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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資金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大型企業負債籌資方式研究
一、向金融機構直接貸款
國有大型企業集團可以依靠良好自身信譽,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本著“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與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銀建立長期戰略合作伙伴關系,與金融機構簽訂長期銀企全面合作協議,確保及時足額的籌措資金。
從目前情況來看,由省級人民政府主導組建的國有大型企業集團,一般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對于區域經濟的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且信用評級單位給予了較高的信譽評級,一般可以獲取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授予的較大額度的綜合授信,可以保證其生產經營、資源開發、項目建設等多元化資金需求。向金融機構直接借款的優、缺點主要表現為:
(一) 金融機構短期借款
籌資的優點:融資速度快,融資風險一般,成本較低,融資資格的限制性條件少,融資資金的使用限制性條件較少?;I資的缺點:融資數額較小。
(二)金融機構長期借款
籌資的優點:籌資速度快,籌資成本較低低,借款彈性較大,不必公開企業經營情況,有財務杠桿效應,融資資格的限制性條件一般?;I資的缺點:財務風險較大、籌集資金的使用限制性條件較多。
二、發行企業債券
按照1993年由國務院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國有大型企業集團在進行項目建設而籌集資金時,可以優先采用發行企業長期債券的方式籌資,且債券發行利率在報主管部門批準后,一般比同期長期貸款利率有所優惠。企業長期債券作為金融機構長期借款的有益補充,發行長期債券的優、缺點(與銀行長期借款籌集資金相比)主要表現為:
優點:融資額較大;融資成本較低;有利于保障股東的控制權;可發揮財務杠桿作用;期限長、資金來源更加穩定,具有優化資本結構的作用。
缺點:籌資風險高;融資資格的限制性條件較多;融資資金的使用限制性條件多。
三、發行短期融資券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第2號令《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和2008年第1號令《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規定,企業集團可以發行短期融資券,一般期限為一年,到期后應足額兌付,并可以在兌付后滾動發行。短期融資券作為金融機構短期借款的必要補充,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優、缺點(與銀行短期借款籌集資金相比)主要表現為:
優點:融資成本低;融資便利快捷;一次籌集資金數額大;可以發揮財務杠桿作用;能提高企業的信譽,提升企業形象。
缺點:融資風險大;融資資格的限制性條件較多;融資速度較慢;融資資金的使用限制性條件較多。
四、國有大型企業集團負債籌資建議
綜上所述,針對國有大型企業集團負債籌資管理現狀,提出如下建議及意見,穩定區域金融市場,優化企業集團資金管理水平。
(一)創建集團統一的籌資管理制度
從目前情況來看,由于企業集團整合初期,各項財經管理規章制度尚不健全,不利于負債籌資管理。要將負債籌資管理作為資金管理與控制的重要內容,力爭建立“以資本為紐帶,以資金運營效益最大化為中心,以籌資渠道管控為重點,以信息化為手段,以提高企業集團發展水平為目標”的籌資管理指導思想。集團公司建立健全一套統一的籌資管理體系和制度,在規范集團公司及成員單位的籌資資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團整體的籌資資金使用效率,防范負債籌資經營風險,保證資金安全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進一步提高集團負債籌資資金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的能力,促進國有大型企業集團可持續發展。
(二)設立集團資金結算中心
從目前情況來看,企業集團在重組整合初期,由于獨立法人單位較多,籌資管理各自為政,資金管理處于松散狀態。要成立集團層面的資金結算中心,作為相對獨立的職能管理服務部門,具體負責企業集團及成員單位日常的貨幣資金集中管理、負債籌資管理、經營資金結算管理等工作。通過不斷完善各項結算中心資金管理制度,對集團成員單位實施資金集中管理,確保集團公司整體資金需求,有效規避負債籌資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同時,積極做好資金結算中心的運營管理工作,積累比較豐富的資金管理經驗,為今后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日常運營、防范控制經營風險奠定基礎。
(三)嚴格劃定籌資及擔保權限
集團公司向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金融機構貸款或其他籌資業務,應由集團公司總部授權結算中心統一辦理。集團公司所屬各專業公司、直屬機構及基層單位,無論是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未取得集團公司正式批復或授權,均不得辦理籌資業務。集團公司對外擔保,一律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由集團公司統一辦理;集團公司對內擔保由集團總部職能部門牽頭,會同法律事務、風險管理等部門會審后辦理。未經集團公司批準,所屬單位不論是否獨立法人,一律不得提供對內對外擔保。
債券資金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鐵道資金結算中心;財務公司;必要性;可行性
一、現行鐵路資金結算中心與財務公司關系探討
財務公司是大型企業集團投資成立,為本集團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依法具有融資、投資和中介服務功能。
資金結算中心是集團公司針對資金管理中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財務風險大等問題,在集團內部成立的為集團企業辦理資金結算、資金融通業務的職能部門,具有資金積聚、資金監管和信息反饋的功能。集團結算中心采取多項措施加強資金監管工作,使資金管理工作重新走上健康之路。
財務公司在資金管理中側重于發揮其在資金融通方面的功能,而資金結算中心則側重于發揮資金的集中和監控功能,本文通過兩者的有機結合成新的財務公司,實現了從資金的結算、控制、集中到運作整個資金鏈條的有效管理。
二、財務公司作為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平臺具有獨特優勢
從傳統意義上講,趨向于采取資金集中管理的企業集團多會采取資金結算中心和財務公司這兩種模式,前一模式較為簡單易行,無需復雜的審批程序,在規模較大、業務單純的地方性企業集團采用較多,而后一種模式則較為復雜,審批程序嚴格,所需時間較長,截至目前全國財務公司的數量也未超過百家。但是,相比較與資金結算中心,財務公司這一模式的優勢也是毋庸置疑的,其外向型、延伸型的資金管理模式可使企業獨立的完成諸如多元化融資、資金池管理等事項,實現內外部融資的相統一。
例如,財務公司可獨立發行其債券,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對金融機構從事股權投資,有價證券投資以及為成員單位產品辦理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業務,而這些功能都是資金結算中心無法具備的。除此之外,財務公司還可從事同業拆借,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票據承兌與貼現,財務與融資顧問、信用鑒證,以及相關的咨詢與業務。從這些業務來看,某些是資金結算中心并不擁有的,某些資金結算中心則存在限制或短板,而財務公司則可以很好的彌補這一點。
三、鐵道資金結算中心向財務公司發展的必要性
自上世紀90年代成立以來,鐵路資金結算中心經過多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已形成一套較為成熟的內部資金管理體系,其在提升鐵路系統資金使用效益、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隨著新一輪鐵路投資熱潮的來臨,鐵路建設資金缺口日益增大,如何有效的解決融資難題,破解企業發展的資金瓶頸,正成為鐵路系統決策者當前亟需解決的問題。另一方面,在單一的“內部銀行”運行模式下,鐵道資金結算中心長期以來也積累了大量的問題,例如內部結算成本較高,管理效益較差,該中心的主要工作停留在結算層面,對于資金管理層面卻關注較少,而龐大的內部結算網絡系統也推高了其維護成本與人工成本。與此同時,鑒于鐵路單位數量較多,地域跨度較廣的現狀,許多單位無法做到在資金結算中心開立內部賬戶,大量資金依舊在體外循環,而過度分散的賬戶也增加了其管理的難度,這都極大的降低了鐵道資金結算中心的管理成效。
在這種形勢下,成立鐵路系統自身的財務公司勢在必行,這一方面是迎合鐵路系統自身發展,滿足外部籌融資的需要,另一方面則是為了進一步梳理鐵路系統內部的資金管理。首先,財務公司解決了法律主體資格的問題,獲取這一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格就意味著其開展有關業務不會再受到內部存貸款和第三方貸款的金融法律限制;與此同時,還可有效規避成員單位與資金結算中心此類虛擬實體結算交易所帶來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明晰問題。其次,財務公司的設立也是金融功能深化和金融機構多元化的結果,異常發達的外部金融體系需要財務公司這一機構作為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間的互聯方,資金管理的外包不利于企業決策的執行,而資金結算中心只是解決了資金管理內部化的問題。最后,在財務公司模式下,資金管理的嚴謹性、安全性得到很大提升,內外部資金管理的結合使得資金鏈的流動性與安全性得以保障,企業可通過授信額度的統一管理進行內部協調。
四、財務公司作為鐵路資金集中管理平臺可行性分析
1.設立基礎
從目前來看,經過幾年的機構改革和資產整合,鐵路系統的企業職能得到了更好的強化和延伸,經營發展意識增強,政府職能履行正在趨于弱化,這為財務公司的建立夯實了理論基礎。與此同時,鐵路系統的經營狀況也在改善,下屬許多大型企業集團2009-2011年已連續三年盈利,雖然總資產報酬率依然偏低,但從長遠來看其發展前景依然廣闊。
就資金集中管理而言,經過十幾年的建設,鐵道資金結算中心目前形成了由鐵道部結算中心、各地區結算中心和下屬結算部組成的三級組織管理體系,建立了遍布全國鐵路線的網狀資金結算及管理系統,初步滿足了鐵路單位資金結算的需求。在制度建立上,鐵道部先后制訂頒布了《鐵路企事業單位資金支付監管及后督辦法》、《大額資金動態監督報告管理辦法》、《鐵道結算中心稽核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資金管理辦法,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可操作性較強。在硬件配置上,鐵路系統初步實現了資金結算及管理信息化的全程覆蓋,全路任意兩點間貨幣資金結算實現了“同城三秒,異地三分”的快速結算和資金零在途。由此可見,鐵道資金結算中心向財務公司轉型的硬軟件基礎已經具備。
2.目標定位
從理論上說,作為鐵道部的直屬單位和全資子公司,鐵道財務公司應堅持以“依托鐵路、服務鐵路”為原則,將為鐵路系統提供金融服務作為業務出發點和立足點。與此同時,作為鐵路產業的金融綜合服務商,緊密圍繞企業戰略及發展,充分發揮專業優勢,使其成為鐵路系統的籌融資中心、結算中心、資本運作中心以及金融服務中心。
在公司治理結構上,鐵道財務公司應建立起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為核心的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強化董事會的職能和核心作用,并由董事會下設專門職能委員會。而從實際來看,鐵道財務公司應接受鐵道部財務司的直接領導,在資金管理方面具有鐵道部財務司的部分行政職能。與此同時,在設立財務公司后,鐵道部資金結算中心的功能將予以轉移,財務公司可由鐵道部領導兼任財務公司董事長,財務司領導或原資金結算中心主任兼任財務公司總經理,實現資金結算中心的“升格”管理。
3.問題與展望
從宏觀層次上,財務公司作為負債經營的獨立法人實體,將會面臨政策、利率、市場、經營等風險,而隨著財務公司業務范圍的逐步擴大,部分業務趨向于社會化,其防范風險的壓力也將會越來越大。與此同時,隨著企業對金融服務需求的日益多元化,財務公司的金融服務內容將逐步擴大和深入,企業不僅要求財務公司能為其辦理內部融資、內部結算、信貸、租賃、擔保等業務,而且要求財務公司能盡快做好企業的財務顧問,為各成員單位的兼并收購、資本運營、融資方案設計、投資咨詢等方面出謀劃策,為企業創造更多的融資工具、方式與方法,適應企業可持續性發展的需要。
而從微觀層次上,鐵道部財務公司必然也會面臨著中長期資金來源相對不足,資金供求矛盾突出的問題,這主要是由于財務公司的資金來源于鐵路系統,同時又服務于鐵路系統,對鐵路系統必然具有較大的依賴性。為此,下一步鐵道部財務公司的發展必須首先解決資金鏈問題,這包括與其他企業財務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間的拆借,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等,必要時也可嘗試私募資金、信托產品等方式。另外,債權保理也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方式,鐵道財務公司可以以鐵路系統的外部債權為抵押,向銀行申請低利率貸款或發行債券,或者直接購買內部成員單位的債權,為其融通資金,實現資產的合理流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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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資金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 財務公司 功能定位 企業集團
一、引言
財務公司是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實施“大企業、大集團”的戰略背景下誕生的一類具有中國特色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二十余年的發展歷程中,財務公司有力地支持了我國企業集團做大做強,為企業集團乃至整個國民經濟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然而,隨著金融制度、企業集團管理體制的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財務公司在金融體系中應處于何種地位,在企業集團加強財務管控中應發揮何種作用,越來越成為財務公司行業研究中的重大課題。事實上,與財務公司在企業集團的發展和國民經濟的建設過程中所發揮的重大作用極不相稱的是,業界、理論界以及監管者尚未就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達成應有的共識。正是由于共識的缺乏,以至于目前的政策環境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不利于財務公司的健康發展,甚至與成立財務公司的初衷相悖。
二、財務公司功能定位在政府規章中的歷史變遷
我國財務公司最早是在國家實施大企業、大集團戰略過程許企業集團設立的內部金融服務機構。20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實施“抓大放小”戰略,從對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開始,通過改組、改制、改造和兼并聯合,培育出一批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大型企業集團。
1991年12月,為促進企業集團的發展,國家選擇了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工作,并在同期下發了《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關于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請示的通知》,明確指出“試點企業集團要逐步建立財務公司”。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扶持大型企業集團發展的精神,當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經貿辦于1992年11月聯合下發了《關于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建立財務公司的實施辦法》,對財務公司的機構性質、業務范圍、設立條件、申報程序以及對財務公司的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從而成為我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制度的濫觴。
隨著財務公司的逐步設立,為加強管理,人民銀行于1996年5月1日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這是我國首部對企業集團設立財務公司進行全面規范的部門規章。暫行辦法將財務公司定義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法設立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時規定“財務公司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準備金率繳存存款準備金”。
截至1996年底,經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財務公司已達60家。與此同時,我國企業集團經過一段時期的建設,已取得了長足的發展。1997年,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的《關于深化大型企業集團試點工作的通知》,將試點企業集團增加至120家。不過,由于當時正值國家開展金融秩序整頓工作,以至于這一時期全國竟然沒有新增一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2000年6月,人民銀行正式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于當年12月再度下發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設立審批程序》(試行),從而啟動了新一輪批設財務公司的工作。為了進一步規范財務公司的經營行為,管理辦法將財務公司定位為“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以中長期金融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并將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規定如下:一是吸收成員單位3個月以上定期存款;二是發行財務公司債券;三是同業拆借;四是為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五是辦理集團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六是辦理成員單位商業匯票的承兌及貼現;七是辦理成員單位的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八是有價證券、金融機構股權及成員單位股權投資;九是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十是為成員單位辦理財務顧問、信用鑒證及其他咨詢業務;十一是為成員單位提供擔保;十二是境外外匯借款;十三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管理辦法的第二十條進一步規定,“企業集團規模較大、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經濟往來密切、且結算業務量較大的財務公司,需辦理成員單位之間內部轉賬結算業務的,應另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與1996年的暫行辦法相比,2000年頒布的管理辦法對于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做出更為清晰的界定,具體表現出如下特點:其一,財務公司的功能以短期信貸業務為主轉向支持企業集團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融資等中長期業務;其二,進一步強化財務公司的金融中介功能,使它們能真正成為為企業集團服務的中介機構和理財專家。與功能定位的轉變相適應,2000年的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做出重大調整:其一,2000年的管理辦法僅允許財務公司吸收成員單位3個月以上的定期存款;其二,2000年的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辦理成員單位的內部轉賬結算做出嚴格的限制,不僅要求從事該項業務的財務公司及其所在集團具應備一定條件,同時要求財務公司在開展本項業務前必須另行報經人民銀行批準。
2000年的管理辦法在對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上,既借鑒了國外財務公司的發展經驗,又同時考慮了企業集團的金融需求和我國金融體系的總體布局;在厘定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時,既強調財務公司的集團內部性以及中長期金融機構的特征,又試圖滿足企業集團的整體發展戰略的需要。因此,人民銀行的修法思路是值得高度肯定的。不過,由于過度強調商業銀行的既有利益,以至于無論是從功能定位還是從業務范圍來看,人民銀行避免財務公司在業務上與商業銀行形成競爭的意圖非常明顯。
在2000年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之后,財務公司的數量以及資產規模迅速上升,但由于該項管理辦法對于財務公司的定位模糊使得財務公司的業務空間過于狹窄,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財務公司行業的正常發展。2004年8月3日,中國銀監會在對2000年管理辦法實施修訂的基礎上頒布了新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004年管理辦法”)。
2004年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做出重大調整,將財務公司明確定義為“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其業務范圍相應地做出如下調整:一是為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業務;二是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三是經批準的保險業務;四是這成員單位提供擔保;五是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六是為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七是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八是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九是為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和融資租賃;十是從事同業拆借;十一是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2004年的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進一步規定,“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一是經批準發行財務公司債券;二是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三是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四是有價證券投資”。對比2000年的管理辦法,修訂后的管理辦法明確地將加強企業集團的資金集中管理以及向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作為財務公司的基本職能,從而強調了財務公司作為一類特殊金融機構所具有的內部性。財務公司的內部性表明,財務公司的核心功能是對企業集團資金進行專業、集中、優化的管理,為集團成員單位的財務管理提供專業服務,從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的效率。與財務公司的內部性相適應,2004年的管理辦法首度明確了企業集團母公司在財務公司運作中所需承擔的責任,規定“申請設立財務公司,母公司董事會應當作出書面承諾,在財務公司出現支付困難的緊急情況時,按照解決支付困難的實際需要,增加相應資本金,并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為加強監管的可操作性,2004年的管理辦法不僅規定財務公司在申辦時要報告成員單位名冊,而且規定新增成員單位時要向銀監會報告,成員單位脫離原集團時也要報告,并就遺留業務提出具體處理預案。
根據財務公司的最新功能定位,2004年的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做出了實事求是地調整,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首先,按照分類監管的原則,將業務范圍分為基本業務(第二十八條)和延伸業務(第二十九條)兩大類,對于申請延伸業務的財務公司從經營業績、公司治理、風險管理、人才儲備和制度建設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準入條件。管理辦法之所以給出這一制度安排,一方面是確保財務公司的主要精力用于為企業集團開展資金集中管理,另一方面則是對財務公司開展某些金融創新業務(比如有價證券投資)過程中的風險進行有效地控制。其次,基本業務范圍清單的前五項均屬于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尤其應將“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業務”作為第一項業務,而將存款與貸款這一傳統業務(亦即負債與資產業務)放在清單的末尾,這一業務類型排列順序的調整所包含的政策涵義值得深入解讀。最后,進一步拓展了財務公司的基本業務范圍,財務公司不僅可以自由地吸收成員單位的活期存款,通過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甚至還將資金結算的業務邊界適度地延伸到企業集團之外。
三、理論文獻關于財務公司功能定位的探討
通過對財務公司實施調研,謝杭生(1999)發現財務公司在企業集團的融資以及結算方面僅起著“拾遺補缺”的作用,而且隨著商業銀行金融服務質量的提高以及信貸資金管理政策的改變,這種功能必然呈萎縮趨勢。由此,他提出了調整財務公司功能定位所必須遵循的三大原則:一是從整個金融機構體系發展的角度著眼,力求能突出財務公司相對于其他金融機構的功能特征;二是應該照顧到財務公司的發展現狀,給出一定彈性;三是應盡力維護人民銀行已發文的嚴肅性。依據以上三項原則,謝杭生建議對財務公司做如下定位:“根據我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宗旨和完善金融機構體系的需要,財務公司是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金融機構分業經營的原則,財務公司的主業應逐步向支持集團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的方向發展,當好企業集團的投資理財顧問?!辫b于不同企業集團主業特性差異較大的現實,謝杭生進一步提出了分類指導的原則。其中,工業類集團財務公司應基本圍繞集團主要產品提供金融服務,服務類集團財務公司應主要集中在歸集成員單位的銷售收入、為它們提供結算服務等方面,投資控股類集團的財務公司則應重點發揮為集團投資、并購等活動提供理財顧問的獨特功能。
王宏淼(2004)認為財務公司為企業集團管理資金和提供融資服務(包括內部融資與客戶融資)是中國的現實,而這一現實與跨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的司庫型財務公司(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吻合的。中國財務公司將來能否由“司庫型”逐漸向“信用型”甚至“全能型”過渡,由集團內部向集團外部拓展,從國內運作向國際發展,還有賴于內外部市場環境的改善和企業集團的產業特點、戰略取向及其發展水平。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企業之間不能相互借貸資金的規定不變,財務公司進行集團內部融資的“司庫”功能就不會消失。王宏淼進一步提出了財務公司“三步走”的發展思路:第一步,在國家仍然對集團內的存貸款、對第三方貸款實行金融限制的情況下,把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調整為“為企業集團提供融資和資金管理服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二步,在國家取消對集團內存貸款金融限制的情況下,把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調整為“針對集團產品購買者提供融資和顧問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步,在國家取消對集團內的存貸款、對第三方貸款金融限制的情況下,把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調整為“針對特定產品提供融資和顧問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以上三個步驟中,對于第一個步驟的業務經營活動不再進行金融監管,而僅要求其向監管當局定期披露。
通過分析企業集團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結合國內外財務公司發展的典型案例以及我國財務公司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攀鋼集團財務公司課題組(2008)提出了我國財務公司的短期、中期、長期發展思路。就短期而言,通過構建網絡結算平臺,實現資金集中管理;就中期而言,營造金融環境,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在長期的意義上,立足集團,推進市場??傊攧展究梢杂行У貙崿F從單純的企業集團的內部銀行向“多元化、綜合化”的金融服務機構轉型。
以金融功能觀作為理論基礎,金志剛(2008)認為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要堅持服務經濟、服務產業、特色金融和市場選擇四大原則,并相應地提出了中國財務公司功能定位的短期和長期方向。就短期而言,中國財務公司應以建設特色金融功能突出的資金管理型財務公司為主要目標;在長期的意義上,財務公司應根據中國經濟增長的要求、企業集團的特點以及財務公司的自身實力,不斷提升特色金融功能,自主選擇資金管理型、信用管理型或全能型財務公司的發展方式,實現三種類型財務公司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的和諧共生發展。結合我國現實的金融環境,楊合力(2010)針對財務公司提出了如下四個不同層次的功能定位:司庫型財務公司、專業化財務公司、綜合性財務公司以及巨型產融一體化集團,同時認為應該允許在同一時期不同財務公司的定位不同,以及同一財務公司不同時期的定位不同,這樣將更加有利于財務公司發揮作用。朱以明(2010)則認為財務公司要服從集團的戰略要求,不僅要為集團提供金融服務,還要為集團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務;不僅要做好資金管理方面的服務,還要做好財務管理方面的服務。在管理服務上,努力做好“四個結合”:金融服務與財務咨詢相結合、資金籌措與資金優化相結合、金融服務與管理服務相結合、管家與參謀相結合。
四、總結與展望
綜上所述,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在不同時期政府監管規章中的逐漸演變,實質上也是以企業集團為代表的產業力量與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力量之間的不斷博弈。在這一過程中,由于商業銀行所代表的傳統金融力量過于強大,加上早期財務公司本身的經營管理也確實出現了一些問題,因此無論是人民銀行還是銀監會,都不可避免地更加傾向于維護既定的金融生態,以至于財務公司的成長歷程從來就不是一帆風順的。由此看來,徹底厘清財務公司作為一類特殊金融機構的存在價值,合理界定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及其相應的業務范圍,對于取得財務公司與商業銀行、財務公司與監管機構之間的相互諒解,從而為財務公司的發展締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和監管環境,仍然是財務公司行業研究工作所面臨的重要課題。與財務公司在政府規章中的功能定位相比,理論文獻對于財務公司功能定位的討論顯得更加開放、更加多元。但如何與中國財務公司以及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實現有機結合,是當前有關財務公司功能定位的理論研究所面臨的重要問題。
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制度創新,財務公司功能的正確定位具有極端的重要性,它決定了財務公司作為一個行業而存在于金融體系的基本合理性,因而也就最終決定了財務公司的行業前景。在綜合理論、政策與現實的基礎上,本文認為財務公司的核心功能定位應表現為構建成為企業集團的“資金池”,從而在企業集團內部實現資金的高效流動,并且將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聚焦于企業集團內部,因為財務公司相對于其他金融行業的競爭優勢惟有在企業集團內部方能實現。這一觀點的提出乃是基于這樣一種信念:歷史與現實表明,財務公司與其所在的企業集團屬于息息相關的利益共同體乃至命運共同體,二者是相互依存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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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資金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
流動性風險是商業銀行經營過程中最主要的風險之一,在商業銀行經營過程中,流動性風險一直是存在的。流動性問題是當今世界金融領域中尚未解決的主要難題之一,流動性問題解決得不好,就有可能導致流動性支付危機,這一問題對金融機構尤其重要。
1流動性風險的內涵及相關理論
所謂流動性風險,就是商業銀行缺乏足夠的流動性儲備來隨時應付即期負債的支付或滿足貸款需求,從而引發擠兌風潮或銀行信譽喪失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一旦轉化為現實,商業銀行的損失和在社會上的惡劣影響就難以彌補和消除,這會使銀行的生存和發展受到威脅,嚴重時會導致銀行的破產。綜觀銀行危機的歷史,不管危機的起因是什么,危機的表現形式必然是流動性不足進而引入困境或破產。
流動性對商業銀行來說非常重要,流動性風險管理歷來被商業銀行視為重中之重。流動性風險管理由早期的資產管理理論過渡到負債管理理論、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理論三個階段,在每個發展階段,無不重視流動性風險管理。20世紀60年代以前的資產管理理論強調流動性為先的管理理念,主張以資產的流動性維持銀行的流動性。
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前半期的負債管理理論強調銀行可以通過主動負債即通過從市場上借入資金來滿足銀行流動性需求。70年代中期產生的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理論在繼承資產管理理論和負債管理理論優點的基礎上,重新科學地認識了流動性的地位,指出流動性既是安全性的重要保證,又是實現盈利性的有效途徑,是“三性”統一的橋梁。這一理論的產生是銀行管理理論的一大突破,它為銀行業乃至整個金融業帶來了穩定和發展。
2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發展歷程
我國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很大程度體現在銀行資金管理體制中,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1)1978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既是國家金融管理機關,又是辦理金融業務的國家銀行。對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實行了集中統一的綜合信貸計劃管理體制,實行“存貸分離、統存統貸”的管理辦法,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統攬一切金融業務的“大一統”格局。
(2)1979~1983年。黨的以后,1980年改統存統貸為信貸差額包干制度,實行了統一計劃、分級管理、存貸掛鉤、差額包干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
(3)1984~1993年。中國農業銀行等專業銀行從中央銀行分設出來,開始實行各自的職能,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85年,在信貸差額包干的基礎上實行實貸實存的資金管理辦法,基本內容是統一計劃、劃分資金、實貸實存、相互融通。1989年在“實存實貸”的基礎上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實行的是貸款增量的規模控制。實貸實存的管理體制的實施,加強了人民銀行的宏觀調控,同時也推動了專業銀行的改革進程。
(4)1994~1997年。1994年建立了以中央銀行為核心、商業性金融與政策性金融相分離、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其他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并存的銀行體制,與此相適應,實行了“總量控制、比例管理、分類指導、市場融通”的銀行信貸資金管理方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新的資金管理辦法,即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辦法,初步形成了關于資產負債管理的框架文件,各大商業銀行都初步嘗試實行。我國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工作走向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5)從1998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了對國有商業銀行貸款限額的控制,在推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對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增加量的管理方面,取消指令性計劃,改為指導性計劃,實行“計劃指導、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間接調控”新的管理體制。自此,中國商業銀行開始邁入了沒有限額控制的嚴格意義上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新時期。
時至今日,各大商業銀行在資產負債管理模式上仍然不斷探索,力求找到更加適合自身發展,在確保安全性和流動性基礎上增加盈利的更加符合現代經營理念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方式,從而實現商業銀行“三性”平衡的管理目標。
3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相繼采用過資產管理策略、負債管理策略,但沒有真正實施過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策略。我國銀行業的資產、負債管理與國外商業銀行不同,它不是一種流動性管理策略,而是一種總量、計劃和規模管理策略。迄今為止,我國商業銀行還沒有開展過真正嚴格意義上的流動性管理,應該說這與商業銀行的性質是不相吻合的。3.1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淡薄
長期以來,國有商業銀行承擔著促進經濟增長的宏觀功能,有強大的國家信用支撐,因此人們總是將銀行的命運與政府的支持聯系在一起,認為政府會承擔銀行的一切風險,銀行不會倒閉,也不會發生流動性危機。另外,來源于居民家庭的源源不斷的儲蓄存款是商業銀行無流動性危機之憂的第二大原因。由于商業銀行對流動性風險認識不足,風險管理還主要集中在信貸風險上,缺乏流動性風險自我控制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3.2流動性管理指標體系有局限性
在目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中,流動性評價指標主要是備付金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和中長期貸款比例。這些指標內容比較單薄,并不能全面反映銀行資產的流動性狀況,更沒有反映銀行的融資能力。而各銀行又不顧自身實際去套用、追求這幾項流動性指標,扭曲了流動性管理的本質。
3.3中央銀行流動性監管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充分
信息充分是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和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確保有效的前提和基礎。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統計制度和報表主要是時點或余額概念,而作為中央銀行流動性監管的基礎必須是時期或流量概念。信息不充分大大限制了對流動性風險的防范能力,更不用說在出現支付問題時,中央銀行能否達到準確區分商業銀行是暫時的流動性不足還是清償能力不足的理想境地。
4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措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銀行產權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斷加快,國家信用將不再是商業銀行信譽的支撐者,商業銀行出現流動性風險以致倒閉將不再是神話。因此,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應引起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的高度重視。健全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基本思路是:改革現行以中央銀行為主體的流動性比例管理,創造條件逐步建立以商業銀行為主體,以所有者權益最大化為核心,以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協調統一為宗旨的流動性管理機制,增強銀行核心競爭力。
4.1增強風險管理的意識
風險管理是銀行經營的一個永恒的主題,不能有絲毫的懈怠。為此,商業銀行應加強風險的宣傳教育,強化銀行的風險意識,時刻敲響風險的警鐘,牢固樹立風險第一的思想,增強憂患意識,在經營中力求穩健,正確處理好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關系。在確保資金安全和正常流動的前提下,實現銀行的盈利。由于流動性風險是銀行其他風險的集中和最終表現,危害甚大,銀行應對此有充分的認識和警覺,主動采取措施控制流動性風險。
4.2建立獨立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應設立專門的流動性管理部門,并聘請流動性經理,對流動性進行系統深入的管理。其行為指導準則是:第一,必須隨時與銀行的高層管理者聯系,確保流動性管理的優先性和明確的目標;第二,必須跟蹤銀行內所有資金使用部門和籌集部門的活動,并協調這些部門與流動性管理部門的活動;第三,必須連續分析銀行的流動性需要和流動性供給,以避免流動性頭寸過量或不足。
4.3加快貨幣市場發展,拓寬商業銀行的融資渠道
銀行流動性管理要求銀行資產和負債保持一種流動性狀態,當流動性需求增加時,通過變賣短期債券或從市場上借入短期資金增加流動性供給;當流動性需求減少、出現多余頭寸時,又可投資于短期金融工具,獲取盈利,為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創造市場環境。首先要大力發展證券市場特別是國債市場,增加國債品種和數量,大力發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為銀行流動性管理提供了廣闊空間;其次要大力發展票據市場、同業拆借市場等,在條件成熟時,還可允許商業銀行在金融市場上發行金融債券。
4.4需求預測和分析,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
首先,要搞好對資產流動性的預測和分析。然后在流動性預測和分析的基礎上建立流動性風險的預警系統。應該借鑒西方商業銀行成熟的經驗,采取科學的預測和度量方法。建立一套科學實用的流動性預警界定監測指標體系,以便在日常業務管理中準確的監測流動性風險,一旦發現風險達到警戒線就及時發出預警,從而把流動性風險管理納入科學化、規范化和程序化的軌道,逐步形成新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運行機制和流動性安全保障機制。其次,建立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提高避險能力,對可能發生的全局或局部流動性風險,國有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都要有完善的處置預案,一旦在某個部位出險風險,各級行應在限定時間內采取有效地措施進行補救,盡量把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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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資金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養護資金;困難;建議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6-0-01
湖北省普通國省干線公路養護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模式。國省干線養護資金實行省定額投入,鼓勵地方加大公路養護配套投入。
自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后,湖北省普通國省干線公路養護在資金需求、資金管理、申請撥付等方面出現了較多新問題。
一、養護資金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養護資金需求明顯增大
隨著交通量的增加,國省干線公路里程翻番,原材料和人工價格大幅上漲,公路養護資金需求成倍增長,而湖北省的養護定額、養護基數多年不變,大中修比例和標準偏低,養護資金遠遠不能滿足日常養護和大中修工程需求,公路服務質量難以保證。
1.從補助標準來看,以9米、12米寬的路面為例:
項目
路面寬度 2009年 2012年
補助標準
(萬元/km) 實際投入約
(萬元/km) 補助標準
(萬元/km) 實際投入約
(萬元/km)
9米 90 150 100 180
12米 120 200 130 240
2.從原材料和人工價格來看,對比十五期末(2006年)和2012年的價格:
項目
名稱 計價單位 2006年 2012年 增長率
人工 元/工日 50 100 100%
瀝青 元/噸 2800 5800 107%
碎石 元/方 42 85 102%
水泥 元/噸 260 380 46%
柴油 元/升 4 7 75%
3.從車流量來看,以孝感市京深線G107毛陳交通量觀測站觀測的數據為例:
“十五”期末交通量較少,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十二五”期初交通量成直線上升,該路段年平均日交通量,2006年為4615輛/日,2012年為24830輛/日。2012年與2006年對比,交通流量增加了4.4倍。
除日常養護和大中修工程外,路網結構改造資金缺口較大,致使危橋改造舉步維艱,同時安保工程、地災整治工程資金嚴重短缺,導致全省路網結構改造工程難以滿足公路安全發展的要求。
(二)養護資金來源和金額有限
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后,我省普通國省干線公路養護資金主要來源于中央車購稅、燃油稅、車輛通行費返還等。
1.從燃油稅資金安排來看,目前我省每年從燃油稅基數中安排約16億元用于普通公路養護,僅占燃油稅基數的41%。國家下撥的燃油稅增量資金,基本上用于安排償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債務,還有大部分資金結存財政,未用于普通公路。
2.從中央車購稅資金安排來看,目前我省每年僅從車購稅中安排部分資金用于公路應急、水毀等,資金量投入不多。
3.從車輛通行費返還來看,2009年至今,我省車輛通行費返還總額大概為1億元,用于公路養護支出不到200萬元,用于公路養護支出比例不到2%,遠遠低于國家要求。
4.從地方配套資金來看,地方財政對于公路養護投入很少,配套資金難以到位。以孝感市大修工程為例,平均每公里要求地方自籌資金77.4萬元,而實際上孝感市自籌資金基本沒有到位。
(三)資金監管嚴,申請撥付難
實施燃油稅改革后,財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力度越來越大,對于資金分配的參與度越來越高。從近幾年的實施情況來看,市縣公路部門普遍反映財政撥付資金程序復雜,資金申請時間長,資金到位與項目實施不匹配,項目資金要幾個月才能支付到項目,影響了養護工作的正常開展。同時,由于資金通過財政撥付,省、市級公路部門不能實時根據工程進度撥付資金,給工程質量管理和資金監管帶來了很大難度,行業監管力度削弱。
二、有關建議
根據我省普通國省干線公路養護在資金方面存在的問題,結合我省當前公路發展的新形勢和任務,特提出如下建議。
1.出臺燃油稅增量資金管理辦法。建議省出臺燃油稅增量資金管理辦法,明確用于普通國省干線養護的資金比例,充分利用好燃油稅資金。
2.出臺新的養護定額標準指導意見。目前的養護標準多年未變,已不能適應新形勢。應出臺國家指導意見,我省可按照此意見,結合全省里程、交通流量、技術等級和實際養護需求,科學、合理地確定我省養護定額標準。
3.加大普通公路養護使用車購稅資金的比重。交通運輸部明確要求,要把湖北建成全國綜合運輸體系中的“立交橋”。 我省在多渠道籌集普通公路發展資金的同時,應增加車購稅等資金對我省普通國省干線公路養護資金的投入。
4.爭取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用于普通國省干線養護的比重。2013年起,我省明確每年安排40億元債券資金用于普通公路發展??蓮膫Y金中,盡可能地爭取資金用于公路養護。
5.建立完善各級政府支持普通國省干線公路養護發展的長效機制。對于普通國省干線公路養護,需要統籌中央、省、地方政府資金。省定額部分,除中央資金外,其余部分由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列入省級財政預算;相應配套資金由地方政府負責籌措,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6.完善資金撥付程序。根據新的財政轉移支付體制,建立預撥制和按工程進度撥款相結合的制度。年初或項目開工初期,預撥一定比例的公路日常養護資金和項目啟動資金;項目施工期中,嚴格執行按項目進度撥款的程序,確保養護工程正常開展。
參考文獻:
債券資金管理辦法范文6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財務管理,維護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的財務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區住房資金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區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的財務收支活動。
第三條住房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并受政府委托管理其他住房資金。
第四條住房資金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降低運作風險,保證住房資金保值增值,確保住房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
第五條住房資金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編制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和機構管理費用年度預決算;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委托貸款業務,防范風險;建立其他住房資金明細帳,記載其他住房資金的歸集、提取情況;嚴格執行住房委員會批準的住房資金歸集、使用計劃;核算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增值收益;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批準的管理費用預算,控制管理費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資金運作成本。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管理機構的財務主管部門;管理機構的全部財務活動應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住房公積金及其增值收益、其他住房資金及其增值收益、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應嚴格實行分立帳戶,單獨核算。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七條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預算是指經住房委員會批準的年度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歸集使用的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管理機構應于年度終了前,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收支預測,編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收支預算。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年度預算,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
第十條管理機構年度預算的編制和審批按以下具體操作程序辦理:管理機構根據年度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收支計劃,編制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年度預算建議,報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報住房委員會審議批準,再由財政部門按照住房委員會批準意見,向管理機構批復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年度預算。
第十一條管理機構應嚴格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預算一經批準,一般不予調整,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按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章資產和負債
第十二條資產是指管理機構在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運作過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和國家債券。
第十三條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繳存、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證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顚S煤桶踩?、完整。
第十四條管理機構應按國家政策規定在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委托存、貸款業務,建立健全委托貸款監控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用住房資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入帳。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第十六條負債是指管理機構委托受托銀行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和受政府委托代管的其他住房資金。
管理機構應及時為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管理機構應按單位或資金類別建立其他住房資金明細帳,記載其他住房資金的繳存、提取情況,并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計算利息。
第十七條管理機構應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委托存款帳戶、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帳戶、其他住房資金委托存款帳戶、其他住房資金委托貸款戶,加強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核算與管理。
第十八條管理機構應建立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明細帳和總帳,定期與銀行對帳,保證帳帳相符。
第十九條管理機構應及時提供單位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的存儲余額,按期與單位核對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及其他住房資金帳戶內的余額。
第四章業務收入與支出
第二十條業務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貸款利息收入、國家債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管理機構將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存入受委托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是指管理機構委托銀行發放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委托存貸款利息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和期限計算。
(三)國家債券利息收入是指管理機構經住房委員會批準,用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購買國家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資金運作過程中產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罰息收入、其他住房資金逾期貸款的罰息收入、逾期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罰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條業務支出包括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其他住房資金利息支出、住房公積金手續費支出、其他住房資金手續費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應支付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利息。
(二)其他住房資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應支付給單位的其他住房資金利息等。
(三)住房公積金手續費支出、其他住房資金手續費支出是指管理中心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手續費、其他住房資金手續費。
(四)其他支出是指其他住房資金運營過程中應交納的稅金,以及在歸集、使用其他住房資金過程中產生的除上述支出之外的支出。
第五章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全額存入管理機構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全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職工,無繼承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其他住房資金的增值收益是指其他住房資金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其他住房資金的增值收益全額存入管理機構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其他住房資金增值收益專戶。
其他住房資金增值收益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全額計入其他住房資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增值收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一)貸款風險準備金;
(二)上交財政的管理中心管理費用;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第二十四條建立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增值收益的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貸款余額的1%核定,計提方法和比例由地、市財政局確定。
第二十五條對于呆帳貸款,由管理機構提供詳實資料,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報自治區財政廳批準核銷。具體核銷辦法按財政部規定執行。
核銷后又收回的委托貸款本金和利息收入,應增加貸款風險準備金。
第二十六條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的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上交財政的管理機構管理費用,由管理機構在年終前按規定測定提出下年度管理費用上繳額度,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增值收益在建立貸款風險準備金和上交財政管理費用后的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
第二十九條按規定分配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在使用前必須在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增值收益專戶統一管理。
城市廉租住房建設主管部門需要使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時,必須報經住房委員會審議批準后,由管理機構將住房委員會批準的額度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資金使用計劃和進度撥給城市廉租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專項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設。
第六章管理費用
第三十條管理機構應在本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管理費用支出專戶,專門用于核算本級財政撥付的管理費用,反映管理費用的財務收支。
第三十一條管理費用收入包括本級財政撥款和管理費用支出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二條管理費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其他費用和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是指管理機構從財政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資金。
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財務收支,應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管理機構當年結余的管理費用,應按國家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三十四條管理機構應按照批準的人員編制內的實際人數、開支標準及開展業務的需要編制年度管理費用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五條管理機構管理費用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支出預算執行。管理費用年度預算一經批準,一般不予調整,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管理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說明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管理機構不得辦理無預算、超預算支出。
第三十六條管理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做好固定資產的核算。
第三十七條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現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規定及時清理往來款項。
第七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八條財務報告是反映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財務狀況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管理機構應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財務收支報告和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告,經財政部門審核,提交住房委員會審議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會公布。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住房資金財務收支報表包括住房公積金資產負債表、其他住房資金資產負債表、住房公積金收支情況表、其他住房資金收支情況表、住房公積金收益分配表、其他住房資金收益分配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歸集、運用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
財務分析的主要指標包括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收益率、其他住房資金收益率、住房公積金及其他住房資金管理費用率、住房公積金委托存貸款比率等。
第四十條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管理費用支出明細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管理費用收支結余及分配情況,各項財產物資的變動情況,財務分析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
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包括資產負債比率、人員經費支出與公用經費支出分別占管理費用的比率。
第八章財務監督
第四十一條管理機構應接受財政部門的財務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管理機構下列行為屬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集中使用和運作住房公積金、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住房資金以外的住房資金;
(二)在指定委托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戶,并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等金融業務;
(三)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借款業務;
(四)直接或委托銀行用公積金和住房補貼辦理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或借款業務;
(五)直接或委托銀行用售房款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貸款之外的貸款;
(六)不執行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
(七)轉移、挪用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本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存款利息、貸款風險準備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八)截留、坐支業務收入或增值收益;
(九)在業務收入、住房公積金或其他住房資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費用;
(十)列支管理機構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費用,擅自擴大開支標準和范圍;
(十一)擅自設立項目亂收費;
(十二)超越規定標準和范圍支付手續費;
(十三)向他人提供擔?;虻盅嘿J款;
(十四)不按規定與受委托銀行簽定委托合同;
(十五)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帳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十六)不按規定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單位售房款的繳存、提取情況;
(十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制度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有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的,除限期糾正外,應區別情況進行處理:
(一)有(一)至(七)款行為之一的,必須限期追回違紀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有(八)至(十二)款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罰。
對第四十二條所列違紀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四)、(五)、(六)中屬違紀或違法行為不包括《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前已經簽定貸款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各地市要嚴格按貸款條件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前已經簽定貸款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重新進行審核,經審查合格后,可以繼續執行,并按貸款合同或協議期限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