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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范文1
一、工作目標
積極爭取將縣列入省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試點范圍,在保護耕地同時拓展用地空間。積極開發低丘緩坡,向上爭取用地指標,實施“小縣大城“戰略,為“四大會戰三大行動計劃”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工作內容
(一)積極爭取列入省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試點范圍。國土資源部已批準市為省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首批試點地區,試點規模為2萬畝,具體的的項目區由市里選擇確定。國土部初步同意將街道金家塘和鎮片2個項目區列入試點范圍。
(二)推動縣政府將試點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組建工作機構。低丘緩坡試點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為順利推進該項工作,必須成立包括發改、國土、建設、林業、財政、水利、環保、農業、供電、交通、水務集團為成員單位的領導小組或機構,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三)做好試點項目的各項工作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評估、地質災害評估、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編制試點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土地農轉用征收報批、制定供地計劃、土地供應。
三、工作步驟和措施
(一)爭取列入試點范圍(3-4月)
由國土局向國土部和省廳溝通,爭取將2個項目地塊列入試點范圍,現國土部已初步同意。
(二)推動成立領導小組或組建工作機構(4月)
以縣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成立領導小組或組建工作機構,成員包括:發改、國土、建設、林業、財政、水利、環保、農業、供電、交通、水務集團、城市新區管委會、始豐街道、三合鎮、坦頭鎮。落實辦公場地開展前期工作。責任單位為規劃與地籍科。
(三)編制試點項目實施方案(4月)
成立縣國土資源局低丘緩坡開發利用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確保試點前期工作有序推進。
收集水土保持工程資金估算、水利和防洪工程資金估算、地質災害防護資金、建設規劃方案等資料,編制試點項目實施方案。4月中旬上報市國土局。責任單位為規劃與地籍科。
(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評估(4月)
收集各部門資料,收集鄉鎮街道功能區的重點項目地塊資料,編制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報告,開展規劃評估縣級論證。規劃評估報告結論要求對全縣15個鄉鎮土地規劃作全面修改,修改分二個步驟:4-5月修改涉及低丘緩坡試點項目的鄉鎮,6-8月修改全縣其它鄉鎮街道。4月中旬前上報市國土局。責任單位為規劃與地籍科。
(五)開展地質災害評估和壓覆礦產資源評估(4-5月)
由地環站開展二個地塊地質災害評估和壓覆礦產資源評估。責任單位為地環站。
(六)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4-5月)
根據2個低丘緩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要求,結合縣2011-2012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統籌考慮上級下達我縣的土地規劃指標,對坦頭鎮、中心城區、石梁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適當的結構性調整和預留指標落實,經過縣級聽證論證程序后報省市審批,爭取省政府7月批準。責任單位為規劃與地籍科。
(七)向省廳申請專項建設用地指標(5-6月)
根據省廳批準的試點項目實施方案,向省廳提出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申請,專項用于二個試點地塊。責任單位為規劃與地籍科。
(八)土地征收和農轉用報批(7-8月)
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積極與各部門和縣里試點機構溝通,做好土地征收報批準備工作,編制征收和農轉用方案。責任單位為規劃與地籍科、耕保科、開發站。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范文2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和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的城市、村鎮規劃,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編制和審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緊密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落實規劃編制工作經費,保障規劃編制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和鄉(鎮)五級。
根據需要可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村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各地應當在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對村莊土地利用的總體布局作出科學規劃和統籌安排。
第七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
第八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以真實、準確、合法的土地調查基礎數據為依據,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前款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規劃背景,指導思想和原則,土地利用戰略定位和目標,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總體安排,規劃實施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
第十一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區域和城鄉協調、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優化、土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重大問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
第十二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征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可以向社會公眾征詢解決方案。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規劃內容,應當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采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應當作為報送審查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五條 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工作業績;
(三)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目錄。
第三章 規劃內容
第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二)規劃背景與土地供需形勢分析;
(三)土地利用戰略;
(四)規劃主要目標的確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優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別化政策;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與保障措施。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七條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國家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情況;
(二)重大土地利用問題的解決方案;
(三)各區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對市(地)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專項安排;
(六)規劃實施的機制創新。
第十八條 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省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區及分區管制規則;
(四)中心城區土地利用控制;
(五)對縣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六)重點工程安排;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落實。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中心城區,包括城市主城區及其相關聯的功能組團,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點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確定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與布局安排,劃定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的擴展邊界。
第十九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市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和布局的具體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區及其管制規則;
(四)城鎮村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點區域的確定。
(一)基本農田地塊的落實;
(二)縣級規劃中土地用途分區、布局與邊界的落實;
(三)各地塊土地用途的確定;
(四)鎮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包括規劃現狀圖、專題規劃圖和規劃分析圖。
第二十二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家、行業標準和規范。
第四章 審查和報批
第二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分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兩個階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的指導思想、戰略定位、基礎數據、規劃目標、土地利用結構與空間布局調整等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未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重新申報審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通過審查后,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自上而下審查報批。
第二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文本及說明;
(二)規劃圖件;
(三)專題研究報告;
(四)規劃成果數據庫;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見及論證情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意見及修改落實情況、公眾聽證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 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人民政府轉來的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并自收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審查工作。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較大分歧時,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各方進行協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規劃審查期限的,可以延長審查。
第二十九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下列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查:
(一)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
(二)國家有關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
(三)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土地利用相關規劃;
(五)其他可以依據的基礎調查資料等。
第三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點內容包括:
(一)現行規劃實施評價;
(二)規劃編制原則與指導思想;
(三)戰略定位與規劃目標;
(四)土地利用結構、規模、布局和時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標分解情況;
(六)規劃銜接協調論證情況和公眾參與情況;
(七)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和相關部門意見,提出明確的審查結論,提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編制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業特點編制行業土地利用規劃。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行業土地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范文3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問題
中圖分類號:TU98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當前,各級政府正在全面開展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及時研究當前土地利用規劃面臨的各種問題并實施相應措施,對于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背景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時間以及空間之上來作的總體上的布局與安排,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根本基礎。
至今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進行了三輪編制,分別是1987~2000年、1997~2010年和2006~2020年??偨Y已經進行的這三輪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研究其面臨的問題和對策措施,對今后規劃的修編和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2、當前規劃修編中存在的問題
2.1、規劃修編規范和技術規程不成熟
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技術規程還不成熟,全國和各省市多次制定規劃修編技術規程,一邊規劃一邊修改,造成了工作中的不便,例如由于最初規劃圖鑒的格式沒有統一規范,較早開展修編的地區為達到后來的統一要求,不得不修改圖鑒格式,耗費了人力物力。
2.2、規劃的科學性不夠
2.2.1、基礎數據不準確,信息不全面
(1)變更數據不準確
首先,變更數據的年限較短,數據年度變更調查更新等級跟不上,對規劃的科學性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修編單位通常只能提供較短年期的土地變更數據,僅憑這些數據,很難精確預測未來各土地類型的面積;其次,還存在變更數據的隨意性大、變更數據與現實不吻合等問題。例如很多地方存在對成果數據進行“技術處理”的現象,主要是減少耕地,增加城鎮村用地和荒草地圈的統計數。
(2)基礎圖件不全
修編的成果不僅是文本與數據,還要以圖件的形式來表現出來,完善、準確的基礎圖件是進行規劃圖與專題圖繪制的基礎。有些修編單位不能提供完備的基礎圖件資料,存在圖上反映內容不全面、圖上數據與變更數據不一致的情況。
(3)國民經濟各項數據統計不一致
修編不是國土部門一家能夠完成的,還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只有全面、客觀、真實的分析區域土地利用和社會經濟的現狀、特點以及存在的問題,才能夠做到有的放矢。在不同單位提供的國民經濟統計資料中,統計指標各異,即使同一個問題,在不同的文件、文本中所用的數據也各不相同,數據的準確性無法保障,而且在一些年鑒里面,感性的描述性語言居多,準確的基礎經濟數據統計較少。對“城鎮人口”理解不同,統計口徑不統一,導致城市化水平、城鎮建設用地的預測存在偏差。
(4)信息互通不充分
即土地供給與用地需求信息對接不好,預留的建設用地無人看好,企業要用的沒有預留,如果地方為了發展經濟、招商引資,就會由規劃的主動調控變為頻繁的被動調整。
2.2.2、部分規劃隊伍專業素質較差
土地規劃系統性較強,要求規劃隊伍具有合理的知識結構和較強的專業素質。但目前我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總體素質不高,精通業務的較少,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人員業務培訓不夠,對許多基本涵義理解不清。另外,由于規劃編制手段落后,并缺乏應有的基本工作設備,使得許多規劃隊伍實際上并不具備從事規劃的能力。
2.3、規劃編制缺乏充分的論證
現行土地利用規劃主要圍繞著耕地保護這一主題展開,土地類別的數量平衡主要是在耕地數量保持不變的前提下對其它類型用地數量進行調整。從當前第二輪土地利用規劃編制過程和結果來看,很多地方存在擠占現存園地或農村居民點用地等非耕地農村用地的做法來獲得地類平衡,而且減少的數量非常大。
2.4、土地利用規劃法律地位不明確,權威性不強
目前,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的權威性不強,法律地位不夠明確。雖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區域的基礎性規劃之一,但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制定一部關于土地利用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這是導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律地位得不到體現的根本原因。按照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門都必須按照總體規劃的安排使用和分配土地。
2.5、公眾參與程度不高
長期以來,我國的土地利用規劃工作一直走的是封閉性的專家和技術人員規劃的路線,對規劃的討論和定案多是“層次進行的”。與土地利用規劃的結果是社會產品,其消費者是公眾,不僅僅是現在的公眾也包括未來的公眾相悖。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深化,政府職能的逐步轉化,原有的土地利用規劃形式已不能適應“依法治國、以人為本”的需要。
3、對策分析
3.1、科學預測,合理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以規劃理論為基礎,以現實情況為依據,科學預測!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確保規劃方案的合理性,以滿足社會發展對土地的需求。因此,規劃不能僅僅停留在對表面數據上的數字預測,需要對區域各方面進行深人研究,增強與各部門、各行業的交流,增強公眾參與程度,深人實際,科學規劃,在掌握各行業發展水平的基礎上預測用地需求,為用地提供合理的依據。
3.2、投入力度,摸清家底
在修編之前,首先要立足準確的土地家底,找準問題所在,才能做到有的放矢。這就要求政府加大在這方面的資金投入,一是扎扎實實開展土地利用變更調查;二是切實加強土管隊伍建設,提高管理干部和專業人員素質,是提高數據準確度的關鍵;三是協調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規劃修編是一項公共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通過對土地資源的再分配達到利益的再分配。
3.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樹立土地利用規劃權威性
制定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相配套的法律和規章,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深入開展規劃修編法律法規學習教育,進一步提高依法用地、按規劃用地的意識。進一步明確規劃修改調整的條件、類型、審批權限、階段、程序和修改調整方案內容要求等等,制訂相關實施意見或辦法,使規劃調整、修改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從而樹立規劃的權威性。只有加強規劃法制建設,才能全面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才能嚴肅查處、糾正違反規劃批地用地和違法修改規劃的行為。
3.4、積極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參與力度
嚴格按規劃的要求,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節約利用土地、嚴格保護耕地,這既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確保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長遠大計,也是維護當前良好發展局面當務之計。為此,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必須全民參與、社會監督。一是深入開展公眾土地國情教育,普及土地知識,強化土地法制教育,增強土地憂患意識和依法用地、按規劃用地、嚴格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的意識。二是疏通公眾參與的有效途徑,為公眾參與提供法律保障。
結束語
當前,全國都在開展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此次規劃修編是在我國加入WTO、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進程日益加快的國際大背景下展開的,規劃修編不僅僅是確保我國糧食安全,同時對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順利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梅志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的問題研究[J].北京農業,2013,24:228.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范文4
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土地管理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正確處理保障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土地資源的關系,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牢固樹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意識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本著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占地的,必須嚴肅查處。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實施管理,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和集鎮規劃修改的管理。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擅自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要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二)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為加強土地管理,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引導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必須嚴格按已依法批準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土地,切實維護和尊重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的,一律不得批準實施,因建設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執行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嚴禁超計劃報批農用地轉用。
(三)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
預審應遵循的原則: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是否體現保護耕地,規劃是否是基本農田;3、是否體現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原則;4、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審核時應堅決遏制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和盲目建設項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向縣發展和改革委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縣國土資源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四)規范用地審批程序。在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取得縣建委統一核發的“一書一證”,即“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到縣國土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土地使用條件內容(包括用地單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圍、相關技術指標等),確需改變的需重新報經建委審批。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各項控制指標(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嚴格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對原已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但未明確土地使用條件的經營性用地項目,在調整總平面規劃方案時,若開發強度增加,需重新核發“一書一證”并重新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三、明確法律主體,規范招商用地簽約行為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要求,只有經縣級以人民政府批準供地,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后,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征訂的土地出讓合同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規定,將土地提供給用地單位建設,并以“定金”、“預付土地款”、“預付安置補償費”等名義收取賣地資金的,由收取部門或單位負責退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罰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步伐,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一)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要求,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用于房地產開發的舊城改造用地,應以市場方式公開供地。
(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私下轉讓、變相轉讓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的,應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對于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對于私下轉讓土地的,按“非法轉讓土地”查處。
五、加強集體土地管理,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一)切實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的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認真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進行編制。
(二)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堅決執行“一戶一宅”、“戶宅基地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不得再批準宅基地”的法律規定,以及“公開審批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嚴格按批準的面積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未經批準的非集體建設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四)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保證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同時要全面落實基本農田的“五個不準”,即: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進行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導致耕作嚴重破壞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六、禁止土地閑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著節約用地,集約經營的原則,充分利用好現有存量建設用地和儲備地。要把項目盡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規劃,又具有基礎設施配套功能的地方開發建設。避免造成資金投入過重,基礎設施難以配套,項目無法按期竣工投產,形成新的土地閑置問題。
(二)本著積極穩妥、科學處置的原則,合理處置閑置土地和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土地。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堅決收回。對開發投入不足或長期不繼續投資建設的工程和項目,要下達督促動工通知書。
(三)加強批后土地管理。國土、建設規劃部門要對批后建設項目實行跟蹤管理,督促用地項目按合同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和施工進度等要求施工。對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設的項目,要及時通報,督促改正,防止出現新的閑置土地。
七、嚴格征地補償安置,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一)嚴格征地補償。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項目征地補償標準必須按照批準的征地方案執行。建設業主用地必須把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預算,并將征地補償費用全額繳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專用帳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戶。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可行的安置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先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市就業體系,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鄉鎮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條件的應安排相應的就業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可進行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
(三)嚴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征地用途、質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八、維護土地管理秩序,嚴肅工作紀律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范文5
一、“兩規”協調主要問題辨析
1.1 研究對象
本次研究廣義的對象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本文統稱為“兩規”)。
本次研究具體的對象為《峽口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峽口鎮城鎮總體規劃》,研究的重點為峽口鎮“兩規”之間的銜接與協調。
1.2 “兩規”異同點
1.2.1 “兩規”的差異
“兩規”分屬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其編制和實施管理。這兩個行政部門基于其行使職能的需求,形成了各自獨立的規劃技術標準體系、編制技術和實施途徑。“兩規”主要在功能界定、具體內容、標準體系和行政權力這四方面存在差異。
1.2.2 “兩規”的共同特征
“兩規”出了在以上四點存在明顯差異外,在“兩規”的剛性與彈性、基礎性與地域性、階段性與長期性等三方面存在明顯的共同特征。
1.3 “兩規”矛盾與負面效應
由于“兩規”各自存在的差異較大,使得“兩規”在實際操作實施中彼此存在矛盾,也造成了土地資源的粗放與浪費、耕地質量和數量得不到保障、城鎮建設空間發展無序、政策嚴肅性得不到保障以及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等一系列負面的影響。
1.4 “兩規”的求同趨勢
近年來,“兩規”在編制部門合作、用地分類標準調整和技術體系銜接方面存在一些求同的趨勢。也為日后“兩規”充分的銜接奠定了基礎。
二、“兩規”協調實施評價和協調機制
2.1 “兩規”協調的要素
2.1.1 “兩規”協調的邊界
“兩規”協調的重點在于確定好規劃的邊界范圍。村鎮居住空間與城市地區的差異之處在于:以生態空間為基底,建成區作為斑塊分散分布其中,鎮建設用地與外部生態環境互為依托。鎮總體規劃指導鎮建設用地空間內部結構和布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鎮建設用地空間與生態空間的有機協調。
2.1.2 “兩規”協調的時間節點
“兩規”協調的時間節點貫穿于“兩規”編制和實施的整個過程。首先,進行“兩規”發展規模、用地布局和建設時序等核心內容的專題研究報告;其次,依據研究報告成果指導編制“兩規”;最后,通過研究報告建議的協調機制來指導具體城鎮建設中涉及“兩規”交叉的實施操作。
2.1.3 “兩規”協調的時空關系
“兩規”協調的核心內容隨著時間、空間的變化而改變。鎮總體規劃的約束效力主要集中在鎮區建成區并向逐漸減弱,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約束效力則主要集中在農村地區并向鎮區方向逐漸減弱。隨著時空的推移,城鎮建設用地的擴大,鎮總體規劃的約束效力范圍逐漸擴大,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約束效力范圍則逐漸減小。
2.2“兩規”協調的層面
2.2.1 行政層面協調
由于“兩規”有共同的規劃對象,所以在具體城鄉建設活動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交叉和共同作用的職權,應從“兩規”的規劃編制開始做好銜接工作,以便在規劃實施中能更好的配合。
2.2.2 法律法規層面協調
“兩規”雖然分屬兩個不同部門,但兩者各自的法律法規均屬于國家主干法法律體系。在各自規劃編制中應共同遵守《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對其他各自的法規規章也應該積極銜接。
2.2.3 技術層面協調
“兩規”技術層面協調包括基礎數據統一、規劃技術平臺的對接。如今,“兩規”技術軟件之間已經實現對接,主要是ArcGIS和AutoCAD間的文件轉換。通過“轉出”功能,或者“通用轉換器”工具,將用地邊界圖、空間管制邊界、規劃建設用地分類圖等土地利用規劃圖的GIS文件轉換為CAD文件,也可以通過“導入”功能,將城鎮總體規劃圖導入到GIS,進行比對分析。
三、峽口鎮“兩規”協調規劃方案
3.1 城鎮規模預測
相對于峽口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峽口鎮城鎮總體規劃人口規模預測基礎數據更完善、方法更妥當,人口規模預測較為準確,且有省級中心城鎮人口適宜規模這項硬性指標的校核,所以本研究將沿用峽口鎮城鎮總體規劃預測的人口規模,即近期鎮區和鎮域人口規模分別為3萬、5萬,遠期鎮區和鎮域人口規模分別為6萬、7萬人。
3.2 城鎮建設用地發展方向和用地選擇
上一輪城鎮總體規劃根據自然條件、人工環境、規劃及政策性因素等多個方面進行考慮,對用地條件、區域基礎設施建設狀況、現狀城鎮發展條件、產業發展基礎等進行綜合分析,明確了峽口鎮今后的發展方向。確定為峽口鎮區近期宜向南、西發展,遠期宜跨江向北發展。
本研究堅持了原總體規劃大致的發展方向并作出微調,確定峽口鎮今后發展方向為近、遠期宜向西、向南發展,遠景可以考慮跨江向北發展。
3.3 “兩規”協調規劃思路
堅持和優化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發展方向、空間結構、城鎮布局和重大基礎設施安排,并以此為指導,堅決執行上級政府下達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標,并以此為載體,同步實現規劃建設用地和基本農田任務的落實。
在此基礎上,分兩個層面展開規劃編制和實施操作工作,通過“結構化”處理,形成導向化方案,指導“兩規”協調;通過“精細化”處理,形成操作化方案,指導近期操作部署工作。同時,對原有峽口鎮“兩規”提出優化提升建議,并依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動態管理和評估機制,優化規劃體系框架,建立“兩規”階段性協調機制,實現“兩規”的階段性動態平衡。
3.4 “兩規”協調規劃方案
3.4.1 導向化方案
(一)土地利用空間的“結構”控制
如前文所述,“兩規”在工作內容上各有側重,本研究將“兩規”分別側重的要素進行提煉,對土地利用進行“結構化”處理,形成城鄉建設用地、耕地、園地、林地、水域等用地,在圖紙上以面狀結構表達,確保城鄉土地利用空間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并且對“兩規”的后續修編有指導作用。
(二)土地利用空間的分類管制
本研究在導向化方案階段引入空間管制概念,以加強對城鄉用地的分類管制,實現空間與資源、環境協調,在原來劃定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和禁止建設用地邊界的基礎上,增加劃定城鄉建設用地彈性邊界,對應“一類有條件建設區”和“二類有條件建設區”。將用地空間劃分為 “允許建設區”、“一類有條件建設區”、“二類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五類。
3.4.2 操作化方案
(一)“三線一點”的操作化方案
“兩規”協調的指導操作性方案體現為“三線一點”的控制和落實,是提高“兩規”協調操作性、保證各自實施有效性的關鍵內容之一。
“三線”的控制包括規劃建設用地控制線、產業區塊控制線和基本農田保護控制線。其中,產業區塊控制線和基本農田保護線是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別重點關注而需要進行確定的控制線。
(二)“三點一線”的控制要求
“三線”控制方案注重操作性,偏重于近期。近期根據各控制線實際運行要求,分別實行剛性管制,遠期由于發展條件可能發生變化,只提出彈性控制的要求?!耙稽c”的落實是指近期重點項目選址的建議。
3.5 “兩規”協調實施保障和工作方法
為了使“兩規”在修編階段到具體實施階段能充分協調,減少兩者矛盾帶來的負面影響,應在工作方法上進一步明確“兩規”空間職權范圍,建立“兩規”動態修改機制,完善“兩規”利益補償機制,以便“兩規”在全階段的實現充分對接,推動城鄉建設有序發展。
四、相關用地指標研究
城鄉建設用地作為約束性指標,強化對包括城鎮、獨立工礦和農村建設用地在內的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的控制。其規模在江山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峽口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進行了明確的控制。我們在滿足城鄉建設用地規??刂频那疤嵯?,對能夠調整用地指標和新增用地指標的相關政策進行梳理研究。
(1)對返回地指標的產生與使用,衢州市的政策與江山市的相關政策。返回地指標作為國家征用農村集體土地而返還農村用于二三產建設的用地指標,該指標由征地項目產生,指標落實到村里,指標的具體定量可以有江山市政府制定方案,具有較高的機動性。
(2)對于用地指標整理,主要研究批而未供用地,在建設用地面積不增加,農用地面積不減少,耕地實現占補平衡的前提下,將某一經合法批準的地塊的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調整區位到另一地塊使用的行為。這個方面主要是調整用地空間分布,異地盤活用地指標,使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在空間布局上更加協調,在建設時序上更加統一。
(3)土地流轉指標主要是由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相關政策產生,是在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總量不變的條件下,通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而產生的新增指標。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范文6
【關鍵詞】土地規劃;存在的問題;解決對策
土地作為城市建設過程中最為重要的基礎條件之一,是不可或缺的生產要素。我國的土地資源是有限的,要想使其得到充分的利用,就必須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為了使規劃發揮相應的作用,就要及時解決土地管理規劃中出現的問題。因此,及時對當前土地規劃存在的問題、原因以及解決對策等進行分析,對于社會土地規劃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1.土地規劃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
1.1規劃方法過于單一、局限
在日常的土地規劃和開發利用過程中,土地的總體規劃方法仍然采用計劃經濟時期的規劃模式,利用對土地的使用經驗,對城市發展的客觀的客觀事物做出基礎性和合理性的判斷來制定土地規劃的方法與指標。目前,我國國土規劃部門還沒有土地規劃與社會發展、經濟發展的密切關系。規劃方法也沒有將靜態數據與動態處理方法相結合,缺乏靈活應變能力,而且計劃年限較長,誤差也較大,甚至規劃脫離現實社會的發展。
1.2動態的經濟發展與靜態的規劃之間的矛盾
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是一項長期性的戰略規劃。而在這期間,一切事物都在不斷地變化,并且規劃又是指令性的。這樣一來,動態的經濟發展難免與靜態的土地規劃出現不一致。若想通過改變規劃內容來使之適應形勢的變化,就要不斷修改規劃,從而導致規劃失去嚴肅性。如果不加以修改,又會顯得規劃與實際脫節嚴重,造成規劃喪失其價值。這就表明土地總體規劃在科學預見性方面存在嚴重不足。因此,土地規劃部門如何使規劃貼近不斷變化的客觀事實成為重要任務。
1.3缺乏對耕地的保護
在鄉鎮的耕地保護與發展中,條件好、交通方便的耕地一般留作一般農田;條件差、位置偏遠的耕地一般留作基本農田。這樣做的目的是希望以后進行非農建設時,能夠比較方便的辦理“農轉非”的審批手續。但是實際上,這種做法完全背離了土地規劃保護耕地的初衷。
2.土地規劃存在問題的原因
2.1規劃方法問題
在土地規劃方法方面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論述。一方面,部分規劃思路、規劃方法不合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強調保護耕地數量。然而這種理念并不能全面的綜合性的貫徹土地利用規劃原則。傳統的土地規劃方法采用了計劃經濟的規劃模式。雖然保住了耕地數量,但是建設用地的數量沒有得到控制。另外,由于過分的強調規劃控制,缺乏一定的自主性,不能兼顧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導致規劃指標不合理。有些地區因為要保障一些硬性指標,不得不大幅度減少其他指標,導致土地管理上出現問題,對地方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另一方面,歸類規劃分類系統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問題,規劃建設中對于土地的分類不細致,針對性不強,當與各部門的規劃的內容相差較大時很難銜接;土地總體規劃總是強調對結構和布局進行調整,規劃內容重點不突出,模式僵硬;專題規劃不規范,導致相應的規劃目標的預測依據不完善。
2.2規劃的實施保障制度方面
對于規劃的實施保障制度方面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敘述。首先,公眾參與度不足。規劃編制過程中沒有公眾參加或者很少有公眾參加,導致公眾對土地的總體規劃不了解,從而使土地的規劃和編制失去了群眾基礎,缺乏群眾的認同而增加困難;然后,沒有理順與城市的規劃關系。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土地利用總規劃往往是跟隨城市規劃的步伐。政府方面一般是編制好城市規劃后再按照城市用地要求來編制土地利用總規劃。項目管理方面總是按照城市規劃確定選址后再提出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最后,靈活度不足。土地利用規劃的審批過程繁瑣,層級較多,耗時較長。土地規劃的調整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的批準,這樣一來,雖然維護了規劃的嚴肅性,但是也造成了規劃的靈活度不高。
3.針對土地規劃存在的問題的解決對策
3.1改進規劃方法
以往的規劃方法雖然是采用數據分析來說明問題,是實質上還是定性分析的方法。但是如果把一些問題的分析判斷用數學公式、數學模型等來進行分析,這就是利用了定量分析的方法。另外,土地的利用本身就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因此,必須對土地規劃方法加以改進,保證土地規劃的科學、合理、有效性,保證土地規劃對日后的突發事件有一定的應對能力。此外,可以把規劃期分為幾個階段,每個階段都要有明確的目標要求,這樣,規劃也就很容易落實。
3.2事實求是,動態調節土地規劃問題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對規劃作出適當調整,使規劃由被動實施向主動實施轉變。保證不出現“拋開規劃搞經濟”的現象。土地規劃的編制還要與實際情況相結合,引入公眾參與機制,采用開放性的方法編制。由于規劃的編制和實施需要考慮各種因素,單純的依靠政府和部門專家是不夠的。還需要建立規劃公眾參與制度,規劃公示制度以及規劃實施監督制度等
3.3廣泛宣傳規劃方案,樹立規劃管理意識
貫徹“在規劃中管理,在管理中規劃”思想。積極廣泛的向社會宣傳規劃的指導思想、方針目標和任務措施。另外,還要使各級領導領悟到規劃方案的精神實質,樹立規劃管理意識,明確珍惜土地、保護耕地的重要性及實施規劃的必要性,從而增強執行規劃的自覺性。
3.4實施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加強對農地和非農地的用途管制的力度監督,有效地控制建設用地供應量,嚴格控制城市用地規模,控制農業用地無計劃、無約束地轉向非農業用地。許可證制度是土地用途管制的關鍵部分,因此,可以通過規劃許可證來農地轉化為非農地的現象。
總而言之,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土地規劃制度也會變得越來越復雜。為了使有限的土地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就必須建立一個系統性的、完整性的執行方案。在保證土地規劃與城市經濟相協調的情況下,堅持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不斷創新土地規劃理念,盡可能的減少規劃中各種問題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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