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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務管理條例范文1
3·15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而今年的3·15同時也是《征信業管理條例》實施一周年紀念日。近期,我行根據人民銀行的相關工作要求與部署,積極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對此次活動總結如下:
一、在營業廳受理市民咨詢,派發征信宣傳單張
安排網點大堂經理在各個網點擺放和主動派發《征信業管理條例》知識宣傳單和信用報告網上查詢宣傳單張,主動向客戶介紹個人信用報告的用途、查詢方式等信息。對市民的問題熱情解答,做好征信業相關知識的普及。
二、運用LED顯示滾動屏宣傳
我行全部網點全部采用LED顯示屏24小時滾動顯示“深入貫徹落實《征信業管理條例》,切實維護信用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宣傳標語,讓信用體系建設深入民心,普及宣傳。
三、設攤宣傳
我行在3月15日當天在鶴山大潤發廣場開展主題為“深入貫徹落實《征信業管理條例》,切實維護信用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現場宣傳活動。現場宣傳取得比較好的效果,我行宣傳人員向現場市民派發了大量的征信業務宣傳單張,不少市民主動向我行咨詢征信業務的相關內容,在場群眾的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得到了提高。
四、深入居民社區和小微企業,開展廣泛宣傳
征信業務管理條例范文2
《條例》設置征信機構
準入門檻,保護了征信服務
對象的權益
《條例》對征信機構設置了包括行政、經濟、制度、系統等多方面準入條件。在諸多規定中,有些要求非常嚴格,其嚴格程度甚至不亞于對一家上市公司的要求。由此可以判斷,嚴格篩選出的有資質、有能力、服務規范的征信機構,能夠從源頭上對征信服務的消費者提供更多的保護,從而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利益。
個人信用信息將得到充分和
合理的采集
《條例》對征信業務在法律上給出了規范的定義。同時,也明確了信用信息包括三類:一是基本信息,包括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識別、職業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二是信用交易信息,即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貸款、使用貸記卡或準貸記卡、賒銷、擔保、合同履行等社會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與信用有關的交易記錄;三是其他信息,即與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用狀況密切相關的行政處罰信息、法院強制執行信息、企業環境保護信息等社會公共信息。有了這三類信息的明示,今后作為與征信業務相關的個人信息提供者,就能依法與金融機構和其他需要提供本人信用交易信息的行政機構或中介機構,就其要求提供信息的全面性、合規性、安全性等進行檢驗、磋商、論證,既履行個人應盡的法定義務,也有權要求保障個人的合法權益和信息隱私。對目前在一些金融機構、行政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僅憑單方面制訂的合同(協議)文本或表格,要求個人提供更多信息的行為,消費者便可拿起法律的武器加以拒絕。例如,有些機構要求個人提供諸如民族、家庭出身、、所屬黨派信息,或者身體形態、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或者家庭財務狀況等信息都是違反征信立法的行為。
征信要實行免費服務和
征信業務管理條例范文3
關鍵詞:大數據;信用信息;金融消費者保護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10)-0004-04
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各國政府及理論界在反思危機發生根源的同時,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給予了特別關注,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作為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及表現形式,也受到廣泛重視,大數據時代又對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帶來新的挑戰和問題。因此,研究如何構建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實現從注重處理微觀的矛盾糾紛向構建權益保護長效機制轉變,既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也符合我國征信業務的發展趨勢。
一、我國傳統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現狀和問題
隨著征信業的快速發展,我國在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制度體系、權利內容、權利有效履行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制度體系不夠完善。近年來在人民銀行的推動下,《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及《征信投訴處理規程》等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初步構建了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法律框架。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涉及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過于原則,且分散在諸多法律條文中,不成體系,還存在一些盲區,加之《征信業管理條例》相關配套制度未出臺,法律實踐中司法解釋還是空白,使得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工作在細節上還存在一些漏洞。例如,信息主體認為被侵權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投訴,但相關制度中卻未明確人民銀行可以行使哪些權力、可以采取哪些手段來核查和處理投訴,使投訴可解決糾紛的范圍受到限制。
(二)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利內容還不夠豐富。征信實踐中雖然賦予個人信用信息主體知情權、同意權、重建信用記錄權、異議權、救濟權五項權利,但這些權利未得到明確定義,相關規定尚不完善,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較,同意權、退出權、直接營銷禁止權等還沒有涉及,并且伴隨著信用信息二次使用、信用信息跨境流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權利內容還不夠豐富,權利的落實還存在漏洞。
(三)個人信用信息范圍界定不夠清晰。征信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個人信用信息的范圍目前尚無統一的界定,《征信業管理條例》只是明確了禁止采集個人敏感信息的范圍,并沒有明確劃定信用信息的范圍。范圍界定的不明晰,導致實踐中容易使一些與信用無關或雖與誠信相關但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被納入到征信系統。據問卷調查顯示,73.66%的受訪者對“電信欠費信息”及“水電費欠費信息”應不應該納入征信系統存在爭議;69.41%的受訪者認為“計劃生育”、“醉酒駕車”等信息屬于個人隱私范疇,不應采集。再如當前互聯網機構也在采集個人的交易記錄、評價信息、社交信息等,但是沒有明確規定這些信息是否屬于其可采集的范圍。
(四)個人信用信息使用中存在違規行為。一方面,商業銀行作為個人信用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其在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還存在著未經授權查詢、授權書因要件缺失而缺乏法律效力、查詢授權未約定用途、查詢授權條款在內容繁雜的格式合同中難以引起注意、查詢授權條款用詞不規范等方面,侵犯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的案件時有發生。另一方面,征信機構和商業銀行等信息使用者可能接觸到大量個人信用信息,利益驅動下個別員工可能鋌而走險,非法出售、倒賣個人信用信息的案例近年來也呈上升態勢。
(五)有效的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救濟機制尚不健全。目前征信相關制度對個人信用信息主體侵權的救濟,以合同救濟、行政救濟為主,設定了異議、投訴和訴訟制度。但是實際操作中,異議處理往往需要經過多個環節的反復核查,流程相對繁瑣、耗時較長,渠道不暢也會導致部分異議信息無法及時處理,行政處罰主要以賠償為主,但是對賠償的內容、標準并未規定,仲裁救濟、司法救濟等其它方式尚無涉及。
二、大數據時代對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帶來的新挑戰
大數據以其大規模、高速性、多樣化的特征,為征信業的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同時,數據化伴隨的隱私權范圍擴大、信息安全問題,也給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現行制度、監管方式、行為約束、維權機制等帶來新的挑戰。
征信業務管理條例范文4
我國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設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發展提供相關信息服務。由國家設立類似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公共征信系統,收集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尤其是信貸信息,是許多國家的共同選擇。在我國,運用國家行政資源,由國家設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能夠有效避免小型征信機構信息量小、覆蓋網絡有限的問題,滿足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征信服務的迫切需求,實現征信市場的跨越式發展。目前,我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收錄1800多萬戶企業、8億多個人的信用信息,在防范金融風險、提高社會信用意識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在提高金融機構信貸審批工作效率的同時,也較好的防范了信貸業務風險。2012年,各商業銀行利用該數據庫拒絕授信474萬筆,對高風險客戶進行風險預警,所涉金額2462億元,識別二套及以上住房貸款申請23萬筆。同時,隨著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廣泛運用,中小企業和農戶融資難等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截至2012年底,全國已累計補充完善中小企業信息235萬戶,29萬戶中小企業獲得了銀行貸款,貸款余額近5.6萬億元;全國共為近1.5億農戶建立了信用檔案,評定了9700萬信用農戶,8500萬農戶獲得貸款,余額超1.7萬億元。
以采集信貸信息等金融信息為主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受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按照規定提供的信貸信息,并為信息主體和取得信息主體本人書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
各種征信機構一般會依據自己的定位、經營方向和市場需求的不同,有選擇地收集一部分信息。比如,法國的公共征信系統只收集個人的負面信貸信息,美國的征信機構一般根據市場的需求收集個人和企業的全部信用信息。而我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收集的信息主要是個人和企業的信貸交易記錄,如信用卡額度、貸款余額、還款狀況等。從設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目的看,該數據庫是為防范和降低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促進信貸業務的發展,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而設立的,其主要用戶是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部門,做好信貸信息等金融信用信息的收集工作,已經可以滿足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部門的需要,符合設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目的。因此,《條例》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定位為主要收集信貸信息等金融信息為主的信用信息數據庫。
同時,為了切實加強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條例》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和具體規范,對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作了更為清晰的規定。在信息提供方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信息收集以被動地接受信息提供為主,在獲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后,由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按照規定的方法、程序、格式、頻率等,通過專用的計算機網絡,主動向數據庫提供及更新信用信息。在信息查詢方面,也采取了更加嚴格的限制,即除國家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直接查詢以及信息主體本人查詢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的,都必須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將對企業的信貸信息的保護放在了與個人相同的位置上。
將成為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建設的基礎
征信業務管理條例范文5
關鍵詞:征信;信息;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1-0076-05
2009年10月12日,國務院了《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這表明我國的征信立法已經進入了關鍵時期。與前幾稿相比,《意見稿》在多方面進行了創新。
第一,堅持了征信活動市場化導向:
第二,吸取了美國次貸危機中信用評級失靈的教訓,加強了對信用評級利益關聯的法律治理:
第三,明確了人民銀行對征信業監管職責,妥善處理了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
第四,明確中國征信中心性質為公共征信機構;
第五,明確了各不同征信數據庫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
最后,統一信用評級標準。
但是,該《意見稿》仍有諸多規定需要立法者從法律基本原理出發,拋棄部門利益的偏見加以完善。
一、《征信管理條例(意見稿)》的不足
(一)效力層次低
目前,該《意見稿》的名稱為《征信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形式出臺,效力明顯偏低。效力低下的立法不足以有效地保護被征信人權利,不足以擔負起促進交易安全的重擔。
(二)征信機構定性缺位
盡管《意見稿》創新地將中國征信中心定位為公共性質的法人機構,但是對于其他的征信機構則未能準確定位。從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看,具有公司法上對設立公司的基本條件。這表明了征信機構屬于公司法上的公司這一邏輯。然而,《意見稿》卻未對《公司法》相關規定是否適用于征信機構做出明確說明。
征信機構是否具有諸如國有商業銀行的公共機構性質決定著征信機構在信用交易活動中的角色定位。如果定位為公共征信機構,那么有關該類機構的公共責任內容、實現方式和風險防范措施以及政府職責等規定的立足點顯然不同于非公共機構。反之,如果將征信活動主體定位為非公共機構,其經營方式、責任承擔,風險防范機制則與公共征信機構則應有很大不同。
(三)忽視了信用信息主體的復雜性,沒有就信用信息采集協議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稿》明確規定“信息采集同意原則”為一般要求。這具體體現在《意見稿》第三章“征信業務的一般規則”和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中。。這表明《意見稿》起草者對信息人格屬性上的人格權性質和對信息財產權利的所有權性質的認同。因此,在理論上解決相關權利和義務的配置合理性就成為《意見稿》起草者的首要問題。顯然。征信活動中的相關權利義務的配置需要以“知情同意”理論?!兑庖姼濉返谌邨l規定:“金融機構對外提供信用信息的。應當告知信息主體該信息特定的提供對象和提供該信息所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倍谖覈恼餍艑嵺`中,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機構無償地提供相關當事人的信用信息給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也從未征求信息主體的同意就直接向人民銀行提供了相關信息。正是這一原因,《意見稿》第四十四條試圖通過市場本身解決這一矛盾。該條規定一方面規定了金融機構向中國征信中心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律義務,即“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準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征信中心報送其客戶的信用信息?!绷硪环矫妫摋l則靈活地將皮球踢給了金融機構。其規定:“金融機構將信息主體的信息提供給中國征信中心。的,可以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但必須以適當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況?!笨梢姡撘幎ㄖ康脑谟谑怪袊餍胖行膹男畔⒌摹皽蚀_”、“完整”和“及時”性義務要求中解脫出來。
《意見稿》沒有完全處理好信息采集問題,在對待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上采取了兩個邏輯和規則。一方面,在收集對象為金融機構方面,第四十四條規定了金融機構向中國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定義務,而沒有規定金融機構因該行為是否享有免費查詢中國征信中心數據庫中信息的權利。這樣的權利義務配置顯然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在收集信息對象為非金融機構方面,第四十五條規定:“中國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之外的企事業單位等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相關信用信息?!笨梢姡兑庖姼濉坊诓僮魃系牟豢赡軟]有將非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信息作為一項強制義務。為了彌補這一不足,立法者試圖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平衡中國征信中心與其他行政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兑庖姼濉返谒氖鶙l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向中國征信中心查詢個人信息,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息。中國征信中心應當予以配合?!狈从^2007年人民銀行代國務院起草的《征信管理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該條規定:“征信機構可以與信用信息提供人訂立信用信息采集協議,信用信息提供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并對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客觀性和完整性負責?!痹摋l明確了信用信息采集協議。這有利于節約信息采集成本,促進征信產業的發展。因此,《意見稿》應當保留信息采集集體協議的相關內容。
(四)有關征信機構資格終止后數據處理方式的原則要求與操作性具體規定不一致
《意見稿》規定了征信機構活動資格終止時數據處理的一般原則。其第十四條規定:“征信機構解散的,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妥善處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征信機構依法破產的,應當注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妥善處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蓖瑫r,《意見稿》第五十四條規定:征信機構若發生解散、被撤銷、破產等終止事項時,應當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處理數據庫:將其信用信息數據庫移交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征信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下按照商業原則轉讓給其他征信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下銷毀。然而,征信機構最重要的資產當屬數據庫資料,如果采取銷毀措施,必然意味著該數據庫的價值無法實現。如果在征信機構破產的情形下,對價值非常高的信用信息數據采取銷毀的方式更不利于債權人權益的保護,實際上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同理,如果將信用信息數據庫移交給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征信機構(移交給中國征信中心),而其不支付相關費用,那么直接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顯然,立法者應該采取通過設置義務的方式平衡相關方的利益訴求。可見,《意見稿》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與第十四條的妥善處理原則并不完全一致。
(五)需要公平合理配置征信活動相關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指導司法裁判
征信活動涉及多方主體的利益。這種利益的平衡是征信法律制度有效實施的前提。當前人民法院對受理的征信糾紛案件完全采取協調解決的辦法,而非判決的方式,這表明了司法實踐迫切要求法律對征信民事責任做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然而,對于征信侵權責任的主觀樣態,《意見稿》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必然產生法律邏輯上的矛盾?!兑庖姼濉返谖迨邨l規定:“征信機構在其業務活動中因過錯給信息主體或信息主體以外的其他主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卑凑赵撨壿嫞诎l生不屬于征信機構的過錯所導致的信用記錄錯誤情形下征信機構可以不矯正錯誤信用信息。顯然。這樣的邏輯是錯誤的。
與人民銀行2007年提交的草案相比,《意見稿》第五十七條更加原則化。前者第五十五條規定:“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惡意利用征信機構,制造、散布虛假信用信息,打擊競爭對手,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征信機構為此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追索?!痹摋l規定表明人民銀行作為代起草人已經認識到信息提供人和征信機構出具錯誤信用報告之間責任的相互關系,確立了征信機構的代位責任制度。毫無疑問,確立代位責任制度對于征信糾紛的解決更具有操作指導意義。但是,《意見稿》取消了該代位規定,實質上降低了其對司法實踐裁斷的重要作用。
(六)規定征信機構出具信用報告僅具有參考性作用不利于對信用權益人的保護
《意見稿》同我國許多地方立法規定和政策有極大的相同之處。其第二十二條規定:“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信用產品對信用信息使用人、投資者的交易判斷和決策只具有參考作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边@一規定使被征信主體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該條規定客觀上免除了征信機構在過錯情形下的責任義務,使本來配置不平衡的權利義務變得更不利于信用信息主體。
二、完善《征信管理條例(意見稿)》的建議
(一)將《征信管理條例》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
主要理由有兩個方面:(1)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法律或法規專門規范征信活動,導致相關征信機構在信息采集、加工、處理、披露關鍵環節上無法可依。因此,為了保證征信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同時實現信息共享,應該將目前的征信立法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使該法律成為規范征信行業的基本性法律,獲得征信通則的基本法地位。(2)由于法院、檢察院等非政府行政部門掌握著大量重要的信用信息,如果僅起草條例,就無法對法院這類司法機關有足夠的約束力。在形式上以“條例”方式由國務院頒布無論如何在效力上都與客觀生活現實的需求不相適應。因此,將該建議稿名稱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具有克服目前我國司法體制與數據資源需求之間的矛盾。
(二)明確人民銀行為主導,地方政府信息管理部門、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為輔的監管權利分配格局
目前,有關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全國市場整頓和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其辦公室則設在商務部代管,簡稱為“整改辦”)。而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和整改辦都有一定的管理權限。實際上,自征信產業的重要性被國家及社會認可以來,關于征信監管權的爭奪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國務院有關征信監督管理文件對同一問題的多次變化就是一個佐證。早在2003年國務院批準的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就明確了人民銀行對征信活動的監督管理權利。但是,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卻明確規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以信用制度為核心,以健全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建立全國范圍信貸征信機構與社會征信機構并存、服務各具特色的征信機構體系。該文件表明了國務院持有信貸征信和非信貸征信分別立法的態度。其意味著人民銀行只對信貸征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正是該文件的出臺,人民銀行2007年有關征信立法工作才從起草《征信條例》轉變到起草《信貸征信條例》上來。然而,2008年8月,國務院的人民銀行“新三定方案”以及《意見稿》卻再次明確人民銀行承擔“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職責。顯然,人民銀行有關征信職責又戲劇性地回到了2003年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
對于征信行業的監管,美國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美國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體系可分為與銀行相關和與非銀行相關的兩類法律。其中與銀行相關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規范商業銀行的授信業務,而非銀行相關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規范信用管理行業。美國的主要執法機構也按照銀行和非銀行分為兩類:銀行系統的執法機構包括財政部貨幣監理局、聯邦儲備系統和聯邦儲蓄保險公司;非銀行系統的執法機構包括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國家信用聯盟管理辦公室和儲蓄監督辦公室等,其中聯邦貿易委員會是幾個主要信用管理有關法案的提案單位和法律指定的執法機構,它管轄的范圍包括全國的零售企業、提供消費信貸的金融機構、不動產經濟商、汽車經售商和信用卡發行公司等等。美國有關征信立法經驗和我國信用信息數據分散現狀均表明:堅持人民銀行為主導的多方監督管理機制是符合目前中國征信產業發展客觀需要的。
(三)明確中國征信中心數據庫與地方政府數據庫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數據庫之間的共享方式和渠道
目前征信機構所出具的信用報告在一定程度上所反映的信用信息是不完整的。據一項調查顯示:“金融機構判斷客戶信用狀況不僅依賴于銀行信用信息,還需要參考非銀行信用信息,目前個人信用報告只反映出了銀行信用信息,因此有必要在個人征信系統中增加信息采集的廣度,在信用報告中補充非銀行信用方面的信息”。實際上,公安部早在1985年就開始建設全國人口信息系統,全國已經有22個省的200多個城市,實現了在公安系統內部網絡上的信息相互間的查詢服務目標。另外,質檢局也已經實現了從中央到縣級的全國性聯網,并建立了一個大約有1200萬個單位數據的中央數據庫。該數據庫被廣泛應用于銀行開戶、稅收、工商、車輛登記等。這些數據庫有關個人或企業身份信息所具有的“普遍性、唯一性和永久性”特征對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非常重要。這種重要性決定了中國征信中心也只有在協調解決了相關信息共享前提下,才有避免重復建設的可能性。
然而,長期存在的因各自部門利益博奕困境導致信息資源無法實現共享問題已經嚴重阻礙了我國征信產業的發展。針對這一問題,《湖北省行政機關歸集和披露企業信用信息試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采取電子或紙質文檔等方式,及時、準確地向同級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提交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金融、海關等中央在鄂機構應將其認為可以披露的企業信用信息傳送給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笨梢?,該規定力圖實現金融、海關等中央單位信息與湖北數據庫信息的共享問題。但是這種共享如
果沒有統一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其只能是一夢想。
實現信用信息共享需要分清政府(包括公共機構)之間,商業機構之間信息共享以及政府機構與商業機構之間信用信息共享的目的及基本操作原理。目前,包括北京、四川等省在內的有關征信規定實際上是為了規范政府機構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信息共享問題。這種信息共享機制是以便利政府自身內部相關職能機構之間行政職責的履行為目的而存在的。因此,強制性要求提供信用信息,并免費獲得信用信息的基本原理邏輯上成為該類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礎。同樣理由,國有商業銀行乃至國家控股商業銀行提供信息給中國征信中心并免費獲得信用報告則也符合該類信息共享原理。但是,在商業征信機構因其經營目的、獲得信息的方式與政府信息中心特別是與中國征信中心之間存在很大區別,因此他們之間信息共享則屬于另外的情形。不過,無論是商業性征信機構,還是具有公共性質的征信機構活動,因活動性質是一樣的,故都應該成為《意見稿》的規范對象。
(四)正確確定《征信管理法》在征信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立法目的決定法律法規的內容、邏輯體系和法律地位。《意見稿》的內容應根據其本身欲實現的立法目的確定。(1)《征信管理法》屬于數據資料保護法體系內容之一。由于征信活動只不過是數據使用中的一種特殊且最為重要的形式之一,故應當將征信法律制度放在數據保護法整個法律體系中考察。在這個意義上說,《征信管理法》不過是數據資料保護法基本法律中的一個下位法律。因此,在制定該法律的時候要考慮與今后要制訂的相關法律相協調。不過,《征信管理法》專門針對征信活動中的數據保護問題進行規范。因此。這種規范的內部結構安排當然以征信活動作為立法重點。相關的章節的構建也應以征信活動發生的先后加以安排。(2)《征信管理法》屬于征信法律體系基本法律。有關征信的法律體系可以從兩個層面加以認識:一個是指各征信法律法規之間的體系性問題;二是指《征信管理法》本身的內部邏輯結構。首先,就征信法律之間的體系而言,美國立法最值得借鑒。目前,美國有效的信用管理相關法律共有16項s,分別為《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平等信用機會作業》、《公平信用結賬法》、《誠實租借法》、《信用卡發行法》、《公平信用和貸記卡公開法》、《信用修復機構法》等。其中多數是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建立的,經過不斷完善從而形成目前較為完整的信用法律框架體系。在這些法規中,最核心的是公平信用報告法,它是信用服務業的基礎法。在我國,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包括公安部、商務部乃至各行業協會、各個地區都在進行以辦公自動化為核心的信息電子化工程。毫無疑問,這是征信產業化發展的必要條件。但是,由于各自為政,在信息標準方面缺乏統一性,造成數據信息交換困難重重。需要從基層到中央采取標準統一的、永久性的數據電子化標準系統。因此,除了制訂《征信管理法》外,還需要制訂《征信行業標準條例》。其次,就《征信管理法》內部結構而言,應當以征信活動中信息傳遞環節為基礎確定各章節的內容。
目前,我國相關征信立法體系主要有如下幾種模式:第一,商務部模式。在該模式下,征信立法體系為:總則、信用信息的范圍、信息的歸集、信息的共享和應用、信息的公布和查詢、責任制度及附則共七章。第二,上海模式。該體系章節安排為:總則、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個人信用信息的加工、個人信用信息的提供、異議信息的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共八章。江蘇、湖南皆采該立法模式。第三。海南模式。海南模式立法體系分為:總則,征信、信用評估、信用信息管理、披露與異議處理、鼓勵與懲戒、附則等共七章。第四,人民銀行模式。2007年人民銀行代起草的的立法體系為:總則、征信管理、征信機構、征信業務、被征信人權益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共七章。本次《意見稿》的立法體系則為:總則、征信機構的設立、征信業務的一般規則、信用評級、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中國征信中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相比較而言,上海征信立法模式更具合理性。
(五)合理平衡被征信人權利保護目標和信息充分共享價值目標之間的矛盾
從信息收集到出具信用報告,每個環節都面l臨著促進征信行業發展,減少交易成本以及對信用信息主體保護的雙重任務。但是,由于不同環節都有各自不同的特點,信息在這些環節所被利用的狀態也不一樣。因此,監管機構的監管重點也應有所區別。征信立法必然同時考慮這兩個層面的內容。從促進征信產業發展角度看,根據信用信息流通路徑,立法應該確定五大機制,即征信信息數據采集機制、數據加工機制、信息評價機制、信息共享機制、信息機制。與此相對應,為了保護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還需要設置相應的四大制度,即信息保密制度、被征信人救濟制度、責任承擔制度、征信監管制度。與前五大機制不同之處在于,后四大保護制度是貫穿于各征信活動任一環節均需要的制度。例如在數據采集階段,在設置數據采集機制時就需要考慮哪些數據是不能采集的,如何加強對越權采集或違法采集行為的監管,違法采集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受到侵害的被征信人如何獲得救濟等多個問題。
(六)合理規定民事責任
目前,不同學者對征信機構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態度不一樣。在民法學界,楊立新教授在其草擬的《中國侵權責任法》(草案)第四十四條“侵害信用權”中規定:以非法手段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或者毀損他人信用,造成信用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征信機構依照法律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不承擔侵權責任。但超出必要范圍,造成他人信用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顯然,《中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過失樣態下征信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還有學者認為,“如果征信機構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情形,信用報告中的錯誤是由信息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征信機構就可以以向受害人披露信息提供者為條件得到免責……。總之,征信機構為錯誤的信用報告向信息用戶承擔嚴格責任顯然是不現實的”。然而,如果將信息提供人提供錯誤信息后征信機構必須承擔對該錯誤信息修正視同為義務,或者說將修正錯誤信息,收回錯誤的信用報告也算是承擔責任的方式之一,那么征信活動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就很有必要。
(七)合理界定征信報告的效用
征信業務管理條例范文6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電商平臺;分期付款;消費;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6)10-0059-06
一、引言
2015年是互聯網金融發展元年,“互聯網+”概念席卷神州大地,國內產業格局被互聯網產業逐漸顛覆,互聯網金融獲得快速發展①。與此同時,伴隨著國家鼓勵消費政策的推行②,互聯網金融發展為消費提供更靈活的資金支持,國內消費信貸規模逐年攀升③,消費金融服務的提供者也從傳統的銀行和新興的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逐步擴展到互聯網企業,其中電商平臺依靠其較早從事互聯網業務及因此而積累的海量消費數據的優勢,圍繞國內中低收入群體消費需求,利用分期付款形式為廣大中低收入群體提供消費信貸服務,逐漸在消費金融領域立足,尤其是針對大學生、藍領等消費群體的電商分期平臺出現,有效地彌補了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對中低收入群體消費信貸支持的空白,大大提高了我國居民消費能力,率先占領互聯網消費市場。然而電商平臺為居民提供消費信貸業務導致了傳統金融秩序的變化,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形式本身也存在諸多的法律爭議。本文擬探討上述法律爭議,并結合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和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主要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管對策。
二、電商平臺分期付款興起的原因分析
盡管銀行仍提供國內絕大多數的消費金融服務,但因為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強勢沖擊,銀行紛紛效仿互聯網電商,依靠作為金融機構的優勢建立了自身的電商平臺④,消費金融公司、P2P也均瞄準這一互聯網金融的“新藍海”。筆者以為,電商平臺分期付款模式之所以風靡國內,除了其能極大滿足國內居民消費需求外,還有以下三個主要原因:
(一)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驅動
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發展離不開互聯網金融體系,此種消費模式是在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形成并發展壯大的,其風險和管理模式構成了互聯網金融的一環,包含在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之中。因為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過程中,圍繞消費而提供金融服務產品和增值服務增多,“消費”+“互聯網金融”使消費更加便捷化和網絡化,消費金融創新產品也層出不窮,極大提高了人們的消費能力,消費金融在互聯網金融發展中逐漸占據一席之地。由此,互聯網消費金融的概念逐漸流行。2015年十部委聯合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指出,互聯網消費金融屬于互聯網金融的組成部分,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指導意見》本意是希望通過規范消費金融公司利用互聯網從事消費金融業務的行為。然而,最初通過互聯網從事消費金融服務的并非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而是最早從事網絡購物的電商平臺(包括B2C、C2C等),例如京東商城于2014年推出“白條”系列消費金融產品,率先進入消費金融領域,阿里集團也較早布局,隨后推出“花唄”系列分期付款服務。自此,電商平臺分期付款模式風靡了互聯網消費市場,銀行、消費金融公司也不得不尋求改變。
(二)我國消費金融需求的必然要求
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屬于消費金融的重要一環。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內居民消費能力和消費需求猛增,特別是耐用消費品、旅游等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消費需求不斷增加,甚至大學生這樣暫無經濟能力的消費群體的消費需求也日益顯現,但國內金融體系卻很難滿足上述消費需求,受限于中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傳統銀行的小額信貸和消費金融公司的消費貸款通常把這類潛在消費群體拒之門外。另外,為有效控制信貸風險,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仍遵循著傳統的信貸審批制度,手續煩瑣,條件苛刻,靈活性不足,覆蓋人群有限。
相對而言,電商平臺依托長期從事互聯網服務的優勢,緊緊抓住中低收入群體的消費需求“痛點”,為他們提供專門的消費信貸支持。僅就互聯網消費金融服務的規模和用戶數量來看,目前電商分期付款平臺的市場占有率是消費金融公司以及銀行在互聯網消費領域所無法比擬的。
(三)電商平臺分期付款本身的優勢
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形式有著銀行消費信貸、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等無法比擬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消費“脫媒化”,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可以做到所有消費信貸流程均可以在互聯網終端上完成,不受時空的限制。第二,利用“大數據、云計算”進行征信,控制風險。電商分期付款平臺依靠自身積累的強大互聯網數據的支持,建立精準的風險控制模型,可有效減少線下審批環節,極大降低成本。第三,消費群體“草根化”,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向所有互聯網用戶開放,中低收入群體被納入消費金融體系。第四,分散、小額、無擔保,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布局諸多的消費場景,大到房屋裝修,小到購買生活消費品均可以使用互聯網分期付款產品,即使沒有擔保也能通過分散且小額的消費信貸模式有效降低違約風險。
三、電商平臺分期付款主要的法律爭議
依靠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電商分期付款平臺獲得爆發式增長,諸如“白條”、“花唄”、“任性付”、“分期樂”等分期付款產品已是許多年輕消費者的首選。然而,電商分期付款平臺作為互聯網消費領域的“領頭羊”卻游離在國家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之外,擴張式增長背后卻是平臺質量參差不齊、盲目貸款,消費者盲目消費、電商平臺不正當競爭等問題頻發。其中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是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形式存在諸多法律爭議,引發了社會各界的討論。
(一)電商平臺分期付款性質界定模糊
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產品正在搶占傳統銀行信用卡分期消費市場份額,涌現出諸如京東租房、旅游“白條”、螞蟻“花唄”等支付產品。然而,有些銀行開始暫停京東“白條”業務的信用卡還款通道,認為京東“白條”是京東商城提供給客戶的一款貸款產品,不屬于信用卡消費的范疇,所以用信用卡“以貸還貸”不合法律規定。京東金融則認為該產品為京東的應收賬款。學者對此持不同意見,有些學者認為京東白條已具備了授信、透支、還款、分期等實際功能,可以認定其為類似貸款或信用卡之類的產品,不能將其簡單地定性為賒銷。融360理財分析師劉銀平則指出如果用京東白條延遲付款后再用信用卡還款是一種“用信用還信用”的行為,這種行為確實違規,雖然還沒有被監管層明令禁止,但卻是游走在灰色地帶。本文亦認為京東“白條”系列產品不能簡單定性為賒銷。
(二)電商平臺易擾亂金融秩序
從銀行和電商分期平臺為消費者提供的消費模式來看,兩者均是在消費者進行消費時,電商平臺或銀行提前替消費者把貨款支付給零售商,消費者嗣后再向銀行或電商平臺分期償付;在消費模式上,兩者提供的產品本質上沒有任何差別。然而,電商金融平臺的出現會在一定程度上擾亂金融秩序。同樣以京東“白條”為例,消費者對京東“白條”還款是通過綁定銀行信用卡來實現的,一旦消費者不能還款,風險就轉嫁給銀行,與此類似,其他類型的消費信貸產品最終的風險亦由銀行承擔。其次,京東除向消費者提供自營的產品外,還提供京東租房“白條”、分期樂等產品,涉及零售商、京東與用戶三方主體,京東等電商平臺事實上充當了銀行的角色,涉足了金融機構的業務。最后,從兩者的法律地位來看,信用卡分期還款業務是銀行作為金融機構而推出的一種小額貸款產品,仍屬于消費信貸的一種類型,銀行從事消費貸款業務屬于銀行業法定的業務范圍,而電商平臺并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的資格,無論從金融監管角度,還是法律合規的角度,電商分期付款平臺并不能從事與銀行信用卡貸款一樣的業務。鑒于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交易模式類似于消費者向銀行償還信用卡項下欠款,已超出了《合同法》的規制范圍,也超出了普通消費者和電商平臺(商家)二者之間的關系,如果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范圍之外,會擾亂正常金融秩序、誘發金融風險。
(三)電商平臺作為征信主體的合法性存在爭議
上文提到電商平臺分期付款“涉嫌”為消費者提供消費貸款的爭議,因而電商平臺面臨與銀行信用卡消費貸款一樣的風險――能否收回提前為消費者支付的貨款,其關鍵在于風險控制模型的準確性,基礎就是征信。目前我國已出臺了《征信業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及《征信機構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等與征信有關的法律規范。考慮到個人信用信息的敏感性和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個人征信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上述法規均對于個人征信機構的設立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包括準入條件、行為準則、法律責任等?;谏鲜龇傻囊幎ê豌y行業風險控制的要求,筆者發現,電商平臺建立的征信體系是否符合上述法律和標準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爭議。
我們知道,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互聯網技術建立風控模型是電商平臺從事分期付款消費的主要特點和其競爭優勢所在,某些電商甚至還建立了自己的征信體系或互聯網信用數據庫(如螞蟻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京東的“天網”系統),這種通過互聯網建立的征信體系也可稱作民間征信體系的組成部分。但電商企業的征信面對的質疑從未停止過,大數據產生的金融信息的使用及監管等方面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
一方面,電商平臺征信機構不能搜集消費者的所有信息,《管理條例》對個人信息采集施加了限制,“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⑤,加之《管理條例》“禁止征信機構采集與個人、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⑥?,F實情況是依靠大數據征信的電商平臺搜集的信息“五花八門”,只要用戶在平臺上留下的痕跡,都被網絡數據所記錄⑦,通過此種形式搜集的信息,是否包含上述敏感信息或者收集信息是否征得用戶本人同意,也就存在很大的爭議。
另一方面,根據《條例》第七條⑧以及《管理辦法》第五條⑨之規定,民間征信機構要從事征信業務必須經央行批準以及滿足注冊資本等其他相關強制性規定。雖然已有電商取得了征信主體資格⑩,如“芝麻信用”獨創的“芝麻信用分”逐漸向線上和線下推廣使用,但現實中,較多電商平臺僅僅是依靠著長期從事網絡服務而積累的用戶信息而設計征信系統或模型,并未依法去申請征信“牌照”(如京東、分期樂、趣分期?等)。因此,大多數電商平臺征信并不符合法律規定。
四、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市場的監管對策
前已述及,國內的金融體系不能與快速增長的消費需求相匹配,尤其是對中低收入群體的信貸支持仍比較滯后,與美國、歐洲等發達國家的金融體系存在較大差距。而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形式恰恰能為居民消費提供較為靈活的信貸方式,一定程度上彌補我國金融體系的不足。但電商分期付款平臺不屬于現行金融法律的監管范圍,金融機構無權從正面對其電商平臺分期付款進行監管。此外,電商平臺利用互聯網的涉眾性使分期付款面臨的信用風險要比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的消費信貸的風險要高,電商分期付款平臺的野蠻生長,對于我國構建健康、安全的消費環境極為不利。對此,本文結合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主要針對上述的爭議問題,試圖從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層面提出相應的監管對策。
(一)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
根據十部門共同頒布的《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該堅持“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隨后國務院頒布的《關于積極發揮新消費引領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給新動力的指導意見》(下稱“《新動力指導意見》”),強調要為擴大國內消費建立配套的制度,進一步鼓勵消費形式創新。為貫徹落實《新動力指導意見》,2016年3月央行聯合銀監會共同頒布了《關于加大對新消費領域金融支持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提出積極培育和發展消費金融組織體系,加快推進消費信貸管理模式和產品創新。
從上述系列文件意旨可以看出,國家鼓勵互聯網消費金融領域的創新,只要是對消費市場有提高的互聯網消費金融模式,監管當局都應持鼓勵和寬容態度,堅持對互聯網金融“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前已論述,電商分期付款平臺雖不屬于金融機構,不受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但《指導意見》指出電商企業屬于互聯網金融的從業機構之一,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屬于消費金融的重要部分,是在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產生并發展壯大的。并且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形式能補充我國金融體系的不足,提高消費水平,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市場價值已經顯現。因此,對于電商分期付款平臺的監管,應在明確電商分期付款平臺的法律地位基礎上,給予適當的發展空間,明確并堅持“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
(二)完善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市場的監管法律制度
電商平臺雖然不屬于金融機構,不受央行與銀監會的監管,但電商平臺仍受傳統民商事法律的約束,其行為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對于現行電商分期付款平臺質量參差不齊、市場秩序混亂的現象以及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引起的法律爭議,本文提出以下完善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市場的法律監管制度:
1. 完善電商平臺從事分期付款業務的市場準入制度。
(1)明確規定經營范圍。電商平臺分期付款業務與銀行信用卡分期消費業務都是為消費者提供消費借貸,但兩者的主體地位差別很大,電商平臺并不具備金融機構的主體資格,不能從事金融業務。然而,根據上述一系列指導意見精神,電商平臺要想從事小額消費貸款業務,可以成立消費金融公司,取得金融機構牌照。然而,消費金融公司的準入條件較高,限制較大,很多電商平臺較難符合《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準入條件,面對電商分期付款呼喚監管的現實狀況,筆者認為應首先明確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法律性質,在此基礎上對電商平臺的經營范圍進行明確,對電商平臺從事分期付款業務的經營資格進行認證。此外,在實際操作層面,工商登記機關應該對此類電商企業的設立和變更登記做好相應的配套工作。
(2)設置行業從業門檻。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從事消費信貸業務的工作人員除了取得相應的學歷資格外,還要經歷一系列的職業前培訓和相關的資格考試,嚴格按照銀行業監管法律規范和銀行內部業務操作規程開展消費信貸服務。目前電商平臺分期付款業務的操作流程主要在網絡上完成,但是分期付款產品的研發、推廣、銷售等均依賴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網絡化的審核和產品的推廣離不開較高的職業道德要求。因此,要針對電商平臺消費分期付款業務設置一定的從業門檻,對從業人員進行系統的職業培訓和嚴格的職業考核。
(3)引導電商平臺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電商分期付款平臺從事消費信貸業務,風險控制離不開合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對于電商平臺而言,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有許多可供借鑒之處。在借鑒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基礎上,電商平臺也應積極利用自身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的優勢,在實現對消費者網絡化授信的前提下,設計并運用一套科學合理的互聯網實時審貸分離的模型工具,對每一筆分期付款服務進行嚴格的檢驗并建立預警機制。此外,在完善合理的消費授信模型下,秉持審慎放貸的原則,建立科學的在線消費金融服務審批流程,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防范風險。
2. 完善我國征信法律制度。鑒于我國目前的征信體系,法律應適度放寬征信主體市場準入的標準,為互聯網征信機構提供制度供給,以便與民間征信機構實現信息共享和溝通渠道,增加我國信用信息的來源,完善征信機構的信用評價標準。
在電商平臺取得合法的征信主體資格之后,電商分期付款平臺若要實現有效控制風險的目的,電商企業間還必須建立相互之間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在此基礎上,央行信用數據庫要逐步實現與電商平臺信用數據庫的有效對接,打破單打獨斗、各自為政的狀態。央行需要逐步使全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向廣大的電商企業開放,兩者間形成相互參照和補充,使信用信息適應全民消費的需要,爭取形成以央行為主導的、各民間機構為補充、電商平臺為有機組成部分的征信體系,三者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在建立有效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的過程中,電商分期付款平臺應逐漸改善信用評價標準。大數據、云計算對于客戶的信用分析應轉化為“厚數據”。具體而言,電商平臺應該在網上建立與消費者的互動,在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完善對消費者身份情況的調查機制,比如借鑒證券開戶時驗證身份的方法,保證消費者申請授信的真實性。同時綜合對于消費者過往的消費行為數據的分析,對消費者的信用進行準確的判斷。
(三)建立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產品的信息披露制度
結合我國目前的信用和制度建設尚不完善的情況,消費者步入消費過度負債的可能性較高,例如由于此前監管當局叫停了大學生信用卡業務,對于有著較強消費需求而沒有消費能力的大學生群體,分期付款平臺打著“低首付,零利息”等廣告,使很多不具備經濟能力的大學生有了過度消費的途徑,但實際上大學生分期付款平臺的利率比銀行信用卡要高出5%左右,并且最近由于大學生分期付款平臺的發展,高校之中產生了嚴重泄露大學生相關信息的現象。因此,要建立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產品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電商分期憑條充分向消費者披露分期付款產品的風險,同時規定電商分期平臺不得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與此同時,法律應規定電商平臺對消費者提供用于申請授信額度的信息以及注冊賬戶等信息要盡到合理的保護義務。
(四)創新糾紛解決機制
對于電商平臺分期付款的消費者而言,在享受便捷的互聯網消費的同時,也希望因網絡消費而產生的糾紛能夠快速、方便地解決。因此,電商分期付款平臺也應該參照《指導意見》規定,建立在線糾紛解決機制?,或者與互聯網金融的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相互配合,統籌建立在線解決爭端的機制(ODR),利用互聯網技術優勢,以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包括在線仲裁、在線調解等),搭建電商平臺與消費者糾紛的在線糾紛解決機制。
加強互聯網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并不是僅通過強調服務提供者的義務來保護消費者,消費者也要養成理性消費的習慣,切忌沖動消費、過度消費。另外,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和相應的消費知識儲備也是消費者保護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們要積極引導消費者學習和儲備互聯網消費金融的相關知識,培養理性消費文化,特別要引導不具備超前消費能力的消費者強化理性消費意識,尤其是對大學生消費群體的宣傳和教育。
五、結語
電商平臺分期付款形式靈活地補充了現行消費金融體系的不足,也符合國家挖掘消費的政策導向。伴隨著國內金融體制的改革和銀行等金融機構涉足互聯網消費金融,電商平臺類分期付款的產品將不斷涌現,電商平臺與銀行的競爭將異常激烈。但電商平臺在尚未取得合法金融機構地位之前,其發展也受到較大的限制,在與銀行的競爭中無疑處于劣勢地位,這與電商平臺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地位極不相稱,國家政策層面已經放松,但法律制度方面仍比較滯后。面對電商平臺上述問題,亟須法律層面的應對,以保障互聯網消費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
注:
①2015年十部門聯合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認為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ヂ摼W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
②2016年3月24日,央行聯合銀監會了《關于加大對新消費領域金融支持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從積極培育發展消費金融組織體系、加快推進消費信貸管理模式和產品創新、加大對新消費重點領域金融支持、改善優化消費金融發展環境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新消費領域的細化政策措施。
③據艾瑞咨詢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消費信貸規模達到13萬億,同比增長24.7%。艾瑞咨詢預計,2014―2017年中國消費信貸規模依然將維持20%以上的復合增長率,預計2017年將超過27萬億,相較于2007年將增長7.4倍。
④例如工商銀行的融e購、建設銀行的善融商務、交通銀行的交博匯等。
⑤參見《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⑥參見《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⑦電商平臺希望盡可能搜集用戶信息,目的就是為了分析用戶消費偏好和還款意愿,設計風險控制模型,以便分析授信風險。
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⑨《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設立個人征信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⑩2015年1月,央行印發《關于做好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的通知》,允許芝麻信用、騰訊征信等八家機構涉足個人征信業務,以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芝麻信用”)為例,該公司依靠阿里集團及關聯企業的信息積累,迅速發展壯大,現“芝麻信用”的數據來源并不局限在阿里體系內用戶在阿里相關網站上留下的各種信息,還包括用戶自己提交的信用信息,甚至還包括公安、法院、政府數據及商戶回流的數據。然而,2015年12月通過全國企業信息信用公示系統的查詢,由螞蟻金服出資成立的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其經營范圍并不包括個人征信業務,僅僅包括企業征信業務、企業管理咨詢等。
?需要說明的是,“趣分期”和“分期樂”主要針對大學生消費群體,為控制風險,它們的征信較為保守,采用“網絡+地推”模式,建立校園,以便核實大學生身份。
?《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把互聯網金融分為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七個方面,明確肯定了互聯網消費金融作為互聯網金融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消費者保護的規定,提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明確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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