不再另定獨立的辦法。
2地方所得稅。
改革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建立中央與地方稅源共享、而分別稅率計征的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央稱企業所得稅而地方可更名為地方所得稅。首先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內外一致、公平競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其次。改革現行按企業行政級別劃分稅收收入的辦法。實行稅源共享、分率計征的企業所得稅征收和稅收收入分配的辦法。
改革個人所得稅。第一改現行分項所得課征制,為分項所得和綜合所得相結合的課征制并逐步向綜合所得課征制過渡。第二加強征管逐步建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計算機網絡實行納稅人全國統一編號稅務登記號與居民身份證號一致的辦法第三完善源泉扣稅的辦法。嚴格納稅申報增大檢查力度加重違法處罰。
車船使用稅計稅辦法范文6
【關鍵詞】 綠色稅收 建立 完善 綠色稅收制度
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是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因此,人們通常把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形象地稱為“綠色稅收”。
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和完善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建立和完善綠色稅收制度,不但可以為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籌集專項資金,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而且能夠通過對納稅人經濟利益的調節,矯正其經濟行為,使其從事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可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是改善我國目前環境狀況的一條重要途徑。
1. 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現狀
在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有: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等。此外,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的稅種還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消費稅、車船使用稅等。值得肯定的是,上述稅收政策與措施采取“獎限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與政府的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稅制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1.1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未形成規范的綠色稅收制度。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在征收方式上也不規范,增加了征收阻力。另外,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得以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
1.2現行稅制中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稅收優惠項目較少,受益面比較窄,且不成體系。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此外,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在這方面的內容十分缺乏。
1.3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各稅種自成體系,對環境保護的調控力度不夠。一方面稅種多,計算復雜,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
1.4收費政策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比如,對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間收費標準不平衡,并且征收依據落后,征收阻力大,排污資金使用效果不理想等,都不能有效地促進企業主動治理污染。
2. 建立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措施
根據我國目前現狀,建立和完善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應該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采用多種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引導企業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2.1取消排污費,開征環境保護稅。
借鑒國際經驗,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稅法》,開征新的環境稅,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將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開發生產行為及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物質列為環境污染稅的征收范圍。首先改排污收費為征稅,對排污企業征收排污稅。按污染物設置不同稅目,根據“污染者負擔”原則,污染物不同,征收形式也不同,如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固體廢物稅、噪音稅等,以對因污染所造成的環境價值損失進行補償。改征“排污費”為“排污稅”以后,由地方稅務部門統一征收,一方面,改變征收標準偏低、不同污染物排放之間的稅負不合理的狀況;另一方面,還可以節省征收成本,改變資金使用和管理方法,以切實保障我國對環保的投入。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收入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2改革和完善現行資源稅。
應該重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或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將現有的各類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林業補償費、林政保護費、育林基金、電力基金等并入資源稅,并在現行資源稅的基礎上,把那些必須加以保護開發和利用的資源,如礦藏和非礦藏資源列入征收范圍,以擴大資源的保護范圍??煽紤]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人資源稅,使其稅制更加規范、完善;調整計稅依據。由現行的以銷售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調整為以實際產量為計稅依據,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并適當提高單位計稅稅額,特別是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征以重稅,同時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
2.3繼續調整消費稅,盡快開征燃油稅。
進一步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進程;在繼續實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使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別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綠色”燃料的汽車用戶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對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如一次性木筷、飲料容器、一次性紙尿布、高檔建筑裝飾材料等,應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將導致環境污染嚴重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如大排量的小汽車、越野車、摩托車、游艇應征收較高的消費稅;對煤炭、電池、一次性塑料包裝物及會對臭氧層造成破壞的氟利昂產品也應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同時針對目前機動車絕對量不大而污染嚴重的現象要盡早開征燃油稅??梢詫ζ汀⒉裼?、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計征,用以控制燃油的使用,既保護大氣環境,又增加了稅收收人。
2.4實施綠色關稅制度。
綠色關稅一般都包括出口稅和進口稅。按照“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建立一套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一是對出口的消耗國內大量資源的原材料、初級產品、半成品征高稅;二是對進口的那些對環境有嚴重污染和預期污染而又難以治理或治理成本較高的原材料、產品征收較高關稅。比如,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治理污染設備、環境檢測和研究儀器應免征或減征進口關稅;在允許進口的情況下,要大幅提高有毒、有害的化學品或可能對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產品的進口關稅;改善出口結構,盡量減少不可再生資源產品的出口,鼓勵高附加值的技術密集型產品的出口等。
2.5在所得稅中體現綠色稅收精神。
對企業進行的治理污染和環境保護的固定資產投資可采用加速折舊辦法;企業購進的節約能源和防治污染的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允許一次性攤銷;企業用于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方面的開發費用允許據實列支;對單位及個人給予環保的投資、再投資、捐贈予以退稅或所得稅稅前扣除等。
2.6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以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注重環境保護。
在現有的減稅、免稅的基礎上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晒┻x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設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從多方面采取措施鼓勵企業保護環境。
結束語:
建立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應堅持以調控為主,聚財為輔,本著“誰污染誰納稅” 原則,達到稅收的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形成綠色稅收調控體系,積極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
參考文獻:
[1]孟鴻玲,《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
[2]金慧琴,《可持續發展與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