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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基本思想范文1
【關鍵詞】哲學基本觀點思想品德課滲透教學方法論
哲學是一門對學生進行基本理論教育的課程,同其他政治課一樣不是單純的理論教育課,更主要的是思想教育課。講清哲學原理是提高學生思想覺悟的基礎。提高學生的思想覺悟是講清理論的歸宿,是哲學教學的目的。怎樣在初中《思想品德》課教學中滲透哲學原理,讓學生感覺到這門課的趣味性、實用性是我們的責任。因此,在教學中單憑空洞的理論說教、不結合當前社會實踐、不結合學生實際是不可能達到教書育人的目的的。必須結合具體的教學內容,合理地、適當地貫徹思想教育,才能培養出德才兼備的初中生,為高一級學校輸送合格的人才。
根據新課程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初中思想品德課應以學生發展為宗旨,以培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重點,從根本上提高學生的思想品德素質和人文素質。WwW.133229.CoM而哲學是關于世界觀的學說,它對我們每個人的生活、學習和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讓初中生了解一些哲學思想和方法,有利于他們正確處理學習、生活和成長中遇到的各種煩惱和困惑,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提高實踐能力。
筆者認為,在初中思想品德課教學中,有意識地滲入哲學思想,會取得較好的效果。例如,在對初一學生進行“鍛煉堅強意志,積極對待挫折”的教學時,可向學生提出“挫折是好事還是壞事”的思考題。多數同學會不假思索地回答:“壞事?!笔紫葢隙▽W生的回答,指出挫折本身并不是好事,也可以說是壞事;然而,也有人能戰勝挫折,成就一番事業。如我國明代醫學家李時珍曾三次參加科舉考試,都失敗了,但李時珍并沒有因此消沉,他立志學醫,終于寫成了流芳百世的醫學著作《本草綱目》。又如瑞典化學家諾貝爾研制炸藥屢遭失敗,甚至因此失去了親人,但他堅定不移,繼續努力,終于獲得了成功。之后,請學生思考:我們應怎樣正確看待挫折?通過討論、分析,學生體會到挫折是有負面效應的,但只要我們正確對待,挫折能對人產生促進作用、增力作用、清醒作用,能對人產生重要的影響。許多有作為的人,都是在挫折中成長起來的。這時,適時地進行點撥小結,其實世界上許多事物和挫折一樣都是具有兩面性的,“塞翁失馬,焉知非?!?,我們要學會“一分為二”地、全面地看問題,既要看到消極不利的一面,又要看到積極有利的一面。努力克服不利的因素,充分利用有利的一面,使事物向好的一面轉化。這樣,運用唯物辯證法關于矛盾的觀點,使學生懂得了培養堅強意志和頑強毅力的重要性,對學生起到了強烈的激勵作用。
違法和犯罪是初二法律知識教育中的兩個重要概念。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違法是犯罪的前提,犯罪是違法發展的必然結果,兩者在本質上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它們在本質上都是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一個人如果經常做違紀違法的事,不思悔改,發展下去,就可能導致犯罪。有這樣一個案例:王某從小經常打架、破壞公物,還逃學到網吧或游戲廳上網玩游戲,沒有零花錢就偷拿同學的錢物或敲詐小同學,經老師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因為他認為自己沒犯罪,犯點小錯誤沒事。后來,因偷竊鄰居的財物被公安機關送去勞教所勞動教養。但勞教回來后,仍惡習不改,一次因參加一團伙搶劫被逮捕,經人民法院審理,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引導學生分析王某“違紀——違法——犯罪”的過程中,有意識地滲入哲學上的“量變與質變”原理。指出大量的違紀是違法的前提和準備(量變),違法則是違紀的必然結果(質變),違法之后不思悔改,繼續行竊,就是在做量的積累(新的量變),久而久之必然導致走向犯罪的深淵(再次發生質變)。
在仔細的分析中,使學生認識和理解了違法和犯罪的聯系,懂得沒有“小錯不斷,大錯不犯”只有“小錯不斷,大錯必犯”的道理。因此,我們平時要嚴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漸,“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以防止違法犯罪的發生。
又如,內因和外因辯證關系原理在九年級教材中有多處體現。“改革開放增強了我國的綜合國力”即改革是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和對外開放的必然。教學中,可一方面介紹黨的以來我國改革開放的實踐及取得的巨大成就,讓學生獲得直觀感性的認識;另一方面,將事物變化發展是內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事物是普遍聯系的等觀點穿插其中。指出內因是事物發展的根據,是事物發展的源泉,外因是事物發展的條件,內因和外因在事物的發展過程中同時存在,缺一不可。我們在觀察事物、分析和解決問題時,要既看到內因,又看到外因,堅持內因和外因相結合的觀點。使學生知道改革是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的內部動力(內因),而對外開放則是外部條件(外因),引導學生對改革的重要性和開放的必要性進行理性的思維,懂得我們這樣大的社會主義國家搞現代化建設,必須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則,并在此基礎上不斷深化改革。但是,獨立自主并不是盲目排外。在自力更生的基礎上堅持對外開放,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是我國順利進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條件,是我們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國策。
綜上所述,在初中思想品德課教學中滲入哲學思想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我們在實際教學中,要充分考慮學生的知識基礎、年齡特征、認識特點和理解能力,用簡明通俗的語言、生動有趣的事例,引起學生的興趣。教學實踐中表明,在教學中把握以下幾個方面,有助于獲得理想的教學效果。
第一,尋找機會,適時滲入。在進行初中思想品德課教學時,我們要認真研究教材,挖掘教材所蘊涵的哲學思想。在幫助學生理解和掌握基礎知識的過程中,有意識地引導學生進行分析,揭示出相關的哲學思想,使學生的認識和理解更進一步,由特殊具體的知識上升到一般普遍的原理,體會到哲學基本觀點和原理對我們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實際指導意義,從而激發學生的求知欲望,提高學習的積極性。
第二,把握尺度,適當滲入。初中思想品德課畢竟不是哲學原理課,我們只是想讓學生對哲學知識有個初步的了解。因此,只要抓住與教材內容緊密相關的哲學基本原理,用通俗的語言和適當的方式予以介紹即可。讓學生在對比的基礎上有所感悟,從而訓練學生的思維,增長學生的智慧,使學生更靈活、更聰明,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要避免脫離學生的實際將哲學原理講深講透的做法,以免增加學生的學習負擔,達不到預定的目的。
第三,循序漸進,逐步滲入。初中思想品德課教材,特別是九年級教學內容蘊涵著許多哲學思想,如普遍聯系的觀點、矛盾分析的方法、量變質變原理、內因和外因辯證關系原理、實事求是的思想等。我們一方面滲入哲學思想,另一方面要啟發引導學生經常運用已了解的哲學原理學習新的內容,達到溫故知新。在經常運用中,加深哲學思想的理解,使學生懂得哲學并不是抽象空洞的理論。
哲學基本思想范文2
關鍵詞 學生事務 海外交流 全球化 人才培養
中圖分類號:G41 文獻標識碼:A
Role of Student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ers in Promoting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Undergraduate
――Based on Practical Exploration of College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dergraduate
Exchange Program abroad of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IU Shixian, ZHENG Qiang
(College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Hubei 430074)
Abstract In the case of the process of globalization continues to deepen, and promote international exchange students, international students expand horizons of students training to become an important way, is also an important task of the student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ers. In recent year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globalization,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of students, working in the office of Computer Science,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ents relying on professional advantage, a lot of work,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agencies, extensive contacts with experts and professors of the university of the professional, targeted publicity among students, selection of students, and more than twenty universities overseas to establish initial contacts, organized a number of overseas exchange programs to promote a large number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students. From 2011 onwards,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 three consecutive years of successful exchange programs orga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topic, organized some excellent Wayne State University undergraduate students to the United States to carry out academic exchange programs, and participated in organized Seattle Super Computing Conference. In this project, the work of the Office of Computer Science student discipline by means of its own professional advantage, play an important role.
Key words students' affairs; exchange abroad; globalization; talent training
1 面向全球化的高等教育與高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狀況
高等教育全球化是指世界各國高等教育通過相互借鑒、相互作用、相互滲透和相互對接從而成為一個整體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各國的高等教育市場日益開放,各國充分利用全球教育市場,在教育管理、教育內容、教育方法上逐步適應全球往和發展的需要,把培養有全球意識、適應全球化競爭的高素質人才作為目標,加強高等教育在全球范圍內的交流與合作。①
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中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人才培養中發揮著特殊的作用。高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以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為目標,以樹立育人為本、科學管理的工作理念,全力構建教育、管理、服務“三位一體”的全員育人體系。其具體負責的工作包括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日常管理、就業指導、科技創新、學生心理健康、學生獎勵資助以及學生活動指導等方面。
教育全球化給中國的傳統高等教育制度帶來了挑戰和影響。面對高等教育全球化的挑戰,學生工作應及時轉變職能,發揮自身優勢,積極主動地應對高等教育全球化的發展要求。
2 在全球化的發展下,學生思政工作者在推動學生的國際交流中的優勢
對日益全球化發展的高等教育而言,推動學生國際交流、拓展學生國際視野、培養學生跨文化能力成為學生培養的重要途徑。豐富多彩的國際交流可以讓學生深入了解異國文化,促進學術交流與學生能力的培養,開闊視野,增長才干,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國際競爭力。②因此,各高校越來越重視學生的國際交流,開展了各種海外交流項目,這種項目大多是由學校外事部門和國際教育學院來組織的。但這種項目往往覆蓋面較小,在學生中影響力不足。其項目策劃和負責人員也不理解學生的具體情況。
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在國際交流項目中,應加大學生思想政治工作者的參與度,因為學生思政工作者不僅具有專業背景,他們了解國際上相關大學相關學科的狀況,而且他們了解學生的發展狀況,并且在學生中影響力、號召力大,因此,學生工作者在為推動學生國際交流中具有獨特的優勢。
2.1 學生思政工作者具有學科背景
學生思政工作者多數來自畢業于相關專業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其專業經歷和所帶的學生的專業一致或相近。正是因為具有專業背景,他們不僅關注和了解學術發展前沿,同時還了解國際上有關大學相關學科的狀況。正是借助著這一專業優勢,他們在推動學生國際交流中針對性強,可以對學生進行針對性強的指導。
2.2 學生思想政治工作與國際一流學校有合作交流
在全球化不斷發展的今天,國際間文化的交流與合作也日益廣泛,院系與海外相關學校相關專業有著各種合作項目,包括科研項目、學生培養等方面交流合作。學生思想政治工作作為院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應積極參與這些國際間的交流合作中,與海外的專家、教授以及院系相關部門保持密切的聯系,這樣有助于在促進海外交流中發揮橋梁作用,提高工作效率。
2.3 學生思政工作者了解學生的學習情況和發展狀況
學生輔導員的工作深入到了每一名學生中,涉及到學生的學習生活的方方面面:他們不僅了解每一名學生的學習成績,也了解學生的專業特長和興趣。在高校中,沒有任何一個人對學生的了解程度可以比得上從事學生思政工作的輔導員。通過課堂教學、通過學生的學習成績、通過各類科技競賽、通過各類獎學金項目、通過生涯規劃指導,學生思政工作者掌握了學生的學習情況和專業發展狀況。基于對學生的了解,在推動學生國際交流中,從事學生思政工作的輔導員可以幫助學生選擇適應其個性發展、專業特點的海外高校和項目,提高國際交流的成功率。
3 華中科技大學計算機學院學生工作在推動學生國際交流方面的具體工作
為了把學生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大學生培養的全過程,華中科技大學計算機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把推動學生國際交流作為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為促進學生海外交流做了大量的工作。
計算機學院的學生輔導員具有一定專業背景,了解計算機學科發展。正是借助著這一專業優勢,學生工作辦公室與學院的專業教師、科研團隊有著緊密的聯系。通過專業教師,學生工作辦公室聯系到了數個海外高校以及有關大學計算機專業的專家教授,并為合作項目做好了基本的規劃。
為了讓更多的學生了解這些交流項目,學生工作辦公室在學生中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召開宣講會,并邀請國外高校的領導、專家來校為我院學生介紹人才培養和招生情況。由于輔導員了解學生學習和專業發展情況,學生工作辦公室還在部分興趣濃厚、專業能力強的學生中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和選拔;對于學生的諸多疑問和困惑,學生工作辦公室對其進行一對一的咨詢與幫助,幫助學生打消顧慮,樹立信心。
近年來,計算機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與海外二十余所大學建立了初步聯系,組織了若干個海外交流項目,推動了一大批學生進行國際交流。
4 計算機學院組織赴美專題交流項目簡介
為進一步深化本科生培養機制改革,促進本科生國際學術交流,拓展學生的國際視野,計算機學院學生工作組積極開展海外交流項目,并于2011年起連續3年組織了赴美專題交流項目。
在該交流項目中,我們組織部分優秀本科生赴美國維恩州立大學開展課程學術交流,研聽了數據結構和操作系統課程的講授,并深入該校計算機系各實驗室、就計算機領域的圖形學,3D模擬與建模,人工智能,云計算,并行計算等方面的研究進行了深入的交流。
此外,在該項目中,為了讓學生接觸到最前沿的科技成果,我們還組織學生們參加了Super Computing大會,聆聽了部分學術報告,并參觀科技成果展示。該大會由ACM和IEEE計算機協會舉辦,是全世界計算機界最具影響力的學術交流和技術展覽。
作為該交流項目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們還組織學生訪問了微軟總部,聽取微軟研究院的高級研究員介紹了云計算、虛擬化以及物聯網技術的最新研究成果。
通過這次海外交流項目,計算機學院的學生有機會來到國外高校進行交流學習,并實地深入世界最先進的研究機構和企業,看到了計算機技術在高度發達和飛速發展的信息社會實際應用和廣闊前景,極大開拓了視野,極大地激發了學生在計算機領域學習、創新的熱情。
在該項目中,計算機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項目的組織和學生的選拔,并借助了自身的學科專業優勢,積極聯系維恩州立大學、Super Computing大會和微軟總部,為促進該項目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是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學生工作研究分會2014年高校學生工作研究一般課題“中美學生事務工作差異與面向全球化的學生工作研究(LX2014Y161)”研究成果
注釋
哲學基本思想范文3
一種教學方式。原始物理問題作為一種創新的物理教育理論,引領了物理教育研究的方向,體現了物理教育的本原回歸,代表了高考物理命題改革的方向,促進了學生物理認知狀態的改變。這為物理教育改革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啟示。
原始物理問題的教育思想與現象學理論的基本思想是一脈相承的。作為20世紀西方的一種哲學思潮,現象學的基本理念包括“回到事情本身”和“生活世界”。
回到事情本身這一觀點表達了現象學研究最根本的準則。現象學認為人們不應該在事物之外尋找事物的本源,當事物向我們顯現時,不僅僅只是現象,現象就是事物本身,它意味著人可以在一種直覺的方式當中去把握物體?,F象和本質之間沒有距離,本質不僅是可以認識的,而且現象和本質是不可分割的。
(來源:文章屋網 )
哲學基本思想范文4
1.變易是順應自然的變動。
2.一切動態均周而復始,不因自然變化而有所改變。
3.萬物都在變,但六親的地位和關系是變易中的不變部分。
4.變易的常規是人性被信任的基本準則。
5.變動是循序漸進,有條不紊的。
6.變易有其一定的軌道或常規。
7.變易要順乎天理,即順水行舟,切切不可逆天理而行事。
日本是運用《易》理進行科學管理并取得成功的國家。美國的管理專家巴斯克和文索思合著的《日本的管理藝術》一書,對美日兩國的企業管理作了全面的比較,指出在管理的七大要素方面,即戰略、結構、制度、人員、作風、技巧、最高目標,前面三個要素,美日差別不大,而后面四個要素卻相差很大,這四個要素全是關于人的方面,日本比美國更善于調動人的作用。這是日本企業超過美國的重要因素之一。重視人的作用,將人與天地合稱三才的思想,是《周易》的基本思想。我國歷代學者以人及人與天地的關系為研究中心。提出天人合一論,以此形成古代哲學、科學思想?!吨芤住分羞@種以人為中心的思想已被日本所接受,并加以發展,廣泛用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上,在日本的企業管理中,無論做任何重大的生產、銷售的決策,必須廣泛取得一致意見,不僅在高層領導中如此,而且要征求工人們的看法,使全廠上下盡可能達到認識上的統一,這樣執行起來,自然有一種齊心合力的效果。日本的企業管理以人為中心,正是與歐美等國的重大區別。
《周易》太極思想也被日本企業界廣泛運用。美國出版的《日本工業秘密》中說:“日本工廠是一個家庭,是一個娛樂場所。這一觀念,美國人做夢也不會想到的。”像家庭這種方式把員工組織起來,以和為貴,發揮員工的主觀能力,是符合《周易》太極學說的?!吨芤住氛J為,只有太極完整,才能生生不息,繁榮昌盛。日本企業界大都采用陰(被管理者)陽(管理者)共同參與的中道管理(或“中庸管理”)的方式,稱為:拿中間而照顧兩端,上下一團和氣,老板放心,經理稱心,勞動者熱心。這種管理方式也是采用《周易》“致中和”原理, 符合《周易?乾卦》的“安人”概念。 在日本被譽為“經營之神”的松下幸之助,他的成功,是他的管理思想的成功,他的管理哲學乃淵源于儒家經典之首的《周易》。他的企業經營理念是把握宇宙的道理和社會的法則, 從管理哲學中發揮了無形資本的作用,他的成功給全世界提供了完整的中國儒家管理哲學思想。
哲學基本思想范文5
辯證法和唯物主義的研究對象是統一的,即都是客觀世界,只不過二者研究的角度不同。唯物論說明世界的本質“是什么”,辯證法則進一步回答客觀世界“怎么樣”,處于什么樣的狀態,二者相互滲透,不可分割。
哲學在解決物質和意識的關系問題時貫穿著辯證法思想。它把物質世界看作是一個相互聯系的、充滿著矛盾的統一整體和無限(文秘站:)發展的過程;它在承認物質決定意識的同時,又充分肯定了意識的能動作用。因此,哲學的唯物論是辯證的唯物論。
哲學的辯證法在解釋客觀世界“怎么樣”的問題時,是從唯物論原則出發的,是建立在“物質決定意識”這一基礎上的。它把辯證法的規律首先看作是客觀世界所固有的規律,把思維規律看作是外部世界的規律在人腦中的反映;它認為辯證法不外是人們從客觀物質世界中高度抽象出來的、能從根本上反映事物固有的內在和本質聯系的方法,而不是人的頭腦臆想的產物。因此,哲學的辯證法是唯物的辯證法。
認識論是關于認識的來源、本質、內容、作用和發展規律的學說,是哲學的重要組成部分。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堅持“從物到感覺到思想”的路線,是建立在物質決定意識這一唯物主義的基礎之上的。堅持實踐對認識的決定作用,也就是堅持了物質第一、意識第二的唯物主義原則;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又是以實踐為基礎的能動的反映論,它堅持并貫穿了唯物辯證法的基本思想,科學正確地解決了主體與客體、實踐與認識的關系,揭示了認識發展的過程、本質與規律,為人們提供了探索真理的正確途徑。
哲學基本思想范文6
法律解釋的歷史與法的發展歷史幾乎是同步的。原因很簡單,適用法律和法律解釋這兩種活動或過程是關系密切,不可分割的,甚至可理解為同一件事情。然而,在當代中國的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中,法律解釋學還是一門幼嫩的學科,有關法律解釋基本思想及原則的討論還沒有真正展開,對法律解釋主體的限定仍囿于傳統的觀點。在部門法的理論研究中,上述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如在刑法解釋的基本思想上,通論觀點是以主觀說為主,兼采客觀說;在解釋主體上,將其分為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學者及其他法學理論工作者[1]。但筆者認為,對上述兩個問題都很有商榷的必要。
一、刑法解釋的基本思想——為客觀說辯護
刑法解釋的基本思想就是關于刑法解釋的目標的理論,它是刑法解釋理論的邏輯起點,所有與刑法解釋有關的問題的解決無不以此為前提,正因此,西方法學界對該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并形成了幾種各有特色的學說。
(一)刑法解釋基本思想概覽
1.主觀說,又稱立法者意思說。該觀點風行于十九世紀的西歐大陸,即使在成文法相對落后的英倫國家,十九世紀以來該觀點也在法院判案中長期占據主導地位。[2]其基本主張為:刑法解釋的目標應是闡明刑法立法時立法者的意思,一切超出刑法立法原意的解釋都是違法的。這種解釋方法背后的理論依據是三權分立理論,即法律是至上的,由立法機關制定,法院的職責是忠實地執行立法機關所訂立的法律,在具體案件中實現立法機關的意愿,如果法律條文的應用在個別案件中導致不合理的結果,法院毋須承擔責任,這是立法機關的責任,解決方法是由立法機關修改法律避免以后出現同樣問題。但在法律修改之前,法院仍有義務予以貫徹執行。法院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利去填補法律中的漏洞。在哲學理論上,主觀說以傳統解釋學為基礎。它一直假定并相信作品中有立于解釋者之外的“原意”,而解釋的目標即是發現作品的原意,如施萊依馬赫認為:“解釋學的任務”是把解釋對象自身具有的意蘊再現出來。[3]
2.客觀說,又稱法律客觀意思說。該說認為,刑法解釋應以揭示適用時刑法之外在意思為目標,即刑法解釋的目標就是闡明解釋時刑法條文客觀上所表現出來的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時主觀上所賦予刑法條文的意思。該說自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以耶林為代表的自由法學派首倡以來,到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德國哲學家伽達默爾創立哲學解釋學而達到鼎盛時期。耶林認為,法律解釋應受目的律的支配,解釋者必須首先了解法律的目的何在,并以此為出發點解釋法律,法律的目的應是解釋法律的最高準則。法律解釋者應允許從法律之外去發現活生生的法律,當然,這種探求并非不尊重法律自身的客觀性,解釋者應遵循科學的思維方法,諸如利益衡量,價值判斷等,用科學的方法求得法律的客觀性。[4]伽達默爾更是指出,獨立于解釋者理解之外的作品的意義是不存在的,作品的意義只出現在作品與解釋者的對話之中。他反對文本含有絕對客觀意義之說,對于固執于追求文本原意的詮釋者不以為然,因為詮釋者不可能抽離其身處的傳統和實際處境而對文本進行理解和詮釋,理解和詮釋必須在每一個處境重新進行。[5]
3.折衷說,又稱綜合解釋論。該說認為:“刑法之解釋宜采主觀與客觀之綜合理論,即原則上采主觀理論,對于刑法條款之解釋仍應忠實地停留在立法者立法時之標準原意,惟如有足夠之理由證實立法當時之價值判斷,顯因時過境遷而與現階段之公平、正義、社會情狀與時代精神不相符合時,則應例外地采客觀理論”,該說還指出,“采主觀與客觀之綜合理論,則時間之因素在刑法之解釋上亦扮演一重要角色,對于新近公布施行之刑法條款,則以主觀理論為主,就法律條文之實體內容,以事解釋。反之,對于公布施行已久之刑法條款,則因法律誕生至法律適用,已經過一段長時間,故應著重客觀意思,以為解釋”。[6]
(二)刑法解釋基本思想評析
上述三種學說,在我們看來,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同時又都存在著一定的不足。主觀說與客觀說因各執一詞而陷入極端,而極端正所謂“片面而深刻”。主觀說主張在刑法解釋時再現立法者原意,否定司法權的咨意與專橫,強調法律的安全價值和保障機能,這與嚴格罪刑法定是完全一致的,但解釋者能否真實地再現立法者的原意?他在解釋法律的時候能夠拋棄自己的經驗知識(或曰偏見),完全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闡釋文本的含義呢?即使是能夠做到這一點,他通過什么途徑去驗證他所做的解釋就是立法者的意圖?這是主觀說的顯而易見的理論漏洞。另一方面,假若我們的解釋者的解釋令人驚奇地達到了前述要求,將立法者原意通過法律適用完全再現出來,但這種立法意圖在適用時卻因時過境遷而招致極大的不公平時,是否還與真正的法治原則相一致?
相對于主觀說,客觀說遭受的攻擊和詰難就更多了。它被攻擊的焦點為:客觀說將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限擴大,這與三權分立的理論和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是尖銳對立的。它將導致刑法解釋的咨意性,從而使法律的安全價值喪失殆盡。但同時責難者也承認,客觀說對于實現刑法的公平價值和保護機能則是很有益處的。但在主觀說論者看來,相對于刑法的公平價值和保護機能,它的安全價值和保障機能顯得更為重要。針對上述詰難,筆者認為,盡管客觀說從表面上看確實有違背罪刑法定之嫌,而且對于維護刑法的穩定性也具有一定的威脅,但是,相對于主觀說而言,客觀說則更具合理性,原因有二:其一,主觀說是不符合人類思維一般規律的。作為立法者意思表示的客觀現象形態,法條之于解釋者而言是客觀的,對這一客觀事物的理解,每個人由于其固有的經驗知識的差別而必然導致對其理解的不同。在這一認識過程中,解釋者不可能不帶有其主觀的價值判斷。他不可能完全站在立法者的立場對之作出解釋。正如麥耶所言:“人是被決定向著非決定論的?!薄7]解釋者受文本制約,但同時又有意思自由或曰主體選擇性。其二,刑法解釋的目的在于將一般的抽象的規定運用到具體的特殊的個案當中,因而刑法解釋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刑法適用的過程。這一過程包含兩個思維階段:將一般具體化和將具體抽象化。前者是將法律條文的抽象化向具體化方向的推理,后者指對具體的個案進行抽象性的歸納。二者的接合點即為個案適用的法律和實事根據。在這一過程中,法官的認識對象是客觀的法律條文和事實,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是依據法官對法觀念的確信而做出來的。這種確信一般說來是與立法意圖相一致的,但卻不絕對如此,當法律條文所體現出的立法者觀念與行為當時被普遍接受的法觀念不一致時,法律解釋就會與立法者意思相沖突。但這種沖突在實質上不是由解釋者的任意解釋造成的,而是時展觀念變化的必然結果。
折衷說試圖在主觀說和客觀說之間選擇一條中間道路,并希望以此來緩和二者之間的沖突;它既肯定立法原意的存在,也不認為立法原意是不可超越的;既強調刑法的安全價值和保障機能,又兼顧刑法的公平價值和保護機能。但筆者認為,折衷說的這一立場,決定了其理論自身具有不可克服的問題。問題之一,折衷說試圖將主觀說和客觀說融為一體,并以此來緩和二者的沖突,但是,由于二者的沖突在實質上是不可調和的,這就決定了二者不可能共存于同一理論體系之內。折衷說的觀點不僅未能達到其初衷,相反卻有些繼承了二者各自所固有的弊端的意味。問題之二,依折衷說,“原則上采主觀理論,只有在依主觀說將導致不正義時,或只有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才可以超越立法原意,將刑法規定的含義解釋為條文文字客觀上體現出的意思?!盵8]但對于“正義”“絕對必要”作何解釋?對其的判斷標準如何確定?折衷說主張者對此沒有明確的說明。而且,依上述觀點,“將刑法規定的含義解釋為條文文字客觀上體現出的意思”,這不與罪刑法定相沖突嗎?對此,筆者深表懷疑。
(三)刑法解釋基本思想的確立
在前述三種學說中,折衷說是目前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論。但其存在的問題已如前述,因而為本文所不取。對于主觀說和客觀說,筆者認為,其對立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其一,立法原意是否存在,其二,客觀說與罪刑法定是否相沖突;其三,刑法的安全價值與公平價值,保障機能與保護機能孰重孰輕。為了對二者的優劣進行比較,就必須回答上述三個問題。
第一,關于立法原意與文本
立法活動是一個目的性的創造過程,將立法時一定社會的價值觀念通過法律表達出來,賦予這種價值觀念以普遍約束力,是立法的實質。如此看來,法律文本不過是立法者主觀意思的客觀表現形式。易言之,立法內容與法律文本之間具有內容與形式的關系,內容是主觀的,形式是客觀的,在將主觀內容通過客觀形式表現出來時,文字擔負著媒介的功能。文字處理的技術水平越高,形式與內容就越趨向一致。但無論如何,二者不可能達到完全一致,因為一旦取得了某種形式,由文字組成的法律文本就具有了一定的獨立性。對于立法者來說,法律文本是認識的結果,但對于一般人而言,它又成為被認識的對象。作為認識的結果,法律文本的內容具有一定的確定性;作為被認識的對象,法律文本的內容又帶有不確定性,二者的對立,即為立法價值與司法價值沖突的根源。由上,我們認為,立法原意與文本既有同一的一面,又有對立的一面。不可否認,文本體現著立法者的意思,但文本又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立法原意。另一方面,對一些帶有很強歷史性的概念,高明的立法者往往有意對之采取模糊的態度,運用高度抽象的詞匯來表達當時主流的價值觀念,其這樣做的目的固然是為了維護法律的穩定性,但同時又留給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而自由裁量的真正含義是以法官對法律的理解為依據的,因為沒有對法律的理解就沒有法律的適用。這樣看來,法律文本所體現的立法原意并不是完全確定的,為了特定的目的立法者故意賦予法律文本以可解釋余地,而“特定目的”并不是立法者的妄想,歸根結蒂,它來源于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和法的特點的決定。這樣,法律文本與立法原意一定程度的分離實屬必然。
上述對立法原意和法律文本的關系做了簡單探討,而從解釋學的角度出發,我們又將得出何種結論呢?
依照傳統解釋學,解釋的唯一目的在于再現被解釋對象自身的意蘊。作品原意既是理解和解釋的客觀標準,也是判定解釋與理解是否正確的標尺[9]。作品的意義是而且僅僅是作品原意的物質載體。就法律解釋而言,法律文本存在的意義僅僅是傳達立法者的意思。對法律文本的解釋也僅限于揭示立法者原意,法律文本與立法原意之間是一種簡單的表達與被表達關系,前者是立法原意的軀體,后者是前者的靈魂。而依哲學解釋學,立法原意與法律文本是分離的,立法原意是一種先在的東西,法律文本之于它的適用者是一種客觀的存在,法律文本的意蘊是通過解釋者與文本的交流而獲得的。在解釋者面前,法律文本的含義具有開放性,它需要解釋者以科學的經驗的推理釋放它的意蘊,“法律的意蘊既非法律文本的原意(客觀性),也非法律文本釋放出的重要意義。法律意蘊是解釋者在理解法律文本的過程中出現的第三者,法律文本有它自身的意義范圍,解釋者也有自己的精神世界。這兩者結合后,就產生了一個新的可能的世界。”[10]但同時“任何解釋者對法律文本的曲解,都要受到法律文本本身含義的確定性和解釋法律的共同體對它的發難,對法律文本的任意理解或曲解,是沒有參與交流的一方的意志的表達,它會使理解喪失生活”。[11]可見,在以哲學解釋學為理論基礎的法律解釋學那里,法律文本與立法原意并不是嚴格對應的,甚至可以說毫無牽連。筆者認為,在法律文本與立法原意的關系上,傳統解釋學與哲學解釋學都陷入了極端。實際上,作為對立法者認識結果的法律文本進行再認識的法律解釋,由于其對象是客觀的(法律文本)因而它離不開法律文本自身所釋放的意義。而這種意義一般情況下就是立法原意。同時,受解釋者主體選擇性的影響,這種再認識的結果又與立法原意必然會產生沖突。因而從解釋學的角度而言,我們不能否認立法原意的存在,但又必須承認人類認識的特性對認識結果所產生的影響。
第二,客觀說與罪刑法定的關系
客觀說所受到的最大詰難就是它與罪刑法定的沖突。對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罪刑法定略作說明。
早期的罪刑法定采絕對主義。這在1791年《法國刑法典》中得到體現。[12]但事實證明,這只是啟蒙思想家們的一種天才的設想。1810年《法國刑法典》即對之進行了修正,從而開始轉向相對罪刑法定主義,并很快風靡世界至今。由相對罪刑法定派生出的訴訟程序上的“無罪推定”和“疑罪以有利于被告”原則在歐洲大陸也很快得到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的認同。根據上述原則,在法律適用上,法官可以在法律規定含糊時,做出有利于被告的推定。而筆者認為,從罪刑法定產生的歷史背景看,其核心內容即是無罪推定。罪刑法定的價值與其說是為追究犯罪提供了依據,倒不如說是為防止濫用司法權而設的屏障。另一方面,對罪刑法定中的“法定”應如何理解?依照絕對的罪刑法定原則,法律的規定必須是非常明確的?!爱斠徊糠ǖ錁I已厘定,就應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13],“刑事法官根本沒有解釋刑事法律的權利,因為它們不是立法者”。[14]。依照這樣的理念,刑法條文的每個詞匯的意義及由這些詞匯構成的句子的含義都必須是確定無疑的,否則它就將因其無法操作而失去意義。但我們能做到這一點嗎?我們暫不說立法者在立法技術上有時故意對某些原則性的問題持模糊的態度,即使立法者意欲對某一判斷做明確表述,但他們能保證法官和公民在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上保持完全一致嗎?而法官和公民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是法律產生實際效力的源泉,我們不能指望一部不被人們理解的法律能夠得到切實的執行。由于立法者意欲法定的東西對法官和公民而言并非完全確定,因而所謂的罪刑法定也只能是相對法定。既然罪刑法定并不是絕對的法定,那么,由法律文本所釋放出的意義就包括兩部分:意義確定的部分和意義不確定的部分,前者指一般不會產生歧義的法律規定,后者則相反。如果可以從量上對二者進行比較的話,立法技術越高,立法者、司法者及公民的法觀念越趨向一致,前者在法典中所占比例就越大,反之就愈小。原因在于,全體公民在法觀念上的一致是立法者與公民進行意思溝通的前提,如若雙方在很多方面都不能達成共識,呈現在公民面前的法律就可能被視為“異物”。因為公民的觀念與立法者的觀念是不一致的,他們無法理解立法者的意圖,而現代法治的理念要求罪刑法定不能是立法者單方面的意思表達,真正實現罪刑法定的理念,還必須能使公民對法律有深刻的理解并在此基礎上樹立起對法律的忠誠的信仰。
如果從上述思路出發,客觀說與罪刑法定并不是當然對立的,畢竟“人是被決定向著非決定論的”,法官也是人,在解釋法律時,一方面他要受法律文本的決定,另一方面他又有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只要其理解沒有明顯地與法律文本自身所釋放的意義相背,我們就不能認為他違背了罪刑法定。
第三,從利益衡量的角度,刑法的安全價值與公平價值,保障機能與保護機能,哪一個更重要?
刑法的安全價值與保障機能具有相同的價值目標,它重視法的穩定性,強調要不折不扣地依立法者意思適用法律,認為如果允許超越立法原意來適用法律,勢必會導致法律的濫用。在法律被濫用的情況下,公民的權利就難免受到侵犯,法律的保障機能就無以可言。可見,強調法的上述機能,在邏輯上就必然得出“惡法亦法”的結論,法的公平價值和保護機能則注重法的公正的結果,即使該適用超越了立法原意而有損于法律的安全性,那也是適當的。同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對社會實際需要的滿足和對社會正常發展的保護,如果法律不能滿足社會實際需要,不能保護社會的正常發展,這樣的法律就不是“良法”。因而強調法的公平價值與保護機能與“惡法非法”的觀念是一致的。
筆者認為,對刑法價值的選擇具有歷史性的特點。針對歐洲中世紀的罪刑擅斷,啟蒙思想家們提出了罪刑法定這一原則。與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相適應,他們重視的是法的安全價值和保障機能。那時,公民對法的認識是膚淺的,他們不能理解法的真正含義,而只是消極地服從。為了避免使他們遭受“莫須有”的懲罰,就只能從限制刑罰權的發動上尋找出路。罪刑法定就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最佳選擇。而當人們對法的認識不斷深化時,他們已不滿足于被動地服從法律,而開始追問法律為什么這樣規定,這種追問源自于人的與生俱來的觀念——正義。正是在對法律的不斷追問中,我們步入了一個嶄新的時代——法治社會。我們對法的價值進行了重新定位,確立了“正義是法的實質和宗旨,法只能在正義中發現其適當的具體的內容”[15]這一命題。但刑法的安全價值應處于什么地位?筆者認為,相對于刑法的公平價值和保護機能,前者處于“手段”地位,易言之,二者之間是一種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在法的所有價值中,它的正義價值應居于首要地位,因為正義乃是法的“合理內核”。
以上筆者從觀念上簡單探討了法的安全價值和公平價值的關系。而且在筆者看來刑法的上述兩種價值不可能實現完全的協調,二者之間總是存在著或大或小的沖突。解決這一沖突就是刑法解釋當然的任務。誠然,法律解釋發生在法官審理案件過程當中,但法律解釋所涉及的問題主要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序法,在立法價值中,正義公平是立法內在的崇高道德準則,雖然立法價值主要是隱含在法律文本當中,但同時它也通過法律的結構和實效體現出來,法律解釋的任務就是發現這一道德準則,而需達到這一點,僅憑對法律文本機械的解釋是不可能的,它需要法官對刑法精神的深刻領會,并在法官與法律文本的交流中尋求這一價值。
從前述分析出發,結合客觀說的基本主張,筆者認為,客觀說與罪刑法定之間并不是當然的對立關系,易言之,傳統觀點對客觀說的攻擊在筆者看來理由并不充分。相對于另外兩種觀點(主觀說和折衷說),認為客觀說更可取。因而,在刑法解釋的基本思想上,本文基本贊成客觀說,但同時對其作如下限定:
其一,應當承認立法原意的存在,解釋者應立足于法律文本并受其制約。承認立法原意存在與絕對忠實于立法原意并非完全一致,道理已如前述。法律文本在一定程度上必然體現立法意圖。但解釋者對法律文本的理解在多大程度上接近立法意圖,既受立法技術的制約,又受解釋者自身對法律精神的理解的限制,前者是客觀的,后者是主觀的,主觀與客觀的結合,構成了法律文本的實際意義。
其二,刑法解釋中主觀的因素應受刑法的價值目標和基本原則的限制。針對法律文本在意義上的相對不確定性,解釋者應從公正、謙抑、人道的立場出發,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也即是說,當法律文本因其自身的模糊性而可能有兩種相反的意義時,解釋者應從刑法謙抑的角度進行解釋,盡管有時可能與所謂的立法原意相沖突。這一點是刑法解釋不同于其他法律解釋的顯著特點。強調該點是基于以下考慮:在私法領域,因訴訟雙方地位平等,法院是作為“主持公道”的身份并借助國家權威對糾紛雙方作出裁判。法官就象家長給自己的孩子評理一樣,盡可能找出雙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因而在適用法律上,法官更多的是強調技術因素,并積極地從法律文本中發現規則,甚至創造規則。但在刑法領域,由于國家和犯罪嫌疑人在訴訟地位上并不平等,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沖突。法官雖然也是在主持公道,但它是替國家討回公道。因為法官并不是消極的仲裁人,他仍是站在國家立場之上的。這樣,法官與被告人之間就類似于家長追究孩子責任一樣。國家在刑罰權的發動上,應體現出自己的某種“仁慈”。因為,一旦對被告人適用刑罰,就會對受刑人帶來極沉重的負擔,而且適用刑罰的后果又往往具有不可挽回性,因而,刑法只應作為國家的一種不得已的被動反應,即只有在非用刑罰不可時才動用刑罰權。刑法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在進行刑法解釋時,法官不能創造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相反,他卻可以依據事實及對法律的理解作出無罪和輕罪推定。這是實現刑法公平價值的當然要求。雖然這樣的結果可能使法官具有了某種“造法”的權利,但實際上,從刑法規范的意義上來說,法官又恰恰不是在造法,因為刑法規范中一般是以義務為立足點的,違背了法定的刑法上的義務,才可能適用刑法,而無罪和輕罪推定的出發點則是立足于被告人的權利的。
其三,法官應規避“惡法”,趨向“良法”。此處所指“惡法”包含兩種情況:其一為內容相對確定的對被告人帶來不公正處罰可能的法律規范,其二為內容相對不確定的,即由法律法規的模糊性而可能導致作出不利于被告人解釋的法律規范。“惡法”來源于立法技術的粗糙與法律觀念的變化。由于它帶有對犯罪嫌疑人正當權利不當剝奪的可能性,法官在具體適用法律時就應規避這種惡法,趨向良法,規避不是積極的對抗,而是消極的服從。具體說,如果屬于上述第一種情況,法官應根據刑法典中其它條文的規定來對抗這種惡法,那怕這種根據并不是完全充分。由于前文所述所謂具有相對確定含義的法律條文的確定性只是相對的,這時,援引其它的與這種規定相左的規定,就應當被認為并沒有違背罪刑法定。如若屬于上述第二種情況,即在法律規定比較模糊時,法官應當然地作出有利于被告的推定,因為這種推定是當然的不違背罪刑法定的。總之,面對“惡法”由于受罪刑法定的限制,法官不應也不能公然對抗法律,但他卻可根據他對刑法精神的深刻領會規避它并從其他法律規定中尋找支持他作出的有利于被告推定的選擇的根據,并以此求得與罪刑法定原則的協調,這既是現代刑法理念的要求,也是我們實現法治的必然選擇,并且,只有這樣,才能在堅持程序正義優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實現實體正義。
二、刑法解釋的主體——樹立法官的絕對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