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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文物保護規劃范文1
關鍵詞 文物保護 存在問題 原因分析 建議
中圖分類號:F594 文獻標識碼:A
仙游縣從唐圣歷二年(699年)設縣迄今已有一千三百多年,燦爛的歷史文明造就了“文獻之邦,海濱鄒魯”的美譽。文物資源是先人留下的無價之寶,是歷史的見證。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文物資源,是每一個部門、每一位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近幾年,在縣委、縣政府的關心重視下,在各級各部門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文物管理部門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在政治穩定、經濟繁榮、社會進步的良好環境中積極開展文物保護工作,使我縣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步入了有序的發展軌道。
1我縣文物保護工作現狀
經過仙游縣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我縣至今錄入的不可移動文物有554處,其中國家級文保單位4處,省級文保單位11處,縣級文保單位169處,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護點102處。這些被各級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中,有古遺址36處、古墓葬65處、古建筑387處、石窟寺及石刻21處、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58處,類型齊全,歷史延續性強。尤其是明清時期古建筑的完好保存,體現了當時的民間傳統技藝和時代風格。
多年來,我縣通過財政撥款、上級文物部門補助和群眾自發集資捐贈等多種途徑,籌集了數百萬元資金,視各文保單位不同情況,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仙游文廟、天中萬壽塔、洪橋鄭紀祠、城內萬壽觀、城內林氏宗祠、龍騰玉新書院、麟山保和堂等十余處國、省、縣級文保單位和重要文物點。在維護和整修各級文保單位的同時,注重使用單位和專(兼)職管理人員的落實工作,加強定期檢查,即時提出保護意見及整改措施,使這些不可移動文物得到較為妥然的保護。
2我縣文物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2.1存在的問題
(1)文物保護單位存在人為破壞情況。目前,我縣各級文保單位及文物保護點,在文物保護中存在人為因素造成的破壞,如改造、污染、環境破壞等。如縣保單位南門橋,橋面用水泥重鋪,護欄用藍色涂料粉刷,嚴重破壞了原有面貌;霞街吳瑛碑亭,周邊擺滿攤位,遮雨棚架在石坊上,不僅破壞環境和景觀,還存在嚴重隱患;蔡京墓旁建養鴨場,鴨糞遍地,臭氣熏天,嚴重破壞環境等等。
(2)基層建設工程中文物保護艱難。隨著我國城鄉經濟社會的發展,我縣基本建設項目日益增多,面廣量大。而縣又缺少從事考古勘探、發掘的單位,況且許多建設項目開工前文物部門也無從知曉,加之現在的建設工程大多使用現代化的機械設備施工,數日之內土方工程就已完成,十幾分鐘甚至幾分鐘之內,就可以使地下埋藏文物毀于一旦,這都給基層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困難和挑戰。有些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只能在項目開工后,在建設工地發現埋藏文物后,接到群眾舉報趕到現場,這時才與建設單位協商文物保護事項。但此時往往只能進行搶救性發掘,文物保護力度受到一定影響。
2.2原因分析
2.2.1對文物價值認識不足
一直以來,因有些文物受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的影響而破損,那些文物保護單位和普通百姓就認為,花錢修補不如重建一座高大宏偉、金碧輝煌的建筑,才能體現文物自身的價值。他們不能充分認識到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寶貴的精神財富,是千百年來形成的歷史文化沉淀。它不僅是我們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資源可直接或間接地為我縣經濟建設服務,是現代化建設中不可再生的寶貴財富。
2.2.2缺乏文物保護意識
從我縣情況來看,全社會普遍缺乏文物保護意識,一些地方領導和干部不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嚴重缺乏文物保護意識,認為文物保護是文物部門的事情,與當地政府無關,文物保護與否對其政績無任何關系,缺乏“守土有責”的責任意識。普通群眾則認為文物保護是政府的事情,與己無關,隨意地破壞文保單位的周邊環境風貌。如霞街吳瑛碑亭周邊的商販攤位,環境風貌遭到嚴重破壞。
2.2.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
文物保護雖然有《文物保護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執法的主體不是文物部門,而是工商、公安、規劃等執法部門,由于沒有協調處理好相互之間關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壞情況發生時,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及時處理。如蓋尾石馬橋,文物部門無力處理,相關部門由于職責關系,相互推諉。
2.2.4文物部門的保護力量相對薄弱
文物保護是一項既困難又復雜的工作,而文物部門既無權又無人,更缺乏經費,根本無力實施對許多該保護的文物實施保護。
3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幾點建議
文物是不可再生資源,加強文物保護工作至關重要。針對目前我縣文物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落實“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堅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歸納起來,主要以下幾個幾點建議:
一是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文物意識與文物保護的法制觀念。做好文物保護工作,光靠業務主管部門的力量還不行,更主要的是要發動全社會的力量。因此要深入開展宣傳、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增強全社會的文物意識與文物保護的法制觀念。文物宣傳工作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如可在《莆田晚報》、仙游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上刊出、播出全面介紹仙游各級文物保護單位與重要文物保護點的資料,編輯、出版《仙游文物全集》,使全縣人民了解仙游文物事業的發展情況,了解仙游豐厚的歷史文化遺產,增強民族自豪感,激發熱愛仙游、建設仙游的熱情,為我縣各項事業全面發展共同努力。
二是要把文物工作列入各級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領導任期目標考核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做好文物保護“五納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級領導要重視文物保護工作,特別是黨政一二把手,要樹立“保護文物,守土有責”的意識,把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領導任期目標考核內容之一,同時對文物事業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三是文物管理部門要與城市規劃、基本建設等有關部門密切聯系、共同協作,把文物的保護計劃納入新的建設之中。文物管理部門應當把縣域內的文物保護單位目錄,提交給縣規劃建設部門,提醒他們在建設規劃在能原地保護的劃出范圍,以便加以保護,如或是無法原地保護的,早做好搬遷或維護加固等措施。
四是加強文物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文物保護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我縣文物機構設置較晚,工作人員從無到有,現有編制兩名,而且人員都是中途調入,專業知識相對薄弱,隊伍結構不盡合理,至今還沒有一名考古專業的專職人員和從事文物修補的專業人員。隨著當前高科技時代的到來,更是需要引進專業人才,盡快建立起一支既有專業知識、理論水平,又能吃苦耐勞、團結協作的高素質文物工作專業隊伍。同時要加強全縣文化站人員隊伍建設,調整人員,加強培訓,提高業余文化站人員素質,進一步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文物保護工作。
五是要充分做好文物利用工作。在做好文物保護前期下,要加強文物的合理利用工作,充分發揮文物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其一是要充分利用文我縣現有革命烈士紀念碑、礪巴寨戰爭遺址、“工農108團”成立舊址等革命文物,積極發揮革命文物對青少年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作用,以擴大社會影響力,使全社會認識到文物在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其二是要充分挖掘文物資源,為我縣旅游業服務。我縣文物資源較為豐富,除了以九鯉湖名勝、麥斜巖、菜溪巖、天馬山為代表的“仙游四大景”外,還有以濟川名勝為代表的濟川風景區,以百松古驛道為代表的書峰生態文化體驗,以無塵塔為代表的九座南少林文化景區等文物,是我縣歷史文化底蘊的體現,較具地方特色,文物部門應積極配合旅游部門充分發掘這些文物資源,把這些文物資源整合起來,為我縣旅游業服務,以彌補我縣旅游業缺乏文化內涵的弱點,從而發揮文物在我縣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也可使人們充分認識到文物在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總之, 文物保護的目的就是因為它有用,能夠為今天和將來所用。文物的作用也就是根據它們本身的價值加以闡發運用,闡發出它們在歷史、藝術、科學方面的價值。加強文物工作,合理利用好文物,不但能使廣大群眾充分感受中國傳統文化的魅力,提高科學文化素質,而且還能使他們陶冶情操,豐富人們的精神內容,提升人們的精神境界,提高思想道德水平,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革命文物保護規劃范文2
[關鍵詞]尤溪;文化遺產;地方文化
[中圖分類號]K8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3115(2012)04-0078-02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但隨著歷史的演進,不少文物因各種原因已不復存在。為實現新時期文化遺產保護的可持續發展,使更多的文化遺產納入保護范圍 ,尤溪縣將按“十二五”規劃要求提升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2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10處、縣級文物保護單位60處,年文化修繕經費達50萬元以上,以提高尤溪縣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水平。
一、尤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工作開展情況
(一)落實文物普查,夯實基礎工作
1958年,為響應國務院《關于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提出的“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對歷史和革命文物遺跡進行普查工作”,尤溪縣開展了第一次全國文物普查,這個時期因工作剛起步,專業人才缺乏,只發現了3處古文化遺址。
1982年,尤溪縣開展了第二次全國文物普查,從1月11日起,歷時10個月,普查15個鄉鎮、179個大隊、251個自然村,征集文物300余件,重新查清古遺址39處、古建筑45處。其中最重要的是1982年4月13日在梅仙公社乾美大隊橋尾村朱熹后裔朱培清家發現的明刻本《紫陽朱氏建安譜》以及1983年后縣境內發現的17座之多的南、北宋時期的壁畫墓葬。
2007年4月開始,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這次全國文物普查于2011年12月結束,旨在全面掌握不可移動文物數量、分布、特征、保存現狀、環境狀況等基本情況,更好地保護文物。
歷經三次文物普查,尤溪縣共有文物保護單位54處,其中,國家級歷史文化名村1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6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登錄不可移動文物點691處,其中復查111處,新發現580處。
(二)加大監管力度,開展文物修繕
其一,加大監管力度。文物普查小組分別與全縣文物保護單位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并配齊文物安全管理員,堅持每月文物安全巡視制度,重點在汛期、春節期間對全縣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編撰了《尤溪縣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手冊》和《保護文物,人人有責》宣傳單下發至各有關部門與單位,明確職責,規范管理,確保文保單位在重大活動、節假日期間無安全事故發生。
其二,推進文物修繕工作,建立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制定了《各級文物單位修繕審批辦法》等10多項文物保護制度,責任部門及時掌握文物建筑的使用情況和修繕計劃,對于這些文物建筑的施工建設,文物部門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認真進行程序監督和業務指導。同時編制尤溪縣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報發改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備案,共同加強保護,也為有效納入全縣的經濟與社會發展,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提供依據。在文物普查中,普查小組還十分注重文物的保護工作,特別是對重大的建設工程,普查小組調整工作思路主動介入,2009年,在城關鎮秀村自然村的車輛檢測中心建設工地處發現了北宋張秉義夫婦合葬墓,該墓葬體量大、墓制規格高,與尤溪縣原有發現的壁畫墓十分相似,對墓葬的保護具有一定的考古價值。為此,普查小組及時將此情況上報縣領導,引起了縣領導高度重視并對該墓葬的保護做出指示,將墓葬列入縣文物保護。此外,在普查中,還對可移動文物進行關注,2008年,在西濱鎮調查中發現了清代“點錢板”,它的發現對研究該區域的經濟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同時也引起了海內外媒體、學者關注。
(三)加強宣傳展示,營造良好氛圍
結合尤溪縣朱子文化特色、土堡群建筑特色,有力推進文物保護宣傳工作。尤溪縣有著千年悠久歷史,古建筑、古遺址、古墓葬、革命遺跡等舊址多,為繼承優秀文化傳統,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延續尤溪深厚文脈,尤溪縣通過多種形式的工作對文化遺產保護進行有力宣傳,為滿足廣大群眾參觀需求,縣政府合理開發朱子文化資源,調整和改造博物館展廳,采用高新技術,豐富展示內容;舉辦各種大型圖片展覽,宣傳展示、文藝演出等活動有聲有色地開展,為千年古縣的歷史積淀及文化宣傳奠定了基礎;同時,良好展示了尤溪縣的民風民俗,推動了精神文明建設,形成了政府重視、民間響應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尤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開展有序,文化遺產的繼承和保護措施得當,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
(一) 文物單位對文物保護意識有待提高
部分文物單位對文物保護工作不夠重視,缺乏科學有效的管理體系,使得文物保護缺乏整體規劃。有價值的歷史建筑和古跡無法妥善安置和合理利用,導致部分文物建筑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二)專門保護機構及專業文物保護工作人員匱乏
由于文化遺產保護涉及的專業性強,目前尤溪縣專業文物保護機構較缺乏,具有專業素養的文物執法工作人員較少?,F有的工作人員缺乏全面精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各鄉鎮文物保護工作人員身兼數職,精力分散,難以全力投入到文物普查和保護工作中,使得文物普查和管理工作得不到有力支持。
(三)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制不夠完善
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要各部門、各單位大力協作,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根據市政府和上級文物部門的要求,全縣文化遺產的組織協調、統籌管理都需要科學完善的工作機制提供平臺,目前尤溪縣的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機制和制度還有待完善。
(四)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項金費相對不足
目前,尤溪縣有1個國家級、6個省級、47個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結合尤溪縣文物項目現實情況,文物修繕、管理、安防等保證工作深入開展的專項經費投入相對不足,影響到專項工作的進度和深度。
三、對開展尤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的建議
(一)增強文物保護意識,提高文物保護技術水平
要不斷增強文物單位的保護意識,盡快確立科學有效的工作舉措;充分發揮文物單位的主動性,建立一套全面規范的文物保護監管體系,對文物進行妥善安置、管理和利用,完善文物資料搜集、建檔立卡、數據錄入、圖形繪制、申報審批、展示展覽等工作流程及細則;文物單位要提高規劃保護水平,結合區域特點,將歷史保護建筑、重點歷史文物保護工作列為重點工作,建立嚴格的跟蹤管理標準,定期勘察維護,及時掌握信息。
(二)強化隊伍建設,提高工作人員職業素質
一要建立人才引進機制,打開用人渠道,從社會、高校、科學院等多方引進文物保護工作專業人才,充實縣級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二要建立好專業管理人員信息檔案,將文物保護專業人員納入編制,在各鄉鎮設置文物保護專職管理人員。三要對管理人員進行定期工作培訓,對工作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進行培訓指導,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四要建立管理人員責任督查制,把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鄉鎮文化活動中心考核體系。加強日常管理和檢查考核,督查其工作成果和學習情況,全面考核管理人員各項工作指標完成情況,打造一支職業素養高、專業技能強的優秀管理團隊,共同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三)完善工作機制,加強規范化管理
隨著文化遺產工作不斷推進,一些舊的、不適合形勢發展的工作機制應有所變革,要適應社會的發展,就要建立一套符合現實發展的工作機制和模式。一是繼續完善和健全文物保護機制,進一步收集和梳理重點歷史保護區、歷史保護文物的歷史發展資料,做好電子信息化錄入和網絡建設,開展重點課題調查研究,加強對縣內歷史保護建筑的綜合性修繕和功能性利用。二是設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例會制。研究制定好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的具體管理辦法,規范項目申報、審批論證、資金使用等流程,對保護單位及傳承人的管理、傳承基地及傳承人工作室的建設等應有明確要求。三是建立文物保護專家委員例會制度,定期組織專家團隊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專業指導和咨詢,針對棘手問題聽取專家意見,共同商討解決辦法,提高工作完成質量。
(四)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做好組織保障
《文物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長?!?隨著文物保護工作的不斷推進和深入,文物保護工作的項目也隨之增加,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財政經費的落實工作??梢栽O立文化遺產保護專項工作基金,應當確立好財政劃撥專項保護經費的口徑,建立市、縣、鄉鎮三級財政支持體系,由文化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專門管理,根據實際情況規范經費使用。文物保護單位可以適當增加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申請,針對國家級、市級和縣級三個層面的重點項目和特別項目應投入相應的專項保護經費,力爭提高重點文物的保護補貼和修繕維護費,多渠道滿足保護需求。
(五)加強宣傳教育力度,擴大社會影響
《文物保護法》第十一條提到,要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意識。一要運用多渠道多方法,提供宣傳和交流平臺,廣泛深入開展《文物保護法》的執法宣傳和教育,使文物保護工作人員和普通民眾認識到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文物保護意識,重視傳承和發揚我國深厚的文化瑰寶,弘揚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二要積極扶植各鄉鎮、各部門的宣傳展示工作,加強區域交流,開展各種互動交流和研討活動,互相學習工作經驗和方法,取長補短,把保護工作推向深處。三要做好愛國主義教育工作,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宣傳教育進學校、進課堂。通過“館校共建、館館共建”等形式打造尤溪朱子文化品牌,提升尤溪文博內涵,做到“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要求。
[參考文獻]
革命文物保護規劃范文3
作為非歷史文化名城中的典型代表——丹陽市,地處南京和蘇錫常兩大都市圈交匯地帶,具有廣闊而美好的發展前景。因境內歷史文化遺存眾多,素有“江南文物之邦”的美稱。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大規模的城市建設對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產生了諸多不利的影響,丹陽市歷史文化保護所面臨的挑戰具有相當的代表性。本文通過分析丹陽歷史文化保護中存在的典型問題,探討保護策略,以期對同類城市有所啟迪。
1.概況
1.1歷史文化資源概況
丹陽是一座擁有6000多年文明史和3000多年建城史的江南文化古城,在歷史上曾是春秋吳國季子封疆和南朝齊梁帝王故里,古時名勝古跡眾多,境內歷代名人輩出,城市文化積淀十分豐厚。
南朝帝王陵墓及其石刻公認為全國文物之瑰寶,孔子所書的延陵季子墓碑和唐中和銅鐘則為江蘇乃至全國所罕見。至于古之丹陽八景、練湖二十四景、七峰山房等則可與其他江南名勝相媲美,眾多的古建筑、古墓葬又代表著丹陽歷史文化之豐富。丹陽境內現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86處,文物控制單位23處,古文化遺址、古建筑、古墓葬等300余處。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4項,鎮江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13項。
1.2保護工作概況
丹陽市政府十分重視文物古跡保護,開展了一系列工作:
(1)出臺了《丹陽市文物保護辦法》、《丹陽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職能》、《城市建設規劃中的文物保護工作意見》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加強了對文物古跡的保護,重視地下考古挖掘工作。
對文物進行普查并分批公布文物保護單位名單;修復一批重點文物,文物保護工作取得較大進展;劃定了文物保護單位及文物點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成功發掘一批有價值的歷史文化遺址等。
(3)對歷史地段進行控制,劃定了西門大街歷史文化街區。
(4)重視重點文物的規劃控制,完成了《南朝陵墓石刻保護規劃》。
(5)加強歷史文化保護的宣傳和研究。
2.存在問題
2.1保護框架不完善,難以有效保護歷史文化資源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對歷史文化保護的關注度、認識和要求在不斷提高。歷史文化保護的對象已不僅僅局限于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城市格局、城市環境風貌、大量非文保單位歷史文化資源點以及非物質文化遺存的保護已成為歷史文化保護的重要內容。對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也不局限于單純的保護,而且更注重突出文化主題,促進歷史文化活力的再現。
然而,非歷史文化名城由于保護框架還很不完善,屢屢出現“漏?!?、“欠?!钡默F象。以丹陽為例,在本次規劃以前,丹陽沒有編制歷史文化保護專項規劃,僅編制了《南朝陵墓石刻保護規劃》、《九里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等。由于缺乏歷史文化保護規劃的系統指導,丹陽歷史文化的保護內容主要停留在對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等實行保護措施,而對城市格局、傳統風貌等缺乏保護意識,對區內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缺乏有力措施。
2.2保護理念與機制相對落后,無法有效引導城市建設
由于缺乏科學的理念指導,丹陽歷史文化保護出現了城市建設對城市傳統風貌特色保護不夠、歷史街區保護與周邊發展協調不夠、文物古跡保護與周圍城市環境融合不夠的“三不夠”的問題。目前,由于大規模舊城改造強烈的沖擊,老城區的特色正在逐漸消失;由于對西門大街歷史街區的保護采取的是簡單化保存的措施,造成歷史街區與城市發展進程極不協調;除了南朝陵墓石刻,對其他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主要停留在對文物個體實施保護階段,文物保護缺乏與周邊環境的協調。
同時,在現階段,由于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機制尚未建立,歷史文化遺產的利用與城市建設未能有機結合,作為城市重要資源的歷史文化遺產未能發揮充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歷史文化的保護與發展。
2.3保護與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影響城市總體和諧發展
長期以來,歷史地段一直存在“保護”與“發展”的基本矛盾,這兩者在同一空間內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延續城市文脈需要對歷史地段進行有效保護;另一方面,城市發展需要對舊城進行改造,導致歷史地段不斷遭到“建設性破壞”。
從丹陽的實際情況來看,老城區保護未受到足夠的重視,隨著大規模的舊城改造和房地產開發,丹陽老城風貌已不復存在;政府雖然劃定了西門大街歷史文化街區,但保護效果卻并不明顯。西門大街雖然仍保存著古運河碼頭、胡家住宅、林家大院、正義坊、城隍廟遺址、警鐘樓、三思橋等豐富的歷史遺跡和建筑,但由于沒有對歷史街區進行系統的保護,一些文物保護單位得不到有效監控和保護,居住在古建筑內的部分居民亂搭亂建、出租房屋,破壞了古建筑的原有風格。在長期演變的過程中,西門大街歷史街區積淀了豐富的歷史文化,同時也累積了歷史遺留下來的各種矛盾和弊端,社會結構也趨向于老齡化、貧困化,與城市發展進程極不協調,與現代化的城市形象形成了極大的反差,對和諧社會的構建提出了極大的挑戰。
3.思路與對策
3.1科學架構保護框架,全面展現歷史文化內涵
科學構架保護框架的意義在于將城市歷史傳統空間中那些真正具有穩定性、積極意義的東西組織連接起來,并將歷史要素與未來發展的可能性結合進來,形成一個以保護傳統文化、展現傳統特色文化內涵為目標的城市空間框架。
3.1.1保護框架的構成要素
保護框架由自然環境要素、人工環境要素、人文環境要素三部分構成。
(1)自然環境要素
指有特征的地貌和自然景觀,包括地理條件和氣候,物候條件。
(2)人工環境要素
指人們建設活動所產生的物質環境。指對丹陽以內城河、護城河為骨架的傳統空間格局和傳統民居、特色街市以及各類文物點所反映的人工環境特征的保護。
(3)人文環境要素
人們生活風貌的環境體現,指對居民的社會生活、生活習俗、生活情趣、文化藝術等方面所反映的人文環境特征的保護。包括歷史人物、宗教信仰、歲時節慶、傳統文化等。
3.1.2保護框架的構成結構
保護框架的結構包括節點、軸線、區域三部分以及它們相互關系所共同構成的城市景觀特色。
節點――人們感覺和識別城市空間的重要參照物,指對山水、寺觀、民居、樓閣、古塔、古墓葬、古井、古木、牌坊等的保護。
軸線――人們組織生活,體驗歷史的主要通道。主要指歷史街道。
區域――具有某種共同特征的地段或各街區,人們在其中活動能得到特殊的感受。主要指西門大街歷史街區。
3.1.3保護框架主題
在概括提煉丹陽歷史文化風貌特色的基礎上,通過加強對城市整體歷史文化環境、重點歷史地段和單個文物保護點的保護,整體地保護丹陽歷史文化名城傳統的物質形態和文化內涵。為突出保護丹陽歷史文化名城的內涵,確定出保護框架的主題有:
主題一:“江南文物之邦”——突出丹陽在歷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歷史景觀風貌的保護。
主題二:“吳文化發祥之城”——突出丹陽作為吳文化發祥地之一,展現吳國早期古城址——葛城遺址、春秋吳國季子封疆的魅力和內涵。
主題三:“齊梁文脈體驗之城”——突出保護齊梁石刻及古墓葬等,展現丹陽齊梁文化。
主題四:“紅色革命戰斗之城”——突出保護丹陽的革命遺跡,展現丹陽紅色文化。
主題五:“文人雅士寄寓之城”——突出保護名人故居、故里等,展現丹陽名人文化。
3.2創新保護理念,探索保護與利用的有機結合之路。
一是確立歷史文化保護與經濟發展雙贏理念,為經濟建設提供保障。將歷史文化保護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在服務發展中不斷提升文物保護工作的地位和水平。
二是樹立文化資源向文化資本轉變的理念,促進文物管理方式的轉變。按照文物保護工作“保護—利用—再保護”原則,以文物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為載體,大力發展文物旅游業,促進文物再保護,以此推進地方經濟的發展。
三是落實以人為本的理念,不斷探索文物保護工作新機制。通過領導重視、部門配合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形成了歷史文化大保護的新格局。
革命文物保護規劃范文4
對地下文物的保護,文物管理部門一貫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在目前經費緊缺又無博物館和專用庫房的情況下,對已知的古墓葬、古遺址、古窯址等地下文物,盡力做好原地保護工作,待時機成熟再報批發掘,進行科學研究。對在基建中暴露的各類地下遺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積極組織人員進行搶救性調查發掘,從不遺漏。近幾年,先后搶救性調查發掘了萬家山墓葬群、黃土嶺墓葬、何婆嶺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區、大溪蔣村宋代古墓、黃狗山宋代瓷窯殘址、花岙島古代遺存等,盡職盡力做好了塔山路東首延伸段的塔山遺址的保護工作,使一批面臨厄運的地下文物得到搶救性保護。
多年來,我縣通過財政撥款、上級文物部門補助和群眾自發集資捐贈等多種途徑,籌集了數百萬元資金,視各文保單位不同情況,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廟、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廟、東門島燈塔、東門島天后宮、王家謨烈士墓、陳漢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戲亭等十余處省、縣級文保單位和重要文物點。在維護和整修各級文保單位的同時,注重使用單位和專(兼)職管理人員的落實工作,加強定期檢查,即時提出保護意見及整改措施,使這些不可移動文物得到較為妥然的保護。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不僅落實專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負責制,做到24小時不斷人,還加強雙鐵安全保護措施,實現110報警聯網,單位職工雙休日、節假日輪流值班。文物部門在現有條件下,最大限度地監管好庫藏文物的安全,XX年被評為寧波市文博系統安全先進單位。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縣各級文保單位及文物保護點受損情況普遍存在。如丹東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護體石墻大部分被拆,寨城內建有非法廟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東邊新建的公墓區嚴重破壞了環境風貌;丹城塔山遺址保護區外沿修筑道路時不經勘察調查就動工,破壞了地下遺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搗毀或私藏現象時有發生;爵溪街心戲亭周邊電力、通訊、有線電視等桿線密布,不僅破壞環境和景觀,還存在嚴重隱患;王家謨烈士墓旁屢建養雞場,雞糞遍地,臭氣熏天,嚴重破壞環境;陳漢章先生墓區綴學亭圍欄及墓道石凳被毀,紀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區亂建違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進行搶救性的保護,如爵溪街心戲亭后廂房年久失修而破舊;陳漢章先生故居綴學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許多古建筑電線老化隱患嚴重;王家謨烈士墓區通道嚴重毀損;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單位勵氏宗祠、東陳鑒公祠等的維修,因缺專項資金無法啟動。
(二)原因分析
1、對文物價值認識不足。一直以來,有些領導和有關部門視文物保護為包袱,為經濟建設和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障礙,往往從眼前的經濟利益出發來衡量文物的價值。如古建筑保護中有人認為這有損于城市建設的形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來對待文物保護,或者要算眼前的經濟帳,保護文物要花多少錢,而拆后搞開發能賺多少錢。不能充分認識到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寶貴的精神財富,是千百年來形成的歷史文化沉淀。它不僅是我們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資源可直接或間接地為我縣經濟建設服務,是現代化建設中不可再生的寶貴財富。
2、缺乏文物保護意識。從我縣情況來看,全社會普遍缺乏文物保護意識,一些地方領導和干部不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嚴重缺乏文物保護意識,認為文物保護是文物部門的事情,與當地政府無關,文物保護與否對其政績無任何關系,缺乏守土有責的責任意識。普通群眾則認為文物保護是政府的事情,與己無關,毫無顧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隨意地破壞文保單位的周邊環境風貌。如爵溪城墻非法建筑時有發生,環境風貌遭到嚴重破壞。
革命文物保護規劃范文5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第四條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于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六條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第八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條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國家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條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國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的意識,鼓勵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二)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五)在考古發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七)在文物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文物有功的;
(八)長期從事文物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
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三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
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
第十四條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并報國務院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五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劃。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二十一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三條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第二十五條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筑物、構筑物予以拆遷。
第三章考古發掘
第二十七條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
第二十八條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發掘,應當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掘計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準或者審核前,應當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并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二條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條非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特別許可,任何外國人或者外國團體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第三十四條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結果,應當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考古發掘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收藏文物的單位收藏。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
考古發掘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條根據保證文物安全、進行科學研究和充分發揮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出土文物;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調用全國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館藏文物
第三十六條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對收藏的文物,必須區分文物等級,設置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國家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和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檔案。
第三十七條文物收藏單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購買;
(二)接受捐贈;
(三)依法交換;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通過文物行政部門指定保管或者調撥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根據館藏文物的保護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調取館藏文物。
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館藏文物的安全負責。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當按照館藏文物檔案辦理館藏文物移交手續。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調撥全國的國有館藏文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調撥本行政區域內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調撥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可以申請調撥國有館藏文物。
第四十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和革命傳統的宣傳教育。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文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四十一條已經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其館藏文物可以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交換;交換館藏一級文物的,必須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二條未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置其館藏文物。
第四十三條依法調撥、交換、借用國有館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可以對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給予合理補償,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的補償費用,必須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條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調撥、交換、借用的文物必須嚴格保管,不得丟失、損毀。
第四十四條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第四十五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處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修復館藏文物,不得改變館藏文物的原狀;復制、拍攝、拓印館藏文物,不得對館藏文物造成損害。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不可移動文物的單體文物的修復、復制、拍攝、拓印,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七條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確保館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條館藏一級文物損毀的,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核查處理。其他館藏文物損毀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核查處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核查處理結果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同時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文物行政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借用國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國有文物。
第五章民間收藏文物
第五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不屬于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并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對捐贈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
第五十三條文物商店應當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設立,依法進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不得設立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第五十四條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
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不得設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條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文物收藏單位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禁止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的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除經批準的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在銷售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對允許銷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標識。
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拍賣的,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
第五十七條文物商店購買、銷售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并報原審核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拍賣文物時,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文物行政部門在審核擬拍賣的文物時,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先購買其中的珍貴文物。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的代表與文物的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五十九條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應當與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共同負責揀選摻雜在金銀器和廢舊物資中的文物。揀選文物除供銀行研究所必需的歷史貨幣可以由人民銀行留用外,應當移交當地文物行政部門。移交揀選文物,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六章文物出境進境
第六十條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文物出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第六十二條文物出境展覽,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一級文物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量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
出境展覽的文物出境,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海關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的批準文件放行。出境展覽的文物復進境,由原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查驗。
第六十三條文物臨時進境,應當向海關申報,并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
臨時進境的文物復出境,必須經原審核、登記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查驗;經審核查驗無誤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走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的,或者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的,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
(二)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
(三)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條歷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由國務院撤銷其歷史文化名城稱號;歷史文化城鎮、街道、村莊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撤銷其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稱號;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的;
(三)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置國有館藏文物的;
(五)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的。
第七十一條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或者擅自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制止,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一)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
(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
(三)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未經審核的;
(四)文物收藏單位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的。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改變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告的;
(二)轉讓、抵押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改變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的;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
(四)考古發掘單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考古發掘,或者不如實報告考古發掘結果的;
(五)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將館藏文物檔案、管理制度備案的;
(六)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調取館藏文物的;
(七)館藏文物損毀未報文物行政部門核查處理,或者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文物收藏單位未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報告的;
(八)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或者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或者未將所作記錄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
第七十六條文物行政部門、文物收藏單位、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其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審批權限、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工作人員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
(四)因不負責任造成文物保護單位、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五)貪污、挪用文物保護經費的。
前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從業資格的人員,自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從業資格之日起十年內不得擔任文物管理人員或者從事文物經營活動。
第七十七條有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所列行為之一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結案后無償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革命文物保護規劃范文6
一、我縣文物保護工作現狀
目前,我縣有經縣政府發文公布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591處,其中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1處,省級文保單位6處,市級文保單位7處,縣級文保單位6處,已申報國保待批2處,省保待批17處。這些被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中,有古墓葬、古建筑、古遺址、石刻及摩崖造像和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類型齊全,歷史延續性強,是我縣千余年文明史的紀實寫真。近年來,我縣館藏文物的收藏量也顯著增加,縣文管所藏品總量達到1400余件,其中三級以上文物400余件,藏品種類主要為字畫、陶器、瓷器、銅器、鐵器,還有部分石器、銀器、木器、工藝品等等,為我縣即將建成的博物館提供展陳內容,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礎。
對地下文物的保護,文物管理部門一貫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在目前經費緊缺又無博物館和專用庫房的情況下,對已知的古墓葬、古遺址等地下文物,盡力做好原地保護工作,待時機成熟再報批發掘,進行科學研究。對在基建中暴露的各類古遺址、古墓葬,只要一得到信息就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積極配合進行搶救性調查發掘,從不遺漏。
多年來,我縣籌集了數百萬元資金,對塔梁子崖墓群、柑桔梁子崖墓群等國家級、省級文保單位進行了排危、搶救性維護工程,全面修繕了文廟、彤華宮,并且通過災后重建中央資金的支持,對文保單位和重要文物點進行了搶險加固維修。在維護和整修各級文保單位的同時,加強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提出保護意見及整改措施,使這些不可移動文物得到較為妥善的保護。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不僅落實專人值班和法人負責制,還安裝了紅外報警設施,做到24小時有人守護,單位職工雙休日、節假日輪流值班,在現有條件下,最大限度地監管好館藏文物的安全。
二、求真務實,努力搞好我縣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1、認真落實《文物保護法》的宣傳、貫徹工作
堅持在每年的“國際博物館日”和“文化遺產日”開展宣傳活動,通過宣傳掛圖和宣傳資料,向群眾宣傳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解答群眾的咨詢。并利用下鄉調查或從事文物保護相關業務活動的機會,向廣大干部群眾宣傳文物保護的政策法規。為了使宣傳工作經?;?,文管所于今年的文化遺產日在彤華宮建立了文物保護宣傳站,宣傳站將常年對公眾開放,發放宣傳資料。
2、努力做好全縣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點的保護管理工作
多年來,縣文管所職工堅持每年下鄉數十次,不定期的對分布在全縣不同鄉鎮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點的保護工作進行檢查,特別是對文物保護單位傾注了大量心血,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也多次與文管所職工一起對玄武觀、鎮江寺、倉山禹王宮、帝主廟、城隍廟等古建筑的保護管理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建立了北塔、天平梁子崖墓群、柑桔梁子崖墓群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包括文字、圖紙、照片、行政文件、論文等資料在內的規范、完整的記錄檔案上報省文物局,完善了部分文保單位保護標志碑、保護范圍界樁的制作安裝工作。
3、積極配合公安部門打擊文物犯罪活動
近年來,面對日益嚴峻的文物安全形勢,我們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文物安全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先后配合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派出所、鄉派出所、刑警中隊、派出所等查處盜掘古墓葬、文物詐騙等文物犯罪活動,對追繳器物進行鑒定,為公安機關定案提供法律依據。今年3月,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抓獲6名盜掘、倒賣古墓葬出土器物的犯罪嫌疑人,繳獲出土器物2件,文管所所長與刑警大隊同志將收繳器物送省文物局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其中的搖錢樹被鑒定為二級文物,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6月,同志被市文物主管部門推薦為全國打擊文物犯罪專項行動先進個人。
4、保護先行,配合基本建設積極開展文物調查及考古發掘工作
近年來,縣文管所配合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對成南高速段所涉施工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段進行了考古調查、勘探,對施工中發現的古墓葬進行清理。配合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對人民橋至繼光大橋引道工程所涉地段進行了考古調查、勘探,對該引道工程所涉范圍內的棲妙山崖墓群已出露的4座崖墓進行了清理發掘。此外,對成都新機場候選地鎮、軍用機場候選地鄉、日處理200噸垃圾場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鎮以及防洪石堤、城墻修建、中金快速通道建設和中石化石油鉆探選點等向相關部門提供所涉區域內的文物分布情況,并就文物的保護提出意見和建議,使其在規劃方案時盡可能避開文物點,確保文物安全。
5、努力提升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
塔梁子崖墓群和北塔被省政府公布為第六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大灣寺石刻、五角寺、黃氏祖塋墓群被市政府公布為第三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同年,塔梁子崖墓群成為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填補了我縣無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空白。南塔、大旺寺摩崖造像、禹王宮-帝主廟又成功申報為第七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此外,南塔、北塔已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廟等17處不可移動文物已申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三、文物災后重建項目全面竣工
我縣文物災后重建項目原為六個,包括:國家級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塔梁子崖墓群、南塔、北塔、禹王宮-帝主廟災后維修,以及縣文管所、紀念館的恢復。為了有效地并最大限度的利用好災后重建資金,根據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實施計劃(中期調整本)》的通知精神和縣發改局的要求,結合我縣的安排及各級文保單位受損的實際情況,在重建資金總額5300萬元不變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了適當調整,增加了部分重要的市、縣級文保單位的搶救維修項目,調整后的六個項目分為12個小項,其中塔梁子崖墓群300萬元,北塔850萬元,南塔102萬元,禹王宮-帝主廟1108萬元,觀755萬元,寺750萬元(后縣財政增投245萬元),紀念館560萬元,城隍廟490萬元,壽寧寺186萬元,村塔96萬元,文管所78萬元,彤華宮25萬元。
在災后重建過程中,我局高度重視,把項目建設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與文管所現場代表一起,多次到各維修項目現場辦公,就工程質量、文物安全、施工進度等相關問題,對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要求各施工單位嚴格遵循文物保護的客觀規律,“進度服從質量”,充分依靠專家和專業技術隊伍的力量,科學安排,精心組織,所有重建項目已在今年5月前全部順利竣工。年5月,國家文物局在成都召開的“全國文物系統5.12汶川地震災后搶救保護工作總結大會”,同志被授予先進個人稱號。
四、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成績顯著
我縣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自啟動以來,在縣委、縣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圓滿完成實地調查和數據錄入工作,順利通過省三普辦實地階段驗收及國家文物局三普辦的數據審核。通過兩年的艱辛野外實地調查,成果豐碩,全縣共調查發現不可移動文物1000余處,登錄591處,年3月,縣人民政府以江府發【】21號文件對這591處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公布。目前,《縣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已編印完成,《縣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報告》在進一步完善并上報縣三普領導小組審定后印制。在歷時五年的普查工作中,我縣的普查登錄數據和不可移動文物名錄質量均受到省、市三普專家的一致好評,文管所王啟同同志被省、市三普辦授予三普田野調查階段先進個人稱號,吳梅同志被省人社廳、省文化廳、省文物局授予省三普先進個人稱號。
五、文物保護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近年來,雖然我縣的文物保護工作在各級領導的關心重視下,在文物保護工作者的艱苦努力下,取得了長足進步,但我們不能不看到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約了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
一是人員不足。目前縣文管所有編制6個,實有職工6人,其中58歲以上的有2人,其余最年輕的也已42歲。6名職工除負責全縣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外,還要負責文廟、玄武觀、彤華宮等文保單位的日常維護工作,在災后重建各文物項目修復并對外開放后,工作量大增,人員就更顯得非常緊張。同時,隊伍結構不盡合理,至今還沒有一個考古專業的大學生,沒有從事文物修補的專業人員。因此,增加編制,引進陳列設計、考古發掘、古建筑保護維修、文物鑒定與修復等專業技術人才,已成為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
二是經費短缺。按照《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各地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應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我縣財政從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列入了1萬元文物保護經費。但由于我縣文物保護單位、文物點眾多,每年對其進行日常性檢查的燃油費都要上萬元,而縣財政除了這1萬元文物保護經費外,只能保證人員工資和社會保障經費,文管所自身又無造血功能,目前連水電費和門衛工資都無處開支,更不要說對古建筑進行修繕和對文物進行征集、修復了。此外,文博單位長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的特殊津貼政策在我縣一直未能落實。
三是車輛破爛。為做好我縣文物保護工作和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縣政府為文管所調劑配備了一臺越野車作為文物工作用車。由于工作量大,車況極差,動輒維修,無法滿足工作需要,并易引發安全事故。頻繁的維修使文管所經費非常緊張,加之該車使用年限已達20年,行程已80余萬公里,按照車輛使用相關規定,該車已屬報廢車輛,無法通過公安部門年度檢驗。而我縣地域廣闊,文物點眾多,沒有專用工作車輛,若在建設工程或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或發生盜掘古墓葬、古遺址事件,文管所將無法及時趕赴現場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