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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征地安置范文1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安置辦法》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寧夏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四月四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安置辦法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家建設用地,規范征用集體土地后農業人口的就業、生產和生活安置工作,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造成被征地單位的多余勞動力和不能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就業及生產、生活安置。
國家興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需要安置農業人口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征地單位、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制定安置方案,妥善安置需要就業農業人口的生產與生活。
第四條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由被征地單位通過開發荒地、調劑土地、發展農副業生產、舉辦鄉(鎮)村企業安排就業,也可以通過移居新開發區等途徑自行安置。
移居新開發區的,按照土地開發及新開發區的有關規定予以安置。
被征地單位舉辦的鄉(鎮)村企業,有關部門應當在開業、貸款、稅收等方面給以優惠。
第五條 被征地單位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自行安置確有困難,且符合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以下簡稱農轉非):
(一)被征地單位的土地全部被征用的;
(二)被征地單位土地被征用前,人均水澆地在333平方米(合0.5畝,下同)以上,固原地區在533平方米(合0.8畝,下同)以上,部分土地被征用后,人均水澆地在333平方米和533平方米以下的,分別以333平方米和533平方米養活一個農業人口的標準計算,剩余的農業人口可以農轉非;
(三)被征地單位土地被征用前,人均水澆地在333平方米以下(固原地區在533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其農轉非人數,按照被征用的土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占有土地的數量計算。
被征地單位既有水澆地,又有川旱地、山旱地的,可以按2000平方米(合3畝)川旱地抵頂666.7平方米(合1畝,下同)水澆地,4000平方米(合6畝)山旱地抵頂666.7平方米水澆地進行折算。
第六條 被征地單位申請農轉非指標的程序:
(一)被征地單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書面申請;
(二)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審查;
(三)市、縣(區)人民政府審核;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農轉非指標只能用于在被征地村有常住戶口和住房,且承包的土地被征用的農業人口。
第八條 農轉非指標的使用程序:
(一)被征地單位擬定方案;
(二)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三)鄉(鎮)人民政府審查;
(四)市、縣人民政府委托所屬土地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糧食部門審核;
(五)自治區公安廳審批;
(六)公安機關和糧食部門辦理戶、糧手續。
第九條 被征地單位農轉非人員中勞動力的就業安置,按照自謀職業和鄉(鎮)、村自行安置為主,國家安置為輔的原則,多渠道解決。
第十條 被征地單位農轉非人員中的勞動力,本人自愿自謀職業的,按下列程序一次性發給安置補助費:
(一)本人書面申請;
(二)村民委員會審核;
(三)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四)簽訂自謀職業協議書并予以公證。
自謀職業并領取了安置補助費的,不得再提出安置要求。
第十一條 征地單位招工時,應當優先招收被征地單位農轉非人員中符合招工條件的勞動力。
征地單位招工安置的,相應核減安置補助費;其他單位招工安置的,應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該單位。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仍安置不完的農轉非人員中符合招工條件的勞動力,納入城鎮勞動力資源,按照三結合就業方針安置就業。
第十三條 被征地單位農轉非人員中不能就業的,按下列辦法予以安置:
(一)年齡在五十周歲以上的女性和五十五周歲以上的男性,以及因病、殘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必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證明),實行養老金保險制度。實行養老金保險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提出名單,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征地單位按名單將相應安置補助費向所在市、縣(區)保險公司一次性投保,由保險公司按月付給養老金。
(二)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的人員和十六周歲以上仍在校就學的學生,由被征地單位發給生活補助費,可以定期發給,也可以一次性發給。
生活補助費從安置補助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人員全部農轉非的被征地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據國家和自治區關于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撤銷其農業建制,并納入城鎮居民管理。
撤銷農業建制的被征地單位原有的集體所有財產和所得的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縣(區)、鄉人民政府與有關被征地單位協商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機私分或者揮霍浪費。未經征用的土地和宅基地全部收歸國有。繼續使用未經征用土地和宅基地的原農民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被征地單位的計稅土地被征用后,其所負擔的農業稅由市、縣人民政府核準后,予以減免;其所負擔的定購糧任務,由市、縣人民政府調整,總量不變。
第十六條 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農轉非指標的,由公安機關和行政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退賠,可以并處非法占用款數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個人非法占用的,以貪污論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是指種植農作物和果樹等林木,經常進行耕作的土地。包括熟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撂荒未滿三年的耕地和當年休閑地。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單位,是指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村(村民委員會)。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建設用地征地安置范文2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強化建設用地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好系統服務,依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凡需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均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建設項目用地全程管理包括:前期管理、審批管理和后期管理。
前期管理要做好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基本做到“三參與”,即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參與建設項目選址;參與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審查。
審批管理,建設項目用地立項后,建設單位持有關文件,按照法定批準權限,向市或區、縣土地管理局申請用地,核定用地面積、簽訂征地協議書、落實勞動力安置方案和建設資金,按土地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批準后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后期管理,做好建設項目用地使用情況檢查和驗收,對征而未用的土地收取土地荒蕪費;批準后兩年未用土地的,收回上地使用權;擅自改變用途或未經批準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區、縣土地管理局報市土地管理局批準后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四條 市土地管理局負責重點項目的批后管理工作。各區、縣土地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的建設項目批后的統一管理。
第二章 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管理
第五條 建設項目用地前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基礎,努力做到超前到位,主動配合,系統服務,作到合理利用土地,充分體現建設用地的社會、經濟、環境綜合效益。
第六條 凡在我市范圍內的國家建設項目,需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其報批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時,均應對建設項目用地列專章評述,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和設計任務書時,應征求市土地管理局意見。
第七條 建設用地評述的內容和要求。
一、選址方案要有選擇性,對方案進行評述、說明擬定方案在節約和充分利用土地方面的有利條件。
二、對項目用地數量、土地利用系數,建筑密度,建筑面積率,綠化面積,廠區道路,廠前區等應該說明確定的依據。
第三章 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批管理
第八條 建設用地的審批管理是依法進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的核心工作,土地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為國家建設征地做好服務,依法協調好部門間關系,合理安置好被征地單位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第九條 建設項目審核內容:
1. 建設項目是否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者經過批準的項目;
2. 建設項目用地數量是否符合計劃控制指標;
3. 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總體規劃要求,有無選址紅線圖、平面設計圖和規劃條件:
4. 建設項目用地是否占用永久農田保護區;
5. 建設項目用地區域環保評估;
6. 建設項目建設資金是否落實;
7. 建設項目是否未批先占地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占地;
8. 建設項目用地類別,特別對非耕地的認定;
9. 建設項目征地的補償安置、農轉非是否符合國家政策規定;
10. 建設用地可行性報告。
第十條 市土地管理局經對上述文件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報征地地塊踏查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征地事務管理處會同區、縣土地管理局組織建設單位、被征地單位簽定征地協議書,并按市有關規定,落實補償安置方案后,上報市土地局,市土地局對上述材料審核后按審批權限報批。
第十一條 對征地中發生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要嚴格按《土地管理法》和《實施細則》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抬高或壓低,以保證被征地集體組織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 因建設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安置應按有關政策規定,本著誰占地誰安置的原則(也可以多渠道,多途徑),妥善安置。
第十三條 建設用地經市政府批準后,市、區(縣)征地事務管理部門處理征地事務工作,辦理補償安置、農轉非等具體工作。處理建設用地和驗地釘樁劃界撥地之后,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據工程進度一次或分批劃撥土地,向用地單位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四章 建設項目用地的后期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用地后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保證。建設用地單位從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開始進行跟蹤管理至建設項目竣工復核,驗收。
第十五條 國家建設項目用地經批準后,各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要監督土地使用情況,及時處理、解決用地中出現的問題。跟蹤管理重點內容是:(1)是否按用地計劃使用土地;(2)是否按批準的用地用途使用土地;(3)有無少批多占和移址用地問題;(4)有無荒蕪土地的問題;(5)劃撥的土地有無轉讓、出租、抵押的問題。對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地查處。對擅自異地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查處,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六條 國家建設項目用地經批準后,建設單位一年以上無正當理由仍未進行建設造成土地荒蕪的,由市、區(縣)土地管理局按照同類土地年產值的五倍征收土地荒蕪費。如不按期繳納土地荒蕪費,給予適當罰款,直至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七條 用地單位撤銷,建設項目停建或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建設用地、對擅自改變批準用途的建設用地,及擅自轉讓、出租和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管理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書》,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八條 后期跟蹤管理檢查工作,根據市、區(縣)土地管理局的分工,對已批準的建設用地每半年檢查一次,并將檢查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市土地管理局。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的檢查驗收:
一、檢查驗收主要內容:
檢查建設用地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情況、面積、界址,用地性質和土地利用情況。
二、檢查驗收合格后,核發《土地使用證》。
三、檢查驗收不合格建設單位,要寫明情況,區別對待,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建設用地征地安置范文3
一、工程概況
德靖鐵路由田德鐵路德保站引出,經都安、大道至靖西。新建德靖線德保站(不含)至靖西站(含)(DK0+000~DK40+560),全長44公里,橋隧比40%。正線長度39.8964km,站線長度8.43km。路基總長22.053km,占全線的54.3%。投資估算總額13.78億元,工期2年。
二、建設用地情況
全線用地面積133.4177公頃,其中德保61.7161公頃,靖西71.7016公頃,農用地135.54公頃。德靖鐵路建設用地進展情況如下:
(1)德??h。①征地完成情況:全段完成永久性征地1121.831畝。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3828.85萬元。其中水田465.805畝,旱地477.367畝,建設用地3.763畝,收回其他國有土地35.83畝,荒地88.306畝,已交地占100.5%。②拆遷完成情況:全縣需拆遷233戶33837.84m2,累計拆遷房屋154戶18564.41m2,拆遷占54.86%。③使用臨時用地情況:計劃包干使用231.531畝,實際使用臨時用地848.963畝,超出政府包干數量611.942畝。④辦理安置回建地情況:目前,辦理安置回建地120.368畝,還有大龍村、個立屯未辦好回建地安置等問題。⑤支付地上附著物情況:支付征收集體土地附著物2794591.93元。其中支付青苗、魚苗、果樹(苗)2451291.93元;墳墓842座343300元。
(2)靖西縣。①征地完成情況:全縣計劃用地1075.524畝,現場丈量交付使用1049.653畝,其中水田559.013畝,旱地402.366畝,養殖水面2.267畝,林地13.425畝,牧草地29.518畝,建設用地9.136畝,未利用地33.928畝。②使用臨時用地情況:計劃包干使用298.7畝,全縣實際辦理使用臨時用地483.165畝,超出政府包干數量208.695畝。中鐵二十五局辦理208.695畝,已復墾159.985畝,未復墾30.710畝,不需復墾18畝。③拆遷完成情況:全縣需拆遷49戶7577.32m2.累計拆遷29戶3049.49m2,拆遷占40.24%。目前,還有20戶4527.83m2尚未拆遷。④補償地上附作物情況:全縣目前補償其他地上附作物251.034畝,補償零星果樹苗木3017棵。
建設用地靜態驗收開展
(一)指導思想
德靖鐵路建設用地靜態驗收工作以《鐵路建設項目竣工建設用地驗收交接辦法》《鐵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接辦法》《鐵路用地圖繪制管理辦法》和《南寧鐵路局檔案管理辦法》等規范、標準和文件為依據,對德靖鐵路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內、外業進行靜態檢查驗收。檢查組全體人員以“積極熱情、認真負責、盡職盡責”的態度進行驗收,以提前發現、認真整改、符合規定為主旨開展各項工作,努力確保驗收工作順利通過國家對德靖鐵路建設用地驗收,使德靖鐵路能按期完成并投入使用。
(二)驗收范圍和檢查方式
(1)內業資料檢查:驗收組成員分別到了田德鐵路建設指揮部駐德保辦公室、德??h鐵路辦、靖西縣高鐵辦三個單位。主要以核對的檢查方式進行,對照鐵道部158號文件內業檢查的七項要求進行對照檢查驗收,查閱了竣工交驗文件、核對了征地拆遷協議書、鐵路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清冊、付款憑證、勘測定界及項目竣工用地平面圖等圖件數據資料。
(2)外業現狀檢查:驗收組成員從德靖鐵路DK0+000開始往大里程方向逐項驗收至DK40+600的線路。主要以目測、尺量、錘擊等感觀檢查方式,對沿途的建筑物、構筑物、線路里程、行政區劃界限及各種標志進行驗收,檢查并核實了用地及路基排水系統圖與建設用地實際、路基附屬設施等情況。
(三)存在問題
(1)內業資料檢查存在的問題
①尚缺中鐵二十五局繪制的德靖鐵路竣工平面圖、缺中鐵二十五局編制填報的德靖鐵路《鐵路用地地界樁表》?,F場實地沒有埋設鐵路用地界樁、地界樁制作和地界樁埋設沒有明確施工單位。②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資料中,一是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雖已于2011年1月31日以田德公司名義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發函,并提供了相關資料,但至今未批;二是因中鐵二十五局繪制的竣工用地平面圖不能滿足土地登記要求,尚未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③德保靖西兩縣地方政府雖已完成2009至2011年征地拆遷驗工計價三方簽章確認工作,但尚未得到自治區鐵司和田德公司審核確認蓋章;2012年征地拆遷尚未經過驗工計價,雖已裝訂成冊,但有漏頁、缺章、倒裝情況,審查審核工作沒有開展,需要整改。
(2)外業檢查存在的問題
德??h:①目前,德靖鐵路德保段安保區范圍內還有房屋79戶15273.43m2未拆遷,其中:未拆遷房屋中有71戶13261.68m2已簽訂協議并領取了補償款,還有8戶2011.75m2未簽訂協議未領取補償款。②城關鎮坡堂村大龍屯30戶拆遷回建安置地征收未落實。由于該屯群眾意見不統一,非拆遷戶群眾提出無理要求,致使拆遷戶回建地還沒有落實,拆遷戶群眾對回建地的訴求反映很強烈,造成村里群眾不配合政府對回建地土地的征收工作。③德靖鐵路(德保段)臨時用地租用地已經到期,還有596.066畝因資金缺口較大無法復墾。由于目前德靖征地經費沒有按自治區桂征發【2010】52號文件全部到位,臨時用地無法復墾,當地群眾反映強烈。如果沒有及時協調解決,有可能發生集體上訪現象。④由于征地拆遷經費嚴重不足,安保區范圍內需要拆遷79戶15273.43m2的房屋無法拆除。將影響德靖鐵路竣工交驗和開通運營。⑤德靖鐵路(德保段)資金缺口較大。2013年計劃需要資金2424.20萬元,用于支付8戶房屋拆遷補償費、保護區范圍內房屋拆遷人工機械拆遷費、繳納耕地占用稅、各拆遷點回建地“三通一平”及基礎建設費、臨時用地復墾費等。德??h已在2012年11月1日向上級政府部門提出征地拆遷預算計劃報告書,但現在尚未撥付和落實。
靖西縣:①目前,德靖鐵路(靖西段)安保區范圍內還有房屋20戶4527.83m2未拆遷,影響竣工校驗。②部分征地工作未完成。特別是靖西至龍邦二級公路改移140多畝用地和靖西車站兩條農村道路改移25多畝用地征地工作未丈量補償,施工無法進行,影響靖西車站站場施工。③靖西車站室外給排水1.6公里長10畝臨時用地未丈量補償到位,施工隊伍無法進場施工,影響整個車站用水和按期竣工交驗。④德靖鐵路(靖西段)資金缺口較大。2013年計劃需要資金1338.3萬元,用于支付靖西至龍邦二級路改移征地、靖西車站兩條農村道路改移征地、室外給排水征地、20戶房屋拆遷人工機械臺班拆遷費、保護區范圍內房屋拆遷補償費、繳納耕地占用稅、各拆遷點回建地“三通一平”及基礎建設費、臨時用地復墾費等。靖西縣已在2012年11月2日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征地拆遷預算計劃報告書,但現在尚未撥付和落實。
(四)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驗收組將根據德靖鐵路建設用地遺留問題整改情況,繼續進行復查驗收。要求建設指揮部督促地方政府和施工單位未達到驗收條件的問題,盡快完成并組織驗收,最終達到國家要求。
建設用地征地安置范文4
[關鍵詞]創新 征地管理 保障 發展用地
[中圖分類號] DF459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7-7-1
1背景
貴州省作為我國西部地區的礦產資源大省、國家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基地,西南地區的陸路交通樞紐,近年來隨著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深入推進,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號)文件的出臺,掀起了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設 施的建設,為貴州經濟騰飛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同時,我們也清楚地認識到,由于貴州地處云貴高原東部,地形以山地和丘陵為主,地形破碎,人均耕地少,宜農土地后備資源緊缺,人地矛盾突出。
在征地工作面臨時間緊、任務重、密度大的形勢下,如何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保障建設項目用地需求,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實現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省土地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2現行征地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2.1建設用地大幅增加,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緊缺
隨著經濟的騰飛,貴州掀起了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的建設,建設項目如“井噴”般迅速增長。在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的同時,如何保障經濟建設用地需求,成為了擺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難題。
2.2現行的征地程序復雜,審批周期較長
在現行征地制度下,項目用地審批牽涉的政府部門較廣,所需的材料多,審查周期長,審批效率低。一方面,項目需由發改部門立項,并辦理林業、環保、社保等手續,用地報件時由國土部門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另一方面,建設項目用地還需對規劃調整組織專家論證,對征地進行公告、聽證、登記等,工作涉及的范圍廣,程序復雜,周期長。
2.3現行征地補標準過低、安置方式單一
針對我國現行的征地制度,補償標準偏低和安置方式單一是一種共識,對補償標準的批評集中在以被征地平均產值倍數來計算補償標準的方式上[1]。實踐證明,按這種標準計算的征地補償費用,使失地農民因土地征用所遭受的各種損失很難得到合理或等價的補償,其中存在明顯的缺陷。[2]主要表現在:一是《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地補償的基本原則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按照土地原有用途的產值作為計算土地補償費的基礎,低估了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其它功能,也沒有反映土地市場的供需狀況,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同時,這種征地補償費的計算方法也導致了“同地不同價”,引發了各種爭議[3]。二是當前執行的土地年產值標準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缺乏社會的參與和監督,且相對滯后,不能很好地體現出土地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其自身價值的變化。三是現有的補償主要以貨幣安置為主。由于征地補償安置費為數不多,農民拿到手的錢,只能解決眼前的生活問題,加上失地農民缺乏非農就業技能等原因,在就業方面處于明顯的劣勢,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業的困境,從而導致社會的不穩定。
3征地管理工作的創新與實踐
3.1加快規范推進低丘緩坡的開發利用工作,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
向山要地,是貴州省工業化城鎮化的必然選擇,是資源省情逼出來的。通過向山要地,最先顯現也是最直接的成果,就是優化了建設用地結構,保護了耕地資源;其次是可以拓展用地指標的新空間,緩解用地指標緊張的壓力,保障建設項目盡快落地實施;三是項目用地多為荒山和坡地,建設占耕較少,對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影響較小,群眾較容易接受,基本消除了征地矛盾。
3.2簡化用地報批手續,壓縮審批時限
通過實踐和總結,并結合我省實際,對建設用地報批資料提出了簡化和改進意見,對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材料由原來的33項簡化為21項,以達到簡化手續,規范管理,提高效率的目的。
3.3拓寬征地安置途徑,保障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結合當前征地工作形勢,積極探索農民入股、社保、留地、招工、移民等安置辦法,更多地考慮被征地農民今后生存和生活的所難、所急、所慮、所需,使被征地農戶長遠生計有保障。建立起“經濟補償、生產就業、社會保障”三位一體的補償安置模式,使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得到保障。
4建議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工業和城市的擴張,對土地的需求激增,現行的征地制度已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改革勢在必行。
4.1嚴格征地管理,合理和節約利用土地
推進征地制度改革,關鍵是規范政府征地行為。一要嚴格執行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在遵循嚴格保護和合理、節約用地原則的前提下,認真執行 “兩公告一登記”工作,嚴格征地程序;同時要認真執行《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保證農民對征地工作的知情權。二要嚴格控制用地指標和征地范圍。首先要盤活現有存量土地。其次要嚴格控制用地指標。再次,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嚴格控制征地范圍。三要改進征地工作方法,切實做好征地中的群眾工作。
4.2簡化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雖然國家已對報件材料進行簡化,由原來的35件減少到10件,但這只是形式上的減少,將相關審查權下放到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建議取消對林業、環保、水利等其他政府行政部門資料的審查,明確各級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審批時限,縮短報件周期。
4.3應鼓勵探索研究實現耕地占補平衡新途徑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各項建設占用耕地的面積會不斷增大,可供開墾的耕地后備資源又越來越少,而我國實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最終目的,是保證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降低,只要能夠達到確保糧食安全的根本目的,國家應積極鼓勵采取多種方式進行探索,并在探索成功的基礎上,給予政策支持。
參考文獻
[1]劉向南,曲福田.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問題綜述[J].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5卷(4期):P27.
建設用地征地安置范文5
第二條 凡經廣州市規劃局批準,劃撥在本市八區范圍內的建設用地,須動遷房屋的,均須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建設用地拆遷房屋,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動遷,如人力不足的,可委托經廣州市城鄉建委批準的具有承擔拆遷業務資格的單位動遷,并簽定《房屋動遷授權委托書》。接受單位不得將動遷任務再行分包或委托。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廣州市城鄉建委批準,不得承擔動遷任務。
第四條 建設用地的動遷工作必須在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簡稱市房屋局)指導和監督下進行。負責動遷的單位,應向市房管局提交動遷工作方案,申領《動遷工作證》。
第五條 擔負運遷工作的人員,須接受市房管局的動遷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者,發給《動遷工作證》。動遷人員在現場工作須攜帶《動遷工作證》。否則,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與其商談有關動遷事宜。
第六條 動遷人員應按《動遷工作證》規定期限、地點完成動遷任務,期滿應將《動遷工作證》繳回發證機關。如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動遷任務的,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驗審或延期手續。
第七條 被拆遷單位或個人,對持有《動遷工作證》的人員應予接待,并按國家有關征地拆遷房屋補償、人員安置的規定協商搬遷事宜,不得拒絕洽談。
第八條 建設用地單位與被拆遷單位或個人協商達成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共同簽訂書面協議。房屋產權補償協議書須經市房管局鑒證,拆遷房屋安置協議書和臨遷回遷安置協議書應經公證機關公證,方能生效。
第九條 建設用地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市房管局會同廣州市征用土地辦公室除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法規規定處理外,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扣發或吊銷《動遷工作證》,直接停發《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建設用地單位如遇被拆遷單位或個人拒絕征地或拒不洽談搬遷、補償安置事宜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序處理,或向廣州市房管局房屋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被拆遷單位或個人不得刁難、謾罵、毆打動遷工作人員,違者,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公布實施前,建設用地單位尚未或正在動遷工作的,應于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市房管局補辦領證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本規定第九條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有關《房屋授權委托書》、《動遷工作證》、《劃撥建設用地拆遷房屋安置協議書》,《劃撥建設用地拆遷房屋臨遷回遷安置協議書》和《劃撥建設用地拆遷房屋產權補償協議書》統一由市房管局印制。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建設用地征地安置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行為,提高審查報批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二、用地審批權限
第四條下列建設用地,依法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或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一)市、縣、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下同)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廣州、深圳、汕頭、湛江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需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之外,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屬于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三)征收土地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收基本農田,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上的,或征收土地70公頃以上的,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四)具體建設項目占用國有未利用地(在廣州、深圳市超過20公頃,在其他地級市超過5公頃)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立項的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以及跨地級以上市的項目占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屬于經國務院批準立項的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用地占用國有未利用土地的,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下列建設用地,依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
(一)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需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二)具體建設項目占用國有未利用地,在廣州、深圳市20公頃以下、在其他地級市5公頃以下。
(三)具體建設項目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辦理出讓、劃撥手續。
(四)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項目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建設用地。
第六條下列建設用地,依法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一)具體建設項目占用國有未利用地1公頃(含本數)以下。
(二)具體建設項目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辦理出讓、劃撥手續。
(三)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項目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建設用地。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建設的,按照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
三、用地審核內容
第八條建設用地審查,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建設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已對是否符合城鄉建設規劃提出審核意見。
(二)建設用地的選址是否符合合理用地和集約用地的原則。
(三)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方案是否落實可行,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政策。
(四)具體建設項目,是否按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了有關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五)項目的初步設計是否經合法批復。
(六)具體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用地定額指標。
(七)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八)土地權屬、位置、范圍、地類、面積是否清楚、準確,有關計算征地補償的基礎數據是否真實、可靠。
(九)建設項目是否壓覆重要礦床。
(十)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十一)具體建設項目涉及的有關部門(環保、規劃、消防等)的手續是否齊備。
(十二)涉及占用林地的,是否已經報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中涉及園地的,是否有縣(市、區)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十三)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是否已依法處理。
(十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否按規定舉行過聽證程序;對被征地群眾在聽證會上提出的合法要求,當地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已予以采納。
(十五)有關費用準備情況的說明。
(*)用地涉及的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政策。
第九條建設用地審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屬于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項所列內容由用地所在地的市或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提出審查結論意見。上述內容的審查結論性意見應在上報的用地請示中明確。
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查,并在用地報批時一并提出意見。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各地上報用地材料的審核工作,建立健全有關監管制度,及時通報存在問題。對明顯存在質量問題的報件,應退回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其進行復核。對出現多次退件或重復出現同一類問題的,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受理其建設用地報件。
四、用地報批程序
第十條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擬訂有關用地方案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及土地權屬單位的代表做細致的土地調查工作,確保有關基礎性數據和情況的真實、準確、可靠。
下列基礎性數據和情況由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下列辦法核定:
(一)用地面積嚴格按《建設用地勘測定界規程》的技術規定劃定用地范圍,樹立界樁后量算。
(二)地類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為依據核定并與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圖斑圖顯示的地類一致。如現狀調查時的地類與圖斑顯示的地類不相符,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作出書面說明。
(三)土地權屬以土地權屬證書和有關權屬的歷史資料為依據核定;土地現狀調查中發現土地權屬有爭議的,應先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裁決,并經法定程序確認權屬。
(四)用于計算征地補償標準的土地年產值,以同一區域同類土地鎮一級統計數據予以核定;如鎮級無統計,則采用縣級的統計數據。
地類調查結果涉及占用林地的,應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涉及園地的,應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出具審核證明。
第十一條建設用地審批分為分批次報批和單獨選址報批兩種方式。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集鎮、村莊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圈內),為實施城市、集鎮、村莊規劃而占用土地的,按分批次的方式上報。一個批次用地可以一塊或多塊土地同時打捆上報。圈內的用地要提供土地開發建設整體方案,有控制性規劃的,還應提供控制性規劃。分批次建設用地應提交具體規劃用途說明和具體建設項目名單,列明項目名稱、性質、規模和用地面積。各市、縣(市、區)政府應在本地區當年各項用地計劃指標內嚴格控制每年度用地報批批次。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圈外)的土地,或同時跨圈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和范圍內土地,按單獨選址方式報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獨立工礦用地,落實具體建設項目,按單獨選址方式進行報批。
第十二條分批次報批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程序如下:
(一)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施城市或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或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確定用地的范圍和數量后,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制作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
(二)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涉及農用地轉用時需要,下同)、《征收土地方案》(涉及征地時需要,下同)、《補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時需要,下同),并同時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要求提出審查意見一并于20個工作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舉行征地補償及安置方案聽證會,聽證會材料應隨用地申請材料一并上報。
(三)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的上述說明書、方案和審查意見由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逐級行文上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附報如下資料:
1.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和勘測定界圖;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刂茍D(“三圈圖”);
3.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權屬證書;
4.補充耕地位置圖(涉及占用耕地,下同);
5.征地補償費預存款到位的證明;
6.上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需報國務院審批的,由省政府審核后上報。
第十三條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的審查報批程序:
(一)建設用地單位持以下材料向用地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1.用地申請報告和建設用地申請表;
2.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3.所涉及相關部門出具的意見;
4.用地預審意見;
5.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和勘測定界圖;
6.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上述用地申請及有關材料審查后,擬訂《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以出讓方式供地的,應附草簽的出讓合同和地價評估報告)(以下稱“一書四方案”),并同時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要求提出審查意見,一并于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舉行征地補償及安置方案聽證會,聽證會材料應隨用地申請材料一并上報。
(三)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的用地申請由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逐級行文上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并附報如下附件:
1.“一書四方案”;
2.有關圖件資料:包括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權屬證書、補充耕地位置圖;
3.用地預審報告;
4.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5.有關部門的意見;
6.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是否壓覆重要礦床報告;
7.征地補償費預存款到位的證明。
(四)需報國務院審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
第十四條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的審查應當實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內部會審制度,并可根據實際需要采用集中開會審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具體供地方案時,需要局部調整已經批準的供地方案所確定的用地范圍或用地位置的,如符合現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涉及用地數量增加和多占用農用地的,可由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有關調整方案報原批準用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五、用地報批材料要求
第*條上報建設用地材料應逐步標準化和表格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設項目的用地申請表(原件)采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標準表格,由用地單位負責填報。如建設項目用地涉及相關部門的審核內容的,用地單位應持該表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由該部門在表中相應的欄目填寫意見和加蓋公章。
(二)“一書四方案”(原件)采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標準文本格式,所需填報的內容要求填寫完整、準確。
(三)有關圖件:
1.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原件):由具有勘界、測量技術資質的單位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程進行制作,其勘測定界圖采用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制的1∶2000或1∶1000、1∶500地形圖。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以及新建高速公路項目用地,其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由具有勘界能力的甲級測繪技術資質的單位制作。在勘界圖上,用紅線準確標出用地范圍界線,標明界點坐標并騎界加蓋上勘界測繪單位和用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章,同時要注明勘界成圖時間。
2.土地利用現狀圖:采用1∶10000最新近的整幅標準面積量算圖。圖斑顯示的地類要清楚、準確。用地范圍、位置用紅線標出,并注明制圖時間及加蓋公章。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規劃成果已備案的,只需提供用地所在位置的局部復印件(單獨選址報批用地時提交)。用地位置范圍用紅線在圖上標出。
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刂茍D(“三圈圖”):可采用經縮小的復印件(批次用地時提交)。用地位置范圍用紅線在圖上標出。
5.補充耕地位置范圍圖:采用1∶10000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圖斑圖復印件,標明所補充耕地的位置、范圍,并注明制圖時間。
6.調整規劃方案(原件):依法可以在用地報批時將調整規劃方案一并上報批準的,應該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標明調整建設用地的位置、范圍。
第十七條用地報批件所附文字表格和圖件應列目錄并按規定的順序裝訂整齊。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用地,向省報送請示文件和有關附件一式兩份。須報國務院批準的用地,向省報送請示文件和有關附件一式四份。
第十八條用地請示的格式應當規范,請示的內容表述應準確和齊全,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落實農用地轉用和耕地占用指標;
(二)用地的位置、面積、地類、權屬是否清楚、準確;
(三)耕地占補平衡是否落實,是否占用基本農田;
(四)征地補償安置是否符合法定標準;
(五)征地方案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否能保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否按規定舉行過聽證程序,被征地群眾在聽證會上提出的合法要求是否已為當地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采納;
(六)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措施是否可以有效落實;
(七)需要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有關費用是否已經籌措到位。
第十九條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所涉及的請示和批復行為,均由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文,但應注明“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行文。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的建設用地報件,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公文行文規范的;
(二)請示的內容表述不準確或不完整的;
(三)不符合本辦法列明的各項報批要求的。
六、時限要求
第二十一條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應實行服務承諾制,并對內部各辦事機構辦理審查業務作出明確時限要求。
第二十二條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用地申請之日起,于20個工作日內對用地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在收到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的審查意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或審批。
收到各級人民政府對建設用地的審核或審批意見后,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行文上報或批準。
批復建設用地之前需落實繳納有關規費的,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審核或審批文件后2個工作日內發出繳費通知,督促有關方面在限期內辦理完畢有關繳費的手費,并在收到繳費憑證后的3個工作日內發出用地批復。
第二十四條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建設用地報件后,如需補報有關用地附件或對有關問題作出補充說明,應在收件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下級土地行政部門提出。下級土地行政部門需要補報的附件或補充說明的材料應在3個工作日內補報,在限期內不補報又無正當理由的,報件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條建立建設用地審批和批后實施情況備案制度。
(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同級土地行政部門應在批準后15個工作日內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分批次批準使用的土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須將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情況列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10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