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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患糾紛的方式范文1
關鍵詞:醫患糾紛 溝通 預防機制
【中圖分類號】R-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1879(2012)12-0451-01
1 常見的醫患糾紛
我國自上世紀八十年代至今,醫患糾紛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1]:第一階段從80年代初到1987年。這一時期醫患關系相對平穩,醫患間的社會性沖突和對立尚不明顯;第二階段從1987年到1998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出臺,我國醫療事故的處理開始走向法制化,各種醫療法律問題和醫療事故逐漸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這一階段醫患關系由平穩走向激化;第三階段從1999年至今。這是醫患全面沖突以及醫患關系調整全面走向法制化的時期。目前,醫患糾紛及醫療改革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醫患糾紛數量急劇上升,其所引發的社會矛盾也日益突出。
1.1 發生醫患糾紛的最多的科室。相關報道對醫患糾紛鑒定資料進行了綜合分析,結果顯示:醫患糾紛呈現日益增多的趨勢,市級醫院產生的醫患糾紛最多,其次是區縣級醫院。省、市醫學會鑒定的669例醫患糾紛主要涉及外科、內科、婦產科和兒科4個科室。其中外科科室一共發生383例,占到了總數的57.2%;其次為婦產科,發生146例,占21.8%。(表1)。
表1 醫患糾紛在三級醫院的科室分布情況
科室外科內科婦產科兒科人數38311614624比例(100%)57.317.321.83.61.2 發生醫患糾紛的常見原因。對于目前存在的醫患糾紛,人們多從醫院、患者、社會及法律因素等方面分析,如院方因素[2]。如果我們從宏觀上對醫患糾紛的成因做更深一步的探究,或許可以發現醫患糾紛與其他社會問題一樣,只是我國目前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大背景下整個社會紛爭中的一個方面,醫院在事業單位體制下面對的市場壓力;患者以商業服務的準則對醫療服務的衡量;醫療保障制度和衛生體制改革的影響;市場經濟改革以來信用危機的加深;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與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的矛盾等,提示我們要從社會的高度來認識和應對目前的醫患糾紛問題。
2 醫患糾紛的處理辦法及預防機制
2.1 現行的處理辦法。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3]:“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笨梢?,我國現行的醫患糾紛解決機制主要有以下三種:
2.1.1 工會協商解決。在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或其家屬首先要采取的就是這種維權手段,因為這種方式程序簡單,處理起來速度快,而且一旦達成協議,醫療機構賠償款的給付也會非常迅速。但是這種方式也存在著一些問題:由于醫患雙方處在當事人的地位,易造成對立局面,并且在關于糾紛性質,賠償數額上存在分歧,難以達成一致。由于醫院服務的對象是患者,當醫患發生糾紛時,工會應積極協調解決。工會應協同醫院醫務科、臨床科室、患者等多方,認真、詳細了解事情的經過,判斷糾紛產生的原因級根源,后積極協調糾紛的雙方,達到協商解決的目的。
2.1.2 醫政機構解決。就是通過醫院的上級主管部門來解決。其前提條件是“確定為醫療事故”,并實行“雙方是否為醫療事故自愿原則”。少部分可以直接進行行政判定,大多數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并且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可進行行政調解。此方式難免存在包庇之嫌,使鑒定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受到質疑,讓患者感到醫政機構處理有失偏頗,處理結果也較差。
2.1.3 民事訴訟解決。這是最終的解決方式,有嚴格的程序和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實施,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4]。但由于醫學本身的特殊性,相關法律法規不是很健全,法律資源相對稀缺,在審理過程中也不得不依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難以做到完全的讓醫患雙方滿意,且訴訟程序復雜,耗時長,占用資源大,同時損害醫患雙方利益,所以也不理想。
2.2 預防機制。第三方調解機制,即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這是目前美國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模式。ADR是一種通過協商、調解、仲裁來解決醫患糾紛的新模式。作為一個第三方調解機構,無官方身份,不隸屬于任何衛生行政部門以及醫療機構,也不屬于民間團體,其人員由已經退休的醫生、律師、警察、法官等人員組成,與醫患雙方無隸屬關系以及利益牽扯,辦公費用由當地財政統一供給,可以保證在調解時的公正中立性和專業性。作為一個醫患雙方平等對話的平臺,消除了醫患雙方的對抗心理,既有利于取得患方的信任,也有利于維護醫方的利益,化解醫患之間的矛盾。
第三方機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將醫患糾紛防患于未然,將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事態的擴大,同時在調解時將發現的問題向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反饋,使其加強管理,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并可靈活處理各方事宜,將損失降到最低,同時保護醫患雙方的利益。且服務免費,能在最大程度上將醫療衛生資源作用于普通群眾身上,更好的促進社會和諧。
3 總結
為緩和我國醫患矛盾糾紛的現狀,要積極發展第三方調節機制及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本著事前預防、事中調解、事后協商的理念,將損失降到最低。減少醫患糾紛的發生,要改善醫患關系,促使社會和諧發展,這需要醫患雙方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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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患糾紛的方式范文2
〔關鍵詞〕醫患關系;不和諧現象;原因;對策
近年來,醫患沖突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醫患之間因沖突發生人員傷亡的事件時有發生,醫患矛盾已經受到了社會各界越來越多的關注。為了進一步了解醫患關系不和諧的原因,本研究在目前社會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研究,找出解決醫患矛盾的具體措施,現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回顧性分析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我院出現的154例醫患矛盾糾紛案例,其中患者男83例,女71例。醫保57例,自費63例,公費34例。涉及到醫療糾紛中的醫務人員中主治醫師93例,護士人員31例,服務人員30例。此外,具體的科室糾紛中,內科83例,外科71例。
1.2方法
對154例醫療糾紛案例進行回顧性分析,包括醫院自身因素導致的醫患矛盾糾紛情況,患者自身因素導致的醫患矛盾糾紛,解決醫患矛盾糾紛的措施。
2結果
2.1醫院自身因素導致的醫患矛盾糾紛
在各種因素中,醫療服務質量所占比最高,醫療水平位居第2,見表1。
2.2患者自身因素導致的醫患矛盾糾紛
患者自身因素中,缺乏理性思考是導致醫患矛盾糾紛的主要原因,另外,醫療知識的缺乏、自身素質素養、對醫院收費不滿以及對醫院管理不滿都是影響醫患關系和諧的重要因素,見表2。
2.3解決醫患矛盾糾紛的措施
在所有的解決措施中,認為協商解決、矛盾糾紛調解、法律程序解決是最有效的措施,見表3。
3討論
醫療糾紛的出現,影響了醫患之間的和諧關系,對于醫療糾紛必須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時進行處理,防止醫療糾紛帶來的財產損失以及人員傷亡[1-2]。近年來頻繁出現的醫療糾紛事件使醫療糾紛成為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顯得至關重要[3-4]。本研究結果顯示,在導致醫患關系不和諧、引發醫患糾紛的眾多因素中,醫療服務質量是醫院所致醫患關系緊張糾紛出現的原因中比例最大的。這說明醫院要重視自身的醫療服務質量的提高,醫務人員對患者的服務態度要好,努力將醫院的醫療服務質量提升上去,提高醫院自身的形象。另外,在患者自身導致的醫患糾紛中,缺乏理性,過于沖動是導致醫療糾紛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這表明醫患雙方關系不和諧因素中,患者的不理性容易導致醫療糾紛的出現?;颊邔τ卺t院有關收費、管理也是導致醫療糾紛出現的重要因素,因此,醫院應該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在處理不和諧的醫患關系或者醫療糾紛時大部分的患者愿意采取理性思考、冷靜協商的處理措施,另外比較重要的處理措施是調解矛盾和走法律程序。多數患者都愿意采取協商的處理方式,這表明醫院在有關管理制度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多數患者都希望以最低的代價解決問題。根據上述的研究結果,可以總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預防醫患矛盾出現的措施:(1)醫院要注重自身服務質量的提高,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培訓力度,讓醫務人員,尤其是護士人員掌握各種業務技能,提高服務質量[5]。(2)醫院的管理水平也需要提高,從上述結果中可以得到,醫院的管理水平是影響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因素,因此醫院方面必須不斷建立和完善各種規章制度,建立有效的工作人員考核制度,規范醫院收費程序等,從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讓患者以及患者家屬信任醫院[6]。(3)患者在治療時出現意外狀況,患者及其家屬應該保持應有的冷靜,不能采取暴力的解決措施去解決問題,這樣只會讓結果更加糟糕。同時,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逐漸培養綜合素質,提高自身修養。(4)醫患雙方處理醫療糾紛時要實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平處理。如果是醫院方面的問題,那么醫院方面就應該坦誠面對,向患者及其家屬做出應有的道歉,并妥善處理好后續有關問題。如果是患者方面出現的錯誤,那么患者應當認識到自身的問題,不能無理取鬧。(5)處理醫療糾紛問題要引入人民調解機制。人民調節機制是解決各種糾紛的有效方法,應當充分利用到醫療糾紛的處理中。人民調解機制要確保公信力,樹立權威性及專業性,應該保護好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在維護醫療單位良好秩序方面發揮出積極的作用[6]。當然,也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解決辦法,國外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比較成熟,在處理醫療糾紛時經驗豐富,應當借鑒其先進的處理經驗。綜上所述,導致醫患關系不和諧,甚至出現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是醫療服務質量和缺乏理性,此外醫院管理水平以及缺乏醫療知識也是造成不和諧醫患關系出現的原因。所以,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采取有效的解決措施,及時解決醫患之間的矛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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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患糾紛的方式范文3
一、醫療糾紛的成因
醫療糾紛中的侵權損害糾紛無法合理解決,一方面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阻礙了共享理念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影響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換言之,在面對我國醫療糾紛日益增加,醫療糾紛性質呈現多樣化和復雜化等問題的時候,現有的醫療糾紛的相關問題需要得到進一步迅速有效的解決。而我國醫療糾紛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矛盾調處能力的不足,都影響著我國醫療糾紛問題的解決。論其成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醫方因素。1.醫院管理缺陷。醫療質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達不到完整落實,主要表現為醫護人員有時不能夠嚴格執行醫療護理常規、不及時記錄醫療文書或對醫療文書進行任意涂改,行為流程不夠清晰規范,或不重視醫療質量控制等。2.醫療保障體制不健全。目前,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相對其他國家較為落后,2002年9月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管理條例》在社會發展過快的今天,顯然不能完全滿足當今社會對于醫療糾紛事故的需要。其次,醫院在醫療過程中的支出和運行費用主要靠醫療服務收費解決。商業化、市場化傾向過于明顯,導致患者承擔的醫療費用較高,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等現象在此過程中以不同程度存在著,致使社會公民對醫療衛生行業滿意度呈下降趨勢、對醫生的信任程度也大幅降低。3.少數醫務人員責任感缺失。有的醫療機構中部分醫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中的工作態度過于懶散,對就診患者缺乏耐心、懶于解釋病情或病情交代不清,甚至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和常規操作流程,錯誤實施醫療行為或擅離職守、延誤搶救等。極少數醫務人員技術水平不高且臨床經驗不足、技術操作不熟練卻又過于自信,導致患者對治療過程不滿等不良影響。4.醫療衛生服務質量不高。主要體現在各級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服務水平參差不齊。尤其對于剛進入社會,社會經驗尤為不足的大學生來說,心態不夠沉穩,容易與患者或其家屬產生沖突,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醫療糾紛。有些醫務人員因缺乏與患者溝通的能力和技巧,常常忽視了患者對于病情的知情權和隱私權等患者合法擁有的權利,并因此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二)患方因素。1.醫療期待過高?;颊咭蛉狈︶t學常識,常常對醫療效果期望過高,甚至直接把醫生當成救命稻草,將治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醫院身上,從而忽視了我國醫療技術水平的局限性以及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2.信任度偏低。醫療服務行業的市場化使其趨利性被進一步放大,導致一部分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信任度明顯降低,加之近年來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患者有時會要求參與到整個醫療診治過程中,了解其中的每一個細節,甚至要求將整個治療過程錄制下來,使醫務人員始終在高度緊張的情緒下實施醫療行為,這樣也極易發生醫患沖突。3.其他目的。有些患者會對醫生提出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屬在治療過程中存在的焦慮,緊張等情緒因素都是引起醫療糾紛的潛在原因。此外,尚不能排除所謂職業醫鬧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因素。1.人們法制觀念較為薄弱?,F行醫療糾紛不能得到恰當的解決,在各類醫患糾紛解決中經常存在著一鬧則靈的情況,有時執法機關在干預、協助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法制意識不強,不能對患者或醫療結構達到強有力的震懾效果,基于維護社會穩定等固有觀念的限制,對醫患糾紛事件的處理瞻前顧后,不能及時對過錯方進行處罰或警告。因此有關法律在這個時候就不能得到完整的體現。此時,推動共享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2.資訊網絡等媒體誤導。新聞工作者對于醫療糾紛事件的報道,一般都是為了博得各大新聞的頭條版面而不能對有關醫療糾紛事件的真實情況進行準確并客觀地把握。經常會為了追求新聞效應,對具體醫療糾紛事件進行缺乏客觀評價的報道,且加入自己的主觀判斷,對大眾造成一定程度的誤導,更加激發了醫患雙方矛盾的產生,引起醫療糾紛。
二、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借鑒
世界上主要的國家和地區,例如美國、德國、墨西哥等的新近趨向是通過非訴訟糾紛解決方法ADR(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 模式來解決日漸增多的各種醫療糾紛。美國的醫療侵權糾紛訴訟在歷史上一共歷經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20年開始,司法實踐中有明確的規定,在醫療糾紛過程中要由醫院來承擔整個案件中的具體舉證責任,要求醫院對于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第二階段則是從1960年開始,這個時代的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漸漸開始覺醒,維權意識日漸增強。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常常會要求醫院增加賠償金額,具體數額則是根據患者機體損害程度、對未來職業和生活的影響等情況而定。第三階段是從1980年起,這個時候正處于保險業快速發展的時期。美國醫師協會便和各保險公司合作,想要通過這種方式來減少侵權訴訟發生的數量,并規定了賠償金的封頂限額。
德國自1970年起,德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的數量迅速增加。緊接著,德國各地的醫師協會便設立了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程序停所和鑒定委員會。目前德國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機構包含4個調停所和5個鑒定委員會。調停所的主要功能在于是在裁判外處理醫務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鑒定委員會的作用則是對醫生的整個治療過程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而在啟動程序上則是由醫患雙方主要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調停所進行介入審查并且采用相關證明文件,告知鑒定事項等。
仲裁作為ADR的一種解決機制,是指當事人合意將爭議或者糾紛提交第三人居中作出裁決,彼此承擔由此而確定的責任并自覺履行,使糾紛得以解決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在解決醫療糾紛案件的各種ADR方式里,仲裁以其獨立性、快捷性、專業性以及一裁終局性,倍受世界主要國家的青睞。各國的實踐經驗表明,當前社會中,仲裁已經逐漸成為解決各國醫療糾紛案件最重要的非訴解決機制之一。反觀我國,雖然許多學者在其撰寫的文章中論證了在我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我國現階段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有三種機制:協商解決,訴訟解決和行政調解。針對我國現階段的醫療發展狀況而言,該三種機制各有利弊,下面逐一介紹:
(一)協商調解。該種方法確實有諸多優點。對于醫院來說,有利于保護其聲譽,避免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但有利必有弊。我國協商調解的弊端在于該解決方式沒有完全考慮到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知識的理解程度。大多數國民,對于醫療后果都缺乏精準的判斷,且患方在調解時一般都處于情緒激動的狀態,在溝通過程中有可能會對醫務人員做出過激行為,干擾到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到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使醫院迫于無奈答應患者不合理的請求。因此患方和醫方之間也很難進行有效的溝通,達成一致的解決意見。我國協商調解并沒有強制執行力,因此對醫療糾紛的解決造成了很大的阻礙。
(二)訴訟解決。訴訟作為美國、德國的重要解決機制之一,也是我國維護國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強有力的防線,許多患者都會優先選擇以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期望法律會帶給他們合理并令人滿意的訴訟判決。但是,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上看,真正能作出讓患者和醫方都滿意的訴訟判決少之又少。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很難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和醫院提供的證據進行精準的事實判斷。另一方面則是我國訴訟一般采取兩審終審制度,訴訟時間較長,費用較高,不利于高效率地解決患者的醫療糾紛問題。
(三)行政調解。美國和德國也有相類似的解決機制。相對于我國來說,行政調解中的行政機關一般是衛生行政部門。但由于我國目前有兒子出事找爹理論的特殊關系,一般而言衛生行政部門很可能會和院方站在一條戰線上,這樣患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維護,因此就會違反我國公權力的行使是為了保護國民私權利不受侵害的理念。因此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的中立性在糾紛解決過程中一直備受質疑。故很少有患者會選擇行政調解來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令行政調解的設立如同虛設。
四、建立醫療糾紛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目前我國在建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時,何種方式能夠高效地解決糾紛,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們分析了美國、德國等西方國家,大部分是建立仲裁制度,對仲裁制度筆者是持肯定的態度,雖然在我國學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筆者看來,建立糾紛仲裁有其獨特的優越性。
(一)對糾紛仲裁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見。醫療糾紛仲裁機制的設立,學界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我國醫療衛生機構是靠政府實行相應補貼并嚴格限制其服務價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機構,并不是通常含義上的利益經營者,因此醫患關系應由我國行政法調整。故醫療糾紛不能通過仲裁方式進行解決。不過學界中大部分學者并不贊同這樣的說法,他們覺得醫患雙方之間產生的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即醫生和患者之間在醫療過程中產生的,包括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及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這兩類糾紛均屬于當事人可自由處分的具有財產性的事項。從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來看,糾紛是否有可仲裁性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所提交仲裁的醫療糾紛必須是民事經濟糾紛;二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應該平等;三是需仲裁的事項為當事人有權利處分的民事實體權利。因此,醫療糾紛完全可以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
(二)仲裁解決糾紛的優越性。根據德國、墨西哥等國家的經驗,醫療糾紛的仲裁制度在這方面有著明顯的優勢:首先,仲裁解決機制比協商調解更具有權威性;比訴訟更具有快捷性、專業性和高效性;比行政調解更具有可靠性、公正性。其次,醫療糾紛仲裁機制可以與其他解決機制一起,共同形成多元化解決機制,形成集和解、調解、訴訟及仲裁等多位一體的解決格局,滿足不同患者的需求,通過更高效的方式保護患者及醫方的利益。
(三)從財產性角度建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對于為何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我們要對醫療糾紛本身的性質進行分析。首先,醫療糾紛主要包含了醫療人身侵權糾紛與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兩種不同的類型。因醫療人身侵權糾紛案件損害的是患者的健康權和生命權,與患者人身具有密切聯系,因此不能被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之內。但因為醫療行為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權與生命權的同時會發生一系列醫療損害賠償問題,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因其具有財產性的內容,故將其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內是被認可的。
(四)醫患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對于醫患雙方主體地位是否平等,學界看法存在著分歧。部分學者認為,醫療關系中雙方主體地位并不平等。在服務對象的選擇上,醫院總是處于一個被動的位置;而另一種觀點表示,醫療機構服務的收費無論是直接來自患者還是由國家財政撥付均不影響醫患之間存在平等交換關系的判斷。筆者認為,誠然醫患雙方在社會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其平等性與否取決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平等交換的法律關系?;颊呷绻麑τ卺t院的醫療服務不滿意,可以對醫生的治療方案予以否決,或者選擇更換其他醫院,醫生與患者之間形成的是服務與被服務的法律關系,因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是平等主體之間可自由處分的財產性權益糾紛,因此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產生的問題。
(五)對醫療糾紛設立的仲裁程序的建議。在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醫患雙方在自行協商不成的情形下,如果雙方能自愿將產生的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處理,則可按照下列仲裁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醫療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通知被訴方,并組成仲裁庭。3.案件審理。仲裁庭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當先進行協商調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則下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4.仲裁的執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當敗訴方在不主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形下,勝訴方可以請求法院對敗訴方強制執行。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能夠體現仲裁裁決的權威性。且在保證實現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能夠保證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順利發展。
解決醫患糾紛的方式范文4
醫院一直以來都承載著救死扶傷的重任,但是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醫德”已經成為醫院面臨的嚴重問題,醫院與患者之間正在發生著一場信任危機。醫患糾紛中的焦點是醫療事故、醫療過錯、醫療暴力等現象,造成誠信的缺失,醫患關系處于劍拔弩張的程度。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有75%左右的醫院存在醫患沖突,甚至出現過辱罵、威脅和毆打現象。醫院被訴至法院的案件已經屢見不鮮,為避免和緩解這種危機的蔓延,實現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在法律層面探討醫患糾紛解決機制有著現實意義。
醫患糾紛中呈現的主要法律問題
1.醫患糾紛解決機制的立法不夠完善
國家為了緩和醫患糾紛,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與醫患糾紛處理實務》《侵權責任法》《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 (以下簡稱《調解法》)等法律法規。但上述法規還不能形成有效的解決體系,主要是因為法律規定內部的矛盾所致。根據《條例》相關規定,損害賠償的前提是院方的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產生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的雙線運作怪圈。為厘清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的,國家新出臺的《侵權責任法》明確了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但內容十分簡單,操作起來不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稐l例》中對病歷資料的復制、封存等程序缺乏系統的規定,導致醫患雙方在缺少第三方監督的情況下,對病歷的真實性具有爭議性;對病歷保密程度例如接觸涉案病歷的第三方人員是否有權利進行病歷的啟封沒有具體規定,并且規定不能復印和復制主觀性病歷資料。在僅有法律條文框架的情況下,法律途徑解決醫患糾紛具有周期長、不確定等特點。
2.醫患糾紛中關于證據獲取和舉證責任問題
醫患糾紛的主要證據來源是病歷。病歷資料記錄了患者病情變化與醫務人員診療過程,是醫療事故糾紛中最有效的證據資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不允許復印患者進行手術、特殊檢查、患者知情情況及近親屬簽字的醫學文書資料等主觀性病歷資料。醫療病歷主要是由醫療單位保管,醫療機構在提供不利病歷時常采取拖延、袒護的態度,甚至擅自涂改病歷。其次,鑒定結論的可信度在證據效力中受到質疑。在醫療糾紛事故中,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主要證據是醫療鑒定結論。但是令人遺憾的是醫療事故很多在實質上仍然是對自身行為的鑒定,在程序上、規范上達不到行為健康的狀態。另外,醫療機構人員大部分隸屬于行政事業編制,在醫學系統內部對于本系統人員的行為上采用隱蔽的袒護,互相給彼此“撐面子”。醫療機構這樣的鑒定體制導致患者對于鑒定結果的質疑,在質證環節鑒定人的不能按照規定出庭成為質證的一大難題,違背訴訟法中程序正當的價值理念和法律公正原則。
醫患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規定,促進了醫患之間責任的公平分配。因為在傳統觀念中,醫生的專業知識水平都高于患者,患者僅就損害事實和就醫事實進行舉證。舉證責任的倒置不利于醫生發揮主觀能動性,不利于醫學的進步,也無端增加了患者的經濟負擔,醫院的某些灰色收入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掩護下,竟成為光明正大的檢查項目,成為醫患關系的不穩定的隱患。
3.醫患糾紛的法律解決機制過于單一
由于我國醫院本身的性質和醫療事故的特點,目前在法律上的醫患糾紛解決渠道還不夠多元化,救濟的渠道過于單一。醫患糾紛解決機制主要有自行協商途徑、行政調解途徑、訴訟程序途徑。醫患糾紛的雙方是在矛盾激化的情況下進行協商,很難達成對于彼此都滿意的方案,而且對于院方的落實也容易變成口頭承諾。行政調解的過程最容易產生的問題是公信力不足,當事人質疑的情緒影響了調解處理過程的公信力與權威性。醫患糾紛走入訴訟程序后,成本較高、效率低下,執行困難,成為患者維權的絆腳石。
醫患糾紛出現的原因
1.患者方的原因
醫療信息傳播的日益廣泛,促進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利的發展,患者不再僅僅處于被動接受治療的角色,而迫切希望參加到與自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治療方案制定和實施過程中?;颊咴卺t療過程中缺乏對病情的客觀認識,將醫院視為其救命的稻草,當醫院的診療方案和診療效果與期望值有偏差時,會對醫院產生抱怨、懷疑等不良情緒?;颊咴谠\療過程中對醫院要求人性尊重的愿望提高,醫院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的冷漠、缺乏醫德、差別服務會成為醫患糾紛的一大導火索。
2.院方的原因
大部分醫院處于技術優勢的地位,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為避免引起醫療事故,會讓患者接受大量的醫學檢查,而當治療結果達不到患者滿意程度時,這就為醫患糾紛埋下了隱性矛盾;醫務人員對患者知情同意權的理解有偏差,認為患者缺乏醫學知識,不具有參與醫生診療方案過程的能力,當出現醫療偏差時,患者的質疑在所難免;醫院在醫德、醫風方面不到位,部分醫務人員服務態度差、語氣冷漠、缺乏與患者的溝通與人文關懷,忽略患者權益及心理需求。另外,有些醫院在實行一卡通后,患者需要大費周折的才能知悉醫療費用,提高醫療效率與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產生了矛盾。
3.醫療系統機制及社會方面原因
首先,我國的醫療體制的改革還走在實踐摸索的路上,國家對醫院實行差額撥款,醫院具有了市場化經營的特征,造成患者就醫成本的激增;其次,我國社會醫保制度還不夠完善,人們的保險意識還沒有得到大量的釋放,缺乏多維保險機制的意識。作為無冕之王的媒體報道加深了醫患糾紛的矛盾色彩,通過大肆渲染之后的醫患糾紛會引起社會的不滿與質疑,成為醫患糾紛的惡化助推劑。
醫患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律思考
1.完善醫患體系的配套法律規定,保證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醫療機構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首先,筆者建議立法者應進一步細化《侵權責任法》《條例》等對于醫患糾紛的處理規則和法律適用規定,嚴格界定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制定公平合理的賠償標準。完善醫患糾紛中的鑒定制度,適用現行的侵權責任法遠遠不夠,應該制定好醫患糾紛關系的專門法律,強化司法實踐中醫學鑒定的、、互相包庇的責任承擔,完善醫療自身體系中的病案管理制度,制定嚴格的檔案管理程序。其次,建立醫患糾紛處理報告制度和跟蹤記錄制度,在醫患糾紛中建立專業的陪審員制度,從整體上完善醫患糾紛處理的法律程序。再次,建立醫患糾紛的預防體制,醫療事業具有公益性,在市場化利益的驅使下,應該著重抓醫德醫風建設,增強醫務人員的安全服務業意識。最后,將醫療執業保險制度與社會醫療保險相銜接,建立和完善醫患溝通制度,妥善受理患者投訴,和諧醫患關系。
2.發揮第三方調解干預機制的功能
在醫患糾紛中,醫療過錯的比例要遠高于醫療事故,醫務人員的服務不到位和與患者缺乏溝通是醫患糾紛產生的重要原因。在自行協商未果的情形下,可以向第三方請求調解,一方面節約了訴訟資源,一方面對于醫院工作正常進展和患者都有益處。筆者建議推動發揮醫療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增強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加大調解覆蓋面。例如,我國上海市做出了實踐性嘗試,頒布了《關于開展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主要發揮醫療調解機構的功能。第三方機制具有中立性,能夠將小型醫患糾紛化干戈為玉帛,促進醫患和諧,且提高了辦事效率,是值的借鑒與思考的解決途徑。
3.引入非訴訟機制,與訴訟機制協調發展
訴訟并非是解決醫患矛盾的唯一最佳途徑,建立ADR非訴機制早已得到了各方立法的認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要求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進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協調和全面發展,做好訴訟與非訴訟渠道的相互銜接。在自行和解、調解之外,仲裁制度是一種非常優秀的非訴訟制度。這主要是有仲裁制度的特點所決定的,仲裁制度的保密性和資源性,吸引更多的醫患人員選擇醫療仲裁。國家司法資源的不平衡性,需要在不同的角度進行平衡,提供與社會相適應的糾紛解決機制。例如,2011年12月25日,全國首例醫患糾紛仲裁案在贛州開庭審理,仲裁庭依法作出裁決,患方獲賠25萬元。大量的醫患糾紛要求社會解決機制的多元化,發揮好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作用,進而促進醫患關系的和諧。
4.發揮政府的法律引導功能
醫療機構是關系公民健康的公共事業的主要載體,政府應該充分發揮指引作用,出臺相關政策促使醫院收費陽光化,這是降低醫患糾紛的有效方式。政府在醫療機構監督中起著重要作用,保證醫院效益的合法化,加強政府部門社會輿論的導向作用,在言論自由的憲法原則下,客觀公正的評價醫患糾紛。政府具有推進醫療改革的行動目的,需要在完善法律法規、加強醫療管理、樹立服務信念、提高醫患之間的和諧度方面下大力度,實現法治政府的目標。
結語
解決醫患糾紛的方式范文5
醫療糾紛頻發,化解渠道乏力
近年來,以醫療糾紛為主的醫患矛盾日益嚴重。中國醫師協會對全國114家醫院調查發現,平均每年每家醫院發生醫療糾紛66起,發生打砸醫院事件5.4起,打傷醫生5人。
據介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我國法定的醫療糾紛處理主要有三種途徑,但它們在實際操作中都存在缺陷:一是“私了”,即由醫院與患者家屬自行協商解決,但由于醫患雙方信息嚴重不對稱,他們往往難以達成協議,最終患者只能通過“鬧”來解決問題;二是通過醫學會等組織進行鑒定解決,患者通常認為醫院是衛生部門的下屬單位,醫療鑒定的公正性受到質疑;三是法律解決,由于訴訟成本高、時間長等因素,醫患雙方都難以承受,同時受理案件的法官等司法人員很少具備醫學知識,其審理案件也有一定難度,判罰結果的公正性也會受到質疑。
除了法定處理方式,我國各省市處理醫療糾紛還有醫療責任險、仲裁、民間調解等方式,但這些方式也都存在著缺乏公正、加重患者負擔等弊端。
人民調解:化解醫療糾紛的新渠道?
業內人士認為,在上述情況下,應該有一個既懂得專業知識又超脫于醫療機構的“中立”的調解機構,這樣才能保證醫療糾紛處理的合情、合理、合法。山西省醫調會應運而生。
山西省醫調會的業務指導單位是山西省司法廳和基層人民法院,受山西省科協的下屬單位山西心理衛生協會領導,由包括醫學專家、律師、媒體工作者等在內的50余人組成。法律事務部主任閆強介紹說,當發生醫療意外時,醫療機構或患者可向省醫調會提出申請,省醫調會受理申請立案,按照規程進行醫學技術評估、法律援助、調解工作,督促醫患雙方達成并履行協議。若調解不成,再由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最終結果以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或判決為準。
山西省醫調會負責人說,醫調會與其他調解途徑存在三個不同之處,這保證了其公平公正性。一是獨立于醫療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之外,且不向醫療機構和患者收取任何調解費用;二是在我國沒有《糾紛調解法》的背景下,使《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書》有了法律效力;三是其調解調查人員皆為醫療系統的離退休專家、具備醫學知識的法律專家以及媒體工作者,不僅具備專業知識而且超脫于糾紛中的各利益團體,同時還將自身工作置于社會監督之下。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山西省醫調會運行以來,已經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得到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醫院及患者的一致認可。
首先是切實解決了部分醫療糾紛。截至目前,山西省醫調會已受理了120余件醫療糾紛案件,其中成功調解13起,正在調解中的有36起,已經調解的案件經多次回訪無反復跡象。
其次,有效預防了醫療糾紛的發生。醫調會在處理糾紛的同時,還就調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醫療機構進行善意反饋,一些醫療機構由此加強管理,避免了醫療糾紛的發生。醫調會成立不到2個月的時候,就向受調解醫院提出改進醫療行為、避免醫療糾紛的合理化建議30余條,有針對性地為醫院撰寫了預防醫療糾紛及相關法律知識的稿件。
化解醫療糾紛亟待謀求治本之道
記者在采訪中同時了解到,雖然山西省醫調會在化解醫患矛盾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但其發展還面臨兩大困難,即經費和政府支持問題。
由于不收取任何費用,目前機構經費主要由保險公司提供和自籌解決,這一方面制約了正常調解工作的開展,另一方面也使部分人對調解的公正性產生懷疑;此外,雖然政府有關部門對醫調會的工作表示認可,但實際的支持措施卻很少。
事實上,在當前各種社會矛盾錯綜復雜的今天,不管采取何種化解方式,醫療糾紛仍然在頻繁地發生著。有關專家認為,要杜絕醫療糾紛的發生,在創新化解途徑的同時,還應當謀求治本之策。
解決醫患糾紛的方式范文6
中圖分類號:R19
文獻標識碼:B
目前,衛生界醫療糾紛呈上升趨勢,嚴重干擾了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阻礙了醫學的發展。醫療糾紛是影響醫院穩定的最大問題。據統計2002年、2004年、2006年1~10月。全國發生嚴重擾亂醫療秩序的事件分別為5093件、8093件、9831件,打傷醫務人員分別為2604人、3735人、5519人,醫院財產損失分別為6709萬元、12412萬元、20467萬元。為此,尋找相應的對策,防范醫療糾紛已是醫療機構急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 醫療糾紛原因分析
引起醫療糾紛的原因錯綜復雜。可分為醫源性因素與非醫源性因素。
1.1醫源性因素:醫源性糾紛是指引起糾紛的原因來自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方面的糾紛。從醫院的管理、醫療工作的實施到后勤服務部門,任何一個環節的任何一個人出現差錯,都可能引起不良的醫療后果和醫療糾紛。醫源性糾紛又可以分為與醫療失誤有關和與其他方面的原因有關原糾紛兩部分。與醫療失誤有關的糾紛是指因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引起的糾紛。他包括對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的確認和對醫療失誤的處理兩種原因。發生在醫務人員方面其他錯誤引起的糾紛,雖不屬于醫療工作的失誤,但其惡劣影響有的更勝于醫療失誤引起的糾紛,這種糾紛主要源于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粗暴惡劣,或是在醫患之間故意搬弄是非“說長道短”或是亂開病情診斷書或病休證明等。
醫療糾紛除了源于醫患雙方對醫療后果及其產生原因在認識上的不一致外,也可有其他因素,如發生分歧的是醫生的醫療處置本身,或者是醫生實施醫療處置的方式。
1.2非醫源性因素:非醫源性糾紛一般是由于病人或其家屬以及病人所在單位缺乏醫學常識,或對醫院的規章制度不熟悉、理解不準確引起,也有的純屬是病人及其家屬無理取鬧造成的。在醫療糾紛的發生原因中,社會原因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素。非醫源性糾紛主要見于以下幾種情況:(1)由于病情或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或是發生難以避免的并發癥。(2)由于經濟利益的驅動,純屬有意制造事端、妄圖嫁禍醫院的糾紛。(3)因醫療保健需求矛盾而產生的糾紛。主要是由于醫療設施和醫務人員在人員配備、技術素質等方面還不能適應或滿足廣大群眾保健日益增長的需要。(4)病人不配合治療發生不良后果而引起的糾紛。如病人不依從醫囑、謊訴病史等。(5)社會原因:少數醫療糾紛是因為患方受某些社會輿論的影響而引發的,在某些有不良動機人的鼓動或挑唆下而故意制造糾紛。
從大量的醫療糾紛原因統計來看,有相當大的比例是由于醫患之間溝通不充分造成的。
2 醫療糾紛的防范與處理
面對目前紛繁復雜的醫患關系,頻發的醫療糾紛,作為醫患關系中的主要一方,醫療機構應當在以下方面進行積極的行動,采取對策最大限度地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1)以法治醫和以德治醫。作為醫務人員,要想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必須以醫德為基礎,道德是內在的“自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依法治醫是所有醫院的基本辦院要求,以德治醫則是一種更高的標準。在醫患關系的外部調節方式上,除了法律的規范作用外,道德觀念潛移默化的作用同樣重要。醫院的一切工作都要堅持德治和法治兩點論的統一。(2)提高職業道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具體在于: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醫療設備的好壞,醫院的管理制度合理,醫院人員的醫德醫風。目前,我國有以下預防醫療糾紛發生的辦法:
2.1“提前介入”對醫療糾紛預防:通過醫務處參與“提前介入”措施,支持了臨床醫生的工作,保護了臨床醫生。避免了醫療糾紛,同時,也使得患者并沒有因為風險高而影響治療。“提前介入”措施也體現了“以病人為中心。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主題”的醫院管理年活動的宗旨,在醫療糾紛預防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導向性作用。
2.2運用循證醫學方法解決醫療糾紛:隨著醫學模式的轉變,法治社會的建立及我國《醫療事故條例》的頒布,人們的健康意識與法律意識逐步增強。發展循證醫學將有利于臨床醫生利用最佳的臨床研究證據提高自身專業技能。提高業務素質:將促進臨床醫療決策科學化,避免亂醫亂治;將幫助醫務人員轉變觀念,從以疾病為中心到以患者為中心;循證醫學的發展還將促進信息交流,提供科學可靠的信息,有利于衛生政策決策科學化,提高管理的效率和科學性。
2.3從源頭――醫學生的教育抓起,不斷強化溝通技能,提高綜合素質:醫患糾紛盡管誘發因素較多,醫患溝通效果盡管影響因素較多,但只要從源頭――醫學生的教育抓起,不斷強化溝通技能,提高綜合素質,積極探索醫患溝通新思路、新方法,必將緩解醫患矛盾,減少醫患糾紛,將更多的時間還給醫師攻克疑難重癥疾病,也讓醫務工作者的辛勤勞動得到應有的尊重。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醫療服務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當然是很正常的??煞N種跡象表明,由于少數患者對治療結果的過高期望和部分媒體對醫療問題的過分渲染,有將醫患關系對立起來的危險和趨勢。一方面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另一方面,需要廣大患者對醫療工作的高風險性及高強度有所理解,媒體對醫療糾紛、差錯和事故的報道和評論應盡量公正、客觀。
2.4仲裁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有效途徑: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不足以保護患者隱私、維護醫方信譽以及醫患雙方的進一步合作。仲裁方式的設立為實現當事人的醫療事故糾紛方式的選擇提供了可能。仲裁解決醫療事故具有三大優點:體現當事人自治的特點,體現快捷、高效的效益特點,體現專業性、保密性與和諧性等特點。
醫療糾紛的實質絕大多數是經濟責任的承擔,其成因主要是醫務人員在工作中存在缺陷和法律上的漏洞及經濟利益驅動。預防的惟一有效措施是提高醫務人員醫療安全、法規意識,在法律法規規范下提供醫療服務。
強化法律意識,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建立融洽和諧的醫患關系和健康向上的醫際關系。建立良好的醫際關系實際上是現代醫學發展的需要,是充分發揮醫療部門整體效應的需要,是加強醫務人員培養與成才的需要。
作為一種綜合性的專業助人活動,社會工作對于醫療糾紛的介入是以專業的價值觀、科學的方法,通過提供各種輔導和服務,協助患者及其家屬與醫方進行有效的溝通,促使醫療技術和服務更人性化地滿足患者的需要,高度體現醫學倫理和以人為本的現代醫學精神,從而能夠有效地預防和解決醫療糾紛問題,最終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總體上看,其特色和優勢主要表現在,在解決醫療糾紛問題中,社會工作者扮演著調查者、中立者和協調者的角色,這無疑保證了介入過程的公平性,并且為解決措施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為了促進醫患雙方的彼此理解和溝通,就需要一種起協調性作用的媒介:仲裁委員會或者社會工作機構。前者是強制性的解決力量,后者則以助人自助為核心原則,高度體現人性化的服務,相對來說更能有效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也更有利于建立平等相待、真誠信賴、負責和公正、禮貌的社會主義新型醫患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