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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歸村民集體所有,農民享有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集體建設用地一般分為三類: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宅基地、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所占比例較小,集體建設用地主要指宅基地和鄉鎮企業建設用地?!锻恋毓芾矸ā返?3條規定,除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以外,所有建設都要使用國有土地,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必須經過國家征收轉化為國有土地方能使用。該法第63條規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除因破產、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外,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法律將集體建設用地用于建設保留在極其狹小的范圍內。隨著新型城鎮化的推行,大量的集體建設用地成為解決城鎮建設用地緊缺的必然選擇。政府在遵循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后,給以農民一定的補償,即可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永久地脫離農民集體。雖然2008年十七屆三中全會中央就提出要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縮小征地范圍,改革征地補償機制,按照同地同價的原則給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以合理的補償,但實踐中并沒有嚴格執行。國土部為解決城鄉建設用地雙擴張的局面,也推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意圖通過土地的綜合整治,將整理的土地復墾后等量置換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確保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實現保護耕地和保障城鎮建設用地供給的目標,但在執行中背離了初衷,侵犯了農民利益而處于清理階段。目前低價征收仍是集體建設用地利用的主要方式。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受到嚴格限制,集體建設用地產權不完整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被政府所掌控,忽略農民集體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對其產權的收益與處置權利。
1.以征收為主的利用方式,忽視農民的土地財產權。
首先,法律未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界定《土地管理法》第43條又模糊了土地征收的公益性,為政府擴大征收權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政府可以合法的濫用土地征收權,任意擴大征地范圍,為城鎮化發展提供建設用地,以致強征強拆等違法、違規現象層出不窮,侵害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其次,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集體建設用地產權不完整,弱化了農民集體處分和流轉土地的權利,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權基本集中在村委會,村長和村委會成員成為實際的所有者,致使土地征收中職務犯罪頻發,侵占、挪用、截留征地補償款的現象時有發生,農民無法抵制這些侵害。最后,土地征收補償機制不完善,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和協商機制,政府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對失地農民采取一次性的貨幣形式補償,農民沒有話語權。政府通過低征高賣所得的增值收益基本與農民無關,農民群體所得的征地補償費僅相當于土地征收之后增值收益的1/50,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權利被否定,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喪失。政府成為土地征收的最大受益者,不僅催生了土地財政,透支了未來的土地收益,更為嚴重的是農民集體基本被排除在土地增值的受益群體之外,忽視了農民的土地權利,導致政府、開發商和農民群體三方利益分享嚴重失衡,與農民的預期收益發生沖突,在利益訴求缺少救濟途徑的情形下,征地過程中的矛盾不斷激化。今年10月13日和14日發生于河南駐馬和昆明富有村的暴力沖突事件都源于征地拆遷事件,特別是富有村沖突出現致8人死亡的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極壞。
2.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違背了農民的意愿。
為克服集體土地征收的固有頑疾,創新集體建設用地的利用方式,推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提高了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效率,改善了農村面貌,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鎮建設用地供需矛盾。但在增減掛鉤過程中為了獲得更多的城鎮建設用地指標,擅自擴大試點范圍和掛鉤周轉指標規模,大規模開展拆村并居,強制村民搬遷,增減掛鉤變成了讓農民“上樓”的行動。實踐中對安置樓房的標準、樓層、樓間距等問題都沒規定,安置房的建設并沒有考慮農民生活的實際狀況,引起部分農民的不滿。農民宅基地轉化為城鎮建設用地的增值收益的絕大部分都歸屬于政府,跟農民無關。增減掛鉤并沒有突破城鄉二元化的土地格局,未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土地二元制所帶來的矛盾,農民的話語權有限,缺乏表達自己意見的意愿和機會,仍處于弱勢地位。2010年底國務院發文要求對增減掛鉤進行清理。農民集體在土地使用權流轉中享有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現行集體建設用地制度犧牲了農村和農民的利益。
(二)缺乏科學的建設用地規劃,土地利用效率低
在城鎮化過程中,由于法律對集體土地流轉的限制,加之相關制度的缺失,出現城鎮和農村建設用地同時擴張,耕地面枳不斷減少,導致建設用地緊張與浪費并存的局面。
1.規劃的缺失,使集體建設用地利用粗放。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沒有規劃或者對規劃執行不力,導致農房建設無序,布局分散零亂,農村居民點呈條狀分布且以庭院式結構為主。缺乏必要的監督和指導,亂圈亂占宅基地的現象時有發生,一戶多宅現象普遍存在,難以治理。農村建設用地基本處于自發狀態、缺乏有效的約束與管理機制,布局散、用地亂、環境差是當前農村建設用地的顯著特點。規劃、土地、城管等部門在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中工作有交叉,政出多門,形成管理漏洞,存在一定的“扯皮”現象。大部分農村地區的集體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實際上處于放任自流的狀態,造成無序管理的局面。
2.集體建設用地利用率低,閑置或低效利用問題突出。
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大量農村人口轉移到城市,原宅基地被閑置或廢棄。另有大量兩棲居民的存在,因宅基地無償取得且缺失監督和制約,回村又重選址建房,原有的宅基地閑置,出現一戶多宅的現象,同時在城鎮也擠占建設用地,出現了城市和農村兩頭擠占耕地的現象,導致農村建設用地的增加和耕地的減少,農村空閑住宅達到10%至15%。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自由轉讓、抵押和出租,宅基地的交換價值不能實現,大量閑置宅基地不能盤活利用,降低了農村土地的利用效率。雖有一戶一宅的規定,但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重新選址和進城的村民都保留宅基地,由于缺乏積極的土地回收、復墾機制,宅基地退出機制不健全,各地農村均存在人均建設用地超標、空心村、用地粗放的問題。農村人口在減少,但農村居民點面積卻有增無減,出現大量的閑置用地,閑置規模相當于現有城鎮用地的1/4到1/3,進城人口占用的宅基地并沒有退出。既增加了城市建設用地的緊張狀態,又在農村形成事實上的耕地緊缺與宅基地浪費并存的局面。
(三)集體建設用地自發流轉無序,沖擊了國家土地制度和土地交易市場
法律限制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集體土地的價值難以體現,隨著城鎮建設用地的需求越來越大,集體建設用地的價值逐漸凸顯,為集體建設用地交易提供了機會。由于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空白和流轉成本低,潛在收益導致集體建設用地隱形交易市場大量存在。集體建設用地突破了原有的使用范圍,通過私下交易進行自發流轉,從自建自用轉變為出租、抵押、轉讓、入股等方式進行流轉。農民個人非法占用集體土地建小產權房和私下轉讓宅基地,導致不受法律保護的小產權房大量地存在,并且蓬勃發展,屢禁不止,如北京的“畫家村”、深圳的“城中村”等;農村集體將集體土地使用權進入地下交易市場,通過聯營、股份制、出售、出租等各種形式變相轉讓土地使用權;而政府也鼓勵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工業園區,大力招商引資以加快經濟的發展,這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背離。但在利益的驅使下人們大肆進行“灰色”交易,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頻繁地進入“黑市”流轉,給土地法律制度帶來重大挑戰,導致集體建設用地隱形市場活躍,沖擊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有效實施和國有土地交易市場,造成土地利用混亂和交易秩序混亂。缺少法律的保護和制約,易引發糾紛,給流轉雙方交易安全帶來隱患,也不利于保證交易安全。但法律限制了集體土地的流轉,禁止集體土地入市,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能和處置權能得不到有效保障,阻塞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渠道。
三、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利用的對策
弱化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實現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制度,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通過統一的土地市場實現對集體建設用地資源配置的優化。
(一)科學制定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規劃,促進農村建設用地合理布局
1.完善土地利用規劃,堅持以規劃控制為前提。
加強土地規劃用途管制,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村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莊整治規劃,發揮土地利用規劃的調控功能。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要求,加大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嚴格劃定農村居民點,合理確定宅基地數量、布局和用地規模,引導農村居民點由零亂分散變為集中有序、促進自然村落適度撤并,穩步推進居住點向小城鎮、中心村集中,禁止散點建房,確保農民新建住宅按照規劃、計劃使用土地。重新開發和利用廢棄、閑置的土地,推行占一補一工程,拆除廢棄房屋,杜絕一戶多宅情況的發生,逐步清理空心村。統籌生產生活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村莊環境的整治,整治村容村貌,突出鄉村特色,實現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的有效整合與規范,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實施。目前農村建設用地有2.84億畝,承載著7.4億人,而城鎮建成區面積只有5700萬畝,卻承載著5.7億人,農村人均占用建設用地是城市人口的3.8倍。充分挖掘集體建設用地的潛力,對集體建設用地進行規劃和整合,可以避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無序和混亂流轉,實行土地利用規劃法制化,節約大量的集體建設用地。
2.嚴格執行宅基地使用權面積標準,建立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
可效仿??谑小掇r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建立宅基地使用權收回、退回和置換機制,采取經濟措施對退出宅基地的農戶給予補償和獎勵,引導和規范農村閑置宅基地的合理流轉,對地上農房依法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對積極復墾宅基地的農戶給以土地復墾、整理補助費,以解決一戶多宅、超標準占地等問題。推進村鎮規劃的實施和空閑宅基地的盤活和復墾,提高農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嚴格執行宅基地使用權面積標準,引導農民依法按程序申請和使用宅基地,在面積標準范圍內,農民無償使用,對超出標準的部分實行有償使用,其有償使用價格由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堅持一戶一宅和面積限制的原則,賦予農民對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完整的權能,允許出租、抵押、轉讓、置換、繼承等方式流轉宅基地,促進宅基地的商品化。農民一旦將宅基地流轉,不能再無償從集體取得宅基地,只能依轉讓、出租的方式取得宅基地,對于一戶多宅和面積超標的農民住宅,征收宅基地使用費,每年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多宅或超標部分的宅基地使用費。弱化宅基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將農民的社會保障與宅基地分離,實現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減少農民對土地的依賴。賦予宅基地使用權人繼承人合法的繼承權,給予不符合條件的繼承人適當的經濟補償,將宅基地使用權收回。
(二)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1.對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
賦予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權能,修改土地管理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完善。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和農村房屋的確權登記發證制度。成立專門的登記機構,開展集體所有權和使用權確權登記,在確權的基礎上,頒發具有法律效力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享有與國有土地同等的權利。通過產權制度保障集體土地同權參與城市開發。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集體土地流轉管理的基礎,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提供條件,切實保障農民長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2.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打破政府對建設用地市場的壟斷。
首先,完善相關土地制度,明確土地市場準入條件。凡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集體土地,在實施“占補平衡”后均可申請建設用地流轉;建立集體建設用地地價評估和基準地價制度,制定集體土地收益分配機制,在國家、集體和農民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國家以征收土地增值稅等形式參與收益分配,杜絕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確保農民在土地上的各項權益,是土地流轉收益的主要獲得者,分享城鎮化的成果。規范流轉使隱形的市場走向公開化,結束集體建設用地大量非法流轉的局面,實現土地的市場價值,利于政府對土地市場的監督和調控。其次,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因建設用地具有較強的不可逆性,要嚴控制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通過土地整治,將宅基地和建設用地整理所節約的土地復墾為耕地,在保證耕地總面積和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變的前提下,實現耕地空間位置的置換,直接入市以滿足城市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最后,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打破政府對建設用地一級市場的完全壟斷,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優化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參考國有建設用地市場建立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和流轉制度,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原則、條件、形式和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抑制愈演愈烈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隱形流轉市場,真正實現統籌城鄉發展和建設用地市場一體化建設。南海土地股份制和成都峻龍工業港都是成功的流轉案例,最大限度的發揮集體土地的價值,將土地的收益留在了集體內部。隨著新型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建設用地市場需求巨大,出現了大量的非法流轉現象,不僅與現行法律相沖突,還侵害集體的利益,破壞土地交易市場。法律的限制導致集體建設用地產權關系的缺陷,造成農村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的不合理,侵犯了集體土地財產權。改變集體建設用地非法、無序的流轉現象,充分發揮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效能是我國面臨的一個緊迫的法律課題。放開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規范集體土地市場化運作,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以規范的方式轉讓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符合用途控制和規劃的前提下賦予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享有同等權益,是解決集體建設用地問題的根本出路。
作者:孔令仙 單位:安徽經濟管理干部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